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管技术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2-09-21 22: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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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管技术论文

篇1

2.顶管方法、过程、措施

2.1施工顺序

采用先施工顶管工作井平台及后靠背,再进行管道顶进施工。顶管施工采用人工挖掘顶进施工,在管道头部安装导向纠偏节,管道顶进随时进行测量、纠偏。管道顶进时,将人工挖掘管道前端的土体,利用小车运送至管外的弃土区。设备→吊装预制保温管到轨道上→安装顶铁→管道顶进→管道焊接贯通。

2.2施工设计

顶管的施工设计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顶进方法的选用和顶管段单元长度的确定;工作坑位置的选择及其结构类型的设计;顶管机头选型及各类设备的规格、型号及数量;顶力计算和后背设计;洞口的封门设计;测量、纠偏的方法;垂直运输和水平运输布置;下管、挖土、运土或泥水排除的方法;减阻措施;控制地面隆起、沉降的措施;地下水排除方法;注浆加固措施;安全技术措施。

2.3施工方法

施工管道顶进方法的选择,应根据管道所处土层性质、管径、地下水位、附近地上与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种设施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根据郑州市西区地下水位低,地下8米均不见水,施工热力管径较大(DN1000)等特点,本次采用手掘式顶管。顶管施工中应建立地面与地下测量控制系统,控制点应设在不易扰动、视线清楚、方便校核、易于保护处。

2.4顶管工作坑的选择

2.4.1顶管工作坑的位置选择

顶管工作坑的位置应按下列条件选择:管道井室的位置;可利用坑壁土体作后背;便于排水、出土和运输;对地上与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易于采取保护和安全施工的措施;距电源和水源较近,交通方便;单向进时宜设在下游一侧。

2.4.2顶管后背墙选择

采用装配式后背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装配式后背墙宜采用方木、型钢或钢板等组装,组装后的后背墙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后背土体壁面应平整,并与管道顶进方向垂直;装配式后背墙的底端宜在工作坑底以下,不宜小于50cm;后背土体壁面应与后背墙贴紧,有孔隙时应采用砂石料填塞密实;组装后背墙的构件在同层内的规格应一致,各层之间的接触应紧贴,并层层固定。工作坑的支撑宜形成封闭式框架,矩形工作坑的四角应加斜撑。顶管工作坑及装配式后背墙的墙面应与管道轴线垂直,其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相关规定。

2.4.3顶管工作坑深度选择

工作坑深度应符合下列公式要求:H1=h1+h2+h3(2.4.3-1)H2=h1+h3(2.4.3-2)式中H1——顶进坑地面至坑底的深度(m);H2——接受坑地面至坑底的深度(m);h1——地面至管道底部外缘的深度(m);h2——管道外缘底部至导轨底面的高度(m);h3——基础及其垫层的厚底。但不应小于该处井室的基础及垫层厚度(m)。

2.5设备安装

2.5.1导轨的选择安装

导轨应选用钢质材料制作,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两导轨应顺直、平行、等高,其纵坡应与管道设计坡度一致;导轨安装的允许偏差应为:轴线位置:3mm顶面高程:0~+3mm两轨内距:±2mm安装后的导轨应牢固,不得在使用中产生位移,并应经常检查校核。

2.5.2千斤顶的选择安装

千斤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千斤顶宜固定在支架上,并与管道中心的垂线对称,其合力的作用点应在管道中心的垂直线上;当千斤顶多于一台时,宜取偶数,且其规格宜相同;当规格不同时,其行程应同步,并应将同规格的千斤顶对称布置;千斤顶的油路应并联,每台千斤顶应有进油、退油的控制系统。

2.5.3油泵的选择安装

油泵安装和运转应符合下列规定:油泵宜设置在千斤顶附近,油管应顺直、转角少;油泵应与千斤顶相匹配,并应有备用油泵;油泵安装完毕,应进行试运转;顶进开始时,应缓慢进行,待各接触部位密合后,再按正常顶进速度顶进;顶进中若发现油压突然增高,应立即停止顶进,检查原因并经处理后方可继续顶进;千斤顶活塞退回时,油压不得过大,速度不得过快。

2.5.4顶铁的安装

顶铁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安装后的顶铁轴线应与管道轴线平行、对称,顶铁与导轨和顶铁之间的接触面不得有泥土、油污;更换顶铁时,应先使用长度大的顶铁;顶铁拼装后应锁定;顶铁的允许联接长度,应根据顶铁的截面尺寸确定。当采用截面为20cm×30cm顶铁时,单行顺向使用的长度不得大于1.5m;双行使用的长度不得大于2.5m,且应在中间加横向顶铁相联;顶铁与管口之间应采用缓冲材料衬垫,当顶力接近管节材料的允许抗压强度时,管端应增加U形或环形顶铁;顶进时,工作人员不得在顶铁上方及侧面停留,并应随时观察顶铁有无异常迹象。

2.6顶进

2.6.1顶进前的条件确认

开始顶进前应检查下列内容,确认条件具备时方可开始顶进。全部设备经过检查并经过试运转;工具管在导轨上的中心线、坡度和高程应符合规定;防止流动性土或地下水由洞口进入工作坑的措施;开启封门的措施。拆除封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采用钢板桩支撑时,可拔起或切割钢板桩露出洞口,并采取措施防止洞口上方的钢板桩下落;

2.6.2顶进预制保温管的保护

由于采用的是预制保温管直接顶进,对头一根管道预留的300mm管头必须做保护,否则保温层会破坏、摩擦力大顶进难度加大。可采用披肩法,在管头周围焊接一圈与工作管成15°的披肩。

2.6.3顶进过程

千斤顶的行程为28厘米,用扁铁制成的紧固件将其固定在预制保温管上开始顶。顶进完一节管后应及时焊接下一节,焊完后按规定探伤,焊接合格后保温完毕进行下一段的顶进。预制保温管开始顶进5~10m的范围内,允许偏差应为:轴线位置3mm,高程0~+3mm。当超过允许偏差时,应采取措施纠正。

3.预制保温管顶管的经济性、效益性分析

3.1缩短工期、减少难度

由于直接采用预制保温管,省去了砼管的吊装、土方量大大减少。以DN1000热力管为例,如果采用砼管,每前进一米至少需要挖直径为1700mm的圆隧道,每米土方量为2.27立方,而采用预制保温管只需1200mm挖直径为1700mm的圆隧道,每米土方量为1.13立方,土方量只需采用砼管的一半。24小时可顶进12-14米,进度可以加快一半。省去了在砼管内穿预制保温管的难度。

3.2节省投资

可以节省砼管材料费用,顶DN1000热力管为例,需要1500mm砼管材料费为每米750元。因减少土方量,节省劳动力费用及运输费用。节省了穿管机械费用。如果采用破路施工,每米管网施工需开挖3.5平方米,按郑州市市政局的收费标准,正常开挖及恢复路面每平方米造价850元,即每米管网破路恢复费用为2975元,而我采用预制保温管顶管双管每米造价在2800元以下。

3.3减少环境污染

非开挖顶管施工采用油压驱动施工时噪音远远小于开槽式敷设管道,几乎没有地盘沉降的现象,对周遭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而且在较深的埋深情况下施工成本要小于开槽式敷设管道,不影响交通,减少尘土飞扬,为创建文明城市提供有力保障,百姓不会埋怨天天挖沟破路造成的出行不便。

4.预制保温管顶管的适用性

4.1管径的要求

进行预制保温管顶管适合热力管径在DN700以上,因为管径太小无法进行手掘式顶管,人体无法在管内操作。当然管径小不经济。

4.2顶管长度的范围

篇2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概述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家医疗体制进一步改革,社会福利性的医疗单位逐渐向营利性的经济实体转变,加上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的整体素质和法律意识的提高,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医疗纠纷不断增多,且大幅度上升的趋势。同时由于新闻媒体等社会舆论的误导,医患双方的矛盾日益尖锐化、复杂化,并已成为当今社会的热点、难点。原有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不适应当前纠纷处理的需要,在有的地方甚至已经成了一纸空文。为了妥善处理解决医疗纠纷,2002年月日国务院出台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据条例卫生部了相应的配套规章。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概念

卫生部制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对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作出了相应的规范,在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应用。但是相应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医疗事故鉴定的概念性质作出一个明确的界定。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我们可以这样介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概念: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对发生的医疗事件,通过调查研究,收取物证(包括尸检结果),查阅书证(病历等病案资料),听取证人证言,当事人、受害人或其家属陈述,分析原因,依据法定标准,判定事件性质,作出是否属医疗事故及何类、何级、何等事故的科学鉴定结论的过程。本文所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指医学会组织专家组依法(《条例》)进行的鉴定。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机构

《条例》明确了由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条例》第21条规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机构为医学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组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实行市、省二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医学会建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库,参加鉴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提起可以有以下三种:第一种,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书面委托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学会对单方面委托的鉴定申请不受理。第二种,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书面移交负责首次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三种,法院审理涉及医疗事故问题诉讼案件时,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移交委托负责首次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学会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对发生的医疗事件,通过调查研究,收取物证(包括尸检结果),查阅书证(病历等病案资料),听取证人证言,当事人、受害人或其家属陈述,分析原因,依据法定标准,判定事件性质,作出是否属医疗事故及何类、何级、何等事故的科学鉴定结论。鉴定实行合议制度,过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予以注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

卫生行政部门对鉴定结论的人员资格、专业内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不符规定的重新鉴定,符合规定的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

任何一方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均可以进行再次鉴定。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性质

研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首先必须研究其鉴定行为的法律属性。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法理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1]。有一种意见认为,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医疗事故鉴定是一种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医疗鉴定结论不服,向法院的,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2]。这种观点是由原《办法》中规定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自治州、市)、县(市、市辖区)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和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具隶属关系所得出的。目前医学会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受理机构,是独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不是行政主体,所以鉴定行为也就算不上具体行政行为。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

1.医学会从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分析

《条例》规定医学会具有从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利和义务。2003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二、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医学会由于行政法规《条例》的授权加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使医学会成为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唯一合法组织。其合法性不容质疑。

鉴定的目的使为了更好地解决医疗事故民事纠纷,在医患双方对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医方侵权责任程度,危害后果,因果关系等方面存在异议时,势必寻求公正的第三方(中介性组织)对此加以评判,以更好地进行协商处理。进入诉讼程序后由于法官对医学专业性问题难以评断,也需要借助一个有力的公正的鉴定。中华医学会章程第二条“中华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医学会在性质上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备法人资格,这与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的性质不同。医学会是一个独立存在的医学专业性社会团体法人,与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存在管理上、经济上、责任上的必然联系和利害关系,这也体现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业性、中介性。[5]

但是中华医学会是一个具有行业利益色彩的社团性组织。新修改通过的《中华医学会章程》增加了“本会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等内容,这种行业保护倾向明显的学会性组织,已不同于纯粹的学术团体,具有维护自身利益的要求。在利益纷争的一般场合,这种利益要求和倾向是合理的。但医患纠纷中,这种行业性的利益要求应当受到合理的和公平的约束。不仅因为医患纠纷的另一方是单独的社会个体,而且因为这种社会地位的不对等,极易引发对患者合法权利的侵犯。

我们必须肯定医疗事故与否的判定只能由医疗领域的专家进行鉴定。对病人的疾病进行诊疗的时医生,评判其诊疗过程是否造成人身损害,行为是否有过错,行为过错和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等一系列的专业技术问题只能由该领域的专家进行。由于医学科学的复杂性,医学科学的特点,对疾病的诊治方式,医疗事故的发生往往涉及多个医学专业,所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的方式进行”。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医鉴定、司法鉴定之比较

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进行分析,我们先来分析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要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包含以下要件:违法的医疗行为、损害后果、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医疗行为有过错。因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最终解决的是民事赔偿问题,最终解决途径还是司法。目前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规则原则在审判中一般是按照过错侵权行为来认定的。我们可以对照一下过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我国通说将其概括为: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6]。其构成要件基本上是相同的,只是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要达到一定的程度,而过错侵权则无相关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所包含的范围比较广泛,医疗事故包括在内。但是就侵害生命健康权而言,医疗事故的成立和侵权行为的成立基本上是一致的。法庭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目的也就在于认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违法的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至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并无太多实质性的意义。换句话说,法院委托的医疗事故鉴定实质上是医疗行为过错鉴定,医疗行为违法鉴定,因果关系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名称容易造成一定的误解,拟改为“医事鉴定”为好。

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年1月王保洁主编的《法医学》(第三版),法医学研究范围可以作如下划分:法医病理学、法医物证学、临床法医学、法医毒理学、法医毒物分析学、法医精神病学。与医疗联系比较密切的就是法医病理学(对象:尸体鉴定死亡原因、死亡性质、死亡时间、损伤时间等),临床法医学(对象:活体,鉴定损伤性质、损伤程度、劳动能力、其他生理病理状态与损伤的关系)。法医鉴定暂时无法律规定其鉴定的范围,但是从其研究的范围就可以看出,在医疗损害纠纷中只能从事死因鉴定和伤残等级等损害后果鉴定,无权鉴定医疗行为的违法性,无权鉴定医疗行为的过错性。缺乏临床经验的法医,在临床领域并不是专家,无法对诊疗措施的选择,手术指征的掌握等医疗行为作出客观的合理的评价。医疗损害侵权赔偿(侵害生命健康权)诉讼中,所应该进行鉴定应该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医鉴定只能鉴定其损害后果的存在,伤残等级的存在。所以法医关于医疗行为过错违法,行为和后果的因果关系鉴定是无效的,法院应该不予采信,只能采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这种情况下也就不存在“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的情况了。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这里很清楚地表明司法鉴定也就是法院指派委托的鉴定。无论是何单位鉴定均具有司法鉴定的性质。法院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同样也是司法鉴定。目前存在很多“司法鉴定所”其当事人委托的鉴定结论称为“司法鉴定”。这是值得探讨的。同样双方当事人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性质不是司法鉴定。但是一般情况下,涉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机构(医学会)是唯一的,无论是诉前还是诉中,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只能是医学会。不同之处就在于是法院委托还是双方当事人委托。但是无论是双方委托还是法院委托,其鉴定结论应该是唯一的共同的。无论是双方委托医学会还是法院委托医学会,送检材料,当事人陈述等等鉴定的依据是唯一的共同的,得出的鉴定结论也是共同的。且其鉴定机构合法性不容质疑,法院对待任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态度应该是共同的,无论是司法鉴定还是当事人委托。最高院应该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加以肯定,将其纳入到司法鉴定的轨道。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一种诉讼辅助行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过程是依据法律法规,诊疗护理常规等等,对病案资料以及各种报告进行审查,判定行为性质,是众多医疗专家的思想结晶形成的过程,是对事实的一种说明和解释的过程。鉴定的过程是对事实的一种评判。鉴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组织实施,由于委托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司法鉴定和非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的情况下,该鉴定即为司法鉴定,该鉴定行为即是一种诉讼活动。鉴定就成了整个案件诉讼活动的一部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鉴定实际上是医患双方寻找的第三方对事实进行客观的评价,类似于仲裁,但并非仲裁。其法律属性难以介定。目前我们可以这样认可:鉴于医学会鉴定的中介性和非司法性,其合法的鉴定行为我们可以认定为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鉴定不能解决赔偿问题,赔偿问题可以通过行政处理,双方调解,民事诉讼这三种途径来解决。民事诉讼是最终的解决途径,问题的根本还是要走向诉讼,进行鉴定的最终走向就是民事诉讼。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最终还是要跟诉讼相结合。鉴定解决的是事实判定问题,有助于进入诉讼程序。诉讼中大部分案件还是要借助于鉴定来进行审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论何时提起,何人委托,我们都可以看作为诉讼辅助行为,一种诉讼活动。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特点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特点具有多重属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法律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备法律依据——《条例》。鉴定结论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鉴定必须遵守相应的规定。

第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专门性。鉴定人、涉及学科、鉴定机构等等均具有专门性。

第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主观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的是专家组的主观活动,根据事实,鉴定人提出自己的看法意见。

第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准司法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对事实的一种评判,是由对发生的医疗事件,通过调查研究,收取物证(包括尸检结果),查阅书证(病历等病案资料),听取证人证言,当事人、受害人或其家属陈述,分析原因,依据法定标准,判定事件性质。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我们研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最主要的就是研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包括其性质、特点和诉讼中证据效力。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性质

我们来看看各国对鉴定结论的规定。英美国家的诉讼理论将鉴定结论称为“专家证言”、“意见证据”,认为“意见是指从这些事实中推理得出的结论”[3]。实际上并不是以鉴定结论的方式出现,而是以专家证人(expertwitness)的身份被通知出现在法庭上,鉴定人实际上也是证人,鉴定意见即为“专家证言”。大陆法系国家中,鉴定人是法官的帮手,他们在法庭上比一般证人享有某种特权,如有权查阅相关卷宗询问当事人等。证人和鉴定人相区别,遵循古老的法谚“鉴定人是关于事实的法官”。

在原苏联,鉴定结论是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鉴定人和证人相区别,鉴定人不是证人,因为他不是向法院说明他自己看见或听到的什么事实,也就是说,他不是证明事实,而是对事实作出分析,从科学材料或者自己专门角度来说明事实。原苏联将鉴定分为法院鉴定(法院指派委托的鉴定)和非法院鉴定(非法院指派委托的鉴定隶属于某一管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七种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这里鉴定结论指的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鉴定部门作出的或者是由人民法院所认可、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很显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结论也包含在内,在诉讼中也是作为证据来使用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发生的医疗事件,通过调查研究,运用其专门知识和技术对案件的某些方面进行鉴定所得出的合乎科学的结论。鉴定结论并不是案件形成时或形成后留下的客观事实而是根据其原有的一系列证据作出的结论。它是不仅对客观事实的反映同时还有对客观事实的一种推断。正是这种反映和推断产生了对客观事实的认定,也就形成了鉴定结论。鉴定的过程是解释和评断的过程,鉴定结论是依据客观事实进行科学解释、评断所得出的推断结果,不是对客观事实的直接反映,同时也不是客观事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是一种独立的原始证据,也不是直接证据,而是一种衍生证据。无论是诉讼前的得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还是诉讼中得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其本质都是证据。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特点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直接结果,鉴定结论的性质直接决定了其证据形式的特点:

第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具有主客观双重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鉴定活动的结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观性质必然带来其结论的主观性,但并不是否定鉴定对医疗行为的认定,否定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行为作出一个客观的评判,既具有客观性,也具有主观性。而且其主观性更浓一些,因为鉴定主要就在于评判部分。

第二,真实和失真的双重倾向性。鉴定的科学性,如专家合议等决定和保证了其鉴定结论具备更大的真实性,但是由于医学是一门复杂的特殊的科学,人类对疾病的认识还没有达到很高的水平,鉴定的主观性决定了其必然存在失真的可能性。

第三,鉴定结论客观真实性的严格条件性。《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对鉴定作了一系列的严格规范,特别是程序性规范等,只有鉴定行为、程序、鉴定人等等均合法,鉴定按照严格的条件进行,才能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性。如鉴定人的回避等等。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鉴定结论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的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41条),也是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的依据,在这两种行为中鉴定结论的作用本文不作探讨。这里主要探讨的是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的相关问题。包括诉讼中移交医学会进行鉴定作出的鉴定结论,还包括诉前已经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诉讼中的证据效力问题。

笔者认为无论诉讼前或诉讼中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具有同等的效力。诉讼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能视为书证,也应该视为鉴定结论。一般情况下,涉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机构(医学会)是唯一的,无论是诉前还是诉中,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只能是医学会。不同之处就在于是法院委托还是双方当事人委托。但是无论是双方委托还是法院委托,其鉴定结论应该是唯一的共同的。

前面已述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法定证据的一种。任何一种证据都必须依法定程序经司法人员审查或当事人提供经法庭质证后才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同样如此。只有当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被充分证实后才能被法官采信。而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具有主观性、失真倾向性、客观真实性的严格条件性等特点,更要求我们做好鉴定结论的审查和质证。但是我国现行法缺乏对其采信应有的审查、质证等有效的程序性规定,应该尽快加以有效地规范。

1.法院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下称《证据规定》)71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29条规定了法院对鉴定书的格式进行审查。可见,法院对法院委托的鉴定得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结论持绝对之肯定态度,法院无须对鉴定结论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双方当事人委托的则未作规定。《证据规定》77条已经明文规定鉴定结论的证明力要大于一般书证。法院为公正公平地判案,必然要求正确对待鉴定结论,应该对鉴定结论进行程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鉴定结论既然作为证据,法院就应该有查明的义务来认定其证据能力。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法理和良知,对医疗事故鉴定人员、医疗事故鉴定组织、鉴定程序、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鉴定书的格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在上述几点的合法性都得以确认之后,才可以于以采信。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正确认定案件。对于不合法的鉴定结论应当不于采信,要求医学会另行组织专家组进行从新鉴定。新条例并未规定法院对鉴定的审查权、否定权,这是应然的。鉴于《条例》的行政法规的性质,无权对司法程序、法院职权作出规定。最高院在法[2003]20号通知中已经作出了一定的确认:“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的申请和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按照法理,法院有权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的,对鉴定结论也应该积极进行审查,无论是诉讼前的还是诉讼中的鉴定结论应该一视同仁地进行审查。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业性,法院对审查有困难时可以考虑引进专家辅助人,作为对鉴定结论提出质疑、帮助法庭审查的专门人员,其费用可以由败诉方承担。否则,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审查最终还是流于形式。

2.双方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66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证据规定》47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直接言词原则,双方当事人应该对案件的证据进行质证,排除合理疑点,才能说明其证据效力,才能被法院采信。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同样要由双方进行质证。《证据规定》61条使欠缺医学专门知识的当事人借助诉讼(专家)辅助人对鉴定结论提出有抗辩力的质疑,有助于法庭的对抗,有助于法官理性判断鉴定结论,确保公正公平与正义。《证据规定》59条“鉴定人应当接受当事人质询。”这必然要求鉴定人必须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回答对方问题,解释说明鉴定问题,解释说明鉴定过程,特别是鉴定结论中的疑点,论证其结论的科学依据。但是目前鉴定人出庭率底、庭审质证流于形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查的100例案件中,只有一件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医出庭就鉴定结论回答当事人的提问。由于法官缺乏专门知识,受害人缺乏专门知识,而鉴定人又不出庭对鉴定结论进行论证,造成的直接后果是鉴定结论的庭审质证流于形式。[4]

鉴定人出庭是质证的必然要求。这也就涉及到鉴定人作为诉讼参与人的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问题,目前我国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人是医学会临时召集的专家鉴定组,鉴定结论采用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合议制。专家鉴定组成员均应该是鉴定人。他们均参加了鉴定活动,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但是鉴定结论是这“临时集体”的共同结论,鉴定人中可能有人持有不同意见。这种情况下,鉴定人参加庭审,出庭参与质证就成了一个问题。如果规定所有鉴定人都有出庭的义务,那么强加给持不同意见的鉴定人一个难以做到的任务,这是讲不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人的出庭问题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与现代诉讼制度接轨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目前,我们可以这样规定,作出签发鉴定书的专家鉴定组组长即可看作是主鉴定人。鉴定作出之后由主鉴定人承担下列义务:按时出庭;在法庭上依法陈述鉴定报告;接受双方当时人的质询。特殊情况下,经过法庭许可也可以不出庭参加质证,但是必须接受“书面质证”。法官或当事人对鉴定书书面提出疑点,书面文件交给组织鉴定的医学会,由原专家鉴定组给予书面答复。答复意见由鉴定组组长签字,加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章。

经法院审核和庭审质证,该鉴定结论无足够合理疑点,当事人或者法官无足够证据据以反驳,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即被法院认可,应当作为判案的依据。法院或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应当陈述其理由,鉴定结论法院采信与否都应当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监督机制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是医疗行为事实的判定,直接影响到双方协商和诉讼结果。其活动过程必须依法受到监督。目前已经存在相关的监督,比如:程序合法性监督,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其鉴定程序。目前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我们应该加快完善监督机制,以保证鉴定的客观公正。前面已提及法院加强审查,庭审专家质证。在这里主要分析责任承担问题,应该尽快建立错鉴追究制度。

(一)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错鉴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于鉴定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作出错误的或虚假的医疗事故鉴定,造成被鉴定人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损害后果的,依法追究鉴定人行政、民事和其他法律责任的制度。

目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审判制度,如合议制,二次鉴定制。二次鉴定赋予了当事人再次鉴定的权利以防止错鉴的发生,防止错鉴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目前的现状是二次鉴定制度,对于错鉴不承担任何责任。建立错鉴追究制度可以让鉴定组更加客观公正地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目前的鉴定已经赋予了专家们过多的负担,再加上错鉴追究制度是否会让众多的专家们如履薄冰,加重鉴定专家的心灵负担呢?我们就要掌握一个度的问提。

我们可以考虑设立这样一个错案追究制度:首次鉴定,已经赋予当事人再次鉴定的救济途径,鉴定人不承担错鉴责任。由中华医学会设立全国性的专家鉴定组每月定期从各地省级鉴定的鉴定中抽查,对整个鉴定进行检查,是否存在错鉴情况。存在错鉴的原则上不于纠正,除非应法院要求从新鉴定,但是追究主鉴定人(专家组长)和医学会的责任。可以考虑给专家组长小数额的罚款、和小范围内通报。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由医学会承担责任。但是对于错鉴法院已经结案的不予纠正,以维护鉴定,以及法律的公正。

(二)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可诉性

笔者认为,目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存在,也不应该存在可诉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一种诉讼辅助行为。医学会出具的相当与咨询结论,法院是否采纳,是审判范围的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结论不存在可诉性。

五、结束语

目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条例》的颁布进行了重大的改革,这使鉴定的组织机构、人员资格选择、鉴定程序公开透明,体现了民主作风,对于保障鉴定结论的公正,具有积极的意义。可以说在目前的情况下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能够规定到这种程度是难能可贵的。但是目前的鉴定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特别是在于诉讼制度的接轨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应该明确:医学会是从事医疗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行为过错鉴定,行为过错和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鉴定)的唯一合法组织,鉴定结论是一种证据,法院和当事人应当加以审查和质证,鉴定人应该出庭接受质证,同时应该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最高院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和诉讼制度良好地接轨,确保鉴定的公正和权威,以更好地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注释】

[1]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P73)

[2]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P410)

[3]沈达明.英美证据法[M].中信出版社(P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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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概述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家医疗体制进一步改革,社会福利性的医疗单位逐渐向营利性的经济实体转变,加上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的整体素质和法律意识的提高,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医疗纠纷不断增多,且大幅度上升的趋势。同时由于新闻媒体等社会舆论的误导,医患双方的矛盾日益尖锐化、复杂化,并已成为当今社会的热点、难点。原有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不适应当前纠纷处理的需要,在有的地方甚至已经成了一纸空文。为了妥善处理解决医疗纠纷,2002年月日国务院出台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据条例卫生部了相应的配套规章。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概念

    卫生部制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对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作出了相应的规范,在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应用。但是相应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医疗事故鉴定的概念性质作出一个明确的界定。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我们可以这样介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概念: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对发生的医疗事件,通过调查研究,收取物证(包括尸检结果),查阅书证(病历等病案资料),听取证人证言,当事人、受害人或其家属陈述,分析原因,依据法定标准,判定事件性质,作出是否属医疗事故及何类、何级、何等事故的科学鉴定结论的过程。本文所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指医学会组织专家组依法(《条例》)进行的鉴定。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机构

    《条例》明确了由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条例》第21条规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机构为医学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组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实行市、省二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医学会建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库,参加鉴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提起可以有以下三种:第一种,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书面委托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学会对单方面委托的鉴定申请不受理。第二种,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书面移交负责首次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三种,法院审理涉及医疗事故问题诉讼案件时,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移交委托负责首次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学会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对发生的医疗事件,通过调查研究,收取物证(包括尸检结果),查阅书证(病历等病案资料),听取证人证言,当事人、受害人或其家属陈述,分析原因,依据法定标准,判定事件性质,作出是否属医疗事故及何类、何级、何等事故的科学鉴定结论。鉴定实行合议制度,过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予以注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

    卫生行政部门对鉴定结论的人员资格、专业内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不符规定的重新鉴定,符合规定的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

    任何一方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均可以进行再次鉴定。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性质

    研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首先必须研究其鉴定行为的法律属性。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法理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1]。有一种意见认为,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医疗事故鉴定是一种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医疗鉴定结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2]。这种观点是由原《办法》中规定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自治州、市)、县(市、市辖区)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和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具隶属关系所得出的。目前医学会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受理机构,是独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不是行政主体,所以鉴定行为也就算不上具体行政行为。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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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信息化平台有待进一步加强

正如上文所述,技术型研发企业固定资产数量较多,其精细化管理的实现以及核算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都需要有健全的信息化平台作为支撑。目前,很多技术型研发企业通过运用固定资产管理软件开展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但是在其使用过程中存在着功能运用不全面的问题。比如,一些技术型研发企业并没有实现固定资产全过程动态跟踪管理,只是简单的运用系统对固定资产的入库、使用、处置、盘点等进行管理。此外,会计电算化的使用在给固定资产核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其核算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由于企业财务岗位较多,相应的财务人员也较多,较为随意的部门内部系统权限设置直接影响到固定资产核算信息的安全性。

三、完善技术型研发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

(一)规范固定资产各环节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管理的精细化程度

固定资产采购的可行性分析要贯穿技术型研发企业的预算编制阶段以及整个采购阶段,否则将会给企业带来经济上的重大影响。以上海某研发企业为例,该企业在开展固定资产预算编制之前,由企业各个部门上报下一年度对相关仪器设备、办公用品等固定资产的需求,在对这些数据进行详细统计与多次反馈的基础上,采用定性与定量结合的方式对这些固定资产采购的可行性(种类、数量、用途、预期带来的收益、对研发成果的影响等)进行分析,保证企业资金效用最大化。对于固定资产采购中的招投标问题、合同审查签订问题等细节性问题,企业也要结合采购习惯对其进行规范。比如,可以通过制作采购流程图的方式来规范各个流程的操作,对不同的固定资产采购进行针对性的调整,也要注意各项规范的灵活运用。在固定资产的使用过程中,要重点注意其维护保养工作。以某技术型研发企业为例,该企业借助条码打印机以及条码扫描建立了“固定资产数字条码”,在此基础上将固定资产的日常保养、检查与维护工作明确到员工个人,建立责任考核制。通过这种方式,不仅可以延长相关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还可以为企业节约一定的资金。此外,在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时,技术型研发企业要发挥企业自身的优势,可以结合上下游客户的需求,将一些机器设备予以合理定价卖给需要的客户,而不是单纯的低价贱卖。

(二)加强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健全固定资产核算基础性工作

固定资产核算基础性工作直接影响着固定资产会计信息的质量,技术型研发企业可以从内部控制制度着手,形成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内部监督,健全固定资产核算基础性工作。在内部控制环境上,主要是要提高固定资产核算会计人员的专业素养以及职业精神,尤其是细心、谨慎以及规范的工作态度,这是做好核算工作的基础。在内部控制活动方面,要严格执行“岗位不相容”“重大事项审批”等原则。为了形成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监督,一些技术型研发企业建立了轮岗制度,一方面调动核算人员提升业务能力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各项固定资产核算工作之间形成监督,在规范各项核算操作上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尤其是各相关账簿的登记以及固定资产的盘点。在内部监督方面,不仅仅要注重事后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内部审计,还要注重事前与事中的内部审计,将固定资产核算中可能存在的会计失真现象遏制在事前、阻止在事中。

(三)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的信息化平台建设

技术研发型企业应当借助企业自身优势,充分开发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功能,配合企业现有管理制度,实现对各项固定资产采购、领用、保养、处置的全程动态化跟踪管理。以上文提到的“固定资产数字条码”为例,企业可以借助该条码在管理系统中对固定资产建档,通过该条码以及管理系统的结合,实现对固定资产的全程跟踪。同时,企业可以借助局域网、共享软件以及各种聊天工具建立固定资产日常管理沟通平台,提高管理效率的同时也能够为其他部门的工作奠定基础。对于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软件,除了要提高财务人员对操作程序运用的熟练程度外,还需要严格管理核算软件的权限。企业可以结合固定资产核算工作岗位的具体分配情况进行分板块权限设置,即仅相关人员可以对对应板块的核算信息进行记录、删除以及更改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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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秘书"应认定为是一种职务

这是针对学术界有人提到的秘书是一种职位、职业、职称而言的。把秘书界定在一种职位、职业或职称上并非错误。但是界定在职务上更符合它的本义,最具实质意义。

二、秘书与领导者保持着尽小的空间

在"秘书"定义中,有不少关于秘书与领导空间位置的表述,大多为"秘书身处领导近身"等词句。 应该说,它反映了一种客观状况,表明了秘书与领导保持着尽小空间的事实。但是,这种表述不全面,因为它仅仅从物质空间这方面描述了两者距离的接近,而忽视了他们在精神空间上具有着同样接近的另一面。

三、秘书"以文字材料的处理为主要特征"

在传统观念中,秘书常常与秀才联系在一起,什么是秘书--秘书就是搞文字工作的,写东西的。以后,秘书学科的建立,人们在理性的高度努力作出科学概括的时候,也始终没有忘记秘书的文牍性,只是把"制掌文书"与"事务处理"--一同作为了秘书的根本特征加以揭示。应当看到,这是认识上的一大变化,是客观对象发展的及时反映。然而,从理论上和实践中来分析,这一认识又存在着两个问题。

一是按逻辑学分析,"制掌文书"与"处理事务"这两个概念显然不相互排斥,而是交叉。

二是从实际状况看,"制掌文书"的表述不及"文字材料处理"的表述准确和全面。

四、秘书所做事情的全部是"信息和其他事务"

严密地说,秘书所处理的信息大部分也应归属事务工作的范畴;但还有一个层面,就是秘书的思想、智慧融入领导决策之中,即不少人称之为的辅助决策、参谋、智囊等等。

除了信息处理以外,秘书还有大量的其他事务工作需要做,也有文字的和不是文字的。不少文章和专著都努力想把这部分事务工作罗列清楚,但又总是得不到满意的结果。究其原因,是秘书为领导者服务这一特点所致。

五、秘书是为领导者提供服务的行政人员

这有三层意思,一是秘书所做的事情是服务性的,二是秘书服务的对象是领导者,三是秘书是行政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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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各大城市间的建筑规模也越加壮大了。其中,由于当前我国城市建筑的发展过于迅猛,再加上周边农村的城镇化加速,这便使得一些后起的建筑商在工程动工时处处受限,特别是对于其固有的顶管施工技术而言,这样的发展无疑是给该项技术人员提出了一项极为严峻的问题。所以,如何在建筑行业空前发展的现阶段里,将顶管施工技术的作用发挥出来,完善顶管施工技术,在该项环节中出现问题时给予及时的处理,这是当前技术人员不得不给予重视的话题。

一.顶管施工技术的特点

1. 顶管储管技术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技术,其中,顶管施工则是该项技术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其中,该项技术不仅在我国得到广泛的应用,即使是在国外也属于一项非常普遍的工程类技术。由于顶管施工技术可以在维护环境的同时为建筑工程带来一系列的便利条件,这便使得该项技术得到众多技术人员的亲睐。

2. 由于一些建筑工程在施工或是后期维护时很少挖动顶管上方的土地,这便使得顶管具备了使用寿命长的特点。

3. 不论是建筑工程还是其他工程,在利用房下顶管施工的手段时,不仅可以将动迁用房的现象减少,同时还可以防止拆迁费用的过度浪费,这便为建筑工程中的经济投入和资金浪费提供了一定的解决办法。

二.顶管施工技术中常见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1. 管道的轴线部分过度偏离

原因:由于地下层面所受的阻力不够平均,导致工具管导向偏差,进而造成偏差问题的出现;由于顶管的后发出现移位情况,或是其铺设的不够平整,进而使得顶力合力线发生一定的偏移,从而导致偏差问题的发生;当千斤顶之间的同步率较小,或者是顶力偏差大的时候,也会造成偏离问题的发生。

解决措施:将千斤顶进行合理化的调整,使其行程、顶力等因素符合工程实际,当然,也可以尝试将其安装精度进行适当的调整;为了防治顶管移位,可以在其后面开展加固工作,当加固工作完成后,还要保证顶管后背的平整性;在对偏移问题处理前,要注意其顶进曲线的方向和趋势,然后在利用合理且适当的纠偏量给予处理,期间,该项环节不可焦急,以免问题变得严重。

2. 管道接口渗漏问题

原因:在进行工程施工时,采用的关节及相关材料的质地与实际要求的不相符,或者关节与相关材料在运输和搬运的时候出现意外而破损;由于管道接口的轴线出现过大的偏差值,导致其接口位置的疏离,或者管道的填充材料出现破损及密实度不够;没有选择合理规范的止水装置。

解决措施:对于接口及接口密封工作给予一定的重视,对其相关材料的检验与收取也要做到重点监督;对管道的轴线与接口处进行重点控制,在施工时要以标准化、规范化的技术手段与操作规程来完善工作;在对管节进行运输与搬运及安装工作时,要对其支点给予严格的计算与观察,争取做到落脚准确,轻装轻放。

3. 混凝土管节的裂痕问题

原因:管节及相关材料的质量不过关;在实施顶管施工任务时,由于其顶力过大,超过了管节所能够承受的最大压力,从而导致管节受损;在对管节进行运输以及安装工作时,由于施工人员的手法不够妥当,进而导致管节的受损。

解决措施:在施工前期,对管节的质量问题进行严格的监督及检测;在实施顶进工作时,要着重考虑管道轴线与其最大受力值,在控制其管道轴线的移动同时,更要在其最大受力值之内实施顶进工作;严格分析管节出现裂痕的根源,在不同的情况下要拟定出不同的处理方案,其中,当该项任务完成后,工作人员要保证管节及接口的承载力的原有性。

4. 顶管前方的正面土体发生坍塌

原因:由于顶管前方的土质出现变化,使得顶进力减小,从而导致防护和平衡的工作无法得到完善;由于相关施工人员的不注意,或者相关材料的质量不过关,从而导致顶管周边出现流砂现象。

解决措施:在对管节进行顶进工作时,其地面开挖的长度要小,控制开挖量,期间还要多次顶进,并且要对土质的松弛变化做到严格的观察与监控,这样一来,便可以有效地减少或是预防坍塌问题的出现;施工时,及时对土体的含水量进行检测,并且对其降水工作要给予全面且认真地处理。

5. 地面凸起与沉降问题

原因:建筑施工时,由于地基挖掘工作中取土量的不适当,进而造成掘进机在对地面展开挖掘工作时的推进里和土体压力的失衡,从而造成地面凸起或沉降问题的出现。

解决措施:在对工程项目进行开展活动的前期,施工人员要对工程区域的地质环境展开一定的调查工作,在确保该区域的可行性后在展开挖掘工作;安装相应的测力器,在保证顶进力被施工人员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再展开挖掘工作,其中,还要确保顶进力和土体压力之间的平衡额度,以免造成管节接口处的偏移现象的出现。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随着当前顶管施工技术的不断发展及应用,使得我国建筑工程在享受其便捷性与高效性的同时,也让相关技术人员充分认识到顶管施工技术的重要性。所以,这便需要相关技术人员在钻研该项技术的同时,还要时刻准备该项工程可能引发的一些问题,进而做出一定的处理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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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鉴定专用章)

委托单位:

委托日期:

送 检 人:

送检材料:×年×月至×年×月,某银行所提供的储户活期历史明细对账单和乙公司、丙公司、丁站有关记录工资发放信息等涉案会计资料复印件及相关证明。经整理分类,编号如下:

鉴定要求:A某某,男,×岁,系甲站原站长。任职期间,自×年×月至×年×月止,A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从同时掌管的乙公司、丙公司和丁站三家企业中,以“C某某”的名义先后共领取挂名工资×万元人民币,由其个人支配使用。委托要求本鉴定对以上三家企业这部分支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

检验:

一、划入存折部分的情况

1.×年×月至×年×月,乙公司先后三十七次向“C某某”储蓄户支付工资,共计×元。其中,八次计×元,记增加应付工资、减少银行存款;其余×元记增加营业成本、减少银行存款(详见附表一、附表三、C001至C005、C 008至C013、C015、C017至 C041)。

同时,乙公司先后二十六次向 “D某某”储蓄户支付工资,共计×元,均记增加营业成本、减少银行存款(详见附表一、附表三、C015、C017至C041)。

2.×年×月至×年×月,丙公司先后八次向“C某某”储蓄户支付工资,共计×元。其中,三次计×元,记增加应付工资、减少银行存款;其余×元记增加营业成本、减少银行存款(详见附表一、附表三、C006、C007、C010至C014、C016)。

3.×年×月至×年×月,丁站先后十四次向“C某某”储蓄户支付工资,共计×元,均记增加应付工资、减少银行存款。另有一次支付现金1 800元,记增加应付工资、减少现金(详见附表一、附表三、C042至C056)。

同时,丁站亦先后十四次向“D某某”储蓄户支付工资,共计×元,均记增加应付工资、减少银行存款(详见附表一、附表三、C 042至C055)。

4.以上第一至第三项涉案会计事实中所涉及的“D某某”储蓄户数额均并入“C某某”储蓄户计算(详见2002)。

5.以上第一至第三项涉案会计事实时间跨度为×年×月至×年×月,三家企业先后共五十六次向“C某某”储蓄尸支付工资×元。其中,乙公司支付了×元,丙公司支付了×元,丁站支付了×元(详见附表一、附表三)。以上五十六笔工资中,三笔未储入“C某某”户,即×年×月至×年×月和×年×月,共计3 400元;另一笔×年×月×元系直接领取现金,有“C某某”签字。其余五十二笔计×元,与银行“C某某”户储蓄记录吻合(详见附表一、Z001)

二、领取现金部分的情况

6.×年×月至×年×月,丙公司向“C某某”支付工资,计现金×元。计入应付工资(详见附表二、附表三、X019)。

7.同期,丁站先后四十七次向“C某某”支付工资,共计现金×元。其中,二十三笔计×元计入应付工资,其余×元计入营业成本(详见附表二、附表三、X001至X009、X010、X011至X017、X018、X020至X048)。

8.×年×月起,丁站在支付“C某某”每月×元的工资中代扣个人调节税×元,实际发放现金×元(详见X020至X048)。

9.除×年×月份外,每份现金报销单均有“C某某”签字(详见X001至X048)。

论证:

1.本鉴定所依据的检材均由委托方向案发单位收集取得,并由提供方盖章,因此,检材符合证据证明能力假定。

2.按照会计核算原理,一项经济业务的发生,必然引起两个方面或两个以上方面的会计记录。本鉴定均由两份或两份以上检材证明同一涉案会计事实,即存入银行和领取现金的部分分别由银行存折记录与有“C某某”签字的现金报销单印证;不仅如此,每一次付出均由传票、应付工资或营业成本、银行存款日记账或现金日记账等记录相互印证,体现了会计勾稽关系,所以,检材符合证据证明力假定。

3.根据第二项论证所述原理,本鉴定对以上第一部分第五项检验和第二部分第九项检验中的那些或缺乏银行存折记录、或无“C某某”签字、或无现金报销单的涉案会计事实将不予认定,显然是合理和谨慎的。

4.同理,根据第二项论证所述原理,以上第一部分第四项检验所提及的存入“D某某”户工资实际上也是存入“C某某”户的涉案会计事实,也应由相关检材印证。因此,在缺乏银行及其结算凭证、但合并计算又符合银行记录的情况下,采信乙公司和丁站所出具的书面证明并以此修补检材断层,仍符合检材的证据证明力假定。

5.自×年×月起,检测站每月发放“C某某”工资时均代扣了个人调节税,使“C某某”每月确实少领了×元现金,累计×元,似乎应从其领取总额中予以扣除。然而,此类代扣是基于前一工资数额而发生的代缴,仍应视为是从这一工资数额中发生的支出,因此,本鉴定仍然将这一部分金额计入“C某某”工资总额中,方法也是合理的。

结论:

×年×月至×年×月期间,乙公司、丙公司和丁站三家企业先后向“C某某”支付工资,累计×元。其中,四次计×元(大写)不能肯定是否客观存在,其余一百次计×元(大写)事实客观存在。

鉴定人:(签名)

鉴定人:(签名)

复核人:(签名)

日期:

第二部分文证审查意见

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

文号

一、基本情况

×年×月×日,公诉人某某某提出委托,要求对案件中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文书进行审查。

该鉴定结论称,乙公司、丙公司和丁站三家企业先后向“C某某”支付工资一百次计×元。

二、审查情况

该鉴定文书检验与论证合理、周密、严谨,前后呼应,所以,鉴定结论依据充分。

三、审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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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的基础上,重点对顶管施工在给排水管道建设中的施工应用进行了分析探

讨。

关键词:顶管技术给排水管道施工工艺

中图分类号:S276文献标识码:A

引言

地下给排水管网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污水管道、雨水管道、自

来水管道、中水管道的系统等等都属于地下给排水管网之内,要对上述市政设施

进行改建、新建、扩建,需要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的管道安装。由于施工现状

地形及管线的原因,传统的挖槽下管施工技术难以进行现场施工,顶管施工技术

将完全能解决这些难题,提供安全及经济的施工方法。随着顶管技术在市政工程

的广泛运用,本文主要探讨在顶管作业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具体的技术问题,

值得施工技术人员重视,并以此和同行共享。

1顶管施工的特点

顶管法又称为非开挖管道敷设技术,它具有不需要开挖面层,就能穿越地面

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及公路、铁路、河道的特点,相比开挖敷设技术,投资和工期

将大大节省。同时,顶管施工技术可以降低噪音,减少粉尘,减轻对城区的交通

条件和环境状况的干扰和破坏,属于真正的无污染、高效率的施工技术。顶管施

工法由于其上述多方面的优点,在市政工程中尤其是在市政给排水管线工程中得

到了广泛地应用。概括起来,顶管施工技术具有几大方面的优点:施工面由线缩

成点,占地面积小;地面活动不受施工影响,对交通干扰小;噪音和震动低,城

市中施工对居民生活环境干扰小,不影响现有管线及构筑物的使用;可以在很深

的地下或水下敷设管道,可以安全穿越铁路、公路、河流、建筑物,减少沿线的

拆迁工作量,降低工程造价,其主要缺点是施工技术难度较高,需要详细的工程

地质和水文地质勘探资料。

2顶管技术施工应用分析

2.1顶进管的选择顶进管一般选用钢筋砼管,如没有腐蚀要求可选用钢管。钢

筋砼管的规格设计、配筋和应力验算应遵守有关钢筋砼的标准和技术规程,特别

是有关钢筋砼管的标准和技术规程。

2.1.1顶进管直径的选择顶进管的直径选择是首先根据工程性质、工程需要确

定内径,根据顶进管所受荷载确定砼管的配筋及壁厚,进而确定外径。因为顶管

工程工作面上需要配备挖土工人,所以一般管内径不小于500mm。

2.1.2顶进管长度的选择顶进管的长度对顶管过程的可控性和经济性有很大的

影响。在直线推顶的情况下使用长管可以减少装管的次数,取得良好的效果,但

随着管长度的增长,如果偏离原定的路线,使之恢复正确路线要比使用短管更加

困难。建造顶压坑时顶压坑的长度也要增大,挖坑、支护、回填、修复的费用将

相应地增加。反之,在直线上推顶很短的管也较困难,因为短管比较容易向周围

土层中挤入,致使整个管列呈蛇形弯曲,这便降低了管路顶进的可控性。

一般情况下,管长度须相对于管径来衡量,当L/D外≤1.10时,为短管;当L/D

外=1.15时,为标准管;当L/D外≥2.10时为长管。

2.2顶管施工的前期准备

2.2.1现场平面布置平面总体布置包括起重设备、自动控制室、料具间、管片

堆场、拌浆棚及拌浆材料堆场、注水系统、弃土坑的布置等。始发工作井内安装

发射架、顶管机、前顶铁、主推千斤顶、反力架等顶进设备,工作井边侧设置下

井扶梯供施工人员上下。转贴于2.2.2顶管机进、出洞处以及后靠土体加固为

确保顶管机出洞的绝对安全,需对后靠土体及进、出洞区域土体进行高压旋喷桩

加固。为防止顶管机进、出预留洞导致泥水流失,并确保在顶进过程中压注的触

变泥浆不流失,必须在工作井安装洞口止水装置。

2.3顶管施工的工艺顶管施工又称为顶进法施工,是指利用顶进设备将预制的

箱形或圆形构造物逐渐顶入路基,以构成立体交叉通道或涵洞的施工方法。顶管

施工需先在确定的管段之间设置工作井和接收井,然后在工作井内安装推力设备

将导轨上的顶管机头推入土体,由机头导向,将预制的钢筋混凝土管向前顶进,

前端土体通过工作井运出,最后完成管道铺设。

2.3.1顶管井的设计顶管井分工作井与接收井两种,顶管井的建造结构有很多

种类,一般使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工作井的结构形式通常有单孔井和单排孔井。

前者形状有圆形、正方形、矩形等,后者则大多为矩形,它们的结构受力性能由

高至低依次为圆形一正方形一矩形。结构布置时,可在井内设置内支撑,改善结

构受力。在建造过程中,工作井按双向顶进设计,与接收井间隔布置,间距与设

计检查井间距一致,施工完毕,在工作井和接收井的位置上按设计要求做检查井。

2.3.2顶管施工工序

①穿墙:打开穿墙闷板将工具管顶出井外,并安装穿墙止水装置,主要技术施工

措施如下:a穿墙管内填夯压密实的纸筋粘土或低强度水泥粘土拌和土,以起到

临时性阻水挡土作用;b为确保穿墙孔外侧一定范围内土体基本稳定并有足够强

度,工作井工具管穿墙前,对穿墙管外侧采取注浆固结措施;c穿墙前对可能出

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处理措施;d闷板开启后迅速推进工具管,同时做

好穿墙止水,本工程采用止水法兰加压板,中间安入20mm厚的天然优质橡胶止

水板环,要求具有较高的拉伸率和耐磨性,借助管道顶进带动安装好的橡胶板形

成逆向止水装置,应防止因穿墙管外侧的土体暴露时间过长而产生扰动流变。

②顶管出洞:顶管出洞是顶管作业中一个很值得注意的问题,顶管出洞,即顶管

机和第一节管子从工作井中破出洞口封门进入土中。开始正常顶管前的过程,是

顶管技术中的关键工序,也是容易发生事故的工序。为防止管线出现偏斜,应采

取工具管调零,在工具管下的井壁上加设支撑,若发现下跌立即用主顶油缸进行

纠偏,工具管出洞前预先设定一个初始角弥补下跌等措施。

③注浆减阻:在顶管施工中还有一个重要的技术措施就是通过压注触变泥浆填充

管道周围的空隙,形成一道泥浆保护套,起到支撑地层,减少地面沉降,减少顶

进阻力的作用。在施工中,首先对顶管机头尾部压浆,并要与顶进工作同步,然

后在中续间和混凝土管道的适当位置进行跟踪补浆,以补充在顶进中的泥浆损

失。注浆工序一般多应用于长距离顶管施工中。

④顶管纠偏:纠偏是指机头偏离设计轴线后,利用设置在后部的纠偏千斤顶组,

改变机头端面的方向,减少偏差,使管道沿设计轴线顶进。顶进纠偏是采用调整

4台纠偏千斤顶组的方法,进行纠偏操作,若管道偏左则千斤顶采用左伸右缩,

反之亦然。如果同时有高程和方向偏差,则应先纠正偏差大的一边。纠偏应做到

在顶进中采用小角度分级逐步进行,勤调微纠。当顶管机头发生旋转时,可采取

在管内的相反方向增加压重块或在中间站提供旋转纠正力矩等方法纠正。

3结语

顶管工艺的施工从技术上讲是完全可行的,相对于开槽埋管从社会效益与经

济效益上来讲更具有优越性。从根本上改变了城市管网乱挖现象;另外一方面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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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构法施工起源于欧洲,后在日本、和美洲的一些国家也有了较大的发展,现在已广泛地应用于世界各地。盾构技术是利用盾构机械所特有的盾壳作为支护,采用多种切削方式进行开挖,同时通过自动衬砌的混凝土管片?并灌浆,可以安全可靠的地维持洞外土体稳定,从而形成质量完好的洞身。盾构法在国内外的给排水工程中均有过应用。环伦敦供水工程输水隧道全长80km,二期采用盾构技术,经过水厂处理过的出水通过地下输水管道自流送到设在环绕伦敦供水隧道线路上的l0座泵站,然后由水泵站将水送到与之相连的遍及伦敦的城市配水系统。国内,最先应用于给排水管道施工的是1999年北京地区采用盾构法建设了亮马河北路污水截留管线工程(盾构管线长为

1 675 m)。现正在建设的南水北调、青草沙原水工程中也采用了盾构技术。

广州市西江引水工程在穿越两座大型立交-小塘立交和官窑立交时采用了盾构法施工,盾构长度分别为2 470 m和1 620 m。本文以下将从方案选择、方案设计、工程施工及过程控制等方面论述盾构及内衬钢管技术在西江引水工程中应用情况。

1方案选择

1.1 施工工法

小塘立交桥位于广三高速与西二环高速的交汇点,周边还有运行的广茂铁路、规划的贵广铁路、321国道等交通线,上述交通设施车流量巨大,同时立交桥范围内多软土层,对沉降要求较高,且立交范围的广三高速基础含有预应力管桩结构,埋深超过15 m。官窑立交与小塘立交相似,立交范围匝道众多,地质条件复杂,对沉降要求高,在其范围还包含有天然气调压站和密集村镇。故,因此,只能选用不开槽施工的方法,。给排水管线中常用的不开槽施工工法主要有盾构法、顶管法、浅埋暗挖法、定向钻法、夯管法等。根据本工程的特点,适合穿越上述障碍的工法主要有顶管法和盾构法。

顶管法与盾构方案同属非开挖方案,两者既有相同之处又有所区别。相同点有:需要设置始发和接收井;避免地面开挖;对地勘资料详细掌握;向前推进力均需千斤顶提供;平衡开挖面压力均可采用泥水和土压力。不同点有:根数不同,采取顶管方案需要两根,常规盾构方案可以一根满足过流要求;适用埋深不同,大直径顶管只能采用钢管,由于壁厚限制覆土不能太深,盾构采用高强度预应力管片结构,几十米的埋深容易满足;推力大小不同,顶管要平衡两组千斤顶之间的所有侧向摩擦力以及正面土压力,盾构只需平衡盾构体外壁与外土摩擦力以及正面土压力。论文参考,内衬钢管。,所以盾构只需一组千斤顶,需要的推进力小且不会随着长度变化而增加;防腐和工程安全性不同,大直径顶管必须采用钢管,钢管的外防腐采用涂料,施工中不断收到外土摩擦破坏严重,采用钢管仅有一道钢板防护。盾构方案有盾构片及内衬两重防护,防腐效果可靠,同时两层结构的防护性远高于顶管。经过本工程的前期工作与方案比较,参考本工程专题报告的相关数据,盾构与顶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比较列于见表1。

表1 盾构法与顶管法经济技术的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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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地下管网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日夜肩负着传送信息和能量的重要任务。为城市处理污水的系统、自来水、煤气、电力和通讯设施等等都属于地下管网之内,要对上述市政设施进行改建、新建、扩建,需要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的管道安装。传统的挖槽埋管地下管线施工技术由于对地面交通影响较大,使本来就拥挤繁忙的城市交通如同雪上加霜,同时给市民工作、生活带来许多不便,特别在人口稠密的城市和交通拥挤的地区以及不允许开挖的地段,这个矛盾就更加突出。市政工程如何使这些安装工程对城市的影响减至最小,如何尽可能减少对人们日常生活的影响。已经成了一个迫切解决的问题。 非开挖技术将完全能解决这些难题,提供安全及经济的施工方法。非开挖技术是指利用少开挖和不开挖技术来进行地下管线的铺设或更换的工艺。顶管技术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发展起来的一种非开挖技术,其在国外已广泛使用,在国内也已逐渐普及。随着顶管技术在市政工程的广泛运用,本论文主要讨论在顶管作业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具体的技术问题,值得施工技术人员重视,并以此和同行共享。

1 顶管施工的特点 顶管法又称为非开挖管道敷设技术,它具有不需要开挖面层,就能穿越地面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吸公路、铁路、河道的特点,相比开挖敷设技术,投资和工期将大大节省。同时,顶管施工技术可以降低噪音,减少粉尘,减轻对城区的交通条件和环境状况的干扰和破坏,属于真正的无污染、高效率的施工技术。顶管施工法由于其上述多方面的优点,在市政工程中尤其是在市政管线工程中得到了广泛地应用。

2 顶管技术施工应用分析

2.1 顶进管的选择 顶进管一般选用钢筋砼管,如没有腐蚀要求可选用钢管。钢筋砼管的规格设计、配筋和应力验算应遵守有关钢筋砼的标准和技术规程,特别是有关钢筋砼管的标准和技术规程。①顶进管直径的选择:顶进管的直径选择是首先根据工程性质、工程需要确定内径,根据顶进管所受荷载确定砼管的配筋及壁厚,进而确定外径。因为顶管工程工作面上需要配备挖土工人,所以一般管内径不小于500mm;②顶进管长度的选择:顶进管的长度对顶管过程的可控性和经济性有很大的影响。在直线推顶的情况下使用长管可以减少装管的次数,取得良好的效果,但随着管长度的增长,如果偏离原定的路线,使之恢复正确路线要比使用短管更加困难。建造顶压坑时顶压坑的长度也要增大,挖坑、支护、回填、修复的费用将相应地增加。

2.2 顶管施工的前期准备 ①现场平面布置:平面总体布置包括起重设备、自动控制室、料具间、管片堆场、拌浆棚及拌浆材料堆场、注水系统、弃土坑的布置等。始发工作井内安装发射架、顶管机、前顶铁、主推千斤顶、反力架等顶进设备,工作井边侧设置下井扶梯供施工人员上下;②顶管机进、出洞处以及后靠土体加固:为确保顶管机出洞的绝对安全,需对后靠土体及进、出洞区域土体进行高压旋喷桩加固。为防止顶管机进、出预留洞导致泥水流失,并确保在顶进过程中压注的触变泥浆不流失,必须在工作井安装止水装置。

2.3 顶管施工的工艺:顶管施 叉称为顶进法施工,是指利用顶进设备将预制成椭圆形或圆形构造物逐渐顶入路基,以构成立体交义通道或涵洞的施工方法。顶管施工需先在确定的管段之间设置工作井和接收井,然后在工作井内安装推力设备将导轨上的顶管机头推入土体,由机头导向,将预制的钢筋混凝土管向前顶进,前端土体通过工作井运出,最后完成管道铺设。

2.3.1 顶管井的设计:顶管井分工作井与接收井两种,顶管井的建造结构有很多种类,一般使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工作井的结构形式通常有单孔井和单排孔井。前者形状有圆形、正方形、矩形等,后者则大多为矩形,它们的结构受力性能由高至低依次为圆形一正方形一矩形。

2.3.2 顶管施工工序 ①穿墙:打开穿墙闷板将工具管顶出井外,并安装穿墙止水装置,主要技术施工措施如下:1)穿墙管内填夯压密实的纸筋粘土或低强度水泥粘土拌和土,以起到临时性阻水挡土作用;2)为确保穿墙孔外侧一定范围内土体基本稳定并有足够强度,工作井工具管穿墙前,对穿墙管外侧采取注浆固结措施;3)穿墙前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处理措施;4)闷板开启后迅速推进工具管,同时做好穿墙止水,本工程采用止水法兰加压板,中间安入20mm厚的天然优质橡胶止水板环,要求具有较高的拉伸率和耐磨性,借助管道顶进带动安装好的橡胶板形成逆向止水装置,应防止因穿墙管外侧的土体暴露时间过长而产生扰动流变。②顶管出洞:顶管出洞是顶管作业中一个很值得注意的问题,顶管出洞,即顶管机和第一节管子从工作井中破出洞口封门进入土中。开始正常顶管前的过程,是顶管技术中的关键工序,也是容易发生事故的工序。为防止管线出现偏斜,应采取工具管调零,在工具管下的井壁上加设支撑,若发现下跌立即用主顶油缸进行纠偏,工具管出洞前预先设定一个初始角弥补下跌等措施。③注浆减阻:在顶管施工中还有一个重要的技术措施就是通过压注触变泥浆填充管道周围的空隙,形成一道泥浆保护套,起到支撑地层,减少地面沉降,减少顶进阻力的作用。在施工中,首先对顶管机头尾部压浆,并要与顶进工作同步,然后在中续间和混凝土管道的适当位置进行跟踪补浆,以补充在顶进中的泥浆损失。注浆工序一般多应用于长距离顶管施工中。④顶管纠偏:纠偏是指机头偏离设计轴线后,利用设置在后部的纠偏千斤顶组,改变机头端面的方向,减少偏差,使管道沿设计轴线顶迸。顶进纠偏是采用调整4台纠偏千斤顶组方法,进行纠偏操作,若管道偏左则千斤顶采用左伸右缩,反之亦然。

膨润土悬浮液在疏松土层中的应用 在无粘性的疏松土层中以及在粘性很小的土壤中,例如在砂砾土中,若不采取其它辅助措施,土层由于本身极不稳定,以致在刃脚推进之后立刻就会坍落在管壁上。所以对这类土壤来说,膨润土悬浮液的支承作用尤其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起到这种支承作用,先决条件是要尽可能准确地掌握膨润土悬浮漓在砂砾上中的特性。膨润上悬浮液将渗人土层的孔隙内,充满孔隙,并继续在其中流动。流速取决于孔隙的横断面与悬浮液的流变特性,同时也取决于压浆压力。

尽管就某种场合来说,随着管子的推进同时在管子整个圆周上和管路全部长度上均匀地压浆证明是相宜的,而在另一些场合下,正确的方法则又可能是分段压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