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 审判管理 法律适用 社会公共利益 消费者合法权益
摘要: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息“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对于倒逼行政机关加强行政执法,创新社会管理,提高法院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力度均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本条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中,仅仅解决了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和案件的职能管辖问题。它无疑是一个概括性、指引性、开放性、宣示性条款。即使将来《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单行法的修正案获得通过后,可能会增加关于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规定,但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依然阙如。为了统一全国法院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法律适用,创新审判管理,弥补立法不足,建议最高法院尽快制定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专门司法解释,以缓解燃眉之急。笔者对该司法解释至少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略陈管见,以期能够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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