关键词: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抵债资产处置 抵债资产管理 风险权重 资本充足率
摘要:一、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抵债资产管理中应关注的问题(一)两年内处置规定加大了处置困难。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两年内予以处分。同时监管机构规定如果抵债资产持有期限不超过两年,适用100%风险权重,若持有期限超过两年,则按照其他非自用不动产,计用1250%的风险权重,严重影响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
北方金融杂志要求:
{1}摘要的内容均应在正文中出现,不能出现摘要中提到的内容正文中没有论述的情况。
{2}希望资料新鲜,研究深入,视角独到,见解新锐,合乎学术规范。
{3}来稿须为学术论文,内容应在本刊用稿范围内。来稿应结构完整,包括标题、作者信息、摘要、关键词、正文和参考文献等部分。
{4}稿件应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和独创性,论点明确、论据可靠,数据准确、逻辑严谨,语言文字符合规范。见解独到,有学术价值或实践借鉴价值的稿件优先录用。
{5}作者简介:包括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族(汉族可省略)、籍贯、工作单位、职称、学位、研究方向。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