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创业模板(10篇)

时间:2022-02-25 21:05:3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合作创业,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合作创业

篇1

当我们创业者不得不选择合作者的时候,我们选择合作!因为合作可以使项目很好的发展实施,合作可以使我们合作双方资源共享,合作可以使自己变得更强大;合作有

(1)项目与项目的合作

(2)项目与人的合作

(3)项目与技术的合作

(4)项目与资金的合作

(5)项目与社会资源的合作

2、合作目的与目标

商业合作需要相同的目的和目标,有了一个共同的创业目标,才能走到一起来,所以目标的正确与合作有很大的关系!也是能否找到合作伙伴的关键,利益的合理分配是合作伙伴选择你的主要,当中,合作伙伴对你的项目的可操控性人的因素会很注意!当你有了任何一种资源的时候,在选择合作者,看中的合作伙伴必然有很好的可合作资源,这种资源就是你的合作目的,目标是在行业上的地位,有了清楚的合作目的和目标,合作才能成立。

3、合作伙伴的职责

在合作初期,创业合作者要明确合作伙伴的各自职责,不能模糊,要能拿出书面的职责分析,因为是长期的合作,明晰责任最重要,这样可以在后期的经营中不至于互相扯皮,反目成仇,好多的创业合作中会有问题,就是因为责任明细不够!

4、合作过程的投入比例利润分配

合作投入比例是合作开始双方根据各自的合作资源作价而产生!因为投入比例和分配利益成正比的关系,也要书面明细清楚;当然根据经营情况的变化,投入也要变化,在开始的时候,就要分析后期的资金或者资源的再进入情况。如果一方没有融资的实力,那另一方的投入会转换成相应的投资占有股,来分配投入产出的利益!根据合作双方约定的书面分配合同,分配双方的利润,

5、合作方的退出机制

合作要想好不合作,当一方退出,什么时候退出,退出时的投入比与退出比的比例,以及怎样补偿,是谁承担?这些要提前书面明晰,签到合同里,项目的后期合作双方都能顺利的结束不必要的瓜葛,不要义气用事,以为大家是朋友不必计较的心态!合理的退出机制是合作的很重要的组成部分!

6、合作过程摩擦的预防

合作双方之间得摩擦主要是后期经营权和利润分配的矛盾,合理的安排合作职责,明晰合作双方的利益,保持一个良好的经营合作氛围,预防摩擦,重视摩擦,解决摩擦!良好的合作心态是解决摩擦的方法!

篇2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是指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当前,随着高校的扩招,高校毕业生数量急剧增加,2012年毕业生达680万,2013年,预计高校毕业生数量近700万,对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级政府、各高校十分重视,采取切实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强校政合作,以校政合作为平台,以项目建设为载体,有力地促进了毕业生就业与创业工作。

一、校政合作的基本做法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加强与苏州市人社局、苏州人才服务中心、苏州高新区劳动局等政府部门合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毕业生就业与创业活动,对于培养大学生创业意识、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起到积极的作用。

1.共建校园人才市场,为毕业生提供充足就业岗位

2007年,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充分发挥区域经济优势,立足服务地方经济,利用与苏州市人事局、苏州市人才市场多次合作开办校园招聘会的经验,借助政府的公共信息资源及多年人才市场运作的经验,在学院内建立了苏州市毕业生就业市场国际教育园北区市场。

国际教育园北区市场由政府、企业、学校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学校借鉴政府常设人才市场的管理制度,负责市场正常运作的管理服务;政府指定专门人员常驻校园常设市场负责媒介宣传,提供用人需求的信息,组织企事业用人单位入场招聘,履行政府部门的服务职能;用人单位及时提供岗位、技能的需求信息,指导学校的专业建设和技能培训工作并提供见习培训和预就业岗位,形成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紧密型合作关系。

国际教育园北区市场常设管理办公室,由苏州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人担任主任,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工作人员由双方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国际教育园北区市场的日常工作。

依托苏州市人事局、苏州人才服务中心的影响力和成熟的管理办法,北区人才常设市场每年安排招聘活动10-12场,根据国际教育园北区各高职院校教学规律,突出毕业生寻找就业岗位和实习岗位的最佳时间,每年4-6月、10-12月每月安排2场,采取县区区域招聘和专业专场招聘相结合,年初制定详细招聘活动安排,向社会用人单位及毕业生公示,广泛收集就业岗位,组织毕业生进场应聘,为毕业生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有效促进了国际教育园各高校毕业生就业。

2.共建就业创业指导站,举办创业模拟实训班

2011年,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与苏州人社局再次合作,苏州市人社局在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设立苏州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开设创业模拟实训班,由苏州市政府出资为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进行免费培训,不限户籍,大学生培训合格,在苏州市自办实体,经工商登记,凭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效地带动和帮助大学生成功创业。

整个培训课程共64学时,其中8学时为创业引导和创业政策培训,56学时为创业实训模拟公司课程,采用业余形式,在校学生可通过晚自习或双休日参加培训。通过组建模拟公司,确定公司架构,分析经营环境,尝试经营业务以及完成各岗位和各商业环节的实际业务活动,使学员体会真实的商业环境和商业行为,提升参与市场竞争的综合能力和相关意识,包括执业能力、办公能力、社交能力、管理能力和风险意识、市场意识、团队意识等,有效提高大学生的创业成功率。

3.建立人才培养输出基地,促进校企紧密合作

多年来,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注重加强与苏州高新区劳动局的联系,作为苏州高新区主办的苏州高新区技职院校就业指导研究会常务理事单位,一直积极参加研究会的各项活动,主动参与研究有关就业指导方法、就业市场建设、就业政策调研、大学生创业能力提升等相关专题的研究,积极参与研究会与高新区人事经理协会的各类联谊活动,加深了校企的紧密合作,高新区每年组织近百家企业到校招聘,为学校提供数百个就业岗位。

2011年,苏州高新区劳动局在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设立苏州高新区技能人才培养输出基地,作为校政合作项目,高新区政府每年对基地学校给予5万元的奖励,另外基地学校每年为高新区输送一名获得高级技能证书的毕业生,苏州高新区政府给予2000元/生奖励。2011年11月30日,在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联合举办2012届毕业生校园双选会,共有243家用人单位参会,提供需求岗位5300个,其中高新区用人单位75家,提供岗位1300余个,有效拓宽了毕业生的就业渠道。

二、校政合作取得的成效

1.校政合作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

校政合作有利于加强政府与学校的交流沟通,了解学校的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应社会需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的政策,针对在苏高校苏州籍毕业生人数较少,非苏州籍毕业生人数较多的情况,为扩大政策的受惠面,提高政策的执行效果,苏州市人社局在广泛调研和征求在苏高校意见的基础上,2011年12月5日苏州市出台《关于完善市区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意见》,规定“政府统一为见习学员购买综合性商业保险”,“政府按核定的见习人数和时间予以生活费补贴、带教见习学员补贴,生活费补贴标准为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带教见习学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见习对象为苏州籍生源未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在苏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内未就业的非苏州市户籍毕业生”;2010年9月29日,苏州市出台《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要求“推进在苏高校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站建设,组织有创业愿望的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参加创业模拟实训,增强大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创业模拟实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补贴标准参照创业培训(SYB)”,文件的服务对象突破了以往只关注苏州籍生源,拓展为所有在苏高校生源,受到了在苏高校普遍欢迎,大大提升了在苏高校大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促进了在苏高校大学生的就业与创业工作。

2.校政合作有利于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

由北区常设市场牵头,依托苏州市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组织成立苏州高校就业工作联盟,以联盟为依托,交流就业工作经验,研究就业工作方法,建立各届毕业生生源信息库,促进本区域人才信息的聚集,为单位对实用、技术型人才的需求提供有效的保障;同时,建立人才需求的信息平台,突破了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的时空限制,实现了无缝对接。借助校政合作平台优势,密切了校企关系,使学校及时了解企业的需求和发展,对于加强校企合作,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根据校园人才市场及企业的反馈信息,学院近两年通过教改试点专业建设等途径进行校企合作、产学合作、订单培养、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顶岗实习等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成效显著。同时积极探索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的校企合作新模式,采取校企共建、社会捐建等多种途径,建成校企资源互补型的校内实训中心。大力推进校外顶岗实习,使校内生产性实训、校外顶岗实习比例逐步加大,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同时,在实践教学环节的设计中合理设计专业认知实习、专业基本技能训练、校内生产性实训、顶岗实习、技术应用与创新实训等实践性与生产性相融合的实训。形成以基本技能、专业技能、综合技能(能力)培养为主线的“模块化、组合型、进阶式”实践教学体系,实现了校内实训、顶岗实习与综合性毕业设计环节的有机结合。

3.校政合作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

通过校政合作,使学校及时了解地方产业政策和就业政策,实现校政信息互通,了解企业的人才需求信息,及时调整专业结构和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实现校企深层次合作,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合格人才,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根据《苏州市服务业新一轮跨越发展计划》文件精神,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了解到苏州市新一轮服务业跨越发展的总思路是加速发展生产业、提升发展消费业、创新发展公共服务业,把苏州打造成现代服务业高地和服务经济强市,及时调整相关专业结构。2009年,新增了“营销与策划”、“投资与理财”、“会计与审计”三个专业,同时调整了应用电子技术专业的“电子产品营销”方向、染整技术专业的“工艺与贸易”方向等12个专业方向。2010年,学院根据中国会展业的发展态势、苏州与上海和长三角其他城市的同城化趋势,新增了“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同时调整了工商企业管理专业的“连锁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的“IT服务外包”等九个专业方向,从而使进一步提升了专业设置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吻合度以及高职教育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度。

总之,校政合作对于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密切校企关系、整合各种资源、拓展就业渠道具有重要的作用,从而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大学生的就业与创业能力,促进大学生的就业与创业工作。

参考文献

[1]马书臣.“政府治理”理念与大学生就业机制[J].河南社会科学,2008,11(6).

篇3

2落实求真务实的校企合作创业实训实战训练

不少高职院校也尝试一定的创业教育,但是很多都流于形式,创业教育不仅需要理论培训,更需要实训锻炼,需要让学生在真实市场环境下真刀真枪锻炼,需要在具体实践中感知市场环境,体验经营过程,积累经验感悟,并灵活调整经营方式、经营内容和策略。为此,需要开展求真务实的创业实训,以具体的实训项目来巩固学生的知识理论,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让学生没有毕业就要真正进入状态,积累经验,奠定基础,甚至能够一定数量的学生在毕业时创业初具规模和效益。学生在学习完相关课程以后,掌握一定的基本技能后,就可以举办一定规模的创业计划大赛,邀请合作企业参与和赞助,由企业来做主裁判,根据学生的设计做出相应的评价,并根据选手的成绩和综合素养选取有潜力的学生作为重点扶植对象,提供一定的资金、技术等方面指导,并聘请企业的经理作为这些学生的导师。合作企业根据学生创业的可行性吸引学生的项目到其创业孵化园落户,让学生真正走向市场,感知市场的风雨波浪,由专业指导老师和企业导师对学生进行全面指导,帮助学生克服困难,培养学生的实战技能,为学生提供综合实战平台。

3开展各种行之有效的创业教育拓展活动

基于校企合作的创业教育还需要根据学生的学习开发更多的学习资源,不断拓展教育途径,开阔学生视野,增强创业热情,培养学生的开阔视野,增强学生的创新能力。为学生建立更多的实践基地,聘请企业领导到学校开展各种讲座,组织各种性质的创业社团。学生创业课题组加强与当地政府、企业协会、行业组织合作,任课教师组织学生组织学生到富有创新性企业去参观感受,分享各个企业家的创业故事,把教师直接搬到企业现场,感知各个企业家的创新精神和创业文化,为学生提供鲜活的教学案例和丰富的学习资源。介绍学生加入各种创业协会,让学生有更加广阔的交际空间,获取更多的创业机会和经验,提高学生的创业积极性,提高学生的创业成功几率。

篇4

服装零售品牌Next的创办人乔治・戴维斯(George Davies)正是这一合作方式的经典案例。他曾先后与英国连锁超市阿斯达(Asda)以及玛莎百货(Marks and Spencer)合作开发了众多品牌。事实证明,这些品牌让参与各方取得了共赢。

另一个例子来自著名的意大利餐馆业者兼作家安东尼・卡卢乔(Antonio Carluccio),他将名字和信誉授权给了一家新开张的休闲餐饮连锁店。在此之前,依靠在伦敦市中心经营的一家顶级餐厅,并通过参与电视制作、出版烹饪书籍,卡卢乔早已声名卓著。他的加入使得卡卢乔连锁餐厅获得了对成功而言至关重要的品牌可靠性。然而,该连锁店背后的真正管理者却另有其人。

几乎没有哪个成就非凡的创业家想替别人打工。他们极度享受自身的独立性,而且为此感到自豪,因而不愿屈就传统的雇员角色。他们偶尔会出任一些公司的非执行董事,为公司发展做出一定贡献,但这样的安排却未必能让他们充分施展真正的才华。毕竟,他们并不能找到太多让自己真正全身心投入的动机。

解决上述问题的答案是敲定某种伙伴关系、授权、专营或特许权合作协议,从而让企业得以充分利用创业家的天赋才能。如果相关创业家正在寻找资金和管理方面的支持,那么这种安排无疑将更加事半功倍。事实证明,通常情况下这样的合作对食品、运动和时尚等消费品行业最为有利。

引入创业家,并不是指简单获得创业家的背书和支持,而是要形成一种长期的、排他的合作关系,让每一方在合作中创造真正的经济利益,并且相互依存。合作中一方提供另一方所欠缺的发展要素。创业家收获规模效应,而企业则得到了创新。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希望选择有特色的产品或服务,而企业也费尽心力地寻求树立品牌特色。因此,与拥有想象力和可靠记录、却希望有人进行风险投资的个人合作,是件十分靠谱的事。

篇5

独立学院的产生是为了解决高等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的困难局面,以创造出更多的受教育的机会来满足高等教育的“大众化”需求。它是按照新机制、新模式创办的与普通高校合作办学的二级学院,结合了普通高校的教育资源、管理模式、社会资金,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开展校园校舍、教学与财务管理,其招生、教学相对独立,且能独立颁发本科学历证书。与母体院校相比,独立学院的办学模式和管理机制更为灵活,更有利于创业教育活动的开展。

1.2独立学院明确的人才定位

独立学院办学目的在于培养具有较强实践能力、学习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创新能力和基础应用能力的高素质劳动者。其培养计划立足于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实践能力各方面的全面发展,侧重于实用性。创业教育作为独立院校与知识经济时代相适应的人才培养模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鼓励学生自主创业,全面提高学生的创业理念和创业技巧,有利于独立学院人才的培养和发展。

1.3独立学院活跃的学生群体

独立学院虽然是三本院校,学生入学分数相对普通本科院校低,但并不意味着独立学院学生的思维能力、创业能力等方面比其他本科院校的学生差。相反,独立学院的学生往往思维更加活跃、兴趣更为广泛。大多数学生具有良好的家庭背景和社会资源,他们的自主独立意识比较强,具有一定的冒险精神。因此,对于创业教育,他们会有更强的好奇心和亲近感,从而能够更好地推动独立院校校企合作创业教育模式的展开。独立学院校企合作模式是一种以市场和社会需求为导向,由校企双方共同承担培养岗位专业技术人才责任的教育形式,具体来说是学校和企业相互合作,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学校参与的一种运行机制。目的是实现企业、学校、学生多方“共赢”,有利于为企业提供源源不断的实用性合格人才,校企合作模式可以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教学资源,拓展创业教育资源平台,有利于大学生适应社会需求、缓解就业压力。通过校企合作模式来助推独立学院大学生创业教育,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创业教育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对创造型人才需求之间的矛盾,同时也是大学生创业教育适应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2独立学院校企合作型创业教育存在的问题

2.1政府对校企合作机制的推动力不强,企业参与教育的动力不足

从宏观层面看,目前我国关于创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政策和法规相对滞后,运行机制健全,没有调动各方积极因素促进合作。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主要目的是营利,然而在没有政策激励的情况下参与教育事业的发展对企业的效益产生不了直接影响,所以,大多数企业对于与学校合作并不关注。

2.2大部分校企合作流于形式,落实不到位

受政策环境的制约,校企合作运行过程中,企业参与的积极性通常不高,大多数企业没有把培养人才纳入其发展目标中。所以,校企合作多停留在解决学生实训基地、简单的人才培训等浅层次、松散性的结合上,没有建立起深层次的互利互惠、共生共赢的战略伙伴关系。从覆盖面上来看,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数量不多,层次也不够丰富,社会影响力相对较小。

2.3校企合作长效运行机制不健全,模式创新不够

从微观层面而言,由于校企双方缺乏沟通交流的平台,校企合作多数是短期的、低层次、不规范的合作,尚未形成协调统一的、高层次、自愿的整体行动。一方面,学校面向市场开放办学的观念意识不浓,传统的教学管理体制和投入政策等因素都影响了校企之间的合作;另一方面,校企合作模式创新性不强,教学课程设计和实践教学内容并没有切实地与企业要求相结合,很难建立校企合作的科学管理体制和长效运行机制。

3基于校企合作下的独立学院创业教育的实施途径

独立学院实行校企合作创业教育主要是为了加强实践教学体系的建设,让学生通过两种不同的资源平台,将理论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将课堂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具体来说,校企合作的独立学院创业教育的实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3.1完善校企合作制度

3.1.1外部政策的支持

在校企合作上,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制定相关政策,改善校企合作的制度环境。如:对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予以资金、信贷和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大力鼓励学校通过与企业签订协议,建立起足够多的相对稳定的学生实习和就业基地,积极推进实习就业情况一体化;允许学校与企业开展双向交流,定期安排专业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允许学校聘请有实践经验的企业专家担任技术指导、专业教学和技能训练的兼职教师,使学校与企业在一定程度上达到资源共享;开展校企联合办学,建立企业奖助学金。这些政策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学生拓展就业渠道,也为企业输送了管理人员和高素质的技术人才,从而推动校企合作真正走向深入。

3.1.2内部体系的完善

校企合作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创业教育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为了保证校企合作创业教育的持续运行,学校需要成立相关的创业管理部门对各种形式的校企合作进行深入研究和考核,并与企业签订相应的协议;在管理制度方面,需要对学籍管理、教育教学等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以适应创业教育的要求。同时,为了更好地整合企业与政府的资金和资源优势,学校还需要围绕企业需求,制定出多元化的创业教育实施体系。

3.2实施创业教育改革

3.2.1构建完善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校企合作创业教育的实现,必须以创业课程的建设为基础。研究证明:大学创业教育教学的课程设置对大学生创业意向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作用。因此,我们应该把创业技能、创业心理等与创业密切相关的课程纳入到课程体系中,同时,学生可以参与创业经营的实践课程,参与企业的营销和管理,建立网上创业平台,依托社团活动等形式增强创业兴趣和创业实践能力。同时,根据创业教育的对象、目标不同,合理设置包括学术类创业课程、实践类创业课程、团队项目型创业课程等。创业教育课程实现途径有不同的特点,需要兼顾显性课程和隐性课程,结合运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以及从事创业实践活动所必需的综合素质,不仅要教会学生理论知识,还要教会学生怎么操作。针对我国目前缺乏科学系统的专业创业教材这一实际情况,学校应该根据学生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写一些符合创业教育课程体系特定要求的创业教材,逐步构建完善的、有效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创业教材既要符合学生实际,又要满足社会发展需求。加强平台建设,为教学搭建多元化的创业平台。走校企联合的新模式,构建创业实践教学基地,为学生提供创业实战演练场所,实现产、学、研一体化。

3.2.2强化师资力量

实施校企合作模式,师资力量是关键之一。为此,学校可以分期分批定时派送专业教师深入企业内部进行培训锻炼,通过了解企业的发展动态以及市场行情,使他们成为真正具有创业实践指导能力的教师。与此同时,学校还可以定期邀请专业企业团队来学校开展培训,聘请一批有热心、高素质的企业家作为学生的“创业导师”,传授学生更为前沿的知识与技能。

3.2.3创新创业教育开展环节

传统的实践教学环节多依附于课程设置,教学方式单一,教学内容陈旧,没有与实际相结合,忽视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难以调动起学生们的学习兴趣。即使对少数有创业想法的学生来说,这样的学习氛围也只会让他们的创业激情慢慢淡化,因此,创业教育创新势在必行。校企合作创业教育的教学模式可以改革成以案例教学和创业演练为主,开展基于校企合作的创业实战演练活动和创业教育拓展活动;可以通过建立校外实践基地、校内论坛讲座及成立创业社团等来拓宽学生视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学校通过组织学生深入企业进行考察参观,了解企业创业历史、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运作过程,学生由此可加深对创业历程的认识,并得到自己的感悟;跟踪往届学生创业实践成功的例子,为创业教育的教学提供鲜活的实践性教学案例,使之成为生动的教学资源。充分开发利用各类教学主体资源。通过学校聘请全国各地创业企业家、知名校友、资深人力资源专家等组成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定期对学生的创业实践进行指导,从源头上提高创业教育的质量,从而提高创业的成功率。

3.3创业实践的落实

近年来,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创业教育,定期举办创业论坛,邀请知名企业家、校友来校演讲,对学生进行创业教育,丰富学生的创业知识,拓宽学生的创业视野,强化学生的创业意识。母体学校坚持贯彻实施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推广的创业教育活动,每学年定期举办“GYB、SYB、EYB”三段式培训。“GYB培训”(产生你的创业想法)、“SYB培训”(创办你的公司)和“EYB培训”(扩大你的公司)这种创业教育培训模式从帮助创业者启蒙创业意识到如何创办经营公司再到公司的长期发展和规划,从而能够让创业者逐步了解、接受创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湖南农业大学率先在湖南省成立了首个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免费为优秀的创业团队提供展示产品、技术、服务的平台,有诸如“浓茶精点”“农大科技”等享有校内声誉的创业项目。同时,独立院校东方科技学院可以以母体院校为依托,共享创业资源平台。在校企合作方面,绿叶公司作为首个合作单位与湖南农业大学签约成为本校学子的免费见习基地。通过搭建“创业大篷车”平台,开展“创业手牵手,帮扶1+1”活动,为学生创业和就业提供了一个积累经验的平台。另一方面,绿叶公司为了更好地将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推向顶峰,公司在孵化基地专门设立了办公室,为大学生创业与就业提供技术和信息指导。学院创业的实例为校企合作型独立院校创业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此外,还要更多借鉴国内外其他高校的优秀案例,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3.4建立健全考核体系

建立健全一套关于校企合作创业教育活动开展的考核体系,是基于校企合作下的独立学院创业教育活动开展的实施途径的关键步骤之一。健全的考核体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校企合作创业教育活动的开展起到监督和鼓励的作用。对创业教育活动课程考核采用专题报告与纸质试卷答题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帮助学生加深知识学习,同时也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言行表达能力的锻炼。通过考核体系,学校可以了解学生对创业教育内容知识的掌握程度,了解学生内心最真实的创业意向、参与动机,为学校更好地引进合作企业提供一定的数据支持;此外可以检验学校创业教育活动课程设置的合理性、企业参与力度以及实用性等。通过考核体系,给予企业与学生适当的压力,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推动学校创业教育活动顺利、高质量地开展,最终提高独立院校创业教育活动的整体水平。

篇6

根据麦可斯2010年调查,高职院校毕业生受就业压力的影响,创业热情比较高,达到75%,但是高职院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比例仅为2.2%,虽然比本科略高,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毕业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比例20~30%相比,有很大差距。据调查了解,创业成功的案例更是凤毛麟角。

1.2创业经验缺乏

受知识水平、技术能力限制,高职院校的学生并不真正了解市场上的需求,或者臆断市场需求,或者只专注技术。不能对市场未来发展趋势作出准确分析,也就不能发现并抓住创业机会,市场与社会经验严重不足。

1.3创业心理素质较弱

由于长期的应试教育,许多高职院校的毕业生在创业兴趣、创业动机、创业自控力和创业决策力等创业心理素质相对较弱,部分高职院校的毕业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交流沟通等实践能力更弱,较低的创业心理素质直接影响了其创业能力。

1.4创业意识不足

调查表明,高职院校毕业生创业意识比较薄弱,绝大多数高职院校毕业生仍然把就业作为首选,创业被认为是无奈的选择。虽然高职院校对创业教育的重要性也有所认识,但对学生的创业教育还是没有相应跟上,缺少系统化的创业教育体系。

1.5创业社会环境不完善

制约高职院校毕业生创业难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创业社会环境不完善。与国外创业社会环境相比,我国急需在政府政策、资金支持、创业教育和创业技能培训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尽快改变高职毕业生创业之路比较艰难的状况。

2高职院校毕业生创业存在的问题分析

2.1创业教育观念落后

大部分高职院校师生对创业教育的指导思想、目的和内容认识不足,认为创业教育只是就业指导的一部分,安排在毕业前进行,创业教育还只停留在创业技巧、创业政策等方面的辅导,缺乏对创业大学生进行社会责任感、创业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的培养,结果必然导致毕业生创业难的局面。

2.2缺乏创业教育的师资队伍

与国外开展创业教育的师资大多数是有创业实践经验和企业工作经历的教师不同的是,目前在高职院校中,创业教育的教师大都由校门到校门,没有创业经历和企业工作经验,这两类教师自身素质注定很难实现创业教育的目标。

2.3缺乏创业教育氛围

由于开展创业教育要求高、投入大,许多高职院校受经济条件、办学环境等方面的不足,缺乏大学生进行创业实践的环境,自然很难形成鼓励创业、支持创业、宽容创业失败的校园创业文化氛围,激发学生创业的梦想也就是纸上谈兵。

2.4各级政府支持力度不够

由于对高职院校毕业生进行自主创业缺乏信心,认为只有本科生研究生创业才是他们需要支持的对象,因此对高职院校的毕业生创业优惠政策、创业扶持资金、创业项目、创业技巧培训和创业政策指导方面,政府未能给予更好的支持和帮助。

2.5校企合作的缺失

校企合作的缺失是影响创业教育效果的主要因素。目前创业教育由于缺乏社会资源,仅停留于模拟状态。创业教育成功与否的关键是利用社会资源让高职学生真正掌握创业所必须具备的知识、能力等。而通过校企合作能将高职院校学生的理论学习与生产实践、技能培养融为一体,发挥社会资源的作用,为创业人才培养开辟一条新的道路。

3创业教育为导向的交通运输业主管部门运行机制的构建

3.1政策导向机制

在引导大学生创业方面,政府应对准备创业的大学生采取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免费提供创业项目评估、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和对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进行税费减免等一些鼓励扶持政策。为推动校企合作持续开展,政府在出台一些鼓励行业、企业参与办学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有利于大学生主动创业、勇敢创业和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校企合作政策导向机制:一是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站在为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重视职业教育,重视行业人才尤其是行业创业型人才培养,健全开展校企合作工作的组织机构,制定可操作的措施,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和模式;二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做好本区域、本部门交通运输人才层次、类型、需求预测和规划,为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提供行业发展和用人需求信息,帮助高职院校根据行业发展不断改进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使学生能够真正做到学以致用。三是要明确和规范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中的责权利,特别是在目前校企合作政策有待完善的环境下,加强校企合作制度建设,增强自身服务企业的能力,促进行业创业人才的培养。四是要明确和规范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责权利,逐步形成企业支持教育、参与教育良好的舆论环境、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

3.2激励机制

政府及交通运输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人才培养要求,对管理的职业院校和企业从加大职业教育的有效投入、直接给予经济补贴、税费减免、贷款优惠等物质和精神等方面进行激励,形成既严格而又充满活力的激励机制,鼓励合作,尤其要支持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与培训,以增强校企合作的动力,提高交通运输、行业创业型人才培养的质量。

3.3评价鉴定机制

评价是规范校企合作工作的关键性手段,也是促进以创业教育为导向的校企合作达到预期目标的重要方法。制定科学、可行、导向性强的评价指标体系是使评价工作起到应有的积极作用的关键。要按照符合方向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可接受性、因人(校、企)而异等基本要求确定的校企合作评价指标体系。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设计针对交通运输类企业的评价,首先要根据交通运输企业的企业资质、主营业务、技术创新程度、社会贡献等方面,明确企业参与办学、承担人才培养责任的要求和目标,根据要求和目标,进一步考虑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并将这些内容评价指标进行量化。对交通类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工作的评价要突出以育人为中心,以课程建设为核心,以提高教师服务能力为重点,以培养学生就业能力、创业能力为根本宗旨,并将这些内容评价指标进行量化。

4交通运输类高职院校运行机制的构建

从交通运输类高职院校来看,构建以创业教育为导向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知己,知已是指要了解本校校企合作在专业建设、专业师资队伍、科研技术服务水平、人才培养、办学特色等方面的优势及在同类高职院校中所处位置,明确了自己的优势和不足才能确定本校能为企业的发展做些什么,使校企合作工作做到有的放矢;二是要知彼,知彼就是增强服务企业意识的同时,要厘清交通运输类不同企业的发展前景、交通运输技术应用、招聘人才要求等情况,全面对接企业需求,寻找高职院校和企业的合作契合点;三是确定目标。在知己知彼的基础上,要制定校企合作工作的规划,规划应该包括合作指导思想、合作目标企业、合作内容、推进过程以及实现规划的保障措施等,并以规划为指针,整合校内开展合作的资源,明确各自的责任,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主动性,使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得到发现并被纠正,形成推进校企合作工作的合力;四是建立校企合作管理机构,专门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的协调和内外沟通,做好学校层面的校企合作规划,整合与优化各方面资源,统筹解决校企合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五是建立对教学单位、系主任和教师的激励和考核制度。由于校企合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对教学单位、系主任和教师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为鼓励开展校企合作,必须制订一系列奖惩制度。包括:制订优惠政策、鼓励教师对企业积极开展科研与技术服务、经费支持、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和学生创业能力培养等管理制度。

5交通运输企业运行机制的构建

从交通运输企业方面来看,构建创业教育为导向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主要应做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认识到位。交通运输企业应把创业教育为导向的校企合作提高到为国家、为民族、为社会承担人才培养责任的战略高度予以重视,把为交通运输行业培养创业人才提高到发展交通运输事业的高度来认识。同时企业必须积极主动地寻求与高校合作,解决企业遇到的人才招聘、技术革新、职工培训问题等问题;二是措施到位。交通运输企业必须把与学校合作培养人才增强自身核心竞争力纳入企业的发展规划,制定校企合作共同培养人才的可操作性方案。企业通过订单班可以为自己量身打造专门人才,企业要把为高职院校大学生提供创业就业实习平台,接纳大学生顶岗实习、社会实践当成是吸引人才、选聘人才、树立良好形象、提高知名度和履行企业教育责任的渠道。企业在做好绩效评估、员工培训管理、内部新人招聘等事项的同时,主动加强与政府、高职院校的沟通协调,把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创业能力等工作做实做细。

6校企合作多元对接机制的构建

6.1健全组织机构

要推进创业教育导向的校企合作可持续发展,校企合作的参与方必须要设立专门组织机构进行统筹协调,为校企合作牵线搭桥和提供保障。一是领导协调。成立由政府、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牵头,高职院校、交通运输企业、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学校教师、实习生代表、企业家、企业专家和家长代表等组成的校企合作工作指导委员会,成为校企合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能是研究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校企合作制度、搭建校企合作平台、规范校企合作行为、进行校企合作评价和校企合作信息等,保障各方利益,促进资源共享。二是执行服务机构。主要职能是建立和完善校企合作的规章制度、制定校企合作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推进已有的合作项目、督促检查进入验收期的合作项目、协调引进新的合作项目、研究解决校企合作中出现的问题等。

6.2完善政策保障建立

完善的校企合作法律体系,尽快出台《校企合作促进法》,构建一套具体详尽的、操作性强的校企合作法律保障体系,并明确对校企合作做出成绩的奖励和对违法者的约束措施,激发并保护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二是要严格交通运输行业劳动准入制度。制定职业资格制度,建立职业资格体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资格准入要求,实行统一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开展校企合作奠定制度保障。三是高职院校、交通运输企业及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各单位的具体情况,针对校企合作所涉及的具体工作,对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课程设置、大学生创业教育、创业就业实习基地建设和联合培养等方面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保证校企合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6.3建立稳定的沟通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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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与治理权的含义1932年伯利和米恩斯在其不朽名著——《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中提出了所谓的“伯利—米恩斯命题”。该命题指出,现代企业的发展使得公司从所有者控制转变为经营者控制,发生了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与其对公司的控制权的分离,由此导致了“集中管理”现象的产生。“集中管理是现代公司的首要特征”,其在给股东带来有限责任和股权转让自由等优惠待遇的同时,也产生了委托问题,即“经营者可以利用信息优势为自己谋取私利甚至损害股东利益”。为了有效地解决所面临的委托问题,现代公司建立了公司治理结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子基金的股东之一,其参股投资的原则之一是“市场化运作”。该原则要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以保障子基金得以开展市场化的投资活动,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对子基金的创业投资行为放手不管。相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必须参与子基金重大投资事务的决策,以确保子基金的创业投资活动不背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目的。这就要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参与子基金的治理。所谓参与治理权是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享有的参与子基金治理的权利。

2.参与子基金治理的方式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与子基金治理的方式,《引导基金指导意见》等没有涉及,只有一些地方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章作了规定。该等规章的规定大体上有以下三种情况:其一是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向子基金派驻董事①或监事②;其二是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向子基金派驻董事和监事③;其三是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派员进驻子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④。可见,在我国,向子基金派驻董事或监事或者兼派驻董事和监事或者派员进驻子基金的投决会是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与子基金治理的主要方式。此外,一些地方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章还对派驻董事或派驻投决会人员的地位和权利作了规定。(1)派驻董事的地位和权利。关于前者,一些地方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章规定,派驻董事在子基金董事会中至少须有1个席位⑤。关于后者,一些地方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章通常规定,派驻董事在子基金董事会决议中应享有一票否决权⑥。(2)派驻投决会人员的地位和权利。对此,有的地方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章规定,派驻投决会人员应在子基金投决会中拥有不少于2席的投票权(投决会总席位7席以内为2席,超过7席按各方实际出资比例约定)⑦。很明显,我国现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没有规定派驻监事的地位和权利,也没有规定派驻投决会人员的权利。不过,该等立法对派驻董事的地位和权利则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即不但明确了派驻董事在子基金董事会中的席位,而且规定了派驻董事在子基金董事会中的一票否决权。

(二)监督权从广义上讲,参与治理权也是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合作对象管理子基金投资事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机制。不过,就狭义而言,监督是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为确保其设立目的得以实现从外部对合作对象管理子基金投资事务的行为施加的监控。所谓监督权是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享有的监督子基金投资运作的权利,其实质是监督合作对象对子基金的管理活动。从大体上说,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规定了两种监督权:其一是直接监督权,包括审计权和查账权;其二是间接监督权,即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享有的优先分配权。

1.审计权审计权是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享有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合作对象管理子基金的行为进行审计监督的权利。该权利对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监督合作对象和保障子基金投资运作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与我国《合伙企业法》上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具有同样的意义。对于审计权,包括《引导基金指导意见》在内的规章没有作出规定,只有一些地方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章有所涉及。该等规章通常都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执行机关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年度专项审计①。可见,该等规章对审计权的规定是比较简略的。

2.优先分配权所谓优先分配权是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享有的在子基金清算时可以优先于子基金的其他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该权利的实质意义在于,将子基金经营失败的风险分配给子基金的其他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激励合作对象努力改善子基金的经营管理,从而间接地达到对合作对象管理子基金投资事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的目的。对于该项权利,包括《引导基金指导意见》在内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章均作了规定。大体上说,该等规章对优先分配权的规定有以下两种情况:(1)规定可以在子基金章程中约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享有优先分配权②;(2)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方式参股子基金,从而获得优先分配权③。所谓优先股是指“在分取股息和公司剩余资产方面拥有优先权的股票”。可转换优先股是优先股的一种,是指“股东可以按规定的条件将优先股转换成普通股或公司债券的股票”。这两种做法的差异在于,第一种做法仅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获得优先分配权,但没有涉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获得此项权利的方式。而第二种做法不但规定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获得优先清偿权,而且还明确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获得此项权利的具体方式。在第一种情况下,从理论上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得优先权:其一是以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方式参股子基金;其二是以附特别投票权的普通股的方式参股投资于子基金。所谓附特别投票权的普通股是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普通股的方式将创业资本投入到子基金中,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除了拥有普通股股东权益之外,对子基金的某些重大决策还享有特别的投票权,即“一票否决权”。通常情况下,特别投票权所针对的事项都是关系到子基金投资导向的重大事项。

(三)违约救济权违约的实质是侵害合同债权。救济可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所谓公力救济是指在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由国家等公权力机关提供的旨在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的措施。私力救济是“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介入的情形下依靠自身或其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的措施。本文所称的救济是指私力救济。因此,违约救济权是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享有的在合作对象违反参股协议时④可以实施私力救济的权利,以便对合作对象进行惩罚。赋予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该项权利的意义是确保合作对象遵照参股协议的约定管理子基金的投资事务,进而实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目的。关于违约救济权,国家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章没有作出规定,但一些地方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章则有所涉及。根据该等规章的规定,违约救济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四项:退出投资、中止注资、追回资金以及取消合作资格。

1.退出投资退出投资是指在合作对象违反参股协议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的退出子基金的措施。这项措施存在两种做法:其一是直接退出,即一旦合作对象违反了参股协议,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就可以采取退出投资措施,不再有其他程序①;其二是缓期退出,即在合作对象违反参股协议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不直接采取退出投资措施,而是先要求合作对象整改,如果整改无效,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才采取退出投资措施②。当然,不管是哪一种方法,对于因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退出投资措施而引发的损失问题,一些地方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章通常都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③。

2.中止注资中止注资是指在合作对象违反参股协议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的不再按照子基金章程的规定向子基金注资的措施④。一般来说,这种措施只有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分阶段注资策略的情况下才有适用的余地,且该措施的采取不需要其他先决条件,即一旦合作对象违反了参股协议,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就可以采取该措施。

3.追回资金、取消合作资格这两项违约救济措施通常是一起使用的。追回资金是指在合作对象违反参股协议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权将其所投创业资本予以追回。取消合作资格是指在合作对象违反参股协议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将合作对象获得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投资的资格予以取消。根据一些地方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章的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做法:(1)一旦发现合作对象违反了参股协议,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就可以采取追回资金、取消合作资格措施。这种做法既没有规定其他程序,也没有规定取消合作资格的年限⑤。(2)在发现合作对象违反参股协议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要求合作对象整改,若后者拒不整改或反复整改后未达到规定要求,则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采取追回资金、取消合作对象特定年限的参股合作资格等措施⑥。

二、境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权利考察

在境外,一些国家或地区设立了不少旨在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科技型实体产业的“基金”或“计划”。如美国政府推出的“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以色列政府设立的“YOZMA基金”等。尽管其在称谓上没有采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这一术语,但就其制定或设立的目的以及运作机制而言,这些“计划”或“基金”与我国所称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并无本质差异,因而本文将其统称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根据境外一些国家相关立法的规定,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也享有监督权和违约救济权等权利。

(一)监督权关于监督权,可以澳大利亚和美国相关立法的规定予以说明。在澳大利亚和美国,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仅规定了查账权。所谓查账权是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享有的随时查阅子基金有关账簿的权利。该项权利产生的原因是,为了掌握子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通常都要求合作对象定期将子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提交给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执行机关。但合作对象可能会出于某种原因不将子基金投资运作的真实情况报告给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执行机关,当这一情况发生时,规定合作对象定期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执行机关提交报告就起不到监督合作对象管理子基金投资运作的作用。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加强对合作对象管理子基金投资事务的监控,澳大利亚和美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规定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查账权。在澳大利亚,创新投资基金的合作对象不但应向澳大利亚工业研究与发展委员会提交有关该基金运作状况的财务报表,而且还必须根据财务制度设立有关账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以备该委员会随时查账。在美国,《1958年小企业投资公司法》授权小企业管理局对每一个小企业投资公司进行检查,重点是检查小企业投资公司的账簿。

(二)违约救济权此项权利可以美国和澳大利亚两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的规定为例进行说明。在美国,发行参与证券的小企业投资公司如果违反《1958年小企业投资公司法》的规定向不符合法定规模标准的创业企业投资,并且也未按小企业管理局的要求采取合适的行为予以改正的话,小企业管理局有权在所有的杠杆资金获得清偿之前禁止该公司向小企业管理局之外的第三方进行分配,也有权要求审查和重新核准管理费用①,甚至还有权命令其下属的小企业投资公司清算办公室采取法律行动以索回其向该公司提供的一切资金②,通常的途径是要求该公司从小企业管理局回购参与证券③。在澳大利亚,如果创新投资基金的合作对象违反了有关基金投资者指导方针的条款,澳大利亚工业研究与发展委员会将与民间投资者一道共同发出警告,甚至作出撤销合作对象管理创新投资基金权限的决定。可见,在违约救济权问题上,我国、美国和澳大利亚等三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的规定相差较大。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对违约救济措施的规定主要是从公司法的角度进行的;美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对违约救济措施的规定不仅限于公司法的范围内,还涉及合同法;澳大利亚引导基金立法对违约救济措施的规定则仅限于合同法。

三、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的不足与完善

(一)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的不足

1.有关参与治理权规定的不足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向子基金派驻人员的目的是通过参与子基金的投资决策来控制子基金的投资方向,防止其偏离引导基金的设立目的。由于子基金的投资决策通常是由其投决会作出的,因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现前述目的的有效途径便是派员进驻子基金的投决会,而不应是子基金的董事会或监事会。这是因为,子基金作为一个创业投资公司,虽然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其应设置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但一般来说,该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主要职权并不是就子基金的经营管理事务作出决策,而是对合作对象管理子基金的行为进行监督。至于监事会,其主要功能是事后监督,不是事前决策。同时,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权派员进驻子基金的董事会,这种做法有时也是很难操作的。原因在于,派驻人员进驻子基金董事会本身不是目的,其实质意义是控制子基金的重大投资事务。“由于引导基金向单个所扶持创投企业的投资有限,一般为20%左右,其能向所扶持创投企业选派的董事数量受限,难以占到董事会的多数,因而单纯通过他们对董事会决策施加影响的效果难以预测”。于是问题就归结为,如何设计子基金董事会的表决机制,以便派驻人员能控制子基金的重大投资事务。实务上的通常做法是,约定派驻人员享有一票否决权。应该说,这种做法在子基金为有限责任公司时是可行的,因为在此种情况下,子基金完全可以在其章程中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派驻的董事在某些投资事务上享有一票否决权。但该做法在子基金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是很难操作的,或者即使可以操作,其实践意义也不大。这是因为,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表决机制是一人一票,因而无法保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派驻的董事在某些投资事务上享有一票否决权。而在无法确保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派驻的董事在某些投资事务上享有一票否决权的情况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向子基金派驻董事的意义并不大。或许,子基金可以在其章程中规定,在某些投资事务上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从而在事实上使得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派驻的董事在某些投资事务上享有一票否决权。但这必然是以降低子基金的运作效率为代价的,因而其实践价值也会大打折扣。上述分析表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派员进驻子基金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做法是无法达到控制子基金投资事务的目的的,也是难以操作的。而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却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通过向子基金派驻董事或监事的办法来参与子基金的治理。这显然没有实际意义。毫无疑问,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通过派员进驻子基金投决会的办法来行使参与治理权是可行的。原因在于,现行立法对投决会的表决机制并无限制性规定,子基金章程和参股协议可以自由约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派驻子基金投决会的人员可以在所有投资事务上享有一票否决权。实际上,这种否决权应该受到一定限制,以免出现“法之极害之极”的现象。遗憾的是,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并没有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与子基金治理的范围。显然,这是一个立法疏漏。

2.有关监督权规定的不足我国立法有关监督权的规定存在两个不足之处:其一是立法层次较低。这体现在,只有一些地方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章规定了审计权。其二是没有规定查账权。不过,对于此项不足,我国《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似乎可以弥补这一缺陷。然而,细究起来,该规定的实质意义并不大。原因在于:第一,子基金可以“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为由而拒绝提供查阅;第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只能查阅子基金的会计账簿。就第一点而言,虽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诉讼的方式要求子基金提供查阅,但这与监督权的行使目的不符。就第二点来说,在我国当前信用环境下仅查阅会计账簿而不查阅原始会计凭证是很难发现子基金的真实运作情况的。这使得审计权难以真正发挥作用。可见,我国《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难以满足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投资的需要。

3.有关违约救济权规定的不足从形式上看,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所规定的违约救济权包含的措施比较完备。但就实质而言,该等措施对合作对象所施加的违约成本很低,因而不能有效地阻止其实施违约行为。这是因为,该等措施要么未给合作对象造成实质性负担,要么给其造成的负担很小,甚至根本就不是负担。同时,这些措施也与合同法和公司法的原理不符。首先,退出投资不是法学概念,其在公司法上可作两种解释。第一种解释为退股。然而,我国《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从该条使用“不得”一语可以看出,该条为禁止性规定。这就意味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参股设立子基金时即使在子基金章程中约定了退股条款,该条款也是无效的,因而也是无法执行的。这一点也同样适用于追回资金这种措施。因为所谓追回资金在公司法上只能理解为退股,而退股就意味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抽逃出资”。第二种解释为转让股权,这种解释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可是,问题在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转让其所持子基金股权本来就是自由的,很难说成是对合作对象的惩罚。其次,就中止注资而言,这种措施也是不符合公司法原理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一旦参股子基金,即成为子基金的股东,不管子基金章程规定的出资缴纳方式是分期注资还是一次性注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都负有缴纳出资的义务,这是其法定义务,是公司资本充实和资本不变原则的要求,因而其不能以合作对象违反参股协议为由而拒绝履行出资义务。因此,即使参股协议或子基金章程中载有关于合作对象违反参股协议或子基金章程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权中止注资的条款,该条款也是无效的,因而也是无法执行的。如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果真采取了该项措施,其将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因为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如不按期缴纳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再次,取消合作资格的实质是惩罚失信的合作对象,使其在将来一定时间内无法获得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参股投资。这实际上是一种隐性激励机制。该机制的实质意义在于迫使行为主体基于维持长期合作关系的考虑而放弃眼前利益,从而保障协议能获得自动执行。应该说,这一措施颇具积极意义,但仍有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取消合作资格的年限;其二是取消合作资格的适用范围。关于第一点,有的地方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章没有规定,有的地方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章虽有规定,但规定的年限有僵化之嫌①。关于第二点,有的地方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章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将来一定期限内不再接受失信合作对象的参股投资申请。

(二)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的完善

1.对参与治理权规定的完善根据上文的分析,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完善:(1)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权派员进驻子基金的投决会,同时删去有关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向子基金派驻董事或监事的规定。这种做法的优点是,“一方面能够保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投资项目选择上的影响力,另一方面又能避免其陷入不熟悉的创投企业专业管理事务中去”。(2)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派驻子基金投决会的人员在某些投资事务享有一票否决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子基金治理的参与是一种有限度的参与,其目的是控制子基金的投资方向。“目的是内在的生活和被掩盖的灵魂,但它却是一切权利的源泉。”不仅如此,目的也是对权利的限制。基于此,应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与子基金治理的目的出发确定其参与子基金治理的范围。具体地说,只有当合作对象管理子基金投资事务的行为违反了参股协议的约定或者子基金章程的规定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派驻人员才可以在子基金的投决会中对合作对象违反参股协议的约定或者子基金章程的规定的具体投资行为行使一票否决权①。显然,这是一个抽象的范围确定标准。毫无疑问的是,当事人应根据前述规定在参股协议中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参与治理权作出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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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44-0151-03

创业是带动就业的基础,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创新创业意识的培养已经展开,成为国内教育一个新的发展方向。在历经长期的探索与实践之后,创业教育的组织性和整体性正在不断地加强,由最初“精英者的游戏”,转变为面向全体学生的大众教育,多元化的发展更促进了教育的深化。产学研合作教育就是新的时展背景下的产物。这一教育模式是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将课堂的书本知识与实践操作相联系,加强学校与企业之间的有效结合与联系,从而促进人才的培养。通过实践发展证明,产学研合作教育可以有效地降低学校与社会之间的脱节情况,提升学生的就业意识,增强学生的竞争力,培养出适合社会发展的人才,这也是目前被大众所认可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方式。

一、创新创业教育现状分析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来说,我国的创新创业教育发展较为缓慢,因其发端于高等教育,现在的高等院校也开始具备了更加成熟的创业创新教育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2015〕36号)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我国很多高校在创新创业发展路上做了大量创新性的尝试,倾注了大量人力物力,但是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发展的不平衡。比如一些学校的师资力量和条件都无法满足实际的教育需求,没有结合自身院校的发展实际以及学生的实际发展情况,对于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也只是简单的照搬照抄,导致社会和一些学生对于创业创新教育的认识偏差,没有意识到创新创业教育的重要性。

一些学校没有认识到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培养的重要性,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交由某些专业课的教师,这样缺少了专业化的引领。而这些专业课教师自身还有教学任务,主要的教学精力还是集中在专业教育学科上,自身对于创业创新的教育认识不足,这样无法使这门课真正起到作用。而有些教师即使是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教育,但是由于自身是“从学习的校门步入工作的校门”,一直身处学校,缺乏在企业等用人单位的工作经验,难免在实际的教育教学中缺乏说服力,往往只能采用照本宣科的教育方式、教师谋求的教学效果没有达到,同时学生也没有学到自己想学的知识,丧失了创新创业教育的本意。

在创新创业教育的工作开展过程中,也会出现学生的专业课教育与创业创新工作相脱节的情况,即学生的专业课内容与创业创新工作的内容开展不相符,在专业课的教学过程中,极少涉及有关于创新创业的内容,而在创新创业教育过程中也很少有结合专业课的案例教学。这样的脱节状况会导致学生有创业的想法,但是对于自己专业相关的创业认识依旧缺乏,同时会对与自己专业相关的创新创业的案例丧失兴趣,甚至会产生抵触心理,这些都不利于创新创业教育质量的提高,因此需要将学生的专业学科与创新创业教育相结合,使学生在专业课的学习中能够潜移默化的受到创新创业教育的影响。

而目前很多院校的创新创业教育,也多是以口头讲述为主,或者是以一些案例作为分析,总结出相关的经验,传授给学生,但是缺乏了实战性,学生还是无法直接感受。即使学生学习到了这些创新创业知识,也无法真正的在实践中进行操作,这样无法调动起学生的创新创业热情,进而对这门课程丧失兴趣。其实在创新创业教育的工作开展过程中,实践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学生只有通过实际的行动才能认识到创新创业的内涵,如果没有实践工作的支撑,那么这门课程的本质意义也就丧失了。

二、产学研合作教育的意义

产学研合作教育的重要性在不断提升,认识程度也在加深,这对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以及竞争能力的提升都具有积极作用。通过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能够将学习与工作进行有机的结合,培养出社会发展所需要的人才,紧跟社会发展的需求。产学研合作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从大的发展方向来说,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教育,教育的发展也同样离不开社会,需要两者的相互结合;另外一个方面,学校的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开展与实际的实践相结合,可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进而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产学研合作这两个方面的联系是十分密切的,最主要的目的还是培养出社会需要的人才,是学校与企业相互合作的教学方式。

产学研合作教育的发展相对于传统教育来说还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传统教育是培养知识性的学生,学生有了很好的成绩就是代表了好的出路。但是产学研合作教育是对传统教育的一种新突破,不管是教育任务还是目标都有了明显的变化,是结合时代的发展需求制定的。传统的教育限制性比较大,更加看重知识,而忽视了对于学生能力的培养;主要是通过课堂的教学方式进行知识的传授,系统化比较强,忽视了对于学生科学思想的培养;一些学生只重视知识学习,忽视了能力培养,在今后工作的过程中,动手实际操作能力差,不能满足社会需要。产学研合作的出现就是要改变这种情况,让学生认识到学习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更好的就业,突出实践的重要性,将学习与实践相互结合,从而培养出社会需要的人才,是一种具有开拓性的教育形式。在教学方法上也不断突破传统,注重对于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发挥了产学研合作的独特作用。

产学研的产生是符合时展要求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人才的要求不断提高,学生的知识学习是基础,而创新创业的学习是学生今后走向社会提升竞争力的重要保证,通过对于新的技能和思想的学习,能够在发展的过程中产生新的社会效益,甚至帮助学生养成终身受用的技能,并且在时代的发展过程中不断结合自身的发展实际进行挑战,迎合市场的需求。产学研合作就是通过现代化的教学目标,采用一些具有创造性的教学方式,通过与公司企业的交互合作,从而为社会的发展贡献力量。产学研合作的发展是学生综合能力提升的有力保障。

三、产学研合作与创新创业教育的结合必要性和可行性

创新创业教育具有丰富性,不仅需要培养创业意识,还有创业能力、创业知识等多项内容。对于学生来说在众多的能力培养中,创新精神与能力是最重要的,是学生全面素质的建立基础,能够激发学生的发展潜力,促使学生成为一名创新创业人才。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上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但是优秀的创业思想和创业能力是必不可少的,而创新意识的培养需要实践经验的积累,只有真正的接触到实际的创新实践内容,才会真的有启发作用,才可以提出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实际可操作性的方法,在正确的思想理论的指导下,创造出有价值的内容。产学研的合作教育可以促进这一需求的实现。

产学研合作与创新创业教育的结合可操作性强,两者的目标具有一致性。创新创业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培养社会需要的人才。进行个性化的创业素质和能力的锻炼,是根据现实的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的必要的延伸,因此在对于学生的要求上不仅需要知识作为基础,还有对学生健全人格的培养,提升学生在创新创业过程中的竞争实力。而产学研合作也是一种人才培养的模式,主要是对教学方法的革新,以培养出具有高素质的人才。其中模式化的创新则是产学研的中心内容,与创新创业教育的发展相一致,即对于创新创业人才的意识和能力培养。

产学研合作可以与创新创业教育实现资源互补。目前我国创新创业教育存在一个显著的问题就是缺乏资源的合理利用,而产学研与创新创业的结合发展对于这个问题可以有效的解决。要注重对于学生创新意识的培养。在进行意识培养的过程中,方式方法同样重要,不能一味的进行意识灌输,这样虽然短期可以使得学生树立创业意识,但是缺乏长远的行动能力。因此,引导者可以设定一定的创业情境,使得学生可以更加直观的感受创业,在潜移默化中深受影响,有助于科学创业意识的形成。产学研合作将企业的项目发展带入校园,有助于学生的创意意识培养,使得学生能够在生产实践的操作中联系理论知识,强化意志培养,提升创业能力,养成良好的创业素质。在实际的教学工作中,可以将企业家邀请进来,使他们成为学生创新创业的引导者,利用优秀的企业资源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与能力。

四、建立基于产学研合作的创新创业探讨

产学研合作是提升教育发展质量的有力保障,通过对创新创业的教学工作的开展,培养出社会人才。将产学研合作与创新创业相结合,能够将教育环节实践内容缺失的问题进行完善,也有利于教师提升自己的教学水平。为了提升高校的产学研合作的创新创业教育的水平,可以通过以下的方式进行。

(一)建立创新创业孵化室

学校与企业联合,建立创新创业孵化室。通过孵化室的建立,能够真正将企业的实际发展项目引入校园,学生可以有更多实战型的训练,并且可以在模拟的环境中进行学习。企业可以在为学生进行创新创业的培训,学生可以更加细致化的了解企业发展的运作,引发学生思考,为毕业以后的创业打下更为坚实的基础。

创新创业孵化室的建立是基础,此外还需要加强互动平台的建设。在这个平台上最主要的就是分享与沟通,不仅是企业与教师之间进行相关项目的交流,还可以将学生纳入进来。学生可以根据企业发展项目的内容,进行相关内容的开发,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而让学生从实际出发,提升学习动力,促进其创新能力的培养。同时这类课程的开展,对于授课教师也有帮助,有利于扩展知识面,丰富教学素材。

(二)建设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

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的建设同样具有促进作用。学生可以将自己富有创造性和可操作性的项目上报给学校,在经过学校认可之后,可以进入大学生孵化基地,这样具有一定的保障性,学生的创业想法可以实现,其创业热情就大大的提升了。学校对于优秀的学生还可以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以及创业场地的供给。在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方面,可以邀请一些企业家制订具有针对性的培养方案,从而使得学生的创新创业更加贴合实际。

学校还可以定期组织一些创新创业的沙龙活动,对于一些新的国家政策可以使学生尽快了解,还可以邀请一些优秀的学生代表或者具有优秀创业经验的人分享他们的经历。这样的有效沟通机制的建设,可以加深学生的理解,有更好的引领作用。

(三)改革创新创业课程体系

为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课程体系,在产学研合作过程中,鼓励教师将科研课题引入课程,积极承接企业研发创新项目,带领和指导学生参与科技开发、科研创新和创业实践,建立起特色鲜明的“意识培养―兴趣培养―实战技能―实践孵化”四级递进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五、结语

基于产学研合作的创新创业教育模式的研究,将这两者进行有机的结合,使得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有效的解决实践性教学环节的不足。学生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根据自己的所学专业与创新创业相结合,包括一些企业的项目研发工作,对提升学生的实践水平提供帮助。学校可以通过教育引领,树立学生创新创业的意识,同时通过一系列的基地建设等活动,为学生的创业计划提供一个发展的孵化平台,激发学生的创业热情,同时还可以通过这些实际化的锻炼,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为以后步入社会进行创新创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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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曾蔚,游达明,刘爱东.“产学研合作教育”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探索与实践――以C大学为例[J].大学教育科学,2012,(05):63-70.

篇9

两人在大学时是同班同学,后来顺利地确定了恋爱关系,此时的他们并没有想到,多年后的今天,他们会在创业的道路上绽放出一朵绚丽的花朵。

创业只为多做一些事

虽然毕业后的两个人都找到了一份不错的工作,但是广告公司的工作状况并不能满足于丽萍的要求,“当时我就想自己可以做得更多一些”,于是不安于现状的冲动让她果断辞职,一番准备后,于丽萍开始了自己事业的起步。

“由于自己懂设计,和印刷厂也有联系沟通,并且做印刷只需要一台电脑、一台打印机、一个房间就可以了”。更重要的是时间上的自由,她开始为自己的事业不断拼搏。

白天跑业务见客户,晚上回去就做设计,如此忙碌的生活并没有让她感到辛苦,经过了半年的磨炼,于丽萍对设计工作已经轻车熟路,让她意外的是,自己的收入比当时上班时还要高。

上世纪90年代末,伴随着国企改革的浪潮,一大批国企员工纷纷被裁掉,在很多人为丢掉“铁饭碗”惋惜不已的时候,张若飞却抢着自己下岗,并表示“把继续工作的机会留给其他人”。他这样做的原因只想有更多自由时间,可以和于丽萍一起“打天下”。

没有了在国企的束缚,张若飞可以把全部精力放到创业上,在初期阶段,他在业务对接上分担了于丽萍很大压力,从而可以让对方专注于设计方面的工作,两个人各有侧重,相互补充。

无声的付出最显温柔

在于丽萍眼中,张若飞最让自己感动的是他的无私陪伴。随着业务不断扩大,自己的设计任务也越来越重,加班熬夜已经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而即便是张若飞在专业工作上帮不了自己,他也会时刻陪在自己身边,这让于丽萍在辛苦工作之时感受到了来自爱人的温暖。

“有一次我身体不舒服,但是我们有个急单子,已经不能再拖了,于是他就用摩托车带着我到工作室,我忙了一夜,感觉腰都要断了,他就在旁边陪了我一夜。等到工作结束,已经是第二天凌晨五点多了,我们从工作室出来,街边已经有卖胡辣汤、豆腐脑的了,他又陪着我在路边吃了早点。”于丽萍幸福地回忆创业之初的陪伴。

由于忙于工作,两个人直到2001年才正式走入婚姻殿堂,随之而来的便是孩子的出生,这让他们的生活也出现了微妙的变化,“当时我的身体并不是很好,所以为了生孩子,我就回家休息了,公司的事情就全部交给了他,这让他感到压力很大”。

在2003年前后,公司的业务量呈现爆发式增长,设计人员为了赶工作都拼命加班,几乎没有休息时间,其间很多人由于压力过大,没有得到很好的调整,设计人员逐渐辞职离开,这让企业发展陷入了一个困境。

为了让公司在关键时候不掉链子,于丽萍在生完孩子后,尽管身体未完全康复,她还是迅速投入到工作中去,让公司平稳度过危机,直到公司重新“招兵买马”,一切回归正轨。

此时的于丽萍已将重心转移到家庭,但是时间一长,她工作的心思又蠢蠢欲动,张若飞于是花钱给她报了一家培训机构的课程,让她不至于在家无事可做,同时也给自己“充电”。

尽管于丽萍对张若飞花钱让自己学习的行为有所“埋怨”,但是架不住对方的好言相劝,她还是前往学习,等到上完课程之后,她也明显感觉到自己慢慢有了些变化。

“当时我们的事业已经达到了一定程度,从公司结构上而言,以前的夫妻搭档模式已经不适合了,所以我们需要一些新思路。”于丽萍表示。于是在经过不断摸索之后,她和其他人合伙开办了一家软件公司,之前的包装设计公司则由张若飞全权负责。

伴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包装行业开始有了新变化,在张若飞脑海里,一个包装行业的“互联网+”新模式开始形成,“之前我们对于产品的包装仅仅只是包装,会造成很大浪费,后来我们就想,能不能在包装上了增加互联网元素。在一次和朋友的聊天中,就忽然想到了我们可以在包装上打上公司的二维码,客户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来获取更多信息,这其中包括品牌故事、产品追溯、真伪识别等,甚至于还可以为消费者提供与厂家之间的互动,同时也可以搜集消费者的信息,提供大数据采集”。

于丽萍已经负责一家新的软件公司,也正好为这种构思提供了技术支持。于是两人从之前相濡以沫的创业伴侣逐渐演变为了当前的合作伙伴。虽然工作上拉开了一定距离,但却让两人的关系更为融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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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西方提出了社会创业一词,它主要是指创业者或组织借助商业模式来化解社会问题,有利于同时实现组织发展和增加社会福利的目标。与商业维度同样具有“创业”维度,只不过社会创业重在“社会”维度,它不以私人创业利润最大化为核心,而是兼具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重目标。它高度关注社会问题的解决,其机会寻找过程中都充满了创造社会价值的种种尝试,其机会利用体现在尽可能促进社会改变的最大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指的是“基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农产品的经营生产者或农业经营生产服务的利用者与提供者,是民主管理、自愿联合的互经济组织。”合作社也要遵循“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的原则,鉴于成员经济实力、文化素养、农业科技能力等的异质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发挥互优势,聚焦服务成员,为全体成员谋求共同利益,进而实现自身社会价值和普惠属性。

一、社会创业动机与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有效契合

(一)双重目标属性契合。农民合作社根植于广袤的乡村地区,本质上属于农村贫困群体之间的联合。农民合作社本身的经济属性与社会属性决定了它对内追求公平与普惠,对外应该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其双重属性与社会创业活动的“创业属性”和“社会属性”有效契合。农民合作社的事业本身即为典型的社会创业活动,其社会创业活动的主要目标如下所示:经济目标要聚焦组织盈利,社会目标要聚焦于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和成员增产增收。(二)组织管理特性契合。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手段采取“一人一票”,而不是根据股份多少进行权力分配。它也吻合社会企业提倡的社会性特征,表明农民合作社事业具有典型的社会创业特征。团结力、凝聚力较强的农民合作社,能够“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合作社为实现自身基本目标,在社员组成、股权所有结构、二次返利等场域体现出显著计划性的本质规定,以促进普惠和互助特征。与此同时,它又要兼顾市场价值的实现和经济效益的获取,以促进自身基本目标的达成和内部治理合理性的提升。(三)双方发展模式契合。周应恒等(2015)认为,合作社企业家是特色鲜明的中国提法,他们利用商业模式来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等。社会创业理论同样强调利用而非抵触市场力量,以市场化方式满足特定的社会需求或化解社会问题。因此,合作社发展属于显而易见的社会创业行为,应该将合作社当作本土化特色鲜明的社会企业。当前农业合作社亟待稳步发展,以社会创业理论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的空间非常广泛。

二、社会创业动机导向的江浙地区农民合作社行为分析

(一)盈余分配不公影响较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合作社年底时应把收支结算部分的纯盈余划归到“盈余分配”科目,并开展盈余分配。合作社运作的关键在于合理分配自身盈余,应切实体现“合理、公平”的普惠性分配特征。《合作社法》明确规定,交易量返还比例不能少于可分配盈余的六成。然而事实上不少合作社去掉盈余分配核算与返还,存在盈余不够合规、比重相对较低的问题,与有关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不相符合。宋言东,张雪峰,蒋秀莲对江苏省85家农民合作社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达到盈余分配返还标准的仅有25家,58.1%的合作社仅依据核心成员的股金进行盈余分配。不少合作社制定的盈余分配流程和标准不够规范化、科学化。因为合作社中核心社员和普通社员分别以自身资本与劳动合作为主,不少合作社在盈余分配流程中,通过降低生产资料售价或提升产品价格向普通社员实施“一次返利”,年末时只向核心社员分配合作社盈余。盈余分配方式的不合理性、不规范性拉大了成员之间的收益差距,无法充分体现合作社创业活动的社会属性与互助属性。(二)组织能力不强波及合作。《合作社法》明确规定企业可以入社。不少企业凭借20%的股权与若干农户组建合作社,并实施企业化管理模式。江苏、浙江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管理场域中,主要采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企业领办合作社、农户结合企业组建合作社等形式。不少合作社处于创立初期、利润低、规模小、生产经营设备不足,缺乏应有的组织性与规范性,组织管理能力存在缺失。如此一来在双方业务合作场域,当地不少合作企业凭借着自身完善的管理制度、充足的资金实力、先进的科学技术等,对组织管理能力不强的农业合作社形成绝对或较强的控制权。它既违背了双方民主管理、平等协商的原则,又会对合作社的正当权益造成不同程度的侵害。我国江浙地区市场化程度较高,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无可厚非,会尽可能压缩自身生产经营成本,尽量依赖合作社进行生产经营。但部分企业却未能针对农村群众综合素质不强、文化程度不高的情况进行科学有效的协调,未能合理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标准化生产、企业化管理和业务技能培训、技术推广引进、商标注册、信息搜集、农产品加工与质量认定认证等领域。这些都与农民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形成冲突和矛盾。由此以来,它会影响合作社组织管理能力、生产经营能力的提升,不利于合作社强化盈利意识、市场竞争理念,进而影响双方业务合作和长远发展。(三)风险应对不力殃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互和经济属性决定了其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二重性。其作为农村范围内的社会创业主体,要同时兼顾自身的商业属性和社会属性。如今政府部门尚未帮助合作社建立完善有效应对风险扶持救助体系,政府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管工作不够到位,市场监管效能下降。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方式和信贷审查对合作社旺盛的风险融资需求持排斥态度,农业保险运作机制难以有效帮助合作社分散风险。不能充分发挥抵御市场风险的功能,无法有效体现其社会属性。浙江台州地区若干县市果蔬合作社缺乏雄厚的资金实力,规模比较小,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没有做好相应的农业保险,应对自然灾害、风险、农产品市场风险、资金挤兑风险、突发事件、意外事件等风险的能力明显偏弱。不少合作社融资困难、农业补贴比较薄弱、保险缺失、人才缺乏;再加上服务层次不高、规范化程度比较低,带动能力偏弱乃至于有名无实,以至于频频出现空壳化问题,无法真正发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作用。

三、社会创业动机导向下优化农民合作社行为的策略选择

(一)产权分配制度优化。1.应该积极学习、借鉴合作社发展水平更高的国家的先进经验、运作模式,进而在消化、创新的基础上调动社员投资合作社积极性。与此同时,循序渐进改进盈余分配制度和措施,年终盈余返还时向社员发放有价证券或部分现金等。针对合作社产权制度进行优化和改进,在鼓励社员入股的同时积极挖掘普通社员的劳动产品、土地、技术、管理、信息资源等,使其折合到合作社股份中,削减收益差距过大的现象。通过有序创新合作社产权分配制度,形成合理的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产权制度。逐步降低股份差异化的程度,尽可能避免核心社员主导乃至操纵管理经营活动的问题,强化各位成员的参与热情。2.政府部门应该健全合作社收益分配监督制度,加大监管力度,保障社员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审计部门要细化合作社利益分配规范和细节,如合作社审计机制、监事会审计、监督合作社财务的状况;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积极配合和密切关注审计工作,发挥内审工作的服务和监督职能;工商部门要严审合作社的资产损益表、负债表与盈余返还表等,坚决打击违规、不合法的盈余分配行为。政府部门应该创新、优化合作社收益分配监督措施、机制与工具,将不定期检查与定期审查结合起来。它有利于保障弱势社员从利益分配中获得必要的收益,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二)组织管理水平提升。首先,当地企业应该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管理存在缺失的客观情况,协助其制定与完善生产加工管理制度,使其形成与本区域农业发展相吻合的组织文化,使其为合作社大部分成员认同、接受和践行,能够生成目标感上下统一、互动性强的合作社价值体系。组织文化的形成与完善对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它能够促进成员的效率意识、管理意识、合作意识和组织能力的提升。其次是实施行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管理和成员的需要、职责结合起来。根据生产经营完成情况的好坏进行针对性奖励或惩罚措施,以规范合作社成员的合作行为,使其为合作社管理组织水平的提升做出自己的贡献。再次,相关部门应该引导农民合作社制定、完善合作社重大事务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相关制度,让社员通过民主选举选出自己信赖的合作社领导者,主动了解和参与合作社重大事务及其决策,特别是盈余分配、资金使用、业务发展,强化对合作社管理经营者的信任与理解程度,使他们保持对合作社的较强凝聚力。当然,合作社也能够对各位成员设定相应的退出障碍,通过负向激励机制推动他们留在合作社中,以不断扩大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规模,有力地为全体成员谋求更多共同利益。(三)增强风险抵抗能力。1.完善风险应对与保障体系。组建自然风险、生产风险、管理风险保障体系,尽可能防范各种自然风险,减少假冒伪劣产品的风险。以高素质人才队伍规避决策风险、管理风险、财务风险等。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通过统一化管理、规范化种养、农产品深加工等强化产品标准化水平,降低价格等不确定性因素带来的市场风险。2.政府要强化合作社风险管理的监管、引导职能。要指导监督其合规合法经营,为发展潜力大、经营态势好的合作社联系相关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提供相应的贷款贴息,降低其违约风险。并且要实施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扶持,设置风险补偿基金,组建农业担保企业等,使金融机构帮助合作社减少发展中的诸多风险。最后,政府部门要强化市场监管、健全政策,让使农业保险切实分散合作社面临的各种风险。农业生产的弱质性和高风险性决定了农业保险与农业保险政策存在和实施的必要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应该拓展农业保险险种的范围,让农业保险能够覆盖全部的畜禽养殖、农作物品种。3.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面向合作社的扶持性信贷服务与产品。农村金融机构要改进贷款担保形式,探索扩增合作社与农户用于贷款抵押担保的权利范围与财产范畴,完善抵押品替代制度,如信贷保险、商业信用等。

四、案例分析

农村能人是才能突出的农村自然人、贩销大户、村干部、企业主、家庭农场主、合作社的杰出经营管理者等。他们发起并主导发展的合作社又被称作“能人带动型合作社”,以经济利益为重要导向,市场能力比较突出。它以自身优势和社员互助为基础推动着当地农业产业化、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它以合作社社会化服务水平的持续提升,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传统家庭经营层面的制度性缺陷。台州海华果蔬合作社董事长梁某就是这样一位合作社企业家,与他人合作组建台州海华果蔬合作社时普通社员更注重生活稳定,在面临经营失利、收益不确定或面临风险的情况下,他们的出资积极性不高,出现了规避风险的偏好。但在多年努力拼搏中逐步形成较强经商能力的梁某并未因此而放弃,为带领广大社员脱贫致富,他自告奋勇为合作社出资二百万元,并以个人名义贷款一百多万元建成了现有的厂房。合作社刚开始运营时亏损数十万,合作社农产品腐烂比例达到了四成,农产品运输到销售地时客户出现了坐地降价的问题。梁某以一人之力担负着这些损失与成本。但其立志带领社员脱贫致富的成就动机和实现自身商业价值的愿望积极影响着合作社的社会创业导向,梁某选择了继续带动广大社员继续参与合作社生产经营。该合作社在接下来的几年时间内,通过构建和发挥自身的社会网络优势与持续提升合作社的组织管理努力,强化规范化经营与标准化生产,实现自身与外部市场的有效对接,畅通了内外部系统交换能量的渠道。它积极践行政府部门关于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政策,规范自身财务管理、盈余分配机制、内部控制制度等。在逐步经营管理过程中增强有效应对市场风险、自然灾害、风险、农产品市场风险、资金挤兑风险、突发事件、意外事件的能力和措施。它变革农村传统的生产经营方式,从客观上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互、普惠性和经济发展水平,这家合作社逐步实现了扭亏为盈,积极优化合作社的产权分配制度,有利于满足普通成员的经济利益诉求,增加合作社福利水平,从而实现它的社会功能。完成了社会价值和商业盈利的双重目标,社员福利与整体运行持续稳定下来。它渐进性地实现了风险与收益的统一,彰显了合作社社会创业双重价值目标的有机融合。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属性和互助属性与社会创业的商业属性和社会属性有机契合。当前江浙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诸多行为仍然不尽如人意。亟须当地政府与相关机构引导这些合作社坚持合作社的创立宗旨与指导原则,以社会创业动机导向来优化农民合作社的业务服务行为和经营管理举措,整合农民和社会的更多资源,实现劳动力就业转化和农民增产增收,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场域持续发挥合作社的更大作用,创造更大社会价值,充分助力乡村地区消除极端贫困和乡村凋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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