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广东 事故调查 事故处理 安全生产 分级负责制
摘要:《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广东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1)一次死亡一至二人或者重伤一至九人的,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审批结案;(2)一次死亡三至五人或者重伤十至二十九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结案;(3)一次死亡六至九人或者重伤三十至四十九人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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