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01 05:41:0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三资监管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集体的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规模不断增加,农村集体资金管理不到位、资产资源底数不清、经营处置不当等问题日渐凸显,整治农村“三资”管理乱象,规范农村“三资”管理秩序意义重大、刻不容缓。
一、当前农村“三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财务管理不到位
村级财务制度形同虚设,权责不明,内控制度缺失,往往存在资金保管、实物采购、记账、复核、档案保管等业务集中由一人经办的现象。甚至出现村支部书记插手资金收付业务,随意举债,高息借款、人情担保等现象。部分村违规设立账外账,漏收漏支,搞体外循环,采取收入不入账或拖延报账、跨年度报账、以支抵收等形式,规避财务监管。
(二)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相对弱化,家底不清、产权不明
大部分村普遍存在重村集体资金管理轻资产、资源管理问题,村资产、资源台账登记不完整、不连续,对“四荒”土地资源、捐赠资产、在建工程等集体资产资源登记不全、不细或没有登记,一些历史原因导致部分村集体资产保留在村生产组的,村生产组对集体资产只有粗略的估算,没有明细、清晰的资产台账,因年代久远、渊源复杂、经办人更迭等各种原因造成部分资产权属不清、争议较大,甚至长期闲置。有的村集体投资建设的一些公益用房、集体企业等,倒闭后放任自流,没有进行有效登记管理,更没有办理产权证明,导致村集体资产资源家底不清、产权不明。
(三)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不当
主要表现为:违背民主决策程序,承发包不公开、不透明。诸如集体资产的出租出售、集体土地的承包出租、“四荒”资源的发包等村集体重大事项往往都由支部书记拍板决定,即使是召开村级“两委会”或“两委”扩大会研究相关事宜,也不过是走走过场,难以做到真正的民主协商。由于村集体资金紧张付不出高额的评估费用,在资源处置过程中,盲目议价,往往出现合同规定的承包费金额明显低于该集体资源的市场价值的情况,导致村集体利益受损。相关合同签订简单、草率,发包期限过长,甚至没有书面合同,集体资产变相流失现象严重。
(四)相关主管部门重“代”轻“管,缺乏独立性、客观性,导致监管只停留在表面,流于形式,缺乏实效
近年来,全国各地普遍推行村财镇(乡)管的村级财务委托代管模式,即在保证村集体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不变的情况下,由村集体委托乡镇专门机构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的一种村级财务管理模式。这种模式的实行对村级财务管理的规范和监督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因为相关主管部门既负责村集体业务的代办又负责村集体业务的审计监督,在村财镇管模式运行过程中,逐渐暴露出其重“代”轻“管”的弊端,有的主管部门忙于应付周而复始的记账业务,对所辖村集体只求过得去,不求管的好,不认真审核原始单据,草草盖章了事;有的即使发现了问题,也抹不开情面,不敢说,不敢管,生怕得罪人,村级财务的代管机构陷入了即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尴尬境地。
(五)现有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对村级内部控制制度重视不够,导致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存在安全隐患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村级事务管理的不断推进,逐步建立了一些和农村“三资”管理有关的制度,但与农村“三资”复杂的背景和繁琐的内容相比,现行制度还存在盲点,需要进一步加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尤其是村集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忽视,习惯与将某项业务全权交由一个村委成员办理,在一定程度上为村集体资产的安全管理埋下了隐患。
二、加强农村“三资”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创新农村集体资金代管模式,进一步消除村集体资金代管的盲区、盲点
推行以村级集体资金收入申报、提款申请、大项支出审批、月审计、月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两申两审一公开”财务代管制度,即收入申报:村级收入的所有款项,由各村财务人员在三日内报镇农村财务委托中心,并缴存至中心为各村设立的代管账户中,若有漏报或有意不报,收入不入帐,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一经查出,严肃处理;提款申请:村集体使用资金时,由村财务人员填写提取代管款项申请书,分别由镇主要领导、村负责人、村会计、中心经办人签字同意后才能提取;大项支出审批:10000元以上的大项支出必须书面报告申请理由、用途等相关事项,由镇主要领导、村负责人、村会计逐级审批后才能支出;月审计:每月报账日,村财务人员收集、整理上月发生的经济业务原始凭证,经民主理财、村负责人签字审计后,报送镇相关主管部门审计合格后进行账务处理;月公开:每月的15号为公开日,定期公开村集体上个月的财务收支情况。在此基础上,严格票据使用管理,规范村集体债权、债务,杜绝高息借款、随意担保现象,推行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有效规范村集体资金管理。
(二)建立健全资产台账及资产清查制度
对集体资产进行清查登记,逐一建立集体资产、资源登记台账,摸清家底,落实责任,并定期根据台账盘点、清查。对清查过程中盘亏的资产,要查明原因,对确实无法追回或毁损灭失的资产要形成书面报告,逐级审批后做相应处理。对清查过程中盘盈的资产,也要查明原因,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评估入账。出台统一的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标准,杜绝村集体资产被盲目估值的问题。
(三)健全资源台账、招投标、农村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规范村级资源管理
对耕地、矿山、林地、果园、荒山、滩涂等集体资源逐一分类登记造册,详细登记每一项集体资源的数量、面积、四至、当前管理使用情况,全面摸清集体资源存量。村级荒山、荒滩等集体资源的发包要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相关合同的签订须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正式执行。
(四)加强对村集体“三资”处置行为的监管
推行村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重大村情、重大村务等事项要严格履行报备程序。凡涉及集体重大的经济事项、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资源开发利用和收益分配等,要履行民主程序,实行民主决策,消除村支部书记对村集体资产处置的主观影响和个人随意性。
(五)引入独立、客观的第三方审计机制,破解经管部门“自管自审”弊端
剥离经管部门的审计职能,设置独立于经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管理的日常监督工作,建立村级财务年度审计制度,每年年初,由独立、客观、专业的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对村集体列报的财务信息及资产、资源的登记信息进行审计,以促进村集体财务信息及资产、资源登记的真实性、公允性。
(六)牢牢抓住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这一根本,确保农村集体“三资”安全高效运转
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和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经济合同管理、资产资源处置流程、定期审计、责任追究等一系列制度规章,形成一套既符合实际又具操作性的农村“三资”管理制度体系。同时,狠抓制度落实,对敢于顶风而上的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查办,切实做到惩防并举。
三、结束语
农村“三资”管理是群众关心的热点,也是农村经济工作的重点、难点,推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事关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当前,我们必须正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体系,确保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健康规范有序运行。
一、在华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目前外资企业在我国利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作为规避税收的主要手段。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税务》杂志社公布了2010年度中国纳税500强企业排行榜,其中,外企纳税百强的总纳税额几乎零增长成了最大的看点。2011年我国批准成立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为73万户,其中在税务部门登记的仅占三分之二,年度企业自报亏损额竟达1200亿元,60%的在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是亏损的。这与企业采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进行避税有很大关系。转让定价是造成这一损失最主要的原因。
随着中国经济开放进程的加快和加人WTO,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走进国门,在国内投资、享受资源在全球范围内配置的益处。在国内投资就会涉及到转让定价问题.企业只有把转计定价策略与公司的其它策略有效的结合起来,才能有效的提高其国际竞争力。同时通过对转让定价的研究,弄清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原理,有利于找准在我国投资的外国跨国公司采用转让定价逃避我国税收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关键所在,为完善我国税制提供理论依据,从而使我国企业经营和国家税收获得同步增长。本论文的研究意义在于通过我国跨国企业的转让定价行为进行经济和管理理论分析,探讨其转移利润的途径和会产生的经济效应,实现对跨国公司理论的拓展和对税收管理理论的拓展。
二、跨国公司在华转让定价的分析
(一)跨国公司在华转让定价的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外商在我国进行了大量的直接投资,设立了许多外资企业,其中有不少就属于跨国公司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它们在中国普遍实行转移定价做法。
外商投资企业偷逃税、避税的现象比较严重,其表现之一就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亏损面仍然很高。据国家税务总局历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所得税清缴统计表明,1988年度至1993年度亏损面平均达40%,1994年度亏损面平均为63.28%,1995年度亏损面平均为70.29%,1996年度至2000年度亏损面达到65%-70%,2001年度亏损面平均达到60%,以2000年度为例,如果按外商投资企业自报的1200-1500亿元亏损,三分之二虚亏实盈的话,以平均24%税率计算,税收损失约192-240亿元左右,加上未参加汇算清缴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避税。税收损失约为300亿元左右,大约相当于中央财政收入的三十分之一。
(二)跨国公司在华实施转让定价的影响
1、中方合资者、合作者利益被侵吞。对于合资企业来说,中方合资者根据股权比例分享利润,而对中外合作企业来说,中方的利润由合同规定,中方占有一定利润分配比率。然而一旦外方动用转移价格,就可以使合资、合作企业的利润减少,甚至出现“零利润”、“负利润”,导致中方利润减少甚至亏损,而外方公司的总体收益变大。
2、减少我国的税收收入。“三资企业”的税收效果是决定我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收益的另一个重要指标。我国正常的所得税率为33%,但为了吸引外资,规定了“三资企业”在税收上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于是许多外资企业通过“高进低出”的转移价格将在华子公司的利润转移,从而逃避我国较高的所得税。
3、降低了外商直接投资的关联效应。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本地企业的引致需求是衡量我国利用外资实际获得程度的另一个重要标志。由于我国目前对“三资企业”的转移定价尚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很多外商就利用其对企业的进口控制权,高价从国外关联企业购入许多国内可生产的、质量完全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半成品等,以便更多地利用转移价格攫取利润,从而大大降低了外商直接投资的关联效应。例如,医药行业的“三资企业”每年要花大量外汇进口原料药,即便国内已有生产甚至大量出口的原料药。
三、我国对在华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制度,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还处于初级阶段,无论是在法规的制定方面,还是在管理的经验,都存在较大的差距。
(一)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工作概况
1、反避税法律制度不断完善
自1987年11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在全国率先了《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与关联公司交易业务税务管理的暂行办法》以来,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 号),推动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程序化、科学化的轨道。特别是2009年2月出台的特别纳税法调整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关联交易各方的成本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分摊,赋予企业及其相关方在转让定价调查中的协力义务和税务机关较大的反避税处置权,强化了反避税手段,增强了反避税措施的威慑力。
2、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征管水平不断提高
我国涉外税务管理机构在实施汇算清缴、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和反避税等的基础上,注重整合信息管理资源,优化管理程序,建立起各种征管手段相互协调配合的管理机制,节约了管理成本,形成了管理合力,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我国还建立、规范了重点税源监控报告制度,有力地促进了外资企业税收收入的增长。
(二)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
1、强调可比性的转让定价方法在实践中运用困难
中国转让定价税制基本上采纳了转让定价指南的公平交易原则和可比性方法,但是在实践中可比性的运用存在很大的困难。
可比性分析是转让定价调整中最关键也是难度最大的一项工作。它贯穿着转让定价调整工作的始终,税务机关在难于寻求到完全可比公司和可比交易的情况下,只能在初步的职能分析和风险分析的基础上,比较基本类似公司的类似交易的利润因素,如直接比较其“销售毛利润率”等指标,按同等水平类推处理,这实际上也是不符合正常市场价格原则的。
2、新形式的出现给转让定价征管带来挑战
无形资产、服务、成本分摊协议等新的转让定价形式是各国税务部门所面临的征管挑战。中国虽然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首次接受了成本分摊协议条款,但是在实践中对成本分摊协议以及无形资产、服务等存在很多的困难。
3、行业差异增加了转让定价调查的难度
由于转让定价在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税务人员在面临不同的转让定价案件时面临难题。如何获取不同行业的信息,如何对不同的行业采取有差别的征管方式也提高效率,如何确定重点监管的行业并进行有效的管理,都是转让定价的征管中涉及尚浅的领域。
4、征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审查和调整转让定价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没有受过一定专业训练的人很难胜任,我国各级税务部门反避税专业人员一直就较为缺乏。
(三)关于我国对在华跨国企业转让价税务管理的建议
目前,我国对转移价格的防范主要是利用转移价格税制,从表面上看,我国转移定价管理在理论上和具体做法上似乎已与国际惯例接轨,采用了正常交易原则,并规定了一套转移定价调整方法,然而面对错综复杂的转移定价问题,我国转移定价规则显得过于简单,可操作性较。因此,完善转移价格管理,已是迫在眉睫。
1、完善现有法规,增强可操作性
(1)增加对可比性的规定与说明,参照国际惯例,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以适应错综复杂的国际经济环境。
(2)增加国际惯例中所认可的交易利润法,即将利润分割法和交易净利润率法作为现有方法的补充,完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体系。
2、针对无形资产、服务等新形式的转让定价征管建议
(1)明确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同样适用“正常交易的原则”及转让定价调整的方法,优先使用“交易利润法”,包括可比利润法、利润分割法等。
(2)制定服务和无形资产可比性分析具体的内容,包括各种经济因素、对无形资产的保护、风险的承担、对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的评估等。
(3)制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事后调整制度,规定调整的比例和时效,使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调整尽量准确,这样既保证了国家的财政利益,又维护了关联企业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3、细化转让定价的分行业管理
由于不同行业在商品和服务特征、无形资产比重、价值链体现等方面呈现不同的特征,针对不同行业进行不同的转让定价征管,是转让定价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具体建议如下:
(1)定期对转让定价的重点行业进行调整。目前,应该重点对外商直接投资集中的制造业,尤其是制药业、汽车业、计算机及软件制造业、零售业予以关注。
(2)加强对新兴转让定价敏感行业的研究,如金融业、电子商务等,紧跟国际税收的最新趋势,及时制定相应的转让定价征管措施。在可能的情况下,在这些尚未形成国际规则的新领域,提出符合中国的“全球治理方案”。
4、建立高素质的税收队伍,确保法规执行富有成效
(1)培训现有人员,提高税收征管稽查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
(2)配备国际税务专家作为顾问人员,增强税收人员分析新问题和解决新问题的应变能力。
参考文献:
[1]朱青.国际税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中国出口产品遭遇外国反倾销立案调查和被执行反倾销措施的数量总体呈现上升趋势。首先,发起调查的国家越来越多。从地域上看,对中国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的国家不断增加。1988年以前,仅有美、澳、加和欧盟四大发达国家和地区,但此后,对华反倾销的国家和地区不断增多,现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其中不仅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其中印度和欧盟对我国的反倾销呈高发态势。其次,产品范围不断扩大。我国出口产品遭遇反倾销调查的范围涉及服装、鞋类、动物商品、蔬菜、加工食品、矿产品、化工商品、塑料制品、皮革、纸浆及纸张、纺织品、玻璃及陶瓷制品、基本金属、机电设备、车辆、仪器、其它工业制成品等,近年来一些技术产品也开始遭到外国的反倾销指控。国外此消彼长的反倾销指控,是我国出口企业面临的严重威胁。
二、我国出口产品遭遇反倾销的主要原因
(一)滥用反倾销作为排斥国外产品保护本国产业的最佳办法
1、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随意立案,认定构成倾销后采取的临时措施往往致使我国产品丧失打开市场的良机。
2、对我国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歧视待遇,任意选用的替代国价格使我国产品更容易被认定为倾销和被裁定较高的反倾销税率。
一些国家对我国使用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歧视待遇短期内很难有所改变。1999年中美在达成中国加入WTO协议时,规定自中国加入WTO之日起,美国可以在15年之内把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欧洲虽然于1998年通过理事长会议正式把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删除,但并没有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美国等国家不会主动对我国放弃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条款。
(二)出口企业对国外反倾销的态度认识不足
1、中国一些出口企业错误认为应诉与否结果一样,或认为应诉代价过大、得不偿失。
我国某些企业由于自身存在的问题以及经济体制本身的不完善,如企业注重短期利益、高额的诉讼费、政府监管弱化等,企业在应对过程中总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使应对措施不力或不到位,这对于赢得反倾销的胜利会大打折扣。
2、还有一些企业抱侥幸心理,企图借其它企业应诉之功而享免罚之果,结果形成国内同行大家都不应诉的局面。
3、一些企业虽然在认识上和行动上开始重视反倾销的应诉,但对于国外的不利判决反应消极。
大多数企业放弃上诉的机会,没有充分利用进口国有关法律和WTO贸易争端解决机构,很好地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和国家尊严。如自2006年10月7日起,欧盟对中国皮鞋征收16.5%的反倾销,为期两年。如此不公正的判决尽管引起国内企业的强烈反弹和国外密切相关的企业的不满,但国内鞋企应战不乐观,在涉及的1200多家制鞋企业中,参加的鞋企百分之一都不到。
(三)部分出口企业靠低价竞争来获取国际市场竞争优势
大部分出口企业仅仅把自营权当作替代外贸公司做外贸的优惠,满足于把产品销售给国外进口中间商来获得出口额。他们往往靠低价竞争来获取国际市场竞争优势,但在获得一定的市场份额后很容易遭受外国反倾销调查,极易被进口国认定为产品倾销,最终有可能再失去市场。
(四)反倾销预警机制不够完善,预警时间出现时滞。
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由于信息闭塞,其信息源主要来源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渠道,对产品在国外市场的最新反馈出现明显的滞后。这样导致绝大多数出口企业对其产品在国外市场遭遇反倾销情况的获悉,完全依赖政府部门的信息传递,没有主动开辟多方的信息渠道。而且在政府发出反倾销预警的时候,国外对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已迫在眉睫,这是因为许多国家的反倾销法案都规定了应诉的期限,尤其是从调查公布到初裁,通常只有40多天的时间。因此,出口商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
(五)政府在企业的反倾销应对中作用有待加强
对整治国内市场的立法方面缺乏惩治的力度,虽然我国的相关职能部门在法规制度方面已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法规制度还不够完善,如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对国内的竞相压价进行约束和打击,对容易导致国外反倾销的出口行为有所遏制,但对于反倾销涉案企业的不应诉、不积极应诉的做法打击力度不够,没有相应的法规对这些出口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理惩罚,起不到警示的作用;在反倾销涉案后,我国在对外立法及外交方面对外国政府施加压力和影响不够,不利于企业的应诉和胜诉。
(六)“中国”的负面影响
加入WTO以后,我国出口商品结构不断优化升级,中国正在越来越多的领域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对我国暗怀戒心,视我国为潜在的威胁,在世界范围内散布“中国”,对我国极力防范。之后,“中国”逐渐蔓延到发展中国家。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对华不友好的政客、商人和媒介也假借“中国”,大肆渲染中国产品的危害,甚至视中国产品的到来是“经济侵略”。因此,许多国家在这种谬论的鼓噪下,为阻止中国产品的进入,往往将反倾销作为重要的防护手段。
三、我国出口产品遭遇反倾销造成的影响
随着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世界各国反倾销案越来越多。反倾销是由产品进口国政府针对产品出口国企业的倾销行为而采取的行政措施,如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是WTO赋予产品进口国免受不公平贸易冲击、保护本国经济和产业安全的一个手段,其宗旨是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但近年来随着世界范围内关税壁垒的降低、传统非关税壁垒的弱化和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反倾销有越用越滥的趋势。
(一)影响产品的出口
一旦产品被进口国提起反倾销调查,就会马上影响该产品对该进口国的正常出口,而一旦裁定倾销成立,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往往会导致出口产品失去进口国市场,这对我国出口极为不利。目前国外反倾销的一个重要对象是我国的三资企业,因为在我国目前获得进出口自营权的18万家企业中,三资企业就占了17万多家。三资企业的产品不断被诉,严重影响了其产品的出口,也使我国某些出口企业自动退出国际市场竞争。事实上,一旦出口商品退出国际市场,又给国内市场带来压力,连锁影响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的发展速度及生产规模的萎缩,使该行业生产能力利用率下降,失业人数增加。
(二)应诉费用过高导致企业亏损
我国企业在应诉反倾销过程中要承担律师费用、应诉资料搜集费用、企业联合应诉费用等一系列高额应诉费,还要配备其工作人员。在联合应诉过程中,其综合成本达上千万元。这种后果连锁影响其他企业应诉的信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国外厂商对华反倾销的动力,给我国出口产品生产和行业前景蒙上阴影。
(三)新兴工业发展受阻
传统产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将逐渐降低,而市场潜力大、附加值高、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兴产业将逐渐成为支柱产业。
(四)影响中国的外商投资环境
三资企业的产品不断被诉,在不同程度上减少或失去了国外市场,部分企业被迫减产、停产或转产,直接损害了外商的经济利益,从而影响了外商在华投资的信心。
(五)冲击国内市场
我国出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受阻于国外市场,在一时来不及转移市场或因为反倾销的连锁反应而转移市场无望的情况下,势必返销国内市场。这会对国内市场造成冲击,造成国内市场供求失衡及物价非正常波动,影响国内经济的发展。
四、我国出口产品遭遇反倾销的应对措施
(一)早日摆脱“非市场经济”
对外贸易交往中,要减少贸易摩擦、摘掉“非市场经济体”的黑帽就应按WTO规则,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及早取得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还要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广泛交流,使更多的国家了解中国市场经济的改革进程,了解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
(二)保持有序竞争
避免由于自身的不规范行为和缺乏统一行动、低价竞争而导致反倾销,规范本行业企业行为,实行行业自律,对外统一行动,制定相关产品出口最低价,防止相互削价竞争。
(三)积极应诉
应增强企业和一些地方政府的反倾销意识,从意识上抓起,确立有诉必应的观念。可以通过政府、商业协会等组织以各种途径了解反倾销的重要性、后果的严重性和应对方法。抗辩是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应积极应诉。
(四)完善反倾销预警机制
避免因信息闭塞而导致的败诉。扩大信息源及信息渠道,避免产品在国外市场的最新反馈出现明显的滞后。出口企业对其产品在国外市场遭遇反倾销情况的获悉,不能完全依赖政府部门的信息传递,要主动开辟多方的信息渠道。
(五)改变进入国际市场的方式
当一些国家根据WTO规则和反倾销法律法规为手段,向我国产品课以高额进口关税,将我国产品拒之门外时,我们可以尝试其他国际市场进入方式,如贴牌生产、特许经营、合资、对外直接投资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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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叶全良.《国际商务与反倾销》.2005.人民出版社
一、论文拟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意义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从整体经济到实体企业的发展都面临着巨大的竞争压力和世界经济形势的风云变幻带来的严峻考验,出于保障经济形势平稳的需要,中央政府已经习惯于在宏观层面对经济社会发展进行各项政策调控,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特殊形势下更会采取强有力的政策调控措施支持企业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各地方政府如何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正确贯彻落实好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将其快速转化为可操作的具体措施,从微观层面直接帮助企业克服各种困难,创造和抓住机遇,使企业在确保生存的同时取得进一步的发展,成为摆在我们面前最紧迫和实际的课题。
本论文试通过研究分析在金融危机形势下,T市H区政府如何贯彻中央各项宏观调控政策,采取符合自身实际的政策措施直接扶持企业发展,及其取得的经验和效果进行概括总结,力争具备一定的指导性。
研究解决上述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在现实意义方面,一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我国经济越来越融入世界经济,全球性大范围的经济波动对我国的影响将越来越大,地方政府如何应对金融危机等特殊形势,采取何种政策措施帮助企业保持良好发展态势,将会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对其进行研究总结尤其重要;二是中国幅员辽阔、国情复杂、地方差异巨大,中央政府的决策部署必然突出指导性和原则性。当中央宏观调控政策逐级传达到地方后,地方政府在实际落实上级指令的过程中,必然会结合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成文或不成文的制定适应自己区域特定情况的操作办法,调度区域经济,在金融危机等特殊形势下直接扶持企业发展。那么,总结概括一套符合地方实际、适应地方政府操作的有效的直接扶持企业发展的操作办法,现实意义十分巨大。
在理论意义方面,我们可以发现,研究国家层面经济调控政策的研究非常集中,而对地方政府如何在微观层面扶持企业发展进行分析研究的不多,更没有形成一套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地方政府扶持企业发展的相关理论。本文即尝试从上述角度进行研究,力争为相关理论的形成做出一些贡献。同时,金融危机形势下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及其指导下地方政府扶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很多是应对危机的非常举措和直接干预手段,政企在金融危机特殊情况下联系十分紧密,明显有别于我们普遍倡导的政企分开等发展方向,由此将会引出金融危机形势下对政企关系的重新界定。
二、论文基本理论、核心概念及相关文献综述
由于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必然从政府财政分配及其提供公共服务职能角度出发,因此本文以公共经济学、政府经济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相关理论为支撑,并作为概念框架来分析。
本文研究的基本范畴是由政府经济学研究衍生的,具体指金融危机特定经济形势下地方政府如何从微观角度发挥服务企业职能。核心概念包括:政企关系、地方政府、扶持企业等。
通过有目的地查阅相关文献,我们认为,国外与国内从宏观角度研究把握政府与企业关系的文献比较丰富,成果比较丰硕,特别是从宏观角度研究分析社会转型期如何理顺政企关系的文献很多。同时,结合地方政府职能和施政特点,从微观角度研究其施政过程中如何具体为企业发展服务的文献较少见,更少有对社会主义国家地方政府如何采取非常措施扶持企业发展的研究,没有一套具备较强操作性的规范实施办法,更没有形成具备一定借鉴意义的相关理论及概念。对此,本文在克服相关文献较少的困难,尽量搜集查阅相关资料的同时,更多地采用联想推理、逻辑判断、数字比较等方法对涉及问题进行原创性思考和分析研究。
三、论文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可能的创新
本论文研究思路(逻辑进程)主要是:首先,概括总结金融危机形势下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政策的背景和方法。其次,结合上述背景分析,以T市H区政府为实例,综合分析研究基层政府直接扶持企业发展所采取的各项政策措施的目的、实际操作办法及其效果。最后,试归纳总结出具备一定借鉴指导性的、符合地方政府施政特点的金融危机等特殊形势下地方政府直接扶持企业发展的思路办法。
本文的研究方法,除经济学基本方法论外,主要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实证分析与规范经济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历史分析与逻辑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包括定量统计分析法、试验方法等研究方法。对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进行调研,掌握企业需要政府提供的服务其生产经营的政策措施,并通过准确的统计数据分析,对企业在接受政府直接扶持后生产经营效果变化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得出结论。
本文具备以下特点:一是选题原创,比较符合时势,具备较强现实意义,创新性总体较强;二是论文纵向跨度较大,从宏观经济走向、中央政府调控到地方实体企业发展形势、地方政府措施都需要阐述,从政府经济学相关理论到地方政府对促进经济、服务企业的施政尝试都需要分析研究,分析的层面、角度较多;三是研究方法涵盖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四是以顺应国家经济快速发展形势的有代表性的地市级行政区为研究实例,采用资料真实客观、鲜活;五是提出观点、得出结论在当前具有较强的借鉴性、实用性、推广性。
四、论文基本框架结构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选题缘由
第二节 选题研究的目的意义和理论贡献
1.2.1选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2.2选题研究的理论贡献
1.2.2.1金融危机特殊形势下对政企关系的新界定
1.2.2.2对地方政府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操作办法进行总结
第三节 选题研究的创新点和下一步研究方向
第四节 研究方法及整体架构
第二章 政府与企业关系概述
第一节 研究政企关系重要性
2. 1.1 研究政企关系的理论意义
2.1.2 研究政企关系的现实指导意义
第二节 政企关系基本概念和理论
2.2.1 政企关系研究的历史脉络和趋势
2.2.2 政企关系核心概念和基本理论
第三节 我国政企关系特点
2.3.1 我国政企关系的复杂多样性
2.3.1.1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
2.3.1.2政府与三资企业的关系
2.3.1.3政府与中小企业的关系
2.3.2 我国政企关系的发展变化性
2.3.2.1改革开放前政企关系发展特点
2.3.2.2改革开放后政企关系发展特点
2.3.2.3金融危机特殊形势下政企关系特点(比照美国凯恩斯主义)
2.3.3 改善我国政企关系的途径
第三章 中央政府应对金融危机的宏观调控政策分析
第一节 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方式
3.1.1 政府宏观调控的历史演变和现实必要性
3.1.2 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方式
3.1.3 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趋势
第二节 21世纪初全球性金融危机及其对我国企业发展的影响
3.2.1 21世纪初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到来
3.2.1.1 金融危机的起因及发展趋势
3.2.1.2 各国应对金融危机的措施(政府直接干预经济)
3.2.2 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发展的影响
3.2.2.1 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发展的不利影响
3.2.2.2 金融危机也为我国企业发展带来了机遇
第三节 中央政府应对金融危机的宏观调控政策
3.3.1 金融危机形势与我国保持经济快速增长的背景分析
3.3.2 中央政府应对金融危机宏观调控的具体政策(财政、就业等)
3.3.3 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效果及发展趋势
第四章 金融危机形势下地方政府直接扶持企业发展的实例分析—以T市H区为例
第一节 地方政府施政特点概述
4.1.1 地方政府施政环境特点
4.1.2 地方政府施政方式特点
4.1.3 地方政府落实中央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方式及效果
第二节 T市H区区域发展背景概况
4.2.1 T市H区区域发展的战略定位和规划定位(具备滨海新区特殊背景)
4.2.2 T市H区区域快速发展的趋势
第三节 金融危机形势下T市H区政府直接扶持企业发展的实践
4.3.1 金融危机对T市H区企业发展的影响
4.3.2 T市H区政府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直接扶持企业发展的具体实践
4.3.2.1 扎实开展基层调研并制定落实中央调控政策的实施方案(从政府的经济调节职能角度,结合区域发展规划)
4.3.2.2 不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从政府经济调节职能角度)
4.3.2.3 努力扩大内需消费(从政府经济调节职能角度)
4.3.2.4 潜心打造促进企业长远发展的公平环境(从政府市场监管职能角度)
4.3.2.5 全力保障企业人员就业、分配和生活水平稳定(从政府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职能角度)
4.3.2.6 利用政府优势直接扶持企业发展(分为正常服务和特殊政策措施方面)
4.3.3 T市H区政府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过程中的特点和创新
4.3.4 T市H区政府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观察
第五章 结论
第一节 地方政府直接扶持企业发展措施的归纳总结
5.1.1 地方政府直接扶持企业发展的遵循原则
5.1.2 地方政府直接扶持企业发展的具体操作方法
第二节 地方政府直接扶持企业发展相关问题展望
5.2.1 地方政府直接扶持企业的发展趋势
5.2.2 地方政府直接扶持企业的相关理论研究
作为现代企业制度形态下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的企业,其主体地位通过依法登记而得以确立,而当法定事项发生变更或主体资格终止时,也应进行登记?企业登记对于企业来说,是其进入市场,获得实体权利的必经之路:而对国家而言,是政府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再之,社会公众(尤其是企业的交易相对人)通过企业在登记主管机关予以公示的登记事项来了解企业情况,从而维护了交易安全,促进社会诚信?由此,企业登记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均有重要意义?
一、企业登记制度的概念及性质
企业登记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将法定事项申报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注册登记并予以公示的一种法律制度,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根据传统的分类,企业登记制度作为商事登记制度的组成部分,应属于私法范畴?然而随着社会和法律制度的发展,尤其在当代,企业登记制度的性质已发生了变化?笔者认为,现在企业登记法律制度更多表现出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和协调,从而可以划归为经济法的范畴,从民商法中剥离?理由在于现代企业登记制度其规则和制度在整体上所表现出的特点:
(一)企业登记制度具有很强的公法性
私法(民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而现代企业登记制度中的多数规范并不以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为调整对象?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该条例的其他条款规定了申请登记的条件?登记注册的事项?登记主管机关的审批权的行使?企业登记的种类?进行登记所应提交的文件及登记机关的管理职权和责任等等,这些规定明确表现出在企业登记制度中,作为申请人的企业其权利义务不是以平等的当事人作为相对人,而是以登记机关(国家机关)作为相对人?国家机关在此的身份也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而是在行使国家的权力?《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也做出了相似的规定?由此可见,企业登记制度所调整的是作为申请人的企业和国家登记机关间的法律关系,这也正暗合了当今“私法公法化”的趋势,所以企业登记制度“是整体性地表现为公法规范?”[1]
(二)企业登记制度具有强制性
企业登记制度的规范多数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如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登记的事项,申请登记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和应准备的法定文件,企业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登记机关所应履行的职责等等,这些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或排除适用?企业登记制度的强制性反映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虽然企业登记并非企业的直接交易行为,但国家对于企业设立?变更?终止登记的管理和干预却可以保证企业重要信息的公开,防止由于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市场失灵,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三)企业登记制度主要表现为程序法?
企业登记制度主要是规定企业如何进行登记及登记机关如何完成登记行为,而这些法律规定主要是程序性的法律规范?我国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条款中有近80%的条文属于程序性规定?这是因为企业登记制度的设立并非是为了赋予企业以实体权利,而是企业通过登记行为获得从事特定行为的资格?
二、企业登记制度的理念——企业登记制度设立的价值取向
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应当有明确的目的性,有自己的价值目标和价值取向,这些构成了立法的理念?它所表现的是立法者对法律的一种主观看法,是社会主体所追求的一种法律的应然状态?研究企业登记制度的立法理念有利于对于企业登记法律制度的优化,保证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纵观目前学者的观点,企业登记制度应体现以下的价值取向:
(一)交易安全:企业登记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一
企业登记制度的立法目的表现为国家对企业的开业和经营实行国家监管,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由此,企业登记制度在价值取向上应集中体现为对安全价值的维护?安全价值对于国家秩序的维护?社会的稳定以及对自由的追求都有重要作用,以至于现代政治哲学奠基人之一英国着名学者霍布斯在其名着《论公民》中宣称,“主权所有的义务都包含在这样一种说法中:人民的安全是最高的法律?”[2]
企业登记制度所蕴涵的安全价值取向主要表现为交易安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必须进行登记及企业应申报的事项作了明确而强制的规定?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强制登记主义,企业要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入市场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否则不仅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例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及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的登记的其他企业,应当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此外,对于登记的事项,这两部条例中有专章对此作出强制而明确的规定?严格地讲,这种强制登记主义与企业自由原则并不完全契合?但鉴于实际,这种强制要求有助于企业的交易相对方对企业的资信?生产经营能力及其他相关信息进行了解,以便减少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安全?此外,从国家管理?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角度来看,企业有关信息的明确,有利于政府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宏观控制,从而保障市场的有序发展,最终满足个体和社会整体的安全需要?
2.企业登记制度的公示主义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公示主义,是指企业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公开交易中公众所必须知道的重要事项?即交易当事人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营业事实,负有公示告知义务[3]?公示主义对交易安全的作用,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企业登记的公信力,这是由登记机关的性质决定的?目前,世界各国在进行企业登记时,登记机关一般分两种,一种由行政机关负责,例如美国的州务卿办公室?日本的法务局?英国的公司登记署;另一种由法院负责,如法国?德国及韩国?在我国,企业登记的机关是国家工商管理机关,属于行政机关,由此产生企业登记的公信力?因为企业的登记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表现为国家对企业登记事项的确认,是法律上的一种认可?其二,企业登记的对抗力?各国的商事登记法均要求登记必须公告,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因为企业登记事项中的许多直接涉及相关的交易信息,如果不及时有效地公开,势必影响交易相对人的判断,增加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故有学者称“公示主义为保护交易安全的首要原则?”
3.企业登记制度对企业设立了严格责任?为了强化企业组织,保护交易安全,企业登记制度对企业的对外责任进行了加重规定?严格责任主义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债务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对债权人负责?例如,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二)经济效率:企业登记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二
以波斯纳为代表的经济分析法学家们认为“效率……用以表示使用价值最大化的资源配置……”并“将效率作为社会选择的唯一有价值的准则”作为其代表作《法律的经济分析》的一个重要准则[4]?可以说,效率是经济分析法学所推崇的最根本的法律价值取向?法学所研究的效率价值也多是从经济分析法学入手?现代社会的法律,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从根本法到普通法,从成文法到不成文法,“都有或应有其内在的经济逻辑和宗旨: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分配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5]由此可见,效率已成为法律所不能忽视的一种价值取向?①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行为完全以营利为目的?追求经济效率是由企业的唯利性所决定的?企业登记制度的效率价值取向是对企业经济理性的尊重和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的融合?企业登记制度所体现的增进经济效率的价值取向有两个层次的含义:
第一,增进个体效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往往正是由于信息的公开不够或是信息的不对称,造成了交易成本的增加,严重的可能造成“市场失灵”?而通过企业登记制度,将企业的设立?资本状况?组织结构及变更?合并?解散等方面的信息进行登记和公示,有助于相关交易主体便利地获取信息,从而大大降低为调查这些信息而支付的成本,也能为交易主体快速作出交易决策?降低交易风险创造条件?
第二,增进社会整体效率?企业登记的过程体现了“看得见的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这种干预是克服市场缺陷的重要机制?在市场的自发调节下,由于企业“自利”的本质,它们可能为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择手段,故意隐瞒或欺骗与交易相关的信息,最终会严重地影响市场秩序?而企业登记制度要求企业及时准确地公开有关信息,也就为整个社会的稳定创造了条件?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08)01-0137-04
1.引言
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对国民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起着重要的“杠杆效应”和“中枢效应”。而金融市场量的扩张和质的改善离不开其所处环境的支持,所以,金融生态就成为金融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就西部地区而言,金融生态的改善不仅可以优化西部金融体系的筹资用资功能、资产流动与重组功能、企业融资的风险约束功能[1],而且可以很好地促进西部地区的资本形成,缓解西部地区发展的资金约束,改善西部产业结构,从而进一步提高西部企业在规模经济、产业结构、技术层次、内部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发展水平。
本文首先拟对金融生态水平的衡量建立评估指标体系,然后对1997~2005年西部十二省区的金融生态状况进行面板数据分析,最后对西部地区金融生态水平进行实证分析,并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2.文献回顾和研究目的
金融生态理论的形成与发展来自于金融现实的发展,随着全球范围内经济货币金融化的迅猛发展,国内外学术界对金融生态理论日益关注,在这一理论的形成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有影响的成果。
2.1 西方学者对金融生态理论形成的贡献
金融生态是一个仿生概念,它的理论来源是生态经济学。英国生态学家A.G.Tansley于1935年生态系统学,极大地丰富了生态学的内容,为后来生态经济学的产生奠定了自然科学方面的理论基础. 20世纪20年代中期,美国科学家Mekenzie首次把首次把植物生态的概念与动物生态学的概念运用到人类群落和社会的研究,提出了经济生态学的名词,主张经济分析不能不考虑生态学过程。在此基础上,美国经济学家Kenneth.Boulding在其重要论文《一门科学―――生态经济学》中,正式提出了生态经济学的概念[2]。
1973年,美国经济学家Ronal McKinnon和Edward S・Shaw提出了金融深化理论[3],其主导思想是取消政府对金融系统的一切干预和管制,让货币金融系统按照市场机制自发运行。金融深化理论纠正了传统经济理论中对货币金融因素的忽视,更加注重金融系统的内在机制运行,从而形成了金融生态学的萌芽。
20世纪末, 演化经济学获得了里程碑式的发展。演化经济学把经济系统的演化看作一个渐进的变化和发展过程, 认为选择机制是演化机制的一个关键性部分[4]。金融体系作为经济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也会经历一个由低级到高级不断优化的演进过程。不断深化的生态经济学为我们从生态角度透视金融环境问题奠定了理论基础。
2.2 国内学者对金融生态理论的研究成果
胡章宏(1998)采用系统论的研究方法, 将金融体系视为有机系统, 提出了金融质性发展和良性发展的概念。这些观点跳出了传统经济学对金融内生发展研究的理论范式, 开始用系统学的观点审视我国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 并注意到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从而为金融生态环境理论的提出提供了较为明确的目标指引。白钦先教授(2001)较早注意到金融生态环境对金融业发展的约束作用, 首先提出 “金融生态环境”这一概念。他当时所刻画的金融生态环境, 是特定的金融生态环境以其环境容量和 “净化”能力对经济活动会产生的约束性影响。兰州大学高新才教授(2004)针对西部落后地区如何谋求经济发展,如何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的问题,提出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问题[5]。
2004年11月,央行行长周小川博士在经济学50 人论坛上将生态学概念系统地引申到金融领域,强调用生态学的方法来考察金融发展问题,通过完善法律制度等改进金融生态环境的途径来支持和推动整个金融系统的改革和发展[6]。随后,其他学者也进行了相应的研究,苏宁(2005)研究认为, 金融生态是一个比喻, 它不是指金融业内部的运作, 而是借用生态学的概念, 来比喻金融业运部环境。韩平(2005)认为, 金融生态是指影响金融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因素的总和。徐诺金(2005)把金融生态概括为各种金融组织为了生存和发展, 与其生存环境之间及内部金融组织之间在长期的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过程中, 通过分工、合作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特征, 执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动态平衡系统。
通过比较以上中外学者的研究成果,我们可以看出,由于研究者的学术背景差异和所考察对象空间纬度和时间跨度的不同,其对金融生态的研究侧重点也不尽相同。总体而言,笔者认为,目前的学术界对金融生态理论的研究还有以下三点不足之处:一是缺乏对金融生态水平的评估指标的研究;二是对金融生态的定量化实证研究不足;三是对金融生态的作进一步的区域化考察较少。正是本着弥补上述不足,本文试图结合西部十二省区的面板数据,对西部地区的金融生态水平进行定量化的实证研究。
3.金融生态水平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
金融生态是一个复杂而又庞大的系统,它由许多子系统构成。各个子系统均从不同方面对金融市场中的经济主体产生影响。一般而言,这些子系统包括经济发展水平、金融市场孕育水平、法制健全水平、信用体系建设水平、市场服务和监管水平等五大部分。
为了方便建立面板数据模型,我们将本着数据的可得性、易量化性和简洁性等原则来选取相关的评估指标。本文中,笔者选取金融生态系统内的五大部分共16个评估指标来衡量某一区域的金融生态水平。具体指标如下:
3.1 经济发展水平指标
①GDP增长率
②金融业投资比例=金融业投资额/全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额
3.2 金融市场孕育水平指标
①经济的货币化程度=M2/GDP
②金融业内主要金融机构的资产总额
③金融从业率=金融业从业人数/全部就业人数
④本地金融机构资金流入与流出状况
3.3 法制健全水平指标
①金融案件结案率=金融案件结案数量/金融案件案发数量
②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数量
③金融交易规范化程度
3.4 信用体系建设水平指标
①金融市场交易主体诚信意识、诚信文化的文明程度
②本地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比例=本地不良贷款额/全国不良贷款总额
③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④本地间接融资比例=本地贷款总额/全国国内贷款总额
3.5 市场服务和监管水平指标
①金融中介总数量(包括会计和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信用担保和资信评估机构)
②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效率和监管效率
③金融机构风险控制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的完善
当然,经济体系内还有其他指标对金融生态系统起着作用,但是考虑到建立模型的需要和指标的重要程度,其他因素不予考察。尽管上述各项指标可以很好的在总体上反映某一区域的金融生态水平,但是对其中的一些难以量化但是对金融生态有着重要影响的指标,如金融交易规范化程度、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效率和监管效率等,我们在建立模型时对其进行虚拟变量的等级量化。还有一些可以量化但是数据却很难获得的指标,如金融案件结案率、金融中介总数量等,我们将其进行剔除。这不会对整个评估体系产生根本上的影响。简化后的指标体系如图1所示:
图1 修正后的金融生态评估指标体系
4.基于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
4.1 计量经济模型的建立
我们对西部金融生态的研究使之所以选用Panel Data的分析方法,主要是因为影响金融生态的因素非常多,再加上数据的限制,我们无法将有关变量纳入到计量经济模型中来,而Panel Data可以很好的避免造成遗漏变量所导致的误差(omitted variable bias)[7]。
在模型中,我们把西部金融生态的状况作为模型的因变量,用Y表示,将其划分为三个等级:较差、一般和良好。同样,我们也把法制健全水平和市场服务监管水平两个虚拟变量指标划分为上面的三个等级。金融生态的各个评估指标:GDP增长率、金融业投资比、经济货币化程度、金融从业率法制健全水平、企业资产负债率、本地市场主体间接融资比、市场服务监管水平等分别用GDP、INVEST、MONEY、JOB、LAW、DEBT、LOAN、SERVICE来表示。从而,根据经济理论和Panel Data的分析方法,我们建立如下的初始计量经济模型:
其中,Y、LAW、SERVICE都是虚拟变量,它们的取值如下:
Y、LAW、SERVICE = 1 较差2 一般3良好
4.2 模型框架的说明和数据的来源
模型(1)中μit表示随时间变化,不可观测到的因素对金融生态水平的影响,也即随即扰动项。αi 则表示在时间上恒定的条件下,不可观测到的因素对金融生态水平的影响。根据Panel Data的相关理论,αi假设的不同,初始模型(1)又可分为混合估计模型;固定效应模型和随机效应模型三种情况。如果各个截面的αi 都相等为α0,模型(1)为混合估计模型;如果αi 与其他自变量存在相关性,即Cov(Xitj, αi )≠0,t=1,2,...T,j=1,2,...K。则模型(1)为固定效应模型;反之,如果αi 与其他自变量不存在相关性,模型则为随机效应模型。由于不同的模型具有不同的估计方法和估计值,我们首先应用统计结果作Hausman检验,来确定应该选用固定效应模型还是随机效应模型。然后,再应用相关的F统计量检验,来分析混合估计模型和固定效应模型[8]。
数据来源:根据1997~2005各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金融年鉴》测算得出。部分数据根据各省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公报测算得出。
注:MONEY=M2/GDP指标中的各省份的M2数据较难获得,这里用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来代替。为了保持统计口径的一致性,JOB指标中的金融从业人员数量用各年末金融业从业职工数量来表示。同时为了更好地衡量各地的信用状况,DEBT指标用“三资”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来表示。
为了使模型更具一般性和代表性,也为了便于比较,我们在选取西部十二省数据的基础上,又选取了北京、上海、天津三个金融生态较好的东部地区作为样本数据。本文所选用的数据大部分来自《中国统计年鉴》、《中国金融年鉴》。为了保证各年省级层面数据统计口径的一致性和准确性,我们对相关指标数据作了变通处理,但这并不影响对评估指标的解释能力。对于模型中虚拟变量具体值的选取,我们是根据相关材料和各省份具体的经济表现而确定的。表1提供了样本中各省份的自变量平均值(mean)的时序变动情况。
4.3 估计结果和模型检验
我们对模型(1)分别进行了混合估计模型估计;固定效应模型估计和随机效应模型估计。具体估计结果见表2.
针对上表中的三个模型的分析结果,我们首先进行Hausman检验。利用Eviews5.1可以直接进行Hausman检验。检验结果Hausman统计量H=34.758364 >x20.01(8)=20.09。所以模型存在固定效应,应该建立固定效应模型。其实在Panel data分析中,随机效应模型是针对当个体成员单位是随机地抽自一个很大的总体时来考察总体的情况而设立的,由于本文是考察全部西部十二省的金融生态状况,所以固定效应模型更为合适。再来比较混合估计模型和固定效应模型的情况。我们根据F统计量的取值来分析:
F=[(SSEr-SSEu)/(T+k-2)]/[ SSEu/(NT-T-k)] (2)
其中,SSEr,SSEu分别表示混合估计模型和固定效应模型的残差平方和(Sum squared resid)。N为截面数,T为年数,K为解释变量。根据面板数据的分析结果知:SSEr=14.0057,SSEu=3.142874,带入(2)式可得,统计量F=27.18983725 >F0.01(8,118)=2.66。所以拒绝原假设,应该建立固定效应模型。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我们最终选择固定效应模型作为我们分析的依据,着重用固定效应模型来测度西部各省份的金融生态水平。
5.西部地区金融生态水平的评估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西部地区的经济水平实现了大幅度的提高,同时在资本市场的建设与完善、金融制度的创新、金融环境的改善等方面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西部各省区的金融生态水平到底在什么样的水平上?与东部发达地区相比,西部地区金融生态建设的差距又在哪里?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考察,可以得出西部地区未来进一步加强金融生态水平建设的着力点。本文将根据前文中论述的金融生态评估指标体系,利用西部各省区在1998~2006年的评估指标的平均值来,测度各省区的金融生态水平,然后我们再进行各省区的比较分析。
从上表可以看出,重庆、四川、陕西三省市的金融生态水平Y值介于2和3之间,说明这三个省份的金融生态状况比较良好。2007年第三届中国金融(专家)年会将西安评价为西部金融生态城市高速发展的引擎[9]。另外,2007年重庆市政府提出要用13年时间把重庆打造成西部金融中心[10]。本文的数据比较好的支持了这两种观点。甘肃、内蒙古、广西、新疆的金融生态水平Y介于1和2之间,但接近于2,说明金融生态状况正由一般向良好发展,具有很好的发展潜力。而宁夏、云南、贵州、青海、几省的金融生态指标值Y较接近于1。这些省份的金融生态状况不容乐观,必须予以重视,应大力加强金融生态水平的构建与优化。从固定效应模型的系数值和西部金融生态的差距来看,西部地区金融生态水平建设应该从以下两点加以考虑:一是要大力强化法制健全水平的建设,因为法制水平的作用在模型中表现特别突出,同时也是西部金融生态水平的软肋。二是要优化本地区的信用体系水平,加强金融市场的中介服务建设,以吸引金融人才和金融资本的大量进入。三是要着力培育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深化度,特别是要加强资本市场的建设,注意用金融的杠杆作用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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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宁文娟(1982- ),女,西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领域:现代西方金融发展理论、西方金融结构理论。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n)04-0224-02
0、引 言
我国进入经济转型期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高等教育逐步由精英教育走向大众化。但是大学毕业生的就业观念却没有跟上改革的步伐,精英人才意识,被动就业观念,学而优则仕的思想还残留在当代大学生的头脑中,首先,当代大学生普遍自我期望过高,大都认为上大学的机会成本过高而追求高待遇。在大学生追求高身价的同时,企业提供的岗位工资明显低于期望值,从而导致大学生劳动市场出现畸形的供大于求。其次,当代大学生有着很强的行业、地点倾向性,此外,当代大学生的动态就业观念淡薄,创业意识薄弱。
我们深层次的思考当前大学生的就业观念,不难发现,表面上传统的就业观念,却隐藏着对利益的追求,无论是追求高工资,或是到大城市、国企单位工作,都是为了达到利益最大化。也就是说,表面上影响大学生就业选择的观念问题,其本质上是利益选择问题。
1、对利益的追求形成就业观念
一个人的择业行为是就业观念的外在表现,而大学生择业行为的出发点是实现利益最大化,也就是说,个体选择某个岗位的根本原因在于该岗位能够实现自己的最大化收益。可以说利益决定了就业观念的形成,当然这里的利益不仅仅是指经济利益,还包括其他方面。因此要改变就业观念,就要先从就业利益追求上入手,具体分析,我们认为决定就业观念的利益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利益。经济利益是大学毕业生在就业时首先考虑的因素,它主要体现在工资和补贴的多少,大学生普遍希望到高工资的单位上班已是不争的事实,公务员和国企也正是他的高福利才导致了大学生的积压,另外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及城乡发展不平衡性的事实存在,各地区收入水平有较大差异,这容易导致发达地区人才高度聚集乃至人才过剩。
(2)社会利益。大学生的就业观念体现的不仅是经济利益的追求,社会利益也是他们择业时重要考虑因素,社会利益又包括制度因素所产生的利益,政策因素所产生的利益。
首先在制度因素方面:①户籍、档案制度制约毕业生的择业。我国的户籍制度与住房补贴、医疗保险、退休养老等社会福利有很大联系。与户籍制度相似,档案在人事调动、选拔人才、评定职称等事务中具有很大的参考作用,虽然经过了一系列的改革,但是现行的户籍制度、档案制度仍然对大学生的就业产生了较大影响。一旦毕业生选择到农村、中小城市和西部偏远地方就业,户籍、档案制度会对毕业生的再次择业带来阻碍。因此,大学生一心想到发达城市的就业观念也就不难理解了。②社会保障制度。由于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欠发达地区的保障制度远远落后与发达地区,经济发达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更为完善。保障体系完善与否也是大学生在择业时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一点导致了他们在就业时存在地区选择倾向。
其次在政策因素方面主要体现在国家的政策导向性给大学生就业所带来的利益,如国家对大学生创业时在贷款和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会在一定程度上会提高大学生的创业积极性,另外各地区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的一系列就业政策所产生的隐性利益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大学生的就业观念,如各地区的人才引入政策会降低大学生的就业成本,人才储备政策所带来的未来预期利益也会决定大学生的就业选择
(3)家庭利益。大学生就业不单单是个人利益的选择,家庭利益也会影响他们的就业决定。特别是对一些家庭状况不是很好的大学生,他们在选择职业时倾向使家庭总体利益最大化,此时,他们的职业也许不是对自己最优的,但是他可以帮助家庭其他成员提高收益。
以上各种利益交织在一起共同决定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选择,各种利益的均衡考虑是他们就业观念产生的根源。
2、实现利益协调。转变就业观念
既然利益决定了就业观念的形成,就业观念的转变就不仅仅应该是大学生主观意识上的转变,它的关键应在于实现利益之间的协调,处理好了利益协调,就业观念自然会发生转变。我认为,实现利益协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1)实现国家机构人员与非机构人员之间的利益协调。国家可以对国家机构人员(主要是对公务员)的福利进行改革。一方面适度降低公务员的待遇,公务员高稳定性、高待遇的特点使得大量大学毕业生积压于此,适度降薪可以给公务员热降温;另一方面国家监管部门应加大力度禁止公务员灰色收入的存在,一旦灰色收入消失,这些大学生必然会流入其他部门。
(2)实现发达地区就业者和农村和西部偏远地区就业者之间的利益协调。农村和西部偏远地区应进一步提高大学生工资和社会保障力度,吸引大学生到此就业。国家教育部人事部在2007年提出了“对到基层就业的大学生要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方面提供保障”的举措,这一举措应该加大力度实施,使得与在发达城市所获得的利益达到相对平衡。
(3)实现大城市就业者和中小城市就业者之间的利益协调。中小城市和欠发达地区应加快经济建设步伐,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吸引大学生就业,这样不仅可以缓解大城市就业压力,解决毕业生失业问题,吸收的大学生也可以进一步加快城市的经济发展,形成良性循环,实现地区之间的均衡发展。
(4)实现国企、三资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者之间的利益协调。中小企业可以根据效率工资理论,提高员工待遇,吸引高校毕业生这一高素质群体,这样不仅可以通过提高效率来实现公司的发展,同时缓解就业压力。中小企业单纯依靠它的潜在发展空间和容易产生成就感难以吸引大学生就业。因此,提高员工待遇可以达到企业与社会的双赢局面。
(5)实现就业与创业的利益协调。政府可以考虑进一步加大对大学生创业的支持力度,通过提高大学生贷款额度和相关优惠政策,以及加大大学生创业时税收优惠力度,激励大学生自主创业。
3、结 语
我国的高等教育大众化才刚起步,大学生依然是人力资源中的稀缺人才,大学生的失业不仅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浪费,又不利于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也不利于提高企业和社会经济效益。大学生就业难,主要在于就业观念的陈旧,转变就业观念的关键是实现利益协调。因此实现利益协调,达到利益公平,是解决当代大学生就业的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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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劳资关系;权益保障;政府职能
一、现阶段我国民营企业中劳资关系的现状
(一)雇佣劳动关系的产生不规范。规范劳动关系的产生以合法劳动合同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私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但目前实际情况却与之大相径庭。首先,许多私营企业与雇工没有签订合同。其次,合同不规范,格式、内容均不符合正式合同要求。合同内容只包含对工人的约束,只有对工人迟到、误工等采取的惩罚措施,对企业主却没有任何限制,合同显失公平。一些合同还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现象。另外,合同附加条件较多,许多企业主与雇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向雇工提出收取押金和扣留身份证等苛刻要求。
(二)雇佣劳动关系产生后,雇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私营企业普遍存在劳动条件差、劳动强度大、拖欠或克扣工资等情况。
1安全和卫生条件得不到保障。相关调查表明,在私营企业的一线生产作业区,普遍存在事故隐患,消防等基本设施均达不到国家安全标准。一旦发生事故,许多企业根本没有应急设备和措施。另外,一些外资企业使用的是国外淘汰的设备和生产工艺,这些设备和工艺往往具有高污染性,在没有相关保护设施的情况下,雇工由于经常接触有害甚至有毒物质,从而染上难以治愈的疾病,使其身心受到严重摧残。
2劳动强度大,加班加点现象普遍。在外资企业,劳动强度过大是普遍公认的。企业主为获取更高利润,经常让雇工加班加点,雇工每天的工作时间达10小时以上,有的甚至超过12个小时,这大大超过法定工作制中规定的8小时,也违反我国《劳动法》中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雇工加班,有的企业仅付给每小时1元左右的加班费,还有一些企业根本不付加班费。如果雇工不同意,就会被“炒鱿鱼”。至于节假日,多数企业没有,有的也平均每月不到一天,每周的休息日就更无从谈起了。
3企业主经常克扣和拖欠工资,工资实际水平并不高。近年不断出现的劳资纠纷案件中,大多数是克扣、拖欠雇工工资的。有关资料显示,投诉案件中50%左右是拖欠工资,而且拖欠时间较长、数额较大,有些地方还因此引起罢工事件。另外,私营企业主还利用违法的“厂规厂纪”来克扣工人工资。雇工的工资看起来较高,但实际上,按工人工作时间长短来算,工资实际水平并不高。同时,私营企业的雇员也分管理人员和一线雇工,企业主往往会支付给管理人员较高的工资并外加奖金;而一线雇工的工资则较低,加上劳动时间长,实际工资水平就更低了。
4福利待遇极少甚或没有。私营企业雇工的所有收入就是工资,尤其是一线工人,他们只能得到按小时或按件数计算的工资,除此之外,几乎没有任何福利待遇。大多数企业均不为职工提供必要的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待遇,如基本养老保险等。雇员的伤残、疾病均无保障,而公有制企业一般均为职工提供这些基本福利,还有失业救济及养老保险等。
5雇工的人身权益遭到侵犯。私营企业的雇主随意对雇员进行辱骂和虐待,甚至殴打工人的现象经常发生,虽然新闻媒体不断对私营企业中虐待工人的事件进行曝光,有些案件政府还作了严肃处理,但这种现象并未完全消失。如,北京东城区某私营饭店老板经常辱骂其雇员说“三条腿的蛤蟆找不到,两条腿的活人有的是,你们不愿意干就滚蛋,”深圳一家韩资企业怀疑女工偷窃,强行对该厂56名女工非法搜身,在没有搜到“赃物”的情况下,试图将女工辞退,并扣除7天工资。
(三)雇佣劳动关系的终止不合法。私营企业主往往按自己的意愿决定职工的去留,企业主稍不顺心就随意解雇雇工,还有一些企业主在其苛刻条件令雇工无法接受而遭到拒绝时立即辞退雇工。这种情况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屡屡发生;即使有合同,企业主也不按合同来解雇雇工,况且许多合同根本没有涉及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这均不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另外,有些企业在职工因工致残时把其辞退,不采取任何补偿性措施,这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还有一些企业在没有合同约束的情况下单方面不允许雇工辞职。由于劳动强度过大,环境过于恶劣,职工要求辞职,而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却不允许辞职,强迫其继续做工。这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劳资关系对立的理论之源——经济人思想
经济人假设是西方主流经济学的核心思想,它主张,每个人都追求约束条件下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追求过程中各经济主体之间展开充分竞争,适者生存,优胜劣汰。从主流经济学的角度考察,劳资关系是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劳动方与资本方的利益交换关系。在制度主义和产权理论的语境中,企业是一组个人契约关系的联结,是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但由于信息占有的不完全与信息分布的不对称以及人力资本计量的困难和交易过程的不确定性,使该契约不可能是完备的,因此对于“经济人”假设下的劳方与资方都有倾向实施机会主义的逆向选择行为(即事前的隐匿信息)和道德风险行为(即事后的隐蔽行动),前者例如劳方无法了解到资方的盈利和成本的真实情况,后者例如资方无法观测到劳方究竟努力还是偷懒等等,这样对立格局的形成和冲突结果的出现将势不可免。尽管不断强化的管理、日益细化的制度有助于信息的公开、风险的降低,但一旦双方熟悉了新的制度安排,就会以此作为游戏规则展开下一轮的讨价还价,如此制度演进不息,而劳资冲突根蒂犹存。为降低双方的交易成本、提高社会的经济效率。政府有必要介入这一自由市场交易过程,从而使该交易关系变为劳方、资方和官方的三方博弈。政府通过微观规制与宏观调控两种方式,以法律、经济和行政三种手段,介入劳资关系的调节,但根据主流经济学的假设,各级政府也同样是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追求选票或政绩的最大化,尤其是在劳动供给过剩的市场环境下,三方博弈中的官方往往倾向于投资能力强的资方,而不是天然的弱势群体一劳方,不能以公正的立场起到应有的平衡作用,却每以公平竞争的名义将劳资关系推向市场,劳资矛盾得不到及时化解。
三、协调劳资关系的基本思路与途径
(一)实现从经济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型,处理好政府与资本的关系。实践证明,经济建设型政府对经济增长的追求,很容易导致资本与劳动关系的失衡,受资本的影响,容易出现政府政策和行为的偏差。近年,资本对政府的政策制定和行为的影响越来越大:在政策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只重视经济建设的投入回报,严重忽视社会事业投入的巨大经济、社会效益;不恰当地把一些本应该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推向市场、推向社会,导致经济与社会发展失衡,各种社会关系失衡。在最近这几年人们谈论比较多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中,如征地、拆迁、国有企业改革等,我们都可以看到,凡是涉及到政府过多直接介入经济活动并忽视公共服务的地方,政府作为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维护者的作用必然会打折扣。就市场经济本身而言。劳动者和资本之间的地位是不对称的。资本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处于弱势。而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公共权力和政策,会使劳动者更加处于不利的地位。它表现在劳动者不但工资低,大多数得不到社会保障,而且常常连必要的劳动保护都没有,所得到的工资,不能包含抵抗因失业、疾病、养老等社会风险的部分,甚至也不能包括子女必要的教育经费。从再生产的角度来看,它只能再生产出贫困。此外,劳动者的工资还常常被拖欠。资本则因这种方式在加速自己财富的积累。在这种条件下,劳资矛盾在不断的积累,就成为我们社会中的一个重要矛盾。在劳动与资本的关系上,究竟是站在资本的立场上,以牺牲劳动者的利益为代价来追求经济的增长,还是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实现劳动者和资本的互利,是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同志在新民主主义时期,曾提出了“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口号,把它作为指导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条件下我们党的指导方针。回过头来看,这个方针现在仍然适用。当然,只有政府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才能做到公私兼顾和劳资两利,实现劳资关系的和谐,要以政府从经济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转型为前提。
论文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外贸出口的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国企业被外方拖欠货款的问题日益凸显。我国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管理上的欠缺造成的债务拖欠等问题已成为外贸企业发展的瓶颈。文章首先对我国外贸企业货款拖欠问题的现象进行客观分析,然后剖析其深层次成因,进而从新的视角为我国外贸企业解决该问题提出建议。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出现的经济纠纷也有所增加。其中国际贸易拖欠,即在对外贸易中应收款不能及时安全收回,大量外汇滞留损失在外,成为困扰我国众多外贸企业的一大难题。而且随着人民币的升值,这一难题造成的损失也在扩大。支付结算是进出口贸易业务链上最关键的一环。伴随着科技的发展,支付结算工具日渐增多,这给贸易双方带来了周转与交易的便利,但由于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风险的存在,其中也潜伏了风险。以托收方式为例,若买方违约,拒绝赎单,卖方便无法收回货款。
一、造成我国出口货款被外方拖欠的原因
从国外统计数据上我们可以分析一下造成我国出口货款被外方拖欠的原因:
1.从国际贸易拖欠案起因结构看,我国对外贸易客户信用风险的直接起因以恶意欺诈为主。具体结构为:有意欺诈的拖欠款占60%;产品质量、数量或交货期有争议的占25%;属于我方外贸企业交易严重失当及管理失误的占15%;交易人员私下默契台底交易占2.5%;其他性质占2.5%。我国对外贸易的过半货款拖欠是由客户的恶意欺诈引起,而非人们通常理解的主要是由诸如产品质量或货期等贸易纠纷引起。
2.从国际贸易拖欠案件所涉及的海外公司看:(1)海外华人公司(包括我国港、澳、台公司)占50%;(2)不良外籍公司占20%;(3)纯为货物有争议的公司占20%;(4)驻外机构占5%;(5)其他占5%。
3.从外贸企业性质结构看,我国对外贸易客户信用风险导致的国际拖欠所涉及的企业以国内的全资中资企业为主体。具体结构为:80%来自国内的企业,其中的50%为国有外贸企业,30%为私营外贸企业;另外20%来自三资企业。
4.从客户新旧特征看,过半数的国际货款拖欠由老客户造成。而非人们通常理解的国际货款拖欠主要由资信不良的新客户造成。
二、外贸业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几年来人们经过对几十起不同类型国际贸易拖欠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在外贸业务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1.不重视对外商资信调查。资信调查是我国外贸公司对外成交不应缺少的一个环节,外商资信状况直接关系到外贸公司能否严格履行合同,安全收汇、收货。有些外贸公司在进出口贸易中,对外商既不做资信调查,又轻率采用对出口方具有极大风险的付款方式(D/A、T/T),给国外一些不法商人欺诈行骗造成可乘之机。在对外贸易中,即使多年合作的老客户资信情况和经营状况也并非一成不变。当老客户付款出现异常时,如果缺乏警觉,不及时进行资信调查,了解其目前营运状况,便会丧失避免风险的机会。
2.货物质量有问题,履约不严肃。出口中不按时交货,货物品质、数量、规格与合同不符,导致外方索赔现象时有发生。
3.合同条款有纰漏,业务操作不规范。有些合同货物品质规格不具体,违约责任不明确,支付条款不对等,出现争议难以解决。在信用证条件下的交易中,由于不严格审证,操作不慎,出现单证不符,遭对方拒付货款的不乏其例。
4.不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对外贸易中“重关系,轻索赔”是十分普遍的现象,宁可国家利益受损失,也不愿或不善于拆诸法律,有的公司选择国外不良讨债公司追款,反受其害。
从上述现象和存在的客观问题进行深层次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国际贸易拖欠的形成,既有国外原因又有国内原因。就国外原因而言,海外一些不良公司利用我国开放之际,积极扩大对外贸易,但相应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外贸公司业务人员与管理者还未完全熟悉国际操作规范,又有急于求成的心态,用人情或小恩小惠等方式,将我外贸公司仅有的一些原始警戒攻破,或在合同条款和操作方法上设下圈套,为今后拖欠制造理由。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企业逾期未收汇属于国外方面诸多原因中,进口商信誉差和我驻外机构有意拖欠约占50%的比重。另外,造成我国外贸企业风险损失的原因除了企业主体信用管理观念的严重缺乏外,来自企业产权制度的影响也是至关重要的。
三、我国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的成因
具体来说,我国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成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外贸公司体制与现代化的国际经贸发展要求不适应。我国外贸公司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制,虽经转换经营机制,扩大自,但在经营、企业管理、财务制度等方面没有建立一套健全的制度,对业务人员和业务活动缺少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因此既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又不能妥善解决问题。外贸企业产权不明晰,使得很多国有外贸企业管理者为了应付上级主管部门业绩考核,不顾企业长远利益,盲目赊销;有的企业迫于市场竞争压力,单纯追求销售额增长,盲目打价格战。这些行为导致了企业应收账款上升,销售费用上升、负债增加,呆账坏账增加,效益下降,偏离了最终利润这一企业最主要的目标。强化企业信用管理,就是要在销售收入增长和风险控制这两个目标之间寻求协调一致,保证最终利润这一根本目标的实现。
2.相关部门缺乏信用风险管理意识,由于从政府到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意识都比较淡漠,对信用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导致政府对企业缺乏政策引导和有效支持;有的企业虽然感到信用风险管理需要,但苦于所知不多无从下手,且成本较高,在本来利润率不高的情况下不愿为此支付费用,进而产生畏难情绪,甚至干脆漠视不管。目前中国出口企业的坏账率超过5%,而发达国家企业却只有0.25%至0.5%的水平,国际平均水平也只在1%左右。中国企业出口中遇到的很多困难,一开始并不是对方存心拖欠,而是中国企业自己出现制度和管理失误。
3.企业内部职责不明确,在我国外贸企业现有的管理职能中,应收账款的管理职能基本上是由销售部和财务部这两个部门承担的。然而在实践中这两个部门却常常职责分工不清,不能形成协调与制约机制,容易造成外贸企业在客户开发、信用评估、合约签订、资金安排、组织货源、品质监督、租船订舱、制单结汇等诸多贸易环节出现决策失误并导致信用损失。外贸企业内部职责不明确已成为企业账款拖欠趋势得不到有效抑制的根本原因。
4.一些公司管理水平低和业务人员素质差是造成国际贸易拖欠的直接原因。近年来,过分强调国际市场开拓,忽略了国际市场的复杂性和对风险的防范;过分强调开拓面和追求成交额,放松了对国际拖欠的管理。对外商进行资信调查在我国外贸公司中没有制度化,业务过程中随意性大,在调查的案件中,我外贸易公司以D/P或D/A成交的占50%,以T/T、银行转账形式成交的占25%。
5.对外贸企业运作中的行为规范管理不严格。有些外贸公司以承包、放权为名,实际是放任自流,致使内外串通、损公肥私、的事件屡禁不止。
6.法律意识淡薄。一些企业负责人和业务人员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处理问题,不敢于、不善于动用法律手段解决对外贸易中的问题。有的公司在明显是外方违约或欺诈,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也不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
7.国有资产自我保护机制不健全。在财务和考绩制度上不能及时反映企业逾期未收汇的状况,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也无相应的惩治措施。主管部门不了解国际拖欠的问题,因而无法设立预警线,难以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
8.信用管理方法落后。目前我国外贸企业业务人员信用风险防范意识薄弱,信用风险防范手段单一,没能掌握或运用现代先进的信用管理技术和方法。对客户的信用风险缺少评估和预测,交易中往往是凭主观判断做决策,缺少科学的决策依据。在销售业务管理上,由于缺少信用额度控制,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销售人员违规经营、违章操作,甚至与客户勾结留下可乘之机。在账款回收工作上更是缺少专业化的方法。
由于经营和管理体制上存在缺陷,国际贸易拖欠问题不断发生,被拖欠的企业不愿意将事情暴露,所以问题难及早发现,形成一个逃避监管的死角。如不及早研究和解决国际拖欠问题,必然会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四、避免和解决国际拖欠问题的对策
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中,深化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加快外贸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使外贸企业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得到彻底改善。对此,应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制定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国际拖欠案件的发生,并逐步建立起国际贸易风险的预防、监控、治理机制。
1.提高外贸业务人员素质是当务之急。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国际贸易风险的研究,外贸企业要注重业务人员防范国际拖欠能力的培训,对刚刚从事外贸工作的人员和近年来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尤为重要。外经贸院校也应开设有关课程,同时各进出口商会应对本行业进出口公司提供国际市场开拓与风险管理的咨询服务。
2.建立外贸风险管理的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外商资信调查,是避免发生国际拖欠的主要措施。尤其以D/P、D/A成交的贸易,需要进行严格的评审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信调查。从实际经验看,坚持对新客户先资信调查后成交,对老客户定期进行调查或发现疑点及时调查,可使境外拖欠案件下降50%。我国外贸企业对信用风险的防范一直是进出口业务风险防范中一个较为薄弱的环节,特别是在出口贸易中,我国外贸企业因诈骗而受到的损失是很大的。所以,今后我国要新增设信用管理部门,从规范客户资信管理体系入手,多角度、多方位、动态了解客户状况,统一整理分析客户信息资源,评定客户资信类型或等级,并随所掌握信息的变化及时更新评估结果,尽量做到知己知彼。接着要完善客户信用控制体系,对不同资信类型或等级的客户应在预付款、信贷担保、货款拖欠时间等方面予以不同的对待。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2
美国社区银行分布广泛,截至2008年美国有超过8000家社区银行,占美国银行总数的80%以上,其资产约占全美银行资产总额的20%;超过43000家营业网点,其中乡村和郊区的分布率高达83%。美国社区银行经历了20世纪90年代以来竞争环境改变的挑战和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后,依然保持着勃勃生机和活力,这充分证明了社区银行生存发展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我国城市商业银行与美国社区银行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美国社区银行的发展道路可以为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提供可鉴之处。
一、美国社区银行的特点
首先,美国社区银行服务的对象主要是当地家庭、中小企业和农户。美国社区银行基于对所在地区人文环境和经济状况的了解,能够以较低的成本为所在地区的企业和居民提供金融服务,因而能够形成比较优势。目前美国的社区银行已经成为中小企业主要的金融服务咨询机构和主要资金来源。同时,社区银行在农村地区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农场贷款的主要提供者。在农场不动产抵押贷款和营运贷款中,社区银行占有绝大多数的份额。
其次,美国社区银行在一个地区吸收的存款仍主要会贷给当地中小企业和居民,这可以使银行更多地利用自身了解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社区内中小企业经营状况及信用状况等信息优势,为本地经济提供充分的服务,从而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
再次,重视小额零售业务。社区银行的员工本身也是融入到社区生活的成员,地缘和人缘优势使得他们具备丰富的社区知识,从而能为客户提供更为人性化的服务,这是社区银行最典型的特色之一。许多社区银行在面对个人客户的零售业务方面提供全面的选择,包括中小企业贷款和农业贷款、较低收费的支票和投资产品、不同种类的楼宇按揭和消费者贷款产品、以及自动提款和电子银行等服务。
最后,善于从事关系贷款。由于中小企业、家庭不能不能出具正规财务报告,所以很难从大银行获得贷款。而社区银行十分熟悉本地的客户,它能更容易地获得借款人的“软信息”,从而在审批客户的贷款时,不会只关注他们的财务数据,还会考虑这些借款人的个性化因素,因此,社区银行在向“信息不透明”借款人放贷、从事基于关系或声誉的贷款或小规模市场贷款上具有巨大的比较优势。
二、当前我国金融环境带给城市商业银行的机遇
1.农村金融市场上有效金融供给缺乏
在中央各项农业政策的支持下,农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农业机械化水平不断提高,农村地区的个体养殖、加工企业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这使得农村地区对贷款的需求在不断增加。另外,我国农民的收入水平也不断提高,因此,部分农民产生了对理财产品等的需求。但农村金融供给却明显不足。随着四大商业银行战略定位向大城市转移,收缩农村地区的营业网点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此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营业网点也主要设立在大中城市等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撤离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无暇顾及,使得农村金融信贷服务日益萎缩,甚至一些地区还存在着金融服务的空白,截至2011年底,全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仍有1696个。另外,我国的农村资金外流现象严重,农村资金大部分都进入到了城市支持现代化建设,没有反哺农村,出现“虹吸现象”,资金成了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因素之一。同时,农村金融服务手段落后,只有最基本的存、贷款、结算业务。可见农村金融供给明显不足,但也正是农村金融供给的不足,给城市商业银行发展提供了施展拳脚的机会。
2.我国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仍没有解决
中小企业己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一支中坚力量。但中小企业却很难能获得银行的信贷支持,我国仅有10%的中小企业获得银行信贷支持。全国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的短期贷款仅占银行短期贷款总额的14.4%。尽管监管层多次出台鼓励中小企业贷款的政策,商业银行也推出了不计其数的中小企业信贷产品。而事实上,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取资金的难度依然很大,融资量与实际需求比仍相差甚远。
一方面是由于国内银行缺乏针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贷款标准,使得按现行贷款标准,中小企业大多不符合条件。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因资信等级低,缺乏抵押资产;融资规模小,经济效益不高,单位融资成本大;管理落后;财务报表残缺不全;产权关系混乱,因此中小企业难以得到银行资金支持。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对城商行来说也是机遇。
3.居民个性化消费信贷需求的增加
伴随着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不断增加,居民的金融投资意识将不断增强,理财观念将明显改变,因而居民金融资产结构必将出现多元化。另外,随着居民的消费水平日益提高,居民的消费信贷需求急剧增加。居民的金融服务需求的个性化很强。而大银行出于规模效益的考虑,只能提供少量的标准化无差异信贷产品,而且往往要求严格的抵押担保条件,因此很难满足千差万别的个人金融服务需求。因此,居民金融服务需求的大量增加为城市商业银行发展社区银行拓展了另一块巨大的业务领域。
三、美国社区银行对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发展的启示
我国的城市商业银行与社区银行有着很多共同点,比如规模小、较强的地域优势、与所在地区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容易融入所在地区的发展等等,因此,美国社区银行的发展道路,能为我国城商行的发展提供可鉴之处。
(一)明确市场定位
城市商业银行应充分发挥其熟悉客户、管理链条短、决策快速高效的优势,用差别化服务、错位竞争策略替代同质竞争策略,形成与大银行的错位竞争格局。城市商业银行应本着“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广大市民”的经营宗旨,立足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立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立足于服务城市居民。在业务范围、服务对象、金融手段上与大银行有所区别,这样才能使城商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下来。
1.为中小企业服务,做“中小企业银行”。中小企业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城市商业银行作为本土金融机构,相对其它银行更容易掌握当地中小企业的资信和经营状况,更容易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能够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达到避免“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并且决策机制灵活,更容易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要。可以说,城市商业银行定位于服务中小企业具有其它银行不具备的比较优势。
2.发展零售银行业务
零售业务将是未来商业银行转型的方向和竞争主战场,作为扎根于社区,服务于居民的市民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更应该抓住这样的机遇,充分发挥自己贴近社区、熟悉市民的本地化优势,开发适合本地居民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同时创新服务理念,为市民提供个性化服务,做足“市民银行”的特色。
3.立足本地经济
作为地方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所在城市有着良性互动的关系,只有城市经济发展了,才能为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而城市商业银行也在城市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促进作用,因此,城市商业银行应该充分发挥地缘优势,将业务重心定位于地方经济,充分发挥作为地方政府和市民投资理财顾问的角色,全心全意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二)发展村镇银行
一方面,农村金融市场上有效金融供给缺乏。另一方面,国家对于村镇银行的成立进行了政策支持。银监会出台了包括《村镇银行暂行管理规定》和《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在内的六个配套文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联合《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人行和银监会于2008年5月联合下发《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文件,对村镇银行的组建和管理、市场准入、税收优惠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和指导。因此,城市商业银行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抓住时机,成立村镇银行,在农村金融市场中占据自己的一席之地。
(三)拓展中间业务
中间业务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其手续费稳定,风险小,是商业银行极具潜力的收入来源;还能通过促进存贷业务发展实现业务联动,使得银行能更好地服务客户、稳定客户和发展客户。因此,作为城市商业银行,必须拓展中间业务领域,增加非贷款利息收入,开辟新的利润增长点和盈利空间,从而根本转变单一盈利模式。
参考文献:
[1]毛悦宁.当前城市商业银行存在问题及未来发展思路研究[J].金融纵横,2008(2).
[2]毛丹丹.美国社区银行的发展及其对我国新农村金融建设的启示[J].海南金融,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