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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Study on the Construction of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System
SHAO Jia-jun
(Maternal and Child Health Hospital of Gaizhou CityYingkou 115200,Liaoning,China)
Abstract: Food safety is about people's livelihood and social stability, in recent years, a gust of food safety problems to scare the public mind, such incidents caused serious influence on the stabl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also pose a direct threat to national life and health. Called for, 2009, \"food safety\" officially issued and implemented, but the law did not effectively solve the food safety problem, various problems still. This paper argues that there are many reasons for the failures to prohibit food safety problems. Based on this,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ideas to food safety regulatory system, in order to provide certain reference significance for perfecting relevant laws.
Key words:Food safety; Regulatory system; Build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建立完善具有里程碑式的积极意义,它不仅对现行监管制度存在的漏洞进行弥补,而且重点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了重新梳理。通过梳理我们发现,自从新法实施后,在体系构建方面取得很大创新和完善,然而,食品安全问题依然层出不穷,这就表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目前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笔者主要就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完善方面提出几点思路构想。
1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构建
1.1促进立法更新,完善法规体系食品行业发展迅速,相应的立法则较为滞后,我国确立的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同国外相比存在差距,加快立法工作,及时更新与现实情况不适应的相关标准是解决问题的基础。现实执法过程中,监管部门常存在执法推诿或职权不清的情况,其根源在于法律定位无明确性,归类不具清晰性。要想建立完整清晰的监管体系,加强立法非常必要,通过法律形式统一法律文件,澄清协调其中的法律规范,并准确定位涉及概念,从根源上将职权重叠的现象予以解决[1]。
1.2优化监管模式,实施机构整合发达国家现在的监管体系为我国监管体制的优化提供了积极的借鉴意义,着眼于世界范围,统一单一的监管模式似乎已经成为发展趋势,因为此种监管模式可以有效避免权力重叠,权力真空、职权统一,优势明显。但是从我国的食品安全行业现状来看,此种监管模式与我国国情并不相符。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
日本经验,以厚劳省与农水省为主,高度集中监管部门执法权。以此为一种启发,在我国现有体制下,将农业部门与卫生部门所拥有的执法权重点突出,细化工商部门、食品药品与质检部门的职权,充分做到各司其职。
1.3建立监管模式,采取种类监管从国外国家实施种类监管的效果来看,此种监管方式具有明显优势。此种方式相较于传统的按环节划分监管更加周延也更为全面,所有食品不是都可以划分到各个环节,但是它们均可以被直接划分为某种种类。
1.4完善配套措施,强化监管力度食品回溯机制应及早建立,从原材料、饲料、添加,到制成饲料的具体物质,再到生产、加工、消费的各个阶段均可追溯,要求从事生产、包装等的人群或者企业向有关部门登记,以便进行追溯。加强民间食品作坊、流动摊点的监管,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管理并做到定期检查。
2优化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运行方式
2.1严格准入制度,强化行为监督《食品安全法》中拟定了食品的准入制度、备案制度、HACCP体系与ISO90000体系等,并且两套体系或者三套体系的文件同时运行,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运行成本。由于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不足,所以,严格各项市场准入标准,操作流程与厂方标准,对食品加工安全监管具有积极意义。
2.2发展监测手段,做到科学监管《食品安全法》中虽然对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有所规定,但是由于我国的技术层面同国际标准之间存在很大差距,目前仅能针对重金属或者农药等重度污染物给予分析,监测网络缺乏完整性。因此,只有加快科学监测的发展,迅速建立预防监管制度,才能做到全面监督[2]。
建立诚信档案,加强处罚力度
对各个食品行业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限制经营并且定期检查。同时,公示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企业,对某些禁止从事食品行业的人员进行公示,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加大社会监管力度。
设立检举基金,实行社会监督
由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存在缺陷,诸多小作坊或者小型的食品生产厂家成为重点的违法生产灾区。而强化社会监督,提倡检举举报违法行为,则可以减少监管成本。设立一定的检举基金,给予检举者一定的救济补偿或者奖励,鼓励公众坚持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维护食品安全。
3细化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责任问责制度
3.1明确监督性质、方式明确监督问责属于行政监督还是属于检查监督,并进一步明确监督的具体方式,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查。定期抽查是指根据月份或者季度定期检查,并将最终结果纳入到绩效评估中。不定期的检查则是指随时抽查,及时发现违法问题。
3.2明确监督主体、权限因食品安全的监管具有广泛的影响范围与严重的危害力,应采取检查监督联合内部监管的方式进行监察。对于情节较轻的企业有监管部门介入管控,而情节严重的企业则通过检查机关实施处罚。
明确严格标准、形式
因食品安全监管缺乏透明度,部分监管部门存在监管腐败或者现象,现行处罚多是在事情爆发后再进行处罚。因此,严格标准的制定非常必要,实际监察中应量化监督,加强行为监督。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构建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我们长期进行艰苦、细致的努力,向“全面监管”的正确方向努力,扎实落实好《食品安全法》,监管部门严格执法,最大程度的保障公众食品安全。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3 . 01. 044
[中图分类号] C931.2; TS207.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01- 0074- 03
近年来,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严重威胁着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损害了食品市场的正常秩序,给整个社会的食品消费安全带来了巨大的隐患,如“2011年的塑化剂和瘦肉精”、 “2010年的地沟油和毒豇豆”“2008年的三鹿奶粉”、“2006年的苏丹红鸭蛋”、“2005年的甲醛啤酒”、“2004年的阜阳劣质奶粉”、“ 2003年金华农药毒火腿”。这些事件警示着人们,食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现有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值得重新审视和探讨。以河北省质监系统肩负的食品生产环节为研究对象,探讨通过创新监管模式,完善监管手段,构建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和科学高效的食品安全预警防范体系,在食品生产环节充分行使职权,实现对食品生产环节的全局掌控,有效降低食品质量安全风险,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不可回避的严峻课题。
1 建设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及预警体系是实现科学监管的基础
质监部门有别于其他的执法机关,就在于它是一个“以技术执法,凭数据说话”的部门。若基础不清,数据不准,或者搞一堆不能说清问题的“死数据”,导致监管部门不能动态地说清食品安全状况,就无法实现科学监管。准确可靠的数据是我们实现科学监管最基础,最基本的支撑力量,也是我们制定法律法规、条例制度、政策标准、规划计划和综合决策的依据。
2009年河北省质监局以战略的眼光和高度适时启动并完成了河北省质监系统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重点实验室建设,通过近两年的建设,基本形成了以省食品检验院为龙头,以10个市级食品检测中心为骨干,以32个县级食品检测中心为补充的全省食品检验新格局。全省的食品检验水平得到前所未有的统一规范和提高。但是我们也清楚地看到,长期以来,全省食品检验机构欠账较多,各自为战,画地为牢。工作上存在着管理缺位、体制不顺、反应不灵、信息不畅、数据不准、能力不足、资金匮乏、队伍素质不高等问题,困扰着食品检测正常的开展。改变食品检测工作严重滞后的状况,必须紧紧抓住当前国家重视食品安全的历史性机遇,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检测的整体能力,加强食品检测技术执法和技术监督,提高食品检测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和现代化水平,切实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形成主动、事前、预防、积极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新格局。
1.1 创新食品检测管理体制
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和预警体系,是为顺利完成食品安全定期检验、专项监督性检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和重大食品安全问题专项调查性检验任务而建立的一套先进的,完整的和符合河北实际的食品检测的法规制度、业务管理、技术装备、技术标准和人才保障体系。河北省应着力建设适应“质量是基础,安全是底线”和食品安全监管所需要的现代化食品安全检测和预警体系,必须创新和理顺食品检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构建科学的食品检测管理体系。
(1) 理顺河北省食品检测的统一监督管理关系,加强质监系统内部的食品检测管理。研究制定食品检测事业发展战略,拟订食品检测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理顺省局和地方、质监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检测关系,研究解决食品检测事业发展人、财、物保障问题等。
(2) 省局授权省食品检验院履行食品检测技术管理职能,提高检测技术支撑和技术抓“总”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对市、县食品重点实验室和相关省级站食品检测工作的技术指导,加强食品安全预警和食品安全应急检测能力,科学评价全省的食品安全质量状况,真正成为全省食品检测的技术中心、数据中心、全省检测网中心和培训中心,成为全省顶尖的食品检测权威机构。
(3) 为了强化食品检测工作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和管理,保障食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代表性和及时性,可以实行食品检验机构在业务上的垂直管理,如省食品检验院对市、县食品重点实验室和相关省级站实行以省食品院管理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甚至可以实行食品检验机构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模式。
1.2 建设和完善食品安全检测网络
实践证明,食品安全检测网络是实施食品检测的有效组织形式和载体。目前,河北省的食品安全检测网络的三级构架已经初步形成,但还存在一些明显不足。
(1) 食品安全检测网络还不健全。①现有的县级食品检测中心还需要认真优化梳理,更新调整,明确检测项目和覆盖区域;②重点监管行业和重点大型企业的食品检测实验室尚未纳入食品检测网络运行;③我们建设的三级食品检测网络只局限于质监系统内部,尚未建立各有关部门所属食品检测实验室参加的真正意义上的河北省食品安全检测网络。
(2) 食品安全检测经费严重不足。《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等部门在执法工作中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为落实《食品安全法》这一规定,各地质监部门一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检验经费问题,一方面争取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但是目前食品检验经费的保障基本都没有纳入各级政府的常态化年度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3) 为了建设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预警体系,食品安全检测网络的重点建设任务应着力于优化调整和补充完善省内各级各类食品检测机构,满足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同时为掌握我省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及其变化、了解潜在性风险因子、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进行有效预警与应急检测作准备。
1.3 大力加强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
加强食品安全检测技术装备能力建设,是建设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预警体系的重要基础和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目标的重要手段。本着“强化省级、配强市级、加强县级”的原则,通过加快实施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规划,尽快启动“十二五”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规划,全面加强和完善河北省食品安全检测网络保障性检测和超前预警性检测能力,需要重点形成以下与体系建设目标相适应的技术装备能力: ①加强我省43个重点实验室食品安全检测技术装备的保障性能力建设,提升说清我省食品安全状况的能力;②对重点监管行业和重点大型企业的食品检测实验室提出确实能实现“出厂检验”的技术装备要求,提升企业自身的检测能力;③全面提升与食品相关的省级站的能力建设要求;④加强食品安全预警和食品突发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装备能力,提升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检测响应能力;⑤加强快速检测技术装备能力建设,提升快速检测在食品安全检测和监管中的应用;⑥加强食品安全检测与统计信息技术装备能力建设,提升食品安全检测的信息化能力水平等。
1.4 强化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
食品安全检测人才与队伍是决定能否建成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及预警体系,真正发挥食品安全检测及预警体系作用的关键所在。建设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及预警体系,必须率先大力加强食品安全检测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以准确定位、合理投入为基础,改革创新检测人才管理体制和用人机制,调整和优化人才结构,重点培养骨干人才,形成一支人员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技术精湛、精神奋发的专业化食品安全检测队伍。
1.5 全面加强食品安全检测数据质量监督与管理
食品安全检测数据质量是食品检测工作的生命线。数据可靠是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及预警体系的基本要求,为了实现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及预警体系建设目标,必须全面加强检测数据的质量监督与管理。
2 信息化建设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监管的有效手段
食品企业多,监管人员少是河北省的现状,这一现状在短期内无法改变。目前,国家和省政府不会给予质监系统更多的资源和政策上的倾斜,但社会与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对食品安全问题高度敏感,基本上是处于“零容忍”的状态。这些使得质监系统只能迎难而上,努力探索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来实现对食品企业的“强制性”监管,让企业的生产状态真正处于质监系统的“全程监控”之下,同时让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和检测人员在网格内也真正做到“尽职尽责”,只有这样才能把发生食品安全风险的机会降到最低。
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为在全省构建科学的食品安全“数字监管”系统,有效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长效工作机制提供了可能。
2.1 食品安全“数字监管”系统的建设基础和功能
食品安全“数字监管”系统基于利用国内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数据库技术、视频技术、通讯技术和信息管理技术等集成的软硬件产品而开发设计,借助数据和视频的远程传输实现对食品企业、食品检测实验室、基层监管工作的实时监控,同时能对采集的各种数据进行实时动态汇总和分析,真正实现既能说清我省的食品安全(生产、检测、监管)状况,又能实现食品安全风险超前预警的功能。具体地说食品安全“数字监管”系统应实现以下功能:
(1) 在局食品安全“数字监管”中心或任意一间办公室,都可随时随地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远程监控和指挥。
(2) 运用河北省地理信息系统(GIS)平台和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全面掌控我省(市、县)食品企业、检测机构、基层监管局等的布局和其他信息。
(3) 可对食品企业的生产线、原料库、成品库、实验室等关键部位实现远程视频监控功能。
(4) 可对食品企业的基本信息、生产设备、检测仪器、质管人员、原材料、包装材料、添加剂、生产报表、产品(成品)信息、日常巡查、监督抽查、不合格品、委托检测、行政处罚和生产许可等企业的信息实时进行动态数据查询的功能。
(5) 可对食品企业实验室重点仪器的使用情况和进出厂检验数据进行专项查询功能。
(6) 可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实验室设备和数据进行实时查询的功能。
(7) 可对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对食品企业的日常监管状况进行查询和指导的功能。
(8) 可对采集的各种数据进行存储并能按照各种条件要求进行汇总、报表、分析和预警的功能。
(9) 可对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应急指挥和决策处理的功能。
2.2 食品安全“数字监管”系统的组成
食品安全“数字监管”系统一般由两部分组成:
2.2.1 设在在各级质监局的食品安全“数字监管”中心
主要是通过网络访问服务器,实现对食品企业、食品检测机构、基层监管局的实时监控和数据采集,可对被监控服务器上自动保存的数据资料、视频资料等数据进行调用、查询、汇总、预警和指挥。监管中心一般设有独立办公室和人员,并配备安装监控系统专用软件的计算机组、服务器、监控液晶大屏幕等组成。监管中心必要时可配备机动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车和专用笔记本电脑,使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随时随地通过密钥无线上网以掌控食品安全的动态和随时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数字监管”中心专用软件基于河北省的电子地图(GIS)综合平台,配合使用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开发为质监局(省、市、县)三级版本和企业使用版本,设置不同的使用权限,实现自上而下的逐级监督,中心监控软件应开发出以下子系统。
(1) 食品企业基本信息管理系统
(2) 食品安全生产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3) 食品企业实验室监督管理系统
(4) 食品检验机构实验室监督管理系统
(5) 食品企业日常监管信息动态查询和指挥系统
(6) 食品安全数据分析和预警系统
(7)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和决策系统
(8)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举报系统
(9) 食品安全风险因子数据库
2.2.2 安装在终端的数据采集和监控等硬件设备
主要实现对食品企业关键部位(生产关键控制点、实验室、原料库、成品库)、检测机构、基层监管数据库等进行实时数据和视频图像的采集。一般有视频摄像头、实验室数据采集终端、数据和视频服务器等。
2.3 食品安全“数字监管”系统的特点和优势
食品安全“数字监管”系统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的“科技兴检”战略,是省局提出的质检机构和信息化同步提升强有力的抓手。该系统的建设是省局实现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长效工作机制的深入探索和必要补充。食品安全“数字监管”系统的建成势必对某些企业的生产行为起到明显的警戒作用,有利于企业自律和更加自觉地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同时对食品检验机构和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勤政尽责”起到督促作用。系统的应用将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应急预警、处置和分析提供强有力的支撑。食品安全“数字监管”系统是一项“惠企”工程,也是一项“惠民”工程,更是一项“看得见、摸得着”的政府工程,该系统的建成和应用将开创并引领全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走上一个新台阶。
3 对构建食品安全科学监管体系的其他思考
(1) 河北省食品安全检测及预警体系和河北省食品安全“数字监管”系统的建设是实现我省食品安全科学监管的基础和手段,是新形势下保障全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的两把金钥匙。体系和系统的建设可能会触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做好项目的前期调研、评估、经费预算和动员部署尤为重要。可先在重点区域或对重点产品进行试点,积累经验,待条件成熟后再在全省推广。项目的建设也可分期安排工程,先易后难,逐步完善,最终建成一个覆盖全省,三级(省、市、县)联动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2) 在建设过程中,可根据企业规模、食品种类、风险程度和控制能力等综合因素对我省食品企业进行分级监管,全省食品企业可分为三级即省控企业、市控企业和县控企业。这样既能引导我们省、市两级的监管力量靠前监管,又能补充和带动基层监管力量,同时让他们既成为规章制度的制定者,也成为规章制度的执行者,使得体系和系统的建设更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1-0327-02
食品安全监管属于公共物品,由于食品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导致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市场失灵,这就需要政府以行政手段进行干预以弥补市场调节作用的缺陷。
一、目前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多起食品安全事件接连发生,暴露出中国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仍存在的诸多问题、漏洞和缺陷,具体分析如下:
从法律体系方面看,虽然中国颁布了《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近 20 部法律,有《农药管理条例》等近40 部相关行政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体系出台时是分段、分部门立法,缺乏系统性、统一性和协调性;有的法律法规没有细节行规范配合,缺乏可操作性,有些相关的法规存在着相关交叉和矛盾等等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深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某些方面已不能适应当形势发展需要,有待调整和改进。
从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方面看,虽然中国已经建立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 965项,行业标准2 892项,但是这些标准体系缺乏整体规划,数量少,协调性差,内容不完善,覆盖面不够广,技术内容落后、实用性不强、缺少科学依据,整体水平较低。另外,在方法上与国际公认标准有较大差异,在国际上的可信度不高。
从监管主体来看,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是多部门联合监管,包括卫生、工商、交通部、农业部、国家环保局等10多个部门,部门之间分工重叠、监管职能分散,在日常监管中,各单位往往各自为政,职能交叉、多头检查的现象大量存在,增加了行政成本,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公共资源,降低了行政法效率。另外,中国长期以来对食品安全进行分段管理,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整合,这种条块分割不利于对食品进行全程质量管理,出了食品安全事故,各个部门互相推诿,都不承担责任。
从处罚力度上看,处罚过轻,违法成本极低,对违法犯罪没有足够的威慑力。 如《食品安全法》第84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相对说高额的违法收益,这点罚款微不足道,经营者愿意冒这个险。另外,缺乏违法者退出机制,在吊销营业执照后对责任人再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没有进行明确限制,这就导致今天违法经营者 被吊销卫生许可证,明天又换个方式申请开业。因为法律的威慑力没有充分发挥,所以经营敢铤而走险,违法生产经营现象屡见不鲜。
二、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分析
美国的食品安全体系由完备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统一协调的食品监管机构、HACCP和NEISS食品安全风险防范管理系统、食品可追溯系统、食品召回制度等构成,实现了对各种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控。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备
美国的食品安全法规被公认为是较完备的法规体系,目前有以《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为核心,包括《禽类产品检验法》、《蛋制品检验法》等共七部法令,这些法律从一开始就集中于食品供应的不同领域,法规的制定是以危险性分析和科学性为基础,并拥有预防性的措施。这些法律法规覆盖了所有食品,并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以及监管程序。美国食品安全的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并以法令的形式固定下来,国会和各州议会制定法律;政府部门负责执行,司法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纠纷裁决 。另外,美国重视程序正义,通过制定《行政程序法》等三部法案,确保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被正确理解和适用。
(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分工明确、联合监管
美国联邦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有十几个,其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检验局、动植物检疫局和环境保护局是四个主要的职能部门。这些部门分类监管、分工明确、权责分明,拥有相对自主独立权,一种食品的全过程安全监管工作只由一个监管机构负责,防止出现职能打架或出事后推诿扯皮现象。另外,1998年,美国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制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全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的负责人都是该委员会成员,它的监管权力高度集中和统一,在协调、沟通、整合食品安全工作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在委员会的协调下各机构统一合作、协同监管、这样的监管机构设置大大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保证了美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一直处于世界先进水平。
(三)建立HACCP和NEISS系统,进行食品安全风险防范管理
美国通过是风险评估和是风险管理两个方面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公众的健康。在风险评估方面,建立了现代化的“危机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即以风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作为新的风险管理工具。HACCP系统以预防为主,强调识别并预防食品污染的风险,使可能的、合理的潜在危害得到识别,减少病毒侵入食品生产链的机会,使食品生产对最终产品的检验(即检验是否有不合格产品)转化为控制生产环节中潜在的危害(即预防不合格产品)。实践表明实施HACCP体系能更有效地预防食品污染,对食品从农场到餐桌的整个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在风险管理方面,采用国家电子伤害监督系统(NEISS)系统收集数据。NEISS系统以全美国选定100家左右的医院作为数据样本,进行数据分析,为食品安全事件的后续处理提供依据。
(四)建立食品可追溯系统及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可追溯性指的是在生产、加工及销售的各个环节中,对食品、饲料、食用性动物及有可能成为食品或饲料组成成分的所有物质的追溯或追踪能力。它要求食品生产过程中记录原料供应商信息,当食品出现安全问题时可以找到源头,防止食品安全问题的扩大,保护公众的健康。2003年13月12日,美国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 要求在美国国内从事生产、加工、包装或动物消费的食品部门向其进行登记,以便进行食品安全跟踪与追溯。
同时,美国建立了食品召回制度作为配套措施。食品召回制度召回的是离开生产线进入流通领域的缺陷食品,最终消费品由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承担这个风险。美国的食品召回制度是在政府行政部门的主导下进行的,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和食品安全检验局负责具体实施。根据危害程度的不同,美国对食品召回分为三个等级,每一个等级做了非常详细的说明和规定。另外,美国食品召回方面有一套严格的召回程序,确保食品召回制度的严格执行。
三、美国食品安全监管对中国政府食品监管再造的启示
目前,中国食品安全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美国的高水平的食品监管为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提供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对中国现有所有与食品类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修订及整合,出台实施条例和细则,做好食品安全监管配套建设,完善法律支撑体系,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补充完善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实践又迫切需要的一些具体制度,如风险管理制度、食品召回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从而制定一个科学合理、可操作、系统全面、可操作性强的体系,逐步和国际社会接轨。在修订食品卫生法时,应提高现有的食品安全处罚标准,加大对食品卫生不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追究刑事责任追究,提高法律的威慑力。另外,要结合中国情况,参照国际先进标准,制定、修改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出种类齐全、科学合理、统一协调的标准体系,解决不同标准间冲突和重复的现象,对食品安全全过程监制。
(二)成立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分工明确、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
从美国情况来看,食品安全委员会很重要,因此建议中国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专门统一、组织、协调各监管机构的活动,把分散和交叉的职能重新整合,同时建立管理信息系统,促进各机构的信息共享和公开。另外,合理划分各监管机构的职能权限,明确分工、职责分明,防止出现食品安全监管错位、缺位和越位的现象。
(三)建立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控系统HACCP
HACCP确保食品在消费的生产、加工、制造、储藏和食用等过程中的安全,在危害识别、评价和控制方面是一种科学、合理和系统的方法。根据中国国情,加快出台覆盖各行业的HACcP指导原则和评价准则,还要开展不同食品从原料采购、产品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危害关键点分析进行分析和评估,从而建立起完善的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控系统。
(四)建立食品可追溯系统,完善食品召回制度
2009年中国开始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但是由于食品召回管理部门职能交叉重叠、食品安全标准无统一规定,相应的检测技术手段和设备落后,缺乏快速反应预警机制等配套措施,食品召回制度可操作性差。因此,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出了上述措施相配套外,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建立食品可追溯系统。食品可追溯系统可实现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相互追查,完善的可追溯系统是美国等发达国家食品召回制度有效实施的基础,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食品信息追溯系统,食品召回制度也很难发挥其应有效应。
参考文献:
[1] 李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与适用[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人的生存和健康,更关系到一个民族的素质与发展。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频曝光,整个国家都陷入了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危机,制假售假者的猖獗也暴露了整个民族诚信体系的缺失以及相关监管的缺位。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科学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单纯从国内来看,我国目前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比较混乱,其中包括了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各种标准之间重复交叉,层次不清。CAC标准是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的被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食品安全标准。目前,CAC拥有165个成员国,中国是成员国之一。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来看,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总体水平偏低,某些标准的限量指标与CAC标准中的限量指标相比,差距较大。例如,中国标准中铅的限量普遍比CAC标准水平低,CAC CDDEX STAN230-2001《铅限量》规定的葡萄酒中不得超过0.2毫克/升,液体乳中不得超过0.02毫克/升,婴儿食品中不得超过0.02毫克/千克,而中国相应标准的限量是0.5毫克/升(葡萄酒),0.2毫克/升(液体乳),0.5毫克/千克(婴儿食品)。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权责不清,责任心不强,“踢皮球”现象时有发生
国务院2004年9月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确立了“分段监管为主,品种兼顾为辅”的监管方式。具体而言就是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的生产环节的监督;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而在实践中,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存在着许多模糊的概念和可能存在执法重叠的领域,在这种情况下缺少各部门如何分担责任、协调合作的有效机制,而面对当今愈发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在出现问题时,相关部门往往缺乏责任心,害怕承担责任,对于负面问题的监管责任相互推诿,形成了好事“人人都管”,坏事“人人不管”的局面。
(三)食品安全检测方法不健全,检测力度不够
我国目前缺乏对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的投入,达不到全程完善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在日常的检测工作中更多的是采用突击式抽查为主,造成了食品安全检测没有形成日常化和系统化的模式,导致了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在市场上大量流通,严重威胁人民的身体健康。另外,我国的食品安全实验室的建设水平也是参差不齐(1),西北地区在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的建设上还很落后,全国的小型城市以及偏僻地区的基层食品检测机构更是严重匮乏,这也造成了目前许多小型食品制造商选择偏僻地区生产以逃避监察机构查处的现象。
(四)监管食品安全的技术水平落后,缺乏先进设备和高素质人才
我国食品安全毒理研究落后,对许多物质的具体含量拿不出确凿的科学依据。据上海理工大学食品研究所所长徐斐介绍,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有2200多种之多,有检验方法标准的占不到总数的四成,相关科研更是远远落后,一些国外禁用的添加剂反而在国内大力推广。另外,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缺乏先进的技术装备和专业技术人才,严重影响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
二、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构建的路径
(一)科学划分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的职能,增加监管部门的协作性和责任心
为了避免重复执法、职权重叠或者监管空白的现象出现,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职能部门之间做到分工明确、协调合作,应当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个职能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在具体实践中,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来具体规范各部门的职责划分,避免相互推诿的现象。
(二)加快构建科学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针对我国目前食品安全标准混乱和缺乏的现状,应该加大科研投入力度,着手建立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力争尽快与国际接轨,全面提升国家食品安全的标准化水平,既能保障国民的食品安全和健康要求,又有利于我国更加广泛的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贸易。
(三)加大投入力度,提高食品安全检测能力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把食品安全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严格监督其具体执行情况。切实把食品检验检测工作落到实处,积极整合各部门现有的检验检测、信息、应急处理等监管资源,加大硬件投入,改善和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检测设备、执法手段落后等问题,特别要充实基层食品监管人员编制,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切实解决基层监管能力薄弱的问题。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力度,鼓励和支持高校及科研院所对食品安全相关课题的研究工作,特别是加强食品添加剂、食品毒理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的研究,改变我国食品安全研究相对落后以及相关食品安全监测缺乏依据的局面,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水平和科学性。
(四)构建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建立问题食品的可追溯制度
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化和现代化水平,就要提高信息化程度,建立一套完整的信息平台,形成从生产到流通各个环节的有效信息化控制,避免重要环节的缺失,保证系统的安全监管,形成“从农田到餐桌”的完整信息链,实现各部门及全社会的食品安全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利用信息化平台进行各个环节的追溯,这样既能督促食品生产和流通企业规范经营,又能增加透明度和监管效能。
引文:
我国严峻的食品安全现状,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不少学者认为我国应该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欧美式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但由于我国和欧美发达国家国情的差异性,如果单纯的直接采用欧美发达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这些政策法规的效果难免会在我国大打折扣。本文将联系我国和欧美发达国家之间客观国情的差异性,提出一些补充性的意见和建议。
一、我国和欧美发达国家影响食品安全状况的国情差异分析
(一)经济水平差异
我国和欧美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上有一定的差距。以恩格尔系数为例,我国2010年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为35.7%,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为41.1%,而欧美发达国家的恩格尔系数均低于20%,从恩格尔系数可看出,我国居民的富裕程度和欧美发达国家居民之间有很大的差距。
若我国现阶段建立如欧美发达国家般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的食品价格上涨。原因主要有二:首先,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必然将很多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显然在我国不符合欧美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的食品很多)拒之于市场之外,造成供求失衡,供过于求的局面必然造成食品价格上涨,三聚氰胺事件后,国人抢购国外品牌奶粉导致国外品牌奶粉大幅涨价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其次,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要求食品在生产的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操作,这无疑会加大食品生产商对相关设备的资金投入以及生产过程中的监管难度,造成成本上涨,从而导致食品价格上涨。
食品价格的上涨对我国普通老百姓的生活会造成巨大的影响。不论从长期还是短期来看,物价上涨对低收入户的影响最大,其食品消费性支出增长幅度明显高于其他群体的消费性支出增长幅度。社会政策制定要充分考虑到广大群体的利益。因此我国在制定和实施如欧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时,必须谨慎而全面的考虑到相关政策所引起的食品价格上涨对我国低收入人群的冲击,并制定相应的机制来降低这种负面的影响。
(二)农牧业发展水平差异
食品原材料绝大部分来源于农牧业,提升食品安全状况要从源头抓起。这依赖于相关的农牧业监管部门和农牧民的共同努力。我国农民人数众多,人均耕地和牧场面积和欧美发达国家农牧场动辄上千英亩的耕种面积和牧草地面积相比,差距很大。正因为欧美农业家庭的耕种面积大,能够发挥规模经济的优势,更好的实现农业现代化。而中国农户的土地面积少,这导致甚至连小范围的机械化生产都及其的困难。欧美高水平的农牧业现代化,使得其农牧产品生产的监管难度会低很多,监管成本自然相应很低,而在我国则显然成本巨大。
从农牧业发展水平现状来看,我国若按欧美的食品质量安全体系严格的进行农业生产,显然在实施阶段会受到相当大的阻力。一是我国农牧民的生产主要依靠的是经验而不是科技,若定下如欧美发达国家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生产标准,我国农牧业现代化发展的硬件水平没有达到,让农牧民严格贯彻执行难度巨大。二是我国的农牧业生产以小户经营为主,而不是欧美式的大规模农牧场经营模式,即使食品质量安全生产的相应标准能被农牧民严格执行下去,其中所付出的监管以及实施的成本也会非常大,这无疑会提高农牧产品的生产成本,而这部分成本上涨必然会转嫁到消费者头上,这不利于食品市场的价格稳定。
(三)饮食观念差异
我国和欧美国家在饮食观念上的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主要体现在西方强调的是食物的营养价值,而中国的饮食观念更强调口感。
讲究各种食材的调和之美,是中国烹饪艺术的一大特色。过分注重味感,强调各种食物之间味道的调和导致了味的掩盖作用。所谓味的掩盖作用是指两种不同味道的呈味物质以适当浓度混合以后,可使每一种味道有所减弱,这种现象称为味的掩盖。例如,中国的一些酒店,将顾客买过去加工的新鲜活鱼用死鱼替换,以此充好的事情频见报端。原因很简单,由中国式的烹调工艺做出的一条鱼,会因为在烹饪过程中,和鱼放在一起的众多的食材产生的味的掩盖作用而掩盖掉了死鱼本身的异味,普通消费者几乎不可能品尝到这种异味,而在欧美发达国家,因为饮食习惯所导致的烹饪工艺的不同,这种情况不被察觉出来的可能性就会低很多。
正因为中国饮食观念和欧美饮食观念相比更倡导“味”的理念,在中国食品安全卫生不容乐观的大环境下,这种饮食观念给食品安全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助长了一些不良的食品行业经营者的侥幸心理。
二、相关建议
因为我国和欧美发达国家国情的不同,不能单纯照搬欧美发达国家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成功经验,而应结合我国国情,构建相关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一)我国应该借鉴欧美发达国家成功经验,从立法、食品行业人才培养等各个方面促进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建立健全。这种体系的建立不应该是一蹴而就的,而应该是随着我国居民的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稳步推进,逐步扩大,直至全面覆盖。且应先从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的食品行业(如乳制品行业)进行试点,并逐步推广覆盖到全行业。这样一方面可以降低食品质量安全体系一次性全面建设的难度,另一方面可以避免食品行业全面的价格上涨,减轻食品价格上涨对居民生活水平的影响。
(二)着力发展现代化农牧业,做好相应的科技保障及科技普及宣传工作,提升农牧民食品安全生产理念,逐步建立适用于我国的农牧产品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建立健全相应的乡镇一级的食品安全监管以及问责体系。
(三)中国固有的饮食文化无可厚非,但可适当引导国民更多的注重食品营养,淡化对“味”的追求,倡导更为健康的饮食习惯。对餐饮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切实保障老百姓最基本的就餐安全。
参考文献:
一、形成食品安全危机局面的原因
1、消费者主客观认识不足。根据经济学的基本理论,购买者在购买商品时,首先考虑的第一因素是商品的价格。较之目前社会购买能力来看,食品的消费比重仍占据着主要位置,重点还是低价的生活食品,对于高价食品往往不予问津。而低价往往带来质量的低下,这也就为“价低质次”的食品提供了滋生的“温床”。再则,食品内在质量要求,并不为普通群众所普遍知晓,如食品添加剂有哪些、哪些物质是不能加入食品的、怎么通过网络查询食品的生产许可情况等等。第三,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比较严重,很多的食品制作方法是从古代沿袭而来的,现代科学已经证明是不卫生或不安全的。第四、消费者对一些不法行为的不闻不问也导致了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
2、食品经营者的道德问题。当前很多食品经营者在营销观念上忽略诚信的价值和意义,特别是中小微型的经营户对构建诚信经营的社会环境和经营意识显得更不在意。很多的食品经营者更注重的是如何降低自己的经营成本,怎样获取更大的利润,至于诚信只是非物质的口号而已,可有可无。道德的滑坡,严重影响着我们的食品消费的环境安全,它就像一只无形的黑手,诱惑着食品经营者一步一步滑出正常的轨道,给我们的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甚至造成可怕得后果。
3、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的品行和素质问题。无论是何种形式的食品,其最初形态都是来自于农产品环节,食品质量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受到最初原料的影响。有部分农产品生产者片面追求产量最高化、产程最短化和利益的最大化,瘦肉精、硫磺熏剧毒农药等手段得到了“极致的滥用”,甚至出现了用有毒有害物质直接作为种植要件的行为。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缺失的操守品行和基本素质也是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4、监管部门的体制和履职问题。食品安全的监管是复杂的行政管理体系,其具体实施涉及到二十多个职能部门,任何一个部门的监管不到位,或者出现监管缺位,都可能对食品安全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食品安全监管讲究的是部门间的合力,然而在现行体制下,往往会因为部门的职责不同,监管环节不同,所调整的利益不同或部门性质不同等因素造成部门之间工作的不平衡性;在部门之间的监管还存在环节的交叉和盲区;同时很多部门的监管执法人员惧怕履职风险,畏苦畏难,进而产生了履职不力、推诿扯皮,甚至胡乱作为的问题。
5、国家食品生产规范与标准相对落后问题。随着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不但要求食品“好吃、好看、好闻”,而且对便携性、营养性、易储性也提出了更高需求。一些为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改善食品的口感品相、延长保质期、提高营养成分指标的食用添加物质被大量的添加在各类食品,甚至形成了滥用的现象。而与此同时国家的相关使用规范和生产标准没有能够及时得到修改,形成了“有监管无办法”的局面,特别是针对地沟油的检测标准至今仍没有出台。
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原则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伴随着各种社会问题深化而日益凸显,对传统的社会管理体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从目前流通环节监管现状来看,效果不容乐观,监管工作忙忙碌碌,回头一看劳而无功。一方面监管压力到只气喘吁吁,另一方面工作成效力不从心。而分析想来,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就是在监管中出现了单打一的局面,缺乏部门间、群体间的协作合力,没有能够发动全社会的作用。必须清醒的认识到,食品安全的监管不是依靠哪一个部门或哪一个个人能实现的,实现社会协同,是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建立社会管理格局的重要途径。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化管理必须确立一个基本原则:即部门监管为前提,社会协同作依托,公众参与是基础,通过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实现政府、社会、公民的三方共治。
三、创新举措,破解食品安全监管的难题
1、提高社会对食品安全的认识,为社会化管理提供土壤。借助各种媒体和多种手段向全民普及宣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发实施条例》和与之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教育效果。通过宣传,提高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鼓励消费者共同监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用行动展现态度,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与维护食品安全。自觉的抵制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畜产品和食品。用拒买行为促进食品安全屏障的形成,让有毒有害食品没有市场。特别是要加大社会诚信建设,运用信用体系评价引导作用约束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比如,利用每年开展“3?15”主题活动和一系列的专题方式,邀请市民参与体验,逐渐让消费者的观念由“事后消费维权”转变为“事前理性消费”。
2、加强加对经营者自律意识的培养,构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经营主体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并且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明确了相关惩处措施。工商部门的职责是依法采取相关措施,促使经营户履行义务。从大量基层监管的事实表明,很多的食品经营户对于最基本的进货查验和登记制度都不能及时到位,自律不能到位和诚信缺失是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根本原因。如何强化经营者自律,做法可以有三点:第一,利用宣传培训的手段,从理论层面上强化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在必要的情况下开展点对点的辅导,促使其能清醒认知;第二,强化在流通环节的巡查监管,督促执行;第三,依靠社会群众和舆论的力量,加大监督力度,让不能切实履行自律义务的经营者失去消费者的信任。
3、重点治乱,以强势执法促进经营者规范经营。加强问题食品和行为违规的查处力度,对事故责任人和生产经营者严厉处罚。以强大的法律威慑力来震撼那些良心缺失的生产经营者,使食品生产经营市场风清气正。在经过充分宣扬教育的前提下,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经营行为,必须采取“严打”的高压态势,做到露头就打,违法必究,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整治一家,规范一个行业的作用。通过强势执法迫使食品经营主体提升规范意识、诚信意识、守法意识,变被动应付检查为主动防范风险,变他律为自律。
4、创新监管模式,实现基层转型升级。社会管理是多方参与的社会行为,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更新监管理念,把市场监管作为第一职责;更新发展理念,把服务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更新执法理念,把依法行政作为第一准则;更新维权理念,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以“创新模式、务实培训、优化服务、尽责监管、规范执法、高效维权”的六项主旨作为工作要求,加速推动基层转型。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现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指能对人体和动物产生副作用的危险因素进行评估的科学程序。风险分析包括风险评估、风险交流及风险管理,而风险评估是风险分析的基础与前提。我国颁布了多个食品安全法律,法律法规体系在不断完善中,卫计委、农业部也加大了国家食品和农产品的风险监测评估机制与机制建设。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第十四条中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检测”,在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检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学、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由于我国食品风险评估与监管体系起步较晚,很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及规划体系相对不完善,故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定问题。有文献报道,食源性疾病引起的食品安全风险更为严重,应加以重视。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构建及存在的问题
体系构建。近年来,“毒奶粉”“瘦肉精”“毒豆芽”“塑化剂”等食品安全事件频频见诸报端,这说明我国食品监管体系存在一定问题,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形势严峻。随着国家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我国逐渐建立了一系列的风险评估机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检测体系主要是进行技术数据基础网络建设及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年度计划,并开展风险检测工作。结合我国实际国情,2011年成立了国家风险安全评估中心,并设立相关部门对食品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交流、标准研究及技术研究进行管理,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有了一定保障。在2012年,我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已覆盖31个省份,从中央到地方初步形成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检测网络体系。
74监管体系主要存在问题有以下几点:(1)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成立时间不长,整体规划及技术保障能力需不断完善,风险评估及检测不太成熟。(2)风险评估需要利用大量数据及资料对签字风险进行科学评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及监管信息收集机制不健全,缺乏搜安全风险评估所需要的基础数据。(3)我国目前负责风险评估的技术人员较少,技术水平有待提高,对程度大量的风险评估任务完成较困难。(4)对监管机构的监管缺失也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监测中的大问题,职能部门需要社会和其他部门的被监管,预防监管部门,保障食品安全。
同时,食品监管体系存在职责权限划分不清、多头管理、监管盲区等问题。这导致食品市场监管失灵,小规模食品企业多,生产条件简陋,存在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监管困难,我国食品监管体系亟待完善。
对策与建议
根据上述存在问题,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监管体系构建要提供以下保障:一是国家法律法规制度保障,二是技术人员保障,三是资金及仪器设备保障,四是加强对监管部门的监管,避免职能部门。
【关键词】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问责机制
1 我国食品工业安全监管的现状
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工程,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国家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和措施,从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到200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随着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地方政府在监管执行方面也加大了力度,同时也获得了更多的权利,同时也相继出台了各种食品安全监管措施,这些举措有效地打击和遏制了食品安全领域的不法行为,在促进食品行业发展等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虽然成效显著,但是由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还很不健全,同时,由于影响食品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管的因素过于繁多和复杂,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从根本上改善我国食品安全状况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依然困难重重。需要进一步完善。
2 食品监管存在的问题
2.1 有关监管部门权利界定模糊
根据《食品安全法》 第4条的规定,目前我国采取的是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制定食品标准、处理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等;农业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部门等分别负责初级农产品、食品生产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这种监管模式存在很多的缺陷:首先,缺乏有力的协调机构,国务院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统一管理,设立了专门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但其仅限于协调的软性机构,不具备垂直管理的职能,是否能够真正对其他监管部门起到组织、惩治、监督的作用尚待验证。其次,部门监管重叠,相互之间又缺乏有力的互动协调机制,很容易造成有限行政资源的极大浪费,再次,食品安全各环节之间的关系变的复杂,同时很难对各部门的职权加以详细界定,由于部门之间的职权界限模糊,往往会出现监管的空白地带,使得不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利可图。
2.2 问责机制缺失,导致地方政府的寻租行为
所谓寻租,是通过一些非生产性的行为对利益的寻求。如有的政府部门通过设置一些收费项目,来为本部门谋求好处,有的企业通过贿赂官员为本企业得到项目、特许权或其它稀缺的经济资源,有的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利为个人捞取好处,是一些即得利益者对即得利益的维护和对即得利益进行的再分配的活动。寻租往往使政府的决策或运做受利益集团或个人的摆布。这些行为有的是非法的,有的合法不合理的。往往成为腐败和社会不公以及社会动乱之源。
地方政府是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操作者和执行者,它是整个监管过程的关键。这就极易导致地方政府的腐败寻租行为,一些企业疲于应对各个监管部门的监管和检查,宁愿出钱换取一张相关机构的免检证书。而相关部门在减轻工作量的同时又获得了相当可观的利益。
2.3 食品企业集中度不高,缺乏有效监管
目前,西部地区的食品加工企业大多数为小规模经营,产业集中度不高,分散的经营者数量多、水平低 、流动性大、增加了监督管理的难度。尤其是一些小摊贩和地下加工厂,他们没有对食品原料进行检验的能力,食品添加剂滥用情况严重,很多食品进货来源不明。而监管部门又没有足够的人力和物力对这些企业进行监管,这就导致食品安全质量无法保证。
3 对策与建议
3.1完善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确各方责任
要根本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就要改变多部门分段监管的现状,设立一个独立的单一的的监管部门。首先,不仅要提高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地位,还要保持其独立性和中立性,不受单个部门利益的控制,能够公平地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过加强其权威性,带动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以提高监管效能,减少监管空白和盲区。
其次,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最高的协调机构,在整体上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全程监管,对一旦发生的部门间冲突或出现监管摩擦或区域间出现监管矛盾时给予协调,对于监管部门没有履行的监管职能,食品安全委员会可以直接下达行政命令要求予以履行,彻底改变目前各地食品安全委员会无具体实权的局面。
3.2 完善问责机制,促进规范执法
建立检察机关与政府检察机关、纪检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司法监督权独立,保障新闻自由和媒体知情权,构建公民参与监督问责的制度平台,为防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不严,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应当定期向辖区居民公布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状况,完善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向消费者公开相关信息,并将该部门具体责任人的基本信息公开,便于群众及时向其反映所在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起到更好的监督和督促作用。 并且通过用利益驱动机制来引导消费者的行为,提高消费者监管的动力,积极推进公民问责的法制化进程。
总之,解决我国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要进一步统一食品安全监管主体权责明确化,加大监管机关自身的检查监察力度。
3.3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加强群众监督功能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光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也很容易造成政府的寻租行为,必须充分发挥各种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管作用,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我国的食品安全。全民参与,全社会监督 争取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监督,并建立激励制度,鼓励人民群众举报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食品的行为。
同时,完善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向消费者公开食品采购、生产制作和销售各个环节的相关信息,让公众监督渗透到食品安全风险预防阶段。加强社会各界、尤其是新闻界和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对恶意造假坑害百姓的不法企业和个人,要坚决予以曝光,并进行惩罚和整顿。
享受安全的食品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应高度重视,并且要相继出台切实可行的监管政策,不断加大力度,完善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导地位的相关法律法规,增大社会监管力度和执行的透明度,推动食品监管工作不断提升和改进,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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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主要由三部分构成:监管机构、监管依据和监管模式。三方面相互关联、互为依存。近年来,随着食品安全问题愈演愈烈,越来越多的人将食品安全问题归责到当前我们“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上来。诚然“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的确存在许多问题,诸如职责不清、责任不明、推诿扯皮等,然而监管模式的调整必须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当前食品安全形势,循序渐进地开展,绝不能一蹴而就。
(一)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调整是一个依据形势不断演变的行政过程。美国最初食品安全监管采取便是独立监管模式,单由农业部监管食品安全,然而实践中证明这种监管模式并不适合当时美国国情,1930年代以后通过立法逐步实现了单一部门监管向多部门监管的过渡。20世纪中期,多部门监管模式成为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食品监管的主要模式,其中有代表性的除了美国之外还有西班牙、日本、法国、印度等国。这种监管模式运行中逐步暴露了职能交叉、责任不清、效率低下、权威不够等弊端,近年来各国为适应新的食品安全形势纷纷再一次调整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建立一种全新的统一监管模式,其中有代表性的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将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进行整合,建立独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另一方面在不改变多部门联合监管的体制模式下,建立权威机构以加强对各监管机构的协调。
(二)明确主体职责建立新型协同机制是构建统一监管模式的必由之路。分析其他国家监管模式的演变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没有一劳永逸的体制调整,更没有毫无弊病的监管体制。任何一种监管体制都是应需而生,体制调整永远都是一个动态的行政过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起步较晚,但也经历了一个不断演变的过程,过去我们曾经出现过至少有17个部门参与食品安全管制,除卫生、农业、质检等部门以外,铁道、交通、水产等部门也都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管制机构过多导致职能重叠,使我国食品安全管制长期处于浪费资源、低水平无序竞争状态。200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后,这种混乱的情况有所好转,但政出多门、职责不清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本次食品安全机构调整正基于此认识,合理借鉴国际上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结合我国国情,科学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构建新型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解读《意见》和国家食药总局的“三定”规定,其中有两个重要关键词:“整合”、“界限”,这两个关键词充分体现了本次食品监管体制突出特点:着眼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立足改革实际,科学界定食品安全主体职责和责任,不断减少监管环节,科学构建相对集中统一、主辅分明的新型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三)食品安全监管制约监督机制的构建是深入推进统一监管模式的必然考量。食品安全监管从本质上讲属于一种执法领域的行政权力,行政权力不同于其他权力一个突出特点: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靠特定的强制手段而得以实现。这种强制如果缺少必要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必然会侵害到公共利益,甚至危及人民权利。另一方面,在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领域,食品安全责任主体还没有完全确立,社会监管力量相对薄弱,食品行业自律意识还十分欠缺。在此前提下,我们需要更多的依靠食品安全执法以确保食品安全。实践证明“九龙治水”容易导致监管缺失和扯皮,然而非科学的盲目扩权和执法权力的一家独大只会造就执法权力的“富二代”,同样无法保证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调整的根本目的在于建立权责一体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构建统一的监管模式是当前食品安全监管的必然趋势,同样是我们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调整的根本落脚点,在不完全打破现有监管格局的前提下,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构建相对集中的监管主体便是构建食品安全统一监管模式的突出体现。在此基础上,整合监管队伍和技术,推动食品安全权威机构的构建是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监督和制约机制重要依托。而本次体制调整也涉及到了这一点:食品安全权威检验机构和食品安全统一领导协调机构。这两大主体的构建即是食品安全机制调整的重要内容,也是食品安全统一监管模式的重要保障。
二、切实摸清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底数,有效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无间隙”过渡是构建食品安全基层防线的重要基石
“分段监管”最引人诟弊的是权责不清,“政出多门”却“问责无门”。本次食品安全体制调整正是立足这一突出问题,力求通过监管职能和机构的整合,打造相对集中统一、主辅分明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在对市县两级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调研中我们发现一个普遍存在的怪相:几乎所有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分摊面积都很“大”,对应如此“大”的监管分摊面积,监管人员、技术和设备都保障不足。食品安全监管单位人人 “哭奶”、个个 “喊穷”,基本上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这一怪相究其原因,恰恰反映出“分段监管”模式下各部门盲目扩张和恶性膨胀产生的“肥胖饥饿症”。这种病症越往基层越显著。
总理在3月17日答记者问时提出“约法三章”,“财政供养的人员只减不增”是其一项重要内容。基于此,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调整,必须要在有效构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防线中,既要科学解决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假饥饿”问题,又要确保不突破“约法三章”的红线。要求我们调整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必须要依托现有的监管机构,科学划分各部门监管职责,合理界定各部门监管界限,在整合现有监管资源的基础上,打造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拳头部队。
(一)摸清底数是构建基层食品安全防线的起点。摸清底数要求我们既要摸清食品安全的底数,又要摸清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底数。要充分了解食品行业涉及安全的各个环节,掌握当前食品安全的风险及隐患;在此基础上,全面掌握各职能部门从事食品安全监管的人员的数量和技术水平,深入分析各监管单位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汇总并整理切实可行的调整方案和划转意见。
(二)科学界定职责,有效推进执法队伍划转是构建基层食品安全防线的关键。在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普遍存在着两个突出问题:一是由于机构限额和各县区实际,监管机构和职责存在着上下不完全对应的问题。二是由于受制于所在县区的经济实力和重视程度的差异,各监管部门监管人员的素质和装备技术水平强弱不均。因此,在开展基层食品安全管理体制调整过程中,必须在充分摸底调研基础上,积极探索和创新,找出一条适合自身特点和规律的划转方式。也正是基于此认识,《意见》明确指出: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不干预地方政府的改革措施。
(三)强化责任意识,确保食品安全监管“无间隙”过渡是构建基层食品安全防线的重要保障。体制调整必然要打破现有的利益格局,必然要触动部门利益,然而不论职责如何划分,各职能部门都要始终牢固树立食品安全责任意识,不能因为机制调整而出现食品安全监管“空白期”,更不能因为监管职责的整合和划转出现新的食品安全“无人区”。任何一个监管部门都要始终绷紧食品安全这根弦,共同牢筑“改革过渡期”食品安全防线。
(1)食品流通市场的调节很难解决外部负效应问题。从我国当前食品流通市场存在问题看。负效应较为突出。其主要原因是,一方面现代化食品隐性和尚无科学论证对人类的危害:另一方面食品经销商最大化自身利益而转嫁私人成本。因此,食品流通市场存在严重的外部负效应,是靠市场难以调节的。
(2)问题食品的提供者多是隐蔽难找的。假冒伪劣食品的提供者多是隐藏在不被人知的地方。工商监管人员在流通市场查到严重的假冒伪劣食品。向经营者索要送货人的情况时,不是送货单上没有送货人的签字,就是送货人杳无音信。
(3)消费者对食品问题的防范措施不够。消费者对购买的问题食品,多是使用出现问题后才找经营者赔偿或调换。除了对过期食品可以查看外,其他的食品问题一般无法发现。
(4)经营者缺乏信誉品牌意识。一些食品经营者为了赚取短期利润,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他们很少考虑到自己失去商业信誉,会失去好多顾客;更不会考虑商业品牌能招来更多顾客,带来长期利润。
2 存在的主观问题
(1)监管不能完全到位。对于偏远,分散面广、点多的食品流通区域,因监管人员数量不足,无法全部监管到位;另外,监管人员按照宏观法律不能监管到位。如《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食品生产加工是技术监督部门监管,食品流通环节是工商部门监管。但在流通市场对食品加入添加剂应该是谁监管呢?按照《食品安全法》,两个部门可以都不管。
(2)偏远、隐蔽的流通市场食品问题严重。如:农村、城乡结合部及居民区等区域的流通市场食品安全形势严峻。这些区域由于偏远、隐蔽的地理位置,导致了食品流通问题严重存在。据统计,我国超过50%的农村市场经营散装豆制品、散装干果、散装熟食,超过30%的市场销售散装酒、散装酱油、散装醋,并且在销售中缺乏相应的卫生防护措施;“三无”食品、过期食品影响农村消费者安全消费。
(3)食品流通二次污染严重。目前我国食品流通过程中。由于现有的食品安全控制技术水平落后,监督检测手段较低,缺乏必要、有效的食品储运设施,使得部分原本安全的食品受到污染,并且被污染后无法立即发现。最终出现问题食品。据统计,目前中国食品流通80%以上的生鲜食品采用常温保存,流通和粗加工手段。一些流通企业为了赚取高额利润。在流通市场滥用各种有害投入品,如用双氧水、甲醛等处理产品,造成毒害物质残留增高,使食品在流通市场受到较为严重的二次污染。
二、食品流通安全问题成因分析
1 造成食品流通安全问题的主要外因
(1)地方保护加剧了食品安全问题。地方保护的实质是一些政府在食品安全管制的总目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上发生了偏离,他们被特殊利益集团所“诱获”,并与其分享收益。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一些地方政府为获得地方经济发展及财政收入增加,追求部门利益和领导政绩,导致地方政府之间展开了争夺,产生了地方保护行为。由此加剧了因食品流通市场的机制缺陷所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
(2)食品流通协会的监督缺位。我国食品法律法规的出台。标准的制定、检测体系的建立,认证体系的建立并不全是根据行业的现实情况出发。而大多是由管理部门决策和执行,这样管理就是形同虚设了。食品流通协会发展较晚,还不成熟,有的地方还没有。有的地方设立的食品流通协会,也难发挥应有的作用。因为该协会还没引起政府和社会的重视,其生存能力差,自主性弱,资金少、结构简单,是不能担当食品流通的监督职责的。
(3)食品流通检测体系不健全。与市场准入制度需要相适应的食品检测体系、必要的检测设备及手段的缺乏。造成农药等毒害物质残留不能及时检出,食品安全问题严重。根据2006年商务部报告显示。我国食品零售的6万多家企业中建立检测中心的不到600家,全国2.6万家农贸市场中有垃圾处理设备的不足1%。
2 造成食品流通问题的主要内因
(1)食品市场的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导致效率损失。一般竞争均衡所达到的效益最大化资源配置要求信息是完备的。但在食品流通市场中,这一点难以达到。因为消费者并不具备关于生产经营者提供物品和服务的价格、质量、特征等方面的知识,即使可以获得这些知识,其成本与效益之间也是不相称的,在厂商进行有意欺诈时,消费者还可能得到虚假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很难达到效用的最大化。
(2)食品市场机制的缺陷。在食品流通市场上,主要存在如下机制缺陷:市场垄断行为、信息资源缺乏及采集标准不一、信用体系建设滞后。这些缺陷集中表现为:食品经营者拥有信息优势、消费者难以选择合格食品;食品监管各部门食品安全信息不一,公民难以选择;现涉及食品安全信息由不同部门管理和负责采集信息,部门之间存在资源分割:对食品经营失信行为缺少有效的防范和惩戒机制等。这样就会造成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食品安全及其信息等公共物品难以有效供给问题、经营者投机钻营问题、消费者及社会受损问题等等。
(3)生产市场把关不严成为食品流通安全主要隐患。据统计,48.4%的种植地和养殖场周边环境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源,35%的农民在生产中使用农药和兽药时没有经过农业技术人员指导,64%的蔬菜上市前没有进行产地检验,农村小作坊、黑加工点的原料和加工过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另外,有些食品生产厂家对雇佣的送货员身份把关不严,致使无法追溯伪劣食品的源头。
三、构建食品流通安全监管新体系探讨
当前,我国食品流通监管体系虽然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对于我国食品市场面临的严峻形势和以后的监管发展,需要探讨构建新的食品流通监管组织体系。
1 授权合作体制
公共治理理论的核心观点是要求政府善于和其他管理主体合作并授权非政府部门或团体;对于流通市场的食品安全监管,工商部门应坚持合作共赢的原则,与其他部门团体签定监管治理合同,明确其责、权、利,从而调动社会公众参与对流通市场食品问题监督治理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广大力量,对食品安全问题监管做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1)请进多元管理主体合作是监管的“双雕”策略。公共治理是由多元的公共管理主体组成的公共服务体系。即政府并非是公共管理的惟一主体,除此之外,私营部门、第三部门等非政府组织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而政府则是将大量任务和职权下放、转移给包括志愿团体、社区互助组织、非盈利组织在内的公共行动者。目前的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只有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邀请私营企业、其他行政事业团体及第三部门的合作管理不仅可有力弥补工商监管食品流通职能的不足及市场失灵,还可调动以上单位参与监管的积极性。请进合作主体,不能简单行事,应以契约方式深入牢固地让他们履行好合作义务。
(2)规范好相关第三部门是食品安全治理的必要前提。第三部门一般指食品流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这两个协会除注册在民政局外。别的事务几乎归工商局监控。对于食品流通协会,其会员应是流通领域食品经营户,工商部门应在其内部发展多个分会,可以按经营户的经营范围或规模程度来分,以便引进竞争:对于其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监管的需要定编并发其工资报酬,财务支出应把食品安全财政预算和会费相结合处理:对于消费者协会分会。其机构可以在社区、乡镇、学校等离单位或辖区较近的食品经销区设立,其会员应是志愿者组成,同时应设立“12315”联络站和消费者投诉举报站,职能是集中解决区域的食品安全投诉和举报问题。
2 宣传教育体制
对于流通市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还应由各媒体宣传教育。《食品安全法》第8条第二款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对于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工商部门的办公室或信息科和媒体,应把食品安全宣传的任务和其目标责任挂钩。即完不成当年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任务,就可以扣除当年的考核分数,扣除其部门的奖金或津贴。对于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应定期宣传食品安全预防知识、及时公布不合格食品信息、对流通市场食品问题典型违法案件及时公布或曝光。由于《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媒体宣传食品安全信息的法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流通市场食品安全宣传的其他主体进行奖励。
3 行业自律机制
食品流通行业自律在食品安全监管治理中起到重要作用。食品经营户的自律机制一般有: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推行食品安全标准化合同文本制度:市场业主、经营者、工商部门三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合同制度:经营者自检、自查制度;流通协会会员互查制度等。
4 法律保障机制
加强立法和完善法规是食品流通顺利监管的重要途径。正如科学发展观所要求的“一切从实际出发”。因为物质是运动的,如果不随时间的推移更新法律,我们就会犯经验主义错误,阻碍食品安全监管的发展。由此,对于流通市场食品监管的立法或更新法律要征求工商行政管理基层部门意见、流通市场食品经营户意见。比如,解决对无质量安全标识、“三无”等食品的销售问题,可以在相关法规中,明确规定监管人员一经发现给予没收。没发现的由食品生产厂家召回。对于经检验能够安全食用的没收食品。可上缴民政局捐给贫困群体:对于可回收再加工的没收食品可以送到指定的食品企业(工商局招标确定)回收利用;对于危害食品等到每年的3月15日销毁,工商部门可在处理危害食品案件时向当事人收取一定的销毁费用,进一步对其惩罚和警诫。
5 风险预警体制
在食品流通安全监管中,风险分析和预警防范是实现奥斯本企业家政府理论中所倡导的“重预防而不是治疗”的重要举措,正如一些管理学家所言“精明的人解决问题,天才的人避免问题”。对于风险分析,应由专家团进行操作。工商部门应在监管责任书中明确规定奖惩激励办法。根据专家团的风险评估结果及风险程度对流通市场的食品经营户做出分级预警。预警级别可根据风险程度由高到低分为I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级,监管主体按预警分级监管食品经营户。
6 监督查处体制
监督查处的主体以食品流通协会为主,消费者协会、物流公司,运管总站、社区及其他团体或个人共同参与的体系。
(1)全面推行社会监督制度。针对品种繁多、经营者数量大、市场分布面广等特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全面推行食品安全社会共同监督制度,建立及时发现、及时举报(有奖)、及时反映、快速处理食品安全问题隐患及案件的社会监督网络;应依照合作监管协议的规定对监督主体进行督导。群众对食品问题的投诉监督主要应是通过“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及“一会两站”实现的。
(2)继续推行信用分类监管制度。信用分类监管就是工商部门每年对食品经营户的经营情况进行信用定级,根据信用程度高低确定对食品经营户的检查频率,达到降低监管风险的目的。
(3)建立和公安紧密合作的稽查制度。建立这种制度有两个方案:一种是工商部门直接从社会招录符合条件的警察,借鉴海关缉私局的成功监管经验:另一种是公安部门派一名或两名警察在食品流通检查队伍(如:食品流通协会)中长期借调办公,随时跟踪检查。这样,既能增强食品流通稽查的权威性,又能避免因呼叫公安执法合作的时滞性。
(4)建立信誉保障的主体协查制度。在监管主体中,可借鉴公安机关的协警稽查制度,对工商部门委托授权的监管主体,配备协查制服,进行岗前培训,对不好追究责任的主体,应让其交纳一定风险金给予约束。
7 问题处理体制
对于流通市场的食品问题,应归工商局内的相关科室所处理。食品投诉处理属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解决、关于食品质量的案件根据案值大小分别由工商所、经检队处理或移交公安局(食品犯罪案件)。对于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工商部门应发动监管主体应急解决。以免扩大不利影响。由此,应该建立食品事故处理应急机制。
8 监管总控体制
(1)培养献身精神的监管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中,培养部分具有献身精神的食品监管人员,不仅可以有力预防和阻止食品问题事件的发生,而且还会带动其他监管人员朝献身工作的方向而努力。在监管体系中形成一个为食品安全公共事业奉献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