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2-04-19 19:26:56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网络谣言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网络谣言论文

篇1

一、顾客让渡价值及其影响因素

顾客让渡价值是菲利普·科特勒在《营销管理》一书中提出来的,他认为,顾客让渡价值是指总顾客价值与总顾客成本之差。总顾客价值就是顾客期望从某一特定产品或服务中获得的一组利益。而总顾客成本是在评估、获得和使用该产品或服务时引起的顾客的预计费用。其中,总顾客价值包括了产品价值、服务价值、人员价值和形象价值四个方面;总顾客成本则包括了货币价格、时间成本、精力成本和体力成本等四个方面。他认为,顾客让渡价值可以用绝对数表示,也可以用相对数表示。当用相对数来比较供应品时,他们通常被称为价值/价格比。

将顾客让渡价值表示为函数的形式:CDV=TCV-TCC

总顾客价值函数:TCV=F(X1,X2,X3,……)

总顾客成本函数:TCC=F(Y1,Y2,Y3,……)

顾客让渡价值函数又可以表示为:CDV=F(X1,X2,X3,……;Y1,Y2,Y3,……)

以上各式中:

CDV(CustomerDeliveredValue)表示顾客让渡价值;

TCV(TotalCustomerValue)表示总顾客价值;

TCC(TotalCustomerCost)表示总顾客成本;

X1,X2,X3,……表示影响总顾客价值的各种变量;

Y1,Y2,Y3,……表示影响总顾客成本的各种变量。

影响顾客让渡价值的因素(X1,X2,X3,……;Y1,Y2,Y3,……)很多,如企业的营销组合策略、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科技水平的进步、乃至顾客的行为、意识等等,它们之间的关系以及作用机制也非常复杂。本文旨在探讨在网络营销环境下,一部分影响顾客让渡价值的因素可能会发生哪些变化,希望能对企业在适应和利用这些变化从而提高顾客让渡价值方面有所启示。

二、正确理解顾客让渡价值

1.顾客让渡价值决定顾客购买行为

理性的顾客能够判断哪些产品将提供最高价值,并作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在一定的搜寻成本、有限的知识、灵活性和收入等因素的限定下,顾客是价值最大化追求者,他们形成一种价值期望,并根据它作出行动反应。然后,他们会了解产品是否符合他们的期望价值,这将影响他们的满意程度和再购买的可能性。顾客将从那些他们认为提供最高顾客让渡价值的公司购买商品。

2.顾客让渡价值是市场营销活动的核心

营销导向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但其区别于其他企业经营导向的本质特征在于:营销强调通过满足顾客需求来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而如何才能满足顾客需求呢?满足顾客需求的最佳办法是向顾客提供高顾客让渡价值。市场营销强调以顾客需求为中心展开整个企业的经营活动,所有营销组合策略的制定均应围绕着顾客需求这个中心,具体而言,围绕着顾客需求,实际上就是要使每一个因素都有能成为顾客让渡价值增加的驱动因素。企业采用任何一个营销组合策略,包括产品策略,渠道策略,促销策略和价格策略等,如果不能起到直接或间接增加顾客让渡价值的作用,则都是不成功的。广而言之,企业内部的各项活动的开展,也应围绕增加顾客让渡价值,形成价值优势这一中心展开。建立和强化顾客让渡价值优势,是营销导向的本质要求,是营销观念的真正体现。

3.顾客让渡价值需要企业与顾客共同创造

尽管企业在顾客让渡价值的创造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但企业为顾客所带来的顾客让值并不一定完全由企业单独创造。在顾客以特式参与到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之中后,顾客能的利益的大小除了取决于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务的质量等因素外,还取决于顾客的配合程度其是在网络营销中,企业与顾客的沟通与配合方便和有效了。

4.顾客让渡价值与4C理论

对顾客让渡价值的考察,必须从顾客角度出发。企业为顾客所带来的潜在利益带有一定的客观性,但这种具有一定客观性的潜在利益的实现程度却取决于顾客的评价。有鉴于此,劳特朋提出了有别于传统4P(Product,Price,Place,Promotion)理论的4C(Customer,Cost,Communication,Convenience)理论。4C理论是对4C理论的补充和完善。1)瞄准顾客(Customer)需求,即根据顾客的现实和潜在需求来生产和销售产品,而不是考虑企业能生产什么产品;2)了解消费者的成本(Cost),即消费者为满足其需求和欲望,愿意付出多少钱,而不是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先给产品定价,向消费者要多少钱;3)消费者的便利性(Convenience),即考虑如何方便顾客购买,顾客最愿意、最容易接近的渠道是什么;4)与消费者沟通(Communication),即通过互动,沟通等方式,将企业内外营销不断进行整合,把顾客和企业双方的利益无形地整合在一起。

三、网络营销中的顾客让渡价值

如上分析,顾客将从那些他们认为提供最高顾客让渡价值的公司购买商品,网络营销成功关键在于使网络营销所提供的顾客让渡价值大于传统营销所提供的顾客让渡价值,即F网络(X1,X2,X3,……;Y1,Y2,Y3,……)—F传统(X1,X2,X3,……;Y1,Y2,Y3,……)>0。

网络营销中,企业究竟如何提高顾客让渡价值,并使其大于传统营销中的顾客让渡价值呢?影响顾客让渡价值的因素很多,下面我们从几个主要侧面加以探讨。

1.通过顾客参与产品的设计提高总顾客价值

在网络营销中,企业可以在因特网上建立一个制造平台,借助网络把顾客信息、竞争信息和内部报告信息与产品的设计制造技术紧密结合起来,创造具有高度顾客价值和良好经济效益的产品。其核心任务是在顾客通过因特网的参与下,设计和制造出顾客最满意的产品。网络的迅速和便利,以及信息平台的完善,为新产品的构思开辟了更广阔的信息来源,也为新产品概念的反复和精确测试提供了现实条件,还为网上顾客参与产品的设计和制造奠定了基础,并且,企业在网络营销中可以使用市场细分,超市场细分甚至一对一营销,可以更好地满足顾客对产品设计与制造的个性化需求。企业利用网络的便捷性和互动性,鼓励顾客的参与,可以更多地接触和了解顾客;同时借助企业界内外的脑力,深入地分析和研究顾客的心理和需求,设计和制造出顾客满意的新产品,从而提高了顾客总价值。如海尔2000年在全国范围推出了“我的冰箱我设计”的活动,获得100多万台“个性化”订单。海尔的解决方案是,提供9200种基本产品类型,这好比是9200种“素材”,再加上1000种“作料”(基本功能模块),从而便于消费者和经销商自主作选择。

2.通过强化个性和随意性来提高总顾客价值

网络交往的高度随意性与隐匿性决定了网络主体可以“随心所欲”地进行交易活动,这无疑强化了消费的个人选择和知识创新。从一定意义上说,网络消费使人变得更自由,更富有个性和智慧,因此,对通过网络消费的顾客而言,能够不被强迫而自由自在地消费那将是一件相当愉悦和幸福的事,这增加了顾客总价值。并且个人选择的增加,可以使消费者很方便地比较,选择出价格最低的同类产品,这又降低了总顾客成本,从而增加了顾客让渡价值。

3.通过提高服务水平来增加总顾客价值

企业通过因特网提高顾客服务质量的途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借助网络技术企业可以建立顾客资料数据库,将曾经购买过企业产品的顾客,以及未来可能购买企业产品的潜在顾客的相关资料,存入企业数据库。企业通过数据挖掘等技术,探寻顾客的消费需求和消费心理,可以有的放矢地调整自己的产品、服务和宣传方式,以更好地适应目标顾客的真正需要,从而顾客得到了更好的企业服务。2)基于因特网的顾客关系管理系统能对动态的顾客信息进行管理跟踪,很好地促进企业和顾客之间的交流,协调顾客服务资源,给顾客作出最及时的反应;以构成顾客关系管理系统的顾客支持系统为例,呼叫中心可以在两秒钟内对任何顾客的呼入信息作出反应,对顾客的支持要求从问题产生的原因、产品特性到问题的解决方案给出完整专业的支持服务;同时在呼入业务波谷时段,开展呼出业务,主动联系顾客,征询老顾客对企业产品使用后的意见,传授维护知识,获取老顾客的新需求并作出针对性的产品介绍,这样能有效地改善顾客服务,增加总顾客价值。

4.通过提供比传统销售方式价格低得多的商品来降低总顾客成本

网络营销较传统销售方式,可以提供更低廉的商品,其主要原因是:1)可以节约大量昂贵的店面租金。我们熟悉的传统商店的店面租金是相当的昂贵,特别是那些商业街的黄金地段,寸土寸金,今人咋舌。而电子商店只需一台连在因特网上的网络服务器,或租用网络服务器的空间即可。2)最小的库存商品资金占压。传统的商业经营为了减少缺货损失和压低进货成本,不得不大量进货。这不仅带来了经营的风险,也造成了相当大的资金压力,而且,大量商品的仓库保管、出入库管理、期未盘点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费用,而一个经营良好的电子商店,甚至可以做到买空卖空,没有库存商品和资金占压的压力。3)电子商店可以全天无休地经营,也可摆脱因员工疲倦或缺乏训练而引起消费者反感带来的麻烦;一天24小时,一年365天地持续营业,这样可以节省大量的雇佣员工的费用。有研究表明1,企业通过互联网进行商务活动可节约10%-15%采购成本,降低20%-25%的库存管理费用,缩短交货时间20%-50%,提高雇员20%左右的销售生产率。这样,网络营销企业可以以很低的营业成本运营,从而可以提供比传统的营销方式价格低得多的商品,顾客在价格上能享受更多的实惠,顾客总价值大大提高,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顾客让渡价值也相应提高。

5.通过提高购物便利性来降低总顾客成本

网络营销能满足消费者对购物方便性的需求,提高消费者的购物效率,从而减少了总顾客成本,增加了顾客让渡价值。

在传统的购物方式中,从商品买卖过程来看,一般需要经过看样选择商品确定所需购买的商品付款结算包装商品取货(或送货)等一系列过程。这个买卖过程大多数是在售货地点完成的,短则几分钟,长则数个小时,再加上购买者为购买商品去购物场所的路途时间、购买后的返途时间及在购买地的逗留时间,无疑是大大延长了商品的买卖过程,使消费者为购买商品而必须在时间和精力上作出很大的付出。同时,拥挤的交通和日益扩大的店面更延长了消费者购物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

相比之下,网络营销给我们描绘了一个诱人的场景,使购物的过程不再是一种沉重的负担,甚至有时还是一种休闲,一种娱乐。在消费者购物前,商务网站向消费者提供丰富生动的产品信息及相关资料(如质量认证、专家品评等),而且界面友好清晰,易于操作执行。消费者可以在比较各种同类产品的性能价格比以后,作出购买决定。在购物过程中,消费者无需驱车到也许很远的商场去购物,交款时也不需排着长队,耐心等待,最后也无需为联系送货而与商场工作人员交涉。在网上,一切都是那么简单迅速。坐在家中即可逛虚拟的商店,用电子货币结算等等,省去许多麻烦。购买后,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消费者可以随时通过E-mail与厂家联系,得到来自卖方及时的技术支持和服务。这个过程非常方便、快捷,并且花费很少。

总之,网络营销能简化购物环节,节省消费者的时间、体力和精力,将购买过程中的麻烦减少到最小,顾客让渡价值大大提高。

参考文献

[1]陈建平,杨勇1网络经济下的企业对策分析[J]1新视野,2001,(4):23-241

[2]菲利普·科特勒.营销管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篇2

一、两种以网络聊天为载体的典型违法行为

(一)“网络”

那么何为“网络”,我们一般将其定义为:一种凭借网络平台(聊天软件)并依靠摄像头,向其他不特定群体暴露自己的行为。下面我们将对网络行为的构成要件来进行解析。

1.网络能否视为聚众罪。这个争论的焦点在于何为“”。一般而言聚众被认为是发生于自然空间中的聚众行为,而网络聊天发生的空间却是虚拟存在的。我们可以看到聚众罪其对象仅能够发生在自然空间内。对于网络这种虚拟空间能否满足聚众罪的构成要件,我认为是存在争议的。若持有将网络聊天行为定性为聚众罪的概念,则可以类推出同时又网络,网络杀人等众多罪名,因此该观点是不妥当的。

2.如何定性网络行为。简单的认定网络行为是犯罪或者是无罪都是不合理的。《刑法》第365条的内容规定了组织表演罪的以下主要表现形式:(1)组织者组织多人为不特定多人进行表演的;(2)组织多人一对一为他人进行表演的。可以看到在犯罪主体可以是一个人或少数人同时面对不特定多数人进行表演,也可以是独立的一个人面对另一个人进行表演。那么也就是说组织表演罪追究的就应当是组织者的刑事责任,相反被组织的个人则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综上认定该罪名的重要一步就在于其主体是不是“组织者”。但是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无组织者,双方自愿进行网络视频,从构成要件来看,双方自愿的限于两人间的视频没有对社会道德风尚造成侵犯,而且没有涉及到损害第三者的利益的情形,那我们可以认为该行为不成立犯罪。

(二) “网络谣言”

各国学者对谣言的定义各有不同,通常我们认为的谣言就是缺乏事实依据的言论,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奥尔波特做出的定义相对更贴近我们的理解:“谣言是一个与当时事件相关联的命题,是为了使人相信,一般以口传媒介的方式在人们之间的流传,但是却缺乏具体的资料以证实其确切性”。

谣言的危害性无法准确界定,无论何种危害程度的谣言,一经传播,尤其是出现在网上,小到可能损害某个人的名誉,大到可能破坏社会秩序。为了防止这种情形,我国建立完善关于网络谣言的法律体系势在必行。

(三)我国关于网络谣言法律规制方面的缺陷

我国在网络谣言方面的法律主要存在以下两点缺陷:

第一,违法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太轻。对于通过造谣、诽谤、侮辱等方式损害他人利益、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我国《刑法》均有规定,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很显然《刑法》中对于没有事实依据的有危害性言论的人的制裁并不严重。结合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2011年福岛核电站事件期间,“抢盐风波”的始作俑者被行政拘留10天,处罚金500元;2010年山西“地震谣言”使得百万人上街避难,五名造谣者中,最低行政拘留5天,最高的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2011年盐城响水乡“爆炸谣言”引发了群众大规模出逃,其间造成了多起车祸,四人死亡多人受伤,四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消息的人分别被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等。结合案件中对于网络谣言事件的处理方式来看,我国法律对于网络谣言的惩处力度不大,法律威慑不强,并没有引起广泛的关注,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这类事件在社会中层出不穷。

第二,受害人难以维权。网络作为一个虚拟空间,在网络聊天中,陌生网友之间一般不会透露彼此真实的个人信息。因此在发生侵权事件后,由于网络聊天的匿名性,被侵权人无法获得侵权人的真实身份,导致公安机关不受理案件,被侵权人无人可诉。

二、网络聊天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自由需要在合理的范围内才能称得上自由,孟德斯鸠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同样也会有这样的权利。”网络聊天亦是如此,人们在网络上的表达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一)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在网络环境中,大多数人都是以匿名的方式存在的,而网民的个人信息,一般都处于保密状态或者是虚假的。那么当人们在网上产生了某种联系,就会有很大可能将个人信息传递出去,这其实就已经给自己的个人权利保障埋下了隐患。比如有人会窃取网友的财产,或者盗用网友的个人信息进行诈骗等。还有更典型的网络侵权行为是“人肉搜索”,这一行为的初衷虽然是好的,意在将应当受到社会谴责的人公之于众,借助舆论的力量维护公平正义,但是由于法律对网络规制的局限性,“人肉搜索”这一行为开始偏离初衷,波及到了其他公民,使很多人的个人权利受到侵犯。

(二)对司法权威的影响

社会舆论的影响力我们是有目共睹的,现如今关心时事的人群数量庞大,每一起司法案件都会引起广泛关注,那么当人们在网络上对司法裁判随意评判,传播错误的司法价值观,妄图挑战中国的司法权威,便会给司法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甚至破坏司法的威信、动摇法律的威严。

三、网络聊天行为难以规制的原因

(一)网络聊天立法尚不完善

由于我国互联网的发展时间不长,且网民数量众多,对网络环境的规制和发达国家相比难度更大。虽然我国已经对网络有了很多规定,但是一旦发生网络侵权,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然很难得到保障。问题主要出在以下方面:

第一,虽然我国对网络规制的办法和条例颁布了很多,但是很零散,不同位阶的法规在应用时还会发成冲突,所以我国缺少一部核心法律将这些零散法规整合以完全发挥出法律应有的威力。

第二,我国对网络的监管工作多是由政府执行,而政府和公民的交流太少,以至于在制定网络规制的法律法规时,无法考虑到公民的利益,便也无法使制定的法律法规在网络监管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受限于我国的国情,法律对公民自由的认可程度和发达国家相比依然有不小差距,法律的实际开放程度与网络环境的自由程度不相符,造成网络言论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也是不可避免的了。

(二)网络言论监管困难

由于网络环境与现实生活的不同,我国以往制定的法律对媒体的监管无法涉及监管的灰色地带。网络言论监管的难点来自于三方面:一是承载网络聊天行为的平台数量大,聊天信息数量巨大。二是网络言论的真实性分辨困难,监管人员工作难度较大。三是网络言论违法行为取证难度高。网络作为虚拟空间信息的流动性及即时更新性使得证据不易保存。

(三)公民的网络法律素质不高

我国公民关于网络聊天的法律意识总体上较为淡薄,网络的虚拟性以及众多网络聊天行为的匿名性也不利于提高公民网络聊天的道德素养及法律素养。

四、网络聊天法律规制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网络聊天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订立与发展、完善的基础。因此,想要将网络聊天的法律规制进行完善,首先就要明确网络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对网络聊天自由的限制应符合我国强制性法律规定,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执行,不得存在规定模糊,限制范围过宽过光等现象,公民应从各项法律法规中明确得知自己在网络聊天行为中的各项权利义务。规定的内容应该是“可获知”和“可预见”的。

2.比较衡量原则。网络作为法律应用的新领域,其复杂性和虚拟性特点使得法官需要较高水准的自由裁量,法官需要对网络聊天行为中的各方利益进行比较衡量以得出保护公益与私益的平衡点,使正当利益得到保护,不当行为受到限制。

3.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是有关网络的法律所要保护的最大利益,任何公民在网络聊天行为中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作为权利人在主张网络言论自由的时候不得对抗公共利益。

(二)加深有关网络实名制的法律法规建设

1.扩张网络实名制的覆盖范围。现代社会,网络实名制已经成为规范网络秩序最有效的手段,针对网络的虚拟性特点,网络实名制通过确认网络使用人真实身份来实现对网络环境的有效监控。但当今我国网络实名制主要集中在网络游戏产业,针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心理身体健康所实行的网络实名制并不能对网络聊天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网络实名制应落实在各个社交软件中,通过实名认证的社交软件不仅提升了公民在网络聊天中的自觉性,也为执法部门对网络聊天违法行为的查处提供了快速有效的证据手段。因此,扩张网络实名制的覆盖范围是使其能够发挥有效监督作用的必要手段。

篇3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第三次技术革命的迅速发展,互联网技术得到了重大变革,我们也进入到了新媒体时代。然而,近几年出现的网络谣言案件,如“抢盐风波”、“地震谣言”、“秦某案”等,引发了我们对于网络空间刑法规制的探讨。本文通过对网络谣言进行阐述,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以期提出合理的完善建议。

二、网络谣言概述

(一)网络谣言的界定

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在我们生活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网络谣言”这个新时代的名称便应运而生了。其实在本质上,网络谣言与传统的谣言并没有区别,也具备“未经证实”和“非官方”的特性。其主要的特点在于,网络谣言的平台是崭新的新兴媒体———互联网,数字电视,手机媒体等等。因此,笔者认为网络谣言应当界定为:人们利用新媒体在社会中进行传播的非官方或未经证实,并且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

(二)网络谣言与言论自由的界限

在我国,近些年每年的上网人数激增,并且呈现出了低龄化的趋势。因此,法律需要对网络空间进行调整和规制。但是言论自由的范围是否会因此受到限制,值得我们讨论。言论自由是思想自由,是我们的“第一权利”。小到日常生活,大到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都需要不同声音的碰撞,才有助于我们寻找到真理。宪法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言论自由。然而宪法中的言论自由并非无限制的自由。2013年发生的“秦某案”引发了我们对于言论自由界限的思考。秦某作为网络推手,捏造虚假的消息来进行炒作。但是,网络绝非法外之地,在自媒体时代,网民可以发表看法,但是,不得逾越道德和法律的底线。我们不是一个“因言获罪”的国度,但我们绝对禁止诸如此类造谣惑众的事件。因此可以说,网络谣言的规制与有限制的言论自由并不冲突。网络可以容纳各种思想的表达和探讨,但网络空间拒绝违反道德甚至违反法律的言论。

(三)网络谣言的特点

1.网络谣言具有技术性第一,网络的开放性使得巨大的信息进入,但人民往往难以判断其中的真假。第二,建立和注册网站的简便性以及网络信息的互动性也给网络谣言提供了便利。在现实生活中,许多非法网站冠以省市,甚至是国家的名号散布一些虚假的信息,从而到达到使一般民众迷惑的目的。2.网络谣言具有社会性第一,网民的防范意识淡薄。几年来轰动中国的“地震谣言”、“抢盐风波”等引发的恐慌,都反映出了公众对网络谣言的防范意识淡薄。第二,权威信息的滞后。政府信息不透明使公众更容易相信第三方的传言。在很多问题出现后,政府总是很难在第一时间站出来为公众答疑解惑,这就给了网络谣言以可乘之机。3.网络谣言具有心态主导性第一,造谣者的猎奇和娱乐心理。有些人网络谣言仅仅是寻找刺激或单纯的娱乐心理。第二,个体的从众心理。例如,2011年日本大地震,导致了抢盐风波。

三、我国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现状

我国《刑法》中,存在着一些规制网络谣言的法条,但是并没有完善的规定。因此,2013年9月两高为了适应社会需要,结合新型网络犯罪的特点,颁布了《解释》,对相关的问题进行了完善。其实《解释》和《刑法》对于相关的罪名原则上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如果网络谣言犯罪构成该类犯罪,则量刑的法定刑幅度较高,并且必须剥夺政治权利。但是该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及其罕见。第二类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由于涉及市场经济问题,该类犯罪也偶有发生。第三类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侵犯人身权利罪,该类案件为常发类案件。

(二)我国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问题

尽管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已有上述法律规定,这些规定对营造绿色健康的互联网环境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还不够完善。1.以“寻衅滋事罪”追究网络谣言缺乏明确界限之前,寻衅滋事行为一直被认为是“流氓罪”。由于构成要件抽象而且属于兜底性条款,流氓罪称被列为“口袋罪”。而“口袋罪”的最大问题是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但新设立的寻衅滋事罪,仍难逃“口袋罪”之嫌。而在扩大适用到网络空间之后,寻衅滋事罪的缺陷便展现了出来。寻衅滋事罪本身就是一个典型的“口袋罪”,一直以来饱受着学者们的质疑。如果不加以必要的限制,就运用到网络谣言的判定上,极有可能出现不具体分析案件情况而统一处理的情况。2.对诽谤罪“转发量超过500次”中惩罚对象的认定不清晰《解释》第二条规定了对于信息转发定罪的数量限制,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转发超过500次的限制。首先,这项规定没有明确是对信息的制造者进行处罚,还是对传播者进行处罚。即没有确定具体的惩罚对象,导致了打击的目标范围扩大化。然而,网络谣言犯罪作为一种“聚众性”的活动,笔者认为应该对其“首要分子”进行更重的处罚;其次,在进行法律适用时,不仅要考虑客观上造成的实际损失,还应当考虑网民的主观过错。比如网民在转发的过程中主观恶性较小,却以诽谤罪进行处罚会显失公平。而实际中,网民转发信息大多是出于娱乐心理,并没有主观恶性。最后,执行困难也是一个巨大的问题。司法解释规定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或者转发次数500次即入罪。那么在网络信息发达的今天,若一条信息涉嫌网络谣言,将会有相当人数的网民被牵涉其中。投入大量的司法资源也将会成为一个问题。

四、我国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完善

通过对网络谣言的概念及现状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对于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主要应当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一)定罪方面

1.寻衅滋事罪应明确“公共场所”和“公共秩序”的概念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在网络上基本可以解决办公、购物、娱乐、交流等一系列问题,网络空间逐渐的受到人们的重视。鉴于这样的现状,笔者认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公共场所”应当解释为包含“网络空间”。另外,对于“公共秩序”概念的界定,笔者认为网络空间的公共秩序,应当与现实社会的公共秩序看齐。“双层社会”下,网络空间作为人们在现实空间的延伸,两者相互交织不可分割。因此,法律应当等同视之。2.增加常见的网络犯罪罪名针对网络谣言,我国在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已有规定,但是依然无法遏制网络谣言的现象,并且行政处罚的手段与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失没有等价性。目前我国刑法并无针对网络谣言的具体罪名。笔者认为立法者应当尽快制定常见多发的网络化罪名,对符合犯罪违法性和有责性的行为予以相应的刑事处罚。从而达到惩罚犯罪,完善立法,保证刑法威慑力的目的。例如,网络谣言诈骗罪,网络谣言侵害名誉罪,网络谣言恐怖信息罪等。

(二)量刑方面

1.区别对待“转发量超过500次”的犯罪分子《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被认定为诽谤罪”。这样的规定看似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问题,增强了可操作性。但是深入分析就会发现其中存在不少的问题。正如笔者在上文中所言,一刀切的解决问题不仅不能真正的使问题得到解决,而且有失公平。鉴于此,笔者认为,信息源的发出者实施上述行为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积极转发、帮助扩散者实施上述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一般转发者实施该行为的,由于其主观上具有过失,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轻信谣言,并且还帮助传播,若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比照诽谤罪的一般量刑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这样分层次、分情况的处罚,有利于应对实践中遇到的不同主体,既实现了打击网络谣言传播的目的,也不至于使得刑法的打击面太广,实现刑法的谦抑性。2.加入缓刑制度由于一些网络谣言的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笔者认为可以适用缓刑制度。若网络谣言犯罪情节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被宣告缓刑,针对个别情形的网络谣言犯罪可以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行为人一定时期内在网络上信息,这样也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更好的达到刑罚的目的。

五、结语

网络谣言是社会的一颗毒瘤,若不加以防治,将会危害社会。然而,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任重而道远。社会在不断的发生着变化,必然会不断的产生网络谣言问题,而法律必须要适应社会生活,法律人必须要勇于解释法律,批判法律,才能使其更完善。“徒法不足以自行”,要规制网络谣言还需要司法机关的严格践行,以及法律人都要绝对的以其为准绳。此外,我们还应该积极引导广大网民绿色上网,并且完善相关的监管举报机制。如果遇到网络谣言问题,也并不可怕,我们要及时地对其进行惩戒。相信通过各方面的努力,我们一定可以营造健康的互联网环境。

[参考文献]

[1]赵锁成.论网络空间中言论自由的边界[D].兰州大学硕士论文,2014.4.

[2]屈舒阳.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J].福建法学,2014.2.

[3]卢会河.我国网络谣言的治理分析———以两高颁布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视角[J].青海高原论坛,2014.1.

[4]张媛,王新.国外治理网络谣言的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J].生产力研究,2012.10.

篇4

二、案例分析

(一)沟通机制失灵

在公共危机传播中,传播者或者说信源是传播活动的引发者,是信息的来源和制作者,亦是公关危机的管理者——政府。当公关危机事件发生后,有关政府部门应该出面对大众予以说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动员社会公众力量共同度过危机。政府的失职表现为:

①信息不及时。在723动车事故发生后,舆论最关心、最期待的第一时间公开事故信息并没有得到准确回答,新闻会、事故调查组会议的举行时间相对延后。而此次动车事故中,正是由于来自官方的信息披露迟滞,媒体尤其是网络上的各种猜测性、主观性报道大量充斥,公众的不满情绪随时间推移不断高涨。谣言止于公开,最大限度地进行信息公开,可以杜绝谣言或者使谣言的损失降低到最小。

②新闻发言人言行失当。新闻发言人作为是政府形象的代表,是危机传播中与媒体和公众直接沟通最为重要的环节。事故发生后,时任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的王勇平面带微笑出席会,且个别语言主观色彩浓厚,这样一望而知不恰当的言行更是在已经燃起怒火的公众头上火上浇油。政府新闻,需要新闻发言人真诚、真实地做出回答。披露重大事故信息,如言论不够妥当,极容易被舆论放大,甚至误解。

(二)未对网络舆论进行引导与正面回应

英国著名危机公关专家迈克尔·里杰斯特认为,对传播的有效管理如同处理危机本身一样重要。信息不对称是政府与公众之间关系的突出特点,如果政府在公共危机发生后不能及时提供信息或者提供的信息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人们就会通过其他非正式渠道寻找信息,这样谣言或虚假信息的产生和传播就不可避免。

在这次动车事件中,微博等新兴传播平台的作用不容小觑。在事故发生之时,首条动车出事的微博比新闻早了2小时。在这起突发事件的传播中,微博不仅成为舆论传播的中心和渠道,同时也参与舆论的形成、发展与引导的过程。

相对于民间微博的信息传播,政府部门在对网络舆情的应对中则处于了被动地位。在一些重要的网络信息传播平台上,有关部门一直没有开辟权威的信息窗口,对于广泛流传的一些流言、质疑,也没有及时、准确地做出解释、回应,致使一些未经证实的信息在事件处理过程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三、案例启示

(一)主流媒体发出声音,科学传播事故信息

作为处理公共危机的社会主体,政府及其控制下的传媒组织积极、主动、迅速地承担起传播危机信息的责任,这是有效解决公共危机中信息传播“失衡”的根本。突发性公共危机发生后,政府应牢牢控制住信息传播的主动权,通过新闻发言人、开通官方微博等措施,及时、透明、公开地传递危机信息,避免社会传播系统内部之间信息内容的分歧和冲突。

(二)注重利用新兴平台,科学引导网络舆论

在危机传播的过程中,政府可以开通官方微博,发挥其时效快、受众广的优势,及时澄清事故发生原因,公布事故处理进展,这样既可以为事故的直接相关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帮助,也可以更好地消除公众的猜忌、疑虑和担忧,引导舆论走向。动车事故发生后,由于相关部门的集体失语,网络上信息表现出难以控制的特点,网络谣言泛滥。

四、评述总结

7·23事件发生后,铁路部门在“救人”与“通车”之间的取舍引起了公众的强烈不满,新闻发言人的不当回应进一步加剧了危机,使得铁路部门深陷舆论风暴。近年来中国遭遇的种种公共危机,在给我们带来种种灾难和痛苦的同时,也带来了学习、改进和创新的机遇。以生命为代价,温州动车追尾事故以血淋淋的方式彰显了现行铁路体制改革的迫切以及构建完善政府传播机制的必然。

参考文献:

[1]张雷.传播学通用教程[M].浙江: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

[2]邱楷.从瓮安事件看网络环境下的政府危机公关[J].武汉工程大学学报,2010.2

[3]张占胜.危机状态下我国政府传播策略研究[D].山东: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4]程曼丽.政府传播机理初探[J].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4.2

篇5

中图分类号:G21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2)04-0048-02

在信息传播方式日新月异的今天,互联网、新型信息终端成为人们快速获取、和传递信息的重要平台,它在人们学习、工作、生活等各个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新闻的网络评论作为一种继广播、报纸、电视之后的又一新型评论形式正在悄然走进我们的生活,其影响的深度、广度不容小觑,因此网络评论在公众舆论的组织和引导层面所起到的作用显而易见。

如何正确认识网络新闻评论,利用好网络新闻评论,更好的为社会公众服务,使之成为引领社会舆论、弘扬社会道德、构建和谐社会的舆论平台,同时也是媒体从业者和信息交流工作者面临的一个新的课题。

所谓新闻评论,即时评、政论,它是大众、专业评论人员或相关专业人士就当日新闻在公众传媒以及网络平台上发表的个人署名或匿名或化名的言论。随着承载技术的不断升级,网络评论以其自由、公开、广泛等特性更适宜普通受众参与其中,评论的形式、语言风格、字数也随之发生巨大变化,甚至点击一个图标都能成为受众参与评论的方式。结合传统新闻学的理论知识,我们不难发现,新闻的网络评论是指在网络媒体上就某一新近发生的新闻事实,迅速、及时进行评述,阐明道理,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意见。

一、网络评论的基本类型及特点

(一)网络评论的基本类型

从类型划分上看,新闻网络评论基本可分为三种类型:其一是传统的网页评论,这种形式出现最为传统,具体是指在新闻网页上的“观点”、“意见”、“情绪化表达”等言论专栏里发表的评论文章。在语言风格和语体概念上与传统媒体评论具有较大的相似程度。网络评论的产生有着较强的随意性,这些评论可以由网站的编辑独立完成,也可能是网友编写或网站工作人员转载而成;新闻网络评论的第二种类型是电子论坛,这种形式更具自由性,更多是给予网民们自由发挥和自由评论的空间。正因为其明显的互动性、开放性以及快捷等特点,电子论坛已经成为网络媒体在网络空间网民们互相探讨、交流的一个新平台;第三种是近几年逐渐兴起的微博评论。微博,也就是微型博客的简称,用户终端可使用便携式或固定式的信息终端信息、发表观点。而这种信息和观点往往受字数的格式限制,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微博的即时性、便捷性、广泛性、高速传递性决定了其在未来信息分享时代的地位和作用。

在网络这个相对自由、公开的平台上人们可以对新闻事件、转载、评论,由于互联网、手机网络的普及以及技术的支持,微博新闻已经成为许多人第一时间获取信息最迅速、最简单的方法。与传统媒体相比,微博像个新闻场,依靠其网聚的强大人际关系网络,为传统新闻媒体提供海量的新闻信息。而这种新闻信息提供的过程同时也附加着者的观点评论。由于网上评论反应及时,传递迅速,受众越来越多,比如新近发生的 “甘肃11.16校车车祸事件”、“深圳联防队员入室案”再到卡扎菲被捕,大到两会信息,国家新闻,小到民生百态,物价浮动,许多新闻人们都是通过微博获取、并发表自己的观点。

(二)网络评论的特点

1.互动交流性。网络顾名思义其可四通八达,多向传递,只不过这种概念上的巨大连接是虚拟的,每一个终端接收设备既是信息的发起源也是信息的接收者。不难发现,网络与传统媒介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传统媒体只能使受众被动的接受,而网络的受众既可以接受也可以发起。

2.时效性以及新闻源外来性特点。时效性是新闻传播的特点之一,一条新闻从发生到抵达受众终端,以其传播方式不同,速度亦有很大区别。科技改变生活不是句空话,当前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手机广播、车载广播、移动电视终端成为最新、最快的传播形式。另外网络平台所承载的新闻基本属于传统媒体采编形成,这与目前网络站点的新闻采访权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拿来和外来是网络新闻的另一个特点。

3.强化和丰富新闻评论的特点。新闻发生后,传统媒集体既会充分客观的展现新闻本质,也会基于新闻发表评论,而这样的评论和社会呼吁只是一个广播电台或电视台或报社的一家之言,即便是评论水准很高,但也无法穷尽所有精辟观点思想,网络评论可以说是一个大型的商品综合市场,我们在这里既可以看到汽车、家电,也可以看到鞋带、线头,换言之网络评论实质上强化和丰富了评论本身。除此之外,网络评论具有较强的感召能力,比如,2011年11月14日早晨7时37分,位于西安南郊的嘉天国际公寓爆炸事件。事故发生后,西安市立即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应急预案。而与此同时,网上的目击者视频、微博等新载体信息也大量上传,在这个时候,我们的媒体反映快、报道准,而广大受众的积极关注、手机微博互动、网络即时评论对于整个事件的快速应对跟进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网络评论甚至延展至各种电子媒介、接收终端的观点意见、情绪表达其实都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表现。全方位立体的认知事物、解析新闻需要这样的新闻评论体系。我们不难发现网络上很多观点意见、想法、措辞相当激烈,但这当中也不难找出一些启发心智、开阔思路的真知灼见。

二、新闻网络评论的作用

通过对新闻网络评论的特点发掘,我们发现,由于网络媒体自身的传播特性,网络新闻评论与传统媒体的新闻评论形成舆论具有自身的优势,对整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都有着积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网络新闻评论时效性强,有利于抢占舆论宣传先机。网络让受众第一时间获取了新闻,这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而受众获取了新闻后也可以马上利用网络媒体发表新闻评论,受众的评论发表过程相对简单,对知识水准、专业技术要求不高,观点形成之后无需过多斟酌,便能实现即时上传、评论。而传统媒介的采、编、审、播则有着严格的过程和时间节点的控制。其次,新闻的泛网络评论对舆论影响力巨大。近些年出现的新闻事件中,网络评论其实就是一个无形的推手,新闻本身也许不能说明什么问题,但是,泛网络化的探讨、交流、分析甚至是意见流都会加速和加强人们对新闻本身的关注度,更难以控制的是这种强大的意见流会逐渐汇集形成对新闻本身的舆论评价,而舆论评价的升级则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这种巨大的影响既可以剔除社会诟病,也可能有失社会公正甚至影响司法公正。近两年通过网络,或者说是微博的力量,“郭美美事件、我爸是李刚以及随手拍解救乞讨儿童”等,不仅被披露出来,而且微博平台所负载的舆论信息导向价值也多方位的展现出来。

三、新闻网络评论存在的问题

1.评论可信度低、管理难。由于话语权的下放、把关人的缺失、用户水平良莠不齐、碎片化表达、网络消息的散布蔓延等原因,网络在某种层面和范围也成了谣言滋生和扩散之地,有的网络推手利用谣言制造网络焦点,操纵网络民意,形成“网络暴力”,将公共事件进一步变成社会行动,影响社会稳定。其次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隐蔽性的特点,在网络上信息和评论被追责的可能很小,换言之,网络的虚拟性也决定了这种隐蔽性的言论和身份存在会产生种种缺乏责任意识和监管基础,这样就会产生一些虚假的、不健康的、缺乏法制观念的消息和言论。比如药家鑫一案之后,药家鑫之父药庆卫状告张妙人张显的案件,也是因为张显在微博中的相关言论引发,至今案件仍在审理当中。网络的不实言论甚至缺乏事实基础的评论攻击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网络评论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这也充分说明网络的本质特性可谓是一把双刃剑。

2.新闻的网络评论缺乏实力和高度。网络的虚拟性特征决定了其存在价值定位,人们并不会完全信任于网络观点和网络信息,这一点与传统媒体有着明显的区别。传统媒体拥有一支素质过硬的新闻采集队伍,而长期的学习实践,政治思想意识的树立,形成了传统媒体的采编高度和评论高度。而网络对于新闻事件的评论或者相关信息的,其参与者、者业务素养、专业知识、文化水准各不相同,这就决定了网络对于新闻事件的评价缺乏有见解的认知和高度。

四、推动新闻媒体互动评论、网络新闻评论健康发展之我见

网络作为一个相对自由的信息互通平台,存在着因自由、开放而产生的种种隐忧。将正常的观点、情绪表达与有悖公序良俗的言论区分开是一个大的挑战,如何引导网民正确利用网络平台,营造有序、纯净、高水准的网络坏境成为目前网络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从硬件层面可采取技术手段开发安装相关软件,此种软件对虚假、错误、甚至是带有蛊惑、煽动性质的言论加以及时过滤、拦截,防止滋生蔓延。

其次,加强网站编辑的职业认知感和业务素养。网站编辑对于发现的问题或者不实的言论、过激的评价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或者予以警告。对网络上发表的评论观点,可以采取先审后传、边审边传的编辑处理方式。同时网站的信息管理工作者应积极加强与网络警察的交流合作,共同构筑网络防护过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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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20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1)07-0050-02

近期,日本海啸引起强烈地震,并且导致核泄漏危机的事件成为关注的焦点,这一事件也给中国人带了不小的震撼,不仅仅在于事件本身,还在于日本地震带给中国的余震――核泄漏引发的中国式恐慌。日本核泄漏危机发生后,便有网友称碘盐可以防辐射,中国碘盐将供应短缺。一时间,谣言四起,网民充分调动了自主发言的权利,通过各类终端散布谣言,通过口耳相传、网络传播,手机终端传播谣言,不法商人也趁机哄抬碘盐价格。风平浪静的社会因一则谣言而乱象丛生,市民冲到超市等购物场所疯狂抢购,暂时性的供应紧张更增加了市民的心理焦虑。

面对谣言,政府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不同于2003年非典时的集体失语,政府不再“以静制动”,转而“以动制动”,采取多元化的传播渠道,密切与媒体的合作,积极的信息,使信息透明化,满足受众的知情需求。传统媒体在本次传播事件中,成为了社会舆论引导的主阵地,担当起了主流媒体的社会责任。在政府、媒体以及不轻信谣言者的影响下,一场闹剧仅在一天的时间里便悄然落幕,解析谣言的传播动态对社会的稳定、舆论环境的净化都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以本次传播事件为例,以谣言传播的生命周期为研究基点,分析谣言传播的三个主要阶段,从而掌握谣言传播扩散不同阶段的社会动力机制,为社会舆论的引导提供建设性的意见。

一、关于谣言的研究

对于谣言的研究,国内外很多学者都已经进行了跨学科深层次的研究,纵观这些谣言著作大多是以战时的谣言传播为例的,因为战时谣言的传播对于国家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甚至谣言也是战时国家的宣传策略,一句谣言可能会改变一场战争的局势,可见其重要性不可小觑。著名学者奥尔波特从心理学的角度对谣言产生的心理机制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卡普费雷也都曾对谣言做出过系统的研究。但是现阶段随着社会环境的变迁,特别是网络牵引下的受众自主时代的到来,新的媒介环境为谣言传播提供了新的养生环境,谣言已经从最初的口耳相传,发展到现阶段的网络多元化、大范围的传播,因此新形势下的谣言传播理应作为一个新的课题来研究。

观今,一则谣言可能会引起一场社会、政治、金融的混乱。2011年3月16日,仅仅因为一个网友在网络中的帖子,社会便引起了一阵轩然大波,虽然这次的谣言传播很快得到了抑制,但是谣言的可传播性让人震惊。一则谣言从滋生到消弭都有一定的过程,下面笔者将从谣言传播的生命周期的角度,解析不同阶段谣言传播的社会动力机制。

二、谣言传播扩散的周期

(一)滋生期

谣言滋生期是信息在受众心理上初建的过程,这个阶段受众因自身需求而选择性地接受信息,并与已经建立的心理图式发生映射,进而推动受众通过各种途径传播谣言。

人的基本需求是谣言滋生的前提。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于1943年在《人类激励理论》论文中所提出了“基本需求层次理论”。马斯洛把需求分成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归属与爱的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五类,人在满足了基本的生存需求之后,就会追求更高层次的满足。现代社会人群基本的生存需求已经得到满足,因此对于更高层次需求的追求更加强烈。奥尔波特也曾在他的《谣言心理学》中提到“任何人类需求都可能给谣言提供动力”,因此人的需求是滋生期谣言的传播的第一道推动力。碘盐是关乎受众基本的生存需求以及安全需求的物资,催化了受众接受信息的可能性,为谣言传播打通了第一道门。

“日本因海啸引发强感地震,继而引致核泄漏,作为邻国的中国必然会受到影响。”这样的心理图式在事件发生时已经投射在受众心理中。因此当出现“碘盐匮乏”的谣言出现后,正好与受众心理事先建立的心理图式发生映射,因此谣言传播的基本条件已经得以建立,人们开始通过人际传播、大众传播以及网络传播等方式传播信息,谣言进入到了第二个阶段――蔓延期。

(二)蔓延期

谣言的蔓延期是一个可控的过程,有重要性和模糊性两个变量来左右着谣言的蔓延效度,进而影响到受众心理图式的巩固亦或是瓦解。

著名学者奥尔波特从心理学的角度通过各类的实验以及实践对谣言的产生以及传播机制进行了研究,提出了著名的谣言强度公式:R=I × a(I 代表事件的重要性,a代表事件的模糊性)。他认为谣言产生的两个基本条件:第一,故事的主题必须对传谣者和听谣者都有某种重要性;第二,真实的事实必须用某种模糊性掩盖起来。“谣言传播广度随其相关人员的重要性乘以该主题证据含糊性的变化而变化,重要性与含糊性之间的关系是乘法而不是加法。因为如果两者之中有一个为0,也就没有谣言了”。也就是说如果信息对于受传者不再重要或是信息得以公开,都会抑制谣言的传播效度。本次传播事件中,政府以及主流媒体都有效地利用了这一理论,通过各种方式积极迅速的信息,满足受众的知情权,提供大量中国碘盐供应充足的证据性信息,打消受众心中疑虑,将信息的含糊性降到最低,有效快速的抑制谣言的扩散,使得一场混乱的社会抢购风波在一天内就平息了。

除了上述两个变量之外,谣言得以蔓延还受到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首先,从众心理是大部分社会个体普遍存在的心理现象。从众心理即指个人受到外界环境以及人群的影响,而使自己的知觉、判断、认识、行为与大众社会舆论以及大多数人的行为相一致的现象。可能有的市民不相信谣言,但是看到身边的亲朋好友都在抢购碘盐,心理上也就暂时性接受了,并且参与其中。其次,新的传播环境造成不负责任的信息无限制上传转发。微博、社区论坛、贴吧等种种的网络话语环境为受众提供了开放自由的演说地,满足了受众言论自由的同时,其负面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许多网民不负责任地上传转发信息,网络谣言传播更加快捷。

(三)消弭期

这一阶段随着信息重要性的下降或是模糊性的降低,谣言的传播效度也逐渐降低,并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淡出受众视野,这就是谣言的消弭期。这一期间,受众因谣言而建立起来的心理图式瓦解。

受众消弭期的到来与许多方面的因素有关,信息的公开性、受众的认知能力的提升等。众多的传播实例都证明非常时期信息的流通是危机事件处理的前提条件。闭塞的信息只能造成社会恐慌,2003年的非典和2008年的汶川地震就是一对鲜明的例子,同样是重大的社会性事件,不同的政府处理态度,不同的信息流通环境,造成的结果也是不同的。在本次事件中,畅通的信息交流是消除谣言的重要手段。

受众认知自辩能力的提升也是影响谣言消散的重要原因。在本次传播事件中,部分民间媒体组织或是受众自身都起了重要的作用。同一群体人员的话语对于受众有更强烈的规劝作用,不少网民通过网络信息,斥责谣言传播者以及提供反驳谣言的信息,这对受众心理图式的瓦解以及谣言的消散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网络环境下谣言的疏散渠道与策略

网路环境为谣言传播提供新的滋生地,如何在“你永远不知道电脑的另一端是一条狗”的虚拟网络环境中,对谣言进行有效的规避、消除进而净化传播环境,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究的课题。笔者针对谣言生命周期的发展规律,对通过网络传播渠道传播的谣言进行研究,提出几点应对性策略。

1.传统媒体做好理性思维的引导,提升媒体公信力。虽然网络传播对传统媒体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但是传统媒体作为社会公器,仍然是社会舆论的风向标。在许多的,群体往往是作为一个非理性的群体而存在,因此更加需要传统媒体的理性化的引导。媒体公信力是媒介本身的一种属性,更多的是媒体与受众之间的一种关系,是相对于特定社会期待与角色规定的能力和品质,属于关系范畴[3]。新的网络环境下,更需要传统媒体发挥好理性的舆论引导能力,保持好负责任的大媒体形象,增加受众的信任度,提升自身的媒体影响力。

2.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出台网络规范条约,约束不负责任的网络行为。网络具有虚拟性、隐匿性等特性,这也导致了网民网络行为的不可控性。在网络上人人都有“造谣权”,现在许多私信息、小道消息、公众人物绯闻等都是从网络中滋生蔓延开来的,网络行为的规范对网络环境的净化有着重要的作用。

对于散播谣言者要给予严惩,同时对于那些明知道是谣言,却依然进行传播的传谣者也要追究相应的责任。目前,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作出了惩处规定。《刑法》中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都要受到处罚。“无规矩不成方圆”网络行为作为现代人生存一种越来越重要的行为方式,应该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因此笔者认为规范网络行为的相关法规的制定理应尽快地提到日程上来。

3.受众自知自辩能力的提升。俗话说“谣言止于智者”。网络传播环境下的受众都是有一定知识以及技术层次的人,不应该成为盲众,面对谣言应该有自查自知自辩的能力。另外相关信息部门技术层面上的网络监控工作,也可以有效地约束受众对谣言的散播,抑制谣言的蔓延。许多不负责任信息的散播者大多是源自网络隐匿性的考量,认为可以无限制地谣言而不会被追查到。利用高科技的网络监控与追踪功能,能很快地追踪到谣言散播者,这种网络监控功能也能对谣言传播者有着一定的约束力。

参考文献:

[1] (美)奥尔波特著.刘水平等译.谣言心理学[M].辽宁: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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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为公众参与政治生活提供了一个快速便捷的平台,以微博、网络新闻、博客、社交APP、论坛等为代表的新兴媒介帮助越来越多的公民参与到政治生活。然而,网络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网络有效地加强了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交流与联系;另一方面由于信息传播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也使政府公信力面临着考验。因此,如何在网络时代下提升政府公信力,是政府急需面对的课题。

一、政府公信力内涵

“政府公信力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面对社会差异和利益分配,通过公正、高效、廉洁、民主、负责等途径获得公众普遍性信任的能力”。[1]由此可知,政府公信力既是一种被公众所认可的能力。一般而言,政府的初始公信力往往来自于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契约关系,一旦政府没有履行契约势必会失去公众的信任,从而导致公信力下降,甚至引发公共行政危机。可见,政府公信力体现的是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关系,即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公共政策来赢取公众的信任;公众则依靠自身的价值判断对政府行为进行评判,从而评价政府公信力水平的高低。政府公信力的高低反映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与满意度。

二、网络时代政府公信力流失原因

(一)政府信息不公开

信息的输出方与接受方所处的地位决定了信息公开化程度,信息的不对称使信息的接受方对输出方产生质疑,从而产生了信任危机。当今社会已经进入网络信息化时代,公众获得信息的渠道不断增加,掌握信息的能力也日渐提高,政府依靠传统的的信息不对称优势日趋减弱。然而,一些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仅没有提升信息素养、顺应时代趋势,反而固步自封、恪守陈旧的思想观念,刻意隐瞒、欺骗应当公开的信息,却在日常的行政工作中违规操作、谋取私利,忽视公众要求公开、透明的知情诉求,尤其是在一些重大突发事件中刻意隐瞒欺骗、甚至封锁消息,造成信息的不公开不透明,极易引发社会恐慌,从而导致政府公信力的不断流失。

(二)公众期望存在落差

公众对政府较高的心理预期与政府实际行为结果之间存在差距。[2]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众认知水平的提高,公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对公共产品或服务的需求也日趋增加。目前,虽然我国政府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取得了不错的成就,但是在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并没达到相应的要求。如果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不能够满足公众的需要,公众的期望难免会有落差,再加上政府没有及时疏导公众的不满情绪,很容易引起公众对政府的怀疑、抱怨和失望,甚至质疑政府行政行为。

(三)网络渗透的影响

网络利用微博、网络新闻、博客、社交APP、论坛等新兴媒介载体,全方位地渗透到公众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我国公众生活的基本需求之一。[3]网络给公众提供了一个参政议政的平台,当政府制定相关公共政策时,公众便会通过网络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同时,当公众发现政府存在失范行为或不公正事件时,很可能会在各网络媒介上发表自己的看法或者抨击不公。因此,政府应谨慎处理一些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否则,极易引起公众的不满,导致大范围的舆论围攻,从而给政府良好形象的树立带来了不便。

三、网络时代下政府公信力提升对策

(一)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途径。目前,政府公信力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众对信息的不了解。政府应当转变执政理念,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细化公开信息的内容、对象和范围,提高信息公开的质量,倡导利用自身门户网站,及时公布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和监督方式等信息,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另外,政府也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妥善运用公共话语权,积极回应公众的诉求。最后,政府要破除陈旧的执政理念,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建设服务型政府,从而提升政府公信力。

(二)提高公众素质

网络的普及给广大公众提供了一个参政议政的便利平台,但同时也给政府公信力的建设造成了巨大的冲击,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政府如何提高参与网络公众的素质。首先培养公众辨析与运用信息的能力。公众在面对大量信息时,要能够对信息进行整合运用,主动屏蔽和抵制一些负面信息和极端言论,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传播和接受信息,面对一些有关政府行政行为信息时,能够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理性地看待政府行政行为的得与失,适当调整对政府的期望。如果政府在行政过程中存在一些瑕疵与不足,公众要给予体谅,同时,也应鼓励政府不断改进、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其次提升公众网络伦理道德修养。教育往往是提升道德修养的重要手段,因此,政府应当通过加强对公众网络伦理的教育,来进一步提升公众的道德修养。另外,政府也应加大文明上网活动的宣传力度,有意识地利用科学技术手段,主动屏蔽或删除一些虚假、偏激的网络言论,倡导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制定合理的网络伦理行为规范。最后引导公众理性参与网络。由于网络具有匿名性、开放性等特点,当公众在生活中遭遇挫折或对某些公共事件有着偏激的想法时,便会在网络中宣泄个人不满情绪或发表过激的言论。因此,政府应当对公众进行正确地引导,呼吁公众要理性地运用网络来表达自己的想法与诉求。

(三)加强网络建设与监管

网络不仅为政府信息提供了便捷,而且也加强了政府与公众的交流。可见,一方面政府要加强对自身门户网站的建设,另一方面也要为公众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科学规范的政府门户网站,有利于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同时,良好的网络环境,也为公众参政议政提供了便利。因此,政府加强网络建设与监管显得刻不容缓。一是完善网络立法。制定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公众的网络言行,强化公众遵纪守法的意识,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加大对网络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使得网络安全能够得到法律的保障。二是健全网络舆情监测预警机制。政府应通过提升网络技术水平,从而达到加强对网络舆情监测与预警的目的,根据网络舆情的具体情况,拿出一套解决问题的方案,利用相关专业技术对网络舆情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准确把握网络舆情的动态与走向,及时向公众公布信息,疏导公众的不满情绪。三是增强网络功能。政府应重视对自身门户网站的建设,从而搭建一个与公众交流沟通的良好平台,进一步增强网络功能。另外,也要及时向公众相关政务消息,以便使公众更好地了解政府工作内容,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从而防止虚假信息或者谣言的传播与扩散。最后也要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为公众搭建相关平台,强化公众的责任意识,呼吁公众妥善使用网络话语权。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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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微博时代”悄然来临

(三)注重互动效果,提高沟通技巧

目前,已经开通的法院微博普遍有更新率低,受关注度低,评论、转发、回复率低的现象。有的法院微博甚至无人更新、无人访问,成为了“僵尸”微博。各地法院微博的内容中,领导讲话、工作动态等法宣内容较多,而且表达方式带有明显的官方性,各类法律专业术语的出现频率较高。这样“一厢情愿”的内容和缺乏实质互动的交流方式既不能吸引的目光,更谈不上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在“无互动,不成题”的微博时代,要将法院微博真正打造成促进司法公开的重要工具以及提供便民服务的有效平台,微博表达中就应当减少专业术语和淡化官方口吻,增强语言亲和力和感染力,以改变法院微博更新率低、受关注度低、评论转发回复率低甚至无人访问的现状。对于民众在微博上提出的问题、的信息应当及时、适度回应。同时通过实质互动,吸引关注目光,加深公众对法院及司法工作的了解、理解与信任,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在微博和与民众进行互动时应当把握分寸,一方面要能宽容不同的声音,求大同存小异,盲目删除抨击法院工作的言论、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一边倒的评论、甚至关闭微博评论功能的作法,只能适得其反;对于涉及个人隐私、不宜公开的案件案情的微博,要及时引导相关人员通过网下程序进行解决;对于突发性的网络舆情危机,既要争取在第一时间尽早回应,也要注意回应的尺度,不能一味地辩白或者表决心,仍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四)加强舆情监控,及时化解危机

在微博中,同一个声音来源可以反复以不同的名义发表相同或相似的观点,在短时间内炮制出较高的评论量和转发量,从而人为制造出微博关注热点的假象,使少数人的声音被误认为是群众的呼声,形成巨大的舆论“泡沫”,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不良的影响。因此必须加强与各大微博网站的联系,与他们建立稳定的沟通渠道,一起对涉法微博进行监控,以便在网络舆情危机出现时,及时做出反应,最大程度地争取民众的支持,维护司法权威。在引导无效的情况下,要有策略地进行“冷处理”,降低其影响力。不要推波助澜,引发新的舆论危机。同时对微博反映的不法行为要及时进行调查,如果确有其事要迅速联系当事人尽早进入网下的解决渠道。

(五)抓好作风建设,清理舆情源头

微博给人们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平台,使人们对司法机关及司法活动的监督能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强大。首先,从用户群来看,由普通民众、明星名人和专家学者共同构成的用户群极大地提高了社会对司法活动的发现能力,判断能力。这就要求人民法院更加扎实做好案件审理工作,以高质量的审判工作面对公众;更加全面、彻底地司法公开,不能心存侥幸,或者置之不理;对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勇于担当;更加积极回应微博用户的监督,消除网民的种种猜测、质疑、误解和偏见。其次,从影响力和传播速度来看,微博具有强大的舆论聚集、扩散和放大功能,在短时间内就可集中反映网民对某一问题的意见或观点,对司法决策和个案处理的影响力日益增加,这就要求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微博舆论,在作出司法决策之前,广泛征集广大网民的意见,以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在作出司法决策之后,正确应对微博舆论,积极回应网民质疑,引导微博舆论的走向;对情绪型、宣泄性微博舆论要坦然面对,正确引导;对于受各种因素影响而产生的错误舆论也要客观分析,理性对待,防止其对司法工作造成负面的冲击和影响。

从涉法网络舆情危机来看,除了极个别案例中别有用心的当事人为了个人利益企图通过网络来左右司法工作外,更多的是法院自身作风问题通过微博曝光引起舆论关注。因此,要从源头上防止网络舆情危机的发生,法院必须从自身做起,端正司法理念,抓好作风建设,提高审判质量。只有以公正、高效、廉洁司法的实际行动重铸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重塑法院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才能从根本上降低网络舆情对法院工作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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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将世界带入信息时代。作为一种信息平台,互联网被认为是继报刊、广播和电视之后崛起的第四媒体,其最大的特点在对各类传播媒体具有兼容性。传统媒体与网络融合,形成了多媒体的强势传播平台,如人民网、央视网、中广网、新华网等;不断发展的传播技术和网络结合,形成了新兴传播媒介,如BBS论坛、微博、QQ、MSN、飞信等等。这种以互联网为平台的各类传播媒介形式不断扩张,对人们日常的学习、生活、工作产生了越来越深刻的影响。在高等学校,以互联网、手机通讯为平台的新的传播环境正在形成,对以信息沟通、说服教育为主要手段的高职院校思想政治工作来说,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形势。本文从分析网络条件下高职院校的信息环境入手,结合网络信息环境的特点和高职院校思想政治工作的现状,提出了网络时代高职院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理念和方式。

一、互联网时代高职院校信息环境的特点

(一)以网络为平台的新媒介信息环境正在形成。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85亿人,普及率达到36.2%,其中学生群体在整体网民中的占占29.9%,远高于其他职业者。这其中大学生更是学生网民的主力。互联网为新媒介技术的发展应用提供了广阔的舞台,视频点播、网络音乐、即时通信技术、网络动漫、微博、网络百科等媒介形式不断涌现、日新月异,把更多的大学生从报刊、广播、电视和书籍等传统媒介上吸引到计算机旁。在一项河南省大学媒介接触调查中,高达74.4%的学生把网络作为自己接触最多的媒介,平均上网时间超过20小时/周,其次是电视、书籍和报刊。可以说,在高职院校校园以网络等媒介为主的信息环境已经形成。

(二)新媒介适时性、交互性通讯方式强烈吸引着大学生。根据传播学原理,“报偿的保证/费力的程度=选择的或然率”。网络上信息量大、知识结构多元、各种检索手段方便快捷,在“报偿的保证”方面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认可;而在“费力程度”上,手机上网功能的开启已经使上网越来越便捷。截至2011年6月底,我国网民使用手机上网者达到3.18亿,在总体网民中的比例达65.5%。在笔者进行的一次河南省大学生媒介接触的调查中也显示,大学生使用手机上网者已经达到91.2%。借助手机通讯手段,大学生在校园里保持对网络媒介的随时随地接触。网络交互性特点是大学生选择网络媒介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网络上,大学生不仅可以非常便利地接受来自各方面的信息,更重要的是他们可以将自己观点及时反馈给信息的传播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爱好、观点采集所见所闻,并通过微博、论坛、通讯软件等采集到的信息出去,从而引起广大网民的关注。

(三)鉴别能力较低成为大学生获取信息的瓶颈。网络新媒介和传统媒介是有着巨大差异的。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介的主要特征是职业化、专业化,不仅传播者本身是进行信息传播的专业化机构,而且有完备的政策、制度、法律和管理部门对这些媒介机构进行约束,其信息“把关”严格,具有权威性。而在新媒介环境中,传播者不再是一个管理严密的媒介组织,可以是一个商业性的传播机构,可以是众多网友参与构建的论坛或社区,还可以是一个普通的网站,更一个人的博客、微博。传播者本身就不一定具备信息传播的基本知识、素养和能力,在信息的“把关”上先天不足。同时,网络媒介信息的多元化、海量性、流通的多向性,都是原有媒介控制手段所无能为力的。可以说,网络给大学生提供的已经不是经过严格“把关”的信息,其真实性、权威性、倾向性、价值观到底如何,需要大学生具备更高的分析鉴别能力。但是,目前大学生的媒介素养教育非常薄弱,基本上靠自己在网络的世界里摸索,以被动的、零散的方式提高自身的媒介信息鉴别能力,这对他们是一种巨大的挑战。

二、网络信息环境下高职院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机遇和挑战

(一)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机遇

1.开辟了新的沟通交流平台。一方面,网络信息传播没有时间上的限制,没有地理空间上的界限,没有参与者人数的限制,利用这种新的信息沟通模式,使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了更为广阔的空间。网络传播速度快、信息检索方便快捷等也大大增强了高职院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效率和时效性。另一方面,网络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为思想政治工作技术手段的创新提供了广阔的舞台。网络信息形式已不仅仅是文字,还包括声音、图片、动画、视频画面,这些新的信息形式可以调动学生的多种感官,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效果。信息的传播方式不再是仅从教育者到被教育者的单线传播,而可以形成立体化全方位的传播方式。如思政信息可以通过网站、论坛、及时通讯软件、QQ群、博客、微博等方式传播,改变了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和手段。

2.提高了学生的参与意识。在网络上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主动地选择自己需要的信息,并通过发表评论、网络留言等方式与信息的发出者进行反馈,这大大激发了大学生的参与意识。如果能够合理引导大学生的参与意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形成以学生为“主体”的思想政治工作模式,将彻底改变传统封闭式的、单向性的教育方式。学生的参与意识强至少可以带来两方面优势:第一,增强了思想政治工作的吸引力,使思想政治工作的目标更为明确;第二,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充分发挥了大学生 “自我教育”、自我帮助”的作用,把教育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展。

(二)思想政治工作带来的挑战

1.网络不良信息的的冲击。网络媒介的“把关人”弱化,导致网络上的信息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网络上的信息“信息既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虚假的;既可能是全面的,也可能是片面的;既可能是高雅的,也可能是低俗的;既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错误的等等”。尤其是非主流的价值观在网络上大行其道,冲击大学生的道德观念,侵蚀大学生的思想品位。更有甚者,一些不良信息及低俗无聊的网络游戏、形形聊天网站,把大学生引向歧途。网络是个没有边际的世界,负面不良信息大行其道给大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2.网络非理性行为的曼延。随着网络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更多的人把从网络上获取信息作为第一选择,因此,网络信息越发达,人们从现实中获得“第一手信息”的机会就越来越少。网络媒介通过各式各样的信息给大学生创造了一个“信息环境”,这个“信息环境”不是“客观环境”本身,需要通过自己的社会经验进行辨别。然而,大学生不仅缺乏对“信息环境”的认识,更缺乏一定的社会经验,根本无法区分“信息环境”与“客观环境”的界限,在对各类网络信息进行理性、鉴别性分析上更是困难重重。再加上的大学生自身理性思维的惰性,他们非常容易产生非理性反应。例如2008年10月中国政法大学发生的弑师事件中,正当很多师生在对这个悲剧进行反思的时候,却有不少学生从“情杀”、解气等理由出发,在网络论坛上发出了令人遗憾的言论。 转贴于  3.信息传播道德的缺失。网络给了每个人的自由选择的权利,人人都拥有网络世界的一部分,都是自己的主人。只要自己认为是可以,没有人可以阻止,这种“绝对自由”的思想充斥着网络。再加上,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社会,“网络人”可以隐藏自己的真实信息,逃避社会身份的约束,说什么话、干什么事似乎不不需要承担责任和义务。在这种思想的怂恿下,“网络人”很容易放纵自己的行为,淡化思想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甚至在自我意识的驱动下,逞一时之能,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2010年2月20日,发生在山西的地震谣言事件就是一例。地震谣言导致太原等6个地市成千上万的居民在寒风中滞留5个小时以躲避地震。警察在后来的调查中发现,散布谣言的就有一名在校大学生,其动机只是“闹着玩”。

三、网络信息时代高职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

(一)引入“双主体”的工作理念

在新闻传播学领域,南京大学段京肃教授首先提出了了“双主体”理论,认为在整个传播过程中,信息的受传者和信息的传播者一样都深刻影响着传播的效果,都应该是传播活动的主体。大学生在思想政治教育中是有思想、有自主意识和自主能力的教育活动的控制者,他们在用自己的方式决定着教育活动的最终成效,也应该是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主体。忽视了大学生的主体性地位,把他们作为被动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的“机器”,那么成效就会大打折扣。思想政治教育“双主体”模式的引进至少有两个优点:第一,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亲和力。传统思想政治工作“主体教育客体”模式,主体处于主导地位,凸现了教育过程中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地位的不对等。而网络时代学生更加崇尚的是自由、平等交流,适应这种思想引入双“主体”模式,使教育者与受教育者放在的平等的位置,自然使思想政治工作具有了深层次的亲和力。第二,调动了学生参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主动性。学生在教育工作中的地位发生了变化,可以平等、民主地共同探讨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必然增强他们参与教育的积极性。高职院校思想政治工作者要引导大学生,把他们从一个被动接受教育者转变为主动寻找教育者,通过自己的学习思考,逐渐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形成正确的立场、观点去面对社会。

(二)构建先进的网上思想政治工作阵地

目前,绝大多数高职院校都有新闻宣传网、学生工作网、共青团网站以及和思政相关的部门网站,承担了部分的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功能。但是由于这些网站不是专门的思想政治教育网站,针对性较弱,还不能有效发挥作用。高职院校必须整合网上资源,共同构建校园网络思想政治工作平台。利用这个平台,进行旗帜鲜明的网上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如建立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料库,进行一般的网络讲座和辅导;建立聊天室、BBS论坛,了解和收集当前大学生关注的热点问题,掌握学生思想状况。同时,要从增强影响力着手,把大学生吸引到思想政治教育网站上来。如根据青年学生的兴趣特征,充实网络信息的内容,使之贴近实际、贴近学生、贴近生活,从而做到服务大学生、凝聚大学生、吸引大学生。再如针对学生渴望思想交流的特点,网站的管理者可以主动设立议题,让教育工作者和学生利用网络平台进行交流、讨论,通过各种思想碰撞,引导学生明辨是非,从而达到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

(三)建立良好信息沟通和反馈机制

具有反馈的传播过程才是一个完整的传播过程,想要获得良好的转播效果,建立信息反馈机制至关重要。高职院校思想政治工作也不例外,良好的反馈机制是加深了教师和学生之间的重要手段,可以让教育活动更具有针对性和灵活性。网络等新媒体的发展已经为建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反馈机制创造了非常便利的条件,如开设网上论坛、校务信箱、飞信群、QQ群等。但这些沟通信息方式已经广泛存在,关键在于改变思路,尽快建立一套完成的工作机制,让这种借助网络新媒介的反馈沟通方式成为思想政治工作的主流。要作到这一点,关键是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网络思想政治工作者队伍:一方面,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者的网络技术的培训,提高对网络的认识和运用能力;另一方面,要转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理念。教师不再是处于主导地位的教育者,要转变角色,学会使用平等身份、网络语言与学生进行交流,否则,肯定不会被学生接受。

(四)大力提高大学生的媒介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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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网络技术的进步,我国的互联网事业蓬勃发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十九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6年底,我国网民人数已达到了1.37亿人,其中使用ADSL、CableModem、专线等宽带上网的网民达到10400万人,占网民总数的75.9%。而新兴上网方式——手机上网也初具规模,达到1700万人。另外,计算机软硬件环境的不断完善、网络设备性能的提升以及上网费用的下调使得越来越多的网民可以用宽带形式在网络上从事学习、研究、工作、娱乐等事务。

网民大规模地从窄带网络向宽带网络迁移是我国互联网事业不断发展的标志。相对于窄带网络,信息在互联网中有了更多新的传播方式。在这些传播方式中,有些我们已经有所了解,有些对于我们来说还是新生事物,需要去深入探索研究。本文结合目前互联网络中信息传播的新方式及其对现实社会的影响对其作了深刻的分析。

一、信息在互联网络中传播的传统模式及社会影响

在窄带网络时代,人们上网方式多数通过电话线拨号上网,其一大特点就是速度慢。对于当时普通的33.6kbps或者56kbps调制解调器而言,计算机终端无法在短时间内获取大量信息,信息传播方式以文字为主。因此,该时期网络上的信息载体以电子邮件、论坛、邮件列表和静态网页为主。这一时期的信息在互联网中的传播呈现出专门化、区域化、非扩散性等特征。这是因为该时期的网民大多拥有一定的计算机知识和社会阅历,上网尚未成为他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由于网络速度限制,他们上网很多时候是为了获取某种专门的信息,信息来源不多、渠道单一,而且信息多与其感兴趣领域有关,一般在获取信息之后即离开网络。在这一时期,信息在网络中呈现良性传播,即使存在部分恶意信息,但由于受到网络传播速度和传播范围的限制,无法在大范围内造成社会影响,恶意信息往往在传播过程中自我失效1。

宽带网络普及之初,上述这种窄带网络的信息传播模式还一定程度上地存在,但是已经开始出现新型的信息传播模式。相对于采用56kbps调制解调器上网的网民而言,宽带如ADSL、CableModem等上网方式,其接入速度可以达到512kbps以上。带宽的加大使网民单位时间内获得的信息数量必然增多,而网络中提供信息的媒介也不断丰富。在这个阶段,出现了一系列新的信息传播模式:如大规模门户网站的兴起、搜索引擎、点对点信息传播等。另外,硬件、软件、服务的完善,使得上网的技术门槛大大降低,普通百姓也能体会到互联网对其生活的影响。信息,无论是良性信息还是恶性信息,在网络中的传播范围和速度都迅速增大增快,不再限制在某个区域或者某个领域,而是借助各种传播模式呈发散状传播。在这一时期,各种新的信息传播模式处于起步阶段,多数传播模式在考虑了其技术效应的时候并没有考虑其社会效应,加之国家立法的滞后,管理措施的不完善,网民的素质开始参差不齐,因此出现了大量的恶意信息传播,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如各种谣言在网络中散播无法知道其真假、各种非法信息的出现等诸多表现。

本文之所以把以上窄带时期和宽带兴起初期互联网络中信息传播模式称之为传统模式是因为其本质上与其他媒介对信息的传播形式无异,如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普通网民在互联网络中大多是作为信息的接受者,上网如看电视、听广播一般。在这种模式下,网民被动接受大量信息。无论是门户网站还是搜索引擎,其提供的信息量巨大,但是不一定提供有用的信息。这也带来了“信息垃圾”、“信息过量”等诸如此类的话题。同时,网民面对大量的信息,在选择信息的时候也处于被动地位;面对大量的信息时往往只能被动接受大量的信息,无论有用无用,无论对错,无论真假。诚然,部分高素质人才能够很快从大量无序的信息中分拣出自己需要的部分,但宽带网络普及速度以及普及范围所带来的超额信息量常常会超出普通人的鉴别范围,从而导致信息的接受者无所适从。

归根到底,传统模式下网络信息的传播存在两个大的缺陷:(1)未能够考虑到人与人之间的差异而导致信息获取不准确;(2)未能在网络中发挥人的作用,人在网络中属于被动的主体。这两点之间的关系是互相制约、互相影响的。

二、信息在互联网络中新的传播模式及其社会影响

人们对互联网络中的信息获取要求日益提高。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服务的完善,近年来信息在互联网络中的传播模式有了较大的变化,个性化服务、聚合技术、博客、网络视频、问答搜索等形式日渐兴起。从技术上看,计算机处理能力的增强、网络速度的提升以及网络技术的成熟为这些新式的信息传播模式提供了优良的设备环境;从社会效应上看,人们对物质文化的需求日益增多及对学习、工作、生活质量的日益提高促使信息提供者提供更加优的服务。同时,网民们作为互联网络中的主体越来越多地加入到信息传播的媒介中去,而不仅仅是作为信息的接收者。人们接受信息的途径,从人机对话模式接受信息转换成人与人对话模式接受信息。信息传播模式也呈现出多样性,从传统模式中的以文字为主的信息模式转化为以文字和声音、动画、视频并存的模式。

互联网络中新兴的信息传播模式很好地解决了传统模式中存在的两个问题:新的信息传播模式不再利用大量的冗余信息来满足信息接受者的需求,而是在把信息交与接收者之前,通过个性化技术、搜索技术、聚合技术等对信息进行分类,把接受者关心的信息送出;同时,新的信息传播模式充分利用网络中人的主体作用,通过博客、播客、圈子、网络视频等方式,使网民成为信息传播的主体,为其他信息接受者提供个性化的信息。

互联网络在这个时期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信息传播模式的改变对现实社会产生的影响也随之而有所变化。

首先,互联网信息传播模式的改变提高了人们的工作效率。新的信息传播模式以个性化服务为基础,利用每个人的差异来提供具有不同针对性的信息。搜索引擎技术的不断完善使得人们可以在越来越多信息前找到最需要的信息,而不是简单的罗列;聚类技术可以按人们个性化要求把信息分类,只提供某些关心的领域;问答搜索提供人与人之间的直接对话,从而避免机器判断带来的信息错误;网络点播为每个使用者提供个性化的订阅内容等。以上这一切都可以使信息接收者在短时间内获取大量有效信息。

其次,互联网信息传播模式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博客、播客、圈子等web2.0元素的出现使网络应用愈发简化,以往许多需要用代码实现的环节现在可以在可视化环境中完成。这样,部分网民就彻底转换为信息的提供者,并且这部分人大多拥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在追求高质量的生活之时也把自己的知识向网络中传播。点对点通信的广泛应用不仅使传统通讯模式下的QQ、MSN等即时通讯软件继续流行,同时也出现了新的技术,例如点对点下载、点对点视频播放等。人们基于点对点通讯技术可以在网络中只获取自己感兴趣的部分。网络广播、网络电视也均是基于该基础上建立。它们的出现颠覆了传统信息传播模式中人的地位;人不再作为信息的被动接受者,而是主动寻找信息然后获取或者作为信息的主动提供者。

再次,互联网信息传播模式的改变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革新。互联网作为一种媒体同时拥有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特点。其特点之一便是网民的参与性。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民越来越多地参与到这个虚拟的社会中。互联网络中传统信息传播模式是简单地把书本、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介传播的内容搬到互联网上,其只改变了信息的传播方式;而新型的传播模式有网民的大量参与,使得互联网信息结构出现了新的变化。网民发表的信息大量存在于互联网中,因而也出现了各种信息水平参差不齐、虚假信息借此散播、盲目跟风等时有发生的现象。但是,理应该是越辩越真,如网络中存在不同领域的用户,他们基于对自身利益的不同要求,发表了维护其自身利益的言论;但这些言论往往在经历不同领域的互联网用户辩论或者经历必要的信息引导之后能够得到去伪存真的答案。另外,在政治、经济、科技或者是日常生活等领域都会存在着各种各样研究和评论,且无论其正误。这样的环境能够造成一种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局面。使各个领域的决策者能及时了解现实社会的信息,对监督国家机关、社会机构的运行以及对公民整体文化素质和信息判别水平的提高都是大有裨益的。

最后,互联网信息传播模式的改变也对现实社会产生了一些负面的影响。在新的信息传播模式下,由于信息的可定制和可约束,人们虽然获取的信息量比宽带网络兴起初期获取的信息量也许会相对减少,但因目前互联网信息量巨大,如何对各种信息作出有效鉴别,防范恶意信息对社会袭扰的问题仍然有待解决。早期的信息传播以文本方式为主,对转播的信息基于关键字的过滤技术已经基本成熟。因此,对于恶意信息,其可以最大程度上减少其传播范围。但是,新型的信息传播模式已经发展到以声音、图片、动画、影像等为主体的信息传播。现阶段基于这些领域的识别技术能力也有限,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同时,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活动,如银行账号盗用、诈骗财产、散播非法言论、洗钱等还时有发生。在上网门槛越来越低的今天,网民的素质以及鉴别能力亟需得以提高才能处理网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网络作为一个虚拟社会,应受到某种制度的约束才能使虚拟社会得以正常运行。因此,针对网络中各种新型信息传播模式的出现,在法律法规的制定方面仍需要加快步伐,制定出适合该发展模式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