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19 09:23:45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支付结算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首先是结算账户管理存在的风险。在实际工作中,存款人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骗取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有的非法存款人企图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非法的犯罪活动而冒用合法存款人名义开户或用虚构的单位名称开户或用注销的单位名义开户;也有的合法单位为达到规避现金管理或单位内部管理的目的而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违规异地开户或多头开户。而银行未能认真执行真实性审查职责,对开户资料审查不严,甚至于为吸引客户,主动为客户违规开立结算账户,从而为支付结算业务埋下了诸多的风险隐患。其次是内部账户管理风险。内部账户管理不规范,挂账事项没有有效的分类管理,责任不清,原因不明,对于长期挂账户未及时清理,存在内部作案隐患。
2、贪污诈骗风险
表现在:第一,犯罪分子伪造变造银行票据及结算凭证、伪造银行预留印鉴诈骗盗用资金。犯罪分子或通过涂改、挖补等手段更改出票金额、收款人,或通过防真技术克隆票据及结算凭证或企业预留印鉴,骗取银行和企业的资金以。空头支票为例,从2009年10月至2010年1月底,仅西安市部分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报告的已签发空头支票就近300笔,诈骗风险的严重程度,由此可见一斑。第二,犯罪分子骗开银行承兑汇票、利用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有的犯罪分子采取编造银行承兑汇票申请材料、伪造购销合同和虚构担保,以及伪造财务审计报告等手段到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而银行没有对单位资质、经营状况进行审查,也不核实合同的真伪就办理承兑,当承兑申请人不是交纳足额保证金时,一旦承兑申请人到期不足付款,必将引起银行垫款的风险。
3、行业竞争风险
各家金融机构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各商业银行为抢占市场份额或争市场地位而盲目铺摊设点;一线网点任务重、压力大,是否完成任务直接影响个人收入,在利益的重压下,往往不能正确处理业务拓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以放弃风险控制为代价,片面追求存款业务发展,为了完成存款任务、留住大客户,面对客户的无理要求不惜放弃原则,违章操作。
4、审核风险
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过程中,柜台人员对支付凭证记载的要素审查不严、未按规定流程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以及未严格执行先收款后付款“银行不垫款”的支付原则,均可能形成支付风险。客户预留印鉴做为银行审核客户办理各项支付结算业务的支付依据,核验印鉴真伪是把控支付风险的重要环节,但目前大部分行仍采用传统的人工折角验印来鉴别印鉴的真伪。当业务量较大时,容易造成部分柜台人员折角验印流于形式,未严格进行双人验印,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尤其是遇到犯罪分子利用先进电子仿真技术伪造的足以以假乱真的客户印鉴来办理业务时,临柜人员仅凭肉眼往往难以辨别真假印鉴的细微差别而形成审核风险。
5、人员管理及制度执行风险
银行柜台支付结算风险大多来自人为的因素。一是会计人员政策水平低,专业技能差,加之劳动强度过大,导致工作质量不高,柜台操作行为不规范,形成差错、失误的风险。二是少数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准差,品质恶劣,内部作案监守自盗,造成银行资金损失的风险。四是制度执行不到位,尽管现在银行的制度建设相对健全,职责分工、操作流程都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有些会计人员只讲关系、协作,不讲职责、原则,丧失了对违规导致风险的起码警觉。如2009年初,湖北省潜江市财政局干部樊红监守自盗,窃取国库资金落入法网。案犯樊红原为潜江市国库收付中心支付科副科长,该单位兼有集中收付与集中核算两项职能,编制26人,内设综合、支付、专户、会计和稽核五个科室,陕西省各级财政国库执行机构设置比较近似。此案件中,樊红能轻易地将580万元巨款盗走,暴露出其单位管理混乱,资金监管纪律严重缺失,内控制度虽然不少,但是执行不力,形同虚设,存在巨大漏洞。
二、加强柜台支付结算风险管理的防范对策
1、重视和树立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意识
银行柜台支付结算业务中的风险确实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已变成实实在在的资金损失。现代金融业中,柜台支付结算业务占银行中间业务的比重越来越大。银行应把银行结算风险摆在风险管理的重要位置,从领导干部到基层工作人员应提高对银行结算风险的认识,重视对银行结算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将防范和化解结算风险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有效推动银行结算业务健康、快速的发展。下面这个案例说明了树立防范风险的重要性:两年前,有一自称美籍华人者来某分行洽谈,称其要对该市进行投资,计划为5亿美元,提出要在**行开立账户专门用于接收境外汇入的外币资金,并且要求**行同时按其提供的文本出具英文书面证明,大意为:银行承诺同意接受5亿美元投资外汇;某公司已经开立了用于接收上述资金的专门账户,并列明具体账号;银行承诺对汇入资金进行安全监管,并且如果监管不力,银行承担责任。该市分行把握不准,向法律部咨询可否出具上述证明。法律部答复,该笔业务中来人对于外汇入境、划转、支用等描述过于简单、随意,且其根本目的在于获得银行同意接收资金和监管资金的证明,这与通常的业务操作十分不符,因此判断很可能是一宗“三角式诈骗”。后来该市分行进一步向当地外汇管理局咨询,得到的答复意见和法律部一致。
2、完善管理制度
加大制度的执行力是防范和控制前台业务操作风险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基本要求。从管理制度建设上讲,首要的是组织管理制度,应当改变目前多级、多头管理风险的模式,建立集中、垂直、相对独立的风险管理体制。由总行集中统一实施风险政策,制度的制定和监督执行。不论分支机构有多少,管理层级有多少,分支机构的区域差异有多大,全行必须统一业务操作规程和操作标准,必须集中行使风险管理职能。今年3月份,北京一中院审理的建行行长帮开发商骗开银行承兑汇票4.56亿元的案件充分说明了完善银行管理制度的重要性。房地产开发商谢根荣通过假按揭“借”出6亿多,建设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行长颜林壮发现上当后,为保乌纱,继续资金支持,并派人指导做假账。导致谢根荣共从建设银行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累计金额达4.56亿元,被贴现1.56亿元,5.4768亿余元无法归还。
3、银行柜台支付结算突出科技支撑
高科技犯罪已成为涉及支付结算业务犯罪中的一个发展趋势,用人工肉眼对“凭印鉴支取”的票据支付依据的审核办法已落后于时代的发展步伐,仿真印鉴已构成了对预留银行印鉴的最大威胁。银行应尽快研究新的支付依据,改变传统的、易被伪造的预留银行印鉴为支付依据的做法,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发、研制防假识假的检测仪器,改变完全依靠人工识假辨假的方式。实现从最基层业务人员到最高决策层的各项业务操作都在系统上完成,保证每项业务的“公开透明、依法合规”最大限度的杜绝各种操作失误和恶意欺诈导致的前台业务操作风险损失。但是百密难免一疏,也不能完全信赖科技和计算机,今年以来先后发生的广州“许庭”案、云南“何鹏”案、宁波“唐风军、唐风光”兄弟案,均因银行ATM出现故障或银行系统程序出错,而被当事人恶意取款所引起。
4、加强柜台人员队伍的建设
支付体系是社会经济活动中货币转移的制度和技术安排的总和。社会经济发展离不开资金运动,资金的运动离不开支付体系的支撑。支付体系作为社会公共支付清算与结算平台,能够为各银行以及金融市场提供资金清算与结算服务,有利于加速社会资金周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随着2006年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两大核心系统,即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分别完成了在全国的推广工作,辅以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账户管理系统、票据交换系统、银行卡支付系统等,标志着以现代化支付系统为核心、商业银行行内系统为基础、其他支付结算系统为补充的支付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人民银行作为支付体系的组织者、管理者、监督者,应行使好支付结算管理职能,大力发展和创新支付结算工具,改善支付内外部环境,协调支付结算各方利益,确保整个社会支付清算的安全、高效。
一、改进支付结算手段,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信用制度尚不健全,信用观念比较淡薄,运用支付信用工具疏导、规范社会信用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因此,人民银行应采取积极的措施,加大力度推广和运用支付信用工具,为社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一)推广票据使用,促进商业信用健康发展。要继续宣传推广商业汇票和信用证结算,各商业银行对企业间的商品交易要积极做好商业汇票的承兑和信用证开证,以及商业汇票贴现和信用证议付,逐步形成在大宗商品交易中使用商业汇票和信用证结算。扩大票据交换覆盖面,积极推广使用银行本票,减少现金流通,方便客户结算,继续扩大支票的使用范围和对象,提高票据信用,鼓励具有良好信誉的个人使用支票,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
1.加大宣传与推广力度,提高金融机构和企业对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认知,提高金融机构对商业承兑汇票业务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转变经营观念和本位主义思想,增强票据市场意识和金融业整体风险意识,在充分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逐步使商业承兑汇票业务成为一个新的利润增长点;推动企业认识并广泛使用商业承兑汇票,使获取商业承兑汇票签发资格成为企业的荣誉和优势的标志。促使企业在承兑与支付中诚实守信,共同维护和提高商业承兑汇票的信用度,使商业承兑汇票成长为我国经济活动中的“金牌”支付工具。
2.建立完善征信管理体系,降低风险评估成本。改善商业信用环境。一是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征信管理体系,尽快把企业商业汇票信息导入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把企业所有支付结算信息纳入征信管理,逐步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完整性与权威性,为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评估提供低成本及时全面的咨询信息,促进商业承兑汇票推广的稳妥进行;二是制定统一的企业信用评级标准,规范对企业的信用评级,避免因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各自为政而导致企业存在多个信用等级,提高企业信用等级的通用性;三是引导各金融机构真实、完整、及时地将企业支付结算、信贷等方面的不良记录输入相关征信系统,确保企业信用信息的全面性与透明度;四是加强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与协调,实施合力制裁,使丧失信用的企业在融资、结算等业务中享受“差别”待遇,形成有效的制裁制度,以此强化企业信用约束,树立和培育企业的信用观念,逐步改善商业信用环境,提升社会整体信用。
3.积极创新金融产品,拓宽商业承兑汇票市场。金融机构应积极适应经济发展需求,在国家经济金融法规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允许范围内,不断创新业务,推出新的金融产品,助推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开展。如参照招商银行的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中国光大银行的商业承兑汇票包买等业务,通过将银行信用引入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义务中,对某些特定的企业给予一定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的授信,鼓励实力雄厚、资信情况良好的大型企业集团和上市公司签发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拓宽融资渠道,提高商业承兑汇票的变现能力和流通性,让更多的企业从使用商业承兑汇票中得到实惠,以进一步推广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拓宽商业承兑汇票市场。
4.修改与完善相关制度法律。一是修改与商业承兑汇票债权保全相关的法律规定,使商业承兑汇票债权与其他形式债权具有相同的法律权利;二是增加对商业失信惩罚的法律法规条款,提高失信成本,加大对商业失信的惩罚力度,维护商业承兑汇票的信誉;三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修改<票据法),取消商业汇票必须具备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设定,放开纯粹融资性票据,使商业承兑汇票真正成为一种完全有价证券,充分达到支付、信用及融资的目的。
(二)推广运用新的支付工具。商业银行要积极研究探索新的支付结算手段。为客户提供方便、灵活、快捷、安全的支付工具。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创新电子支付工具,广泛开办定期借记、直接贷记业务,扩大转账结算,减少现金使用,便利公众交纳水、电、通讯、房租等公用事业费、保险费、税款以及工资等。积极推广贷记信用卡业务。引导消费信用,刺激消费需求。人民银行要抓紧研究规范支付工具创新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支付工具的电子化和支付手段的现代化,提高商业银行的整体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
(三)积极推行支付结算的业务。人民银行应按照《支付结算业务办法》,做好商业银行之间支付结算的指导和协调工作,按规定做好支付结算业务制的监督管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充分认识支付结算制的重要意义,转变经营观念,提高服务意识,通过银行间支付结算业务的相互,互惠互利、互为补充,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金融服务。
二、强化支付结算监管.维护支付结算秩序
强化支付结算监管是维护结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好转,防范支付风险和案件发生,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的重要保障。因此,人民银行在改进支付结算服务的同时,必须强化支付结算监管。
(一)加大支付结算的监管力度。重点对支付结算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各商业银行支付结算内部管理和内控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支付结算的违规违纪行为以及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等方面加强监管。加强对各项重要支付结算业务准入和退出审批的管理,规范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二)建立支付结算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营业机构因管理混乱,内控制度不落实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和案件的,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管理行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支付结算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各项管理要求贯彻不力,实施不到位,对其分支机构发生的严重问题不处理、不纠正,致使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和案件的,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主管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人民银行分支行,未认真履行支付结算的监管职责,造成辖内支付结算秩序混乱,经常发生违规违纪行为和案件,影响较大的.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民银行分支行的责任。
(三)强化不良支付行为规范管理。1.加强支付结算制度建设,建立举报、投诉制度。疏通持票人举报、投诉渠道,规范持票人举报方式和方法,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使基层人行增加及时发现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渠道;z加强结算纪律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结算管理体制。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支付结算纠纷调解机制,同时通过实行不良支付行为社会举报制度、银行机构定期检查报告制度、不良支付行为处罚制度等系列规章制度,促使银行、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支付结算纪律,维持正常的支付结算秩序;3.加强对空头支票的业务管理。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发现空头支票行为后的权利与义务,对于不履行空头支票报告义务的商业银行,应给予经济处罚,可适当提高商业银行出票行提取处罚手续费比率,进一步维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4.应用新的科技手段,提高支付结算监管水平。加强科技应用能力,不断提高支付结算监管科技含量,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资源强化对支付结算的管理,实现支付结算监管的现代化,主动适应对商业银行支付创新业务的监管,并不断引导商业银行进行结算创新,加快资金周转。
(四)加强支付结算安全管理。要认真贯彻中国人民银行近几年来出台的关于加强支付结算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加强落实内控制度,强化相互制约和事后监督;研究制定统一通用的支付密码业务和技术标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其使用范围,实现客户一机通用,保障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加强对基层临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对重要的支付结算凭证及票据真伪的识别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案件堵截率;针对目前伪造票据进行诈骗比较严重的状况,研究严厉打击制造假票据的犯罪活动的措施,确保良好的票据使用和流通环境,维护正常的支付结算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
三、强化支付系统风险防范,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现代支付系统的建立为商业银行和金融市场提供了优质的支付清算服务平台,但如何有效防范和化解支付系统中存在的各种风险成为目前支付系统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应切实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高风险管理功能。
(一)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是防范支付风险的有效途径。大小额支付系统运行后,全国金融系统支付网络连在一起,金融机构的风险往往发生在支付结算环节,如果一家机构的清算问题将会导致支付风险,会引发连锁反应,蔓延到整个支付系统并产生系统性风险。因此,对支付系统运行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是支付系统风险防范框架中的核心问题,应该把支付系统运行的安全和高效作为核心公共政策目标,采取一系列举措来控制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同时在实施过程中,明确支付体系的监督重点,强化事后监督和非现场监控,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达到提高监管,优化服务的目的。
(二)加强制度建设是现代化支付体系建设风险防范的可靠保障,应尽快制定包括中小外资金融机构在内、涉及所有支付系统参与者准入、退出的管理办法、票据交换管理办法,完善支付系统的风险防范措施,完善支付系统的运行维护和应急机制。同时,将研究开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和业务监控系统,为货币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和加强支付系统运行的业务监督和管理,以维护金融稳定。
(三)在推进支付系统建设的同时,完善支付系统的运行维护机制,确保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成为央行的工作重点。加强系统安全建设是防范支付系统风险的强有力的保障,在大额和小额支付系统全面推广运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系统安全防范措施,提高系统资源的利用效率,确保系统的安全高效稳定运行。
(四)规避票据交换工作风险。目前,在票据交换工作中存在对风险性认识不充分,部分交换员身兼数职等问题,票据交换员的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牵制和制约,票据交换过程中手续不够严密,这是同城清算中可能发生案件的一个最重要隐患。加之部分金融机构对票据知识宣传不够,部分客户不知如何正确使用票据,常因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金额有误或者复写凭证底联不清造成退票或错汇现象。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经常召集参加票据交换的金融机构以座谈会、联席会等各种形式提高有关领导和票据交换人员识别风险的水平,加强对票据交换风险性的认识。对票据交换风险意识淡薄、管理不利的清算机构在辖区内予以通报,直至停止其参加交换资格。
(五)加强账户管理是防范支付结算风险的重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是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有效支撑,涉及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和银行所有网点。账户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对规范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有效防范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现金、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支持征信体系建设等提供了重要手段。账户管理系统拥有丰富的存款人信息资源,应当以完善查询立法为基础,开发专门的协助查询功能,准确获取存款人的有关信息,为有效遏制利用银行账户违规支付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账户管理系统依托现代化支付系统平台,以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为契机,打击金融犯罪,提高社会信用,维护社会及金融稳定,营造和谐、稳健、守信的金融环境。
作为银行的一项基础业务,支付结算业务关系千家万户,是商业银行联结客户的纽带,其业务发展情况直接关系到银行的整体运营及生存状态。本文试根据广西区内各国有商业银行的基本情况就此项业务的改进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支付结算业务的意义和作用
(一)支付结算业务是国有商业银行在微利时代的产品创新基础
随着国内银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特别是随着国家收紧信贷、严控建设用地、清理新开工项目等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逐步落实到位,加上近年来证券市场逐步发展,人们逐步建立了投资意识,储蓄资金分流严重,银行业存贷款利差急剧缩小,经营成本持续上涨,盈利空间不断变小。再加上历史形成的大量呆、坏账无法收回,甚至还被迫为大量的“应收利息”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种种事实都表明,商业银行已进入了微利时代。国有商业银行依靠传统的银行业务所带来的利润将越来越小,必须寻求和开拓新的途径来扩展利润。
纵观国际金融发展史,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已有160多年的历史,尤其是近几年来,许多西方国家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不仅成为其经营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且大有赶超利息收入之势。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中间业务的内涵和外延发生了重大变化。支付结算业务作为中间业务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产品创新基础,它的发展应成为增强竞争力、增加收益的有效途径之一。
(二)支付结算业务关系到国有商业银行的资金营运与企业生存
支付结算是社会经济活动中资金运动的重要环节,结算环节畅通与否、结算速度快慢、结算管理工作力度强弱,直接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和银行的资金营运、自身的整体形象及生存。作为国有商业银行联结客户的纽带,支付结算业务直接反映国有商业银行服务水平,是国有商业银行适应市场环境,增强获利能力的重要手段。
(三)支付结算业务在国有商业银行业务经营与管理中的作用
支付结算业务不仅为国有商业银行广大客户办理支付结算活动提供了便捷的服务,同时也为国有商业银行带来了安全、稳定的收益,是国有商业银行汇集闲散资金、扩大信贷资金来源的重要手段,其在国有商业银行业务经营与管理中的作用无疑是重要的。但长期以来由于支付结算业务的直接收益在商业银行经营利润中的占比较低(例如,广西某国有商业银行2006年支付结算收入为6309万元,经营利润14.16亿元,支付结算收入仅占经营利润的4%),因此在业务经营与管理中的地位很低,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其潜力也未得到充分挖掘。
(四)支付结算工作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服务县域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200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了商业银行改革面向“三农”、整体改制、商业运作等总原则。以广西为例,广西目前共有88个县(市区),748个镇,576个乡,县域面积23.09万平方公里,占全区总面积的97.5%,人口4357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8.47%。新农村建设为国有商业银行提供了发挥优势、发展壮大的广阔舞台及历史机遇,面对农业重新确定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定位,做好农村支付结算工作,提高农村支付结算服务水平,对满足农村多层次的支付结算需求、加快农村地区资金流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服务县域经济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当前国有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规、政策及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
1.支付结算业务法规制度仍需完善
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支付结算业务发展变化的要求。部分支付结算法律法规需要修改或废除,同时,涵盖新业务、新系统的法律法规亟需出台。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对维护结算秩序的保障作用尚待进一步加强。例如,《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规制度需要进一步修订与完善。一是基层金融机构在受理票据时不仅要依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同时还要依据《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审核支票的用途,增加了对受理票据的附加条件,违反了《票据法》中“见票即付”的规定;二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大多是针对银行而言,对企业恶意贴现、提供虚假资料套取银行信用、票据资金的使用与票据上填写用途不符等行为的处罚明显不够,缺乏对企业违规行为的监督;三是现行的支付结算法规制度不能适应电子业务发展的要求,缺乏在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环境下创新支付业务的法律规范,缺少增强法规制度观念和严格执行制度的行为责任。
2.支付结算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理顺
2003年修订的《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规定,支付清算系统的监管权由人民银行行使,支付结算规则的制定由人民银行会同银行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其他有关结算纠纷、结算举报的受理和处置以及结算违规行为的查处由银行监督部门承担,这在一定程度上割裂了支付体系的内在联系,增加了支付体系监管的协调成本,削弱了支付体系监管的效率,对当前结算秩序的稳定构成了威胁。
3.支付结算服务收费政策仍需完善
虽然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国有商业银行长期以来成本收益不一致的问题,但仍存在部分结算业务服务收费不合理、收费只是象征性的现象。据测算,部分结算业务收费仅为银行办理业务所付出成本的1/20(比如银行承兑汇票异地托收按规定只能收取l元的邮电费,但目前各行为确保安全大都采用特快专递来进行托收,每件国内特快专递的费用为22元左右)。一些结算业务收费没有明确定价,或者是缺少行业性统一规定,结算收入占营业额收人的比例偏低。
(二)支付结算人员缺乏业务知识培训,工作积极性不高
1.支付结算业务知识培训工作尚待加强
目前支付结算工作在部分行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部分管理层认为支付结算是简单的业务操作,不需要太多的业务技能和专业知识,不注重对支付结算人员的岗位培训,以自学为主。特别是一些新的支付结算业务,基本没有经过系统的业务培训,人员素质和结算技能难以满足基层金融服务的需要。例如,某商业银行网内往来系统(3.O版)已上线运行几个月了,但部分结算业务人员对该系统基本概念、运行方式、安全控制方式等认识还很模糊;另外有的结算业务人员对什么样的结算业务该收费、收费的标准是什么、收费的依据何在等问题不求甚解,只是凭直觉、记忆或习惯进行收费。
2.支付结算人员工作积极性有所欠缺
由于当前一刀切式的考核体系,部分国有商业银行尚未建立分层次的员工绩效考评机制,没有考虑根据不同考核主体的职责要求建立不同的薪酬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结算业务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影响了支付结算工作质量。
(三)支付结算体系的维护及建设尚待加强
支付系统的运行维护机制尚不健全,支付体系预警系统和应急处理机制尚不完备,局部性系统瘫痪事件时有发生。由于票据截留系统、电子验印系统、支付密码系统建设的滞后,犯罪分子利用票据、银行卡、网上支付等结算工具和结算方式进行诈骗的活动十分猖獗。
支付系统的利用率较低,存在资源浪费现象。大小额支付系统尚未实现与同城清算系统、反洗钱现场监管软件系统的链接,账户管理系统尚未实现与征信系统、工商系统、税务系统的链接。
(四)当前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方面存在的问题
1.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政府定价标准较低,银行人不敷出
目前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政府定价标准明显偏低,远远无法覆盖商业银行为提供支付结算业务服务所支出的各项成本,导致部分银行业经营管理者产生“支付结算工具不可缺少,服务不应加大投入”的思想,从而形成恶性循环。随着经济发展带来的支付结算业务量的不断增加,进而出现支付结算业务成本增加、收益减少、品种创新乏力、结算工具单一、服务质量下滑的局面。
2.支付结算业务收费价格的管理部门多
目前支付结算业务收费价格的管理部门多,有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总行、银监会、各地人行及物价部门、商业银行总行及相关部门等。价格的执行文件多且时间跨度长,目前还在执行的最早的文件为发改委即原国家计委在1996年出台的文件。手工收费的项目多,有的是银行出于拓展客户的需要,有的是结算人员由于学习不够或疏忽,存在有些应收支付结算服务收费项目不收或漏收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收人。
(五)支付结算产品在营销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部分国有商业银行对支付结算产品营销还处于起步阶段,主要使用的还是较传统的营销手段,未能适应当前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
1.经营方式限于思维定势,营销阶段尚为初级
经营方式还较大程度地停留在过去的一些习惯思维和做法上,在营销中还是停留在传统的以产品作为导向的阶段。没有建立起与客户长期双向沟通的关系,也没有把整合市场营销管理提高到总揽全局业务经营的高度来认识,很少把金融产品的市场营销与金融服务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进行系统分析研究,导致这些研究基本上停留在初级阶段。
2.营销实践经验、营销人才及营销运行机制缺乏
由于缺乏丰富的营销实践经验、专业的营销人才及有效的营销运行机制,国有商业银行市场营销作用微弱。在应用营销手段的实践上,国有商业银行缺少经验,缺乏相应的营销人才。这不仅导致银行在对自身的支付结算产品业务进行整合营销中缺少系统的理论根据,而且局限性较强,缺乏现实上的指导意义,缺乏营销运行机制。组织机构中既没有设立营销管理部门,也没有建立起以营销管理为核心的业务管理体制。具体营销策略的可比性、可操作性和可检验性都不尽人意,已有的营销活动也缺乏系统规划和设计,导致市场营销还未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改进支付结算业务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支付结算法规体系,确保支付结算业务发展有法可依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日新月异,经济交流日趋频繁,支付结算业务活动已经深入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支付结算业务是金融行业服务于社会的重要环节,其政策法规的执行效果将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提高支付结算制度的权威性有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尽快修订《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健全和完善支付结算法规体系,为支付结算业务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加强支付结算业务队伍建设
1.加强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培训,提高业务队伍整体素质
首先,要将思想教育和职业理想、职业纪律、职业技能教育列为常规管理工作。通过此类教育增强支付结算人员敬业爱岗的主人翁责任感,强化其职业道德意识。
其次,要加强法制教育。要定期培训支付结算人员,以《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为重点学习内容,使其掌握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处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专业技术问题,以此保证支付结算秩序的稳定。
最后,要经常组织现职在岗人员进行短期培训或业务学习。在培训或学期中结合相关人员的本职工作进行具体专业考核,由此提高支付结算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水平。
2.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与奖励机制,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
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与奖励机制,激发支付结算人员工作的积极主动性与责任心,以此保证支付结算工作的质量。
(1)改进绩效考评。要改变当前一刀切式的考核体系,逐步对各行实行分类考核,在考核指标体系中设置共同类指标和个性化指标。共同类指标主要包括存款、中间业务收入、利润、资产质量、人均效益等指标;个性化指标可依据当地市场特色确定,同时还要根据各行个性赋予考核指标以不同权重,引导各行扬长避短进行特色化、差别化经营。比如桂林、北海的旅游业,柳南的汽配业,宾阳、合浦的特色手工业,崇左的制糖及边贸业等。
(2)创新绩效考核机制。合理确定业务经营计划,实现绩效考核由数量增长型向内在价值型转变,将内控评价指标作为基层行和网点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引导其在调整结构和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发展业务、提高效益。
(3)建立分层次的员工绩效考评机制。以分层考核为导向,根据柜员岗位、管理岗位等不同考核主体的职责要求,突出不同的考核重点,建立不同的薪酬制度,推进员工考核精细化,建立分层次的员工绩效考评机制,奖优罚劣、和谐竞争。同时,也要加大对结算业务从业人员业务无风险和无差错奖励制度,从而调动结算业务从业人员的积极性。
(三)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体系的维护及建设
为加强维护现有支付结算业务系统,努力做好支付结算新系统上线的各项准备工作。国有商业银行应与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维护好目前在线运行的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网内往来系统、现金管理系统等支付结算业务系统,做好支票影像截留系统的各项上线准备工作。
1.对现行的支付系统进行不断的版本升级,进一步完善其业务处理功能,增强系统的安全性。
2.建章立制,提高系统运行质量。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上线运行后,系统运行管理模式、岗位设置、工作内容等都发生了变化,原来的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已不适应新系统要求。应根据系统运行的具体模式、操作特点、岗位要求,修订原有的内控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明确岗位的设置和各岗位职责权限以及合理兼岗。确保各项操作有章可循、各个岗位有规可遵,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确保清算资金安全运行。
3.建立支付危机应急组织体系,建设灾难备份系统,制定支付体系预警系统和应急处理机制,对诸如恐怖袭击、骇客攻击等突发事件要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预案。组织体系实行逐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支付危机应急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上报和处理本机危机,防止灾难事件的发生。
(四)充分发挥支付结算服务收费杠杆的引导作用
国有商业银行要充分利用支付结算服务收费杠杆引导不同的客户群体使用不同的产品,实现个性化支付结算服务。利用银行的资源,针对不同层次的客户,利用各种支付结算服务方式之间不同的收费引导他们使用不同的产品。
比如对外出务工的劳务人员,引导他们通过“漫游汇款”进行汇款,这样一是资金安全有保障,二是资金到账时间快,三是不用在银行开户、不用支付账户服务费或卡的年费,四是汇款人及收款人所需办理的手续都很简单。
对信用良好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农村中小企业或个体农产品收购户,可以通过“量体裁衣”的方式为他们设计合适的支付结算服务套餐,鼓励他们使用支票等非现金支付手段,以节约费用支出、降低结算风险。
(五)积极开发新产品,提高营销效力
国有商业银行应加大支付结算新产品开发力度,在“视觉、听觉、触觉”等方面提高国有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产品营销的效力,以支付结算新产品与特色服务提高国有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
1.根据客户需求开发个性化支付结算新产品。国有商业银行应完善结算方式,疏通结算渠道,根据市场需要创新研发能够满足客户多样化支付结算服务需求的结算新品种。具体而言,即国有商业银行可根据不同层次客户群体的个性化需求,在现有的支付结算方式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为高端客户提品方案,同时又兼顾中小客户的需求,在收费、资金到账时间上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比如目前在部分商品经济较为发达、银行网点分布稀疏的农村地区对银行卡(存折)跨行取现的需求较强烈,而现有的技术手段完全可以实现。国有商业银行应通过必要的市场调研,算好成本账,经过可行性分析后尽快着手研发。
2.整合服务流程,创新服务理念,树立“服务是产品的延伸”的观念。金融业是服务行业,金融产品的好坏完全是由客户凭着自己所体验到的服务水平来评判的,因此,提高支付结算产品的营销效力必须建立在各级员工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基础上。
3.统一经营理念,提高国有商业银行形象。当前,各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产品越来越趋于同质化,产品的竞争就演变为品牌和银行形象的竞争。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引进科学的现代企业形象策略,从企业内部构筑统一的企业精神、管理文化和行为规范,外部设计统一的机构实体显示和识别系统,既是现代银行经营管理的需要,又是开展市场整合营销活动的基础。通过整体形象的改善,使国有商业银行市场营销的载体更加丰富,可以不断提高银行的知名度,增进公众的信任度,加强员工凝聚力,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经济效益。
4.整合产品宣传方式,开展公关活动。通过各种传播工具和方式对支付结算产品进行宣传。采取“一个声音、一个面目”的表现手法,使所有的传播信息均呈现一致的模样与个性。开展公关活动以强化与消费者的沟通,树立国有商业银行良好形象。国有商业银行从事的整合市场营销活动不同于一般的业务经营,虽然其目的是销售金融产品,但注意力更多是放在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培育上。可以说,整合市场营销也是一种文化交流,通过这种文化交流,一方面升华银行形象,树立其特色品牌;另一方面也借此增强银行对客户的吸引力,获取客户的情感认同,因此,要进行企业形象的整合塑造。
5.加强营销队伍建设,提高营销技能。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普遍提高和重点培养相结合,加大人才培养力度,采取得力措施提高营销队伍素质,为满足各行产品营销需求奠定良好的基础。
(六)加强支付结算业务宣传力度
国有商业银行需要进一步疏通和完善支付结算政策传导机制,做好面向社会大众的结算业务宣传工作。
关键词:信用卡;恶意透支;原因;防范对策
1恶意透支的概念
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进一步发展,信用卡风险发生也越来越频繁。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结算的诸多环节都可能存在风险。而且随着发卡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的增多,信用卡风险体现出涉及面广、风险种类多样、危害性大的特点。
信用卡风险,主要是指有造成资金损失的危险程度。③从理论上讲,信用卡业务在营运过程中,因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资金风险。从实践中看,由于发卡行、持卡人、特约商户三者之间潜在着风险源,银行鼓励的善意透支和持卡人恶意透支行为同时存在,透支如果催收不及时,追索乏力,或缺乏风险保障机制,就容易形成信用卡风险。由于信用卡业务风险的发生具有涉及面广、种类多样、危害性大等特点,使得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对发卡行具有重要作用。不论是在信用卡风险发生前还是在风险发生后,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都很有必要。
信用卡业务有许多风险,其中恶意透支风险最为关键,如何防止由于持卡人的恶意透支行为给银行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乃是银行办理信用卡业务的重中之重。
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账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一定金额的消费。根据持卡人的主观认识,信用卡透支形式分为两种,即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善意透支”是指持卡人遵循信用卡章程及有关协议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和额度内进行透支的行为,或者无意间超过规定的限额或限期进行透支,但在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透支本息的透支行为①。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相对,依《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从刑法规定“恶意透支”的含义来理解,其具有下列特征:
1.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即有非法占有发卡行资金的故意。
1.2行为人存在着“超出透支限额”偿还的行为。是否超过限额透支,应以透支后的信用卡存款余额作比较,而不是每次的透支数额,虽每次的透支数额未达到限额标准,但余额超过限额的,也是超额透支。④
1.3行为人具有“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的客观行为。根据1996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和1997年《刑法》规定可以看出,构成恶意透支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三项条件: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超过规定限额和规定期限;三是经过银行催收后不归还。由此可见,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3.1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从主观目的看,持卡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才构成恶意透支。如持卡人明知账户上已经没有存款,仍从银行频繁地提取现金或者购物消费,造成大额度的透支,而且事后没有打算归还。
1.3.2透支数额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授信额度的3%或者10万元”。发卡银行可以在这个规定额度内,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其具体的信用额度,并定期复查调整。在协议授信额度内的透支行为,是善意透支。而恶意透支行为则超过了规定授信限额。
1.3.3透支期限
信用卡透支期限也是构成恶意透支的主要因素。《银行卡业务管理办理》规定:“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可见,透支在60天内归还透支款的,属善意透支。换言之,恶意透支都是超过60天不归还的行为。
1.3.4经银行催收后不还
对“催收不还”如何理解?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经银行催告后超过3个月不还的即可认定构成犯罪。①
2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种类及成因
2.1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种类
2.1.1假证办卡:信用卡申请人使用假身份证到银行申请信用卡,并在申请到了信用卡后肆意透支。
2.1.2频繁透支:持卡人以极高的频率,在相距很近的信用卡营业点反复支取现金,积少成多,在短时间内占用银行大量现金。
2.1.3多卡透支:持卡人向多家银行提出申请,多头开户进行透支。
2.1.4异地透支:持卡人利用我国通讯设备还不发达,异地取现信息不能及时汇总,紧急止付通知难以及时送达的现状,在全国范围流窜作案,肆意透支。
2.1.5交叉担保:持卡人之间相互交叉,连锁担保,分别在不同银行申办信用卡后进行透支。①
2.1.6相互串通: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以假消费等方式套取银行资金。②
2.1.7内外勾结:持卡人与银行员工内外勾结利用信用卡透支。
2.1.8边透边还:持卡人在多个银行都申请了信用卡,有大量透支,并往往以新透支来偿还旧透支,以一张卡的透支来偿还另一张卡的透支,最终导致出现多重债务。
2.1.9私相授受:这种行为最初源自香港,指合法持卡人与他人合伙利用真卡在异地恶意透支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合法持卡人将信用卡交于同伙,由同伙到内地疯狂购物消费,大肆恶意透支,当账单寄达合法持卡人时,合法持卡人提出本人未离港的证明,向发卡人报称账项出错,拒绝承担该笔费用。私相授受行为实际上是共同恶意透支行为。
2.2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的成因
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的成因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点:
2.2.1信用卡本身的特点,决定了恶意透支风险的潜在性。
2.2.2从发卡银行的角度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
2.2.2.1对于申领信用卡的审核不严,部分发卡银行为追求发卡数量而放松信用卡申领的审核要求,对于申领人的资信调查流于形式。
2.2.2.2没有有效落实信用卡的担保措施,信用卡透支是一种在信用卡有效期间内在一定额度多次循环发生的消费信贷,应当辅之以有效的担保措施,但是部分发卡银行或者没有统一制定关于信用卡透支的担保合同,或者是制定的合同不尽规范,此外担保手续往往流于形式。
2.2.2.3用卡的网络发展相对于业务发展滞后。
2.3持卡人财务状况不定性也带来恶意透支的风险。
2.4持卡人频繁调换工作、住址等,也容易导致其与发卡银行联系中断,使发卡银行难以控制其信用卡的使用状况,都可能构成恶意透支的潜在风险。
2.5从业人员的素质不高,也容易产生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
2.6我国还没有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没有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信用资料的采集、资信评估,共享机制不够健全,持卡人的诚信意识和法制观念淡漠以及社会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不够严格,种种都是导致恶意透支产生的原因。
2.7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有关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法律法规很少,并且立法的层次较低,效力也较低。
3信用卡恶意透支的风险防范对策
3.1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健全信用制度
要尽快建立企业、个人征信制度,企业、个人信用登记评估制度等,对受信和授信两方面进行健全的管理。例如2001年7月1日,上海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及信用报告查询分系统正式启动,2002年11月25日个人信用评分系统也正式对外服务;深圳也推出了个人信用评估系统。①然而,仅仅几个城市对个人建立征信系统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起权威的,涵盖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全国征信网络,才能跟好的发挥作用。
3.2银行本身必须完善担保制度
当持卡人不透支时,与发卡银行是一种储蓄关系,透支发生后,转为借贷关系,因此完善担保制度至关重要。这里需注意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选择适当的担保形式并制定合法、规范的担保协议。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形式。发卡银行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有效担保和担保方式;二是若确定采用保证方式担保,要对保证人进行资信调查,掌握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和担保能力,持卡人有资信能力强的人担保,可使透支资金的偿还有可靠保障。
3.3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及信用卡章程
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信用卡业务将不断扩大,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将有增无减。要有力地遏止信用卡的恶意透支,就必须有法可依。目前我国各个银行都没有在信用卡章程中说明恶意透支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惩治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法律法规也仅有《刑法》第196条,有关部门和各银行抓紧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对现有的规定及章程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不仅在民事法律方面要有具体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在刑事法律方面也要订立出具体乘法和处理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法律细则,以加大打击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力度,起到抑制恶意透支的作用。
3.4加强银行与司法部门的联系
银行方面对于恶意透支行为在发卡银行催收无效时,除立即止付外,还应尽快与担保人联系,要求其到期履行担保责任。若担保人拒绝履行其担保责任,则应采取司法途径加以解决。我国《刑法》第196条将恶意透支行为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对于构成信用卡诈骗的,应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追究恶意透支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于不符合上述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可依照我国《民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追究恶意透支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参考文献:
③吴腾华、吕福来主编:《现代金融风险管理》,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页。
①黄祥青:《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分析与司法认定》,载《人民司法》2000年6月刊。
④单惟婷主编:《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与案例》,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46页
①王建平:《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界定及其审判原则》,载《法学》1997年第3期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一笔交易的货款结算,可以只使用一种结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据需要,例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对象,不同的交易做法,将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或有利于促成交易,或有利于安全及时收汇,或有利于妥善处理付汇。
1.托收与汇付相结合
付款交单托收与汇付方式的结合使用,主要是为了使出口商的收汇更有保障。汇付方式的用途主要是预付货款或订金,基本做法是:出口商与进口商约定采用付款交单托收货款,要求进口商在货物出运前以汇付方式预付一定比例的货款或订金,然后再出口商发运货物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时,在托收货款中扣除已付款项或订金部分。这样,若届时进口商拒付,因为有预付款项的保证,出口商可弥补运回货物的运费、利息等损失。免费论文。在具体交易中,汇付部分的比例,可视进口商的资信、商品的特点以及运输费用、货款总额等情况来确定。
2.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信用证与汇付方式的结合使用是在一笔交易中,部分货款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以汇付方式支付。免费论文。汇付部分通常用做订金或预付款,在装运货物前支付。如延期付款方式中,预付部分以汇付方式支付,剩余部分可采用信用证方式分期支付。有时也可根据交易商品的特点,在交货后以汇付方式结算余额(或差数),如对矿砂等初级产品的交易,因其数量与质量等难以控制,所以双方可以约定:信用证规定凭货运单据先付总货款的若干成,等货到目的地后再根据检验核实的数量与质量,计算出确切的金额后,再将余额以汇付方式支付给出口商。
3.托收与信用证相结合
信用证与托收方式的结合使用,习惯上又称为“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是指一笔交易的部分货款用信用证方式支付,其余部分以托收方式支付。免费论文。其基本做法是:进口商开立合同交易总额一定比例的不可撤消信用证,余额以付款交单方式支付。具体手续是:信用证中规定出口商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部分的货款凭光票付款,全套货运单据附在托收部分的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信用证与托收方式的结合使用,对进口商来说,能够减少开证金额与开证保证金,少垫资金;对出口商来说,因其有严格的交单条件规定,能够保证收汇的安全。
4. 托收与备用信用证相结合
采用备用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作为支付方式,这是为了防止跟单托收项下的货款一旦遭到进口商拒付时,可利用备用信用证的功能追回货款。
5. 全额托收与全额信用证相结合
此种结算方式的组合主要用于进料加工时的出口结算。因为此种贸易形式下出口企业从外方进料阶段的风险较小,所以出口企业向国外进料时可采用承兑交单托收方式付款,而出口成品时则采用即期信用证收款,并以出口货款来偿付进口货款,从而在降低收汇风险的同时,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出口利润。
6.托收与保理相结合
当国内出口商在采用托收方式继续蔓延并对进口商资信状况没有很大把握的情况下,为保证收汇安全,可以申请叙做国际保理。尤其是对卖方风险比较大的D/A,可以与国际保理结合使用,将收汇风险转移给相关机构,专心从事生产和收购等商业活动。
一般做法是:出口商在货物装船后,将发票、汇票、提单等有关单据无追索权地卖断给保理商,如遇进口商破产或违约拒不付款的情况,进口保理商负责赔偿信用额度内的全部款项。此外,出口商还可以要求保理商提供不超过信用额度80%的融资。
7.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相结合
银行保函与信用证方式的结合使用主要用于一些期限较长的大型交易中,如成套设备的交易以及工程承包等业务。在这些业务中,除了正常的支付货款外,还会有预付款或保留款的收取。这时,可以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保留款的支付及预付款的归还可以用银行保函来担保。
8.银行保函与汇付相结合
汇付与银行保函的结合使用主要用于分期付款与延期付款的交易中。在实际业务中,某些成套设备或大型机械产品的交易,履约时间都比较长,通常采用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的办法,可以将汇付与银行保函方式结合起来运用。在分期付款中,进出口合同规定,在货物出运前,进口商以汇付方式预交部分货款作为订金。其余的货款按不同阶段分期支付,买方出具银行保函,或开立不可撤消的即期付款信用证。合同中还须约定货款分几期付请,每期如何结算等。
在延期付款业务中,做法与分期付款大体相同,区别在于订金以外大部分货款是在交货之后若干天内分摊偿付,买方开立的是远期信用证。合同中还须明确延期办法、分为几期、利率水平等。
综上所述,会直接导致出口人是否能够安全、快捷地得到货款。在选择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时,为了使出口人是否能够安全、快捷地得到货款,使进口人顺利得接收货物,更多地灵活运用组合的、综合的支付方式来进行国际贸易的结算,将促成贸易更顺利地进行。
【参考文献】
[1]贺瑛.国际结算.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231-232.
[2]张东祥.国际结算.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233-236.
[3]宋毅英.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信用证.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66.
关键词:职工薪酬;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税务处会计专业毕业论文理
一、 股份支付职工薪酬的基本概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对职工的股份支付,属于职工薪酬,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准则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企业以回购股份形式奖励本企业职工,属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股票增值权属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无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还是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授予日均不做会计处理。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其中“获得批准”,是指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已达成一致,毕业论文该协议获得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的批准。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行权日,是指职工和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
二、股份支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一)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授予后立即可行权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需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在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将其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如果全部或部分权益工具未被行权而失效或作废,应在行权有效期截止日将其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冲减
成本费用。
(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
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企业当期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与以前估计不同的,需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水平。企业要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金额支付职工薪酬。但准则未明确规定到期未满足行权条件的或放弃行权的会计处理,笔者认为,原先确认的负债应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冲减成本费用。
三、股份支付职工薪酬的税务处理
(一)股份支付职工薪酬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尚未明确规定股份支付职工薪酬的内容。但从企业所得税原理看,可得出如下结论。一是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属于增加资本公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费用扣除。无论是授予后立即可行权,还是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以及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其他方服务的,都应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以回购股份方式奖励本企业职工的,也属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相关的成本费用也不能扣除。二是企业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属于增加应付职工薪酬,即实施条例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税前扣除。
(二)股份支付职工薪酬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尚未明确规定股份支付税前扣除的具体内容。对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讨论,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属于增加资本公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费用扣除;企业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属于增加应付职工薪酬,即实施条例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四、股份支付职工薪酬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 11 号──股份支付》及应用指南规定,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按照行权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而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的计量。但由于股份支付的结算方式不同,会导致企业记录的成本费用不同,在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较大的情况下,两种股份支付方式的不同使得企业的经营成果存在较大差异,且权益结算方式下,不能如实反映企业换取服务的对价。
所以
--> 笔者建议,按照新会计准则提倡的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思路,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按照资产负债表日或行权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会计处理形成一致,在可行权日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和所有者权益。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股份支付成为企业使用越来越广泛的一种激励机制,对股份支付在税务处理上进行规范已经迫在眉捷。当然,税法的修订补充涉及的范畴重大而广泛,笔者在此只是提出一点粗浅的看法,对股份支付的税务处理如何进行规范,尚须理论界和有关部门进行进一步探讨和论证。
参考文献: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price is building enterprise project for contractor, and the engineering settlement regulations as stipulated in the contract, will have the completed engineering or engineering to the out-contracting units to handle the settlement and the price. Construction project as well as construction quality, construction schedule, construction safety,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whole building. Combining with the reality, this paper points out the main content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price payment business, and introduced the progress of the payment related issues.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progress payment
中图分类号: TU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建筑工程价款支付业务的主要内容
1.1工程建设所需材料设备款的结算
工程项目一旦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就要组织工程所需的建筑材料及有关设备的采购,单位办理工程项目采购业务,应当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的有关规定,但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采购不同,建设单位采购材料并不是自身使用,而是转交给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施工,并且工程材料的采购计划是由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图预算提报的,所以首先要加强对采购计划的审批控制,其次材料设备款的支付要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认可后才能进行。
1.2工程预付款的支付
开工前建设单位预付施工单位部分工程款。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主要根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因此,在支付工程预付款之前,必须组织审计部门对工程预算进行审核,合理确定合同价款。
1.3工程进度款的拨付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拨付工程款,加强对工程进度拨款的控制,是加强拨款管理,防止工程款拨超的重要手段。
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一般有三种,按月结算、分段结算和竣工后一次结算。按月结算指实行旬末预支或月中预支,月终按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分段结算指双方约定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指建设项目少,工期较短的工程可以实行在施工过程中分几次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法。
1.4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办理竣工工程价款结算的手续,是对整个工程的全面清算。施工单位在工程决算审核完毕后,凭竣工验收证明、工程清查情况资料到财务科办理结算。财务部门依据合同,验明有关手续后办理结算。
本论文将着重介绍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的相关问题: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程序 2.1工程量计量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仅是对工程的估算量,不能作为承包商完成合同规定施工义务的结算依据。每次支付工程月进度款前,均需通过测量来核实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计量值作为支付依据。 2.2承包商提供报表
每个月的月末,承包商应按工程师规定的格式提交一式6份本月支付报表。内容包括提出本月已完成合格工程的应付款要求和对应扣款的确认,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本月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项目及其他项目的应付金额(包括变更); 2)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应增加和减扣的任何款额; 3)作为保留金扣减的任何款额; 4)预付款的支付(分期支付的预付款)和扣还应增加和减扣的任何款额; 5)承包商采购用于永久工程的设备和材料应预付和扣减款额; 6)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包括索赔、争端裁决和仲裁),应付的任何其他应增加和扣减的款额; 7)对所有以前的支付证书中证明的款额的扣除或减少(对已付款支付证书的修正)。 2.3工程师签证
工程师接到报表后,对承包商完成的工程形象、项目、质量、数量以及各项价款的计算进行核查。若有疑问时,可要求承包商共同复核工程量。在收到承包商的支付报表后28天内,按核查结果以及总价承包分解表中核实的实际完成情况签发支付证书。
那么加强工程款支付控制有哪些意义呢?
三、加强工程款支付控制的重要意义
3.1加强工程款支付管理有利于合理调度资金,确保工程进度
建筑工程项目不但施工周期长,而且需要资金巨大。只有事先对各项预付款、应付款及保函和保证金进行科学测算,才能合理筹集相应资金,既保证工程开工前的资金需要又可以减少不合理的资金占用。
3.2有利于及时准确地结清债权债务关系
建筑工程项目涉及款项往来单位很多。比如高速公路项目,主线、连接线、房建、交通工程、设备材料供应等可能涉及尚百家单位,如果考虑分包商支付就更多了。加强工程款支付管理,也包括对支付合同、支付程序与制度、支付科目、账务核对等管理。根据合同支付,按照程序支付,定期核对往来账户是确保支付工作有条不紊的关键措施。
3.3有利于竣工决算的编制
实践证明,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迟迟编不了竣工决算。原因有多方面,但是支付遗留问题较多甚至不能与承包商对清工程款往来账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重复支付、多支、少支、漏支等情况也时有发生。所有这些工作必须在收尾阶段进行集中清理与核对,彻底结清有关工程款往来方面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决算工作顺利进行。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导致工程进度款被拖欠或挪用的原因分析。
四、工程款支付现状分析
造成工程进度款被拖欠或挪用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就通常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施工单位的原因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责任心不强,对工程进度的统计工作不够重视,少报、漏报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报表不准确,少领工程进度款 .
(二)监理工程师方面的原因
施工单位要想得到业主的工程进度款,必须先得到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肯定。但是有些监理工程师素质不高,将业主赋予的权力看作是获取私利的工具,只有施工单位满足了监理工程师的私欲后,才能得到本该得到的工程进度款。
(三)业主方面的原因
有些工程的业主是政府或集体单位,该项目的主管将手中的权利看作是谋取私利的工具,当施工企业没有让其满意时,就无法得到本该得到的工程进度款。此外,有些建设单位(业主)利用施工单位急于承揽工程的心理,在建设资金不完全到位,甚至只有很少建设资金的情况下,许下许多美言并与施工单位签定合同,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业主)筹不到足够的资金而拖欠工程进度款。
由于上述因素,工程进度付款跟不上,将导致以下后果:一是拖延项目工程建设工期。施工企业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证,采取拖延工期来迫使业主支付工程进度款,若施工企业短期的拖延工期不能解决问题,只能终止施工,甚至撤离施工现场,造成烂尾工程现象等;二是降低了业主的信用度。由于业主不能按合同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业主的信用程度将受到影响,若业主是企业将对企业发展不利,严重的将导致企业无立足之地,若业主是政府,将使群众对政府不信任,对政府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不利;三是施工企业运作不正常,三角债现象严重,严重的将导致企业破产,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施工企业一般都是根据工程进度跟材料供应商签定材料供货合同,由于业主没有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就一般情况而言,施工单位也将拖欠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若欠款严重,施工单位资金周转不灵,将导致企业破产,员工失业等社会问题。
参考文献:
一、引言
目前,和谐铁路建设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推进大规模的铁路建设,加快技术装备现代化,深化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建设和谐稳定的内部环境等,都需要有一个坚定的经济基础,需要可靠的资金保障。伴随铁路大规模的投资,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的多渠道等都给资金管理工作带来新的课题,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使得这一课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突出。鉴此,从具体经济业务中就必须高度重视,以防微杜渐,集中力量完善资金管理,以杜绝资金风险对于铁道建设的不利影响。
二、资金结算工作的重要性
资金结算中心是充分发挥资金结算系统的平台。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范和化解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是资金结算中心的关键环节。资金结算中心是集银行金融管理和企业资金管理于一身,通过“结算管理”和“信贷管理”对各项资金实行归口管理,降低资金分散风险,建立铁道结算中心系统资金的调拨渠道,作好资金统一有偿调剂工作。并及时把企业的经营目标贯彻于财务部门、计划部门、运输部门等,通过与工行、建行等协作银行协商,为铁路生产和建设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
三、资金结算工作的具体防范措施
(一)强化柜台监督,完善对帐程序。柜台结算人员对不合规的业务应坚决做到不予受理、不予支付,站好结算管理工作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第一班岗,保证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实时监管。在每日营业时间终了前,各结算网点应与协作银行书面核对结算总户资金是否一致,并签字盖章确认。其目的是达到结算总户不垫付款。
(二)结算总户是由各内部开户单位构成的。根据结算中心的特点,不允许内部开户单位办理“倒提付款”和“银行自动划款结算”业务,因为这将出现结算总户垫付款的情况出现,必须杜绝此类业务的发生。
(三)运输收入进款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运输收入进款管理上,必须执行统收统支的制度。首先,对运输收入专户原则上是“只收不付”,若要付款只能向各局运输收入专户上缴运输收入。即收款单位特定、用途特定。付款票据只能使用“内部转账付款委托书”。若发生向付款人退款的特定情况,例如因意外原因造成客运退客票款、货运退运费等,则运输收入专户应持上级收入处同意退款的批文,再加上原收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有主管领导及财务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方可支付。其次,货运的货物运输进款收入采用大量“倒提支票”下账,我认为其间还是存在一定的资金风险。隐含的风险有:首先是付款单位透支而无法收回运输进款;其二付款单位密码不符而无法收回运输进款;其三付款单位印鉴变更而无法收回运输进款;其四收款单位由于使用倒提而背书,造成收款单位印鉴满天飞;其五收款时间滞后。而对于收款单位来说由于收到“倒提支票受理联”就办理货运业务,此时运费并未入账,这就造成一定的垫付资金风险。因而建议对于不经常发生倒提业务的收款单位积极采用支票顺下,对于经常发生倒提业务的收款单位则应与付款单位签订合同,收取一定的保证金,使资金风险控制在可控的范围内,保证企业的资金安全。
(四)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内部开户单位应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因而对账单是保证银行存款真实性的唯一合法依据。这就导致对账单存在一定的风险。由于以前出现过出纳人员领回对账单后,伪造对账单盗取企业资金,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必须由出纳人员以外的人到银行领取对账单。在具体操作上,建议各结算网点采用客户领取对账单时由会计人员亲自签字领取的方式运作。
(五)强化大额资金支付过程的监督管理控制。从近些年发生的一些重大资金损失的案件分析,多数是大额资金使用没有履行正常的程序,缺乏有效的监督造成的。各单位应构建纵横结合的资金支付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岗位在资金支付各个环节的职责。加强岗位间的互联互控。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成铁财[2008]349号文件规范,首先是建立大额资金使用集体讨论决策制度并及时登记备案。铁路局及专业运输公司要动用大额资金,包括对内投资、承担担保责任、向银行贷款、内部调剂资金等属方针、政策性大事的,必须经过集体讨论、民主决策等形成讨论决策意见并登记备案。其次是严格执行大额资金使用联签制度。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单位法人代表、总会计师(经济)师、财务负责人联签。实际支付时,必须经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在财务支付凭证上签字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资金支付。第三是要认真落实大额资金动态报告和监控制度。加强对大额资金支付的全过程控制。这也是确保资金安全的核心环节。
(六)规范单位的出纳人员到开户银行下账的行为。若临时有必须不到的情况,单位财务负责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方可由其他人员来办理银行结算业务。若出纳人员变更,则单位财务部门应填写相关信息并送结算中心备案。例如90年代某内部开户单位就由其他人员慌称该单位出纳人员生病不能来下账,并盗取全套印鉴章骗取银行信任把支票转账出去,后经多方努力才追回此笔款项。所以我们一定要引以为戒,树立风险意识。
(七)对职工个人的支付要创造条件通过银行直接支付,减少现金的流动,堵住“小金库”的来源。这也是廉政建设的需要。一方面符合资金安全管理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实现职工收入显性化的有效手段。
(八)关注金额较大或巨大的资金的投向,判断资金的用途是否合理合规。铁路企业的财务管理基础还较薄弱,企业“乱投资、乱担保、乱借款”的行为会造成了严重的资金风险和损失。这就要求提高结算中心现场监管力度,努力识别企业借其他用途逃避资金监管将资金盲目投向资本市场,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例如收款人为“××投资公司”,而用途却为“货款”,或者用途是购买的材料与付款单位主营业务成本完全不符。这就充分说明该笔资金有问题,应立即实施追溯调查,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再或者付款用途是“往来款”,实际作为投资转出以逃避资金监管。
(九)应加强财务归口管理和集中管理,建立预算管理制度。企业所有财务收入应集中在企业财会部门集中管理,不得多头开户,造成资金分散。这既降低了资金使用的效率,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加大了资金的风险。同时也是产生“小金库”滋生腐败的温床。要严格银行账户管理,凡是有资金结算中心的地区,未经批准不得在资金结算中心以外开立银行帐号,并作为一条铁的纪律执行。通过在业务办理中对资金的出口进行柜台监督,实现对资金全过程的控制,降低资金使用风险。而实施预算管理也是确保资金规范使用的有效保障。
(十)结算工作人员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部、局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各种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结算纪律,坚守财会职业操行,加强自身业务锻炼,把防范风险和防止资金损失的工作贯穿于各项工作中,从事前、事中、事后的不同阶段,抓住源头性问题和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强化内控制度的有效运行。大力加强稽核力度,监督投资交易行为和监督检查业务处理情况,监控资金去向、以及内部单位多头开户和资金外流问题,发挥风险预警作用。利用现场与非现场稽核相结合的方法,做好风险监测和风险防范的预见性工作。为防止企业银行系统被盗用,同时也阻止计算机的侵入系统登录采用密码保护系统,同时企业资金调拨坚持专人密码操作,权限设定原则,即对于每一笔资金的划拨应在数量上设定权限,专人必须有起专用密码,并与特定数量资金的调拨权限相适应。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和合规。
四、结论
充分发挥资金结算系统作用,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有效、可操作性强的内部控制制度,提升结算工作人员的职业敏感度,练好内功,提高业务能力与风险判断能力,研究建立从源头上规范和强化资金安全控制,在此基础上建立防范资金风险的长效机制是资金结算中心工作的重中之重。只有夯实各项工作基础,防止资金风险,才能全面推进和谐铁路建设,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2005年9月14日,被告昌浩公司通过招投标与被告劳联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劳联公司承建昌浩公司开发的六安世纪景园小区一期1号楼工程,合同价款482万元。该份合同报六安市工商局和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同日,两被告又签订一份《补充施工合同》,对世纪景园一期1号楼工程的合同价款进行了重新约定,调整为“382万元,一次包死,不做任何调整”。双方还约定了付款方式,其中保修金为19.1万元。该份《补充施工合同》未予备案。2005年10月13日,原告张显成在没有对该工程作任何的概预算的情况下,与被告劳联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张显成承包六安世纪景园小区一号楼工程,合同工期按发包方(劳联公司)与昌浩公司签定该工程的总承包合同为准。合同价款为382万元,承包方(张显成)应付发包方税金及管理费40万元……保证以该工程总承包合同保修期为准”。随后,原告依约组织人员、材料,按合同约定组织施工,2006年10月,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但原告在随后的核算中却发现其已为该工程实际支付了510余万元工程款。
综上成本管理论文,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劳联公司据实付清下欠原告的工程承包款1287652.19元(不含维修保证金19.1万元);2.被告劳联公司承担自工程交付之日至今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损失;3.被告劳联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4.被告昌浩公司作为发包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劳联公司答辩称,原告是自愿与劳联公司签订了工程款为382万元的工程合同。另外,其与昌浩公司就世纪景园1号楼的工程承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签订了《补充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382万元,其与昌浩公司的关系,与原告无关,因此,原告的诉请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论文格式模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劳联公司在承建六安世纪景园一期1号楼工程后,将其转包于没有资质的个人张显成,所签订的《合同》,显然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同,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解释》第二十二条又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可见,由张显成承建并经竣工验收的六安世纪景园一期1号楼工程价款,当应确定为382万元,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下,承包人如何请求支付工程价款,是参照合同约定的382万元,还是实际决算的510万元?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只能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382万元支付工程价款。2、被告劳联公司与昌浩公司签订的两份合同是否属于阴阳合同,以及原告张显成是否有权请求参照备案合同约定的482万元价款进行给付。
法理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依照该规定,实际上排除了承包人依照实际决算的510万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该规定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已经履行的内容不能使用返还的方式使合同回复到签约前的状态,而采取了折价补偿的方式,确定了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补偿原则成本管理论文,其目的在于避免无效合同价款高于有效合同而超出当事人签订合同的预期。
昌浩公司通过招投标与劳联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在同一天签订的《补充施工合同》相比照,对方对合同价款进行了重新约定,且差距甚大,显然是对合同内容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别在六安市工商局和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办公室予以了备案登记,而《补充施工合同》却未予备案。可见,昌浩公司与劳联公司先后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补充施工合同》应为阴阳合同。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的规定,有权参照备案合同约定的价款进行工程结算的主体只能是签订阴阳合同的当事人,即劳联公司。张显成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张显成无权请求参照备案合同约定的482万元的价款进行给付。
本案启示
本案原告张显成之所以在诉讼中败诉,请求参照备案合同的482万元支付和参照实际决算的510万元支付工程价款都未得到支持,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即是其应该在与劳联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前,未对该工程进行概预算,对即将发生的工程价款没有一个大概的认识,从而造成了本可避免的损失。不具备相应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或者个人即使与发包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因其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的资质,因此,其与发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终会导致无效。在此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就异常重要,因此,进行工程概预算,对不具备相应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或者个人来说,意义重大。
设计概算是在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阶段,由设计单位根据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图纸,概算定额、指标,工程量计算规则,材料、设备的预算单价,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费用定额或取费标准等资料预先计算工程从筹建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建设费用经济文件。简言之,即计算建设项目总费用。施工预算是施工单位内部为控制施工成本而编制的一种预算。它是在施工图预算的控制下,由施工企业根据施工图纸、施工定额并结合施工组织设计,通过工料分析,计算和确定拟建工程所需的工、料、机械台班消耗及其相应费用的技术经济文件。施工预算实质上是施工企业的成本计划文件论文格式模板。施工概预算主要作用有:(1)是考核工程成本、确定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2)是编制标底、投标文件、签订承发包合同的依据;(3)是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4)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计划的依据;(5)是企业加强施工计划管理、编制作业计划的依据。
在进行具体工程概预算时,以下几个方面尤为注意:
首先,要坚持科学求实的原则。概预算专业人员在编制概预算时,应该坚持科学的态度,实事求是地进行概预算。深入调查研究成本管理论文,充分收集调查第一手材料,了解工程实际和施工过程,对相关图纸做详细了解,正确运用定额,做到量实,价值,费用准确。坚决制止巧立名目地过高估算,也不能少算漏算。
其次,努力提升概预算人员素质。概预算人员要熟悉本专业的概算、预算和费用定额,熟悉建筑材料预算价格,树立强烈的工程造价控制意识,精心设计,大胆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把技术与经济统一起来。一旦突破相应的概算,则必须返工,返工费由设计单位自负,严重的,还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最后,借助相关技术设备,进行辅助编制。建筑工程概预算编制是个异常枯燥、复杂、抄录计算量非常大的工作。传统的手工编制工作中,概预算编制人员不得不在大量的定额条目及各种计算表之间进行反复抄录和校对,如此一来,就会因为大量重复性的抄录和计算,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效率低,速度慢,而且还不准确。所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编制建筑工程概预算时,利用计算机,设置科学高效的概预算程序来辅助完成相关编制很有必要,这是现今提高概预算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的重要保证。
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及其在金融领域的运用,电子商务正逐步发展起来。如今,电子支付甚至逐渐取代了现金支付成为重要的支付手段。商业银行传统业务也正在面临着空前的挑战。谢琳和卢建军(2003)提出了第三方支付平台这一概念,介绍了应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电子商务的系统结构和支付流程。第三方支付作为网络交易中的一种第三方中介,可以有效降低交易风险,很好地解决买家与卖家间的信用问题。目前,仅支付宝的平均日交易额已经超过了60亿元人民币,这使任意一家商业银行都不能忽视第三方支付这一领域。
第三方支付与商业银行传统业务存在合作与竞争的关系。第三方支付主要针对小客户,是对商业银行大客户群体的一种补充。第三方支付的发展也有利于改变消费者支付习惯,为商业银行发展网上支付业务提供基础。也有些人认为第三方支付的迅猛发展会对商业银行的业务起到颠覆性影响,尤其是在支付领域上抢占了原本属于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因此,关于如何促进第三方支付与传统商业银行共同发展的问题一直是研究热点,也被视为解决两者间矛盾的有效切入点。
然而,相关学者关于第三方支付与传统商业银行关系的研究结论仍然存在巨大分歧,关于两者如何实现共同发展的研究成果尚不乐观。因此,商业银行如何应对第三方支付的挑战,二者如何共同发展仍然值得深入探讨。本文尝试按商业银行不同业务领域分析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为促进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共同发展提供支持。
一、第三方支付的经营模式与优劣势
目前,第三方支付尚且没有明确的定义。从形式上来看,它是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机构,通过与大银行签约提供网络支付模式而形成的一种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相接口的交易支持平台。换言之,就是第三方支付企业通过与商业银行合作,以支付结算功能为基础,向社会群体提供支付结算和增值业务。第三方支付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向用户收取基本手续费。第三方支付的具体操作流程就是买方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对选购商品进行支付,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到货款后随即通知卖家发货;待买方收到商品并检验合格之后,便通知第三方将货款转至卖家账户,卖家收到货款之后交易结束。
(一)第三方支付的经营模式。根据研究机构分析,第三方支付平台按照经营模式分类可大致分为两种:PayPal模式与支付网关模式。
1.PayPal模式。在PayPal模式中,第三方支付平台充当了信用中介角色,不但为银行完成支付功能,还为用户提供账号以便进行交易资金代管服务,完成支付后再定期统一与银行结算。PayPal模式可分类为监管型和非监管型两种账户支付模式。监管型账户支付模式下,第三方支付公司在买家确认收到商品并检验合格之前,为买卖双方提供暂时保管货款服务。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就是“支付宝”。而非监管型账户支付模式的特征是网上款项的支付以虚拟资金为介质完成,这种方式使得支付的整个过程只在支付平台系统内部进行循环,其典型代表是“快钱”。
2.支付网关模式。在支付网关模式中,第三方支付作为第三方银行支付网关,通过与银行合作,即与多家银行实现几十种银行卡的直通服务,充当起用户和商家的第三方支付桥梁。这种模式主要特征是注重与银行合作,并帮助商家吸引更多消费者选择在线支付的方式。这种模式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用户不仅仅是消费者,还有商家与银行,其收益来自按每笔交易额向商家收取的服务费以及银行的利益分成。
(二)第三方支付相对于商业银行的优势。第三方支付之所以迅猛发展主要原因在于其具备商业银行传统业务所不具备的优势,这种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第三方支付交易成本低。就传统商业银行业务而言,不同商业银行间的业务,例如跨行转账、取款等需要按照交易金额支付手续费。而对于第三方支付来说,例如“支付宝”,若运用手机银行进行金额100万元以下的跨行转账,没有交易费用,因此其交易成本低。这也是第三方支付迅猛发展、吸引大量用户的主要原因之一。
2.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减少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欺诈行为。商业银行传统支付方式通常以货到付款或者是款到发货的形式完成交易,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信用风险,而第三方支付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买方进行交易的前提是将货款打到第三方支付的账户内,支付平台会保留货款直到消费者收到货物并验货,才会将货款转至卖方账户中。同时,交易双方的详细交易记录还会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内保存,这可以防止交易中任意一方的抵赖行为,还可以为后续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售后问题提供证据。
3.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资金流动性强。对于消费者来说,大家都追求利益最大化,但放入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收益很低,用户又不能把存款全部转化为定期存款或者是理财产品。因此第三方支付是用户的很好选择。例如,存入“余额宝”的资金除收益率高于银行活期存款收益率外,同时具有非常强的流动性,用户可以随时转入或转出资金。
(三)商业银行相对于第三方支付的优势。第三方支付虽然发展迅猛,但它仍然不能颠覆商业银行的统治地位,因为商业银行也具备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具备的优势:
1.商业银行服务具有主动性,可以提供最终的支付服务。第三方支付企业在消费者、商家与银行之间充当着一种中介,用户若想以第三方支付为媒介完成交易,必须以在银行开设账户并存入资金为前提。换言之,银行是一切交易的起点。第三方支付想要提供服务也必须与银行建立合作关系。因此,银行在交易中占有主动权。当出现了不利于银行的局面时,银行可以选择终止与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合作。
综上,第三方支付平台凭借其优势与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信用卡网上和移动收单业务,分流了信用卡用户,对商业银行线下收单业务收入造成了较大影响。
(三)对中间业务的影响。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以及中间业务是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中,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所占比重非常大,将近80%,而中间业务占比就相对较小,但近年来中间业务占比也有了上升的趋势,拓展空间非常广阔。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广义上讲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或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主要包括结算清算业务、理财、资产托管、担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主要业务有转账付款、信用卡还款、手机充值、基金代销、资金托管等,基本涵盖了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因此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冲击比较大。
1.挤压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和收付业务。根据艾瑞咨询数据,我国互联网用户最常使用的支付方式是网上银行直接支付以及第三方网上支付,而第三方支付所占比重最大。且大部分用户偏好选择快捷支付和账户余额支付的方式进行付款,只有小部分用户选择跳转至银行卡进行支付业务。这说明,用户的支付习惯已经发生了改变,在互联网支付方面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相比缺乏竞争力。
单从手续费的角度来看,第三方支付企业在发展初期采用免手续费的方式进行市场拓展,这一举动为第三方支付积累了大量用户,同时也减少了客户使用商业银行网上银行的频率。随着市场占有率的提高,“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改变策略,开始对电脑端转账收取小额手续费,而手机端仍然是转账免费策略。面对第三方支付的挑战,商业银行自2014年8月开始下调网上银行转账手续费,2016年2月底又对手机银行转账手续费进行了调整。
通过对建设银行、“支付宝”以及“财付通”三个平台转账手续费的对比可知(见表2),自商业银行进行价格调整以来,第三方支付企业的优势已不那么明显,但仍然存在着一些优势。比如“财付通”具有在规定额度内免收手续费的特点,且“支付宝”与“财付通”都可以对到账时间进行选择。这种快捷且低成本的产品对客户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2.冲击基金代销业务。销售基金和保险业务一直以来是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主要收入来源。同时商业银行由于具备良好的信誉保障机制,在基金代销领域一直处于垄断地位。但自2011年6月起,随着中国证监会放宽了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条件,“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先后取得了第三方基金销售牌照,大量客户选择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购买基金。较低的手续费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主要优势之一。以“天天盈”为例,其手续费是正常费率的4折,而银行代销基金手续费却是正常费率的8折。同时,用户还可以将原本存放在各行的闲置资金用来购买基金,这一行为实现了资金的跨行归集。近年来,商业银行在基金代销数量方面虽有所增长,但其收益却在下降,这与第三方支付平台抢占市场有很大关系。
以“余额宝”为例,由于“支付宝”客户群体非常大而且客户粘性也非常强,这就使“余额宝”在非常短的时间内就得到了广泛使用。同时,由于其募集资金的规模庞大,与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相比,“余额宝”的基金公司管理费率、银行的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都比较低(见表3)。这也是其吸引广大用户,市场份额不断扩大的原因之一。
三、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造成挑战的同时,也推动着商业银行进行业务转型与创新。从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贷款业务以及中间业务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得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存在着竞争与合作的关系。第三方支付会对商业银行活期存款造成分流,挑战定期存款和理财基金;抢占小微企业贷款份额,分流信用卡用户;挤压支付结算业务、基金代销业务等。但另一方面,商业银行通过与第三方支付企业合作,减少了小微企业贷款给银行带来的运营成本,还能促进商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
(二)政策建议。
1.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推进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第三方支付平台针对小微企业的信贷业务有效弥补了小微企业在融资方面的不足。商业银行通过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可以掌控资金流与信息流,在风险控制基础上实现针对小微企业信贷的新模式。在新模式下,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弥补资金不足的劣势,商业银行也可以提高盈利水平,实现业务的多元化,最终达到促进第三方支付平台和商业银行共同发展的目标。商业银行也应该改善自身服务质量,使得服务更加人性化。比如,商业银行可以在合理程度内使得贷款审批程序更加简单、审批时间更短,充分考虑小微企业需求,积极拓展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这将大大提高商业银行在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市场中的竞争力。
2.创新中间业务,实现产品人性化。中间业务尤其是支付结算收入是商业银行盈利的重要来源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虚拟化成为人们娱乐方式的发展趋势。这一生活方式的转变,使支付业务的利润变得引人注目。第三方支付平台凭借着较低甚至免费的支付价格开展支付业务,操作流程简单便捷,成本低廉,得到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但是,虽然第三方支付的迅猛发展对商业银行造成了挑战,分流了市场,但是商业银行在支付领域的核心地位仍然未被动摇。为了应对第三方支付的挑战,商业银行应该积极推进中间业务领域的创新,为客户提供方便、安全的能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的产品。
3.推进与拓展资金托管业务。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结算服务量的增加,沉淀资金也随之增加。但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不能办理存款、结算业务,不是金融机构,大部分第三方支付企业选择与银行合作,进行资金托管。通过积极吸收第三方支付平台备付金存款,商业银行拓宽了负债来源,为商业银行增加低成本银行存款提供了重大发展机遇。“支付宝”目前已经选择了中国工商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这为工商银行带来了大量沉淀资金。其他商业银行可以参考这一途径,并且在此基础上双方合作还可以进一步拓展到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等方面,这有利于双方共同发展。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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