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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基层年模板(10篇)

时间:2022-05-11 07:33:40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服务基层年,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服务基层年

篇1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和省、市旅游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全县旅游发展大会作出的各项战略部署,深入开展以“服务乡镇、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服务年活动,做到情况在基层了解、问题在基层解决、成效在基层体现,全面提升基层旅游业发展水平,为把我县打造成为名副其实的长三角地区重要旅游目的地而努力奋斗。

二、活动安排

(一)加强基层调研

1、开展专题调研。由局领导带队,各科室参与,于4—5月份集中一周时间到“一核三区”内相关镇(街)、企业和旅游项目开展调研。重点调研旅游奖励政策、旅游市场营销及旅游品牌创建等方面内容,要求在了解掌握基层困难及所需基础上,形成有质量的调研报告,为有针对性地做好今年旅游各项工作奠定基础。

2、明确责任要求。依据基层调研所反映的问题和建议,结合全县旅游发展大会所明确的目标任务,进行归类梳理,明确责任要求,提出改进的具体举措和完成时限。同时,加强对上沟通和联系,争取上级支持,全力帮助解决制约基层旅游业发展的各类困难和问题。

3、完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政策在基层旅游业发展上的导向作用,进一步加大旅游业的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旅游企业实行优胜劣汰,资产重组,做大做强。进一步加大镇(街)岗位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力度,提高旅游业考核比重,激励各镇(街)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以调动其发展旅游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强化服务指导

1、建立局领导三联系制度。加强工作指导,完善局领导联系旅游重点区域、旅游重点项目和旅游重点企业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定期开展走访,切实做到工作重心在基层,指导服务在一线,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全面提升基层旅游业发展水平。

2、建立重点工作联系制度。围绕“双十”旅游项目及市场营销、品质提升等重点工作内容,在明确责任分工、进度要求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分化目标任务,建立健全重点工作联系制度,做到周有实地走访,月有跟踪反馈,切实掌握各项重点工作的建设进度,为县委、县政府正确决策提供详实资料和依据。同时,进一步发挥部门职能和资源优势,采取定向联系跟踪服务的方式,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全县旅游各项重点工作落到实处。

3、建立驻企驻村指导制度。依据及县委组织部有关文件要求,建立驻企驻村指导联系制度,委派有丰富基层工作经验的退职领导干部和源头干部到基层指导工作和实践锻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同时,加强横向联系,协调落实所驻企、村在旅游业发展上存在的问题,全面推进驻村(企)的各项建设事业。

(三)提升发展水平

1、加强学习考察。为全面提升基层旅游业发展水平,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组织镇(街)旅游分管领导及项目业主、旅游企业负责人赴旅游发达地区学习考察。有计划地组织开展VIP专业服务、中高级旅游营销管理人员培训班,继续举办好金柯桥旅游系列讲座。同时,加强与浙旅学院、之江学院、文理学院等高等院校的校地合作,为基层培养和输送更多复合型、专业型旅游人才。

2、提升旅游品质。以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和国家5A级旅游景区为目标,大力开展国字号旅游功能区、A级旅游景区创建工作,大力培育现代农业观光旅游项目,打响“花香四季”乡村旅游品牌。积极引进和培育品牌酒店、品质旅行社、特色文化主题酒店,配套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我县休闲旅游品位。

3、加强效能建设。以提高机关执行力、凝聚力和创造力为要求,以服务在基层、满意在基层为标准,深入推进以“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为主要内容的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切实转变机关职能,做到重心下移,以优质的服务、务实的作风破解基层发展难题,全面推进基层各项旅游事业的发展。

三、工作要求

篇2

基层图书馆在未成年人服务上的缺陷

未成年人是社会发展的希望,承担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任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基层图书馆并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尤其是县级图书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作用日趋减弱。

1 基层图书馆馆藏有限:基层图书馆,由于经费来源有限,面对价格日渐走高的各类图书,图书馆往往是望书兴叹。使得青少年喜欢的许多图书被挡在了馆外。这一现象在县级图书馆尤其严重,还有的只能维持正常的开门。

2 青少年的阅读时间越来越少:当下,一些家长为了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从怀孕开始就对孩子进行教育。这不仅占用了孩子大量的休息时间,也使孩子很难再像以往那样轻松的走进图书馆阅读自己喜欢的书籍了。此外,网吧、游戏厅遍布各个角落,以及电视节目也让人眼花缭乱等,这都在争夺着孩子为数不多的时间。

3 人们对图书馆的重视程度日趋减弱:过去,学生的课余活动较为单一,而现在呈现出多元化的态势,各种形式的活动都在争夺着青少年有限的课余时间。有的学校和家长只重视孩子的学习成绩,忽视了孩子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更不把培养孩子的阅读兴趣放在心上。此外,图书馆的管理制度、馆藏、人员素质等都会对青少年的阅读带来影响,这些都使得青少年逐渐远离了图书馆。

4 图书馆的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在基层图书馆的管理人员中,受过高等教育或是有相关图书馆工作经验的人才比较少,在一些图书馆好会出现“三姑六姨”的现象,文化素质比较欠缺。而且,由于一些基层图书馆的管理人员的素质偏低,与家长、学校和青少年的交流就比较少,不能掌握青少年的阅读兴趣和阅读爱好,也不了解青少年的阅读需要。此外,一些基层图书馆管理人员由于缺少相关的文化知识,很难开展丰富多彩的读书活动。也很难引导青少年走进图书馆。

加强基层图书馆对未成年人服务的措施

1 采取多项措施,丰富馆藏:图书馆具有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其目的是引导和帮助青少年读者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打下科学理论的基础,确立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的政治方向。因此,图书馆要走进青少年,这就要求图书馆不仅要有适合青少年阅读的纸质读物,还要与时俱进,适时地增添音像、电子等现代化的传媒资料。一般来讲,科幻、科普、动漫、历史、传奇、改编的中外名著以及课外辅导读物等,更能引起青少年读者的兴趣。

丰富馆藏是一件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的事情,其中最主要的困难就是经费问题。要想解决这个问题,除了对有限的经费要合理利用、对馆藏科学规划外,还应想方设法引起有关领导的重视。

此外,还可以与各学校的图书馆合作,建立图书网络,相互补充。也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举办图书阅读展,还可以采取其他措施来丰富基层图书馆的光藏,比如接受社会的捐助等。

2 设立青少年专用阅览室:基层图书馆的主要任务是普及文化科学知识,提高人们的科学文化水平,其中普及的对象主要是青少年。因此,我们建议在基层图书馆设立青少年专用阅览室。在青少年专用阅览室里提供与青少年相关的科普、科幻、动漫、历史、改编的中外名著,以及可以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素质的音像、电子传媒资料等。

3 深化青少年读者常规借阅工作:基层图书馆青少年读者常规借阅工作与成人读者借阅工作相比既有共性又有其特殊性,因此在借阅工作要充分借鉴成人读者借阅工作的成功经验,并根据青少年的具体特点,将工作做精做细,让青少年通过借阅图书养成课外的自我学习意识和社会参与意识。

首先,图书馆要本着服务读者、方便读者的原则,可以针对青少年时间宝贵的具体情况合理的制定相关规则。其次,针对青少年的文献检索和鉴别能力有限的特点,加大导读工作和参考咨询工作的力度。再次,日常工作中要注重与青少年的交流,及时了解他们的阅读需求。

4 基层图书馆应配置专业人员:很多基层图书馆的管理人员由于素质偏低,文化知识有限,很难满足青少年对图书馆的利用需求。因此,应在基层图书馆设立读书活动辅导岗位,配置专业人员,而且要将未成年人的读书活动当做长期工作来抓。还应尽量考虑为基层图书馆配置专业人员,并为读书活动辅导岗位配置专业复合型人才,给予这些人员双职称、多职称评审的政治待遇。

5 开展丰富多彩的读书活动:青少年的思想是五花八门的,对各种活动都充满了好奇心。因此,基层图书馆应抓住青少年好奇的心理,开展丰富多彩的读书活动。针对活动形式,既可以是读书主题演讲、读书故事比赛,也可以是作文比赛、读书竞答等。

篇3

计划招募对象将为全国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本地生源,以及毕业后回原籍两年内尚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生志愿者,将安排一定比例的照顾名额。

每年4月底,省“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将统一向社会各地需求计划。有意参与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可开始报名并接受相关审核。5月底前省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部门将根据招募计划和实际情况,采取考核或考试的方式进行公开招募。采取考核招募的,依据本人德才表现择优录取;采取考试招募的,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参加省级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在志愿服务期间所需经费将由地方财政负担。具体生活补助标准为:在民族地区工作的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在其他地区服务的,每人每月补助600元。此外,省财政将统一承担参与省级项目毕业生的培训经费、派遣交通费、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保险费等。

据悉,按照《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参与计划的大学毕业生将享受诸多优惠政策:

创业优惠贷款代偿:参加“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自主创业者,可按有关文件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政策。应届毕业生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基层工作,服务达到国家规定年限,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公务员优先录取: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者,可享受各级对到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的优惠政策,报考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每工作满1周年,考试总成绩加1分,最高加5分,并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录用。今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将按有关规定有不低于三分之一的考录比例专门面向参与计划的毕业生,并逐年提高比例。

事业单位直接选拔:服务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将优先考虑接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从2008年起,全省县、乡各类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将拿出一定比例的职位专门吸纳这部分毕业生。其中,特别优秀者还可参加当年选调生选拔。

篇4

未成年人是我们祖国不断发展壮大的精神动力与希望所在,他们的发展状态能够体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发展状态,更体现着精气神的所在,所以要从多方面来加大对未成年人的重视与培养。基层公共图书馆的建设能够促进未成年人自身文化知识的提高,以及对于当地经济实力的提高都有很大帮助,尤其是一些偏远地区的图书馆更是要不断提高图书馆的实力与质量,社会政府等都要重视基层图书馆的建设,不断创新改进图书馆的建设与管理模式等,在文献资源的建设、服务质量与模式以及建设相关的政策法规等,从各方面提高基层公共图书馆在对未成年人阅读服务质量的提高。

一、目前基层公共图书馆在对未成年人的阅读服务上存在的问题

基层图书馆建设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基层,其阅读服务等各方面的的稳步发展与高速度的提升都会周到各种各样的限制,在现阶段的发展新时期,基层图书馆的建设还不是很完善,还要受到各方面建设的限制,尤其是要重视对未成年人的阅读服务的提高。现阶段基层图书馆在对未成年人的阅读服务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金缺乏导致图书馆的文献资源缺乏

基层公共图书馆尤其是在中西部偏远地区的图书馆在经济等各方面还不够完善,有些地方政府对于未成年人等的教育力度不够重视,在对图书馆的资金投入力度上还不算太大,往往出现图书采购经费不充裕的情况。

并且还有一个现象就是基层图书馆会把大量的图书采购经费放到对成年人的阅读上,或者是其他能够吸引更多读书者的喜好上面,忽略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与服务。就算有少量的适合未成年人读的期刊杂志等也是掩盖在成年人读物的下面,或者是一些过期的图书,适合当代社会需要的图书与知识更是没有,更是缺乏有特色的阅读服务模式以及基层图书的流通点与转换站,这严重阻碍了基层图书馆对未成年人的阅读服务,更不利于未成年人自身综合知识与素质的各方面提升。

(二)对未成年人的阅读服务缺乏相应制度保障

基层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关系到未成年人各方面能力与素质的提高,对于图书馆的建设与完善,其他很多国家都相继出台了很多的法律法规,以保障图书馆的各方面的建设与发展,同时更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各方面的权益以及保障。

但是在我们国家却没有一部法律规章是关系到图书馆的,对于未成年人在图书馆里所接受到阅读服务更是]有稳定可靠的政策来保护与约束,这就为现阶段基层公共图书馆在对未成年人的阅读服务的提高与完善上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对于未成年人的阅读服务一直就是图书馆建设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存在着严重的图书馆规模小、服务水平低等问题,在贫困的西部地区这些现象显得更为严重,这对于基层公共图书馆的建设与发展是很不利的,难以整体提高未成年人的教育水平,对于当地甚至是整个国家民族来说这都是一个薄弱的环节。

(三)阅读服务缺乏相关专业指导

基层公共图书馆的建设本来就比其他图书馆要落后很多,尤其是面对的群体具有特殊性,未成年人在行为习惯以及相关的阅读经验等各方面都还存在着不足,他们的阅读习惯往往具有随意性,并且阅读的范围也比较窄,不能准确的寻找真正适合自己的图书,并且阅读的效率也不高,容易被正确内容以外的事情所吸引,这些情况就严重影响着他们阅读的质量与效率。

面对这种情况,就需要有专业的指导人员来对未成年人的阅读活动进行相应的指导,有方向性的促进他们阅读。但是在目前的状况中,各个基层的公共图书馆普遍缺乏相关的专业指导人员来帮助他们有针对性的选择图书来阅读,更不能准确有效的利用各种图书来实现自己各种能力的提高,不能更好的满足他们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这就阻碍了未成年人的成长。目前图书馆对未成年人提供的阅读服务还不算全面,图书馆需要具备专业的学习知识等的专业图书以外还需要具备教育学、心理学等促进他们各方面素质提高的图书,不断促进他们身心各方面素质的提高。另外由于各个基层图书馆在经费上面的严重不足,对于专业人员的培训力度还不完善,不论在指导人员的数量或者是在思想、观念、意识等各方面都不能有比较充足的经验,不能满足高质量高要求的未成年人阅读服务的需求。还有就是,家长在对孩子的阅读指导上还存在着严重的不足,不能把这一项活动当成他们关注孩子各方面发展的的重要方面。这些情况就导致了图书馆、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等对孩子的阅读关注度不高,他们之间的协调也不够完善,这都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在阅读上面的不能形成很好的阅读品质与阅读习惯。

二、提升对未成年人阅读服务质量的改进措施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栋梁,是祖国发展的强大力量,要不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对他们的教育水平,才能稳定的促进他们各方面能力的提高,他们的成长之路才能更宽阔顺畅。面对基层公共图书馆出现的种种问题,相关人员要不断做出改善与提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发展,对整个民族事业的发展都是不利的。因此要着手采取必要的措施共同促进基层图书馆对于未成年人的阅读服务质量的提高,更全面的促进阅读质量的提高,从而全方面完善对未成年人的教育。

(一)实施相关的法规政策,保障阅读服务的稳步提高

在对基层图书馆的管理与约束上,我们国家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对图书馆的一切活动进行相应的管制与约束,这就造成图书馆发展的不标准化,不制度化。面对这种问题,相关的政府机构等要不断切实调查基层图书馆的建设与完善,为图书馆的更好发展以及对未成年人的阅读服务的提升等各方面都要采取相应的制度与法规来不断促进对未成年人阅读权利的保障以及阅读质量的提高,更全面的促进未成年人的全方面的发展。对于图书馆文献资源的经费问题也要设置相应的明文规定,保障图书资源的充足,吸纳更多的资源经费与资金支持,从根源保障基层图书馆的建设与完善。

(二)加大投入资金的力度,促进文献资源建设

未成年人的成长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而促进其健康协调的成长的必要之举就是要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以及对他们的阅读服务的提高上,基层公共图书馆的普及与质量的提高会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的健全与完善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体现出社会发展过程中对于和谐统一因素的重视。但是面对图书馆出现的各种问题,要不断采取措施,首先就是要是图书资源充足富裕才能是图书馆发展的关键根基。面对这一举措,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要留有充足的图书资源经费,强化图书数量以及更新度的重要性,保证未成年人图书的比例,不能有一点忽视。同时还要加强图书馆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图书馆之间互通有无,相互帮助,工图促进图书馆的发展,基层图书馆在经费上比其他图书馆显得尤为不足,更是要加强对资源补充的重视程度,这样才能保障知识资源的富裕与充实。

(三)实现未成年人优先阅读,扩大其阅读空间

提高基层图书馆对未成年人的阅读服务质量的提高不但要在硬件的设施上保障服务质量的提高,更要在服务理念上提高。要想解决现阶段的一些列问题,更要在人性化的图书馆建设上满足未成年人的需求。可以在对基层的公共图书馆建设中有限考虑未成年人的需求,更全面的M足他们的需求,把图书馆里最宽阔最便利的空间留给少儿图书馆的建造,或者可以设置多个独立的少儿图书馆,保障未成年人的优先阅读。

三、结语

未成年人是整个民族发展的精气神,要想实现整个民族的长远发展就要不断促进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与关注力度,才能促进民族希望的实现。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是重中之重,要不断强化阅读的重要性。因此要不断提升基层公共图书馆建设的发展力度与发展模式,不断提高图书馆对未成年人阅读服务的提高,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多方面提高其阅读服务的质量。尤其是在偏远地区的基层公共图书馆,更要重视自身的重要性,多方面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与服务模式,更好的促进未成年人在图书管理所接受到的教育,这样才能更好的促进整体发展,带动各方面的提高,不断促进民族的蓬勃发展与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1]郑君平.基层图书馆特色建设与创新服务[M].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6.

篇5

未成年人;阅览;教育;成长

随着海勃湾区城乡一体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周边许多农村地区也逐渐被纳入了城市领域,使许多农村的孩子也都转入了城市,但由于他们大多住在较偏远的地区,离市区较远,孩子们在选择学校受教育方面、健康娱乐等方面无法得到与城市孩子相同的待遇,即便是到了市区,也只能选读一些教育设施相对较差、环境一般的城郊学校。由于这些环境的差异,导致许多孩子面对条件好的学生产生了一种心理落差,形成了心理障碍,一些外出务工的子弟,由于家长常年在外,平时缺乏对孩子的关爱,很容易使孩子产生浮躁逆反的情绪和厌学的心理。特别是青少年时期正处在一个成长发育阶段,对一些社会上的事物缺乏正确理解和认识,容易出现偏激行动,面对这种现状,如何发挥图书馆的作用,让更多的未成年人到图书馆来,从而提高他们的读书兴趣是值得我们深思的一个问题。

一、积极发挥青少年图书阅览室的作用

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目前,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有3.67亿。他们的思想道德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关系到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高度重视对下一代的教育培养,努力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素质,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党和国家事业后继有人的重要保证,面对未成年人图书馆有责任和义务起一个正确的引导和普及阅读的作用。海勃湾区有小学校13所,中学6所,在校学生有4万多,图书馆利用青少年阅览室免费对外开放,积极和多所学校联系,在图书馆成立了校外读书基地,鼓励孩子们利用业余时间多到图书馆来,从2009年开始为他们提供许多优惠政策,学习、晚自习、阅读、上网查询资料等实行免费,青少年图书室根据学生的学习特点实行无假日全天开放,这样便于孩子们在周末能到图书馆来。青少年图书室由于新图书较多,许多孩子利用周末来阅读、借阅,来到这里他们的待遇是一样的,没有了身份、学校优劣等之分,他们可以任选自己喜爱的图书来阅读,享受着图书馆为他们提供的精神食粮。其作用是其它机构所不能替代的。

二、发挥图书馆的资源优势

与学校、青少年宫、文化宫等机构的图书室相比,海勃湾区图书馆的青少年图书室馆藏资源丰富,品种繁多,涵盖了许多学科,丰富的馆藏资源能够很好地满足孩子们的需求,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各类图书来阅读,也可以在无法阅读完的情况下办理借阅手续,将自己喜爱的图书带回家阅读。目前,海勃湾区图书馆适合青少年阅读的图书在不断增加,图书数量、品种也更加丰富,形成了少年文学、艺术、科普、美术等为主体的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知识性、趣味性、娱乐性为一体的藏书体系,成为海勃湾区青少年学习阅读的一个好去处。

三、开展丰富多彩的阅读活动

图书馆青少年阅览室作为学生教育的第二课堂,开展了灵活多样、开放式的文化教育活动,为学生展示自己的才华提供机会,通过开展小学生读书讲故事大赛、中学生演讲比赛、读书征文、美术绘画、科学知识竞赛、正版图书展销等活动,提高青少年的语言表达能力、表演能力、交际能力、反应能力、识别能力等,从而全面提高其综合素质。近两年海勃湾区图书馆通过举办这些活动,受到了孩子、家长和学校多方面的好评,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

四、发挥图书馆公益事业作用

图书馆的公益性决定了它具有的包容性、开放性和服务性的特点,图书馆本应有的一些收费项目为了给未成年人提供优质的服务是可以取消的,为了吸引更多的孩子到图书馆来,给他们更多的读书机会,减少孩子们的消费负担,不收费是图书馆多年来一直追求的目标。海勃湾区图书馆就是这样做的,只要孩子们来就可以得到很好的接待,孩子们可以随心所欲地浏览和阅读图书,想借走只要办理了借阅手续,交了图书押金就可以将书带走,由于不收任何费用,吸引了大批的孩子到图书馆来,他们周末或假期把大量的时间放在了图书馆里,对于渴望开阔视野和有求知欲望的孩子来说,不花钱就能读到自己喜爱的图书并能在书中学到知识是他们以前不敢奢望的,如今这些孩子们可以经常享受到这道文化大餐,他们发自内心的喜爱这里了。

五、扩大服务范围,增加电子阅览室

近年来,图书馆的现代化建设有了提高,推动了图书馆的服务内容不断延伸,信息服务、导读服务、课余服务等在不断相互补充。为进一步发挥图书馆的作用,在增加服务内容方面,海勃湾区图书馆又新建立了电子阅览室,购置了52台电脑,配备了文化信息资源和数字资源,购置了适合学生的课外电子图书,为青少年提供了一个集书刊、阅览、数字资源查询、影视观赏、游戏娱乐于一体的多功能学习场所,同时海勃湾区图书馆还积极扩大馆外的服务覆盖面,在一些社区和比较偏远的地方,建立了10个流动图书站,为八所学校配备了流动图书,在劳教所也配备了流动图书,按时对图书进行更换,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们的文化需求。

篇6

1.以规范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主要内容,着力规范全市公证处和公证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公证服务质量和公证的社会公信力,进一步塑造淮南公证行业的良好形象。

2.全面建立、应用公证诚信体系;建立公证机构、执业公证员执业档案;构建公证员业务培训及诚信教育的长效机制。

3.建立和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处工作的考核、公证处对所属公证员工作的考核制度;增强公证处的责任主体意识,强化公证处的自律管理意识。

4.进一步规范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公证处、公证员的执业监督检查,加大对失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戒力度。

5.不断改善公证执业环境。建立公证机构间的沟通协调机制,营造良好的内部执业环境。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改善执业外部环境。

二、重点解决的问题及工作措施

1.司法行政机关超位和缺位的问题。强化对公证机构的行政指导监督,弱化行政直接干预;尊重公证机构的自,落实其独立法人地位。

2.公证处内部管理制度不落实的问题。强化公证处内部规范管理,检查督促管理制度的落实。

3.压价招揽业务、给付或变相给付回扣等不正当竞争问题。严查办理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公证中存在的给付回扣的问题;坚决制止和查处超越管辖范围办证。

4.公证处财物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严格执行有关公证处财务管理的规定,强化对财务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

5.统一收费制度落实不到位,公证员与当事人商定公证费数额,办“人情证”、“关系证”的问题。进一步落实统一收费制度和减免费审批制度。

6.公证员执业行为、办证质量缺乏有效内部监督管理的问题。从加强公证处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督查两个方面入手,努力提高公证质量。积极落实公证质量检验员制度。

7.公证人员执业指导思想不端正,服务态度不热情,随意减化办证程序,工作不勤勉、不尽责的问题。树立诚信执业意识,端正服务态度和工作作风。

8.对违法违纪及投诉事项查处不力的问题。建立公证当事人服务意见反馈制度和行风监督员制度;建立公证质量投诉处理机制。

三、工作方法、步骤及要求

(一)动员部署及对照检查阶段(3月上旬—4月下旬)

1.各公证处要组织公证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让广大公证人员明确此次活动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重点内容和具体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主动地投身于行风建设年活动之中。

2.对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要求,结合本工作方案所列的8个重点问题,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3.检查采取自查和广泛征求意见的方法。自查即参加活动的各单位和个人,对照有关法律法规,检查是否存在此次活动要重点整治的问题;广泛征求意见就是面向社会发出调查问卷征集意见。

4.检查结果的汇总。对照检查阶段结束后,各公证处应将检查出来的问题加以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4月30日前送局公证管理科。

(二)集中整改阶段(5月上旬—11月中旬)

各公证处和公证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梳理分类,特别是对严重影响公证行业形象的突出问题,要深刻剖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逐一落实。要花大力气在制度上找原因,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从根本上铲除存在问题的根源,建立公证行业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篇7

中图分类号:D2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09-0037-02

一、我国基层服务型团组织建设的背景分析

(一)以增强青少年团员凝聚力为基础,建设基层服务型团组织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在经历过改革开放之后,无论是在经济方面还是思想方面都得到了解放。随着近年来科学技术的发展、时代的改革、社会的进步,我国越来越重视基层服务型团组织建设和研究。首先应该以增强青少年团员凝聚力为基础,建设基层服务型团组织。现代青少年的思想比较开阔,比较具有个性化,这也就导致我国对于基层服务型团组织的建设比较具有挑战性。

在建设基层服务型团组织的过程中,党和国家以及相关人员应该重视对我国青少年团员的思想教育问题,从根本上树立青少年团员的爱国意识和奉献意识。可以经常开设有关基层服务型团组织建设的专业讲座或者活动,使青少年团员更加了解基层服务型团组织的意义和内涵以及主要作用,增强青少年团员的凝聚力,以便于以后建设基层服务型团组织工作的开展。增强青少年团员的凝聚力,可以使青少年团员树立爱国意识和奉献意识,增强对基层服务型团组织的了解。由于当前我国的青少年团员想法比较多样化,对事物会有不同的看法和观点,并且他们大多比较精通网络,所以要想建设基层服务型团组织,首先要联系我国的青少年团员,树立青少年团员的基层服务型团组织建设意识。增强青少年团员的凝聚力,是建设基层服务型团组织最有效、最便捷的方法。

(二)以为人服务为基础,建设基层服务型团组织

在我国,基层团组织具有重要职责和使命,尤其是基层服务型团组织,承载着党和国家的希望,代表着人们的意志和观念,并且以为人民服务为基础。基层服务型团组织的一言一行,都会影响党和国家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基层服务型团组织在国家的发展中具有深远影响。基层服务型团组织应该站在人民的角度,以为人民服务为基础,立足于基层建设的基本情况,不断改革和完善基层团组织的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加强基层服务型团组织建设,可以使基层团组织更好地服务党和人们、服务社会大众、服务现代青少年。

想要更快、更好地建设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基层服务型团组织,首先应该站在人民的立场,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这样的基层服务型团组织才能发展得更快、更好,走得更长远。调查显示,近几年来,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普遍的提高,人们的受教育程度有所提高,对于基层服务型团组织也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和了解。尤其是我国的青少年团员。近几年,我国在各大学校都增设了关于基层服务型团组织建设的课程和讲座,以此来增强我国广大青少年对基层服务型团组织的认识和了解,增强我国广大青少年团员的凝聚力。经过近几年的观察发现,对于我国青少年团员的课堂培训和讲座讲解得到了较好的效果,青少年团员逐渐增强了对基层服务型团组织建设的了解。还有一部分青少年团员自动自发地组织一些社区送温暖、敬老院探望老人等活动,并且带动了身边的同学一起参加此类活动。这拥幕疃完全符合基层服务型团组织的建设,并且给社会上的一些老人送去了温暖。由此看来,青少年团员的凝聚力也有了明显的增加。所以,在以后的工作中,应该继续加强对青少年团员的培训,增加一些关于建设基层服务型团组织建设的讲座和活动,从思想上对青少年团员进行教育和引导。

二、我国基层服务型团组织建设的做法分析

(一)加强青少年团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基层服务型团组织

基层服务型团组织承载着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的希望,建设和深化我国基层服务型团组织,首先应该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应该将深化基层服务型团组织建设的工作落实到广大青少年团员身上。青少年团员是祖国未来的希望,所以,应该主要加强青少年团员的思想教育工作,使青少年团员在深化基层服务型团组织工作中起到积极的作用。比如,学校可以定期开设一些关于基层服务型团组织建设的课堂讲座,加强青少年团员对于基层服务型团组织的了解和学习。还可以组织一些关于基层服务型团组织建设的思想教育活动,比如以班会的形式,主要给青少年讲解关于基层服务型团组织建设的相关知识,比如基层服务型团组织建设的内涵、基层服务型团组织建设的意义、基层服务型团组织建设的具体做法等。经常开展青少年团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可以加强青少年团员对基层服务型团组织的了解,增强青少年团员的思想道德水平,还可以提高青少年团员的综合素质。

(二)鼓励教师到政府团建单位挂职锻炼,加强教师在建设基层服务型团组织中的作用

在建设基层服务型团组织的工作中,应该加强教师在这个过程中的示范作用。在目前的国家发展中,深化基层服务型团组织建设应该是一个全民性质的活动,而不是一少部分人的想法。在这个过程中,应该有领导者和组织者,而教师恰好可以充当这个角色。在近几年,很多教师回到政府团建单位挂职锻炼,这样一来,可以给学生做出一个很好的示范。教师到政府团建单位进行挂职锻炼,既可以加强教师在基层服务型团组织中的思想教育工作,又可以起到一个示范作用,不仅自身投入到基层服务型团组织工作中去,还可以带动青少年团员一起加入到基层服务型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去。建设基层服务型团组织,本身就应该是一个全民参与的活动,而不应该只是少数人的想法和做法,教师作为学生学习的榜样,应该以身作则,给学生树立一个好的榜样。所以,教师到政府团建单位挂职这一举动,对于深化基层服务型团组织建设工作有重要意义。

(三)在建设服务型团组织的工作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当前,我国的基层服务型团组织已经基本形成。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基层服务型团组织的建设过程中,有些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过于形式化、理论化,有些工作作风已经严重脱离了人民群众。这也就导致了基层服务型团组织建设的结果不尽如人意。所以我们在建设服务型团组织的工作中,应该更加注重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基层服务型团组织的一言一行,都会影响党和国家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在建设基层服务型团组织工作中,应该更加贴近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从人民群众的角度出发,以为人民服务为基础,立足于基层建设的基本情况,不断改革和完善基层团组织的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

三、结语

近几年,我国越来越重视基层服务型团组织的建设和研究。基层服务型团组织应该站在人民的角度,以为人民服务为基础。立足于基层建设的基本情况,不断地改革和完善基层团组织的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加强基层服务型团组织建设,可以使基层团组织更好地服务党和人们、服务社会大众、服务现代青少年。建设基层服务型团组织,首先应该以增强青少年团员凝聚力为基础。其次,应该站在人民的立场上,以为人们服务为前提,建设基层服务型团组织。近年来,我国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建设基层服务型团组织逐渐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也只有得到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才能走得更长远。同时,在建设基层服务型团组织的过程中,应该继续加强对于青少年团员的培训,增加一些关于建设基层服务型团组织建设的讲座和活动,从思想上对青少年团员进行教育和引导。增强青少年团员的凝聚力,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基层服务型团组织的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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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本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自主执业,其执业活动不受干涉,其财产权益不得侵犯。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

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直辖市范围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核准登记,由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基层法律服务所获准设立执业,须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任何机构不得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

第七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以农村的乡镇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根据需要也可以以城市的街道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但在一个街道行政区划内只能设立一个法律服务所。

辖区较大、人口较多、经济发达的乡镇,可以设立二个以上的法律服务所;不具备独自建所条件的乡镇,可以由二个以上的毗邻乡镇联合设立法律服务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农、林、牧、渔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置,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第八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法律服务所。

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执业场所和组建单位;

(二)本所法定代表人(主任)的职责;

(三)执业工作制度;

(四)所务管理制度;

(五)从业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

(六)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七)停办清算办法;

(八)章程修改的程序;

(九)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章程自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核准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设立乡镇法律服务所,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或者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由本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

设立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由街道办事处在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组建。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建由地方政府核拨事业编制和事业经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允许个人以自愿组合方式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

第十二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组建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报告;

(二)章程;

(三)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

(四)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

(五)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建的,须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设立或者不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由核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第十四条经核准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悬挂于执业场所,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执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

第十五条经核准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凭据准予设立的批件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旅游区或者经济发达的行政村设立业务接待站(点)。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有固定的场所,接待业务由本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报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应当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所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能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情况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设主任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除应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外,还应当有二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者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经历。

第二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应当经基层法律服务所民主推荐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名,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委任或者聘任。

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为该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和组织开展业务工作,负责向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所务会议制度,民主管理本所重大事务。

所务会议由本所全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本所的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预决算报告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五)审议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六)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在本所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实行聘用制。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符合司法部规定的执业条件和聘用程序,办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离、辞职或被辞退、开除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原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加强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定期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文秘、财会、行政等辅助工作人员,参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聘用办法进行管理。

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变更情况,应当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严格执行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工作原则和服务程序的规定,建立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疑难法律事务集体讨论、重要案件报告等项制度;

(二)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服务质量、效率的检查、监督、考评和处分制度;

(三)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的监督;

(四)统一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遵守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五)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六)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原则上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

实行自收自支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单独设立帐户,由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帐目,严格开支范围和审批程序,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尚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分别实行全额管理或者定额、定项补助的财务管理形式。

第三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报酬,应当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与其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挂钩,实行按劳分配原则。

第三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根据本所收支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立事业发展、社会保障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三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和规定,为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第三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办公装备的建设,不断改善执业条件,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于每年3月31日前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安排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新设立不满六个月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度检查。

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检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

(四)年度检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对具备继续执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通过年度检查,在其《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印章。

第三十八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检查中,对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尚未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暂缓通过年度检查,并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完结,补办年度检查。

在年度检查中,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的,组建单位应当予以停办,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结果,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自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绝。

第四十一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第四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同时追究负有管理失误责任的该所主任的责任,严重者予以撤职或者解聘。

第四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该所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组建单位予以停办,报请地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篇9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自主执业,其执业活动不受干涉,其财产权益不得侵犯。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

核准登高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直辖市范围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核准登记,由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基层法律服务所获准设立执业,须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任何机构不得以忍气吞声名义开展业务。

第七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以农村的乡镇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根据需要也可以以城市的街道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但在一个街道行政区划内只能设立一个法律服务所。

辖区较大、人口较多、经济发达的乡镇,可以设立二个以上的法律服务所;不具备独立建所条件的乡镇,可以由二个以上的毗邻乡镇联合设立法律服务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农、林、牧、渔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置,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第八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例: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法律服务所。

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执业场所和组建单位;

(二)本所法定代表人(主任)的职责;

(三)执业工作制度;

(四)所务管理制度;

(五)从业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

(六)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七)停办清算办法;

(八)章程修改的程序;

(九)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章程自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核准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设立乡镇法律服务所,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或者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由本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

设立城市街道基层法律服务所,由街道办事处在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组建。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建由地方政府核拨事业编制和事业经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允许个人以自愿组合方式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

第十二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组建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报告;

(二)章程;

(三)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

(四)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

(五)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建的,须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设立或者不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由核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第十四条经核准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悬挂于执业场所,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执业证书不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

第十五条经核准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凭据准予设立的批件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旅游区或者经济发达的行政村设立业务接待站(点)。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有固定的场所,接待业务由本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报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应当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所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能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情况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除应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外,还应当有二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者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经历。

第二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应当经基层法律服务所民主推荐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名,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委任或者聘任。

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为该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和组织开展业务工作,负责向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年报告工作。

所务会议由本所全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本所的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预决算报告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五)审议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六)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在本所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实行聘用制。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符合司法部规定的执业条件和聘用程序,办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离、辞职或被辞退、开除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原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对基层法律工作者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加强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定期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文秘、财会、行政等辅助工作人员,参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聘用办法进行管理。

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变更情况,应当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严格执行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工作原则和服务程序的规定,建立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疑难法律事务集体讨论、重要案件报告等项制度;

(二)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服务质量、效率的检查、监督、考评和处分制度;

(三)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的监督;

(四)统一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遵守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五)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六)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原则上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

实行自收自支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单独设立帐户,由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帐目,严格开支范围和审批程序,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尚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分别实行全额管理或者定额、定项补助的财务管理形式。

第三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报酬,应当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与其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挂钩,实行按劳分配原则。

第三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根据本所收支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立事业发展、社会保障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三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和规定,为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第三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办以装备的建设,不断改善执业条件,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于每年3月31日前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安排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新设立不满六个月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度检查。

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检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

(四)年度检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对具备继续执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通过年度检查,在春〈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本年度检查合格印章。

第三十八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检查中,对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尚未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暂缓通过年度检查,并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完结,补办年度检查。

在年度检查中,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的,组建单位应当予以停办,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结果,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自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绝。

第四十一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怕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第四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同追究负有管理失误责任的该所主任的责任,严重者予以撤职或者解聘。

第四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组建单位予以停办,报请地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篇10

中图分类号:D29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26(C)-0239-01

在煤矿的生产过程中,基层团员干部对于促进煤矿企业的和谐发展,预防恶性事故的发生,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在煤矿企业的生产过程中,要想大力提高团组织的带头作用,必须努力把握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形势,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培养煤矿基层团员干部的服务意识。

一、培养基层团干的服务意识是服务煤矿青年职工的要求。在煤矿建设过程中,基层团干是基层团组织的领导核心,是团组织和基层青年职工的纽带。基层团干必须时刻唤醒自己的服务意识,想青年工人之所想,急青年工人之所急,全心全意为青年工人服务。现在的社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多变的社会,在这种多变的形势下,青年工人的思想势必会受到冲击,甚至会影响到青年工人正常的工作。有的青年工人在各种思想的冲击下,整天浑浑噩噩,不思进取,甚至还会出现悲观厌世的思想。在这种情况下,煤矿基层团干肩上的责任更加沉重,对问题的处理能力要求更高。

二、努力培养煤矿基层团干的服务意识是加强煤矿基层团组织工作的必要条件。煤矿基层团干是领导煤矿团组织正常开展团工作的领导核心,是广大青年职工的贴心人。煤矿基层团干是和煤矿工人中的青年团员联系最紧密、接触最多的直接领导,也是对煤矿工人中的青年团员影响最大的领导干部。煤矿基层团干的一举一动,都会给其他青年团员产生重要的影响,也会对煤矿团组织产生非常深刻的影响。从实际工作中来看,煤矿基层团干的工作能力以及工作作风就代表了基层团组织的工作能力以及工作作风。煤矿基层团干在基层团组织中所发挥的作用,将会直接影响到煤矿共青团在煤矿青年工人心中的地位,严重影响到煤矿团组织的战斗力和号召力。在这种情况下,煤矿基层团干的服务意识的强弱,服务质量的优劣,将会对煤矿团组织产生很大的影响。大力开展多种多样的活动是增强煤矿团组织的最有效的方式,在丰富多彩的组织活动中,基层团干可以通过各种服务搭建和青年职工联系的平台,同时还可以帮助青年工人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比如,煤矿团干可以组织开展采煤大比武、职工联欢会等各项活动。在活动的组织过程中,煤矿基层团干要始终保持清醒的状态,首先要明确活动组织的原则,哪些人参与,要达到什么效果;其次,煤矿基层团干还要认真为活动做准备,并认真分析在活动过程中会出现什么样的困难,并努力去解决这些困难。在整个活动进行的过程中,煤矿基层团干要努力做到为青年职工服务,通过为广大青年职工服务,不断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应变能力以及服务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够贴近青年职工的心灵,才能够真正做到为青年职工服务。

三、努力培养煤矿基层团干的服务意识

同志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理论为我们努力培养煤矿基层团干的服务意识指明了方向,是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个人成长必须坚持的理论思想。“科学发展观”的主要原则就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1、坚持科学发展观,创建新型的团组织关系。要想做到坚持科学发展观,创建新型的团组织关系,作为煤矿基层团干,必须大力加强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学习,确立牢固的服务意识,改变传统的服务方式,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广大青年工人服务。在生活生产过程中,基层团干要深入青年团员的生活和工作之中,倾听他们的心声,并在此基础上精心打造符合青年工人成长的服务平台,切实解决青年工人在生活、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在对青年工人服务的过程中,煤矿基层团干要正确引导青年职工的健康成长,提高他们的专业技术水平。煤矿基层团干无论从年龄上,还是从思想上都比较接近广大青年工人,因此更容易跟他们进行沟通,从而建立牢固的干群关系,这样可以随时随地地了解青年职工们不同的要求,随时随地为他们服务。在工作过程中,要将团干和青年工人之间的关系转变为朋友关系,通过朋友关系,可以跟他们进行心与心的交流,从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变为平等的对话关系。2、坚持科学发展观,大力加强煤矿基层团干的服务体系建设。煤矿基层团干要想搞好服务,必须大力加强基层团员干部的服务体系建设。在工作中,我们要认真分析时代的特点和要求,并努力结合煤矿青年工人的思想实际状况,努力创建政治思想教育平台,通过各种学习制度保证平台建设的有效性,从而引导广大青年工人树立远大的理想,并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基层团干要认真组织各项娱乐活动,通过各项娱乐活动使青年工人的身心得到放松;基层团干还要努力打造青年工人之间交流的平台,通过各项活动促进青年工人在业务上、思想上进行交流,促进他们的共同成长。

总之,培养煤矿基层团干的服务意识是一件相当复杂的问题,不是简单的一两句话或者坚持一两个月就能解决的问题。要想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广大基层团干除了要从思想上重视以外,还要付诸于行动,将为青年工人服务的思想意识渗透到生活和生产的每一个细节,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自己的服务意识,将服务工作做得更好。

作者单位:义煤集团石壕煤矿团委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