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25 09: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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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行观
五刑观起源五行相生相克理念,刑罚在制定过程中,将其当做上天旨意,体现我国古代统治阶级利用神权维护自身权利,也体现古代人们对法律与自然关系的认知。早期五行学说用于解释自然现象,随着社会治理经验的强化,五行学说用于国家治理,被人们定义为五归类原则,比如《尚书·舜典》中指出,五典、五礼,相关研究考证后,认为五行学说是夏商时期产生的宗教文化,在春秋战国时期兴盛,发展至后期被应用于刑罚管理中,人们利用“五行万物之本”解释罪行。犯罪成为违反五行规律的体现,将五行作为基础,制定相关的刑罚措施。统治阶层为彰显刑罚合理性,利用五行及罪行的关系,使刑罚手段与五行结合,自种类繁多的刑罚措施中选择五种,形成法定刑罚手段。周穆王时期,五行与刑罚的研究更加深入,将“五刑、五辞、五罚、五过、”作为刑罚归类,反应五行学说体现。五行学说的发展,使得刑罚制度发生改变,在发展中刑种不断增加,在南北朝时期,五刑制度划分为五个等级。中国古代统治阶级大力宣传五行学说,便是主观强化自身权利的一种体现,但客观反映人们被五行学说限制思维,导致思维固化,意识形态政治追求及经验领域思想特点不谋而合,这种思维的结果便是人们利用五为单位,将所见、所闻归纳于一定规律中,这种思想对中国历史的影响极为深远。
(二)恤刑观
恤刑中的恤存在同情等含义,该刑罚属于在量刑过程中,斟酌处理案件的一种方式,不能言行逼供,属于宽松的刑罚。恤刑最早在《尚书·舜典》中记载,指在量刑过程中酌情处理,不可滥用刑罚。后续的历代统治者对老、弱、病、残群体予以恤刑。近代后,恤刑制度面对对象发生变化,表现更为多样,本质将人作为核心,注重人的价值。恤刑在中国古展悠久,在历代法律中适用,被统治阶层接受,该法律的核心在于推行恤刑道德观,是统治者仁政的体现,使统治者受到百姓拥护,且此刑罚对社会群体危害性较小,因此对这些对象持以宽恕态度。统治者平定天下初期,恤刑能够获得百姓拥戴,从而加固统治。我国古代恤刑制度的体现为复审与死刑复核制度、对老幼、残疾的宽恤制度。
(三)报应观
报应观属于因果关系的一种,人们常说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此学说起源于佛教,是佛家的基本理论。该观念认为人的行为在未来会得到报应,世间的一切事物具有联系性,成为一种循环链条。报应观在我国出现较早,古人在佛教传入中国前,便已经形成报应观,自佛教传入后,报应观体现蓬勃生命力。刑罚中的报应观首先是天罚,便是人们理解中的违背天理者遭受天的处罚。董仲舒认为,世间的一切被上天创造,并形成规矩,也就是法律。古代儒家学者通过观星象等方式,与自然交流,从而获得天的旨意,也就是天人感应理论。第二种报应观的刑罚体现为神鬼罚,该理念认为世间有鬼及神灵,且神通广大,人们一旦违背良心,便会遭到鬼神的处罚。古人最敬畏的鬼神为阎罗王,认为其掌控生死,利用各种刑罚处置人间的为恶者,因此鬼神报应思想在古代人们心中根深蒂固。此理念也成为统治者维护社会安定的一种手段,对古代法律产生重大冲击,使其被应用于历代统治阶层。
二、中国古代五刑制度的法律文化反思
(一)死刑慎用
古展至今,死刑制度经历多种变革,从残酷转为人性,执法方式由繁到简,儒家思想及法家思想对古代死刑有深远影响,儒家传统文化慎刑思想在死刑复核制度中体现,秋冬执行死刑则是五行学说的体现。人的生命是宝贵的,死刑剥夺人的生命权,因此,古代开始便慎用死刑,属于我国古老的文化传统。唐宋时期便存在复奏制度,明确存在秋审制度,这些制度都是体现慎用死刑的理念。学术界对死刑的废除存在争议,保留派认为死刑是保障社会制度的重要方式,死刑与杀人不矛盾,死刑虽然造成杀人的结果,但是不可废除。刑罚有利弊,应当发挥积极作用。
(二)刑罚人道主义
我国古代刑罚学说讲求以德服人,不可滥杀无辜。汉代儒家学者董仲舒认为德教比刑罚更加重要,其将德教思维作为基础,结合自身所见所闻,创立“德主刑辅”的思想,使慎刑进一步发展,有效遏制量刑过度问题。后续历代统治者同样利用该思想,对本朝刑罚进行改革,比如汉文帝废除肉刑,利用宽缓的处罚方式,这种变化,使人们理解法律,使法律起到震慑的作用,使犯人能够洗心革面。三、结束语古代刑罚文化源远流长,对中国五刑文化进行分析,有利于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国法律中存在的漏洞进行适当调整,使其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发挥刑罚价值。在未来的研究还需不断拓展,使古代刑罚与现代刑罚形成结合体系,为我国社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李雪涛.我国古代刑法中的五刑制度[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8,34(06):139-140.
[2]王汉辰.试述中国古代五刑制度的特征变化[J].黑龙江史志,2015(13):340.
[3]周春丽.“三典”理论视野下中国古代“五刑”的考证[J].兰台世界,2013(18):81-82.
作者:刘文扬 单位:郑州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