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15 06:45:3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社会公共利益,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关键词:经济法;公共利益;公益诉讼
一、经济法价值目标——社会公共利益
在现代法律部门中,经济法、民法、行政法都包含利益内容,但三者之间又有十分明显的区别。传统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个人利益,行政法以国家权力为本位,而经济法则立足于社会公共利益。利益基石的各不相同使三个法律部门得以相互独立,经济法存在与独立的核心,体现为社会公共利益。
1. 传统民法、行政法的局限
从经济思想和经济政策上看,人类社会历经自由放任、政府干预,再到限制干预的发展历程,法律精神也从单纯的契约伦理过渡到产生社会正义的需要。从民法上看,“意思自治”、“私权神圣”,都是不可侵犯的法律信条,经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确立并且延续至今。但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垄断阶段,这种对利益的调节方式开始显露出局限。首先,民法以平等为基本原则,并以此建立公平体系。但民法的公平体系只能保证前提的公平,或者说机会均等的公平,却难以对结果加以调整。这直接导致大量事实上的不平等经市场经济环境的催化而发生。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所有权绝对的原则也使资源难以得到合理配置,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矛盾日益突出,并最终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汪渊智,2003)市场固有的缺陷也使其运行结果出现非效率性的配置和非公平性的分配。(应飞虎,2001)
民法在利益调整方面的种种局限,使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盛行一时。国家的强制干预在某些程度和某些特定历史时期,的确遏制了市场的无序状态,使社会与经济趋于稳定。但由于国家经济职能的扩张,使“政府失灵”成为需要面对的新的问题。行政法无力克服“政府失灵”现象,因为行政法的核心毕竟是对政府行为的限制。而随后行政法的社会化虽然使行政干预与社会契约相结合,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政府失灵”问题,但作为公权力,行政权的刚性强制调整手段仍然与市场经济的本质相悖。
市场经济的发展,既需要运用国家力量以克服其消极之处,又要限制国家干预来尊重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因此,对市场所采取的措施就必须正义且适度,这一措施还取决于政府“依照统一规则享有的权限”(哈耶克,2001)。单纯依靠民法、或者依靠行政法,都无法做到这一点。既能弥补民法的不足,又能限制行政权运用的法,只有经济法。
2. 经济法的社会公共利益追求
效益和公平是经济法的价值目标,社会公共利益是其价值追求的最终体现。经济法承认现实生活中个人能力与财产的不平等,并以此为基础,通过合法的“不合理对待”,来实现经济公平。不承认不平等现实存在,或者追求绝对的平等,都是制度僵化的体现。经济法正是为了打破僵局,从社会冲突中获益而产生的。这是一种科学的思路,它反思传统民法形式公平的弊端,并通过建立新的社会规范来解决社会经济冲突。
经济法追求的社会公共利益,看重的是利益实际的归属,强调的是实质的公平。社会发展、天赋能力、个人际遇,这些因素都导致人们之间差异的显著化。无视差异,一视同仁,反而是鼓励不平等,加剧不平等。经济法鼓励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但又认为这种行为应该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承担义务;它引导和建立起公平竞争机制,又致力于社会经济的组成部门的相互配合与合理制约;它既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又不放松社会分配的公平。经济法关注“结果如何”,追求“整体公平”,这一切的内在驱动力,都是社会公共利益。
二、经济法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
社会公共利益是经济法产生的价值基点,立足于此,经济法的利益目标与民法、行政法有本质的不同。经济法更注重实质利益的合理分配,而不是单纯追求形式上的平等,在这个意义上,经济法弥补了传统民法的不足。而从程序体系上看,经济法理解并认同现实的不平等,并以此为基础形成自己的诉讼体系。
1. 实体表现: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推动分配公平
经济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其价值取向,分配问题是公共利益问题的核心。(戴文礼,1997)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单个主体占有的资源、条件等不同,初次分配、产业差别都会导致出现贫富差别、分配不均等现象。在这种前提下谈论社会公共利益,不是指要以此为标准,使社会财富重新平均分配,而是指充分利用国家的经济调控能力,对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刺激低收入产业提高效益,并通过再分配来均衡收入差距与贫富悬殊。
在市场经济领域,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换即为第一次分配,比如通过劳动力交换报酬,通过物的价值交换利益。而主体的抽象平等,并不能产生分配上的平等。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就其机制来看,仍然存在模仿西方市场机制,忽视中国国情的现象。这种分配机制下聚集起来的财富,直接表现为日益严重的分配不均、贫富差距扩大。为此,我国提出“初次分配重视效率,再次分配重视公平”的政策,并通过一系列的经济立法来推动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初次分配的差距,大部分是由于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与竞争过程引起的,经济法通过反垄断立法等限制恶意竞争,确立市场结构,维护交易自由,探求从源头上解决初次分配的公平问题。总之,经济法可以通过法律强制的手段来合理分配社会资源,这种分配首先是符合市场规律的,通过宏观调控保障初次分配尽可能公平,其次才是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对资源进行再次调整和分配,并在合理配置资源的同时,防止贫富分化。
2. 程序表现:经济法公益诉讼突破传统诉讼的局限
立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分配调控是经济法在实体上的表现,经济法的程序表现则体现在经济法纠纷的调解手段上。国家对经济的调控是经济法的核心内容,在调控过程中,国家运用一系列方法,来配置和分配社会资源与社会财富。资源与财富的稀缺性是客观的,再完美的分配方式也会导致利益的重新调整和分配格局的改变,因而产生利益争夺。除此之外,国家的调控过程中对国家权力的运用也容易损害到不同经济主体、行政主体的利益,由此产生一系列纠纷,如上下级行政主体在调控过程中的争议、国家调控主体与被调控主体之间的争议、被调控主体之间的争议等。解决上述争议主要 依赖当事人协商、仲裁、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等四种方式,其中司法手段是最权威的,也是适用范围最广的。
运用司法手段解决经济法上的纠纷,可以将其称之为“经济法诉讼”。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原则、方法,与传统三大诉讼的调整对象等有较大的不同。上述经济法施行过程中产生的种种纠纷,与民事、刑事、行政纠纷也有明显的区别。首先,经济法纠纷发生的原因来自国家对经济的调节,不涉及民事交往与行政管理,通常也不构成犯罪。其次,经济法纠纷的当事人不仅包括国家调控主体,也包括民间组织和社会公众。但是,在传统的三大诉讼法之外,专门设计一种针对经济法纠纷的经济法诉讼制度,显然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也难以为学界所接受。经济法广泛的调整对象导致其纠纷的多样性,也由此使其调整方法具有综合性。普遍的做法是,如果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行为,则依据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如果纠纷涉及行政机关与其相对人,则依据行政诉讼法处理;经济实力和经济地位平等的主体之间的纠纷,可以考虑适用民事诉讼法。而对经济法纠纷中,上述三大诉讼法不能很好调整和解决的争议,则通过特别规定予以解决,比如经济公益诉讼。
早在罗马法时代,就已经出现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的公益诉讼,并且将其区分为由市民提起的市民法公诉和大法官谕令规定的大法官公诉。(周桐,1999)在近代美国,公益诉讼又被称为公共诉讼,以处理涉及多数人或者集团的复杂经济纠纷为特征。公益诉讼与传送诉讼法中的公诉不一样,它相对于私益诉讼,可以国家机关、利害关系人的名义提起,也可单独以个人名义提讼。经济公益诉讼的目的主要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通过维持社会经济秩序来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经济公益诉讼并不以现实的损害为提讼的前提,只要对社会公共利益有损害威胁,就能成立诉讼的前提。在具体的诉讼原则和制度方面,经济公益诉讼也有所突破,由于诉讼标的并不限于私益,必然要对当事人的处分权加以限制。总之,经济法上的公益诉讼,是鼓励社会个体立足自身,关注社会公共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特殊诉讼形式,从根本上说,这是对个体权利的终极关怀,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深层次关怀。
三、我国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
实体上看,经济法追求分配公平,程序上看,经济法诉讼需要突破传统诉讼的限制。而实现上述两点,不仅需要从整体上把握公平与效率,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程序机制。
1. 整体上把握公平与效率
经济纠纷直指分配问题,纠纷的领域却不限于市场领域,还包括政治领域、社会领域。从整体上把握公平与效率是个一分为二的问题,从市场角度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经过实践检验的合理方案,但在政治领域与社会领域,“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则更为合理。因为在市场领域,效益是分配的绝对前提,价格自发引导资源的有效配置,市场通过其自身机制促使经济增长,因此资源的合理流动、生产要素的提高等,都是市场良性运转的重要条件。而在政治领域与社会领域,人权、社会安定、公平竞争等,是更需要首要考虑的要素,公平也因而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
2.完善程序机制
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最高准则的法律制度,其价值目标和价值理念都归结于社会公共利益之中。而程序机制的正当性,能帮助经济纠纷的当事人限制公共权力,并从程序中获益。首先,涉及公共利益的纠纷,必须以严格的科学调研和专业论证为前提。科学调研和专业论证可以保证在合理限度内限制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其次,决策过程和执行过程的公开必不可少,如此才能避免出现以公共利益为借口剥夺相对人程序权利与民利情况,进而保障经济法调控行为的合法有效。第三,程序控制机制并不是没有限制的,必须在程序控制之外,坚持平等商谈、公平补偿等原则,使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不以牺牲个人利益为代价。(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参考文献:
[1]彼德·斯坦等著,王献平等译:《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84页。
[2]哈耶克著,邓正来译:《正义:法律与权利》[J],《环球法律评论》,2001(春季号)。
[3]戴文礼著:《公平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页。
[4]冯彦君著:《民法与劳动法制度的发展与变迁》[J],《社会科学战线》,2001年第3期。
[5]李功国著:《民法本论》[M],兰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7页。
[6]厉以宁著:《经济学的伦理问题》[M],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7-29页。
[7]梁慧星著:《物权法》[M],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
其次,就社会公共利益来说,经济法明确规定了社会各个经济组织之间的协作和竞争关系;就整个社会来说:社会分工和协作是在一个大团队中进行利益划分和劳动写作的,他们彼此之间是相互扶持和相互依靠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谁离开谁都不可能独立的存在和发展。所有的现代化的企业竞争都是在整个社会这个有机整体中去不断地协调和磨合以实现自身利益追求,经济法就给众多的企业提供了竞争合作的规则,让其在有效的规定范围中进行良性有序以及促进社会积极向上发展的良性竞争,不能更不允许企业之间以恶性竞争来谋求不当利益,这样会对整个经济环境造成破坏,影响社会经济的良性健康发展。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公共利益;实现机制
一、前言
社会公共利益一直是用来作为论证国家和社会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政府权力的法律目的、法律秩序和正当目的的终极价值的基础性概念,并被各国法律,甚至是宪法上规定为用来限制个体的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对司法实践、立法、执法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经济法是用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作为法律的核心精神,构成了经济法有别于民法或者其他的部门法的一种特质。经济法专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自然也应该有自己的制度安排和内涵,否则,一切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只只能是一种空谈。本文就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探讨。
二、经济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意义
1、经济法规范了社会经济细胞即企业的社会地位和相关的规范
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社会经济运行的主要主体。整个社会的生产与生活物质资料都要由企业提供。而且,现代社会生产分工细密,协作关系复杂。因此,作为社会经济细胞的企业的活动也不是“私人”的事情了,而变成了社会性质的活动。不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规范,一旦出现问题就会破坏整个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所以现代社会条件下,对经济细胞的企业实行国家调控是一种必要,同时也是一种必需。
2、经济法规范了社会经济组织之间的竞争与协作关系
社会化的生产离不开彼此的分工协作和竞争。这种与社会经济运行有关的协作和竞争绝不是社会组织“私人”的事情。这种协作是整个社会协作,整个社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这种竞争也应该是在统一游戏规则内的有序的、对社会有促进作用的竞争,而不能允许不正当竞争对社会经济生活造成破坏和损害。
3、经济法规范了社会保障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是当今世界各国都很关注的国家大事。它一方面体现了社会进步的人道主义精神,另一方面也是社会获得高质量、高水平劳动者的重要步骤和必不可少的环节。为了社会经济的需要,国家也要对社会的劳动者实施有效保护。
4、经济法规范了涉外的经济关系
当代社会国际经济一体化是一个总的发展趋势。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经济融入到了国际经济的大循环中。这样,我国的经济与国际接轨为对外贸易、国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等都需要进行有效的规范。
三、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
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我们这个社会上绝大多数成员的共同利益,而不只是某个集团、部门或者单位的利益,更不可能是某个个体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群众性和广泛性,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能够有利于公众的工作、学习、生产、和生活。如果破坏了社会公共利益,这必将影响到广大群众的安居乐业,给大家带来诸多的不便,同时也违背了社会的公平性。
1、传统的救济途径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救济显得明显不足
现代社会的经济快速增长给社会带来了很多的负面影响,如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资源的滥用和浪费和消费者权益问题等等,这类行为的最大特点就在于被害主体的分散性和侵害利益的扩散性。传统的那种个体诉讼对于这种现象明显缺乏有效的规范措施,只有依靠经济法来保护这些社会公共利益的理念,才能够寻求到一种新的解决之路。
2、突破传统理念,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一,通过民众诉讼。民众诉讼赋予了普通公众更加多诉讼的权利,他们在相对比较宽泛的条件下就能够提讼。当然,这种诉讼不是无限制的,可以被限制在如资源的滥用垄断环境污染等严重损害或者威胁社会公共公益的诉讼中。
第二,通过集团诉讼代表人。在现行民诉法中,集团诉讼代表人往往需要原告人数的确定,而且也需要授权,当规模公害发生时,这种制度可以做到全面而有效的救济,经济法应该赋予这些代表人,依据自己的判断,对全部被害者的利益相关人员进行诉讼的权利,即使被害者的损害和范围难以得到计量和证明,也不需要授予诉讼进行权,同时还不妨碍代表人的诉讼权利。
第三,通过专门机构诉讼。为了阻止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那种不正当行为,以英国为典型代表,许多国家设立专门的人员和机构来接受个人的检举,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讼。
第四,通过代位诉讼。为了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很多国家在司法实践中都对法定社会团体的原告资格进行了赋予。代位诉讼可以削弱对原告资格的限制,扩大原告的范围,同时也能够加强对中小企业、消费者、劳动者这些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以抗衡相对强势的侵害方,并通过组织起来的社团,可以让这些社会弱势群体从费力、费时的法律诉讼中解脱出来,实现公益的有效救济。
四、结束语
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保护应该由多个法律条规来进行完成,经济法也是这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所以说,经济法学界既不应该推卸经济法对于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的义务,也不应该把所有的社会公共利益全部揽入到经济法的范围里来,更不应该引起那些不必要的地盘之争。众所周知,社会公共利益是代表特定地区、特定时期的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我们为什么不可以通过所有能够利用的方式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呢?为什么不可以给予当事人必要的关于经济法的司法救济呢?对于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讨论,远远没有结束,值得我们在以后继续探讨。
参考文献:
[1] 邓纲. 对社会利益及其与经济法关系的反思[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1,(3):132-136.
志愿者,拉近了中国人与外国人的心灵距离,缩小了世界与中国的隔阂,将奥林匹克运动真正地变成了一个“非政治化”的运动,变成了一个大众一起娱乐与happy的场所。志愿者,由此也成了北京最好的名片,成了中国最好的名片。
不仅如此,几个去现场观看的朋友都不约而同地说,身边的志愿者让他心情很舒坦,也更加愿意服从他们的指挥和“命令”,做一些配合性的事情。因为,“志愿者的精神在感召我,让我更加意识到自己也是社会的一分子,要自觉地为奥运贡献自己的力量。”
这是一次“社会治理开放”的极好演练。这个开放,开放的不是如何利用服务大众的机会而增添主办者的光环,而是如何更好地奉献爱心、责任担当和高效透明地提供公共品。在奥运会的这次开放中,我们看到,社会服务及一些公共品的提供,任何有意愿的公民都可以直接参与其中,他们提供的服务不仅高质而且高效,他们的行为也引起了市民们的自觉配合。同时,我们也从中看到了我国社会自组织能力的巨大潜力。正因为如此,也才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应和国际反响。
这次演练可以说是奥运会带给中国的一个宝贵制度财富。在早之前的雪灾救援中,很多志愿者因为担心抢了政府风头而不敢有所作为;在前不久的汶川地震救灾中,很多奋勇向前的志愿者组织因为无法与政府组织工作有效衔接而显得杂乱无章。但这一次,志愿者行动与政府组织实现了无缝衔接,各司其职,上演了一出政府社会协同提供公共服务的漂亮“北京十六天”。虽然,志愿者的自发性和主动性还有待加强。
[关键词]:专利权;个人利益;社会公众利益
在知识经济占主导地位的今天,科学技术的创新对一国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被认为是对创新的激励最有效的专利制度,也面临着如何定位的问题?面对美、日等发达国家在国际社会要求日益加强专利权保护的压力,业内的许多人士就此认为,加强专利权的保护乃是我国今后在知识产权制度发展中的重点,也是当前刻不容缓的任务。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反对的声音,呼吁要警惕知识产权保护的攀高和超标。而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于2002年发表的一份报告,也对发展中国家如何正确对待本国包括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警示。在这样的背静下,我国在专利制度上应采取什么样的立场和策略?是应追随发达国家的这种趋势进一步扩张对专利权的保护?亦或是应冷静地思考以作出适合本国现状的策略?而这一系列问题的关键之处则是如何为专利权设定一个合理的边界?本文通过分析专利制度的目的以及专利制度的运行机制,从而指出确定专利权的合理界限,应当是在专利权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寻求一种恰当的平衡点。而这一基点的确定,必须与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一、专利制度目的之探讨
评价一种制度的安排是否合理有效,一个很重要的考量标准则是这一制度的实际运行使得设计制度时所确立的目的能在多大程度上得以实现。在对专利权边界的确定问题上,笔者以为也应首先探讨这一制度或权利设置时的目的所在。
专利制度的目的经历了一个变化。最初涉及专利保护的1883年《巴黎公约》中显示出来专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工业产权。而在专利制度历经百年之后,于1995年WTO成立时生效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确立的目的则是: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对此,我国《专利法》也有相似的规定: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特指定本法。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专利制度的立法理念在百年当中经历了一个重大变迁,即从单纯的保护权利到更有效地保护权利和更为重视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说,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推进了。①这也就意味着,专利制度在现实中要实现两个目标:即提供有效的机制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从而不断激发人们的创新;与此同时,也要保障社会公众接近和利用专利技术的权利和利益、促进先进技术的广泛传播,从而为社会的文明进步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从中我们也可以发现,虽然专利权被认为是一种私权,是一种私人的财产权,但法律对其提供保护的最根本目的却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从表面看上去是为专利权人提供了一种垄断性的、排他性的权利保护,但这一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激发人们的创新,从而为社会的进步提供一种动力。虽然其他的私权也会涉及到对公众利益的保障,但专利权区别于其他私权的重要之处在于,公众利益成为专利权的直接保护对象,而一般的私权最根本、最重要的目的则是实现对个人利益的维护,社会利益只是其深层的目标。因此,笔者以为将专利权界定为一种因公权力介入自然状态的产物,可能会更好地说明专利权的特质。正因为如此,我们对专利权的理解就不能仅仅将其定位在一种普通的私权层面,而应更多地去考虑其特殊性。
明确了专利权设置的目的,则在界定专利权的边界时就应沿着如何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的方向而努力。
二、平衡论—专利制度的运行机制
“平衡”也可以理解为均衡。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所谓的均衡是指利益关系中的每一方都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一种相互作用的形式。②这种“平衡”模式正是专利制度运行机制的核心部分。
如上所述,设置专利权的目的就是要实现对个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双重保护。但我们很快就会发现,这一制度的两个目标之间既相互统一又相互对立。因此,要想实现专利制度的目的,就需要在这两种利益之间进行衡量,以达到平衡的状态。
在专利制度内,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一致性表现在,对个人利益的适当保护,是实现社会利益的前提和基础。我们知道发明创造是一个高风险、高投入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发明人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还要承担研发失败的风险。而发明人所创造出的成果即专利权的客体,在本质上属于一种信息,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它具有使用上的共享性,即可以被多人同时使用或被多人反复使用而不致减损,也不会增加额外的成本。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搭便车”现象。因此,若不对这种发明创造给予特殊的保护,则发明人就无法或难以收回其在创新过程中所投入的高额成本,而无偿使用或仿制他人的发明创造者,却可以不付出或仅付出很少的成本就能获得巨大的利润。这不仅会造成发明人与无偿使用者之间的不公,也会极大地打击人们的创新热情。
最后人们可能都不愿意投入成本去创新,而是等待他人投资科研活动获得成果后而进行仿制。这最终会阻碍技术的进步以及社会的发展,从而使得专利制度的目的落空。国家通过赋予发明人以专利权,使得发明人在一定期限内就其专利技术享有独占权,任何他人未经其许可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其专利技术,这就使得发明人得以收回其投入的研发成本并获取一定的利润,从而激发人们不断的创新,进而实现专利制度的根本目的。且专利权的设置也会促进市场的竞争。就专利权人而言,由于拥有一项专利技术并不意味着可以永久占有竞争优势,技术发明会不断地被加以革新,为保持自己的市场优势,就需要不断进行创新。而对于专利权人之外的竞争对手,为了能够与专利权人相竞争,也必须进行独立的开发研究,开发出与之不同的更新更好的技术,以对抗其他竞争者。因此,专利权的设置就创造了一种不断启动和维持开发研究,从而维持竞争的动力和机制。
但另一方面,对专利权人个人利益的保护又可能会限制或阻碍公众利益的实现。技术发明作为一种信息,又具有公共商品的属性,社会公众对其也享有合法的需求。由于人们学习知识离不开对他人思想成分的吸收,因此思想或信息向公众公开对满足公众的需要就是不可缺少的。而且在当今这样一个信息世界,很少有信息是完全地源于一人,很多时候是来自于对已经在公共领域的东西的整合。人们要想不断地进行技术的革新和创新,就必须建立在已有的知识积累的基础之上。③就专利技术的后续发明,必须要以现有的发明为基石。因此,从社会公众的角度来看,对信息的公开和接近是必须的,即信息的公有领域越广,对其越有利。但专利权作为一种垄断权,在本质上却具有反竞争的特性。专利权人为保障其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就可能会尽量限制他人对其信息的使用并会自然地开发限制模仿的战略。而在专利权过于“密集”的领域内,他人由于惧怕受到专利侵权的指控,而遭受经济损失,使得在同一技术领域中进行开发研究就会有所顾忌,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妨碍了新技术的产生。而且若专利权人滥用其专利权,就会导致后续的发明受到极大的阻碍。由于专利权人享有独占权,他人未经许可就不得从事对其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等活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限制了产品的供给量,从而有可能使得该领域的产品价格相对抬高,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一定的损害。④因此,对专利权人的保护,潜在地影响了社会公众的利益。
正是由于专利制度中这两种利益之间的特殊关系,使得国家在做立法决策时就必须要综合考量这两方面的利益,在二者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使两方利益都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因此,可以说专利制度是一种协调和平衡各方利益关系的利益平衡机制。专利权被认为是国家“以垄断换取公开”的机制,国家通过赋予专利权人以一定期限内的垄断权,从而换取其发明向社会的公开,最大程度地避免这种临时的垄断所引发的不利,而使这种激励模式产生最大的社会效益是制度设计的重心。而实现这种利益平衡的目标最关键的则是要对专利权的范围做一个合理的界定。因为专利权的范围即信息专有领域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对专利权人保护的力度,也就是对创新的推动力,并且也直接影响到了社会公众对信息的自由接近和使用的程度,从而对后续的创新产生影响。
因此,在确定专利权的合理边界时,首要的标准就是在专利权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寻求一个理想的平衡点,使各方利益都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具体来讲,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对专利权客体的合理界定。即哪些发明创造应当被纳入到专利的保护范围内,而哪些却不宜列入专利的保护范围。从专利制度的发展历史来看,专利权的客体有不断扩张的趋势。当然这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也是根本的原因,乃是由于现代技术的快速发展而不断出现新的发明创造,这就要求对这些发明创造加以专利保护。但于此也存在一个合理的范围问题,并非所有的新技术发明都应当被赋予专利权。如果不适当地扩大了这一范围,将会导致信息的传播和使用严重受阻,阻碍技术的不断创新。
其次,是对专利权内容的合理界定。即专利权人享有哪些权利以及在什么界限内保有其专有权。就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而言,专利权的内容也有进一步扩张的趋势。我国《专利法》的每一次修改都表现出了对专利权内容的扩张。以1992年修改的《专利法》为例,专利权内容的扩张主要体现为扩张方法发明人的专利权。方法发明专利权的扩张体现为将方法发明专利的禁止权延伸至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产品,而在92年修改《专利法》之前,方法专利只保护方法本身,并未涉及到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之使用和销售方面。⑤但无论如何,在确定这一界限时,考虑对专利权人利益的保护与社会公众正常接近专利技术和相关的知识及信息的保护都是必要的。
最后,是对专利权保护期限的合理界定。专利期限体现了对专利权人的足够的激励、足够的时间收回投资,以及对公众自由地接近知识和信息的保障。专利权作为一种垄断权,是有一定期限的,而非永久性的。设定一个合理恰当的保护期限,一方面将会保障专利权人有足够的时间回收其发明投资并获取一定的利润。如果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太短,专利权人将无法通过商业化其发明从而收回投资。另一方面也为竞争者和其他的社会公众从事后续的发明和作为获取知识及信息的途径创造一个“公共领域”空间。如果不对专利权的期限做一个限制,则所有的商业性的相关的技术信息将无限制地受制于专利权人的控制,这将会形成技术的无限垄断,从而阻碍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⑥
总而言之,在确定专利权的边界时,必须要在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技术的垄断和社会公众对其的合法需求之间寻求平衡。如果对专利权的保护过强,将会损害公众接近和利用专利产品及信息的权利和利益,不仅不能刺激有效的科学创造活动,还可能影响新技术的传播和使用,妨碍技术进步,造成不必要的社会成本;反之若对专利权的保护不足,将严重影响人们的创新激情,使技术进步的原动力严重不足。无论哪种情形,都将导致一个结果,即专利制度的目的落空。
三、小结——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专利权的保护
就专利权边界的确定上,如何在这种利益关系中寻找到一个理想的平衡基点,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更多地涉及到经济成本与效益的关系,应当是从社会学和经济学的角度来加以论证,这已大大超出了笔者的能力范围。笔者在此只想也只能是就影响这一平衡点的关键因素做一简要论述。而这一关键因素就是一国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
从各国的专利制度发展历史来看,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对专利权的保护强度成正比关系。即在同一时期内,发达国家对专利权的保护程度要强于发展中国家。⑦这一方面是出于本国经济技术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发达国家借以在国际市场上掠夺发展中国家资源的一种策略。近年来,发达国家通过不断地制定和修改知识产权立法,导致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的不断扩张,扭曲了专利权的最初目的即为了促进技术的社会文明的进步,而逐渐将其演变成为它们在国际社会中争夺市场、垄断资源、进行信息时代“圈地运动”的工具。⑧这就是发达国家不断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原因所在。面对这样的情形,我们必须冷静地思考,而不应盲目随从。我国目前在科学技术上的创新能力要远远低于美、日、欧几个国家和地区。在这种状况下一味强化专利权的保护只能对发达国家有利,而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将会产生负面的影响。将适用于他国的专利制度策略简单地套用在本国身上,只能使专利制度成为经济发展的“绊脚石”。我们必须从本国的国情出来,制定适合本国经济发展的策略,并随着经济的进步而逐步完善。就目前来讲,我们应警惕专利权保护的攀高和超标。
专利权是一把双刃剑,只有对其作出合理恰当地定位,才能发挥其最大功效;否则它不仅不能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推动力,最终还将阻碍社会的进步。
注释:
①刘华:《知识产权制度的理性与绩效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1页。
②冯晓青:“知识产权理论中的平衡论”,载《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50页。
③冯晓青:“知识产权理论中的平衡论”,载《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55页。
④尹新天:《专利权的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540-541页。
⑤冯晓青:“试论知识产权扩张与利益平衡”,载《湖南文理学院学报》,2004年第29卷第2期。
我国各阶层利益矛盾的根源就在于不同利益群体在实现自身利益时所采用的实现方式的不合理性,这种结果会导致不平衡的社会利益格局以及造成大量的社会矛盾,甚至是社会分化的恶性循环。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背景(战争和经济危机),就是基于社会的不和谐,解决不和谐的因素,维护社会稳定发展正是经济法的使命所在。我国社会的不和谐因素主要体现在:
(一)贫富两极分化
我国贫富两极分化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在与国际标准的对比中,自1978年来,我国的基尼系数不断递增,2005年增至0.47,说明我国社会存在两极分化的隐患。其次,地区贫富差距加大,东部地区经济年均增速高出西部2.3%。一直以来,上海、北京、广东、浙江、福建都被认为是人均收入最高的五个省份,而人均收入低的省份则集中在宁夏、青海等省,这种区域收入差距的加大加速了贫富的两极分化,越来越多的人们被迫成为弱势群体,造成社会动荡的潜在威胁。
(二)城乡收入差距增大
2006年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20万亿国内金融资产中80% 被城市居民拥有,尽管我国政府针对农民的补贴、赋税政策一直在完善与改进,但是仍然出现了农民收入与贫富差距同时增加的现象。这种“相对变穷”不仅会引起农民阶层的负面情绪,甚至造成许多经济、政治问题,危及社会的稳定和快速发展。
(三)不健全的社会保障系统
弱势群体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安全阀”,显然,我国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上存在着一些问题。而由于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公共投入较少,社会再分配偏向强势阶层,弱势群体无法得到生存条件上的基本保障,一旦产生利益心理失衡,就会威胁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团结。
经济法的利益配置功能
经济法作为“第三法域”的出现,不仅强调保护市场中个体利益的实现和满足,而且还要重视社会公共利益。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同时要克服“市场失灵”的状况,这就要通过经济法的利益配置功能。总体来说,经济法的利益配置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分别是利益分配、利益维护和利益保障。
(一)经济法的利益分配功能
经济法的利益分配功能,一方面是通过实现对于市场资源的分配来干预市场;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分配政治资格(与市场相关)来实现对于政府的干预。
1.重塑与完善企业制度。在企业的内部环境中,企业法通过各种公司制度对企业内部利益相关者,如所有者、经营者、监督者之间的利益进行合理的分配,从而为企业进行外部竞争构建稳固支撑的内部环境;在外部环境中,企业法在企业与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如社会、国家、债权人之间建立有效的利益分配制度,维护市场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2.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理性人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但是,资源的稀缺性导致了理性人准则的失灵。为了从实质上解决不同主体间形成利益的合理分配格局,经济法赋予某些人以“特权”,实行市场准入制度。这种表面上的“不公平”恰恰成为了“最优组合”,并从一定程度上保持了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一致性。
3.“看得见的手”—利益再分配。经济法的利益再分配就是通过国家和社会制度来调整、矫正、恢复利益在各市场主体间的公平合理分配,促进市场经济的正常有序发展。
(二)经济法的利益维护功能
经济法的利益维护功能构成了经济法利益配置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衔接了经济法的利益配置功能以及后续的利益保障功能。
1.维护消费者权益。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了经营者一方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针对经济法主体的具体性,采取倾斜性配置方式,通过规定经营者更多的义务,来维护消费者在整个利益格局中的公平与权力。
2.维护市场竞争利益。针对“市场失灵”的情况,经济法从市场竞争的秩序、合理的格局、正确的运行机制出发,来维护人们在市场竞争中得到更多的利益。在市场竞争中,极易出现经营者利用竞争优势造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济法通过排除、举出不正当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措施,来维护市场活动中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维护产品质量关系中的利益。一直以来,产品作为市场经济的“水源”,受到经济法方方面面的规范与监督。经济法始终关注于消费者利益的合理配置与维护上,因此,消费者作为产品的使用者,对于产品质量和产品责任的规范就是从根源上保证了“消费者”,也就体现了经济法的利益维护功能。
4.维护广告法律关系中的利益。毫无疑问,铺天盖地的广而告之为消费者提供了形形的产品信息,继而也就成为了消费者知晓产品特性的主要手段。因此,维护广告法律关系中的利益隶属于经济法的视域范围。《广告法》通过对广告经营者、者等组成的广告市场秩序的规范和维护,来实现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承诺。
(三)经济法的利益保障功能
经济法的利益保障功能作为经济法的武器,保障了法定权利的实际运作,发挥了纸上权利的实际效力。经济法一般通过三种途径来实现对自身利益的保障:诉讼方式、行政方式以及经济公益诉讼制度。
实现构建和谐社会中经济法的利益配置功能
坚持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义所在,辩证认识二者的统一关系,是实现二者有机统一的首要环节。
首先,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质上是一致的。工商行政管理的一切工作,都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地讲,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都是围绕维护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来展开,包括保障和发展行政相对人的诉求权利,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实现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使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各项权益得到满足,但这并不意味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忽视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当事人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保护和实现了行政相对人的个体利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就在客观上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既有一致性又有差异性。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分别有着不同的评价机制。法律效果是指实施具体管理行为在法律上产生的影响和结果,法律效果的好坏主要依据管理活动的合法性评价。社会效果是指管理行为在社会生活、社会公众中产生的影响和结果,社会效果的好坏主要依据管理活动的社会反响来评价。因此。在工商行政管理实际工作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时会出现不一致、不协调的情况。如有的案件情节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确实体现公平公正。但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众都对案件处理结果颇有微辞。出现这种情况。一是法律自身的原因。一方面,立法者不可能预见到法律制定后发生的所有事情,工商行政管理人员难就难在用同一规则去处理大量不规则的行为,因而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果在执法活动中撇开其他手段,单纯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就有可能导致社会效果不够理想。另一方面,相对于经济生活日新月异的变化,法律具有较强的滞后性。如果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机械地适用已滞后的法律条文,就可能犯“刻舟求剑”的错误,导致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一致、不协调。二是社会环境的影响。现实生活中社会效果评价体系存在着“个人好恶”等主观评价和利益驱动等因素,造成行政相对人对正确的处置结果也不愿接受。三是有极少数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工作方法简单化、一般化,机械办案,机械管理。更有甚者。认为管理就是处罚,处罚就是管理。这也是造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一致的重要原因之一。
再次,以统筹兼顾的方法可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统筹兼顾是我们党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也是我们正确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关系的重要方法。要善于统揽全局、善于协调各方,认真分析和疏理管理活动中所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坚持立法宗旨、立法背景、法理原则、现实需要等诸方面的统筹考量。在法律的大框架内统筹考虑和兼顾各方利益。实施统筹管理、和谐管理,改进管理方式,改善管理关系,推进民主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树立战略思维、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多视角、多方位、多层次观察,分析解决具体问题,努力化解经济矛盾和纠纷,维护好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积极探索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切工商行政管理活动首先应当以管理的质量和水平来衡量。法律标准是其最基本的标准。同时,管理活动必须注重社会效果的标准,统筹考虑具体公平正义和社会公平正义,统筹考虑管理活动的社会评价和导向作用。具体地讲。应正确把握和处理以下四个方面的关系:
其一,正确把握和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道德都具有调整和规范人们行为的功能。法律侧重于对人们外部行为的调整,道德则要求人们的外部行为和内在动机都符合道德的规范。二者对人们同一行为的评价标准有一定的差异,有时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工商行政管理的社会效果。现实生活中之所以会出现一些群众不理解某些正确、合法的管理活动。如对清理无照经营活动中给弱势群体以必要人文关怀的不同反响,就在于人们持有的道德评价标准和法律所包含的行为评价标准不一致。所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活动中,要着眼于实际工作的需要,积极探索运用法律和道德两种调整机制,力求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其二,正确把握和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政策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政策成熟化、系统化、刚性化的成果。二者都是为实现党在一定阶段的总目标、总任务服务的。工商机关在管理活动中,不仅要有较强的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而且要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特别是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民经济下降压力加大、企业经营困难增多的情况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善于将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结合起来考虑问题,把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的总体目标贯穿到工商行政管理活动的全过程。
其三,正确把握和处理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的关系。从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民主法治进程、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依法行政应该有更高的要求和评判标准。工商行政管理不仅要强调合法行政,更要求合理行政,努力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合法行政是指行政行为必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原则,一切行政行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种类、幅度下实施行政行为。合理行政不仅要求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条件、种类、幅度下实施行政行为,更要求行政活动中准确把握法律的立法宗旨、内在精神,准确适用法律。合理行政中的“理”不是道德意义上的“理”,而是符合法律精神和一般原则的“理”。“合理”是从法律的内在精神、宗旨、目的、授权范围的角度衡量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从而得到社会的广泛认知和认同。由此可见,合法是合理行政行为的前提。合理是合法之下的合理。是行政行为更高层次的判断标准。在具体工作中,合理行政必须做到对行政相对人一视同仁,不偏不倚;任何行政行为的目的、动机都符合法律宗旨和社会需求;行政行为的内容和范围合理合情;行政行为的手段和措施适当。得到行政相对人的认可;行政行为的方式符合行政目的,行政相对人都能接受或基本接受。这样。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就可以在较高层次上实现有机的统一。
其四,正确把握和处理管理与传媒机构的关系。在现代社会,工商行政管理的社会效果主要通过传媒所表达的社会舆论反映出来。社会舆论评价高,在很大程度上说明管理的社会效果好。因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
学会与传媒打交道。十分注意处理与传媒的合作关系。首先。工商行政管理要接受舆论的监督。接受社会的监督,保证依法行政的公正和公平。其次,要注意和防止传媒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可能产生负面影响。诸如传媒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些活动作出一些片面的评价和结论:某些不法分子利用传媒的影响营造对犯罪活动有利的社会舆论,对社会产生一些误导,以干扰工商机关的管理活动,贬损工商机关的良好形象。再次,要重视发挥媒体在公民法律意识养成中的重要作用。卢梭曾经指出:“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要在媒体大力开展富有成效的工商法治文化宣传活动,积极向媒体受众宣传普及工商法律法规,提高工商法规在社会各界的认识度,特别是让行政相对人内心信仰法律,信任工商,信从管理,从而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社会公信力。因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改善和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重视对重点法规问题和热点案件的正确引导。发挥媒体在宣传工商、展示工商以及疏导群众情绪、化解社会矛盾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必须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探索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在大胆探索、大胆实践中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增强宗旨意识,牢固树立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思想观念。工商行政管理来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必须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当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要尽快更新管理理念,进一步从思想认识上真正解决“为谁管理,如何管理”的问题,在行政管理的诸方面环节都要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和合理行政原则。必须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大于一切、重于一切。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己任,把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时时处处为人民群众谋求福祉,时时刻刻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要常念人民之托,体察群众意愿。关心群众疾苦。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多做暖人心、稳人心、得人心的事情: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能够马上解决的立即解决,短时间难以解决的,必须制订计划、规定期限,明确责任,抓紧时间解决,并及时说明短时间不能解决的原因和困难,使群众理解,让群众放心。真正做到胸中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
基金会是对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现代公益基金会大量兴起。一百多年来,众多基金会组织通过不同形式的资助,在社会福利救助和促进社会科学文化教育等公益性事业发展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自1981年12月底到2013年3月底,基金会数量从8家增长到3089家,呈飞速发展态势。基金会设立目的是为了缓解社会矛盾、改善民生和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随着“郭美美”“卢美美”等信任危机事件频出,公益基金组织成为众矢之的,公信力缺失成为制约基金会发展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公信力代表着公众对基金会的认可和信任程度,是基金会持续发展的生命线。
1.公益基金会公信力缺失表现
基金会公信力缺失主要是指组织行为偏离志愿性公益机制,出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非公共性价值取向的现象,使之产生功能上和效率上的缺陷。公信力缺失主要表现在:(1)资金违反法规挪用。基金按相关规定应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但某些基金会私自进行挪用。如2004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一名会计私自挪用公款2亿多元,涉嫌贪污1262.37万元,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2)违规进行高风险投资。基金会应按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一些基金会却出现了投资的畸形状态。如在2002年,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利用希望工程超一亿元善款进行投资,却巨额亏损,基金无法有效增值保值现象堪忧。(3)捐赠物资使用不当。基金会应按其宗旨高效地配置捐赠物资,但许多基金会对捐款肆意使用。如“仁爱基金”捐赠自行车事件中,善款本该用于助学和救助弱势群体,却捐给了退休干部。物资使用不当没能使受助者真正收益,公信力进一步下降。(4)账目管理混乱不堪。财务管理对于改善基金会资金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而如今基金会账目混乱现象普遍存在。如在2012年12月,网友指出中华儿童慈善基金会账目中约48亿不翼而飞,内部会计失职、财务混乱导致事件发生。账目混乱现象已使公众大大降低了对基金会的信任度。
2.基金会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分析
2.1人员缺乏使命感,消极从事工作。基金会人员使命是基金会存在和发展的灵魂。基金会原隶属政府部门至今逐渐放开,工作人员觉得从事公益工作只是作为社会人的责任,缺乏公益使命感,以至于出现捐款发霉等现象。(2)内部制度不规范,扩大管理漏洞。良好的制度无疑是实现基金会可持续发展和“绿色捐赠行为”的首要前提,制度的约束力不强必然造成内部问题的积累。问题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严格的财务制度标准进行约束,易导致资金风险和费用杂乱使用等;二是在行政管理制度建设中缺乏专业人员,且人员职责不明,使得内部管理没有得到良好的协调。(3)法律体系不完善,缺乏强制手段。自80年代以来,随着《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等法规相继施行,但至今仍未有一部专门法律约束基金会的行为,出现信息披露程度层次低下、工作人员不准时办公等问题,又对其管理、监察和责任追究等缺乏依据,人们从事公益活动无法得到保障。(4)信息透明度低下,无法有效监督。基金会资金来源于社会的捐赠,有义务进行公开。但根据基金会中心网显示,截至2013年第13周,涵盖2214家基金会,透明指数平均分仅为50.17分,合规分为48.8分,近四成基金会分值低于合规分,民众无法得到准确信息,即使公众有捐赠意愿,也不愿通过基金会进行捐赠。(5)监督机制不健全,各方难以互动。政府、公众和媒体在监督中没有形成良性的机制。政府与基金会长期以来存在裙带关系,至今政府对基金会的监管依旧不严;公众缺乏有效的监督平台实施监督行为;媒体的监督无法做到全面,不具备专业化。各监督主体的缺位给基金会留下了违规的空间,致使违规现象不断出现。
3.全面提升基金会公信力的对策
在基金会信任危机背景下,采取有效途径提升公信力变得至关重要。
3.1密切协调基金会人员与实际操作的关系
(1)增强工作人员素质。基金会通过制定适合本组织特点的绩效考评、薪酬福利和教育培训制度,强化内部员工对组织的情感和对公益事业的责任心,使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到公益事业中
(2)进行透明化操作。提升透明度是基金会发展必须坚持的方向,基金会应真实地向社会公开其基本信息、财务信息和审计信息等,完善相关指标、标准,以科学化管理推动公益事业发展。
3.2完善法律与制度的适配性体系
(1)完善社会法律体系。结合国内外先进基金会运作经验和公众意见,如建立慈善改革论坛平台等措施,尽快出台《慈善事业法》,完善实施细则,制订设立条件、运行规则等
(2)深化内部制度改革。制度是基金会进行公益活动的准则,内部制度须结合法规加以制定,如上海真爱梦想基金会结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经验使财务管理制度得以完善,有利于建立品牌效应;需要建立问责制度,从问责主体、对象、内容和反馈机制四个方面展开,设立相应的问责人员来提升公信力。
3.3明确政府职责与改善社会联合治理机制
(1)政府为基金会提供政策法律支持和实行严格的监管,不应以行政方式直接介入基金会的内部管理和慈善捐献活动,且政府的监管不得干预基金会的管理方式、人员编制和财务运作,这种“不作为”才是真正的有作为
(2)同时建立联合治理机制,政府和社会公众通过新媒体紧密沟通,达到全民参与的目的。
3.4引入第三方监督和评估机构。
(1)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依靠独立的第三方监管对基金会进行托管,负责对基金的全面核查及增值服务,如壹基金与招商银行签署托管协议,银行管理和监控基金会整个善款的支出。资金的监管做到专业化和独立化,使资金的效率成倍提升。
(2)引入专业化评估机构。评估机构根据“3E”评估理论,即指经济(Economy) 、效率(Efficiency)与效果(Effectiveness),建立适合不同类型基金会的评估指标,积极吸引基金会参与评估,提升基金会的绩效与服务能力,有利于提升运作效率。
参考文献:
[1]杨思斌,吾春晖.慈善公信力:内涵、功能及重构[J].理论月刊,2012(12)
[2]刘亚楠.中国基金会公信力:现实诉求与提升路径[D].陕西:西北大学,2012
[3]基金会中心网.中基透明指数FTI,2012
[4]许光.公益基金治理结构的趋同化[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4
[5]乐知然.企业的荣誉、成就和使命[J].互联网周刊,2008(04)
[6]夏龙.红十字基金会公信力缺失研究[D].湖南:中南大学,2012
[摘要] 社会工作是协助他人适应所在的社会环境,增强或恢复其社会功能的专业服务。医疗活动中社会工作主要用于协助病人解除心理、社会问题,有效利用现有卫生服务。我国开展医院社会工作的历史悠久。社会工作与公立医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对社会工作的认识,需要提升到软实力的战略高度,并且对新医改的深化提供有益的参考。
[
关键词 ] 社会工作;公立医院;软实力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5)03(a)-0119-03
Social Service build Soft Power of the Public Hospitals
WANG Yiting1 WANG Jialing2 WANG Qicheng2 LI Hao2
1.Kangda College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 Nanjing, Jiangsu Province,210029 China;2.Yizheng College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 Nanjing, Jiangsu Province,210029 China
[Abstract] Social work is the professional service to assist others to adapt to the social environment and to enhance or restore its social function. Medical social work is mainly to help patients relieve psychological and social problems, leading to the utilization of the existing health services effectively. There is a long history of social work in hospitals in our country. Social work has connected with public hospitals. Social work should be considered strategically from the point of soft power, which will give a beneficial reference for new medical reformation.
[Key words] Social service;Soft power;Public hospital
[作者简介] 王屹亭(1977-),女,江苏南京人,博士研究生,副教授,研究方向:卫生经济学和医院管理。
医疗活动中社会工作主要用于协助病人解除心理、社会问题,有效利用现有卫生服务。从1921年协和医院首创“医务社会服务部”开始,我国开展医院社会工作的历史悠久。但是,目前在我国的医疗实践中,社会工作仍然停留在可有可无的地位。普遍认为社会工作是用于解决具体问题的。社工人员的人事关系和工资成本的归属还有不同的看法[1]。相关制度与政策研究也停留在社会工作专业化的角度[2]。事实上,社会工作具有深厚的内涵。对社会工作的认识,需要提升到软实力的战略高度。在我国,公立医院占主体地位,也是医疗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通过社会工作构建公立医院的软实力将对新医改的深化提供有益的参考。
1 社会工作和公立医院的历史溯源
社会工作的出发点是利他,最后的立足点是社会功能的恢复—即“助人自助”,展现了对人的社会属性的关怀。虽然科学化、职业化的社会工作是伴随工业化进程而产生的,至今只有一百多年的时间。但是社会工作起源于贫民救济或慈善事业,他们主体各异、形式多样,是后来发展的基础。而公立医院的发展和演变也身处其中。
1.1社会工作的前身—社会救济催生公立医院
公立医院最初的源头是宗教救济所,也是社会工作的早期形式。有记载最早的公立医院是370年的凯撒城。在宗教的统治与影响下,以信仰为第一要义,主要目标是帮助患者[3]。13世纪初教会医院开始被政府接手,城市管理者注入公共资金,巴黎、罗马、伦敦等出现大型城市医院。这一阶段除了传染病医院和军医院之外,医院主要是收治穷人的。医院条件简陋,但毕竟是“无论声望、信仰和性别的,向所有病人敞开大门的收容所”。恶劣的治疗环境和居高不下的死亡率,决定了只有贫民患者才会自愿被收容。直到19世纪,大部分病人仍然留在家庭,由私人医生上门诊疗[4]。早期公立医院的技术优势并不突出,医疗活动被包含于社会工作的。
1.2社会工作与公立医院同步实现现代化转型
19世纪末,医学理论的完善和技术创新带来了各种诊疗设备,而这些设备大多只能集中在医院。公立医院的技术色彩变得浓厚,所耗用的药品和设备日渐复杂,医药费用大比例上升。越来越多的中上阶层民众对医院服务产生需求,私人医生不再是主流的行医模式[5]。技术规范和患者的主管感受上都对公立医院的诊疗环境提出要求。公立医院必须面对一些棘手的问题。例如1891 年美国克利沃兰德市将济贫院转变为城市医院,社会工作者进入医院为城市医院的病人建立病案纪录,以确认病人身份。1900 年开展院外救济,社会工作者协助医院将塞满长期病人和无家可归内战老兵的病房“清理”出来[6]。随着社会工作在公立医院转型过程中创造出巨大价值,社会工作自身也迈出了职业化的步伐。当今美国医院是否设立社会服务部是鉴定医院是否合格的一项指标[7]。
1.3 东西方文明交融下的公立医院社会工作
中国医药文化底蕴深厚,但传统中医社会服务功能发展缓慢:从北魏开始出现由国家设立收治病人的医馆,从唐宋至明清各朝都有类似机构,但始终未能推广和延续。中医现代化的进程停滞不前,现代化是被西医裹挟的结果。当传教士携带西医技术进入中国的时候,所面临的恶劣环境不仅包括贫弱的民众,还有出于无知和恐惧而编造的谣言。为了提高疗效和消除误解,西医必须更大限度地介入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国式的熟人社会也给西方人士留下了深刻的印象。20世纪初外籍专家蒲爱德、兰安生受聘协和医学院,为了提高卫生服务的效果,以“社会服务”、“地段保健”理念为指导的全方位诊疗实践是中国医院社会工作的开端,后来又通过本土人员培训将实践推广至乡村。公立医院处于三级保健系统的核心地位,对乡级保健所和村级保健员进行技术指导,同时公立医院也拥有通往末梢的社会工作渠道。建国后由财产公有制提供经济基础,包容了传统医药的三级保健系统在全国推广开来,取得举世瞩目的卫生成果[8]。这也使得中国经验被各国所重视和借鉴。
2 软实力对于公立医院的战略意义
从历史传承中可以发现公立医院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战略目标:一是向所有的病人敞开大门,即使患者身无分文也要提供基本的救助;二是在医疗技术发展的背景下开源节流控制预算,实现持久运营。同时历史经验也显示:社会工作作为一种柔性的、非强制性的、非交易性的手段为公立医院目标实现起到巨大作用。1990年美国著名政治学家约瑟夫·耐于提出软实力(Soft Power)的概念,与硬实力相区别:硬实力是通过武力强制和利益交换对他人的行为施加影响并达到自己目的;软实力则是通过价值观的感召来吸引他人自愿采取和自己目标一致的行动[9]。软实力最早用于制定宏观层面的外交战略,也用于微观组织的战略管理。公立医院调动内部和外部的资源的能力—对患者、员工以及社会各界的影响力,也可以归结为软实力和硬实力。其中,软实力更具战略意义。
2.1硬实力在公立医院的发挥空间有限
公立医院的强制力仅限于特定的情境和范围。公立医院可以具备剥夺对方人身、财产等社会权利的能力,强制地征集社会资源、组织卫生工作。但只在特殊的情况如爆发疫情或战争,或其它处于高度集权的社会状态,公立医院作为国家意志的代表才具有这样的强制力。多数情况下作为行政系统的末端,公立医院的强制力是有限的。因为经常要面对弱势群体,公立医院甚至无法像作为一般民事主体借助司法系统的强制力。他们拥有的、能够被剥夺的东西已经很少,所以司法强制对他们并不构成有效的威胁。强制措施可能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的时候,公立医院也很难获得司法部门的配合。
公立医院也不能够自由运用经济杠杆。公立医院掌握一定的财政预算,可以通过利益交换的方式集中一部分资源。公立医院的服务也具备一定的市场价值。但是公立医院不是企业,为了保证公平性,服务过程不是等价的交易关系。耗用服务最多的群体,支付能力很可能是最低的。工作最为繁重的部门,可能是经济效益最差的部门。如果过度强调趋利避害的经济理性,公立医院的运营容易背离正确的方向。所以一般情况下公立医院对内和对外都无法使用经济杠杆。同时公立医院的服务即使具备市场价值也不能够随意交换。非市场化是公立医院的基本要求,一旦过界公立医院将失去立足之本,成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主体。
2.2 软实力在公立医院的作用
首先,公立医院的软实力体现在医患关系管理,树立医院的威信、获得患者的信任。公立医院的资源是稀缺的,低价政策和共付制度都会刺激患者过度使用。床位是关键的医疗资源,轻症患者不及时出院就会影响重症患者的收治,道义劝说是加快病床周转最好的方法。软实力决定了劝说能否奏效。另外,医疗过程存在各种无法预计的可能。治疗结果不符合人们预期的纠纷,会干扰医疗秩序甚至造成严重后果。软实力体现在患方相信院方会尽力,能够配合治疗过程,理智地对待医疗风险。
其次公立医院的软实力体现在人力资源管理,调动医院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凝聚人心、提高服务水平。医务人员是知识型员工,不能依靠简单的科层监督。软实力是员工的自我认同,是最好的激励作用。另外,公立医院为了履行救助、教学等社会职能,同时也为了控制人员成本,需要容纳多种短期雇佣关系,提高了人力资源管理的难度:除了常见的见习、实习、进修之外,还可能存在劳务派遣、多点兼职人员。软实力所传递的价值观是身份各异的员工平等合作、实现组织目标的基点。
最后公立医院的软实力体现在公共关系管理,医院主动接纳媒体监督、利用媒体开展形象宣传。公立医院是公共资源分配的平台,公开和透明可以防范腐败、增强信心、减少因误解而产生的负面信息。同时,公立医院还是资源集聚的平台,除了政府的财政投入之外,还要吸引其它社会资源投入才能让医院有更充裕的物质支持。对此,软实力所发挥的作用要远远超过市场交易。无论是资金数量还是舆论效果方面,无偿捐赠比有偿服务更适合公立医院作为筹资渠道。
3 社会工作转化为医院的软实力
公立医院成立专门的社会服务部门、有专业的社工人员和专项的预算,并不等于具备了软实力。只有将社会工作 “助人自助”的理念融入医院的管理,并进行制度改造和流程再造才能形成软实力。
3.1扶危助困是软实力的基本价值
软实力是价值观的传递。社会工作的重点是弱势群体。物竞天择、优胜劣汰和弱肉强食是自然法则。对于人类社会来说,保障竞争落败的一方也能够维持生存,是避免社会割裂和动荡的基本做法。对弱者怜悯和照顾的背后是对平等生存权利的认可,是最能够激起人们共鸣的情感。不是所有的人都有机会进入强势群体,但是自然和社会的规律让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弱势群体的一员。所以,扶危助困是最容易让人接受的价值观
扶危助困的价值观要求社会工作着眼于医务工作的大局,突破部门和对象的局限建立更加公平的制度和流程。等候就诊的患者是弱者,他们接受服务可能需要轮候和等待,但要给予同样的机会:服务先后只能按照病情的轻重缓急来分配;公立医院不应该以支付能力作为区分服务的标准。同时,直接面对疾病、承担压力与风险的医务人员也是弱者,他们的薪酬可能是多样化的,但是福利和保障必须公平,才能营造助人的团队。院方对医务人员能够不论学历、等级、合同期限,都给予平等的尊重和爱护,医务人员才能对患者不论收入、地位、亲疏关系,都给予平等的救助和关怀。
3.2自立自强是软实力的核心价值
软实力还需要可持续的社会工作来不断传递价值观。对弱者的帮助如果停留包办代替,会让他们滋生惰性、消极等待。弱者成为社会的负担,帮助就成了逆向淘汰。社会工作要作为常态延续下去,必须实现弱者自觉减少对帮扶的依赖。用自强自立的价值观鼓励他们从受助到自助、再到运用自己的力量去助人。人们对于强者也有着天然的崇拜和效仿之情,平等发展的权利也是更高层次的共同追求。所以,自强自立的价值观才是软实力传递的核心内容。
自立自强的价值观要求社会工作在服务的同时给对方以明确的期望,使他们的行为和医院的目标一致。给予医务人员完善的福利和保障,同时也要促使他们不断提升职业技能和素养。给予患者机会平等和危急优先的权利,也要促进患者主动降低公共资源的占用、提高病床周转率等。另外,在对外宣传展示自身形象的同时要拓展院外资源,加强与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协作、吸纳公众捐助等。
开展社会工作和软实力建设不仅仅是公立医院内部的范畴,还涉及更深更广的制度完善和改造。当社会工作在适宜的制度环境下形成自身的良性循环,公立医院不仅自身具备软实力,还会成为一座城市甚至一个国家软实力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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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王丽.医院设置医务社会工作部门相关问题研究[J].中国卫生法制,2013,21(4):40-43.
[2] 王献蜜,谢敏丽.医患关系现状及医院社会工作介入空间探讨[J].中国医院,2014,18(6):1-2.
[3] 秦安兰,吴继霞.医务社会工作学校、医院与社会合作模式[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4,35(2):47-50.
[4] 罗伯特·玛格塔.医学的历史[M].广州:希望出版社,2003:73.
[5] 威廉·考克汉姆.医学社会学[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196.
[6] 刘继同.美国医院社会工作的历史发展过程与历史经验[J].中国医院管理,2007,27(11):36-38.
[7] 尹放,黄莉.美国医院的医务社会工作及其启示[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4,35(2):5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