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20 14:31:59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签购房合同,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期房签购房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严格规定房产的交付日期及入住程序,对延期交房的免责条款即房产公司在约定的期限不能交房而不被视为违约的情况,比如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等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无法避免的延期交房可以不被视为违约。2.约定付款时间和方式:如果是刚需购房者,最好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房款,这样不仅可以减轻经济压力,同时也是对开发商如期履行合同最好的约束。双方可在协议中约定按房产的工程进度逐笔付款,直至取得房屋所有产权证书后的若干个工作日内付清最后一笔款项。3.约定开发商预期违约的责任:可约定开发商在预期违约时应当承担的违约金以及属于预期违约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文章屋网 )
1、是。
2、购房网签相当于在房屋管理部门将您的买卖协议备案,并在互联网上公示,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避免开发商一房二卖,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但是不能代替过户。
3、房产网签其实就是你和销售对象签订合同后,要到房地产的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在网上。然后会给个网签号,可以通过这个号在网上进行查询。网签是为了让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化。
4、房地产开发企业今后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为现售商品房申请新建商品房权设定登记前,必须向市国土房管局办理项目入网手续,并报送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市民可随时上网查询。
(来源:文章屋网 )
关于"z" 座 层 单位签约事宜
尊敬的 女士/先生:
您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z"的关心与厚爱!
我们在此很荣幸地通知您,关于您于 年 月 日认购之单位,现通知阁下在 年 月 日前到我司办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手续;若您不能于上述时段内前来办理签约手续,请您咨询有关销售人员或致电我司客户服务部(联系电话: ),另行约定您的签约时间。
前来签约时,请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定金收据正本及支付首期款项之信用卡或现金等有关资料,亲临z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z销售中心(地址:z市z区z路z号);考虑到资金的安全性,亦可将首期款项电汇到我司银行帐户(须款到帐后开具发票)。
如您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和我司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我司将视作您单方面放弃认购该房产,并按照《认购书》第5条规定的有关内容执行。
顺祝一切顺利!
z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注:公司帐户:
单位名称:z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催签劳动合同通知书范本:(劳动者):
本单位决定与你订立劳动合同.请你在收到本通知后于
年 月 日前到 部门,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协商订立劳动合同.逾期不签订,本单位将与你终止劳动关系.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者)签收
年 月 日
(此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购房合同签订常见问题:问题一:在认购书里没有注明免责的退定条款因何种原因退房以及后果如何?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则需交一定额度的定金,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有时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发展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购房者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
问题二:合同主体认定不明购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会犯一些比较初级的错误。有时代表发展商签约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开发商并不是该房产土地拥有者,这些都是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问题。
另外,项目是由A公司开发的,实际上却是由B公司投资,但作为买家还是应与A公司签约,否则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以后办理各种手续会很麻烦。
问题三:开发商的补充协议不对等签补充协议在购房交易中很有必要。但是要提醒购房者的是,一定要看清楚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现在有的发展商在与客户签约时,会主动向客户出示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差率差异过大在哪些情况下能免赔,这是发展商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所以,购房者不要仅仅把开发商的免责条款都签了,而忘记保护自己的利益。
问题四:使用语意含糊的字眼合同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达。但是,实践中开发商往往会给购房者很多诸如“如果发生问题,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在装修材料上,选择最好的国外进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诱人但没有实际意义的承诺。最短是多长时间,什么样的才算最好的?其实购房者对这些并不能清楚地理解。
问题五:约定提前交纳部分费用房地产开发对资金的要求很高,开发商面临资金压力是很正常的,但并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不该交的钱。而在合同或是补充协议中,开发商常会将一些不该预先交纳的费用写进去,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这是显失公平的。
比如有些开发商在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的前提下,就要求买家在预售契约中承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相关约束,这对消费者是不利的。
问题六:卖方解除合同在一些发展商制定的售楼契约或契约附件中,往往有“买方无故逾期付款,经卖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买方全部已付价款。”的条款,这样的条款显然是不公平的。假如买家已经支付95%的价款,只剩5%的价款逾期未付,如果发展商以此为由,没收其已付95%的价款,岂不是很不公平?况且,没收实际上是个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行为,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展商并没有权利来没收他人的财物。
问题七:处理结果的约定不明确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条款,“应于××日前如何如何”,但是并没有约定如果没有在“××日前如何如何”后该怎样处理。这样,即使最后认定是开发商的过错,您也很难制裁他,最多是调解了事。
问题八:以偏概全这里所说的以偏概全是个泛指的概念。有时会出现这样那样令人哭笑不得的问题,例如,开发商承诺卧室的玻璃是中空的,到了交房时却发现卧室窗户只有下面的部分是中空,而上面却是普通玻璃等等。
为了卖掉房子,开发商往往会在售楼广告中(包括沙盘、售楼书等)对绿化、会馆、学校、幼儿园、游泳池、健身房、车位、超市、容积率、楼房间距等配套设施做美好的描述,但对于这种承诺又不写在合同里。结果当出现规划变更、绿地变停车场、房屋底下有大水泵、道路开通遥遥无期等情况,买房人要求有一个说法时,开发商却以规划变更已经通过规划部门批准为由,推卸责任,或以合同约定不清搪塞,消费者一般很难得到补偿。房地产开发商或商就是利用购房者想当然地以为广告内容都会写入合同的心理,瞒天过海。结果,发生争议、对簿公堂时,法官一般会以合同条款作为依据判断是非曲直,而不完全是广告。
销售陷阱
中国人买东西向来有跟风凑热闹的从众心理,一听说哪个楼盘观者如潮,那些想买房的人便跃跃欲试了。正是抓住了消费者的这种盲从心理,开发商就给买房人设下了陷阱:
其一,以小利诱之,在拿到预售证之前搞内部认购。内部认购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小规模、不公开地预售商品房。由于内部认购的商品房价格相对较低,对那些买房人自然有吸引力。在此过程中,买房人认为自己得到了便宜,开发商也借此机会筹到了资金。然而,内部认购的商品房是在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的,其销售行为是不合法的,因此,一旦出了问题,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往往无法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这样,买房人的投资就充满了风险。
其二,制造假象,在房子数量、户型、朝向等的推出和价格的制定上做文章。前者关系到售楼进程的快慢,后者决定了售楼利润的厚薄。开发商的做法是推出预售房屋总量的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并且对所推出的单元进行精心搭配。通常是选最差的户型和楼层先出手,这样一方面可声称那些好的单元已经“名花有主”,另一方面还可以避免这些“丑女”到最后“待字闺中”。当然,这其中也要混杂一些好房型,否则会造成目标客户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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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价格的制定上,则会根据前期所推单元的销售情况,对其余单元的定价进行调整。一般而言,刚开始销售(开盘)时,开发商往往一般总会把价格定得低一些,以所谓的“最低价”(通常是该楼盘楼层、朝向最差的一间)来吸引客户,而一旦有客户来购房,那个“最低价”也就不翼而飞了。在实践中我们会看到,只要销控和销售现场布置以及广告炒作成功,价格都会节节升高,甚至从开盘时的三四千元暴涨到收盘时的五六千元都不稀奇。
其三,大力营造现场道具和售楼气氛。为了制造一种销售兴旺的假象,开发商(售楼人员)往往会找来一些亲戚、朋友到销售现场做“托儿”,在销售业绩示意图上伪装得一片红?红色标识代表已售单元?,让人觉得楼盘好卖、销售兴旺,从而引发客户的购买欲望。其四,设置订金陷阱。我们经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一旦客户看中某种户型、表现出一点点购房的意向,售楼人员就会告诉你说这个户型就只有一套了,如果不交付订金别人就会买走,要求客户马上交付订金。如果客户说没有带够订金,售楼人员就会要求客户先交五百到一千元的“小订”,签订认购协议书,然后要求客户次日交齐“大订”。而一旦客户把“大订”也交了,售楼人员也就完成了把客户套住的任务。因为,我们看到的认购协议书经常会有这样的条款:“如果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签约,所付订金不予退还”。有许多客户在签署认购协议书后,经过再三考虑不想购买已经认购的房子时,考虑到认购协议书约定不签约就不退还订金,为了避免订金的损失,就会签署自己并不愿意签的合同,从而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
“五证”陷阱
推荐合同范本·北京购房合同·南京购房合同·西安市购房合同·苏州市购房合同·武汉购房合同·重庆市购房合同一个合法正规的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具备齐全的“五证”、“二书”。所谓“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也叫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也是法律对销售方的基本要求。但在实践中,有些开发商(售楼人员)为了掩盖虚假情况,经常找借口不出示这些文件的原件,要么说正拿着相关文件在报批某项手续,要么就说文本放在离售楼处很远的公司本部。售楼人员往往会先要求客户签订认购书或合同,而客户一旦交完订金或购房款,再有什么问题,开发商(售楼人员)便会即刻变脸,客户再也见不到售楼人员在推销房屋时那充满春意的笑脸。
合同陷阱
几经斟酌后,客户便要决定购房了,因此得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售楼人员)会递给客户一份拟好的合同,合同会有许多空白的地方,有些地方是有待双方确定后注入相关内容的,而有些选择性填写处可能还空着。这时,购房者往往以为该说的都已注明了,合同就算是完成了,殊不知就是这些空白处为开发商日后作弊提供了条件。比如,标准合同第十五条迟延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每日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计算,但您一不留神,开发商(售楼人员)便将此条款设计成按购房全款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前不久我们从报上看到过这样的案例:迟延办证一年多,只赔付96元。或者在不能按时办理好时,干脆让购房人退房。还有的合同中写明的违约条款表面上貌似公平,实际不公平。例如:约定任何一方解除购房合同都要支付总房款40%的违约金。这实际上只是限制购房人,开发商自己一般不可能将卖出去的房子再收回不卖。
以上,我们对购房陷阱的几种情况做了简单归纳,实践中还有许许多多的陷阱,我们在此就不再一一列举。
为避免购房人吃亏上当,我们提出防止陷阱的对策如下:
第一,要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对于购房人来说,挑选所购房屋的位置、压低价格固然重要,但我们认为更重要的是要时刻警觉。我们要看到在尚不规范的房地产市场中,陷阱无处不在。因此,学习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向专业人士(特别是专业律师)咨询、了解有关购房方面的法律规定、知识是十分必要的,惟有此,才有可能较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正式合同未出来之前,草签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的
草签合同只是相对于网签合同(上房管局系统,有合同编号)的一种说法。
从合同效力角度,草签合同与网签合同都有同样的合同效力,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担保法》第43条中的对抗第三人是指当两个债权债务关系标的物相同,双方发生争议,都主张享有对该标的物的权利时,有登记的一方就可受法律的保护,优先享有权利。
草签网签合同一样吗?问:20xx年8月底交房。开发商告诉我现在只能草签合同,请问有法律效应吗。网签跟草签有什么区别呢?
回复:1、开发商告诉您现在只能草签合同,可能是因为开发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办下来,或者是其他原因。
2、网签是指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是先从网上载下来的版本,双方签完后,还得到建委进行备案。
3、草签表示您们双方有房屋交易的意向,网签就是正式签订的合同了
问:以前是可以网签的,因为是一些原因,市房管暂停了网签. 别的业主都是网签,同时我已经把全部房款交给了开发商, 我想知道这种情况的草签,我的应享受的利益是否跟网签一样.
回复1、国家规定预售商品房买卖必须要网签,草签的只表示你们有房屋交易的意愿,并没有履行合同必需的要件,所以您的利益很难保证;
2、现在房子暂停了网签,并且停工了,中间必定有问题,建议您考虑将全部房款要回来。
问:我也想要.但是我该从哪几个方面跟开发商协商,将房款要回呢? 我想开发商不会轻易把钱给我的.并且我也确实想买房子,将来会发生什么,我不清楚.但是他确实是五证齐全的.停止网签的原因是土地问题.
回复:1、既然土地有问题,这种房子您都敢要?
2、可以开发商目前的状态为理由将房款要回来;
3、看你们草签的那份合同,是否有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返回房款的约定? 注:网签是正规的受房管局监督的,经过网签、就不可以一房二卖了,并且也能确定此房是可以依法销售的房子,如果开发商不同意网签,说明其中有一些问题。
房屋买卖合同怎么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要注意什么? 购房者在签了认购书交了定金以后,就要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了,房屋买卖合同怎么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要注意什么?在我国商品房交易的惯例中,一般是由开发商手持所有合同文本,这样,开发商当然可以随心所欲地添加对自己有利的条款了。房屋买卖合同怎么签才能维护购房者的权益,请您阅读下面的文章。
(一)购房者要注意关于定金的约定。
因何种原因退房以及后果如何?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就要交一定额度的定金,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有时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发展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购房者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
(二)购房者要看清合同主体是谁。
购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识,有时会忽略这样一些问题,比如代表发展商签约的人并不是开发企业而是中介,或者合同上的开发商并不是该房产土地拥有者,这些都是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问题。
(三)购房者要小心开发商的补充协议。
有的发展商在与客户签约时,会主动向客户出示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差率差异过大在哪些情况下能免赔,这是发展商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签补充协议在购房交易中很有必要。但是要提醒购房者的是,一定要看清楚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
(四)注意开发商约定的费用是否该缴纳
房地产开发对资金的要求很高,但并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不该交的钱。而在合同或是补充协议中,开发商常会将一些不该预先交纳的费用写进去,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这是显失公平的。比如有些发展商在尚未确定物业
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的前提下,就要求买家在预售契约中承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相关约束,这对消费者是不利的。
(五)购房者要注意把自己提出的补充协议写进去
前面说了,开发商在签约时会主动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购房者同样也可以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最好将开发商在其广告宣传中的条款和楼书里关于装修、物业管理中的承诺都签进补充协议中,不要怕麻烦。也不要轻信开发商的口头承诺,一定要将这些内容明确写进合同。
以上就是签订购房合同时需要主义的问题,大多数的中国人是拿自己一生积蓄来买房,这就意味着,签购房合同时一定要小心再小心、谨慎再谨慎。除了要做到本文的介绍之外,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番,多动脑子,多看多听多想,您要是做到这些,一定可以顺利地签好购房合同。如果对于开发商提供的合同条款不能把握,一定要咨询律师后在签,避免因为理解错误是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一般来说,签订购房合同要注意考察如下事项:
一、开发经营企业资质问
开发商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开发经营企业经营销售房预售应当向消费者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售楼广告和说明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如果是现房需注意其是否具有房地产产权证(大产证)。
三、要明确注意合同条款注明
房产面积、交房时间、付款条件、违约条款及相关配套设施,如要购买地下车库应注明地下车位的范围、车位号、预售面积、预售价款等情况。
四、消费者要注意自身付款能力
买房一定要充分考虑自己的付款能力,量力而行,不要盲目攀比。
五、注意附近相关楼盘的价格及周围的规划
更要注意楼盘小区内的规划及配套是否与广告说明相符。
此外,在商品房预售情况下,企业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消费者应注意新建商品房应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此点在预售合同中应予明确交付时间。无《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专家提醒,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子在任何中国人的心中都代表一种多情感的符号,它是家、是父母,指示着温馨和安全。因此,签订购房合同注意什么,如何签买房合同,怎么签?意义重大,一定要竭尽全力签订一份尽量完美的合同,完美合同是完美家园的第一步。如果您实在不放心,可以聘请专业房产律师帮您打理一切,构建一个幸福祥和的家。
签订购房合同的注意事项,签订购房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一、签订购房合同前的注意事项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问题,购房合同指的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约定权利义务的合同,所以签订购房合同,应该是跟房地产开发商签定。但现在很多开发商会让中介公司,中介公司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签定购房合同的。所以在此提醒您,如果您是和中介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一定要注意看中介公司有没有开发商的授权。除此之外,还要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一)审查开发商是否“五证”齐全
在签定合同之前,购房者需要仔细审查开发商的资格和“五证”,也就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是现房,根据规定发展商已经不需要办理销售许可证了需要去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这里要特别提醒您,最主要的是两证,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定要看准确,是预售许可证是决定你们双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国有土地使用者则决定后面能不能办理到房屋产权证。还有,购房者在查看五证的时候一定要看原件,复印件很容易作弊。
(二)查看合同的具体内容:
购房合同是出现纠纷时最直接的法律依据,因此合同的内容尤其要注意,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注意看以下合同条款:
1、房屋基本信息是否与认购书中一致,合同约定的房屋是否就是你所要购买的房屋;
2、付款方式以及如果没有依约付款的责任怎样承担等问题;
3、看清约定的违约金是如何表达的,是千分之几、是万分之几、还是百分之几,是按日计算的、是按房屋总价款计算的、还是以实际付款作为基数的,这
些问题很重要,没违约就好,一旦发生违约情形,开发商总会拿约定条款不明确来为自己找推脱理由。
4、房屋交付使用的期限问题,一定要明确具体,不能是含糊不清的,如果开发商到期没有依约交付,就是可以据此承担违约金赔偿;
5、产权登记的期限,看清楚违约责任是以是“日”还是“工作日”为依据,因为如果用“工作日”,必然会使实际交付时间延长;
6、看清楚争议解决的方式。仲裁一般是开发商乐意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因为实践中,仲裁委很多情况下都在偏袒开发商,所以在选择这一方面时,作为购房者,一定要把诉讼约定在里面,给自己留一条退路。
在此提醒您,合同的内容已经涉及专业的法律知识了,我们普通购房者对其中的名词可能都很难把握,最好邀请专业的律师陪同,将合同条款具体解释清楚,确定自己可以接受在签订购房合同,避免日后出现纠纷。
二、签订购房合同还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签订补充协议,把售楼书和其他广告宣传的内容写进补充协议里去,以防收房时发现房子与广告宣传有天壤之别,却没有依据要求开发商退房或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 明确贷款办不下来的话,双方的责任。现在贷款办不下来的原因比较复杂,有购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银行方面的原因,要明确责任划分,避免出现纠纷无据可依。
(三)办理产权证的时间也要明确在合同里,避免开发商拖延办理。
(四)应该明确装修标准,如果开发商广告的是精装修,或者样板间是品牌的,那么就必须对装修的标准予以明确。不要含糊表述为使用进口品牌,或请注明装修公司,一定要明确使用什么品牌,什么装修公司来装。提醒您一定要注意这一点,以免精装修变成“惊装修”。
购房合同一般包括商品房预售契约(期房)和商品房买卖契约(现房)两种。
二者区别在于:
1:预售合同在商品房预售时采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买受方付清全部房价款后,可直接办理过户手续。
2:商品房出售合同适用于商品房现居(竣工验收合格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销售。
因此,如果是现在签的预售合同,交房时不再签出售合同,可以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如果预售合同是在1997年5月31日前签订的,仍需按合同本身约定,在房屋交付使用时签订出售合同,方能办理证户手续。
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甲方土地使用依据及商品房状况,包括位置、面积、现房、期房、内销房、外销房等;
2:房价,包括税费、面积差异的处理、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等;
3:付款约定,包括优惠条件、付款时间、付款额、违约责任等;
4:交付约定,包括期限、逾期违约责任、设计变更的约定、房屋交接与违约方责任等;
5:质量标准,包括装饰、设备的标准、承诺及违约责任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转的承诺、质量争议的处理等;
6:产权登记和物业管理的约定;
7:保修责任;
8:乙方使用权限;
9:双方认定的争议仲裁机构;
10:违约赔偿责任;
11:其他相关事项及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图、装饰、设备标准等。
在签订上述各项条款时,购房者尤其需要关注以下几项基本问题
1:购房合同的各项内容要尽可能全面、详细、各项规定之间要避免相互冲突,尤其是不能与国家的政策法规相冲突;文字表述要清晰、准确;签订合同的买卖双方身份、责任要明确,如合同中的甲方(卖方)不能是商或律师楼,而应是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的投资建设单位,也不能以上级主管单位或下属机构的名义签订合同,签字人应是法人代表本人,或公司章程上授权的主要负责人。
2:合同上的项目名称,一定要与项目位置联系在一起,以免日后有出入。标明项目位置时,一定要具体、明确,如××市××区××街××号××花园××号楼××层××房。
房屋的户型、面积一定要标示清楚,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及公用面积分摊原则等要明确说明,如以建筑面积计价还要标明使用率。
3:房屋的档次和装修标准一般采用附件形式附在购房合同之后,这一内容的表述一定要详细、具体。如技术的等级、材料的品牌、内部设施的种类、负荷标准、供应能力等一一予以说明。水、暖、电、通讯等设施要说明安装到什么程度。
4:其他如付款方式、产权保证等都应详细、具体的加以说明。同时合同中一定要确定物业管理单位的产生办法或具体的物业管理单位以及物业的收费标准,并对房屋整体结构、各部位配套设施及其部件的保修期给予明确规定。,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
5:违约责任的约定一定要对等,否则最终吃亏的是消费者。一般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事项包括:
a:签订认购书后,购房者不买房或要求换房,开发商不卖房或要求换房;
b:购房者不按期付款;
c:开发商不按期交房;
目前,开发商大多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这个文本对开发商而言,是恰到好处;对购房人而言,却是远远不够的。但是,居律师并不主张购房人另行出示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因为,开发商在开盘之前一般都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购买了大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如果开发商已经购买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开发商就会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作为既定格式,若购房人另行出示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开发商的销售人员不敢做主,开发商在心理上也很难接受。当然,开发商若能愿意接受购房人出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最好,如不愿接受,比较实际的方法是通过与开发商谈判“补充协议”,以弥补《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不足。
二.对“204条”的评价
购房合同应有哪些内容对于购房人利益的保护才是足够的?有人开列了204条并简称为“204条”。
“204条”中的很多内容是大可不必的,比如,“204条”中有关房屋质量的若干条款。房屋质量的各个方面,诸如房屋墙体的垂直度、裂缝、渗漏、隔音、管道压力、采光、室内污染等,都有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的数据要比“204条”更全面、更专业和更苛刻,足以满足购房人对房屋质量的各项要求。《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既是房屋质量检验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所依据的标准,也是法院认定房屋质量所依据的标准,除非购房人对房屋质量有特殊要求(如果购房人对房屋质量有特殊要求,按特殊要求对房屋质量的每一个方面和每一个细节进行约定才是必要的)。现实中,购房人因房屋质量问题与开发商发生争议的,大多数是轻微的房屋质量问题,如:墙面裂缝、管道的位置妨碍装修等,影响居住安全的房屋质量问题很少。无论是轻微的房屋质量问题,还是影响居住安全的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都不会因为购房合同没有对房屋质量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而逃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除了大量的无甚实际意义的有关房屋质量的条款以外,“204条”还有一个最致命的缺陷,就是它的每一个条款所表达的购房人的意思、目的和动机都毫无遮掩,令开发商一眼看穿,因而,易遭到开发商的拒绝。
三.“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在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尚处于卖方市场的情况下,“补充协议”必须符合两个基本要求:一、可能被损害的购房人的利益都有相应的合同条款予以保护;二、可能被开发商拒绝而又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所必需的内容隐藏在令开发商满意、或者可能被开发商疏忽、或者能够被开发商接受的文字或结构里。
迄今为止,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的利益冲突比较集中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十五个方面,“补充协议”应侧重这十五个方面进行设计。
(一)小区规划
很多购房人在收房时或收房后看见的小区规划与其在签订合同时开发商在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上描绘的小区规划大相径庭,比如:绿地、湖面被缩小了或被挪动位置了,或者在房屋的窗前兀然增建了一座建筑,令签订购房合同时期待的窗外视觉完全落空。这种情况在商品房开发小区非常普遍。开发商大多以小区规划的改变经过了规划部门的同意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开发商改变小区规划,无论是否经过规划部门的同意,都构成对购房人的违约。改变小区规划经过规划部门同意的,不违法,但违约;改变小区规划未经过规划部门同意的,既违法,也违约。你无法阻止开发商改变小区规划,你所能做到的就是争取在“补充协议”中订立这样一个条款:如果开发商改变小区规划,你将获得哪些权利。《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有一条关于规划变更的约定,大致内容是:“开发商改变小区规划未通知购房人的,购房人有权退房;开发商应在购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购房人的已付款退还给购房人并按一定的利率付给利息。”这一条款对购房人的利益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如果购房人退房,购房人必定要对贷款机构承担提前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购房人已经付出的律师费、保险费等各项支出都将成为购房人的经济损失,这些,是开发商赔付的区区利息远远不能弥补的。而且,购房人退房很容易,但开发商能否按时退款却是一大悬念。所以,“补充协议”在针对开发商改变小区规划进行设计时,“退房”应作为下下策,不退房而获得开发商更多的赔偿金,应作为争取的首要目标。
但是,在“补充协议”中明确地写上这一要求,开发商可能不会同意。你可以采取这样一个办法:将这一要求暗含在有关房屋质量的条款里,比如,将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列为房屋的质量标准之一,同时,在违约责任条款里,将房屋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违约责任与其他属于严重违约的违约责任一起罗列,约定一个共同的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或者违约金的比例(或金额)。
(二)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
房屋交付使用条件属于房屋质量的范畴。
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法律规定对开发商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应具备哪些使用条件做出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的条款全部是空格,开发商一般都在空格处印好了“经验收合格”的文字。“经验收合格”与房屋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是有很大距离的。最新的规章规定:商品房应当经综合验收合格才能交付。但综合验收合格也不一定就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比如:水、电、燃气、暖气等等的线路或管道都已经敷设或安装完毕,符合综合验收合格条件,但若开发商没有与水、电、燃气、暖气的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不能保证在购房人入住时就有水、电、燃气、暖气的供应,购房人就无法在房子里住下去,除非购房人购买房屋不是为了居住。
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可以分为“必备的交付使用条件”和“选择的交付使用条件”两类。哪些属于必备的交付使用条件,比如:水、电、燃气、暖气(仅限于北方地区)的供应等,有待于法律做出强制性规定,所以,“必备的交付使用条件”又可称为“法定的交付使用条件”。“选择的交付使用条件”是购房人在购房合同中与开发商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比如:有些购房人是网虫,宽带网络接口不是一般人的生活必需却是网虫的生活必需,交付房屋时是否具备宽带网络接口只能留给购房人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所以,“选择的交付使用条件”又可称为“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
必备的交付使用条件中,水、电、燃气、暖气价格是必须与开发商约定清楚的。电的供应商都是国营公司,执行政府定价,你无须担心电的价格。如果开发商在购房合同或者购房合同的其他附件中承诺水、燃气、暖气是市政的,你也无须担心水、燃气、暖气的价格,因为市政水、燃气、暖气供应商是国营公司,执行政府定价。如果水、燃气、暖气其中之一,开发商没有在购房合同或者购房合同的其他附件中说清楚是市政的,就是小区独立供应。如果不在“补充协议”里约定清楚独立供应的水、暖气或燃气的价格,在你入住以后,开发商将单方确定一个价格。开发商单方确定的价格,可能使你十分难受。北京市大兴区的“九龙家园”就是一例。开发商单方确定的煤气价格是10元/立方米,使业主住不起房子,也退不掉房子。
以上对房屋交付使用条件的分类目前还只是居律师的理论,也就是说,任何一项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目前都还没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只能由购房人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也就成了“补充协议”必须认真解决的问题。
你可以按照居律师对房屋交付使用条件的分类在“补充协议”中与开发商约定开发商在向你交付房屋时应当具备哪些使用条件。水、电的供应在你入住时就有,开发商一般都能保证。燃气供应,开发商一般只承诺在小区入住率达到70%以上时才有,如果你愿意接受这一条,那么,什么时候入住率达到70%以上,你就只有等着听开发商说什么时候达到了就什么时候达到了。
至于你还需要其他哪些交付使用条件,你就一一与开发商谈吧。总之一条:不要相信开发商的售楼人员拍胸脯对天发誓,所有的承诺要统统写在纸上。
(三)售楼广告
绝大多数购房人是被开发商的售楼广告展示的美丽图景所吸引签订购房合同的。他们都以为开发商应该受售楼广告的约束。开发商也知道绝大多数购房人对售楼广告持这种理解,但开发商从来不会在签订合同之前告诉购房人他到底受不受售楼广告的约束。如果开发商不对购房人表示他到底受不受售楼广告的约束,当现实和售楼广告的内容不一致时是很难认定开发商违约的,因为,依《合同法》规定,只有开发商表明其受售楼广告的约束,售楼广告才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经过媒体的加工,使许多人以为从此开发商将受售楼广告的约束。其实,这个《解释》只是重复了《合同法》的规定。关于售楼广告,这个《解释》没有做出比《合同法》更进一步、更明确的规定。
如果购房人要求开发商明确表示其是否受售楼广告的约束,开发商顶多在口头上表示:基本上能够保证。如果要求开发商写在纸上,开发商绝对不干。购房人能够采取的办法是:将售楼广告中自己认为必不可少的且开发商能够兑现的内容摘要写进“补充协议”;对于开发商根本不能保证的内容,连提都别提,提也枉然。比如:某些楼盘为了吸引老年人购房,推出“退休社区”的概念。既然是“退休社区”,就必须远离市区的喧闹和污浊的空气,老年大学、急救站或医院、图书馆、娱乐健身场所等等是不能没有的。开发商能够保证社区一定有老年大学、急救站或医院、图书馆、娱乐健身场所吗?不能。老年大学、急救站或医院、图书馆、娱乐健身场所属于特种行业,开办需要特别行政许可。开发商不可能自己开办,只能有待其他人在此开办,其他人能否获得特别行政许可以及是否愿意在此开办都是个未知数。没有老年大学、图书馆、娱乐健身场所可能无关紧要,若没有急救站或医院,一旦老人突发疾病,“远离市区”很可能成为老人的杀手。
如果你是冲着售楼广告的内容才购房的,“补充协议”就必须让开发商对售楼广告的内容做出承诺;如果开发商拒绝在“补充协议”中做出承诺,建议你放弃这个楼盘。
(四)公共财产
购房人比较专注于门槛以内的空间,对门槛以外的,一般不太关注。购房人普遍还有这样一个认识上的误区:门槛以内的才是自己的,门槛以外的是开发商的;或者认为列入公摊面积的是公共财产,没有列入公摊面积的就不是公共财产。
门槛以外的所有建筑、场地、设备设施等,无论是否列入了公摊面积,都属于公共财产。公共财产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由于购房人认识上的误区,几乎所有楼盘的公共财产都处在开发商的占有、使用和处分之下,收益也全部进了开发商的口袋。《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有一条涉及公共财产的条款是空格,意在将哪些属于公共财产留给买卖双方约定。开发商一般都在空格处填好了“×××归出卖人”之类的文字。哪些属于公共财产只能由法律做出规定,任何约定都是无效的。“补充协议”同样不能约定公共财产的范围。依法属于公共财产的,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有权通过诉讼或非诉讼途径收回。
公共财产,不属于购房合同的内容,而是属于物业管理的范畴。在与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时,不要在哪些属于公共财产、哪些财产归谁的问题上与开发商纠缠,如果开发商坚持要在“补充协议”中写些什么,就让他写吧,干脆将他想归他所有的都写成归他所有,让他满心欢喜,以此作为在涉及真正对你有意义的条款时换取他让步的筹码。
(五)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其实就是对小区公共财产的管理。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物业管理是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购房人与购房人之间基于对公共财产的按份共有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物业管理是财产共有关系(即物权关系),而不是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受物权法的调整而不受合同法的调整。
现在,物业管理被开发商的法律顾问们设计的要求每一个购房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无数个《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表象所遮蔽,使购房人和物业管理公司都以为物业管理就是购房人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使购房人和物业管理公司对他们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有效性深信不疑。很多律师也被糊弄了,在购房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的诉讼时向法官大谈物业管理公司的“违约”,压根儿就没有想到物业管理究竟属不属于合同关系、购房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究竟有效无效。
关于物业管理,本书第五章将会有更多阐述。在就物业管理与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时,居律师告诉你三点注意事项:
1.争取开发商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减免你的物业管理费
有些开发商将减免一定的物业管理费作为一个卖点。居律师告诉你:开发商的这个“卖点”是违法的,是无效的。物业管理是对小区公共财产的管理。对小区公共财产的管理,是全体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一个财产共有人对公共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法定的,任何形式的约定都不能剥夺法定的权利,也不能免除法定的义务。承担物业管理费,是全体共有人(包括开发商在内)应共同承担的法定义务,开发商的许诺免除不了你的这一义务。开发商也许不一定理解得这么深刻,但开发商的算盘打得比谁都精。开发商占有小区的大部分公共财产,却没有承担一分一毫的物业管理费,而且,小区公共财产的收益被他全部据为己有,“减免”购房人的一定的物业管理费,即便违法,比起令购房人承担全部物业管理费还算更公平一点。所以,对于开发商的这一许诺,你也不必客气。如果开发商不主动开口,你也应尽力争取。
2.将对房屋的维修排除在物业管理的范围之外,将水、电、暖气、燃气的供应排除在物业管理的范围之外。
比如,在“补充协议”中这样写:“对买受人房屋的任何维修,水、电、暖气、燃气的供应,均不属于物业管理的范围”。
为什么要将对房屋的维修排除在物业管理的范围之外呢?开发商是一定委托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来管理的。开发商不仅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而且也强迫每一个购房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无论是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还是购房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合同中的“委托事项”一般包括:(1)对购房人房屋的管理;(2)对小区公共财产的管理。在居律师的购房人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诉讼中,物业管理公司将对购房人房屋的维修说成是对购房人的房屋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以此作为向购房人收取物业管理费的一个事实理由。购房人其实也分不清楚什么叫做“管理”。居律师告诉你:物业管理公司对房屋的维修,是其代开发商履行购房合同中的房屋保修义务,不属于物业管理。即使购房人的房屋已经超过了两年的保修期限或者物业管理公司对房屋的维修不属于开发商保修的范围,物业管理公司对房屋的维修都是独立的有偿服务,不属于物业管理。将对房屋的维修排除在物业管理的范围之外,就可以省却在法庭上与物业管理公司就对房屋的维修属不属于物业管理的口舌之争,使物业管理就是对小区公共财产的管理、物业管理费就是因为管理小区公共财产而发生的费用这一性质更加凸显,为将来你与物业管理公司对簿公堂时提出你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无效的观点做个铺垫。
为什么要将水、电、暖气、燃气的供应排除在物业管理的范围之外呢?物业管理公司在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同时,也向业主收取水费、电费、暖气费、燃气费。在与业主打官司时,也是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燃气费一起要。居律师告诉你:第一,水、电、暖气、燃气的供应不属于物业管理,两者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第二,水、电、暖气、燃气的供应商不是物业管理公司,而是开发商、有关的国营公司或其他人,物业管理公司只是受供应商的委托收取相关费用。购房人不清楚水、电、暖气、燃气的供应是否属于物业管理,在物业管理公司将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燃气费一起要时,购房人便以为都属于物业管理,于是,在法庭上只提出水费、电费、暖气费、燃气费应该是多少的反驳,而不能提出物业管理公司不是有权要求支付水费、电费、暖气费、燃气费的合格原告的反驳。将水、电、暖气、燃气的供应排除在物业管理的范围之外,是为将来你与物业管理公司对簿公堂时,否定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有权要求支付水费、电费、暖气费、燃气费的原告的资格。只有这样,才能将有权要求支付水费、电费、暖气费、燃气费的合格原告即水、电、暖气、燃气的供应商——开发商、有关的国营公司或其他人给“请”出来。只有合格的原告被请出来,购房人才能弄清楚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向供应商支付多少费用、购房人应该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多少费用。
3.将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时间定在交房以后
物业管理费都是因管理小区公共财产发生的费用。业主无权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小区公共财产,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关于小区公共财产管理的合同条款是无效的,所以,业主有权拒绝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但业主之中极少有人明白这一点。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律顾问们,有人清楚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的违法性。物业管理公司也知道在交房后挨家挨户地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很难,所以,利用业主急于住进新房的心理,要求业主在交房前支付一年或半年的物业管理费。
若你无法做到拒绝开发商向你提出的与其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要求,你就不得不同意开发商的要求。你若不同意,开发商就不与你签订购房合同和“补充协议”。你能做到的是:争取在“补充协议”中将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时间定在交房以后。这一点实际上是告诉你:在开发商交房以后,你就别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了。不是说你没有承担物业管理费的义务,而是你负有承担物业管理费的义务,但你有权拒绝物业管理公司向你提出的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要求。
如果开发商坚决不同意这一条,你可以让步,来日方长,以后你有机会让物业管理公司向你讨要物业管理费的手停住,甚至讨回你已经支付的物业管理费。
(六)抵押
虽然法律规定销售期房的条件必须是投资已经达到投资总额的25%以上,但大多数开发商没有投资总额的25%的资金实力,将土地使用权或已经建成的房屋抵押给银行以获得银行贷款,便成为开发商获得建设资金的最主要来源。在开发商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下,银行享有拍卖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开发商将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抵押,无疑将使购房人能否按期收房、或者购房人在收房后能否安稳地住上70年、或者在不能按期收房后能否收到开发商应退还的购房款面临更大的风险。如果在你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之前,开发商已经告诉你其已经将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抵押,签不签合同完全取决你敢不敢对开发商玩“以小搏大”的游戏玩不玩得转下赌注。即便在你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之前开发商没有将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抵押,你也无法阻止开发商在与你签订购房合同后将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抵押。为了防范开发商将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抵押造成的风险,“补充协议”应当做到:
1.要求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对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有无被抵押做出明示;
2.要求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承诺在签订“补充协议”后不将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抵押;
3.约定开发商违反以上承诺的违约责任。
(七)房屋面积
几乎没有一个开发商不在房屋面积上短斤少两的,区别只在于:有的心狠手辣,有的适可而止。
防止开发商在房屋面积上短斤少量的最好办法是按照套内面积计算误差,但开发商一般不会同意,因为这样一来,他没法做手脚。退而求其次的办法是: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的变化不得使套内实测面积占销售面积的比例低于某个百分比。除了这两个办法以外,别无其他更好的办法。
有些开发商提出“套内与销售面积同比例增加”的办法。很多购房人似懂非懂地同意了这一办法。其实,所谓“套内与销售面积同比例增加”可以作多种理解,无法操作。这是一个糊弄人的办法。
(八)贷款
有些购房人尚未与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在开发商做出“保证帮你办下贷款”的口头承诺后,就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支付首付款。一旦贷款办不下来,购房人就不能按期付款。在开发商来看来,购房人按期付款和不能按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是白纸黑字写着的,而他当初的口头承诺是不存在的。
购房人应该在“补充协议”中采取下列三种办法中的一种解决这一问题。
(1)将借款合同的生效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的条件;
(2)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付款期限写成“与银行或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付款期限相同”;
(3)将购房人在一定期限内未与银行或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借款合同作为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个条件并且约定合同解除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九)交房
“补充协议”中应该约定开发商向购房人交付房屋时应向购房人交付哪些物品和文件才标志开发商履行了交房义务。
开发商应向购房人交付的物品主要是钥匙。
开发商应向购房人交付的文件,有“三《书》一《证》两《表》”之说和“两《书》一《表》”之说。
“三《书》一《证》两《表》”是:《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表》和《房屋面积实测数据表》。
“两《书》一《表》”是:《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
居律师建议你在“补充协议”中除了要求开发商向你交付钥匙和“三《书》一《证》两《表》”以外,还要求开发商向你交付计算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所需的设计图纸。
如果开发商不能完全满足你提出的“三《书》一《证》两《表》”的要求,你可以让步,但是,《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是不能让步的。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和计算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所需的设计图纸是对购房人最为重要的文件。大多数情况下,开发商在交房时提供不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也不愿意提供设计图纸。如果开发商坚决拒绝在交房时提供《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和设计图纸,你可以考虑放弃。
开发商也许确实拿不出来《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计算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所需的设计图纸,开发商一定有,一定能够提供。计算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所需的设计图纸,开发商篡改不了,是你计算房屋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的惟一准确的数字依据。几乎没有一个开发商不在公摊面积上“虚秤”的,少则几平米,多则十几平米。
(十)房屋的检验期限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所以,对交付的标的物的检验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遗漏了这一项重要环节。很多购房人将“交房”等同于“收房”也就不足为怪。将“交房”等同于“收房”是一个严重错误,错误在于将“交房”与“收房”之间的一个“检验”环节疏忽了。完整过程是:“交房”—“检验”—“收房或拒收”。
“补充协议”对“检验”这一环节的处理就是对检验期限的约定。约定的检验期限对于购房人来说越长越好,对于开发商来说越短越好。居律师建议你在“补充协议”中对检验期限这样表述:“买受人对房屋的检验期限为出卖人交付房屋后的两年内。”如果开发商坚决不同意这样的表述,你可以回避“检验期限”这一概念,转而采取模糊的表述:“买受人应在出卖人交付房屋后的法定期限内将房屋的面积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这两种表述其实是“换汤不换药”,仅仅是文字上的差别,法律效果是一样的。
有人认为不必在“补充协议”中约定检验期限,因为已有的法规、规章和《房屋质量保修书》里都有“保修期”的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购房人对房屋的检验期限就应该在保修期的期限内。这一主张有道理,但居律师担心法官可能对《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断章取义,苛责购房人未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以往的案例已经证明居律师的这一担心不是多余的。所以,有必要在“补充协议”中约定检验期限,以免留下活动空间。
大多数购房人在开发商交房后就急不可耐地住进去,发现质量问题或面积问题时,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可能前景不妙。在以往的案例中,法官是以这样的理由判决购房人败诉的:原告(指购房人)已经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了对房屋质量和面积的认可。要求购房人花上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对房屋的质量、面积进行检验是不现实的。为了防止开发商在“购房人已经入住”上面做文章,有必要在“补充协议”中写上这样一条:“一方的任何单方行为均不包含买受人同意接受房屋的意思”。
(十一)契税和维修基金
法律规定购房人申请产权登记时向各地的税务局和房屋管理部门下设的小区管理办公室交纳契税、维修基金。税务局和小区管理办公室一般都委托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代收契税、维修基金。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往往在交房时就要求购房人向其交纳契税、维修基金,并以此作为其交房的条件。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之所以要求购房人在交房时交纳契税、维修基金,意在占用购房人交纳的契税和维修基金。占用多久就看税务局和小区管理办公室愿意让他占用多久。从现实情况看,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什么时候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将契税和维修基金交还给税务局和小区管理办公室,什么时候购房人才能领取产权证。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里没有关于契税和维修基金的条款。契税和维修基金本属法律规定的事项,无须合同约定。但似乎不在合同中约定,就难免开发商在交房时横生是非。建议你在“补充协议”中写进一条:“买受人在申请产权登记时交纳契税和维修基金。”如果开发商不同意这一条,你就换一种写法“除非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出卖人不得以任何其他情形作为不履行交付房屋义务的理由。”(前一种写法过于明白,会提醒开发商注意,最好首先就采取后一种写法)。如果两种写法开发商都不同意,也没关系,你可以照他提出的交纳契税和维修基金的时限写。等到了交房时,你将契税和维修基金足额交纳给税务局和小区管理办公室。
(十二)产权证
购房人都十分关心什么时候取得产权证,以为拿到产权证后自己对房屋的产权也就雷打不动了,于是,往往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承诺购房人取得产权证的期限。开发商利用购房人的这一心理,将承诺购房人在多长期限内就能取得产权证作为一个卖点。
首先,居律师要告诉你产权证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根据这一法律规定,从开发商向购房人交付房屋时起,购房人就已经取得房屋的产权,除非购房合同有不同的约定。产权证只是对购房人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这一事实的证明。有产权证,也不能表示就不能否定产权证上登记为“产权人”的人对房屋享有产权。如果法院判决房屋产权归他人所有,产权证就成了废纸一张。即使没有产权证,也不影响购房人已经取得房屋产权的事实。没有产权证对购房人的惟一影响是:不能出售自己的房屋,因为法律规定,出卖人出卖房屋必须持有产权证。
某些开发商声称:其在向购房人交房时就能同时交付产权证。个别律师也对此大声叫好。明白了产权证的性质和作用后就会明白:开发商在向购房人交房时就能同时交付产权证是绝对不可能的。对事实的证明只能在事实发生之后。只有有了开发商向购房人交付了房屋的事实,才能有对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这一事实的证明——产权证。那些声称“交房时就能交付产权证”的人和为之叫好的人,要么是无知,要么就是蓄意欺骗。
其次,居律师要告诉你:不应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承诺你取得产权证的期限。
产权证是产权登记机构颁发的。产权登记机构什么时候发给你产权证取决于买卖双方申领产权证提交的手续是否齐全以及产权登记机构的工作安排。如果买卖双方提交的手续齐全,购房人有权要求产权登记机构在法定的期限内颁发产权证。产权登记机构逾期不颁发产权证的,购房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买卖双方提交的手续不齐全,开发商无权要求产权登记机构什么时候颁发产权证,购房人也无权要求产权登记机构颁发产权证。既然开发商不能左右购房人取得产权证的时间,开发商的这一承诺就是无效的,开发商不会因为这一承诺而对购房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总之,开发商的这一承诺对购房人毫无意义。
最后,居律师要告诉你:应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开发商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产权登记的违约责任。
影响购房人取得产权证的时间的往往是开发商没有在法律规定的交付房屋后90日的期限内向产权登记机构申请产权登记。申请产权登记,买卖双方必须手续齐全。如果买卖双方手续齐全并且都在交付房屋后90日的法定期限内向产权登记机构提出申请,那么,按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最长在产权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的37日内,也就是最长在交付房屋后的127日内,购房人就能够领取产权证。购房人不会懈怠,但是,开发商一般是不会在交付房屋后的90日的期限内就申请产权登记的,原因主要有两个:(1)交房时,开发商没有申请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2)开发商想占用购房人向其交纳的契税和维修基金,不将契税和维修基金返还给税务局和小区管理办公室。
开发商不在交付房屋后的90日的法定期限内申请产权登记属于违法行为,虽然按法律规定应该受到行政处罚,但开发商一般不会受到行政处罚,所以,在“补充协议”中,将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产权登记纳入开发商的合同义务并约定足以令开发商掂量的违约责任就很有必要。你可以这样写:“出卖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协助买受人申请产权过户登记;出卖人未履行这一义务或者出卖人提交的文件不符合法定的条件的,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的违约金。”
(十三)合同更名
有些购房人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由于种种原因想将房屋转让给他人。如果购房人已经收房,购房人转让房屋就属于二手房转让,不仅需要购房人取得产权证,而且受让人必须再交纳一次契税,完全按照一个独立的房屋买卖程序操作。如果购房人尚未收房,购房人转让房屋就不是真正的“转让”,而是(购房)合同权利或/和义务的转让,简便的表述叫做“合同更名”。
在实际操作中,购房人(转让人)、受让人、开发商或产权登记机构并没有将购房人转让房屋做“收房前”和“收房后”的分别,一律按“合同更名”处理。按“合同更名”处理也没有区分“合同权利转让”、“合同义务转让”或“合同权利义务转让”。
“合同更名”比较简单,购房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做一份合同权利或/和义务的转让协议就行。如国涉及合同义务的转让,按《合同法》规定,必须取得权利人即开发商的同意,开发商盖个章就可以了。盖个章对开发商的利益没有任何影响,但是,相当一部分开发商(不是全部)可不是痛快人,不愿意放弃一个雁过拔毛的机会。有些开发商比较“仁义”,随便给个价就行,有些开发商张口就是几千。
为了省却临事求人被人勒索造成的不快,乘着人求你时争取在“补充协议”里写上一条“出卖人以本条款表示:同意买受人转让本合同的义务。”
(十四)处理合同争议的条款
一份好的“补充协议”基本上能够抵挡司法腐败的因素对裁判的影响,但是,居律师仍然希望你在选择“诉讼”还是选择“仲裁”时选择仲裁,有四个理由足以使你相信选择仲裁是明智的。
(1)仲裁员中多数是教授副教授、研究员、资深律师和其他行业的法律专家。他们的法律素养、品德、价值观等是法院的法官远不能及的,绝不会有不大识字的人(比如:曾有法官在宣判时将“贿赂罪”念成“有各罪”)来听审和裁决案件的可能。
(2)仲裁员有自己的本职工作,“仲裁员”只是兼职,因而,他们不会像法院的法官那样在意欲违抗某一个人的意志时有重重顾虑。
(3)与法院的法官不能被选择、法院的合议庭的组成相对固定不同,你可以在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中挑选仲裁员,仲裁庭的组成具有不可预见性和不固定性,使当事人试图通过“老关系”或建立“新关系”影响仲裁庭的裁决的努力都很困难。
(4)法院的判决不一定由合议庭做出,经常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为审者欺瞒判者、判者偏听审者提供了活动空间。仲裁裁决都是由仲裁机构的仲裁庭做出,不会有这一弊端。
(十五)合同正本的持有和保存。
合同,有“正本”和“副本”之分。但合同当事人一般都不知道“正本”、“副本”的概念,更不知道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区别。现实中,合同当事人也没有将合同做“正本”和“副本”之分,制作的合同文件都一模一样。合同当事人一般将合同分为“原件”和“复印件”。非常多的购房人,手中只有合同的复印件,原件都在开发商、银行、或合同登记机构的手中。
“正本”和“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是从不同角度对合同的分类。“正本”一定是“原件”,但“原件”不一定是“正本”。概念上的区分,你不必了解,但要记住一点:你手中不能没有合同原件。
你手中没有合同原件的后果可能是:(1)合同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时以原件为准,如果合同原件被人做相同的篡改,你手中的复印件便是废纸一张;(2)申请产权登记时,双方必须持合同原件。手中没有合同原件就无法自己申请产权登记,开发商就会要求你委托他替你申请产权登记。不仅要为委托开发商申请产权登记再支付一笔报酬,而且,开发商何年何月去申请产权登记,你只能等开发商什么时候愿意了。
开发商能轻而易举的使购房人手中一份合同原件都没有。手法很简单:开发商不先在购房合同或“补充协议”上盖章,而是等购房人在合同原件上签字或盖章以后对购房人说:“明天或过一两天,你来拿合同,先将首付款付了吧。”购房人付了首付款以后再去拿合同,开发商的售楼人员就会以令购房人觉得比较合理的理由说:暂时给不了原件,只能先给你复印件。
你对付开发商这一手法的方法也很简单:让开发商先盖章,你后签字,签完字后你拿走一份合同原件;或者,在你支付首付款之前,要求开发商将合同原件给你。
如果开发商坚持要将全部合同正本拿走,而你也不愿意在这一事情上与开发商僵持下去,那么,在“补充协议”里,你应坚持写进这样一句“《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补充协议》及其他附件的印刷文字、打印文字和空格处的手写文字无任何修改痕迹。文字有修改痕迹的条款,应做出对持有该合同书的一方不利的解释”。
以上十五个方面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所遗漏的,而对于购房人的利益保护非常重要。在与开发商谈判“补充协议”时,必须在这十五个方面尽可能坚持你的要求。这十五个方面若能全部得到满足,开发商将无法利用合同做文章;即使得到部分满足,也弥足珍贵。如果你或你的熟人、亲友、同学、同事等是深谙房地产交易之道的人士,那么,按照上面开列的十五个方面,你就可以一一设计出相应的“补充协议”条款。
这里,举一例以作示范。
比如,为了防范开发商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你造成的风险,你可以这样写:“双方确认:出卖人已向买受人出示了‘五证’原件;‘五证’是真实的、正式的和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有他项权记录。”
这一条的意义在于:如果“五证”其中一个缺少、不真实或无效,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有他项权(即抵押权)记录,则购房合同是无效的。购房合同无效导致的法律后果是:(1)相互返还各自从对方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2)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开发商的“五证”是否缺少以及是否真实、有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是否有他项权记录,购房人一般没有能力逐一查证。如果出现“五证”缺少、不真实、无效、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有他项权记录的情况,法院将认为购房人在审查开发商的“五证”时有过错,从而判决购房人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也承担一定的责任,购房人的损失则部分得不到赔偿。如果在“补充协议”中写进这一条,就表明购房人在审查开发商的“五证”时已经尽其所能,购房人在审查“五证”时没有过错,从而令开发商承担合同无效的全部法律责任,即购房人的全部损失都应由开发商给予赔偿。
为数不多的律师事务所设计了各自的“补充协议”文本。各自的“补充协议”文本都是各自的智力成果,不可能像建设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或“204条”那样免费公开。
开发商如果觉得你是一个重要的客户可能会派出他的法律顾问与你谈,若如此,你大可不必惴惴不安。开发商的法律顾问大多数与居律师一样,是稻草人,吓唬吓唬麻雀的。既然你在开发商的眼里份量不轻,那么,你就应该摆出一点架子,不轻易放弃、坚持到最后,你就一定能够使开发商与你签订一份令你满意的“补充协议”。个别开发商的销售人员十分牛×,声称“补充协议,我们一条不签。为什么?因为我们的房子卖得非常好”。位于北京市望京地区的一个叫做“慧谷阳光”的楼盘的销售经理就是如此。如果碰到这种情况,居律师建议你扭头就走。居律师相信,最迟第二天,开发商的销售人员就会给你打电话,说:“再商量”。如果再商量,你拿出的“补充协议”就不能裸,你应该将“补充协议”装扮得像送给开发商的“甜点”,在“甜点”里搀和一些“砒霜”。
四.如何正确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使购房人产生了过高的期望值。居律师对《解释》的评价是:
(一)对购房人有积极意义
其一:《解释》将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否为违法的开发商的行为明确列为违法而令购房人获得相应的权利;将现行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为违法但没有令购房人获得相应权利的开发商的行为令购房人获得相应的权利。例如:
1.《解释》将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或者未告知买受人又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行为明确列为违法,令购房人获得解除合同、要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2.《解释》将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行为明确列为违法,令购房人获得解除合同、要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3.《解释》将开发商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未在该《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或未按该《条例》规定的条件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自该《条例》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购房人获得解除合同、要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其二:《解释》将现行法律已有的规定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给予了一定的限制,从而防止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使开发商或购房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例如:
1.《解释》将《合同法》列举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中的“合理期限”解释为三个月以上。《解释》的解释是:“开发商逾期交房或购房人逾期付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解释》将《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中的“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做了相应的解释。《解释》的相应解释是:购房人逾期付款的,开发商的损失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购房人的损失按照逾期内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同地段同类型的房屋租金标准确定;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购房人未能在《解释》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购房人的损失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二)《解释》对购房人的实际所需没有多大价值
《解释》所针对的开发商的违法或违约行为以及购房人的违约行为,不仅在实际中很少发生,而且开发商和购房人绝大多数都能够通过协商获得解决,即便不能协商解决,法院做出判决也有法可依。在实际中,开发商与购房人发生的争议最多的、对购房人利益损害最大的、也是不能通过协商获得解决的是:计算公摊面积的争议和界定公共财产的争议。对这两个争议,《解释》都没有涉及。
计算公摊面积的惟一证据是规划设计图纸和建筑设计图纸。规划设计图纸和建筑设计图纸被保存在设计院、开发商、建筑商和开发商委托的房屋面积测量机构和房屋质量检测机构的档案柜里,购房人难以取得这一计算公摊面积的惟一证据。在诉讼中,由于购房人难以取得这一证据、法院拒绝调取这一证据,法院只依据开发商委托的房屋面积测量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实测数据表》中的数据认定房屋公摊面积,使购房人在公摊面积计算上一直面对一个不明不白的黑洞。这个黑洞是巨大的。《解释》完全能够做出这样的解释:出卖人和买受人对房屋面积发生争议,买受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为计算房屋面积所必需而买受人不能收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建筑设计图纸,人民法院应当调取。但《解释》没有做出这样的解释。
从《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建议》中的相关规定可以推理出这样一个结论:除房屋以外的土地和土地附着物为全体房屋所有人的共有财产。但运用法律推理需要法官有一定的法律素养和应有的公正。在法官的法律素养普遍低下、司法公正易受动摇的现实条件下,《解释》应当做出明确的解释,比如,可以这样解释:除房屋以外的土地和土地附着物为全体房屋所有人的共有财产。但《解释》没有做出这样的解释。现实情况是:几乎所有的商品房开发小区,购房人房屋门槛以外的土地和土地附着物都在开发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之下。购房人作为共有财产共有人的权利和利益被侵害而得不到司法的保护。
《解释》涉及了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涉及了预约定金。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能否成为要约,《合同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能够解决这一问题。关于预约定金,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已经做出相关解释。《解释》没有就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预约定金做出比《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做出的相关解释更具体或更明确的解释。:
(三)《解释》有多处与法律相违背
购房网签合同的签订流程:
1、买卖双方达成购买意向后,由开发企业委托的网签操作人员将首先在网签系统中录入合同文本相关信息,经买卖双方确认无误后,网签操作人员将合同电子文本信息提交到网签系统申请合同备案。2、申请备案的合同提交后,网签系统将即时对买卖双方确认提交的合同电子文本中的房屋自然状况和他项权利限制状况进行查验,符合备案条件的,记载入登记薄,完成网上备案,生成合同编号。3、备案完成后,开发企业要即时在销售现场打印出已经备案的网签合同文本,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留存。4、网签备案完成后,如果买卖双方因各种原因需要解除或变更、更正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必须双方持有效证件及相关登记材料同时到交易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撤销原合同备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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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由于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是不能预售商品房的,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根据该条规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所签订的认购书,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该认购书肯定是无效的;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那么该认购书的地位将和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的情况一样,即和下面要讨论的第二种情况的认购书的性质相同。
第二种情况的认购书,需要看认购书是否满足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主要是看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最高法院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肯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实践中大多数认购书都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这些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如何?《最高法院解释》并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不能从《最高法院解释》第5条的规定,反推出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认购书,就必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认购书仅规定了房号、面积和价格等条款,那么该认购书未满足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2、补充协议问题。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除和购房人根据《示范文本》所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还要求购房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的内容很多,由开发商的专业律师事先拟订好。这种补充协议常包含许多对购房人不利的条款,如交房时间的确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解释、共有面积的确定分摊、关于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的开发利用等方面,甚至包含许多针对开发商的免责条款。比如有些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规定:“政府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延迟、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装的延误,导致开发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开发商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时间而相应延迟交付房屋,而不用承担延迟交付房屋的责任。”由于补充协议大多含有建筑、房地产、法律等专业术语,一般购房人很难完全搞懂。因此,购房人不要急于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先将补充协议拿回来,找专家进行咨询,将补充协议中不合理的地方找出来,并对其进行修改。同时由于补充协议是由开发商拟定的,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很少,因此,应在专家的指导下,在补充协议中增加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如果开发商不能满足购房人以上的合理要求,那么,购房人最好不要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
3、售楼广告问题。开发商为宣传、推销其商品房,一般都散发售楼书,商品房销售广告,作出不少许诺。从法律角度来说,售楼书,广告等都是开发商向不特定的对象发放的用以介绍其商品房的文字、图片材料,主要是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优势,远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此类广告法律上一般视其为要约邀请,不能直接成为合同的内容。对于开发商的虚假广告行为,购房人虽不能依据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但可以追究开发商虚假广告的责任。根据《广告法》第37、38条规定,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不仅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而且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购房人发现受了虚假售楼书或广告的欺骗和误导,就要及时向政府有关管理机关举报,申请予以查处,或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
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品房广告暂行规定》也对房地产广告所应遵循的原则、事项以及禁止出现的内容作了规定,购房人也可根据该暂行规定检查销售广告问题。
不过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购房人最好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开发商将广告承诺的内容写入双方协议中,使其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以便在广告名不副实时告开发商违约。
4、样板房问题。目前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都要设置样板房或样板间。购房人入住后,发现房屋和样板房有差距,当购房人要求退房时,开发商却认为样板房不是“样本房”或“样品房”,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房。在购房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商品房与样板房不一致时,购房人有权退房,因此购房人无权要求退房。事实并不如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1条明确规定,开发商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开发商未作说明,致使购房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可以根据《合同法》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购房合同(变更还是撤销购房合同由购房人进行选择)。
5、质量问题。有些购房人认为,商品房竣工后已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应当出现质量问题。而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同时向购房人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书已对商品房质量的细节作了规定,是购房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
关于房屋面积方面的条款 商品房以建筑面积计算房款,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有面积两部分成。应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面积多少,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目前交付房屋时,往往建筑面积增大,且不超过3%,但套内建筑面积减少,公摊面积增大。为避免此种对买房人不利的情况出现,合同中有必要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减少多少,公摊面积不得增大多少等等,比如:2%,并约定超出此范围怎么办,退房或不退房;退房包括哪些费用,不退房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等。另一种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款,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时,一般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确立的一般原则即是否超过3%处理。
关于价格、收费、付款额同的条款。价格条款应比较明确,应有细项约束发展商不得随意加价,不应包括其他各种不合理费用。在付款方式条款中,应明确、详细规定付款方式,如缴纳定金的时间、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数额等。可注明买方在合同生效的几天之内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如果不能通过的话,买方可以取消合同,全数取回定金。建议买方无论有无贷款的必要,最好争取加入此条款,达到留给自己一个冷静期的效果。
关于房屋质量的条款。购房者在签合同时一定要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如:卧室、厨房、卫生间的装修标准、等级;建材配备清单、等级;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门、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级等质量要求都应涉及到。合同中还可以规定房屋的保质期、附属设备保持期等。双方合同中表述为“大理石地面、花岗石外墙与进口洁具、厨具”,而实际入住时业主发现,大理石地面材料实为人造大理石,而进口洁具、厨具实际上是国内 产品,只是贴上外国商标。在案件审理时,开发商使用人造大理石没有违约,因为当初在签合同时并未讲明一定要天然大理石。而进口洁具是合资厂生产,确是外国品牌,也符合约定。当然,使用这些产品使造价和装修档次与业主所想象的差距较大。对这种装修条款约定不明确,双方解释条款意见不一的情形,对格式条款按 《合同法》有关规定以不利于合同提供方即开发商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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