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6 21:51:0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财政支出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1、公共产品的界定。萨缪尔森在其经典论文《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中给出了关于公共产品的经典描述,认为纯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大特征。国内有学者在此基础上,将公共产品的特征归纳为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在实际运用中,学界并没有严格界定公共产品,常常将政府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统称为公共产品。笔者认为,萨缪尔森的经典论述很好的界定和描述了公共产品的基本特征,而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公共产品理论为政府财政支出活动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按照公共产品理论,纯公共产品是完全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而不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则为私人产品;不同时具备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或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不完全的产品则为混合产品。在现实的经济世界中,纯公共产品是非常少的,更多的则是私人产品和混合产品。混合产品主要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俱乐部产品,即具有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二是拥挤性产品,即具有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如拥挤的桥梁、道路等。要注意的是,仅有开放性的桥梁和道路才能成为拥挤性产品,封闭式的桥梁和道路属于俱乐部产品,而且开放式的桥梁和道路在不拥挤的时候则属于纯公共产品。三是外部性产品,即收益具有外溢性特征的产品,这种外溢性的收益事实上具有非排他性的特征。
2、财政支出的分类。传统的财政支出分类办法主要有:一是按照国家职能将财政支出分为国家行政支出、社会文化教育支出、经济建设投资支出;二是按照财政支出的有偿性分为购买支出和转移支出;三是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为中央财政支出和地方财政支出;四是按照财政支出的经济性质分为生产性支出和非生产性支出;五是按照财政支出的最终使用结果分为积累性支出、消费性支出和补偿性支出;六是按照财政支出的具体用途可以分为三十类左右,具体用途根据财政预算科目的调整类别略有不同。比较特别的是郭庆旺、赵志耘将财政支出分为维持性支出、经济性支出和社会性支出。这些分类方法从不同角度阐释了财政支出的内容,有一定的解释能力,但却没有能够有效地将公共产品理论反映到财政支出的分类中来。因此,笔者从公共产品理论出发,按照财政支出的对象,将财政支出分为纯公共产品支出、混合产品支出和私人产品支出。纯公共产品支出是对纯公共产品的支出,主要包括行政支出和国防支出;混合产品支出是对混合产品的支出,主要包括科教文卫支出、农业支出、基础产业支出、社会保障及财政补贴等支出;私人产品支出是对私人产品领域的支出,主要是用于部分私人产品领域的国有经济投资。在我国的财政支出结构中,纯公共产品支出所占的份额并不大,而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转型,竞争性的私人产品支出已经大大降低,占绝对份额的是混合产品支出。
3、公共产品分类法的理论意义。按这种分类方法确认我国财政支出的对象,并明确我国应以纯公共产品和混合产品作为财政支出的主要内容,减少对私人产品性质的行业和部门投资。经济学理论研究表明,凡具有较强排他性的产品应由市场提供,而非排他性的产品则应由公共提供。因此,私人产品的提供应当由市场竞争来实现,市场提供能够较好地解决效率问题;对于纯公共产品,非排他性决定了收费的不可能,而非竞争性则决定了收费的非效率性,因此应由政府来免费提供;而混合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不完全的特征,依靠市场和政府都可能产生效率性问题,最佳的方式是由政府和市场共同来提供。在三类混合产品中,俱乐部产品具有排他性,由市场提供将能够产生最优效率;拥挤性产品的非排他性决定了其应由政府来免费提供;而外部性产品具有收益的外溢性,混合提供将是最为有效的选择,而混合提供的份额则由混合产品的外部性程度来决定。
二、纯公共产品类财政支出
行政管理和国防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决定其属于纯公共产品的范畴,其支出则属于纯公共产品类财政支出。首先,每一个社会公众都能得到行政管理和国防提供的服务,且不会因为社会成员的增加而改变行政管理和国防服务的数量及其成本,因而具有典型的非竞争性特征。其次,社会公众只要居住于一国之国境内,则难以排斥其享受国家提供的行政管理和国防服务,因而具有典型的非排他性。行政管理和国防所具有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决定了其所具备的纯公共产品属性,它们无法通过市场交换来提供,因而属于财政支出优先保证的项目。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自国家产生以来,行政管理和国防支出始终同国家的存在和国家政权的巩固直接联系在一起,成为政府财政支出的基本内容。
三、混合产品类财政支出
(一)科教文卫类混合产品支出
1、科教文卫事业的混合产品属性。科教文卫事业具有一定的竞争性和排他性(或具有不完全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而且具有一定的外部性,属于具有外部性的混合产品。科教文卫事业所提供的服务,大部分具有一定的竞争性。比如,学生接受学校教育,他们需要占用一定的教学资源;随着学生数量的增加,所论文需要的教学资源必须相应增加,否则就难以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同时,科教文卫事业所提供的服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排他,或排他的难度和成本不高。另一方面,科教文卫事业又具有一定的外部性,其收益不可能为某个消费者所专有。不同科教文卫事业的外部性存在很大差异,而这种差异性是框定科教文卫事业支出的理论依据。
2、科教文卫事业支出范围的界定。①科学研究事业支出范围的界定。从产品属性上看,基础性科技成果具有较强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具有较强的公共产品特性,因此各国政府大都通过政府资助的方式来完成基础性科学研究。与基础性科学研究相反,应用性研究则具有较强的排他性和竞争性。因此,政府对应用性研究大多采取市场化的策略,让市场主体自由竞争,从而创造出更多的科技成果。②教育事业支出范围的界定。教育具有一定的竞争性和排他性,但其最基本的特征是收益的外溢性,属于具有较强外部性的混合产品;同时,不同层次教育收益的外部性程度存在较大的差异。通常,初等教育的外部性非常强,高等教育的外部性要小得多,而职业教育的外部性最小。因此,政府财政支出首先应保障初等教育或基础教育,花大力气推行义务教育制度(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制度),保证每一个公民接受基本教育的权利。其次,政府应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保障对基础性学科建设和基础性研究的支持力度;对于应用性学科和应用性研究,则应根据其收益的外溢性程度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第三,对于职业教育,政府应当在政策引导和资金资助的前提下,倡导市场竞争性的办学模式,鼓励多渠道、多维度的资金筹集模式。③文卫事业支出范围的界定。在卫生事业内部,公共防疫和保健事业的外部性最强,属于比较典型的纯公共产品,而医疗事业的内部性则较强,并具有一定的竞争性。因此,政府支出的重点应是公共防疫和保健,并兼顾医疗卫生事业。而不同层次的文化事业对于社会公众的影响力亦存在较大的差异,财政支出的重点则要根据排他性能力和外溢性程度来进行安排。
(二)农业类财政支出
农产品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属于典型的私人产品,但农业生产活动不仅影响农业生产者和农产品消费者,而且影响全社会所有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和国家经济安全。我国农业人口众多,"三农"问题非常突出,社会生产力还比较落后,农业的影响力远远超出其产业本身,具有非常强的外部性。特别是在我国,农业生产技术低下,靠天吃饭的现象一直没有得到有效地改善,农业生产的稳定性比较差。2007年农产品价格的上涨带动了整个社会CPI的大幅度上涨,集中反映了农业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力。农业所具有的外部性要求政府不断加大投入,增强国民经济抵御风险的能力。鉴于农产品的私人产品属性和农业经济活动的混合产品属性,农业支出的重点应当是着眼于整个农业生产活动,比如改善农业生产活动的条件,而不应将支出重点放在农产品本身上。近年来,我国在农村大力兴建农田水利设施,加速推广农业机械的使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条件,很好地体现了公共产品理论所要求的农业支出范围。
(三)基础产业支出
基础产业是指能够为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和持续发展提供基础性保证的特定经济部门的总称,通常包括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从属性上看,基础产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不完全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并具有明显的外部性特征,属于混合产品领域。在非拥挤的条件下,基础设施具有非竞争性,它可以同时供多个经济主体使用而不需要增加供给成本,并且大部分基础设施的排他性比较弱,排除他人享受基础设施带来的利益比较困难。基础工业所提供的产品具有比较完整的竞争性和排他性,但其外部性特征却比较明显。
鉴于基础产业的混合产品属性,政府需要对其进行投资;但基础产业具有一定的竞争性和排他性,全部由政府来投资则没有必要。其中,基础设施的公共产品属性比较强,需要政府较多的直接投资,而基础工业的竞争性和排他性比较强,政府在解决外部收益内部化的前提下应重点考虑推进其市场化。严格意义上讲,政府财政投资并不需要对所有的基础设施进行投资,而主要是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和回收期长、投资效益较低的基础设施项目。
由此可见,财政支出的主要范围应当是纯公共产品、拥挤性产品和外部性产品领域,其共同特征是收益的非排他性。尽管政府在私人产品、俱乐部产品领域亦会安排一定的财政支出,但这些都不是财政支出的重点。
参考文献:
[1]王国清、马骁、程谦:《财政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2]刘邦驰、汪叔九:《财政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蒋洪:《财政学教程》,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
1.要加大财政对教育和科研的支持力度,提高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科研经费的比重,确保教育支出的稳定增长。财政性教育支出、科研支出的增长速度应当高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速度,如此才能确保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提高国民素质与国际竞争力。
2.必须优化教育科研支出的内部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教育方面,基础教育基本上属于公共产品,它可以提高全民族素质,提供并保证义务教育是一国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其经费应全部由国家承担;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是“准公共产品”,更多地具有私人产品性质,费用主要应由受教育者个人承担,财政只负担一部分经费。在科研支出方面,基础科学研究具有纯公共产品的特征,其成果为社会所共享,不能作为商品出售,因此其经费应全部由财政负担;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是“准公共产品”,具有直接的经济应用价值,在专利制度下可以作为商品出售,财政不应负担经费,或酌情负担一部分,并将其逐步推向市场。
二、增加社会保障支出,提高社会保障能力
目前,在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下,提高社会保障能力是确保我国经济增长、社会和谐的重中之重。
1.提高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增加社会保障制度社会化。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支出虽然增长很快,但所占比重仍然较小,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以及失业下岗职工的增加,各级政府应不断加大对社会保障支出的投入力度。与此同时,还要加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社会化建设,把原来隐藏在各单位财务活动中的社会保障支出显化出来,转由政府统一征缴资金,统一列入预算,统一管理起来。
2.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全面推行医疗保险改革,完善失业救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当彻底打破城乡、所有制和劳动者身份的界限,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具体来说就是:
(l)推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起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制。我们要在现阶段生产力水平的基础上,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深化失业保险制度改革,拓宽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合理确定失业救济的发放标准和期限。
(3)建立和完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受益区域,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覆盖区域逐步从城镇向农村推广。
三、要加大对公共卫生的投入,建立完善的公共卫生体系
当前,我国公共卫生支出应当在明确政府在该领域的职责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公共卫生支出的规模和结构,特别注重加大对农村及城镇弱势群体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公共卫生支出的公平性。
1.按照全国性公共品和地方性公共品的划分,明确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的职责范围,建立合理的公共卫生支出体系。应当逐步建立起以中央和省级财政为主、以市县财政为辅的财政卫生经费供给系统。一方面,越是基本的公共卫生项目,其管理级次应当越高,可由中央或省级财政承担,而特需的公共卫生项目,可由市、县财政承担;另一方面,外部性较强、全国性的公共卫生项目可由中央财政负担,并着重扩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规模,而对地方性的公共卫生项目,应主要由地方财政负担。
2.合理确定公共卫生支出的规模和结构,首先要从总量上提高公共卫生支出的比例。
(1)着重扩大对农村公共卫生投入规模,保证农村公共卫生的政府投入。一些地方病的死灰复燃和“非典”、“禽流感”等疫情的爆发明显地暴露了我国的卫生防疫及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因此,应当进一步增加农村公共卫生投入,设立贫困地区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加大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压缩一般项目支出,保证疫苗接种、学校卫生、孕产妇保健等重点项目的资金供给。同时,建立对农村公共卫生特别是重大突发性疫情的防御体系和公共卫生用品的储备体系,这种体系的建立直接需要中央财政支持,并设立专项资金。
(2)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农村公共卫生的主要投入者还是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间应建立合理的转移支付制度。地方政府投入公共卫生领域所产生的社会效益远远超出本地的区域限制,因此,中央政府应对地方政府合理安排转移支付项目,用以平衡地方政府的支付成本,以保障农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的权利。
3.增加用于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支出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可以分为事前预防准备阶段和事后处理阶段,相应的,事前投入具有投入大、耗时长、见效慢等特点。因此,要正确认识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关系,合理分配事前投入和事后投入的比例,加大财政用于事前防范支出,减小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和事后重建成本。加强公共卫生信息网和预警系统的建设,尤其要注重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等事前制度建设,防止新的流行病和疫情在农村爆发。此外,要明确各级政府在突发性卫生事件中的支出责任,事前支出的主要任务是预防监测,其支出责任应以属地为主,即由本级财政承担,同时上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其正效益外溢性进行成本补偿;事后支出的主要任务是应急处理和对事件的平息,这一阶段具有严重的负外部效应,应由各级政府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政府要通过一定规模的专项转移支付来分担下级政府的支出责任。
四、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投资力度,实现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实现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己成为许多国家发展经济的首要前提。因此,建立生态环保型效益经济己成为我国未来经济的发展方向。政府要以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为重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在鼓励社会投入的同时加大财政支出力度,继续支持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启动生态系统恢复工程和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使生态环境质量有所提高。环境保护支出是代表社会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支出,也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支出结构中一项重要内容,环保资金要用来加强环境的综合治理,控制工业化带来的环境污染,实现人和自然的和谐发展。
安排财政支出时,要优先保障政权和法制建设所需的资金。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法制的健全,是市场机制得以发挥作用的前提,也是最基本的公共产品,只能由公共财政予以解决。财政支出结构的调整要在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有重点、有顺序的进行。在财政支出结构的调整中,还要区分轻重缓急,集中资金,确保重点支出项目。目前,我国的综合国力还不够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财政可集中的财力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按照“先吃饭,后建设”、“先维持,后发展”的原则,统筹兼顾,量力而行,有选择地保障急需的重点支出。要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重点支持基础教育、基础科研和农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人行国库前置平台
国库前置平台由国库前置系统、电子凭证库、电子印章系统、数字签名服务器组成,为了满足财政特色业务需求、实现不同规范的转换,需要在人行国库前置平台部署TIPS国库前置系统。国库前置系统以TIPS节点的身份接入,国库前置同TIPS之间文件传输采用人行CA数字证书、数字签名安全机制。国库前置系统将完全遵循TIPS接口规范收发各类信息。为了确保财政信息安全传递和凭证还原处理,需要在人行国库前置平台部署电子凭证库服务器、电子签名服务器、电子印章服务器等多种安全设备。
2.财政无纸化接入平台
省、市财政分别通过石家庄金融城域网接入人行网络,县级财政通过市级财政接入石家庄金融城域网。财政部门通过石家庄金融城域网接入人行网络,使用消息中间件与人行电子凭证库服务器进行直联方式的报文通讯。为了满足TIPS中机构与节点对应关系的管理规则,对于先期已经实现收入信息共享而联网的财政系统,需要将财政系统的MQ队列指向由网间互联平台改为人行国库前置,从人行国库前置获得入库流水、报表、电子税票等收入共享信息,财政系统节点为对应国库前置节点。
3.商业银行无纸化接入平台
各商业银行通过石家庄金融城域网接入人行网络。商业银行需部署电子凭证库服务器,安装消息中间件与人行电子凭证服务器进行直联方式的报文通讯。各类财政业务经由前置平台、TIPS最终在TCBS中进行处理,回执按原路返回。4.平台间数据传输及实现方式通过在人行、财政和商业银行实施部署电子凭证库,代替现有纸质凭证的传递,大大提高支付和清算的工作效率,利用国库前置系统解决财政分散联网交换信息的问题。
根据西方国家的财政支出统计,国家财政支出具有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的趋势。随着人均收入的增长,公共部门的相对规模也将增长,政府支出必然以比生产增长更快的速度增长。各国的经济分析表明,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社会生产与社会生活对公共物品的需求日益扩大,政府公共支出将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增长。无论穷国还是富国,各国政府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在最近几十年来都毫无例外地表现出明显的增加趋势。而且,虽然发展中国家的公共财政相对规模与发达国家相比要低得多,但是却比发达国家在与之可比的、相应经济发展阶段的相对规模要高得多。这说明,当今政府在经济发展中承担着比过去更多的责任。在从自由竞争市场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变中,最小的政府不再是最好的政府,政府扮演着资源配置的重要角色,它把更多的资源转移到公共物品的配置和供给方面。
政府支出不仅在总量上具有不断增长,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率逐渐上升的变化趋向,而且在其内部结构上亦呈现出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变化规律。美国经济学家罗斯托指出,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包括“起飞的准备”和“起飞”阶段),为了扩展市场交换的范围,促进贸易与生产的发展,公共部门面临着开发国家资源以及将其与市场连接起来的任务,为私人资本的形成创造起码的条件,因而此时的公共资本形成份额较大,需要由政府来提供这些“社会先行资本”,如基础设施、教育、卫生系统以及司法等。罗斯托认为,这些社会基础资本的先行建设,是起飞的必要条件,在起飞可能出现之前,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必须要有最低限度的先行社会基础资本建设,政府财政投资是促进经济起飞到经济发展的中间阶段所必需的。当经济增长得以启动后,随着收入水平的上升,民间储蓄开始增加,在公共资本已经搭成的框架内,民间资本形成机制得以形成并趋于完善,民间资本存量得以增加并处于不断上升态势,公共资本将处于较慢的增长态势,在总资本形成中也处于次要地位。但当经济经过一段时期的高速增长后,为整治一些“增长的扭曲”现象,解决产业灾害、污染、交通拥挤、市政建设、公共安全以及人力资本投入不足等问题,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满足公众消费方式由温饱型向发展型与享受型转变过程中补充性公共服务(公共消费性的或者界于公共消费与公共资本形成之间的项目)需求的增加,公共投资会再次上升,公共资本形成在总资本形成中的比率也将再次提高。
此外,美国财政专家理查·A·穆斯格雷夫和皮吉·B·穆斯格雷夫以及经济学家阿斯乔也都分析了政府公共支出在经济发展阶段上的结构变化趋势。他们均认为,随着经济的起步和发展,社会对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健康等方面的要求进一步增加,因此公共支出中对人力资本投资的份额必然会相应增加。
对照政府财政支出及结构变动的规律,可以发现我国在这方面是存在不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处于“起飞准备”和“起飞”阶段,亟待大力加强基础产业(当然包括教育产业)的建设,但在财政支出结构中都出现了公共投资性支出急剧下降并持续下降的不正常状态。这种格局,显然是同当前中国的经济发展阶段的基本任务和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因此,教育作为一种“社会先行资本”,教育产业作为“具有全局性、先导性,需要优先发展的基础产业”,要使其能真正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保证其稳步、健康的发展,尽快增加政府公共支出中教育投资的比例是势在必行的。政府教育财政支出始终是教育产业融资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渠道。
二、市场经济下政府财政政策功能的有限性
我们强调政府财政支出在教育产业融资中的重要地位,并不等于说政府必须通过财政直接拨款的方式来扶植教育产业的发展。这是因为:虽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制度本身具有内在的自动稳定器的功能。当经济出现波动时,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会自动发挥作用,以减轻乃至消除经济波动。但是,在商品和货币经济发展了的前提下,财政收支平衡了,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并不一定平衡。财政政策在调节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总量平衡方面的功能存在不完全性:
1.政府财政政策的效应大小直接受制于政府的财力。相对于市场经济发展的总盘子而言,政府财力是有限的,从而制约了财政政策作用的发挥。况且,从财政支出看,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是非生产建设支出。这部分支出刚性很强,进行调节的余地不大;另一部分是生产建设支出。这部分主要是投资支出,其增减虽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总需求,但由于财政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降低,国家预算内投资在整个社会投资总额中的比重不断下降,同时新体制下,这部分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上,可以讲主要是为了保证经济结构的合理。因此,若当社会总需求大于社会总供给,需要紧缩需求时就不能依赖削减预算内投资,否则会恶化经济结构。
2.财政政策对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总量失衡调节的效果并不理想。假如在一定时期内,社会总供给大于社会总需求,需要利用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增加需求、抑制供给。其中扩大政府支出对个人消费和社会投资存在“挤出效应”,如果政府投资挤掉了社会投资,则利用财政支出改变需求“瓶颈”的作用会大打折扣;假如在一定时期内,社会总需求大于社会总供给,需要运用紧缩型的财政政策抑制需求、增加供给。这时可供实施的手段有增加税收、发行公债、减少补贴、平衡预算等等。事实上,这些手段的使用对于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所施加的作用具有无差别性,即在限制了总需求的同时,也限制了产品的生产。
3.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的财政政策手段在调节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总量失衡的机制方面受制于货币政策。就拿公债这种一国政府最常用的财政政策手段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债发行一般通过中央银行进行,尽管公债的发行是财政政策的组成部分,但中央银行所掌握的公债则是作为货币政策的一部分,成为调节金融市场的重要工具。于是运用公债调节社会总需求的主动权掌握在中央银行手中,取决于货币政策的目标需要。
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对与货币政策而言,财政政策与市场机制存在的联系较少,而与计划机制存在的联系较多。这样随着市场经济的程度加深和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大量、长期地使用财政政策将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常健康地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如果仍按过去那种财政直接投资的方式来保证、扩大对教育产业等公共领域的投资,以保证其稳定、健康、快速地发展,显然是不切合实际的,也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教育产业发展资金瓶颈问题的。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当在明确划分教育产业投资主体、灵活选择提供教育产品方式的基础上,积极调整自身的角色,努力介入到金融资本市场中,加大债务融资的力度,利用各种金融手段来为教育产业融资。
三、教育产业投资主体的划分
教育产业是一个较为庞杂的产业体系,涉及部门多,内部结构十分复杂。因此,在对教育产业的投融资主体进行选择时,就需要对教育产业内部进行分解,即需要在教育产业内部进行盈利性与非盈利性的区分。这一划分导源于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的划分,换句话说,公共物品是非盈利性的,私人物品是盈利性的。这一区分对确定某教育产业项目是由政府融资,还是由民间投资提供了“分界线”。要真正把握教育产业内部的盈利情况,必须有一个基本前提,即必须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基础上,判别其盈利与否与盈利程度。只有在这一前提下,价格关系才是真正合理的,才能为教育产业的融资及资源配置提供准确的价格信息和投资信息。
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基础上,教育产业可以分为盈利类和虽不能盈利但具有明显的外部经济效应两大类。职业技术教育、民办教育、成人教育基本可以看作是盈利类;正规的三级教育基本上可以看作是非盈利类。对于盈利性的教育产业项目,尽管可能存在某种垄断因素,需要政府干预,但由于其所具有的盈利性而带来的市场竞争性,因此基本上可以看作是“私人物品”,可以由市场来提供,最大限度地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其投资主体不应当是国家,而应当是社会、个人以及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对非盈利性的教育产业项目,由于其具有的竞争性不足,市场提供缺乏动力,所以应当确立其投资主体是国家或政府,并由政府管理机构管理。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此类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中,政府必须依靠强制力来规定资金流向或通过提高和降低教育行业的最终利益水平以调整教育产业的发展规模和方向,继续采取过去那种政府包投资、包建设、包经营的做法。恰恰相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非盈利性教育项目的发展资金来源,虽然要以政府融资为主,但同时为了避免“政府失效”和“寻租”等延迟效率的行为,更强调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以及投资方式的多样化,除了政府采取财政拨款或财政融资方式外,还必须积极鼓励其他融资方式的介入,如吸引民间资金投资,通过政策性金融和金融债券等多种方式进行融资等。
盈利性教育产业项目基本上属于竞争性项目,这类项目投资收益较高,基本可以实现社会平均利润率,市场调节比较灵敏,具有市场竞争能力。因此,其投融资可以完全推向市场,通过商业银行进行间接融资或通过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政府对这部分投融资主要是加强政策导向。非盈利性教育产业项目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公益性项目,如普及义务教育,对贫困地区进行教育扶贫等,这部分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财政拨款安排;还有一类项目,介于竞争性和公益性之间,主要存在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其区别于公益性项目的特征在于可以实现价值回流,可以保本甚至微利。其区别于竞争性项目的特征在于规模经济和外部经济效应更加明显,不能实现社会平均利润率。因此,此类项目属于财政投融资范围,主要由政府集中必要的财力,通过政策性金融,并广泛吸引和动员民间投资,政府投资起导向、引导和杠杆作用,或给予补贴(如对商业银行融资给予贴息)及其他优惠政策,以促进这部分项目的建设和经营。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教育产业项目盈利性、非盈利性的划分,竞争性项目、非竞争性项目以及介于二者之间的项目(姑且称之为准竞争性项目)的划分,不应仅仅拘泥在不同学校、不同教育类别、不同教育形式层面上考虑,还应当考虑从教育产业系统纵向的角度进行分析,如学校的教学工作(非盈利、非竞争),校办产业(盈利、竞争),后勤、物业管理、师生的住房、教学设施的生产管理(微利、准竞争)等等。
四、政府提供教育产品方式的选择
从国际经验及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来看,政府介入教育产业的发展和运营,大体上可分为两种类型:(1)政府投资、政府直接生产;(2)政府投资、政府间接生产。前者指政府直接通过财政支出拨款给教育产业来生产教育产品;后者指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及其他政策,将教育产业的建设和运营委托给民营。
教育产业的产品和服务无论是纯公共物品也好,还是准公共物品也罢,抑或是私人物品,均可以采取公营、民营两种形式。“政府直接生产”和“政府间接生产”都是政府进行教育产业建设并提供教育产品和服务的可供选择的方式,而且这两种方式都是正常的、合理的。政府直接生产具有力度大、收效快的特点,其生产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1)中央政府直接生产经营;(2)地方政府直接生产经营;(3)地方公共团体经营。政府间接生产一直以来为我国所忽视,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开始逐步地运用间接生产的方式来促进教育产业的发展,但在运用方式上还远不能得心应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政府间接生产方式的选择和运用也必将灵活多样,归纳起来,这些方式主要有:(1)法律保护私人进入;(2)授予经营权,其重要内容就是允许经营者收费;(3)签定合同;(4)财政资助,主要有直接投资、减免税收、无偿赠款、低息贷款、财政贴息、价格补贴、以及土地、设备所有权的无偿转让等方式。
一、公共支出精细化管理是公共财政建设的客观要求
作为公共支出的最直接的实施者,公共财政建设要求财政部门首先应该是一个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技术性部门。这里所谓的技术性,主要是指财政部门有责任、有义务把国家各类财政性资金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分配好、使用好,保证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实现公共支出的精细化管理就成为财政工作的基本内容。
1、精细化管理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前提。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将会迅速增长,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将是我国今后面临的一项主要任务,也将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作为政府重要组成部门的财政部门,在这方面应该有所作为。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充分说明了财政部门面临的艰巨任务。为此,财政部门在明晰现阶段我国公共服务的基本现状,采取相应对策的同时,对公共支出实行“精细化”管理是非常必要的。要通过“精细化”管理,准确掌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着力点和着重点,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2、精细化管理是公共支出规范化的基础。公共支出规范化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现阶段,公共支出不论是从支出安排的形式上还是内容上,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规范化管理,还有很多工作要做,特别是地方财政部门面临的工作压力很大。没有公共支出的精细化,或者说,对公共支出只是一个简单的分类和安排,是不可能完全实现公共支出规范化管理的。
3、精细化管理是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是公共财政的最基本要求。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的关键还是在于资金的有效安排,这就必然涉及到公共支出的精细化管理的问题。只有做到了精细化管理,才能使财政资金的安排变得十分清晰,效益的发挥与否十分明了,可能出现的失误能够很及时地得以纠正,财政支出的绩效考核变得具有可操作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精细化管理是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
二、实现公共支出精细化管理的具体要求
财政公共支出的精细化管理对财政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应该包括财政工作的方方面面。但是,结合现阶段财政工作的具体实际,笔者认为,着重在以下三点。
1、完善的财政支出管理体制。从精细化管理要求来看,现行的财政支出管理体制还是属于“粗放型”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只是侧重于解决中央与地方收入分配的问题,却没有很好地解决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和支出范围的问题,省以下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就更显得杂乱。为了解决这类问题,中央从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方面进行了探讨。然而,这种努力带有明显的过渡特征,或者说具有很大的临时性、机动性。非特定情况下的临时性给地方政府带来的是非理性的期望。就中央财政来看,这种临时性的表现就是对地方的财政支出安排是盲目的和方向不明的。不论是按照什么因素安排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在给予地方政府自的同时,也使得财政部的监督显得苍白,这又从另一方面弱化了公共支出的绩效考核,会助长管花钱不管效益的现象。
2、成熟的财政公共支出管理方式。现行的财政公共支出管理方式带有很深的计划经济的烙印,与市场经济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具体表现是带有很深的部门干预的特征。中央财政所形成的资金分块管理的管理模式,“统一”了各级地方财政的资金管理,也直接导致了地方财政公共支出的分散性。在现实生活中,形成了谁能够安排资金,谁就有发言权的现象,这也是导致财政工作(特别是地方财政工作)成为焦点的主要原因之一。今年初,在广东省的“两会”上,原广州地铁老总诉苦“节省18亿,反挨财政部门批”,这应该是值得财政部门深思的。
3、规范的财政公共支出管理要求。对财政公共支出的管理,与其说是财政部门的职责,倒不如说是已经衍生为一种政府行为。“公共支出”是姓“民”还是姓“权”的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上一部分有识之士的担忧。当前体制下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在支出管理上是鞭长莫及,同时,由于块块之间所固有的项目特征、行业要求、考核标准等的差异性,也使得地方出现了同样是财政部门出来的资金,其管理的重点和要求却不完全相同的现象,给财政公共支出的规范性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
三、实现财政公共支出精细化管理的基本思路
1、合理设置财政部门支出管理机构。改革财政部门现有的、以资金分块管理为原则的机构设置模式。具体设想是在不弱化部门职能的前提下,根据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及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需要,对现有支出管理机构进行整合,为财政支出“精细化”管理提供组织保证。
(1)成立预算编制委员会。合并现有的所有负责资金安排和拨付的内设机构,成立财政部门预算编制委员会。财政部门所有的资金支出,都必须经过预算编制委员会的审核和签批后,再履行相关法律和行政程序。财政部的预算编制委员会由部长直接负责,各级地方财政部门的预算编制委员会由相应财政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为了保证预算编制委员会的正常工作,还要相应建立专家库,财政部门在确定某一方面的财政预算时,就在专家库里相应地随机确定一定数量的专家进行反复研究确定。这样,就可使财政部门从复杂的既管钱又管事的现状中解脱出来,变为单纯的只管钱的技术部门,以保证资金安排的合规、合理、合法。
(2)保留财政资金支付机构。为了保证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顺利推进,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支付的机构要保留,同时,要突出其规范性的特点。要通过对资金支付情况的分析来检查和落实预算编制是否合规、合理和合法,也为预算编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意见,为相应机构对资金支出的检查和绩效考核提供初步意见。
(一)变量时间序列的平稳性检验变量的平稳性检验也被称作单位根检验,其具体的检验方法主要有DF检验法、PP检验法和ADF检验法。在实际使用时,人们最常用的是ADF检验法,其回归式有三种形式:其中,Δ表示变量取一阶差分;εt表示白噪声序列,即εt为零均值、同方差且序列无关;t表示时间趋势因素;原假设为H0:ρ=1,即{yt}有一个单位根。以上三种ADF回归式的ADF统计量均为模型式中yt-1前面参数的OLS估计量的T统计量值,ADF检验所用的临界值表与DF检验是同一个表。如果得到的模型中ADF值大于Mackinnon临界值(Mackinnon临界值可通过直接查阅临界值表获得),则认为此时间序列是非平稳的;如果ADF值小于Mackinnon临界值,则认为是平稳的。单位根检验中最佳滞后阶数一般按照AIC准则来确定。
(二)变量的协整关系检验由于不存在协整关系的时间序列变量之间的回归为虚假回归,故在作回归分析之前,对所研究的被解释变量与解释变量先作协整性检验十分必要。对变量之间的协整检验主要有以下两种方法:一种是EG两步法,另一种是Johansen检验法。前一种方法适合于检验两个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后一种方法适合于检验多个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由于本文研究的是财政支出与GDP这两个变量之间的关系,所以采用EG两步法来检验这两个变量之间是否存在协整关系。其检验原理如下:首先对要作协整检验的变量进行协整回归,得到残差序列;其次对残差序列进行单位根检验,计算DF统计值(EG两步法检验的统计量及计算方法与单位根检验完全相同,所不同的只是临界值不同);再次通过查表得到三个值φ∞、φ1、φ2,由此计算临界值,计算公式为Cα=φ∞+φ1n-1+φ2n-2(其中下标α为显著性水平,取0.05,n表示样本容量);最后比较DF统计量与临界值,如果DF统计值小于临界值,则检验的变量(即回归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如果DF统计值大于临界值,则检验的变量之间不存在协整关系。
(三)变量的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协整检验只是检验了变量之间是否存在长期均衡关系,但变量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还需要进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的前提是变量之间首先要存在协整关系)。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的思路如下:如果变量x的过去值有助于预测变量y的当前值,即用y的过去值对y的当前值进行回归时,如果再加上x的过去值一起进行回归,能够显著地增强回归方程的解释能力,则称x是y的Granger原因,否则称x不是y的Granger原因。检验模型如下。检验的零假设为:x是y的非Granger原因,即H0:β1=β2=…=βk=0。通过计算出上述两个式子的残差平方和,从而算出F统计量的值,再比较F统计量的值与临界值的大小即可得到检验结果。比较标准如下:如果F值大于临界值就拒绝零假设H0(x是y的非Granger原因),换句话说,x是y的Granger原因;如果F小于临界值就接受零假设,这就意味着x不是y的Granger原因。
二、实证分析
(一)数据处理及分析本文所使用的数据来源于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宏数据库,样本中财政支出和GDP的数据都为1978~2011年的当年名义价格数据。在名义财政支出(CZZC)和名义国内生产总值(GDP)数据基础上,笔者以1978年为100的全国零售商品价格指数对两变量的名义值进行价格处理,以消除价格因素对两变量的影响,处理后分别得到实际财政支出(CZZC78)和实际国内生产总值(GDP78)。为了消除时间数据中可能存在的异方差,对各变量分别取自然对数,取对数后的变量分别为LNCZZC78和LNGDP78,二者的变化趋势见图1。从图1可以看出,LNCZZC78(财政支出)和LNGDP78(经济增长)两者变动方向比较一致,具有相似的增长趋势,这说明财政支出和经济增长两个变量都是非平稳的。笔者对财政支出和经济增长两个变量分别进行一阶差分处理,差分后的变量分别表示为ΔLNCZZC78和ΔLNGDP78,差分后两变量的时间序列变得较为平稳(见图2)。
二、实证分析
(一)数据说明本文采用的数据主要来自相关年份的《中国统计年鉴》和中经网,其中rjxf为以人均实际居民消费度量的居民消费支出,rjsr为人均实际收入,ybgg为各省人均一般财政服务支出,ggaq为各省人均财政安全支出,wj为各省人均文教支出,shbz为各省人均社会保障的支出,ylws为各省人均医疗卫生支出,hjbh为各省人均环境保护支出,cxsq为各省人均城乡事务支出,nlsw为各省人均农林水务支出,qtzc为各省人均其他支出。
(二)模型估计首先选择模型种类,分为混合数据模型,采用POLS估计;固定效应模型,采用固定效应(组内)估计量;随机效应模型,采用混合效应(GLS)估计量。第一步是Ftest(表1),检验固定效应和混合数据模型,零假设为混合模型。一般来说,p值小于0.05,我们拒绝零假设,p值大于0.1,则接受零假设。如果p值在0.05到0.1之间,则需要进一步斟酌。p值为0.0000<0.05,表示拒绝零假设,也就是拒绝混合模型,应该使用固定效应模型。第二步是BP检验,在随机效应和混合数据模型之间。零假设为混合模型,根据p值来判断。如上,p值为0.0000<0.05,拒绝零假设,接受随机效应。很显然,p值为0.0000<0.05,拒绝零假设,也就是我们应该采用固定效应。第三步,检查是否存在序列相关性和异方差性和截面相关性(表4)。结果显示,三种都存在。为了得出更稳定的结果,可以用FGLS修正。
(三)结果说明由表可以看出,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四项通过显著性检验,分别是人均收入(边际消费弹性为1.277)、文教支出(边际消费弹性为0.111)、社会保障支出(边际消费弹性为0.157)、城乡社区支出(边际消费弹性为-0.058)、农林水务支出(边际消费弹性为0.216)。可以看出人均收入对居民消费起挤入作用,文教、城乡水务和医疗卫生支出也对居民消费起挤入作用,而农林水务支出则是挤出了居民消费。第一,人均收入挤入了居民消费,在1%的水平显著。人均收入每增加1个百分点,居民消费将上升1.277个百分点。这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消费的最主要来源就是收入,一旦居民收入增加,那么可供支出的钱就增加了,自然会刺激居民增加开支来提高生活水平,从而提升了消费支出。第二,文教支出挤入了居民消费,在5%的水平显著。文教支出每增加1个百分点,居民消费将上升0.111个百分点。随着政府越来越重视教育,加大教育的支出力度,其实也引导居民加大重视,增加教育投入,比如政府多建学校,扩大招生规模,让更多的学生上大学,这就加大了开支,教育支出也是属于居民消费的一部分。第三,社会保障支出挤入了居民消费,在1%的水平显著。社保支出每增加1个百分点,居民消费将上升0.157个百分点。随着医疗技术提升,看病成本提高,国家增加社保的支出,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居民身上的负担,自然会留出有一部分钱可以用于消费。第四,城乡社区支出挤入了居民消费,城乡社区支出每增加1个百分点,居民消费将上升0.058个百分点。这方面可以理解为政府在社区方面增大了支出,相当于给予了居民补贴,完善社区基础配置等,生活环境变好了,正如广场舞,就是因为有一个好的大的广场,居民在锻炼器具、服饰等方面的支出就会增加。第五,农林水务支出挤出了居民消费,在1%的水平显著。农林水务支出每增加1个百分点,居民消费将下降0.216个百分点。国家增加农林水务方面的支出,使得农林水方面的投资效益被看好,居民增加了对农林方面的投资,因此较少了消费支出。
关键词:行政行为一事不再罚行罚处罚行政相对人
一、关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基本含义及其分析
所谓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基于同样的事实和理由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当前我国行政法学界关于这一原则具体含义在理解上有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违法的某一违法行为,不管有几个法规、规章对同一行为规定了多少不同的处罚,违法人只能承担一次法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系指同行政机关(含共同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只能实施一次处罚,不得重复处罚。即一事不再罚原则只禁止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两次以上的处罚,如果同一行政机关遇有行为人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以处罚两次或者两次以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速法行为触犯多种行政法律规范的,可以给予不同的处罚;某一违法行为触犯刑法而受刑罚并不排除违法者还应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相对人的一个违法事实只作一次行政处罚,已经作过行政处罚的,不应再实施行政处罚。一个违法事实分别触犯了几个行政法规,构成了几种违法名称,可以分别有几个行政机关来处罚,其中一个行政机关处罚了,别的行政机关不应该再处罚,即“先罚有效,后罚无效”。
第四种观点: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机关已经给予处罚的,其它机关不应再次给予相同的处罚,否则就违背了过罚相当的原则。至于已经给予其它种类的处罚,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对以上观点的简要分析。
观点一:将“一事不再罚”绝对化,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无法解决一种行为在违法行政法律规范同时又触犯了刑律的情况。若按照这一解释,某一行为在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同时又触犯了刑律的,将“重罚吸收轻罚”规律加以运用,则其就不在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责任。这也与行政处罚法总则中的“一种法律不能代替另一种法律责任”原则相抵触。观点二:虽然没有抵触相应原则,但在实际中容易造成多头处罚、多头罚款的现象,那么,随着我国法制的日益完善,行政法律规范数量的增多,同一行为被处罚的现象及次数将不断增多,会造成行政相对人不堪重负,而且,不同行政机关的多头处罚也会必然缩小市场主体的活动范围,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及稳定发展。观点三:考虑到“同一违法事实”“同一理由”的违反同一法律规范和实施处罚的主体,有其合理的之处,但其忽视而了不同行政机关可否基于同一事实,但不同理由(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予以分头处罚的现象。观点四:则没有注意到违法当事人的一个行为可能违反多种行政法律规范,引起了多个违法事实的现象。
综上分析各家观点,则学者们的争论主要在以下三个问题:1.何谓“同一违法行为”,即对“一事”的认定;2.什么样的情况下,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不得实施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3.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可以由不同的行政主体实施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通过对这三个争论点的进一步论述,不仅能够明确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范围,也能更清晰的了解这一原则的内涵所在。
二、关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范围问题
其一,关于行政违法行为与同一违法行为的认定。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从我国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单行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对行政违法的规定看,对于行政违法的标准,在不同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中规定极不一致。有的规定相对人在客观上有违法行为即可以处罚;有的除违法行为外,其行为还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进行处罚,有的规定除有违法行为外,相对人在行为时,主观上还须有故意等。总之,单行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对于什么是应当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是需要按照规范这一违法行为的单行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具体规定,去判断是否构成了违法行为。
同一违法行为是指同一行为主体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实施的一次。在这里,同一个违法行为即同一个违法事实,它既包括一个行为(或事实)违反一个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即同一性质的一个违法行为),也包括一个行为违反几个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即不同性质的一个违法行为),而不包括多个违法行为。从法律后果上看,同一违法行为有四种形式:1.一行为违反一个法律规范,由一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2.一行为违反法律规范,由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实施处罚;3.一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由一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4.一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由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前两种情况称之为纯单项违法行为,后两种情况可称之为同一多项违法行为。一事不再罚原则仅适用纯单项违法行为,后两种情况可称之为同一多项违法行为。一事不再罚原则仅适用纯单项违法行为,不应适用于同一多项违法行为。纯单项违法行为因其行为只触犯某一法律规定,故只能受一次行政处罚,无论是单处还是并处。当前,对同一违法行为,数个行政机关分别处罚的情况较多,不利于依法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导致滥施处罚可能。正确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一般情况下,一个违法行为,则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处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并不适用于同一多项违法行为。即这一情况是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由一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也就是规范竞合。这种情况由于立法的统一性不够造成的。随着行政管理的科学化程度和立法质量的提高,这种现象应当避免。至于根据哪个法律规范,给予怎么样的处罚,应该按以下规则办理: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二者关系所反映法律规范规定不同受罚行为构成要件之间逻辑对比关系。重法优于轻法为例外,即当特别法在处罚上轻于普通法时,应适用普通法,这样有利于实现行政处罚目地,体现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2.新法优于旧法。当行为所违反的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属于同一个效力等级,或者这些法律规范在规定受处罚行为构成上不存在属种关系时,行政主体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新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另一种情况是对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由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如违反许可法律规范的行为人,一个行为往往触犯数个法律规范,应由不同的主管部门分别处罚。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唯一限制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得同时进行罚款处罚。除此之外,可以进行其他的行政处罚。
其二,违法行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的认定。“一事不再罚”原则适用根本在于某个违法行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最终如何认定,可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该行为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该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给予当事人两次以上的处罚。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被查处是很清楚的。如果要排除曾被查处的可能,举证责任在该行政机关;二是该行为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查处,那么甲机关是否给予了处罚?给予了何种处罚?乙机关则可能不知道。而一个违法行为是否受到过处罚,是当事人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的有利证据,若行政机关实施处罚阶段进行了告知,违法行为人应及时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出具相关证据材料,如果当事人不就违法行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进行陈述和申辩,或陈述和申辩的理由不能成立,应视为当事人的该违法行为未曾受到过行政处罚。这个问题如果在行政诉讼阶段当事人提出的话,举证责任应在当事人,而不在行政机关。
其三,关于两次处罚的理由和种类。产生一事再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大量的一事再罚都由各行政主体自身违法引起。比如,某一行政主体在已经对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前提下再次为某种目的违法作出第二次处罚。再如,一行政主体已对相对人的某一个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另一个行政主体基于错误的管辖再对该相对人作出处罚。这些出于行政主体自身违法引起的再罚直接违背处罚法定原则。纯正的一事不再罚源于立法上的策略和法理上的考量,其中因法条竞合引起的一事再罚是相当典型的形态。法条竞合是指同一行政违法行为因行政方面的立法对法条的错综规定,出现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具有从属、交叉,甚至完全重叠的关系,而这些法条往往赋予同一、同类或不同的行政主体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情形。如妇女屡教不改尚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治安违反,又违反国务院教养的有关规定构成违法,对此,公安机关和劳动教养委员会都有处罚权。所以行政权力的交叠,同一违法行为往往会因为不同的理由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处罚。即如前所述的同一多项违法行为,而这些情形则不应视为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罚种有7种,其中罚款是各行政执法机关所公有的权力,也是在实践中使用最多的,为了防止重复处罚和多头罚款,一事不再罚原则在适用上仅限于罚款。该法所以对其他罚种不作规定主要是因为其他罚种不太可能在适用上出现重复,或即使出现重复也不太可能对当事人产生实际上的意义,如警告。
三、关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例外情形
1.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行政机关认为原行政处罚不当,撤销了原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被上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据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
2.行政处罚的并处。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了一个法规规定,该法规规定同时施国主体可以并处两种处罚,如可以没收并罚款,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等,这种并处亦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
3.行政处罚的转处(换罚或易科)。在一些具体的行政法律规范中,规定了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给予一种处罚后,处罚难以执行,行政主体可以改施另一种形式的行政处罚,这种转处的情况也不属于一事不再罚的范畴。
4.执行罚与行政处罚的并处。执行罚是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人,由主管行政主体采取连续罚款的方式促使其履行义务的一种强制手段。这时的罚款是一种强制执行的方式,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不在于惩罚违法者,可以与对违法者的行政处罚一并适用,而是这种罚款还可以连续多次适用,直到义务人履行义务为止。
5.行政处罚中的专属管辖。行政处罚中的有些处罚种类专属于某特定行政主体,如吊销企业执照专属于工商部门,行政拘留专属于公安部门,则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在有关部门处理后,还需要作出专属于特定行政主体的行政处罚种类的,则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由享有专属管辖权的行政主体再次处罚。
6.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行政法规范和其他法律规范的,由有权机关依据各自的法律规定实行多重性质不同的法律制裁,不受一事不再罚的限制。对此,笔者前文已作论述。
7.多个不同的违法行为违反同一种行政法规范的,可以由行政主体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每一种违法行为均应依法给予一次处罚,不适用一事不再罚。超级秘书网
四、结语
对相对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再罚,既是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体现公平、公正。相对人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如果可以反复多次地进行行政处罚,即可以多次追究相对人的法律责任,对相对人是不公平的,法律制裁也缺乏严肃性和确定性。笔者认为,在《行政处罚法》立法过程中提出“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动机是为了消除不同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的现象,而没有考虑到这种重复处罚背后的不重复性、复杂性。所以理论上对一事不再罚的理解的不统一,实际执法部门在实践中也感到困惑,为了使行政处罚法的精神能在执法实践中得到真正彻底的贯彻,尽快统一关于这一原则的理解和认识,是非常必要的。
参考文献资料:
1杨解君肖泽晟《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罗豪才《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卢顺珍《论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福建政治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4吴祖谋葛文珠《试述一事不再罚原则》,《法学评论》,1993年第5期
5胡锦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杨解君《行政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
计算方法的特征及应用结果说明
一、环境财政支出概述
环境保护财政支出,即环境保护支出中政府投入的部分,用于实现政府环境保护职能和解决各类环境问题的那部分财政资金。我国从2007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和《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全面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在17类“支出功能分类科目”中首次单独设立了“211环境保护”支出功能科目,主要反映政府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能所发生的支出。“211环境保护”支出功能科目具体包括:环境保护管理事务、环境监测与监察、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风沙荒漠治理、退牧还草、已垦草原退耕还草、其他环境保护支出等。
二、我国环境财政支出现状
目前的预算管理体制中已有了环境保护的支出项目,但由于改革是渐进性的,改革前的旧科目与新科目并未实现数据转换,无法进行比较。另外,统计部门对环境保护资金的数据也没有按照财政资金和非财政资金的分类进行统计,所以很难直接从国家的统计数据中精确了解环境保护财政支出具体情况。但有研究表明,我国环境保护投资中各级政府和公共部门的投入已经占到了70%以上(邹首民等,2005)。因此,在下面的分析中以环保投资为对象进行分析。
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对污染控制基本没有投入,与环境有关的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也非常有限。80年代以后,我国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计划,但整体投入偏少,“六五”至“八五”期间,全社会环境保护投入只占同期GNP的0.7%左右。
从“九五”时期开始,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环境保护投资呈现快速增长趋势。整个“九五”期间环境保护投资3600亿元,是“八五”期间环境保护投资的0.93%。其中,1999年的环保投入820亿元,占GDP的比重首次突破1%。“十五”期间,全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猛增至8398.3亿元,比“九五”时期增长1.33倍,占同期GDP的比重进一步达到1.18%。为实现“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十一五”期间全国环保投资约需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1.35%。
再从增长率指标看,“十五”期间我国环保投资的年均增长速度达到18.8%,已经高于同期GDP的9.5%的增长速度,但是却大大低于同期固定资产22%的年均增长速度,而且环保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在2001-2007年总体呈现下降趋势,这说明在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同时,环保投资并没有同步跟上,在一轮又一轮固定资产投资热潮中,对环境保护的投资却偏冷。而环保投资欠账将会越积越多,环境形势将会越发严峻。据曲格平(1997)估计,工业污治欠账约在1500—2000亿元,城市与污染控制有关的基础设施欠账至少有3000亿元,环境保护投资的历史欠账总数约在5000亿元左右。要弥补这些投资,要求环境保护投资进一步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