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经常居所地 惯常居所地 生活中心 特殊主体
摘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一)中对“经 常居所地”的认定标准存在刻板僵化、内容模糊、操作性差的 问题,进而导致了司法实践中认定的困境。经常居所地的认定 应从“结合客观居住行为与主观居住意思两个维度、综合考量“生 活中心”、合理鉴别 “1年以上”持续期间、特殊主体”四个具 有操作性的方面进行整体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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