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担保书模板(10篇)

时间:2022-07-15 16:08:3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行政担保书,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行政担保书

篇1

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症(以下称PNH)是后天获得的以持续性血管内溶血为特征的干细胞疾病至今原因未明主要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贫血和程度不同的白细胞及血小板减少有的患者可出现典型的阵发性的与睡眠相关的酱油色尿有时在短时间内可使血红蛋白急剧下降目前尚无特效的治疗方法输血为延长患者寿命和减轻症状的重要治疗措施。然而有的学者主张输注洗涤红细胞而有的学者提出输注非洗涤红细胞即红细胞悬液亦可。本文通过对比两种血制品输注的前后对比证实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的患者是可以输注红细胞悬液的而且输血效果明显好于输注洗涤红细胞。

资料与方法

~1年收治PNH患者5例PNH诊断均符合国内标准。所有患者输血前均进行ABO血型鉴定及交叉配血并输注同型洗涤红细胞7例共5U输红细胞悬液7例共5U。输血时间均在~小时内输注完毕。每次输血前给予地塞米松~mg静脉注射或.9氯化钠注射液+1葡萄糖酸钙ml静滴。输血后均给予.9氯化钠注射液静脉冲道以使血液制品完全输注体内。

方法:分别统计输洗涤红细胞组与输红细胞悬液组输血前后的血红蛋白以及输血反应与溶血反应等进行比较。

统计学处理:数据使用Excel软件录入数据分析使用P软件包样本比较用成组t检验检验等方法。

结果

血红蛋白上升幅度与血制品的关系:结果表明输红细胞悬液组血红蛋白上升数值辐度较大两组相比明显差异。见表1。

红细胞压积:两组输血前后红细胞压积变化不大统计学无差异。

两组均未发生输血反应及溶血反应。

讨论

PNH是一种获得性红细胞膜缺陷的克隆性疾病其溶血机理是由于磷脂酰肌醇糖苷A类(PIG-A)基因突变导致糖基化磷脂酰肌醇(GPI)生物合成缺陷使红细胞膜缺乏加速衰变因子(D55)和反应性溶血的膜抑制物(D59)等蛋白红细胞失去这些蛋白的保护作用而受到自身补体的攻击从而发生血管内溶血。输血是缓解PNH患者临床症状的重要手段对于频发型患者尤其如此。Daciet等最先报告输注洗涤红细胞可避免诱发PNH患者溶血发作之后输注洗涤红细胞成为临床治疗的标准但brecher等对PNH患者输注WRBs与其他血液制品进行了比较认为PNH患者输注wrbcs是完全没有必要的。而刘安和等认为PNH患者WRBs的输注不但没有必要反而还增加费用并在生理盐水洗涤的过程中导致1的RB损失。这一点也从笔者对输注洗涤红细胞与红细胞悬液后HB上升的程度上可以看到。而近年对PNH患者输血疗愈机制的研究发现56正常献血员未经洗涤的红细胞悬液中残留的补体并不多却含较多红细胞膜“囊泡”。这些“囊泡”带有大量D59和(或)D55及其他GPI锚蛋白的红细胞囊泡当其输入PNH患者体内时可与PNH红细胞黏附进而纠正PNH红细胞的“缺陷”减轻甚至控制溶血。洗涤过的浓缩红细胞虽补体极少但D55和(或)D59红细胞囊泡也很少。正因为如此现在不主张为PNH患者输注洗涤红细胞以避免将有治本作用的“囊泡”洗掉。如为防止供血者白细胞和受血者体内抗体相互作用发生输血反应可输去白细胞的红细胞浓缩液。从本组数据也可以看出目前无论是输注红细胞悬液或洗涤红细胞均无溶血反应及输血反应发生。综上所述在血细胞分离技术越来越完善的今天为PNH患者输注红细胞悬液甚至少白细胞红细胞均是安全与可靠的。

参考文献

1张之南,沈悌.血液病诊断及疗效标准.北京:科学出版社,7.

Dacie J V.and D.irth,Blood Transfusion in Nocturnal Haemoglobinuria.Br Med J,19,1(98):66-68.

Brecher M E.and H .Taswell,Paroxysmal nocturnal hemoglobinuria and the transfusion of washed red cells.A myth revisited.Transfusion,1989,9(8):681-685.

篇2

结果:患者年龄与平均住院时间、术后并发症的发生风险没有明显关系,而对住院费用的增加有明显相关。

结论:通过加强围手术期的管理,及时、早期发现术后存在的各种指标异常、肺部感染、切口愈合不良并给予对症处理是患者早期痊愈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坏疽性胆囊炎 围手术期 并发症

Doi:10.3969/j.issn.1671-8801.2013.08.219

【中图分类号】R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8801(2013)08-0200-02

急性坏疽性胆囊炎是普通外科常见的急腹症之一,临床上起病急骤、病死率高,是随急性胆囊炎疾病进展导致的病情最为严重的阶段。其中,年龄、性别、糖尿病、肝硬化、白细胞计数、和胆囊增大是急性胆囊炎发生坏疽穿孔的独立危险因素。[1]围手术期各种并发症的发生是导致患者病死率高、住院时间延长、费用增加的的重要因素。在我院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收治的119例急性胆囊炎患者中,发生胆囊坏疽患者37人,经治疗后筛选出16例发生了围手术期并发症的患者入组,统计其并发症的发生率,就其临床特点和诊治经验进行总结,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本组16例,男8例,女8例;年龄14-84岁,平均52.75岁。发病至入院时间5h-7d。临床表现均有不同程度的右上腹疼痛伴腹膜刺激症状、发热、寒战及血象升高、B超提示胆囊增大。术后病理诊断均提示急性坏疽性胆囊炎。合并胆囊结石12例,无结石4例;胆总管继发结石1例。

1.2 手术方法。本组均于入院后经积极抗感染、解痉、补液支持治疗后再全麻下行手术治疗。手术方式为腹腔镜胆囊切除术1例,腹腔镜中转开腹胆囊切除4例,开腹胆囊切除7例,开腹胆囊切除+胆道探查术3例,剖腹探查+胆囊壁活检1例。手术时间1.0-4.6h,平均2.8h。其中1例行剖腹探查+胆囊壁活检术患者因失血性休克住院急诊手术,术中见腹腔出血500ml,胆囊窝部位血凝块,胆囊正常形态完全消失,仅于胆囊窝内凝血块中取出胆固醇结石60余枚,术后并发肺部感染、肺不张、I型呼衰转入ICU治疗呼吸机辅助呼吸、纤支镜吸痰后恢复良好、痊愈出院。另1例14岁男性患者因急性胆管炎入院,急诊行开腹胆囊切除+胆道探查、T管引流术,术中见肝脏呈弥漫性结节性肝硬化、部分结节质地灰白、质硬,胆总管明显扩张充血,打开胆管后取出暗红色质脆新生组织,术后病理报告考虑“胆管内新生组织”为恶性肿瘤并出血坏死,术后诊断原发性肝癌并胆管癌栓形成、急性胆管炎、急性坏疽性胆囊炎。术后患者恢复尚可,拒绝进一步放化疗,自请出院。

2 结果

2.1 各类并发症发生率见表1:

2.2 比较发病年龄对患者并发症发生、住院时间、及住院费用的影响。

术后经积极抗感染、护肝及应用呼吸机进行高级生命支持等积极治疗手段后,15例患者治愈出院。1例患者因感染中毒性休克并多器官功能衰竭,自请出院后第3日死亡。病死率6.25%。

3 讨论

急性坏疽胆囊炎发病的主要因素有:①胆囊管梗阻或胆道压力突然升高,高浓度胆盐可直接损伤胆囊粘膜,引起急性炎症改变;②合并细菌感染:一般通过胆道逆行性感染、多为肠道菌属;血源性感染较为少见;③重症胰腺炎,胰液反流等引起的化学性刺激;④在合并多器官功能障碍时的非结石性胆囊炎,胆囊粘膜受到低灌注、缺血缺氧性损害也是发生急性坏疽性胆囊炎的重要诱因之一。此类坏疽性胆囊炎多发生于高龄合并心血管疾病或代谢性疾病、严重创伤、感染等全身性严重疾病患者,胆囊穿孔、胆汁性腹膜炎发生率高,并发症及死亡率均较高。对此类患者诊治过程中我们体会到以下几点:

3.1 早期明确诊断,正确选择手术时机。急性坏疽性胆囊炎主要临床表现为腹痛,多为右上腹或中上腹的持续性胀痛,发热以及血象白细胞计数的明显升高,B超等影像学可见胆囊肿大、壁厚、部分呈双边影,胆囊周围炎性渗出等表现。但由于部分病人就诊时间晚或临床表现不典型,以不完全性肠梗阻、右下肺感染、弥漫性腹膜炎为主要症状就诊的患者不在少数,这就要求临床医生在查看病人时提高警惕,避免漏诊、误诊。在有些老年患者,由于胆囊位置较高而右上腹压痛不明显,腹壁松弛无腹膜刺激征,这时要注意肝区的叩击痛是否明显,通常肝区叩痛明显的部位即为胆囊部位。合并不完全性肠梗阻病人,上腹部CT的检查有助鉴别。部分病人胆囊坏疽穿孔后胆囊可以不大,胆汁性腹膜炎与胰腺炎引起的腹水有时难以鉴别,需要注意的是胆囊坏疽穿孔所致腹腔积液主要局限在右上腹,而胰腺形态改变不明显,必要时可重复多次腹腔穿刺甚至置管引流以鉴别。值得一提的是,在CT或B超检查中发现胆囊积气的患者,需高度重视怀疑坏疽性胆囊炎的可能,这与引起胆囊坏疽的致病菌产气荚膜梭菌有关[2]。

急性坏疽性胆囊炎一经诊断原则上应早期急诊手术治疗。正确的手术时机的选择对患者术后恢复有着重要的影响,有学者建议宜早期(

3.2 避免严重并发症的发生。坏疽性胆囊炎急诊手术术中最常见的并发症有出血、胆管损伤、胆管残留结石等。本组患者均行胆囊切除而术中均无胆管损伤或胆管残余结石病例,个人体会是在术中要注意操作轻柔、避免粗暴的解剖和大块组织的钳夹离断。对炎症粘连严重的患者必要时行逆行胆囊切除术。普遍认为逆行切除胆囊会导致术中出血量增加,但对于坏疽性胆囊炎病人,大部分合并胆囊终末血供障碍,有的病人甚至在胆囊切除后都无法找到确切的胆囊动脉。术中认清胆囊壁解剖层次,剥离胆囊时注意避免进入肝床是减少术中出血的技巧之一。另外术中出血还可能因盲目钳夹而导致胆管的损伤,因此精细的胆囊三角解剖十分重要。近三角区的分离避免长时间的电凝、手术中保持清醒的头脑,时刻考虑到是否存在解剖变异都是避免胆管损伤的方法。对于术中胆总管扩张、扪及结石或胆囊管增粗并胆囊内小结石的病人,术中胆管的探查也是十分必要的。如病情不允许胆囊切除时,因先抢救生命,同时行胆囊造口引流术,最大限度控制感染,待病情稳定后再行胆囊切除术。[5]通过加强围手术期的管理,及时、早期的发现术后存在的各种指标异常、肺部感染、切口愈合不良并给予对症处理是患者早期痊愈的重要保障。

3.3 手术时间与患者治疗效果的关系。通过对本组病例的统计研究我们发现,患者年龄与平均住院时间、术后并发症的发生风险没有明显关系,而对住院费用的增加有明显相关。

参考文献

[1] 龙涤,方富义,闭永浩,等.急性坏疽性胆囊炎的危险因素分析[J].实用医学杂志,2010,26(15);2737-2739

[2] 黄洁,秦帅,毛恩强,等.坏疽性胆囊炎_重症急性胰腺炎的严重并发症之一[J].中国实用外科杂志,2011,30(1);76-79

篇3

摘要:目的:研究支扩宁合剂对支气管扩张症模型中性粒细胞弹性蛋白酶(NE)的作用,探讨支扩宁合剂疗效机理。方法:建立SD大鼠支气管扩张症模型,观察呼吸道冲洗液中性粒细胞弹性蛋白酶含量及支扩宁合剂干预后的变化,探讨它们在支气管扩张症发病中的地位及支扩宁合剂的干预效果。结果:支扩宁合剂明显降低NE含量(P<0.01)。结论:支扩宁合剂能显著减少支气管扩张症气道中NE释放,抑制其蛋白分解活性,这可能是其疗效机理之一,有进一步研究开发价值。

关键词:支扩宁合剂; 支气管扩张症; 实验研究; 动物模型 ; 中性粒细胞弹性蛋白酶

Effect of Zhikuoning Decoction on Neutrophil Elastase of Animal Model with Bronchiectasis

Abstract:Objective:To investigate the role of neutrophil elastase(NE) in the pathogenesis of bronchiectasis and the effect of Zhikuoning Decoction(a TCM prescription) on it;to assess and explain the therapeutical efficacy of Zhikuoning Decoction on bronchiectasis.Methods:Animal model was established by intra-bronchial injection with Pseudomonas Aeruginosa.The effect of Zhikuoning Decoction on animal model was investigated by analyzing NE content in BALF and the change of it after being treated with Zhikuoning Decoction,compared with ofloxacin.Results:Zhikuoning Decoction is better than ofloxacin to lower NE. Conclusion:Zhikuoning Decoction has satisfactory effect in lowering the release of NE,thus suppressing its proteolytic action.It is worth of the further investigation and wider clinical application.

Key words:Zhikuoning Decoction; Bronchiectasis; Experimental research; Animal model; Neutrophil elastase

支气管扩张症(bronchiectasis,BE)的发病机制尚未完全清楚,但近年来研究认为潜在致病微生物建群(colonization)、慢性炎症和蛋白分解酶形成一个慢性的、持续的、复杂的交互作用,导致支气管树的进行性破坏[1]。

BE气道炎症反应以中性粒细胞移行及继发分泌多种引起组织损伤的炎症介质为特征[2,3]。中性粒细胞弹性蛋白酶(neutrophil elastase,NE)是中性粒细胞释放的重要炎症介质之一,可降解细胞外基质[4],造成支气管-肺组织破坏,NE约占全部蛋白分解酶总分解活力的80%,除分解弹性蛋白外,它还能分解胶原蛋白、蛋白多糖、纤维连接蛋白等。NE促进炎症、细菌感染迁延[5],并引起粘液高分泌状态,其浓度及活性可反映该病的活动性和严重性[5,6]。因此,有学者提出,对BE应当针对炎症、NE、感染因素采取综合治疗,才能取得更好效果[5]。

因BE病程常迁延反复,长期疗程和细菌耐药性使抗生素的应用受到局限,而且抗生素治疗仅能在BE加重期控制气道感染,对慢性炎症和蛋白分解活动则几乎无效[7];迄今为止,尚未找到一种理想的NE抑制剂应用于BE的防治。我们经临床观察及动物实验研究初步表明,支扩宁合剂对BE有较好的疗效,但其机理尚不清楚。本实验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应用现代分子生物学技术,证实支扩宁合剂对BE动物模型NE的抑制作用,揭示了中药支扩宁合剂疗效机理的一个方面,报道如下。

1 实验材料

1.1 实验动物SD大鼠80只,体重185~220 g,雌雄不拘,由中国科学院上海实验动物中心提供,许可证号SCXK(沪)20020010。置于南京中医药大学SPF级实验室喂养。

1.2 细菌将标准绿脓杆菌菌株接种到培养基上,在37℃温育箱中培养24 h,用生理盐水冲洗数个典型菌落,按比浊法调整其浓度为105CFU・L1,配制绿脓杆菌液2 ml。由江苏省人民医院微生物室提供。

1.3 实验药品

1.3.1 支扩宁合剂3 000 ml(1.881 g/m1),为复方中药制剂,由南京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制剂室提供。方剂组成:黄芩10 g,桑白皮10 g,杏仁10 g,枳壳10 g,郁金10 g,南沙参10 g,麦冬10 g,薏苡仁15 g,冬瓜仁15 g,全瓜蒌15 g,黛蛤散15 g,丹参15 g,白茅根30 g。该方为60 kg标准体重患者的有效治疗量,相当于生药2.917 g・kg1・d1,按陈奇[8]动物剂量换算公式,大鼠的等效量相当于生药18.81 g・kg1・d1。以200 g大鼠等效量的5倍(生药18.81 g・d1)为治疗量。

1.3.2 氧氟沙星液1 500 ml(0.016 g/m1),北京制药厂,批号:020502。据报道[9],人BE的氧氟沙星有效剂量为0.01 g・kg1・d1,按陈奇动物剂量的换算公式,大鼠的等效量相当于0.064 5 g・kg1・d1。以200 g大鼠等效量的5倍(0.064 5 g・d1)为治疗量。

1.4 实验试剂大鼠NEELISA试剂盒由美国TPI公司生产,上海朗卡公司代购。批号: 0903F3。

1.5 实验仪器

1.5.1 BIORAD550 酶标仪BIORAD公司。

1.5.2 TL-420型恒温水箱江苏姜堰天力医疗设备厂。

2 实验方法

2.1 支气管扩张症模型的建立按文献[10]方法造模,并按照其标准进行检验,符合支张病理特征,认为造模成功。

2.2 动物分组将SD大鼠随机分为4组,每组20只。造模后予中药支扩宁合剂治疗组(简称中药组,A组);造模后予氧氟沙星治疗组(简称西药组,B组);造模后予生理盐水对照组(简称模型组,C组)。

空白对照组(简称空白组,D组):不作任何处理。

2.3 动物给药选择选择造模成功的中药组、西药组、模型组大鼠各15只,自造模第3周的第1天起,中药组、西药组、模型组分别以支扩宁合剂5 ml、氧氟沙星2 ml、生理盐水5 ml灌胃,2次/d,连续14 d。

空白对照组:不作任何处理,喂养28 d。

2.4 呼吸道冲洗液取材与处理第四周结束时,切开颈部皮肤,分离气管。穿刺插入静脉留置针,以生理盐水灌洗右肺支气管、肺泡,2~3 ml/次,反复4次,将回收的灌洗液离心(2 000 r/min×10 min,4℃),上清液分装冻存备用。

2.5 统计学处理数据采用SPSS 11.0 for Windows统计分析软件,计量资料用F检验,所用数据以±s)表示。

3 结果

表1 4组大鼠呼吸道冲洗液NE含量比较(略)

与C组比较,P

4 讨论

BE主要临床表现为慢性咳嗽、咯脓痰、咯血等,属中医学“咳嗽”“咯血”“肺痈”等范畴。

江苏省中医院中西医结合专业博士生导师曹世宏教授从事肺科医、教、研三十余载,对支气管扩张症尤为擅治,提出:“急则治标,泻火凉血为先;肺阴为体,滋阴润肺为本;澄本清源,清化行瘀为要;深痰固疾,持之以恒为贵”。在此原则指导下创立了“支扩宁合剂”。该方由《景岳全书》桑白皮汤、《统旨方》清金化痰汤演化而来。其中黄芩、桑白皮味苦气寒、清泻肺热。全瓜蒌、杏仁清热化痰、降气止咳。杏仁“止咳嗽,消痰润肺……”。薏苡仁、冬瓜仁健脾益气、化痰利湿、清热排脓,两药配伍取大黄牡丹汤、苇茎汤之意。枳壳、郁金理气宽胸、解郁行滞。白茅根、丹参清热凉血、活血化瘀。黛蛤散清肺化痰、凉肝止血。诸药合用共奏清热化痰、凉血行瘀、养阴润肺之功。

药理研究证实,黄芩活性成份黄芩苷可作为LTB4受体拮抗剂,抑制LTB4引起的中性粒细胞趋化反应[11]。黄芩甲醇提取物及黄芩苷、黄芩苷元和汉黄芩素可降低脂多糖诱导的IL1β合成50%以上[12]。丹参抑制肺泡巨噬细胞过度活化、减少炎性细胞浸润。体外实验证实丹参酮ⅡA对白细胞的游走趋化有明显的抑制作用,其抑制作用呈明显的剂量依赖性,并且有很好的直线相关性。丹参和丹参素对TNFα及IL6分泌有明显抑制作用[13]。中性粒细胞聚集是由致炎细胞因子TNFα,IL8,IL1β[14]及LTB4等介导的,黄芩、丹参等对这些细胞因子的抑制作用可降低BE气道中性粒细胞密度,从而使NE释放减少。另外,已证实丹参对弹性蛋白酶活性具有直接的抑制作用[15]。麦冬、白茅根等能增强机体免疫功能[16,17]。

本实验中,支扩宁合剂治疗组NE明显降低,与对照组相比,有非常显著性差异(P<0.01);提示支扩宁合剂能明显减少NE释放,从而抑制BE气道中NE的蛋白分解活性。这可能是支扩宁合剂对BE有较好防治作用的机理之一。但是由于支扩宁合剂是一中药复方制剂,具体是何种成分对NE具有抑制作用及如何发挥作用尚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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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秦小卫,郑茂荣,牟贤龙,等.黄芩苷对白三烯B4引起的银屑病患者中性粒细胞趋化反应的影响[J].中华皮肤科杂志,1998,31(2):116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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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Osika E,Cavaillon JM,Chadelat K,et al.Distinct sputum cytokine profiles in cystic fibrosis and other chronic inflammatory airway disease[J].Eur Respir J,1999,14:339346.

篇4

The application of C responded protein quota, neutral granular cell ratio, and the white blood cell counting in diagnosis of bacterial infection inflammation LAI Qi-wei,LEI Xiao-ping,ZHONG Pei-yi,HUANG Li-fang,DU Ri-chang,CHEN Huai-jing,LAI Yu-ling,DAI Chao-fu.The First Peoples Hospital of Shaoguan,Shaoguan 512000,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discuss application value of C responded protein(CRP) quota, neutral granular cell ratio(N%)and the white blood cell counting(WBC) in diagnosis of bacterial infection inflammation.Methods Uses the instrument is Sysemx the XT- 1800 i automatic blood corpuscle analyzers, Olympus the AU640 completely automatic biochemistry analyzer, Siemens the walkAway96 microorganism analyzer, separately carries on the C response protein to the diagnosis 320 example bacterial infection inflammation patient and 220 example non-bacterial infection inflammation patient CRP quota and neutral granular cell ratio,the white blood cell counting three determination results makes the related statistics analysis.Results CRP quota,N%,WBC the single item determination to the bacterial infection inflammation diagnosiss sensitivity and the peculiarity respectively is 91.3%, 78.1%, 71.3% and 69.1%, 90%, 91.8%; CRP quota and WBC,N% and WBC 2 parallel union determinations sensitivity and the peculiarity respectively is 97.5%, 93.7% and 63.6%, 78.2%; The series unions sensitivity and the peculiarity respectively is 71.2%, 68.8% and 97.3%, 99.1%; CRP quota and N%, WBC 3 parallel union determinations sensitivity and the peculiarity is 100%, 61.8%; The series unions sensitivity and the peculiarity is 67.5%, 100%. After the U-test, the parallel union determinations sensitivity with various single items determination sensitivity, the series union determinations peculiarity has statistics significance with between various single items determination peculiarity difference (P

【Key words】 Bacterial infection inflammation; C responds protein; Neutral granular cell ratio; White blood cell counting

细菌感染炎症是临床常见的一个病理过程,可以发生于机体各部位的组织和器官,例如毛囊炎、扁桃体炎、肺炎、肾炎等。急性炎症平时具有红、肿、热、痛、机能掩藏等变化,同时常伴有发热、白细胞增多等全身反应。实验室检查方法多,最明确诊断莫过于找到细菌病原体,但感染疾病的感染途径较多,病情一般较重,早期诊断比较困难。实验室细菌感染诊断的检查是血、脑脊液、尿、便、痰、脓液、骨髓、胸腹水等标本的培养分离涂片镜检鉴定,其过程需1周左右,费时费力,阳性率又低,尚不能广泛应用于各级医院,特别是基层。本文通过回顾性统计分析,选取确诊炎症(细菌培养阳性)320例,非细菌感染(病毒感染,其它支原体、衣原体感染及正常)220例,分别作单项、2项、3项的联合分析统计,探讨C反应蛋白(CRP)定量与中性粒细胞比值(N%)、白细胞计数(WBC)联合测定在细菌感染炎症诊断中的应用价值。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05年1月~2010年12月本院住院和门诊患者,确诊细菌感染炎症(细菌培养阳性)320例,男160例,女160例,年龄5~61岁,平均(29±2.5)岁,其中血100例、脑脊液9例、尿41例、便27例、痰40例、脓液31例、骨髓5例、胸腹水7例、泌尿生殖系统标本54例、创伤感染标本6例。非细菌感染(病毒感染11例,其他支原体感染9例,衣原体感染10例及正常人190例)220例,男110例,女110例,年龄5~61岁,平均(29±2.1)岁。两组一般情况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P>0.05)。

1.2 标本采集及处理方法 选取病例要求是CRP定量、中性粒细胞比值、白细胞计数此3项测定结果在1天之内报告(基本是同时抽血作此3项检查的)。CRP定量标本为空腹用干试管抽取空腹静脉血2 ml,3000 r/min离心10 min,取得无溶血血清上机测定;中性粒细胞比值和白细胞计数采用EDTAK2抗凝管静脉血2 ml混匀上机测定血常规[1]。

1.3 方法、仪器及诊断标准 CRP定量采用颗粒增强免疫透射比浊法,试剂为英国Randox laboratories Ltd.公司产品,仪器是Olympus AU640全自动生化分析仪;中性粒细胞比值、白细胞计数采用日本Sysemx XT- 1800i血液分析仪[4],试剂为仪器厂家专用配套试剂,每天同时加入质控样本,符合要求后再行测定。CRP定量>6 mg/L,中性粒细胞比值>70%,白细胞计数>10.0×109/L为截断值(阳性判定标准)[2]。

1.4 细菌感染炎症确诊 选取的细菌感染炎症确诊病例为血、脑脊液、尿、便、痰、脓液、骨髓、胸腹水、泌尿生殖系统标本、创伤感染标本等细菌培养阳性病例,采用的仪器是Siemens walkAway96微生物分析仪。

1.5 测定结果分析

1.5.1 联合测定 (1)平行联合测定:CRP定量与中性粒细胞比值、白细胞计数三项测定结果任何一项出现阳性结果即判定平行联合测定阳性;(2)系列联合测定: CRP定量与中性粒细胞比值、白细胞计数三项测定结果同时出现阳性结果才判定系列联合测定阳性。

1.5.2 评价指标 诊断测定评价指标:灵敏度Sensitivity,Se=a/(a+c)×100%;特异度specificity,Sp=d/(b+d)×100%;准确度accuracy,Ac=(a+d)/(a+b+c+d) ×100%;阳性预测值(positive predictive value,+PV)=a/(a+b)×100%;阴性预测值(negative predictive value,-PV)=d/(c+d)×100%,其中a为患病组的阳性数,b为对照组的阳性数,c为患病组的阴性数,d为对照组的阴性数。

1.6 统计学处理 采用u检验,比较两测定的灵敏度和特异度。

2 结果

经u检验,平行联合测定的灵敏度与各单项测定灵敏度之间,系列联合测定的特异度与各单项测定特异度之间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本文在细菌培养阳性确诊病例基础上,系统评价CRP定量与N%、WBC单项及联合测定对细菌感染炎症的诊断价值。从本文统计可发现,单项测定中CRP定量相比N%和WBC,灵敏度高而特异度较低。由于 WBC、N%应用广泛,更适宜急诊,再与CRP定量联合测定比较,结果发现, WBC和CRP定量平行联合测定的灵敏度可提高至97.5%,三者平行联合测定的灵敏度可达100%,阴性预测值达100%。而WBC和N%系列联合测定的特异度可达99.1%,三者系列联合特异度可达100%,阳性预测值达100%。经u检验,平行联合测定的灵敏度与各单项测定灵敏度之间,系列联合测定的特异度与各单项测定特异度之间差异均有有统计学意义(P

白细胞分类计数是细菌性感染较好的实验诊断指标,能为临床诊断提供较为可靠的依据。但由于目前白细胞分析仪的广泛使用,仪器分类的结果不一定全部可信,需同时做血涂片瑞氏染色分类,但瑞氏染色分类耗时较长,限制了其在临床上的广泛应用。WBC的基础值个体差异较大,正常值范围较宽,根据异常结果的判定标准,只有在<4.0×109/L或>10.0×109/L时才被认为异常,而且升高不显著,只成一倍至几倍增长。并且WBC总数易受运动、精神等多种因素影响,所以WBC用于细菌性感染的诊断敏感性不够,有一定局限性。

CRP是一种急性时相反应蛋白,CRP在健康人群中浓度很低,当人体受相应刺激时血中浓度急剧升高,甚至可达正常人的2 000倍,CRP能激活中性白细胞系统,在补体系统免疫中扮演了一个重要生物学角色。而WBC、N%的测定仅有部分病例对诊断有帮助,而部分病例的WBC、N%与临床症状不相符合。CRP测定应用显出重要性。CRP主要是由肝细胞合成,受白细胞介素、TNF等炎症因子的调节。正常情况下每天合成1~10 mg,急性炎症时每天可合成1 g[3],CRP通常在机体受到感染、外伤、肿瘤及理化因素刺激后5~8 h迅速升高,24 h内峰值可为正常值的数百倍;半衰期为5~7 h,若感染得到控制,CRP可在24~48 h内快速下降,1周后恢复正常。CRP含量的增高有助于临床对上呼吸道细菌感染的早期诊断,应作为常规项目推广,以减少抗菌药物的不合理使用。而CRP在病毒感染时无显著升高,这为疾病早期感染类型的鉴别提供了极其重要的依据[4]。CRP可作为鉴别感染病原类型的重要辅助指标,并对治疗起指导作用,确定抗生素的疗效,并且个体的 CRP基础水平和未来心血管疾病的发病关系密切[5,6]。

CRP定量与N%、WBC联合测定可以较好地指导临床用药,更好地预防抗生素的滥用以及所导致的不良后果、不良反应以及耐药菌株的不断增多。

参 考 文 献

[1] 向金玉.C-反应蛋白和结核抗体联检在诊断结核病中的临床意义[J].中国医学创新,2011,8(8):111-112.

[2] Opstaken RM,Muris JM,Knottnerus JA,et al.Contributions of symptoms,sign,erythrocyte sedimentation rate, and C reactive protein to a diagnosis of pneumonia in acute lower respiratory tract infection[J].Br J Gen Pract,2003,53(490):358-361.

[3] 曹秀华,吴晓棠,王成英,等.C-反应蛋白检测的临床应用[J].中国医学创新,2009,6(33):249-251.

[4] 许琳,陈雅雯.C-反应蛋白监测对急诊手术后的意义探讨[J].中国医学创新,2010,7(27):61-62.

篇5

编号: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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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户:_________

_________银行:

鉴于你行向_________(下称“借款人”)提供(币种)_________贷款(金额)_________(大写:_________)(下称“贷款”)。该借款合同(下称“合同”)编号为_________。该贷款期限为_________,利率为_________,用于_________。本保证人已了解并同意“合同”所有条款,应“借款人”要求,现本保证人同意为上述“贷款”全额担保,特此开立以你行为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书,向你行保证如下:

一、本保证人保证“借款人”全面履行“合同”。如“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偿付各期到期(包括被宣布到期)应付款项,包括本金、利息、费用、罚息、违约金和赔偿金(以下称“到期应付款项”),不论由何原因造成,对此全部和任何“到期应付款项”,本保证人保证按下述第二条规定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和/或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果“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如数偿付上述“一期应付款项”,你行即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索偿,而无须先行向借款人追偿(/处分抵押品),本保证人保证在收到你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十五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借款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以“合同”规定的币种主动支付给你行,应支付额计算至本保证人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即作为付款凭证,对本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如果本保证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担保责任,由此造成的延付利息和你行的其它经济损失由本保证人承担;同时,你行有权从本保证人存款帐户中扣收上述全部“到期应付款项”和延付利息。本保证人保证不提出异议和抗辩。

四、本保证人同意,今后若需追加“贷款”金额,对不超过“合同”金额_________%的追加贷款部分,按本担保书规定承担担保义务。

五、在“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前,本保证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保证项下义务而获得的任何代位权和索偿权。如果“借款人”向本保证人提供抵押品,非经你行书面同意,本保证人也不应行使抵押项下的权利;如果经你行同意处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项保证首先用于向你行偿付上述“到期应付款项”。

六、本保证人在此同意,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本担保书第一、二、三、四条规定的连带偿付责任(/连带赔偿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本担保书继续有效。

1.本担保项下所有当事人变更各自的名称、地址、合资合作合同、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借款人合并、分立、停业、撤销、解散、破产等;

2.你行延缓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和/或本担保项下的权利,或对“贷款”项下的还款给予任何宽限,或与“借款人”之间达成其它任何形式的和解或变通执行方式,无论是否通知本保证人;

3.“借款人”执行其上述主管部门下达的任何行政指令和规定,或“借款人”与任何单位签署任何合同、协议、契约及其它文件;本保证人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何行政指令和规定。

七、如果全部或部分“到期应付款项”由“借款人”清偿以后,发生“借款人”破产被清盘,而根据法律规定该全部或部分清偿无效,届时,本担保书对该全部或部分“到期应付款项”继续承担本担保书规定的担保义务。

八、本保证人在此同意及确认,如你行与“借款人”修改、补充、删除“合同”条款,丝毫不影响上述第一、二、三、四条规定的担保责任和义务,但是变更“贷款”用途条款者除外。除“贷款”用途条款变更以外,“合同”中其他条款的变更无需征得本保证人同意。“合同”中与担保金额和期限有关的条款变更以后,本担保书的担保期限即自动顺延,上述担保义务不变,除非本保证人主动偿付全部“到期应付款项”;担保金额则按本担保书规定的范围及上述期限变更后的贷款利率执行,除非本保证人另有书面承诺。

九、本保证人将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关的财务报表,并将上述第六条第1款中本保证人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你行。

十、你行可自主转让本担保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本担保书的受益人包括你行、你行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十一、本保证人的继承人、人或受让人将受本担保书所有条款的约束,承担本担保项下的全部担保责任。但非经你行书面同意,本保证人不会转让任何担保义务。

十二、本担保书是连续性的担保,自开立之日起生效,直至“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款项”偿清后自动失效。

十三、在执行本担保书过程中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本担保项下受益人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担保书正本一式_________份,你行执_________分,本保证人和“借款人”各执一份。

保证人(公章):_________

签发人(签字):_________

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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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你行向_________(下称借款人)提供(币种)_________贷款(金额)_________(大写:_________)(下称贷款)。该借款合同(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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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你行向_________(下称“借款人”)提供(币种)_________贷款(金额)_________(大写:_________)(下称“贷款”)。该借款合同(下称“合同”)编号为_________。该贷款期限为_________,利率为_________,用于_________。本保证人已了解并同意“合同”所有条款,应“借款人”要求,现本保证人同意为上述“贷款”全额担保,特此开立以你行为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书,向你行保证如下:

一、本保证人保证“借款人”全面履行“合同”。如“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偿付各期到期(包括被宣布到期)应付款项,包括本金、利息、费用、罚息、违约金和赔偿金(以下称“到期应付款项”),不论由何原因造成,对此全部和任何“到期应付款项”,本保证人保证按下述第二条规定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和/或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果“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如数偿付上述“一期应付款项”,你行即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索偿,而无须先行向借款人追偿(/处分抵押品),本保证人保证在收到你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十五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借款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以“合同”规定的币种主动支付给你行,应支付额计算至本保证人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即作为付款凭证,对本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如果本保证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担保责任,由此造成的延付利息和你行的其它经济损失由本保证人承担;同时,你行有权从本保证人存款帐户中扣收上述全部“到期应付款项”和延付利息。本保证人保证不提出异议和抗辩。

四、本保证人同意,今后若需追加“贷款”金额,对不超过“合同”金额_________%的追加贷款部分,按本担保书规定承担担保义务。

五、在“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前,本保证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保证项下义务而获得的任何代位权和索偿权。如果“借款人”向本保证人提供抵押品,非经你行书面同意,本保证人也不应行使抵押项下的权利;如果经你行同意处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项保证首先用于向你行偿付上述“到期应付款项”。

六、本保证人在此同意,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本担保书第一、二、三、四条规定的连带偿付责任(/连带赔偿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本担保书继续有效。

1.本担保项下所有当事人变更各自的名称、地址、合资合作合同、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借款人合并、分立、停业、撤销、解散、破产等;

2.你行延缓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和/或本担保项下的权利,或对“贷款”项下的还款给予任何宽限,或与“借款人”之间达成其它任何形式的和解或变通执行方式,无论是否通知本保证人;

3.“借款人”执行其上述主管部门下达的任何行政指令和规定,或“借款人”与任何单位签署任何合同、协议、契约及其它文件;本保证人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何行政指令和规定。

七、如果全部或部分“到期应付款项”由“借款人”清偿以后,发生“借款人”破产被清盘,而根据法律规定该全部或部分清偿无效,届时,本担保书对该全部或部分“到期应付款项”继续承担本担保书规定的担保义务。

八、本保证人在此同意及确认,如你行与“借款人”修改、补充、删除“合同”条款,丝毫不影响上述第一、二、三、四条规定的担保责任和义务,但是变更“贷款”用途条款者除外。除“贷款”用途条款变更以外,“合同”中其他条款的变更无需征得本保证人同意。“合同”中与担保金额和期限有关的条款变更以后,本担保书的担保期限即自动顺延,上述担保义务不变,除非本保证人主动偿付全部“到期应付款项”;担保金额则按本担保书规定的范围及上述期限变更后的贷款利率执行,除非本保证人另有书面承诺。

九、本保证人将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关的财务报表,并将上述第六条第1款中本保证人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你行。

十、你行可自主转让本担保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本担保书的受益人包括你行、你行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十一、本保证人的继承人、人或受让人将受本担保书所有条款的约束,承担本担保项下的全部担保责任。但非经你行书面同意,本保证人不会转让任何担保义务。

十二、本担保书是连续性的担保,自开立之日起生效,直至“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款项”偿清后自动失效。

十三、在执行本担保书过程中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本担保项下受益人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担保书正本一式_________份,你行执_________分,本保证人和“借款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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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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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你行向_________(下称“借款人”)提供(币种)_________贷款(金额)_________(大写:_________) (下称“贷款”)该借款合同(下称“合同”)编号为_________.该贷款期限为_________,利率为_________,用于 _________.本保证人已了解并同意“合同”所有条款,应“借款人”要求,现本保证人同意为上述“贷款”全额担保,特此开立以你行为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书,向你行保证如下:

一、本保证人保证“借款人”全面履行“合同”。如“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偿付各期到期(包括被宣布到期)应付款项,包括本金、利息、费用、罚息、违约金和赔偿金(以下称“到期应付款项”),不论由何原因造成,对此全部和任何“到期应付款项”,本保证人保证按下述第二条规定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和/或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果“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如数偿付上述“一期应付款项”,你行即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索偿,而无须先行向借款人追偿(/处分抵押品),本保证人保证在收到你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十五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借款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以“合同”规定的币种主动支付给你行,应支付额计算至本保证人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即作为付款凭证,对本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如果本保证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担保责任,由此造成的延付利息和你行的其它经济损失由本保证人承担;同时,你行有权从本保证人存款帐户中扣收上述全部“到期应付款项”和延付利息。本保证人保证不提出异议和抗辩。

四、本保证人同意,今后若需追加“贷款”金额,对不超过“合同”金额_________%的追加贷款部分,按本担保书规定承担担保义务。

五、在“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前,本保证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保证项下义务而获得的任何代位权和索偿权。如果“借款人”向本保证人提供抵押品,非经你行书面同意,本保证人也不应行使抵押项下的权利;如果经你行同意处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项保证首先用于向你行偿付上述“到期应付款项”。

六、本保证人在此同意,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本担保书第一、二、三、四条规定的连带偿付责任(/连带赔偿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本担保书继续有效。

1.本担保项下所有当事人变更各自的名称、地址、合资合作合同、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借款人合并、分立、停业、撤销、解散、破产等;

2.你行延缓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和/或本担保项下的权利,或对“贷款”项下的还款给予任何宽限,或与“借款人”之间达成其它任何形式的和解或变通执行方式,无论是否通知本保证人;

3.“借款人”执行其上述主管部门下达的任何行政指令和规定,或“借款人”与任何单位签署任何合同、协议、契约及其它文件;本保证人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何行政指令和规定。

七、如果全部或部分“到期应付款项”由“借款人”清偿以后,发生“借款人”破产被清盘,而根据法律规定该全部或部分清偿无效,届时,本担保书对该全部或部分“到期应付款项”继续承担本担保书规定的担保义务。

八、本保证人在此同意及确认,如你行与“借款人”修改、补充、删除“合同”条款,丝毫不影响上述第一、二、三、四条规定的担保责任和义务,但是变更“贷款”用途条款者除外。除“贷款”用途条款变更以外,“合同”中其他条款的变更无需征得本保证人同意。“合同”中与担保金额和期限有关的条款变更以后,本担保书的担保期限即自动顺延,上述担保义务不变,除非本保证人主动偿付全部“到期应付款项”;担保金额则按本担保书规定的范围及上述期限变更后的贷款利率执行,除非本保证人另有书面承诺。

九、本保证人将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关的财务报表,并将上述第六条第1款中本保证人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你行。

十、你行可自主转让本担保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本担保书的受益人包括你行、你行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十一、本保证人的继承人、人或受让人将受本担保书所有条款的约束,承担本担保项下的全部担保责任。但非经你行书面同意,本保证人不会转让任何担保义务。

十二、本担保书是连续性的担保,自开立之日起生效,直至“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款项”偿清后自动失效。

十三、在执行本担保书过程中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本担保项下受益人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讼。

十四、本担保书正本一式_________份

,你行执_________分,本保证人和“借款人”各执一份。

保证人(公章)_________

签发人(签字)_________

篇8

在此,我 (以下简称担保人)愿为上述合同中的借款人提供担保,并愿为之承担在合同中所有连带经济责任,特郑重声明如下:

第一条 本担保人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本担保人以足够偿还本担保金额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担保书所规定的义务。本担保人并在此声明,本担保书的开立已依法办妥一切必要手续,是合法的、有效的。

第二条 本担保书担保最高金额为贷款的本金人民币 及该贷款的全部应付利息及费用。

第三条 本担保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文件,担保人的任何其他经济行为不改变本担保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担保人收到你行出具的借款人未能按期支付到期应付款项的证明及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通知后,保证按付款通知规定的付款日,主动无条件向你行付清全部应付担保款项。你行出具的借款人无力支付到期应付款项的证明和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通知是终结性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有约束力。

第五条 本担保书不受借款人上级单位任何指令的制约,不受借款人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制约,也不受借款人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的制约,本担保书始终有效。

只要担保的贷款本金不增加,你行对本担保贷款的合同任何修改或变通执行,均不改变担保人对贷款本息、费用偿付的担保责任。

第六条 担保人若未按你行通知期限偿款,担保人在此授权你行直接借记担保人账户,账号附后。

第七条 担保人如遇撤销、改组、破产或其他原因,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时,须提前3个月主动通知你行并推荐继承担保人,经你行确认继承担保人后,担保人协助办理担保责任转移手续。在转移担保责任未办妥前,担保人仍承担担保责任。

第八条 本担保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或担保人偿清全部借款本息时自动失效。

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篇9

在此,我 (以下简称担保人)愿为上述合同中的借款人提供担保,并愿为之承担在合同中所有连带经济责任,特郑重声明如下:

第一条 本担保人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本担保人以足够偿还本担保金额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担保书所规定的义务。本担保人并在此声明,本担保书的开立已依法办妥一切必要手续,是合法的、有效的。

第二条 本担保书担保最高金额为贷款的本金人民币 及该贷款的全部应付利息及费用。

第三条 本担保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文件,担保人的任何其他经济行为不改变本担保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担保人收到你行出具的借款人未能按期支付到期应付款项的证明及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通知后,保证按付款通知规定的付款日,主动无条件向你行付清全部应付担保款项。你行出具的借款人无力支付到期应付款项的证明和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通知是终结性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有约束力。

第五条 本担保书不受借款人上级单位任何指令的制约,不受借款人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制约,也不受借款人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的制约,本担保书始终有效。

只要担保的贷款本金不增加,你行对本担保贷款的合同任何修改或变通执行,均不改变担保人对贷款本息、费用偿付的担保责任。

第六条 担保人若未按你行通知期限偿款,担保人在此授权你行直接借记担保人账户,账号附后。

第七条 担保人如遇撤销、改组、破产或其他原因,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时,须提前3个月主动通知你行并推荐继承担保人,经你行确认继承担保人后,担保人协助办理担保责任转移手续。在转移担保责任未办妥前,担保人仍承担担保责任。

第八条 本担保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或担保人偿清全部借款本息时自动失效。

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担保人地址:

篇10

委托人:钟惠华,广州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张裕新,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总裁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市计划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城中路49号市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李栋辉,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人:吴剑翘,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人:陈卓伦,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市财政局,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城中路49号市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黄振平,该局局长。

委托人:黄博君,该局直属分局局长。

委托人:贾世波,肇庆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群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城公司)因与肇庆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肇庆市计委)、肇庆市财政局担保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粤法经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87年10月21日,肇庆市棉纺厂(以下简称棉纺厂)、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签订《中外合作经营广庆棉纺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庆公司)合同》,约定:棉纺厂投资中的400万美元由纺织公司在香港设立的群城公司代为筹借,合作企业广庆公司投产后头四年以各方缴纳所得税后利润、折旧偿还。1987年10月15日,肇庆市计委和肇庆市财政局共同出具了一份《担保书》,承诺:“我市棉纺厂与纺织公司、群城公司以合作经营形式组建广庆公司,总投资中,棉纺厂投资的400万美元,是委托群城公司在香港筹借的,投产后由合作企业的税利和折旧资金偿还贷款本息,如果五年内仍偿还不完时,其余额由我市以地方外汇负责偿还。特此担保。”1987年11月4日,合作合同经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粤经贸资字〔1987〕298号”文批准生效。广庆公司成立后需追补资金,1988年9月18日,棉纺厂、纺织公司、群城公司又签署补充合同,约定棉纺厂需追加的225万美元仍由群城公司在香港代为筹借。1988年11月18日,肇庆市计委向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了一份《担保书》,承诺:“由棉纺厂、纺织公司与群城公司合作经营的广庆公司,需追加外汇投资450万美元,其中棉纺厂承担225万美元的责任,我委现作为棉纺厂该项借款的偿还担保人,向贵委保证棉纺厂将按贵委的要求按期偿还该款项借款225万美元本息,如因不可预见的原因该厂丧失偿还能力,我委将以本市地方留成外汇代其偿还。”补充合同于1989年3月13日经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粤经贸字〔1989〕045号”文批准生效。经肇庆市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群城公司代为筹借的资金已全部投入了合作企业。事后由于合作企业没能依约偿还投资本息,群城公司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对棉纺厂所欠625万美元本息进行了仲裁,并作出裁决:棉纺厂应向群城公司支付借款本息9972134.74美元以及群城公司办案费用人民币321790元,仲裁费人民币823000元亦由其承担。但仲裁庭认为肇庆市财政局和肇庆市计委出具的担保书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且独立于合作合同,不属合同仲裁条款的管辖范围,对群城公司要求肇庆市财政局和肇庆市计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作处理。群城公司遂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另查,1988年3月2日,根据国务院国函〔1988〕6号文件的规定,撤销肇庆地区,将肇庆市升为地级市;设立肇庆市端州、鼎湖两个市辖区;将原肇庆地区的高要、四会、广宁、怀集、封开、德庆、云浮、

新兴、郁南、罗定十个县划归肇庆市管辖。在肇庆市升格过程中,原地区直机关单位统称谓市直机关单位,机构名称一律冠以肇庆市称谓。原肇庆市直机关单位则称端州区直机关单位。本案1987年10月15日担保书的原肇庆市计委和肇庆市财政局已变更为现在的端州区计委和端州区财政局。1988年11月28日担保书是肇庆市升为地级市后的肇庆市计委出具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群城公司与肇庆市财政局、肇庆市计委的担保合同纠纷。群城公司依据1987年10月15日和1988年11月18日两份担保书向该院起诉肇庆市财政局、肇庆市计委,请求他们承担清偿其所担保的债务人肇庆棉纺厂向群城公司借款本息之责任。经查,1988年3月2日原肇庆市已根据国务院国函〔1988〕6号文升为地级市,原肇庆市直属机关变更为端州区直属机关。群城公司向该院提交的1987年10月15日担保书的担保人肇庆市财政局和肇庆市计委已发生变更,并非本案的肇庆市计委和肇庆市财政局。群城公司亦没有证据证明原肇庆市升为地级市后原肇庆市财政局、肇庆市计委的债权债务已向本案的肇庆市计委和肇庆市财政局转移,因此群城公司依据该担保书请求肇庆市财政局和肇庆市计委承担为债务人棉纺厂400万美元借款的担保责任没有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1988年11月18日担保书的保证人为本案原审被告肇庆市计委,肇庆市计委作为机关法人,为棉纺厂向群城公司借款225万美元出具担保书,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机关不能充当经济合同的保证人的规定,肇庆市计委的担保人资格不合格,其担保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肇庆市计委应对该保证合同无效致群城公司遭受的损失承担过错责任,即对棉纺厂不能清偿群城公司225万美元的债务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此,群城公司要求肇庆市财政局承担偿还625万美元本息担保责任、肇庆市计委承担偿还400万美元本息担保责任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群城公司要求肇庆市财政局、肇庆市计委承担因办理仲裁案支付的各项费用的请求,也无法律依据,亦予驳回。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6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肇庆市计委1988年11月18日出具的担保无效。二、肇庆市计委应对1988年11月18日担保的225万美元本息的债务,在棉纺厂不能向群城公司完全清偿时,对棉纺厂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三、驳回群城公司对肇庆市计委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群城公司对肇庆市财政局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2678.25元,由群城公司负担410142.60元,肇庆市计委负担102535.65元。本案受理费群城公司已预交,肇庆市计委应负担部分由其迳付给群城公司,不再做清退。

群城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为肇庆市计划委员会的两次担保是更换了法人主体的担保,肇庆市升为地级市后的肇庆市计划委员会和肇庆市财政局不承担肇庆市升级前的肇庆市计划委员会和肇庆市财政局对外承担的债务,是十分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同时,引用国务院的“批复”也有不当;二、原审判决对经国家计委批准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利用境外贷款建设出口生产体系项目而转贷的外汇贷款由国家机关担保认定和判决担保无效,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并且肇庆市计委和肇庆市财政局出具《担保书》时,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国家机关的担保并无禁止性规定;三、原审判决在“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叙述,“广庆公司投产后需追补资金,1988年9月18日,三方又签署补充合同”是事实认定错误;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被上诉人的担保是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包括债务人委托上诉人代筹借的外汇资金本息和上诉人委托实现此项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六、被上诉人违反其担保承诺没有按其担保履行其保证义务;七、外汇制度改革等都不能成为被上诉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理由。请求本院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粤法经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上诉人肇庆市计划委员会和被上诉人肇庆市财政局负责清偿它们所担保的债务人肇庆市棉纺厂委托上诉人代为筹借的外汇资金的本息及为实现此项债权的费用。

被上诉人肇庆市计委答辩称:一、上诉人引用法律错误,《担保法》不能适用于本案;二、确定诉讼主体错误,原肇庆市财政局、计委出具的“担保书”的法律责任应由现端州区财政局、计委承担。被原审原告起诉的是现肇庆市财政局、现肇庆市计划委员会,这些新老单位虽然名称相同,但确系截然不同的单位,且在法律上没有承继关系;三、认为担保书有效有悖于法律规定,自1984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有国家机关不能为经济合同担保的规定,国家机关提供的担保应确认为无效;四、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计委”出具的两份担保书的约定,即使计委须承担责任,充其量也是一种补充性的责任;五、上诉人请求判决实现债权的费用于法无据。此外,被上诉人肇庆市计委还对原审判决提出了意见。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发回重审或者改判其不承担保证责任。被上诉人肇庆市财政局答辩称:上诉人始终将答辩人与原肇庆市财政局(即现肇庆市端州区财政局)混为一谈。答辩人在1988年3月肇庆市地改市前是“肇庆地区行政公署财政处”,因此1987年10月15日“担保书”上落款的“肇庆市财政局”并非是答辩人,本案完全与答辩人无关,请求本院依法驳回群城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肇庆市计委和肇庆市财政局1987年10月15日的《担保书》,是在国务院1988年1月7日国函〔1988〕6号《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给广东省人民政府的批复》之前出具的。该批复明确:撤销肇庆地区,将肇庆市升为地级市;设立肇庆市端州、鼎湖两个市辖区;将原肇庆地区的高要、四会等十个县归肇庆市管辖,这说明升格后的肇庆市政府在辖区范围、行政职权方面都有所扩大,实际上承继了原肇庆行署的职能。而原肇庆市直机关则变更为肇庆市端州区直机关,故原肇庆市计委和肇庆市财政局的职能和民事权利义务应由现在的肇庆市端州区计委和财政局承继。地改市后的肇庆市计委和肇庆市财政局与1987年10月15日的《担保书》没有任何关系,因此,群城公司无权依据1987年10月15日的《担保书》向现在的肇庆市计委和肇庆市财政局主张权利。上诉人群城公司要求现肇庆市计委和财政局应当承担地改市前的肇庆市计委和财政局的担保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应予驳回。

肇庆市计委1988年11月18日向省经贸委出具的《担保书》是在国务院国函〔1988〕6号文件之后做出的,系地改市后的肇庆市计委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4月2日公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因此,作为国家机关的肇庆市计委于1988年11月出具的担保书应当确认为无效。由于本案所涉及的项目不属于担保法第八条所指的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的转贷,故群城公司认为本案的主债务是经国家计委批准并经广东省政府决定利用境外贷款建设出口生产体系项目政府贷款的一部分,国家机关担保应为有效的理由不成立。肇庆市计委虽然在答辩中称该担保是向省外经贸委出具的,群城公司不能依据该担保书向其主张权利,但考虑到群城公司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属企业驻港公司,并且该担保书中其为棉纺厂项目贷款的意思表示清楚,同时肇庆市计委对一审判决其承担对1988年11月18日担保的225万美元本息的债务,在棉纺厂不能向群城公司完全清偿时,对棉纺厂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肇庆市计委并未提出上诉,所以,对群城公司的上诉和肇庆市计委答辩时提出的主张均予驳回。鉴于担保无效,群城公司和肇庆市计委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一审法院判决肇庆市计委对棉纺厂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群城投资有限公司上诉无理,应予驳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