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合同模板(10篇)

时间:2023-02-23 07:30:47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公司注销合同,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公司注销合同

篇1

××2营销人员应加强学习《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签订销售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其它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时,必须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严禁借签订销售合同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因合同签订的不明、不实、不公,造成我方经济损失的,应按其过失或故意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甚至法律责任。

××3销售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执行公司的合同管理办法、程序与权限,以各种方式(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上报审查,经销售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对合同所涉及的信息费、佣金、回扣等费用的支付,必须执行公司的《财务管理办法》。

××4销售合同的签订一定要做到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签订合同的营销人员作为合同的履约责任人,对合同的履行、款项的回收承担责任,负责到底。责任人必须完整地收集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全部书面凭证,并妥善保管。

××5如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困难或问题,需要变更、补充或解除的,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往来的函电等),执行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的,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由公司指派专人负责提交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经济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范围使用,不准滥用、代用或借用,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盖章。经济合同专用章应由专人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和向公安机关报案外,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综合管理部按业务部门分别建立合同档案和用户/客户档案。每一份合同有一个公司统一的编号。合同档案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变更、补充、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本、函电)等,均应妥善保管,如有丢失,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用户/客户档案要包括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用户的自然情况等。

2.目的

加强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合同的签订、保管、存档等管理工作,减少失误,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保障公司经营工作的健康发展。

3.适用范围

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

4.执行

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人员

5.职责

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的销售合同由业务员签订,驻外办事处经理审核,销售分公司经理批准。

6管理

××1综合管理部按业务部门分别建立合同档案,由分公司统一编号,档案内容包括:

×××1合同正本、副本、附件。

×××文本签收记录。

×××变更、补充、解除合同的协议。

××2综合管理部/驻外办事处应按用户/客户建立用户档案,内容包括。

×××1用户名称、地址、联系人、通讯方式。

×××2用户自然情况。

×××我公司提品/备件、日期、安装使用情况、售前、售中、售后情况。

×××履行合同情况

×××质量/技术问题处理情况(表格)

××3综合管理部按产品/备件建立管理台帐一式二份,一份于次月5日前上报财务部,一份销售分公司保管备查,内容包括:

×××1合同号

×××2合同标的

×××3签约日期,结算日期,经办人。

×××用户名称

×××产品/备件名称,数量/明细

篇2

结果:本次研究中实验组48例患者,采用血府逐瘀汤联合米非司酮进行治疗,总有效率为91.67%;对照组48例患者,采用米非司酮进行治疗,总有效率为72.92%;实验组的有效率明显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实验组的不良反应发生率与对照组相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结论:采用血府逐瘀汤联合米非司酮治疗子宫肌瘤临床效果显著,具有临床推广的意义。

关键词:血府逐瘀汤 米非司酮 子宫肌瘤 疗效

【中图分类号】R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8801(2014)04-0328-02

子宫肌瘤是临床中常见的女性生殖器官的良性肿瘤,又称为子宫纤维瘤或纤维肌瘤,其发病尚不明确,但可能由于正常肌层的细胞突变、局部的生长因子以及性激素之间的相互作用产生的[1],其多发于30岁到50岁的妇女。子宫肌瘤患者的临床表现多为子宫出血、下腹坠胀、白带增多、腹部有压迫感,少数患者会出现生殖功能失调,严重影响了患者的生活质量。其治疗方式分为手术治疗和非手术治疗,非手术治疗包括介入治疗、射频消融治疗以及药物联合治疗等。本次研究中我院96例患者采用血府逐瘀汤联合米非司酮进行治疗,取得良好的治疗效果,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选取我院2012年11月至2013年9月收治的96例子宫肌瘤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全部患者均经超声检查、宫腔镜检查、病理组织切片等确诊为子宫肌瘤,患者未有心、肝、肾等器官性疾病,并排除宫颈病、子宫内膜及宫颈管恶性病变等疾病。96例患者中最小年龄33岁,最大年龄58岁,平均年龄45岁;体重最轻48kg,最重75kg;全部患者均有不同程度的子宫出血、下腹坠胀、白带增多、腹部有压迫感等临床症状。96例患者随机分为两组,其中实验组48例患者,对照组48例患者,两组患者在年龄、体重、病情等方面差异无明显差异,具有可比性。

1.2 治疗方法。选取我院2012年11月至2013年9月收治的96例子宫肌瘤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其中对照组48例患者,采用单纯的米非司酮进行治疗,在患者例假月经干净后开始服用,睡前服用,剂量为每天10mg,观察治疗效果。实验组采用血府逐瘀汤联合米非司酮进行治疗,在对照组的基础上加血府逐瘀汤,红花10g、生地10g、当归10g、桃仁20g、川芎5g、牛膝15g、桔梗5g、赤芍6g、柴胡3g、甘草6g、枳壳6g[2],水煎2次,每天1剂,每天早晚口服,共500ml,一个月为1周期,服用4周期后观察治疗效果。

1.3 治疗效果评定标准。痊愈的标准为:患者治疗后阴道B超检查结果显示肌瘤消失,患者的子宫恢复正常,临床症状消失。显效的标准为:患者治疗后阴道B超检查结果显示肌瘤缩至少为治疗前的1/2以上,患者的子宫大小基本恢复正常,临床症状明显改善。有效的标准为:患者治疗后阴道B超检查结果显示肌瘤缩至少为治疗前的1/3以上,临床症状好转。无效的标准为:患者治疗后阴道B超检查结果显示肌瘤缩未缩小,临床症状没有改善甚至恶化。

1.4 数据处理。本次研究中所有数据均采用SPSS13.0 软件进行分析和处理,两组比较采用X2检验、t检验,以P

2 结果

2.1 两组患者治疗效果的比较。本次研究中实验组48例患者,采用血府逐瘀汤联合米非司酮进行治疗,痊愈22例,显效14例,有效8例,无效4例,总有效率为91.67%;对照组48例患者,采用米非司酮进行治疗,痊愈10例,显效12例,有效13例,无效13例,总有效率为72.92%;实验组的有效率明显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如表1。

2.2 两组患者不良反应的比较。实验组48例患者在治疗期间出现头痛恶心的患者2例,疲劳乏力3例,肿痛2例,共有7例患者出现不良反应,不良反应发生率为14.58%。对照组48例患者在治疗期间出现头痛恶心的患者3例,疲劳乏力3例,肿痛2例,面部潮红1例,多汗1例,共有12例患者出现不良反应,不良反应发生率为20.83%。实验组的不良反应发生率与对照组相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3 讨论

子宫肌瘤是临床中常见的女性生殖器官的良性肿瘤,又称为子宫纤维瘤或纤维肌瘤,其多发于30岁到50岁的妇女,该病的流行率高达77%,其中约25%的患者有明显的临床症状。血府逐瘀汤,主要由红花、生地、当归、桃仁、川芎等11味中药组成,具有行气止痛以及活血祛瘀的功效[3],在临床中多用于治疗心血管疾病、神经系统疾病、胸中血瘀症以及妇科疾病。米非司酮是抗孕激素,通过直接对抗孕酮活性,抑制肌瘤中上皮生长因子基因表达,减少子宫动脉血流而发挥作用[4]。

本次研究中实验组采用血府逐瘀汤联合米非司酮的方式治疗子宫肌瘤,总有效率为91.67%,与对照组相比治疗效果显著,因此采用血府逐瘀汤联合米非司酮治疗子宫肌瘤临床效果显著,具有临床推广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陈庆云,张小燕.子宫肌瘤发病机制研究进展[J].中国实用妇科与产科杂志,2012,28(12):950-952

篇3

    被告(反诉原告):海南华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为其投资开发的顺发新村的物业管理问题,1994年1月31日,由其所属的顺发新村经营部与被告签订了《顺发新村物业管理承包合同》及《顺发新村物业管理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各一份。双方约定:原告将其开发的顺发新村第一期37栋高级公寓的物业管理承包给被告管理,面积约10万平方米,承包期10年,承包金每月每平方米一元(以实际住房面积计算);合同签订后10日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履行保证金50万元。同年5月12日,原、被告又签订了《维修承包合同》,约定顺发新村1-37栋楼房在保修期内的维修任务由原告总承包给被告维修,总承包工程款31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履行保证金50万元。原告从1993年9月起,陆续向被告交付物业管理房产面积61028.25平方米及有关附属设施(先接手管理后签合同),包括电梯、发配电系统、绿化工程、供水系统、保安、值班室等。被告也依约履行了物业管理方面的义务,向物业业主收取了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水电费等,但未依约支付承包金给原告。双方因此成讼。

    原告海南自力投资有限公司向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根据本公司所属顺发新村经营部与被告签订的《顺发新村物业管理承包合同》,我公司将顺发新村第一期开发的37栋约10万平方米公寓的物业管理权承包给被告经营管理,承包期10年,每月承包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付了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但承包金分文未付,至今共欠承包金人民币246万元。被告的行为严重违约,给我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继续履行合同已经成为不必要,故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判令被告偿付拖欠的承包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海南华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答辩称: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承包合同中约定每平方米每月缴纳1元承包金给原告的条款,违反了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是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原告不按合同约定的面积按时交付房子,造成我公司少收管理费人民币2034292元。依双方1994年5月12日签订的《维修承包合同》,原告应付我方维修费31万元,如不按期支付,超期一天,罚其应付款总额的3%,原告至今仅付了95900元;按合同约定原告于1994年底支付第二期款15万元,但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据此,我方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支付物业管理维修费15万元,违约金15万元及未按合同约定的面积交付物业管理住房造成的损失2034292元。

    「审判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顺发新村物业管理承包合同》及《顺发新村物业管理承包合同补充协议》,违反了国家和海南省的有关物业管理和收费的规定,损害了顺发新村全体客户的利益,应确认为无效合同,双方依据合同取得的财物应相互返还。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承包金246万元无理,予以驳回;被告反诉请求原告赔偿因不按合同交足物业管理住房面积造成损失2034292元无理,予以驳回。原、被告于1994年5月12日签订的《维修承包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与本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告反诉请求原告支付尚欠维修费和违约金各15万元,不予合并审理。原、被告之间的承包关系虽属无效,但鉴于被告已对顺发新村管理多年,为维护该新村的管理秩序和便于收回客户所拖欠的管理费、维修基金、水、电费等,可限期被告将顺发新村的管理权及维修基金交原告代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院于1997年8月5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限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返还给被告保证金50万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将已收取的维修基金和顺发新村的有关附属设施(按移交清单所列)交付原告代管。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海南华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原审判决错误,被上诉人无代管权,并应承担未交足物业管理面积的损失及维修费用。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进行改判。

    被上诉人海南自力投资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我公司代管维修基金及有关附属设施,是符合实际情况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海南省物价局于1996年11月11在《关于缴纳物业管理承包金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物业管理公司向发展商缴纳物业管理承包金违反物价政策法规,是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海口市房产管理局于1997年5月10日在给上诉人《关于顺发新村物业管理权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权属全体业主所有,不属开发建设单位所有;开发建设单位将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权转让收取承包金的行为,是违反政府规章的行为;业主管委会成立后,由该会决定是否由上诉人管理。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查明:1997年5月27日,顺发新村小区业主管委会经海口市房产管理局批准成立。同月30日,该管委会与上诉人签订了《住宅区聘用管理合同》,委托上诉人对顺发新村住宅区进行物业管理。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顺发新村物业管理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违反了国家及海南省有关物业管理的收费的规定,损害了顺发新村全体业主的利益,应确认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被上诉人应将所收保证金50万元返还给上诉人;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偿付承包金和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根据国家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第89号令《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权属全体业主所有。现顺发新村小区业主管委会已批复成立,并与上诉人签订了《住宅区聘用管理合同》,这是顺发新村小区业主管委会行使业主权利的行为。而被上诉人由于没有依法取得小区的物业管理权,因此,无权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故原审在处理合同无效时,将上诉人收取的维修基金和顺发新村的有关附属设施判令由被上诉人代管,没有法律依据,应予撤销。上诉人据此提出上诉有理,应予支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维修费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宜合并审理。上诉人还要求被上诉人偿付因少交付物业管理面积造成的损失,因承包合同无效,故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判决部分不当,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该院于1997年12月4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维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变更第三项为:驳回被上诉人海南自力投资有限公司要求上诉人海南华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偿付承包金和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驳回海南华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海南自力投资有限公司偿付因少交付物业管理面积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反诉请求。

篇4

[中图分类号] R711.7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701(2010)09-107-02

随着有生育要求的输卵管妊娠患者的增加,如何采取较好的治疗方案是目前妇科医生关注的问题[1]。本文选择我院2002年9月~2009年1月64例输卵管妊娠患者,随机分为联合治疗组及对照组,对照组单纯采用宫腔镜下插管及注射甲氨蝶呤治疗,联合治疗组在对照组的基础上给予注射甲氨蝶呤联合米非司酮进行治疗,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我院2002年9月~2009年1月64例输卵管妊娠患者,年龄18~34岁,平均25.5岁。其中峡部妊娠17例,壶腹部妊娠43例,伞部妊娠4例。停经时间50d的21例。未破裂型38例(其中流产型19例),破裂型26例。随机分为联合治疗组及对照组。对照组单纯采用宫腔镜下插管及注射甲氨蝶呤治疗,联合治疗组在对照组的基础上给予注射甲氨蝶呤联合米非司酮进行治疗。两组患者的年龄、病程等方面均无显著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两组均采用日本OLYMPUS公司AR-T10E型电视宫腔镜及输卵管导管。膨宫液应用5%葡萄糖2000~15000mL,液面落差为100mL。常规消毒,在电视屏幕上观察宫腔全貌及病变情况,镜下找到患侧输卵管开口,缓慢将导管插入1~2cm,注入少许美蓝液,证实在输卵管内,然后根据患者体重及包块大小(MTX1mg/kg)缓慢注入溶于2mL注射用水的MTX40~50mg,推注时间5min,停留5min后拔出。联合治疗组手术当日开始服用米非司酮,50mg/次,一日两次,连服3d。对照组只用宫腔镜下插管注射MTX(1mg/kg)一次。每4~7天复查血β-HCG及盆腔超声检查,同时复查肝、肾功能,记录用药的副反应。若用药后7~14d血β-HCG下降并连续3次阴性(血β-HCC

1.3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10.0 统计学软件进行统计学处理。数据以(χ±s)表示,采用χ2及t检验,P

2 结果

2.1 两组治愈率比较

联合治疗组32例中一次治愈29例,治愈率为90.63%,对照组32例中一次治愈20例,治愈率62.40%。两组治愈率比较,联合治疗组的治愈率明显优于对照组的治愈率,经统计学分析,差异有显著性(χ2=4.522,P

2.2 两组治疗前后血β-HCG变化比较

治疗前,两组血β-HCG表达无明显差异性(P>0.05);治疗1周后,两组血β-HCG均较治疗前显著下降,且两组血β-HCG表达差异有显著性(P

3 讨论

异位妊娠(ectopic gregnancy)指受精卵种植在子宫体腔以外部位的妊娠,也称宫外孕,是妇科最常见的急腹症。根据病变发生部位的不同,异位妊娠又分为输卵管妊娠、腹腔妊娠、宫颈妊娠、卵巢妊娠等,其中以输卵管妊娠最为多见[1]。近年来输卵管妊娠发病率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发病年龄日趋年轻化,并且未婚先孕的比例逐年升高。随着有生育要求的输卵管妊娠患者的增加,如何采取较好的治疗方案是目前妇科医生关注的问题[1-2]。

影响药物保守治疗效果多因素非条件Logistic回归模型表明,血β-HCG及包块最大径线是影响异位妊娠药物保守治疗效果的危险因素,对于血β-HCG>2000Miu/mL及病灶包块最大径线>4cm的异位妊娠患者应慎行药物保守治疗(P

MTX为抗代谢类药物,与二氢叶酸还原酶结合,干扰DNA的合成,滋养细胞生长受阻,异位妊娠胚胎停止发育,最后可被吸收。米非司酮为受体水平拮抗孕激素类药物,可取代体内孕酮,与孕酮受体结合从而抑制孕酮的活性,产生较强的抗孕酮作用,引起蜕膜和绒毛组织的变化,使蜕膜组织变性、坏死,导致失去血管血液供应而变性坏死,并使内源性前列腺素释放导致子宫收缩,胎盘胎膜与宫壁剥离,同时还作用于宫颈,使之软化和扩张,利于宫内组织排出[3]。

宫腔镜电切术是近年来妇科领域开展的新技术,是当前诊断治疗异常子宫出血的首选方式[4]。宫腔镜的熟练技术、手术的适应范围和手术方式的选择是提高疗效的首要条件。在宫腔镜的引导下,MTX直接注入异位妊娠病灶,最大限度地杀死胚胎,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5]。

本研究结果显示,联合治疗组32例中一次治愈29例,治愈率为90.63%,对照组32例中一次治愈20例,治愈率62.40%。两组治愈率比较,联合治疗组的治愈率明显优于对照组,经统计学分析,差异有显著性(P0.05);治疗1周后,两组血β-HCG均较治疗前显著下降,且两组血β-HCG表达差异有显著性(P

综上所述,宫腔镜下注射甲氨蝶呤联合米非司酮治疗输卵管妊娠疗效优于单纯采用宫腔镜下插管及注射甲氨蝶呤治疗,不良反应轻,并发症发生率低,保障育龄妇女的自身健康,经临床观察疗效确切、安全、可靠、实用、效果好,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 乐杰. 妇产科学[M]. 第6版.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110-115.

[2] Serden SP. Diagnostic bysteroscopy to evaluate the cause of abnormal uterine bleeding[J]. Obstet Gynecol Clin North Am,2000,27(5):235-244.

[3] 欧俊,吴效科. 异位妊娠的治疗现状[J]. 中国实用妇科与产科杂志,2005,21(1):59-60.

篇5

案情简介:某A公司为上海市某区一家企业,其于2007年11月26日与某B公司签订联营合同。双方主要约定:(1)B公司将公司经营地由原址迁至A公司处,双方共同组建新C公司,且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不变,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2)双方均以设备投入,正式的投入价格和双方持有的C公司的股份比例待2008年评估后确定;目前暂按A公司持有C公司70%的股份,B公司持有C公司30%的股份;经营期间的盈亏、收支也暂按上述比例分担;(3)B公司完成其在原址的搬离,A公司完成C公司在新址的迁入注册和安置;(4)结算后,A公司将至少确实履行三年合作,绝对不会提出或做出不合作及损害合作的行为和建议,否则以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B公司持有的C公司的股份是A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之一。

在履约过程中:(1)B公司的股东谢某、李某未依照联营合同的规定办理B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迁出的手续,仅仅于2008年3月完成了原址的税务迁移注销;并且没有通知A公司,亦未向A公司提供税务迁移注销的相关书面材料;(2)B公司于2008年10月03日形成董事会决议,并于2009年2月17日提交B公司注销清算报告,将B公司清算注销,且并未将该清算注销这一事实告知A公司;(3)双方未能合作组建C公司。

因此,谢某、李某向法院,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一审判决,驳回谢某、李某的所有诉讼请求。后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审法院一审判决,A公司支付谢某、李某人民币1600万元。

根据要件事实理论中要件事实的分析,笔者对上述案件有如下几点看法。

一、联营合同一方主体资格丧失,该联营合同不复存在。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本案系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联营合同法律关系”,A、B公司即为联营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第三点“关于联营合同的主体资格认定问题”提到“联营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联营的,也可以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同时,原审法院认定“根据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双方以B公司作为合作的基础。”二审法院明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除此之外,根据双方签订的联营合同第9条的约定,为双方合作,B公司放弃了其已存在多年并且正常运作的工厂,同时提供了其公司作为合作的基础。

但是,谢某、李某却在未告知A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将B公司注销,使得合同、原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定的联营合同基础——B公司不复存在。

二、B公司实际上存在违约行为。

(一)B公司股东谢某、李某自行清算注销B公司且未通知A公司。

公司清算注销登记以企业申请为前提,是企业主观、自愿的行为。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要求谢某、李某必须对B公司进行清算注销。由于B公司与A公司之间签订了联营合同,而根据《解答》的规定,联营合同的主体应为独立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一旦合同一方主体不复存在,那么合同将无法履行,其目的亦无法实现。B公司与A公司于2007年11月26日签订联营合同,谢某、李某作为B公司的股东,必然知道双方的合作目的是成立一家新的公司,并且如果合同一方丧失主体资格,那么该合同亦无法履行。

谢某、李某在清算注销B公司之后,没有告知A公司B公司已被清算注销这一事实;更有甚者,以谢某、李某为负责人的清算组于2008年12月10日在新闻晨报报纸上刊登了B公司清算注销的公告,但是,谢某、李某却于2008年12月26日还在向A公司发律师函,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还要追究A公司的违约责任。

(二)谢某、李某清算注销B公司的行为客观上导致双方联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谢某、李某在未提供原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迁出手续书面材料的情况下,致使A公司无法为其办理相应的迁入手续。谢某、李某的这一行为本就可能使得双方的合同有无法履行的危险。更有甚者,谢某、李某进而将B公司予以清算注销,客观上使得双方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A公司有权通知B公司解除合同。因此,A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是由于B公司未履行其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并非A公司违约。

(三)B公司未按约将公司迁出,且税务注销并非工商注销。

根据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联营合同第九项的规定,“乙方完成其公司在原址的搬离,甲方完成C公司在新址的迁入注册和安置”。这也就意味着B公司应当完成其在原址的迁出,以便A公司完成新公司在新址的迁入注册和安置。但是,B公司从始至终未将B公司从原址迁出,向A公司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及文件,亦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办理过原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迁出手续。

B公司仅仅于2008年3月办理了税务迁移注销手续。税务注销和工商注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税务迁移注销只是工商注销其中的一个必要的步骤,仅仅办理税务迁移注销并不能证明其进行了工商注销手续,相反证明B公司并未完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迁出手续。

(四)B公司应负有先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公司要变更住所的,必须要申请变更登记;要申请变更登记,则申请的公司必须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决议等相关书面材料。

但是,二审法院却在二审过程中对该《条例》断章取义,本末倒置,刻意忽略作为前置规定的第二十七条,仅仅片面地适用第二十九条,将本该由B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强加于A公司。

三、根据相关材料,B公司经营状况差,其股东谢某、李某存在恶意利用合同的嫌疑。

(一)B公司经营状况年年亏损,其与他人订立的订单亦是不真实的。

根据B公司20XX年度工商年检审计报告,截至20XX年X月X日,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资产总额为2,603,874.48元,负债总额为3,000,784.84元,所有者权益为-396,910.36元,利润总额为-896,910.36元。根据B公司提交的20XX年X月的资产负债表及年检报告书,该公司20XX年度资产总额1,982,955元,负债总额1,482,955元,净资产总额500,000元,实收资本500,000元,营业额92,483元,亏损额-1,140,172元。由此可以看出,B公司的经营状况非常差,年年亏损,其20XX年92,483元的营业额根本无力支撑其房租费用。

另外,B公司声称其于20XX年分别与两家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但是,根据B公司20XX年、20XX年的年检情况,及其20XX年未参加年检的事实,A公司认为,B公司所签订的两份《委托加工协议》是不真实的,B公司没有任何资金和技术设备能够支撑其履行《委托加工协议》的合同义务。

(二)B公司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单是因为其20XX年度未参加年检。

B公司认为,B公司是因为没有生产场地、没有税务登记证,导致无法办理年检,进而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单。但是,实际原因却是B公司于20XX年度没有办理年检而使其被工商局列入了黑名单。

A公司与B公司的合作始于20XX年,而B公司该年度的年检应于次年1月进行,因此,B公司未进行年检的原因与A公司无关。

(三)B公司存在恶意订立合同的嫌疑。

根据以上两点的分析,A公司认为B公司由于经营状况恶劣,无法接到实质的订单,致使企业无法承担房租等经营成本,被迫搬离原址;并且其隐瞒其亏损的事实,恶意与A公司签订合同,意图借A公司处“避难”。

当B公司与A公司签订合同后不到一年的合作期内,B公司仍毫无经济效益可言,公司还是在不断地亏损。

由此可见,B公司在与A公司订立合同之初,即存在恶意利用合作合同的嫌疑。

四、谢某、李某要求A公司赔偿2000万元人民币的损失毫无依据。

(一)B公司要求A公司按双方联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向谢某、李某支付2000万元人民币于法于理无据。

根据双方联营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在合作双方投入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和结算后,在C公司经营过程中,如A公司单方终止合作,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之一是以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B公司在C公司的所有股份。

注意,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在合作双方投入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和结算后”。但是,由于目前双方未能如约完成相关品评估、结算,因此,所谓2000万的赔偿所需要的前提条件并未成立,既然条件都未成立,那么何来结果?并且,双方亦未按约变更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即尚未设立C公司,故不存在支付该对价的股份,故A公司无法收购该股份。同时,由于谢某、李某将B公司清算注销,致使双方签订的联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B公司要求A公司按联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向其支付2000万元人民币毫无依据。

(二)B公司提出的2000万元人民币损失赔偿毫无依据。

首先,B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迁入A公司处的机器设备归B公司所有,且当其将机器设备迁入时,A公司并未清点数量质量,无法确定迁入的机器设备的情况。B公司声称其整体搬迁至A公司处亦无法举证证明。

其次,B公司无法证明其因搬迁而遭受的损失,既无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也没有任何遭受实际损失的证据,其所声称的2000万元人民币损失纯粹是因为联营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而主观臆断的。

最后,退一步说,假设,即使B公司所声称的2000万元是违约金,那么,根据《解答》的规定,A公司也不应赔偿如此高额的赔偿,而是应由B公司对其损失进行评估、结算,再向法院主张A公司对其实际损失的赔偿。

因此,谢某、李某主张2000万元人民币的损失是没有任何道理可言的。

五、法院不应以“公平原则”作为判决书中的依据。

二审判决书第16页认为“A公司擅自终止合同的行为……,这对B公司是极不公平的。”因此,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应承担大部分责任,对谢某、李某进行赔偿。根据我国《合同法》中确立的公平原则,是在没有相关具体的规定或者约定的时候才能予以适用。同时,《解答》第六点规定了关于联营合同的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联营合同订明违约金数额或比例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过高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经济损失酌减;约定的违约金不足补偿实际经济损失的,可由赔偿金补足。假设,即使双方合同中写明的2000万元是违约金的话,那么根据二审法院所认为的公平原则,A公司根本不应赔偿如此高额的赔偿,否则,对A公司也是“极不公平的”;更何况,合同中的2000万元并非约定的违约金,二审法院如此判决实在难以服众。

篇6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现申请企业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分公司名称: 深圳市甲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南山经销部

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深圳市甲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盖章) 刘某某(签字)

申 请 日 期: 20xx 年 3 月 10 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 六 年制

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序号

文 件、证 件 名 称

提交情况

(有提交的打)

1

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本表)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机构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

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在本表中填写)

4

分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

公司关于撤销分公司的决定;或者法院破产裁定或依法予以解散的文件;或者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文件;或者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说明: 凡表中有处,打选择;表格不够填时,可复印续填,粘贴于后。

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 (由企业填写)

被委托经办人 ( 或机构 ) 姓名(名称) : 汪某生

被 委托经办人 工作单位和职务: 深圳市甲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南山经销部员工

委托事项 :申请分公司注销登记

被委托经办人的权限:

1 、提交申请材料;

2 、领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决定文件;

3 、领取分公司营业执照;

4 、修改申请文件 : ( 以下两项只能任选一项,如同时选择两项则视为该两项授权无效)

(1)不得修改申请材料中的任何内容;

(2)可以修改申请材料中文字性错误。

委托期限 至 20xx 年 5 月 9 日。

委托人(隶属 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

深圳市甲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盖章)

公司注销申请书范文2我分公司因经营决策问题和自已管理能力方面等原因,决定停止企业经营,故申请注销营业登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分公司注销登记,请予核准。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如有遗留问题,一切均有总公司承担。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分公司名称

分公司注册号

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注销申请书范文_注销企业书面申请书 公司注销申请书范文3XXX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申请注销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所引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名称:

注册号: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

注册号: 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公司名称:

申 请 人 须 知 1. 签署文件和填写本申请书前,应当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公司登记须遵守的法律、行政法规,并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 无需保证即应对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 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4. 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名 称 公司类型 注册号 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文书编号 申请注销登 记 的 原 因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______款申请注 登记。

债权债务清理情况是否完结 分公司是否全部办理完毕注销登记手续 债权债务 清理情况 对外投资是否清理完结 公告报纸名称 公告情况 公告日期 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指定代表或委托人签字: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因公司合并、分立而申请注销登记的,清算组负责人签字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1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 委托人 : 委 托 事 项 :

指定代表或委托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同意不同意修改任何材料;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文字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固定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人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人 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指定代表或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盖章)

注: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1、2、3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4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2 股东会决议 公司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召开了公司第 次(临时)股东会。

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 召集,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已于 日前以 (口头/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代表公司表决权 %的股东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 主持。经代表公司表决权 %的股东同意(代表公司表决权 %的股东反对、 的股东弃权),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鉴于 (原因),决定公司予以解散。 股东盖章、签字:

注:1、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不适用此决议。 2、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不适用此决议,按封二第3条的要求提交材料。 3 清 算 报 告 根据公司 年第 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本清算组于 年 月 日成立,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现已清算完毕。具体清算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一、公告情况。按照《公司法》规定,本清算组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完成了通知债权人向本清算组申报债权的工作,并于 年 月 日(清算组成立六十日内),在 报纸上了公司决定解散和进行清算的公告。 二、债权人债权登记情况。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共收到和登记公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万元。 三、清偿情况。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依次分别支付清算费用 万元,支付职工工资 万元,支付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万元,缴纳所欠税款 万元,清算公司债务 万元,剩余财产 万元。 四、剩余财产分配情况。 。

清算组成员签字: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清算报告为范例,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可以填写提交;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请另行起草提交。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申请注销登记时不适用此清算报告。 4 确认清算报告的股东会决议 公司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召开了公司第 次(临时) 股东会。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已于 日前以 (口头/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代表公司表决权 %的股东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 主持。经代表公司表决权 %的股东同意(代表公司表决权 %的股东反对、 的股东弃权),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清算报告》。 股东盖章、签字:

注:1、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申请注销登记时,不适用此决议。

2、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不适用此决议,按封二第5条的要求提交材料。

5 公司营业执照收缴及归档记录表

公司名称

注册号

签 字

签 字 日 期

日 期 交 执 照 人

电 话 收 执 照 人

备 注

出照日期

出 照 人

归档日期

归 档 人

归 档 情 况

备 注

6 提 交 材 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3、公司予以解散的文件。提交股东会决议(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的部门的文件)。

其中,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当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还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或者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或者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4、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5、清算报告.

6、确认清算报告的文件。提交股东会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决议(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的部门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清算组在进行清算过程中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然后提交股东会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决议和人民法院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7、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8、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申请注销登记时,不适用以上规定。

公司注销申请书范文4甲方:xxx有限公司 (如甲方不是本公司,要调整) 乙方:(若是法人,需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若是自然人,则同于身份证) 身份证号码:(若是自然人,即留存此项)

甲方 与乙方 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此处填写甲乙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协议名称】,原合同/协议有效期至____年__月__日,现因

【此处填写解除合同/协议的原因】原因致使原合同/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原《 》【此处填写甲乙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协议名称】自 年 月 日解除,自解除之日起,原合同/协议中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终止;

2、甲方应将乙方已交纳未发生的___________【如:已交纳的场地服务费等】费 元于本解除合同协议书生效时退还乙方;

3、甲方应将乙方已交纳的_____元保证金于本解除合同协议书生效时退还乙方;【如果有保证金此条款留存,没有保证金此条款删除】

4、【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时使用本条款】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生效之日,原《 》【此处填写甲乙双

方之前签订的合同/协议名称】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时使用本条款】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生效之日,原《 》【此处填写甲乙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协议名称】解除,___方需要依照原合同/协议的约定于本协议生效时向___方支付____元违约金。

【其他未尽事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添加】

篇7

合同签订后,张某从2003年6月21日起就未履行还款义务,欠A银行借款本金达21万元。2004年2月25日,A银行向张某发出了贷款催收通知书,但张某收到通知书后仍未履行付款义务。鉴于此,A银行将张某、滨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相应贷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实现张某房屋的抵押权,以及要求滨海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争议的法律焦点问题

本案属于房屋按揭贷款过程中比较典型的案例,其主要集中于以下焦点法律问题:

A银行是否负有注销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义务

在本案中,A银行与滨海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在建工程文贸大厦三层至二十三层设定抵押进行担保,并且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张某向工贸公司购买了位于文贸大厦七层的房屋并与工贸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随后,张某又与A银行、滨海公司签订了《房屋按揭借款合同》。这涉及三层法律关系:第一层为A银行与滨海公司之间的贷款债权债务关系和担保关系;第二层为张某与工贸公司、滨海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第三层为张某与A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担保关系。

三层法律关系中债权的抵押担保物系同一物,实际上属于设定抵押权的担保物(房屋)在进行所有权的移转,也即从原权利人滨海公司手中转移到张某手中。按照《担保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以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滨海公司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A银行或者未告知受让人张某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A银行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张某,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张某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滨海公司追偿。抵押人滨海公司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A银行提前清偿所担保的贷款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A银行约定的第三人提存。由于上述法律规定是针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移转时不影响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以及抵押物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时可以使得抵押权消灭等情形,而并未明确当债务人滨海公司和抵押权人A银行订立的抵押合同终止时如何注销抵押登记这一问题。因此,从上述规定并不能明确得出抵押权人A银行是否应当负有注销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义务。但是对于《借款合同》,我们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得出,A银行和滨海公司在合同终止后负有后合同义务,应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就本案而言,由于合同终止导致A银行不再享有在建工程抵押权,那么A银行的后合同义务就包括注销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义务。

注销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义务与张某负有的按时归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是否构成履行抗辩关系

按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给付义务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情形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能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被告张某依据《合同法》和《房屋按揭借款合同》主张不安抗辩权。同时,基于A银行负有注销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义务这一判断,一审法院认为正是由于A银行没有履行该义务而导致张某购买的文贸大厦七层房屋的所有权证无法办理,因此二者具有履行抗辩关系,张某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为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二为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而本案中,A银行并不存在履行能力明显降低的情形,而仅仅是没有和滨海公司履行注销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这一后合同义务,该义务属于A银行与滨海公司订立的《借款合同》中的内容,而并不属于A银行与张某订立的《房屋按揭借款合同》之间的内容。虽然因为A银行没有履行注销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义务对张某办理房屋抵押登记造成了一定影响,但这和张某负担的按期还款付息义务并不属于同一双务合同的互负债务关系,从而不可能存在履行抗辩关系,因此不构成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

A银行是否有权解除《房屋按揭借款合同》,收回借款本息并实现抵押权

如前所述,A银行负有的注销本案所涉房屋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义务与张某负有的按期还本付息义务不属于同一双务合同的互负债务,两者之间不存在履行抗辩关系。鉴于张某存在自2003年6月21日起即暂停偿还所欠借款本息的行为,而该行为显然违反了《房屋按揭借款合同》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对此,A银行可以依法向法院主张解除《房屋按揭借款合同》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同时,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还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依据本条规定,A银行可以要求张某返还剩余本金21万元及其支付相应利息,并赔偿损失。

对于张某房屋的抵押权问题,由于该抵押权并未办理抵押登记,依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房屋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本案中张某的房屋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可见抵押合同仅成立但并未生效。因此,A银行请求实现房屋抵押权的主张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对银行的启示

为了有效防范相关风险,商业银行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注意:

第一,抗辩权是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以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为依据,以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存在和有效为前提,这一权利的行使可以造成对方请求权的消灭或者使其效力延期发生。因此,商业银行在给客户发放与房地产相关贷款时,应注意《合同法》关于抗辩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既要利用抵押等担保手段来保障自身的债权,又要利用抗辩权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有效防止对方当事人利用抗辩权来对抗自身的权利。

第二,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先给付义务人用来对抗后给付义务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按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双务合同中先给付义务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情形时,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能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对此,商业银行应注意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只有在满足条件后,商业银行才能够行使不安抗辩权。同时,在负有给付义务的对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商业银行应注意对方是否符合上述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

篇8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二、企业股权转让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三、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企业分立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五、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六、企业注销、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七、其他

篇9

退保指的是将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单注销,双方协议终止,不再存在保险关系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退保这一项条款都会被写在保险合同之内,以防双方的利益不会因为保险合同的终止而受到不合理的损失。

保险合同注销之后,保险公司需要退还一定的保险费用给投保人,如果保单在注销之前没有产生保险事故,那么投保人正常情况下可以收回全部的保险费用,但是保险公司也可以收取一定的收取费用。退保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后的十天内退保,称为犹豫期退保,另一种为正常退保,过了犹豫期之后选择退保为正常退保。

(来源:文章屋网 )

篇10

房价涨了,纠纷多了。普通人因此而对簿公堂者并不鲜见,名人也会来凑热闹。其中包括105万元的违约金,以及20余万元的滞纳金。

近日,在欧洲有着很高声誉的国内舞蹈明星金星因为卖房不成而当上了被告,被澳大利亚籍的购房者柳先生告上法庭,索赔125万元,

2007年9月11日下午,原告律师、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宋振球律师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金星在收取原告首付款的前提下,却迟迟不办理解除房屋抵押手续,经多次协商无果,因此构成违约,理应赔偿。

而在同一天,金星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也觉得自己很冤屈,她说“我不是不想卖房,但是交易过程那么复杂,而且让我弄不明白的是房价。我跟中介签订的居问协议,居然跟我与买家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的金额相差80万元,这是什么事呀?”

似乎双方都有理,而金星态度很坚决,不同意调解。近日,上海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金星当被告

有知情者告诉记者,澳洲籍华人柳先生此时并不在国内,要了解事情的经过缘由,只能找他的律师了。宋振球很忙,9月10日下午约他时,他表示当天的工作日程已经排至晚上。第二天下午两点半,终于在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2088号的徐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3楼“逮住”了他,其时,他还在替一个客户办理产权过户事宜。

2007年初,金星想要出售自己一套位于陕西南路上的住宅,第一位买家马先生在2007年2月9日这天,由人向金星购买了该住房,约定价格为530万元。之后马先生的人与金星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183万元。然而,金星却一直没有偿还该住房的银行抵押借款,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因无法顺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马先生提出解除合同不再购买该房产,后来经过中介方的协调,在今年4月18日,购房人由原先的马先生更换为原告柳先生,马先生未追究金星的违约责任。

2007年4月27日,金星和第二位买家柳先生通过房产中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协议》,其后柳先生的人便分4次支付给金星首付款239万元,并约定金星应于5月22日前还清一切抵押借款后与柳先生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6月15日前办理过户手续。但是这次还是金星爽约了,她并没有按照居间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为此双方再次协商,并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金星必须在2007年6月1日前办理该房产的贷款抵押注销手续,但金星要承担自5月22日起至注销房屋贷款抵押之日的滞纳金,若在一周内金星仍无法办理注销房屋的贷款抵押,金星应返还柳先生的房屋首付款并支付违约金。可是金星至今仍未偿还所欠的抵押借款,经柳先生多次催告,金星仍未履行义务。

宋振球表示,买家柳先生等到8月中旬,还未见到金星注销房屋贷款抵押,才向法院,并索赔125万元。至于索赔金额的构成,宋振球告诉记者,其中105万元为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总房价的20%,其余20余万元为滞纳金。

宋振球认为,金星在收到柳先生的首付款以后就应该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然而其一而再再而三地拖延办理该房地产的贷款抵押注销手续,使得合约无法继续下去,金星应当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探金星豪宅

金星要卖的到底是一套什么样的房产?记者来到陕西南路上一探究竟。

在陕西南路长乐村,记者向门卫打听 “金星住在哪?”这个约40多岁的中年人朝南指了指,“在那边”。门卫所说的那边,是指新乐路正对面的那部分建筑。

据了解,长乐村已是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原名凡尔登花园、白费利花园,建于1925~1929年,由安利洋行设计,华懋地产有限公司承建。该建筑为砖木结构,典型的新式里弄。整个花园为行列式布局,间距较大,沿茂名路一排为孟莎式坡顶。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显示,安利洋行、华懋地产有限公司均隶属于华懋地产公司,由英籍犹太人维克多沙逊于1926年投资90万两白银创办。维克多沙逊从1923年便开始在上海经营房地产业,著名建筑现存有沙逊大厦(今和平饭店)、华懋公寓(今锦江饭店)等,为上海滩早期的“地皮大王”。

由此可见,长乐村是一个颇有历史渊源的建筑。其深厚的历史价值也使得它本身价值不菲。当记者向另一个门卫打听房价时,对方反问道 “你猜猜一个门洞(指一幢)现在卖到多少钱?”

“600万元?”记者沉吟了一下才回答,但有些不能肯定。

“800万元。”门卫表情夸张地说,眼睛睁得很大,同时还伸出右手大拇指和食指在空中用劲地比划了一下。“大概有多大面积?”记者追问。门卫稍作思考,回答 “大概160平方米左右吧。”宋振球曾告诉过记者,金星的房产大概也有160平方米左右。

随后,记者找到附近一家房产中介公司求证长乐村房价时,一位中介人士告诉记者,近期很少有出自那里的房源。如果整幢出售,挂牌价大概在700万元左右。

金星:我对房价不解

2007年9月10日,记者第一次联系到金星本人时,她表示没有什么好说的。去了欧洲。7月份回国后发现了一个令她不解的东西,她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居间协议中,拟定交易价格为530万元,但在人签订的合同中,她发现交易价格变成了610万元?这难道是中介吃差价,或者是人吃差价?“这里面肯定有猫腻。”金星如是说。因此她决定暂缓注销银行贷款抵押。

金星对原告方提出的违约金和滞纳金提出异议,她表示自己并没有违约,“我没有提出要解除合约,是对方先提出的,要是违约也是他们违约。”至于自己一不小心当了被告,她觉得这没什么,“我没有什么错,所以我也没有请律师,我就是自己的律师。”她说。

不过金星表示自己只愿意返还柳先“随便他们(指原告)怎么说。”她在电话里说。

第二天,记者再次联系到她,此时她的态度有所缓和。电话里金星承认自己的确至今尚未向银行还款以注销贷款抵押,不过事出有因,因为她发现自己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中的房价与买家马先生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的价格不符,两者相差达80万元。金星认为这是导致此次买卖失败的主要原因。“我在没有弄清楚是怎么一回事之前,怎会轻易作出决定呢?”金星如是说。

在电话里,金星表示整个房屋买卖交易程序相当混乱,关系相当复杂。她告诉记者,在买卖过程中所有的合同和手续都是由被告人和中介完成的,她从来没有见过柳先生本人。

金星也不否认自己曾在今年5月22日与买家柳先生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但在签订完这份补充协议之后,便生239万元的购房款及支付利息,但不同意柳先生所提出的滞纳金和违约金的支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