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23 10:04:17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篇市场监管工作思考3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引言
新形势下的政务宣传工作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有效构建,在新媒体时代背景下,政务新媒体必须寻求发展与突破,才能契合时代发展潮流,充分发挥政务宣传工作的作用。其中,市场监管新媒体作为众多政务宣传中的一员,肩负着宣传市场监管政策、普及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开展市场发展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共治等一系列宣传服务重任。然而,当前我国市场监管政务新媒体从规模层面来看依旧偏小,难以形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力,而且新媒体的发展虽然为市场监管政务宣传带来机遇,但同时也面临不小的挑战,所以笔者认为应当通过矩阵化运营来消除影响,同时在聚集新媒体力量的运作之下,有效提高市场监管服务宣传的社会影响力,解决目前市场监管新媒体工作中亟须解决的新问题。
二、新媒体时代市场监管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新媒体时代的信息传播速度加快,信息传播体量不断增长,舆论影响力愈发不可控,所以对于市场监管工作来讲,既迎来了机遇,也面临挑战。
(一)迎来的机遇
1.拓展宣传发挥空间以往的信息传播基本为线性传播,会受到时空限制,受众的信息接收明显滞后。而新媒体改变了这一传统的信息传播模式,市场监管宣传工作不再局限于一种形式,而是拥有更多的选择,可以通过不同的新媒体平台向公众宣传政策措施、执法动态、消费警示等内容[1]。同时,每个人的意见也能及时反馈至市场监管部门,对此市场监管部门也能更快地回应与处理,增强政民互动性。2.加强舆论引导效果以微信、微博、抖音为代表的新媒体,有着传播速度快、覆盖人群广等优势,并且能发布各种形式的信息,与现代人的信息需求契合,能全面呈现许多热点事件,大大增强了传播效果。当然,尽管传统媒体在时效性、互动性方面存在天然的短板,但是在公信力、权威性层面无人能及。所以市场监管宣传工作要利用好两者的优势,构建宣传矩阵,能够收到“1+1>2”的效果,从而为市场监管执法创设和谐舆论环境。
3.促使工作机制改进虽然市场监管部门在以往的宣传工作中已经积累了大量经验,但是进入与传统媒体时代截然不同的新媒体时代,人人都是信息发布者与传播者,以往的宣传工作机制早已无法应对复杂多变的媒体环境,高效利用新媒体力量与民众展开互动,将是今后市场监管宣传工作的重点。这促使市场监管部门紧随时代发展潮流,逐步优化改进宣传工作机制,保障宣传工作效果。
(二)面临的挑战
1.舆论把控难度增大新媒体时代的信息传播速度非常快,而大部分民众难以分辨信息的真假,导致许多谣言混入传播渠道,造成群众利益受损甚至生命安全受到威胁。自媒体肆意传播谣言的案例比比皆是,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也经常发布通报处理结果,如“塑料大米”事件、“工业包菜”事件等,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导致舆论把控难度增大。加之新媒体平台以年轻用户居多,他们的社会阅历相对较浅,容易对谣言深信不疑,再加上信息不对称,其演化为舆论危机事件的概率非常大[2]。2.催生群体极化效应群体极化效应指个体意见经过群体讨论后,容易达成群体一致性结果,成为比较极端的观点。而这一效应在社交媒体的加持下进一步凸显,在大数据的挖掘分析下,各种持同样观点的群组被建立起来,无论怎样的观点都能找到“英雄所见略同”之人,进而容易激化群体性情绪。再加上民众存在一定的从众心理,往往会形成舆论风波,带来较为负面且极端的后果。三、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新媒体宣传工作的相关策略部门形象建设直接关系到执法公信力,所以做好部门形象维护工作,是确保本职工作有序推进的基础。而市场监管新媒体宣传工作,与一般组织的媒体宣传工作有着本质区别,其不仅具备政务媒体的特性,同时也要凸显市场监管部门的特色[3]。下面将结合市场监管部门实际工作情况以及上文提到的新媒体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影响,提出矩阵式新媒体运营策略。
(一)联动协同,强化市场监管新媒体矩阵体量与力量
市场监管部门机构属于层级式架构,所以应当把握好这一优势,推进联动协同,实现新媒体矩阵体量规模的扩大,从而形成更大的宣传力量。
1.多平台发布
各级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主动在新媒体平台开通官方账号,并且基于不同平台的传播特性,适时发布相应的宣传内容,实现平台之间的信息互补,构建多平台矩阵。比如除了最常见的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以外,还应在抖音、快手、B站等新媒体平台开通账号,结合政务宣传工作需要,以图文、音视频等形式为民众宣传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
2.科层联动宣传
为扩大社会影响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构建联动各部门的新媒体矩阵,甚至覆盖到最基层的市场监管所,这一做法在部分地区已得到推广,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比如某市的市场监管局经过多年布局,建成了覆盖全市12个县区市场监管局、165个镇(街道办)市场监管所的政务宣传微信矩阵群,由负责政务新媒体宣传的运营人员各自建立微信群,不仅能拓宽信息来源和加强信息共享,而且还能通过微信群的传播让信息再度发酵,保证市场监管方面的政策法规、工作动态等信息能够在第一时间传达给广大群众,有效增强宣传效果。
3.区域化传播
不同地区构建的政务新媒体宣传矩阵充分发挥了信息二度传播、提升传播合力的作用。以×市的市场监管新媒体账号建设与运营为例,其与系统内部“×市食药安全”“×市消费者协会”的微博、微信、抖音等多个政务新媒体形成矩阵,与系统外部的“问政×市”“平安×市”等上百个本市政务微博、抖音、微信账号形成矩阵。通过区域化联动传播,从不同的角度传播市场监管相关事件,强化宣传效果。
4.主流媒体合作
政务新媒体和主流新闻媒体各有优势,前者更具权威性、时效性,后者则更加专业以及社会影响力更大,所以在市场监管新媒体宣传工作中,面对一些紧急、重要内容,除了要在自己的新媒体平台传播以外,还应寻求与主流媒体合作的机会[4]。比如,2018年9月,有媒体爆出某公司委托的室内空气检测机构不具备CMA(中国计量认证/认可)认证资质,民众质疑该公司负责的长租公寓装修合格率,于是当地市场监管局及时响应和处理问题,并且通过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以及报刊、电视台等渠道对外发布最新调查处理结果,舆论也在短时间内得以平息。
(二)服务耦合,凸显市场监管新媒体矩阵引力与黏性
随着新媒体技术的高速发展,市场监管新媒体宣传工作除了要认识到新媒体在传播方面具备传播范围广、传播及时、传播方式创新性强等优势,还要重点发挥政务服务功能,促使新媒体平台成为集信息发布、服务办理、政民互动等功能于一身的综合性服务平台,增强用户黏性。1.宣传式普法市场监管执法工作的开展基于诸多法律法规等内容,做好相关普法工作同样是该部门的本职工作之一。其借助新媒体平台在实用性、时效性、信息海量等方面的优势,开展普法工作,能逐步强化自身的公信力。例如,某市消费者协会通过微信公众号向民众推送了《演员景甜违法广告代言,被罚没722.12万元!》的文章,以此事件为案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虚假广告识别、名人代言连带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宣传普及,引发了全民讨论。
2.指南式服务
微信已成为“国民软件”,融合了互动、支付等诸多场景交互,所以开通政务微信公众号,已成为服务民众的常规之举。很多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将一些与消费者、市场主体有着密切联系、使用频繁的功能,以菜单、小程序的方式加入微信公众号中,如消费投诉、企业信用查询、办事指南、食品来源追溯、专利检索等功能。部分地区在微信公众号上还推出了面向市场主体的企业年报申报小程序,并且以视频、图文的方式详细介绍了在线操作流程,为更多企业带来方便。同时,还设置了“创业课堂”板块,发布大量与企业创业有关的指导性文章,涉及创业的各个方面。
3.互动式响应
许多地方消费者保护协会开通了政务新媒体账号,集成了信息发布、办事服务等功能,为消费者开通了维权通道,实现及时响应。比如,某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微信公众号中增设了“维权咨询”“权威发布”等板块,受理、处理与反馈消费者投诉,目前已有6250家企业接入,大大提高了投诉办结率和消费者满意度。此外,某地市场监管局也借助微信公众号推出了“你点我检”的互动式市场监管模式,由关注者点名检查对象,然后由市场监管局出动,以照片、视频或直播的方式回应群众关切,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卫生问题等,直接现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同时,对于消费者投诉,还开通了解答热线,第一时间做好政策解读、新政传达等工作,及时回应民生热点。
4.科普化辟谣
在内容传播方面,新媒体不仅传播速度快,而且能形成覆盖广泛的传播效应,所以在发布前一定要仔细甄别,维护好市场监管部门的权威形象与执法公信力。市场监管主要面向食药安全、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在传播这些人们密切关注的民生信息的过程中,一旦处理不当则极易引发负面舆情。所以,市场监管新媒体宣传工作中需要构建互动渠道,对各种疑惑、盲点进行回应,正确引导舆情,增强新媒体宣传工作的权威性。比如,某地区有人发视频声称“买来的米粉是塑料制成的,能够用打火机点燃”。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监测到舆情之后便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在开展专项抽检工作的同时,也向公安部门报案,最终在一天之内完成了舆情监测、应急启动、抽检分析、信息辟谣以及追究造谣者法律责任等工作,舆情得到了正向引导。同时,市场监管部门还将整个事件的经过通过微信公众号推送,引发了本地甚至全国网民的关注与点赞。
(三)营销赋能,实现市场监管新媒体矩阵创新与发展
政务新媒体传播还应聚焦内容、运营、采编等各个方面,越来越多政策及法律法规通过通俗易懂的形式进行传播,各种融合化营销策略也吸引了大批民众的关注与参与,为市场监管新媒体宣传矩阵发展赋能。
1.孵化运营品牌
部分地区的市场监管局在新媒体宣传工作中还特意设计了卡通形象作为代言人,搭配“软萌”的语气吸引了大量网友关注,如“金小安”“督督兔”“质监兔”等等,在当地的市场监管政务新媒体宣传中的系列漫画、主题内容中作为主角出现,甚至还衍生了周边文创产品,形成了品牌效应。以金华市市场监管局的卡通形象“金小安”为例,该形象频繁出现在市场监管新媒体平台与宣传活动内容中,同时还相继推出了相关漫画、表情包、动画短片,还有U盘、扇子、福袋等一系列周边产品,甚至还专门为“金小安”开通了微信朋友圈,发布食药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知识,为与民众互动增设桥梁。
2.明确宣传主题
市场监管新媒体宣传除了日常要发布信息外,还应在不同时间节点找准宣传重点,调整发布的信息内容。比如,在春节、端午、五一、国庆等特殊的日子里,要开展相应的宣传普及教育,发布食药安全、特种设备操作安全等一系列内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国安全用药月、世界计量日等时间节点,契合主题开展宣传活动,吸引民众积极参与。
3.开展互动活动
市场监管新媒体宣传工作还应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开展如“最美市场监管人”“最难忘的消费维权人物”“最美商户”等主题宣传活动,通过找出市场监管领域的模范人物和典型案例,号召全社会主动参与市场监管,实现社会共治以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与舆情氛围。此外,除了在新媒体平台上与民众直接互动外,还可采取线上线下联动的方式开展活动,增强受众黏性。比如,可推出“探明网红店”“食品安全进校园”等活动,基于线下的频繁互动,在线上发布预告和活动内容,与群众打成一片,进而让群众更愿意参与到市场监管工作中来。四、结语市场监管作为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应当充分利用好新媒体在政务宣传方面的功能,实现普及政策法规、推动社会共治、提升治理水平等作用。一方面,要认识到媒体融合态势下,对市场监管政务宣传工作带来的挑战与机遇;另一方面,要将市场监管部门视作特殊主体,立足融合创新思维积极创新,从联动协同、服务耦合以及营销赋能等多个方面着手,为新形势下增强市场监管新媒体宣传影响力寻求可行路径,对于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本职工作而言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值得全面推广和进一步深入探讨。
作者:施文捷单位:浙江省市场监管数字传媒中心
机械制造设计论文2
一、探求新模式
近年来,日益俱增的庞大数据对市场监督系统的监管能力带来新挑战。以大数据、云计算等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为市场监管模式的创新带来机遇[1]。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综合性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后,人员和职能基本完成了整合。在此基础之上,需建立起科学高效的现代化市场监管模式[2],以适应市场监督新的综合性需求。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市场监管基层单位不但要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散煤管控、消费者投诉等日常工作,还要担负商超、餐饮、药店等市场主体疫情防控的监督责任,一线工作人员压力巨大。笔者所在的基层市场监管局以具体业务工作为基础,结合电脑、手机、便携式打印机等为支撑,自主研发了“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目前已实现基层市场监管局疫情防控、食品安全、执法文书便携打印、资料查询等多项业务功能。经过一段时间的打磨与实践,该系统已经在分局执法办案与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顺利运行。
二、实际工作中应用
1.数据信息的整合与共享
与传统监管方式相比,本文介绍的“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整合各类市场主体信息,并与经济户籍、许可备案、食品分类等级等系统的数据实现对接,将食品经营许可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等登记备案信息共享至相关人员监管账号中,形成统一的机制。只需输入一项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便可一并弹出,便于一线执法人员在统计报表和日常监督检查中使用。此外,一线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可通过手机端系统,实时更改完善市场主体的经营状态以及从业人员信息,方便建立动态的数字档案。2.提高现场执法效率(1)执法笔录规范高效一线执法过程中使用最多的执法文书为现场笔录和调查笔录,调取当事人基本登记信息和手写笔录都需花费大量时间。某些场合,由于受到现场环境的影响,需花费的时间更长。这些因素严重影响了现场执法的效率。在新的工作模式下,执法人员利用监管系统的辅助,可在手机端调取当事人信息,并导入到现场检查笔录电子模板中。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可一边检查,一边手机录入检查情况内容。当检查完成,现场笔录也一并完成。之后,采用便携式打印机将笔录打出,交由当事人确认签字。电子版现场笔录相对于手动填写记录,降低了涂抹的概率,且更加直观。在执法过程中,撰写笔录的时间可缩短至原来的三分之一,提高了效率。执法人员可在系统内随时进行查阅和统计,生成对应的询问笔录电子版。(2)资料查询方便快捷基层市场监管局日常检查一般为综合性执法,以商超检查为例,涉及到营业资质、食品安全、明码标价、广告宣传、计量检定等多部法律法规。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应针对发现的问题向当事人解释清楚法律规定,并依据法条下达相应执法文书。开发的系统将基层市场监管局常用到的法律、法规、文件等电子资料进行汇总存档,执法人员可通过手机端,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快捷查阅。
3.政务办公清晰合理
上级部门的各项检查和统计报表需基层市场监管局逐项落实完成。人手少、任务重、时间紧是基层监管单位面临的现实问题。基层工作人员往往只能在完成检查工作后,再对照检查结果填写表格,没有充足的时间对数据进行统计。长此以往,基层工作人员身心疲惫。为保证各项工作在时间节点内有条不紊地开展,“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的政务办公板块会将下发的文件报表或通知上传到数据库。系统可按照任务的轻重缓急,通过颜色分类,落实责任到人。例如,红色代表紧急未完成,灰色代表长期性工作,白色代表已完成。基层工作人员使用该模块可在下乡检查的途中,将检查结果填入报表内,完成检查任务的同时也将报表完成。责任人在收到完成的消息后,可在系统内将电子版存档并修改颜色等级,最后将完成的报表上报。
4.其他工作应用
以目前最重要的疫情防控任务为例,“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更新了疫情防控板块,将基层监管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进行了细致划分,可把上级部门部署的各类排查任务录入系统,并指派给一线执法人员。执法人员按照系统规划的任务,可监督商超、饭店、药店等市场主体的常态化疫情防控落实情况,督促从业人员的疫苗接种、核酸检测的进展,从而避免采用传统方式实地检查或者市场主体主动报送,节约了时间和人力成本。
三、未来展望
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的先进理念,是提升国家竞争力的战略选择,是提高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能力的必然要求,同时有利于市场监督管理局充分获取和运用信息,更加准确了解市场主体需求,提高服务和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传统背景下的市场监管面临诸多难题和困境,加速市场监管新模式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地方政府也拥有可行条件[3]。推进大数据监管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挖掘,以及解决问题中的强化数据归集、融合与运用等方面的探讨,是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工作推进中的难题[4]。“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将现代信息技术运用到基层工作中,对构建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提升市场监管数字化水平是一种积极的探索。
作者:张雪华 杨少飞 王锴 单位: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机械制造设计论文3
0引言
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事关国计民生大计,我国从1983年开始正式确立并实行以“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为核心的烟草专卖制度和管理体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严格的专卖管理。在将近30年的时间里,烟草专卖制度和管理体制在保证财政增收、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就业、助力脱贫攻坚、支持乡村振兴、发展民族工业、保障消费者利益等方面做出了全方位的积极贡献。以2020年为例,烟草行业共实现工商税利总额12803亿元,较2019年增长6.2%,实现财政总额12037亿元,同比增长2.3%,实现税利总额、财政总额均创历史新高。因此,新形势下如何在不断坚持巩固和完善我国烟草专卖制度和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应对加热烟草制品、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出现和发展,做好烟草专卖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新型烟草制品的内涵
对于烟草制品的界定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通常意义上的“烟草制品”主要是指传统的烟草制品,是指先通过烟草燃烧产生化学反应,进而释放出各类化学物质,供吸烟者吸食的燃吸式的烟草制品。相对于传统烟草制品而言,新型烟草制品的概念并没有法定的、统一的解释。总的来看,根据使用方式的不同,目前在全球范围内有代表性的新型烟草制品大体上可以分为三大类:电子烟(E-cigarettes)、加热烟草制品(HeatedTobacco)和无烟气烟草制品(SmokelessTobacco)。其中,电子烟俗称“电雾化卷烟”,主要是借助于具有电子加热功能的电子装置,将源于烟草、含有尼古丁的烟油等液体雾化形成气状物,向呼吸系统传送,带给人抽吸快感,满足生理需求;加热烟草制品又称为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低温卷烟,是通过特殊的加热器(俗称“烟具”)对加热不燃烧卷烟(俗称“烟弹”)进行加热,其中的尼古丁及香味物质通过加热挥发产生烟气,满足吸烟者需求。电子烟、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在抽吸过程中均产生烟气,因此被归类为雾化产品;无烟气烟草制品是指没有产生燃烧化学反应,完全通过口腔或鼻腔吸食消费的烟草制品。无烟气烟草制品的消费市场主要在欧洲、美洲市场,在我国市场占有非常少。因此本文所探讨的新型烟草制品监管,主要是指对电子烟、加热烟草制品的监管。
2新型烟草制品监管面临的形势
目前,新型烟草制品对传统卷烟市场、合法卷烟市场的冲击越来越大。以加热不燃烧卷烟为例,仅2018年,全国各级海关缉私部门共依法立案查办走私加热不燃烧卷烟案件70起,总案值5.4亿元,查获加热不燃烧卷烟共63188条;烟草部门共立案557起,查获加热不燃烧卷烟22万条。目前,对电子烟、加热烟草制品等新型烟草制品实施有效监管已经成为各国共识。笔者认为,新型烟草制品监管面临的形势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2.1迫切需要实施行之有效的监管
电子烟、加热烟草制品等新型烟草制品最初都是作为替代传统卷烟的戒烟辅助产品出现的,往往宣称其过滤了传统烟草产品的多种有害物质,具有危害低、不成瘾、便利、口味丰富等特点。2019年7月26日,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2019年全球烟草流行报告》强调指出,目前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电子烟、加热烟草制品等新型烟草制品的危害小、健康风险低或存在戒烟效果,其生产企业宣称的“减害性”往往只是产品推销的手法。2021年5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划司与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处联合发布了《中国吸烟危害健康报告2020》指出,吸食电子烟会致人更容易使用卷烟,并形成强烈的依赖性,这一现象在青少年中特别明显。一项基于91051名青少年Meta分析研究结果显示,青少年吸食电子烟后成为卷烟吸食者的风险,是从不吸食电子烟者的2.21倍。因此,基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需要,对电子烟、加热烟草制品等新型烟草制品实施有效监管非常必要和迫切。
2.2法定监管依据存在一定盲区
开展新型烟草制品监管工作,必须要有法可依。很多国家从立法层面将电子烟、加热烟草制品等新型烟草制品纳入烟草专卖品或烟草制品的范围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综合运用税收和价格管理、包装标识管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社会广告宣传限制、流通市场准入限制、吸食口味限制和年龄限制等措施,全方位加强管控,监管手段和方法政策趋于法治化、规范化、系统化、严格化。如2009年巴西和加拿大禁止使用和出售电子烟;2010年新加坡禁止进口和销售电子烟;2013年西班牙禁止在公共场所使用电子烟及出售电子烟;2019年,白俄罗斯将电子烟和加热烟草制品纳入与传统烟草制品相同的法律框架内,严禁对电子烟或加热烟草制品进行广告宣传。就我国而言,作为烟草专卖制度立法依据和根本法律支撑的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尚未将新型烟草制品纳入法定的烟草专卖品和烟草制品范畴,监管“无法可依”的问题需要尽快解决。
2.3监管难度较大
受益于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我国烟草专卖市场监管工作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以2020年为例,全年共查获假烟、走私烟57.24万件,收缴制假烟机357台,查获烟丝烟叶1.75万吨;全年查获零售市场案件16.3万起,非法卷烟13.5万件。有力维护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相比于传统烟草制品,从监管主体来看,由于新型烟草制品监管既有烟草成分、产品质量、包装标识、市场准入、广告宣传等标准化管理问题,也有产品来源渠道、流通领域、销售对象等合法合规问题,涉及烟草、市场监管、海关等多个监管部门,各监管主体既要明确职权范围,又要紧密协作配合,否则难以形成有效合力,使监管流于形式;从监管对象来看,新型烟草制品形式多种多样,更新换代迅速,没有固定的烟支形状、盒包条包外观,没有统一的喷码标识,无论生产者还是销售者多存在夸大宣传的现象,并且往往通过互联网、物流快递等渠道进行销售,行为隐蔽,监管难度较大。
3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对策
在新型烟草制品监管的立法定位上,世界各国的差别比较大,其中的关键环节就在于,是将电子烟归类为普通消费品、烟草制品,还是将其归类为医用药品。目前世界上对新型烟草制品监管的立法定位大体上可以分为五类:一是按普通消费品进行监管;二是统一纳入烟草制品进行监管;三是按药用产品进行监管;四是严禁销售;五是严禁销售、使用。基于我国目前施行的烟草专卖制度和管理体制,为切实做好对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结合当前新型烟草制品特点和国内外市场发展情况,吸收国际先进监管经验,工信部、国家烟草专卖局研究起草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已于今年3月2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重点提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附则中增加一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今年6月1日正式生效的《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也将电子烟禁止性规定纳入其中。其中,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笔者认为,在将新型烟草制品统一纳入或参照烟草制品进行管理、逐步消除法律盲区的基础上,应着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做好监管工作。
3.1对加热烟草制品的监管
目前在国家政策层面,已经明确加热烟草制品中的“烟具”不属于烟草专卖品,将“烟弹”(加热不燃烧卷烟)作为烟草专卖品中的“卷烟”进行监管。由于国内加热烟草制品发展还不成熟,目前主要是外国生产的加热不燃烧卷烟通过各种渠道走私入境,非法销售牟利,扰乱市场秩序。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在国内流通环节查获的非法经营加热不燃烧卷烟行为按照非法经营罪来定罪量刑,追究刑事责任,已在公检法部门的法律适用中达成高度一致。在当前监管主体、法律适用、责任追究等问题都比较明确的前提下,做好对加热不燃烧卷烟的监管工作,关键在于监管主体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各级各监管部门应按照“海上抓、岸边堵、口岸查、市场管”的原则,加强对入境、仓储、运输、销售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其中海关、边防等部门要从入境环节加大对进出口货物查验力度,对重点线路、重点地区的货物进行重点检查和监控,严打“水客”夹带走私,严防入境旅客超限量携带;边防、海警部门要加大沿海地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绕关走私”等海上走私行为;邮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国际邮件、快件的检查,严厉查处违规寄递行为;烟草、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查处非法倒卖行为,规范卷烟市场经营秩序。
3.2对电子烟的监管
与加热烟草制品相比,电子烟的监管更为复杂。除了在法律层面明确将电子烟参照卷烟有关规定执行外,还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一是有效对接我国的烟草专卖制度和管理体制。我国确立烟草专卖制度、实施专卖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有力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一旦将电子烟参照卷烟进行管理,应当对参照管理的广度和深度进行明确界定,是参照传统烟草制品的模式,对电子烟的生产、销售实施专卖专营,还是明确哪些实施专卖专营,由国家计划生产、经营,哪些由民间企业研发生产、销售。同时还进一步明确、统一电子烟的质量标准,理顺行业管理模式和评价依据。二是健全完善协调机制。电子烟不同于传统的烟草制品,有其自身的特点,仅仅依靠单个部门监管是远远不够的。就目前来说,如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市场准入、产品质量、广告宣传的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对公共场所禁烟的监管,烟草部门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行为的监管等,只有充分发挥各执法部门的职能优势和多部门联合执法的合力,打出“组合拳”才能够产生实效。三是加强源头管控。目前国家对生产烟草制品所需要的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等全过程实施计划管理,有效保证了烟草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电子烟产品成分中含有尼古丁等对身体有害的物质已经得到公认。电子烟监管应当向产品上游延伸,对涉尼古丁、烟碱、烟草提取物等生产企业,从生产、仓储、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管控,掌握敏感物资的来源去向,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管。
4结语
烟草“十四五”规划发展的新征程已经开启,在坚持国家烟草专卖治理体系不动摇的基本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做好加热烟草制品、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烟草专卖市场监管工作,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优势,对于行业扎实推进新型烟草制品研发和战略布局,提升核心技术自主掌控能力和创新能力,推动烟草行业高质量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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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炜马明 单位:山东青岛烟草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