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28 07:31:10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各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20〕73号)和《关于下达2021年化肥减量增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农〔2021〕30号)等文件精神,现组织各镇街道申报2021年化肥减量增效示范项目,现就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和实施主体
项目申报单位为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农业经济发展办),项目实施主体2021年水稻核查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规模种植大户。实施2021年平湖市省级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等项目的不能重复补助。
2.项目实施要求
项目实施主体必须全面落实化肥实名制购买,并将化肥农药使用记录通过金服在线小程序录入。验收时未达到要求的不予补助。
二、项目实施内容
(一)化肥减量增效万亩示范区建设。2个镇街道分别建设1 个水稻化肥减量增效技术服务示范区,每个示范区实施面积不少于1万亩,要求相对集中连片,示范区内配方肥到位率达到90%以上,化肥用量减少5%以上。配方肥亩均用量原则上不超过30公斤,配方肥品种由项目实施主体从《平湖市2021年配方肥供应商备案目录》中自主选择。
(二)化肥定额制示范方建设。化肥定额制示范方建设按 《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投入化肥定额制示范方建设方案>的通知》(浙耕肥发〔2020〕26号)文件要求执行。水稻连片不小于200亩。示范方内开展“实名购买-限量施用-技术配套-监管激励”全生产过程化肥定额施用管理模式示范,规模主体建立实际购肥、用肥等信息档案。推荐使用具有缓控释效果的水稻配方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等新型肥料,其中水稻配方肥亩均用量不超过30公斤,有机无机复混肥亩均用量不超过50公斤。肥料品种由项目实施主体从《平湖市2021年商品有机肥供应商备案目录》和《平湖市2021年配方肥供应商备案目录》中自主选择水稻整个生育期亩均化肥使用总量(折纯)和氮肥使用量(折纯)原则上不超过《平湖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定额制施用标准》(平农〔2019〕175号)。
(三)配方肥推广应用。2个万亩示范区配方肥应用覆盖率90%以上,5个化肥定额制示范方配方肥应用全覆盖。以示范区、示范方建设为抓手,带动全市配方肥累计示范面积5万亩以上。水稻亩均可补助数量不超过30公斤,配方肥品种由项目实施主体从《平湖市2021年配方肥供应商备案目录》中自主选择。
三、项目资金补助环节
全市计划推广水稻、小麦等作物配方肥1560吨,每吨补助500元,合计补助78万元。
四、项目申报材料
(一)申报时间
2021年4月6日至4月12日,逾期未申报者视作自愿放弃。
(二)申报材料
1.项目实施方案简表
2.化肥“两制”承诺书(申报化肥定额制示范方的项目实施主体需单独提供)
申报材料一式五份,送市植保土肥技术推广中心(市新华北路500号北幢403室),联系电话:85038906。
五、其他事项
项目申报后,市农业农村局将适时开展立项评审、拟立项公示,项目实施任务下达后,方可开展项目实施。
平湖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2日
附件1
化肥减量增效万亩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简表
项目名称
***镇水稻化肥减量增效万亩示范区
申报单位(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实施主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项目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
2021年,**镇申报化肥减量增效万亩示范区1个,实施面积***亩,涉及主体***个,合计应用水稻配方肥****吨,申请补助***万元。其中,(实施单位名称)建设地点***村,应用水稻配方肥面积***亩,申请补助配方肥***吨;(实施单位名称)建设地点***村,应用水稻配方肥面积***亩,申请配方肥***吨;
计划总投资(万元)
申请补助资金
(万元)
项目真实性承诺:
本单位保证申报材料数据真实完整,与其他各类财政补助项目无重复申报,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化肥定额制示范方建设实施方案简表
项目名称
化肥定额制示范方建设
申报单位(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实施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项目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
2021年,**镇申报水稻化肥定额制示范方1个,合计示范面积***亩,涉及主体***个,合计应用水稻配方肥****吨,申请补助***万元。其中,(实施单位名称)建设地点***村,水稻化肥定额制示范面积***亩,申请补助配方肥***吨;(实施单位名称)建设地点***村,水稻化肥定额制示范面积***亩,申请配方肥***吨;
计划总投资(万元)
申请补助资金
(万元)
项目真实性承诺:
本单位保证申报材料数据真实完整,与其他各类财政补助项目无重复申报,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配方肥示范推广实施方案简表
项目名称
***镇街道配方肥示范推广
申报单位(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实施主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项目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
2021年,**镇申报配方肥示范推广面积***亩,涉及主体***个,合计应用水稻配方肥****吨,申请补助***万元。其中,(实施单位名称)建设地点***村,水稻配方肥示范推广面积***亩,申请补助配方肥***吨;(实施单位名称)建设地点***村,水稻配方肥示范推广面积***亩,申请补助配方肥***吨;
计划总投资(万元)
申请补助资金
(万元)
项目真实性承诺:
本单位保证申报材料数据真实完整,与其他各类财政补助项目无重复申报,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2021年平湖市化肥“两制”承诺书
2021年计划种植水稻面积 亩,自愿参加化肥“两制”示范,现承诺如下:
1.化肥实名购买、定额施用。自觉落实化肥实名制购买,并金服在线小程序录入化肥农药使用记录。
2.享受财政补助的肥料在申报实施区域水稻田使用,不得转卖他人。
3.水稻整个生育期亩均化肥使用总量(折纯)和氮肥使用量(折纯)原则上不超过《平湖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定额制施用标准》。
如违反以上承诺,不享受财政补助。转卖肥料的3年内不具备肥料补助资格。
承诺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不含宁波):
根据2021年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会要求,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2018年认定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至2021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申报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统一申报、受理和评审的方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受理各市、县(市、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各地认定管理机构”)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除宁波)。各地认定管理机构上报的截止时间为8月31日。高新技术企业专家评审采取全封闭网络评审方式。
三、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
申报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自主编写完成申报材料。
(二)网上申报
1.“国网”提交材料
申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innocom.gov.cn,以下简称“国网”),新申请认定企业先完成注册登记,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对照申报材料清单上传相关附件,附件要求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且与纸质申报材料完全一致。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上报材料不涉密。纸质材料按清单顺序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每一部分用彩页分割,封页采用A4铜版纸装订,加盖页码,并提交至属地科技部门备案。企业在国网上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不晚于8月15日,具体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2.“政务网”提交材料
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zjzwfw.gov.cn/,以下简称“政务网”),进入省科技厅窗口,选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入网络申报界面,填报企业自评表。
3.“省网”状态查询
为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科技大脑—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网址:202.107.205.11:8612/,以下简称“省网”)将对接国网、政务网导入企业申报材料实现数据共享,企业提交的材料、申报认定评审等状态均可在省网查询。第一次评审未通过企业可在省网完善材料。
(三)地方汇总
地方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要点参考附件)。
各地认定管理机构要在上报截止时间前一并完成省网的审核工作,并由省网汇总生成“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纸质加盖认定领导小组公章(无领导小组章也可加盖三部门公章)报省认定办,一式1份。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认定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各地科技部门要结合高企“回头看”工作,积极主动会同当地财政、税务部门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指导和培训,提高申报质量;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申报工作高效有序开展;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加强同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统一出具相关材料。
(二)各地认定管理机构要加强廉政风险防范,严把审核关。要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做好审查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关。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对组织申报全过程的监察和监督,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各级认定机构要加强对企业完成申报材料的指导和服务,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
(三)落实好企业承诺制。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提供企业科研诚信承诺书。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认定办将按照《认定办法》相关规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列入科技部门不良信用记录。对涉及参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列入科技部门不良信用记录,并将违规情况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科技政策的落实工作。各地科技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认真宣传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科技创新券等相关政策,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认定办反馈。
(五)任何以承诺为企业通过评审为由诈骗钱物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请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部门提醒有关企业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网络操作有关事项请仔细阅读“省网”办事指南。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科技、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已经开始。现将江西省高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江西省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好申报工作。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的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通知》新要求。今年我省的高企认定工作有几个方面新的要求:一是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和税务主管部门要通过现场考察、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参考《高新技术企业推荐审核要点》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并分别在“省网”系统提交初审意见至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二是各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市税务部门联合开展复审,分别在“省网”确认推荐并提交加盖公章的联合推荐函和《推荐企业清单》。三是认定机构前置审(核)查。省高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对委托专业审查机构对企业的知识产权、委托的中介机构资质等资料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的企业进入专家评审环节。四是加强指导、帮扶、推荐。各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协同做好宣传、动员、初审工作。科技、税务部门辅导企业做好研发费用的归集,按要求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并提醒和指导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强化部分技术领域的审核,对国家备案通过率较低行业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负面清单行业(传统食品、广告、传媒、医院、咨询、工程建设、物流、批发、零售、租赁和商务服务等)重点把控;积极指导企业按要求完整的填写相关信息和申报材料,“国网”和“省网”的申请材料两者缺一不可,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两个平台材料提交的,不予认定。五是全面实施企业诚信承诺制。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并作出信用承诺。
二、尽快开展培育企业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企业名单(含重新申请认定企业名单),督促指导做好培育入库工作。挖掘新的培育对象,组织申报企业参加我市组织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培训。指导企业做好研发费用的归集、按要求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指导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三、认真组织今年高企认定申报辅导工作。科技、税务行政管理部门指导服务企业分别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江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平台”填写申请材料,并确保在确定时间内完成申请材料的提交。
时间安排
第一批:
企业网上申报:4月25日-5月28日
县区初审推荐:5月31日-6月11日
设区市复审推荐:6月14日-6月18日
前置审(核)查:6月21日-6月25日
第二批:
企业网上申报:7月26日-8月27日
县区初审推荐:8月30日-9月10日
设区市复审推荐:9月13日-9月17日
前置审(核)查:9月20日-9月24日
四、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科技、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初审工作。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将联合组织专家对县区推荐企业在江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平台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评审。预评审时间:第一批为6月12日至6月14日,第二批为9月18日至9月20日。评审后将相关意见反馈至各县(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请在规定的时限内通知申报企业按照初审意见修改完善申报材料。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将通过复审的企业推荐给省高企办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南昌经济开发区内企业申报复审工作另行安排)
五、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科创券。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登录南昌市科技创新平台(ncskj.cn)申请科创券,用于高企认定的技术资询和专项审计工作。其中,技术咨询可申请2万元,专项审计可申请1万元。具体申请事项可查看《南昌市2021年度“洪城科创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工作指引》(洪科字〔2021〕54号)。
六、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管理。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可以享受《南昌市高新技术企业量质“双提升”行动方案》(洪府厅发〔2019〕71号)文件的相关支持政策,同时必须履行如下监督管理要求:
1.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年报: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在认定后三年内,于每年5月31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管理网(innocom.gov.cn/)完成发展年报的填报工作。
2.填报火炬计划统计报表: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在认定后三年内,于每年3月31日前登录科技部火炬计划信息系统(tj.ctp.gov.cn/)完成火炬计划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3.填报企业年度研况报表:规模以上企业可登录“统计联网直报平台”(219.235.129.78/dr/queryLoginInfo.do),填写企业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
对不履行上述监督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将做出如下处理:
1.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累计两年未按照规定时限报送企业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南昌市上报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公室,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2.取消市科技局对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
七、企业严格按照申报程序提交认定申请。申请认定企业提交认定申请的程序为:备案登记(企业提交备案材料至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科技、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企业自我评价——网上注册——准备并提交申请认定材料——提交申报材料——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科技、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复审——推荐上报省高企认定办。
八、申报受理部门及联系电话
南昌市科技局高新科 南昌市税务局所得税科
联 系 人:王荣献 联 系 人:王宇欣
联系电话:0791-83884249 联系电话:0791-88533891
南昌市科技金融管理服务中心 联 系 人:程文辉
联系电话:0791-88607671
邮 箱:2646147757@qq.com
地 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府路118号市政府大楼6115室
附件: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
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科学技术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
2021年5月12日
附件
江西省高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江西省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赣江新区创新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各国家级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家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文件规定,我省今年将开展2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在江西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需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严格执行《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同时满足高企认定八个条件。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请按《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准备申请材料。
(二)“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登记。未注册的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fuwu.most.gov.cn/,以下简称“国网”),进行注册登记,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申报。原“国家高企工作网”注册用户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行申报。
(三)“江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平台(jxgqrd.com/)”注册登记(以下简称“省网”)。申报企业在“科技部服务平台”注册填报后,需在省网注册并登录。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四)企业填写、提交申请材料。企业必须在“国网”和“省网”分别填写申请材料并提交,务必确保“国网”和“省网”所填资料数据一致。在省网填写并提交申报材料前,请企业按实际情况准确选择初审推荐单位、所在县(区)、所在开发区、主管税务部门等必填信息,不在开发区内企业可不选。
(五)初审推荐。
1.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和税务主管部门要通过现场考察、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参考《高新技术企业推荐审核要点》(附件2)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并分别在“省网”系统提交初审意见至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2.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赣江新区、国家级高新区科技部门会同设区市税务部门联合开展复审,并分别在“省网”确认推荐。科技、税务部门要在初审推荐截止日期前提交加盖公章的联合推荐函和《推荐企业清单》至省高企认定工作办公室。
(六)认定机构前置审(核)查。省高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委托专业审查机构对企业的知识产权、受委托的中介机构资质等资料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的企业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七)专家评审。省高企认定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八)公示、推荐报备和备案。在省科技厅官网上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国家高企认定工作办公室推荐报备。国家认定办审核后,确定通过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三、有关注意事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定工作中,各相关单位、各申报企业要明确以下事项:
(一)加强指导、帮扶、推荐。请各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协同做好宣传、动员、初审工作。科技、税务部门辅导企业做好研发费用的归集,按要求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并提醒和指导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强化部分技术领域的审核,对国家备案通过率较低行业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负面清单行业(传统食品、广告、传媒、医院、咨询、工程建设、物流、批发、零售、租赁和商务服务等)重点把控;积极指导企业按要求完整的填写相关信息和申报材料,“国网”和“省网”的申请材料两者缺一不可,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两个平台材料提交的,不予认定。
(二)全面实施企业诚信承诺制。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并作出信用承诺(附件3)。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认定办法》相关规定取消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中介机构须按要求如实出具审核(鉴证)报告并作出信用承诺(附件4)。若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除将按《工作指引》要求,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以外,还将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加强核查力度。各地科技、税务部门要对照推荐要点,明确职责分工、核查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省高企认定办将加大对申报材料中知识产权、财务等内容真实性的审查力度,发现造假、一票否决。
(四)我省高企认定管理机构从未指定或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开展高企认定咨询和服务,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以省高企认定办指定机构的名义开展中介服务。
(五)申请材料相关要求:
1.企业须对应《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四级目录(例:一、电子信息/(一)软件/1.基础软件/通用及专用数据库管理系统)填报技术领域。
2.由于系统存储原因,企业须在“省网”扫描上传所有附件材料;在“国网”只须扫描上传主要附件材料。
(六)省高企认定办不收取书面申请材料。
(七)时间安排
第一批:
企业网上申报:4月25日-5月28日
县区初审推荐:5月31日-6月11日
设区市复审推荐:6月14日-6月18日
前置审(核)查:6月21日-6月25日
第二批:
企业网上申报:7月26日-8月27日;
县区初审推荐:8月30日-9月10日
设区市复审推荐:9月13日-9月17日
前置审(核)查:9月20日-9月24日
四、其他
(一)省高企认定办地址和联系人
省科技厅高新处813室
省科技厅联系人:熊剑波 张绪波
联系电话:0791-86265355/86253496
(二)省税务局联系人
联系人:企业所得税处 李丽萍
联系电话:0791-86221915
(三)“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平台”技术支持
单 位:江西微博科技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金俊峰 刘聪
联系电话:0791-88302858
附件:1.推荐企业名单汇总表
2.高新技术企业推荐审核要点
3.企业信用承诺书
4.中介机构声明
江西省高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20日
附件1
推荐企业名单汇总表
推荐单位(盖章):
序号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技术领域
企业
注册地
所在开发区名称
是否重新认定
主管科技部门
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备注
1. 不在开发区内的,所在开发区名称一栏不填;
2. 推荐盖章分为3类:1.设区市或赣江新区科技部门会同设区市税务部门推荐并盖章;2.省直管县(市)科技部门会同所在县(市)税务局、所在县(市)税务局推荐并盖章;3.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会同区内税务部门、设区市税务部门推荐并盖章。
附件2
高新技术企业推荐审核要点
序号
审核要点
工作分工
1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科技部门
2
企业是否为居民企业
税务部门
3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科技部门
4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科技部门
5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科技部门
6
企业填报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信息
税务部门
7
企业申报材料中(包括提交的三个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营业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数据是否与金税三期征管系统最新数据一致
税务部门
8
企业是否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归集研发费用,设置专用研发费用辅助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进行核算。企业申报表中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相关数据
税务部门
9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科技部门
附件3
企业信用承诺书
本企业了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及《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相关规定和要求,现作出承诺如下:
1.本企业提交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及《关于组织开展江西省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
2.本企业在“江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平台”填写上传的申报材料、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写上传的申报材料以及本企业留存的高新技术企业纸质申报材料内容均完全一致。
本企业愿为上述承诺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申报企业(公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中介机构声明
本机构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中介机构条件,提供给企业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资质证明材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完整,本机构愿为此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本文系深圳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技工院校教师评价体系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25B132)研究成果之一。
摘要:我国技工院校现有教师评价体系存在重大缺陷,本文认为应从现代人才评价理论入手,对现有教师职称制度从评价观念、评价策略、评价标准、评价方法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改革,从而建立基于岗位聘用和工作实绩并融“评价、使用、开发”三位一体的教师职称评价体系。
关键词 :技工院校 教学人才 职称改革 评价体系 三位一体
人才评价是一种对人的素质、能力、业绩、贡献、发展性及其价值进行认定、区分与促进的过程。目前,我国对于人才评价的制度与方法有很多,例如人才认定、职业资格制度、职称评审制度等等。其中,职称评审制度是做好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2014年3月,国务院专门出台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建立“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新机制”;2014年6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明确将“健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作为建设现代职业教育的重要内涵。本文以职称评审制度改革为研究基点,提出建立和完善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价体系应从现代人才评价理论入手,对现有教师职称制度从评价观念、评价策略、评价标准、评价方法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改革,建立人才“评价、使用、开发”三位一体的教师职称评价制度。
一、建立评价观念新思维
职称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激发教师工作积极性和提高教师职业发展水平。但实际上,当前教师职称制度已背离了制度原本的功能和目标定位,成为了称号评定和待遇分配机制。《国务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探索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新机制”,即职称评审要向人才评价转变,建立基于评价过程和人岗匹配理论的人才开发和管理的人才评价制度。因此,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新制度应把人才特点与职称评审紧密对接起来,通过岗位分析,设计融工作能力、工作潜力、工作过程、工作业绩等的全面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机制,建立基于岗位聘用和工作实绩并融“评价、使用、开发”三项功能于一体的职称评价新机制,从而使职称评审从关注教师静态“成果”评审向关注人才评价、人才使用以及人才开发全过程的观念转变。
二、建立评价策略新模式
1.终身评审。职业教育是终身教育。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迅猛发展,技术更新日新月异,这就要求不断提高和更新自身专业技术和综合职业素质,但当前的职称评审制度本质上属于“一评定终身”的一次性评价,缺乏对职称评审的后期聘用管理。虽然普遍实行聘期管理,但几年一次的聘期考核工作基本流于形式,从而导致许多教师一旦评上高级职称,便“马放南山,刀枪入库”,不愿多上课,不愿当班主任,不愿搞教科研,甚至把精力放在工作以外的事情上。因此,必须加强聘后管理,把一评定终身转变为逢聘必评,建立健全教师岗位考核制度。新评审制度以日常考核为基础,把聘期内每次日常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结果,把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决定依据,发挥评委会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续聘考核评价工作中的积极作用,避免重聘用轻聘期考核的管理现象。由此使职称评审由一次性评价转变为终身评价,突出职称评审服务于教师职业发展的积极作用。
2.服务发展。职称评定结果主要服务于人事管理。一方面,通过职称评审,深入了解教师的工作水平和工作业绩,为“选贤任能”提供参考依据;另一方面,通过职称评审结果,授予教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为岗位安排提供参考标尺。但在该过程中,评审专家对于教师的评价过程不予公开,仅最终公布评审认定的结果,缺乏公信力。新评审制度应从服务教师职业生发发展的角度出发,构建专家评审意见反馈制度,即要求每位评审专家对参评人所呈现的优势和不足进行评价并提出建设性指导意见和建议,学校综合参评人所在部门全方位评价后,形成反馈材料,正式向将每位专家的评审意见反馈给参评人,以利于教师形成对自身职业生涯发展的综合思考,促进教师综合职业素质的提升,从而达到通过评价服务于发展的效果。
三、建立评价标准新格局
1.突出业绩指标。当前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普遍存在重资历轻实绩的情况。从评价标准的构成来看,“资历”内容占居重要比例。所谓“业绩”,则主要指学术研究成果,其可量化的评价指标主要为的数量和期刊等级、出版著作情况等,而作为技工院校教师主业的“一体化教学”相关指标则规定的甚少。基于人的趋利本能,申报人往往为评职称而实施突击考证、发文等短期行为,出现了学术期刊发文版面费节节攀升、论资排辈之风盛行等现象,最终导致评职称变成了一种形式主义。教师评价不是看参评者说了什么、发表了多少论文,取得什么证书,而是要看参评者做了什么,效果如何,效益如何。因此,职称评审对教师业绩的评价必须与教师的日常工作紧密结合在一起。新评审制度应从技工院校教师的工作实际出发,建立以业绩为依据的评价指标,一是优化职称评审刚性标准,淡化论文、职称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等方面的评价指标;二是量化职业特性指标,如为教学竞赛及技能竞赛获奖、教学设备研发获奖、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奖、专利、为企业解决技术难题等单独设立评分项目;三是强化日常工作表现,对申报人的师德、日常工作业绩、工作业绩考核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并加大业绩考核结果在量化考核中的评分比重;四是增设职业加分指标,如对长期担任班主任、参与技术开发、专业建设等情况给予加分,使量化考核评分表内容更加充实丰富。从而建立起人才评价与人才职业生涯发展相结合的技工院校教学人才评价标准。
2.合理设置指标结构。传统职称评审条件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导致专业技术人员“千人一面”。传统职称评审七大条件实质上形成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独木桥”,有且只有符合七大条件的人员才能通过评审,不仅无视不同岗位对人才的差异性要求,更不利于专业技术人员形成“技术专长”。二是严重阻隔了人才流通。以某省高级讲师资格条件设置为例,获得高级讲师职称,必须“实际从事讲师工作5年以上”、“平均学年授课时数400学时以上”、“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等等。而在国家提倡积极从企业吸纳高技术技能人才任教的背景下,试想,企业程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学校任教,其工资待遇需要通过职称评审来实现,如何达到“5年以上”、“3年以上”的条件要求?从本质上而言,职称制度已经成为技工院校引进高端技能人才来校任教的“坚实壁垒”。三是导致利益链条的产生。由于条件设置过于僵硬,导致不少教师为评职称,被迫购买“条件”,市场的产生就是典型事例。因此,新制度应改变原有“条块分割”的评审条件设置方法,采用结构评价表的方法,设置多样化评价标准及分值,以拓宽教师参加职称评审的路径,打通具有不同专长教师职业生涯发展的路径如一些教师擅长学术研究、一些教师擅长教学、一些教师擅长技术开发,无论擅长那一项技术或岗位工作,只要结构化评价达到合格分数线均可被评为高一级职称,从而真正达到克服人才评价中重学历、资历,轻能力、业绩的倾向,起到鼓励教师走多元化发展的道路。
四、建立评价方法新体系
1.强化量化评价。从评价指标的评判标准来看,仍然存在较多模糊性评价指标,如某省技工学校高级讲师职称评价标准中规定了“需熟练掌握相关的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背景材料”、“解决过本专业教学中的疑难问题,并取得良好效果”等指标,但什么样的情况属于“熟练掌握”、“良好效果”却没有特定的指向性标准,同时也没有明确该项指标在评价标准所占权重。评价指标设置的模糊性往往容易导致“人情评价”、“指标无效”、评审结果与实际情况误差大等情况,最终导致难以评价出申报人的真实专业技术水平。但如何做到量化评价呢?一是精心提炼指标,即通过深入分析技工院校教师的岗位职责与职业发展特点提炼评价指标;二是分类设定权重,即将评价指标分为实绩评价指标、综合评价指标并设定相应比例权重,如将实绩评价指标设定为占总指标的70%、综合评价指标设定为30%,既突出实绩导向,又避免走偏;三是量化指标,即将评价指标按比例量化为具体分值,如业绩指标合计十项,则按业绩指标总分值的十分之一进行量化;四是比较调整,即按照具体指标的“含金量”对分值进行调整,如获得五一劳动奖章的“含金量”显然高于,则加重获奖分值而减少分值,以此达到评价指标衡定分值的正态分布。以此实现人才评价与量化考核相结合的目的,既提高了可操作性,也为教师指明了努力方向。
2.强化多元评价。当前技工院校教师的职称评价主要由政府部门组织的教育专家进行评价,是一个相对封闭的评价体系。从教育教学的角度出发,教育专家能够对申报人的专业教学水平做出正确的评判,但一方面,对于合格的技工院校教师而言,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教学能力,同时需要具备相应的实践操作能力,仅有教育专家的评价显然不足以对申报人的专业教学能力与实践操作能力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另一方面,职业教育本质上是就业教育,评判职业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是学生的就业情况,即毕业生是否达到市场标准。要求学生达到市场标准,首先应要求教师达到市场标准。因此,教师是否被市场主体所认可理应成为教师职称评价的重要指标,引入企业技术专家参加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是完善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制度的内在要求;其三,教师是学校人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的聘用应当符合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需求,人才评价专家参与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将有利于保障教师职称评审的正确方向;其四,教师作为学校一线工作人员,其直接上级对其最为了解,将基层管理人员的评价作为教师职称评审的必要环节,将有利于保障教师职称评审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为此,新评审制度应组建由教育专家、企业技术专家、人才评价专家共同组成了评审专家委员会,作为职称评审的专业机构,并在评审过程中,增加了参评者所在部门评审的环节。通过合理搭配评审专家结构、组织多元化评价主体,突出同行专家的评价主体作用,切实发挥同行专家在职称评审中的作用,落实真正意义的同行专家业内认可评价机制。
3.强化动态评价。当前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表现为静态评价:一是从参评过程来看,申报人主要是通过报送纸质材料和业绩成果参加职称评审;二是从评审环境来看,评审工作在“封闭式”环境下进行;三是从评审方法来看,评审专家主要通过“评材料”的方式进行评审;四是从评审效果来看,主要是对申报人过去的、固化的“成果”进行评审。这种评价方式,难以适应发展中的人才评价标准的需求,如过去要求教师为“高素质型”,而现在要求教师为“双师型教师”、“一体化教师”。在封闭的、纸面化的评审机制中,难以全面了解申报人真实的工作过程和工作能力,很难对教师做出准确的评判。因此,新评审制度应改资料审查的静态评价机制为资料审查、现场考核、公开课评议、面试答辩相结合的动态评价机制。建立动态评价机制的目的就在于不改变申报人工作环境、工作内容、工作对象等真实环境的情况下,对申报人的真实水平和能力进行评价,并在并交过程中采用“双向互动,现场评分”的方式实施,实现评审专家与评审对象“面对面”评价,变静态评价为动态评价,确保教师专业能力水平评价结果的真实性。
4.强化评审监督。从评价过程来看,对职称评审的监督主要来自于两方面:一是在申报人所在学校对申报材料审核,该项审核的目的原本在于切实保障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而实际工作中,审查工作往往由人事部门负责,但真正最了解实际情况的是申报人所在部门的教职工,人事部门往往只能做形式审查。二是评审结果的公示。由于上述原因,除申报人所在部门外,其他部门的教职工也不了解申报人的实际能力、实际业绩等真实情况,难于真正发挥监督作用,而申报人所在部门的同行,虽然对申报人的实际水平与实际业绩“了如指掌”,但碍于要长期在一个部门共事等压力,出于人情考虑,往往也不会在后期公示环节公开提出质疑和举报。从实际效果而言,两种监督方式难以起到实质性的监督作用。新评审制度应构建“三审核一承诺三公示”的监督机制:“三审核”,即实行自我审核、部门审核以及学校人事部门审核的三级审核制度。“一承诺”,即凡参与职称评审的人员必须做出诚信承诺,签署诚信申报承诺书,对自己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公示”,即部门公示、评前公示及评后公示。部门公示,即将申报人的所有申报材料在其所在部门公示,以便于部门监督和部门同行评价;评前公示,即人事部门审核合格后,将全校所有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在校内公示,以便于全体教职工监督;评后公示,评委会评审结束后及时将评审结果在全校公示,以便于申报人与全体教职工对职称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通过建立健全实质性监督制度,保障确保职称评审工作始终在“阳光”下运行,确保评审过程的公平公开和真实有效。
参考文献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际合作项目是指主要由我省的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与国(境)外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或个人合作开展的项目。该类项目主要分两种:合作研究项目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产业化(以下简称“再创新产业化”)项目。优先支持再创新产业化项目。
合作研究项目是指主要由我省的高校、省部属科研院所或企业与国(境)外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或个人在自然科学领域合作开展的基础性、前瞻性和具有产业化前景的科学研究项目;再创新产业化项目主要是指从国(境)外相关单位或个人引进的先进装备、技术、成果,并在本省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后实现产业化应用的项目。
第三条立项项目资金每年由省财政拨款,省科学技术厅具体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市、县科技局应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配套。
第四条立项项目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进行管理,按照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使用。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合作研究项目的主体应是在省境内、具有相当国际科技合作能力和基础条件的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大、重点类项目符合《“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或优先主题;
(二)合作双方已签订合作研发的协议,并在协议中对知识产权分享明确表述;
(三)国(境)外合作方具有明显的研究开发实力与优势;
(四)合作研发的项目水平能达到国际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
第六条申报再创新产业化项目的主体应是在省境内注册的、具有较强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产业化能力、资产质量及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法人,鼓励产学研合作。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大、重点类项目符合《“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或优先主题;
(二)装备、技术、成果引进合同或协议的内容详实、职责明确、知识产权明晰;
(三)国(境)外装备、技术提供方具有较强的技术支撑能力;省内引进方有较强的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合理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投入预算与可行的方案;
(四)引进的装备、技术先进,成熟,不属于重复引进,再创新后能形成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和自主知识产权,并对提高区域创新能力产生积极影响。
第三章申报方式和立项程序
第七条项目申报方式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要求和规定执行。省部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直属企业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其它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所在地科技局申报,由市科技局签署意见后向省科技厅申报。当地科技局对申报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提出具体推荐意见。市县科技行政部门推荐并承诺予以经费配套的国际合作项目,优先考虑立项。
第八条除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要求的材料外,还必须包括:
(一)合作研究项目的合作研发协议;再创新产业化项目的装备、技术、成果引进合同或协议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外文材料需附中文翻译件),知识产权承诺书;
(二)可行性报告(合作研究项目可行性报告格式与省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相同,再创新产业化项目可行性报告格式见附件);
(三)再创新产业化项目须提供项目申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投入预算、实施方案。申请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还须提交项目实施总结报告、经费决算申报书或与银行签订的借贷合同;
第九条由省科技厅从专家库中遴选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并对每个项目提出具体的评审意见。合作研究项目主要审查立题意义和必要性,关键技术的创新性(自主知识产权情况),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的科学性、合理性,研究目标与考核指标(技术经济指标、应用或产业化前景)的先进性与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含外方投入经费),以及项目负责人组织协调能力与项目组成员结构,产学研结合及多学科交叉情况,预期成果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和国(境)外合作方在项目中所起的作用等;再创新产业化项目主要审查引进装备、技术的水平,引进的意义及必要性,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方案与投入的可行性、再创新的知识产权权属,市场前景等内容。
第四章经费安排
第十条国际合作项目分为重大、重点和面上三类,项目补助方式分为分期拨款、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三种。合作研究项目以分期拨款为主。再创新产业化项目以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为主。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由省科学技术厅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监督检查组对该类项目的阶段性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项目完成后,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组织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加强对国际合作项目实施结果的统计分析以及绩效评估工作,以提高对该项工作的监督力度和管理水平。
我园创建于XX年XX月,是一所两层设置的标准幼儿园,占地金积XX平方米,目前,幼儿园开设大、中、小4个教学班,在园幼儿XXX人,拥有教职一XX人。我园本着“为了一切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的办园宗旨、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形成了“敬业、爱岗、团结、务实”的良好园风赢得了社会的赞誉和家长的信任。
一、基本情况
我园占地XXXX平方米,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室内活动面积XXX平方米,园内设施配备完善,各类大中小型教玩具配备齐全。幼儿园拥有一支敬业爱岗具有奉献精神的教师队伍,在岗教职工XX人。教师学历达标率为100%现有教学班4个,在园幼儿XXX人,XXX年我园教教我绕“规范制度建设,完善评估体系,整合教师资源,快速提高保教质量”的工作目标,做出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被凯里市第四集团园颁发“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二、教育教学本学期在我园全体老师的共同努力下,圆满的完成了2020年度的各项教育教学工作。这其中的点点滴滴值得我们反思、总结、计划。今后我园在各个领域的教学活动中,转变了以往的教与学的模式,教师设计教学活动基本是以孩子为主体,孩子们在愉悦的情绪中了解我们的仕云,J对周围事物的认知。
师设计教学活动基本是以孩子为主体,孩子们在愉悦的情绪中了解我们的社会,增长她们对周围事物的认知,教师在设计教学活动中,给孩子们创造发挥想象的空间。引导激发她们的好奇心和探究,锻炼他们独立解决问题的潜力,日常教学管理与安排:
1.主抓日常教学,每周定期下班看两次半日活动,不定期的到各个班级查看教学状况,老师们也经常相互听课评课,共同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极大的促进了班级管理工作质量的提高。
2.在本学期我们还开展了很多丰富多彩活动,平加人N户外活动和各种游戏的管理力度,第一天对各班级的户外活动进行检查指导,让户外锻炼真正落实到位。每一天下午的各类游戏活动老师们也组织得丰富搞笑。
3、加强了对区域游戏的管理工作。开学初各班级都严格制定了区角游戏计划,并认真根据计划布置区角,每一天根据计划组织孩子进行区域游戏,孩于们很开心,同时区域游戏也辅助了我们教学的开展。
三、财务及设施设备情况
(一)、XXXX年幼儿园经费收支情况:
1、幼儿园经费收支情况:
XXXX年幼儿在园人数XX人,每人每月收保教费XXX元,每年每人收取暖费XXX元。
XXXX年幼儿园教育经费用总收入,其中:(1)保教费收入XXXX元
(2)取暖费收入:XXXX元
总收入:XXXXX元
2、幼儿园经费收支情况。
总支出:XXXXX元
(1)教职工工资:XXXX元(2)房租:XXXX元
(3)设备器材购置:XXXX元(4)电费:XXXX元
(5)水费:XXXX元总
结余:XXXX元
(二)XXXX年幼儿园经费收支情况:
1、幼儿园经费收支情况:
XXXX年幼儿在园人数XX人,每人每月收保教费XXX元,每年每人收取暖费XXX元。
XXXX年幼儿园教育经费用总收入,其中:(1)保教费收入XXXX元
(2)取暖费收入:XXXX元
总收入:XXXXX元
2、幼儿园经费收支情况。
总支出:XXXXX元
(1)教职工工资:XXXX元(2)房租:XXXX元
(3)设备器材购置:XXXX元(4)电费:XXXX元
(5)水费:XXXX元总
结余:XXXX元
三、设备设施情况
1、设备设施情况
每年购置设备器材,玩教具,办公用具,大型淘气堡1个、海洋球XXXX个、桌面玩具XX件、图书XXXX册、摇摇马XX个、小皮球XX个、幼儿三件套XX套玩具柜XX个、监控器XX个、打印机X台、饮水机X台、保健室X个、隔离室X个、餐具保洁柜X个、厨房设备、设施齐全。
2、教师员工情况
我园教职工共XX人,专职教师X人,保育员X人,园长X名,厨房工作人员X名,后勤工作人员X名,保安X名。
我园今后的发展将紧紧围绕“教师有专长、幼儿有个性、办园有特色”这个目标进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政策与方针,努力创设最优化的保教环培,营浩最温馨的心理氛围,用真心、真情、真爱托起了这片宁和的蓝天。请给予批准换证为谢!
材料及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一、引进人才的范围
本细则所称引进人才包括:
(一)用人单位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指在毕业后两年内落实工作单位并办理就业接收手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指广州地区用人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类、管理类和技能类在职人才)。
二、责任分工
本市市属、区属单位引进人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开展引进人才相关工作。
中央驻穗、省属及在省登记、注册单位引进人才按省组织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教育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开展。
三、办理程序
(一)注册及立户
1. 注册登记
在本市依法成立并具有用人自主权的用人单位均可申办引进人才入户广州。用人单位办理引进人才入户业务须先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引进人才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进行注册登记。
2. 人事户头立户
本市局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经批准可从事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业务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人事户头立户。经批准立户的单位可办理引进人才或人员的档案调转、审核、保管等涉及人员档案的相关业务。
(二)申办
1. 申报主体
经批准已设立人事户头的单位可直接通过申报系统申报;未设立人事户头的单位在申报系统注册并填报材料后,通过已设立人事户头的主管部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后申报。
通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引进人才的,必须由引进人才本人(以下简称申报人)或用人单位与服务机构签订或委托协议。
2.申报方式
引进人才申报采取“先网上申报、后现场审核原件”方式进行。
办理普通高校毕业生接收的申报人、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包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先在“申报系统”下“高校毕业生接收申办系统”中填报并上传申报资料,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到高校毕业生对外服务窗口提交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办理有关手续。
办理引进在职人才的申报人、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包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先在“申报系统”下“引进人才申办系统”中填报并上传申办材料,再由申报人或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包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到初审受理窗口现场提交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审核通过后办理有关手续。
3. 申办条件说明
(1)符合《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各类人才均可申办引进人才手续。
(2)《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3目中的“项目主要完成人”是指项目前三名完成人。
(3)《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4目中的“本市年度重点项目”、“本市战略性主导产业的重点项目”是指经本市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复的年度重点项目;“主要承办单位”是指承担上述重点项目主体工作或主要任务的单位。中高级管理职务人员是指上述单位的经理、副经理等单位负责人以及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单位所属部门正副职等管理人员;骨干技术岗位人员是指上述单位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以及博士以上学位的专业骨干人员。本市年度重点项目和本市战略性主导产业的重点项目以市发展改革部门公布的年度目录为准。
(4)《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5目中的“近3年内取得国家发明专利证书人员”是指自申请入户之日起前3年内取得的国家发明专利证书且属于前三名完成人之一。
(5)《办法》所称中等职业教育学历包括中专、职高、中技学历;执业资格具体目录和对应等级应以国家政策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对应等级为准。
(6)《办法》中所称的“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高级职业资格”是指拥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授权的部门考核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在发证机关网上可以查询属实的。申报人办理入户所从事的工种(职业)须与所持有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所考核工种一致。
(7)根据国家对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办法》第六条第五项“我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与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实际制定,并适时调整。
(8)申报人所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书的发证机关所在地应当与申报人参加该资格考试、评审、认定期间缴纳社保或实际工作地区一致。
4. 申办材料
申报人、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包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资料原件、复印件及网上申报上传的资料等应真实、有效、完整、一致。
(1)接收普通高校毕业生的申办材料
①注册填报资料
申报人应填报并上传就业证明材料或协议等。就业证明材料包括就业协议书或社保缴费证明、就业登记表。其中就业协议书需有本人签名、毕业院校和用人单位意见和盖章,并注明毕业院校和用人单位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通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办的人员还需提供协议。
②入户申请资料
申报人办理入户手续的,应向窗口提供报到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将资料上传到“高校毕业生接收申办系统”。
③就业调整改派资料
办理就业调整改派的,需提供《广州市普通高校毕业生调整就业单位申请表》(须有原接收单位和现接收单位的意见和盖章,注明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下同)、报到证并将资料上传到“高校毕业生接收申办系统”。如同时申办入户的,须一并提供入户申请资料。
④跨年度接收材料
办理跨年度(指毕业年度与申办接收或入户手续的年度不一致)接收手续的,需提供《广州市普通高校毕业生调整就业单位申请表》、就业证明、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和《广州市计划生育证明》(附件3)并将资料上传到“高校毕业生接收申办系统”。
⑤若同时办理就业调整改派和跨年度接收手续的,须提供上述第③④项资料。
(2)引进在职人才的申办材料
①《广州市引进人才申报表》
申报表(附件1)要填写清晰、有引进单位意见和主管部门意见(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和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简历必须按时间先后顺序把从高中起的学习和工作经历(包括失业状态)详细列明;并与所附的申报材料(如户口本、专业技术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等)相一致。申报表填写完成后须由电脑打印并扫描上传“申报系统”。
②调动或就业登记资料
申报人应主动、如实向引进单位申报调出单位和个人档案(干部或工人档案)情况。引进人才有个人档案的,申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在申报前完成引进人才档案的商调和审核,并上传原单位同意调出函和档案转递接收证明。经核实,有正当理由暂时不能办理档案调转、不能提供档案转递证明或原单位同意调出函的,用人单位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为申报人建立临时档案并提交其在引进单位表现的考核材料,同时须提供在引进单位连续参加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在引进单位的就业登记材料、由申报人签署《暂不办理个人档案或同意调出函承诺书》(附件2)等资料。申报单位未如实申报引进人才档案情况或未按规定办理档案商调和审核工作以及未建立临时档案的,不予受理申报,相关责任后果由申报人本人和用人单位承担。
③用人单位资料
企业须提供已通过年审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④引进报告
机关工作人员提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录用或转任证明;事业单位引进的在编人员提供事业单位增人卡或其他入编证明;其他人员提供引进单位和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的引进报告(主要反映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工作岗位、工作表现以及引进单位的意见等内容)。
⑤身份资料
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
⑥学历资料
包括毕业证、学位证书及相关学历、学位鉴定或网上查询证明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的,可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在线验证,并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提供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提供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证书鉴定证明》。学士以上学位的,需提供广东省教育厅《学位证书鉴定证明》。国(境)外学历学位的,需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
⑦专业技术资格资料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授权的部门所核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需提供资格证书、评审表(认定表)或考试报名表、网上查询证明;对无法提供网上查询证明、异地核发的证书以及证书有疑问的,由本市人事考试中心出具证书鉴别证明。
⑧职业资格资料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授权的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需提供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证明;对无法提供网上查询证明、异地核发的证书以及证书有疑问的,由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水平测试并提供测试成绩单。
⑨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按规定需要参加社会保险的申报人在本市引进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及历史缴费记录。引进单位与参保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有关协议或证明。除经认定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和《办法》已有明确规定人员外,其他人员须提供申办前在引进单位连续参加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证明及历史缴费记录。
⑩计划生育证明
指拟迁入地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广州市计划生育证明》(附件3)。计划生育证明有效期原则上不能超过6个月。
⑪单方调动意见书
夫妻双方户口均在市外,不调方若同意拟调方单方调入广州的,由不调方提供意见并签名(夫妻同调人员不需提供该项材料)。
⑫本市合法住所证明
本市合法住所证明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房地产权的固定住所的合法产权证明;政府、用人单位或学校安排的供其居住的住所的分房证明、租赁证明;直系亲属拥有房地产权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了一年以上租赁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等。
落户到上述合法住所的,属于集体户的,须提供集体户户口簿、引进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同意落户证明;属于家庭户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户口簿及业主、户主同意搭户证明;属于租赁房屋家庭户的,须提供户口簿及业主、户主同意搭户证明。
⑬随迁家属资料
随迁家属包括已就业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指16周岁以下的子女,属在校初中或高中学生的可延至19周岁以下)。办理家属随迁需提供结婚证、所有随迁家属的户口簿及身份证、配偶就业证明或参保记录、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属在校初、高中学生的未成年子女,需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子女随迁须待本人入户后再向本市公安部门申请:随迁子女非本人亲生子(女),或属本人亲生子(女)但抚养权不归属本人的;随迁子女与引进人才本人不在同一户口簿上或户口地址不一致的。
⑭随军家属证明材料
申报人属驻穗部队现役军人配偶且符合随军条件的,需提供我市军转安置部门出具的同意引进证明材料。
⑮高层次人才证明
属《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1、2、3、7目的高层次人才提供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市人才工作局证明。并凭上述申办材料第①、②、③、④、⑤、⑩、⑪、⑫、⑬项优先办理入户。第4目的中高级管理职务的高层次人才须提供引进单位的任命书或相关证明材料;第5、6目的高层次人才须提供证书等相关证明;以上第4、5、6目的高层次人才,凭上述申办材料①至⑬项优先办理入户。
四、初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驻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委托的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为引进人才申办业务的初审机构。
初审机构应当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审。若提交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不符合条件的,应予以退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有不诚信情形的,将个人信息列入引进人才诚信异常目录。初审机构对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可采取相应的调查核实措施并留存其相关资料原件;经核实材料造假的,对其虚假材料予以没收并列入黑名单。具体要求:
(一)接收普通高校毕业生
初审机构在网上分别对人事户头在“申报系统”下“高校毕业生接收申办系统”所提交的“注册登记”、“入户申请”、“调整改派、跨年度接收”等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提交资料真实、完整并符合条件的,初审工作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引进在职人才
申报人或用人单位应按照申办材料要求在“引进人才申办系统”填报并上传资料信息。人事户头单位将申报人或用人单位网上提交的信息材料审核后提交初审机构。无人事户头单位可通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材料。初审受理工作应当场完成,提交资料真实、完整并符合条件的,初审机构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及时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三)网上预约
1. 高校毕业生接收申办业务实行批量预约制度。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包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一次性申办普通高校毕业生入户卡30人以上,应在“申报系统”中进行预约申请并根据系统生成的预约时间以及手机短信提醒内容到场办理有关手续。
2. 引进在职人才全部实行预约制度。引进在职人才均须通过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申报系统”中进行预约,并根据系统生成的预约时间以及手机短信提醒内容到场办理有关手续。
五、审核
(一)审核内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系统对引进人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可视审核情况抽查审核申报人的书面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审核通过的及时公示(引进在职人才)或公布,不通过的予以退案并告知理由。
(二)审核时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网上申报材料真实有效且资料齐备完整之日起,对接收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引进在职人才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有特殊情况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六、公示
(一)公示时间
引进在职人才需进行公示(接收普通高校毕业生不需公示,但随时受理异议投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将审核通过拟引进的在职人才情况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受理异议投诉。
(二)公示内容
公示内容包括拟引进在职人才的姓名、单位、公示起止时间等内容。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书面提出,如属单位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如属个人的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组织并完成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申报不予通过,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准予办理入户手续。
七、办结
(一)办理批复
接收普通高校毕业生自公布之日起即可由提交资料的人事户头单位打印相关批复。引进在职人才自公示完成并无异议投诉或投诉不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引进批复。
(二)办理入户
接收普通高校毕业生自入户申请或跨年度接收申请通过审核并公布之日起,由毕业生本人或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在审核通过当年内,凭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到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领取《广州市区入户卡》。
引进在职人才自审核通过之日起,在有效期内申报人凭本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等材料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窗口领取《广州市区入户卡》,并到本市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八、要求
(一)加强部门联动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实现部门联动。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各部门做好引进人才入户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引进人才入户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引进人才的受理、审核、公示、核发批复和签发《广州市区入户卡》等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引进人才入户手续。市人才工作局负责出具高层次人才证明材料和核实高层次人才证书。市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引进人才计划生育情况和资料。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市的统一部署下严格审核、加强联动,做好引进人才入户工作。
(二)完善工作措施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初审、审核、公示过程中,对有疑问和异议的引进人才资料可采取相应的调查核实措施:可询问与核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查阅、记录、复制申报人与办理入户有关的证明资料,并要求单位或个人对与核查事项相关的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确有必要的,可对申报者进行综合水平测试或技能实操测试。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按照审核部门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三)强化岗位监管
受理、初审、审核和协助出具、核实相关资料的部门应当明确并细化工作流程和岗位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和监督制度。引进人才业务实行经办负责制,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公共就业及人才服务机构均应保证有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申报过程中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经办人共同签字负责制。初审、审核部门和相关经办人员在审核材料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严查材料造假
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经有关部门查实申报人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把情况向引进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审批部门通报;已经入户的,有关部门予以注销,退回原籍。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公共就业及人才服务机构有上述行为的,经有关部门查实后,5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和机构办理引进人才相关业务,并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附则
(一)本市引进人才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若干意见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琼府〔20xx〕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加快我省现代服务业发展,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水平,设立海南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省政府从海南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用于促进我省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优化结构、择优扶持、公正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和省财政厅负责管理。?
省商务厅会同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进行审核,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及专项资金安排,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上报和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的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符合《实施意见》的重点产业和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我省影响大、带动性强、具有示范效应的服务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公共性旅游设施、旅游促销活动的扶持。具体是:?
(一)国内外著名的服务业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的,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二)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三)进驻我省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地区总部或操作中心,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四)符合全省旅游发展规划,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并经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风情小镇”等旅游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五)鼓励特色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的开发,对创新开发的旅游产品、线路和邮轮、游艇、房车基地等旅游新业态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六)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究开发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七)列入全省发展规划,面对国际国内旅客,主要经销世界知名品牌、海南地方特色商品的大型旅游购物中心项目,根据销售额增长情况,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八)在我省成功举办的各类大型会展,按展位规模给予主办单位一定资金扶持。?
(九)在我省成功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的大型文艺、体育、赛事等重大活动给予主办单位一定资金扶持。?
(十)列入全省发展规划的现代物流园区,给予业主单位一定资金扶持。?
(十一)对物流龙头企业,根据业绩增长排名情况,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十二)对航空、海运公司新增的国际航线、班轮,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十三)对组织集装箱的航运企业,根据其组织到洋浦港和海口港中转的集装箱增长排名情况,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十四)对落户在省重点信息产业园区内,并经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的信息服务业重点项目,在研发、市场推广等方面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十五)支持海南省企业自主品牌建设,对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知名品牌引进和收购、产品与质量管理认证、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品牌创建示范企业、著名和驰名商标企业参加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宣传推介和境内外会展等品牌创建活动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十六)对服务外包示范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公共培训平台和公益性基础设施等重点项目建设,以及服务外包重点企业的市场开拓、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能力建设等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十七)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奖励三种方式。?
贷款贴息。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每年贴息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无偿资助。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单个项目资金资助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奖励。对贡献突出、示范效应明显的项目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省政府确定的项目不受扶持限额限制。?
第八条 当年已经通过海南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安排的其他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与拨付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一般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海南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符合海南生态、环保要求;
(四)依法在海南省内纳税,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没有税收违规行为,没有欠交税款行为;
(五)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六)企业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十条 符合支持方向和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根据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和省财政厅下发的年度申报通知向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和省财政厅提交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作方案;?
(四)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用地的审批或备案文件;
(五)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或贷款承诺书)和利息支付清单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六)项目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支出财务凭证复印件;?
(七)项目相关证书、合同复印件;?
(八)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九)与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在受理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省财政厅根据审查意见会同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提出项目资金计划报省政府。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单位拨款申请和项目进展情况,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同时将拨款文件抄送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属于奖励的,计入当期收入;属于贷款贴息的,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属于补助的,计入资本公积,归全体股东享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省财政厅共同建立专项资金的跟踪问效制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内容。
第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和省财政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包括纳税情况、解决社会就业情况)。省商务厅会同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省财政厅每年3月底前将专项资金的项目安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上报省政府。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凡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列出不超过2%的管理经费,专项用于专项资金项目审核、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等。
一、三明市医保档案的现状与特点
自2012年以来,三明医保事业在不断探索中前行,通过“三医联动”,医保事业迎来了新格局。截至目前,三明市医保基本情况如下:全市共有参保人数263.52万人,其中城镇职工42.27万人,城乡居民221.25万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22.65万人。2019年市中心档案室共收集、整理、分类、归档各类业务档案330卷。全市档案从业人员均为兼职人员,共有11名,其中中级职称3名,初级职称1名。
(一)医保档案涉及人员范围广。医保档案自每个人出生之日起,伴随其一生,因此,对个人而言,医疗保障部门档案是否全面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影响较大。参保种类可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基本待遇享受分为干部保健、门诊特殊病种、住院报销、异地就医、异地安置、特殊用药备案等。医疗保险稽核类有现场稽核、有对手工报销材料进行审核、复核等等。因此,医疗保障部门的档案在其他社会保险类档案中是与人民群众联系最多、利用最广,与人民生命健康关系最密切的档案类型。
(二)医保档案的组成类型多。组成医保档案的有医保中心形成的文书档案及相关的合同协议;参保人员的信息登记表、相片、身份证复印件,与单位签订的合同等相关材料;住院患者报销的各种发票、住院清单、疾病证明书等相关凭证;医院、药店、诊所等定点医疗机构的开通申请书、信息变更表、账目冲销报告等相关附件;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信息登记及待遇申请表等相关资料;驻医院服务站办理业务时收集的新生儿登记表、门诊特殊病种登记表、特殊用药备案表、异地就医申请表等;医疗保险稽核科到定点医疗机构现场稽核记录本、稽核人员到外伤参保人员事故发生所在地和就医地进行稽核的笔录本、对待遇审核科工作人员手工报销材料进行审核、复核的反馈单等。
(三)医保政策的不断深入。医保政策的制定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参保人员的需要而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不同时期的医保档案有着不同的特点和侧重点。具体表现为:每年住院报销目录与比例的调整与变化,参保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基本上是每年一调,以及个人账户划拨比例的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每年的缴费也在逐年增加(从最初的每年每人20元到2020年每人280元),审批材料的报送等进行不断更新,还有办理业务所提供的材料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以人民为中心,让群众少跑路,最多跑一趟为前提,医疗保障部门时常调整提供材料的种类),这些政策上的调整,导致医保档案材料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侧重点。
二、三明市医保档案存在的问题
(一)对医保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医疗保障部门的档案承载着与医保相关的一切信息,与参保单位、参保人、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中心关系密切,也是地方政府制订医保政策依托的基础数据与材料的主要来源。从医保档案业务人员的配备、档案室建设的水平及年度档案工作的考核等情况看来,医疗保障部门的业务档案与三明医改差距较大。
(二)信息化建设水平不高。档案管理的日常工作都是以纸质档案为主,档案软件只用简单的“阳光文档”软件,仅能对档案进行录入和自动生成案卷目录、卷内目录及简单查询等功能。档案室的硬件设备未及时更新,室内只是简单配备了档案柜、打印机、计算机、灭火设备、温度计。从档案室建设标准要求来看,档案室还应配有相应的密集架、防磁柜、温湿度调控系统、防盗监控系统等。
(三)档案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没有档案专业的人从事医保档案管理工作,市中心与管理部都没有专职的档案管理人员,都是兼职人员,平时以其他工作为主,档案工作为辅。
三、三明市医保档案管理规范化路径
针对三明市医保档案内容多、变化快、利用多等特点,为保持三明市医保档案的统一性与可持续性,必须制定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档案鉴定及销毁制度、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档案设备的维护和使用制度、业务档案管理流程制度、业务档案立卷工作流程制度等。各项制度既要体现档案管理的专业特点,又要保持医保业务开展的方便,且做到最大化服务参保人员。
(一)建立统一的医保档案归档办法。各科室及各管理部要按照各自工作情况,以方便档案查阅、利用为前提,根据《福建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医疗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若干制度》,制订《三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业务材料归档工作流程操作规程》,规定由业务科室在第二年度上半年对本科室上一年度的材料进行收集、分类、整理、组卷、打码,然后移交给档案室,对其进行编写卷内目录、填写备考表、拟写案卷题名、归档验收、编制检索工具、编制案卷目录、装盒、填写档案盒、上架。
(二)建立档案借阅与利用制度。为了提高医保档案提供利用水平,也为了更方便服务参保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查阅,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档案的日常管理,每一份档案的借阅和利用都要进行登记,特别是服务效果好的、利用率高的档案要及时让借阅者对其进行评价,确保医保档案有借有还,防止医保档案的遗失及损坏。
(三)加强医保档案的电子信息化建设。医疗保障部门需不断提升医保档案的信息化管理水平,以信息技术对医保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利用全流程进行改造升级。电子档案与纸质文档相比,具有易保存、方便借阅和归档,存储空间大、物理条件要求低的特点,在调阅和检索等方面有很强的便利性。利用“e三明”“微信”“云闪付”等平台搭建“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平台,利用“闽政通”网上办事大厅平台,方便参保人员在线办理业务。
(四)提升档案从业人员素质。应加强档案从业人员的档案管理知识培训及档案专业知识培训,加强档案管理岗位责任意识和道德修养培养,促使其认真学习医学、法律和信息化技术等相关知识。让医疗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医保档案工作的保密性、重要性,确保医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可用性,认真将档案管理工作做好,使医保档案工作有序进行。医疗保障部门要形成医保档案工作和岗位责任管理相结合的考评机制,提高医保档案管理效率。
(五)加强档案库房建设。建立医保档案专用库房,严格档案室库房的建设标准,要求配备必要的防火、防水、防盗、防霉、防潮、防尘、防光、防高温紫外线、防有害生物以及照明等设备,并将各项指标落实到位。
四、三明市医保档案分类的探讨
三明市医疗保障部门的业务档案分类是在国家、省有关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要求的基础上,根据三明市医保档案利用与科室工作方便的原则,将医保档案分为七大类:一是社会保险管理类,保管期限分为永久、100年、50年、10年,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登记材料期限为永久、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转入申请材料及附件期限为100年、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材料期限为100年、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继承审批材料期限为100年、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审批表及附件材料期限为100年、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变动月报材料期限为100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汇总表期限为100年、参保人员放弃补缴申明材料期限为50年、参保人员异地联网申报材料期限为50年、基金购买健康保障服务协议、合同协议审批单期限为10年。二是医疗保险费征缴类,如退休人员补足25年医疗保险费审批表及附件材料,保管期限为100年。三是医疗保险待遇类,如门诊特殊病种确认表和疾病诊断证明书,保管期限为10年。四是生育保险待遇类,如生育保险待遇登记表及相关附件材料,保管期限为10年。五是医疗保险稽核监管类,保管期限为30年,其中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信息更改申报材料期限为永久、定点医疗机构功能新开通审批材料期限为永久、定点医疗机构退出或暂停医保定点申请材料期限为永久、定点医疗机构开通全省联网定点的申请材料期限为永久、稽核情况汇总表期限为30年、医疗机构变更结算、冲销费用的申请、报告材料期限为30年。六是医疗保险耗材类,保管期限为30年,其中公立医疗机构第四批医用耗材采购现场议价、专家意见及配送承诺书期限为30年、单位耗材产品信息调整材料期限为30年、药品(耗材)联合限价采购品规调整登记表期限为30年。七是医疗保险业务统计报表类,保管期限为10年、30年、永久,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年报表期限为永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季报、月报表期限为10年。
【参考文献】
[1]朱秀红.创新医保档案管理的几点看法[J].办公室业务,2020(13):106-107.
第二条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内资或者内资控股企业开展的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第三条专项经费由财政部、科技部共同管理,科技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专项经费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政府引导、合理配置、专款专用”的原则,紧密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总体目标和《规划纲要》的重点任务与要求,以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为中心,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家外交工作两个大局,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资源,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国家竞争力的提高。
第五条科技部建立专项经费项目管理数据库。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投入、外方合作单位及科研投入、合作研发成果及知识产权管理情况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
在不违反国家对外合作政策与对外合作协议及承诺,以及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科技部建立专项经费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对非保密信息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重点和开支范围
第六条专项经费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一)通过政府间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协定或者协议框架确定,并对我国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和总体外交工作有重要支撑作用的政府间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二)立足国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需求,符合国家对外科技合作政策目标,着力解决制约我国经济、科技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具有高层次、高水平、紧迫性特点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三)与国外一流科研机构、著名大学开展实质性合作研发,能够吸引海外杰出科技人才或者优秀创新团队来华从事短期或者长期工作,有利于推动我国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有利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现“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专项经费不支持国内成熟技术产业化和属于基本建设支出范围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第七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其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技术引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者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技术引进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用于引进必要的国外先进适用技术经费。
(六)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八)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合作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九)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组成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聘请海外专家来华进行合作研发、技术培训、业务指导、讲学等支出的劳务性费用。支付给海外专家的劳务费标准应当与国内同等水平人员的标准相一致。
(十一)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组织实施及其管理相关的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超出期间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二)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项目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项目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十三)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围绕关键技术引进和优秀人才引进,且无法在上述科目列支的费用。专项经费严格控制其他费用支出,加强审核和监督。确有需要的,原则上采用后补助的方式资助,按照预算调整的有关程序报批。
第三章申请和立项
第八条申请专项经费必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国际科技合作或科技主管部门、地方省级科技厅(委、局)推荐,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与外方合作单位有良好合作基础,且与外方合作单位签订了合作协议或者意向书。
(二)外方合作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者较高的科研水平,并有一定人员、资金或设备投入。特殊情况下,外方合作单位可以技术投入(包括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和资料等)的方式参与合作。
(三)科技部根据对外科技合作政策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申请条件。
第九条科技部对各推荐部门推荐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并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包括同行专家、财务管理专家、国际科技合作管理专家及科技发展战略专家)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或评估。
第十条对于专项经费需求超过500万元的重大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项目申报材料时,应当同时编制项目概算及其任务分解等材料。科技部组织有关专家对重大项目的申报材料和项目概算及其任务分解等材料进行咨询评议。咨询评议结果作为重大项目立项决策以及总预算控制的重要依据,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科技部根据立项评审或评估意见,结合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外交政策,择优确定专项经费支持项目,并通知项目申请单位编制项目预算。
第四章预算编制和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申请单位在接到科技部编制项目预算通知后,应当组织本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并按本办法及通知要求编制完毕后报送科技部。
第十三条项目预算编制要求: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根据合作研发与交流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项目预算编制时要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外方投入经费来源的,需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合作研发与交流的其他货币资金等。外方投入经费是指外方投入的由中方支配和使用的货币资金。外方投入中不由中方支配、使用的货币资金,以及设备、人员、技术等非货币资金投入不列入来源预算,但应在来源预算说明中予以明确,包括外方各种投入的主要用途、使用方案,以及外方投入与合作研发成果、知识产权分享的关系。
支出预算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自筹经费和外方投入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制列示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编制项目预算时,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应当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由中方享有全部产权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方案;由合作各方共同享有产权的科技资源和成果,应当提供合作协议约定的共享方案及使用方案。
第十四条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包括财务管理专家、同行专家、国际科技合作管理专家)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并对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对于项目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复评。
第十五条科技部按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要求,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批复后,向项目申请单位下达项目立项批复和预算批复,并抄送项目推荐部门。项目预算应当纳入科研项目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重大项目应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十六条项目申请单位在接到科技部下达的项目预算及项目立项批复后,即为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章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科技部根据项目立项批复和预算批复,与项目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和项目预算书。项目任务合同书和项目预算书是项目和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项目预算总额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科技部审核、财政部批准。
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者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调整意见,项目承担单位核定后,按程序报科技部批准。
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含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含10%)且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调整意见,项目承担单位核定后,按程序报科技部批准。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自筹经费以及外方投入经费分别进行核算。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项目研究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当年可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项目决算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决算报告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于次年的4月20日前报送科技部。
第二十三条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部,由科技部组织进行清查处理,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科技部,由科技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程序报科技部。
第二十五条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可以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与开发。
第二十六条专项经费形成的,以及外方投入由中方拥有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六章合作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七条专项经费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应遵循平等互利、尊重协议、信守承诺的原则,遵守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或者与合作国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或者双边条约。
第二十八条科技部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署的项目任务合同书中,应当明确约定该项目的知识产权具体目标、保护方式、属于中方部分的权利归属与分享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职责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在与外方合作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时,应当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条款或者双方另行签署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合作中所涉及或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及权益分配、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知识产权事项做出具体约定,并按照原项目申请渠道报科技部备案。
专项经费项目所产生的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中属于中方的部分,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以及项目任务合同书或合作协议中另有约定的以外,依照《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若干规定》(〔2002〕30号)授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具体规定依照科技部的《关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的暂行规定》(国科发外字〔2006〕479号)执行。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财政部、科技部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科技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通过财务验收后才可进行项目验收。科技部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损害国家利益、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项目通过验收后,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科技部,由科技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科技部应当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十六条专项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专项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科技部对项目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专项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八条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项目承担单位,科技部将会同财政部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科技部、财政部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国家科研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