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6 04:56:4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公司安全责任制,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指示,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企业的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要亲自主持重要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会议,批阅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签发有关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重大决定。
2、负责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各部门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3、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兼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审定并批准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解决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5、按事故处理“三不放过”原则,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6、加强对各项安全活动的领导,决定安全方面的重要奖惩。
第二条 生产厂长安全职责
生产厂长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要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主管业务范围内的生产安全负责,并抓好以下工作:
1、坚持贯彻“五同时”的原则,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对职业安全卫生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2、组织制订、修订分管部门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组织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审批各级动火。
4、组织分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5、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6、组织分管部门对报上级安全主管部门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7、定期召开分管部门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 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车间主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职责是:
1、保证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法令、规定、指示和有关规章制度在本车间、本部门贯彻执行,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2、组织制订实施车间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车间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日活动,及时处理工人提出的意见。
4、每日组织一次全车间
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材等处于完好,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5、组织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表彰先进班组和个人。
6、对本车间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注意保护现场,查清原因,分清责任,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7、负责组织并落实好动火时的安全措施。
8、建立和健全本车间安全管理网,配备合格的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车间和班组安全人员的作用。
9、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劳动保护用品等发放标准和进入生产岗位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的规定。
第四条 班组长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企业和车间对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班组安全生产。
2、组织职工学习并贯彻执行企业、车间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制止违章行为。
3、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日及其它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负责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岗位(班组级)安全教育。
5、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做好详细记录,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6、搞好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员工合理使用劳保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7、搞好班组安全生产竞赛,表彰先进,总结经验。
8、抓好班组建设,提高班组管理水平。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洁、清洁,实现文明生产,并做好班组的思想*工作。
第五条 设备技术人员安全职责
1、负责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各项技术工作的安全可靠性。
2、负责编制本专业的安全技术规程及管理制度。在编制开、停工或设备检修、技术改造方案时,要有可靠的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3、在本专业范围内对员工进行安全操作技术与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组织技术练兵活动,定期考核。
4、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措施予以消除。制止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立即请求领导处理。
5、参加车间新建、扩建工程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参加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使之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6、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预防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或主管部门报告。
7、制订装置检修、停工、开工方案,做好开工前的交底工作。
第六条 公司专职安全督导员安全职责
1、公司安
全督导员在生产厂长领导下,负责生产车间的安全技术工作,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安全监察部门的指导,有权直接向上级安全技术监察部门汇报工作,并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2、负责或参与制订、修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编制公司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及时上报公司和检查落实。
4、协助车间领导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与考核工作,负责新入厂人员的一级安全教育,督促检查车间、班组(岗位)的二、*安全教育。
5、负责安排并检查班组安全活动,经常组织反事故演习。
6、参加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作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使之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落实装置检修停工、开工的安全措施。
7、负责公司安全设备、灭火器材、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管理;掌握车间工作环境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8、每天要深入现场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可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检查落实动火安全措施,确保动火安全。
9、参加公司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统计分析,按时上报。
10、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做到齐全、实用、规格化。
第七条 班组安全员职责
1、班组安全员由班(组)长或付班(组)长兼任,接受公司安全督导员的业务指导,做好本班(组)的安全工作。
2、组织开展本班(组)的各种安全活动,认真做好安全活动记录,提出改进安全工作意见和建议。坚持班前安全讲话,班后安全总结。
3、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负责岗位技术练兵和开展事故预知训练。
4、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
5、检查监督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和管理好劳动保护用品、各种防护器具及灭火器材。
6、发生事故时,及时了解情况,维护好现场,救护伤员,并向领导报告。
第八条 工人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和操作纪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情况,交班要为接班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条件。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发生事故,要果断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4、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知训练。
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第九条 公司办公室安全职责
1、协助公司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及时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文件、资料,对安全部门的有关材料及时组织会审,并打印、下发。
2、在企业管理规划中,突出“安全第一”的思想,把安全管理纳入经济责任制,在各单位考核评比时,同时考核安全。加强“三基”工作,提高企业职工安全素质。
3、负责贯彻执行岗位责任制大检查管理制度。检查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和基层单位达标情况。
4、对新入厂人员(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及时安排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岗位,会同安全部门组织对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及各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5、贯彻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负责对职工劳动纪律的教育和检查。
6、控制加班、加点,贯彻劳动法。
7、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办理事故责任者的惩处手续,参加工伤鉴定工作。
8、把安全工作业绩考核纳入干部晋升、员工晋级和奖励考核的重要内容中。
9、组织做好新工人的体验工作,根据职业禁忌症的要求,做好新老工人工种分配和调配。
10、按国家规定,从质量上和数量上配备好专兼职安全技术人员、工业卫生人员和消防人员。
11、在办理临时用工协议书时,应有安全方面的条文,并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12、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认真做好要害部门(如仓库、财务室、门卫等)的安全生产和保卫工作。
13、负责重大事故的现场保卫工作。
14、参加安全检查,组织好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保卫检查工作。
15、负责企业内剧毒物品、易燃物品的管理和审批。
16、负责对临时来厂参观学习、办事人员进行进厂安全注意事项的宣传教育工作。
17认真执行公司集体宿舍管理的有关制度,负责公司集体宿舍的安全和保卫工作。
第十条 设备员安全职责
1、贯彻国家、上级部门关于设备制造、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规定,做好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2、负责组织制订和修订重要设备的操作规程和设备管理制度。
3、负责审定全厂继电保护、防雷、防静电等设备的安全保护方案及方案实施监督,审定全厂机动设备整定值,定期检查考核有关单位实施情况。对设备及工业建筑物进行全方位管理监督。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4、负责组织本厂吊机月度、季度、年度安全技术检查,负责本厂压力容器登记取证工作和安全设施的定期检查,以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可靠度。
5、在制订或审定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和设备检修计划时,应有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措施内容,并确保实施。6、组织本专业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有关问题,要有计划地及时安排修复更换,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监督落实设备事故隐患的整改项目。
7、负责设备、动力事故和检修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参加有关上报事故的调查处理。
8、使用外借人员包括检修队伍和民工,应组织好安全教育及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贯彻有关施工纪律的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工会安全职责
1、贯彻国家及总工会有关安全和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并监督行政认真执行。对忽视安全生产和违反劳动保护的现象,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及时改进。
2、监督劳动保护费用的使用情况,对于严重有碍安全生产、危害职工安全健康和明显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有权抵制、纠正和控告,直至采取相应措施。
3、做好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职工自觉遵纪守法,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程、规定,支持总经理对在安全生产上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惩罚。
4、参加企业有关安全规章制订和劳动保护条例的制订。
5、协助行政搞好班组的安全建设。
6、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安全知识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2、督促制定、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岗位责任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推广和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3、督促开展各类安全活动,指导有关部门进行宣传,拟定计划、措施、落实,牵头组织迎接上级部门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职责。
4、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促各生产部门每日车辆例保修理及每月车辆安全部件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5、杜绝重大责任死亡、翻车、烧车行车责任事故。
6、参与重大事故现场抢救处理工作,做到指挥有方、措施得力,将事故损失控制在最低范围内。
7、发生重大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实行责任例查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按事故性质和事故损失大小分别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经予行政处分。
二、安机科长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1、掌握全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对车辆安全部件的检查和驾驶员遵章守纪检查,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对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行使裁决权。
2、负责驾驶员的年审和安全行车知识考核,召开安全例会和负责安全活动的落实。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3、负责审核车辆事故费用,对各部门安全生产进行业务指导,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较大事故应赶赴现场参与处理,建立建全安全生产各种台帐。
4、负责全公司车辆年审工作及新车牌证的办理工作。
5、负责编制全公司车辆二维检测台帐,并督促实施。
6、负责全公司车辆的统一保险工作,并编制保险台帐,及时做好投保,续保及理赔服务等工作。
7、杜绝重大责任死亡、翻车、烧车行车责任事故。
8、发生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安机科长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处理好相关工作。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对安机科长给予50-4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生产经营科长,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经营方针,认真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掌握驾驶员的思想、技术状况,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2、抓好行车安全和消防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车辆安全部件及场区安全生产工作,积极配合安机科处理好交通行车事故和客伤事故。
3、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生产经营科长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给予生产经营科长50-4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四、公司安全员对公司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1、认真贯彻上级的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掌握驾驶人员的思想、技术状况,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2、负责公司生产工作中事故的处理,并将结果及时报告公司领导,积极协助公司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认真收集事故中的重要资料。
3、定期对公司安全质量进行考核,监督驾驶员遵章守纪,及时纠正违章,并做好各类安全考核、管理台帐。
4、认真填写安全活动纪录与各类事故记录和分析,准确上报驾驶员个人等各项安全台帐。
5、定期对车辆的安全部件检查并保管好安全资料台帐。
6、按时组织和参加安全例会,组织好部门各项安全知识竞赛活动。
7、严格控制事故费开支,做到帐目清楚,力争将事故费用降低到最低限度。
8、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或客伤事故时,安全员均要赶赴现场配合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扣安全员50-4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 行政处分,并将事故发生率列为实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五、安全检(稽)查队长及检(稽)查员对公司安全生产负安全检查管理直接责任。
1、认真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检查管理职能,积极做好安全预控监控工作,掌握信息,为公司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第一手资料。
2、对重点人员、重点车辆、重点路段,不定期地组织人员上路、上线、上车检查,并进行重点教育、重点跟踪,现场办公、及时纠正违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认真制订上路、上线、上站点安全检查工作计划,并按计划认真实施,健全公司车辆巡回检查制度,做到“不漏查”、“不缺查”,注重实效,不走过场;积极实施公司“事故隐患,危险点监控法”,按时参加安全例会,协助好安机科开展各项活动等。
4、开展安全生产“拉网式”、“地毯式”大检查,严查安全隐患,并对查出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整改后必须复查。检查中应认真填写记录,对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开具整改通知书,并按整改内容监督其整改到位。
5、建好检查台帐和资料的归档工作,逐步建立一车一档安全检查台帐,认真落实“三关一监督”工作职责。
2、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人事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
3、负责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配备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技术人员和安全工程师。
4、负责遵章守纪劳动纪律教育,强化门卫制度,严禁香烟、火种、危险品带入厂内,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总体方案;
2.组织制定并审核批准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管理制度文件;
3.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并负责最高等级风险管控,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实施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排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评估,持续改进风险管控措施,有效管控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将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督促落实;
6.保障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所需资金和人力资源。
二、分管负责人职责
7.企业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8.负责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相关制度;
9.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动态管理,监督指导各分厂、车间、单位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10.组织或者督促有关部门实施风险管控排查,对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履行具体管控职责;
11.组织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全员责任制考核,具体组织实施安全风险管控评估工作;
12.组织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年度教育和培训计划;
13.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信息化系统建设等相关职责。
三、安全科职责
14.参与制定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相关制度;
15.参与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相关决策,提出改进建议,督促本单位其他机构、人员履行相关职责;
16.具体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全员责任制考核;
17.参与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教育培训;
18.督促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19.应当履行的涉及安全分级管控的其他相关职责。
四、车间主任职责
20.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相关制度;
21.负责分厂、车间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22.监督从业人员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并进行考核;
23.组织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教育和培训;
24.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五、班组长职责及从业人员职责
25.执行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相关制度,对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26.参与本岗位风险点排查、危险源辨识,落实管控措施;
27.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报告;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商事主体之一,属于法律上拟制的“人”,如同自然有生死一样,公司也必须依法设立,合法终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涉及公司、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各种矛盾和利益冲突越来越多,公司的退出机制的作用也逐渐凸显,其中清算的程序将终结公司的生命。通过清算,公司实现应收债权,偿还应付债务,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以实现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但是实践中许多公司的股东往往不愿意履行相对复杂的清算程序,一走了之,人去楼空,使公司处于“ 半死不活”的“休眠状态”。此时利益受损的债权人欲转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追究股东怠于清算的责任,然而因为争议分歧较多、指导案例匮乏以及地域差异较大等各种原因,笔者在实践工作中遇到了不少的困境和难题,首当其冲的就是“立案难”。
一、案由不明确
2005年《公司法》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公司的清算制度,对清算程序、清算责任等方面的规定还是留有空白或者不够详尽。为了逃避债务、节省费用,许多公司特别是有限责任的股东往往选择回避清算或者不闻不问。即使是到了执行阶段,未清算的被公司执行起来十分棘手,虽然有些法院将被公司股东变更或增加为被执行人,但是大多数案件是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而裁定中止执行。可见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造成的法律和社会负面影响不小。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公司解散和清算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其中的亮点之一就是对于清算义务人的责任进行了更为细致化的规定,使其具备了更大的操作性。第一款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之行为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之行为需要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此司法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公司清算制度的理论和立法空白,健全了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
在最高人员法院关于民事案由的规定中,涉及股东责任的案由仅有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即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期间内,因侵占公司财产或者因故意、重大过失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而产生的纠纷。笔者认为,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的案由立足点主要在清算组成员积极作为造成的损害结果,而当清算义务人不及时履行清算义务时,即消极不作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债权人可以选择两种途径:一是债权人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此时的案由应为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较为适宜;二是在符合条件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按照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直接判定股东承担责任。此时的案由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确定为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二、主体不适格
律师在立案过程中遇到的另一个难题是,法官普遍认为虽然公司出现了解散事由,如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但是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应以公司为被告,而非股东本人。此种观点的法理基础是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
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是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本质特征与核心内容。可谓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一方面,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人格,公司财产、股东财产、公司成员财产之间相互分离。另一方面,公司股东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此种制度安排有限的防范和减少了股东的出资风险,从而刺激了投资者的积极性,推动了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但是,现实中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原则的情况并不鲜见,典型的例子就是公司解散后股东为了逃避债务或者追求利益最大化,不积极履行清算义务,使得债权人的债券被架空,市场的运营成本增加,最终与公平诚信的交易原则和稳定安全的市场秩序背道而驰。所以,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一旦超出合理的界限就要受到法律的限制适用,也就是被两大法系均承认和接受的“揭开公司面纱”或“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即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法理精神。所谓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达到一定条件时,由法院在个案的审理中依法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直索公司股东责任。解释二第十八条则是对“揭开公司面纱”或“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具体适用。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这种原则并不是对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的否认,而是一种纠偏和修正。在实践中,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一般都伴随着搬离原办公地点、突然中止履行重大合同、转移公司资产等行为,导致公司清算和退出程序由于股东的行为而无法启动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启动,债权人的权益不能得以实现。此时公司已经成为仅有法律意义上的外壳却无实质内容和偿债能力的“罪恶面纱”,完全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法理精神,确定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需要补充说明一点的是,在此类案件的起诉过程中,大部分债权人会将公司所有股东作为共同被告,也有部分债权人只将占出资比例份额较大的大股东作为被告或在起诉后撤回对某一个股东的起诉。笔者认为,在怠于清算情况下,清算义务人对外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所以债权人没有起诉全体清算义务人的,人民法院不必追加其他清算义务人为共同被告。债权人起诉清算义务人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撤回对其中某一清算义务人的起诉时,人民法院也应予准许。
三、证据不充分
我国的立案审查制度是形式和实体审查相结合,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会要求当事人提供较为充分的证据,可是由于此类案件的特殊性,笔者认为不应机械照搬证据规则。
解释二第十八条分两款规定了清算过程中股东应该为之负责的行为,分别是不及时清算和怠于清算。对于股东的此类行为,有些法官要求证明股东具有主观上的过错。笔者认为,《公司法》对成立清算组的时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清算义务是股东的法定义务,明知有义务而不为已经显示了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不作为已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导致了责任的产生。债权人对此并不需要负有举证责任。若股东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即可认定为其“怠于清算”:未在法定期间内启动清算程序,或者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下落不明,或者债权人要求股东履行清算义务但是股东拒绝清算等等。
律师或者债权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另一个举证难题是,如何证明股东的行为造成了“无法清算”的后果。许多法官将其作为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必要条件。此处无法进行清算是指由于公司据以进行清算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正常的清理,造成公司的财产和负债范围无法确定,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以清偿。从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是认定“无法清算”的重要判断依据,债权人有条件证明上述事实固然最好,但是对此不宜要求债权人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不仅因为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一般都掌握在股东手中,债权人无权介入公司的日常管理,而且公司解散后搬离原办公场所、人员下落不明的情况为常态,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此种情况尤为突出。双方的信息资源严重不对称造成了身为“局外人”的债权人举证能力很弱,如果此时还严格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既有违公平原则,也不符合举证责任的分配原理,更挫伤了债权人主张权利的积极性。
笔者认为,此时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和推定原则,公司债权人承担事实初步成立的举证责任,即仅需提供证据证明清算义务人存在不当清算行为以及其因此遭受损失的后果。由股东对其资产完好情况、账册文件的现状负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应遵循在法律框架内合理变通,对于债权人和法院来说,无处找寻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同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据此认定为“无法清算”并无不可。
四、程序不正当
2.银行解汇时的审查责任范围
基本案情
原告:河北省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汇明公司(简称汇明公司)
被告:工商银行虎门支行(虎门支行)
1993年3月15日,汇明公司与东莞市虎港实业发展贸易公司(下简称虎港公司)签订购销汽车套件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需方汇明公司带汇票给供方虎港公司看后办货,货到解汇。依合同约定汇明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市桥西办事处(下简称桥西办)申请办理银行汇票,桥西办于同年3月20日签发02300926号和02300920号银行汇票,汇款金额分别为200万元和12O万元,收款人均为汇明公司业务员邢森林,兑付行均为虎门支行,两张汇票由邢森林持往东莞市于同年3月25日依合同约定交给虎港公司经理陈培雄(真名谭庆涛)让其验款。邢森林既未支款也未背书转让该汇票。同年3月29日虎港公司持此汇票到虎门支行支取该款项,虎港公司交给虎门支行的两张银行汇票背面“收款人盖章”处未有盖章却填写了一个地址,“发证机关”处填写的是“邢森林”的名字,应由背书人填写的“被背书人”栏未填写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栏没有汇票收款人签章,却多了一个虎港公司公章,背书日期空白,应由被背书人签章的“被背书人”栏只盖有陈培雄和黄兰芳手章。上诉人未认真审查该两张汇票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背书是否成立,即让虎港公司作为被背书人将票款300万元支取并转入该公司在东莞市虎门城市信用社开立的帐户。银行汇票背面填写的邢森林身份证号为130103521004187,邢森林身份证号实为130103511206153.经鉴定,两张汇票背面“邢森林”三字并非邢森林笔迹。
法院审判要旨
石家庄中级法院认为:桥西办按规定是给汇明公司办理汇票手续,与汇票被错付无关。虎门支行作为兑付行不认真审查取款人的身份证件或当地有关单位出具的足以证实其身份的证明,在收款人邢森林未作背书转让的情况下,仅凭伪造的邢森林签名将款转给他人,致使原告汇明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虎门支行赔偿汇明公司货款300万元及该款的银行利息;驳回汇明公司要求工行石市桥西办退款的诉讼请求。
虎门支行上诉称:上诉人兑付的河北02300926、02300920两张汇票上已有与收款人邢森林相同的签名,其身份证号亦与本人相符,已构成背书,兑付行的职责限于审查汇票的真实性及汇票上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名称是否为该收款人,与进帐单的户名是否相符。银行对汇票背书的真实性无审查义务。上诉人依法转款并无过失;被上诉人将银行汇票及解讫通知交给第三者是其过失,其损失应由其自负。
河北省高级法院认为:上诉人作为兑付行在接到虎港公司交来的两张汇票和解讫通知办理结算时,应按照《银行结算办法》和《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册》的规定,认真审查两张汇票填写是否符合要求,背书形式是否完备、要素是否齐全。而上诉人未认真审查,在汇票收款人未背书转让该两张汇票的情况下,误认为已构成背书,让虎港公司作为被背书人将票款支取造成错付,给被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上诉人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被上诉人将两张汇票连同解讫通知交给虎港公司验款的行为与票款被错付没有因果关系。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待原判。
评 析
通过解读案情,不难看出,本案的焦点集中在虎港公司是不是合法持票人这一问题上。要想确定虎港公司的身份,必须解决案件中所涉银行汇票是否进行了有效转让的问题。本案发生时,《票据法》尚未颁行,但是《票据法》的基本原理和规则在当时的票据实务和有关法规中早已有所体现,故为了论述便利,笔者在评析中将《票据法》纳入视野。以下是笔者的见解。
一、背书是汇票法定的转让方式
票据贵在流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票据的各种职能是通过其流通来体现的,而票据流通的前提即是转让票据。根据票据上是否载有“收款人名称”,将票据分为无记名式票据和记名式票据,相应地,票据的转让方式也不同。无记名票据的转让一般采用单纯交付的方式,即持票人将票据交与他人占有即可产生转让票据权利的法律后果,无需在票据上作任何记载。这种转让方式很方便,但不安全,故实务中很少采用。记名式票据的转让则一般采用背书的方式,即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那么,我国法律对汇票的转让方式是如何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五)收款人名称……”可见,汇票必须是记名式票据。第27条第1款、第3款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所以,在我国,背书是汇票唯一合法的转让方式。
在本案中,由工行石市桥西办签发的、以汇明公司业务员邢森林为收款人的、以虎门支行为兑付行的两张银行汇票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是有效票据,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完全可以在市场上流通。问题是,这两张银行汇票是否进行了有效转让?
二、本案银行汇票未经有效转让
既然背书是我国汇票唯一合法的转让方式,那么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确定两张银行汇票是否构成了有效的转让背书。
1.转让背书的含义与种类
持票人仅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票据票背面或者其粘单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为转让背书。
作为票据行为的一种,背书行为人也得在汇票上作一定的记载。因为票据是文义证券,即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能通过票据的文义记载加以确定。而且票据行为的内容及效力范围,都是由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构成并加以决定,即使票据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相吻合,甚至出现错误,也不允许票据关系人以票据以外的的证明方法来变更或补充其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票据的权利义务一方面只能通过书面形式得以确立,绝对地排除任何口头表述对票据所做出的补充性说明;另一方面,票据的权利义务必须在特定的载体即票据上进行,票据以外的任何书面表示,都不可能成为票据文义的任何一个组成部分。
以记载的方式为标准,转让背书可分为完全背书和空白背书。完全背书又叫记名背书或正式背书,是转让背书中最正规的一种,是指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单并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因此,完全背书应记载的事项有:(1)背书人签名或盖章;(2)被背书人姓名或名称。空白背书又称为不记名背书、略式背书或不完全背书,是指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也就是说,空白背书的必须记载事项只有一个,即背书人签名或盖章。
2.我国法律只承认完全背书的效力
两种背书都是转让票据权利的方式而且都经过背书人签盖,但二者除了在记载内容上有所不同外,在票据的再转让上也有所体现。经完全背书取得汇票的持票人若要再转让票据,必须仍以背书的方式进行,不能以交付的方式进行。而经空白背书取得汇票的持票人可以仅依交付而再转让,也就是说,空白背书的持票人可以不在汇票上作任何记载,而将汇票交付与他人便可达到转让票据权利的目的;由于持票人转让时没有签名,所以他不负担保付款的责任。由此可见,空白背书的汇票与无记名汇票有相同之处,使用起来方便但不安全。
正鉴于此,我国《票据法》不承认空白背书的效力。《票据法》第29条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前背书。”第30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可见,背书人签章与被背书人名称同为票据背书的绝对记载事项,缺少其中一项都会导致背书无效(背书日期为相对记载事项,不影响背书的效力)。
3.本案中的银行汇票不构成有效背书
两张银行汇票背面都记载了一定的内容,但这些内容是否满足了完全背书的条件呢?从案件事实中不难看出,这些记载内容并不符合完全背书的条件。“背书”栏虽然有收款人邢森林的名字,但是“被背书人”栏未填写被背书人的名称,所以,这是典型的空白背书,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既然背书无效,那么两张银行汇票的收款人仍然是邢森林,只有邢森林才有取得票据金额的权利。但是,300万元的票款被虎港公司转帐取得,致使汇明公司遭受了重大损失,谁来承担责任?
三、责任的承担
作为付款人的虎门支行,在持票人提出付款时,应当履行一定的审查义务。首先,要审查汇票的要素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以决定汇票本身的效力;其次,看一看汇票的背书是否连续,背书的内容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被背书人是否签章;此外,付款人还负有注意的义务,即主观上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总之,付款人只负有形式审查的义务,至于背书的真伪以及持票人是否为真正的权利人等实质上的要件,没有认定的责任。
没有被背书人名称的空白背书,是很明显的形式要件的缺乏。《票据法》第57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虎门支行作为付款人,没有认真履行审查义务,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致使汇票错付,依法应向汇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桥西办是两张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与汇明公司之间存在票据的资金关系。桥西办在取得资金后签发汇票并办理有关手续的行为没有违反规定,与汇票被错付无关,不应承担责任。所以,汇明公司要求桥西办退款没有法律依据。
四、两点启示
1.持票人(收款人)随便将汇票与解讫通知同时交给他人,是很不安全的行为。
我们知道,汇票是流通性很强的票据,稍一疏忽,就很容易给他人提供伪造的机会,从而给自己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前面已提及,票据的权利义务都以票据上记载的内容为准,而不管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如何,这与民事原则大相径庭。假如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起诉其他票据当事人,往往无法胜诉,这是由票据的文义性所决定的。
2000年10月,原告刘京胜在上网访问被告搜狐公司的搜狐网站时,发现通过点击该网站“文学”栏目下的“小说”,即进入搜索引擎页面。根据页面提示顺序点击“外国小说@(5064)”、“经典作品(86)”、“唐吉诃德——[西班牙]塞万提斯”、“译本序言”后,可在页面上看到其翻译作品《唐吉诃德》。于是,原告刘京胜申请北京市公证处对以上上网的操作过程、路径和终端监视器上显示的页面内容进行公证,后据此于24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月6日,被告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按照原告上网的过程、路径进行公证。15日,被告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对上WWW~cj888.com、chenqinmyrice.tom、yifan.com网站访问《唐吉诃德》中文版的过程和路径进行公证。被告两次公证的目的在于证明:1.该作品不是其搜狐网站上载,亦不在搜狐网站的网页上,而是通过搜狐网站的搜索引擎进入他人的网页后才看到该作品;2.直接访问yifan.com,WWW.cj888.com、chenqinmyrice.com网站,即可看见载有原告翻译作品的网页;3.由于搜狐网站与上述三个网站有链接关系,所以能通过搜狐网站访问这三个网站载有原告翻译作品的网页。
11月23日,本案开庭审理时,原告当庭明确要求被告断开与上载其翻译作品的网站的链接。被告以法律未规定链接是侵权为由拒绝。30日,被告才断开链接。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对《唐吉诃德》享有翻译作品著作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是对著作权的侵害。当得知侵权行为发生或可能发生时,任何与该侵权行为或结果有一定关系的人,都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侵权结果扩大。
被告向公众提供搜索引擎服通过搜索引擎与侵权网站发生了临时链接,其虽然难以控制搜索引擎的特定搜索结果及其附带的临时链接,但完全有能力控制对特定网站或网页的链接。原告提起侵权诉讼时,虽因了解两种技术的不同而将搜狐公司链接行为指控为上载,但毕竟将自己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其权利被侵害以及希望尽快制止侵权的意思表示清楚。被告收到起诉书后,没有及时断开链接,使侵权结果得以扩大,起到了帮助侵权人实施侵权的作用。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被告应当对自己的这种行为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综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搜狐公司书面向原告刘京胜
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刘京胜300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通过当事人一方网站的搜索引擎与其他网站发生链接,该网站对其他网站发生的侵权行为,是否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各国著作权法均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拥有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专有权。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的,均构成侵权。在链接过程中,不论网站经营者是自己直接提供信息服务,还是提供链接服务,帮助上网者通过链接获取作品信息,都能使作品的传播得以实现。如果链接便利了侵权作品的传播,也会因此而构成侵权。
在实践中,多主张出版者所负的是严格责任,只要客观上实施了出版侵权出版物的行为,均可推定其必须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对于网站经营者不能一律适用严格责任。因为如前所述,网站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包括直接提供信息和提供链接
服务。两类信息服务方式不同,所产生的侵权归责原则也就有所差异。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的发展观统领消防火安全工作,强化“隐患不除、事故难消”的消防安全意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关于消防工作的重要指示,结合春季火灾特点,突出“三个重点”,加大消防安全检查力度,狠抓火灾隐患的跟踪治理。坚决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整治火灾隐患,努力做好火灾预防工作,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为促进公司经济发展和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
我处成立春季防火领导小组:
组长:赵连学
副组长:包奎孙兴海
成员:韩峰梁丽孙岩崔彦宾安新建
三、时间安排
按照公司2006年春季防火活动时间安排进行落实。
(一)宣传部署阶段(3月28日至3月31日)
(二)自查整改阶段(4月1日至4月24日)
(三)集中治理阶段(4月25日至5月25日)
(四)检查验收阶段(5月26日至5月31日)
认真对春防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及时进行总结,做好迎接公司相关部门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四、主要内容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大风天或高火险等级天气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人、重点岗位、重点部位的安全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用电、火源管理情况;消防应急预案启动工作。
(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运行情况。安全责任领导、安全员、真正负起责任,经常防火检查巡查;检查灭火器材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重点部位负责人对岗位消防安全状况掌握情况。
(四)消防安全内业的完善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领导重视,组织到位。时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体员工积极配合,精心组织,做到公司的要求“四个亲自”积极将春防各项工作落实到底,及时解决隐患和问题。
(二)责任落实到位。坚决落实第一责任人,认真贯彻《消防法》,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和公司的会议精神,明确各自职责。
(三)隐患整改到位。全体员工要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到火灾隐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密细致地开展好排查工作。做到“不留死角,整治不留余地”,坚决消除各类消防隐患。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的发展观统领消防火安全工作,强化“隐患不除、事故难消”的消防安全意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关于消防工作的重要指示,结合春季火灾特点,突出“三个重点”,加大消防安全检查力度,狠抓火灾隐患的跟踪治理。坚决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整治火灾隐患,努力做好火灾预防工作,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为促进公司经济发展和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
我处成立春季防火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变电站防火墙施工方案安新建
三、时间安排
按照公司**年春季防火活动时间安排进行落实。
(一)宣传部署阶段(3月28日至3月31日)
(二)自查整改阶段(4月1日至4月24日)
(三)集中治理阶段(4月25日至5月25日)
(四)检查验收阶段(5月26日至5月31日)
认真对春防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及时进行总结,做好迎接公司相关部门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四、主要内容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大风天或高火险等级天气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人、重点岗位、重点部位的安全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用电、火源管理情况;消防应急预案启动工作。
(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运行情况。安全责任领导、安全员、真正负起责任,经常防火检查巡查;检查灭火器材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重点部位负责人对岗位消防安全状况掌握情况。
(四)消防安全内业的完善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领导重视,组织到位。时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体员工积极配合,精心组织,做到公司的要求“四个亲自”积极将春防各项工作落实到底,及时解决隐患和问题。
(二)责任落实到位。坚决落实第一责任人,认真贯彻《消防法》,及《**油田建设集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和公司的会议精神,明确各自职责。
(三)隐患整改到位。全体员工要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到火灾隐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密细致地开展好排查工作。做到“不留死角,整治不留余地”,坚决消除各类消防隐患。
一、部门安全责任人资格
本公司各部门的经理为本部门安全负责人。
二、安全责任人职责
1、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安、消防、文化等部门的安全防范管理要求,主管本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
2、制定本部门安全防范目标、措施,细化责任制,要求落实到班组、个人。
3、督促检查本部门所属各班组的安全防范目标的贯彻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隐患负责落实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奖惩建议。
4、安全工作与生产经营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5、负责制定和落实本部门所属各班组员工的安全防范教育管理和培训计划。
6、按时参加安全部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专项活动,经常向公司职能部门如实反映本部门的安全情况。
三、安全防范目标
1、本部门安全秩序稳定良好,客人和员工普遍感到有安全感。
(1)不发生够立案的刑事案件和一般治安案件及火灾事故,办公室、更衣箱内不存放贵重物品或大量现金、有价证券。
(2)无因防范或管理不当而引起的重大刑事案件、影响较大的治安案件和重大火灾事故。
(3)员工主动协助安全部和公安机关查处小偷小摸、赌博等其他扰乱企业内部秩序的各类事故、案件,坚决取缔和打击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经营场所秩序良好。
(4)保持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不堆杂物。
(5)保持消防器材设备清洁,完好无损,有专人负责。
2、结合本部特点,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制度。
(1)认真贯彻本公司强化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各岗各职安全防范责任制到位。
(2)部门与班组、个人安全防范责任签约,签约率分别达到100%。
(3)定期对所属班组进行安全防范工作检查、督促。
(4)在经营活动中,与承包、租赁场所(单位)均有安全防范责任制签约,签约率达到100%。
3、经常对员工进行法制和职业道德及安全教育。
(1)严密掌握本部门员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排除和处置不安全(不安定)因素。
(2)员工中不发生治安拘留以上的违法犯罪情况。
四、考核
1、本责任书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或安保部会同有关部门抽查考核。
2、由于安全责任人故意或过失行为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案件的,除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制裁外,还应依法追究责任。
3、安全部对本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负责汇总向公司副总经理室报告,部门安全责任人应每半年对责任书的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公司安全部。
4、本责任书经公司和部门安全责任人签章后生效,责任书一式二份,签约部门和安保部各持一份。本责任书签约期满如无履行新的安全签约,本责任书自动延续。
5、本责任书由安全部负责解释,若有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机关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或上级机关规定为准。
五、奖惩
1、公司设立安全防范奖,对完成安全防范目标成绩显着的,由公司视情况给予部门安全责任人适当的奖励。
2、由于不认真履行安全防范责任,未完成安全防范目标,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案件的,除应依法追究责任外,还应给予安全责任人必要的经济制裁和行政处罚。
xxx市xxx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安全责任人(签章)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