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管理制度模板(10篇)

时间:2022-11-10 07: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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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管理制度

篇1

河南省科学院能源研究所有限公司

 

仓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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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院能源研究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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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    号

 

标题: 仓库管理制度

实施日期

2007年7月12日

1.  目的

确保原材料、外购外协件、半成品及成品贮存期间质量和数量上符合有关要求,并防止损坏、丢失和变质。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贮存在仓库和车间的原材料、外购外协件、半成品及成品的管理。

3.职责

3.1  仓管员负责贮存物资的综合管理,并具体负责仓库内物资的管理;

3.2   生产部负责车间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管理,定期对车间物资进行盘点,并把结果书面报仓库和财务;

3.3  经营部对仓库物资实施监督管理。

4.工作程序

4.1仓库必须保证库存物资数量和质量的完整无损,按时、按质、按量发料,保证生产顺利进行,仓库实行科学管理,物资下库,定额结算,日清月结。

4.2仓库要切实做好安全防火工作,无关人员严禁入库。

4.3材料入库要登记,详细填写到货日期、来料单位及物资名称、规格、数量,作为原始记录备查。

4.4半成品及成品入库要登记,并明确生产日期、型号规格、数量等。

4.5对刚入厂的原材料,要及时验收,验收合格方可办理入库手续;不合格原材料,由仓库保管员做出标记,隔离存放,等待处理。

4.6库存物资应分类码放,标志明显,摆放整齐,库容整洁,随时保持帐、物一致。

4.7物资的发放管理

4.7.1物资发放必须办理出库手续,领料人、发料人必须在料单上签字盖单,任何人不准签白条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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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仓管主要是根据工厂生产需要和厂房设备条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内部要加强经济责任制,进行科学分工,形成物资分口管理的保证体系;业务上要实行工作质量标准化,应用现代管理技术和ABC分类法,不断提高仓库管理水平。

(二)物资验收入库存

3.物资入库存,保管员要亲自同交货人交接手续,核对清点物资名称、数量是否一致,按物资交接本上的要求签字,应当认识签收是经济责任的转移。

4.物资入库存,应先入待验区,未经检验合格不准进入货位,更不准投入使用。

5.材料验收合格,保管员凭发票所开列的名称、型号、数量、计量验收就位,钢材应涂色标志,入库存单各栏应填写清楚,并随同托收单交财务科记账。

6.不合格品,应隔离堆放,严禁投产使用。如工作马虎,混入生产,保管员应负失职的责任。

7.验收中发现的总是要及时通知科长和经办人处理。托收到而货未到,或货已到而无发票,均应向经办人反映查询,直到消除悬事挂账。

(三)物资的储存保管

8.物资的储存保管,原则上应以物资的属性、特点和用途规划设置仓库,并根据仓库的条件考虑划区分工,凡吞吐量大的落地堆放,周转量小的货架存放,落地堆放以分类和规格的次序排列编号,上架的以分类四号定位编号。

9.物资堆放的原则是:在堆垛合理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推行五五堆放,根据货物特点,必须做到过目见数,检点方便,成行成列,文明整齐。

10.仓库保管员对库存、代保管、待验材料以及设备、容器和工具等负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因此坚决做到人各有责,物各有主,事事有人管。仓库物资如有损失、贬值、报废、盘盈、盘亏等,保管员不得采取发生盈时多送,亏时克扣的违纪做法。

11.保管物资要根据其自然属性,考虑储存的场所和保管常识处理,加强保管措施,达到十不要求,务使国家财产不发生保管责任损失。同类物资堆放,要考虑先进先出,发货方便,留有回旋余地。

12.保管物资,未经科长同意,一律不准擅自借出。总成物资,一律不准折件零发,特殊情况应经科长批准。

13.仓库要严格保卫制度,禁止非本库存人员擅自入库。仓库严禁烟火,明火作业需经保卫科批准。保管员要懂得使用消防器材和必要的防火知识。

(四)物资发放

14.按推陈储新,先进先出,按规定供应,节约用料的原则发材料 。发料坚持一盘底,二核对,三发料,四减数的原则。对贪图方便,违反发料原则造成物资失效、霉变、大料小用、优料劣用以及差错等损失,保管员应负经济责任。

15.领料单应填明材料名称、规格、型号、领料数量、图号、零件名称或材料用途,核算员和领料人签字。属计划内的材料应有材料计划;属限额供料的材料应符合限额供料制度;属规定审批的材料应有审批人签字。同时,超费用领料人未办手续,不得发料。

16.调拨材料,保管员要审查单价、货款总金额并盖有财务科收款章时方可发料。发现价格不符或货款少收等,应立即通知开票人更正后发货。

17.对于专项申请用料,除计划采购员留作备用的数量外,均应由申请单位领用。常备用料,凡属可以分割折另的,本着节约的原则,都应折另供应,不准一次性发料。

18.发料必须与领料人和接料车间办理交接,当面点交清楚,防止差错出门。

19.所有发料凭证,保管员应妥善保管,不可丢失。

(五)其他有关事项

20.记帐要字迹清楚,日清月结不积压,托收、月报及时。

21.允许范围内的磋差、合理的自然损耗所引起的盘盈盘亏,每月都可以上报,以便做到账、卡、物、资金四一致。

22.创造五好仓库是每个保管员努力的方向,每月对仓库进行一次检查,以促进创五好仓库的开展。

23.保管员调动工作,一定要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中的未了事宜及有关凭证,要列出清单三份,写明情况,双方签字,科领导见证,双方各执一份,报科存档一份,事后发生纠葛,仍由原移交人负责赔偿。对失职造成的亏损,除原价赔偿外,还要给纪律处分。

24.库存盈亏反映出保管员的工作质量,力求做到不出现差错。

职务分析样本后勤服务类仓库保管员岗位职责

1.在部长领导下,负责仓库的物料保管、验收、入库、出库等工作。

2.提出仓库管理运行及维护改造计划、支出预算计划,在批准后贯彻执行。

3.严格执行公司仓库保管制度及其细则规定,防止收发货物差错出现。入库要及时登帐,手续检验不合要求不准入库;出库时手续不全不发货,特殊情况须经有关领导签批。

4.负责仓库区域内的治安、防盗、消防工作,发现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对意外事件及时处置。

5.合理安排物料在仓库内的存放次序,按物料种类、规格、等级分区堆码,不得混和乱堆,保持库区的整洁。

6.负责将物料的存贮环境调节到最适条件,经常关注温度、湿度、通风、鼠害、虫害、腐蚀等因素,并采取相应措施。

7.负责定期对仓库物料盘点清仓,做到帐、物、卡三者相符,协助物料主管做好盘点、盘亏的处理及调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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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库时根据生产任务单办理出库,必须有经手人签字方可出库。

4、库管应随时掌握库存的情况;月底根据单据进行汇总,汇总结果上报财务部。

5、做好库房防火工作,严禁吸烟和明火,加强防盗意识,未经库管员允许,任何人不得随便出入库房,库房内消防器材,禁止任何人以任何理由随意调动使用外借等,仓库人员随时检查。

6、库管需对库房日常清理,保持库房清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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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称粮食,指稻谷、米、小麦、面粉及其他经中央粮食主管机关核准由省(市)政府公告之杂粮。

第三条本办法称粮食仓库,指粮食管理机关自设及受粮食管理机关委托办理收储粮食之仓库。

第二章粮食仓库修建

第四条粮食管理机关每年度得编列预算,依计划修建或补助修建仓库。

第五条粮食仓库之兴建地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地点适中,交通便利。

二、无淹水之虞。

三、地质坚实干燥,地势平坦。

四、四周无易于著火之建筑物毗连。

第六条粮食仓库应具有储存需要之防热、防湿、通风、防虫、防鸟兽等设备,其建筑设计应特别注意下列设施

一、仓库屋顶应坚密完好,并装设隔热防水设备。

二、仓库墙壁应涂防水浸湿材料。

三、仓库应坚实干燥或铺设木板。

四、仓库应有良好通风设备。

五、仓库墙壁开关窗户者,应设铁条栏栅,加订铁丝网,并于仓门设置防鼠板。

六、仓库四周应建筑围墙,并开辟排水沟。

七、仓库应置备必要消防设备。

第七条粮食仓库之设计、修建及验收,应经粮食管理机关核定。

第三章粮食仓库管理

第八条粮食仓库应置备衡量器具、检验器材、处理用具及其他仓储有关之必要设备。

第九条粮食仓库所用之衡量器具,须经度衡检定机关检定,粮食管理机关并应随时检查校正。

第十条粮食仓库门前应钉挂收储公粮牌志,仓库内应标示存储粮食品种、年期、等级、数量,并在墙壁刻划长、宽、高尺码。

第十一条粮食仓库应保持整洁,于收储粮食前,并应彻底清扫及喷洒防虫药剂。

第十二条粮食仓库管理人员对于进仓粮食,应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切实检验,其不合标准者,并应依照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粮食进仓应按品种、年期、等级分仓保管,在堆积时应注意通风、防湿、防热及便于检查与搬运。

第十四条粮食非经粮食管理机关之通知或许可不得出仓。

粮食出仓应按年期先后,先进先出。

第十五条粮食管理机关对经管之粮食,得现实际需要处理保险。

第十六条粮食仓库经收、保管、加工及拨付各项粮食,应设置登记簿,按日据实登记,并于每旬终了之次日,列报粮食管理机关。

每一库房粮食进仓、出仓、库存数量,应设置登记卡,由仓库管理人员逐日登记。

第十七条粮食管理机关对各项粮食收拨、存仓数量,应按旬申报中央粮食主管机关核备。

第十八条粮食仓库对仓储粮食必须每日检查,注意其温度、湿度、品质变化及库房有无破损,并详予记录。如有温度、湿度超出规定度数及有生虫霉变现象,应即报请粮食管理机关迅速派员勘察处理。

第十九条仓储粮食如有发霉、潮湿发热及虫害等情事,应即分别轻蚕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调节仓内温度、湿度。

二、翻仓。

三、曝晒。

四、除虫。

五、提前加工。

六、其他紧急处理。

第二十条粮食仓库奉准处理变质或受害储粮者,应将处理粮食之品种、年期、等级、数量及处理费用等详为记录,并报请粮食仓库主管机关查核。

第二十一条仓储粮食之损耗,由粮食管理机关视当地仓库设储、气候情形,按其种类汀定损耗率,报请中央粮食主管机关核定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仓储粮食因不可抗力而生损害时,应由仓库管理人员,迅依规定详报粮食管理机关查核处理。

第二十三条粮食仓库因验收不实、保管不善等请事,以致仓储粮食发生损失或品质不合格时,应直明责任,责令赔偿,并予议处。

第二十四条粮食仓库对于储存之各项粮食数量及调拨情形,应严守秘密,非经粮食管理机关通知,不得接受任何人员调查。但依法有调查或侦查职权经出示证明文件者,下在此限。

第二十五条粮食管理机关对仓储粮食应定期扼员清查,必要时随时实施抽查。

第二十六条粮食管理机关委托仓库办理粮食经收、保管、加工、拔付业务时,应签订委托合约。受托仓库应觅具殷实商号或人士提供财产保证,必要时并将该保证财产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

第四章粮食仓库防护

第二十七条粮食仓库之防护应切实遵守下列事项

一、仓库内严禁吸烟、燃点火烛及放易燃危险物品,并不得在距离仓库二十五公尺以内焚烧废物。

二、设置之消防设备,应经常检查修理,并充实科技器材。

三、仓库管理人员应经常巡视,并严防钳盗、人警、破坏及注意其他安全措施。

违反前项规定致发生损害时,粮食仓库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粮食管理机关派驻粮食仓库之查核人员,应负责协调办理防护工作及有关业务,以维护粮食仓库之安全。

第二十九条军、宪、警机关,对于当地粮食仓库,应予协助防护。

第三十条粮食仓库遇有空袭时,应严密戒备,并与当地军宪警民防机关密切联系,如遭受破坏,应作迅速处置。

第三十一条粮食仓库管理人员或查核人员发现仓库附近放置危险物品或有危害仓库安全之可疑人物时,应即报请当地军、宪、警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粮食仓库遇有抢劫或破坏值事,情况危急时,应即洽请当地军、、智机关保护,并应自作紧急处置。

第三十三条粮食管理机关对各地粮食之存粮应视情况需要,或应军事机关之要求,随时疏移安全地区。

第五章粮食检验

第三十四条粮食检验分为简易检验及精密检验两种,依其设备状况实施之。

简易检验包括视觉、触觉、听觉、嗅觉、齿咬之鉴别及简单器具之利用。

精密检验指利用下列设备办理之检验

一、各种度量衡器及六号米刺。

二、水份测定器。

三、刚度计。

四、温度计。

五、显微镜。

六、各种必要之化学仪器。

七、细菌培养器。

八、其他器具。

第三十五条粮食检验时间如下

一、定期检验。

二、粮食交接时。

三、粮食在储存中发现异状或有损坏品质之可能时。

四、研究粮食之性能及其保存方法时。

第三十六条粮食验收标准,除各省(市)粮食管理机关依当地粮食品种及性质特为规定报请中央粮食主管机关核准备案者外,应依下列标准办理

一、稻谷

(一)稻谷以纯净干燥之新谷为合格。

(二)谷色以鲜明清洁,谷粒以饱满末受虫害者为合格。

(三)夹杂物不得超过千分之五。

(四)水份含有率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三。

(五)重量一公石在五十三公斤二公两以上。

二、糙米

(一)色泽鲜明无变质征象者。

(二)屑米混合宰未超过百分之十五者。

(三)碎米混合率未超过百分之五者。

(四)发烧米(黄粒)混合宰每六号刺一刺中未超过三粒者。

(五)异品种米混合率每六号刺中末超过二十粒者。

(六)稻谷混合率每六号刺一刺未超过二粒者。

(七)砂石混合率每六号刺一刺未超过二粒者。

(八)夹杂物混合率末超过千分之三者。

三、白米

(一)色泽鲜明,无变质征象者。

(二)白度符合样品者。

(三)碎米混合宰未超过百分之十五者。

(四)发烧米(黄粒)混合率每六号刺一刺中未超过三粒者。

(五)异品种米混合率每六号刺一刺中未超过二十粒者。

(六)稻谷混合率每六号刺一刺中未超过一粒者。

(七)砂石混合率以白米一·五公斤中末超过二粒者。

(八)夹杂物混合率未超过千分之五者。

四、小麦

(一)夹杂物不得超过千分之四

(二)水份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三

(三)重量一公石在七十四公斤以上者。

前项验收标准,如因灾害或特殊情形难达标准时,得由省(市)政府视实际情形酌予降低。

第三十七条粮食交接时,交接双方应会同检量,如认为毋须逐包过碎,得就总数量抽磅十分之一计量。

前项抽验以包装完整者为准,如有破包应会同整理后另行计划。

第三十八条验收粮食除依第三十四条规定之方法检验外,对于数量、包装及其他有关事项均须注意勘察。

第三十九条验收粮食如一部或全部与所定标准不符时,其不符标准部分应拒绝接受。

第四十条验收人员每次验收粮食后,应将下列情形提出报告

一、检验粮食之种类、数量。

二、验收时间及地点。

三、检验方法。

四、包装情形。

五、检验或验收人员姓名。

六、其他。

第四十一条经验收合格之加工粮食,由验收人员在包装上加盖验收合格戳记,并于每次验收完毕后填发验收证明书。

第四十二条验收人员对于符合验收标准或经核降低验收标准之粮食,假借职权故意留难者,经查属实后,依法惩处。

第四十三条受检验加工粮食,粮食仓库如有故意混杂不合标准之加工粮食在内,取巧蒙混经发现者,应负赔偿之责,并依法惩处。

第六章病虫害防治

第四十四条仓储粮食之病虫害及鼠患之防除,应以事先防阻为原则,对进仓长期储存之粮食,并须特别注意下列各项

一、防治仓内害虫繁殖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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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是公司物料供应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各种物资周转储备的环节。主要职能是:保管好库存物资,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确保安全、收发迅速,配合公司提高营运效率。

二、 物资验收入库存

1、 物资入库存,仓库员要亲自同交货人交接手续,核对清点物资名称,数量是否一致,按物资交接单上的要求签字,应当认识到签收是经济责任的转移。

2、 物料入库存,要如实填制“入库规格单”,一式三份,做到货单相符,一联仓库员存根,作为仓库实物账,其余一联交财务部,一联交客户服务部。

三、 物料的储存保管

1、 仓库物料必须按类别,在合理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在固定位置堆放,注意留通道,做到整齐,成行成列,过目见数,检点方便。

2、 库内严禁火种,严禁吸烟,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库存内。

3、 仓管员要认真做好仓库安全工作,作业时要注意安全,经常检查仓库,认真做好防火、防潮、防盗工作。

4、 物料保管,仓管员一律不准擅自借出。

5、 仓管员要爱护物料,并注意物料清洁干净。

6、 每月必须对库存物料进行实物盘点一次。财务人员予以抽查或监盘,并由仓管员填写制盘点表,一式三份,一联仓库留存,一联交财务部,一联交客户服务部,以保证财务账、仓库实物账和实物相符合。

四、 仓库物料的出库

1、 物料出库按“推陈储新,先进先出”原则发放,发料坚持一盘点、二核对、三发料、四减数的原则

2、 仓管员必须按送货单发货,遇到特殊情况要向领导请示。

3、 仓管员在发料时,必须清洁物料才出仓。

4、 仓管员发料要立即填制出仓单,一式三联,一联仓库留存,一联交财务部,一联交客户服务部,便予减数工作。

炸药仓库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根据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现实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一、 选址

要高度重视炸药库的选址工作对于炸药库选址很严格,要求炸药库周围300米范围内要远离居民区,200米范围内不能有公路,远离公路选址需经宣威市公安部门同意批准

二、 库房建设

库房建设包括炸药库房、传爆管库房、警卫室、库房隔离网、避雷针、进场便道等库房建设、布局要按公安部门的要求建设传爆管库和炸药库要分开,炸药库和传爆管库周围要用铁丝网等全封闭隔离,设库区大门警卫室设在库房隔离网外面远离传爆管库一侧避雷针设在库区周围海拔较高的地方,并接线入地进入库区的便道需修开阔平整,以防止炸药传爆管运输过程中颠簸剧烈发生意外库房周围50米范围内不得有林木生长,否则应予以清除,以防雷电传递

三、库区安全消防设施配置

1、库区安全消防设施配置工作,要做到人防、狗防、技防、消防工作全面到位库区设管理人员1名,属于项目部正式员工,且需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安全管理培训并取证;库区喂养警卫犬1只,加强戒备;炸药库和传爆管库库房门口挂设报警器,当有异动时,报警器自行报警;库区设置各类消防器材,消防砂、消防桶、消防铲、消防水、灭火器一应齐全

2、视觉识别系统的设立,即标识标牌的安插悬挂进入库区的便道左侧设置库房重地、闲人免进标识牌,警示闲杂人等远离库区;库区大门左侧树立入库人员须知,明确进入库区人员资格、进入库区注意事项;警卫室、炸药库、传爆管库门牌标识清楚,警卫室悬挂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库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和权限等标牌,库区选择合适位置设置多处防火标识等

3、库房台帐设置警卫室需设四本三表,即《出入库人员登记本》、《炸药类出入库登记本》、《传爆管类出入库登记本》、《索类出入库登记本》、《爆炸物品领用申请表》、《爆炸物品退库登记表》、《爆炸物品现场使用登记表》,库房内设置库存标识牌,详细列明库存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并每天盘点更新,做到帐、牌、实相符

四、炸药购买和运输入库

1、民爆物资购买要首先填写爆炸物品购买申请表,填写购买品种、规格和数量,然后经辖区派出所和公安局审批后,公安机关给予开具购买证,持购买证到市民爆公司购买

2、到民爆公司交钱开出出库单,持出库单到民爆公司炸药库领取民爆物资

3、运输由民爆公司负责送货,直接送到库房入库,东屯水库炸药传爆管仓库承担送货运费

五、使用

1、领用人必须是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爆破证的爆破员;

2、领用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填写经过作业队负责人、现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专职安全员签字确认的《民用爆炸物品领用申请表》;

3、到库房后填写《出入库人员登记本》,然后开始办理领用手续并签字确认;

4、炸药领出后,必须使用封闭完好、绝缘良好的交通车辆运输,且传爆管和炸药分开运输,不得同车同时拉运;

5、工地现场在项目部专职安全员的监督下使用,制定爆破方案,控制用药量,设置安全警戒线,确保安全爆破,并由爆破员和专职安全员共同填写并签字确认《现场使用登记表》,详细登记用药量和传爆管编号,当天使用未完,必须清退入库,并由爆破员和库房管理员共同填写并签字确认《退库登记表》

6、库房管理员严格把关,按照每天发生的入库数量、出库数量、退库数量及编号及时填写《炸药出入库登记本》、《毫秒电传爆管出入库登记本》和《火传爆管出入库登记本》,并签字齐全,使每天的库存一目了然,清晰准确

7、民用爆炸物品库管理员每天对库存进行一次帐实对照盘点,确保帐实相符项目专职安全员、安质部不定期对库房和现场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并在第一时间内加以改正确保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的安全

爆破员岗位责任

1、必须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必须严格执行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章制度

3、必须严格按当天现场实际需要的药量,领取爆炸物品,剩余部分必须当天退回仓库

4、出的爆炸物品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乱堆、乱扔、乱放,不得转借或送人,如发现应追究当事者责任,严肃处理

5、服从安全监炮员的监督,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放炮或拖后放炮,则应求得监炮员的同意方可进行

6、在装药、加工起爆药包、点火爆破和处理盲炮时要催促无关人员撤离操作现场在操作过程中,要接受安全监炮员的监督检查

7、装药和爆破前,必须检查现场警戒情况待安全监炮员发出点炮信号后方能点火进行操作爆破作业

8、爆破员只能在发证的公安机关辖区内承接爆破任务,原则上不跨辖区承接爆破任务跨县、市实施爆破任务的爆破员,必须提供爆破员居住地派出所审查意见,经施爆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许可后,方可承接爆破任务

爆破员安全操作规程责任书

1、严格执行本工种的岗位责任制,检查作业面的安全情况,有不安全因素,要处理后才能上班作业

2、炮眼打好后,必须将炮眼内的浆、水、碎石等处理干净,以免装药时脱节

3、由监炮员准备炸药和爆破材料,并将其运至作业地点检查炮眼质量,加工起爆药包和炮眼装药,发出第一次警戒信号,任何人不得进入警戒区

4、装药时要用木棒材料将炸药轻塞,不得用力过猛和使用金属棒捣实发出第二次预备信号,非爆破人员全部退出工作地点

5、放炮必须要有专人指挥,起爆前要待施工人员、过路行人、船只、车辆全部进入安全地点后发出第三次点火信号方准起爆

6、爆破完毕,确认炮已响完,发出第四次解除信号,爆破人员方可进入,检查是否有盲炮和残药要仔细听清响炮个数,若有盲炮,要及时进行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准进入作业现场

安全监炮员岗位职责

1、必须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

2、必须严格执行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章制度

3、检查爆破员对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严格执行放炮时间规定,放炮前做好安全检查,包括人员撤离,警戒区域布置,联络信号等有关规定

5、必须对本单位使用爆炸物品实行安全检查监督,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处理

6、要经常深入现场对爆破员的炮眼装药,制造起爆药包,现场爆破,处理盲炮残药等实行安全监督

7、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人和事,在异常情况下有权停止或延期爆破,发生爆炸事故,除及时抢救外,要保护现场,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安全监炮员的操作规程责任书

1、严格执行本工种的岗位责任制,检查作业面的安全情况,发现有不安全因素,提出处理意见

2、监督爆破员的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如有违反可当场禁止操作,要检查好炮眼质量,方可同意装药

3、当发出第一次信号后马上布置警戒区域,严禁人员进入,第二次预备信号出后要检查非爆破人员是否全部撤离,确认人员全部进入安全地点后方可发出第三次点火信号

4、要仔细听清响炮个数,确认炮已全部响完,同爆破员一起进入作业面检查安全后,方可发出解除信号

仓库保管员岗位职责 一、熟悉、掌握所保管易爆物品的性质

二、严格按照爆炸物品有关管理规定,在划定区域内按品种、间距要求堆放单一库房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设计贮量

三、严格按危爆物品规定执行领发和多余退回制度、并建立台帐,做到帐物相符

四、保持库内场地清洁,严禁堆放任何杂物

五、发放炸药传爆管、导爆管等爆破器材时应轻拿轻放,分别发放,应按爆破器材出厂时间和有效期先后顺序发放使用在指定或允许的地点加工爆破器材时,严禁挤压、撞击、磨擦、抛扔及混装

六、炸药、导火线的堆放不得超过规定的高度

七、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按规定作性能检查,变质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使用

八、经常检查库区并做好库内通风、防潮工作室内温度不得超过35℃,相对温度不得超过75%,存放黑火药、硝酸铵、硝铵炸药及导火索的室内,相对湿度不宜超过65

九、对失效、过期、有质量问题的爆炸物品,应另行堆放并做好记录,妥善保管

十、库区内严禁烟火,严禁明火照明,严禁无关闲杂人员入内

十一、严禁穿铁钉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服装进入库房和发放间,开箱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设的发放间进行

十二、严格执行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及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仓库值班员岗位职责

1、值班员要忠于职守严防无关人员进入民爆物品仓库,进入仓库的人员严禁携带烟、火柴、打火机、枪、及易燃易爆物品

2、出入库的爆破器材实物、数量、规格和货单不符时,应予以扣留,并及时复查,如找不出原因,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汇报处理

3、值班员应定时或不定时的巡回检查,应注意仓库门窗、消防、避雷等设施和仓库区域有无异常情况

4、做好值班记录,按规定时间准时交接班

5、收存民用爆破器材坚持四不:

(1)没有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或没有其他规定的手续不入库;(2)破器材的品种、数量不清不入库;(3)库存混存、超量不入库;(4)过期失效、变质的民爆器材不入库

6、收、发民爆器材要有登记帐目,做到日清月结,账物相符发现丢失、被盗要立即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并认真查找

7、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1 民爆器材的货架、堆垛是否牢固

2库内温度、湿度是否正常;

3所存物品有无失效、变质现象;

4民用爆破器材有无短少、丢失或被盗;

5防火用具是否齐全有效,水源是否充足;

6库房建筑、防护堤、围墙是否完好;

7对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经常检查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8及时清理易燃易爆物品,保持库内整洁

8、民爆仓库值班严格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安全员岗位职责

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安全监控、安全培训和技术推广等工作,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贯彻执行《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施工生产管理标准》和公司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参与编制输水隧洞工程项目的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生产技术防范措施;

3、开展安全生产竞赛、创优达标活动,安全生产大检查;

4、参加调查处理重伤、死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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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是企事业单位对物资进行保管和存放的建筑物或场所的统称。对于现代企业而言,仓库的职能范围已经由传统的物资存储和发放场所转变为对物资的性能了解,对材料进行接收类、计量、配送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管理部门。因此如何更好地实现对仓库的管理,使其在企业产业链条中发挥更佳的作用就成为了现代企业管理者普遍关心的话题。

一、仓库财务管理的内涵及重要意义

仓库财务管理指的是对仓库材料收发存业务的集中管理、管理经费、仓库事业费、预算外经费等。作为确保仓库各项管理活动顺利进行的资金保障,同其它部门相比,仓库财务的来源更广,核算也更加独立。目前本企业的仓库财务主要是对材料收发存业务的集中。

完善的仓库财务管理方案,可以优化仓库的科学合理化管理,增强管理仓库的计划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提升仓库的服务质量。在此基础上,仓库财务管理还能够成为企业发展的推动力,降低企业的物资管理成本,使企业获得更佳的经济效益。而要想切实地实现这个目标,就要是仓库的财务管理不断向科学化和合理化方向迈进,在管理的过程中积极融入最前沿的理念,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流程。

二、企业仓库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

在《孟子・离娄上》中有一句耐人深思的话:“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这段话形象地阐明了规章制度对于工作顺利进行的保驾护航作用,仓库作为单位物资的重要集散基地,就更需要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并进行严格地遵守。

仓库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必须要为更好地进行企业仓库物资管理而服务。首先从入库管理来看,主要的管理任务有以下几点:其一是对入库的物资先核对是否有请购单,然后对来料物资进行仔细清点,在物资入库的时候,仓库管理人员需要核对物品的名称、数量、单价、品牌、生产日期及型号等等是否与请购单、供货单据一致,确认无误之后方可在入库单据上进行签字。其二是做物资入库时要确认送货单上的数量、单价等重要信息无涂改,送货单上确认有供应单位的送货专用章、有质检人员出具的物资检验合格单后方可做系统入库。其三是对材料入库的存单管理,必须由负责该物资采购人员进行签名,以便在今后对账时能够准确找到当事人,在出现问题和纠纷的时候能第一时间找到责任人。其四是对一些特殊问题的管理,尤其是对于那些尚未出具发票但是实际已经入库的材料,库管人员应该在清点之后填写临时入库单,并做出“暂估入库”的标示,并对此类物品设置专门的台账进行记录,待收到发票之后,库管人员应及时予以冲销,并填写正式的入库单据。

其次从仓库物品的保管来看,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其一是为仓库内的各物资都确定台账,仓库的库存物资按照物品的种类来设置,管理人员同相关的财务负责人员进行通力协作,对仓库内物资的出入库单据进行科学的分类编号,并以此为根据设置台账,以便随时进行查找与核对。其二是对物资的归类管理,做好物料的防潮、防碰、防燃、防变质等工作,同时将不同性能物资按不同区域分别放置,做好物资的明确标识及收发存管理卡,以确保物资的先进先出。其三在台账的设置过程中需要注意设置与书写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规范来进行,力争做到字迹工整,数字明晰,尽量杜绝随意涂抹更改。其四是结账问题,每月按时进行仓库财务结账,结账的方式也要参照会计规范执行,并作出明确的标记。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库管人员的台账只是记录库存物品的数量,而财务台账则需要对物品的金额也作出明确记录[2]。

最后是从仓库物品的出库来看,在管理过程中,主要有以下步骤:其一是领料人详细填写领取单据,并交由部门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生效后进行物资领取,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认真核对需领物资的成本对象、品名、型号、数量。其二是物品由领料人员严格对实物的品名、数量做好当场和库管一一核对,以免有物品出仓库后数量上出现出入的现象。其三是在物品由领料人领取出库之后,仓库的管理人员应及时将材料的出入情况登记在物料收发存卡上及物料台账上,所领取物品的领料单在月末进行汇总装订,并制成一式三份的领料汇总单,一份留用,一份上交财务部分,一份上交到领用物品的部门,以便在年终进行结账核对。

三、企业仓库财务管理流程的完善

要想使仓库的财务管理进一步奏效,还需对财务管理的流程进行完善。首先要改变过去仓库被动进行物资存储的局面,加强物资采购的计划性,从而更好地实现成本的控制。建立完善的物资管理计划,加强对物资管理全过程的监督。其次要不断完善仓库的财务预算。制定财务预算的最大目标是减少物资的积压,因为物资积压不仅会占用企业的资金,一些价格较贵的物品例如电脑、扫描仪等电子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较快,这会使企业的固定资产在无形中得到贬值。第三要注重提升仓库管理人员的素质。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在仓库财务管理中引入计算机技术可以使工作效率得到显著提升。因此要注重培养仓库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使其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并通过培训加强其职业责任心,使其能够在仓库管理岗位上尽心尽职地工作。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仓库管理员要以经济的眼光和视角来看待仓库物资管理工作,积极采用先进的软硬件来实施管理,使仓库的财务管理能够得到不断地完善,从而帮助企业获得更好的成本控制。

参考文献:

[1]白自华.DS集团财务管理模式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3

[2]韩文国.中国家族企业制度理论分析[D].吉林大学,2012

[3]艾志群.企业财务管理目标:EVA最大化[J].上海会计. 2002(04)

[4]李秉成.论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体系[J].上海会计. 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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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是完成国家粮油经营任务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建设好、管理好、使用好仓储设施是各级粮食部门和粮油仓库的职责,也是粮油仓储企业管理的基本任务之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包括仓库产权区内的土地、货场、晒场、各类仓房、油罐(池)、罩棚等粮油储存设施和专用铁路线、专用码头、库区内外专用道路、围墙、护坡、供电、供暖、给排水、器材库、药品库、消防设施、计算机管理系统以及烘干、维修、清理车间检验、调运、保管、经营业务用房等生产附属设施。这些设施均属国有资产。

粮仓机械的管理,除按《国家粮油仓库仓储机械管理办法》执行外,还必须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仓储设施管理,是指各级粮食仓储行政管理和粮油仓库的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其建设、布局、使用、维修保养、转让、改用、占用、报废和拆除等活动所进行的协调、监督、引导、服务以及对计划的审批、控制所进行的管理。

第六条在粮库经营机制向市场经济过渡期间,粮库仓储设施的管理,亦必须按此办法执行。出现问题要及时向商业部报告。

第七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油仓库,要将仓储设施的管理纳入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计划,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研究仓储设施管理的重大问题,检查指导仓储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仓储设施的建设

第八条粮油仓库网点的布局,应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粮食生产的发展。库址选择必须符合粮源充足、交通便利、粮食流向合理,有利于防汛、防火,有利于经营管理、经济效益好的原则。新建和扩建粮油仓库都要进行充分的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并按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粮油仓库规模的确定应根据所处经济区域,粮食产销发展趋势,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据此绘制建设规划总平面图,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库内布局要贯彻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原则,一般不能随意更改或变动。如确需修改,亦应上报批准。

第十条粮油仓库新建专用铁路线、专用码头、仓容量250万公斤以上的仓房(包括筒仓)、30万公斤以上的油罐、日处理量10万公斤以上的烘干车间,购置铁路、公路专用车辆、水路专用船只等,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其他仓储设施的新建和购置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自定。

第十一条在仓库建设中,无论新建、扩建或改造,无论资金的来源渠道如何,凡在库内进行的建设项目,都必须符合库区统一规划布局。

第三章仓储设施的使用和维修保养

第十二条粮油仓库要科学、合理使用仓储设施,在保证其完好、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提高利用率。一个仓库的容量利用率,不得低于设计容量的90%。

第十三条粮油仓库的所有仓储设施都要分别建立档案,其档案内容至少应包括下列项目:

(一)项目名称、编号及固定资产财务资料;

(二)建设及投入使用的时间;

(三)库区平面布局、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四)审批文件、建设(制造)单位、验收单位及验收资料;

(五)工程预、决算资料;

(六)实际技术指标、设计技术指标及运行使用状况;

(七)大、中、小修及技术指标的有关资料;

(八)其他有关资料。

仓储设施档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保存年限等,要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粮油仓库要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根据设计生产能力和技术状况,对各类仓房、油罐(池)、烘干车间等制定科学的使用定额,并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使用定额,严禁破坏性使用,以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定期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仓储设施的使用和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一般每六个月检查一次。对储粮仓房等主要设施要及时维修、保养,对露天金属结构的设施,要定期进行防锈蚀处理。

第十六条粮油仓库提取的仓储设施折旧资金、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资金等,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仓储设施的转让和改用

第十七条国家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属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改用和占用。粮油仓库作为国营企业,有使用库内仓储设施的权利,也有维护保养和管好的义务。

第十八条因特殊情况,确需撤销、合并或改用、占用粮油仓库仓储设施的部分或全部时,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农业结构调整、交通条件变化等原因需要撤销、占用或合并的库点,必须首先由库点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提出撤、占、并的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并办好有关财务、档案的手续后方可生效。凡撤、占、并1500万公斤以上(含1500万公斤)仓容的库,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必须征得商业部的同意。

(二)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规划等,需要全部或部分占用粮油仓库区域(包括设施)时,必须首先由占用部门根据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文提出可行性报告材料,并同意在适当地点补偿占用粮油仓库相应的场地及其储粮设施的条件下,再由库点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生效。凡占用1500万公斤以上(含1500万公斤)仓容的粮油仓库,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必须征得商业部的同意。

(三)粮食部门的粮油加工工业、饲料工业、食品工业、多种经营等的发展,需要建厂时,提倡仓、厂结合,统筹规划,但一般条件下应自行征地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改用、占用粮油仓库部分场地和仓房时,必须在符合库内总体布局并实行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使用的前提下,由建设单位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上仓储部门的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在现有粮油仓库中,属于占用市(地)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教堂、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当地政府又要求归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批准部分或全部退还,但地方政府一般应在适当位置补建相应仓容的仓房。

第二十条粮油仓库内已有的粮油加工、食品加工、饲料加工厂,凡财务与仓库脱钩,单独核算的,对加工厂所占用的场地和仓房,既可采用固定资产划转方式,也可采取每年收取土地和仓房使用费的办法,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仓储设施的改造和建设。凡财务没有与仓库脱钩,只是作为仓库本身开展多种经营的项目,也必须符合库区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保证仓库安全,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

第二十一条国家粮油仓库仓储设施,在满足本业使用的前提下,企业可对其暂时空闲的设施,开展代储代运业务,收取合理费用,但不得危及库存粮油、仓储设施以及人身安全,不得转让产权。

第五章仓储设施的报废和拆除

第二十二条仓储设施的报废和拆除,一般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并提足折旧费;

(二)经技术鉴定确认无修理和使用价值。

因地震、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和设计建造质量等原因,虽未达到报废年限,但经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确认无使用和修理价值的,也可视同具备报废条件。

第二十三条对容量250万公斤以上的仓房、30万公斤以上的油罐(池)、日处理量10万公斤以上的烘干机、铁路专用车辆等规模较大设施的报废,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商业部备案。其他设施报废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自定。

仓储设施的报废和拆除,如果涉及到冲减国有资金,需由粮食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粮油仓库对经批准报废的仓储设施,要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作财务处理。同时,应如实核减有关统计报表的数字,以保证固定资产和仓储设施能力等统计数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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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凡室内仓库的建设、设计、使用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仓库的主管部门和仓库负责人,应加强对仓库防火安全工作的领导。

各类专业仓库及中转仓库应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其他仓库须确定一名单位领导担任防火负责人。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更,应向有关的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第四条火灾危险性大、储存物资价值大或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仓库,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并配备消防车辆,其他各类专业仓库应配备专职消防干部;企业附属仓库也应有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各类仓库均应建立义务消防队,队员人数应不少于仓库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义务消防队员应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技能,并应轮流参加住库值班。

第六条各类仓库均应建立防火档案,制订灭火作战预案。

第三章仓库建造

第七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危险物品仓库和大型可燃物资仓库,在办理用地选址和建筑工程执照手续时,须将建筑设计图和有关资料送消防监督机关审核;其他物资仓库在办理建筑工程执照时进行审核。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第八条各类专业仓库应设在交通方便、消防水源充足的地点。其中,危险物品仓库、易燃物资仓库不应设在居民聚集、建筑耐火性能差的区域内;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危险物品仓库,应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点,库房的室内地面应高于室外地面零点三米以上。

第九条危险物品仓库和大型可燃物资仓库内部应将库房区、生活区、辅助区分开设置。库房区与生活区、辅助区之间应用实体围墙隔开,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四小时、高度不得低于三米,或用其他防火措施进行分隔。危险物品仓库应单独建造,并不得设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

储存可燃或易燃物资的企业附属仓库不应与生活用房和明火作业的生产性建筑组合建造。

第十条大型专业仓库不应设在易燃、易爆的石油化工区域内;确须设置的,须与石油化工企业保持不小于五十米的防火间距。

第十一条危险物品仓库和大型可燃物资仓库应与明火地点及使用蒸汽机车头的库外铁路中心线保持三十米的防火间距。

第十二条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下表规定执行(表略)

第十四条库房与本单位围墙的距离不宜小于五米,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的要求。

第十五条各类仓库库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室外变(配)电站及加油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规定(表略)

第十六条各类库房的耐火等级和层数、面积应符合下表的要求(表略)

第十七条库房的防火间距内不准搭建任何建筑物。装卸作业需要搭建雨棚时,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并在不影响防火分隔和消防施救的前提下,用非燃烧材料搭建。单层库房搭建的装卸作业雨棚屋面应高出库房屋面零点五米以上,多层库房的装卸雨棚宜搭建在库房的连接体上部。

装卸作业雨棚不得作为临时仓库使用。

第十八条库房的防火墙上,除了经过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开设的甲级防火门外,不得开设其他任何门窗洞口。多层库房的楼板上不得任意开设吊装孔或安装垂直运输带等设施。必须设置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并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

第十九条库房仓间内不准设置更衣室、休息室、办公室、收发室,或用可燃材料搭建阁楼、分隔小间。

第二十条库房或每个防火隔间的安全出口不宜少于两个。

面积不超过一百平方米的防火隔间,可设置一扇门,库房的门应向外开启或靠墙的外侧推拉,但甲类危险物品库房不应采取侧拉门。

占地面积不超过三百平方米的多层库房可设一个疏散楼梯;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楼梯间,其中可燃物资库房和高层库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高度超过三十二米的库房应设置消防电梯。

第二十一条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库房的地面,应采用不发火花的混凝土地面或其他不易产生火花的地面。

第二十二条储存自燃物资和危险物品的库房,应有隔热降温设施和良好的通风条件。

第二十三条多层或高层仓库应在楼地面或外墙上开设排水洞口,两个洞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十二米。排水洞口不得高于楼地面二十厘米,其口径不得小于七十五平方厘米,以满足灭火时排水的需要。

第四章储存管理

第二十四条库房储存物资应严格按照设计单位划定的堆装区域线和核定的存放量储存。

第二十五条库房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一百五十平方米。库房内应留出二米宽的主通道。仓库内堆放物品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应留出不少于零点三米的顶距(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

(二)物品与照明灯之间应留出不少于零点五米的灯距;

(三)物品与内、外墙之间应分别留出不少于零点三米和零点五米的墙距;

(四)物品堆垛与柱之间应留出不少于零点一米的柱距;

(五)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出零点一米的垛距。

第二十六条库房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并留出二米宽的主通道。

第二十七条自燃物品和危险物品不得与一般物资以及性质相互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放,必须分房分间储存,并设置表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的标志。

储存自燃物资和危险物品的库房其内部温度不得高于30°C,并应指定专人定时测温,对超过规定储存温度的,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

第二十八条储存危险物品和可燃品(包括包装是可燃材料的)的库房内不得进行物品试验、封焊、设备维修、焊割等作业。分装物品,应在单独的隔间内进行。

第二十九条新入库的物品应有专人负责检查,发现带有火险隐患的物品时,须采取排除措施,对排除后尚可能发生隐燃的物品应存放到安全地点观察三十六小时,方可入库存放,入库后应标上标记,二十四小时内应继续派人负责监护。

第三十条仓库工作人员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工作服、鞋帽等物品应存放在专门房间内,不准放在库房内。

第三十一条库房的杂物应及时清除,拆箱、拆包下来的易燃、可燃的包装、垫衬等材料应存放在库外安全地点。不准堆放在库房区内。

第三十二条进入仓库的人员不得携带火种。领发料不得在仓间内进行。

第五章装运管理

第三十三条进入危险物品、可燃物品库区的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拖拉机必须装置防火罩,并应减速行驶。蒸汽机车应关闭风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内清炉。

第三十四条拖拉机、柴油机汽车不准进入库房内装卸物资。进入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及其他堆装机械必须有防止打出火花的安全防火装置。

第三十五条装过危险物品和植物油脂的车、船未经清洗干净,不准进入库区装运其他货物。

第三十六条装运易燃物资的船舶上不准生火做饭,不准用煤油灯照明,不准吸烟或使用其他明火。

装运易燃物资的车辆,应将物品用苫布覆盖严密,随车人员不准在车上吸烟。

第三十七条储存危险物品和易燃物资的仓库内,设有吊装机械设备的金属钩爪及其他操作工具的,宜采用不易产生火花的金属材料制造,防止摩擦、撞击产生火花,引起火灾。

第三十八条汽车、拖拉机在装卸易燃物资时,排气管一侧不准靠近易燃物资。各种车辆,不准在库区内修理,不准在库房内、库房的防火间距或主要通道上停放。

第六章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库区内的电气设备,应由持有合格证书的电工进行安装、维修。

第四十条储存甲、乙类危险物品和可燃粉尘的库房,应根据物品的危险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封闭式的电气设备。

第四十一条各类库房的电气线路的主线应架设在库房外。引进库房的电线宜采用铜芯橡皮线,并加金属或硬质塑料套管保护,不应使用塑料线和再生橡胶软线,不宜在库房的闷顶内架设电线。

第四十二条库区的电线一般应采用地下电缆线。采用架空线的,架空线不得在仓库屋顶上方通过。高压架空线与危险物品仓库的间距不得小于电线杆高度的一点五倍。道路上的线路与库房内的照明线路应分开独立设置。

第四十三条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库区内需架设临时电线的,必须经仓库防火负责人批准,时间不应超过半个月,到时应及时拆除。

第四十四条库房内应采用白炽灯照明,不应使用普通行灯、日光灯照明,严禁使用碘钨灯照明,采用其他新光源照明的,应有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须事先经消防监督机关认可。电灯应固定安装在走道的上方,并加金属网罩保护。储存易燃物资的库房内,白炽灯泡的功率不宜大于六十瓦;储存可燃物资的库房内,白炽灯泡的功率不应大于一百瓦。

第四十五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熨斗、电炉、电烙铁等电气设备。需采用干燥机、干燥灯、摇窗机等电气设备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六条库区的电源应设总闸和分闸。每个库房应独立安装开关箱;开关箱、电源插座应设在库房外或楼梯间内;开关箱上应安装电源开关的指示灯,并安装防雨、防潮等防护设施。

第四十七条库区及库房内使用行车等吊装机具时,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根据储存物资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防爆、防火安全措施。

库房内的行车等吊装机具,每年应进行绝缘检查摇测,发现可能引起短路、发热或绝缘不良现象时,须立即修理。

第四十八条库房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禁止使用不符合规格的电气保险装置。不准超过安全负荷运行。工作人员离开库房时应切断电源。

第四十九条库房内调换新的电气线路时,应将原有陈旧电气线路全部拆除。重新使用库房内长期不用的电气线路和设备时,应经电工全面测试检查,符合安全要求的,可以使用。

第五十条库区内的消防泵、事故照明、消防电梯等设备应有安全备用电源。无安全备用电源的,可在电业引进线总开关的上桩头单独引出。

第五十一条变压器室应达到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单台容量超过630千伏安的可燃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必须独立建造。单台容量小于630千伏安的可燃油浸电力变压器室,除甲、乙类危险物品库房外,可附设在单层库房旁或附设在多层库房的底层,附设在单层库房旁的,须用防火墙分隔。

第五十二条库房应根据当地的地形条件和周围环境安装防雷装置。每年雷雨季节前应对防雷装置进行一次全面测试检查。

第七章火源管理

第五十三条库区内严禁吸烟和带进火柴、打火机,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库区及周围五十米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十四条在库区内焊割、使用喷灯或熬制柏油等明火作业,须按三级动火制度审批后方能进行。除储存非燃烧性货物的仓库外,严禁在储有货物的库房内进行明火作业。

第五十五条库房内严禁用明火、电炉或红外线炉等设备取暖。使用热水取暖不应超过130°C,使用蒸汽取暖不应超过110°C,取暖的管道和暖气片与可燃物的间距应不小于零点一米。取暖设备上不得烘烤衣物等可燃物。

第五十六条库区内的枯叶、杂草和仓库清出的废旧可燃物应及时清除,严禁在库区用焚烧方法处理。

第八章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各类物资仓库应按照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设置、安装室内外消防给水设备。无市政供水的地区,可利用天然河流,或设置消防蓄水池,保证消防供水。

第五十八条各类仓库的库区和库房,应根据储存物资的性质,成组配备相应灭火器,一组灭火器不应少于四只。一般物资仓库可按仓间面积每一百平方米配备一只灭火器的标准设置。单层库房的灭火器宜布置在库房出入口的外墙上,多层库房的灭火器宜布置在每层楼梯的平台处。

第五十九条大型易燃物资仓库应设置烟雾、感温等火警自动报警设备。储存贵重物品、易燃物资的仓库和高层可燃物品仓库及高架仓库,除应设置火警自动报警设备外,还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第六十条各类大型专业仓库,应与就近辖区公安消防队设置直线电话。

第六十一条仓库的各类消防器材设备和防火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任何人不准擅自拆除、移位和挪作他用。消防车辆报废,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消防监督机关同意。

第六十二条库区内的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管道、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安全疏散楼梯、通道等应保持畅通和正常使用。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对已经建成使用的仓库不符合本规定的,应予以整改。对有条件整改而不加整改或火灾危险性大而无法整改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责令其停止使用。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高层仓库: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两层及两层以上的库房。

(二)高架仓库:货架超过七米的机械化操作或控制的货架库房。

(三)大型仓库:一般指室内外堆货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危险物品仓库,或堆货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上的一般货物仓库。

(四)企业附属仓库:企业内存放原料或成品的储存仓库。

(五)易燃物资仓库:系指储存化纤、纸张、棉、毛、丝、麻、稻草、竹、木等原料及其制品的仓库。

(六)非燃烧材料:非燃烧材料系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燃烧、不碳化的材料,如建筑中采用的金属材料和天然或人工的无机矿物材料。

(七)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篇9

1、上班时按要求穿戴好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佩带好上岗证, 违者每次处以5元罚款,工作服不得穿出工作车间或仓库, 违者罚款10元。

2、生产计划部根据销售计划较为准确下达采购计划,(包括内、中、外配套)并注明包装是否改动。如果因计划下达错误造成的损失将按《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生产计划部采购计划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延期一天将处以10元罚款。以此类推。

3、根据销售公司出货、库存和车间设备生产能力、各种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到位情况下达生产指令(特殊情况除外),如因生产安排不合理造成销售缺货将给予每次100元罚款。

4、库存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必须按规定摆放整齐,并且挂上状态标示,发现不符合规定者当事人每次给予10元罚款,货物必须做到先进先出原则(特殊情况除外)否则给予当事人每次10元罚款。

5、仓库保管员必须凭生产指令和车间领料单才能将原辅材料、包装材料配套发出。发错一次将给予20元罚款。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将按《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6、仓库保管员违反验收规定, 每次处以10元罚款,台账错误或未作记录者每次给予10元罚款,发错货负责追回并按每件20元罚款,对追不回的,当事人将按货物100%赔偿。

7、搬运工不在规定时间装卸货物, 每次处以每人5元罚款,在搬运货物时,损坏货物处以每件5元罚款,搬错运出处以每件20元罚款。 8、按照要求保持房内、外区域清洁, 违者当事人每次处以5元罚款,“五防”管理不到位当事人每次处以5元罚款。

8、在25日盘底后二个工作日内将月报表送相关部门,迟报一天当事人罚款10元,负责人罚款5元,以此类推。

9、非仓库人员未经保管员许可,进入仓库者每次处以5元罚款。

13、本部门人员违反制度当月罚款达100元以上,部门负责人按其金额的20%处罚,副职分管人员当月罚款金额在100元以上,按其金额的25%罚款。

二、考核的内容主要是个人德、勤、能、绩四个方面。其中:

“德”主要是指敬业精神、事业心和责任感及行为规范。

“勤”主要是指工作态度,是主动型还是被动型等等。

“能”主要是指工作能力,完成任务的效率,完成任务的质量、出差错率的高低等。

篇10

第二条仓库管理工作的任务

(1)做好物资出库和入库工作。

(2)做好物资的保管工作。

(3)做好各种防患工作,确保物资的安全保管,不出事故。

第二章仓库物资的入库

第三条对于业务人员购入的货物,保管人员要认真验收物资的数量、名称是否与货单相符,对于实物与货单内容不符的,办理入库手续要如实反映。

第四条对于货物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有关数量、质量、规格、品种等不相符现象,保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并视具体情况报告主管人员处理。

第三章仓库货物的出库

第五条对于一切手续不全的提货,保管人员有权拒绝发货,并视具体情况报告主管人员。

第四章仓库货物的保管

第六条仓库保管员要及时登记各类货物明细帐,做到日清月结,达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卡相符。

第七条每月月底之前,保管人员要对当月各种货物予以汇总,并编制报表上报部门主管人员。

第八条保管人员对库存货物要每月月末盘点对帐。发现盈余、短少、残损,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部门主管人员。

第九条做好仓库与运输环节的衔接工作,在保证货物供应、合理储备的前提下,力求减少库存量,并对货物的利用、积压产品的处理提出建议。

第十条根据各种货物的不同种类及其特性,结合仓库条件,保证仓库货物定置摆放,合理有序,保证货物的进出和盘存方便。

第十一条对于易燃、易爆、剧毒等货物,应指定专人管理,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出入库人员登记制度。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定,切实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保证仓库和货物财产的安全。

第十四条库管人员每天上下班前要做到三“检查”,确保财产货物的完整。如有异常情况,要立即上报主管部门。

(1)上班必须检查仓库门锁有无异常,物品有无丢失。

(2)下班检查是否锁门、拉闸、断电及不安全隐患。

(3)检查易燃、易爆物品是否单独存储、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严格遵守仓库保管纪律、规定,仓库保管纪律内容规定:

(1)严禁在仓库内吸烟。

(2)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

(3)严禁涂改账目。

(4)严禁在仓库堆放杂物、废品。

(5)严禁在仓库内存放私人物品。

(6)严禁在仓库内闲谈、谈笑、打闹。

(7)严禁随意动用仓库消防器材。

(8)严禁在仓库内乱接电源,临时电线,临时照明。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