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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Individu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中国,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对人们生活影响较大的税种,近几年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其中最为明显的是上调免征额,从2011年9月1日起,免征额上调至3500元。美国作为世界上的发达国家,该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发展得也比较完善,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因此本文对中美个人所得税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比较,以期从中得到一些启示,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发展提出建议。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简介
(一)纳税对象
在我国,纳税对象分为两种,一种是居民纳税人,一种是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是指在我国有固定住所或者没有固定住所但居住满一年以上的纳税人,对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我国无固定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是无住所而且在我国居住未满一年的纳税人,仅对其在中国境内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税率
我国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机制。在经过一系列的调整后,2011年9月1日起我国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实行的是7级超额累进税率,根据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同,分别适用于3%,10%,20%,25%,30%,35%,45%的不同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三)计算方法
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依据下面的公式进行计算:(详见表1)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 = 总工资 - 三险一金 - 免征额
表1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二、美国个人所得税制简介
美国采用的是综合所得税制,即将纳税人全年的各种来源的收入进行加总,扣除免征项目后,再按照总额相适应的累进税率进行计算。
(一)纳税对象
美国将纳税人也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种,居民纳税人就其在全球所得进行纳税,而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在美国境内的所得进行纳税。
(二)税率
由于美国纳税人是以家庭为单位,并根据家中是否抚养小孩等一系列情况进行减免,因此这里我们以家庭没有小孩为例。
表二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
各州所得税率根据具体情况还有略有差异。例如,根据资料显示,2010年夏威夷是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的州,税率最高为11%,同期的纽约州最高税率为8.97% 。
(三)计算方法
①全部所得- 免税项目= 毛所得;
②毛所得- 调整项目= 调整后的毛所得;
③调整后的毛所得-分项扣除额(或标准扣除额)-个人宽免额= 应纳税所得额;
④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初算税负;
⑤初算税负-税收抵免款项= 应缴税款
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有两个非常明显的特点。第一是在征税的时候会考虑家中成员的具体状况,比如家中如果赡养老人或者是抚养儿童的话,会有一定情况的减免,因此,同样收入的两个家庭,有老人需要赡养或是有儿童的话所缴纳的税收会有很大差距。第二个特点是,美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高收入者。根据统计数据显示,在美国,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他们所缴纳的税款每年占美国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是美国税收最重要来源。这说明,美国政府每年的巨大的财政来源主要是来自于占总人口少数部分的富人,不是占总人口大部分的工薪阶层。
参考文献:
摘 要: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高校教师的收入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并成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对象,如何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合法的筹划,尽可能地为广大教师减轻税负,是高校需要面对的问题。本文主要针对高校教师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三个方面进行纳税筹划分析。
关键词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2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28-0090-03
一、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现行税法,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通过合理的非违法的筹划安排,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的活动。可以看出纳税筹划是纳税人遵循“法无明文不为过,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在有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通过策划,选择税负最轻的方案,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的目的,所以纳税筹划是合理合法的,它是纳税人自身权利的一种体现。
个人所得税是指在中国境内居住或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而应缴纳的税。高校个人所得税是指在学校任职或受雇于学校的个人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加班、奖金、其他补助等所有收入扣除相应费用后应缴纳的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对教育投入的加大,高校教师个人收入也增长较快,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明确提出将高校教师界定为高收入行业,并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因此,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也迅速增长。以河北省某高校为例,1994年该校缴纳个人所得税3.12万元,2012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了3701万元,20年间个人所得税增长了1186倍。
那么,高校教师真的成为高收入人群了吗?目前我国高校教师的收入一般来说包括三个方面:国家统发工资、校内工资和个人创收。具体表现为基本工资、奖金、课时费、各种津贴、劳务收入、稿酬等多项内容,教师收入内容的多样性使得高校教师收入存在很大差别。在高校,确实存在着一部分高收入人群,但他们一般职称都在副教授以上,对于刚参加工作的助教来说全年收入不过两三万元左右。曾经有人对高校教师收入做了统计和测算:在高校中真正的高收入者占高校教师比例不到5%,大部分普通教师生活并不富裕。此外,教师的课时费是根据课程和教学需要来安排的,各月或各学期之间的收入高低不均衡。课时少的月份收入达不到起征点,课时多的月份收入又远远高于起征点,但在扣除所得税后得到较少的实际工资,而真正增加的是个人所得税税负,教师们普遍抱怨辛苦挣来的钱都缴税了。据教育部统计信息显示,从1984年至2006年20年间高校教师的年平均工资增长了18倍,其增长速度远远低于个人所得税增长的速度。由此可见,简单地把高校教师列入高收入行业作为征税管理的重点人群,不区分高校教师收入的具体情况,合理进行纳税筹划,无疑增加了教师的税收负担。所以,对高校教师的收入进行纳税筹划是很有必要的。
二、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实证分析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项目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工资、薪金所得,即来源于任职院校的基本工资、课时费、校内津贴、教龄津贴、班主任补贴、生活补贴、奖金、加班费,另外还有科研经费等等;二是劳务报酬所得,如校外讲课、办培训班、家教、设计、技术服务等等;三是稿酬所得,即出版、发表作品的收入。
下面通过案例分别不同的涉税项目谈谈高校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思路。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
1、合理设计课酬发放方案,均衡每月工资、薪金
现在各高校教师薪酬主要是根据教师的职称高低、授课工作量、指导论文的数量、以及完成的科研工作量等因素确定教师的实际工资水平。基本上采用以下两种与教师工作量、业绩挂钩的薪酬体系:基本收入加课酬制和业绩津贴制。基本收入加课酬制是将教师的工资分成基本收入(包括基本工资、津贴、福利和补助等)和课酬两部分,每个月按照教师实际上课数量(以及指导论文的数量等)确定当月课酬数量,并与基本收入一起发放。由于受假期、课时不均等因素影响,教师每个月的收入都不一样,都会出现一定的波动。业绩津贴制是首先确定教师一年基本的工作量,教师在完成基本工作量后就可以获得基本工资和业绩津贴,在年末或者学期末支付超课时部分的酬金以及指导论文的费用等,如果未能完成标准工作量,则相应扣减其津贴。
例如1:某高校一教师月基本工资扣除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后实发工资4000元,学校规定,每学年需完成240课时的标准课时工作量,未完成标准课时的按照每课时50元的标准扣发课酬,超课时部分按每课时50元支付课酬。除课酬外年底双薪与奖金数额合计为6000元,在12月份一次性发放。在表1中列示了两种不同薪酬体系下该教师完成标准课时及超课时每月的收入和应纳个人所得税情况。
从表1中可以得出,在基本收入加课酬制下,在一个学年内由于寒暑假,大部分课程集中安排在3月~6月以及9月~12月,再加上指导学生论文、毕业答辩集中在六月份,使得课程时间的安排不均衡,收入时高时低,收入高的月份缴税多,收入低的月份又不能完全享受税收抵扣带来的优惠。采用业绩津贴制,各月的收入比较平均,税负也均衡。在全年总收入相同的情况下,不论是完成标准课时工作量还是超课时完成工作量,业绩津贴制的税负都比基本收入加课酬制的税负要低一些。
因此,课酬发放方案不同,所交税额也不同,建议高校可采用业绩津贴制,不仅从总体上降低高校教师的税收负担,而且易于操作。
2、合理设计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数额,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
按《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法[2005]9 号)文件精神,年终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计税,其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按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的商数确定,但是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全年有12个月,却只允许扣除一个月的速算扣除数,未同步乘以12,从而形成在两个应纳税所得额级距临界点附近,应税收入增加1元,税后收入反而大幅减少的不合理现象,这就是所谓的年终奖金税收政策的“无效空间”或“不合理空间”这是由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是采用全额累进税率的,因此当计税所得额突破某一区间,升级至税率的上一级次时,存在着一个增发减收区间,即年终一次性奖金增长慢于税负增长的区间。
例2:某高校教师全年一次性奖金为18000元,则18000?12=1500元 (适用税率为3%,扣除数为0)
应纳税额=18000×3%=540元
税后收入=18000-540=17460元
而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为18010元,则18010÷12=1500.8元(适用税率为10%,扣除数为105)
应纳税额=18010×10%-105=1696元,
税后收入=18010-1696=16314元
也就是说:税前奖金仅增加10元,但应纳税额却增加了1156元,税后收入减少了1146元,收入的增长远低于税负的增长。因此,高校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时需要特别注意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增发减收的区间,注意计算超额超率临界点,避免适用高一级税率,出现实际税后收入慢于税负增长的情况,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二)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筹划
高校教师的劳务报酬所得,主要有在外兼职所得,如开展补课、各种特色培训以及依靠自己的专业技术为各类企业提供的服务等等。
我国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的扣除额为:每次收入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收入20%的费用,税率为20%,对应税所得超过20000的部分加征五成,对应税所得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见表2)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所得税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于劳务报酬所得可采用以下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1、分次收取,降低税负
由于劳务报酬以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如果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集中发放便意味着税负的增加,而采取分多次发放,就能多次扣除费用,税负便会相应地减轻。
例3:高校教师李某利用业余时间为一家建筑工程公司设计工程图纸,获取报酬30000元。
如果该教师一次性收取30000元,则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30000×(1-20%)×30%-2000 =5200(元)
如果该教师分10个月收取,每月收取3000元,那么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3000-800)×20%×10=4400元
5200–4400=800(元),即可节税800元
2、报销费用,降低报酬
税法规定:个人提供劳务报酬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但却没有明文规定一定要获得收入的个人缴纳,因而在劳务报酬合同中,可以规定由支付报酬者缴纳、也可以由获得报酬者个人缴纳。为他人提供劳务的个人,可以考虑由对方提供一定的福利和某些不可避免的开支,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改由对方承担,同时适当降低自己原有的报酬。筹划的结果是名义上降低报酬额,实际上会增加净收入。
教师在取得劳务报酬时,可以通过增加费用开支尽量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即由被服务方向提供劳务方提供诸如伙食、交通、住宿等服务,该服务费用从劳务报酬总额扣除,从而降低劳务报酬总额,以降低税负。
例4:某大学王教授应邀赴某公司给员工培训授课,双方签订合同:授课半月,劳务费共40000元,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共10000元,由王教授自理。
则王教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40000×(1-20%)×30%-2000=7600元
最后王教授实际收入为:40000-7600-10000=22400元
如果在签订合同时,王教授与对方商议,让对方报销交通费开销,由对方提供住宿、伙食等必要的服务,相应降低自己的劳务报酬所得,公司只支付王教授劳务费30000元,与其报酬有关的个税由公司代付。
则王教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30000×(1-20%)×30%-2000 =5200(元)
王教授实际收入为:30000-5200=24800(元),净收入比之前增加了2400元
在此项筹划中,只要公司提供的必要服务支出和付给王教授的所得之和不超过最初的40000元,对公司也是有利的。
3、多项报酬,分项计算
如果一人在同一个月内取得几项不同的劳务报酬,那么分项计算,分别减除费用比几项合并纳税更节税。
例5:李教授利用空闲时间在1个月内给几家公司提供了不同的劳务,获得工程图设计费收入2万元、翻译收入1.5万元、技术服务收入3万元,合计收入6.5万元。
方法一:合并计算纳税
合并加总应税所得额= (20000+15000+30000)×(1-20%)×20% =52000(元)
应纳税总额=52000×40% -7000=13800(元)
方法二:分项计算纳税:
设计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0000(1-20%)×20% =3200(元)
翻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5000×(1-20%)×20% =2400(元)
技术服务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0000×(1-20%)×30% -2000=5200(元)
总共应交个人所得税=3200+2400+5200= 10800(元)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如果分项计算可以少交个人所得税3000元。
(三)稿酬所得纳税筹划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收入。扣除额为:每次收入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收入20%的费用。此项收入的税率为20%比例税率,再加上减征30%的优惠。与劳务报酬所得一样,稿酬所得也是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稿酬所得可以通过系列丛书的形式将著作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分别纳税,或将相关费用进行扣除,减少计税总额以降低税负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再付稿酬,均应合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不同的作品却是分开计税,这就给纳税人的筹划创造了条件。如果一本书可以分成几个部分,以系列丛书的形式出现,则该作品将被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单独计算纳税,可以节省纳税人税款。但是,采用这种方法进行纳税筹划时需要使每部作品的稿酬收入不超过4000元。其次,该著作可以被分解成一套系列丛书,而且对发行量不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如果著作以系列丛书的形式发行,导致著作的销量或者学术价值大受影响,则不宜采用这种方式来节税。
由于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稿酬所得只能在一定限额内扣除费用。而应纳税款的计算是用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而得,税率是固定不变的,应纳税所得额越大,应纳税额就越大。因此,如果能在现有扣除标准下,再多扣除一定的费用,或能够将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就可以达到减少应纳税额的目的。其做法与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筹划方法相似,通过由出版社或者其他签订合同单位支付调研、差旅等相关费用,作者适当降低稿酬来实现减少计税总额降低税负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苏春林.纳税筹划实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
[3] 汪鸿艳.个人所得税纳税现状与改进[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6.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依然较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统计资料显示:198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人仅为16万元,到了200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人就增加到661)亿元。仅仅20年左右的时间就增加了41.25倍。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收人在整个税收收人中所占的比重仍然较低。
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收人已平均占到其总税收收人的30一40 %,有的甚至已达到50%。早在1993年,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收人就占到其当年总税收收人的39.7%、德国为31 .2% 意大利为34.9%。到了2000年660亿的个人所得税收人,也仅占到我国总税收收人的5.25%,而同期德国的这一比率已高达43 %,其差距显而易见。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一种多优惠、窄口径的税制,而且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漏失现象严重,因此,直接影响到个人所得税在总税收收人中的比重问题。
(二)在分类征收模式方面存在的问题
1.应税项目不清,缺乏公平性。我国现行的分类征收制,将所得项目根据来源不同细分为11大项,看上去清晰明了,然而由于实际征收管理中存在的情况比较复杂,有些所得之间的界定往往就比较模糊。例如: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而且,对于这两项所得来说,均属于劳动所得,具有相同的性质,应该同等纳税。然而在现行的分类征收模式中却将两项分开,并赋予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这样一来,就造成实质上的税负不公。
2.费用扣除标准不够合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中,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规定为每月800元的定额扣除。这种扣除标准的制定显得过于简单。它没有区分家庭人口结构、婚姻状况、子女教育等各方面因素,只是进行了单纯的定额扣除。如此一来,对于收人相同,家庭负担不同的纳税人也需要缴纳相同的个人所得税,这就会使部分纳税人在纳税观念上产生扭曲,不利于税款的顺利征收。
(三)税收征管模式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个人收人隐性化问题严重。由于现阶段我国是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税收法规尚不完善,因此,部分人钻了空子,取得了大量实物收人、灰色收人,并且这些收人并不在其名下反映,隐蔽性极强。所以,个人收人隐性化已成为我国个人收人分配差距拉大的主要原因,同时也成为税款征管前提上的难点问题,造成个人所得税款的巨大流失,故被称为“中国税收第一难”。
2.纳税申报质量差,代扣代缴制度落实难。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另一种是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采用第一种自行申报纳税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据统计还占不到应纳税总人数的10%。因此,对个人所得税款的缴纳,大多采用代扣代缴的申报方式。但从目前纳税申报情况看,纳税申报质量不高,申报没有明细表,瞒报、不报的情况相当普遍。由于缺乏有效的纳税信息,因此,在税收征管中对纳税人的评审与稽核就无法全面展开,给税务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思路
(一)建立混合征收制
对于税收征收模式的选择应首先考虑税收公平与效率的原则。从世界范围来看,税收征收模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综合征收制;一种是分项征收制;还有一种是混合征收制。综合征收制就是将个人全年各项所得予以汇总,减除法定费用扣除标准后依据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收。采用这种征收制的代表国家为美国。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实行的是分项征收制,对不同来源的个人所得进行分类,以不同的税率进行征收。而混合征收制,它融合了综合征收制与分项征收制的长处,一方面,将特定的个人所得项目制定专门的征收方法,实行分项征收;另一方面,对于经常发生的所得项目要综合计税,体现量能纳税的原则。通过对以上三种税制模式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综合征收制的税负最为公平,但其征管效率最低。同时,这种征收模式的运行需要具备高水平的征收稽核系统。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及税款征收现状出发,采用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使用的混合征收制,是必然的、明智的选择。
(二)合理调整费用扣除标准
在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扣除中,根据不同的征税对象主要有必要生活费用的扣除、生产经营成本的扣除以及其他费用的扣除等。而对于广大居民来讲,最为关心的仍然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
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的修订,看上去十分简单,但实际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首先,在制定费用扣除标准时不仅要考虑到简单的劳动力再生产问题,还要考虑到劳动力扩大再生产问题,即广大工薪族的再培训、再教育支出等。其次,还要考虑到我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居民收人水平与生活支出水平。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广泛存在着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最后,还要考虑到地方财政的脆弱性。由于这几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人增长很快,其在地方税收中所占的地位是越来越重要,为保证地方财政收人的持续增长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模式存在的问题
税率,税制设计的核心要素之一,它是一个国家的直接收入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大小密切相关的事情。在改革个人所得税的进一步讨论,个人所得税税率已成为我过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设计的重点之一。在税率改革的过程中,效率和公平并重的原则是税制改革的目标。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目前采用的是分类,多元个税税率的方法进行征收,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以下方面:
(1)个税劳务所得的税率设计复杂,有碍税收公平
根据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劳动收入按不同的收入段进行区分,进行税率多元化征收,其超额累进税率为3%到45%和5%到35%;其比例税率为20%。而这样的税率设计导致了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的累退效应和税收负担的横向不均。举一个简单例子,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均属于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所得税目,而上述分类所相对应的纳税人受到的税负是不同的。这样的复杂设计会加大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工作量,增加征税成本,同时也会导致税负不均。
(2)个税资本利得的税率差异,有碍税收公平
从90年代至今,居民的收入来源组成越发复杂,人们不仅仅只有工薪劳务收入,利息,股息和红利等资本所得大有增长的趋势,占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源较大比例。然而,利、股、红同样都是资本收益,但被划分成不同的类别,并且它们所适用的税率也不同,这样的税制设计缺陷会产生纳税人避税行为,不利于公平税负。此外,如财产继承和股票转让所得,不包括在征税范围,而它们恰好属于资本所得。这样的现状与我们的税收制度设计的目的——实现公平税负——是相悖的。
(3)多元税率设计会导致避税行为增加,不利于国家税收收入
根据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其中包含十一个应税所得项目,而该十一个项目的税率设计又不同,所以,在给定应税所得的条件下,不同税目的税负大小不一。在复杂的现实情况中,有些个人所得的界定模糊,根据这样的税法界定漏洞,纳税人存在着避税动机,将个人所得在税目之间转移,移花接木。这样的避税行为带来的后果就是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税收缺口的扩大。
(4)累进税率的边际税率高、级次多与税收制度的复杂性
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主要是为了实现量能负担的目的,但我国在税法制度设计的缺点,它的功能不能有效发挥,这特别体现在税率累进档次和累进级之间的差距上,我国的档次较多,而级距较小,设计的过于复杂,这样允许了更大的税收筹划空间,所以不利于该组织的财政收入。高边际税率的负面影响对经济,税收征管级率过高带来了很多麻烦。
二、工资薪金税率设计
(1)费用扣除标准(免征额)
虽然个税税率不设计费用扣除标准,但是我们认为个税的设计必须将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结合起来才能更好的发挥个税的作用。因此,我们在此首先对费用扣除标准进行讨论。我们将2008年的全国收入的统计数据将其进行分组,可以得到表1结果。
计算结果表明,根据城镇居民的平均工资收入确定的中位数(半分点)相应的每月工资收入为160867元,该数据低于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三分之二的位点相应的收入为每月工资不足2200元,而四分之三对应为2600元。根据陈建东、蒲明的理论,考虑中低层收入的人群,按3500元的生计扣除标准是比较合理的。但是,我们相信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是确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继续作出相应的调整,以确保将不会受到影响,中等偏下的生活类标准。具体来说,一方面,考虑到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价格调整的影响,可以直接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另一方面,考虑到居民收入分配的帐户变化,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金额可以是人民的利益比例。
(2)、关于边际税率
为了培育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本文认为应该保留3%的低税率,从而保证“宽税基,低税率”的理念能够实现,而鉴于世界各国在最近十几年来对个税税率的最高边际税负调低的经验,目前我国个税占财政收入的总比例仅为63%左右,在这一比例是很难发挥个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的。因此,根据表1和表2的数据,我们建议最高边际税负参考日本税率降低到37%这一世界中等水平。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
参考文献:
[1] 崔志坤,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国际比较及中国的选择,[J],现代经济探讨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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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马骁、陈建东、蒲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及调节收入差距效果的研究,[J],财贸经济,2011年(3).
一、引言
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既是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又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我国个人所得税政策施行20 多年以来, 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革,个人所得税的发展也与我国不同时期的特殊国情基本吻合。但是,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 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 个人所得税制度也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如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使之更加符合国情、更加体现公平是当前亟须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基本情况
从国际上看,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主要分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以及混合税制三种类型。目前大多数国家基本上都采用综合税制或混合税制。根据我国税制情况,实行的则是分类税制,具体如下:
(一)从纳税人方面: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和非居民两种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通常指的是在我国有固定的或者一定的居住场所,即使没有固定的居住场所,但是他已经在某地居住的期限已经达到了一年以上,像这样的中国合法公民,都应该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通常指的是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或不居住或在我国境内居住的时间达不到一年以上时间的个人,根据他从我国境内取得的所有财产或者收入,应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从征税模式上:现在我国所实行的个人所得税一般都是分类征收制度,这种税收模式一半分为在薪金、工资上的所得;对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和承租经营上方面所得;劳务的报酬方面所得;特许权使用费上的所得;稿酬方面的所得从财产转让、租赁上的所得;偶然所得等等形式共11项;其他形式的所得税还有经国务院的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收入上的所得等。
(三)从税率上:从税率上来说,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一般包括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这两种形式。其中,对于人们通过工资、薪金所得税的征收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一般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等税收形式;稿酬所得,利息、股息、财产租赁或者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四)从费用扣除上: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通常所采用的方式为定额扣和定率扣除,这两种方法对于广大家庭都比较实用,但是对于一些情况比较特殊的家庭难是很难兼顾到的。
(五)从减免税上:国家为了照顾部分特殊人群、鼓励特定纳税人,特地规定了若干项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政策,这些政策主要包括:省部以上单位和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文化和教育方面的奖金;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失业保险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规定城镇居民取得的拆迁补偿款;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国债利息并且是家庭生活的唯一用房取得的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等。
(六)征收方式: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方式。一般情况下,对工资薪金、稿酬、红利、股息、利息等各项所得税,是由支付所得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我国的纳税人纳税的意识比较薄弱
目前来看,我国大量税源流失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个人纳税意识薄弱以及税收机关监管和征收不力,虽然我国个税采用的是自行申报、代缴代扣相结合的方法,但是实际却与之相反,自行申报纳税人数少,不代缴代扣现象严重。很多纳税人不知道自己应该交税数量,税种,交税方式以及如何维护自己的纳税权利尽自己的义务。
(二)税务机关征管技术较落后
目前,全国各地范围内还没有建立起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网络,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情况基本上未进行详细的个人财产与收入登记,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仍然采取比较原始和传统的电子表格计算的层面上,对于计算机的操作与运用主要集中在个税税款的征收环节上,纳税稽查主要依靠的是查阅企业账簿材料,税务机关的计算机方面与海关、公安、商场、银行、财政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联网。对于企业个人所得税的检查一般情况下是以企业所得税等主体税种为主要的形式进行的,但是对于专职稽查队伍的建设没有规范化和健全化,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经常、全面而及时的检查较难。
(三)对个税起征点过低,税负主要集中在工薪阶层
由于新个税的起征点由2000元调至3500元,导致我国纳税人数由8000万减至2000万,虽然表面上来看减轻了大部分人的税收负担,但是这使得中产阶级成为纳税的主力力量,对高收入者收入并不能达到调节,抑制贫富之间的差距。以北京的张女士为例, 张女士在外企工作,是月薪过万的白领。对她来说,以现在工资扣除公积金、养老金后有10000多元,需交个税1500多元。每月领到手里的收入有1万元,但每月还房贷近5000元,剩下的自己可以随意支配的钱并不多。“我们这群人收入相对高点,但是生活压力也大,上有老、下有小,还要买车、供房子,家庭负担实在不轻。”张女士表示,占到他收入的1/6仅仅只有每月的工资1500多元,确实有点重。与香港的个人所得税进行对比,据悉,香港的单身人士薪俸税的免税额是108000元,同时,香港特区政府会对薪俸税有75%的税收减免,最终,这名青年全年缴纳税额仅仅700元左右。在2008年左右的课税年度,香港特区政府宽减了8000元以内的全部税款。在140万名纳税人中,扣减后仍须缴税的仅仅只有60万人,高起点对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明显降低。香港这种个税征收模式较好的达到了税收目的,理想的个人所得税应当是:让富人多交税,以补穷人之不足,而普通工薪阶层则没必要缴纳个税,香港的个税征收模式确实做到了这一点。而众所周知,我国高收入者纳税额所占比例还不到一半,而且偷税现象比较严重。
(四)由于税率级别过多,对税率扣除方面缺乏综合考虑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比例税率的方法,最近的改革将原有的九级税率减少到七级,将最低档税率由5%降低到3%,级别在进一步扩大。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我国个税征收结构仍然比较复杂,绝大多数发达国家采用六级以下的税率档次,比如:加拿大、英国采用四级档次,美国采用六级档次,并且最高45%的边际税率也远远高于大多数国家。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对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等,这些所得税适用的是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的方式;三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的是劳务报酬所得;比例税率一般适用于财产租赁所得、股息红利利息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等。随着近年来经济的飞速发展,教育,医疗,住房,养老、旅游等在生活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目前我国瞻养老人也成为一大负担,老龄化日益严重,但现行个税的费用扣除并没有把这些因素考率在内。由于通货膨胀带来的物价飞涨问题也没有被考虑在内,再加上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也不同,个人收入差距很大,一刀切的征税方式对纳税人负担难以减轻。
(五)在减除标准上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有所不同,造成个税税负不均衡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有明显的规定,在我国境内任职或受雇的中国公民, 按工资的薪金计的所得税时, 每人每月减除费用为3500元;而对非居民纳税人其相应的减除费用标准则是每人每月4800元。或许与我们改革开放和吸引外资的政策有一定的关系,非居民纳税人反而比居民享有更为优惠的待遇。可是从理论与实践上两方面来看,这样的规定确实存在明显缺陷,对内地居民和外籍人员采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只能是短时期内的一种优惠措施,若长期实施则将造成税费的不均衡。
四、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建议和对策
(一)提高征管技术,防止个税税源的流失
对个税征管技术进行提高,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平台。从税务登记到纳税申报每一步与各银行,海关,工商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都要进行详实的记录。我国也可以借鉴外国的模式,要求每位纳税人都要进行税务登记,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税务机关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切实掌握每一个纳税人的收支,经济来源情况,从而做到透明化和公开化。
(二)对高收入人群进行监督
高收入人群进行采取重点监控,追踪到每一位纳税人的资金流向是一个庞大的信息系统, 我们可以分步走, 税收人员要把自己所管辖的地区内高收入人群的信息做到充分详细的掌握,先对高收入人群的收入与税收问题进行重点监控,对他们的业务往来和经济往来动态及时进行监督, 如果产生应税项目, 对他们要立刻做到不同程度的提醒。对于我国公民在境外取得的收入和外籍人员在我国所取得收入,要合理商定各国之间的税收协定。
(三)对我国的个税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在加强法制宣传和纳税人意识问题上要采用以适当的时机和正确的手段来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税法宣传工作。另外,可以依托网络、电视和其他媒体继续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收工作的宣传活动, 采用不同的形式向公众宣传个税纳税的重要意义, 增强大家的纳税自觉性和深化人们的纳税意识。对于偷逃税的纳税人,国家要在各种媒体进行集中曝光,同时加大对于纳税人的奖惩力度。另外,政府还要提供好的纳税服务,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营造和谐的征税环境。
(四)结合国情和借鉴外国经验,充分发挥个税的调节功能
在我国真正的高收入人群却很少纳税,仅仅出现在工薪阶层个税的纳税主体,所以偷逃税款现象相当普遍,使得个人所得税无法发挥其调节功能。因此,我们可以采用双向申报制度,纳税人自行申报与税务机关对代缴代扣义务人的申报进行交叉稽查。现在,我国也可以采用国际上流行以家庭为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这种方式,这样可以把家庭养老,有残疾人等问题考虑在内,对部分人群的纳税额进行减免。例如:按年计征的现行税制规定往往是以个人作为纳税单位,这种形式通常会忽略纳税人的家庭状况,没有考虑家庭是最基本的经济细胞这一现实,所以,有必要以家庭作为纳税单位,从而致使相同收入的家庭交纳税额有所不同。比如甲、乙两个不同的家庭,甲家庭中夫妻两人每人每月工资为3000 元,共计6000 元,都不必纳税;而乙家庭中,丈夫每月工资收入为6000 元,妻子没有收入,总收入也是6000元,但丈夫必须交纳个人所得税145元。这样家庭税最大的优点在于能充分考虑每个家庭的实际支出情况,实现横向方面的公平。我国公民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深远,家庭是最基本、最稳定的社会单位,家庭观念根深蒂固。在税收的征收方式上,把按月或季、按次征税改为按年征税,对按月或按季预缴,对综合性所得项目按年综合申报征收,年终汇算清缴;而对分类所得项目则继续实行按月或季来征收。
(五)规范费用扣除标准
1、根据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扣除标准
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水平具有明显的悬殊,居民的收入和消费水平存在差异。因此,不同的地区工资水平、物价水平显示出较大不同。比如,在我国一些较落后的西部地区,居民维持基本生计的费用每月只有几百元;而发达地区基本维持生计需要二、三千元。可以看出落后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居民的收入也相差甚远。所以,如果全国都实施统一的个人所得扣除标准,贫富差距就会逐渐的明显,个人所得税对经济的平衡发展无法起到真正的调节作用。所以,对于不同的家庭、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收入人群,我国有必要灵活采取个人所得扣除制度,对于生活在落后地区水平偏低人群,扣除标准相应地上调,而对于收入少、生活水平低的地区则下调扣除标准,这样才能发挥个人所得税真正的作用。
2、根据家庭负担情况规范扣除标准
目前来看,我国针对个人所得税费用的扣除采取分别按不同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办法,这种规定比较简单。比如:工薪族所得每月定额扣除3500元,如果所得采用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办法,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定额扣除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定率扣除20%。这种费用扣除方法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是否成家、是否有老人、残疾人、是否有赡养人以及相关的医疗、家庭特殊费用、教育和保险等因素, 是针对收入者个人而言的,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税前扣除相比扣除额相比较而言有着明显不足。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具体实施时也可以按这三类扣除。比如,在抚养一个子女和抚养两个子女扣除时要有区别;抚养一个健康孩子和抚养一个残疾孩子的扣除区别等。
3、降低边际税率水平,减少累进级次
我国与其他国家相比较而言, 由于工资薪金收入的边际税率过高,导致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过重,高级次的边际税率形同虚设。所以,降低工资薪金收入的边际税率,然后重新设计工资薪金收入累计级次和税率,拉平不同收入形式的边际税率水平。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同时,税率应以适当照顾中等收入者,对低收入者进行保护,然后对高收入者进行重点调节的原则上,兼顾到和企业所得税的相衔接,使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达到一个平衡点。因此,本文作者建议在税率模式上有必要继续维持超额累进税率、比例税率这两种税率征收方式并存的局面。对综合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部分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数应逐渐减少到六级左右。而对于分项征收的项目可以继续采用20%的比例税率,抑制贫富差距目的,合理的级次和税率可以达到税收调节收入差距。
总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我国税收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为发展国民经济、调节收入分配着力调节收入差距方面,已明确的、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通过税制改革等措施,税制改革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不断探索和不断改革,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分类与综合税制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模式,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效率的兼顾发展;同时还要加大税法宣传力度,鼓励自行申报,提高纳税意识。通过这些改革措施,使得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走上正轨,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王美兰 等,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期刊论文]《科教文汇》,2011年。
[2]章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现状及改革路径[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开征以来,收入增长异常迅速,1980年不足l7万元,1985年突破l亿元,1989年突破l0亿元,1995年突破100亿元,2000年达到660亿元,为我国所有税种中增长最快,最具潜力的税种,在聚集财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但在运行中日益暴露出的税制设计本身和征管方面的许多问题,也正严重阻碍着其功能的更大发挥,迫切需要从根本上进行改革。
一、目标功能定位
个人所得税的目标功能定位是指一国个人所得税在某一时期应主要发挥什么样的功能作用,这是设计和改革个人所得税的首要问题。个人所得税有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两大功能,因此,一国个人所得税的目标功能定位又有三种选择:
(1)以调节收入分配为主,只对少数高收入者进行特殊调节;(2)以聚集财政收入为主,对大多数人进行普遍调节;(3)同时兼顾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对中等以上的收入阶层进行调节。对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的争论正好形成以上三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是适合我国国情的选择。因为我国日益增大的GDP、GNP总额和个人所得在GNP最终分配中份额的不断上升,表明_『居民个人的纳税能力日益增强,决定了个人所得税应在解决财政困难,提高税收占GDP的比重中更有作为;日益扩大的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又决定了个人所得税必须在公平收入分配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按第一种目标功能定位进行税制设计,必然规定较高的起征点,这便相应降低了高收入者的应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从而将弱化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由于个人所得税收人总额减少,政府没有足够财力转移支付以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反而会加速贫富分化,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如果用开征社会保障税或提高社会保障税税负的手段解决问题,则由于社会保障税的普遍征收和比例税率的累退性,必然增加中低收入者的负担,这比累进的个人所得税更有碍公平,这一切正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目标背道而驰。事实上,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就因为目标功能定位瞄准高收入阶层,以公平收入分配为目标,便过分强调区别对待,为此选择了分类征收模式。将个人收入划分为l1个类别,设计了税负不同、形式各异、扣除有别的税率进行征收,结果使税制异常复杂,加之征管基础制度不完善,征管难以适应,避税漏洞大开,偷逃行为轻易得逞,收入并不高的工薪阶层成为最主要的负担者,而真正的高收入者却游离在征管之外。而按第二种目标功能定位进行税制设计,必然要对中、低收入者,特别是略高于贫困线的低收入者课税,而对高收入者难以有效调节,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符合效率原则,促使一部分人陷入绝对贫困,既不能增加财政收入,又使大量高收入者负担的税款大量流失,聚集财政收入的目标同样难以实现。因此,在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目标功能定位只能以兼顾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为双重目标,对中等以上收入阶层进行调节。
二、征收模式选择
从世界范围看,个人所得税有三种征收模式:分类征收模式、综合征收模式和混合征收模式。分类征收模式就是将各类所得分门别类的划分成若干种,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标准和方法征收。这种模式事实上是多个税种的简单集合,因而征收模式简便,易管,也能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差别对待。但这种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不能较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不仅不同项目间税负不平,而且使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纳或少纳税,而使应税所得来源单
一、综合收入少,但相对集中的人多纳税,易使纳税人改变所得项目名称,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逃避税收。还因为采用该模式,一般项目只能采用比例税率,而使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存在明显的累退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就应因为实行分项征收模式,上述问题非常严重。
综合征收模式就是汇集和综合全部所得,统一适用同一种超额累计税率表进行的征收方法。这种模式能较好的贯彻量能负担的原则,从横向和纵向上对税收负担进行公平分配,比较合理,因而较发达国家广泛采用,但对个人申报和税务稽查水平要求高,需要年终汇算清缴,必须以发达的信息网络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资料为条件,这无疑提高了征收成本。就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看,这种模式只能是我们长期的奋斗目标。
混合征收模式就是区分不同性质的所得,对一部分分类征收,对另一部分综合征收,即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如果综合分类范围的划分和结合搞得好,就能集中分类模式和综合模式的优点,摒除两者缺陷,达到简便、易管、公平征收的目的。一般说来较优的结合是:大综合,小分类,经常性、经营性所得综合,非经常性、非经营性所得分类;相同性质的所得综合,不同性质的所得分类;计算简便的综合,计算复杂的分类。很显然,现阶段,混合征收模式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必然选择。事实上,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演变过程反映出这么一个规律:分类征收模式只是与单一居民收入和低水平的征管相适应的征收模式,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征管水平的提高,综合征收模式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最终要求,而混合征收模式是大多数国家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从分类征收走向综合征收的必然过渡。
三、税率设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计应是该税种目标功能要求的最集中表现,税率形式又决定于征收模式的选择,同时作为“经济联合国”的重要成员,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水平、档次、级距的设计既不得不考虑与国际接轨,又不能脱离我国家庭观念强,家庭总收入比个人收入更能全面反映纳税能力的实际,而覆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其最高税率又不能不与企业所得税税率相衔接。
我国个人所得税混合征收模式的选择决定厂其税率形式在总体上分为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综合征收项目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分类征收项目适用比例税率。合理的比例税率,应在不进行费用扣除的情况下,按超额累进税率的实际平均税率设计。因此,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的核心问题是超额累进税率的设计。根据上述约束条件,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设计应以家庭为基础申报单位,遵循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宽税基,低税率,大级距,少级次”改革的思路,将我国居民按家庭收入水平划分为低收入、中等收入、较高收入、高收入、最高收入五个层次,分别按规定税率超额累进征收。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兼顾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对中等以上的收入阶层调节目标功能的要求,对低于标准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部分确定零税率,既为对低收入家庭的免征,又为其他各家庭的扣除标准、对高于标准中等收入家庭收入、低于较高收入的家庭收入的部分以5%的税率征收;对高于较高收入家庭收入、低于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10%的税率征收,对高于高收入家庭收入、低于最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20%税率征收,对高于最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35%税率征收。这种设计因各类家庭的划分标准必然要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动而适时调整,但各档次税率可以长期保持不变,因而既能适应经济变化又能稳定负担政策。
四、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有效的征收管理既是其正确的目标功能定位,切合实际的征收模式选择,合理的税率设计的结果,也是真正实现其目标功能,充分发挥征收模式优势,正确贯彻税率所体现的负担政策的保证条件。因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效率低下,致使个人所得税既对个人收入分配调节无力。有资料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45%来自工薪所得,而真正的高收入群体却游离在征管之外,又使大量收入流失(同一资料还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际征收的税款不足应征税款的1/2)。究其原因,一是现行征管办法对个人收入的隐性化、非货币化、现金交易、私下交易束手无策,纳税人的真实收入难以掌握,扣缴制度无从落实,二是没有明确的自行申报制度,难以进行税源监控。为此必须:
(一)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基础制度
1.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即“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将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税务编码。个人从事的各种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活动,不论收入还是支出,均在此编码下反映,这些信息应能从社会方方面面汇集到税收部门进行集中处理,迅速准确的掌握纳税人的收入状况。
2.强行推行非现金收入结算制度,减少现金流通,广泛使用信用卡和个人支票。同时,将个人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工资外发放的各种补贴、津贴、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各种福利,必须折价计人工资表中,以使纳税人的真实收入“透明化”。
(3)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结合存款实名制的实施,对个人存款,金融资产,房地产以及汽车等重要消费品实行登记制度,以使纳税人的各项财产收入“显性化”,以防将收入与财产进行分解和分割而偷税。
(二)建立科学的预扣预缴税款制
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制是世界各国已经成熟的征管经验。这种制度要求对综合所得必须分项按月或按季、按次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扣预缴一般应比实际缴纳的税款多,以促使纳税人年终申报。为避免年终汇算清缴时退税面过大,应对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预扣预缴办法,如对工薪所得可按目前的征管方法按月预扣预缴,对经营所得以当期实际应缴税款数或上年实际数按月或按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以其收入总额按一定的预扣率按次预扣预缴。总之,应在堵塞偷逃漏洞的同时,尽可能简单易操作。
(三)推行双向申报制度
20世纪90年代以来,韩国的个人所得税率不断下降,税制结构相对得到了简化。韩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综合分类所得税率,综合所得税是将劳务所得(即工薪所得)、利息所得、股息所得、不动产租赁所得、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加总按照累进税率征税。韩国分类所得税制主要对三种税目征税,即:资本收益、退休收入及山林所得。
韩国的综合所得税是以家庭为计税单位的征收的。国际上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以个人为计税单位的征收方式;另一种是以家庭为计税单位的征收方式。各国实践证明,仅以个人为计税单位缺乏科学性,而以家庭为计税单位的征收方式更为合理,也更为经济,因为它不仅充分地照顾到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而且还能有效地减少纳税人数,提高征管效率。制定费用扣除标准的初衷在于维护低收入者的利益,因此在扣除标准的制定上增加了照顾纳税人特殊情况的生计特别扣除项目。将赡养费、抚养费、教育费等纳入固定扣除部分。特别扣除主要是为保证中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对弱势群体的扶持照顾进行的。
(二)韩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分析
韩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按应税项目分类征收不同,实行的是综合分类征收。综合征收部分要对纳税人全年各项应税所得综合计算征税,可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基本原则,可以对高收入者实施有效调节;对不同收入来源采取相同的税率和扣除办法,不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相对不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强化了个人所得税的调控功能。本论文从纵向方面来论证,从两个方面对韩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其一是不同收入者纳税比例来分析,以一亿万韩元为标准,分为高收入和低收入两部分,通过分析两部分人群的纳税比例,来论证是不是高收入的人多纳税了,税制是不是体现了公平分配的功能;另一方面主要从工资薪金所得来考证,即相同性质的工资薪金所得的税负是不是公平。
为了进一步分析韩国的个人所得税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按照年纳税收入,分为年收入一亿万元以上的和年收入一亿万元以下的两部分进行分析,一亿元以上的部分作为高收入的人群,一亿元以下的部分作为低收入的人群,看看高收入的人群是不是承担了较高的税收负担,而低收入的人群比较多,是不是承担了较少的税收负担?如果是,就可以认为个人所得税是具有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的。从资料可以看出,收入占一亿万元以上的人数占4%,可是实纳税额却占65%,收入占年收入一亿万元以下的人数占96%,可是实纳税额却占35%,真正体现了收入多的多纳税,收入少的少纳税。由于韩国社会财富和个人所得分配日趋不均,税收作为矫正收入分配悬殊差距的作用也日趋重要,这些数据表明,韩国的个人所得税发挥了税收的调节纵向公平的作用了。对调节意大利经济学家巴雷特提出的“关键少数(20%的人占有80%的财富)与次要的无所谓的多数(80%的人占有20%的财富)”的财富分配规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下面本人根据2003―2006年的韩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资料,分析这一时间段年收入一亿万元以上的人群实纳税额趋势,以此来判断韩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走向。年收入一亿万元以上的人群的纳税额趋于增长,说明了相对富有的人群趋于多纳税,韩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作用正得到加强。
综上所述,确实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各种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收入分配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所得税制的设计情况。韩国的个人所得税采取的综合征收的方法,这种模式,可以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能够体现税负公平、合理负担的原则。
二、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一)税制模式落后,税收负担不公平
在改革所涉及的各个领域中,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变化应当是改变初次收入分配调节机制非常重要的一环。一直以来,我国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的税制方式,对于工薪、劳务报酬、资本利得等分科目分别核定收入额和所得税率进行征收。这种征收方式的好处在于其计算简便,在核定单项收入总额及其扣除基数方面不存在太大的难度,减轻了税务机关的工作量,但其弊端也很明显。就是无法考量不同地区、不同家庭结构在必要生活支出上的不同,从而导致在高低收入阶层收入来源结构存在明显不同的情况下,税收政策无法做到事实上的公平对待。容易造成综合收入高、所得来源多的人通过分计等手段逃税,而收入集中、所得来源少的人反而要多缴税。高收入的富人中,工薪收入占很小的比重;低收入的人中,却靠工资薪金维持生存。我国的个税对非工资薪金收入适用比例税率,却对工资薪金适用累进税率,导致税负不公平。
(二)费用扣除标准低,规定简单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采用“定额扣除法”,计算纳税人的生计费用。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比较简单,征纳双方都易于掌握。但也存在着十分明显的缺点。首先,这种扣除方法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也没有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因素。其次,理论上讲,个人所得税应根据纳税人的赡养人口、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年龄大小等具体情况进行扣除。但现行税制对所有纳税人一律实行定额(定率)扣除弊端很明显,难以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三、完善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思路
(一)依据我国国情,选择税制模式
从世界各国对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选择上看,一般不外乎三种模式:一是分类所得税制。二是综合所得税制。三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其中,综合所得税制模式是指同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不管其来源于何处,都作为一个所得总体来对待,并按一个税率计算纳税。
(二)改革扣除方法,调整扣除标准
对于综合征收的扣除,应该与实际费用负担联系起来,否则就会削弱调节作用。税收的重点应着眼于中高收入者,因此在指定税收政策上应适当照顾社会弱势群体。在扣除项目中,除了基本扣除外,还有其他一些扣除也应考虑,如养老金、医疗保险金、住房保险金。向政府、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部分可以继续扣除。同时,还要增强个人所得税的弹性,扣除额应随物价等因素做适当的调整。
(二)劳务报酬所得高校教师从事本教育工作以外的讲学、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设计、翻译等劳务而取得的收入为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每次取得为一次: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劳务报酬采用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每次高于800元但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800,税率20%,速算扣除数0;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税率20%,速算扣除数0;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的部分加征五成,即税率30%,速算扣除数2000;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即税率40%,速算扣除数7000。
(三)全年一次性奖金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学校及校内个单位根据全年经济效益的工作业绩综合考核,向教职工发放的年终奖金、年终创收提成等。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年终奖应纳所得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稿酬所得 指高校教师的作品以图书形式出版、报刊发表而取得的收入。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收入20%的费用。此项收入的税率为20%比例税率,再加上减征30%的优惠。
二、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
(一)合理划分工资结构,将教师的部分工资、薪金适当福利化,实现节税。根据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救济金、安家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如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因此,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税务筹划:一是降低名义工资收入,增加各种补贴,如提供免费旅游、发放食堂用餐券、给予住房补贴、报销电话费和车费;二是为教职工提供一定期限的购房贷款, 每月从其工资额中扣除部分款项, 用于归还贷款;三是为新进教师提供周转房或负担房租;四是提高教师的办公条件, 配备办公设施及用品, 为教职工配备电脑及电脑耗材等;五是为教师报销一定额度的书报费,以及科研成果调研、开发费用,建立教职工子女教育基金等。特别要说明的是对于个人所得税,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都是可以在收入中抵免的。因此,合理增加每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实现节税。
(二)设计课酬发放方案,合理减轻税负高校教师课酬的发放有三种方式:一是学期末一次发放;二是按月预发,学期末结算,多退少补;三是每月按实际计算发放。根据我国税法规定课酬按月发放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所得税;学期末一次发放应作为一次性奖金计算。
案例一:某高校教师月基本工资3200 元,“三险一金”免征额为800元,某学期(5个月) 课酬共9000 元。
方式一:课酬学期末一次发放。半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3200- 2000-800) ×5%×6 +9 000×10%-25=995元;
方式二:按月预发课酬。半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 3200+ 9 000÷6- 2000-800) ×15%- 125[×6=960元;
方式三:每月按实际发放,按5个月分摊课酬。半年缴纳个人所得税=(3200- 2000-800) ×5%+[3200+9000÷5-2000-800)×15%-125]×5=1045元,如果考虑毕业设计(论文)在期末一次发放税负还会更高。
由此可看出:课酬发放方案不同,所交税额差别较大。按方式一期末一次发放税负较高;按方式三按月实际收入发放,高收入的月份税率会更高,低收入部分又无法享受税收抵扣的优惠,导致全期税负较重;而按方式二采用预支或递延的方式按月均衡的预发工资薪金,则可降低教师的税负。
(三)合理进行劳务报酬所得税务筹划具体如下:
(1)将劳务转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分类计税,合理转化。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采用的是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在应税所得小于2万元的情况下,工资薪金适用税率低于劳务报酬税率,此时,应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以降低税负。
案例二:某高校教师外出讲课课酬12000 元,如果由对方直接支付课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则应税额=(12000- 12000×20%)×20%=1920元。如果由学校间接支付课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则应税额=(12000- 2000)×20%- 375=
1625 元。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实现节税295元。
(2)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税。高校教师的劳务报酬一般都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可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税,以降低税负。
案例三:某高校教师某年3-7月被聘请挂靠在高校的培训机构代课,每月课时费3000元,采取7月份一次性支付的方式。
方式一:一次性收取15000 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5000 ×( 1- 20% )×20% =2400元。
方式二:分5个月收取。每月收取3000 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3000- 800) ×20%×5=2200 元。
可见,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税比一次性收入一次计税可节税200 元。
(3)将部分劳务报酬进行费用化。即提供劳务方的伙食、住宿等费用由被服务方提供,从劳务报酬总额扣除,从而降低税负。
(四)利用最经济节税点,合理进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务筹划 2005年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国税发[2005]09号文件,该文件重新规范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纳税人的税负。但也存在缺陷:按照每月平均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全年12个月,但是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却只允许扣除一个月的速算扣除数,由此,在每一级的临界点,收入可能相差很小,但个人所负担的税负相差却很大。
案例四:某高校教师应发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 元,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为2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 元,应缴个人所得税24000×10%- 25=2375元。
案例五:某高校教师应发年终奖24100 元,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为2008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15%,速算扣除数125 元,应缴个人所得税24100×15%- 125=3490元。
可以看出:全年一次性奖金相差100元,而所得税却相差1115元。因此,在进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务筹划时要利用最经济节税点,把超过临界点的部分分摊到每月工资或以其他形式发放,使职工获得最大合理收益。
(五)稿酬所得税务筹划稿酬所得可以采用集体创作、出版系列丛书、作者虚拟化等方式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税负。
(1)集体创作法:指一本书由多人合著。当稿酬超过4000元时,采用集体创作法可以起到降低税负的作用。
案例六:某高校教师完成一著作,稿酬共10000元。
方案一:个人独立完成著作,得稿酬10000元。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0000×(1-20%)×20%×(1-30%)=1120元。
方案二:四人合著,每人得稿酬2500元。 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2500-800)×20%×(1-30%)×4=952元。
集体创作法比个人独著实现节税168元。
(2)系列丛书法:指把著作分解成几个部分,以系列的形式出版。该方法使得著作被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分别纳税,从而实现节税的目的。
案例七:某高校教师准备出版计算机方面的专著,预计稿酬12000元。
方案一:以1本书的形式出版。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2 000×(1-20%)×20%×(1-30%)=1344元。
方案二:以4本书的形式系列出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2000÷4)-800]×20%×(1-30%)×4=1232元。
出版系列丛书法比出版单独一本书实现节税112元。
2007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再次修订,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虽然所修订的内容仅仅局限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部分免征额的调整,但其所受关注的程度不亚于2005年的那次税法修订。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法在人们心目中的位置及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2005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总体来说新税制运行平稳,纳税主体范围有所缩小,并强化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制度,税收收入也得到了相应的增长,然而随着个人所得收入的增长,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又在不断地增加,工薪阶层再次成为个人所得税最主要的纳税主体。使本来是对富有者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在实践中变成了大众税,从而引起人们对个人所得税法的普遍关注和质疑,个人所得税究竟是调节了谁?除此之外,涉及到个人所得税法的价值功能课征模式、纳税主体及范围、税率与减免税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在多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中并未得到体现,因此,许多专家纷纷表示,个人所得税法的几次修改仅仅是局部微调,要制定一部科学、完善的《个人所得税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现状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制定于1980年,最初的个人所得税全年税额只有10余万元,在我国财政收人中的比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1993年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时全年收入额也只有40多亿元。1994年实施新税制,个人所得税收入开始逐年迅速增长,当年为72.7亿元,但到200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已经达到了1737.1亿元,成为全国第四大税种和许多地区仅次于营业税的第二大税种。2005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历史性的突破了2000亿元,2005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不仅没有减少,2007年则达到了3184.9801亿元,对缓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财政紧张状况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也使税收的效率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但在个人所得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发生了显著变化,效率功能得以充分发挥,而其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和公平收入的功能却被大打折扣,与个人所得税的设计初衷出现了较大的背离。如果说1980年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是为了适应改革开放条件下对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人进行征税的需要,符合国际惯例,而在随后颁布的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条例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条例则是为了调整社会分配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财政收入,前者应是主要目的。1993年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已不再局限于调节社会分配,其中财政功能应该说占据了较大的比重。且经过十余年来的运作,个人所得税法的价值功能已经非常明显地呈现出效率优先的实际效果,公平分配的价值功能已退为其次。从有关资料统计来看,2001年~2003年我国平均来自工薪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比重已达50.93%,甚至有些地区已高达70%甚至80%。在纳税人数上也由1998年的1.09亿人次达到了2004年的2.6亿人次,反映在现实生活中则表现为一方面是真正拥有高收入的人并没有多缴税。2001年在我国的7万亿元存款中,不足20%的富人占有80%的存款,而他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却不足10%。2006年实行个人所得税高收入者申报制度,但从已申报人员的结构上看,仍然由工薪阶层“唱主角”,私企老板、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仅占少数,而被列为高收入人群相对集中的行业,申报人数也相对较少。据统计,北京市高收入集中的海淀区高收入者纳税比重仅占总额的8%;广东省高收入者的纳税比重也仅占省内纳税总额的2.33%。当然,这不只是北京和广东的个别现象。而据有关资料显示,美国国税局1999年统计,5%的富人缴纳了约55%的税收,最富的1%的富人缴纳了19%的所得税,55%的较低收入的人口缴纳的所得税只占所得税总额的4%。另一方面则表现在我国贫富差距继续拉大。
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调查显示,中国目前的基尼系数为0.45,占总人口20%的最贫困人口占收入和消费的份额只有4.7%,而占人口20%的最富裕人口占收入和消费的份额高达50%。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已经突破了合理的限度。可见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的重点并没有放在调节高收人上,根本谈不上是什么“富人税”,而在很大程度上却象是一个“工薪税”,或者说是一个“准工薪税”。正如有的学者指出,西方发达国家拥有200多年悠久历史的个人所得税且走过了“富人税”到“大众税”的历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不足20年的时间内就“基本到位”,这是很不可思议的。其中固然有随着我国经济增长带来的居民收入增加的合理成分,但个人所得税本身的设计缺陷同样是不容忽视的。众所周知,所得税最初产生于英国,因战争而设,最初开征的目的是为了筹集财政收入,因此有“战时税”之称。
在随后的发展中由于其所具有的聚财和调节收入的功能而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并得以推广。公平原则逐渐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被加以确认。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之初应该说是主要采用公平原则,其目标模式的选择是采用公平原则以调节个人收入,实现社会公平。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收入的增长,个人所得税的快速增长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成为现阶段我国最有影响力的税种之一,个人所得税目标模式的选择已经严重影响了该税的发展和走向。
二、当代税制原则的演变
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发达国家进行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这不仅是西方国家历史上的一次重大税制改革,而且也是半个世纪以来税制原则的一次重大调整。其中税制原则的变化趋势有如下几方面:
(一)在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上,由全面干预转向适度干预
凯恩斯主义极力主张税收全面介入生活,坚持国家税收干预经济的思想被20世纪80年代税制改革中寻求减税对经济适度干预的倾向所代替。如普遍降低所得税税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税收优惠等。这些都意味着政府放弃利用税收对经济和社会以及对居民和企业经济选择的干预。
(二)在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的权衡上,由偏向公平转向突出效率
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始终是一对难解的矛盾,一般而言,要么强调公平牺牲效率,要么强调效率牺牲公平。实行累进税制有利于促进公平,但效率较低;实行比例税制效率较高,但有失公平。在2o世纪五六十年代,发达国家的政府寄希望于通过税收来缓解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对累进税制极为重视,尤其是个人所得税,不仅最高边际税率非常高,而且累进档次多达十余个。但到了20世纪70年代,主要发达国家相继进入了滞胀时期,失业率和通胀率剧增,经济的实际增长率普遍降低。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的经济增长率为2.05%,法国为2.3%,联邦德国为1.65%,英国为1.15%,日本为3.7%,意大利为1.8%,这比20世纪50—60年代的水平低得多。面对这种情形,凯恩斯学派的理论与政策已显得力不从心,而各种反凯恩斯学派的非主流学派如货币学派、供应学派等新经济自由主义乘机而起。这些学派的经济理论虽然有所不同,但其共同特征是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主张减少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与此相适应,20世纪8o年达国家相继进行了税制改革,其基本内容是合并纳税档次,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拓宽税基,减少优惠,反映出这些国家以牺牲公平为代价来换取提高效率的意向。
(三)在税收公平原则的贯彻上,由偏重纵向公平转向追求横向公平
这一变化体现在20世纪80年代的税制改革中,主要有两点:一是中等收入阶层的税率降幅与高等收入阶层相比要小得多。二是由多级累进税制向比例税制靠拢,由过去的十多个级距改为只有3—5个级距。甚至在俄罗斯还采用了单一税率制。一般而言,比例税制体现税收的横向公平,累进税制体现税收的纵向公平。
(四)在税收效率原则的贯彻上,由注重经济效率转向经济与税制效率并重
多年来,发达国家对税收的经济效率极为重视,相对而言对税制本身的效率不够重视。而20世纪80年代的税制改革却一反常规,力求促成使经济效率同税制效率并重的趋向。最为明显的是从繁杂的税制向简化税制过渡,课税所得的计算也由复杂转变为简便。
(五)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各国税收竞争使各国税制出现趋同化
目前世界上已建立了24个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联盟等形式的区域集团。经济全球化使要素的流动性增强,而要素之所以全球流动是为了寻求最优税后回报率。所以影响要素流动的因素中除了资源和投资环境外,税收也是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发达国家之间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差别不大,因而税前回报率差别并不大,税收对要素流动有较大的影响,税收竞争成为发达国家间竞争的一个重要形式。
一旦一国降低生产要素的税负,世界上的生产要素就会向该国流动,这会造成其他国家生产要素和税基的流失,使其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为了防止“产业空心化”和税基流失现象的出现,其他国家也会采取类似的减税措施,这就是发达国家步调一致地进行税制改革的重要原因。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价值目标的选择
效率优先,更加注重公平应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本原则。税制原则的发展演变及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实践表明,未来我国在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必须坚持效率优先,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而这一原则得以真正贯彻的前提是必须认识和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宽税基、低税率、简化税制是所得税发展的国际趋势
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世界性税制改革,表现在个人所得税上的共同特点是“拓宽税基,降低税率”。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各国政府税收政策指导思想上的重要变化,即长期被誉为“经济稳定器”的个人所得税制,在解决各式各样的社会和经济问题,尤其是在促进社会公平问题上,已难达到预期效果。这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践中也已被证实。所以,在各国经济不断发展、世界经济一体化日益明显、各国税制出现趋同化趋势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也应适应这一客观形势,遵循“效率优先,更加注重公平”的个人所得税原则。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
在实现社会收入公平分配目标过程中,仅靠个人所得税是难以实现其目标的。它需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诸多税种的配合和相互协调,共同发挥作用。这就需要建立与个人所得税配套的相关税种,建立对个人收入分配的立体交叉调节体系,正确处理个人所得税与相关税种之间的关系。
个人收入作为社会财富的一种流量,是不会永久停留在收入状态的,而是被所得者进行了处置,或消费、或储蓄、或投资、或购买财产、或资助他人等,因此,社会贫富的差别不仅表现在收入上,而且还表现在消费、储蓄、投资及财产上。可见要实现社会公平目标,就应建立收入、储蓄、投资、财富及财产转移的各种相应税收,这样在个人所得税没有调节到位时,会有财产税、资本利得税和遗产与赠予税补充。在这些相关税种相配套的体系中,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应以效率原则优先,兼顾公平;而财产税,特别是遗产赠与税应以公平原则优先,兼顾效率。
上个世纪末,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职能逐渐转变为增加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差距。2008年全球金融风暴以来,我国外贸出口受到影响,因此国家开始着手出台政策拉动内需,改变经济增长方式,缓解现在及将来外贸出口减少可能给经济增长带来的影响。然而,物价上涨、社会福利制度的不完善和人们实际可支配收入的减少等一系列因素使得消费市场没有出现政府所期望的效果。由此,很多人将这一现状的改变寄托于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上。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实行的现状
我国目前采用分类所得税制,使用分项扣除、分项定率、分项征收的模式,将个人收入项目划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11类。在现行税制下不同收入种类所得采用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别计算征税。这种课税模式其立法依据在于,对不同性质或来源的所得规定不同的税率,达到使其承担不同税赋的目的。但没有考虑纳税人总体的负担能力,不能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在我国的运用实践表明其协调性较差、缺乏弹性、加大了征税成本,导致纳税人不同类别收入的税负不同,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也容易造成纳税人有意识的把自己的收入在不同类型收入间进行转换,多次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达到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目的。
1.我国个人所得税总量的变化及占税收收入的比重
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量从1994年税制改革后开始快速增长。199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仅72.67亿元,2008年达则到3722亿元,年平均增幅达到48%,增长了50倍,其增长速度远远大于GDP、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
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从1994年的1.42%,提高到2007年的6.98%。199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占我国各税收入的比重为1.42%。1994年以后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每年增幅均高达30%以上,1999年其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上升至3.87%, 2000年达到5.25%, 2003至2006年连续四年保持在7%以上, 到2007年该比率为6.98%。
2.我国个人所得税各项目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重
我国个人所得税11个分项目收入中,按工薪所得征收的占首位,且比重逐年提高。1994年根据工资薪金所得计征的税收收入占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42.87%, 2007年该比率提高到54.97%。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的位于第二位,但其所占比重变动较大,最高于2001年达到34.94%, 2007年降至24.94%。按个体工商生产、经营所得征收所得是个人所得税第三个主要来源, 1994年达到20.12%,此后该项目收入所占比重逐年降低,到2007年只占12.56%。2007年上述三项个人所得税收入合计占92.47%,其余各项合计不到8%,这是现行中国个人所得税主要特色之一。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1. 分类所得税制容易产生制度性的漏洞。纳税人可以通过分解收入、转移收入类型等方式,达到多扣除与减少应税所得或降低税率的目的,形成偷、逃、避税等现象。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将个人所得划分为11个具体项目,对每一种所得按各自独立的计税方法进行计税,目的在于根据相应的纳税能力标准分配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有各种来源所得,可将所得分成各个独立的部分,即税基“分割”,不仅难以实现公平的预期目标,反而容易导致新的不公平。
2.费用扣除简单化。采取统一的扣除标准,必然会在相同收入的纳税人之间造成税收负担的不一样,扭曲横向公平原则,“量能负担”成为空谈。以我国的工薪费用扣除额为例,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取得工薪者每月固定扣除生计费用3500元。对于一个赡养三口之家的纳税人和一个单身纳税人,同样扣除3500元以后征税,显然是不公平的,这种表面上的平等,结果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
3.税率结构设置制度缺陷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对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分别适用9级和5级超额累进税率;对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等适用比例税率;对于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在实行比例税率的基础上,再加成征收或减征。这样,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有3种税率,还有减征和加成征收。这些规定,既不便于纳税人掌握,也不利于税务机关征管,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转移分解所得数额、变换所得形式以适用低税率的动机。如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可以相互转化;发放奖金与分配红利,可以选择确定,这种将不同所得区别对待的做法,容易引起税收歧视和税负不公。
4.工薪收入累进级次多、边际税率过高。我国现行工薪所得的45%税率已明显高于周边国家,9级超额累进税率也使得级距过多,计算复杂。近几年来,由于个人工资收入的增长以及税务机关加强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等,工薪所得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收入来源项目,约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50%左右。工薪所得的超额累计税率级次多达9级,一部分税率很少使用。据相关资料统计,我国工薪收入阶层的应纳税所得适用范围主要为5%-25%和30%,30%以上的税率用的很少。另外,45%的高边际税率容易抑制人们工作的积极性。
5.征收方式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相比,我国采用了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但我国主要是通过源泉扣缴的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范围相对较小: (1)年所得额超过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6.收入监管体系落后,税款流失现象严重。目前,个人取得的收入呈现多元化、隐性化的趋势,而税务部门、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企业等没有统一的联网制度,而且如果个人取得的收入采用现金结算办法,税务部门很难真正掌握个人的全年收入情况,偷、漏税现象严重。
7.没有全国统一的纳税人税号。我国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人税号,实际征管中是由主管税务机关对本辖区内的纳税人自行设计纳税编码。无法对每一纳税人建立个人纳税档案,将会影响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思考
1.考虑实行混合税制,设定综合征税项目。将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8项列为综合征税项目,比如将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3项并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通过综合所得统一调节大部分个人收入项目,促进税负公平。
2.增加费用扣除项目。依据费用扣除要确保维持纳税人本人和家庭成员的生活基本开支的原则和公平税负原则,费用扣除项目和标准可根据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做以下调整:
(1)适时调整免征额标准。参考国际上一些国家的做法,可规定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上涨一定幅度时,适时调整免征额标准。
(2)增加单项扣除。考虑近年来增加个人支出的各项改革措施陆续出台,可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以下单项费用扣除项目,如必要的抚养费、赡养费支出,必要的子女教育费支出,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医疗保险金之外的医疗费支出。
3.适当降低边际税率,调整级距,提高偶然所得的税率,主要原则是“力求保护低收入者,适当照顾中收入者,主要调节高收入者”。现行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等进入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超额累进税率或比例税率,合并为综合所得后,适用同一税率表,可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表为基础,参考周边国家税率水平和国际减税趋势,并结合未来企业所得税税率水平,将现行45%的最高边际税率降低。同时,将9级超额累进税率简化为5级或6级。我国现行政策是鼓励发明、技术创新,所以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维持原来的20%税率不变。随着社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稿酬收益不断提高,稿酬所得减征30%的优惠可以取消,统一执行20%的税率;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为了鼓励私人投资,还应维持原有的20%低税率。
4.调整居民与非居民的居住时间判定标准。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居住时间判定标准与国际接轨。要全面掌控纳税人应纳税所得,应从以下三方面采集信息:1)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收入;2)扣缴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所得;3)第三方掌握的个人投资、劳动就业、支取收入、经营交易等情况。为确保税务机关通过上述三条渠道及时掌握个人的收入信息,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在修改后的税法中应补充规定,单位和个人有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人相关资料信息的义务。
5.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可考虑依据个人身份证号码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并在涉税事务中强制使用。纳税人识别号后有助于有关部门利用全国税务机关信息网络,归纳汇总某个人来自于全国各地的收入,评估其是否足额纳税,促进税收征管规范化和税源监控。
6.采取必要的征管措施。要使现行的混合税制有效发挥作用,必须借助必要的征管措施:(1)建立全国联网的信息化系统,以方便快捷地处理众多纳税人的申报表;建立个人收入、纳税档案;给每个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2)与其他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系统,以适应市场经济中个人多渠道、多种类收入监控的需要;(3)调整个人所得税收入在中央、地方政府间的分配办法,以解决综合征税必然面临的补税、退税问题。
7.建立个人纳税情况与享受社会保障挂钩的制度。北欧等国对纳税人上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给予奖励。我国也可以学习这一做法,调动公民的纳税积极性,提高其纳税意识。例如:在医院看病时享受一定费用折扣的优惠,或者实行纳税多少与个人的养老金挂钩等优惠办法。
参考文献:
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设想段爱芳 2010年6月第12卷第3期(前言)
个人所得税法费用扣除制度完善之研究艾朝霞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缺陷及对策秦晓东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第一段)
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效应分析付广军经济研究参考2009年第56期(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