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申请书模板(10篇)

时间:2022-08-09 02:42:0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廉租房申请书,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廉租房申请书

篇1

社区:

我叫xx,xx年生,系xxx社区居民,xxxx年至xxxx年在xxx厂做工,XX年以后无固定职业。丈夫xxx,xxx年生,x镇xx旱田人,无固定职业,目前在家务农,2018年11月5日家中老房毁于洪水、泥石流,现借住于村邻家。女儿许晴,现年8岁,就读于xx县民族小学三年级。本人长期以来身患xxx病,四处求职无门,无固定收入,x手术后失败后需长期服药治疗,双方有4位老人需赡养,一家人全部费用靠丈夫务农和打工维持。XX年8月和XX年12月,本人和女儿分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本人和丈夫1999年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xxx

篇2

西宁廉租房申请材料(1)填写廉租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出示身份证原件)

(3)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出示户口簿原件)

(4)家庭现有住房的证明(出示现居住地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原件;有他处住房的,需提供其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原件);原住房已拆迁的,需提供拆迁所得凭证或拆迁安置协议

(5)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低保家庭只要出示低保凭证;其他家庭需提供个人收入证明和单位证明、领取养老金证明(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遗属补助费、养老待遇等)

(6)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需提供本市残联核发的残疾证明

(7)成员中有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丧劳证明

(8)家庭成员中有失业人员的,需提供劳动手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需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

(9)家庭成员中有大病重病(列入市总工会特种重病保障的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内肿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和精神病)的,需提供三级甲等医院病例证明

(10)家庭成员中有个体工商业者的,需提供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个调税凭证(复印件)

(11)家庭成员中有劳动模范的,需提供劳模证明(市总工会证明)

(12)家庭成员中有重点优抚对象的,需提供重点优抚对象证明(区(县)民政部门证明)

(13)家庭成员中有三八红旗手对象的,需提供三八红旗手证明(市妇联证明)

(14)家庭成员中有归国老华侨对象的,需提供归国老华侨证明(市侨联证明)

(15)离异家庭需提供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16)申请家庭交纳水费、燃气费、电费、电话费、手机费等凭证(出示原件)

西宁廉租房申请条件①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的上月起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含960元),家庭不拥有机动车辆、出租房屋和临时的较大财产收入(如福利、体育彩票中奖等),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②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

③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但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并迁入户口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

④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下列特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960元/月),并符合廉租住房其它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

①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

②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

③曾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2次及以上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的退休职工。

④1966年底以前的归国老华侨。

廉租房申请书尊敬的领导:

本人___,男,_族,现年__岁,系__县__乡居民,一向在__县生活,现我与媳妇和2个孩子在一齐生活,我们一家四口人挤在一间房屋居住面积紧张,家中居住面积十分狭小。

本人一向在__县供电所上班,从事基层工作,工资收入仅为1500元左右,家中还有两个孩子在上学,微薄的收入无法支撑家中的开支,前年实在没有办法就申请了一份低保,现得知政府有廉租房项目带给给我们使用,正好能够缓解我们家中住房紧张的局面,给孩子们一个舒适宽展的家。因此期望领导根据我本人的实际困难和住房紧张的实际状况,照顾安排廉租住房让我们一家四口人居住,恳望给予批准为谢!

此致

敬礼!

篇3

广州廉租房申请书范本_社区:

我叫_,_年生,系_x社区居民,__年至__年在_x厂做工,_年以后无固定职业。丈夫_x,_x年生,x镇_旱田人,无固定职业,目前在家务农,2011年11月5日家中老房毁于洪水、泥石流,现借住于村邻家。女儿许晴,现年8岁,就读于_县民族小学三年级。本人长期以来身患_x病,四处求职无门,无固定收入,x手术后失败后需长期服药治疗,双方有4位老人需赡养,一家人全部费用靠丈夫务农和打工维持。_年8月和_年12月,本人和女儿分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

本人和丈夫x年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广州廉租房办理条件本市户籍申请公租房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来穗人员公租房申请条件:

以下两类来穗务工人员,可以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

(一)来穗时间长、稳定就业的来穗务工人员。

此类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广州市申报居住登记,办理并持有《广东省居住证》3年以上,且申请时仍在有效期内。

2.申请人在广州地区参加社会保险(含广东省、广州市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内容包括基本养老、职工社会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下同)连续缴费(含补缴)满2年或者5年内累计缴费满3年,且申请时处于在保状态。

3.申请人在申请时已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且申请时处于合同有效期内;

或者属于在本市辖区内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企业出资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且申请时工商登记未被注销、吊销。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在本市未承租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房,且申请时在本市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5.申请人及其配偶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犯罪记录及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公安机关作出的处以行政拘留、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治安违法记录(以下简称犯罪违法记录)。

(二)高技能人才或者获得荣誉称号的来穗务工人员。

1.持有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或者三级、二级、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2.获国家、省和本市党委、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获得

“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技能人才”称号人员。

3.本市及以上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表彰或者奖励人员。

上述人员须持有《广东省居住证》、在广州地区参加社会保险、已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或者工商登记(申请时上述证件及证明仍在有效期内),且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第4、5、6目条件。

注:在《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中,已取消了收入和资产限制。

广州廉租房办理材料广州市户籍人员:

1、住房保障申请表

2、户口簿

3、身份证

4、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5、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6、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7、家庭资产情况证明材料

8、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以上消息仅供参考哦!

来穗人员申请公租房:

1.《来穗务工人员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

3.广东省居住证

4.由广州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并盖章确认的《个人历史就业记录》

5.有效劳动合同或者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6.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

7.工作单位出具的是否已承租单位自管房证明

8.计生证明

9.诚信承诺书等

10.高技能人才、受表彰、获荣誉称号或者参与义工工作、献血的来穗务工人员还应当提交职业资格证书、荣誉或者奖励证书或者义工工作证明、献血证明等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广州廉租房办理地点办理地址:

广州市户籍人员:

篇4

香港政府根据1973年4月1日颁布并实施的《香港房屋条例》(第283章)成立了专门的法定机构一香港房屋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委会”)。截止2010年9月30日,全港约201万人租住公屋,占到全港人数的三分之一。香港自实行公租房制度以来,在提高全港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经济繁荣、维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基本类型及申请资格

全港公屋主要分布在四个区域内,分别为市区(包括港岛及九龙),扩展市区(包括东涌、沙田、马鞍山、将军澳、荃湾、葵涌及青衣),新界(包括天水围、大埔、粉岭、上水、屯门及元朗)和离岛(不包括东涌)。房委会设有公屋轮候册,以便为符合资格的申请人提供公租房,轮候册可于各屋办事处、分区租约事务管理处、深水房屋事务询问处、房屋署公屋申请分组及各区民政事务处免费索取。申请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填写公屋轮候册,房屋署对所有符合资格的公屋申请者依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并将严格依照轮候册上的申请书编号及申请人所选择的地区,依次办理审查及配房手续。所有申请者必须通过公屋轮候才能获得公屋配置。房委会根据申请人不同,将公租房计划分成四种类型。

一般家庭申请计划

这种申请计划主要是以家庭为单位,向房委会提交申请。申请人在填写公屋轮候册时,必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申请者必须是年满18周岁,其家庭成员拥有在港永久居住权;18周岁以下的必须与其合法监护人一起申请;满足一定的收入条件;其他恃殊情况。

高龄人士申请计划

房屋署为了照顾高龄人士,推出了多种优先配屋计划,以缩短高龄人士的公屋轮候时间。这种计划主要针对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人群,包括三项具体计划。

“高龄单身人士”优先配屋计划。这类申请者必须年满58周岁、配屋时必须年满60周岁;在港居住满7年且现仍在港居住;满足一定的收入条件;符合一般家庭申请公屋的资格条件。

“共享颐年”优先配屋计划。要求两位或以上的高龄人士。若同意共住一个公屋单位,即可申请;无亲属关系的成员,须于申请表内一同签署或盖章;申请者必须年满58周岁、配屋时必须年满60周岁;满足一定的收入条件;符合一般家庭申请公屋的资格条件。

“天伦乐”优先配屋计划。这个计划让年青家庭与最少一名年长父/母或受其供养的年老亲属申请,自行选择共住一处或分别人住两个就近的公租屋。如果选择与年长公母或供养的年老亲属,则申请家庭最少有两名成员,其中必须包括最少一名年长父/母或受供养的年老亲属;申请登记时,该年长父/母或受供养的年老亲属必须年满60岁,并且愿意与较年轻的成员同住;符合一般家庭申请公屋的资格条件。如果选择就近人住二个公租屋,则申请家庭必须为核心家庭,连同最少一名年长父/母或受供养的年老亲属;申请登记时,该年长父/母或受供养的年老亲属必须年满60岁;符合一般家庭申请公屋的资格条件。

非长者一人申请者计划

房屋署根据申请者情况,每年都会为非长者(通常是指58周岁以下的申请者)一人申请者计划提供1000至2000个或是每年轮候册配屋计划的10%左右的公屋配额。申请者根据设定的积分多少获得配置公租屋的优先次序。18岁的申请者将获得零分、19的会得三分、20岁的会得六分;如此类推,每年递增三分,直至57岁。申请人如居于租住公屋(包括由房屋协会营运的租住房屋),将会被扣减30分。只要满足子一定的收入条件;符合一般家庭申请公屋的资格条件都可以申请这一计划。

特快公屋编配计划

房屋署为了加快出租一些受欢迎程度较低的公屋,从而减低公屋的空置率,会向所有目标申请人发出邀请信,包括尚未获核实人住公屋资格的人士,提供提早入住公屋机会给公屋轮候人士。只要申请者持有效的公屋轮候册申请书,须符合轮候册七年居港年期的规定都可以成为这一计划的受益人。

由于市区没有足够的公屋供所有轮候册申请人,申请人只可从其余三个非市区的地区中选择一区作为将来编配公屋的地区。不过,符合申请“高龄单身人士”、“共享颐年”及“天伦乐”(适用于与长者同住一单位)这三个优先配屋计划的人士则可选择任何一区的公屋。

香港公租房的管理

房委会是香港公租房管理的法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要与其他和房屋有关的公私机构保持联系,就有关房屋的事宜向行政长官提供建议和意见;自行规划、兴建、重建、管理、保养和改善租住的屋、中转房屋、临时收容中心、非住宅大厦或建筑物,以及这些地方的附属设施;推行租金津贴及置业贷款计划;以政府人身份清拆土地上的搭建物、防止或管制乱建寮屋、策划和统筹改善寮屋区的工作等。通常来说,分配公租房、设定租金、衡量申请者收入条件在整个公租房管理中是最为重要的几个内容。

香港公租房通常以小户型为主,据2010年3月底统计数据显示:室内面积在20平米以下的公租屋占到总公租屋的12.7%,20.0-29.9平米约为21.8%,30.0-39.9平米约为46.5%,40平米以上约为19.1%。为了利用有限的资源,房屋署在编配公屋时一般都会设定相应的标准,例如“新和谐式公屋”的室内面积约22平方米可配给二或三人家庭、室内面积约30平方米可配给三或四人家庭等。房屋署会依据编配租住公屋的供求情况灵活安排公屋编配。

租金厘定是房委会的重要工作职责,过高或过低的租金水平都不利于公租房健康有序的发展,因此,房委会要根据市场变化和经济发展状况进行科学测算,合理设定公租房租金的价格,以满足广大申请者的需要。如表一所示。

衡量公屋申请者资格的重要标志是其收入条件,房委会对申请者收入进行了严格的限定,以保证公租房申请的公平性。单身人士及一般家庭人息及总资产净值限额如表二所示。

为了保证政策的公平性,适应不同的人群,房委会还专门设定了“无亲属之高龄人士人息及总资

产净值限额”,如表三所示。

房委会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尽可能地保证公租房申请的公平性及高效率,以实现政府的政治、经济、社会目标。

借鉴意义

为了解决中低收人家庭住房难题,国家相继出台了诸如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廉租房、政策性租赁房等政策性住房措施。

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在公众的质疑声中前进,政府和老百姓将目光集中在廉租房上,广州、深圳、北京、上海、常州、重庆等地纷纷试水廉租房制度。2010年6月12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正式,要求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推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以适应群众基本住房需求。廉租房也被视为破解住房难题的最好出路。

正如重庆市长黄奇帆在2010年7月29日“重庆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授牌仪式上所说:重庆的公租房不要太聪明,只需要简简单单学习香港的经验。香港公租房经历的近60年的发展,无论是在政策制定、公租房规划,还是在管理、监督上都有较为成熟的经验和作法。

1 政府有序开展公租房建设,对公租房拥有所有权。香港房委会通过财政预算规划、建设公租房,房委会每年都会申请大笔资金进行公租房建设。2000年至2010年间,全港建造公租房218039套,其中2009/2010年度,全港新建公租房15389套。2010/2011年度,全年预计收入113.74亿(主要指租金、其他收入),支出136.18亿,其中78.918亿元将用于建筑、改善工程和电脑系统等。

2 资格审查严格。房屋署根据公屋轮候册严格审核申请者的资格,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者坚决拒绝。在审核上,主要是严格审核申请计划类型、收入及资产规模,防止欺诈行为。

3 监督管理有效。为提高公租屋的有效性,房屋署从2008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每二年一次“家访”计划,以核实公租屋使用情况。

4 户型面积实用。香港公租房的目标之一就是为尽可能多的申请者提供实用的住所。在户型的设计上,体现实用。如“新和谐式公寓”编配规定:24平米可供2-3人住户,44平米可供3~4人住户,10人及以上可编配84平米公屋等。

篇5

点评:不论在哪里,那些投身公益的志愿者都是一道亮丽的风景线,由出租车司机组成的爱心车队,还是一道流动的风景线,确是“美”满城市,“美”满街巷。

摇号中签却嫌贵 昆明多人放弃租公租房

1月23日开始,昆明市首批公租房泽惠园、子君村项目样板房在国际会展中心新馆2号展厅进行展示。在样板房展示区,很多申请者看到精美的家具,崭新的家电,有种住进高档小区的感觉。但不少申请者感到房租过高,认为按照他们的月收入难以承受,现场就填写了公租房退房申请书。(来源:《云南信息报》)

点评:诚然,公租房有别于廉租房,不能指望其以“象征性的租金”出租。不过,公租房“保障性住房”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其应该是以满足最基本的住宿需求为目标、以中低收入者普遍“受得了”的价格为准绳。“嫌贵”的人多了,公租房的“保障性”无疑就打了折扣。公租房不一定要“看起来很美”,却一定要“住起来踏实”。

清水海向昆明主城供水

在昆明用水最困难的时候,是清水海帮了一把!1月20日,已达二类水质的昆明清水海引水供水工程开始向昆明主城区正式供水,昆明又新增一个优质水源点。根据目前库容清水海每天可供水18万方。到2月底,将达到每天23万方的计划供水量,可解决5月底汛期前的城市基本供水问题。(来源:《昆明日报》)

点评:坐拥波光万顷的“五百里滇池”,却因为水体污染而无法从中汲取一滴甘露,只得四处引水“止渴”。从掌鸠河到牛栏江,从云龙水库到清水海,还有未来计划中的金沙江。众多的引水工程固然为春城化解了一次又一次的“水危机”,但我们的心里是更加坦然,还是愈发不安?

篇6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租金补贴或租金相对低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左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规划局)是本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拟订并实施本廉租住房的管理办法和政策,同时指导、协调本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廉租住房实行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的方式。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按规定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租赁房屋。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提供租金低廉且面积符合控制标准的普通住房,由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承租。

租金核减是指:向人均住房面积已达到确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最低收入家庭采取新增租金减收或免交的办法。

第六条:廉租住房的来源:

(一)腾退的并符合我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二)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我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三)政府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房的住房;

(四)政府出资购置的用于廉租房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六)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取其它渠道筹集的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七)以消化空置房通过减免有关税费抵顶的部分房源。

第七条: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镇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直管公房售房款中提取一定比例;

(四)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和通过其它渠道筹措的资金。

按照前款筹措的资金,应在财政部门开设的左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廉租住房必须严格控制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每户最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只能租住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每套廉租住房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50平方米。凡属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单列管理,建立廉租住房管理台帐、管理手册及租赁收缴卡等管理制度。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九条:廉租住房金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其具体标准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测算后另行公布。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随着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条:筹集廉租住房房源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收购房屋用于廉租住房的,免收交易手续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一次性购房契税;

(二)收购房改房用于廉租住房的,免收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三)政府出资新建廉租住房的,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第十一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并在当地居住生活的;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本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经本民政部门批准,连续享受本城镇最低生活保障1年以上的城镇低保家庭;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下的。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轮候制度。其程序为:

(一)申请人持申请书、户口簿、本人身份证、住房情况证明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并经户籍所在地镇政府、民政部门初审,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后15日内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三)按照申请人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经综合平衡后,轮候补贴、配租或租金减免;

(四)优抚对象、残疾人员家庭优先。

第十三条:接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领取租金补贴的家庭,与房屋出租人(单位)签订《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房屋出租人发放租金补贴,专项用于交纳廉租住房的房租。租金核减由产权单位按核减后租金同承租人签订《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实物配租或租金补贴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取消其享受廉租住房的资格。

第十五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及镇政府,每年对承租廉租住房或享受租金补贴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当年城镇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标准的,或承租廉租住房期间享受单位一次性住房补贴以及另有住房的,应在6个月内腾退廉租住房或在1个月内停发补贴。确有困难不能按期腾退的,按市场租金计租。对家庭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七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依法予以处罚。

篇7

1 分配程序

日本公营住宅由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管理,每年分2~3次在本地区内公开募集入住者。其工作步骤及分配程序为:(1)收集整理待分配房源。(2)募集通知。在募集通知书中注明房屋地点、户型、户数、房屋租金、申请人资格、受理截止时间、抽签选房时间、中选后签订租赁合同时间、最迟入住时间等,一般还附有户型图和坐落地点示意图。申请者在指定时间内以邮递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递交公营住宅入住申请书及其他相关证明。(3)资格审查。有关部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核实,审查其是否符合入住条件,并将审查结果通知本人。对符合入住条件的,通知其选房时间和地点。(4)抽签选房。(5)签订承租合同,交纳住房抵押金。抽签中选住户,将根据其收入状况和申请住宅状况确定房租,双方签订住宅承租合同,承租者交纳相当于3个月租金的住房抵押金。住房分配方式除了采取抽签选房的方法之外,也有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决定住房分配结果的。

2 入住资格

申请公营住宅的家庭要提交公营住宅入住申请书、家庭收入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并应满足下述条件:

(1)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意义上的家庭。

(2)是否居住确有困难的家庭,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同居成员中有一人拥有自有住宅的不能申请。

(3)家庭收入满足一定条件。确定家庭收入的基本原则是,如果把社会所有家庭按照收入由高到低排列的话,公营住宅受益对象的家庭收入应该位于所有家庭的后25%以内,但对满足一定条件的特殊家庭可以放宽到40%。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各地方情况有所差异,因此各地方针对本地区实际,确定收入标准线。比如日本爱知县2001年规定申请公营住宅的家庭月收入20万日元的家庭分为Ⅰ~Ⅳ类。对满足一定条件的特殊家庭,如家庭成员中有精神病患者,或者属于原子弹受害者家庭,或者同居成员都是50岁以上或者18岁以下的家庭,家庭月收入限制可以适当放宽至26,8万日元,并将月收入在20万日元至26,8万日元之间的家庭分为Ⅴ~Ⅵ。

3 房租确定

公营住宅的房租因承租家庭收入水平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其计算公式为:

房租=房租基准价×房租调整系数

房租调整系数:城市区位系数×房屋面积系数×房屋使用年限系数×居民方便性系数

房租基准价根据家庭收入状况确定,原则上为家庭纳税收入的8%。具体操作时,可对应家庭收入分类表确定房租基准价。例如:某处公营住宅根据所在位置、房屋面积、使用年限和居住方便性确定其房租调整系数为0,4483,那么,假如是I类收入家庭租用此房,则月房租为37100×0,4483=16600日元,假如是Ⅳ类收入家庭租用此房,则月房租为61400×0,4483=27500日元。

二、我国对低收入家庭住房补助政策情况

我国于1999年4月提出要对低收入家庭采取廉租住房政策,并逐步在全国各地推广。2004年3月建设部等5部门公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对廉租房的保障对象、保障方式、保障面积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该办法规定,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从长远来看,政府应该着手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廉租住房租金定价体系,将政策受益对象按收入高低进一步分类,区别不同收入家庭,制定相应住房租金或租金补助额,使绝大多数低收入家庭能够不同程度地得到廉租住房政策支持。通过经济手段,对进入和退出廉租住房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实现廉租住房退出机制。

三、我国面向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定价模型

1 低收入家庭分类

这里的低收入家庭具有两方面含义:一是社会统计学意义上的低收入家庭,一是政府根据财政状况将要给予政策倾斜的低收入家庭。在一定时期内面向低收入家庭住房政策所要触及的对象,将是这两部分家庭的交集。低收入家庭的界定具有区域性和时间性特点,不同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需要确定不同水平的家庭收入标准;同一地区不同经济发展阶段,也要有不同水平的家庭收入标准。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政府有了相对更多的资金积累,面向低收入家庭住房政策受益对象可能扩展到社会统计学意义上的低收入家庭。

低收入家庭住房受益范围逐步放宽以后,家庭收入差距将逐渐拉大,为此,需要按家庭收入水平对低收入家庭进一步细分,以便针对不同类型收入家庭,确定相应的面向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租金标准,实施差别的住房租金补助政策。

2 确定面向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基准租金

在确定面向低收入家庭住房基准租金的过程中,首先,根据家庭人口数对家庭进行分类。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家庭人口结构逐渐趋于小型化,据国家统计局2004年统计结果显示,2003年全国平均家庭人口数为3,01人,近93%的家庭在6口人以下,2~4口之家占74%。因此,我们可将家庭按人口数划分为6类。其次,根据不同收入类型家庭确定相应的基准租金表,对相同收入类型家庭,根据家庭人口数和住房面积确定多档次基准租金。在测算并构建廉租住房基准租金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面向低收入家庭住房基准租金随家庭人口数增加而减少的原则。同样一套住房,如果由3口之家承租,改为5口之家承租,其基准租金应该相应减少。一般地讲,同一面积住房,家庭人口数越多,其基准租金应该越少。

(2)面向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基准租金随住房面积增加而递增的原则。为了提高政府补助金的使用效率,随着住房面积的不断增加,相应地基准租金应逐渐增加。

篇8

第三条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是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制度改革与保障办公室具体负责廉租住房中长期规划制订、年度计划安排、资金筹措、廉租住房审批工作,并对各市(县)区廉租住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财政、民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站前区、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申请的登记、审核、确认、公示、轮候排序、年度复查和廉租住房退出等工作。

区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并配备工作人员,规范廉租住房审批程序,对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区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受助对象到市场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区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公有住房产权单位按照市、区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五条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实行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办法。主要包括:

(一)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其中市财政承担80%,区财政承担20%;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市、区财政每年在预算安排时,应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状况,安排廉租住房专项保障资金,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等之后,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该项资金的提取由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执行。

第八条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按照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后余额的5%核定。

第九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归集和使用审批,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买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第十条市住房制度改革与保障办公室根据廉租住房资金筹集情况、经济发展状况、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数量等,合理编制廉租住房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属公有产权,由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实物配租应当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市住房制度改革与保障办公室可以根据我市廉租房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情况,拟定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为:

(一)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

(二)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为每月人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元。

补贴标准计算公式:月租金补贴额=最低收入家庭人口数×9元×(10平方米-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

(三)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的租金标准,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60元。

市住房制度改革与保障办公室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对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

(二)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我市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1年以上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十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现有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现住父母、子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员的住房;

(四)家庭成员在申请前已转让不满5年的自用住房;

(五)已购买待入住或者拆迁安置的住房。

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口核定:

家庭人口原则上以民政部门核发的《*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标注的人口数为准。下列人员可列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计算人口:

(一)同在一个房屋所有权证内的户口人数(不含申请家庭以外的空挂户口人数);

(二)户籍不在同处的配偶、未婚子女;

(三)原同户籍的现役义务兵和户口在外地就学的未婚子女;

(四)原同户籍被判劳教或服刑的配偶或未婚子女。

第十七条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的家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向街道办事处申报。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及《*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政府认定的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三)现有房屋情况说明、租赁协议、租赁收据、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材料;

(四)无房户提供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房证明;

(五)户口簿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六)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证明;

(七)其他证明(烈属、残疾人、老复转军人等证件)。

第十八条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之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材料齐备后,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会同区民政部门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人员实行联审,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可以通过调查取证、入户调查、访问邻里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的意见。

对准予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条件安排排队轮候,确定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顺序,报送市住房制度改革与保障办公室核准。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申报,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审核后,根据情况做出变更登记或取消资格的决定,并报市住房制度改革与保障办公室备案。

由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做出是否准予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的决定,并报市住房制度改革与保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租赁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补贴家庭按协议约定,根据居住需要自行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报市住房制度改革与保障办公室备案。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按规定标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二十一条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自然状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

第二十二条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市住房制度改革与保障办公室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租金核减计算方式:月租金额=家庭人口×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折合成使用面积)×租金核减标准。超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部分,按正常租金标准缴纳。

第二十三条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更情况。

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每年度会同有关部门,对享受住房保障家庭的资格进行复核,按照复核情况进行调整,并将调整结果报市住房制度改革与保障办公室核准。

第二十四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市住房制度改革与保障办公室取消其申请资格,3年内不再享受廉租住房待遇;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住房制度改革与保障办公室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停止租金核减。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四)不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五)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不退出廉租住房的,市住房制度改革与保障办公室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篇9

出租方:___________ (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 ____________(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就___________房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标的及面积

租赁标的及面积:租赁标的为____________,租赁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甲方保证:

(1)其业已依法取得租赁标的所有权证,租赁标的不存在权属争议,有完全的权利和能力从事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标的的出租业务;

(2)租赁标的符合安全标准以及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且不存在违法建筑情形;

(3)租赁标的上不存在抵押、保证及可能影响承租人按本合同正常使用租赁标的的其他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机关和行政限制),也未将租赁标的的产权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租赁用途

乙方向甲方承诺,房屋使用用途为____________ 。

三、租赁期限

甲方不可撤销地同意给予乙方______个月的免租期,由乙方完成租赁房屋的装修和改造,免租期自乙方实际进入租赁房屋现场开始装修之日起算(乙方保证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进场装修),乙方在免租期内无需向甲方支付租金。

免租期届满,以双方共同书面确认的日期为准作为本合同的正式起租日,本合同的租赁期限为______年,乙方在此期间内应当按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租金、费用。

四、租金及付款方式

租金:该房屋日租金为______元人民币/建筑平方米/天(每月以30天计),租金中含物业管理费。

1.租金付款方式:租金支付方式为每个月支付一次。首期租金应于起租日之前的 日内支付,其后每个月支付一次,在每月期满前的______日内,支付下个月租金。即:每个月支付租金人民币______元整(____________元)。

2.其它费用:租赁期间的电费、水费、集中供暖费(如发生)、电话费、数据通讯费均由乙方负担。电费、水费、集中供暖费的收取标准,均以国家规定为准。

3.其它费用支付:电费、水费、集中供暖费(如发生)由甲方代收代缴,乙方应于收到甲方缴费通知后______日内缴纳。电话费、数据通讯费用等由乙方自行与服务商协商缴纳。

4.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因市场变动、物价变动、经营风险等不可预料的因素引起的房屋楼内附属物租赁的贬值、升值,不影响房屋及楼内附属物租赁费的支付及双方对合同所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5.乙方应按下列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支付到期应付的租金 :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名: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

五、房屋设备、设施

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于该房屋的硬件设备和附属设施如下:

供暖:市政热源集中供暖,室内安装铜铝复合散热器;

信息点及电源:甲方信息点(电话、网络布线及节点)、电源入户设置,墙壁预留信息端口。电话、网络的申请、安装等事项将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乙方将在甲方提供的电话、网络设施配置基础上具体施工,有关情况参见附件11《乙方装修改造方案及图纸》。乙方装修改造方案及图纸需提交甲方确认、备案;

供电:双路10kv供电,a区内配置有两台1600kva变压器;

消防:房屋内有运转正常的烟感报警系统和灭火设备,房屋整体消防系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餐饮:餐厅提供每日三餐服务;

车位:甲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向乙方所属车辆免费提供充足的停车位,其中包括配送_____个固定车位,其停车位具置将以乙方就近使用为原则,由园区物业管理部门安排;

供水:市政直供和变频稳压供水;

排水:分质排水,优质排水处理回用;

空调:分体式空调由客户安装;

六、保证金

1.乙方同意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_____元整(_____元)。

2.合同期满,双方交接完毕,结清甲乙双方的各项费用后,甲方应将该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乙方(该保证金不计利息)。

七、合同双方的变更

1.甲方如将该房屋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甲方应当给予乙方合理的书面通知,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2.本合同期内,乙方如将该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或分租给第三方需事先通报甲方。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原乙方的义务。

乙方与该第三方之间的转租合同应符合以下约定:

1)房屋用途:该第三方应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房屋用途范围之内使用该房屋;

2)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

3)转租期间,乙方除可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应就被转租方履行本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转租期间,本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时,转租合同也应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终止。

八、甲方的权利、责任、义务

1.甲方是出租房的合法经营者,有权签署本合同。甲方保证出租物业的合法产权并且有权出租物业。

2.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该出租房屋交付给乙方。

3.甲方定期检查和及时修缮以保证该出租房屋处于完好、适租状态。

5.按合同规定期限,向乙方收取房租及其他费用(列明),除上述费用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与租赁标的有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费及其他费用由甲方负担。

九、乙方的权利、责任、义务

1.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独立承担各种经济及法律责任和义务。

2.乙方对房屋进行装修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将房屋所需改造申请书、保证书及平面图、水、电图及国家有关部门批件提交给甲方备案。乙方对该房屋的装修不应损害该房屋主体结构、外墙颜色和造型及承重结构,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对于由乙方负责施工、安装或提供的该房屋硬件设备和附属设施,由乙方负责维修、更新,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予以积极协助。由于乙方改造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房屋及房屋设施损坏,乙方应负责按甲方要求恢复原状,修理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3.按期交纳房屋租金及水、电、暖等费用;

4.乙方自行负责出租房屋内部的消防、保安、卫生清洁管理工作,并承担全部责任。

十、合同的延续

本合同租赁期满前二个月,若乙方书面确认同意续租,甲方应当同意乙方的续租要求,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适当调整租金,租金涨幅不高于_____%。

十一、违约责任

1.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租赁期间,如乙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退房,必须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2.若甲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租赁标的,每逾期一日,应按乙方日租金的万分之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三十(30)日未交付租赁标的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立即返还乙方已交付的保证金,同时向甲方追缴滞纳金、违约金部分。

3.若乙方未能按期交纳租金,每逾期一日,应按日租金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逾期三十(30)日未交纳房租,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自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交纳的房租金额,同时向乙方追缴滞纳金、违约金部分。

4.电费、水费、集中供暖费(如发生)由甲方代收代缴,乙方应于收到甲方缴费通知后七(7)日内缴纳。如乙方逾期缴纳,每逾期一日,则按照逾期支付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缴纳滞纳金。

5.租赁期间,若乙方发现房屋损坏并提出维修要求,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当日开始维修,但房屋或设施损坏系由乙方故意毁损的除外。如甲方未按约定及时维修,乙方有权自行维修,有关维修费用将在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租金中抵扣。如甲方逾期十(10)天仍未开始维修房屋,或一次维修超过三十(30)天仍未完成,造成乙方不能正常使用该房屋的,乙方可以退租或要求甲方减少租金或变更有关合同租金条款。甲方因未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6.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守约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由此而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二、免责条件

1.由于进行必要的或例行的建筑物维护保养而致公共设施停止使用的,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前提是甲方必须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且公共设施停止使用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2.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知情方应及时、充分地向对方以书面形式发通知,并告知对方该类事件对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由于以上所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则双方于彼此间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租赁标的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损失或灭失时,合同则自然中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甲方应将该期间乙方支付的租金及各种保证金退还乙方。

十三、合同期满

合同期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继续出租或出卖,乙方享有优先权。合同期满未续租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搬出全部物件,搬迁后十五 (15)日内房屋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物件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十四、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违约责任

1.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租赁期间,如乙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退房,必须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2.若甲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租赁标的,每逾期一日,应按乙方日租金的万分之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三十(30)日未交付租赁标的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立即返还乙方已交付的保证金,同时向甲方追缴滞纳金、违约金部分。

3.若乙方未能按期交纳租金,每逾期一日,应按日租金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逾期三十(30)日未交纳房租,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自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交纳的房租金额,同时向乙方追缴滞纳金、违约金部分。

4.电费、水费、集中供暖费(如发生)由甲方代收代缴,乙方应于收到甲方缴费通知后七(7)日内缴纳。如乙方逾期缴纳,每逾期一日,则按照逾期支付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缴纳滞纳金。

5.租赁期间,若乙方发现房屋损坏并提出维修要求,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当日开始维修,但房屋或设施损坏系由乙方故意毁损的除外。如甲方未按约定及时维修,乙方有权自行维修,有关维修费用将在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租金中抵扣。如甲方逾期十(10)天仍未开始维修房屋,或一次维修超过三十(30)天仍未完成,造成乙方不能正常使用该房屋的,乙方可以退租或要求甲方减少租金或变更有关合同租金条款。甲方因未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6.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守约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由此而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六、免责条件

1.由于进行必要的或例行的建筑物维护保养而致公共设施停止使用的,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前提是甲方必须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且公共设施停止使用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2.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知情方应及时、充分地向对方以书面形式发通知,并告知对方该类事件对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由于以上所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则双方于彼此间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租赁标的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损失或灭失时,合同则自然中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甲方应将该期间乙方支付的租金及各种保证金退还乙方。

十七、合同期满

合同期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继续出租或出卖,乙方享有优先权。合同期满未续租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搬出全部物件,搬迁后十五 (15)日内房屋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物件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十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九、合同生效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即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做出补充规定。

3.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二份。

二十、通知

依据本合同发生的任何通知应为书面形式,以专人递交、公众认可的快递、挂号信或传真方式发送到: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的租房协议书(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公司廉租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乙方经审核批准,承租甲方提供的廉租住房,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廉租住房位于楼 单元 号房,该房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二、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住房使用。

三、乙方承租廉租住房,需向甲方缴纳租赁保证金 元(大写: ),待退出房屋时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四、房屋租金为:¥ 3.00 元/月平方米。年租金合计 元/年(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元 角 分)。租金按月结算。

房屋租金由甲方根据《大黄山豫新公司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确定。根据租赁房屋的结构系数、楼层系数、配套系数等进行租金调整。

五、租赁期间,乙方除交纳租金外,还需自行承担水费、电费、取暖费、电视收视费等相关费用,如未按时交纳相关费用而被有关部门处罚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租赁期满,甲方有权利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1个月之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甲方如实报告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甲方会同相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公示。经复核仍符合廉租住房规定条件,乙方提出续租的,签订续租合同;经复核不再符合廉租住房规定条件或乙方未提出续租的,甲方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七、本协议作为乙方取得房屋使用的凭证。甲、乙双方均有遵守国家房产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义务。

八、廉租住房只有承租权,没有继承权。如乙方已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甲方依法按规定收回房屋,终止协议。

九、租赁期内,甲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甲方有权对乙方承租廉租住房的资格进行检查,有权对乙方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违反房屋使用规定者,有权终止租赁协议,收回房屋。

(二)国家、省、市及企业对廉租住房政策调整,甲方可根据规定要求乙方提供相关的资料、文件等。

(三)国家、省、市及企业对廉租住房政策调整,颁布与廉租住房有关的政策规定,甲方应当及时告知乙方。

(四)甲方为便于房屋功能的使用,可能对房屋及所属设施进行改造,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十、租赁期内,乙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给予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和各项优惠政策的权利,保证其承租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服从甲方的相关检查,如实报告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

(二)按期交纳房屋租金及相关费用,不得拖欠、拒交。

(三)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并配合劳动服务公司的正常工作,按期交纳应自行承担的相关费用。

(四)乙方应正确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得将杂物倒入下水道和卫生间,避免堵塞管道;造成堵塞或设备设施损坏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得在墙上和屋顶及其他地方另改烟道;墙面不得蹬踏;不得改变楼梯间、过道、走廊、门道等公用场所的设施,承租人之间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维护公共利益和合理使用的原则,屋面楼梯间、过道、走廊、及室外不得堆放任何物品,保持公共场所安全畅通;楼道空间和阳台不准乱堆乱放;不得在屋内存放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物品等。如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并承担经济赔偿,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如在租期内违反上述规定三次以上(含三次者),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房屋。

(五)房屋需要腾出维修时,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按期迁出,若拖延不迁,发生的安全事故和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乙方不得改变房屋及设施、设备状况,如果改变应立即恢复原状,造成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应承担经济赔偿。 (七)乙方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乙方擅自装修对房屋及邻里造成损害的,应承担全部责任。交还房屋时甲方对乙方装修费用不予赔偿。

(八)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或私自互换承租房屋,不得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及进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九)房屋租赁期满或其他原因收回房屋时,乙方应将承租房屋及设施、设备交还甲方,同时交清房屋租金和其他各项费用。交还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拒不交还房屋的,甲方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乙方应当履行团结互助、创建和谐社区的义务。

十一、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出租的房屋,追缴欠租: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师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城镇居民住房困难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租住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互换的;

(六)房屋闲置三个月以上的;

(七)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状况的;

(八)损坏承租房屋及设施、设备,不予修复或不予赔偿的;

(九)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十)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十一)拖欠房租累计六个月以上;

(十二)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及迁移者。

十二、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规定,如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四、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新疆大黄山豫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 方:

篇10

一、改造对象。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极度贫困户、建档立卡户、低保户、残疾户和其它贫困户。

二、改造程序。

一 个人申请。凡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地的村委会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五保供养、低保金领取、贫困残疾人、贫困户等证件和危房照片材料,并填写《xx县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申请表》。

二 评议公示。村民委员会对收到的申请书及表,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后,确定危房改造对象,做好会议记录予以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评议公示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理由。

三 审查公示。各乡镇(管委会)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组织国土、民政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在各乡镇(管委会)政务公开栏对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情况、家庭住房情况、拟改造房屋选址进行公示,并留有公示照片资料和会议记录,乡镇(管委会)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改造协议。

三、改造原则。严格按照村庄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采取集中改造与分散改造相结合的方式(必须是坐北向南),对属D级危房的进行拆除重建(极度贫困户采取集中建设)。一是以自筹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村应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统建。二是以分散分户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危房较集中的村庄进行改造,统筹协调道路、供水、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无论是分散改造还是集中改造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决不允许有偏亲、厚有和冒名顶替的。三是以就地翻建为主,农户确需在异地重建的或集中连片兴建的,必须办理相应合法手续,不得擅自私盖滥建,更不能在高速公路、铁路两侧200米,国省道50米,县乡道20米范围内改造建房等。四是以一幢一户为主,坚决杜绝一幢房屋多户申请验收享受补,确需直系亲属(有3个宅基地证的享受2套,有2个宅基地证的享受1套)建在一幢上的必须屋顶瓦分开且下面有院落隔墙属单门独院。

改造标准。

聚焦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把保障贫困户住房安全作为当前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首要任务,加强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全面实行“五个基本”,即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切实提高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水平,全力实现危房改造户住房安全户户有保障。

一质量标准。基础部分的处理必须符合当地地质条件。结构上必须设置上下圈梁和构造柱,极度贫困户的门1米,窗子大于1.8米的必须在每间隔墙打构造柱(构造柱和上下圈梁连接)。其它户的门1.5米,窗子大于2米的必须在每间隔墙打构造柱(构造柱和上下圈梁连接),砌筑砂浆的水泥标号必须满足质量要求,决不允许同一幢房屋出现不同质量的结构,墙体、门窗屋面、地面等围护结构必须符合抗震、保暖、节能要求。建档立卡贫困户房屋改造后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平方米或人均13平方米以内,坚决杜绝室内外豪华装修,外墙体不得贴瓷砖、挂石材,否则不予验收。

二 面积标准。4类重点对象改造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得低于13平方米。农户根据自身需要确定住房面积,缺口资金和超出面积建设费用由农户自筹。

三 补助标准。自治区2017年补助标准统一调整为:“四类重点对象中的极度贫困户”每户补助3.9万元,其中,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3.6万元,县财政整合涉农资金补助0.3万元;“四类重点对象”每户补助3万元,其中,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1.8万元,县财政整合涉农资金补助1.2万元;“其他贫困户”每户补助1.5万元,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全额补助。

五、改造要求。一是为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公平、公证、透明,请农民朋友们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建设,方可享受补助资金,决不允许建房时不按标准建设,建成后验收不合格到处找关系、托人情,采取5户或10户联保,若出现1户不按标准建设的房屋其他几户均按不达标对待。二是坚决杜绝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若农民朋友按照规范标准建设的房屋,受到阻碍或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就办事的以及以各种借口收取费用的,请急速向当事人追回资金并留有证据,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三是由于近几年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仅靠国家的补助资金,致使农村居住在最危险、经济最困难的老、弱、病残弱势人群无法改善居住环境,基层各级组织既要积极帮助农户自愿申请享受农村廉租房建设,也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采取互建、援建和一对一帮建相结合的方式,发动亲帮亲、邻帮邻,开展社会互助,动员单位、工商企业、社会各界捐款捐物帮助农村特困人群危房改造建设(请农民朋友在房屋侧面上圈梁处抹一块80*80喷绘标志牌位置,验收合格喷(挂)牌)。

农民朋友们,农村危房改造是一项推动社会经济、关系民生、利国利民的重要工程,需要各位农民朋友的大力支持、积极配合才能完成,请参与危房改造的农民朋友积极配合村委班子做好危房改造的前期选址、旧房照片采集等基本信息,县农村危房改造办公室不受理不按规范标准建设的房屋,若出现不按规划随意建设、不节能省地、不抗震安全、先建后申请等一律不予认可,愿大家一起努力共建美丽的新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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