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30 17:5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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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科计量经济学的教学过程中,由于部分经济学教师不能熟练掌握计量经济学这门课程的相关理论和方法,导致学生对这门课的理解产生偏差。很多高校本科生的计量经济学课程,主要介绍理论方法,除了一些课后习题和文中例题外,几乎没有关于结合理论进行应用的专门章节,即使有也特别老旧。有很多经典著名的国外教材也是如此设计。然而国内的很多高校教师仍然是不加修改的照搬国外的经典教材。此外,这些教材中很多例子适用于欧美的经济情况,很多教师上课的时候不能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加以修改和补充。而且计量经济学作为一门孤立的课程,看不到它与经济学其他课程之间的联系,就更加难以理解它在整个经济学课程体系中的地位,甚至会觉得它是一门应用数学类课程,这种想法无形中会影响到学生,致使部分学生反感这门课程。由于计量经济学的学习需要数学、统计学、线性代数等数学基础知识,很多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过度强调数学推理,使得学生将计量经济学当作一门数学课进行学习,因此达不到这门课程应有的效果和目的,无法使学生认识到计量经济学在经济学中的作用和地位。过多的强调理论公式的推导,使得计量经济学很难被经济学类的学生接受,陷入理论推导的怪圈,降低了经济现象方面想象能力和求知欲望。另一方面,计量经济学的理论部分的理解又需要较好的数学基础。而目前我国大部分需要学习计量经济学的学生属于经济学类专业,此专业中的绝大多数的学生是文科生。而对于文科生而言,数学基础会稍微差一些,对数学敏感性较差,逻辑分析和定量分析的能力也较低。因此,当接触到计量经济学这门学科时,若得不到教师的正确引导,学生不难很难理解到理论计量的精髓而且也很难将计量经济学理论应用于实证研究。大部分学生就会认为计量经济学就是统计学或者数学,对其自身经济学科而言是不需要的。这种负面思想也会影响到下届学生。
1.2教学安排不合理
一般情况下,计量经济学每学期54学时,因为课时有限,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只能着重理论课程方法的介绍,而并着重培养学生解决实际经济问题的能力。当前,我校计量经济学在授课过程中以基础课程为主,而对于处理实际经济问题涉及较少。原因总结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在教学过程中使用的教材主要是介绍理论及其推导;第二,如果讲授计量经济学的应用,则需要如下过程:首先建立或选择需要的模型;然后收集相应的数据;其次对模型进行检验并进行异方差、多重共线性和自相关等计量经济学检验,然后使用学到的计量经济学理论估计模型中的待估参数;估计参数后,利用模型的估计结果进行实际问题的分析,例如,经济现象的分析,政策建议,经济预测等。而计量经济学设定的课程学时较少,课时有限,故不能完成此种程度的教学任务。Eviews等相关计量经济学软件是在实际应用分析常用的统计软件,在计量经济学教学过程中,由于课时有限,学生上机进行实际软件操作的机会少,训练不足,这使得学生在学习计量经济学理论方法后出现不会应用的问题。实验环节在高校培养学生实践和创新能力最重要的部分,经济管理类的实验环节比理工类要薄弱很多。另外,为了满足社会进步的需要,近年各高校经济学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上不断地提高和改善。绝大多数高校已经实现了多媒体教学应用。由于多媒体的广泛应用,计量经济学教学过程中以多媒体为主,板书为副,这虽然加快了教学进度,但无形中加大了学生的思考负担和思维强度,使得学生对必要的需要数理推导的理论部分无法理解深刻。
1.3教材内容分布不合理
现阶段计量经济学教材的内容主要侧重于计量经济学方法和理论知识的介绍,对实际问题的分析研究介绍的较少。学生在刚接触计量经济学时,就会看到大量的公式和数学符号,对学生的学习造成了较大的困难。在学完计量经济学后,学生不知道如何运用计量经济学方法去解决实际问题。另外,大量的计量经济学教材的符号并没有统一,同一术语不同的教材用不同的符号,使学生眼花缭乱,不知从何入手。
2计量经济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如何解决计量经济学是一门方法论的学科,具有应用性较强的课程。计量经济学强调理论、案例和实验三者的有机结合。为了加强学生对计量经济学的了解,知道计量经济学在经济学科中的地位和作用,使得该课程的教学达到预定的效果,能够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笔者根据自己数年的教学经验,有下面几点建议。
2.1教师应正确理解
计量经济学在整个经济学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并且在教学过程中注意理论与应用并重首先教师应该正确的认识计量经济学这门课程的位置及重要性。挪威的经济学家RagnarFrisch作为首届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1933年曾经在计量经济学杂志中对于经济学数量方面的研究进行了评述:即使部分经济理论有数量特征的,但经济统计学、一般的经济理论和计量经济学是不可以混为一谈的。也不能将计量经济学简单地看作是数学在经济学上的应用。只有真正的清楚经济问题的数量关系并将其结合着理解,我们才能理解计量经济学的内涵及本质。计量经济学是一门由统计学、经济学和数学相互结合的交叉学科,但是我们不能简单的将计量经济学看作是经济学、统计学、或者应用数学在经济学上的一种应用,而应将其看作一门在经济学科中占举足轻重地位的综合性边缘学科。其次,计量经济学教学应当理论与应用并重。计量经济学笼统的可以分为理论和应用计量经济学两部分。理论计量是以计量经济学的方法为主,以数学推理为基础,强调理论的数学证明与推导;应用计量侧重理论的应用,以经济学为基础而对实际问题进行处理。在这方面的教学中,尤其应侧重结合我国国情,设计相关的实例分析教学,使得学生能够结合应用模型,加深对计量经济学理论的应用理解和训练。教师应当将计量经济学这门课程作为经济学人才所需掌握的基本方法论来设计。如果学生能够掌握这些基本的方法论原理,就具备了解决经济学中的相关问题的能力。因此,在本科计量经济学的课程内容的设计中,应当坚持应用和理论并重,着重让学生通过解决实际案例,加深对计量理论的理解程度。再次,对于计量经济学的理论方法,思路是优于数学过程而更加需要重视的部分。描述计量经济学理论方法离不开抽象的数学语言叙述过程,但让本科生在有限的时间内掌握这些数学过程,一方面是具有难度的,另一方面,也是不必要的。学生可以通过自学从而掌握详尽的数学推导过程。而有限的时间内,更为重要的是让学生能够理解整个学科的发展脉络,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需要学生建立计量经济学的理论框架和思路。教师需要引导学生掌握这种思路。例如,某一种计量经济学理论方法,其思路的关键是什么?计量经济学是一门不断发展壮大的学科。在冗繁的模型和方法中,能够建立整体的框架和思路尤为重要。是学生能够提纲挈领的感受到淘汰旧的理论方法的原因以及发展新的理论方法的驱动力,这需要教师的引导和灌输。比如新产生的方法怎样突破旧的理论框架,解决了原来没有考虑或者无法解决的问题?我们的教学目的也是为了让学生能够掌握这些框架和思路,因为思路不仅反映了方法论产生的原因和发展的动力更主要的是学生如果能够深刻理解这些,才可能在原有理论基础上加以发展和创新。所以,在整个的计量经济学教学过程中,教师始终应该秉承这一思想,给学生介绍整个计量经济学体系的脉络。掌握好这个总的脉络,就能够提纲挈领,提高对计量经济学的整体认识。
2.2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合理改革
教师应在教学过程中结合实验软件,积极挖掘学创造力和主观能动性。教师应当因材施教,根据学生的不同专业从而安排相应的结合其专业的案例和实验教学内容,使学生能够在掌握计量经济学原理的同时,能够很好的将计量理论应用于解决本专业的实际问题中去,同时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加深对理论计量的理解和认识。为了使学生能够有时间在课堂上建立计量经济模型,并且切身体会到计量经济学在其相应专业的应用价值和意义,学校应该在原54课时的基础上增加课时,增加的课时用于是学生掌握必要的经济和统计学软件的使用。使得同学不仅学完统计检验、参数估计等理论基础知识,而且能够在掌握这些理论知识的同时,可以应用这些基础知识解决与自身专业相关的实际应用问题。由于当前的计量经济学教学是计量经济学理论方法与实际的经济例子、软件操作,经济理论分离,因此,笔者认为,教师在授课时应选用一种软件,比如Eviews,在讲授完基本的计量经济学理论后,结合具体的经济实例,首先教学生如何使用软件来实现相应的理论结果,不需要解释为什么使用软件,只是让同学知道软件是解决问题的一种简单的工具。比如,在学完前几章的参数估计和检验后,教师应该引导学生找到自己感兴趣的实际问题,然后使用Eviews软件完成参数的估计和检验,最后让学生对所得到的估计和检验结果做合理的解释,这样不仅使学生深刻掌握了所学习的计量经济学理论和方法,而且也提高了对实际问题的解决和分析能力。
2.3教材内容存在问题的合理改善
首先市面上不同的教材应该进行符号和内容统一,对于一些内容不同的理解应该给于详尽的解释。;其次,教材的编写应该按照不同的层次进行区分,对于本科生使用的教材,建议删除计量经济学理论方法结论所需要的数学推导过程,主要侧重于学生对计量经济学方法的应用;而对于研究生教材,不仅要着重详尽数学推导过程,也要注重对计量经济学理论方法和内涵的理解,同时也不能放弃理论方法与实际相结合。最后,无论本科生教材,还是研究生教材都要引进最前沿的研究问题、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这样,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创造力。
然而,研究流通领域经济运行的流通经济学却于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陷入了低迷状态(纪宝成,2001)。21世纪是商业的世纪,正是大商业、大流通、大市场形成和发展的时代(黄国雄,2002),流通经济学的研究却陷入了贫困状态(夏春玉,1999)。应该说,市场经济条件下复杂的、多样的流通实践更加需要正确的流通理论予以指导,研究流通理论应该得到重视,流通理论应该得到大发展。但现实却是:流通经济学被作为三级学科,流通经济学的博士点为数极少(只有中国社科院、中国人民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几个单位),全国大部分高校砍掉了流通经济学专业,或改为市场营销,或改为国际贸易,或改为产业经济学,如今,保留流通经济学专业(贸易经济)的只有16家。流通领域研究的专业期刊只有几家,即《财贸经济》、《商贸经济》、《中国流通经济》、《商业时代·理论版》、《商业研究》、《商业经济与管理》(其他流通类期刊流通方面的文章所占比重大大减少)。
这种现象不能不令人思索。为什么在市场经济大发展,流通成为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环节,成为国民经济的先导产业(刘国光,2001)和基础产业(黄国雄,2002)的时代,流通经济学却被社会遗忘,却出现了流通研究的低潮?夏春玉(2000)提出了四点:一是生产者与消费者直接见面的假设使流通从新古典经济学的视野中消失;二是经济学的格式化过程间接影响了经济学对流通的关注和研究;三是经济现象的复杂性和经济学家认识能力的有限性限制了经济学关注流通的视野;四是马克思的流通理论并不是完整的流通理论。全国高校商经教学研究会主持的《关于贸易经济学科建设的思考》课题报告(2001)认为,西方理论缺少对交换问题的专门研究和马克思流通理论的一般性未受到应有的重视是流通经济学出现低潮的主要原因。纪宝成(2001)指出,对贸易经济学科冲击既有内部因素,又有外部因素,内部因素表现在:学科分离,内外贸专业的分离;缺乏与新学科、新专业的相互协调;非盈利专业与盈利专业相混淆;队伍建设问题。外部因素有:政府机构改革,撤销了贸易局;教育部对专业目录的调整;盲目照搬别国经验;教育学科的重理轻文等等。
这些认识也许并没有抓住流通经济学贫困的要害。首先,西方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一刻也没有放弃对交换贸易的研究,从重商主义的自由贸易论到亚当·斯密的劳动分工交换论,从德国历史学派的贸易保护论到埃奇沃思方框交换契约论,无不充满着对交换、贸易的研究。西方非主流经济学,如新制度经济学也是从交易出发,研究交易费用和产权的关系,核心是研究制度和交易费用在交易中的关系,而且康芒斯把交易分为三类,其中一类就是平等的交易即交换,杨小凯、黄有光(1998)等人还尝试从分工交换的角度研究流通,杨小凯指出,如果交易效率得到提高,则国内贸易将因一国之内的分工水平提高而产生。但如果交易效率提高幅度不是很大,则在没有形成全国统一市场时,贸易可能在各个地方性市场内进行。随着交易效率的进一步提高,全国性市场便因分工水平的提高而产生。如果交易效率继续提高的话,则高效率的分工水平便会要求更大的市场规模与之相适应,此时局限于一国市场之内的贸易和产品交换无法充分利用高水平的分工经济,因此国际贸易便会从国内贸易中产生。其次,马克思的流通理论是十分完整的流通关系论,马克思从商品的二重属性开始,从分工入手,详细论述了商业资本的流通和商人、商业的地位和作用,阐述了商业劳动的性质和商业利润的来源,研究了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律,同时还创造性地研究了国际贸易问题。再次,内外贸学科分离本身有一定道理,因为国际贸易毕竟是不同国家的经济贸易交往,这种贸易和国内贸易不同,它时时要受汇率、关税、国家的贸易政策所制约,因此,在研究领域上与国内贸易有相当大的区别;教育部对学科调整并不会妨碍一个学科的深入研究,只要这个学科是具有生命力的,就会形成研究群体。一个显著的例子是入门对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教育部并没有规定理论经济学中有制度经济学的学科,然而还是有众多学者乐于从事这方面的研究。
可见,流通经济学的贫困问题还是要从流通经济学的内部人手才能解决。本文尝试从核心概念和学科研究对象的角度进行分析,运用经济学方法论,以新的研究范式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流通经济学的理论框架,以求教于国内专家同仁。
二、流通经济学的核心概念
任何一种规范的经济学研究必然有其核心概念,该概念是对众多经济现象的高度逻辑抽象,概念必须以事实为基础,同时又是对事实的高度概括。
商品流通是连续不断的商品交换,是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马克思指出,“每个商品的形态变化所形成的循环,同其他商品的循环不可分割地交错在一起,这全部过程就表现为商品流通”。可见流通应该作为流通经济学的核心概念。因为它反映了商品流通的实质,更能体现出流通经济学的学科特点,具有较强的解释力。这表现在:商品流通这一概念反映了商品运行的过程,而且是社会化大生产中商品多次不断的运行,因此商品流通更能反映出交换在社会再生产中的中介沟通地位,错综复杂的商品循环更能反映出流通的复杂性,才需要探究商品流通运行的规律,研究如何有效地处理好商品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合理分析商品流通的资源配置。这一概念,既包括了交换,又涵盖了市场,还暗含了商业出现的必然性,因为如此复杂的商品交换没有媒介商品所有者的商业是不可想象的。可见这一概念,具有高度的概括力,应该成为流通经济学的核心概念。
对流通的专门研究,是政治经济学所难以涵盖的。因为政治经济学虽然也研究商品流通,但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揭示商业资本的增值和生产关系,政治经济学的核心概念是资本和剩余价值。西方经济学也研究交换和贸易特别是国际贸易,而且形成了一套系统的国际贸易理论,如要素禀赋理论、比较利益理论、H-O理论等,但它侧重于把交换看作一种外在的机制,没有触及商品流通的内核,把国际贸易作为开拓市场的手段,轻视对国内贸易的研究,西方经济学把一国内的商品流通当作一种黑箱(夏春玉,2000)。因此,流通经济学有必要把流通作为核心概念对商品流通进行专门的研究。
三、研究对象的确定与学科体系的构建
确定学科研究对象是进行科学研究的前提。只有在学科对象确定后,才能确立研究范式,进而建立研究的逻辑框架,才能进行演绎推理,结合实证研究,解决研究对象的问题。目前,对流通经济学的对象有四种观点:关系论、规律论、服务论、主体论。
关系论认为,由于交换在社会再生产中的中介地位,流通经济学一方面要研究流通与生产、分配、消费的外部关系,另一方面也要研究商品流通领域内的商业内部关系。规律论认为,社会商品交换既受普通经济规律的影响,也受流通过程特有经济规律的作用;流通经济学的任务是揭示商品流通活动中的这些特殊规律。服务论认为流通产业是由处于商品交换和流通过程中的所有中介人即商人构成的一个特定的产业,商人从事的活动表面上看来是进行商品交换,实质上是在流通产业内提供以“为卖而买”为核心内容的商业服务活动,即为商品交换和商品流通提供服务活动;既然商业活动的本质是提供商业服务,那么,流通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不应该是商品或商品交换活动本身,而应该是商业服务。主体论以流通领域中的每一个行为主体如商人、商业企业等为研究对象来研究流通领域中的具体问题。
以上这四种研究对象论各有特色,但是都普遍忽视了一点,即作为一门经济学科应该研究资源配置问题。
流通经济学作为一门应用性很强的经济学科,必须研究流通领域的资源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问题。即研究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推动商品运动的各种行为,如采购、运输、仓储、加工、销售等不断地社会化、规范化最终达到最优化。由于现代流通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产业,因此流通领域资源合理配置问题实际上就演变为流通产业的资源配置和利用问题。这里有一个难题,就是流通领域与流通产业的关系。领域这个概念比较模糊,在《资本论》里,流通领域包括两个环节,即G-W阶段和W-G’阶段。在这两个阶段,商品与货币的转化都需要有流通组织的劳动耗费,从事这类活动组织的集合就成为流通产业。因此,研究流通领域的资源配置,具体到流通产业才能够体现出来。从实践来看,人们把研究农业、工业、流通业分别作为一、二、三产业,并分别叫做农业经济学、产业经济学、服务经济学等。所以,可以把研究流通领域资源配置的流通经济学称为流通产业经济学。如果不从对流通领域资源配置的研究过渡到对流通产业资源配置的研究,流通经济学只能是停留在关系论、规律论的层次,无法上升到从产业层面来研究的高度。那么,对流通领域资源配置问题的研究也就难以深入。
明确了流通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就可以大致构建流通经济学的基本框架。第一部分:流通的基本假设。一个学科的发展需要有该学科所公认的基本假设,一个学者的研究要形成一个体系,也必须有贯穿其所有研究工作的一致性假设,否则,其提出的理论模型之间容易出现自相矛盾而难于前后一致。笔者认为,流通经济学基本假设主要有:流通时间节约假设,假设t1<t2,设U1为花费t1给流通企业带来的效用,U2为花费t2给流通企业带来的效用,则必有U1=F(t1)>U2=F(t2);流通费用最小化假设即满足:maxC(x)stC(x)=f(x),U(x)≥U(x0);理性经济人假设,即maxU(x),stU(x)=px-cx。第二部分,研究流通产业组织理论,即流通组织的SCP分析,流通产业组织的博弈分析,流通产业的竞争模型。第三部分,研究流通产业结构,即流通产业的不同业态之间的比例关系,流通产业的规模,流通的空间结构、地区结构的均衡,流通产业布局的合理化、产业的投入产出。第四部分,研究流通产业政策,用IS-LM模型和AD-AS模型分析由于流通产业政策的变动对流通增加值的影响,同时研究各种政策的配套和协调。第五部分,研究流通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运用计量经济模型分析流通产业的发展对经济增长的总体效应和溢出效应,分析国内商品流通与国际商品流通的相关关系。第六部分,研究流通产业的发展趋势,运用产品生命周期假设等研究流通业未来的发展。第七部分,流通经济学专题,主要研究流通经济学中的电子商务问题,物流现代化问题,全球化背景下流通企业的跨国经营问题等。
四、流通经济学研究的科学方法
(2)目前,统计学在各个学科中已经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统计学是一门科学系统的研究方法。每一种科学都是对客观事物潜在的规律进行研究的,规律需要在反复的实验中不断地重复出现才得以确立,这些规律通常都会重复出现,而那些不会重复出现的事物就不能作为科学研究的对象,比如说四季都在运转,不停的更替,这样才能在不断的重复中研究出变化的规律。统计学就是对不断变化的事物进行潜在规律研究的一门科学。所以,统计学是其他学科得以进行科学研究的基础,缺乏了统计学的科学研究是不能成功的,是缺乏新意的。其二,统计学是管理工作的最佳工具。正如同政治家离开了统计无法科学地施政一样,企业家一旦脱离了统计,那么他的决策就会存在着不合理性。每一项工作在进行管理之前都需要对整体有一个深入的了解,这样才能更好地掌握全局。所以,学好统计学就能够更好地开展任意的工作。
2财经类专业中统计学的改革发展与现况
我国的统计学相对于国外来说起步较晚,但是也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尤其对于财经类的专业来说,统计学的定位和专业知识体系的改革和创新都要和其专业的主要学科协调和统一,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二者的和谐发展。因此,财经类专业统计学的改革应该建立在对统计学的具体应用的分析基础上,比如可以对统计学理论在社会经济中的有效运用进行实证分析。这是对统计学改革必须要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只要明确了统计学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才能更好地实现对统计学的改革,不断地对统计学进行完善。根据上述的结论,财经类专业的统计学改革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2.1财经类专业统计学的课程体系改革
根据相关教育学理论的规定,高等院校的专业教育的知识体系是通过它的课程设计来进行体现的。所以,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财经类专业统计学在进行课程改革和设置的时候要严格贯彻以下指导思想:首先,要注意将理论和实际的管理进行有效的结合,比如可以将统计学的理论和经济管理的实践活动进行有效的结合,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统计学;其次,要根据专业的主要应用领域和层次来安排统计学的课程,不仅要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同时还要强化技能性和操作性课程的比重;最后,要建立具有“参与型”的专业意识课程,并且打造相应的课程平台,这样就可以在实际的教学中实现统计学由“主导型”的课程体系逐步地向“参与型”的课程体系过渡。第一,要设置相应的通识教育课程。设置这一课程的主要目的在于,为培养统计学专业性的“参与型”人才打造基础平台。比如设置哲学课程,就可以为财经类专业的学生提供一种更为开阔和新颖的思维和研究方式;而开设数学、英语这些课程则主要是为了对学生以前学过的知识和方法进行巩固,另外,它还可以成为学习专业课程的一种工具;设置这些通识课程就可以更好地帮助学生进行统计学的学习。第二,设置科学合理的经济管理理论课程。由于财经类专业的学生将来所要面对的工作环境和研究领域主要是经济建设,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培养出“参与型”的人才。所以作为统计学人才,他们不单单要掌握一定的经济管理方法,同时还需要有“参与型”的意识,在实践中获得更多的经验。由于经济管理理论的课程是非常复杂的,所以为了更好地帮助学生掌握和统计学相关的理论,在课程设置的时候就要有目的地选择那些和统计学关系最为密切的并且具有很强的实用价值的学科,来设置经济管理理论课程。第三,设置最佳的统计学专业课程。统计学作为一门研究型极强的科学方法,在对其进行课程设置的时候要从多方面进行综合的考虑,保证统计学的课程设计实现最佳的学习效果。在设置的时候要对以下方面进行综合的考虑:(1)选择最佳的统计方法论基础课程,以满足学生学习统计学的基本知识需求;(2)要设置相关的社会经济统计学基本理论,可以有效地实现对统计学知识的延伸;(3)选择出那些具有远大发展空间的行业的统计方法理论课程,帮学生通过实例来更好地学习统计学,并掌握一定的分析能力;(4)与宏观经济统计核算相关的课程。设置以上课程是由浅到深的渐进模式,不仅有效地将统计学的知识体系进行点与面的有效结合,同时也是对统计学“参与型”课程意识的重要体现。这样的课程设置,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学习和掌握统计学。第四,注重技能性和操作性课程的设置。财经类专业的统计学在注重统计学理论学习的同时,还需要加强落实操性课程的设置,实现学与练的最完美的结合。技能性和操作性课程作为统计学课程最完备的补充,它的主要目的是对学生进行与统计学相关的实践或者操作性训练,帮助学生更好地巩固所学的统计学知识。同时,还可以借助相关的统计软件或者多媒体等对学生的技能性进行综合的训练,帮助学生练就熟练的技能。
2.2财经类专业统计学教材的改革
课程建设的核心部分就是教材建设,教材在统计学的学习和改革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理念的深入开展以及教学大纲的不断修改,财经类专业统计学的教材也随着不断进行更新。统计学的内容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它的内容会根据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最新的、最先进的研究成果来进行更新或者完善。与传统的统计学教材相比,目前的统计学教材具有以下显著特点:首先,教材的内容更为明确地突出大统计学的思维,并且彻底地与社会经济统计学的知识框架相脱离,这样就不用再受传统思维和知识框架的束缚,能够更好地对社会经济统计和数理统计这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其次,将统计学研究的最新理论成果及时地补充进教材中,及时地对教材的知识进行更新和完善,并且对统计学的基本范畴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将那些没有实用价值的、一些标志性的概念全数删去,更加强调了变量这一概念。与此同时,教材还对统计学所要研究的目标、统计学与其他学科课程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科学系统的论述,这样就可以让学生更加一目了然地对统计学的理论知识进行了解和掌握。最后,在统计学教材中加入了多种统计分析方法和对各种统计学分析方法原理的讨论,这样有助于帮助学生掌握更多的知识;另外,在统计学教材中还突出了对统计学基本思想的分析和探究,帮助学生更好地在实践中应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将学与练进行完美的结合。
2.3建设统计学试题库
随着统计学课程和教材的不断改革和完善,部分高校在完成以上两个环节的同时,还创新性地建设了统计学的试题库,并且积极地将这一板块进行补充和完善,使试题库建设取到了显著的成就,这样就可以为有效开展“考教分离”这一环节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目前,我国高校的统计学试题库建设主要有两种:其一就是一种可以根据试题库内的试题进行随机的自由组合生成试卷的方式,这套试题里基本上包含有单项、多项选择题、填空题、判断题、简答题、论述题和计算题等多种类型的题型,并且所生成的试卷会覆盖统计学所学的全部知识,不会出现内容的重复或者遗漏。这类试题库主要是用来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成果的,一般用于期末考试等。其二就是试题库的试卷都是已经生成的成套试题,这一类的题型基本上是以考察学生的分析和应用能力为主,比如这类试题都会设置一些有针对性的开放试题,让学生用所学的知识进行回答,注重对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和知识应用能力的考察。另外,财经类专业的统计学在学习的过程中会经常地开展一些与统计学相关的科学研究,这样可以帮助学生对统计学知识进行深入的探究和学习,为学生以后进行深一步的研究打下良好的基础。
“善”是伦理学的核心研究内容,“美”是美学的核心研究内容。儒家思想强调“里仁为美”,注重善与美的统一,是中国传统伦理美学的主干思想。儒家思想的核心是“礼”和“仁”,孟子的“仁者爱人”,“礼之用,和为贵”[3],董仲舒的“德莫大于和”。以“中和”为美,是中国伦理美学基本特色。“和”是宇宙万物自然本真和最具生命力的状态,体现出人与自然之间的亲和统一,体现出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执中协调,体现出个人生命形态的和谐。儒家伦理美学认为“中和”是社会美、自然美、艺术美的最高原则。“尽善尽美”、“中庸”等是中和的典型形态。
(二)崇尚超然的“意境”美学
佛家禅宗的审美观以“清净、超脱”为主,是建立在人与自然共生一体基础上的人生彻悟,是破除我执、摆脱妄念,回归自然自在的心性修持。禅宗主张“无我”和“无物”,舍弃了现实的我和物,追求一切皆空,忘却,超越自我的超然意境。六祖的“本来无一物”,足以让人体会出禅宗美学思想的“空”、“悟”、“净”,这让人们以清静无为的本心去体悟人生、体悟自然、体悟世界。禅宗的美学思想直接引导了中国古代最重要的美学范畴之一——“意境”。这个玄妙的境界以极其精致、细腻、丰富、空灵的精神体验重新塑造了中国人的审美经验。中国传统的伦理美学思想对日本的园林,尤其是茶庭景观设计,以及西方极简主义风格的景观设计产生了很重要的影响。
二、中国传统伦理美学对现代景观设计的启示
(一)以人为本,意境在先
在“天人合一”、和谐美学的伦理美学影响下,中国古典传统园林尤其是以私家园林为代表,创造了如诗如画的自然山水园林,“虽由人作,宛如天开”。这些作品多是根据园主的意愿甚至在园主直接参与下而完成的,以某种意境入手,融入中国传统文化艺术的方方面面,这些作品与园主的行为、心理需求紧密结合,在园主与自然环境要素之间形成了良好的互动关系。因此中国古典园林充满了生机和活力。
(二)和谐自然,注重整体
在中国古典私家园林中,建筑通常是非常自然的融入环境之中,与山水、花木彼此协调,互为补充,在总体上达到一种人工与自然高度和谐的境界,一种“天人合一”的哲理境界。但是在我们的现代城市景观中,建筑的表现更多的是标新立异,突出风格,尤其是在建设单栋建筑时,很少为整体环境而做统一考虑。现代城市的景观设计,应该在充分考虑地域环境因素的基础上,以整体设计的观念把握景观设计艺术中具体的设计要素,如空间、建筑、公共设施、自然要素、雕塑、灯光、色彩、材质等,注重设计施工完成后给人的整体效果,注重各要素相互协调、相互加强、相互补充的综合效应,并注重加强整体的概念和各个部分的之间的有机联系。
二、逻辑学的开端:从纯粹的自我意识到存在
既然黑格尔把最高的统一性原则(理念)置入主体的思维当中,把纯粹的思维等同于最高的统一性,那么为何黑格尔把逻辑学的开端界定为纯存在,而非纯粹的自我意识或自我的原始同一性呢?
(一)纯粹自我意识与哲学的开端从先验哲学的角度,纯粹的自我意识能够充当最高的统一性原则,似乎能够作为《逻辑学》的开端。首先,因为这个纯粹自我意识始终是同一个自我。理由很明显,如果我们不能把我们任何的思想或认识归结为同一个自我的意识,我们便无法意识到一个能够思维任何对象的自我。既然我们能够意识到能够思维一切的自我,这个自我就必须是同一个自我。其次,由此便容易推出,这个自我意识具有统一性,它能够把一切的思想综合到纯粹的自我之中。这就是康德所说的“我思必须伴随着我的一切表象”。再次,这个纯粹的自我意识也是空无一物的自我意识,它是抽象掉一切内容的纯粹的我思,否则的话它就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同一性的自我了。由于这个纯粹自我意识既具有统一性又是最抽象的,它无需任何认识的中介,那么这个纯粹自我意识似乎是符合一般意义上开端的含义,即作为直接性的东西。“无需任何认识的中介”并非是说抽象的纯粹“我思”无需任何对象还能被我们思维到,因为只要是“我思”就必须要有思维的对象,而是指只要对象被给予意识,意识对此进行思维时,我们便能够直接意识到纯粹的我思。但是,这里的纯粹自我意识不是反思的结果吗?它怎么能够是直接性的呢?为了阐明这一点,我们必须要清楚地区分认识事物的中介和事物本身的中介。比如说某物X,如果我们要说出它是什么,就必须借助于一定的知性范畴才能对之进行规定,这被称为认识事物的中介;当我们说X只有在Y的条件下它的存在才是可能的,这就被称为事物本身的中介。因此,纯粹自我意识既然不能够通过特殊的知性范畴对之进行界定,那么它显然就不能够通过认识的中介来被认识。在观念论中,它一般被规定为“理智直观”,它无需认识的说明,是我们直接就能够体验到的。但这并没有排除它本身的存在是经由中介得出的,即只有在一定的对象被给予的条件下,才能对我思进行理智的直观。因此,这个进行理智直观的纯粹自我虽然是中介的结果,但它仍然可能是直接性的。当然,黑格尔并没有否认纯粹的自我意识能够充当最高的统一性原则。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就已论证,康德的作为彼岸存在的自在自物世界其实就是纯粹的自我意识的抽象[7]113-114。在《小逻辑》中,黑格尔直接认为康德的理性对象“即无条件东西或无限事物,无非是自相等同的东西,或者说,是已经提到的思维中的自我的原始同一性。理性就是把这种纯粹同一性当作对象或目的的抽象自我或思维”[3]110。但是,黑格尔却明确反对它能够充当逻辑学的开端。在对费希特以自我为哲学的开端的批判性考察中,黑格尔明确地指出了这一点。首先,黑格尔认为,虽然费希特以自我为出发点并考虑到“一切后继的东西都必须从最初的真的东西演绎而出”和“最初的真的东西是一个已知的、尤其是一个直接确定的东西”[8]61,但是由于这个纯粹的自我并非在意识中是直接现成的,所以以它作为哲学开端便是不当的。黑格尔所指责的这个自我不是直接现成的,是指这个纯粹自我是在除去意识的一切具体性之后的一个纯粹的综合活动,也就是费希特所说的“本原行动”。黑格尔虽然正确地指出了费希特的自我在此意义上并不具有开端的直接性含义,但是当他把存在作为逻辑学的开端时,也遭受到人们这样的指责(本文将在第三部分具体指出这种指责)。其次,由于这个纯粹的自我不是指一般意义上与客体对立的主观自我,而是客体与主体统一的纯知,既然如此,在黑格尔看来,就没有必要再以带有浓厚的主观色彩的纯粹自我作为开端了。它不但容易引起人们把它与普通的自我相混淆,而且通过更进一步考察,我们会发现它仍旧是一个主观的自我。因为从自我出发的科学真实发展,“表明了对象经常具有并保持着对自我说来是一个他物的规定”[8]140,所以这个自我并非是完全克服了主体与客体对立意识的纯知。最后,黑格尔认为纵使作为理智直观的纯粹的自我能够作为开端,但是一方面由于科学(逻辑学)所研究的,并不是自在的或内在现成的东西,而是“思维中内在的实存(Dasein)和这思维中这样的实存所具有的规定性”①,[8]64,另一方面理智直观固然是没有认识的中介,能够被我们直接体验,但是它说出来的东西,都比简单直接性要更多些,比方纯粹的自我、绝对等。因此,黑格尔认为,纵使纯粹的自我意识能够充当统一性原则,即克服了意识中的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对立,但是它仍然不能充当逻辑学的开端。
(二)《逻辑学》的开端和存在与无的相互转化虽然黑格尔从开端所具有的直接性含义方面否定了纯粹自我意识能够充当逻辑学的开端,但是这里仍然具有的疑问是:在科学还未得以论证之前,我们如何知道科学必需要有一个开端?显然,我们对此的任何说明将是前科学的,也就是说,这种先行的界说无法合理地证明自身就是科学的。对此,费尔巴哈曾用一种反讽的口吻说道:“人为什么一般地要有这样一个开端呢?难道开端的概念不再是一个批判的对象,难道它是直接真实并普遍有效的吗?为什么我就不能在开始的时候抛弃开端的概念,为什么我就不能直接以现实的东西为依据呢?”[9]黑格尔并非没有意识到这些问题,他在《小逻辑》中明确指出:“哲学的开端仅仅与决意作哲学思维的主体有关,而不是与这门科学本身有关。”也就是说,在我们对科学本身进行论证时,我们必须要有个出发点,至于这个出发点是什么才是最合理的,在科学本身得以论证之前,我们确实是不知晓的,但我们进行哲学思维时必须要有个出发点这是毫无疑问的。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可以随意用一个事物或假设作为哲学的出发点。因为只要我们假定任何一个具体事物作为出发点,我们就必须对此进行说明,而这样的说明在科学本身尚未界定之前无疑是不合理的。所以真正的问题是:必须用什么作为科学的开端才能无需另外的说明?这也是上文所说的,它无需通过认识的中介才能被我们意识到,尽管它本身可能是中介的结果。黑格尔有时干脆把这样的开端称为“无规定的直接性”(dasunbestimmteUnmittel-bare),即它是无需任何认识的中介就能被我们意识到的东西。至于费尔巴哈最后的指责,即“为什么我就不能直接以现实的东西为依据呢?”黑格尔在《小逻辑》中曾回答过相似的质疑。这种质疑是,既然存在和本质的真理是概念,那么为何不用真正真的东西作为开端,反而用不真的东西作为开端呢?黑格尔明确地回答:“在求得思维认识的地方,之所以不能以这个真理为开端,是因为这个真理在构成开端时,是以单纯的保证为基础,而被思考的真理本身却必须向思维证明自身是可靠的。”通过上述这番说明,黑格尔为何把逻辑学开端的无规定的直接性同时也称为存在的问题就不难被回答了。我们知道,存在(Sein)在德语中是经由系动词的原型(sein)名词化得来的,由于它一方面是任何定义必须首先要使用的,包括对它自身的界定也是如此,另一方面它也是一切存在物总体的抽象,所以我们无法按传统的“种加属差”的方式对之进行定义。但存在的不可定义性并没有妨碍人们对它的使用,就像海德格尔所说的,在对存在的使用中,我们“‘无需深究’,谁都懂得。谁都懂得‘天是蓝的’、‘我是快活的’。然而这种通常的可理解不过表明了不可理解而已”[10]。这与上文中所指出的开端的无规定的直接性含义是一致的,即我们仅仅知道我们的思维必须要有一个开端,但这个开端是什么,我们则毫无所知。在此情况下,把存在界定为《逻辑学》的开端就是最恰当的选择了。从这一层面来看,存在并非完全不同于纯粹的自我意识。上文已经指出,这个纯粹的自我意识也是最抽象的不可定义的东西,并且它能够被我们直接意识到,所以,这个纯粹的自我意识在此意义上就是纯粹的存在。黑格尔由此认为:“假如纯粹作为形式,还应该被认为与纯有的统一体有所不同,那么,纯有也就是纯知的内容。”[8]57既然黑格尔是从《逻辑学》的开端的无规定的直接性方面推出它同时也能被表述为存在,那么显然,从无规定的直接性中也能直接推出它就是无①。因为无规定的直接性已经蕴含了否定性,即它是对一切规定性的否定(un-bestimmt),也是对一切中介的否定(un-mittel),所以它仅仅是一个纯粹的否定。因此,有和无是相互过渡的统一体,当我们谈论纯粹的存在,其实它已经是无,当我们谈论纯粹的无,它已经是纯粹的存在。但是,从“无规定的直接性”出发论证存在与无的辩证关系,并非如黑格尔所说的那样是一种简单的见解,无需任何怀疑。黑格尔在世时,就已经有大量的异议针对存在与无的辩证法。为了使人们避免一些可能的误解,黑格尔在《逻辑学》阐发存在与无的辩证法一章中增加了在篇幅上远远超过正文的四个注释。尽管如此,在黑格尔逝世后,他的诸多阐释者和反对者对存在能够作为逻辑学的开端以及对存在与无的辩证法的解读仍然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争论仍然不断。
三、对逻辑学开端的批判与反批判
根据迪特•亨利希的考察,在历史上,人们对黑格尔存在与无的辩证法的批判粗略地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否定的批判,他们认为根据黑格尔所阐发的开端观念,不可能发展出存在与无的统一性的辩证法,并没有什么思想的前进运动;第二类是肯定性的批判,他们认为如果黑格尔整个体系要能够保持一致性,那么人们就必须放弃黑格尔所阐发的开端的辩证法形态[11]76-84。由于本文主要是从黑格尔对统一性哲学思想的构想推出逻辑学的开端所必须具有的含义,而第一类的批判基本是针对这样的解读理路,因此下文将集中阐述这类批判。
二、语言的经济属性
语言不仅具有工具属性和文化属性,而且还具有经济属性,因为语言具备经济学最本质的特征:价值和效用;费用和效益。总体说来,语言具备商品性质和人力资本性质。语言的商品性质。人类学家Sapir(1921)早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就曾将语言类比为商品,意大利哲学家Rossi-Landi把语言类比为经济过程,把语言社区看作语言市场,“词语、表达法和信息像商品一样在流通”。从语言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语言的商品性质体现在以下方面。如同其他商品,语言的获得也是需要付出劳动和资金成本的,所以语言的习得又被看做一种经济投资;跟商品一样,语言具有可交换性,是人们交流思想、传达意图的有效工具,其经济价值体现在使用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能够有效地表达和能被理解的互换性特征;同时语言的选择跟其他商品的选择一样,受市场供需法则的支配,受到其在该社会范围内被使用的程度、学成后为投资者带来的效益和效用等因素的影响。语言的人力资本性质。Vaillancourt认为,“正如通过工作经验或通过数学、历史学等学科的正规教育所获得的知识技能一样,语言本身也是一种人力资本”。因为它能满足人力资本的三个基本要求:具有生产力性质,可以降低劳动力与他人交流的成本,并能够提高劳动力市场上的身价;语言技能必须通过人体现出来,具有和人的不可分离性;语言技能的获得也是需要付出时间和资源等成本的。作为一种人力资本,语言可以补充或替代其他类型的人力资本,因为语言作为工具可以帮助人们获取其他的技能和知识;同时人们还可以利用不断完善的语言技能直接从事语言相关的职业。人力资本不同于物力资本和资金资本,它是人格化的知识和技术,是“活资本”,具有创新性和创造力,在资源配置和战略调整等方面具有极强的市场应变能力,对技术革新,科技的进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英语通用语的经济学价值
英语作为通用语,从经济学来看可以实现两个层面的价值:宏观层面的社会价值和微观层面的个人价值。宏观社会经济价值:根据语言经济学的观点,语言可以直接服务于整个国家和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效益。瑞士经济学家F.Grin指出,语言在瑞士国民生产总值中的贡献度占到10%。英语通用语一方面降低全球经济贸易往来的成本,另一方面在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同时促进全球经济的增长。
1.英语通用语帮助消除交流障碍,降低交易成本。
没有一种通用语,语言分散和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是无法共存的。正如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交换要通过货币这个中介来完成,经济全球化环境下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往来要通过语言这个中介来完成。如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曹和平教授所言“语言是社会领域的黏合剂因素,货币是经济领域的黏合剂因素,它们共同构成了形成一个国家的软性国力”。正如秦始皇统一了货币,消除了商品交换的货币障碍,减少了交易成本,促进了经济贸易的发展,世界通用语的使用促进了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的交流,知识的共享和劳动力的有效流动,成为加快经济全球化的进程的一大推动力,正促使人类奔赴名副其实的“地球村”。
2.英语作为通用语加速资本流通,促进经济增长。
英语作为通用语的另一个经济价值在于它加速了全球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快了人力、物力资本的流通。英语作为通用语的使用,加速了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使经济、贸易等各方面的交流跨越国界,使人才的分配更加趋于合理。社会发展到21世纪知识经济时代,国家综合国力的竞争更多的体现为知识的竞争。英语作为通用语,打破了科学、技术、知识等的国界,使得全世界知识共享成为可能,为各国技术引进、经验借鉴打开了方便之门。同时在资金引进和资金全球流通方面,英语通用语无疑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英语通用语的微观个人经济价值,不仅体现该语言使用者物质利益的增加,同时表现在语言使用者精神层面的享受。
3.语言学习是一种经济投资。
Grenier认为:“人们对语言的投资和他们对教育以及其他人力资本的投资出于同样的理由—即为了最大化预期净收益的现值。”将英语作为投资的首选,反映了其广阔的应用市场和潜在的经济价值。习得英语通用语意味着更高的收入,更多的机会,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如Kachru所言“英语为掌握该门工具的母语和非母语使用者提供空前的流动性和前进的动力。”
4.英语通用语成为文化资本的象征。
英语作为全球强有力的语言通货,已经成为每个市场消费者必备的入场券。英语的学习不仅仅被认为成一种教育活动,一种工具的学习,越来越多的人将英语看成是一种消费品。具备这种语言能力,可以享受好莱坞大片、实现国际旅游、品味异域文化和情调,因而掌握英语已成为身份的标志、品味的象征。另外,通晓一门被广泛使用的语言意味着更大的交际空间和潜在的交往能力,可以实现个体从语言网络外到语言网络内的转变,进而享受该语言社群所提供的服务。同时,由于精通该语言,在处理国际交流事务中获得的自信心和自我价值的实现,也是很难量化的英语的个人经济价值的体现。
所谓未婚同居是指未婚男女间没有合法婚姻关系而在一定时间内共同生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用合同法而不是婚姻家庭法来调整未婚同居关系,如果未婚同居双方当事人没有事前协议,因同居而发生的纠纷很有可能得不到公平合理的解决。值得关注的是为什么男女双方愿意采用这种担负较少义务的形式?我们应该如何理性地对待愈演愈烈的未婚同居?
一、未婚同居——理性的选择
自上世纪60年代,未婚同居在世界范围内蔓延开来,以英格兰为例,1960—2000年,每1000名男性中,首次结婚的人数由70人降到30人。人们新婚的年龄明显上升,例如,在英格兰,男女结婚年龄比以前大三岁。在出生人口中,未婚生育由原来的5%增加到35%。此外,20—50岁的女性中,同居的比例是原来的三倍。[1]在我国正如婚姻法学者巫昌祯教授指出:“从古到今,都不是每个人都会老老实实按部就班地结婚、生子地过完一生。……(同居)在国内随着观念的开放也越来越多。”[2]由下图可以看出,在我国人口增长的情况下,1994年以来结婚人数在减少。[3]依据中国人口年鉴记载,我国离婚总对数从1979年的31.9万对上升到1993年的90.9万对,15年里增加了59万对,平均每年增长7.8%;与此同时,我国的粗离婚率从1979年的0.33%提高到1993年的0.79%,平均每年增长6.4%;结婚离婚比从1979年的5.04%提高到9.9%,平均每年增长5%。90年代中国平均每10对结婚的就有1对离婚。[4]另椐笔者的调查,长沙地区法院2003年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1107件,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1048件;2004年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1921件,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1168件,近年来长沙地区离婚率持续上升。[5]据新快报报道,按照广东省民政厅有关部门的调查,在全省1976万多个家庭中,有将近1/10的“家庭”,即200万个“家庭”由于种种原因,夫妻没有结婚证。[6]仅广东省就是如此,全国的情形如何,可想而知。这种趋势说明人们的行为已经不同于以往,正远离婚姻。其主要表现是结婚率下降,而离婚率上升,未婚同居现象蔓延。
结婚注册统计人数图
要分析人们为何选择未婚同居,必须将未婚同居与婚姻对比。笔者一直认为婚姻的本质是契约。在婚姻契约观下用经济分析法对比婚姻和未婚同居,着实更为有说服力。经济分析将婚姻和未婚同居视为当事人理性选择的结果。
在婚姻市场,男女缔结婚姻契约的第一步是寻找,但在一个人到达了寻找过程的约会阶段之前,他还需克服两大主要障碍。第一,向条件合适的大量市场参与者传递自身的信号,并且或者得到对方的信号;第二,该市场参与者必须寻找一个途径,使自己从陌生人的地位转变成熟人。想像中,这些行为似乎很直接、成本很低,但事实并非如此,这些行为常使人们内心感到不安、不确定、困窘甚至痛苦。在现代社会,一个人基本上可以用自己喜欢的任何方式向整个市场或特定个体传递信号。可矛盾的是,信号传递的方式的多样化不但没有降低交易成本,反而导致了交易成本惊人的增长水平。微弱的信号常会丧失或被误解,而明显的信号又经常使信号接受者认为信号发送者缺少应有的社会教养,甚至更糟。对暗示的信号做出反应是极大的冒险行为,最常见的就是使自己陷入窘境。当我想买某物品被拒绝时,我并不觉得丢脸,因为这只是我的要约报价不足而已。但是,如果我对爱情的“要约”被拒绝时,这说明我配不上对方。可见寻找结婚对象的成本很高。由于婚姻契约的长期性,离婚成本之高,使得婚姻市场参与者在寻找结婚对象更加慎重,这又增加了寻找结婚对象的成本。未婚同居,由于不受法律保护,意味着一方可以将另一方驱逐出门,但被驱逐方无权主张任何权利。因此寻找同居对象的成本较寻找结婚对象的成本低。
婚姻和未婚同居都要求双方承诺互相扶持。在婚姻中,夫妻的利益紧密相连,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受法律保护,这种扶持比未婚同居更有价值。由于婚姻、生育子女和年龄增长,相对于男性来说,女性在婚姻市场中的价值遭受损失在许多国家里都是明摆着的事实。以同居代替婚姻实际上对女性更为不利。由于法定义务的存在,可以说婚姻为当事人提供了保险,特别是对家庭投资较多的妻子更是如此。
在未婚同居下,双方只能依靠同居关系中的自然“抵押”,以避免或限制因未婚同居而带来的种种机会主义行为。这种“抵押’’可能是孩子,有了孩子,同居中的一方可能希望保持这种契约关系。而且寻找新的同居伴侣的成本或单身生活所受的非议,可能会使人们长期居住在一起。在婚姻状态下,这种“抵押”包括子女及配偶的扶养费以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未婚同居解体和婚姻破裂对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没有区别。但对那些希望在关系终结时避免承担义务或减轻义务的人来说,选择未婚同居更明智一些。
表面看离婚诉讼成本的增加,婚姻法定义务的存在,类婚姻状态的未婚同居确实是理想的选择。但未婚同居由于不受法律保护,没有权威的、统一的行为规范指引、规范,这使未婚同居产生的纠纷可能得不到合理合情的解决。因此,笔者认为,未婚同居应有一个理想的水平。
理想的未婚同居状况是什么样的?从同居者的角度来看,当双方彼此了解,知道未婚同居的预期利益,这些预期利益正是自己所需要的,并且都不愿意受长期的法定婚姻义务约束时,此时未婚同居达到最佳效果。而在存在欺诈时,如一方谎称不能结婚,则同居不是最佳的。同样,如果一方错误地认为婚姻法规定了长期的财产分享义务,而采用未婚同居方式,这时,同居也不是最佳的。因此,借用合同法上的术语,至少有些未婚同居是基于重大误解,这时,未婚同居对双方来说并不是最佳选择。为了避免未婚同居纠纷的发生,为了使未婚同居纠纷能较好地解决,当事人应在未婚同居前,就同居签订协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初步得出结论,从理性人的角度来看,未婚同居并不是结婚的前奏。确切地说,未婚同居是由于各种原因,个体回避婚姻而选择的一种结合方式。因此,可以说,未婚同居是当事人的理性选择。
二、未婚同居——对经济状况变化的反应
关于未婚同居理性选择的另一个问题是,同居的急剧增长是否是对社会状况变化的一种理性反应。明显的社会变化是,女性经济独立性的增强。男性进入经济成熟期步伐的减缓以及女性经济上的独立性,推迟了结婚时间。这时,未婚同居变得更有吸引力。
笔者对有关资料分析后认为,从20世纪90年代起,25岁左右的年轻男性的平均收入相对于45岁左右的男性的平均收入来说有所下降。因此,年轻男性需要更多的时间达到经济成熟期。他们对渴望婚姻的女性不具有吸引力,因为他们失业的几率较大,而找到一份高薪工作却很难。现在的工作比二十年前需要更多的人力资本的投入。
大约从20世纪50年代起,25—40岁的女性的劳动力市场参与率,与同年龄段的男性相比,从40%增长到80%。女性实际工资在同时期也有所增长,尽管仍比男性工资低。女性积极参与到工作中来,尽管她们并未完全意识到这种现象的价值。
女性经济独立性的增强和男性经济成熟期的减缓,增加了过早结婚的不确定性。根据贝克尔[7]的寻找理论,这种情形会引起两种理性反应:其一,人们将更认真更广泛地寻找一个长期的,因此,将结婚推迟了。
其二,人们需要更深入地了解和评价未来的伴侣,这样,未婚同居为减少婚姻的不稳定性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机制。此外,由于现代避孕方法的使用,意外怀孕的风险大大降低。可以说,即使同居关系终结,但某种意义上,这其实是避免了一场失败的婚姻。
如果上述分析说明了未婚同居是降低婚姻不确定性的理性选择,下面的分析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为什么女性经济地位的提高,未婚同居现象的蔓延。
男女两性生物学意义的差异,使他们向婚姻市场提供的服务——丈夫和妻子——也大相径庭。在传统的婚姻里,女性是用家庭服务换取长期的经济扶养。由于女性的生育和扶养功能的不可替代性,其对婚姻的投资更大,主要是对子女的投资,投资于子女的成本及从中的收益需要一生的时间,这种长期投资的质量取决于其特定性,因为在婚姻关系终结时,投资的成本和收益会发生变化。在过去(或现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子女是一种投资产品,因为父母期望对他们的投资可以得到经济上或至少是物质上的回报(如养儿防老),而在现代社会特别是经济发达的地区,子女主要是一种高成本的消费品。当作为一种投资品时,子女的出现可以维系其父母的婚姻,或在一方抛弃另一方时,减轻这种行为的损害。另一方面,抚养子女可能对父母特别是母亲来说是沉重的负担(高成本),一旦婚姻破裂,对子女的投资变为成没成本。因此,随着女性经济独立性的增强,女性对婚姻和家庭的依赖减低,类婚姻的未婚同居当然是婚姻的最好的替代品。
三、结语
对婚姻法与个人选择之间相互作用的分析表明,未婚同居是双方为减少对彼此承担的义务或为寻找理想的结婚对象的一种高度理性的选择。我们承认未婚同居合理,并不意味着这种权利会被无节制的滥用,从而导致社会的堕落。虽然未婚同居的选择可能比较符合经济学原则,但人类的行为动机显然不仅仅是经济上的,而是更复杂的众多因素(包括道德的、伦理的、法律的等等)综合作用的结果。笔者认为理想状态的未婚同居以合意开始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在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生活,它将会成为一种新的两性关系形式并与婚姻关系并行不悖越来越普遍存在。当然笔者也并不否认婚姻仍然是当今社会两性结合的一种基本形式,法律应该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这是不容置疑的。但笔者也认为,更值得关注的是在这个前提下,法律同样应该给子未婚同居以理性的、清醒的认识和认可,不管它是双方最终的选择还是只是婚姻的前奏。法律应该是社会的产物,相信会有相应的法律来回应这一社会需要。正如马克思所言:“立法者应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8]
【参考文献】
[1][英]安东尼.W.丹尼斯编,离婚与结婚的法经济学分析[M],王世贤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6页。
[2]新浪网2003年6月3日报道:访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巫昌祯:同居女性请三思而后行。
[3]中国社科院人口研究所,中国人口年鉴(1982—2001)[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4]同[3]
[5]王琪主持湖南省教育厅课题《离婚妇女财产权益之经济分析》调查资料,课题批准序号04C040。
中图分类号:G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3)04(b)-0001-02
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简称SCI),是全世界最大最权威的引文索引数据库。[1]我国高校非常重视学校师生的论文被SCI收录情况和被引用情况,并已经成为公认的评价一所高校的科研实力与水平、衡量学术地位的重要指标和重要依据。
本文通过对2004年至2012年SCI收录的北京交通大学科技论文进行计量分析,从论文数量、学科分布、被引用情况等不同维度,了解北京交通大学的科研论文的产出情况及相关学科的发展现状,为学校今后的学科发展提供参考。
1 数据来源和研究方法
本文以科学引文索引-扩展版(SCI-Expanded)数据库为统计源,以北京交通大学为单位,对2004年至2012年发表的论文进行了统计。考虑到该校2003年恢复使用“北京交通大学”校名,在高级检索页面,编写检索式:“AD=beijing jiaotong univ”,时间跨度选择“20040101-20121231”,在所有出版文献类型和语言中检索。共检出3810篇,对检出文献逐一核对,结合数据库平台的分析工具以及Excel数据表的统计分析、筛选计算等功能,对北京交通大学SCI论文进行了计量分析。
2 结果与分析
2.1 论文数量和增长趋势
SCI收录的论文数量是衡量科研国际化水平和实力的重要指标,直接反映了学校的科研生产力。2004年至2012年北京交通大学共有3810篇文献被SCI数据库收录。通过对发表年度进行统计分析,可以看到:八年来,北京交通大学SCI论文呈快速、平稳增长趋势,在2004年发表SCI论文158篇,2012年高达606篇,是2004年的近4倍,年平均增长率达11.11%。(见图1)说明北京交通大学近年来高度重视科学研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科研成果的增长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
2.2 论文作者分布和合作情况
2004年至2012年SCI收录北京交通大学的3810篇文献中,共有1910名作者参与,其中发表10篇以上的332人,发表50篇以上的23人,发表100篇以上的7人。说明北京交通大学SCI发文的参与面广,参与学者比例较高,而且核心科研人员队伍已经形成。表1所列为发文量位居前10的学者。
再通过对3810篇论文的作者署名单位进行分析,结果显示:北京交通大学的科研合作伙伴遍及美国、新加坡、加拿大、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37个国家和地区。美国最多,共266篇,其次为加拿大,共77篇。如图2所示。
此外,北京交通大学与世界范围内400多个大学、研究机构都有合作关系。其中,与中国科学院、清华大学、南洋理工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科技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等合作密切,不过从前20名可以发现(表2),国内机构占了绝大多数,说明北京交通大学与国内其它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度较高,但需进一步加强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和机构的合作研究。
2.3 论文学科分布
通过利用Web of Science 的分析工具对3810篇论文的学科进行统计分析,可以看到(图3):北京交通大学科技论文的学科覆盖面很广,共涉及103个学科类别,广泛涉及电子电气、物理、材料科学、光学、计算机科学、电信学、数学、力学等基础学科和应用学科。其中,共有23个学科的论文产出总数达到百篇以上,可见电子电气、物理、计算机科学、工程学是北京交通大学最为活跃的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学术研究能力。
2.4 刊载论文的期刊分布
检索出的3810篇文献分布于519种国内外期刊上,平均每种期刊刊载7.34篇。载文最多的是《ACTA PHYSICA SINICA》,高达136篇,其次为《SPECTROSCOPY AND SPECTRAL ANALYSIS》,刊文117篇。其中,共有83种刊物上的载文在10篇(含10篇)以上,占论文总量的53.4%,说明论文分布比较集中。
从排列前10位的来源出版物可以看到(表3),有5种期刊来自中国,说明学校论文收录在国内刊物较多,国际影响力不高,物理学、计算机科学、工程学等学科是北京交通大学SCI论文的重要载文期刊和学科来源,应得到相关科研管理人员的重视。
2.5 论文被引用情况
论文被引频次反映了该论文在国际上的影响力,论文被引频次越大,说明论文的利用率越高,论文在同行中引起的关注就越多。北京交通大学被SCI收录的3810篇论文,被引频次总计13095次,去除自引的被引频次总计10448。施引文献达10019余篇,去除自引的施引文献8692篇。
经过统计发现(图4),单篇文献被引用频次30次以上的共54篇,10~29次共326篇,6~9次共305篇,1~5次共1587篇,1538篇无被引。可见,北京交通大学论文的总体影响力偏低。
3 结论与建议
通过以上的统计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其一,SCI收录的北京交通大学科技论文数量呈现出持续、平稳增长的趋势,该校近年来科学研究气氛活跃,科研实力、科研水平逐年递增。
其二,从论文作者统计结果看出该校的科研人员比例较高,核心科研人员队伍已经形成,该校科研的可持续发展形成了金字塔式的人力资源保障。
其三,从收录论文的学科分布来看,该校的优势学科集中在工程类应用学科,其中工程学、物理、计算机科学是今后的优势学科。
其四,刊载论文的期刊和论文篇均被引用频次都较低,说明该校的论文影响力较低,论文质量需要提高。
通过本文的分析,希望借此能引起学校相关部门的重视,在今后科研政策的制定上要引导师生加强对论文质量的重视,加强对外国际交流,提高学校在国际上的影响力;要制定相应的学科发展规划,保障优势学科向更高、更强的方向发展,并培育交叉学科、新兴学科以及协调发展薄弱学科。“没有科学的评价,就没有科学的管理;没有科学的评价,就没有科学的决策。”[2]希望本文有助于北京交通大学开展科学的管理和评价,为今后的发展和研究提供参考和思路。
参考文献
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内涵、功能各异,但在推进人类文明进步中的作用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且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是人类文明整体的两翼
人类的行为既要合目的性又要合规律性,人文为其合目的性提供基础,而科学则为其合规律性提供基础,两者互补才是行为合理性的保证。然而,科技的迅速发展给人类带来巨大财富的同时,也给人类社会造成了许多道德、伦理、贫富、环境等问题。于是,历史上的科学主义者和人文主义者以形而上学的态度各执一端,认为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是完全不同的,因而也是分离的。科学主义者和人文主义者的这种局限性,虽然历经批判在理论上呈衰微趋势,但事实上的分离不仅是存在的,而且呈扩大的趋势。
现实生活中,一方面,经济社会的发展过分追求科学技术的进步对GDP的贡献率,社会对掌握一技之长的劳动者的需求经久不衰,而培养劳动者的高等乃至中等、高中教育又分为文、理等学科,学生们为了就业谋生往往又存在着重理工、轻人文的功利化倾向。另一方面,人文素质教育被边缘化,从幼儿园到大学的教育,对智力开发、专业知识的灌输趋之若鹜,而对于诗书礼乐、传统经典、人文关怀、如何做人之类的人文教育实际上不够重视,特别是理工科类院校,不仅人文类必修课程开得少、不系统,即便是不得不开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课时上也常常打折扣。如此培养出来的人才是不全面的。
造成这种人的发展不平衡和不协调状况的根源是文化教育中的科学和人文两者长期的分离。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实质上分离的现象还有理论支撑而加剧分离倾向。实践证明,这种“互相包含、难分彼此”的统一论,更加剧了人文素质教育的边缘化。所以,越是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越要提倡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融合与协调,由此,才能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推动人类文明的协调发展。
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统一是具体人的精神世界的统一
实现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统一,要从“培养什么样的人,怎样培育人”的高度出发,在教育实践中确实把人文素质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地位,把科技教育与人文教育统一起来,使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在具体的受教育者的精神世界统一起来。
知识经济的综合性,要求现代教育必须是文化科学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和能力培育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教育,必然要求科技教育与人文教育的统一。为了适应知识经济的时代要求,不仅需要我们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特别是高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而且要培养和造就一大批真正能站在世界科学技术前沿的科学家、发明家、学术带头人和工程技术方面的拔尖人才,以带动和促进全民族科学技术水平与创新能力的提高。
但是,知识经济所要求的知识结构不仅仅是科学技术知识,还应当包括人文知识,即哲学、历史、文学、艺术等人文科学知识。实践证明:成功的科学家、艺术家,他们往往既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又有深厚的人文底蕴。所以,要把素质教育贯穿于从幼儿园到大学教育的全过程,使受教育者具有厚实的科学和人文的知识结构,同时受到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熏陶,从而在具体人的精神世界实现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融合统一。
通过科技教育与人文教育的统一,推动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在具体人的精神世界相统一的表现形式是多方面的。可以是基本原理或观念层次上的相互启发,也可以是方法层次上的互相借用。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在具体人的精神世界相统一的表现形式的最高层次是学科上的整合与重构。也就是说,在知识经济时代,各门学科都必须兼具科技与人文的丰富内涵, 任何单一学科发展都有碍于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具体的统一。比如医学,它的形式是理学和工学,但它的本质是人学,在学科整合上必须突出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又比如建筑学,它是集力学、数学、材料学、地质学、美学等学科在内的一门综合性学科,只有具备了建筑学与美学的设计师和建筑师才能设计和建造既坚固耐用,又美观漂亮;既有实用价值,又有观赏价值的建筑物。通过科技教育和人文教育的协作进步,推动了在某个具体的人身上那种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统一,教育所培养出来的人,才能既有人文方面的精神,又有科学方面的精神,同时,具有良好的科学与人文素质,使得人们在对待科学技术问题时,既能够遵循着科学精神,又能够顾虑着人类社会发展的问题,实现着用一种人文的精神来观察和正确处理科学技术的自身与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形成的各类社会问题;在处理各类人文问题时,不只遵循着人文精神,也遵循科学精神的指引,使人文精神体现更多科学精神,能够在正确地把握和理解人与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处理好“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
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相统一的时代价值
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相统一,有利于转变教育观念,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教育的应用价值在于使人成其为人,教育的发展在于通过改变人的命运进而改变国家和民族的命运。但传统的教育观受科学主义和人文主义两大教育思潮的影响根深蒂固,破坏了教育目标的整体性,使受教育者的个性发生扭曲,割裂了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造成了教育上的不协调,也使受教育者个人的发展不完善。在现实教育实践中,上述两种教育观的历史影响依稀可见,尤以科学主义的教育观根深蒂固。虽然也有不少人只关注心灵、情感、人格以及个性的发展,对科学知识一知半解,没有真才实学。但主要的倾向是不少人只重视学习应用性、技术性的专业,而轻视基础理论和人文学科,不注重实际能力的培训,从而出现了智商高而德行低、学历高而修养差、知识多而能力差的现象。“知书”而“不识礼”,遇到困难和挫折,心理脆弱,逃避现实,容易走向极端。这说明,如果教育只讲科学不讲人文,或是只讲人文而不讲科学,培养出来的往往是“单向度的人”。克服这种状况的根本出路就是改变教育理念,通过加强科技与人文的教育,实现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在具体人的精神世界的统一,才能构建一个完整的现代人的精神世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相统一,有利于提高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感,使科学技术的发展更有利于造福人类社会。美国著名物理学家戴森在他的著作《宇宙波澜》中有一个鲜明观点:科学与道德主要之点是科学要充满人文关怀。杨振宁博士也认为,科学家每一个人的活动都听命于某一种心情,这就是科学家的社会责任。他说:如果我们退一步问,我们所钻研的这些问题的深远意义是什么?每一项研究结果的长远价值是什么?那么,我相信基本的、最终的价值判断标准就不会取决于为了科学的科学,而是取决于科学是否对人类有益。这是关于科技工作者社会责任感的典型诠释。特别是当今科学研究对象已不仅仅是天然的自然,而是越来越成为人化的自然、社会化的自然。这种变化在性质上主要恢复和保持人的整体性,消除科技对人类社会以及自然环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面对这种变化,如果科学工作者没有人文关怀和人文精神的指导,就很难树立高尚的社会责任感。这种情况在生物学、医疗、心理学、生态环境科学研究中表现的尤为突出。特别是医学的研究对象是活生生的人,最需要人文精神、人文关怀,但据南方医科大学郑木民校长主持的一项科研课题的调研显示,90%的医患纠纷是医务人员缺乏人文素养、人文关怀造成的,纯技术的因素只占10%,这反映出加强对医生人文素质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相统一,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使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又好又快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现代化的关键是人的现代化。为确保现代化的快速实现,国家提出了“科教兴国”的重大战略。首要关注点是处理好人的素质问题。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融合统一的首要价值,就是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价值观。
从民法学的理论来看,精神权利属人身权的范围,即它是不直接体现为财产内容,但与人身紧密联系的一种权利。自然人是著作权主体,享有精神权利,此乃各国立法之通例,毫无疑问。但法人或非法人团体能否成为作者精神权利的主体,各国法律中则有不同的规定。面对两种不同的立法例,我们认为,应从社会的现实需要出发,即从人类文化的积累和发展、社会的文明进步之角度,来讨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应否成为作者精神权利的主体这一问题。
诚然,法人、非法人团体不同于自然人,无自然人的精神可言。尽管它们纯属一种没有生命的组织体,但却在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无论在社会的经济生活中,还是意识形态领域里,它们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正因为如此,在民法学理论中,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伙)都是其极重要的内容。就现实生活中作品的创作而言,法人、非法人组织所起的作用亦非单个自然人所能及。如组织勘察设计、制作音像制品、创作大型歌舞等,通常都是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体的领导下才完成的。在这些作品中凝聚着每个自然人的心血,但由于是集体的创作,且是按照法人或非法人团体的意志来进行的,因此,从整体意义上看,是不能将这类作品支解为每个自然人的作品,也就是说,作为一部完整的作品,它的著作权主体只能是联结、组织每个自然人的那个团体或组织。该团体不仅应享有该作品的问世而带来的经济利益,同时也享有诸如署名、保护作品完整和发表的精神权利。一部反映特定团体的意志,在该团体组织下由众多自然人全力完成的大型作品,其整体的著作权只能归该团体或组织,任何自然人都不可能享有此类作品整体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再就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与行使来看,上述反映特定团体意志的作品,如果其整体受到侵犯,由于其按照团体意志参与创作的自然人众多,以及其中部分参与创作的自然人的意志与该团体的意志有可能不一致等原因,因而各自然人难以完成保护及行使该整体作品精神权利的重任,因此,此重任只能由也必须由作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的组织者来承担。可见,否认法人或非法人团体的精神权利是不合实际的。
那么,法人或非法人团体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得作者精神权的呢?我们知道,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自己的意志,此为各国法律所确认。在我国,尽管非法人组织还没有被确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作为一个有期限的组织体,理论上均认为存在一个体现该组织体整体成员的意志。如果缺乏这样的意志,非法人组织也就无法存在了。因此,当不同的自然人被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召集在一起从事创作时,只能按照该组织体的意志进行,而不是各自为政。在进行创作的过程中,虽然每个自然人可就各自承担的部分进行构思和再创作,但这种构思和创作要受组织体意志的制约,这样,在最终完成的整体作品中体现的自然是组织体的意志。组织体虽然不能象自然人那样撰稿、表演,但由于每个自然人与组织体之间存在着委托、雇佣或行政隶属关系,因此,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自然人的行为就被视为组织体的行为。众多自然人按照组织体的意志为完成整体作品所为的法律行为,其后果当然由组织体来承担了。
以郑成思先生为代表,否认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是作者精神权利主体的学者其主要理由是:有关国家的立法中规定,版权中的精神权利仅能由自然人享有;另是从“作者精神权利的来源及版权制度保护它的目的”中推断出。
诚然,世界上的确有一些国家的版权法没有确认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精神权利,但这仅代表一种倾向,是它们根据本国的国情和习惯观念作出的。与此相对立,有相当多国家的立法则主张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精神权利,如日本版权法等即是。相比较而言,承认法人或非法人团体是作者精神权利主体的立法比较普遍。
关于作者精神权利的来源,以郑成思先生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在版权法中保护精神权利,是法国大革命时代从天赋人权理论出发而提出的”。而“这里讲的‘人权’仅仅是指自然人之权”。由此,他们得出作者精神权利只能是自然人才享有的结论。我们认为,这样推论有些牵强,因为作者精神权利在人们观念中形成,虽然得力于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及“天赋人权”理论,但不能因此就表明作者仅为自然人,一旦作者精神权利从法律上被确认后,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和需要,这个“作者”就不可能仅限于自然人了。另外,后世法律确立作者精神权利也不全是因为或基于“天赋人权”理论,否则,在否认“天赋人权”理论的社会主义国家就不可能承认作者精神权利了。况且,即便作者精神权利的确立与“天赋人权”理论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天赋人权”理论创立时,还没有法人等法律概念,因而当时的立法无法对此作出反映。所以,我们不能因“天赋人权”与作者精神权利有关,就否认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精神权利。
为论证作者精神权利仅限于自然人,上述学者提出:“法人意志会随着法人代表更换,随着法人破产、合并(或因其它情况的解体)而消失。在法人意志变更或消失后,那些真正执笔创作的自然人可能还活着,而且并未改变观念。”我们认为这一理由也不充分。因为法人意志的变更与法人消失仅仅是法人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了变化而已,这如同自然人的意志有时会因某种原因发生变化及自然人死亡一样,我们既然不能因自然人意志变更和死亡的事实而否认自然人对自己曾经完成的作品享有精神权利,又怎么能断然否认法人对其曾经制作过的作品享有精神权利呢?
为进一步说明其观点,上述学者提出:“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这里的作者是指公民作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书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注: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6年6月版,第34页、35页。)显然,这一意见也是偏颇的, 它否认了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对该职务作品的整件应该享有的包括署名权在内的精神权利。事实上,我们主张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对作品享有著作权,仅是就整件作品而言,至于每个自然人,则可就各自完成的部分享有著作权(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4、15、16、17条。),所以,承认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对整件作品享有精神权利与保护自然人的权利与利益并不矛盾。这种“双重承认”不仅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真正实现著作权制度所具有的鼓励创作和繁荣文化的作用,而且还表现出对精神产品的一种社会责任,相反,否认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作为精神权利主体的地位对社会没有任何好处。
二、作者精神权利与民法人身权的关系
探讨作者精神权利与民法人身权的关系,关键应弄清作者精神权利的性质。从作者精神权利的内容来看,其最基本的权利是署名权。署名权说明作者在完成某一作品以后对作品所产生的具有身份性质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行使及具体物质表现形式就是作者有权决定如何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即作者有权在其作品上署本名、假名或者不署名,同时作者有权禁止别人在其作品上署名。至于发表和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实际上都是基于确认作者身份权才得以存在,即只有署名的作者才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发表和是否作改动。可见,所谓作者的精神权利,实为民法人身权的一个部分。本质上属身份权的范围。
为说明作者精神权利的特殊性,郑成思先生还系统地将作者精神权利与人身权作了一比较,指出它们间有重大区别。
郑先生认为,作者精神权利与民法人身权的区别首先在于权利产生的依据不同。民法人身权要以权利主体的出生为依据,而作者精神权利则以主体所创作的作品为依据。这一见解把法律上的权利能力与主体具体享有的权利混为一谈了。郑先生所说的人身权,实际上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注: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其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作者精神权利则为一种具体享有的权利,即通过作者自身的行为所获得的一种权利。
人身权除了作权利能力理解外也可将其视为一种具体权利,但作为一种具体的权利,它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人的出生是主体享有生命、健康等人格权的法律事实,而身份权却不完全以人的出生为依据,如因婚姻、亲子关系等发生的权利等则是主体在结婚、生育子女或为了收养等法律行为后才能拥有,这些与作者精神权利必须在作品完成这一法律事实产生后才为作者所实际拥有一样。可见,上述学者把作为权利能力的人身权误为一种具体享有的权利而同作者的精神权利进行比较是不妥的, 不足以说明作者精神权利与民法人身权有本质的差异。
既然具体权利的获得需要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因此上述学者举列的第二种区别也就难以成立了。我们知道,人身权利并非“只与民法主体-‘人’相联系”,在一定的情况下,它也会与一定的法律事实如结婚、委托等相联系。但这里所称的“联系”决不能按以郑成思先生为代表的学者所理解的那样,是权利的附于关系,即所谓“与主体、客体同时联系着的精神权利,在作者死亡后仍可附于作品上”。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对作者死后精神权利进行保护决不因为是作者精神权利附着于作品上,而是基于社会公正和善良风俗。这不仅体现在对死者精神权利的保护上,也体现在死者一般人格权如名誉荣誉等权利的保护上。这种保护应是国家的主动干预,而且应该是永久保护。否则,倘公民死亡后,别人对其人格大肆侮辱、侵犯,却因公民死亡而得不到法律救济,势必不利于文化的积累和社会的文明进步。而国家的主动保护,正体现出国家对精神文明、社会秩序所予以的重视和担负的责任。因此,对死者一般人格权的保护并非如上述学者所认为的那样“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意义”,相反,如同保护作者精神权利一样,“可能永远有实际意义”(注: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三、作者精神权利能否转让与继承
民法中的人身权是以人身为其内容、与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由于它是为维持主体生存与能力所必需的,故人身权又称作是专属权,即它是附属权利主体不能移转的权利(注:参见郑玉波《民法概论》,台湾开明书店印行,1979年版第21页。)。既然人身权具有这样的属性,则作为人身权内容之一的作者精神权利也就同样有了这样的性质,即不能与著作权主体分离,或不可转移。日本版权法第59条规定:“著作人精神权利属著作人所有,不得转让。”我国著作权法第19条第1 款只规定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发生继承,不承认其中的精神权利继承问题。
但是,我们说著作权的精神权利不能移转,并不否认为了一定的目的,经著作权人授权委托,由他人代其行使精神权利。如经著作权人同意,由第三人为其作必要的文字改动或编排等工作。但很显然,这并非就是人们所认为的是一种权利的移转,因为第三人行使精神权利是基于授权委托,正是由于这样的法律关系,所以在公众看来,这种权利的行使仍然被视作著作权人的行为,而不能理解是作者精神权利发生转移。当然,如果第三人对原作者的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工作,则又产生另外一个著作权,即由改编、翻译、整理、注释人享有著作权,该著作权有自己的精神权利,只要不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该精神权利就是独立合法的,与原作品精神权利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