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1 22:43:37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工程保险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业主为了保护工程项目的利益,往往在合同条款中要求承包商对所建工程连同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投保,同时也要求承包商对人身或财产损害和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对保险公司的选择可能是业主指定,也可能是承包商自己选择。承包商选择保险公司时,应特别注意其赔偿能力和资信,并认真阅读理解保险条款及有关细节,为更准确掌握理解保险条款,承包商可参加保险专家的讲座。在对投保的险种选择时,要分析施工过程中发生各种事故的可能性,准确的选择合格的保险险种。有的合同条款已指定了承包商必须投保的险种,如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在投保时就必须按合同条款指定险种进行投保。签订保险合同前,须与保险公司磋商的主要保险条款和应注意仔细阅读理解的保险条款有以下几点:
1·1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
保险合同中规定那些责任和事故是在保险公司保险范围内的,那些责任和事故不是在保险公司保险范围内的。保险范围将直接影响出现风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受理索赔,所以要注意明确保险范围。
1·2保险合同的免赔金额
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绝对免赔额和绝对免赔率,保险合同中规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在签订合同前要确定,出现风险事故后计算出的损失金额如在免赔金额内的,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
1·3合同规定的保险理赔程序和要求
出现风险事故后将按合同规定的保险理赔程序进行理赔工作。并按照合同理赔条款的要求执行。如:合同中规定出险后承包人需在一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案,超出期限需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等。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后,承包商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业主提供已按合同条款要求所投的各种保险已生效的证明,并向业主提供保险合同副本。所签订的保险单应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达成的合同总条款一致。
2出险后的工作
在承包商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了风险事故后,承包商的相关业务人员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了解事故发生原因,勘查事故现场,同时组织人力,机械对事故现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努力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在保险公司代表或检验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勘查之前,承包商还应组织人员保护好事故发生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承包商在对事故现场详细勘查完后,应该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保险公司报案。一般保险公司与承包商工地现场相距很远,承包商在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出险情况时可以先进行电话报案,以最快速度通知保险公司。接着向保险公司报送书面形式的出险通知单。出险通知单的报送可用多种方式,如邮寄、电传等,但要注意报送出险通知单要留有底稿,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证明承包商是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报案的。出险通知单内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承包人为减少损失采取的措施,所组织人员、机械数量,因灾害损失的金额等内容。同时在出险通知单的附件中要有全面、准确反映受灾损失情况的证明资料,这些资料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1)一份详细描述事故发生过程,原因及时间、里程桩号和损失金额,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报告。
(2)由承包人绘制的事故现场平、断面图,在图中应标明里程桩号,原设计标高,原地面线标高,事故发生后测量的地面线标高,及大概的地形地貌变化等内容,以便于对比分析事故发生的范围,并计算受灾损失工程量。
(3)依据所绘制图纸计算直接受灾损失的工作量。也可列出因此事故间接受损失的工作量。例如,雨季发生洪水冲毁施工便道,施工车辆无法通行,导致工期延误受到损失等。另外将承包商为减少受灾损失,防止受灾损失进一步扩大而组织人力、机械进行抢险的工作量也计算在内。统计计算完成后,汇总为受灾损失计算书,计算书中要特别注明上述情况产生的费用,用以确定索赔金额。
(4)承包商对事故现场所拍摄的影像资料和照片。影像资料和照片要能反映事故发生后现场的情况,要全面、详细的反映受灾后的地形地貌,及有关细节的特写。并在照片中能反映事故现场的里程桩号和时间,可在一张标示牌上写明里程和时间,放置在现场显眼处一同拍摄入照片。
(5)当地水文、地质、气象部门提供的有关出险时间当地水文资料或日时降雨量分布图等。
(6)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其它资料、文件、单据等。
3理赔工作
保险公司代表一般在收到出险通知后12h以内到达事故现场,协调有关索赔事宜。保险合同规定有如果保险公司代表在48h内未到达事故现场,将被认为保险人已认可被保险人所申报的事故发生属实。在保险公司代表或检验师勘查现场并计算受灾损失后,承包人应对保险公司代表认可的受损失范围和理赔金额等进行研究,在依据保险合同的基础上,双方对有关赔款的一切争议,都可以协商解决,直至达到一致意见。承包人在对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时要做到有理、有据、实事求是。证明资料要齐全,理赔款计算要合理,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规定办理理赔工作。
双方明确受灾损失工作量和赔偿金额后,须签订一份赔款确认书,说明出险原因、过程、受损失工程量及赔款金额等情况。在保险公司支付承包商理赔款后就结束理赔工作了。在理赔工作进行中,承包商要注意整理、收集与保险公司的来往文件、通知书,出险的各类证明资料,并及时归档保存好。承包商对理赔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负责人要有较强的责任心,业务精通,熟悉保险合同,并且能够熟练处理好对外业务往来。
4结束语
一、国外工程保险通常的险种设置
工程保险主要分为强制性保险和自愿性保险。
(一)强制性保险
这是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工程项目当事人必须投保的险种。主要险种有:
1.建筑工程一切险。这是对工程项目提供全面保障的险种。它既对施工期间的工程本身、施工机械、建筑设备所遭受的损失予以保险,也对因施工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财产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险是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附加险)。被保险人包括业主、承包商、分包商、咨询工程师以及贷款的银行等。如果被保险人不止一家,则各家接受赔偿的权利以不超过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
这一险种主要适用于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其承保范围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人为过失。被保险人因违章建造或故意破坏、设计错误、战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等除外。保险期自工程开工或首批投保项目的材料、设备运至工程现场之日起生效,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保单开列的终止日期结束。
2.安装工程一切险。此险种适用于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程项目(土建部分不足总价20%的,按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超过50%的,按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在20%~50%之间的,按附带安装工程险的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亦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期自工程开工或首批投保项目所用材料运至工程现场之日起生效,到安装完毕通过验收或保单开列的终止日期结束。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硷,实质上都是对业主的财产进行保险,保险费均计人工程成本,最终由业主承担。
3.雇主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是雇主为其雇员办理的保险,以保障雇员在受雇期间因工作而遭受意外,导致伤亡或患有职业病后,将获得医疗费用、伤亡赔偿、工伤假期工资、康复费用以及必要的诉讼费用等。多数国家雇主责任险的特点是:伤害损失由雇主负担,而不以雇主是否有过失为前提;赔付金额不基于实际损失,而是依据实际需要;对饬残死亡的赔付以年金形式代替一次性抚恤金;法律强制雇主对雇员可能遭受的伤害投保,不因雇主破产或停业而受影响。
人身意外伤害险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相同,但两者之间又有区别:雇主责任险由雇主为雇员投保,保费由雇主承担;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投保人可以是雇主,也可以是雇员本人。
4.十年责任险和两年责任险。此险种均属于工程质量保险,主要是针对工程建成后使用周期长、承包商流动性大的特点而设立,为合理使用年限内工程本身及其他有关人身财产提供保障。
5.职业责任险。在国外,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等专业人士均要购买职业责任险(亦称专业责任保险、职业赔偿保险或业务过失责任保险),对因他们的失误或疏忽而给业主或承包商造成的损失,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如美国,凡需要承担职业责任的有关人员,如不参加保险,就不允许开业。
职业责任保险可分普通职业责任保险和个人职业责任保险。前者由单位投保,以在投保单位工作的个人为保障对象;后者由个人投保,以保障投保人自己的职业责任风险。
6.机动车辆险。该险的标的,除了机动车本身外,还包括第三者责任险。承包商必须为事故发生率高的运输车辆进行保险。
(二)自愿性保险。
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对应,是指投保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自愿参加的保险。在自愿保险中,赔付范围以及保险条件等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根据订立的保险合同加以确定。它的主要险种有:国际货物运输险,境内货物运输险,政治风险保险,汇率风脸保险,等等。本文不再详述。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国际上工程保险的险种设置科学、系统、规范、完整,而且保险程序明确,责任清晰;业已发展和形成了一套较为系统、全面、完整的工程保险体制与体系。
二、国内工程保险险种设置现状及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正在施行的工程保险的险种主要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以及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三个险种。从工程保险险种设置本身来看,还存在以下具体问题:
1.保险险种设置空缺断档。工程保险依附于工程本身,工程是分阶段按顺序进行的,客观上要求工程保险必须要依据工程本身分段的特点进行设置。由于现阶段只是在工程施工阶段设置了三个险种,其他阶段均未设置相应的保险险种,而且保险条款尚不很完备,因此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2.保险责任不清,易产生纠纷。保险组织关系较为复杂,有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投保人付保费,保险人负责赔付损失,受益人获赔偿。工程项目由于主体众多,当前险种单一,每一险种内涉及的被保险人过多、合同条款过于笼统,当灾害发生时,就会产生责任难以界定、当事人相互推诿扯皮现象,给索赔及赔付工作带来不应有的复杂与繁琐,因而影响投保人对工程保险的认可和信任,最终影响投保率。
3.投保金额、保险费、保险费率难以厘定。由于险种设计不尽合理,使设置指标过于笼统、庞大、复杂,搜集记录、总结经验与统计数据难以获得和进行分析,与之对应的模型、公式无法确定、定型、定量,从而使保险费率与实际应该发生值偏差,结果会影响投保人和保险人投保、承保的积极性。
三、根据国情,设计具有我国工程保险特色的险种
现行的工程保险险种设置基本上属于引进国外成熟的保险险种,在实践中的确起到了一定的积极示范作用。但从长远角度着眼,工程保险险种设置既要参照国外已有的先进成熟的经验,又要符合我国现阶段工程建设领域改革发展的现实,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工程保险险种设置体系。现阶段要缩小每一设置险种的参与人数,明确险种具体内容,缩短保期来应对目前的现实,以期避免损失、减少事故的发生。同时,加快人才的培养和市场的培育,加强法制和配套建设,尽快与国际工程保险市场接轨,使整个工程保险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应遵循的原则。
设立工程险种,笔者认为首先要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工程保险险种的设计应坚持系统、全面的观点,按工程的特点分阶段设险。工程项目从决策立项、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合同、施工、竣工投产全过程具有明显的分阶段性,且每一阶段都有自己的主要工作内容和重点,各阶段既相互区别又密不可分有机地构成一个工程项目的整体。在项目整个运作过程中,各参与主体也是分阶段按合同区间分段介入的,因此,在设置工程保险险种时应注意这一特点。
2.工程保险险种设计应针对其特殊性,易于责权区分界定,便于赔付与索赔的具体操作。工程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特殊性表现在:(1)工程保险既承保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风险,也承保被保险人责任风险;(2)承保的风险标的中大部分处于裸风险中,对于抵御风险的能力大大低于普通财产保险的标的;(3)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始终处于工程保险险种的设置充分考虑这一特殊性,使每一个险种所包含的内容都应十分明确具体,合同条款都应清晰明了,责任易于区分,权利简单明了。且工程施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各种风险因素错综复杂,使风险程度加大。
当风险发生后,处理索赔和赔付时不扯皮,按事先的约定处理好赔付工作,真正发挥了工程保险的积极作用。这样,投保方得到了相应补偿,使工程得以顺利进行;保险人也因赔付的顺利得当,而获得良好的信誉。
3.工程保险险种的设计要考虑便于保险指标体系的设置和数学模型的建立,便于保险额、保费的科学统计、测算和厘定。工程保险金额的计算及保险费率的厘定一直是困扰工程保险发展的瓶颈问题。保额过大,保费过高,加大工程成本和投保者的经济负担,影响投保积极性;相反,如果保额和保费太低,保险公司无利可图,必然会影响保险人从事风险业务管理积极性,被保险人的利益也无法得到保障,也就更谈不到土程保险的健康发展。所以,根据工程项目所处的地区环境特点、投融资渠道、材料价格供应、工程的类型、业主及承包商的信誉、承保年限及工程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工程保险的指标体系,建立科学又切合实际的数学模型,得出适当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以期获得双赢效果。
4.工程保险险种的设置应力求每一险种所涉及的当事人少,保期易于划分。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主体较多,均可能对工程项目拥有保险的可保利益,成为被保险人。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是根据工期确定的,往往是几年,甚至十几年。保限的起止点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保险单的规定和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的。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限内是随着工程建设的进度增长的。所以,在险种设置过程中一定要兼顾这一实际,力求每一险种涉及人少,保期划分清楚。
(二)我国现阶段工程保险险种设置。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保监会的《关于在我国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中“开发险种、分类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行工程保险制度”的要求和以上险种设置的原则,笔者考虑目前我国工程保险险种应在工程决策阶段设置:工程咨询决策险;工程设计阶段设置: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工程招标阶段设置:招标保证险;工程施工阶段设置: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监理人员执业责任险;在工程竣工投产阶段设置:工程质量保修责任险。以上工程保险的险种设计均为强制性保险险种。这样设置险种,使工程全过程都置身于保险之中,确保各参与方均有自己投保的险种,并责权明确,简便易行,充分保障各阶段各方的权益,真正起到工程保险的作用。
1.决策责任险。该险种属于职业责任险,用以保证前期工作的科学性。保险的目的在于加强咨询单位自身的内部约束力,并依靠保险公司相应的风险管理来进行外部制约。
这一险种的投保人是工程咨询单位,被保险人是工程咨询单位和工程业主。保险范围应是:由于咨询单位自身原因,造成业主决策失误而给项目带来损失,应予以相应赔偿。但因工程咨询单位是以从业人员的智能和技术为业主提供技术服务的,一般资产资金较少无力赔付,必须借助保险予以保证。其保险期限通常为项目的建设期;保险金额应为项目投资估算金额;保险费率也可通过经验数据来确定。另外由于雇主责任造成的风险可以免赔或反赔,以维护咨询者的声誉。
2.勘察、设计责任险。该险种属于职业责任险。工程勘察设计是工程质量的根本,虽然在工程实施前,勘察结果、设计方案或图纸都应交付业主审核批准,但由于业主不具备审核能力,常常任凭勘察、设计师“解释和说明”作出有关决定。如果勘察有误,设计出现错误,轻则返工修复,重则可能导致工程毁损。虽然勘察、设计师要为其错误承担法律和民事责任,但这不能完全抵消业主遭受的损失。,特别是勘察地质情况不实,设计师对基础设计资料掌握不准,作出的施工方案设计无法实施,到施工时临时修改,从而导致工程延误,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
这一险种的投保人是工程勘察、设计人(单位),被保险人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工程业主。保险范围应是由于勘察、设计人员由于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给业主和工程造成损失或费用,应予赔偿;但因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财力有限,要通过保险来转嫁风险。其保险期限与保险金额可参照决策责任险的办法。
3.投标保证险。招标人一般要求投标人在投标的同时,提供银行担保或投标保证险保单。保证投标人中标后履行签订合同义务,否则,由银行或保险公司赔偿招标人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其保险金额、费率可由招标人自定或按惯例执行。
4.建筑工程保险(附第三者责任险)。它是针对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即对工程项目本身、施工机具或工地设备所遭受的损失或意外予以赔偿,也对因施工而给第三者造成的物资损失或人员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它与现行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相比较有所不同:从被保险人来看,它不包括监理工程师及与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贷款银行或投资人)的投保内容;从保险内容和保险范围来看,比建筑工程一切险要小。它的好处是使保险责任内容更具体、更明确,保险费模型与费率的量化定型更容易。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建筑工程保险多数由承包商负责投保,如果承包因故未办理或拒绝办理投保,业主可代为其投保,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如果有分包工程,总包商未曾就分包部分购买保险的话,分包商应办理其承包部分的保险。
被保险人主要包括:业主或工程所有人,总承包商,分包商。
(2)责任范围。工程实体本身即实施的全部工程(全部存放于工地的为施工所必须的材料),包括安装工程的建筑项目,如果建筑部分占主导地位(材料设备价格或安装费用低于整个工程造价的50%,应投保建筑工程险,反之,应投保安装工程险);施工用设施和设备;施工机具;场地清理费;第三者责任险;工地内现有的建筑物;由被保险人看管或监护的停放与工地的财产等。
(3)保险期限。建筑工程保险自工程开工之日或开工之前、工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开始生效,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保险终止日应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或者保单上列出的终止日,同样,两者也以先发生者为准。
(4)保险金额。建筑工程保险金额按照不同的保险标的确定:合同标的工程的保险金额,包括建筑所需材料设备费、施工费、运杂费、保险费、税款等;施工机具和设备及临时工程;场地清理费;第三者责任的投保金等。
5.安装工程保险(附第三者责任险)。它属于技术险种,主要适用于安装工程的各种机器、设备、储油罐、钢结构、起重机、吊车以及饮食机械工程因素的各种建造工程。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投保人应该是承包商,业主只是在承包商未投保的情况下代其投保,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被保险人:业主或工程所有人、制造商或供应商、待安装构件的买主。
(2)责任范围。凡属安装工程合同内要求安装的机器、设备、装置、材料以及相应的临时设施;承包商为安装工程所使用的机器设备;在安装工程项目内的土木建筑工程,不超过总价20%(如厂房、仓库、宿舍等),按安装工程保险投保,介于20%和50%之间,按建筑险投保,超过50%,则买建筑工程保险;场地清理费;业主或承包商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
(3)保险期限。安装工程保险在保单列明前提下,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第一批被保险项目被卸到施工地点时,保险责任即行开始。
(4)保险金额。安装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包括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的大部分。如果投保的安装工程包括土建部分,其保额应为安装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运费、安装费、关税等),若不包括土建部分,则设备购货合同价和安装合同价加各种费用之和为保额;安装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应按安装价值确定保额。第三者责任的赔偿限额按危险程度由保险双方商定。通常对物质标的的部分的保额先按安装工程完工时的估定总价值暂定,到工程完工时再根据最后建成价格调整。
保险应当自批准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因故推延工期的,必须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6.工程监理责任险。它属于职业责任险,是为工程监理单位因工作失误或者疏忽而设立的保险。对于投保单位,因其工作失误或者疏忽而给业主或者承包商等造成的损失,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目的是要通过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职业责任保险条款,促进工程监理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开展培训和工程风险咨询,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职业责任险可分为年保和单项工程投保。年保是指对投保单位在保险期限内所有完成监理的工程,在一年内的保险期内,因监理原因发生的损失负责赔偿;单项工程投保是指对所投保的单项工程在规定年限内因监理原因发生的损失负责赔偿。监理的投保方式可按年保,也可按单项工程投保。
工程保险周期长、技术复杂、风险事故发生频繁、损失金额较大。因此从工程保险合同签订的开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便应建立起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设立风险管理的负责机构,明确各自在赔案处理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一、被保险人索赔的风险管理技术
1.机构设置及职责确定。
在工程保险中,项目业主作为主要的被保险人,应设置专门的机构负责处理与工程保险赔案相关的一切事务,维护被保险人在索赔中的正当权益,推动赔案处理的顺利开展。专设机构的职责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1)在风险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内接收出险单位的事故报案,分析判断保险责任;(2)赶赴现场初勘取证,安排保险公司及公估人现场联合查勘,组织赔案公估理算及协调,跟踪赔案处理,组织单位和人员提供保险人所需的相关资料证明。(3)向出险单位解释保单条款和保险规定及最终理算结果等。
由此可见,专设机构的职责贯穿赔案处理的始终。由于对工程保险条款和相关法规具备专业知识,专设机构能为保险公司顺利处理赔案提供各种便利。更重要的是,它能够使被保险人不因工程保险索赔中的某些作为或不作为丧失获取经济赔偿或给付的权利,有力维护了工程项目业主获取全部合理赔付的合法权益。
2.索赔程序。
索赔程序可以简单表述如下:(1)出险报案;(2)紧急施救;(3)保险责任判断;(4)紧急通知和事故报告;(5)现场初勘;(6)现场联合查勘;(7)证据材料提供;(8)协助公估理算;(9)协助再次查勘现场和补充材料;(10)接受最终理赔报告。
3.索赔中的风险管理技术。
索赔中风险管理的根本原则是被保险人在行使索赔权利的过程中,既要保护自身工程或财产的安全,又要争取积极有利的条件促使双方公平、合理地处理赔案,使被保险人得到及时、合理的经济赔偿或给付,提高索赔效力,以迅速恢复工程建设,避免不必要的争执和讼诉。具体的风险管理原则如下。
(1)时效性原则。时效性原则规定了被保险人行使索赔权利的时间效力,具体体现在三方面:①报案及时;②施救及时;③索赔及时。出险单位在出险后的第一时间内应及时向业主和其专设机构报案,此为报案的及时性原则。在报案之后,业主和出险单位应及时组织人员消除风险事故,抢救未受损的工程或财产,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此为施救的及时性原则。及时的施救费用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合理补偿,补偿金额一般不超过工程保险金额。此外,在专设机构确定风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时,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此为索赔及时性原则。
(2)真实合法原则。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时,要做到构成索赔条件的因素是真实可靠的,各种证明文件和材料及索赔手段是合法的。对于伪造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部分不承担赔付责任。其行为如果不合法并构成犯罪的,被保险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3)有理、有据原则。“有理”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充分依据保险法和工程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维护自身获取合理保险保障的权益,公开、公正地与保险人及公估人商谈索赔过程的每一环节,讨论最终赔付结果,用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维护索赔权利。“有据”原则是指在索赔过程中,被保险人应出具所有与赔案处理相关的文件资料,协助保险人和公估人进行现场勘查和取证。被保险人要想获得比较合理的赔偿,必须做好灾后的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良好的文件管理系统是成功获得索赔的必要条件。积极主动地寻求有价值的数据资料是维护自身在赔案处理中合法权益的关键。
(4)面对第三方索赔的缄默性原则。在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时,除紧急情况外被保险人在未取得保险人和公估人书面同意前,不要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对损失负有责任并承诺赔款或予以解决,也不要修理第三方的损失财产。
(5)保留代位求偿权原则。如果被保险工程或财产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引发的,被保险人除了通知保险人之外还应向第三者提出索赔。即使被保险人为避免向第三方索赔造成的不便而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也应以书面形式向第三者提出索赔,为保险人保留代位求偿的权利,使保险人在履行对被保险人赔偿的义务之后有权利再向第三者追偿。
二、保险人理赔风险管理技术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保险人是承担风险的主体。在工程保险中,保险人要兼顾保险双方的公平和利益,及时合理地进行相关赔付,满足业主转嫁工程风险的心理预期,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发生。理赔效率的提高有利于提升企业形象,使工程保险的发展既能满足现代工程建设转嫁风险的需要,又能提高保险公司工程保险的竞争力,促进工程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1.理赔程序。
在工程保险中,工程建设期长,工程风险复杂,理赔的技术含量也较高。理赔的程序简单表示如下:(1)接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2)通知经纪公司、公估人和再保险接收人;(3)联合查勘现场;(4)收集相关证据材料;(5)公估理算出具初步理算报告;(6)预付赔款;(7)再次查勘现场,收集相关补充材料;(8)定损,出具最终理算报告;(9)赔付;(10)向再保险人摊回赔款。
2.理赔风险管理技术。
完善的理赔风险管理技术是构建经营工程保险的财产险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而理赔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在于培养保险公司以下几方面的能力:
(1)调查取证能力。保险公司在接到损失通知后,应立即派人到事故现场,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调查,以便正确掌握事故范围、损失程度、性质影响和原因等情况,为理赔的责任确定、损失评估、赔款理算等工作奠定基础。为了对保险标的损失情况提供充分有利的证据,需对事故现场拍照,在必要情况下,还应绘制事故现场平面图,对损失数量进行清点,有时还要用仪器进行检验和勘测并保留资料。保险公司应尽量收集能证明事故原因、损失数量、损失金额等内容的记录、证明、发票、工程量清单和被保险人的事故报告等,对损失较大的案件还要查封被保险人的会计帐。
(2)责任确定能力。保险公司应在审核被保险人提供的单证齐全、真实的前提下,对照保险条款中涉及赔偿责任的规定,分析和审核风险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包括:①分析事故原因,核定造成损失的原因是否属保险责任。②确定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否在保险期限内。③确定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单规定的施工场地或地址。④审核损失的工程和财产是否包括在保险的范围之内。⑤判定损失金额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3)评估定损能力。工程保险赔偿金额与保险标的受损程度密切相关。其基本原则是:损失程度越重,赔偿金额占保险金额的比例就越大。在工程保险评估定损中,通常采用以下三种方法:①按市场价格评估。如果保险标的遭受损毁,保险公司可以按同等类型物品在市场上的价格来确定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依据。②在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但可以修复时,按恢复原状所需费用评估,并视为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但由于技术的更新或材料的考究改变原有结构或质地使费用增加的,对于增加的费用,保险公司不予以赔偿。③推定全损。受损的保险标的不能修复或恢复费用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即为全损或推定全损。损毁的如果是工程,应以工程的实际完成投资为损失金额;如果损毁的是施工设备和已建筑竣工的工程,应以其保险金额为损失金额。
(4)赔付能力。在出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赔款,案情相对清楚但又尚不能结案的情况下,首席保险人有责任将预付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并安排赔款摊回。预付赔款一般为总赔款金额的30%左右,目的是提高理赔效率,帮助被保险人迅速恢复工程建设。
在理算师出具最终理算报告后的规定时间内,首席保险人应及时负责将赔款划付给被保险人。为了方便平时零星赔款的支付,首席保险人还可与共保人建立一定金额的小额赔偿基金,用于平时的小额赔付。在确定赔案的损失金额后,赔款可由理算师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但每次赔付的最高限额不应超过赔偿基金。如果其他共保人不能按规定时间划付赔款,应由首席保险人垫付,如果共保人的任何一方不能履行赔付责任,则由其余共保人按共保比例分摊。
(5)摊回赔款的能力。当预付赔款或最终赔款在一定数额内,首席保险人可自行支付后再通知其他共保人,其他共保人在接到首席保险人通知后,将各自相应的份额付给首席保险人。当预付赔款或最终赔款超过一定数额后,首席保险人需立即通知其他共保人,并在其他共保人向其划付应分摊的金额后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当预付赔款或最终赔款数额巨大时,首席保险人应首先取得国际再保人同意付款的确认通知后,再向其他共保人发出赔款通知。其他共保人在收到通知后的一定时间内向首席保险人划付应分摊的金额,之后由首席保险人一并划付给被保险人。在共同保险人垫付全部赔款或预付赔款的情况下,首席保险人应从再保险经纪人处摊回相应的由再保险人承担的赔款,在规定的工作日内,首席保险人根据相应共保比例将所摊回的赔款划拨到其他共保人指定的帐户。
参考文献:
1.孙智.工程保险.中国三峡出版社.
我国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实施的总体设想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漳平支公司
1998年11月29日,原告陈某(投保人)为妻子游某(被保险人)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漳平市支公司(保险人)签订了一份《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98版),交费期20年,缴费方式为处每年交费928元,保险金额20000元。合同还对责任免除条款作了约定,其中第四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作为保险人(即被告)不负保险责任一项条款,另外合同还对首期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恢复作了约定说明。同时双方还签署了一份客户保障声明书,其中声明“业务员已对您(投保人)如实讲解了保险条款,您对保险条款中列明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规定已完全了解。”
1998年11月30日原告依合同交付了首期保险费,于2000年1月5日交纳第二期保费。在合同约定第三期保费交纳时间到达时及宽限期间内,原告因客观原因,未按期交第三期保费,造成该保险合同效力中止。2001年7月26日原告向被告申请保单复效,被告于当日同意复效,当日原告向被告补交了第三期保费及逾期利息。
2002年9月16日被保险人游某因家庭问题于凌晨在家中自杀身亡。2002年9月23日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要求给付游某的死亡保险金。被告认为游某的自杀发生在保单复效之日起二年内,根据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规定,本案不属保险责任。故被告于2002年11月18日向原告发出拒赔通知书,不同意给付死亡保险金,只同意给付退费金3712元,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原告以被告对免责条款未对其履行告知义务,该免责条款对原告不具有法律效力为由。于2002年12月23日向漳平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游某的死亡保险金6万元及利息。
二、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围绕案件定性形成二种意见:
第一意见认为:1、该保险合同条款中“在合同生效”之后另有括号内注明“或复效”三个字,不合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2、漳平寿险公司在履行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的免责条款的解释条款未尽明确告知义务,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意见认为,被告有提供了投保单及告知事项和客户保障声明书,其中内容均有告知说明,且原告也认可了通过签名形式来明确免责条款的内容,故可认定被告对免责条款已向原告履行了告知义务,其责任免除条款有效。另外《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任意性条款,保险人是否赔偿取决于双方对合同的约定,现该合同条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作为免责条款,把生效之日二年内与复效之日二年内作为并列情形予以约定,即把被保险人在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作为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该条款是有效条款。笔者赞同第二意见。
三、评议
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1、保险公司是否尽了告知义务?2、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中的“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对于第一个焦点,保险公司是否尽了告知义务?
由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已签署一份客户保障声明书,其中声明“业务员已对您(投保人)如实讲解了保险条款,您对保险条款中列明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规定已完全了解。”这表明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保险人是通过书面方式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告知义务,且投保人也认可了通过签名形式来明确表示自己了解免责条款的内容。保险公司的告知行为符合《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中的法定义务。
有人认为单凭一份客户保障声明书无法说明保险公司是如何履行告知义务?笔者认为“如何履行告知义务”是一个客观事实发生的过程,该客观事实的发生过程是双方当事人对订立合同蹉商的过程。而蹉商主要以口头方式进行,且双方的蹉商过程也是双方认知过程,认知过程是人对事物的理性认识。当保险公司告知合同条款及免责条款时,投保人能否理解只能通过疑问方式提出,由保险公司用口头予以解答的形式表现出来。双方当事人对蹉商过程可以通过录音、录像形式予以定格,作为将来发生争议的证据来使用。由于法官在审理案件不可能对所有客观事实都能查清,只能知道以现有证据形式表现的法律事实。本案的法律事实是以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和客户保障声明书予以体现。双方通过订立合同和签署声明书来表明事实发生的结果。现被告举证证明其以书面形式履行了告知义务,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举证义务,如果投保人认为未尽明确的说明告知义务,就应提供如音像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明。而投保人在法庭上未提出上述证据,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本案不存在因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而导致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的情形。
对于第二个焦点,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中的“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1、本案合同存在复效情形。
由于本案保险合同的条款同时对首期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有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恢复作了约定。所谓的宽限条款是指对到期未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法律上提供一定的宽限期让其补缴保险费,否则合同效力中止。在保险合同中止后,如果投保人希望恢复合同效力,则应在规定的期间内补交保费,则保险单恢复效力,此即复效条款。复效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必须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正式提出申请并达成协议;2、被保险人须符合投保条件,一般要求提供体格检验书或健康证明书;3、被保险人应一次交清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复效即指恢复合同效力。本案合同是约定分期支付保费。原告在合同成立时支付了首期保费、第二期保费后,由于在第三期保费交付到达时及约定宽限期60日超过时未及时交付,造成合同中止,后原告向被告申请效力,双方达成了协议,原告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因此,本案合同存在复效情形。
一、引言
农民工是从农民中率先分化出来,与土地保持着一定经济联系、从事非农业生产和经营、以工资收入为基本生活来源,并具有非城镇居民身份的非农化从业人员,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形成的特殊社会群体。从人员构成来看,目前我国的农民工主要包括进城农民工和乡镇企业职工。其中,进城农民工约8600万人,乡镇企业职工约12800万人。
二、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提高城镇化水平,转移农村人口,优化城乡结构,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是推进城乡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重大举措。以现代社会保险制度代替传统的土地保障,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助于城乡精神文明建设和城乡社会稳定,是先进文化发展的必然方向。根据农民工亦工亦农、工作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且偏低等特点,创造性的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险制度,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最大限度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满足农民工利益要求的具体体现。与此同时,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也是建立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内在要求。
(二)推进城镇化的需要
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开始放弃农业生产活动,主要依靠工薪收入生活,一些人也不再具备从事农业劳动的意识和技能。
据王奋宇等人对北京、珠海、无锡三个城市农村流动人口即农民工的典型调查显示:已经有19%的农民工没有土地,完全放弃了对土地的依存;有46.8%的农民工即使没有失去土地承包权也会继续在外务工,也准备放弃对土地的依存;16.5%的农民工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17.7%的农民工会选择回家务农。这就说明,有近70%的农民工已经做出了城镇化选择,若为其提供社会保障或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做出城镇化选择的比例还会大幅度提高。
正由于农民工没有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在面临失业、工伤、疾病、年老丧失劳工能力等问题时,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的农民工往往只能自找出路或被迫重新从事农业生产,加重农村失业和其他社会问题,并延缓城镇化进程。因此,将土地保障作为农民工的最后避难所,已面临各方面挑战,而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则是推进城镇化最重要的制度保证,也是顺应城镇化发展趋势的战略举措。
(三)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需要
从土地的承载能力及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角度而言,我国现有农村土地难以为包括现有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农村人口提供良好的保障,甚至无法保障全体农村人口的温饱问题。实施城镇化战略,减少农民,使大批农村劳动力主动放弃土地这一根本依托而走进城镇、走进工厂,通过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农民工率先完成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现代社会保障的过度,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加快城镇化和农村现代化进程,为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创造宽松的环境。
(四)经济条件基本成熟
农民工一般有相对稳定和高于农业人口的工薪收入,具备了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可能性。而且,进城农民工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一般都已经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对社会保险有较高的认识。
从乡镇企业看,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乡镇企业已经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许多乡镇企业在具备了一定实力后,也已着手考虑职工福利与保障问题,根据本地、本企业的实际制定了一些具体的保障措施,如对本企业职工建房、看病、子女上学等给予了一定数额的补助;对于在本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进入退休年龄的职工一次性或分月发放一定数额的退休金,或由企业出资为职工购买一定标准的商业养老保险,等等。这些措施对于保障本企业职工及其家庭的生活起到了较好的作用,然而由于其主要是在企业的范围内,因而只能称为企业福利,而非社会保险。但这些现象说明,许多乡镇企业已经具备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和愿望。缺少的是社会保险的制度安排,而将乡镇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将给乡镇企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一个历史性的机遇,也可以为其实施产权制度等改革创造宽松的环境。
(五)政府的基本职责
目前,我国政府的工作重点已经开始由经济建设转向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核心的制度建设。制度建设,特别是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引起社会各个层面的密切关注,仅财政投入每年就达到数百亿元(2001年为508亿元)。但这是政府没有及时承担起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责任而不得不承担财政责任的必然结果。农民工处于城镇化的最前沿,为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成本越早越低,若等到农民工成为我国城镇人口主体再建立社会保险(2012年农民工可能达到1.6亿人),其社会保险制度成本将更高。三、完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安排
(一)出台有关强制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
把农民工真正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必须通过立法来强制执行。同时,还应出台相关限制或取消农民工退保的政策。当农民工离开参保地返乡时,本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暂时封存其个人账户,保留其保险关系,待其达到最低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户籍所在地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账户余额及对应的基础性养老金权益和基金转移至本人户籍所在地。到时仍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三)改革户籍制度,放松对户口的管制
长期以来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按照户籍来划分人与人之间界限,造成了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里务工而不能享有同城镇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不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长期的户籍制度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不能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阻碍经济发展。要实现由“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转变,进入城市的门槛应该降低,只要进城务工人员在所在城市具备一定的物业等资产,就可以申请加入所在城区。
(三)实施土地换保障,适当扶持农民工就业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养老保险,并根据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为5年以上的个人账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养老保险的平稳过渡。对土地使用权置换出的土地换保障资金,直接进入农民工的个人账户,既可增加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又可促进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加快城镇化进程。
(四)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
城市农民工目前最害怕的是生病和受伤。看病贵、住院贵、工伤没有医疗保障是困扰城市农民工的大问题。因此,目前城市农民工最需要的是医疗和工伤保险。
建立和完善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应立足现实需要,分清轻重缓急,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要结合城市农民工特点,综合考虑需要和可能,适当调整现行保障制度,要避免不切实际的大而全,要减轻缴费负担,简化办理手续,适当降低医保起付线标准。论文之日前通过的《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就受到了城市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该《办法》规定,劳务工只要每月缴纳4元钱,就可既保门诊费用,又保住院费用。这种“低交费,广覆盖,保基本”的“深圳模式”无疑值得各地借鉴。
(五)逐步推进,将社会养老保险费改为社会养老保险税
开征养老保险税替代现行的缴费制度,把养老保险费以法定税赋形式固定下来。征税的筹集方式是养老保险制度走向法制化的表现,现行的征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是行政化工作方式的体现,不是依法治理。
采取征税的方式筹资,更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可以减低管理成本,提高效率。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征收的力度,为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打下基础;另一方面社会养老保险费以国税形式征收,便于全国统一管理,有利于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同时能够保证企业主组织广大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企业规模和招收农民工数量征收养老保险税,能促使企业主无条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且做到企业公平负担,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四、结论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中的核心内容和生命工程,21世纪我国社会保障的重点就是要解决养老问题。转型期分析构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途径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农民工是一个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只有给农民工以稳定的、可预期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如何具体又彻底解决广大农民的养老问题,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来说还是一个未解的重大课题,还需要继续进行研究、探索和指导。还需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发挥应有的作用,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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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风险管理;汇率风险;国际工程承包
一导论
在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对各种风险的管理一直是参与项目的各方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在承包商面对的众多风险中,汇率风险是普遍的、不可回避的风险。特别是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之后,在近些年汇率大幅波动的情况下,对汇率风险的管理和应对就更有其紧迫性和现实意义。
随着我国与世界经济的联系日趋紧密,我国企业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中快速发展。比如,2000年我国对外工程承包完成的营业额为83.78亿美元,到2004年就达到了174.68亿美元,在五的时间内翻了一番还多。由于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的主要市场是风险相对较高的新兴的发展中国家市场,承包商对汇率风险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菲迪克(FIDIC)合同条件》,规定了包括合同价格和付款在内的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一般内容2。该合同条件规范了业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各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已成为了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基本参照条件。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九五"国家重点图书"国际工程管理教学丛书"对包括风险管理在内的国际工程管理涉及的各主要方面进行了较系统的论述。其中,《国际工程融资与外汇》(第二版)一书较集中地论述了汇率风险管理问题;林九江先生在《利用金融、信用险等多种手段积极应对人民币汇率升值》一文中,针对2005年7月21日后人民币汇率因实行新的汇率机制而升值以来,如何使汇率波动对出口企业的影响降到最低的程度,从政策、金融、信用管理、企业经营管理、行业商会和信用保险等各角度提出了应对方案。
另外,国际对国家风险进行的评级,从宏观的层面给出了国家风险信息,这些信息也有助于对该国汇率趋势和稳定性的分析。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2005年首次出版的《国家风险分析报告》,从中国承包商的角度出发,分别对不同国家的风险进行了介绍和综合评级。
由于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包括汇率政策在内的国家政策处于不断的调整和完善过程中,承包商所处的外界环境在不断发生着变化。随着我国金融行业与国际金融环境的接轨以及金融手段的创新,不断产生出了可供承包商选FIDIC合同条件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从1957的至1999年已进行了多次修订和改版。目前的最新版为1999年版,包括《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施工合同条件》、《简明合同格式》等四个文件,另外在前期出版的标准合同文件中还有《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等文件。择的新的应对融资风险的金融手段。门明教授编写的《金融衍生工具原理与应用》,系统介绍了金融衍生工具的原理和应用方法,为工程承包商利用金融衍生工具降低汇率风险提供了思路。
前述文献从不同角度,为国际工程承包商提供了分析汇率风险、进行汇率风险管理的思路和操作方法。在这些文献的基础上,结合作者在工作中的经历,在本文中从承包商的角度出发,对国际工程承包企业的汇率风险管理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研究,讨论了汇率风险难以预测的特点及其对承包商的危害,总结出了应对汇率风险的思路,介绍了多种应对手段。二、国际工程项目中承包商面临的汇率风险
外汇汇率风险是指一个组织、经济实体或个人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债权、权益)与负债(债务、义务),因外汇汇率波动而引起其价值上涨或下降的可能。对国际工程承包商而言,外汇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外汇汇率波动而引起的应收资产和应付债务价值的变化。其主要表现是:第一,即期或延期付款的商品、劳务或工程,在标的物已发货或交付、而货款尚未收支这一期间,外汇汇率变化所发生的风险;第二,以外币计价的国际信贷业务中,在债权债务未清偿前所存在的汇率风险;第三,未交割的远期外汇合同的一方,在该合同到期时,由于汇率变化,交易一方可能用更多或较少货币换取另一种货币的风险。
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在承包商开出各类付款保函、业主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并扣留质量保证金已成了最基本的安排。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商以某种方式为项目融资、接受业主的延期付款从而承担汇率风险已成了一般安排。在BOT项目中,承包商承担汇率风险的时间经常达到十年以上。另一方面,承包商的融资、采购活动中也经常会涉及到汇率风险。强势货币和弱势货币都可能给承包商带来风险损失。由于承包商还要用本币进行项目结算,因此,本币、外币(可能有不只一种外币)和时间构成了外汇风险的三个基本因素。
汇率风险可能对企业造成严重影响。近期发生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就是一个例证。因国际游资利用相关国家金融体系中的内在不平衡而刻意进行冲击,从泰国开始,各国政府被迫放弃了本币与美元的固定汇率制度,各国货币大幅贬值。原来以固定汇率制度为基础投资于东南亚各国的公司因此而受到了严重冲击。如拥有240亿港元总资产的香港百富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PeregrineInvestmentsHoldingsLimited),就是因为受到本次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打击而被迫倒闭的。我国从事国际工程承包的企业很多缺少相应的生产/施工实体,主要利用自身的融资能力、管理能力和市场渠道承揽工程项目,通过分包/采购合同组成针对特定工程项目的联合体实施工程。在履约过程中,承包商的主要工作是组织协调各方来完成工程的建设。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承包商的账面预算利润常在10%左右,而工程的建设及收款周期一般要几年。即使正常情况下,汇率在几年的时间内波动10%的情况也是常见的。当以外币作为合同结算货币时,由于汇率的波动,完全有可能大幅减少项目利润,甚至造成项目的亏损。
三、影响汇率的因素及汇率的预测
(一)影响汇率的主要因素
实行浮动汇率制的国家,其汇率(即期/远期)主要取决于对该国货币供求的变化。影响外汇供求变化的因素包括:国际收支状况、国民收入、通货膨胀率的高低、货币供给、财政收支、利率、各国汇率政策和对市场的干预、投机活动与市场心理预期、政治与突发因素等。
实行固定汇率政策的国家,其货币的汇率取决于货币当局的政策,其变化趋势更多受政策目标的影响。这里要注意的是,固定汇率是指将本国货币与国际上某个或者某些主要货币(如美元或者一篮子货币)的比率固定,其本币也会跟随该参照货币一同变动。现实中,多数国家都会对汇率进行程度不同的管理或干预,以实现其经济目标。
二、中国国际工程承包企业的财务风险构成因素
对于财务风险定义的解释,可以概括为:由于一些不合理的财务结构或融资不当等因素导致企业丧失正常的账目资金偿还能力,从而使企业投资人的实际投资收益与预期收益呈消极背离的危险。企业财务风险的来源方方面面,大体而言可以概括为企业外部环境的动荡性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活动的不确定性,当企业相关决策与企业发展不匹配或不能应对外部环境动荡性时,不当的决策活动则会给企业带来财务风险或直接损失。在财务领域中,财务风险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概念。广义的财务风险可以理解为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对各种系统的或者非系统的因素无法预料和控制,企业的实际财务目标与预期的财务目标出现差异,而这样的差异会对企业造成负面的影响甚至有带来损失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即为广义的财务风险。狭义的财务风险也称融资或筹资风险,它的产生是由于企业的负债存在使得企业存在到期无法偿还本金的风险,这是一个相对狭义的概念。本文所探讨的主要是广义的企业财务风险及其构成因素。
(一)外部环境因素
国际工程承包业所面临的市场环境是风云变幻的国际市场,其应对的不仅是来自各个国家的企业的竞争,还要应对难以预测的国际环境。这一市场中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力,也存在着极大的投入风险。首先,国际工程承包是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活动,国家之间的经济环境不同、制度不同、文化差异巨大,这些都是双方合作的难度和风险;其次,西亚北非等地的政治环境动荡,而我国承揽的很多工程项目处于这些地区,项目进展和人员安全时刻受到威胁,相应的企业财务风险是显而易见的;另外,在国际市场上也常常出现评价标准不一致的情况,这一情况也会增加企业所面临环境的不确定性,进而增加企业风险。
(二)财务管理制度因素
我国国际工程承包企业多数将工作重点放在工程项目的实施上,而在财务管理方面则重视程度不够,这就造成了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流程不规范,监管不严格,人才队伍建设力度不够,财务管理缺乏效率和前瞻性等问题。而财务管理制度是企业应对财务风险的第一道屏障,没有一个稳健运行的财务管理机制,势必会增加企业的财务管理风险。
(三)企业投融资战略因素
1.投资风险
参与国际工程承包的中国企业既有大型垄断央企,也有中小民营企业,大型企业集团往往资金充沛,投融资能力更强,然而一旦决策失误,产生的后果也极大。尤其在对于还未发展成熟的企业来说,内部管理效率低,缺少行业内的领头人物,项目运作也缺乏规范性和科学性,这些都增加了投资风险。另外,我国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签订项目合同往往漏洞繁多,这又间接增加了投资风险。同时,有些企业缺乏长期的战略眼光,只为获得当前的既得利益,采取相对高成本和相对低效益的项目开发策略,这种做法不但可能导致预期效益难以实现,而且可能有项目亏损的后果。
2.融资风险
我国国际工程承包企业大多为大规模的集团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数额大、成本高、需要大额的资金的支持,然而在投融资领域,我国企业才刚刚起步,市场不够活跃,政府的相关政策也不完善,因此融资难度极大。虽然近些年来,我国企业在融资方式与融资渠道上有多层次的进展,但与其他发达国家的成熟企业相比,依然有诸多不足,仍然存在着融资渠道单一,民间资本难以介入,过度依赖银行等问题。这就使得企业资产负债表率增大,进而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
(四)工程项目中的相关因素
1.投标报价风险
在工程项目投标阶段,承包方与发包方都面临诸多不确定情况,在项目初始决策阶段的只能进行工程量的估算和概预算,施工图设计还不完善,而工程量估算的结果往往与未来的实际结果不一致,甚至相去甚远。如果承包商在投标前对工程所在地的相关情况了解不足或没有进行科学合理的工程概算,将导致报价出现疏漏而承担成本增加的风险。
2.资金链断裂风险
随着EPC承包模式逐渐成为主流,承包项目规模不断扩大,承包商不但需要有设计、采购、施工及咨询的全方位能力,同时需要雄厚的资金基础。在这种形式下,业主一般要求总承包商带资承建,一旦发包方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或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而双方不能就工程量和工程价款达成一致意见时,承包方与业主都会面临不同程度的工期风险和资金风险,尤其对于承包商来说,工程款项往往数额巨大,为了保证工期往往还需继续垫付资金进行工程建设,这对其财务风险管理能力和融资能力都是不小的考验。
3.分包商违约风险
许多总承包商在承揽一个工程项目之后将部分标段分包给专业分包商。部分分包商为了中标而恶意报出低价,而在中标之后则以各种手段寻求工程变更,进而提高工程价款,从而攫取利益。如果总承包商不能妥善处理这类问题,工程可能出现工期延误、工程质量差甚至违约的风险。
(五)人力资源因素
随着我国企业不断走向国际市场,业务范围与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企业急需懂技术、懂管理并擅长外语交流的综合型人才,而人才的缺乏与日益扩大的企业规模不匹配,这就使得很多企业在投融资、工程项目管理、战略管理风诸多方面表现得心有余而力不足。而人才是诸多企业资源中最重要的因素,所有的企业经营内容都由人来完成,如果相关业务领域的人员素质不高,将直接影响业务完成的质量,甚至给企业带来财务风险。我国国际工程承包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刚刚起步,大多企业还未把财务管理提升到战略高度,财务管理往往处于被忽视的位置,这就使得本就基础薄弱的财务管理环节存在更多的风险。在现实的工作中,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级领导缺少风险管理意识是致使企业遭遇财务风险的关键原因。只有首先将财务风险管理提高到战略高度,积极地培养有前瞻能力的财务管理人才,从而建立起有实力的财务管理团队,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前管理效率低和失误频发的局面。
三、中国国际工程承包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措施
前文从五个方面阐述了中国国际工程承包企业可能遇到的各方面风险,针对上述主要风险,我国企业可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完善企业内部财务相关管理机制
1.建立企业风险预测机制
企业面临的一切风险首先诱发于外部环境的变动。因此,企业对外部环境的观察与预测尤为重要,是否能准确把握当前乃至未来的市场发展方向以及预测企业风险和可能的市场机遇是企业能否应对危机并保持持续竞争优势的关键环节。对于国际工程承包企业来说,就要透彻地掌握工程所在国的政治环境、法律制度、人文环境,了解当前最先进的技术水平,熟知最成熟的企业管理与项目管理方法。只有有效地预测了风险,才能相应地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2.完善企业财务管理机制
财务管理机制是企业管理机制的基本环节和重要环节。要做好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首先要夯实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从而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实力,以便在风险来临时从容应对。对于我国企业来说,应首先强化财务管理意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细化财务管理流程,明确财务管理中的相关责任,进而在井然有序的财务管理流程中继续构建财务的战略管理能力。
(二)加强企业融资能力,完善企业投融资机制
我国企业应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联系,通过增强企业的获利、偿债、履约、经营、发展等一系列综合能力来提高信用等级,并通过良好的声誉不断拓宽融资渠道。同时,要深入研究金融政策,在最大程度上利用政策支持,科学合理地制定融资计划,控制资金流速,结合合同管理有效地进行资金使用、资金结算和资金回收等。
(1)对公路工程监理项目投标报价的市场风险控制。如何规避市场风险因素对公路工程监理投标报价的影响,企业必须派遣专业人员进行实地考察,详细了解当地建材市场交易行情,结合当地投标报价的成功案例,进行有效规避。
(2)对公路工程监理项目投标报价的环境风险控制。如何规避环境风险因素对公路工程监理投标报价的影响,监理单位可以联合施工地的建立部门进行合作投标,将风险平均分配,共同承担。在进行投标报价方案时,可以征求合作方的意见进行联合编制。
(3)对公路工程监理项目投标报价的技术风险控制。如何规避技术风险因素对公路工程监理投标报价的影响,建设企业可以针对自身企业实力状况,将技术薄弱或不擅长的部分外包给其他技术部门,从而既弥补了技术上的弱点,又有效地减少了后续难题的产生。
(4)对公路工程监理项目投标报价的生产风险控制。如何规避生产风险因素对公路工程监理投标报价的影响,可以在制定投标报价方案时对国家相应政策进行研读,增强整项计划的预见性,从而合理安排施工进度,调整施工计划,对资金进行有效分配。
2公路工程建立项目投标报价对策分析
2.1以高价获取盈利
管理策略可以在投标方优势明显大于招标方优势的情况下使用,目的是以高价获得最大的利润空间。具体情况有以下三种。
(1)对一些由于现场施工环境极差、操作起来困难较大而长期无人接手的工程,投标人首先要投入很多资源对施工现场进行整理,因此要提高报价。
(2)对于投标单位在技术上占优势,项目总体对专业性要求极高的项目,而其他投标单位处于技术劣势的情况下,投标人可以适当提高报价。
(3)对于一些工艺复杂,施工难度极高,工程项目大却竞争对手特别少的情况,就必须要提高报价,以高回报解决招标人的难题。
2.2低价薄利策略
(1)可以想象一下,在工地施工条件好、监理任务轻松、所有监理单位的资历和背景没有什么明显差别的前提下,竞争肯定会呈现白热化状态,如果投标单位价格较低,则招标单位愿意与之合作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
(2)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某一监理单位刚刚成立,急于扩大在业界知名度,打开市场,创造出一定业绩。此时,只要投标人不至于亏损,就会以低报价赢得监理权,随之,低报价就会带来低利润。
2.3低价亏损策略
这种策略一般是在投标方很不具优势的情况下使用的。(1)监理企业在已经很长时间没有拉到任何工程项目的情况下,公司运营出现困难,再没有项目监理的话,企业就难以维持基本生存。这时,即使是很少一部分资金就可以帮助公司运营下去。因此,虽然在工程监理上得不到多大利润,但是监理权一定要取得。
(2)还有一种情况是因为项目大但是需要分期建设的项目,监理企业想通过低价获得首期监理工程项目,然后在首期项目以优异的表现,获得项目建设单位的认可。在后期或后续工程中赢得先机,创造竞争优势,并在以后的项目监理中弥补前期工程的利润损失。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城市化、工业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外来务工人员日益成为推动南京市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外来务工人员的工伤保险却存在诸多的问题,影响了外来务工人员的身心健康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如何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在工伤发生时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以保证其最大限度的恢复生产力,成为南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当务之急。笔者通过对南京市主城区外来务工人员工伤保险现状进行调查分析,试图提出完善南京市工伤保险的政策建议。
1、调查方法
为了解南京市外来务工人员工伤保险现状,本调查随机选择秦淮、白下、玄武、建邺等4个区作为南京市主城区的代表,采用问卷与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查。问卷涉及外来务工人员基本情况、安全生产情况、政策听说情况和外来务工人员对工伤保险改革的建议等4个方面内容。本调查共发出问卷320份,实际回收问卷320份,有效问卷率100%。
2、南京市外来务工人员工伤保险现状
2.1基本情况
南京市主城区外来务工人员总体素质不高,受教育程度普遍为初中(43.1%),其次是高中(22.5%)、小学(18.8%),这也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他们的收入处于中等或偏下水平,调查显示,接近60%的外来务工人员月收入在1500元以下。其中包括8.1%的人收入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850元)。在务工形式来看,被企业(单位)招用在固定岗位就业的人数占总人数的55.2%,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的人数占总人数的44.8%。
2.2安全生产情况
一是工作安全状况、保障措施较好。南京市主城区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情况总体较好,绝大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对自己目前工作的安全状况及安全保障措施还是比较满意的。这主要与外来务工人员从事的职业有关,大部分被访者都是从事第三产业的劳动者,工作本身的安全性好、工伤事故发生少。二是安全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但是在被调查者中,接受过安全教育和培训仅占到总人数的51.2%,还有近1/2的人没有接受过任何形式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这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在调查中还了解到,接受过健康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人员基本上是从事企事业单位的保安、门卫等相对安全职业的人员,而从事建筑、安装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并没有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三是健康检查和安全保障措施。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者享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而在调查中,只有1/2左右的人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中,80.63%的被调查人员表示对自己目前工作的安全保障措施满意或比较满意,13.12%的人表示对目前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太满意,只有6.25%的人对目前的安全保障措施不满意。四是疲劳加班。南京市多数外来务工人员工作状态相对较好。1/2以上(60.9%)的被调查人员表示,多数情况下他们不需要在极度疲劳的情况下还必须加班工作,33.8%的人则表示,有时候即使已经极度疲劳,还是要加班工作,这部分人主要分布在餐饮行业等服务业,他们在生意淡季时清闲,但是在旺季就要加班加点。
2.3对工伤保险政策的了解及实施情况
一是外来务工人员对工伤保险相关政策知之甚少。调查结果显示,在《工伤保险条例》、“农民工平安计划”、《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等几项与南京市外来务工人员切身相关的工伤保险政策中,有1/2的外来务工人员一项政策都没听说过,还有32%人只听说过其中1项。而法律意识薄弱,将直接影响他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二是工伤保障责任的承担问题。41.56%的被调查者认为工伤保障的责任应由单位承担,20%的人认为应由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12.5%的人认为工伤保障责任应该由政府、单位和个人3方共担。三是工伤保险率。在320名被调查者中只有19.69%的人参加了工伤保险,而另外79.69%的人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率很低。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有21.77%的人是没有与用人的单位签劳动合同,13.28%的人虽然签了劳动合同,但合同中并没有有关工伤保险的相关条款,值得注意的是,还有包括3.76%不知道工伤保险、不知道办理途径等,因为对工伤保险缺乏了解而没有办理。
3、存在的问题
调查结果反映了南京市主城区外来务工人员工伤保险现状中存在着突出问题:一是工伤保险参保率低;二是外来务工人员法律知识欠缺,工伤保险维权意识和能力差;三是用人单位安全培训不到位。因此,应完善南京市外来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制度。
4、对策
4.1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虽然国家规定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但由于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大、对工资待遇要求比较短视等原因,南京市外来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参保率很低。因此,必须强化政府在工伤保险工作层面上的监督和规范职能采取各种强制甚至惩罚措施,强制雇主为雇员办理工伤保险,防止出现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方面的逃保、漏保现象。
4.2强化工伤保险法制宣传,加强法制教育
只有具备熟悉工伤保险法律常识,劳动者才有意识和能力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大工伤保险法制宣传力度,在社会群众,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群体中进行广泛宣传,工会等部门也有责任协助进行培训外来务工人员工伤保险相关知识,使其与雇主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时知道要求雇之为自己办理工伤保险[1,2]。
4.3加强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工伤预防能大大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进而减少工伤康复和补偿的压力,降低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同时,积极预防也减轻了劳动者的恐慌和压力,使其持续有效地进行生产工作,减少了因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而导致生产停止而带来的损失[3,4]。政府应监督用人单位健康安全教育情况,强制其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宣传。
5参考文献
[1]许素睿.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9(4):5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