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25 14:41:0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竞业协议,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协
议
甲
方:xxxxxxx
乙
方:
xx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
家
庭
住址:
地
址:xxxx
xxxxxx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
联
系
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xxx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此协议为甲乙双方签订之《劳动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效用。
第一条: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签订之《劳动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甲乙双方应在遵守《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共同遵守本协议约定的事项。
第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在甲方
(部门)担任
(岗位),服务期间经实践证明,乙方不能胜任约定岗位的,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进行调整。
第三条:竞业限制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乙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两年。
第四条:竞业限制期间乙方应严格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事项,不得泄漏、转卖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第五条:甲乙双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每月支付乙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元。
第六条:乙方违反本竞业协议的,应支付甲方违约金
元。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xxxxxxxxxxxxx
乙
方:(签章)
x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答:竞业限制是雇主为保护其商业秘密而对其雇员采取的一种法律保护措施,其主要形式是要求本公司员工在其任职期间和离职后一定的时期内,不得与本公司业务竞争。
科技部在1997年《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中有相关竞业限制规定。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并规定凡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根据意见规定如果与竞业限制内容相关的技术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已不能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具有实用性,那么此时签定的竞业限制协议基本没有什么效力。竞业限制协议一般应当限制在有机会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决策人员、高级研究和技术开发人员、销售人员等。
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有的单位签得非常苛刻,要求员工不许这样不许那样。其实协议本身并不能让员工自觉地遵守协议约定,如果有大于员工应当承担责任的利益,员工一定不会遵守协议的。所以仅仅有这样的协议并不能实际限制员工,关键的是公司需要一套确实可行的技术秘密管理制度。在实践中,协议只是追究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依据,它的内容可以很简单。意见规定: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
当事人双方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乙方(员工):
(住址、电话、身份证号)
鉴于
乙方已经知悉甲方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精神,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的制订遵循如下原则:既要防止出现针对甲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要保证乙方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得到实现。
协议正文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义务
1、未经甲方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包括投资于)与甲方同类的营业。
2、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
年内(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到劳动关系解除
年后的次日止)都不得到与甲方
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上述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单位:同行业、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且本公司认为已经成为或者可能成为竞争对手的各类企业。
3、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
年内(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到劳动关系解除
年后的次日)都不得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经营,上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主要指:与甲方重要商业秘密直接相关的、可能与甲方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
(二)甲方的义务
1、从乙方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限制时起,甲方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补偿费的年支付额由下列公式求得:
C=(AI-PI),其中:
C:竞业限制年补偿费;
AI: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三年(或者前一年)从甲方获得的年平均收入;
PI: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后,从事其他工作实际或能够获得的年收入。
2、补偿的支付方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于
年
月
日前,甲方一次性向乙方付清
元;
(2)按月(季、年)支付,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违约责任
(一)乙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可以参照乙方从甲方领取的年补偿费来确定),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归还甲方,甲方有权对乙方予以处分。因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已经支付违约金的,应当予以扣除)。
2、前项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1)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乙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
(2)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上述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计算方法是:乙方从每件与违约行为直接关联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之积;
(3)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由乙方另行支付。
(4)甲方因乙方违约行为导致诉讼而聘请律师的律师费及其他因诉讼产生的差旅费、通讯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二)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款所列义务,拒绝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甲方无正当理由,延迟支付该到期补偿费超过一个月,或者甲支付该到期补偿费的数额不足本协议规定数额的4/5的,即可视为拒绝支付)的,甲方应当一次性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元。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
双方商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自行终止:
1、乙方所掌握的甲方重要商业秘密已经公开,而且由于该公开导致乙方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已无重要影响。
2、乙方在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前提下,可以要求甲方继续履行给付竞业限制补偿费义务,甲方拒绝的,乙方不再受本协议的限制。
3、甲方终止,又没有单位或个人承受其权利义务的。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履行本合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
其他事项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补充约定后作为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协议的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3、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签订。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鉴于乙方在甲方单位从业期间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为切实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确保乙方不与甲方竞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竞业限制协议: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之次日起年内(不得超过2年),乙方不得在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2.第1条所称的“有竞争关系”是指:(1)某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的生产经营行为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的生产经营行为在市场上存在商业竞争关系;(2)某单位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与甲方或者甲方的关系公司的经营范围相同、类似或者属于同一行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的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参股、控股或受同一公司控制的的单位。
3.乙方在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工作期间履行竞业限制和保守商业秘密义务是其作为员工的义务,甲方无需给乙方任何补偿金。乙方离开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后须按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应给予竞业限制补偿金。每月的数额为乙方在甲方最后六个月月平均工资(以工资条为准)的%(计元)。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起算日为甲方离职之次日,不满一月的期间按日历天数计算乙方应得的竞业天数补偿金。
4.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由甲方按季度向其支付。乙方领取补偿金时,应向甲方出示当前的任职情况证明,经甲方向乙方工作单位确认后方可领取。乙方逾期一个季度未能向甲方提交任职情况证明,视为放弃该季度的补偿金。
5.乙方被新单位录用后应在一周内将新单位的名称及乙方的职位通知甲方。同时乙方应将自己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告知其工作单位。
6.甲方如认为乙方已无竞业限制必要,有权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其竞业限制义务,自通知按乙方提供的地址发出之次月起,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甲方应按照乙方已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时间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7.甲方逾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8.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应立即与甲方竞争单位脱离关系,继续履行本协议,并按照违约期间本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违约金。无法确定违约时间长短的,按照一年计算,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大于该违约金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损失额依照以下三种方式计算,以计算结果最高的为准:获取或开发该产品技术的全部费用;甲方相关业务因此损失的利润;竞争单位相关业务因此取得的利润。
9.乙方从甲方离职时,甲方如确认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可以通知乙方无需承担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甲方也无需按本协议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的补偿金。
10.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变更或者终止。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乙方不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甲方也不再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11.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意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2.本合同所称甲方关联公司是指甲方下属的分公司、子公司或者甲方参股、控股的企业。
13.双方传递文件的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地址:邮编:
电子邮箱:
乙方:邮编:
电子邮箱:
双方相互送达的任何文件,以快递或ems形式寄出的,自寄出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寄出的,自邮件发出即视为送达。
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均应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对方以原通讯地址寄出的文件符合前款约定条件即视为送达。
1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黄文兰
黄文兰: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照样必须向你支付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金。
接到协议文本后,开封市仪表厂高级工程师王建伟等人提出:签订保密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公平的基础上给劳动者合理的经济补偿。开封仪表厂没有接受他的要求,并说:“谁不签字就解除谁的劳动关系,其家属(在厂工作的)也要下岗。”
在厂方坚持下,开封市仪表厂的有关人员相继在协议上签了字,但王建伟坚持拒签。2003年4月9日,开封仪表厂以王建伟拒签保密竞业协议违反厂规为由,单方解除了与王建伟的劳动合同关系。王建伟不服,于当年7月18日向顺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开封仪表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并给予原告应有的经济补偿。
开封仪表厂副厂长林富成告诉记者,王建伟作为企业的技术骨干,每月工资高达1500元,这本身就已经包含有对保护商业秘密的补偿,如果再给予专门的经济补偿,不仅其他员工会有意见,企业目前也难以承受。
>>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下的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协议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探析 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 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问题研究 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离职竞业禁止探究 竞业禁止规范与商业秘密保护研究 浅析“竞业禁止”对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作用 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制度的完善初探 基于企业商业秘密视角下我国竞业禁止的法律问题研究 是竞业禁止还是商业秘密侵权? 浅析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 试析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商业秘密的保护 论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企业档案中商业秘密的认定及保护 浅谈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企业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调薪、增加奖金红利”的做法,实际上是将经济补偿从“竞业限制期限内”提前到“劳动合同期限内”,我国学者对此大多持否定态度。(参见:董保华劳动合同立法的争鸣与思考[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666)德国所保护的竞业禁止协议要求雇主存在可保护的商业利益。关于经济补偿,德国《商法》第74条规定,雇主于竞业禁止期间,每年至少应支付受雇人依其原契约最后一次所应支付额之半数作为补偿金,否则该竞业禁止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5]。该法第74a、74b还对补偿的支付和计算做了详细规定[6]。
我国《劳动合同法》(草案)曾经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禁止经济补偿的,竞业禁止条款失效。”但出于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利益关系的考虑,最终删除了该项规定。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条原则性规定既没有明确经济补偿金与竞业禁止协议之间的效力关系,更没有界定切实可行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但是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协议中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或者虽然约定,但用人单位实际上并未支付,以及约定或实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合理,这些情形都屡见不鲜。结果是,学术界和司法界不得不面临这样一个问题:经济补偿金是否会对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产生影响?这一问题涉及到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层面的考量:合法性问题系未约定或未实际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影响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合理性问题系约定或实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合理是否会影响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为方便行文,下文统一用“未约定或未支付经济补偿”来指代合法性问题及合理性问题。
我国司法界在合法性问题及合理性问题上一直没有形成统一意见,存在“无效说”和“有效说”两种代表性观点的争论: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为代表的地方性解释文件认为,经济补偿金不是竞业禁止协议的生效要件,未约定或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协议有效,并赋予雇员事后约定的或法定的竞业补偿请求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20%~50%的支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继期间或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确定补偿数额,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与之相反,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为代表的地方性解释文件认为,经济补偿金是竞业禁止协议的生效要件,未约定或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协议无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至工作交接完成时,用人单位尚未承诺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了经济补偿但未约定支付的,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依约遵守了竞业限制条款,但用人单位未按约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没有约定补偿标准或者约定的补偿标准低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规定的标准,劳动者请求补足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前已通知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并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这些指导意见较为有效地应对了各地区复杂的诉讼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法律的空白,但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司法实践对于案件判决结果缺乏统一的认识,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总的来说,认定竞业禁止协议有效的判决主要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考虑,如在马跃顺与广州市金凯有限公司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纠纷一案中,法院就主张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应遵从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认定为有效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在该案中,法院一方面认为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禁止协议有效,另一方面又以损失赔偿额难以确定最终判决用人单位败诉。 ;认定竞业禁止协议无效的判决理由大多是未约定或未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民法上的公平对等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如在奥润德体育(北京)有限公司与张坤等侵犯商业秘密及竞业禁止纠纷一案中,法院就因为出资人协议及保密承诺并未明确约定在离职后限制期限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而认定离职竞业禁止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终字第4091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就合理性问题而言,在王云飞诉施耐德电气( 中国) 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中,法院以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补偿金远远低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规定的法定最低标准,最终认定“未约定给予劳动者竞业禁止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数额过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该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1期,第39页。 无独有偶,在南京天杰冷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朱琳竞业禁止纠纷一案中,法院也认为,“当竞业禁止条款同时符合形式合法和内容合理两个方面要求时,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竞业禁止合理性要求,主要包括对象合理、补偿合理、限制时间合理三个方面,如竞业禁止约定违反合理性的任何一个方面,则该约定对劳动者就不具有约束力。”参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宁民四终字第1319号民事判决书。 在本文所筛选的30份竞业禁止协议之中,共有14份竞业禁止协议未约定或未支付经济补偿金。从效力认定上来看,共有12份协议被认定为无效,仅2份协议被认定为有效。就合法性问题和合理性问题进行分类,涉及合法性问题的共有10份,涉及合理性问题的共有5份。在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谭邦春竞业禁止纠纷案中,法院以竞业禁止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金且实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合理为由认定协议无效。 从判决数量上来看,“无效说”在司法界占据主导地位这与国内学者的研究结论相一致。(参见:朱军未约定经济补偿对离职竞业禁止协议效力的影响——基于离职竞业禁止案例的整理与研究[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1):77-83) ,且多是因为用人单位未约定或未实际支付经济补偿而影响协议效力。
表2:竞业禁止协议中未约定或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4宗案件统计
四、批判与反思
不难看出,“无效说”和“有效说”的争论背后蕴含着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权和劳动者择业权的激烈冲突。法律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在于决定冲突的双方谁有权获胜,当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和劳动者的择业权发生冲突时,法律必须决定支持哪一方[7]。法律在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权和劳动者择业权的取舍上,通过竞业禁止协议进一步明确了赋予企业的“法授权利”(entitlement),即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因竞业协议而优于劳动者的择业权。从保护商业秘密的角度出发,劳动者择业权的实现必须以不损害企业商业秘密权为前提。但是,用人单位必须以一定的价格“买断”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的择业权,从这个角度来讲,通过实际的、合理的经济补偿金对劳动者因竞业禁止协议而损失的合法利益进行赔偿似乎是当然的。毋庸置疑,“无效说”主要是基于保障劳动者择业权的考虑,认为离职竞业禁止协议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影响了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的生存权,未约定或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协议因超出对劳动权进行限定的合理范围而不具有法律效力[6]。
尽管“无效说”在司法界和学术界都存在深厚的生存土壤,但其合法性及合理性也受到广泛质疑。首先,有学者提出,很难从《劳动合同法》第23款第2项、第26条第2项和《合同法》第52条中得出未约定或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协议无效这一结论[8]。其次,也有学者主张,合同的有效性与合同的履行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不能混淆,“只要雇用双方的竞业限制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只要符合一般合同的生效条件即生效。至于用人单位不按约支付经济补偿金,则只能将其归入违约行为,不能构成对竞业限制条款效力的否定性因素,否则,会混淆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的概念,破坏了严密的法律结构体系。在用人单位违约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利用仲裁、诉讼等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请求其支付补偿金、违约金。”[9]此外,从保障劳动者择业权的角度出发,认定无效“表面上看保护了劳动者的,使其能迅速摆脱竞业限制的拘束,充分自由地寻找就业机会,然而如此规定实质上对劳动者形成不利。因为一旦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劳动者将无相应的合同基础继续去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及违约金;并且,劳动者在摆脱竞业限制的拘束后,其未必能及时获得其他的就业机会。”[9]
笔者认为,“无效说”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侵权之诉难堪重任的情形下,进一步使得《劳动合同法》所保护的竞业禁止协议违约之诉步履维艰,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权的保护由此陷入两难境地。同时,“无效说”也使得劳动者丧失了对于竞业禁止补偿金的请求权也有学者提出,赋予劳动者竞业禁止补偿金请求权实际上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参见:叶静漪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合同立法建议[G]//全国部分城市劳动争议审判实务参会论文汇编:劳动法理论与审判实务.福州:2005:170) ,在实质上并未有效保护劳动者的择业权。有鉴于此,笔者赞同“有效说”之法律设计,将未约定或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决定权交给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通过事后协议补充经济补偿金而追认协议有效,法律在此之外规定合理的竞业禁止补偿金计算标准。较之于“无效说”,“有效说”给予双方协议补充的权利,能够更加充分地尊重双方的意思表示和有效地平衡双方的权利冲突。
参考文献:
[1]翟业虎. 论我国竞业禁止立法的不足与完善[J]. 湖北社会科学,2011,(1): 168.
[2]金泳锋, 付丽莎. 竞业禁止协议与商业秘密保护法律问题研究[J]. 知识产权,2011,(1): 30.
[3]张妮, 王全兴. 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问题探讨——兼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手段选择[J]. 法学杂志,2011,(10): 135.
[4]李明德. 美国的竞业禁止协议与商业秘密保护及其启示[J]. 知识产权,2011,(3): 4.
[5]刘继锋. 论竞业禁止协议的滥用及制度完善[J]. 学术论坛,2009,(6): 72.
[6]涂富秀. 劳动者离职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效力分析——以经济补偿金的给付为视角[J]. 嘉兴学院学报, 2012,(1): 110, 111.
[7]Calabresi, Melamed. Property Rule, Liability Rule and Inalienability: One View of the Cathedral[J]. Harnard Law Review, 1972,85(6):1090.
[8]朱军. 未约定经济补偿对离职竞业禁止协议效力的影响——基于离职竞业禁止案例的整理与研究[J].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1):81-83.
[9]张心全. 《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条款法外解读[J]. 中国劳动,2007,(11): 25.
The Protection of Trade Secrets under the Noncompete Agreement:Collation and Research about 74 Judicial Documents from Noncompete Cases
ZHU Peng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2249, China)
离职竞业禁止是用人单位用来保护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的法律手段,我国劳动关系中对于离职禁止主要指的就是防止本单位商业秘密泄露和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另一个就是为了限制员工离职后得不到本单元竞争关系的厉害关系的任职,也不能在和本单位相互有竞争关系的行业进行工作。同时我国劳动法也明确规定了对于离职竞业所涉及的人员、期限和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的责任详细规定,所以对于离职人员可以进行一定经济补偿工作,同时还可以对于制定具体补偿金额计算,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也会受到一定保护。
一、经济补偿金和离职禁止协议的效力关系分析
在实践中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依然存在没有按照要求进行经济补偿现象,主要可以分为两类情形,主要就是对于没有进行经济补偿,也就是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一定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中可以包含经济补偿,一个就是合理支付一定违约金方式,在劳动合同接触时候要能够按照月进行支付工作;另一个也可以用一年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工作。
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离职竞业禁止协议的生效要件,也是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进行一定经济补偿措施,最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就是劳动者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特点,所以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要能够忠诚,只可以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但是不能影响到劳动者生存权,对于劳动者进行一定合理范围限制工作,不能滥用权力,要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应该在竞业限制中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限制协议要履行,交接工作完成后要能够接受用人单位的补偿,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违法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对于用人单位进行一次性支付工作,同时还要继续进行一定协议履行工作。
另一个问题就是支付经济补偿金不是离职竞业禁止协议的要件,但是如果没有进行一定经济补偿措施就会违反法律的规定,要采取强制性措施履行协议。事实上我国法律中劳动法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对于约定的支付禁止补偿金是竞业禁止的条款生效条件,合同无效的时候,要能够认定到法律最后的防线问题,应当依法进行一定根本性原则和法律限制工作。竞业禁止补偿完全可以通过当事人的禁止补偿,进行一定合理的补偿,还可以适当地考虑到法律的规定条款问题,适当对于劳动者生存权和自由权进行一定合理保护工作,没有进行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合理性方面处理,协议的劳动者生存权应该受到保护,在权利人失去公平的时候,要能够定期进行一定撤销协议处理,劳动法和相关法律都要明确进行规定,对于竞业禁止补偿要进行合理协议,还要对于协议双方约束能力进行一定了解,如果失去了设立竞业禁止义务,要能够建立非常公正的市场秩序,合理保护好企业合法权益问题。
在一线城市就有很多这方面问题处理,如果没有经济补偿金对于竞业离职禁止协议的有效条件,要按照社会保障局的规定,进行一定竞业协议经济补偿工作,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要支付一定经济补偿金。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出现了争议问题,要能够按照劳动者争议处理方法进行合理解决,用人单位要及时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工作,如果竞业限制协议生效期间,用人单位放弃了对于劳动者竞业限制要求,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同时很多地方政策也明文规定了,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劳动者应该履行的限制义务,但是没有约定的,要向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如果没有经济补偿的,要给予当事人的限制一致性进行一定商议工作,最终可以达到合理条款约束效力,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还可以按照工资的20%到50%进行合理支付工作,协商不成的要进行一定时间限制,最长不能超过两年时间。另外劳动者还可以和用人单位进行一定秘密协议约定,对于限制竞业条款的一定补偿给付的具体标准进行一定约定工作,当认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时候,要能够及时进行一定劳动关系争议处理,合理终止劳动合同,通过协议方式进行一定处理,还可以按照双方劳动关系合同,进行一定经济补偿工作,用人单位如果没有支付补偿费用,劳动者的竞业选择就不具有一定约束力。根据不同地区情况和实际工作,合理限制政策和意见,很好填补了国家立法空白工作,具有非常强的地方特色,也可以很好化解矛盾。反之,不同地方会出现裁判结果不同问题,影响到国家整个法律的权威性。
二、补偿金给付对于劳动者离职竞业禁止协议法律效力分析
通过考察,对于劳动者进行一定经济补偿工作,对于离职竞业禁止协议效力关系,可以很好进行矛盾化解工作,还可以很好设立离职竞业的禁止制度立法创新工作。离职竞业禁止可以理解为条件的竞业禁止工作,具体就是可以合法和合理地进行判断工作,合法主要就是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合理就是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进行一定经济补偿工作。
如果没有进行经济补偿工作,对于离职竞业禁止协议效力分析,主要就是用人单位虽然和劳动者约定了离职禁止义务,但是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问题,就要对于这个部分进行一定补偿工作,离职竞业协议违反合同法规定的,要能够在竞业中做到一定限制性工作,按照每个月进行一定经济补偿,对于导致离职竞业禁止协议的,要进行一定合理性规定工作。
对于一般劳动者来说主要就是忠诚义务关系,离职竞业禁止是一种忠诚义务体现工作,但是如果离职竞业禁止协议是双务关系的合同,要对于离职者承担一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和措施,这个部分就是要受到一定经济补偿措施。如果离职劳动者没有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在以后择业中,如果又受到一定限制,竞业协议的限制就会失去公平和合理,另外就是人权方面问题,人权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权利,对于每一个人来说主要问题就是基本人权问题,关乎每一个人尊严和社会正义感,用人单位要对于劳动者的保守商业秘密同时,还进行一定遵守离职竞业禁止义务选择,就必须要以一定经济补偿为代价,这样劳动者就可以很好遵守择业禁止条款,这就需要对于劳动者进行一定经济补偿工作,影响到劳动者职业发展和经济收入时候,要能够对于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处理。
劳动者离开岗位后,不能从事自己所擅长的工作,本身劳动机会和收入就会降低,另一个实际问题就是用人单位不会主动给与竞业禁止协议选择工作,双方如果发生了一定纠纷,劳动者将面临不利处境,这就需要劳动者在竞业选择中要主动承担着必须的权利,用人单位要对于劳动者主动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主要体现就是劳动合同法的公平原则,用人单位要进行一定经济补偿工作,如果没有一定经济补偿,劳动的择业竞业就不会受到一定限制。
如果没有合理进行一定经济补偿工作,对于离职人员禁止协议效力分析方面,主要就是对于离职禁止期间要受到法律层次具体限制,很多政策性规定都明确规定了经济补偿金额数是关系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企业员工约定竞业禁止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进行一定补偿。同时还要能够合理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不违反协议规定,要在一定时间内从事自己擅长工作,就必然会劳动者带来一定经济损失,这就需要用人单位进行责任承担,法律也应该进行一定协议规定,合理弥补离职竞业禁止劳动者,如果是被动的不公平问题,要能够及时进行法律赋予申请变更撤销工作,劳动者没有显示公平时候要能够及时撤销和变更,离职竞业禁止协议如果有效时候,要对于劳动者和涉及的行业进行一定行业复杂情况分析,补偿金额要进行合理的规定。
三、对于国家劳动法和合同法的建议分析
劳动就业权利是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赋予每一个自然人的生存权和劳动权,人才的流动是商业秘密合理保护影响可以很好显示法律的调整作用,同时用人单位和商业秘密不可受到侵犯,对于劳动者限制还要谋求适合自己职业,这就会涉及到很多生活问题,以形成一种非常合理利益平衡机制工作,对于离职竞业禁止制度主要就是利益平衡机制问题。
四、结论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我国的离职竞业限制了劳动者择业权利,但是不能剥夺就业权利,这种效力主要标准就是从经济补偿开始,要合理对于用人单位进行商业秘密保守工作,对于补偿金具体计算标准,可以很好限制用人单位的补偿金。这就需要合理结合劳动者专业技能水平和竞业禁止限制,进行一定地域和生活水平分析,进行综合方面考虑分析,按照法律规定标准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措施。用人单位还可以按照劳动者竞业禁止程度和期限从事行业职位和技能工作。根据立法制定补偿金额标准,被竞业禁止生活水平不会因为禁止受到影响,同时还要兼顾好不同技术和不同经营领域进行一定经济补偿工作,最后就是要能够赋予劳动申请变更权利,也就是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后,要绝对公平公正。合理的对于经济补偿金和离职竞业禁止协议效力关系进行分析,可以很好对于劳动者补偿费用进行一定评估工作。
【参考文献】
[1] 邢新民、杨哲:劳动合同法实施指导[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17).
乙方:_________(分部/加盟商/加盟店/员工)。
上列双方当事人为了满足特许经营的要求,根据特许经营系统总部(_________)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以下竞业禁止协议:
第一条 竞业禁止
本协议所称竞业禁止,是指乙方在《特许经营合同》(或《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从事与特许系统相竞争的业务,包括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参与竞争的行为:
(一)以投资、参股、合作、承包、租赁、委托经营或其他任何方式参与有关业务;
(二)直接或间接受聘于其他公司或组织参与有关业务;
(三)直接或间接地从与总部相竞争的企业获取经济利益。
第二条 禁止期限
竞业禁止的期限包括合同履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_________年内。合同终止时间按照以下规定予以确认:
(一)双方协商终止合同的,以协商确定的时间为准;
(二)因乙方违约而终止合同的,以仲裁裁决的时间为准,但同时裁决履行债务及其他义务的,从履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三)因乙方违约终止合同,但未经仲裁裁决的,自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向甲方及_________清偿债务(货款、违约金等)并履行其他全部义务之日起计算,否则应自合同终止之日起满两年。
第三条 禁止行业
本协议所指与特许经营系统相竞争的业务,应理解为与总部相同和相似的经营领域,包括以下行业:
(一)_________行业,包括_________;
(二)_________行业,包括_________;
(三)_________行业,包括_________。
第四条 禁止地域
乙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地域范围,包括乙方参与本协议规定的竞业禁止行为时,总部特许经营系统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以及已经签署《特许经营合同》正在筹备经营的省(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
第五条 除外情形
鉴于乙方长期从事_________,乙方在合同终止后,可以在_________行业、_________地域范围内继续从事原来的业务,但不得开展特许经营及_________。
第六条 补偿
在合同终止后,乙方履行竞业禁止义务期间,甲方(不)给予乙方补偿,补偿标准为_________;但因乙方违约而终止合同的,乙方在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同时,无权要求补偿。经总部同意,可以放弃要求乙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权利,不再给予乙方补偿。
在乙方履行竞业禁止义务期间,甲方终止特许经营合同的,由_________承担补偿义务。
第七条 支付
给予乙方的补偿,应当按月(季)支付,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到甲方财务部门领取补偿。甲方不按时支付的,乙方应当向总部申诉,总部应当在_________个月内予以解决;超过期限仍未解决的,乙方不再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否则,不得免除乙方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
第八条 总部保留权利
乙方依照本协议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及其他义务,均视为总部享有相应的权利。在甲方终止与总部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后,以及总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依据本协议向乙方主张权利。
当甲方为分部或加盟店时,总部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违约行为,直接行使赔偿请求权,除非乙方已经按照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
未经总部同意,甲方不得放弃对乙方的赔偿请求权,否则,其行为无效,总部有权依照本协议主张甲方放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第九条 监督
甲方有权对乙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配合甲方的监督与检查:
(一)每季(年)提供一份其人事档案存档机关出具的证明其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二)每季(年)提供一份证明其任职单位为其交纳养老保险的证明文件;
(三)_________。
义务人未能按时提供上述证明文件或履行其他义务的,甲方有权停止给予乙方补偿,且不免除乙方的竞业禁止义务。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其所得收入归甲方所有,并应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数额,为乙方所参与的业务在违约期间所获得的利益,或者甲方及特许经营系统在违约期间所受到的损失,包括为制止、调查违约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在违约期间所得利益,或者在违约期间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根据违约行为的情节给予_________万元以上_________万元以下的赔偿。
乙方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停止给予乙方补偿。乙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且无权要求甲方继续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协议文本
本协议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文本,不得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其内容无效,仍应按原协议文本的内容执行。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由甲方、乙方及_________各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在职期间从甲方获得技术、商业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同时甲方对乙方的劳动支付工资、奖金、报酬;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自愿订立以下协议条款,以期双方共同自觉遵守:
1、双方或单方终止或解除聘用关系时,乙方必须依其忠实义务的要求,停止办理其正在进行的工作,并将该工作移交甲方,在移交期间乙方不应有不利于甲方以后继续完成该项工作的行为(该行为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对紧急事务必须由乙方作应急处理的,乙方应报告甲方后,依法依约并按甲方书面指示作紧急处理。
2、双方或单方终止或解除聘用关系时,乙方必须向甲方办理事务移交手续,对原保管的物品、资料等,必须按甲方要求的期限内移交甲方,在移交前乙方应尽继续保管和保密义务。
3、乙方在工作中将为甲方的经济利益尽最大努力,在职期间不组织或参加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甲方技术、商业秘密的行为。
4、乙方对在职期间因工作信任关系获得、交换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这些保密内容包括与甲方经营范围相关的或与有关的重大经营决策、方针、计划、措施、管理决策、财务数据、销售计划、构思、方案、设计、甲方人事档案、员工状况、人员安排及人事调动情况;各种技术情报、资料、样品、数据、软件、供销渠道、销售客户、客户文件、经济指标、竞争策略、营销策划及公关方案;甲方所记载的所有相关业务、客户档案资料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甲方所属的各种合同、手册和内部教材、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方向、规划、项目等;甲方内部文件包括董事会会议内容、决议和记录,经理会议内容、决议和记录,监事会会议内容、决议和记录,办公纪要等。
5、乙方承诺保守上款所述秘密,除因工作需要和善意履行对甲方的义务,不得使他人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这些信息。即除了得到甲方指示和在甲方需要的程度内向应该知道上述内容的甲方其他员工或甲方外部业务者如商进行保密交流外;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甲方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甲方或甲方客户的文件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6、甲方上述秘密信息的部分或个别要素可能产生这种情况,即其虽被公知但未产生使该信息的其他部分或整体成为公知知识从而破坏价值,因此乙方同意这种部分或个别要素的公知不影响其对仍属秘密的信息的保密义务,乙方仍不得使用这些信息,或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公开信息以整理出企业的商业秘密,并以此证明该商业秘密的不存在。
7、保密范围:乙方只能在办公时间内、办公区域内合理使用本协议列明的各项保密内容。
8、在未征得甲方书面批准的情况,乙方将本协议列明的各项保密内容带离办公区域或者脱离甲方有效控制范围的,均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9、乙方因侵犯商业秘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的,甲方有权依法将其提交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处理,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10、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藏楼盘信息或在获得最新情况时而不更新楼盘信息,或其他隐瞒楼盘信息行为。乙方违反此规定,甲方有权解雇,且不给予乙方任何经济补偿。
11、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资料及资源促成交易而将所得利益据为已有(即“做私盘”),违者即时予以解雇,所得利益应当交归甲方所有。
12、乙方在知道甲方或者业主方已有客户对某一物业落定(即诚意金)后,未经批准仍以各种名义擅自联系业主(即“撩盘“),甲方有权解雇,且不给予乙方任何经济补偿。
13、乙方擅自离职或单方辞职未经甲方书面批准的,甲方有权处理乙方离职前尚未完成的中介事务而离职后才收到的佣金,直至该部分佣金归入甲方所有。
14、乙方的上述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终止而失效。
15、乙方承诺:在与甲方劳动关系存续有效期内不进行除对甲方之外的其他投资(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也不在除甲方、甲方控股子公司或甲方资产关联公司之外的任何其他公司、企业、社会团体中,通过任职或兼职服务获得任何利益(乙方仅是通过证券市场买卖其他公司的股票、债券而获利等相类似的行为除外)或其他合作行为。
16、乙方同意在与甲方法律关系终止后6个月以内,不在其与甲方有合作关系的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就职。
17、乙方同意在与甲方法律关系终止后6个月以内,不在其工作过的区域(主要是指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就职区域)内投资或者直接参与经营与甲方、甲方控股子公司或甲方资产关联公司有业务竞争、有相同业务或者有类似业务的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
18、乙方同意将其因职务创造和构思的有关专业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为了企业的利益迅速向甲方汇报,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报告。
19、职务发明归属甲方所有,乙方在退休、解聘或辞职后两年内所做的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应属职务发明,归甲方所有。
20、关联交易是指乙方为谋取经济利益,在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时,以甲方名义与乙方的关系人发生业务往来的行为。
21、乙方的关系人是指:A.乙方的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所在的法人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B.乙方投资或者控股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经济组织;C.持有甲方10%股份以上的股东;D.甲方的其他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所在法人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22、甲方在乙方任职开始之日,即每月向乙方发放保密费及竞业禁止补贴。
23、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中各项义务约定的,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违约金为:乙方违约之日起前二年平均实际收入的3-5倍;损失赔偿为:经营损失、利润损失、资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24、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自愿同意提交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诉讼管辖。
2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