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19 04: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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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
为切实抓好打击非法行医集中整治工作,县卫生局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成立了由县卫生局局长为组长,各部门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卫生监督、妇社、医政、公安、人口计生委、食药监局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由于领导重视,机构健全,责任落实,确保了全县整顿医疗秩序和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强化措施,积极开展集中整治工作
(一)落实各项制度,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得到了基本规范。
我县在打击非法行医行动中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是针对社会医疗机构在执业中存在的问题(如各类登记本不统一、不规范、五花八门,有的诊所甚至没有登记本),我县制定了统一性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各种消毒、医疗废物处置、门诊日志、传染病报告登记本等样式,由各医疗机构自行印制,以便促使各医疗机构更加规范执业;二是对各医疗机构执业人员实行统一胸牌制度,并佩戴胸牌上岗;三是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我县制定了《县个体诊所基本标准及管理规范(试行)》、《县村卫生所规范化管理规定(试行)》。对个体诊所(含口腔诊所)和村卫生所的人员资质、岗位职责、诊疗规范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四是要求所有个体诊所都添置了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等急救设备。
(二)创新工作方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得到明显增强。
为规范医疗场次序,打击非法行医行为,我县着力强化对医疗机构的规范管理和制度建设,积极探索长效管理机制。一是健全和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畅通投诉举报通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对群众反映的案件线索,坚决依法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形成了“打非”的常态机制;二是加强监督,密切部门协作。在日常监督检查中,以城乡结合部、乡镇集贸场等人口聚集地为重点,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游医及药房无证行医、无证牙医等行为,对无证行医行为张贴“卫生行政取缔公告”,下达“卫生行政取缔决定书”,并没收药品器械。2014年,查处超范围行医案39起、聘用非卫技人员执业案23起,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案15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77户,罚款人民币16.9万元;查处取缔无证行医案20户、罚没款人民币9.2万元。
(三)抓住审批关键环节,医疗场监管的长效机制得到初步建立。
建立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责任制。建立审批管理与监督相衔接配合机制,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和审批程序,规范医疗机构的规划设置、审批和医务人员准入的监督管理。对新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校验的机构,严格按照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精神进行校验。一律由县卫生监督所根据人员准入情况和诊所基本标准的要求,提出现场监督审查意见。对凡未参加评审的机构和评审不达标的医疗机构将不予受理办证和校验,对达不到许可和校验的机构责令限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校验1—6个月,暂缓校验期满后仍没有整改到位的,依法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逐步实现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
一、卫生行政许可情况
1、受理情况:本年度上半年共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25家,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服务许可7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4家,放射诊疗许可1家。2、发放情况:本年度上半年共计新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24家。住宿场所8家,其中招待所1家、旅店7家;美容美发场所14家,其中理发店10家、美容院4家;浴池1家;候车室1家。本年度上半年全县共计变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1家(书店)。本年度上半年共计新发黑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6家,复核黑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1家。共计新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家。共计新发放射诊疗许可1家。
二、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情况
1、公共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我县目前有各类公共场所164家,(持合格有效健康证392人),其中住宿场所59家,美容美发场所92家,沐浴场所5家,歌舞厅4家,书店1家,游泳馆1家,影剧院1家,候车室1家。积极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我县各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109家,卫生信誉度等级均为c级。其中住宿场所59家,应量化分级管理47家,已量化分级管理47家,量化分级管理率达100%,美容美发92家,应量化分级管理53家,已量化分级管理53家,量化分级管理率达100%,沐浴场所5家,应量化分级管理5家,已量化分级管理5家,量化分管理率达100%,歌厅4家,应量化分级管理4家,已量化分级管理4家,量化分级管理率达100%。全年共监督管理各类公共场所164家,监督检查各类公共场所170人次,监督管理覆盖率达72.5%,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档案161家,建档率达100%。 开展市政集中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单位监督监测、建档、量化管理工作 目前,辖区市政集中供水单位1家,该净水厂建档并进行量化评级,其信誉等级为c级,量化分级管理率为100%,净水厂14名直接管供水人员都持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上岗从业,持证率达100%,净水厂配备水质检测化验室,每月按时对出厂水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上报卫生监督所存档备案,其所使用的涉水产品有卫生许可批件。二次供水单位43家,建立档案43份,建档率达100%,由于43家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不具备办证条件,目前均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积极开展农村小型集中供水设施的监督检监测工作,监督检查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单位34自然村,下达整改意见书34份。其中百吨以上千吨一下集中供水单位3个自然村。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已纳入卫生监督协管范畴。
2、医政卫生监督 我县正常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有80家,县级医疗机构4家、乡级医疗机构11家(卫生院)、村卫生所(卫生室)44家、个体诊所7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家、企事业诊所13家。监督检查情况:一是贯彻落实省市县《蓝盾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整顿医疗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力度,上半年共立案查处无证行医案件2件、现结案一件罚没款人民币贰仟三佰元整;另一件转交给卫键局给予处罚。二是开展医疗机构监督检查:上半年监督检查县级医疗机构4家、乡级医疗机构11家(卫生院)、村卫生所(卫生室)27家、个体诊所7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家、企事业诊所 13家,共计63家,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和超诊疗的违法行为,根据局精神对违法医疗机构13家给予了警告处罚。三是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违法行为,监督检查中未发现有非法采供血事件。四是开展“保健”百日行动监督检查工作 此次检查出动卫生监督员82人次,按照工作要求监督员共排查了各类会馆、社区、广场、公园等密集场所共计40个(家),未发现有开展中医、中药诊疗活动的行为。
3、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 上半年共检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63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家。消毒隔离制度落实
建立有消毒隔离组织、制度,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和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开展了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工作,消毒和灭菌效果均达到要求,消毒效果监测合格率达到100%。并对医护人员进行消毒隔离知识培训,严格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医疗器械均达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医疗废物监督情况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能够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分类、收集,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内容登记完整,设置有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及专兼职人员,建立有管理责任制,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都使用专用有标识的黄色包装袋和利器盒,建立有医疗废物暂存设施并符合要求。无在院内丢弃或在非贮存地点堆放医疗废物的情况。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设有医疗废物暂存间,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疾控中心、城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兴乡卫生院、孙吴镇卫生院、四家个体诊所和十三家企事业卫生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分别转运至县人民医院或县中医院暂存,县人民医院和中医院将收集的医疗废物集中转运至黑河市净城医疗废物处理厂进行处理,并严格执行转运三联单制度,其余各医疗机构均自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并能及时焚烧处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一家企事业卫生所对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口腔器械未放入专用利器盒内,对其进行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我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建有医源性污水消毒处理设施。县中医院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建立有污水处理管理制度和污水处理意外事故应急方案,配备污水处理工作人员,并经过相关培训,但因无相关设备未开展污水消毒效果监测。县人民医院污水处理设施运转正常,建立有污水处理管理制度和污水处理意外事故应急方案,配备污水处理工作人员,并经过相关培训,但因无相关设备未开展污水消毒效果监测,传染病门诊、留观室和病房无污水局部消毒处理设备设施。
4、职业放射卫生监督 职业卫生 我县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家,双随机抽查中未抽检,但进行了正常的日常监督,监督覆盖率达到100%.在检查见到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有专人、专柜保管,职业健康检查设备正常运转;取得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合格证11人。2019年4月25日以健康中国 职业健康同行为主题在人民广场进行了宣传活动并发放宣传册。放射卫生 2019年上半年对我县放射诊疗单位2家,监督覆盖率达到100%,办证率100%,(由于各乡设备的落后和其他原因今年未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均开具证明)。放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剂达到100%,个人健康档案建档率100%。各医疗机构对放射诊疗场所配置了工作人员防护用品(铅围裙等)及受检者的防护用品。
5、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上半年对十二个卫生协管站检查中,孙吴县各卫生监督站挂牌齐全,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组织制度,均设有办公用房,其房屋有的卫生监督站小于20平方米,站长、副站长均达到职位要求,协管员达到2名.均未配置电脑等协管专用设备。十二个卫生监督协管站工作职责基本落实,都建立健全完善年初计划、季度计划及小结、能够按时限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巡查工作、及时上报巡查违法信息。卫生监督协管巡查信息报告率百分百。个别卫生监督协管站未按照建档情况,各行业监督频次开展巡查工作。
6、学校、母婴卫生监督工作全县共有学校17所,其中城镇8所,农村9所;托幼机构21所。为提高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水平,确保儿童身心健康,5月20日,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教体局等10个单位对县内21家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联合检查,结合春季传染病高发期的工作实际,特别是今年春季气候异常,布置工作,认真细致逐项检查,避免工作有漏项、有缺项、有死角,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检查中发现,各个托幼机构重视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安全。卫生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规范上墙。制定了清洗消毒制度、都建立了传染病应急预案、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因病缺勤制度和病愈复课诊断、晨检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确定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和公共突发事件报告人,做好相关记录。备有有效消毒剂,能够按照消毒配比对教室、楼梯、玩具、门把手进行消毒。传染病卫生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对托幼机构的加强卫生宣传教育和健康教育,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督促他们养成“洗净手、喝开水、吃熟食、勤通风、晒衣被”的良好的卫生习惯。在每日的晨检的时候,重点注意观察学生是否有发热、咳嗽、手足口腔是否有疱疹等现象,一经发现立即隔离,通知家长将学生带离学校治疗。并做好登记,上报县疾控中心和县卫生计生监督局。此次检查工作,使各个托幼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更加规范化,对规章制度执行更加自觉和积极,广大教师和孩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更加安全、舒适和美好,尽量减少春季传染病的发生。
7、计划生育卫生监督
按照市卫健委《2019年黑河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抽检计划》的要求,针对全县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孙吴县人民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获得母婴保健执业许可证;从业人员取得母婴保健考核合格证的人员数分别是14人和7人。符合国家要求,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及业务范围依法开展计划生育服务,在醒目位置张贴“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标语,到县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检查,没有发现有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等行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等法律证件的管理和使用。
8、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强化卫生监督执法
上半年,我局组织监督执法人员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的方式,系统学习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监督执法范围和职能职责,熟练掌握监督执法程序、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监督执法调查取证等方面知识。开展全体监督员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学习4次。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及其它宣传活动向社会发放宣传单1000余份,宣传手册500余册,接受群众咨询100余人次。上半年,按一般程序的处罚案件2件,罚款人民币4300.00元。
三、下半年工作安排
1、按照上级部署及时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2、强化非法行医与非法采供血的打击力度,继续严肃查处非法行医行为。加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全面推进。
3、开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对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进行《医疗废物处置专项检查》工作。
4、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一是加强公共场所日常性监督检查;二是开展卫生监测;三是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农村药品“两网”建设问题的研究上饶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徐 英实施农村药品放心工程,全面开展药品“两网”建设,是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适应新时期农村发展的要求,开展的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它从根本上保证了广大农民用药安全有效,对于维护农民的身体健康和用药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20__年10月起,我局逐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围绕“减少流通环节、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方便农民购药”这一目标,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务求实效,努力推动我县“两网”建设工作向纵深发展。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
上饶县现有人口73万,其中农村人口近80%,国土面积2240平方千米,全县辖21乡、镇、3个街道(办事处),198个行政村。辖区内有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约1100家。其中,药品生产企业4家,药品批发企业4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1家,药品零售企业146家,县级医疗机构5家,乡镇医疗机构24家,村卫生所(室)、个体医疗诊所893家。近年来我局一直坚持不懈地抓药品“两网”建设,通过多年的扎实工作,全县药品“两网”建设已初具规模,乡镇药品协管工作站及行政村信息网络已基本完成,基本上达到了监督网覆盖率100%、供应网覆盖率100%的目标。
二、主要做法(一)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两网”建设工作顺利开展“两网”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面广、任务重、工作难度大。为使我县“两网”工作开好头、起好步,我局积极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进行专题汇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分别做出批示,将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纳入县、乡两级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内容。县政府专门成立了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药监、卫生、工商、公安、监察、广电、物价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保证了乡镇药监协管机构正常工作。县政府制定印发了《上饶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实施方案》(饶县府办字[20__]46号),并于6月25日召开了由领导小组成员、各乡镇分管领导、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和管理相对人参加的全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动员大会,县政府副县长黄统征出席会议作了重要讲话,分阶段部署了“两网”示范县建设工作;7月2日 ,黄统征副县长深入上泸镇、黄沙岭乡、四十八镇等乡镇食品药品工作站及卫生院检查指导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目前全县24个镇(乡、街道办)都成立了“两网”建设领导小组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站,具体落实相关工作,使我县“两网”建设工作开展比较顺利。(二)广泛宣传,扩大影响,“两网”工作深入民心“两网”建设是一项以保证农村药品质量、改善农民用药环境为目标的民心工程,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积极参与下才能真正取得实效。为使“两网”建设家喻户晓,我局共投入4.7万余元用于两网建设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做到电视里有形、专栏里有画、专刊里有字,以进乡村、进农户、进课堂为重点,将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和“两网”示范县建设宣传工作有机结合,努力营造广泛参与、多方受益的和谐社会氛围。一是充分利用上饶县报、县电视台、市局网站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两网”建设工作进展情况;二是编印800余册《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培训教材》、1000余份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宣传单,送进村庄、送进农户,张贴到农村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村委会的醒目位置进行宣传;三是在国道、乡村公路沿线、行政村出入口刷写“两网”建设永久性宣传 标语38条,各乡镇工作站都设有“两网”宣传栏或黑板报,医疗机构、药店制作悬挂了“两网”建设宣传栏;四是制作了两网建设电视专题片,每月编印《上饶县农村药品“两网”工作简报》,及时向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通报“两网”建设工作进展情况。通过广泛宣传,进一步增强了农民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高了全社会对“两网”建设的认知程度。(三)精心组织,勇于创新,“两网”工作稳步推进我局在认真落实县政府印发的实施方案的同时,注重创新机制与发挥实效相结合,注重“两网”建设与“新农合”相促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健康保障。1、农村药品监管网络化。我局坚持以专为主、以协为辅的原则,在我局药品稽查人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同时,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聘用作风正派、办事公道、遵纪守法、热心公益的干部群众为协管员、信息员,在乡镇实行双协管员制,负责政府组织协调工作和日常药监协管业务;每个行政村聘用1名药监信息员,负责日常药监信息工作,做到了县有监督员、乡乡有协管员,村村有信息员,覆盖率达到100%,形成了广泛覆盖、高效运行的县、乡、村三级食品药品监督网络,从而扫除了农村监管盲区,提高了监管的有效覆盖。目前全县24个乡镇(街道)共聘请了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48名,信息员239名。并已建立了协管员、信息员、医疗机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培训档案、医疗机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监管档案。2、两员工作管理正规化。今年我局将食品安全监督网与药品安全监督网进行了整合,两网合一,建立了协管员、信息员培训档案。制定出台了《“两员”工作职责》、《“两员”工作程序》、《“两员”培训方案》,进一步明确了“两员”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受训方式,并颁发了工作手册,切实发挥“两员”作用。“两员”的管理工作已步入了正规化管理轨道。今年我局统一对乡镇聘任的协管员进行了上岗前业务培训,乡镇对信息员进行了业务培训,达到了参训率百分之百。为鼓励协管员积极参与药品监管,提高协管工作效率,我局在有限的经费中挤出近两万元用于对协管员进行工作补贴,较好的调动了两员的工作积极性。3、技术监督专业化。我局不断加强药品技术监督体系建设,设立了“药品快检室”,加大设备投入和人员培训力度,积极开展现场监督快检,做到“人人会快检、个个会抽样”, 充分发挥快检的初筛作用,提高监督抽验针对性,提升药监执法的技术含量。截止到10月底,送上级药检所检验63批次,已收到检验报告书61批次,检出不合格药品45批次,检验阳性率达74%。同时,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共上报药品不良反应任务数196例、器械不良反应任务数3例,完成率达100%。4、药品监管电子化。为加强对涉药单位监管,提高监管工作效率,我局开通了政务网站,建立了药品安全电子地图,将涉药单位基础信息和监管记录存入电子数据库内,实现了动态监管。并充分利用现有的工作条件,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首先从县城药品零售企业着手,通过召开远程监管动员大会,对在线远程监控做了系列的宣传工作,为该系统的全面铺开奠定了基础。截止日前,县城12家零售药店和2家药品批发企业视频监控系统已安装到位且正常运行,并实行出具电脑销售凭证,同时,根据省、市局统一安排,我局投入资金为所有乡镇所在地的69家零售药店订购了药品管理软件,村级有条件的我局也免费提供安装软件,进一步提高药品监管信息化水平。5、药店、药房管理规范化。农村药品终端包括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抓好终端管理是保证农民用药安全的关键。我局一方面加大农村零售药店的监管和培训力度,督促药店认真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目前全县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均已通过gsp认证。20__年投入资金1.3万余元对全县药品批发、零售企业人员进行了培训,参训人员400人,参训单位达100%。另一方面,与县卫生局密切配合,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联合制定印发了《上饶县医疗机构“规范药房”评分标准》(饶食药监字[20__]3号),对医疗机构的涉药人员资质、药房条件、药品管理进行了细化,提出“八个方面规范”:即涉药人员培训上岗、管理制度统一制定、药橱药柜卫生整洁、药品摆放分类整齐、购进票据保存完好、验收记录规范完整、不良反应及时上报、医疗垃圾有效处理。目前,全县30家集体医疗机构,有5家医疗机构通过了规范药房验收,有13家正在实施改造,计划12月底进行验收,村级卫生所有115家已通过验收,有130家安排在12月底或09年元月初验收,其余的安排在09年底验收。6、农村药品供应配送化。农村药品市场点多面广,卫生所、个体诊所比较分散,我局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参加,市场运作,科学监管”的原则,抓好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在县内四家批发企业中择优选择江西新源医药有限公司作为县内药品主配送企业,并与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和村卫生所(室)、个体诊所签订包括药品质量条款内容的配送协议书。目前,江西新源医药有限公司对县内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直接配送率已达100%,减少了流通环节,降低了药品价格。通过随机抽取20个品种的药品价格调查,药品平均价格下降13.5%,有效遏制了药价虚高的现象,农民群众真正得到了实惠。7、农村医药行业诚信化。开展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是规范农村药品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我局在“两网”建设过程中,坚持把诚信建设与监督执法、企业自律、社会评价有机结合起来,初步构建起全县药品信用管理运行体系。一是按照《江西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全县涉药单位安全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评价方法、评价等级、评价管理和评价公布方式;二是积极倡导涉药单位开展行业自律,向全社会作出“质量第一、诚信发展”的承诺,悬挂群众监督公示牌,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实施分类管理,提高监管针对性,制定了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和管理方法,将全县涉药单位划分a、b、c、d四个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进行分类管理,定期药品质量信息,曝光典型涉药违法违规案件。从而努力营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和谐诚信的农村医药市场环境。8、学习交流定期化。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省局关于药品“两网”建设评价体系的具体要求,使“两网”真正成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的满意网、放心网、方便网,今年我局分批组织干部到余江 县、乐平县、婺源县、玉山县参观学习药品“两网”建设工作,就“两网”建设中的工作方法、经验教训、资料整理、信息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交流。通过学习交流,搭建了长期交流的平台,建立了共同的信息资源,达到了共同提高的目的。(四)结合“两网”建设开展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农村药品市场秩序
药品安全监管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立局之本,我局结合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把抓好药品安全工作作为搞好“两网”工作的着力点,以日常检查为基础,以专项检查为手段,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械和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县药品市场秩序。1、开展了药品广告的专项检查,对电视、报刊等各类媒体传播进行监控,对省市局阶段性分期的违法药品广告品种进行了逐一排查,重点以保健品充当药品宣传的进行了集中整治,对未经注册审批的广告进行了全面清理,截止10月份,我局对药品广告进行检查涉药单位90余家,受理核查户外广告宣传10余次,有效地净化了药品广告市场。2、开展了对疫苗的专项检查。重点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预防保健所、社区服务中心和部分乡镇卫生院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各单位购进疫苗全部是从市防疫站购进,运输过程能够冷链运输,基本保证了疫苗的质量。在检查中对各单位购进票据不规范、购进记录不完整等进行了规范指导,以切实保证疫苗质量。
3、开展了对一次性医疗器械、植入性器械、骨结合用无源金属植入医疗器械及电疗、磁疗、光疗物理治疗设备、隐形眼镜产品质量的专项检查。共检查医疗机构969家,其中乡镇以上医疗机构24个,村卫生所893家。检查中有21家供货资格档案不全,骨科植入性器械有2家购货资质不全,另外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销毁不及时等问题,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单位下达了责任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整改。4、开展了兴奋剂药品专项治理行动,我局与工商、卫生、公安等5个相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并与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签定了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承诺书150余份,对全县涉药单位含兴奋剂药品进行了全面检查,对没有标示的规定标识的兴奋剂类药品进行了查处。5、开展了抗震救灾药品专项检查,5月份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四家药品生产企业江西泽众制药有限公司、江西一村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恒康药业有限公司、江西捷众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的5.12赈灾药品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确保了特殊时期食品药品安全。6、开展了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检查,根据市、县政府下发的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局分别于6月13日召开了药品生产企业负责人会议,6月25召开了各县直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及药品批发企业负责人会议,对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检查进行了全面动员和具体部署,并与各涉药单位签订了食品药品安全承诺书,在各涉药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全面的专项检查,检查覆盖率达100%。三、取得的实效(一)规范了农村药品市场秩序,保证了农村药品质量。通过“两网”建设,规范了农村药品的购销渠道,打击了违法经营药品行为,维护了农村药品市场正常秩序,基本杜绝非法渠道采购药品行为。药品规范化管理覆盖了药品购进、储存、销售、使用各个环节,药品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二)改善了农民用药环境,推动了新农村建设。通过“两网”建设,药品批发企业由无序恶性竞争变为有序规范竞争,服务功能得到加强,配送药品进乡到村,满足了农民用药需求,方便了农民购药用药;农村医疗机构开展创建“规范药房”活动,硬件设施得到极大提升,改善了农民用药环境,推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三)降低了农村药品价格,促进了“新农合”的发展。通过“两网”建设,在市场竞争机制作用下,药价进一步下降,减轻了农民用药负担,促进了“新农合”的全面发展。(四)提高了药品监管效能,扫除了监管盲区。通过“两网”建设,农村三级药品监管网络正在发挥实效,弥补了药品监管的力量不足,扫除了农村药品监管盲区,“两员”举报线索和上报监管信息使县局执法监督有的放矢,提高了监管效率,特别是在处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上效能得到充分发挥;主体清晰、相对集中的药品供应网络也使县局得以全面掌控农村药品市场状况,减少药品安全隐患,使涉药案件及时得到有效查处。(五)增强了企业诚信意识,促进了医药经济和谐发展。通过“两网”建设,建立健全了科学的信用评价制度、完善的信息收集制度、有效的信用教育制度和公正的信用奖惩制度,基本构建起农村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全县医药行业已经形成了以守信为荣、以失信为耻的良好氛围,促进了医药经济和谐发展。四、存在的问题(一)乡镇政府重视程度不够。由于药监工作未列入乡镇政府的年度工作,乡镇政府对药品监管重视程度普遍不高,有的乡镇领导认为乡镇一级没有药品监管职能和机构,无法将这一工作纳入到正常工作中;有的乡镇领导认为药品都是从医药公司购买的,出不了大乱子,出了事也由医药公司负责,因此在乡镇一级政府中药品监管工作尚未走入正轨,从而直接影响了协管员和信息员工作积极性。(二)协管员和信息员开展药品协管工作主动性不强,工作水平有待于提高。在我县,很多农村药品监管网络是依托当地乡镇政府建立起来的,协管员、信息员由所在地乡镇、村干部兼任,由于协管员、信息员(特别是信息员)综合素质不高,学习药品监管知识难度很大,对开展药品监管工作总感觉心有余而力不足,进入角色缓慢,而且他们的主要工作并不是药品协管,难以保证药品协管工作所需的时间和精力。在实际监督检查工作中,有的协管人员碍于情面,不愿去卫生院、个体诊所检查药品的购买、使用和管理情况;有的怕打击报复,不敢举报药品违法违规案件;有的借口平时本职工作繁忙,没有时间开展药品协管工作等等,总体表现在工作主动性不强,敷于应付,这些都影响了当地药品监管工作的开展。(三)农村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状况不容乐观。如果说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那么能不能给农民提供安全有效的药品,医疗机构就负有把好最后一道质量关的重大责任。然而通过检查发现,不少农村医疗机构在药品管理方式上并不能适应药品质量管理要求,主要表现在一是药品质量管理意识不强;二是药品购进验收制度执行不力,购进记录和质量信息登记内容不完整;三是药品储存、陈列场所硬件设施设备落后;(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价格缺乏有效管理。通过市场竞争,农村药品供应价格已经下降了一些,但由于缺乏物价的强制管理措施,仅仅按照现行的药品价格管理和购销协议 的约束,难以确保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和个体诊所将药品价格同比降下来,无法将药价下降的实惠真正让利于民,影响了供应网络的成效。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是统筹城乡发展、解决农民用药问题、加强农村药品监管的治本之举,因此在推进“两网”建设中,一定要把“两网”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放在首位,药品监管网络建设应从“重规模”向“重实效”转变,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应从“数量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变,我局在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牵头作用,积极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把这项惠及农民群众的民心工程持久有效开展下去。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领题人:徐英课题组成员:徐英、徐小彬、邓凌燕执笔人:邓凌燕
二、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今年,卫生执法监督工作以专项整治活动为着力点,以提高整体工作质量为目标,全面推进卫生监督各项工作。开展了公共场所卫生整治,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业户22家。加强了职业病监督监测,对全区厂、矿等生产环境进行了全方位监测,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煤矿等企业,及时进行整改。同时,深入厂矿进行了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100%。 地区职业卫生工作现场会在我区召开。对医疗市场进行了专项整治,通过清理整顿,依法取缔非法行医5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个体诊所和村卫生所进行了行政处罚,并督促进行了整改。加强了医疗废弃物处理监督,区医院、中医院等医疗单位医疗废弃物实现了集中收集,统一处置。开展了学校卫生集中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卫生安全隐患的各类学校,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意见,有效保障了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
三、卫生应急工作
我区卫生应急工作,从加强应急组织体系建设入手,完善了《 区公共卫生应急工作预案》、《重点传染病及各种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建立了与交警、教育、农业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并与临近市、县、区建立了联防联控机制,完善了区、乡、村三级全覆盖的报告体系。加强了应急物资储备和人员队伍培训,针对霍乱及流感开展了应急演练,全面提高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在12月2日长青公路70.5公里发生的四死一伤特大交通事故中,我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医疗救援预案》,责成区120中心,出动3台急救车赶往现场,同时向区政府及市局应急办报告,并与交警等部门联动,开展医疗救援,通过及时、有效的应急反映,伤者经过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目前正在恢复当中。
四、中医工作
坚持中西并重方针,在巩固我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成果基础上,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很抓了中医内涵建设、中医医疗服务及适宜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同时,突出中医养生保健“三进”工程和中医“三名”评选活动,经市局组织的专家评审,我区中医院的内科、妇产科被评为名科,3名同志被评为市级名医或基层名医。目前,全区12家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设立了中医科和中药房,中药饮片均达到300种以上,中成药达到80种以上。村医疗卫生机构130个,开展适宜技术都在4种以上,在中药使用上有20家中药饮片达100种以上,有的中成药达50种以上。今年,区政府将血液透析工作作为民生工程落户到区中医院,投入100万元购买了5台血液透析机,中医院又自筹资金购置了2台,目前,已有固定患者26名进行透析治疗。
五、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
我区高度重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将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等指标纳入区政府主要工作任务中,成立了以主管区长为组长,卫生、财政、计生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工作方案,建立了以奖代补、末位惩戒机制。并将区级配套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公共卫生经费财政专户,保障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在 区电视台晚间新闻栏目播报社区卫生相关信息15次,在本地《光华纵览》刊登相关信息25条,设专栏15期;在区政府网站开办《社区卫生》专栏,点击率累计达8万余人次;开展社区健康讲座105次,主题宣传162次,发放健康宣传单16万份;更新画廊56次;制做宣传条幅35条,播放音像147次,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有效促进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开展。截至11月末,我区累计建立居民纸质档案264489份,建档率为68.7%,电子档案260208份,建档率68%。
六、新农合工作
2011年,我区参合人数为257089人,参合率为98.82%。从5月份开始,按全省统一规定调高了部分报销补偿比例,将新生儿相关诊疗项目和人工耳蜗等纳入新农合报销补偿范围,年度补偿封顶线由原来的4万元提高到6万元。为保证新农合制度有效运行,我们加强了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全区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了住院票据微机打印、住院患者日报制度及风险金预留制度,有效避免了基金流失。截止到11月末,今年我区共有47558人次受益,累计补偿医药费5408万元,基金使用率为90.6%,预计到年底我区基金使用率将达到98%至99%。2012年的参合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现在参合率已达到了99.6%。
七、妇幼保建工作
加强儿童和孕产妇系统管理,儿童保健覆盖人数21354,覆盖率90.07 %,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人数11187,覆盖率91.12%。开展了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出生缺陷28 例,缺陷发生率11.86‰。孕产妇系统管理率90.01%,住院分娩率达到99.89%。开展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工作,截止到目前,共救助 1223 人,救助资金36.69万元。通过新闻媒体、社区讲座、散发宣传单等形式,加强了对妇幼保健工作的宣传。区妇幼保健所于2011年3月被评为 市“三八”红旗集体、6月份被评为“十一五”期间 市妇幼卫生工作先进单位。今年,还代表 地区接受了省里检查,得到了省里的好评。
八、医改工作
今年,我们把医改作为卫生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省市要求,我区于今年1月1日开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施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经费补偿上,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实行了“721”补偿机制。经过一年来的运行,取得较好的成效,主要体现在:药品销售价格下降60%以上,门诊单处方均值同比下降50%以上,住院次均费用同比下降3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社会满意度不断提高。今年,按照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有关意见精神,我们还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实行全员聘用,合同管理,同时,采取绩效考核机制,实行了绩效工资。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上,对4个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进行了改、扩建;完成了区医院门诊楼改造和区中医院改扩建规划,正在办理前期手续。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没有在我区进行,但我区根据国家省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在区医院积极探索公立医院医药卫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在8个科室开展了“优质护理服务工程”活动,选择了8个专业20个病种71个病例实施了临床路径管理,目前该项工作,正逐步进入规范化管理轨道。同时,落实了“万名医师支援县级医院项目”和“县级医院支援农村卫生院项目”。#p#分页标题#e#
九、行风建设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理念,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促进各医疗机构药库药房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为目的,通过开展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和医疗机构创建规范化药库药房工作,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意识,促使医疗机构逐步改善和提高药房软硬件设施和条件,逐步形成规范、完善、有序的药品使用管理体系,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推动我市医药经济健康、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医疗机构规范化药库药房建设工作,进一步创新药品使用环节的监管方式,不断完善监管机制。力争用一年左右的时间,使全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基本实现购进渠道规范、硬件设施合理、制度记录健全、监督管理到位、药品使用安全有效。具体目标为:
(一)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专科医院和各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药库药房规范化覆盖率达100%;
(二)城镇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包括计生、妇幼、疾控、厂矿卫生所(室)、个体诊所、各类门诊(除一点两证)药库药房规范化覆盖率达90%以上;
(三)对已建成的规范化药库药房跟踪检查率100%;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计生所药库药房规范化覆盖率达80%以上。
三、组织领导
(一)领导机构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规范化药库药房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经研究,成立酒泉市医疗机构创建规范药库药房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科副科长李琳娜担任,具体负责创建规范化药库药房的各项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和分工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负责市直及肃州区城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并对各县(市、区)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负责对本辖区医疗机构已建成的规范化药库药房的跟踪检查;对未创建的进行考核验收。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行动,按照《酒泉市医疗机构药库药房规范化管理指导标准》(见附件)和具体的验收细则,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提高人员素质,严把进货关,做好药品分类摆放和贮存管理,切实抓好规范化药库药房的创建工作。
四、主要任务
1、全面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药品采购渠道,从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各县(市、区)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对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监督和管理,全面落实药品购进验收、索证索票及药品质量承诺书等规范化管理措施,努力实现从配送源头到零售终端的药品安全一体化管理。医疗机构应设置与诊疗规模相适应并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药品调剂、储存、养护等设施;储存、陈列药品应按要求分类摆放;药品调剂、储存场所应与诊疗、注射等区域分隔。建立健全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及药品效期、不合格药品处理等质量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健全真实、完整的药械购进、验收等各种记录台帐,并按规定保管。
2、规范药品调配行为,促进安全合理用药。各县(市、区)卫生局要督促和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处方调配、临床用药等管理制度,规范处方行为,通过提供技术指导和加强业务培训等方式,提高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管理和医务人员合理用药水平,纠正药物滥用、特别是抗菌药物滥用现象。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要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特殊药品、中药饮片、含兴奋剂药品的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要加强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确保药物不良反应及时监测,有效预警。
3、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要继续加强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针对性抽验,要认真贯彻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甘食药监安[*]92号)精神,加大对基层中药材(含中药饮片)、急救药品等品种的抽验比例,对抽验不合格的药品要依法严厉查处;开展联合执法,通过部门联合巡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防止假劣药品进入医疗机构,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4、开展规范化药库药房创建活动。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要参照《酒泉市医疗机构药库药房规范化管理指导标准》,在巩固农村医疗机构规范化药库药房创建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机构确定以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等,联系本地实际,修订和完善具体的建设标准和验收细则。对已建成规范化药库药房的医疗机构,要进行全面的跟踪检查;对尚未建成的,要按照新修订的建设标准和验收细则组织检查验收。
五、工作步骤
(一)学习动员阶段(*年4月20日至*年5月1日)。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组织药品从业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酒泉市医疗机构药库药房规范化管理指导标准》,成立药械管理组织,认真开展规范化药库药房建设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年5月1日至*年6月30日)
已建成规范化药库药房的医疗机构,要对照指导标准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找出存在的差距和不足,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对尚未通过规范化药库药房验收的,要按照新修订的建设标准全面开展创建工作和自查自评,自评符合标准的,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上报自查报告并提出验收申请。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卫生局要认真做好规范化药库药房的验收和跟踪检查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于*年5月10日前将检查范围涉及的医疗机构名单和实施方案以书面和电子文件形式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法规科和市卫生局医政科。
(三)考核验收阶段(*年7月1日至*年9月20日)
由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卫生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对已建成规范化药库药房的医疗机构进行跟踪检查。
(四)评价汇总阶段(*年9月20日至*年10月20日)
各县(市、区)上报检查结果,并书面上报工作总结。
六、奖惩措施
(一)医疗机构创建规范化药库药房工作考核验收结束后,由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局联合授牌,并在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对考核验收未通过的医疗机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二)对取得规范化药库药房的单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减少检查频次及抽检品种数。对未达到规范化药库药房标准的,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增加检查频次及抽检品种数。
(三)各县(市、区)应将医疗机构规范化药库药房创建工作与药品市场专项整治有机结合起来,对在创建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将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对建成规范化药库药房的医疗机构,在确定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机构以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七、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是建立健全药品监管长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核心内容。医疗机构作为药品流通环节的终端,药品质量是否可靠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卫生局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库药房规范化建设的领导,创新机制,强化措施,扎实推进药库药房规范化建设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规划,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库药房规范化建设作出全面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
2、从严要求,扎实推进。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库药房规范化建设工作的督导检查,对管理不到位,规范化建设滞后的医疗机构,要进行重点监管。对已取得规范化药库药房的医疗机构要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开展跟踪检查,发现问题依法查处。
3、加强协作,齐抓共管。
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和多个环节。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局要进一步加强协作,相互沟通,齐抓共管,狠抓落实,采取有力措施,共同促进医疗机构提高药品质量管理水平。要主动与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搞好协调,密切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共同做好辖区内药品使用环节的药品质量监管工作。
4、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卫生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要把宣传工作落实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药械管理的关键岗位和人员,重点加强对医疗机构药事部门有关人员的培训,使其正确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依法管理的自觉性。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社会宣传的力度,使广大群众了解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基本用药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用药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一、管理职责
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应保证本机构执行国家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本标准,对本机构使用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2、医疗机构应设置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乡镇以上(含乡镇)医疗机构应设立药品质量管理机构。
3、医疗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各项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定期检查和考核,并如实全面记录。制定的有关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
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保管等工作岗位的质量责任制度;药品购进验收的管理制度;药品储存养护的管理制度;药品陈列养护的管理制度;药品调配及处方管理的制度;药品质量事故处理和报告的制度;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制度;卫生管理制度;人员培训体检的管理制度;服务质量的管理制度;有使用中药饮片的医疗机构,制定符合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制度;使用特殊药品的,制定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使用管理的制度;
二、人员与培训
1、负责人应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2、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
3、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经资格认定的人员,方可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活动,从事药品采购、验收、养护、保管人员应具有初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医疗机构从事药品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药监部门组织的培训并取得上岗证。
4、医疗机构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应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5、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本单位药械从业人员进行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并建立档案。
三、设施和设备
1、医疗机构应有与其开展的诊疗业务相适应的药房和药库,并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药房、药库应与诊疗、办公生活等区域分开。
2、医疗机构药房和药库应配置以下设施设备:
(1)便于药械陈列摆放的设施设备,药械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2)药库应配备符合药品标准要求的常温、阴凉和冷藏保管的设备,按照药品储存要求设置常温,阴凉,冷藏库(区);各药房、药库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3)调节和检测温、湿度的设施设备;
(4)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及防盗、防火、安全用电等设施设备;
(5)中药饮片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施设备。
3、设置药库的应划分合格、发货、不合格、待验、退货等库(区),中药饮片仓库零货称取应设专区。以上各库(区)均应设有明显标志,实行色标管理,其中待验、退货为黄色;合格、发货为绿色;不合格为红色。
四、过程管理
(一)购进与验收
1、医疗机构必须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本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的购进工作;使用药品的相关科室或人员不得私自购进药品。
2、村卫生站(室)、计生所可以委托本乡镇卫生院代为采购药品、医疗器械。乡镇卫生院不得将药品代购资格转包给个人或者其他单位,销售药品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3、购进药品、医疗器械应以质量安全为前提,从合法的企业进货;首次从供货企业购进药品应索取供货企业合法证明文件,确认其合法资格,建立档案并做好记录。
4、购进药械时应向供货单位索取并审核以下资料:
(1)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药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向生产企业直接购进的,还应当索取相关品种的生产批文和首次购进药品报告书。
(2)有保证质量条款的书面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书;
(3)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的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购进进口药品时,除应向供货单位索取上述资料外,还应索取以下资料,加盖公章:
(1)《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
(2)《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购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同时还需索取法定药品检验所核发的批签发证明文件。
上述资料应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整理,归档备查。
5、购进药械,必须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收人员应根据原始凭证逐批验收并记录,验明药品、医疗器械合格证明和其他包装标识,必要时送检验机构检验。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医疗器械购进记录。
6、从药品库房分发至各药房以及乡(镇)卫生院代为辖区卫生所采购的药品,应有内容齐全的药品调拨单,调拨单应有双方签字。
7、购用植入介入器械,还应建立使用记录,医疗设备档案。
(二)储存与养护
1、药品、医疗器械应按规定的储存要求分类存放,并做到:
(1)药械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区)中;
(2)在库合格药品、不合格药品、待验药品及退货药品放置相应库(区),实行色标管理;
(3)药品与仓库地面、墙、顶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
(4)药品应按批号集中码放;近效期的药品按月催销并有明显标志。
(5)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之间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等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
(6)特殊药品应当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帐登记,帐物相符,其使用应符合特殊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
2、药品养护工作必须做到:
(1)做好药房、药库温、湿度的监测,每日应上、下午各一次定时对其温、湿度进行监测。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2)对库存药品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对质量不稳定的药品、近效期药品、长时间储存的药品应重点养护;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按其特性进行养护。
(3)对药房、药品仓库进行清洁卫生,保持药房、药库干净整洁、药品陈列摆放整齐,药柜、货架无积尘。
(4)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复查处理。
3、医疗机构应对质量不合格药品进行控制性管理,其管理重点为:
(1)发现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上报;查明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分清质量责任;
(2)不合格药品要有明确标识、放入不合格库区,并按照规定报废、销毁并记录。
(三)调配和使用
1、医疗机构必须在依法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凭执业医师或符合条件的医生处方调配药品。
2、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GPP)组织配制。配制的制剂应严格在本院使用。
3、调配拆零药品时,人员、工作环境、工具、包装袋应当符合要求,应注明规定的内容。批量拆零应建立记录。
4、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要求审核处方合理性,促进合理用药。
5、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发现有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医疗机构的管理,引导和规范社会医疗机构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医疗机构,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开办的各类医院、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所、卫生所(站)、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村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执业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价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社会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医疗卫生事业,设立社会医疗机构。积极促进社会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
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乡村、社区等医疗卫生发展不足的地方投资设立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开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社会医疗机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待遇。
社会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依法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从事诊疗活动,以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为公民健康服务为宗旨,遵守诊疗护理技术规范,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七条 鼓励、支持社会医疗机构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增强诚信经营意识,提高社会医疗机构的社会信誉度。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八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社会资本可以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市场需求,自主决定举办各类医疗机构。
单位和个人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按照以下规定提出申请:
(一)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卫生所(站)、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村卫生室(所)等,向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设置床位100 张以下的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等,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三)其他社会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社会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时,应当在媒体或拟设置地点向社会公示,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或者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社会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决定不批准设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床位100 张以下的医院,其《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为1年;不设床位的其他社会医疗机构,其《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为半年。
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不能完成筹建工作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0 日内,向批准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延期1次,设床位的社会医疗机构的延期时限为半年,不设床位的延期时限为3 个月。
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完成筹建工作,其《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自动失效。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三章 执业登记
第十三条 社会医疗机构执业,应当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社会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文件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社会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的条件、程序、需要提交的执业登记申请材料目录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社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社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应当实地考察和核实社会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由其指派的考察核实工作人员签署考察核实意见。
第十五条 社会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应当向批准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属个体行医的社会医疗机构,其主要负责人(设置人)不得变更。主要负责人不继续在该机构执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依法对医疗机构变更登记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予以变更的决定。予以变更登记的,换发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予以变更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社会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5 日内向批准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卫生行政部门经核准注销后,收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和印章,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逾期不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注销后予以公告:
(一)破产、解散;
(二)歇业;
(三)因分立或合并而终止;
(四)因跨区变更执业地址;
(五)被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六)属个体行医的社会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设置人)失踪或者被宣告失踪、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以及因其他原因不继续在该社会医疗机构执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社会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十八条 社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不得私自涂改。
社会医疗机构或者其所属科室不得出租、发包或者变相出租、发包给他人经营。
第十九条 社会医疗机构名称不得出租、出借。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第四章 执业规范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不得开办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
单位内设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外从事诊疗活动,但急诊急救除外。
第二十一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在经核准登记的执业地址开展诊疗活动,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等在诊疗场所醒目位置悬挂。
社会医疗机构使用的牌匾、工作人员的标牌等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社会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不得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但急诊和急救除外。
社会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计划生育手术。
除医学需要外,社会医疗机构不得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不得开展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社会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新技术、新项目临床应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社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应当标明政府基准价、指导价和本医疗机构实行的医疗服务价格。
鼓励社会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社会医疗机构依法给予合理补助。
第二十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聘用卫生技术人员如确需进行短期试用的,可依法约定试用期,并向批准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备案:
(一)拟聘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副本复印件;
(二)受聘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聘用合约。
受聘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试用期间未办理变更注册登记的,不得独立执业。
卫生技术人员试用期满后确定聘用的,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向批准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社会医疗机构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聘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医疗活动的,按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第二十五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师外出会诊制度。医师未经其所属医疗机构同意不得外出会诊。
禁止以会诊为名,变相邀请其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施行手术、坐堂行医。
第二十六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不得使用假劣药品、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社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
第二十七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加强医院消毒、隔离工作的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医疗污水和废弃物。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医疗废弃物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回收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 社会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按照经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
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医疗广告,应当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第二十九条 社会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不得开展义诊活动。禁止以义诊名义开展非法行医、虚假宣传、推销药品或者器械等活动。
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非医护人员参加义诊的,视为非法行医。
第三十条 社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医疗执业活动中,不得利用医托等不正当竞争方法招徕病人。
第三十一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文件的管理,使用的病历、处方等医疗文件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
医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患者规范记载(开具)病历、处方。
第三十二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其他专业性文件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出具内容失实、导人误解或者导人规避法律责任的各种专业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 社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或者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应当按规定时限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封存、保留现场实物和资料,不得伪造、涂改、破坏、销毁、隐匿证据及采用其他方式逃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发现法定报告传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登记和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做好医疗救护或者转诊工作,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五条 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承担紧急医疗救援、疫情和疾病防控任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对社会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执业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诚信度、社会满意度、环境保护等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档案、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并通过政府相关网站或者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将监督管理及社会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公示,每年至少公示一次。
社会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办法和记分标准按照省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社会医疗机构信用制度、年度质量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对社会医疗机构实行校验制度。社会医疗机构在达到国家规定的校验期时,应当向批准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校验,提供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社会医疗机构进行校验。社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暂缓校验结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限期整改期间;
(四)停业整顿期间;
(五)国家规定应当暂缓校验的其他情形。
社会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未设床位的社会医疗机构不得执业;设床位的社会医疗机构,除急救外,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
暂缓校验期满仍未能通过校验,或者期满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由批准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经常检查利用承租住房或者其他场所非法从事诊疗活动的情况。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发现非医疗机构或非卫生技术人员利用承租住房或者其他场所从事诊疗活动的,应当告知卫生行政部门。
房屋出租人发现非医疗机构或非卫生技术人员利用承租房从事诊疗活动的,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报告。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训社会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提高社会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水平。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社会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办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处3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医疗机构或者所属科室出租或者发包给他人经营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将医疗机构或者所属科室出租或者发包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二)医疗机构或者所属科室承租方或者承包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出租、出借或者未经批准转让医疗机构名称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处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内设医疗机构对外从事诊疗活动的,处3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医师未经所属医疗机构同意外出会诊,或者社会医疗机构以会诊为名变相邀请其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施行手术、坐堂行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社会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广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再次违反规定医疗广告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开展义诊活动,或者以义诊名义进行虚假宣传、推销药品或者器械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义诊活动,处3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利用医托等不正当竞争方法招徕病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时限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或者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以及有其他逃避责任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条 房屋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发现非医疗机构或非卫生技术人员利用承租房从事诊疗活动而不报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并可根据情节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医疗机构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社会医疗机构设置,予以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社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准予登记的;
(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社会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行政许可事项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执业登记申请没有实地考察和核实情况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对利用承租住房或其他场所非法从事诊疗活动进行经常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发现社会医疗机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社会医疗保险的作用一、是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医疗保险是社会进步、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反过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会进一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一方面医疗保险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工作,从而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保证了劳动力正常再生产。
二、是调节收入差别,体现社会公平性。医疗保险通过征收医疗保险费和偿付医疗保险服务费用来调节收入差别,是政府一种重要的收入再分配的手段。
项整治为主线,从我县的实际情况出发,以解决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为切入点,突出抓好农村食品、保健食品整治和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机制,构建统一协调、责任明确、齐抓共管、运行高效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体系。
1.整合监管资源,深化食品安全管理。探索整合监管资源的有效途径,提高整体监管效能,加大联合执法和综合整治力度。一是组织协调县食安委成员单位开展重点品种、问题品种、特殊时期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二是要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作为重点,充分依靠当地政府,抓好农村食品安全整治,适时开展重要节假日、特殊时期等节令性专项整治,集中开展肉及肉制品等高风险食品的专项整治,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净化我县食品市场。
2、提高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我辖区餐饮服务行业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我县餐饮行业进行规范,严格执行餐饮服务许可制度,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发放和换证工作。帮助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提高软硬件条件,以达到《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平稳的完成从《食品卫生许可证》到《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过渡。坚决取缔经整改仍不符合开办条件的企业,全面提高我县餐饮服务行业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为全面执行《食品安全法》,提高餐饮服务行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保证能力,将积极协调食品监督所,开展好餐饮服务行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保证能力培训,全面提高行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最大限度的杜绝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3.进一步巩固完善三级监管网络建设。充分发挥县、乡(镇)、村(街)三级监管网络的作用,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健全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实现药品监督信息员与食品安全信息员的整合,扩大监管覆盖面,延伸监管触角。同时,大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和手段开展宣传,强化企业诚信经营,营造人人关注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4.落实和完善责任体系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综合评价体系建设,积极将食品、药品安全纳入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目标考核体系,科学评价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推动政府责任的落实。
5.做好全国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要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集中力量完成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的创建工作。通过一年的创建,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强化农产品源头管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消费环节监管,强化食品生产流通溯源管理,规范食品安全检测和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和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使我县高质量完成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目标。
二、巩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加强和完善日常监管
按照市局整规方案要求,继续推进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的深入开展,巩固和深化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大力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三个环节的监管力度,净化市场环境。
1.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监管。药品生产企业作为质量第一责任人要严把原料、生产、销售质量关,逐步增强第一责任人意识,进一步实施完善药品生产企业gmp监督工作,强化gmp现场检查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今年重点加强对物料的供货商和物料质量等方面的检查。继续完善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管体系,加大对关键生产工艺、投料、设备和原辅料供应的监管,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同时,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行月报表制度,全面掌握企业生产动态。
2.加强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监管。全面规范药品经营主体行为,加强企业gsp认证后跟踪检查。重点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挂靠经营等违法经营活动,坚决打击出租、出借许可证和批准证明文件以及药品零售企业出租、出借柜台行为。规范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渠道,加强对疫苗流通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疫苗行为。加大对药品分类管理实施情况、药学技术人员在岗情况的监管力度。加大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监控力度,加大对违规广告的移送和向公众曝光力度。零售企业从业人员必须取得职业资格,方可上岗。加强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的监管工作,特别是对46家五年期重新认证企业的监督,要搞好新开办企业的认证初审和一年期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监督检查,规范经营行为。
3.完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监管。进一步加强医院药房、农村卫生所、社区医疗服务站、个体诊所和企事业单位医务室的用药监管。实行“审计式”检查,从药品购进来源、购进验收、票据管理、药品储存、过期失效药品和药品使用过程中的处方管理等环节进行一条线的全面检查。同时要将医疗机构购进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外科植入物、冠状动脉支架、血管内导管支架
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完善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监测制度,加强对重点品种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管理。
4.深化农村药品“两网”建设。
要深化监督网络建设,一是完善以地方政府负总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为主,农村协管员、信息员等社会监督为辅的农村药品监管体系,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实现监管与责权的有机结合。二是进一步建立完善农村“两网”联席会议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巡回巡查制度、包干包区责任制度、快速反应制度、绩效考评制度等各项制度的执行,确保各项制度的有效落实。三是巩固农村“两网”建设成果,依靠地方政府,探索农村药品监管工作向基层延伸的工作形式,使农
村药品监督工作与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
要强化供应网络监管。一是农村药品供应体系建设要把保证农村药品供应安全放在首位,依法加强农村药品监管,突出对农村药品采购、供应渠道的监督检查,防止假劣药品流向农村;二是发展符合乡镇实际需要、形式合法、操作规范的药品供应模式,实现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到村的全覆盖,使农民群众用上安全、方便、价廉的药品;三是各乡镇药品分发站要严格执行药品招标制度。全县分发站要统一实行招标管理,统一标准招标,对被招标单位进行严格把关。结合“新农合”工作,促进农村诊所规范化建设。在加强医疗机构代购分发站规范管理的同时,规范农村药品购销渠道,争取实现正规渠道采购药品率达到100%。不断完善监管网络建设,充分发挥农村药品信息员作用,健全信息员反馈机制,形成群监群管的良好局面。
5.稳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一是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企业作为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强化自律意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推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在药品经营企业中开展“诚信药店”争创活动,对有不良经营行为,经教育、警告仍不改的经营企业,除加大查处、惩戒力度外,还要利用我县媒体加以曝光,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二是推进药品使用单位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诚信档案。在医疗机构中开展“争创优秀药房”活动,重点检查设施配置、药品验收、养护设备、温湿度、冷藏设备和人员健康体检等工作。
三、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1、深入开展“学习型”组织创建工作。强化全员政治理论学习、专业知识培训、法律法规学习、办公技能操作、公务员继续教育等方面的学习,努力提高全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文化素质,以人员素质的提高促进分局办公效率、行政执法、优质服务水平的提高,把开展“学习型”组织创建活动推向一个新。将按季度编制出集中学习时间表和中心组学习时间表,在先学一步的基础上,组织好集中学习。
2、巩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一是针对查找出的问题继续整改提高。我们将按照上级要求,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使科学发展观活动推进我县食药监管工作的发展。二是结合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强化干部职工的行政纪律意识,提高整体工作水平和综合素质能力,逐步形成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开学发展的工作局面,为食品药品安全提供保障。
3、加强党风政风行风建设公务员队伍建设。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纪检监察工作,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大力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以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为重点,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以机关和公务员履行职责开展工作为重点,扎实推进效能监察工作,为辖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4.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一是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突出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
二是抓好以理想信念、廉政自律为重点内容的学习教育,开展好廉洁自律执行情况自查登记。
三是开展警示教育,用反面典型警示教育大家,要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四是抓好廉政档案建设,定期组织副科级以上及执法人员,按照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进行自查登记,并做为年度述廉的平时考核内容,促进人员自身素质的提高。
五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有效防止权力滥用和现象的发生。
六是关注民计民生,大力加强政风行风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围绕维护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治理。采取设立意见箱、召开座谈会、向社会发放问卷调查信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
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注重做好日常传染病的监测、报告和人间禽流感的预防及非典防治工作,有效防止了重大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
(一)辖区各医院均设有预防保健机构或专职人员,强化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1-12月份全区共报告各类法定传染病21种763例,总发病率为236.43/十万,无传染病死亡病例报告,法定传染病漏报率低于2%。其中,重点疾病为:肝炎212例;菌痢251例;猩红热24例;肺结核81例;流行性腮腺炎26例;尖锐湿疣17例;淋病31例。
(二)1—12月份全区共使用生物制品19种,累计下发使用各种疫苗120198人份,“五苗”接种率达到95%。
(三)与区教体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我区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校建立防治重大传染病预防接种制度的通知》(殷卫[*]5号文件),并按要求于今年4、5月份组织辖区各接种门诊对7岁、17-19岁人群开展了2215人次的麻疹、风疹、腮腺炎疫苗的查漏补种工作。
(四)今年4月份,对区北蒙办事处大碾屯小学发生的12例水痘病例情况进行了流行病学调查,在对4例现患病学生进行了个案调查后,对该校的传染病防治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和建议,目前患病学生都已恢复健康。
(五)在年初,成立了人间禽流感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小组、疫情应急处理小组及预备队,印发了《突发人间禽流感应急处理预案》、《人间禽流感防治知识》等宣传资料10000多份;举办了辖区各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共200余名参加的“*区人间禽流感防治知识培训班”。加强了辖区7个集贸市场的禽类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和辖区160家经营鲜活禽类食品及餐饮单位监督检查。掌握了辖区98家专业畜禽养殖户及高暴露人群情况,辖区各医疗机构均制定了相应的人间禽流感防治预案,组建了人间禽流感防治机构,实行疫情值班制度,完善报告制度;以“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为原则,实行了24小时疫情值班制和流感样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的专项报告制度等,及时准确应对了人间禽流感疫情。
(六)印发了《*区卫生局关于加强SARS疫情监测报告的通知》,强调了疫情的监测与报告管理,并对辖区各单位的SARS疫情监测报告工作实行了通报制度,根据4月份全国非典疫情情况,及时启动了疫情应急预案。
(七)为进一步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切实搞好我区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在区政府成立*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基础上,我局又成立了“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艾滋病防治专家组”,具体负责全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和技术指导、对外交流、咨询服务等。并于今年8月份,开展了全区有偿供血人员普查,基本摸清了辖区的HIV感染者底数。本次普查,共入户调查77491户,调查人口233392人,累计登记既往有偿供血人员217人,累计采血150人,查出HIV感染者1人,并对其和既往确认的1名HIV感染者进行了个案调查;截至目前,全区共有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4名。
二、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加大卫生监督检查力度。
(一)卫生监督队伍的建设,直接关系到卫生监督的质量和效果,1—11月份,共组织90名卫生监督人员参加上级业务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班,进一步提高了卫生监督人员业务水平,为我区卫生监督工作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卫生安全和身体健康,开展了春节、五一和十一期间的食品卫生安全大检查,进行了奶制品、饮料、散装食品、月饼及化妆品市场等12项专项治理,检查单位(场所)2850户次,发现各类隐患195处,当即整改148处,限期整改47处,责令停业整顿4家,监控重大隐患1处,制作现场笔录1284份,下达监督意见书1307份、处罚告知书11份,罚款8500元;查处过期、标识不清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及原料2300公斤,奶制品150公斤,饮料875件;查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化妆品12盒、无产品检验报告单的卫生用品20包。有力地打击了非法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净化了食品市场和公共场所卫生环境。
(三)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周宣传活动。共出动人员25人次,车辆5次,设置咨询台2个,宣传版面4个,发放宣传材料2700份,举办食品安全教育课6班次216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四)采取了卫生监督科室分片包干的方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卫生监督覆盖率已达100%,同时,利用对从业人员限期体检,集中培训等办法,严把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关,今年1—12月份共体检5737人,培训各类从业人员3823人;对52名职业禁忌人员进行了调离,调离率达100%。
(五)认真做好《卫生许可证》审批工作。依据《食品卫生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把好《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的审查、发放关,做到合格一户、签发一户,1—12月份,共签发《卫生许可证申请书》1251份。
三、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市场秩序。
全面贯彻落实《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坚持医疗机构按规划设置、按法律管理、按标准评审,有效促进了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
(一)加大了打击非法行医力度,全年共查处非法行医21家,没收过期医用药品、医疗器械价值7000多元,罚款20400元。有效净化了我区医疗卫生市场,进一步规范了我区医疗卫生秩序。
(二)根据《*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圆满完成乡医注册工作,共计有219人通过信息确认免试注册,60人通过考试进行了注册。
(三)完成无正规学历再教育培训工作,全区共有219名无正规学历的卫生人员参加了无学历再教育学习(其中市中医药学校69名,市卫校130名,其它中专
院校20名),为下一步乡镇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和农村卫生所(室)在岗乡村医生逐步向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转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根据省市统一安排,圆满完成了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共有75人报名参加,其中,中医24人,西医51人,执业医师16人,执业助理医师59人。
(五)按照市卫生局新确定的年审工作内容,以“查问题、定措施、促改进”的指导思想,根据“六统一,八不准”的要求,采取现场检查、现场办公的工作方法,完成了全区215家医疗机构的年审、校验工作。在年审检查中,从医疗文书的书写保管,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外租赁科室情况、一次性卫生用品的使用与销毁、传染病的报告与管理、非典防治预案落实情况等进行了重点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整改要求,促进了医疗机构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
四、加强医疗卫生保健,服务辖区广大群众。
(一)*卫生院、新兴医院、区直门诊所按照“以人为本,患者至上”医疗卫生服务宗旨,提出“三个一切”、“五心”、“五有”的服务措施,即:一切为了患者、一切服务患者、一切方便患者;接诊热心、检查细心、解释耐心、治疗精心、让病人放心;入院有人接、住院有人管、检查有人赔,出院有车送、回家有随访,热情为患者服务。*卫生院门诊接诊约3.8万人次,住院收治1900余人次,开展手术近1000台,业务收入280余万元;新兴医院全年门诊接诊约2.5万人次,住院410人次,业务收入112余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约5.7万元;区直门诊业务收入10.3余万元。
(二)区妇幼保健所1—12月份,共计完成0-7岁儿童系统体检1896人,新建卡203人,入托体检2666人,病弱儿童建档5人,系统体检率达85%;妇女孕产期保健515人,新建卡69人,婚前体检22人,其它类别体检134人,围产期体检率85%;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程序,共发放398份;门诊接待人数2150人次,妇女病普查1500人。
(三)为推动我区社区卫生事业的进一步开展,结合我区卫生规划要求和社区居民需求,自今年6月份开展创建省级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工作,对原有的6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提出了整改要求,并迎接了省卫生厅组织的专题调研和督导。截至目前,我区共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个,分别是:梅园庄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纱厂路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铁西路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2个,分别设在钢六区和钢二区。
五、提高审批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群众办事。
为提高审批效率,方便人民群众办事,区卫生局成立了审办股,审办股充分落实授权内容,坚持热情优质服务,树立了执政为民的良好形象,从成立至今,共接待群众办事、咨询2300余人次,全年工作无投诉。区行政便民服务中心9月份开展百分考核以来,卫生局窗口9月、10月连续2个月夺得“优质服务窗口”、“优质服务标兵”称号,收到群众赠送“热情服务,执政为民”的锦旗一面。全年共发放《卫生许可证》1150个,其中:食品类952个,公共场所类198个,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5470个,“两证”正确发放率100%。
严格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从2003年以来,共免费办理《卫生许可证》180个,免费金额1800元;免费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145个,免费金额7250元;免收个体医疗机构管理费11025元;合计19825元。
六、全力以赴,努力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
紧紧围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要求,制定了《*区卫生局创卫工作台帐》、《*区卫生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制度》、《*区卫生局创卫工作网络图》、《*区卫生局“创卫”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区卫生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目标任务分解及百分检查评分标准》等,深入开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活动,确保了省初验工作成功。
(一)健康教育。在省初验之前,争取区政府成立了区健康教育所,在区卫生局、防疫站、教体局、*、各街道办事处和辖区各厂矿、企事业单位都建立了健康教育组织,固定了专(兼)职健康教育人员,基本上形成了覆盖全区的以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中的健康教育组织为骨干,以厂矿、企事业单位、学校、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单位的专(兼)职健康教育人员为依托的健康教育网络。
在全区共建立健康教育宣传栏68个,发放社区居民健康知识应知应会宣传单13万张,健康知识应知应会手册近7万册,开展包括观看录像、参加讲座、有奖知识答卷、组织展览等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工作,发放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基本健康知识应知应会宣传单3万份,行业创卫明白卡5000余份。
按照《*市医疗卫生单位健康教育工作规范》,要求辖区各医疗卫生单位在病房、门诊严格按标准开展健康教育,严格落实健康教育处方制,在门诊、病房、候诊室等处均设置了健康教育宣传栏,向病人及其家属讲解医疗保健知识,免费赠阅疾病预防宣传资料,确保了住院病人相关疾病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我区各医疗机构目前共设立各类健康教育宣传栏45个。
按照《*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全区各学校均设置了健康教育课程,对开设健康教育课的师资安排、教案编写、课程进度做了明确规定。各学校坚持做到了教员、课本、教案、课时、效果评价五落实。各学校的健康教育课的开课率均达到了100%。
(二)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加强日常工作的同时,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9类60条中涉及公共卫生系统的4类30条任务,进行认真分解,安排到相关科室,落实到每一位工作人员,做到责任明确到位。先后制定印发了《*区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区公共卫生系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并于9月召开了“*区公共卫生系统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动员会”,全体卫生监督人员及辖区380余家从业单位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对我区卫生系统的创卫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三)加强“五小”门店整治,夯实创卫基础。先后组织召开4次“五小”专项治理工作会议,转发了《*市“五小”门店专项治理标准》1200份,制作印发《*市*区创卫办“五小”整治联合执法意见书》、《*市*区创卫办“五小”整治控制决定书》和《*市*区创卫办“五小”整治督查通知书》2000多份。
(四)认真搜集整理汇总归档了健康教育、公共场所卫生、食品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及局机关“创卫”工作文本资料,共装订成册五套33本。
七、其它重要工作
(一)截至目前,预算内收入完成102.5633万元(其中局本身完成20.719万元,妇幼保健所完成1.5万元,防疫站80.3443万元);预算外收入完成13.3324万元(其中局本身完成5050元,防疫站完成6.8274万元,妇幼保健所完成6万元)。
(二)为顾全钢花路建设大局,*卫生院率先拆除了该院防保科、车库等部分建筑。区政府已经向市政府请示在市第五人民医院搬迁后的原址上,以*卫生院的设备、人员等现有资源为基础,组建*市第七人民医院或*区人民医院,前期准备工作正在积极筹制。
(三)筹建北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立项、规划等相关手续已经全部办妥,平面图、效果图已经出台,资金也筹措完毕。并已向土地部门申报了办理土地相关手续。
(四)为了保证《行政许可法》在卫生系统能够顺利实施,制定有关行政许可的配套制度和实施流程图,参加了区组织的《行政许可法》宣传日活动,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审批。
(五)区防疫站检验室于今年第一季度取得了省卫生厅颁发的《卫生检验机构资格认证书》。
(六)于“5.8”世界红十字日,参加在市政广场举办的中国红十字会建会100周年纪念活动,同时开展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动员活动,发放宣传品400余册。
(七)根据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政府纠风办印发的《*区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实施方案》及其通知要求,我局及时进行了整顿工作部署,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对4名超出着装范围人员予以整顿清理。
(八)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多次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区卫生局与辖区各医疗机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业主、局属各二级单位每个工作岗位等都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共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1222份。
(九)按照区武装部和区防汛办要求,分别成立了区民兵医疗救护队(55人)、卫生防疫队(30人)和防汛抢险医疗救护队(55人)。
八、存在的问题。
(一)区健康教育所虽然建立起来了,但是办公场所、人员和经费没有落实到位,如果不尽快落实,将影响我区健康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6-3514-02
晋江市通过开展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市创建工作,有效地优化和整合了全市各类应急资源,促进各级各部门卫生应急组织体系的建立和健全,构建科学灵敏、全面准确的卫生应急决策指挥、卫生应急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系统,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优化工作流转机制,强化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规范开展应急处置,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卫生应急管理水平和卫生应急能力显著提升。现将基本做法与体会报告如下。
1 一般情况
晋江地处福建东南沿海,全市陆域面积649平方公里,辖13个镇、6个街道,293个村,94个社区,户籍人口106万,外来人口110万左右,祖籍晋江的华侨华人、台港澳同胞300万左右。经济实力连续19年保持“福建省十强县(市)”首位,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列全国百强县(市)第5位。2012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223.69亿元,增长12.2%;公共财政总收入161.02亿元,增长18.3%;农民人均纯收入13508元,增长12.9%。在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同时,晋江市高度重视医疗卫生事业,以“建设卫生强市”为目标,以医改为主线,加快卫生事业发展,全市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共有858家,其中公立医疗卫生机构28家,民营医疗机构45家,个体诊所33家,社区卫生服务站85家,村卫生所667家;卫技人员总数4487人,开放病床数3930张,形成比较完善的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疾病防治能力不断增强,群众健康水平显著提高。
2 主要做法及成效
2.1 健全组织体系,明确工作职责
将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纳入《晋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总指挥的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修订《晋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的职责。把“完善应急救治体系”和“创建卫生应急示范市”分别列入2013年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和市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多次召开全市卫生应急工作会议,总结成效、查摆不足、部署工作。经市委编办批准在市卫生局设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办公室,核编3人。各医疗卫生单位设立应急管理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办公用房、设施设备按工作职责需要配置。各镇(街道)、村(社区)和学校、危化企业等重点单位成立卫生应急管理组织,指定专人负责卫生应急值守和信息上报等日常工作,各级各部门卫生应急组织机构日臻健全。
2.2 搭建指挥平台,建立联动机制
以国家社会管理创新试点为契机,整合110、120、122、119四个报警台,成立晋江市社会管理应急指挥中心,构建全市综合应急指挥决策平台,负责全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联动协调工作。市卫生局搭建“晋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与决策系统”,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和决策。应急指挥系统具备信息共享、指挥决策和视频会商等基本功能,并实现与上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本级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和医疗卫生单位的有效对接,进一步提高全市卫生应急指挥协调和联防联控能力。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起宣传、卫生、安监、教育、农业、公安等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建立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单位间平时注重联合开展应急培训与演练,战时联合开展应急处置。2012年以来,市卫生局分别与安监局、地震办、人武部、经济开发区、企业等多部门联合开展“企业化学品泄漏燃烧事故应急互助救援演练”、“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灾民安置演练”和“航班灾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等活动,有效地提高部门间应急队伍协同作战能力和队员的实战水平。在应对霍乱、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等重大传染病疫情时,部门间的协作联动更是得到充分磨合和展现,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疫情带来的危害。
2.3 完善预案体系,优化工作流程
市政府印发《晋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晋江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晋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实施方案》,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本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卫生局制定并完善重点急性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自然灾害和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等专项或单项预案20个,建立了预案管理制度,并根据人员变动、技术或标准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医疗卫生单位和重点单位结合自身职责和实际需要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工作方案或技术方案。同时,在实践中对处置流程不断进行优化和细化,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建立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系统全面、切合实际的卫生应急预案体系,为各级各部门规范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可靠的依据。
2.4 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培训演练
以“晋江干部学堂”为载体,开设《公共突发事件与政府危机管理》专题培训,有效地提升了政府各部门工作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对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调整、充实,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咨询、指导、建议和评估作用;以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专业人员为主力,组建了市级传染病、中毒、核和辐射以及医疗救援等专业应急队,在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建立卫生应急综合队伍并配置相应装备;制定并实施专业队伍、管理干部和医疗卫生人员分类培训和演练计划,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结合自身业务定期开展卫生应急相关培训和演练,推动各单位培训和演练工作的常态化。通过培训和演练,促使应急队员更加熟练地掌握卫生应急处置流程和相关技能,时刻保持高度警惕性,做到召则能来,来则能战,战则必胜,提高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2.5 加大投入保障,充实物资储备
市政府将卫生应急经费列入财政专项预算,每年划拨70万元作为卫生应急日常工作经费,投入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经费不少于200万元;印发《晋江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资金保障应急预案》,为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安排临时经费提供依据。市卫生局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卫生应急基本物资储备目录》,并指导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依照“满足需求、平战结合、实物储备与信息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完善卫生应急装备配置和物资储备,同时制定并完善应急物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补充、更新、安全等方面的制度。全市公立医疗机构现有急救车56部,医疗应急救治设施设备齐全,建立起以市120急救中心为枢纽,以市中医院、安海医院和市医院晋南分院急救分中心,金井中心卫生院、东石中心卫生院和英墩华侨医院急救站和各医疗单位急诊(救)科为网点,覆盖全市城镇、功能完善、高效快捷、指挥统一的医疗应急救治网络体系。市疾控中心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库,各类卫生应急物资较齐全,并拥有A、B级防化服各5套、C级防化服6套,能较好地满足一般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
2.6 构建预警体系,及时监测报告
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中心)卫生院规范开展预检分诊工作,设立发热门诊、肠道门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覆盖率达100%,设备设施运转良好,近10年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30起。教育机构建立晨、午检制度和因病缺课登记制度;市疾控中心定期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数据和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发现各类事件苗头,及早开展采取干预措施。市卫生局根据历年来传染病疫情概况和监测结果制定了部分重点传染病预警线,市疾控中心根据预警线指标实时预警,为政府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策略提供及时、准确的科学依据。
2.7 规范应急机制,科学高效处置
通过开展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市创建,晋江市已形成了预案较完善、体制较健全、机制较顺畅、准备较充分、宣传较到位的卫生应急新局面,卫生应急能力大幅度提高。2012年以来,辖区内发生的183起传染病散发或聚集性疫情、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均控制在萌芽状态,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较好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CBA联赛、“4・19中国(晋江)国际鞋业博览会”、“世界晋江同乡恳亲暨爱心城市公益活动”、“2013年全国沙滩排球巡回赛(晋江站)比赛”和“2013年中国・晋江自行车公开赛”等重大活动中,组织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等单位科学开展公共卫生风险排查和评估工作,顺利完成了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保障任务,为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2.8 全面宣传教育,普及应急知识
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健康教育和法制学习宣传计划,由市卫生局联合团市委、教育局、总工会、红十字会、各镇(街道)、村(社区)、电视台、经济报社等有关单位,通过有线电视、报纸、广告牌、宣传栏、墙报、传单、讲座和培训等多种形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中开展卫生应急知识和《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卫生应急知识宣传效果良好,宣传覆盖率超过80%,居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知识知晓率达80.53%(244/303),群众普遍掌握卫生应急相关知识,掌握自救、互救基本技能。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各组建了一支卫生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并制定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培训、演练,帮助志愿者掌握基本救援知识与技能。
3 工作体会
3.1 领导重视是创建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市的前提
全面提高卫生应急综合管理水平和处置能力,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晋江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在多种会议上和场合中,市领导对创建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市的任务要求、进度安排和工作目标均进行强调,并组织督查组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各有关单位把创建活动列入议事日程,严格按照《晋江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市创建活动工作方案》要求履行职责,有效落实,按时完成各项创建工作任务。
3.2 经费充足是创建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市的保障
卫生应急工作是一项以社会效益为主、涉及民生的公益性工作,在应急指挥体系建设、物质储备、队伍装备、宣传发动、应急处置和培训演练等方面均需要大量经费支持。晋江市政府将卫生应急经费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并印发《晋江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资金保障应急预案》,为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安排临时经费提供依据,充足的经费支持是晋江开展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市创建工作的厚实保障。
3.3 部门联动是创建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市的关键
在创建卫生应急示范市过程中,卫生系统是创建的主力军,责无旁贷,而且必须能起到示范作用。各有关单位从大局出发,不仅加强了本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落实好自己职责,还加强纵向和横向的协同配合工作,主动加强与相关单位或部门的联系,建立了联动机制,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开展创建工作。部门协作在本次创建工作中发挥了关键性作用。
3.4 广泛发动是创建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市的基础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市创建工作共涉及卫生应急组织体系、指挥协调、预案体系、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社会动员和总结评估等8个项目48项工作指标,要全面保质保量完成这些任务指标,就必须广泛发动,全民动员,共同参与创建活动。晋江市委、市政府通过召开动员会、阶段性工作汇报会,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并组织专项督导检查和模拟检查工作,确保创建的各项工作措施得到有效的落实,为如期完成创建的目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二)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实验室,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标本的实验室检测检验及报告。
(三)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
(四)对重点涉外机构或单位发生的疫情,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管理和检查指导。
(五)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辖区内医院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和信息网络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九条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监测体系,构建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并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延伸。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础卫生资源数据库和管理应用软件,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定传染病、公共卫生和专病监测的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具体职责为:
(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
(二)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
(三)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标志及写明XX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的字样。
(四)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
第十一条流动人员中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报告、处理、疫情登记、统计,由诊治地负责。
第十二条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军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军人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报告。
军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报告
第十六条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对责任疫情报告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地段)级以上的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建立疫情管理组织,指定专职疫情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或所辖区域内的疫情报告工作。
县(市、区)级以上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实现计算机网络直报,乡(镇、地段)级责任报告单位应创造条件实现计算机或采集器的网络直报。
第十八条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第十九条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条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向卫生部报告。
卫生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四章调查
第十一条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判定性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应当按照《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现场调查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和传染病发病原因、发病情况、疾病流行的可能因素等调查;
(二)相关标本或样品的采样、技术分析、检验;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证;
(四)卫生监测,包括生活资源受污染范围和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地及相邻省市同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接到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等疫情报告的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接到其它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疫情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管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信息系统,各级责任报告单位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调查、采样与处理。
第五章信息管理与通报
第二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
第二十八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指定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收发和核对,设立传染病报告登记簿,统一填报有关报表。
第二十九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报表的收发、核对、疫情的报告和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体系网络系统平台的要求,充分利用报告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三次疫情分析与通报,紧急情况下需每日进行疫情分析与通报。
第三十条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国境卫生检疫机构,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一条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林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及时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内容包括: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性质、原因;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及范围;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的解除。
与港澳台地区及有关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的交流与通报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疫情报告人有瞒报、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情况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第三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第四十条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