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险论文

时间:2022-03-30 10:24:3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篇财产险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财产险论文

财产险论文:探讨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中的问题及其建议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内部控制已经成为当代企业进步发展的主要管理手段之一。本文就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进行研究分析,阐述了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当下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善我国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议,表达了内部控制是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

关键词:财产险保险公司 内部控制 治理结构

由于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财产险保险公司和资本市场的合作逐渐增多,增强公司内部控制成为当下财产险保险公司需要面临的重要问题。内部控制体系包括:公司董事会、各部门经理、全体工作人员。内部控制的内容有:承保、销售、理赔、投资、偿付能力等方面的控制内容。内部控制的目的是:保障公司经济效益任务的达成和公司财务报告的正确性、可信性。目前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着建造动力的不足;在认识上存在不足;职工分工不明确,缺乏健全的绩效考核制度等方面的问题。改善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员工的内部控制意识,建立企业内部控制文化;制定适合企业发展的内部控制目标;加强财产险保险公司自身的组织结构等一些措施。有效的提高财产险保险公司员工之间执行内部控制的效率,从而保障财产险保险公司在当下市场经济发展的形势下稳定的发展。

一、我国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演进和现状

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演进是随着相关制度的颁布而逐步完善。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了第一个行政制度《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随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于1999年了第一个真正完善可执行的行政制度《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2004年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这些政策的施行,为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给予了管理参考,对资金运用和中介机构的内部控制给予了全面的执行规范。从2007年起,全国范围内的财产险保险公司都开始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就目前保险行业相对比来说,内部控制建设发展比较缓慢的是财产保险,但是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财产保险行业的内部控制建设也将得提高,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政策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财产保险行业的内部控制建设也将不断改进,逐渐建造成适合我国保险经营管理的内部控制体制。

(二)我国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造存在的问题

1、财产险保险公司员工在内部控制的认识上存在不足

财产险保险公司员工在内部控制工作上造成的损失,将有可能给公司带来极大的影响。对于某些财产险保险公司下级分公司的员工,其内部控制制度并没有对员工产生相应的制约作用,使得财务工作者在制定财务报告和统计数据缺乏规范的职业执行基准,其报告数据没有正确性和可信性。另外公司内部和外部审查考核体制并没有对其公司员工发挥实际的作用,使得大部分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员工之间还没有清楚的意识到内部控制的作用意义,在其内部控制的认识上存在不足。特别是基层分公司,存在轻内控、重业务的情况,往往把业绩做为员工的重要判断指标,而内部控制则被边缘化、忽略化,长此以往,致使内部控制往往虚于表面,落不到实处,造成内部控制工作的不到位、不全面。

2、职工分工不明确,职责不清

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缺乏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明确界定职工岗位的职责要求,各部门存在岗位空缺的现象,没有相应建立规范职工的管理体制。在职工的绩效考核问题上,普遍都停留在传统的年度考核模式上,由于职工岗位界定不明确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岗位空缺,使得职工之间的业绩考核缺乏完善的考核体制,缺少针对内部控制的专门的考核制度。从而使得职工分工不明确,职责不清,各部门、各岗位之间缺少的系统协作精神、工作的连贯性。

3、缺少完善的规范员工工作的责任体制

财产险保险公司没有完善的规范员工执行工作的责任体制,对于员工工作上的失误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行为,并没有建立其完善的责任体制。大部分责任体制普遍都是表面形式化,在对其员工的行为问题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检查和引导;在对查出的问题没有进行实际处理和引导改善;在对规范员工工作的责任体制上,责任体制并没有完全适用于处理员工基础工作失误的问题,导致小问题不断累积引发出大问题,给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这些原因促使财产险保险公司员工在执行工作中,没有具体的制约其执行工作行为的约束,另外,各个部门没有重视其责任体制的重要性,为了个人的利益,不顾公司的整体利益,从而使得财产险保险公司缺乏完善的规范员工工作的责任体制。

4、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制度建设落后于业务发展

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这三个因素影响财产险保险公司各项业务执行过程,信息、沟通、监控这三个因素影响着财产险保险公司各个操作环节。大部分财产险保险公司在控制管理上建立了许多管理制度,但是这些制度并没有发挥到实际的财产险保险公司经营活动过程中去,并没有在财产险保险公司各个部门有效的实施,并没有建造成全方位的风险防范控制体系,这些内部控制体系的不完善,使得制度建设跟不上业务发展进程。

5、问责机制不够健全

主要表现为问责机制不当,部分公司存在“收入上移,风险下放”的现象,致使基层员工缺乏相应的保障,心态失横,甚至进行违规操作,致使犯罪。并且现今部分财产险保险公司对基础工作的问责机制缺乏,问责机制只存在于总公司中,更加纵容了基础工作的违规情况。

二、加强我国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议

(一)加强员工的内部控制意识,建立企业内部控制文化

员工是内部控制进行的主要实施载体,是实现内部控制目标重要组成部分。财产险保险公司应该积极调动员工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公司内部控制目标的达成。在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应该大力宣传内部控制的企业文化思想,让全部员工充分体会到内部控制对公司的重要性,以及内部控制对公司经济效益的重要作用。全面构造一个积极主动,富有创造性的企业内部控制文化氛围,将内部控制的主旨思想和理论思维全面覆盖到全体员工执行工作的每个环节中,强化内部控制执行标准的操作体制,从而有效的加强员工的内部控制意识,建立企业内部控制文化。同时,重视基层公司内部控制的作用,做后相应的规划与激励制度。

(二)制定适合企业发展的内部控制目标

内部控制是影响经济效益是否能达成和影响公司稳定发展的关键要素之一。有效的将财产险保险公司各个部门之间的控制目标进行综合管理,改善以往各部门之间内部控制目标不一致不协调的现象。将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的控制目标规范为:构造健全的适合当代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内部管理组织结构;运用科学的发展观解决公司执行机制上的问题;检查和处理员工工作上的欺诈、舞弊问题。有效的避免风险隐患的发生,从而制定适合企业发展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健全的规范员工工作的责任体制

责任体制是财产险保险公司员工之间相互监督工作的规范体制。财产险保险公司应该全面建设与执行责任体制,,加强员工基础工作规范的执行与对未执行规范的责任追究,要明确管理部门、各部门员工和业务管理岗位的工作职责,以便在发生问题时可以具体追查其责任。另外,要加强规范工作人员对核保权和核赔权等工作的管理,对违规的员工必须依据相关责任体制引导员工改善问题,培养员工自主规范工作的意识,针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职位的不同执行不同的规范责任体制,将其违反制度规定的工作行为责任进行规范和引导,从而建立完善的财产险保险公司规范员工责任体制。

(四)加强员工的职业素质水平

员工的职业素质水平是内部控制管理实施的基础。利用科学的管理模式,为内部控制管理员工的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提供了优越的环境,为防止和解除风险建立了牢固的基础。另外财产险保险公司应该实施一定的激励约束机制,将核心工作人员的短期行为长期化,从而促进其核心工作人员更关注公司长远的发展,从本质上解除弱化内部控制的动机,从而有效的加强员工的综合素质水平。

(五)完善问责机制

应正确处理好管理层与员工之间的关系,设置相对合理的激励制度,明确基层员工的利益分配,提高基层员工爱岗敬业的忠诚度,建立完善的问责机制,问责机制不能流于形式或者只局限于精神层面,应落到实处,将责任明确至负责工作个人,做到有规必依,违规必处,

三、结束语

总之,内部控制有效的增强了财产险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效率,是避免企业风险发生的重要管理措施之一。不仅深入认识到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在风险防范问题上的重要性,同时也理解了内部控制对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意义。所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和内部控制监管制度是当下财产险保险公司发展的重要任务,有效的提高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能力,才能保证财产险保险公司在当下市场经济发展形势下能稳定持续的发展。

财产险论文:中国中小型财产险公司的发展环境分析及建议

摘 要:中小型财产险公司是中国财产险市场的重要补充,其在中国财产险市场上占据多数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中国的宏观环境之下,中小型财产险公司面临着众多的机遇与挑战。PEST分析法的运用可以对目前中国中小型财产险公司所面临的宏观发展环境进行全面分析,并且其分析结果对中小型财产险公司的发展建议具有指导性作用。

关键词:中小型财产险公司;PEST分析法;发展;建议

中小型财产险公司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是指那些在财产险市场上不占据垄断地位、经营年限较低、在经营规模和经营结构上都无法与大公司相抗衡的财产险公司。从这个意义上进行界定,目前在中国除了中国人保、太平洋保险和平安保险集团外,其他的中资保险公司都属于中小型财产险公司 [1]。中小型财产险公司是中国财产险市场的主要市场主体和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对中国的财产险市场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以下便基于PEST分析法从政治(Political)、经济(Economic)、社会(Social)和技术(Technological)四个方面对中小型财产险公司所处的发展环境进行分析,并据此对其发展策略进行探讨,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中国中小型财产险公司的PEST分析

(一)政治法律环境

1.《保险法》的修改。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保险业法律体系的成熟也成为必然趋势。1995年10月1 日,中国第一部《保险法》颁布实施。2002年,根据中国加入WTO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对《保险法》做了第一次修订。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修订草案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中国保险法的第二次修订。这两次修订从不同程度上对保险合同、保险业经营、保险业监管等方面做了不少重大的修改以及内容上的完善,解决了保险立法许多方面模糊不清和无法可依等问题 [2],保证了保险产业快速健康的发展。

2.中国加入WTO。中国加入WTO对中小型财产险公司来讲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一方面,中国承诺在企业设立形式、地域限制、业务范围、营业许可等方面对外开放,使原有的保险市场格局被打破,市场竞争更为激烈。另一方面,外资公司在给本土保险公司带来威胁的同时,也带来了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和顶尖的技术人才 [2],为中国的保险市场注入了创新的动力。更为重要的是,加入WTO以来,中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政策,鼓励和扶持保险业的发展,这极大地改善了中国的保险市场环境,为中小型财产险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契机。例如2004年6月15日起中国实行的新《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该规定在降低了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的同时,也不再区分全国性保险公司与区域性保险公司。这将促进中国涌现更多有特色的中小型保险公司,并为其发展提供更好的平台。

3.“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在2011年8月保监会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中国在今后的五年中将会鼓励养老、健康、责任、汽车和农业等专业保险公司的发展,积极支持中小保险公司创新发展,形成各有优势、各具特色的经营模式。这体现了国家对中小型保险公司的重视和改革,也是中小型财产险公司寻求发展的良好时机。同时,“十二五”规划也从不同的方面为中国保险业今后五年的发展提供了方向,从不同角度引导着各个公司的经营战略。

(二)经济环境

1.国民经济的快速稳定增长。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一直处于持续稳定的增长状态,近十年来的GDP增长速度都保持在9%左右。这种经济的持续增长为国内的财产险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首先,宏观经济的良好运行使内需上升,居民和企业所拥有的财产日益增多,进而导致财产保险需求的增长。其次,健康发展的经济为中国引进了大量的投资项目,这些投资项目多为基础设施建设或建筑业等,由此而带来的风险也为国内的保险市场尤其是财产险市场带来了大量的业务。虽然中小型财产险公司对巨额保险标的的承保实力和风险保障能力有限,但再保险和金融工具的运用也令中小型财产险公司得以在市场上分一杯羹。

2.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3]。自2003年以来,人民银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促进和完善中国的金融市场,比如大力推动货币市场、债券市场、黄金市场等金融市场快速健康发展。这些措施使中国的金融市场在深度和广度上不断提升,在结构和规模上也日益成熟。随着金融体系的逐步发展,保险资金正渐渐成为其中日益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不断完善和发展的金融体系一方面为保险业带来了分散风险和获得投资收益的渠道,另一方面保险资金也是完善金融体制、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的良好工具。

3.金融危机的后续影响。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全球的资本市场都受到了一定的波动,这也给中国的保险业带来了不小的冲击。首先,财产险公司的投资收益下降,导致公司的承保亏损在一定程度上得不到投资回报的补偿,使得公司的利润率下降。其次,金融危机导致再保险费率上升 [3],中国的财产险公司要获得再保险就需要更高的成本,这给中小型财产险公司带来了很大压力,削弱了中小型财产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因此在这个金融危机还在发挥其后续影响力的时刻,中小型财产险公司的发展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三)社会文化环境

1.中国居民文化水平和保险意识的提升。随着中国居民文化程度的提高和保险知识的普及,中国保险业的形象已经得到了普遍的改善。财产保险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同,成为消费者防范风险和保障财产安全的有效工具和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正是由于人们对待保险业态度的转变和对保险需求的增加,促使了中国保险业的稳定发展。“9·11”事件、金融危机过后,人们对风险的意识不断加强。目前正处于金融危机之后的经济恢复阶段,人们对经济的预期充满了不确定性,因此购买保险也成为了人们规避风险的一种手段。同时,由于保险公司的正面宣传和保险业在风险发生时所带给消费者的切实保障,购买保险也渐渐地成为了国民防范风险的一种习惯。这种国民消费行为的变化扩张了保险需求,因此,抢占有利市场和赢得客户群,是小型财产险公司制胜的关键手段,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促使了小型财产险公司之间进行竞争。

财产险论文:特色升级 泛舟国内财产险

业界给孙建平的评价就是简单、务实。自2011年,孙建平接任平安产险董事长兼CEO一职后,仍一直秉承着这种实干精神。孙建平表示,目前,国内的产险市场有很大的发展空间,除了车险国内的产险领域还有许多新的增长点。要想在产险领域有所作为,就要不断开拓新的空间。

4月11日,在“平安‘快易免’服务再升级”会会后,记者见到了忙碌的孙建平。记者对他的采访,便由从平安的“车险服务升级”谈起了,话题从车险到整个国内产险行业。“国内的财产险有机遇也有挑战,而平安的宗旨就是给消费者提供快捷、高质量的服务。”孙建平说。

服务升级从细节入手

《经济》:去年平安就在车险上做过服务升级。现在国内多家保险公司的车险也都在快速和便捷上下工夫。平安车险又是如何突出自己的特色呢?

孙建平:平安所做的就是从细节和人性入手。所提出的“快、易、免”,其中快,就是打造时效新标杆;易,就是省心调解,足不出户,安心赔款;免,就是免费道路救援。

《经济》:这些服务最突出的优势是什么?

孙建平:这次服务升级,平安最大的特色就是在业内首先改变车险的理赔流程,“先赔付,后修车”。而且在人伤案件中,还首次推出“省心调节”服务。相信不少车主曾经有过车伤人,自己无责,却不知如何与伤者调节沟通的苦恼。因此,平安产险就为客户提供了多途径调解服务,并将陆续在全国有条件执行的地区和机构设立仲裁受理处,邀请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常驻门店,现场办公,帮助客户最短时间内达成有效的赔偿协议。

《经济》:之前的服务升级都是针对车损的,为什么这次会把人伤案件当成理赔的核心问题去解决呢?

孙建平:人伤案件是车险理赔最难的。因为涉及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仲裁调解机构、法院、保险公司等多个办事主体。近年来,人伤案件量、赔款量、投诉量、诉讼量不断上升,因此,平安重点关注了人伤案件。目前,通过我们的调节,有80%的人伤理赔就不用再升级调节了,基本内部消化了。

《经济》:监管部门对于保险公司打价格战等恶性竞争一直非常重视。您是怎么看待恶性竞争的?

孙建平:打价格战一是伤害客户,二是伤害保险公司自身。平安不会参与恶性竞争,也不参与价格战。我们首先做的就是合规,符合行业自律规定。恶性竞争会影响到保险的偿付能力,偿付能力降低,企业也做不长久。

交强险放开并不可怕

《经济》:今年2月,中美双方的《关于中美经济关系的联合情况说明》中曾指出,中国将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关于交强险放开的话题,国内媒体也一直讨论,这会不会对国内的车险造成冲击呢?

孙建平:交强险放开是好事,根本不用害怕。因为外资进入中国,目的是在产险市场经营车险。现在交强险不赚钱,据保监会统计,自2006年实施交强险以来,除2008年盈利外,其余年度均呈现经营亏损,2010年亏损额更是进一步扩大到72亿元。外资很看重成本控制,所以不会马上盲目扩张,至少在2-3年内不会有大的扩张。

《经济》:除此之外,外资公司与国内公司相比,还有哪些问题呢?

孙建平:做车险需要很多资金,同时需要很多网点,而网点建设不是一两天可以完成的。从目前国外情况看,海外公司仅靠自身发展,想要在当地做车险很难成功。当然,国外的车险市场非常成熟,有很多值得学习的地方,引进外资会提升国内的管理水平。他们会去影响监管层、影响行业,在行业内不断灌输理念,另外还有人才在行业内的流动。

财产险会迎来多个增长点

《经济》:您觉得未来几年,财产保险业的发展趋势会怎样,将有哪些机遇和挑战?

孙建平: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财产保险行业应该会稳步的增长。去年整个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增长超过18%。随着中国经济的增长,中国的财产保险在未来几年应该会有10%以上稳步增长。我相信中国财产保险行业发展的前景是非常宽广的。

《经济》:您觉得未来在产险方面会有哪些增长点呢?

孙建平:一是车险的增长还会持续。另外就是随着中国法律的逐渐健全,责任险也可能迎来增长季。还有个人财产保险需求越来越旺,因为老百姓对自己的生命看得越来越重,所以家庭财产保险、个人意外险,以及与个人相关的一系列保险都会迎来大的发展。

《经济》:车险在财产险中占有很大比重,除了车险,平安还有哪些财产险会重点发展?

孙建平:现在的车险占到整个财产险的70%,这项业务我们肯定不会放弃。未来除了车险的稳步发展外,其他的个人意外险、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和其他的团体业务的责任险、信用保证保险,这一类的产品也都会不断的增长。

《经济》:能谈谈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情况吗?这和小企业融资有什么区别?

孙建平:我们是给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这个保险比个人业务复杂一些,比重大业务简单一些。简单地说就是信用保险,个人或者小微企业做贷款时,我们给提供担保保险,如果贷款人还不起,会有保险公司还贷款。

《经济》:这个保险对贷款方更有利,使他们的贷款更安全了?

孙建平:是的。我们就是起到一个信用担保的作用。这种保险在国外很普遍,目前小微企业的担保保险公司刚刚起步做,个人的贷款保证保险已经做了一段时间。目前看,出险率很低,因为我们在保险销售时有一套风险考察和风险管理体系,会把风险降到最低。未来这块业务仅仅是保证保险,还会逐步发展做产品的交叉销售,产品打包销售。

财产险论文:对企业财产险发展思路的思考

企业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企财险)是各财产保险公司的骨干险种,从保费规模来看,是仅次于机动车辆保险的第二大险种,其发展水平对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但近几年来,大部分财产保险公司的企财险保费规模增长缓慢,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增速极不匹配,有些公司的企财险保费甚至呈负增长的萎缩态势,经营效益也不甚理想。企财险业务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传统门面险种,是保险业服务社会、保障社会的重要手段。面对社会经济蓬勃发展的新形势,在当前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如何实现企财险保费规模和经营效益的大发展?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一下个人观点。

一、抓大不应放小,抓大的同时也要积极发展中小企业客户

大型企业的保费规模大,管理水平高,风险小,鉴于大客户对保险公司完成经营指标的重要性,各保险公司对大客户可谓关怀备至,如:组建由营销、承保、理赔、再保等各类专业人才组成的大客户服务团队,由专人为其提供保险服务;为客户量身定做更适合客户的承保方案;提供优惠的承保费率;设立大客户的快速理赔通道等等,总之,为争夺和留住大客户,各公司可谓费尽心机,由此也带来展业、维护成本的大幅上升。另一方面,对中小企业客户,尤其是数量众多的小企业客户,基于风险管控的考虑,各公司对其大多采取限制承保的政策,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承保风险,但从长远看,限制中小企业企财险未必确实有利于保险公司的发展。

我国小企业数目众多,从所属行业看,大多集中在服装、化工、塑料制品等风险较高行业。从企业性质看,小企业主要以民营企业为主。从保费规模看,小企业企财险规模通常保额在500万元以下,以基本险为例,费率在万分之五到千分之一之间,保费一般为几百元至几千元。目前,我国已进入十二五建设的新阶段,国家为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忽视这类客户,无疑是在将有巨大发展潜力的市场拱手让人。据中国保监会在广东的一项调查,各保险公司企财险的目标客户几乎都是大型、特大型企业,诸多保险公司在这个狭窄的市场上打得几乎不可开交,对中小企业却少有主动关注。由于尚未得到充分重视,小企业的保险营销门槛低,成功率相对较高。而且,若以发展的眼光看待这些中小企业,它们未必全是高风险的鸡肋业务,不可否认,其中一些素质高、管理好的企业在未来将会拥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现在与它们保持联系,等于是为我们争取日后的大客户抢先打好了基础,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综上可以看出: 小企业客户市场尚未充分开发,营销成本较低,是我们可以充分挖掘的险源之一。

二、不盲目降低费率,在采取灵活的承保政策基础上贴近市场费率,在产品的灵活性上做文章

近几年来,企财险市场竟争激烈,费率连年下降,低费率加大了保险公司的风险,因此,在承保中应注意在其他承保条件上下功夫,灵活运用提高免赔、限制责任、设定每次赔偿上限等杠杆来降低承保风险。

强化保险公司非价格竞争优势,从“价格引诱”的错误竞争办法中摆脱出来,树立以“技术取胜、质量取胜、服务取胜”的新的竞争观;通过提高服务效率,丰富服务内涵,提升服务品质,构建保险公司整体竞争优势,带动企财险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三、加强承保后的防灾防损管理,降低出险率。加强出险后的理赔管理,降低赔付率

对企财险业务的管理,不仅在承保前要把好入口,对较大业务还应做好承保后的防灾防损管理,通过深入企业进行灾前检查,查找可能的保险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措施,督促被保险人防患于未然,同时展现保险公司全方位服务的能力。虽然此项工作将带来经营成本的增加,但相对于出险后所付出的查勘、理赔成本,还是值得做的。

对发生保险事故的客户,及时查勘,掌握第一手资料。准确合理地核定损失,属保险责任的,不惜赔;不属保险责任的,不滥赔。通过加强理赔管理,降低赔付率,保证企财险的经营效益。

要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和监控体系。将风险防范技术融汇到客户服务过程中去;通过与理赔部门合作,建立定期联席会议通气制度,参与大灾理赔,开展承保前努力防范、承保中尽量避免的动态风险管控机制。通过与理赔部门联手合作,加大业务管理监控,切实作好防灾防损工作,推动业务健康发展

四、加强销售体系建设,广开渠道,充分利用中介力量

加强销售体系建设,针对不同的市场采取灵活的销售模式,拓宽销售渠道。对大项目、标志性业务,采取直销方式,对其中已经形成的经纪、业务,领导挂帅、对口拓展与客户的直接联系,增加影响力与主动权,将客户资源牢牢控制在公司手中。对拥有众多客户群的产品,进一步推动建立营销体制,通过营销队伍或兼业机构实现目标达成。

在目前大企业的保险事项逐步趋向聘用保险顾问的现状下,除凭借自己的力量进行展业外,我们还应积极与保险,保险经纪等中介机构建立互利、合作的业务关系,拓宽业务销售渠道。在尊重其合理利益的基础上,积极建立多领域合作,共同发掘市场,实现互利双赢。

密切与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保持合作关系,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积极达成以行业统保的方式开展业务,扩大我们的市场占有率。

要充分重视发挥营销员在关系渗透方面的作用,重点从产品推广、展业引导、技术和公关费用等方面为营销员展业提供积极的支持,由业务人员和营销人员负责建立人脉关系,由专业营销团队人员及时跟进提供技术支持,双管齐下,尽最大努力促成业务的成功承保。

五、培养专业人才,保障企财险业务发展

队伍是做好工作的保证。市场千变万化,竞争方式日新月异,我们推进业务发展,必须要有一支精干的销售队伍。财产险业务对销售人员技能、素质要求较高,更应着力加强销售队伍建设。

保险市场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在财产保险市场群雄并起,保险产品差异不大的时候,是否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从业队伍决定了一家保险公司是否能在市场竞争中胜出。因此,要对业务人员不仅要培训各种专业技能,还要进行职业道德、公司文化方面的教育培训。通过学习提高企业员工的综合素质,打造一支踏踏实实的苦干、充满激情的业务团队,有力促进企财险业务的大发展。

财产险论文:如何投保家庭财产险

对于一位普通家庭的户主,即“一家之长”,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将是一个明智之举。保险公司现在开办的家庭财产保险一般是“防天灾和事故”。当然,一般的天灾、事故不可能把某人的家庭财产毁灭殆尽,而且,一般人也难以对自己的家产有个精确的估计,究竟值多少钱。鉴于此,户主在投保时没有必要把全部家庭财产都估算进去,他可以选择价值偏高的某几种物品去投保。比如某人把家里的彩电、冰箱、洗衣机、音响、家具等贵重物品都加在一块儿,估计值5万元左右,他就可以投保5万元(这5万元就是“保险金额”)。有一点要特别注意,千万不要以超过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去投保,只有5万元,投保65000元,指望在发生灾害后让保险公司多赔15000元,这个想法难以兑现,因为保险公司是按照实际损失赔付的。在具体投保中,如果保险公司的人说:“普通家庭财产保险及其附加险的费率是4%。”什么含义呢?其含义是,投保人每投保1000元的保险,他就得向保险公司交4元钱保险费,若有5万元财产,就得交200元(50000× 4%=200)的保险费。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那么,花200元钱,就可得5万元的补偿。这笔保费交得值不值,那就不言而喻了。

家庭财产保险没有包括房屋在内。由于房屋的特殊性所以将“房屋保险”单独列出来,城乡居民的房屋可以选择投保普通险和两全险。

投保普通险的房屋,砖混结构费率为1%;砖木结构费率为2%。购买家财保险要注意什么  ①家财险投保单的填写要求  第一,按照投保单的要求,分别填写投保财产项目,并分项确定保险金额。第二,如果附加盗窃险,应在投保单上予以注明。第三,普通家财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家则・长效还本通常以一年为单位,在最长十年期限内,只要被保险人不提取保险储金,十年内自动续保,十年期满日的12时保险责任终止。  ②确定保险金额  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家庭财产中可保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由保险人按照不定值的方式予以承保。最低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保险金额是您的家庭财产需要索赔的数额,也是承保人赔付的最高限额,所以确定家财保多少非常重要。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的,由于其目的在于补偿遭受的实际损失,因此,保险金额一般不得高于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那么如何确定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呢?

首先我们应该了解到,家庭财产保险是分项承保、分项理赔的,所以在投保时,各类财产都有自己的保额:房屋的保额是房屋的实际价值;家具、家电的保额是其对应的实际价值,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各类财产的损失赔偿要以其自身的保额为限。

其次,由于家庭财产一般均无账可查,并且财产的品种、质量、新旧程度等各不相同,只有投保人自己对家庭财产的情况比较了解,因此,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时,一般由投保人根据实际情况,自己确定保险金额,保险人一般不核查。

第三,保险金额最好按照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估算得高或低都不好,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的财产得到可靠的保障。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照损失当天受损财产的实际价值来计算赔款。如保险金额估计过高,则应缴保费数额也随之增大,而保险人在赔偿时只把投保人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因此超过家庭财产实际价值的那一部分保险金额无实际意义,超保不可能超赔,被保险人白白多付了保险费。反之,投保时过低估价,当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全部损失时,势必会有相当一部分超过保险金额的财产得不到赔偿。因此,无论是超额投保还是不足额投保,都是不可取的。

③被保险财产的地址变更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首先告知被保险人并填写批改申请书,经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将原地址改为新设立的地址。批单第一联与保单正本加盖骑缝章由被保险人保管。

④正确对待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

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是经常发生在家庭财产投保中的两种投保现象,如何认识它们可能会造成什么后果呢?

超额保险,是指投保时确定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有两种情况产生超额保险:一是出于投保人的善意或恶意,造成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二是保险合同订立后,由于保险财产的市价下跌,以致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一般来讲,如果是投保人出于恶意,企图为获得不正当利益而造成的超额保险,则合同无效;如果是善意的,仅超额部分无效,如果发生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赔偿超额部分,也不退还多收的保费。保险财产市价下跌导致的超额保险,赔偿额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计算。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将家庭财产向多家保险人投保。按照诚信原则,投保人应将所有保险人的姓名和保险金额通知各保险人,使其相互了解。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获得的赔款不得超过财产损失的总价值。为防止被保险人因损失赔偿而额外获利,一般各保险人采用分摊的办法,分别承担一部分赔偿额。出于恶意的、知情不告的,保险总金额大于财产实际价值的重复保险,保险合同无效。

有人以为,重复保险后,我不讲,谁知道呢?这是一个错误的想法。因为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各种原始证明材料,不能用复印件,怎么向各家保险公司索赔呢?所以,想通过重复保险来获取不正当利益是行不通的。  ⑤保险单丢失后怎么办  请妥善保管好保险单,不要损毁或遗失。因为一旦发生事故,保户必须带着包括“保险单”在内的各种凭证,到保险公司去申请索赔,领取赔款。万一真的丢失了保险单,那怎么办呢?当然也有补救办法,就是保户通过有关部门(由单位、街道、居民组织)出具证明文件,并说清楚被保险人姓名、被保险财产坐落地址、保险单号码、保险财产项目、保险金额、保险起讫日期以及所交保险费数额等,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单挂失手续,经保险公司审查核对无误后,就能照常受理报案。  ⑥财产存放在多个地点的投保方法

如果某人的财产分别存放在多个地点,则最好分别投保,分别确定各自的保险金额。比如,某人在广州市东山区、海珠区分别拥有住房和其他家庭财产,则可以分别向东山区和海珠区的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填写保单并确定保险金额。当然,也可以采用在东山区投保,填好2张投保单,写明不同的保险地址和金额的办法。

按揭贷款购房保险后,是否还需要购买家财险。

随着消费观念的日益更新,都市人买房时多数会向银行贷款。在申请抵押商品住房贷款的时候,贷款银行会要求购房者投保抵押住房保险以保障银行的利益和经营的稳定性。有人认为既然投保了抵押住房保险,住房已经获得了保险保障,再购买家庭财产保险是多余的了。

其实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抵押住房保险仅仅承保按揭购买的房屋,购房后因装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购置的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和其他室内财产都是不在保障财产范围内的。也就是说,抵押住房保险只保房子,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房屋的装修、室内的家具家电等家庭则产,都不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对于房屋部分的赔款,贷款人也未必能全部拿到,因为在抵押住房保险中银行是第一受益人,保险赔款先给银行,扣除贷款人银行欠款后,有剩余的部分才赔偿给贷款人。因而抵押住房保险不能达到完全化解家庭财产风险的作用。

所以,在购买了抵押住房保险以后,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仍是有必要的。投保财产应包括房屋、装修、家具、家电、衣物等各类家庭财产,只是房屋的保险金额可以考虑适当减少一点,因为这方面的保障您已拥有了一部分。这样,发生保险事故时,大部分的损失都能够从保险中得到补偿。

出险以后如何索赔  当保险财产出险以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保险单、出险索赔通知书、事故证明、有关费用单证等必要单证。保险公司在现场调查和单证审核无误后及时给予赔偿。请被保险人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保护现场,及时向公安部门或消防部门报案。

携带保单于出险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由保险公司派员查勘现场,确认损失。

向保险公司索取有关手续,到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及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签章,出具事故证明。

受损物品,请提供损失清单,注明物品名称、购买年限、购买金额、有原始发票提供原始发票。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索赔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赔偿申请书、损失清单以及必要的单证和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证明,保险人接到上述申请后,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损失金额,并按“暂行办法”予以赔付。

凡保险金额按实际价值或市政府规定的现行准成本价投保的,保险房屋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实际损失相当于或超过保险金额,按保险金额赔付;

2.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保险人只负责以受损房屋基本恢复到合理程度的费用为限,且不超过保险金额;

3.对于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房屋实际损失部分的赔偿为限。

凡保险金额按低于房屋的实际价值或市政府规定现行准成本价投保的,出险时则按比例赔偿。

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房屋遭受损失,经赔偿后,保险单不冲减保险金额。

保险房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根据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向第三者追偿。

被保险人自保险房屋遭受损失的当天起,六个月不向保险人申请索赔,不提供索赔有关单证,以及自保险人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家财险承保范围

家庭财产保险主要承担家庭财产因自然灾害(如水灾、暴风暴雨等)和意外事故(如盗窃、火灾等)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只对其承保范围内的财产及其承包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通常在保单中明确规定除外责任。

一、承保财产

1.自有财产,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和其他家庭财产:

(1)自有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2)衣服、行李、家具、文化娱乐用品、交通工具等生活资料,像汽车等交通工具通常要另外投保;

(3)工具、农具、已收获的农、副产品;

(4)专业人员的器具、仪器、仪表等专业用品;

(5)个体劳动者、个体商贩的营业用器具,手工工具、原料、商品。

2.代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财产:

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的上述所列财产,须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单上注明保险人才予负责。不符合上述原则的财产,保险人不应该予以承保。当以上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为抢救保险财产合理的费用支出,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

3.投保人必须向保险人特约才能投保的财产:

(1)实际价值很难确定,必须由专业鉴定部门或人员才能确定价值的

财产,如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字画等私人收藏品。这些财产大都是名贵物品,费率很难统一,风险也很大,对保险人来说,承保很有难度,必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才能投保。

(2)专业人员在家庭从事业余研究和发明创造所使用的专业仪器和设备,如无线电测试仪器、专业光学设备等。

由于不同的保险人对于保险财产的界定有不同的规定,上述必须特别约定才能投保的财产,有的保险人也列入不予承保的财产的范围。针对某些风险,承保人还会在保单中增加“保证”条款。“保证”条款往往要求投保人限制危险晶的库存,或要求化学药品置放在安全的地方,或要求库存数量不易过多等等。  二、不保财产  1.损失发生后无法确定具体价值的财产,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等。

2.日常生活所必须的日用消费品,如食品、粮食、烟酒、药品、化妆品等。

3.法律规定不容许个人收藏、保管或拥有的财产,如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

4.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5.保险人从风险管理的需要出发,声明不予承保的财产。

三、承保风险

1.自然灾害:

(1)雷击、冰雹、雪灾、洪水、海啸、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龙卷风、冰凌、泥石流;

(2)暴风或暴雨使房屋重要结构(外屋、屋顶、屋架)倒塌。

2.意外事故:

(1)火灾、爆炸;

(2)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临近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3.对于上述灾害事故发生后,为防止灾害损失扩大,积极抢救、施救、保护保险标的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按约定负责提供补偿。  四、除外责任  1.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动;

(2)核子辐射和污染;

(3)电机、电器、电器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损毁;

(4)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勾结纵容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或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等;

(5)其他不属于家庭财产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责任内的损失和费用。

2.被保险人为预防灾害事故而事先支出的预防费用,保险公司原则上不予赔偿。小贴士

家财险投保特别提示

了解保险范围  购买家庭财产保险首先要分清投保范围,自有产权的住房、家用电器、家具、衣服和生活用品均可投保,而现金、有价证券、字画、古玩等则不属投保范围。  了解保险责任  家庭财产险赔付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于投保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因此最好投保盗窃附加险,否则一旦财产被盗,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掌握赔付比例

家庭财产保险按财产的使用年限。逐步减低赔付比例,按财产损坏程度的不同其赔付比例也不同。  知道赔付原则  保险公司一般按其公司的查勘定损,确定财产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超过投保额,最多只能按投保额赔偿,实际损失若少于投保额,就按实际损失赔偿,因此应合理确定投保金额。

办好投保手续

投保时要填写姓名、地址、财产项目及各项目的保险金额。一旦搬家,必须立即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

出险后的注意事项

一旦出险,应积极抢险,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要保护好现场,在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取得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财产险论文:财产险为企业“保驾”

九江大桥突遇船只碰撞发生坍塌事件,再次向各大中小企业敲响了警钟。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不仅要重视管理上的风险,也要及时安排恰当的保险,为企业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做好保障,防止突发事件破坏企业成长。

“九江大桥业主广东省佛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每年都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财产损失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事故中这方面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按照条款赔付。”

在九江大桥遭遇船只碰撞发生桥面坍塌事故之后,这段新闻引起了记者的关注。

财产险为企业财物损失埋单

事后,经过记者获得的确切数据表明,九江大桥业主佛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人保财险广东江门支公司一共投保了保额为2.8亿元的财产一切险和300万元的公众责任险,由于大桥当年的建造成本不高,如今即使重建一座九江大桥,造价估计也只在4亿元左右。2.8亿元财产损失保险应可基本弥补此次事故的桥梁财产损失。

据业内专家介绍,佛开高速投保的“财产一切险”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的一种。目前商业保险公司面向企业承保的企业财产险具体品种可分为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和企业财产保险一切险。这三类企业财产险最大的区别在于保险标的物范围宽泛度不同,前两类企业财产险标的范围都不包括金银珠宝、桥梁码头涵洞、矿井资源等,而财产一切险则可以将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基本上都作为保险标的(除了现钞、枪支等)。

此次事故中,佛开高速在遭受不幸的同时,也幸运地得到了保险的“庇护”,至少能够弥补较大部分桥梁坍塌引发的物质损失,帮助其尽快修复或修建桥梁。

从这个事故中,也再一次给企业主们敲响了警钟,那就是最好能够为自己企业的财产安排足够的财产保险保障。

其实,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外来的意外和突发事件常常是“不期而至”的,比如火灾、台风、洪水、盗窃、抢劫,以及这次九江大桥被船舶撞击等意外事故,面对这一个个“不速之客”,企业不妨通过保险的方式来转嫁自身的风险。

中小企业该为自身财产投保

记者走访了一些业内人士发现,通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企业财产保险投保率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但市场上绝大部分企业财产保险的投保主体,主要还是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而大量的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资金少,反而风险意识不强,投保率严重不足。但正是因为中小企业规模有限,业内人士认为中小企业更应该投保。不然,即便一次不太大的意外事故,也可能使中小企业经营多年的心血毁于一旦。

此次佛开高速也算一家大中型企业,他们为九江大桥投保的财产一切险保额也比较高,而且是年年连续投保的,当然,广大的中小企业并不需要“学习”佛开高速的大额投保,只需要学习他们这样一种“防患于未然”的企业安全管理思路。

事实上,现在企业财产险市场上也逐渐兴起了专门针对中小企业财产险投保的产品,比如平安财险的企业定额综合保险系列,美亚保险的中小企业“工商通保”综合保险系列,中小企业可以通过每年少量的保费投入,换取企业财产安全保障。

利润损失险也不容忽视

佛开高速多年来坚持投保企业财产一切险和公众责任保险的良好意识,值得肯定和其他企业学习。不过,细心的读者可能发现,除了桥梁坍塌的实际财产损失,佛开高速还可能面临另一项“无形损失”――那就是大桥不能通车带来的企业经营利润损失。

的确,由于未投保“企业利润损失险”,佛开高速将独自承担九江大桥修复期间无法运营带来的经营损失。粗略估计,由于九江大桥至少停驶半年,佛开高速有可能在这方面损失上亿元,如果修复耗费时间更长,则可能产生的经营损失更大。

相关专家指出,我国“利润损失险”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引起企业的注意,在遭遇突发事件后,企业损失往往非常惨重。

企业如何把握利润损失险?

那么,什么是“利润损失险”呢?企业应该如何购买?出险后又如何理赔呢?记者为此采访了美国美亚保险公司。

该公司专业人士指出,经过保险公司多年的宣传教育,目前不少企业管理者都对“财产一切险”和“公众责任险”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了解,接受程度相对较高,但对“利润损失险”却知之甚少,很多业主只为有形资产买了保险,而忽略了无形资产的风险管理。

“利润损失险”承保的项目包括毛利润、员工工资以及审计师费用等。不同保险公司在细节上略有不同,视公司的承保实力而定。

在企业的财产遭受损失后,并且该损失属于财产险保单的责任范围,由于该损失导致企业不能正常运营或者部分停产,企业因此而遭受的利润损失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以九江大桥为例,大桥被撞坍塌,属于“财产一切险”保单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损失赔偿修复大桥的相关费用;但是,由于大桥断裂不能继续通车,在为期一年的修复期间不能进行正常运营,从而出现利润损失,如果该桥业主之前投保了利润损失险的话,这时就可以向保险公司对损失的利润进行索赔了。

对于企业来说,运营的最终目的其实就是为企业所有者以及投资者带来营业收入,从而创造利润。所以,具有科学风险防范意识的经营者,除了要保护自己的“生财工具”外,还应该为自己的预期利润着想一下,通过科学的方法转移预期利润损失的风险。

一般来说,“利润损失险”保单都设有赔偿期限,标准为12个月,根据企业的性质可适当缩短或者延长。假设九江大桥投保了利润损失险,且赔偿期为12个月,那么从大桥发生事故那天开始(扣除若干日的免赔额后),该桥业主就能够从保险公司处获得利润损失的赔偿,大桥停运多少天,就获得多少天的利润赔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的赔偿期不能超过保单规定的期限。也就是说,在此例子中,保险公司最多会赔偿12个月的利润损失。同时,假设大桥在发生事故6个月后就成功修复而且恢复正常运营,那么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这6个月期间的利润损失。

此外,保险公司也会支付企业在财产修复期间继续支付给工人的工资、雇用审计师对企业账册进行审核的费用,以及为减少利润损失而花费的额外费用,包括加班费、租用场地、租用机器的费用等等。

据介绍,“利润损失险”保费并不贵,一般情况下为之支付的保费比“财产一切险”的保费要少得多。但目前该险种还不能单独投保,企业必须为有形资产投保后,也就是购买了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综合险或一切险都可以)之后,才可以附加投保“利润损失险”。

专家特别提醒,对于企业来说,尤其是盈利能力较好的企业,包括各类中小企业,利润损失风险更应该是企业主应该关心的问题,从而将自己的风险降到最低。

财产险论文:浅谈企业投保财产险的几点误区

[摘要]保险在企业风险管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风险处理的重要财务手段。企业在运用保险转嫁风险时,由于对风险管理的理解不同,购买保险的理念也不相同。一些企业在投保财产保险时,常常陷入误区之中,使企业的财产损失风险不能正确合理转移出去,或者不能以最经济合理的方式安排保险。本文通过对企业投保财产保险的几点误区的分析,旨在加深企业对保险及其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的理解,使保险在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真正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关键词]企业投保 财产险 误区

一、免赔额(绝对免赔额)越低越好

一些企业在投保财产保险时,认为免赔额越低越好,有的甚至认为没有免赔额最好。这是对保险的错误理解,同时还会引发保险成本增加、安全管理水平降低等问题。

第一,免赔额存在的原因。免赔额是企业自担风险额,或者称为风险自留。企业购买保险的目的决定免赔额的存在。企业购买财产保险是为了在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后企业能继续生存、稳定经营,即为了转嫁那些企业不能承受的、一旦发生便使企业陷入财务危机或严重影响公司财务稳定性的物质损失风险。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损失的严重性是衡量风险程度非常重要的一个指标。一般来讲,较小的损失可以不必要保险,而程度严重的损失是适合于保险的。在购买保险前,企业应该充分考虑所面临的可能的损失程度有多大。如果是企业可以承担的损失,就不必购买保险,可以通过自留来解决;当这个可能的损失是企业所不能承担的时候,可以将企业能够承受的部分以免赔的方式进行自留。

由企业来承担一些小额的、经常性的损失而不购买保险是更经济的,自留能力越强即风险承受能力越强,免赔额就可以越高,因为购买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预防那些重大的、企业无法承受的损失。

第二,免赔额过低会使保费成本升高。保险公司制定免赔额是为了能消除许多小额索赔,减少因理赔而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降低理赔费用,从而可以降低企业的保费。所以,当企业投保财产保险时免赔额过低,会使保费成本大量上升。通过确定免赔额的大小,可以使得被保险人调整保险费的支出。

第三,免赔额过低使对企业的安全管理不利。保险公司设立免赔额的目的是促进企业的风险管理意识,促使其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增强安全管理,强调对小额风险的控制。因为有免赔额的存在,企业要承担免赔额以下的小的风险,企业会更注重对这些风险的管理。总所周知,小的隐患是引起大事故的根源,小隐患不除大事故难绝。企业只有在细枝末节上加强风险的管控,才能预防大的事故。如果免赔额过低,或没有免赔额,企业会对保险公司产生依赖,不论什么事故都有保险公司兜底,不做防灾防损工作,导致企业安全管理的放松,形成安全管理漏洞,终将酿成大的事故。

二、赔付率越高越好

有些企业在投保了财产保险后,便希望赔付率越高越好,最好是高于所交保费,才感觉保险没有白买,都赚回来了。其实这也是企业的一个投保误区,这可以从保险的社会职能、风险管理的最佳状态、保险成本等方面来分析。

首先,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是其社会职能的一个体现。简单来说,保险就是集合全社会的力量,集中救助个别遭受灾害损失的个体,即互助共济,将受灾单位的损失分散到众多单位分担。表现形式为以多个单位缴纳的保费建立保险基金,当少数成员发生损失时从保险基金中得到补偿,这样,发生灾害损失的社会成员都能继续生存下来,这也是保险存在的意义。如果社会中每个参加保险的成员都想每年将自己交出的保费都拿回来,那么这个保险基金就不复存在,也将失去其救助遭灾损失严重的个体成员的能力,保险在社会中也就失去了意义。所以,当企业在遭受不能承受的事故损失时,能够得到及时的赔付才是最重要的,而这时的赔付将远超过企业所支出的保费。当然,保险保的是偶然事件而不是必然事件,企业很可能多年或者更久不发生这种灾害、意外事故,那么保险赔付率将会很低。

其次,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说,对风险的控制最重要的是事前预防,将事故消灭于萌芽状态。风险管理的最佳状态是在风险处理环节将风险事故预防和避免,即不发生事故才是最好的。虽然保险作为风险处理的一种方法,将风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但当风险事故发生后企业所遭受的损失除了直接物质损失外还有很多保险所不能覆盖的间接损失,例如企业的市值、企业的声誉、企业的社会形象、企业的客户关系等损失。也就是说,一旦发生灾害、意外事故,企业能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补偿与真实的损失相比是远远不够的。所以,企业应严格控制风险,杜绝灾害性事故才是最重要的,与此相比,赔付率应是越低越好。另一个方面,从风险管理的预防控制风险方面来讲,保险公司为企业的风险管理做出一定的贡献。企业在投保以后,保险公司都会免费为企业提供现场查勘及防灾防损服务。一般的保险公司都有专门的风险控制部,主动或按企业客户需求,通过为客户免费进行现场查勘,并根据查勘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提供书面的《防灾防损建议书》、安全管理讲座、安全技能培训、提供《安全管理服务手册》等多种形式促进被保险企业整改安全隐患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而这些服务,都是未投保企业所不能享受到的。所以,企业应更加注重保险公司能够提供什么样的专业防灾防损服务,能在多大程度上提高企业风险管理的能力,而不是保险赔付率有多高。

再次,从维持企业的保险成本稳定来讲,保险赔付率不能过高。保险赔付率过高保险公司将会提高保险费率,使企业保险成本增长,持续的高赔付率还可能引起保险拒绝承保导致企业的风险无处可保。保险公司在承保企业财产风险时,通常会让企业提交历史损失数据等投保资料,以考察企业的风险管控程度和安全管理水平。对于损失记录较好的企业,保险公司会认为该企业风险管理综合水平很高,定性该企业的财产保险为优质业务,承保时会给企业开出较为优惠的费率,同时会为企业提供更多优质的保险服务。相反,对于损失记录较差赔付率较高的企业,保险公司会认为该企业没有很好的风险管理文化,会认定该企业的财产保险业务质量较差。对于这样的企业和业务,保险公司没有过多的费用和意愿为企业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同时为避免亏损,保险公司会大幅提高保险费率,使企业的保险成本不断提高。

三、保费越低越好

很多企业对成本费用的预算管理和控制很严格,这就使企业为了保证保费成本的稳定在投保财产保险时片面的追求保费越低越好,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为降低保费成本,调低财产保险价值。调低保险价值固然能降低保费成本,但引发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不足额投保。从目前保险市场所提供的财产保险险种来看,通常使用的都是重置价值条款,即重建或替换、修理或修复受受损财产,受损财产应达到等同或基本近似但不超出其崭新时的状态。重置价值条款要求:一是被保险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失,需进行修理或修复的费用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的金额。二是若受损财产重新修复或重建所产生的重置费用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的保险金额,本保险的赔偿按该保险金额与受损财产重置价的比例确定,计算方式如下:

受损财产保险金额―――――――――×损失金额-免赔金额= 赔偿金额受损财产重置价值

也就是说不足额投保的最大弊端是发生损失后,只能获得比例赔付,即只能获得部分赔偿。如果这样,从企业风险管理的角度看,没有正确合理地转嫁企业的财产损失风险,等于企业过多地自担了风险。

第二,为保证保费成本不变,投保价值多年不变。企业的厂房、资产设备从建成投产以来投保价值就一成不变,从来不做投保财产的价值调整。随着近年来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越来越大,引起了原材料等成本的大幅上涨,也就是说,经过这样高速的经济发展几年后再建造同样规模的厂房、资产设备所需要支出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管理成本等与几年前相比都已经大幅的上涨,个别费用可能已经是倍数增长,再用当年同样的费用建厂已经是不可能的了。对于始终以资产原值投保的企业,相当于使企业的财产贬值投保,同样是不足额投保,一旦发生全损即使是不执行重置价值条款,那企业所获得的保险赔偿也已远远不足重建一个同样的厂房或资产设备了。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应正确分析评估企业所面临的财产损失风险,合理转移风险,即正确评估财产重置价值,确定合理的财产投保价值。所以,企业应对投保财产进行定期的清产核资,重估资产价值,以保证投保财产的保值增值。

企业为求降低或稳定保费成本所采取的低投保金额策略,这种降低费用成本的方法是不可取的。企业若想降低保费成本,可以采用提高免赔额等策略,以保证企业在遭遇巨灾风险时得到最合理的赔付。

责任范围越宽越好

一些企业在投保财产保险时,认为责任范围越宽越好,对保险险种的选择挑责任范围最宽泛的,对附加条款的选择,似乎是只要有的就全都加上。很多保险责任被附加上是需要附加保费的,这样会使保费成本无形中增加不少,并不是企业投保财产保险最好的方式。

企业在投保前,应对企业财产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对那些发生概率几乎为零的风险可以不购买保险,或对那些风险保障限制较多、保费成本较高、理赔困难程度较大的险种要慎重投保。例如,利润损失保险是在财产损失保险上的附加保险,保费很高,免赔期很长,赔付条件限制也很多,企业应分析停产时间对企业产量及利润的影响,分析保险的最大赔偿可能,研究是否有产品供应等照付不议合同限制与购买利损险的必要性,再决定是否购买此项保险。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非责任范围越宽越好,只要适合企业,合理就好。

财产险论文:福建省中小财产险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出路

2001年,华安进入福建市场,打破了老三家(人保、平安、太平洋)一统天下的局面。此后,众多中小财产险公司进入福建市场。经过几年的发展,福建市场上共有中小财产险公司主体9家,实现保费收入10.6亿元。但是其发展还存在许多问题。我们应研究对策,促进其健康发展。

一、中小财产险公司发展的特点

1、业务规模迅速扩大,但市场份额较低。2001年至2006年,中小财产险公司业务规模迅速扩大,分别实现保费收入0.1亿元、0.3亿元、0.5亿元、2.3亿元、6.2亿元、10.6亿元,年均增速高达1.4倍,远高于老三家年均9.9%的增幅。但中小财产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仍不高,2006年9家中小财产险公司市场份额仅为25.3%,还不到人保市场份额的一半。

2、业务结构不平衡,车险一枝独大。由于车险市场大、风险单位小、较为可控,新成立的中小财产险公司都将车险作为主营业务以抢占市场。2001年至2006年,中小财产险公司车险业务占其总保费收入比分别为52%、71.1%、67.9%、75.4%、78.2%、80.1%,占比逐年上升,远高于老三家平均66%左右的比例。

3、机构迅速扩张。2001年末全省仅有华安1家中小财产保险公司,截至2006年末已有9家中小财产保险公司主体,年均增加2~3家;中心及以下营业性机构也从2001年的5家增至200家,年均增加近33家,已基本覆盖全省各地市。网点铺设主要以经济发达地区为中心,福州、泉州、漳州三地网点数达112个,占中小财产险公司全部网点数的一半以上。

二、中小财产险公司发展中存在问题

1、战略导向不明确,市场定位缺乏差异性。中小财产险公司战略不明确,大部分公司采取从众策略和被动应付的策略,只要能有保费收入,什么业务都做,业务结构雷同、销售渠道单一。根据2006年的数据显示,中小财产险公司保费收入排名前三的险种与老三家一样,为车险、企财险、短意险,三个险种保费收入占全部业务的80%以上,这种“车险为主、广而宽”的雷同的业务结构,很容易使中小财产险公司处于“夹在中间”的尴尬地位,

2、成本费用高居不下。由于中小财产险公司采用价格竞争的方式来买规模及设备购置等初期费用支出较大等原因,导致成本费用高居不下。2006年,中小财产险公司租赁、车船、员工工资及福利费等场地、人力支出占公司总费用的40.8%,高于老三家近10个百分点。

3、基础管理薄弱。中小财产险公司成立初期,公司多把精力投入到业务拓展方面,对基础管理较为忽视,导致管理薄弱。一是制度建设不完善,执行力不强。制度多是总公司统一下发,很少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指定相应规章制度,制度执行力层层衰减,易流于形式。二是机构设置不全、人员不足。中小财产险公司多处于初创期,财力有限,部门机构设置不全,人员不足,一人往往身兼多职。

4、高端人才紧缺。近年来,由于保险公司主体的增多,扩张迅速,不免出现“庙多僧少”局面,尤其是中小财产险公司,由于规模实力较小,对高端人才缺乏吸引力。根据最新调查显示。中小财产险公司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人才占20%,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占到12.4%,分别低于老三家19.1个百分点、5.6个百分点。

三、对中小财产险公司发展的建议

1、加强基础管理建设,提高风险管控能力。一是完善制度建设,定期对公司的整个内控进行测试,及时补充及完善公司制度,健全制度执行流程,提高制度执行力,避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况;二是完善考核监督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重塑内部稽核体系,探索采用电子化手段加强对分支机构的实时监控,提高制度执行力。三是强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深化信息化建设在业务流程再造、组织架构变革方面的应用,带动企业组织架构按照信息化流程进行调整;加强信息安全保障,逐步完善保险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2、选择差异化的发展战略。财产险公司发展方向主要有两种:发展成大公司或者走专业化道路。中小公司财产保险公司由于起步晚,规模较小、不具备成本领先优势,比较适合走差异化经营或专业化道路。应围绕差异化经营,设计适合的产品、选择适合的销售渠道,根据客户的需要提供特殊化的服务,在时机成熟的条件下,可以走专业化道路,专攻一两个优势业务,做精做细市场目前。目前,福建市场上只有养老、健康类专业化公司,财产险的专业化公司发展具有市场空间。

3、建立多元化的营销体系。一是继续深化与中介公司、银行、邮政系统的渠道合作,逐步从单纯销售保险产品的关系过度到长期的、资源与利润共享的关系,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建立统一的操作平台。二是积极开拓新的销售渠道。创造条件向汽车销售网络、连锁超市、房地产中介网络等组织渗透扩张,建立多渠道的营销体系,扩张市场。三是注意根据渠道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

4、注重人才培养。公司应将人才观念从“同业挖角”转为注重自己人才的培养。对员工进行分类分层次进行职业培训、鼓励继续学习;建立科学、分类化的考核及激励机制,形成一套责任与利益相统一、贡献与报酬相一致,各类人才各得其所得考核激励机制;全面落实完善员工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保障,增加员工归属感和安全感,以留住人才。

5、监管部门积极为中小财产险公司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中小财产险公司刚刚在福建市场起步,监管部门在规范市场的同时,要积极为中小财产险公司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鼓励中小财产保险公司根据自身优势,开发特色产品、开展特色营销,围绕优势险种做精做细;尝试建立保险创新保护制度,支持公司根据福建地区实际情况进行产品、服务及销售渠道的创新;做好与财政、工商等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影响中小保险公司发展的问题。

财产险论文:我国财产险市场结构及需求收入弹性分析

摘要:文章在对市场集中度和HHI指数统计观察的基础上,对我国财产险的市场结构进行分析,进而以财产险的收入需求弹性衡量市场的发展程度,并与国际经验数据进行比对。考察了市场集中度和收入弹性之间的关系,并指出我国财产险的市场集中度与收入弹性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财产险;市场集中度;需求收入弹性

一、引言

保险业是我国几大快速增长的行业之一,并已初具雏形。我国保险业从1980年恢复至今,伴随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整体保费收入从当时的4亿人民币多增长到2008年的9780多亿人民币。其中,财产险对于整个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举足轻重,其保费收入从1998年的499.6亿人民币增长到2008年的近2336.7亿。

二、统计分析

(一)我国财产险市场集中程度分析

1、数值计算

市场集中程度能够影响市场结构,也是其反映指标之一。在以往研究中,一般采用绝对方法和相对方法衡量市场集中度。前者可以是市场集中度(CRn)、HHI指数(Herfindahl-HirschmanIndex)和HKI指数(Hannah-KayIndex);而后者包括洛伦兹曲线,基尼系数等。考虑到中国保险产业相对较短的发展历史以及数据的可获性,我们选择市场集中度和HHI指数作为衡量市场集中程度的指标。市场集中度能够较好地体现市场的集中程度但是不能反映出企业规模的分布对于集中度的影响,而这一缺点能够由HHI指数很好地弥补。两个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1998-2008年,我国财产险市场集中度和HHI指数如表1、图1所示。

2、分析结论

上文图表显示,在1998-2008年,市场集中度和HHI指数都逐步下降。这说明我国财产险市场中的垄断程度正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而下降。这一市场结构的转变意味着整个市场正朝竞争型市场发展,并逐步趋于成熟。

(二)财产险的需求收入弹性分析

1、需求收入弹性计算

已有的研究表明保险的有效需求与GDP正相关。在明确GDP的增长率的情形下,衡量保险需求的相对增长有助于分析保险市场现状,对于预测市场容量、市场前景也有所帮助。

财产险的需求收入弹性(IEPI)可以通过式③来定义:

其中PI是财产险的年收入,G为当年的GDP。在实际计算IEPI时,考虑到年度数据的离散性,式③可以改写为如下计算公式:

2、分析结论

林宝清(1996)通过选取66个国家横向和22个国家纵向进行测算和比较研究,发现样本国的保险需求收入弹性具有趋同性和稳定性的特征。该弹性系数的正常范围值区间为0.84-1.20;其均值为1.034,95%置信区间为1.015-1.058。

本文得出的IEPI的均值为1.022,即我国财产险的需求收入弹性稍大于1,但仍处于95%置信区间内。另外,在研究的目标期间内,IEPI较为稳定可信。11年中有7年的弹性系数大于1,5年的弹性系数大于经验数据的均值(1.034),2年的弹性系数甚至超过了95%置信区间的上限(见表2、图2)。这些情形都与我国保险市场为新兴市场这一事实相吻合。

另外,林宝清等(2004)对我国1986年至2006年财产险的需求收入弹性进行实证分析,发现该弹性系数是一个相当稳定的值并且均值为1.072。通过将本文中得出的1.022与经验数据进行比较,我们发现弹性系数经历了一个微小的下降,由此可知我国财产险市场正逐步规范化。

AnneGraham(2001)将需求收入弹性与市场成熟度联系起来,并对旅游市场给出了对应的分析。通过观察整个目标时期内的弹性系数,“完全”成熟可以被定义为收入弹性小于或等于1时的市场情况,对于财产险而言,此时也意味着财产险更多的是被买者当成必需品而不是奢侈品。相应地,当弹性系数为0时,市场为“完全”饱和状态。而若弹性系数保持下降并大于1,则表明市场处于发展的早期阶段。具体的阶段划分及弹性系数特征如表3所示:

根据上述的划分,我国财产险目前正处于第四阶段(Stage4)――完全成熟阶段或第三阶段(Stage3)。但是考虑到我国财产险市场的后发事实,综合表3中的数据(10个IEPI系数中有7个大于1),可以合理的推断目前该市场处于第三阶段。也即给定一定的市场容量,目前市场正逐步走向完全成熟。

三、结论

本文中的统计分析是对我国财产险市场进行的多方面基本层面的描述,包括市场结构、市场成熟度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本文有如下结论:从市场结构角度而言,市场集中程度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下降,这表明市场整体发展态势良好;1998-2008年间财产险的需求收入弹性较为稳定并处于正常范围内,就市场成熟度而言,财产险市场正趋于成熟。

参考文献:

1、威廉・G・谢泼德,乔安娜・M・谢泼德.产业组织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林宝清.保险需求与GNP增长同步相关及验证[J].发展研究,1996(7).

3、林宝清,洪锡熙,吴江鸣.我国财产险需求收入弹性系数实证分析[J].金融研究,2004(7).

4、吴江鸣,林宝清.我国保险需求模型的实证分析[J].福建论坛,2003(10).

5、邵全权,王博.保险市场竞争程度与市场结构的关系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09(3).

(作者单位:尚洁,江南大学商学院;邹珊,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财产险论文:公司财产险发展环境分析

摘要:随着全球信息科技的全面普及与发展,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广泛普及和应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各行各业均实现了科技融合与交叉,建设项目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然而,任何事情都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有害的一面,要用可持续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社会化进程步伐的加快,随之而来的安全事故也越来越多,严重危害着人们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在此背景下,人们的安全意识迅速提高,从而促进了中小型财产险公司的发展。文章主要就中国中小型财产险公司的PEST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中国中小型财产险公司发展策略建议,希望可以为相关企业和工作人员提供理论借鉴和帮助,仅供参考。

关键词:中小型财产险公司;PEST分析法;发展;建议

1中国中小型财产险公司的PEST分析

1.1经济环境

1.1.1国民经济的快速稳定增长

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进一步深化,我国各项建设行业迅速发展,极大地提高了国民经济的快速稳定增长,尤其是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始终处于持续稳定增长的状态之中,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日益提高,在此经济增长的前提下,我国的财产险也有了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宏观角度而言,我国经济的持续上升,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均生产总值与日俱增,大大推动了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步伐。另外,随着我国投资项目的增加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而建筑项目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大了安全风险,人们保障自身的权益和经济安全,纷纷进行保险投资,这就在一定意义上为财产险公司带来了大量的业务,有效促进了中小型财产险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1.1.2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普及趋势和广泛应用,在极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社会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加深并拓展了金融市场的深度和广度,金融体系的结构和规模也在趋于成熟,有效推动了金融市场的迅猛发展和前进。在这种发展背景下,保险资金逐渐成为组成金融体系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且随着金融发展规模的加大而增加。金融体系与财产险属于相辅相成的关系,缺一不可。一方面,金融体系的完善减小了财产险公司承担的风险,拓展了投资获益的渠道。另一方面,保险资金是完善金融体制、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的必要工具。

1.2社会文化环境

1.2.1中国居民文化水平和保险意识的提升

随着科学文化知识的普及和推广,以及保险知识的宣传,我国居民的整体化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保险意识也不断增强,对保险行业的印象有了质的改善,不再谈之色变。财产险也在极大水平上得到广大居民的认同,并逐渐成为消费者生活中不可替代的一部分,保险行业是广大人民群众防范风险以及保障财产安全的有利手段,随着保险项目的增多,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更具稳定性、保障性。近年来,随着意外事故发生概率的持续上升,使得人们防范风险的意识不断提高,保险行业由于可以为消费者带来切实保障而受到人们的广泛欢迎,购买保险逐渐成为我国居民防范风险的有效手段。同时,保险行业的发展也加大了中小型财产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力度,基于此,要求保险公司不仅要创新保险产品的宣传手段,还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管理,培养他们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而为服务质量的提升起着促进作用。

1.2.2中国人口分布集中,贫富差距过大

虽然我国幅员辽阔,人口基数大,但是人口分布来说,相对比较集中,这对于保险行业是极其有利的,便于保险的宣传和推广,且可以节省宣传成本。然而,从另一个角度而言,由于我国城乡居民的贫富差距大,富裕的人购买保险的需求已经趋于饱和,而贫穷的人却没有能力购买保险,这种两极分化的状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保险行业的发展。也可以说,这种现象是对中小型财产险公司在拓展业务方面的严峻考验,一旦拓展成功,将会使得保险行业升上一个新的高度。

1.3技术因素

1.3.1互联网的广泛应用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推广和普及,科学技术成为第一生产力,各行各业的发展更加趋于科技化、全面化、专业化,保险行业也不例外。科学技术的融合极大地提升了财产险公司的效率,而且有效地降低了成本,同时也使得各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更为激烈,保险人员可以通过计算机等先进技术软件进行客户信息的管理和存储等工作,进而有效保障客户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提高服务效率以及服务质量。现阶段,大部分财产险公司已经开通了网络营销业务,借助互联网技术的力量进行业务交流,以此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满足不同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1.3.2数据挖掘技术的成熟运用

随着将计算机等先进通讯设备的不断创新和完善,计算机应用软件不断开发,数据处理能力也不断增强,数据挖掘技术逐渐趋于成熟。对于保险行业而言,数据挖掘技术的成熟运用可以帮助保险人员在海量的数据中查询到所需要的信息,节省数据查询时间,有助于保险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营策略。目前,中小型财产险公司在业务经营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缺少经验和决策能力,而数据挖掘技术的成熟运用可以有效解决这种问题,为中小型财产险公司的运营减少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2中国中小型财产险公司发展策略建议

2.1增强创新意识,走专业化发展道路

创新不仅是一个国家前进的动力,同时也是一个企业立于不败之地的法宝。保险企业要不断向前发展,除了要保障服务质量之外,还要具有创新意识。就目前而言,保险企业趋于保险金融集团化是必然的,但是中小型财产险公司现有的保险市场中占得比例还很大,占据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地位。然而,中小型财产险公司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相同保险产品的比比皆是,无法有效满足保险行业个性化发展需求,从而阻碍了保险公司向着更高、更强的方向发展。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保险的需求更加个性化,这就要求中小型财产险公司具有灵活性,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进行个性化服务,对保险市场进行调研和分析,增强创新意识,走专业化的发展道路可以使得中小型财产险公司的发展空间更加广阔,制定专业的个性化服务,为吸引更多的客户而努力。

2.2利用信息技术提升售后服务水平

信息技术的发展不仅为我国的建设事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而且还为保险行业的蓬勃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持。众所周知,中小型财产险公司的规模小,业务人员少,服务水平有限,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运用可以大大地节约人力资源,还可以通过先进通讯设备与客户在线沟通,具有及时性和时效性。另外,中小型财产险公司还可以利用信息技术提升售后服务水平,随时掌握客户的实际情况,从而体现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意识以及积极主动的售后服务态度。

3结束语

通过文章的详细论述可知,中小型财产险公司在保险行业中的比例较大,并随着人们风险防范意识的提高受到越来越高的重视,并在发展的同时面临着挑战,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中小型财产险公司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培养创新意识,为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调整战略结构,以此实现中小型财产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朱建廷 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财产险论文:新保险法对财产险理赔工作的新要求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与此同时也给保险公司财产险理赔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保险公司为适应法律的变化,更好地服务于消费者,也应及时作出调整。

笔者重点就此次修订的变化择要予以说明。

一、完善了有利解释原则

原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新保险法则在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新法修订考虑了首先适用“通常解释”,是对原有原则过分侧重被保险人权益保护的纠偏,可以认为是对保险人有利的修订,当然“通常解释”本身就是一个很不明确的事情,究竟如何在实务中适用仍然是一个问题。

二、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

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这样实际就廓清了保险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这样一个理论界一直争论的问题。现实生活中,人们购买保险时一般要经过保险公司的核保程序,投保人在填写好保单并交纳保费之后,往往有一段时间等待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在这段等待期,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引发的纠纷很多。同时对保险公司的一些诸如电话销售、个财期缴业务也有影响,需要进行调整。当然保险人可以就保险合同附条件(如缴纳保费后)、附期限(某个特定的日期)。

三、规定了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

新保险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保险理赔的程序、时限,解决理赔难的问题。一是约束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补充索赔材料的行为,规定,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等补充提供,以避免保险人以此为由拖延理赔;二是明确核赔期限和通知义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受理索赔,及时核定责任;三是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求保险人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四是规定了罚则,保险人未及时履行相关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五是提出了先予赔付的概念,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一次书面告知、出具拒赔通知、先予赔付、相关罚则这些新的规定给财产险理赔工作无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改变以往的不规范操作,从流程上理顺整个理赔过程,从规则上调整相应制度。

四、强化了保险公司说明义务

为了规范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公平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原保险法已规定保险公司有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说明的义务。而为了使投保人在投保前能够全面了解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以决定是否投保,新修订的保险法增加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同时,对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免责条款”,新修订的保险法更是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书面或口头说明。这些修订都是对投保人知情权的维护。同时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的条款无效。这样如果保险公司在承保前期环节无法很好地执行和履行说明义务,势必给理赔工作造成很大的挑战。五、设立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

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有效保护被保险人长期利益,新修订的保险法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当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该解除权,新保险法对合同解除权的期限加以了限制,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同时,新保险法还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此规则对于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同样保险理赔也就限制了一个拒赔条件。

六、廓清了被保险财产转让时理赔争议

新保险法对保险标的转让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一是明确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转让,其相应的保险权利义务由受让人自然承继,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维护保险关系的稳定;二是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后,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才可以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以限制保险人的权利。另外规定,在保险标的转让之后,投保人有义务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因为保险标的的转让有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的增加。这样就可以有效解决在车险理赔中二手车转让中经常遇到的保单持有人和车辆所有人不一的问题。

七、增加了责任保险的赔偿程序

新保险法增加了责任保险的赔偿程序,凸显了对受害方的权益保障。一是明确了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二是从制度上保障了第三者权益,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类似一个司法财产保全的作用。从实际情况来看,涉及到责任保险的案例中,鉴于受害方法律意识的淡薄与法律知识的欠缺等因素,确实存在保险公司已经向被保险人(致害方)赔偿了保险金,而致害方利用其在事故中的有利地位,只是将部分保险金赔偿给受害方,甚至未对受害方进行赔偿,而将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挪作他用的现象。该规定促使被保险人接受保险公司的赔偿金时,必须提供其向受害人的赔偿证明,不仅体现了对受害方的保护,而且一定程度上杜绝了道德风险,减少了整个保险行业的经营风险。三是明确诉讼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以上变化,在财产险责任保险的理赔中,在车险之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理赔中都需要进行应对。

八、限制了保险人在未得到及时通知情况下的免责权

原保险法只是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实践中就导致保险人往往以被保险人未及时报案为由拖延赔付甚至拒赔,甚至在一些条款中也设计出类似内容,存在滥用的风险。新保险法则对此予以限制,明确则规定只有“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限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且仅针对“无法确定的部分”,同时存有例外,即“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也即类似汶川地震或者大型的自然灾害情况下,明确了保险公司的主动赔付义务。公务员之家

除了以上八个部分,新保险法还增加了财产保险的赔偿计算标准(第五十五条),还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可以讲,本次保险法修订是全方位的,作为保险业的根本大法,作为保险从业人员和保险行业主体是应该充分学习和研究的。随着法律的实施、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保险行业竞争的加剧,保险公司及时进行调整是刻不容缓的。

财产险论文:财产险理赔对策论文

一、引言

财产险理赔是指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被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其履行经济补偿义务的过程。理赔处理的基本原则是重合同、守信用,以事实为依据,以条款为准绳。因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保障保险当事人利益和约束其行为的法律依据。然而,目前,在财产险的理赔处理过程中,由于保险合同即保险单上保险项目和相关内容的表达不规范和不完整而产生歧义,造成保险双方理赔分歧以致对簿公堂的现象却时有发生。另外,由于险种、条款运用不当而产生风险并导致理赔分歧的情况也仍然存在。为此,本文拟就财产险理赔中经常发生分歧的几种情况及应采取的处理对策谈些看法。

二、理赔中经常发生分歧的原因分析

(一)因保单保险项目的表述不规范,导致理赔时对保险标的范围的确认产生分歧

保险项目即保险标的。财产险的保险标的一般为有实物形态的各种资产。例如:建筑物、机器设备、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等。国内财产险保单(财产基本险和综合险)的保险项目一般按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项目表述,即表述为: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表外资产一般表述为:代保管财产、已摊付账外财产。而涉外财产险保单(财产险、财产一切险)则一般直接按实物类别名称表述,如房屋建筑、装置及家具、机器设备、仓储物、其他物品等,但在实际承保操作中也可按具体财产名称表述,如:发电机。这里必须说明的是,所有表述都必须规范、清晰,不能含糊不清,令人费解,否则理赔时容易产生歧义。

例如:某饮料企业,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火灾,火灾中受损的是罐装饮料的塑料瓶,而保单在承保项目栏内填写的却是“原料(饮料)”。于是,该保险事故在理赔时就发生了问题,因为,保险标的是仅指液体原料,还是包括罐装饮料的塑料瓶?保单上并没有写清楚。因此理赔时,保险双方就产生了分歧。又如,某企业的一起利损险案,也因理算时免赔额计算方式的不同而产生分歧。保单约定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为5天,但没有明确时间段。出险后,保险公司按惯例认为免赔额计算的时间应为出险后的头5天,以此计算得出的免赔额为13万多元,而被保险人却认为保单上并没有表述清楚是头5天还是后5天,故坚持要求按赔偿期日均毛利润计算损失,计算得出的免赔额为7万多元,双方僵持不下。

(二)因承保时对保险金额的确定缺乏书面依据,造成理赔时难以确认保险标的和进行比例赔付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承担的经济补偿的最高限额,也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财产险的保险金额确定方式灵活多样,固定资产保险金额可按账面原值、账面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如评估价值、估价等方式确定。存货的保险金额可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确定;或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尽管对固定资产与存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有多种,但在赔偿时均采用比例赔偿方式,即出险时标的的保险金额必须与保险价值相比,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进行赔付。但无论采用什么方式,保险金额的确定(即以何种价值投保)均须有书面依据。如按账面投保,就应注明所采用的资产负债表的时间;估价投保,应附投保资产的明细清单。总之,要有帐可查,或有据可依。否则,出险后难以确认保险标的和进行比例赔付。

例如:某企业在保险期限内,仓库中所有产成品和原材料遭暴雨袭击而受损,其中也包括该企业所投保的2000万元银行抵押物资,尽管保额确定的依据是银行抵押资产清单,但保险公司承保时并未附上该清单,而且也未在保险单上注明保额数据的来源,而只是在保单的承保栏中写上“仓储物”三个字、在投保方式栏写上了“估价,保额2000万元”,以及在特别约定栏写上了“第一受益人XX银行”。故当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双方就2000万元保额系仅指保银行抵押物的“原材料”,还是指保所有的“仓储物”,(包括产成品)发生了分歧。显然,对于这一分歧,如果在承保确定保额时就有书面依据,或在保险单上说明了保额来源,就可避免。

(三)特别约定不明确,导致出险后理赔工作的被动

特别约定是指对格式化的保险合同未尽事项的补充,或者是对保险内容的进一步说明和解释。如对分期付款缴费方式与时间的约定、保险项目和保额组成的说明,以及其他双方共同认定的事项等,这些都事关双方权利义务,故在内容表达上应词意一致,清楚无误,来不得半点含糊。否则,理赔时双方就会因对特别约定内容理解的不一致而产生分歧,导致保险公司理赔工作的被动。例如,在某企业的一起火灾案的理赔中就发生了问题,该企业承保时保单上的特别约定是:

A、总固定资产6000万元,投保1000万元,出险时按比例赔付;

B、主楼保险金额300万元,营业厅保险金额700万元。

但从上述的特别约定中,并看不出具体的承保标是究竟是B,还是A中的一部分,显然,这样的约定是很不明确的。该企业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火灾,主楼损坏。但由于特别约定未将A与B之间的关系表达清楚,且固定资产又是分项理赔的,致使被保险人不能接受保险人的比例赔偿方式,造成理赔工作的被动。

(四)险种使用不当或变相违规操作存在着的风险隐患

不同险种有不同的保险对象和不同的保险标的。如企业财产险,主要保险对象为各类企业,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或属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属代保管的财产及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与被保险人存在经济关系的财产。但也并非上述所有财产均可承保,还有除非经保险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才能承保的财产以及不可承保财产。也就是说,各个险种都有它的适用范围和承保条件。不能生搬硬套或违规操作。否则,会使风险扩大,或存在风险隐患。例如,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险是仅限于被保险人用银行抵押贷款购置的房屋保险,但也有违规将其扩展使用到自建房的,甚至还有违规为《个人生产经营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个人消费贷款借款合同》出具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险单的,这样做,实质上是将房屋风险扩展为生产经营风险和商业风险,存在着很大的风险隐患,业务经营中因这种违规操作已发生多起赔案。

(五)条款扩展不当,理赔陷入困境

每个险种都有它的适用和保障范围。条款除了要明确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必须对保险对象和保障范围进行限定,否则风险就难以控制,理赔就会陷入困境。如有一份财产综合险保单上却出现了将“由于设备被盗被毁而发生的损”列为保险责任的情况,这实际上是将事故结果列为保险责任,风险实在太大,该承保企业就已发生过因自动灭火器装置误喷而造成的机器设备损坏赔付案。还有在承保企业财产险附加机损险时,保险公司未使用规范的机损险条款,未将机损险基本定义列示,尤其是未将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损坏与灭失(条款)及除外条款列明,而仅列举机损险的责任范围,结果就使得对被保险企业的一起因“渐变”(腐蚀)原因而损失几百万元的机损险案拒赔困难。因为按照保险条款,“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或化学反应”为机损险的除外责任。

(六)条款不严谨,理赔时界定不清

由于条款概念不明确、责任范围限制不严而造成理赔时出现分歧的也不少。例如,原来的现金损失险条款中,将“抢劫或入室抢劫等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人现金损失”列为责任范围,因而当某企业发生现金被窃事故后,保险人就以该现金损失险并非因“抢劫或入室抢劫”所造成,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条款中的“等”仅表示列举后煞尾为由,不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却认为:“等”表示列举未完,被窃,类似“抢劫或入室抢劫”行为,属于保险责任。由于保险双方对“等原因”的理解不一致,致使理赔产生分歧。又如在家财险条款中对“家用电器”的定义和范围也未做出明确的规定,类似“摄像器材是否属于家用电器”的问题,常使理赔人员困惑,并屡屡造成理赔的被动。再如在机损险条款中对除外责任有这样一条表述:“本公司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由此便引起了理赔中人们对其下第二款低值易耗品该视为原因,还是该视为损失(即低值易耗品单独损失不负责赔偿,或是低值易耗品损失“不管什么原因”不负责赔偿)的分歧。

而对于这类分歧,若该条款中也能有与财产险、财产一切险条款中对除外责任相同的表述,即“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就不会产生了。

三、防范理赔分歧拟采取的对策

(一)加强对保单的审核工作

核保人员既要重视对费率、免赔额等承保条件的审核,更要重视做好对保单内容和文字规范化的审核工作,并应据以对订立保险合同的相关资料和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具体来说,一是应重视对承保项目规范和准确表述的审核。保险项目表述要清晰,内容和文字要规范。保什么就表达什么,不能模棱两可。二是应重视对保额基础数据来源的审核。确定保额要有书面依据或说明等,若按账面承保,就应按资产负债表上有关项目的余额或账面金额填列;按评估价承保,就应根据资产评估表上的价值填列;按估价承保,就按估价清单填列。同时,在保单上应注明数据的具体来源(出处),并将有关资料和文件作为保单的组成部分一并保留。三是应重视对特别约定表述的审核。特别约定的表述必须非常明确,不能“似是而非”。对涉及保险项目和保险金额的,更应注意必须将其与投保单和保险单上的内容相衔接;保险单的上下文内容不能相互矛盾,或可作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

(二)严格控制条款责任扩展

保险条款一般由条款、费率以及条款解释等组成,是一个严密的整体,不允许随意变更。因此,凡需扩展责任的宜采用增加附加条款的方式,一般非特殊情况不得扩展条款责任,以免造成人为风险。确需扩展条款责任的,应将扩展的责任范围和免责条款同时列示,不可“断章取义”,使风险难以控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做出的任何承诺都应非常谨慎,要有强烈的风险意识。保险单是格式化了的合同,其内涵必须明确,对其外延必须控制。只有这样,理赔时才能避免可能发生的分歧和纠纷。

(三)切实控制险种使用风险

险种使用范围(即保险对象和标的)要准确,不得任意扩展使用,人为增加风险。应通过核保把好险种的使用关,严防出现险种使用不当的风险。同时,应加强对业务的管理。例如,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险一般由银行,凡越权的,应明确凡发生损失的由方承但。另外,要加强对保险公司内部的管理和业务稽核,防止违规操作。

(四)认真控制条款风险

保险条款制定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对它的制定与审核,应由专业人士和专门机构来承担。条款制订要规范严密,无懈可击。除了应注意条款的合法、合规和公平性外,还应注意条款内容的严谨、规范。条款概念要明确,责任范围要限定,用词要严谨。不能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同时,对在理赔实践中反映出来的条款的缺陷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避免出现理赔分歧和日益增多的保险纠纷。

财产险论文:营改增后财产险市场格局的影响

【摘要】针对营改增实施半年后,分析基于公司盈利目标下财产保险公司经理人通过决策调整导致市场主体行为变化,与随之而来及可预见的市场销售、服务格局调整。

【关键词】营改增 财产保险 经营目标 经理人理性行为 销售模式 服务模式

我国保险行业“营改增”工作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作为金融行业的一支,与建筑行业、服务业等支柱型产业一同作为我国分税制改革中增值税全面替代营业税的最后一项重点工作,具有深远意义。营改增旨在降低税负成本,避免重复课税,减轻税负转嫁,促进经济发展。方案实施后,已实现平稳过渡,各保险行业主体通过自身调整,逐步适应税制改革带来的各项变化,市场格局在主体行为调整中也在发生一系列变化。本文从保险机构经营目标角度出发,考察保险公司在竞争压力下对经理人行为的考核激励方式,通过分析经理人理性行为,判断营改增政策对保险市场格局变化的影响。

一、基于现代保险公司内部激励模型下的经理人决策

(一)考虑监管压力制定的“盈利”目标

依据中国保监会现行的《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试行)》,评判保险机构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状况的指标主要包括车险、非车险的增速规模、效益质量、社会贡献三大类,分支机构10个、总部机构12个指标构成。监管综合考察分析市场后制定的评价指标体现出对保险公司经营要求:

1.稳增长,避免恶性竞争。规模增速类指标车险、非车险增速权重占比30%,但评价方式较为宽松。

增速在-10%至60%之间均可获得满分,正常经营保险机构均能够满足,但超过60%以上的增长将会扣分,避免保险公司争抢新业务造成相互抬升费用水平,降低报价的恶性竞争。

2.重盈利,保证持续发展。经营效益指标权重50%,其中综合成本率、综合赔付率、车险销售费用率评价较为苛刻。

综合成本率指标要求保险公司综合成本率应低于106%,否则本项0分;综合赔付率与车险销售费用率指标要求行业对标,超过行业平均值5%,则本项0分。则要求保险公司经理人,尤其是分支机构经理人必须将避免亏损作为首要工作目标,尤其是在占财产险公司70%以上的车险业务经营过程中需在合理运用销售费用吸揽低赔付率优质业务与降低总体费用水平两方面寻求均衡点。

(二)商业保险公司经理人目标

为确保保险公司经营评价结果处于监管评价优秀及良好的A、B类公司得分范围内,各保险公司纷纷建立围绕“盈利”大局的全面预算管理的财务管理体系、人力资源评价体系。通过财务约束与考核激励两种殊途同归的方式,对总、分机构经理人行为进行规范。

目前,财产保险公司多在财务管理架构中,多选择财务集中的方式,即:分公司设立的财务部直接受总公司财务部管辖,执行总公司财务方面管理文件,接受审计条线定期检查,总公司财务部门直接受董事会或法人任命或管辖,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总、分机构经理人对财务部门人事、政策制定等方面仅有建议权,而无直接决策权。

营改增后,基于财务集中的保险总、分公司经营将面临增值税抵扣及专用发票获得对利润将产生直接压力:①增值税部分不再确认成为保费收入,使得保费收入下降约5.66%;②若各项成本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将全额计入经营成本,无法通过价税分离实现进项税抵扣;③最终,赠送行为将按照视同销售完成增值税进项税缴纳;④如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非手续费部分销售费用率提升将带来当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比例上升,影响已赚保费。

基于上述几点考虑,为降低营改增带来的在核算方面的不利影响,经理人将按照以下方式完成决策:

第一,配置销售费用时将更加倾向结算手续费的渠道业务;

第二,更加倾向优先考虑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采购供应商;

第三,针对直销渠道礼品赠送行为颁布禁止性管理文件;

第四,基于谨慎性原则,在预算制定时核跷薹ㄌ峁┰鲋邓白ㄓ梅⑵钡闹С觯例如销售人员福利。

二、保险市场销售格局调整

随着营改增各项工作逐步落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得、抵扣规则、保险公司财务核算制度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保险机构内部调整的一致行动也带来市场格局的重新洗牌。

(一)传统直销模式成本激增,竞争力下降

传统业务人员直销模式的销售成本中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差旅等业务维护费用占比较高。营改增后,此类费用无法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抵扣,将含税费用全额计入成本。但营改增后,保费收入却要进行价税分离,计入保费收入账户的仅为原先的94.34%,核算方式到来渠道盈利能力大幅下降,为保证渠道盈利性,经理人不得不削减传统直销模式下的销售费用政策,导致渠道竞争力下降,客户将转向高竞争力渠道。

(二)中介中间收益率出现竞争性上限

保险中介包括保险、保险经纪、个人三类,但无论何种形式的中介机构,客户所享受的出单、理赔、救援等服务的提供主体更多的是保险公司而非机构提供,因此机构产品同质性较高。

长期以来,个人更多体现在寿险领域,在财产险领域以往各地准入要求差异较大,且监管较为严格,个人人生存空间有限。新国十条颁布后,个人获得监管认可后,个人与机构将在传统险业务终端市场一同参与竞争。

如将保险公司看成生产型企业,保险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相互选择并建立合作关系的行为,可参考要素市场中的买方与卖方关系模型进行探讨。目前,新国十条相关政策逐步落地实施过程中,个人人准入门槛降低,试点地区已开始放开个人人与保险公司一对一绑定要求,使得个人人在未来大量涌入财产险行业成为可能。虽目前机构虽目前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但个人人拥有最广泛的群体与较低的准入条件,已对机构服务产生替代作用,中介要素市场便符合卖方完全竞争而买方垄断的要素市场模型,在要素供求双方博弈中,要素的供给方个人人,将遵守完全竞争的法则,在正常利润率水平下提供服务。

因潜在个人人主体数目庞大,业务来源分散,单笔业务佣金量替代当月佣金量进行分析,个人人的要素市场均衡点为个人人当月保费总收入对应的全部应税项目纳税比例与机构税前利润率相同时对应的手续费规模。

其中:各段约束公式为:

机构人若单笔业务手续费超过上表计算后对应比例,则选择个人成本较低,若单笔业务手续费低于该均衡点,则选择机构成本较低,即中介中间收益率受到个人应税比例上限约束。

三、保险市场未来服务格局调整

目前,保险行业营改增相关政策主要针对售前,针对售后服务、风险管理等专业领域,仍有诸多方面有待明确,此类问题将对保险行业未来服务定位产生更加深层次影响。

(一)理赔款项发票能否进项抵扣

目前,针对保险公司获得的救援发票、配件更换及维修服务发票能否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在营改增相关文件中并未明确涉及。从增值税原理出发,进项税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保险公司支付事故赔款到维修机构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即为采购维修服务的事实行为主体,维修机构向保险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保险公司可进行抵扣。

如政策最终明确理赔款项能够进行进项税抵扣,目前维修专票增值税率最高可_17%,价税分离后将直接降低综合赔付率3%~5%。在“盈利”目标的驱使下,市场主体将大力推动理赔服务供应商采购制度,直赔、零配件集中化采购与直供、理赔服务团队外包等新服务模式将随着营改增政策的推进吸引更多市场主体认同推广,保险及其下游的维修、检测、鉴定等行业将产生一个紧密围绕保险行业的产业集群,这也与营改增政策密切上下游相关产业联系的初衷相切合。

(二)增值服务赠送是否视同销售

目前,保险机构免费赠送客户非保险相关类产品(例如加油卡)已明确认定为视同销售,不得进行进项税抵扣,但就被保险标的风险防控、损失控制等相关的赠送类产品、服务是作为视同销售仍有待明确。此类用品如:赠送安全锤、逃生绳索、灭火器、烟感探测等预防、自救设施,赠送定期检测、赠送救援服务等。对于上述用品是否可作为进项税抵扣,目前执行层面标准参差不齐,甚至频繁变动,未能形成统一执行标准,给保险机构经营造成困扰。

如政策最终放风控用产品、服务赠送行为视同销售,将激励保险主体将风控重点由事后向事前进行转移,更多安全做业配置将在保险服务实践中得到应用推广,成为取代目前不易获得的进项税抵扣费用部分的合理替代。

(三)共保业务增值税发票开具、抵扣规则

共保为保险行业特有的服务形式,在风险较为集中的重大项目领域应用广泛,营改增后,共保业务在承保出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环节、费用支付与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与抵扣环节、日常服务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与抵扣环节缺乏统一操作规范,导致保险市场主体操作繁琐并承受较高监管风险。

例如,《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中要求“银行兼业机构最多与3家保险公司建立关系”,若该渠道共保业务由3家以上保险公司承保,将有共保方因无法签署兼业协议而无法获得手续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再如,主承保方出具全额保单的共保方式下,主承方首先向投保人开具增值税全额专票,再由共保方开具抬头为主承保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承方进行抵扣的操作中,共保方将承担保单流与现金流、发票流不匹配的监管风险。

四、结束语

营改增对保险行业仍处于实践完善阶段,针对税务工作细节,应更多结合保险行业自身运行特点,以期通过分税制改革,对行业经营不合理,不规范的方面进行进一步调整,发挥财政政策的局部宏观调控功能,对保险行业主体经营行为进行进一步规范,辅助保监体系,推动保险行业向着更活跃,更规范,更具保障力的方向发展,将是分税制改革又一项有意义的实践成果。

作者简介:张婧(1988-),女,汉族,天津人,南开大学金融学院,在职研究生,现供职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研究方向:保险。

财产险论文:我国中小型财产险公司的发展环境分析及建议

摘 要:随着全球信息科技的全面普及与发展,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广泛普及和应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各行各业均实现了科技融合与交叉,建设项目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然而,任何事情都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有害的一面,要用可持续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社会化进程步伐的加快,随之而来的安全事故也越来越多,严重危害着人们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在此背景下,人们的安全意识迅速提高,从而促进了中小型财产险公司的发展。文章主要就中国中小型财产险公司的PEST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中国中小型财产险公司发展策略建议,希望可以为相关企业和工作人员提供理论借鉴和帮助,仅供参考。

关键词:中小型财产险公司;PEST分析法;发展;建议

1 中国中小型财产险公司的PEST分析

1.1 经济环境

1.1.1 国民经济的快速稳定增长。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进一步深化,我国各项建设行业迅速发展,极大地提高了国民经济的快速稳定增长,尤其是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始终处于持续稳定增长的状态之中,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日益提高,在此经济增长的前提下,我国的财产险也有了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宏观角度而言,我国经济的持续上升,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均生产总值与日俱增,大大推动了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步伐。另外,随着我国投资项目的增加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而建筑项目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大了安全风险,人们保障自身的权益和经济安全,纷纷进行保险投资,这就在一定意义上为财产险公司带来了大量的业务,有效促进了中小型财产险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1.1.2 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普及趋势和广泛应用,在极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社会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加深并拓展了金融市场的深度和广度,金融体系的结构和规模也在趋于成熟,有效推动了金融市场的迅猛发展和前进。在这种发展背景下,保险资金逐渐成为组成金融体系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且随着金融发展规模的加大而增加。金融体系与财产险属于相辅相成的关系,缺一不可。一方面,金融体系的完善减小了财产险公司承担的风险,拓展了投资获益的渠道。另一方面,保险资金是完善金融体制、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的必要工具。

1.2 社会文化环境

1.2.1 中国居民文化水平和保险意识的提升。随着科学文化知识的普及和推广,以及保险知识的宣传,我国居民的整体化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保险意识也不断增强,对保险行业的印象有了质的改善,不再谈之色变。财产险也在极大水平上得到广大居民的认同,并逐渐成为消费者生活中不可替代的一部分,保险行业是广大人民群众防范风险以及保障财产安全的有利手段,随着保险项目的增多,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更具稳定性、保障性。近年来,随着意外事故发生概率的持续上升,使得人们防范风险的意识不断提高,保险行业由于可以为消费者带来切实保障而受到人们的广泛欢迎,购买保险逐渐成为我国居民防范风险的有效手段。同时,保险行业的发展也加大了中小型财产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力度,基于此,要求保险公司不仅要创新保险产品的宣传手段,还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管理,培养他们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而为服务质量的提升起着促进作用。

1.2.2 中国人口分布集中,贫富差距过大。虽然我国幅员辽阔,人口基数大,但是人口分布来说,相对比较集中,这对于保险行业是极其有利的,便于保险的宣传和推广,且可以节省宣传成本。然而,从另一个角度而言,由于我国城乡居民的贫富差距大,富裕的人购买保险的需求已经趋于饱和,而贫穷的人却没有能力购买保险,这种两极分化的状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保险行业的发展。也可以说,这种现象是对中小型财产险公司在拓展业务方面的严峻考验,一旦拓展成功,将会使得保险行业升上一个新的高度。

1.3 技术因素

1.3.1 互联网的广泛应用。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推广和普及,科学技术成为第一生产力,各行各业的发展更加趋于科技化、全面化、专业化,保险行业也不例外。科学技术的融合极大地提升了财产险公司的效率,而且有效地降低了成本,同时也使得各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更为激烈,保险人员可以通过计算机等先进技术软件进行客户信息的管理和存储等工作,进而有效保障客户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提高服务效率以及服务质量。现阶段,大部分财产险公司已经开通了网络营销业务,借助互联网技术的力量进行业务交流,以此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满足不同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1.3.2 数据挖掘技术的成熟运用。随着将计算机等先进通讯设备的不断创新和完善,计算机应用软件不断开发,数据处理能力也不断增强,数据挖掘技术逐渐趋于成熟。对于保险行业而言,数据挖掘技术的成熟运用可以帮助保险人员在海量的数据中查询到所需要的信息,节省数据查询时间,有助于保险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营策略。目前,中小型财产险公司在业务经营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缺少经验和决策能力,而数据挖掘技术的成熟运用可以有效解决这种问题,为中小型财产险公司的运营减少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2 中国中小型财产险公司发展策略建议

2.1 增强创新意识,走专业化发展道路

创新不仅是一个国家前进的动力,同时也是一个企业立于不败之地的法宝。保险企业要不断向前发展,除了要保障服务质量之外,还要具有创新意识。就目前而言,保险企业趋于保险金融集团化是必然的,但是中小型财产险公司现有的保险市场中占得比例还很大,占据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地位。然而,中小型财产险公司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相同保险产品的比比皆是,无法有效满足保险行业个性化发展需求,从而阻碍了保险公司向着更高、更强的方向发展。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保险的需求更加个性化,这就要求中小型财产险公司具有灵活性,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进行个性化服务,对保险市场进行调研和分析,增强创新意识,走专业化的发展道路可以使得中小型财产险公司的发展空间更加广阔,制定专业的个性化服务,为吸引更多的客户而努力。

2.2 利用信息技术提升售后服务水平

信息技术的发展不仅为我国的建设事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而且还为保险行业的蓬勃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持。众所周知,中小型财产险公司的规模小,业务人员少,服务水平有限,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运用可以大大地节约人力资源,还可以通过先进通讯设备与客户在线沟通,具有及时性和时效性。另外,中小型财产险公司还可以利用信息技术提升售后服务水平,随时掌握客户的实际情况,从而体现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意识以及积极主动的售后服务态度。

3 结束语

通过文章的详细论述可知,中小型财产险公司在保险行业中的比例较大,并随着人们风险防范意识的提高受到越来越高的重视,并在发展的同时面临着挑战,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中小型财产险公司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培养创新意识,为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调整战略结构,以此实现中小型财产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财产险论文:浅谈我国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而在这其中我们越明显地感受到企业要想获得更大的发展,进行内部控制是必要条件。基于此,文章重点对我国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造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希望通过文章的分析,能够对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更好的进行提供参考,进而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关键词: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问题;加强措施

1 我国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1.1 财产险保险公司员工在内部控制的认识上没有达到一定的高度

由于财产险保险公司员工在内部控制工作上出现的问题而导致的损失,往往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影响。有的财产险保险公司下级分公司没有建立员工内部控制机制,就造成了财务人员在制定财务报告和统计数据时难以对应着规范的职业执行标准,所得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难以保障。同时,公司内部和外部审查考核体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很多员工对于内部控制的作用没有达到一定的认识高度。尤其是基层分公司往往只重视业务,而忽视内部控制,在员工的评判上也往往将业绩作为重要的标准,在长时间的积累下,内部控制就形同虚设了。

1.2 员工分工不明确,职责不清

很多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没有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对于员工的岗位责任没有进行良好的界定,有的部门会存在岗位空缺的问题,职工的管理体制没有得到建立。绩效考核上传统的考核方式还是占据着主导地位,员工的岗位界定不明确,各部门间的岗位空缺,这些都造成了员工的业绩考核没有一个完善的机制,就会造成员工不明确,职责不清的问题,部门和岗位间团结合作的精神没有体现出来,也影响了工作的连贯性。

1.3 员工工作的责任体制不完善

对于员工工作的责任体制,财产险保险公司需要作进一步的完善,如果有员工在工作中出现失误进而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也没有进行必要的责任追究机制。就算是建立了相关的责任体制也往往浮于表面,与检查和引导员工行为无法起到实质性的作用。而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往往是草草了事,而不是进行良好地处理和改善。在责任体制中,对员工基础工作失误的问题往往找不到与之匹配的体制,使小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进而在不断积累中发展成大问题,使公司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以上种种导致员工在工作中行为的约束机制没有具体化。同时,员工对于责任体制的重要意义也没有从根本上认识上去,多注重的是个人利益,而忽略公司利益,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财产险保险公司缺乏完善的员工工作的责任体制。

1.4 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制度与业务的发展没有同步

财产险保险公司在业务的推进过程中,会受到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三个因素的影响,而信息、沟通、监控是影响具体操作环节的主要因素。现阶段很多财产险保险公司已经建立了相关的管理制度,但根据调查,这些制度没有贯穿到公司的经营活动中,也没有在部门间进行有效实施,较为全面的风险防范控制体系没有得到建立,在内部控制体系中存在诸多问题,阻碍了制度的良好发展,致使无法做到与业务发展保持一致。

1.5 问责机制不健全

问责机制不当成为了当下棘手的问题。有的公司存在“收入上移,风险下放”的现象,这样就影响了基层员工的收入,进而导致心理上的落差,更为严重的情况还会导致违规操作,触犯法律。另外,有的公司还容易忽视对基础工作的问责,使得问责机制只是在总公司才能找到,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基础工作违规情况的发生几率。

2 加强我国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措施

2.1 加强员工的内部控制意识

内部控制要通过员工来得以体现,要内部控制目标的最终实现也需要通过员工来完成。所以要充分调动员工来参与到公司内部控制中来,使目标得以最终完成。在公司的日常运行中,要积极宣传内部控制的企业文化思想,使员工深刻认识到内部控制在企业发展所能够发挥的重要作用。进而打造出一个充满生机与活力,并具有创造性的企业内部控制文化氛围,将这种理念贯穿到员工的思想中,使他们自觉地应用在工作中。这里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对于基层公司要重点关注内部控制的作用,使制度能够在员工的心里生根发芽。

2.2 制定适合企业发展的内部控制目标

公司的经济效益和良性发展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内部控制的影响。这就需要我们将财产险保险公司各个部门间的控制目标进行一个科学的统筹和规划,进而进行有效管理,使各个部门间的内部控制目标达到和谐发展。内部控制的目标从总体上来看有: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契合的内部管理组织结构;一旦发现员工的工作中出现欺诈、舞弊的行为要及时加以处理。这样能够大大降低风险隐患的发生几率,所以必须要制定适合企业发展的内部控制目标。

2.3 健全员工工作的责任体制

财产险保险公司员工间的相互监督需要责任体制来进行规范。财产险保险公司要全面建设与执行责任体制,对员工没有按照规范进行执行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还要对各部门员工的职责进行明确,这样能够有利于在出现问题时及时予以责任追究。同时,进一步加强工作人员对核保权和核赔权等工作的管理,对于那些违规的员工要用相关责任体制来引导员工进行改善,使员工能够有一个规范工作的思想意识,还要以员工的职位采取适合的责任体制,总而言之是要在工作中建立责任体制。

2.4 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员工的综合素质往往能够决定内部控制管理是否达到有效实行。以科学的管理模式为依托,使员工的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有一个良好的环境,这样也能防止风险的发生。财产险保险公司还应该建立一定的激励约束机制,要实现核心工作人员的短期行为长期化,使其对公司的长远发展更为关注,对不利于内部控制的动机进行消除,使员工的综合素质得到全面提升。

2.5 完善问责机制

一个企业要想发展,既离不开管理者,也离不开员工,两者都是必不可少的,但两者之间也会产生矛盾,这将不利于企业的发展。所以需要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建立一些激励措施,特别要对基层员工的利益进行倾斜,其更热爱自己的工作。建立完善的问责机制,要全面贯彻问责机制,而不是浮于表面,真真正正的落实到位,将责任明确到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

3 结束语

通过文章的分析使我们充分了解到内部控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财产险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工作效率,还能够使企业免于发生风险。作为财产险保险公司的员工,要对内部控制在企业的风险防范上能发挥的重要作用有深刻的认识,还在更为深层次上体会出其对整个金融体系安全所带来的现实意义。这样的思想就能指导我们更好的进行内部控制,总之只有不断加强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能力,才能促进财产险保险公司更好更快的发展。

财产险论文:对如何发展财产险效益型小险种的探讨

[摘要]随着人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居安思危的意识也开始在社会中广泛传播。其中,作为风险管理手段之一的财产险,也被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和接受,保险已经发展成为每个家庭“稳定器”和“保护神”。

[关键词]财产险;效益型;小险种

1发展效益型小险种的重要意义

在笔者看来,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方向应该对准如今竞争尚不猛烈的分散型个人客户类的业务,比如个人人意险、家财险、家庭责任险、旅游保险、商品房保险、家庭责任险、家政保险等,主要是因为:

第一,十分吻合产险赢利要求;

第二,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奔小康的宏伟目标,国内居民的家庭和个人财产必然会不断增长,从而就能够提高人民购买保险的意识和支付保费的能力,进一步为个人类保险业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三,从保险的风险可控性来看,个人类客户数量多、分布范围广,所以十分适合风险的分散型;

第四,对单个客户进行多个产品追加销售,有利于分散整体风险,同一个客户投保的房屋、家庭财产、车辆、旅游、人意等险种不可能同时出现风险,也不可能在同一次事故中全损,然而相同金额的同一危险单位的单位财产险却有可能在一次事故中全部受损,和保险公司经营的“大量同质”的可经营风险原则十分相符;

第五,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个人类保险的发展有益于保险密度和深度的提高,从而增大保险保障的覆盖面和深度。

2制约财产险效益型小险种的因素

21赔付率过低

较低的赔付率从而使客户不能受到较高程度的效益,所以需要保险公司进行价格调整或者承保新的风险,从而使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得到利益平衡。

22风险信息不清晰

虽然个人风险仍然存在,但是由于信息大量存在或者不对称,从而使人们的风险意识和转嫁需求不断被弱化。

23单笔保费较少

在财产险中,由于个人类保险产品的单笔保费较少,从而降低了业务员的提成基数。然而,展业的成本却较高,投入和产出不协调,业务员就会丧失销售的动力,从而影响了产品的推动。

除此之外,产品功能、销售渠道、宣传策略、包装等方面也都在不同程度上制约着小险种的发展。

3财产险效益型小险种的发展策略

31创新产品功能

先要对市场进行细分,按照年龄、家庭收入水平等各种因素来进行划分。比如,在沿海地区,可以提供暴风、台风、暴雨等具有区域性的自然灾害的保险;在面对购买商品房的客户,可以向其推荐房屋保险;在盗窃率较高的区域,可以为客户提供附加抢盗险。同时也要针对市场发展的新动向,开发新的产品。比如,针对家庭收入较高而且雇用家政服务的客户,可以向其推荐家庭责任保险、私家车保险、旅游保险等,从而转嫁风险。

32厘定费率

为了使产品更加精细化,企业可以引入人口、地区等要素并且进行细致的划分,从而贴近目标客户。为了使销售深度不断提高,可以对产品的功能按照不同地区人们收入、年龄和自然灾害等进行拆分重组,从而调整和变动产品价格。同时,要针对不同客户的消费心理,实施高收入和低收入不同定价策略。

33采取产品促销

可以根据产品功能对价格和险种进行整合,从而降低保险人的出单成本和展业。把节约的经营成本采取促销的方式,向客户提出购买优惠的政策,从而节省客户的消费成本,提高客户的满意度。

34对产品进行包装

不同于企业单位类团体客户,针对个人客户的产品包装和单证要进行改良。大多数企业把保险发票和保险单作为原始财务凭证,所以通常采用的都是较为简单的合同样本。然而个人客户,通常是比较看重产品的外在形象,更甚者延伸到收藏价值。所以,在对个人类客户的需求进行考量的时候,要注重个人保险产品的包装,可以为客户提供精美的卡式产品和凭证式产品,如果购买系列产品,可以为客户提供产品包装袋。从每个小细节着手,让客户感到舒心。

35大量宣传

消费者主要的消费动机来源于购买欲望。保险人要把握行销的根本,调动客户的购买欲望,加强对消防、公安、交通管理、水利、卫生等部门的沟通,创建灾害损失信息分享渠道,从而进行灾害宣传,并且把故事和实际案例结合起来,提高人们的风险意识和转嫁风险意识,增强人们对保险的重视度,从而为居民进行投保奠定坚实的基础。

36加强客户服务

大客户可以较为轻松地获取市场信息,确定单笔保费的价格,从而对保险人进行压价,获得保费优惠,所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险人赢利较难。而个人或家庭类客户相较于团体的大车队、大企业等大客户,在获取市场信息和同保险人讲价能力方面相对要弱一些,因而是保险人经营利润的重要保障。但是,也正是由于上述原因保险人更应该提高对分散型客户的服务工作。比如可以为人们提供损坏家电定点上门维修服务、指定医院就诊服务、开门锁服务等,通过对客户提供购买保险后的附加值,提高人们对保险使用价值的认知程度。

37创新行销模式

财产险中个人类的保险产品的保费都普遍较低,但是销售人力的成本比较高,所以,就制约了小险种的发展。为了促进发展,最主要的方式就是创新销售方式,可以通过邮局、银行等兼业机构来代销保险产品。对于个人客户来说,企业要开发菜单式的产品组合,做大客户的单笔保费,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38实施销售激励

如果要将效益型小险种做大,公司需要投入资源并且进行方向引导,具体做法包括:

第一,加强对销售人员的产品知识培训,使销售人员有专业的销售技能。

第二,设计适合销售员营销的产品单证,为客户提供“一次投保,全面保障”的优质服务。

第三,提高销售提成,促进销售员的工作积极性。

4结论

总之,随着人们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对风险意识必然也会增强,保险公司发展财产险效益型小险种的前景十分广阔,大有所为。

财产险论文: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问题的解决

摘要:随着时展,经济腾飞,我国企业的内部管理问题也频频出现。当前,由于人民群众的理财意识不断提高,保险行业的发展异常繁荣,中国劣根性“扎堆现象”出现。保险公司犹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当然,由于我国企业生长土壤也处于初级阶段,所以保险行业的竞争非常激烈,其中恶性竞争也层出不穷,不乏出现各种违规操作骗险现象。当拔了萝卜掘了坑发现问题的真相在于内控,就真正找到解决办法。如果不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的控制,以其为代表的财产管理企业将均陷入泥沼,自取灭亡。所以要加强内控,本文从财产险保险公司内控存在问题以及解决办法两个方面加以阐释。

关键词:财产保险;内控;企业管理;策略

一、前言

新华人寿曾经的巨额诈骗案虽然已经落下帷幕,但是这起事件踏踏实实地为保险从业者敲响了警钟。中国有老字号的稻香村,更有百年同仁堂,都是诚信企业,在诚信企业大环境下就会塑造诚信的员工。但是保险行业的诈骗事件并不是耸人听闻,它已比比皆是,可见,重塑财险保险企业的诚信形象,保障企业财产安全,实现企业正规运营是一门大课题,也是重要的课题。

二、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问题

1.意识层面:在我国,财产保险公司企业很多,但是企业主在管理方面仍然缺乏主导性和先进性。因为保险从业模式的特殊性,导致很多保险企业领导者不重视建立管理制度,更加不重视制度的实施和落实。即便是有些公司站在时代的前沿,非常有预见性的开展内部控制规划,但也都是纸上谈兵,都是“想得通,唱得响,做不好”,表面文章一大堆,实际操作似流水,领导意识都不强,领导的团队何谈控制。另外,我国虽然保险企业居多,但是我国保险行业仍处于发展阶段,没有文化的企业是断头企业,不会源远流长,企业要发展,一定要培养企业的文化,文化是企业的软实力,就像文化是国家的软实力一样,没有文化的支撑,企业就没有核心灵魂,没有支柱,没有良好的团结向上的,诚实守信的企业文化氛围,再多的枝繁叶茂也是徒劳。

2.流程层面:一方面,公司内部没有明晰的工作操作细节。比如,很多公司内部结构混杂,没有单独的问题归属和追责部门,没有单独的法律纠纷部门,职位混杂,权责不清。另外,很多保险公司就算开启了法律部门,也只是处理保险纠纷和诉讼事宜,这些事宜焦头烂额已经占满了所以精力,更无暇顾及事前法律风险的研究和推广以及应用。另一方面,业务质量标准不明确,审核方面存在很大漏洞,很多保单都不能严格按照承保规定完成,偷工减料,虚卖人情现象凸显。在理赔细节方面也没有做到针针线线真真实实,所以,常常出现理赔款数不清,或降低或抬高理赔数目。以上总总流程细节上的不足,足以给保险工作人员以契机,以导致工作懈怠,假赔套现等违规现象频发。

3.技术层面:当前已进行计算机自动化办公时代,很多保险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并不精通计算机技术,如内控标准的制定,预算管理的实施以及预警机制的建立统统可以通过现代的计算机技术加以管理和实施操作,这样不仅可以简化流程,而且可以减少人力成本,有效提高企业运营效率。

4.追责层面:当前,很多国内的财险企业,由于企业架构不明晰,权责分类不彻底,导致工作范围混乱。特别很多是财险公司没有专门的内控管理机构,就算是有相关部门,也是分散在各岗位,完全没有集中针对,集中处理的迹象。由于工作项目繁多,涉及稽查工作的人员也没有很多精力投入到违规案件中,长此以往,漏洞越来越大,整理监管越来越难,所以,当雪球越滚越大时,想要摧毁它,就要付出更大的力气和更多的时间。可见,追责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已迫在眉睫。

三、内部控制不足的解决策略

1.提高从业人员内控意识。充分认识内部控制在公司经营中的战略地位,将内部控制意识贯穿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在保险企业内部制定完毕内控制度后,要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对企业文化内涵的理解,要不断提升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人文素养,不断树立标杆,以诚实守信作为最主要的从业规范。

2.明确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各岗位相互监督,彼此制约,坚持制度第一,权力第二,建立扁平化的组织架构,减少管理层级,缩短信息反馈的路径,促进公司内部的横向沟通与协调,提高对各项风险的反应能力和感知力,充分认识内部控制在公司经营中的战略地位。另外,应当从战略上部署并开展该项工作,要有部署、有检查、有督导、有考核,公司上下积极主动地开展此项工作,把该项工作作为经营管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常抓不懈,落到实处,为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为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保驾护航。

3.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机制。建立权威独立的内部审计监督系统,切实保证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实现审计委员会对各机构审计部门的垂直管理。同时,强化各职能部门、各岗位及内部审计责任。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在制定、执行内部控制方面的责任,另外,可以借鉴国外的外部复审制度,在必要时聘请标准、预算管理、财务预警机制等并没有在财产保险公司内部得到运用。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努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城市客运管理队伍。

4.完善管理信息系统。从公司战略、业务需求和信息需求出发,制定和调整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科技手段,通过程序开发将内控制度嵌入各管理系统中,形成内控制度执行的刚性约束。保险企业需要在技术上不断革新,在跟踪项目,管理实施,预警机制等方面健全系统设置,为保险业的稳健发展保驾护航。

5.建立权责制度。企业权、责、利的关系处理的好坏是落实和加强施工企业成本管理的重要基础,而为了正确处理三者的关系,建立健全责权利相结合的目标责任成本管理体制是非常有效和重要的举措。对于财产险保险公司来说,要建立属地归属原则就是责任到人制度。不但要定期组织分散在各部门的稽查人员开会研讨,更要在这些稽查人员中挑选出来组织一个更完备的管理团队,核心处理保险从业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法律纠纷,财产漏洞,并签订责任书,一旦出现问题就立马追责,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