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05:53:25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人社考察报告,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我们的社会处在现代化的进程当中,而教育界也在逐步完成自身的现代化。新的时代需要新的培养人的机制,新的人才需具备哪些特征?目前学校和家庭对中学生的不利影响有哪些?这些问题自然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故而在“社会调查实践”中,我们选定了“中学生家庭与学校教育现状抽样调查”这一课题。经过调查和分析汇总,参考各种文献,现选取当代中学生的社会人格特征作研究对象,原因有以下两点:①通过调查了解当代中学生社会人格的现状,可以发现我们的家庭、学校在学生性格培养上存在的不足,是哪些因素导致积极的社会人格,而哪些又导致消极的人格。②对目前处在转型社会中的我国中学生而言,其社会人格同其社会的性质同样具有过渡特征,在传统与现代的人格类型转换的现阶段中透视当代中学生的人格特征,哪些透视出时代的特色,而哪些还体现出历史的束缚。前一点主要出于应用的思考,而后者则更多偏重于对社会文化变迁的理论思考,所有这些,构成了我们从事调查的研究目的与意义。
在研究中,我们采用了抽样调查的方法,共计回收中学生答卷175份,经检查,结果客观有效,问卷质量高,并按照调查工作计划中确立的指标项目分别作检验分析,同时结合图书馆中的人口学资料,作了初步的思考。下文中,拟从当代中学生对所处环境的态度与感受、偶像崇拜、人格倾向、转型社会人格结构几方面具体阐述。
二、社会转型期中学生对所处家庭和学校环境的感受和态度
1.部分父母老师的德育影响力与子女自身难以协调一致。在被调查的中学生当中,有70.2%的父母较注重子女的德育教育,而且在平时能够作到言传身教,自身具有示范性作用,这对子女的教育是非常有利的,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有29.8%的父母则不是很注重德育的教育,这已是一个不低的比例,事实上,父母亲在家庭内的各种行为所体现的道德、形象和道德内涵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子女的楷模,这在人生观尚未完全定型的青春期前期的少年儿童中尤为如此。父母与子女在家庭里充当的角色与地位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说“父母是施教者,子女是受教者,是依赖者,他对有支配权的一方--父母,会发现’自居作用’,而子女在这种作用下会追随和仿效父母,以期将来能成为父母那样的人。”当然这种机制的作用有时完全是潜意识的。由调查的结果来看,在问及学生“当老师教导您怎样做人与父母教导不一致时,您会选择什么?”有4.7%的中学生选择了(A)“听父亲的”其较之(B)“听母亲的”所选比例4.3%稍高,但由此已可看出现代中国家庭德育中母亲的地位较之古代“父严母慈”的家庭中母亲的地位已有很大的提升,虽然这样,还是可以看出现代中学生对父母的教导的依赖性已下降到足以引起重视的地步,因为也有11.9%的学生选择(C)“听老师的”,可见在学生的品德教育的施行者中,老师无疑是较之家长更具有道德典范和说服力的人物,其所行所言会给尚处在世界观、人生观奠基阶段的中学生带来巨大的塑造性影响。当然,在“父母教导与老师教导不一致时”,大多数中学生还是理性地选择了“谁对就听谁的”(F),这一比例达50.2%,而不是像以上三个简单地选“父亲”(A)4.7%、“母亲”(B)4.3%或“老师”(C)11.9%那样,“谁对就听谁的”表明了他们已具有判断的能力,不盲从、不迷信权威,这是当代青少年心理上的一个显著特征。不过我们仍须看到另一面,竟然有24.3%的中学生选择(E)“谁的说法与我相符合就听谁的”,这一比例之高是让我们始料不及的,我们起码可从中看出当代中学生的“自我中心”倾向的表现,当代的中学生,由于独生子女占较大比例(本次调查结果中,独生子女占66%),在家庭中地位较高,致使一部分学生以自我为中心的性格特征得到强化。而这种性格特征一方面会导致一部分学生持有过度的“自尊感”,而且对于他们未来生活中面临的人际关系的良好发展无疑是一种潜在的阻碍。这一部分学生较之前面“谁对就听谁的”那些学生而言,更难以与人相处,常常以自己的价值标准评判一切事物,难以做到客观、公正和替他人着想,这是我们今后的教育工作中所应重视的一个问题。
引言
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时代的到来,老年人的居住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调查问卷显示:绝大多数的老年人愿意在长期居住的环境中度过晚年。所以,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的变化,现有的
大部分功能空间设施已经不能够适应老年人的身体状况。为了保障老年人居住环境的安全性和舒适性,从而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改造具有迫切需求。然而在改造前对居住需求进行充分调研是必
不可少的环节。
观察记录与场景解读
为了了解社区老年人居住环境的真实情况,探寻75岁左右老年人的生活规律、每日的衣食住行和活动需求,在此过程中所观察到的现状和发现的问题予以分析,以考察报告的形式显现。
考察对象:南昌市经堂巷集合住宅小区
考察目标:75岁左右生活基本自理,生活状况良好,没有严重疾病的老年人
考察方式:观察法,利用照片、手绘草图及、文字、表格等做现场记录
考察时间:⒈季节:夏、秋、初冬季,
2. 时间段:早晨、上午、中午、下午、傍晚、晚上、深夜
考察内容: 老年人的衣食住行,老年人的康复、就医,老年人的娱乐
2.1 老人背景
年龄-75岁,性别-女,婚姻状况-丧偶,文化程度-文盲,职业-工人,现在状态-退休在家,现在的居住状况-与子女同住
2.2经堂巷住宅社区
房屋建筑平面,案例背景(图0)
老人衣、食、住、行的比较——夏、秋、初冬
衣(夏)——老人衣服较少,衣着朴实。这跟老人的经济状况有关,大部分衣物都是儿女日常所购。衣物都是穿了很多年的,现在新衣购置很少。(图1-2)
(秋)——秋季,早晚凉。老人穿的衣量3、4件。身体已经包裹的很严实了。老人的秋季的衣物都是缝缝补补的。(图3-4)
(初冬)——老人穿上了厚厚的袄子,人已经很笨重了,这对老人的日常生活已经有一定的影响了。(图5-6)
(图片0)
食(夏)——老人因为年龄的增长,食道和消化系统功能都逐渐衰退,特别是老人患有慢性支气管炎。一般一日三餐吃稀饭,易消化。老人吃的一些营养品也是儿女或亲朋所送。(图7-8)
(秋)——秋季老人慢性支气管炎症状加重,老人所吃的主食也具有很少的择性,偏凉性或是太辣的食物都要会少吃。使用的碗筷没有随季节变化。(图9-10)
(初冬)——冬季是老人疾病发病期,老人经常不舒服,天气越冷症状就越厉害,有的时候吃稀饭都很费劲。偏凉性和太硬不易消化的食物不能吃。稀饭要更加稀软,分量也减少了。到了冬
天,热食凉的非常快,老人吃的主食要保持一定温度,这才不会引起不适。(图11-12)
住(夏)——老人居住在一层,方便出行,后院也种植了少许花草,环境相对较好。对于一个老人加一个子女的居住空间也较大,但是实际上真正能使用的面积却很小。(图13-14)
(秋)——天气的转凉,老人从夏天住的客厅转到卧室。夏天睡的小竹床收起来了,客厅也宽敞很多。老人开始睡在房里(房间床是40、50时年代防明清时期老式床,全实木,床尺寸1.2*2.0
米),老人已经盖上薄被子。(图15-16)
(初冬)——床上的被子很厚了,因为房间和阳台堆砌的用品和废弃物太多,房间内有些不通风。所以在冬天的时候,老人的房间相对其他的房间更加暖和。(图17-18)
行(夏)——一楼的所在位置使老人避免了爬楼的辛苦。但是一楼会相对潮湿,易使老人患上风湿、关节炎等疾病。老人的支气管炎久久好不了,多于环境潮湿有关。居室地面材料使用
抛光无防滑的地砖。地面的材料有巨大隐患,给老人生活带来不便。 (图19-20)
(秋)——老人的慢性疾病加重后,吃药和看病的时间比夏天频繁,症状厉害时就去社区诊所打吊针。社区诊所位置在老人社区外约100米,病情轻微时老人一人前往。(图21-22)
(初冬)——老人发病次数频繁,社区医院已不能满足治疗需求,需前往较大医院,由儿女陪同。社区离医院大约3000米。天气好时儿女陪老人步行前往,天气差或老人症状厉害时打车前往
。(图23-24)
访谈记录
老人信佛,每日给菩萨上香,而菩萨摆放的位置老人认为不合适。因为摆放在客厅,离门口较近,进家里来来回回的人看到不好,所以在盛放菩萨的柜子外面盖了薄布。老人认为要把菩
萨供奉在阳台上比较合适,这样不易被生人看见,供拜也方便。
厨房水槽位置的设置太靠里,在使用时不方便。
厨房水槽上面挂杆,放置位置过高,老人基本使用不上。
厨房灶台使用时太靠近身体,并且抽油烟机功能性差,不能全部吸收油烟,老人做饭时常被油烟呛到。
厨房与客餐厅之间无门,做饭的时候大部分的油烟都会漫到客厅。
没有洗衣机,老人常常手洗。
三、根据调研发现的问题
居住环境没有任何无障碍设施设计。
在居室中没有合理的行走路径。
居室中的家具、设备及日常用品没有根据老年人的身心特点进行适当改动。
4、没有把居室与周边环境相融入。
5、社区外环境没有老年人锻炼、娱乐、交往的活动空间。
这些问题都应该根据老年人的生活习惯和模式进行改进。
四、老人住宅和起居解决方案
基于以上的考察和分析,本文对这一类别老年人社区住宅环境提出以下建议:
设计者应将自己想像成一个老人,试着放慢脚步,透过老人们的眼睛观察环境,从老年人的需求尺度和心理角度考虑问题,特别注意老人在住宅环境中行走、座、卧时的行为需求。可以
通过与老人同吃同住亲身体验的方法,挖掘老人的生活习惯与行为。
关注细节,对于触觉和行为需求要格外关注,在老年人手和脚所经常触及并容易感知的部位如扶手、踢脚、地面、台阶等处,利用安全、舒适和多样化的材料,培养老年人对事物的敏感
和适应能力。
要考虑儿女、护工的需求,老年人因为身体的退化可能需要儿女偶尔或长期的照看,在居室区应设置供儿女休息的地方。并距离老人休息区有一定的行走距离,且能使儿女看到老年人的
休息空间,以免有特殊情况发生。
色彩鲜亮的暖色设计更容易使老人辨别,如红色、橘黄、蛋黄等。这与 老年人日益下降的视觉有关,鲜亮的暖色能刺激老年人的视觉,就便老人于对物体方位的辨别。
由于老年人的各个方面的感知不断下降,如视觉、触觉、听觉、嗅觉、味觉。所以,应在居室设计中,尽量包含多种感知的机会,促进老年人对各个方面的感知力,以增加他们的活动能力。
提供设施和机会,让老年人有更多锻炼身体的机会,并在这个过程中可以与其他老年人进行娱乐、交流。尤其是一些动脑益智的娱乐活动,能让老年人激发用脑能力,减少老年人脑部疾病的
可能。
建议在社区中充分利用和改造街角、路边空间、设置开放的活动场地,使之社区中的老年人能共用。现在所有南昌小区中都缺少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的老年户外活动区域。随着老年人口
的不断增加在街头巷尾精心设计小型开放空间,能让老人们在社区任何角落都能找到可以安全自由地活动场所。在这里,他们可以结交新的朋友,可以寻求帮助和帮助别人。在居室内,在社
区中,他们能够更好的生活。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加之家庭结构的变化、人类疾病谱的变化使得目前老年人养老及长期护理面临巨大挑战,而这给传统家庭养老、护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仅仅依靠家庭可能即便其亲属即便用尽人力、物力、财力,也难以让老人体面养老,保证其晚年的生活质量,长期护理则可以缓解此种压力,也正为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口所迫切需要。比较分析国外现有长期护理制度的发展状况,研究我国部分地区已开展的护理制度,可以为我国建立适合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供借鉴。
1 国外长期护理制度模式设计
1.1 覆盖范围及保险对象
根据德国法律规定的“护理保险遵从医疗保险”原则,法定和私人医疗保险的参保人都必须参加护理保险;既没有参加法定医疗保险也没有参加私人医疗保险的国家官员、军人等由国家负责。此外,月收入在610马克以下的人不需缴纳保险费。
日本政府采用强制保险的方式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将40岁以上的老人全部纳入长期护理范围,并规定 65岁及以上的国民为第一号被保险者,40~64岁的国民为第二号保险者(见图1)。前者只要有护理需求,都可以接受护理保险提供的服务;而后者的护理需求则被限制在《护理保险法》所规定的护理需求内。
美国实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结合的模式(见图2)。社会保险及救助的覆盖范围较小,医疗救助中的长期护理是面对贫困人群的医疗保障计划。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以自愿保险方式,保险公司往往将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限制在50至70岁之间。
1.2 缴费及资金来源
德国法定护理保险理论上是雇主雇员各承担一半的保费,但实际操作略有不同(见表1)。私人护理保险采用的是预付基金制度,缴费率是根据参保人参加私人护理保险时的年龄、个人最高可获偿付金额、风险附加保费等因素来确定的。法律规定私人护理保险费不能超过法定护理的最高限额。
日本护理保险第一类被保险人按其收入确定保险费,由市町村征收保险费。第二类被保险人的保险费首先由国家统一征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免缴费用,医疗救济对象、低收入及生活贫困者减免50%。日本护理保险给付所需费用的50%由公费负担, 其余50%由护理保险费负担。公费负担的比例分别为国家25%、都道府县12.5%、市町村12.5%(见图1)。
美国医疗照顾计划主要分为A部分和B部分(见图2)。医疗救助中的长期护理是一项贫困人群医疗保障计划,无需缴纳保费。商业保险保费的缴纳随着被保险人的年龄、给付期限、等待期、投保方式的变化而变化,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越小,其费率越低。
1.3 服务分类及支付方式比较
德国的护理分为住宅和住院护理两大类。按需要强度又可分成三类:第一类护理主要是指在个人饮食、卫生、日常行动方面;第二类护理主要是指1天至少需要3个不同时间的3次服务;第三类护理需日夜服务(见表2)。
日本长期护理服务项目分为两种护理类型 :一是居家护理,二是专门机构护理。两种护理类型又分为6个等级7个层次,每一护理等级都有具体的护理费用规定,即:要支援1:每月4970单位;要支援2:每月10400单位;要护理1:每月16580单位;要护理2:每月19480单位;要护理3:每月26750单位;要护理4:每月30600单位;要护理5:每月35830单位。
美国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有护理院、辅助护理设施和家庭健康护理。护理院提供的服务仅限健康护理和康复治疗,且须在医疗照顾定点护理院接受护理。家庭健康护理针对无能力出门而只能在家接受护理的护理对象;家庭健康护理A部分的最高给付次数为100次,在护理过程中租用医疗器械需要承担20%的费用。
2 我国部分地区的实践――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青岛市在我国率先建立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尚属首例。1987年,青岛市先于全国十二年、山东省七年步入老龄化社会,是全国较早进入老龄化社会,且老龄化发展进程较快的城市之一。
青岛市于2006年开展了依托社区医疗机构和养老护理机构的老年医疗护理试点,于2011年在部分二级及三级医院中开展了医疗专户试点工作,青岛市总结多年试点经验,于2012年7月下发了《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其覆盖范围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2014年12月30日青岛市下发了《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管理办法》中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扩大至农村地区。
2.1 主要内容
“用人单位及个人无需另行缴费,每月月低,将当月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记入比例划转0.2%的资金量的2倍为比例,从医保统筹基金中划转,列入陈真职工护理保险基金;每年年底,以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0.2个百分点为标准,从职工居民(不含少年儿童和学生)医保统筹基金中划转,列入城镇居民护理保险基金。”同时青岛市从福彩公益基金中划转2000万元至城镇居民护理保险基金中。
青岛长期护理保险在给付水平方面,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且规定了高于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服务形式分为:专护、老护及家护,其中专护是指病情较重,需要住院治疗并接受较高医疗条件护理,其护理保险基金报销其护理费用的90%;老护则是由于患有重性慢性病,生活无法自理,需由有医疗资质的养老机构为其提供长期医疗护理服务;家护则是根据其自身意愿和家庭实际情况,需在家中居住并接受由定点社区医疗机构所提供的上门护理服务,老护和家护的报销比例均为96%。费用结算专户与二、三级医院的参保人其结算标准分别为每床170元/日、200元/日,而老护、家护则以60元为标准结算。
同时,此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采取了总额预付制,实行共付保险,以避免医疗护理过渡消费,此外,还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不断放开医疗护理服务供给,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其中,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降低服务成本,并不断促进服务质量的提升。
3 启示及展望
3.1 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选择
中国应当采用社会保险为主体,商业保险为补充的模式。纵观国际,美国商业长期商业保险目前实施已有较长时间,其商业保险发展已经非常完善,但其覆盖面及市场份额仍相对较小,且可能其面临逆向选择等风险,长期护理商业保险于我国只能作为补充。德国和日本等多国所采取的是企业、个人和政府共同付费的长期护理社会保险模式,得到的成效,不仅化解了老年人的护理费用危机,减轻了政府和个人的经济负担,同时也保证了老年人晚年的生活质量,让其可以体面养老。
3.2 完善筹资机制
通过研究分析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我们可以发现其并没有独立的资金来源,而是依附于医疗保险。这可能缺乏会可持续性,但如果增加企业缴费,那会有悖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精神:适时适当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率。因此,应慎重考虑企业缴费部分。而我国的人口老龄化程度如此之严重,这与我国20世纪70年代以来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有直接关联,计划生育政策为我国的发展带来了人口红利等有利条件,而其社会成本今天看来,大多转化到了独身子女父母身上,国家应当对采取措施,保证其晚年的生活质量,因此,国家和政府应当对长期护理保险给予适当补贴。
3.3 加强护理员专业培训与管理,建设护理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
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体系中,专业护理人员仍有缺乏,而日本等国家有较为完善的护理人员专业培养系统,这也是其制度能够发挥较好效应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我国还未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前,应当未雨绸缪,先将人力、物力等基础条件准备好,以保证我国长期护理服务制度地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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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Cultivation and Exploration of Students-Oriented
In Ideological and Moral Teaching
SHI Guiyun
(Nationality Junior Middle School, Renhe District, Panzhihua, Sichuan 617061)
Abstract In Ideological and moral education teaching activities, students' learning is passively, selection, autonomy, initiative and creativity is weak, in effective classroom teaching activities, let the student as the main body of learning, create a harmonious learning atmosphere, pay attention to the diversity of evaluation standard and evaluation level, make every student have good development.
Key words ideological and moral; efficient classroom teaching; students-oriented
0 前言
学生的主体性,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作为主体的学生在教师引导下处理同外部世界关系时所表现出的功能特性,具体表现为学习活动过程中的选择性、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主体性不是天然具有的,而是通过自觉能动活动而获得和创设的,新课程标准中的“知识、能力、情感态度价值观”三者是个有机的整体,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但在教学过程中,往往重灌输轻启发,重教师主导作用轻学生主体地位作用。
1 学生学习主体性被动的因素分析
1.1 教育模式因素
传统教育模式是培养人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把人社会化,按社会需求的价值标准、素质要求和人才培养规格来培养人才,以建立人与社会之间的一种相适应关系。在这种模式下,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教育的目的,个人发展的需要降到了从属地位。因而整个教育成了复制人才的机器,学生就成了流水线上被动接受组装的产品部件。学生鲜活的个性、主动性、创造性、学生自主的目的性追求等的发展都受到了限制。这种教育方式忽视了学生对知识技能的需要和兴趣,忽视了对学生学以致用能力以及创新性思维的锻炼,忽视了学生生理、心理结构的发展特点以及个性化发展要求,而通过运用题海战术训练学生,学生每天都处在作业、课堂检测、章节检测、单元检测的训练中,学生成了做题的机器,在这个过程中,学生的学习、训练极少体现学生个体的需要,学生的兴趣、爱好的发展得不到满足,学生的身心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
1.2 学校教学因素
(1)学生主体性发展的合理空间不充分。影响课堂教学空间大小的因素有很多,其中,班级规模的大小、教学组织形式的空间布局是影响学生主体性发展的直接因素。就目前来看,许多地方盲目进行学校合并,使学校规模扩大,班级人数都达到50人,并不能使每个学生获得足够的课堂空间。教师的课堂教学组织形式的空间布局多表现为教师与学生群体的单向交往,顾及不到学生间的多向交往,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交往面减小,学生个体在课堂中学习,这样不仅限制了学生课堂思维的发展,而且增强了学生的自我封闭意识,使师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合作探究只有形式,实质性的问题减少了。
(2)学生主体性教学的评价标准不健全。教育主管部门考核学校,以学校的升学率为主要的量化标准,学校考核教师以成绩为主要依据,教师评价的标准主要从学生的学习成绩出发,这种做法大大降低了大部分学生的个性和学习主动性的发挥,使他们成为考试纳贤的牺牲品。突出表现在教学方法上通过运用量化方法,把学生对某知识点的完整性、系统性和准确性的掌握程度作为重点检查对象;目标上通过运用检查某些知识的组织、传递、理解、运用和重现等检查方式,过度追求知识化;而一连串的评价手段、方法和庞大的评价队伍与这种评价标准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形成了一种将整个思想品德教学引导到统一化、标准化和正式化的模式上来的评价体系。在这种评价体系中,学生的主体性,自主阐释、理解、表达及策略的学习方法并不能得到完整的体现,以致出现很多时间和空间的空白。这种不重视学生认知过程、学习方法、态度的评估,只重视学习结果的评价体系,严重制约了学生的主体性和能动性的发挥和创造性思维的发展。
(3)思想品德教师因素。长期以来,大多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以考试目标为核心,用课本、练习册、课外辅导等资料,组成试题库,教学过程就成了教师讲案例,学生做习题,教师评讲,学生再练习、做课堂检测、教师评讲,学生做单元检测,教师再评讲的这样一个反复循环的过程,教学过程是以学生为辅,教师为主,让学生一起跟着教师的教学步骤进行,让学生配合教师的教学,适应教师的教学方法。在这种教学环境中,学生不能形成自己独立思考和自主质疑的习惯;同学之间的讨论也是在做不起作业的情况下探讨,问题解决后又回到原地;师生之间的置疑、探究也全部围绕课本和试题,有时有超越课本之外疑问,教师为了完成知识目标,也会加以限制,这样就不能从根本上促进学生自主性、能动性、创新性的发展,制约和限制了学生的个性化,主体性及能动性的发挥,同时,创新性思维的发展受到束缚。
2 学生学习主体性发挥的培养与探索
高效课堂教学中学生主体性的发挥,已成为当前高效课堂教学改革的一个重大任务。如何使学生成在为思想品德课堂的学习主体,具体方法如下:
2.1 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体
思想品德高效课堂教学中,教师要营造一个以促进学生发展为目的的探索式学习方式,进行过度知识化的单向式传授教学模式的改革,教师可以尝试以学生为主导,结合教学方案,采用参与式教学的恰当形式。例如,在讲“坚持集体主义价值取向”这一内容时,让学生进行“班训班徽设计”比赛等,学生的参与意识和兴趣都很浓,学习的主动性和主体地位都得到充分体现,讲“人类的朋友”可以组织学生考察家乡的环境污染状况,写出考察报告,在班上交流,或者以板报、手抄报的形式在全校交流;讲“公共利益的维护”可以进行生活追踪,“在日常生活中,为什么有的人总是不排队”,引导学生思考、探究,规范自己的行为。只要教师认真投入,精心策划,巧妙设计适合教学和学生年龄特点的参与式教学方案,在形式上不拘一格,内容上不断丰富,思想上大胆创新,就一定会使学生在教学参与中经常闪现出创新的火花。
给学生以机会,发挥学生的能动性。思想品德课课堂教学可以采用一些新的模式和方法,以调动学生学习的能动性。例如:在教学活动过程中,教学可以为学生提供各种各样的“学习资源”,包括他们自己的学习经验或其他经验、书籍及各种参考资料、社会实践活动,等等。鼓励学将他们自己已掌握的各种各样的知识、已经经历过的一些事情带到课堂上来。而教师的教学目标应该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采取共同商讨学生某一阶段的学习目标、学习内容及学习方法的形式,将学习任务与学生的学习意愿有机地相结合。让学生体验到学习的自主性带来的快乐,积极参与并完成学习任务。
2.2 营造和谐的学习氛围
苏霍姆林斯基说过:“课堂上一切困惑和失败的根子,在绝大多数场合下,都在于教师忘记了:上课是学生和教师的共同劳动,这种劳动的成功,首先由师生间的相互关系来决定的。”民主、平等、宽松、和谐的课堂教学氛围,可以促进师生间信息的相互交流,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的火花,激活学生的创新潜能,扎实提高课堂教学的效能。而且,教育目的在于培养全面和和谐发展的人,社会进步的积极参与者。改变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深化师生情感是营造和谐课堂教学环境的基础。对学生的点滴进步加以鼓励,热情的指导并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遇到的困惑,积极应对学生面临的诸多心理问题,与学生多接触,多沟通,多交流,多引导,主动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和心理的发展。思想品德教师要加强学习,探究、反思、创新、总结。这就要求教师向“创新型”教师转变。只有“创新型”教师才能担当“和谐教学”的任务,只有运用通过创新而精化了的现代教学方法,才能达到和谐课堂教学环境的目的。
2.3 不断完善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
学生是一个个生动的个体,不同的个体在发展过程中都具有差异性。要使有效的课堂教学模式具有开放性和灵活性,在对学生整体发展需求有一个整体认知的基础上,通过对学生个体化差异的了解,应在不同的教学场合中运用不同的评价方式,对于不同的学生运用不同的评价标准,以此来帮助学生建立自信,提高学生的自我认知能力。所谓的评价方式,既要重视学生从解决问题中总结的结论,也要重视学生分析问题的全过程,既要强调评价过程的真实性和情境性,也要注重量与质之间的联系和变化,使评价方式具有多样化。对于学生所犯的错误,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进行循序善诱,巧妙地引导学生改变认识问题的态度,并且使评价成为一种期待,让学生体会到周围的家长、朋友、老师、社会对自己的期望,以此来促进学生发展,增强学生的行动力。最后将评价的功能转向学生的发展,在高效课堂教学的认知过程中,应着重培养学生对知识学以致用的态度和能力,增强学生在合作中实践的能力和探索意识,激发学生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对学生进行整体化、个性化教学。充分发挥教师的教书育人的职能和责任,为学生的后期学习奠定坚实的基础。
精心策划并安排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全过程。让学生参与学生学案的编写,把自己生活、学习中的事例融入教学环节中所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在符合学生认知实际的基础上,让学生自己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增强学生的自主性,自觉性,激发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使他们在参与知识重点和难点分析设计的过程中分享自己的教学决策的同时获得满足感和自信心。根据选定的教学内容,引导学生探求科学的学习策略。通过让学生自己策划教学过程,可有效提高教学质量,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探索意识的有效途径。而一个好的教学方案是引导学生由自主学习向学会学习跨越的重要手段。让学生从内心里想学习,增强学生主动学习意识,使教学过程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 结语
学生主体性的培养,是一件关乎民族强盛、国家兴旺的大事,面对高效课堂挑战,教育工作者尤其是思想思想品德工作者一定要视之为己任,切实转变教育观念,探索高效课堂教学新模式,唤醒学生学习的主体意识,学会学习。
参考文献
[1] 苏霍姆林斯基.给教师的建议.教育科学出版社,1984.
关键词:符号意义 成人礼 裤子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聚居在云南省宁蒗县及四川盐源、木里县的摩梭人,素有行“阿注”婚之俗,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走婚”。这种婚姻特点是“建立阿注关系的男女双方,各自住在自己母亲家生产和生活,分属于两个家庭,两个不同的经济单位。一般是男子晚上主动到女家走访,过偶居生活,次日清晨返回自家家庭”,与此相应形成以母系血统作为代系划分标准的“母系家庭”或者说是“母系家屋”。在母系家庭关系之中,摩梭人将女性作为家族继承者以及家庭和社会关系的者,女性具有无上的尊严与地位,所谓“妇女是根种,缺了就断种”,“无男不愁儿,无女水不流”便是摩梭女性观念的真实写照。
但是,这种“摩梭女性思维”并不是反对和压迫男性,也不是对男性的否定和鄙视,在摩梭人观念中男性同样具有属于男性社群的独立性及有别于女性社群的标志性。男性和女性之间是一种“和谐分享”而非“占有与竞争”的关系。本文便是以摩梭人久为传承的成人礼仪“换裤子礼”为例,并以礼仪中仪式物件“裤子”作为研究对象,探索摩梭女性思维中男性的独立性。
需要加以说明的是,摩梭“阿注”婚在现代摩梭人中已不流行甚至具有消亡的趋势,据1998年《中华文化通志》编委会统计,纳西族绝大部分已转向一夫一妻制婚姻,“阿注”婚已难寻觅。但是与“阿注”婚相宜的“母系家庭”思维仍然强烈地影响摩梭人,摩梭人对母亲、对女性的尊重情感仍然深刻影响他们的家庭观。因此,笔者认为在“女性思维”仍然具有主导影响力的摩梭社群中对男性社群身份、地位等的探讨仍然具有现实意义。
一 “裤子”――成年符号意义
中国作为东方文明古国,对服饰文化十分看重,服饰中所蕴含的社会仪礼和生活规范更是不容忽视。早在两汉时期所编纂的《礼记》中便有“男子三十而冠,女子许嫁而笄”的记载,现今凉山彝族的“换裙”习俗、藏人的“戴头”无偶单婚仪式等都是将服饰作为人生仪式的标志。同样,摩梭人也遗存着类似的人生仪礼,即“换裤子礼”。其具体过程如下:
家里如有年满13岁的男性少年,父母或兄嫂就要为他举行“换裤子礼”。仪式由母亲主持。年满13岁的男孩,要走到火塘左边前方的男柱旁,在舅父的主持下,双脚踩在猪膘和粮食袋上,右手握着刀,左手拿着银饰品,由舅父把男孩的麻布长衫脱下,换上短衣,穿上长裤,系上一根腰带,并用牛角杯盛酒向客人敬酒。
服饰是人类精神的载体,也是物质民俗的直接现实,通过服饰的更换标志着人生进入不同的生命阶段。范・盖内普(Van Gennep)的“通过仪式”认为,“通过仪式”是一个身份转化的过程,以仪式作为中介将仪式前和仪式后划分为不同体验阶段。特纳也认为仪式过程是一个反社会的过程,仪式过程中的社会角色是一个不同于日常社会角色的反结构。摩梭男子在未举行“换裤子礼”仪式前处于儿童的文化结构中,履行儿童社会所赋予的社会角色,而一旦进入“换裤子礼”仪式过程就标志其进入非儿童亦非成人的反结构之中,也就是“阈限”阶段,此阶段是一个神圣的阶段,是社会人在个人生活中随着年龄的增长从一个阶段向另一个阶段过渡的中介时期。在此阶段受礼者既不具有儿童时期的特征也无法获取成人阶段的权力。而一旦完成“换裤子礼仪”便意味着受礼者步入成年期,从以前的儿童社会结构中彻底脱离出来成为成年社会结构中的一员,同时享有一切儿童时期无法企及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社会义务。
摩梭人认为儿童成为大人是很严肃的一步,是人生中的一项大事,而要正式成为成年人只有通过“换裤子”(男性)仪礼。而儿童一旦通过成人礼便成为成年人,享有成年人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比如早期生活中,只有成年人才能参加部族的仪式活动,谈情说爱,行“阿注”婚;同时,身为男性还应肩负对部族的保护责任甚至为之牺牲自己的性命。由此可见,虽然裤子并不为男性的专权穿着,但是只有通过“换裤子”男性才拥有成年的身份,表示其已进入人生的另一种社会结构,扮演成年人的社会角色,从此以后他的行为、言语、习惯等都会受到来自这个新社会群体习惯法的约束和管制。
二 “裤子“――身份符号意义
服饰的差异同样标志着社会成员的性别。纵然世界上很多民族都曾有过“男女同装,不行礼服”的历史,就算20世纪50年代以前,许多苗族地区的服饰还是男女不分,有的至今依然,如黔西北、滇东北交界的“大花苗”。但是作为“礼”和“理”的象征,服饰的一个重要作用还是区分男女,使男女有别,便于社会控制。作为摩梭男性成人礼中的重要仪式物“裤子”是否为男性的身份象征,又是如何作为男性身份的象征呢?
据戴平编著的《中国民族服饰文化研究》中记载:云南宁蒗永宁地区的纳西族男女,在13岁以前穿麻布长衫,不着裤子。满13岁时,分别举行“换裤子礼”(男性)和“换裙子礼”(女性),标志着进入成年期。13岁以前(举行“换裤子礼”前),纳西族男女在穿着上并未有很大的差别,同是麻布长衫,同样不穿裤子,也就是处于“男女同装,不行礼服”的社会模式中;而一旦举行“换裤子礼”或者“换裙子礼”,便在受礼者思想中根植了“男女有别”的观念。即便是在仪式过程中,这种“男女有别”的思想也是相当明显的,根据《中国民族服饰文化研究》对摩梭人成人仪式的详细介绍,“换裤子”或者“换裙子”礼仪已经由儿童期的“男女同装”明确规划了男性礼服和女性礼服区别,即男性应举行“换裤子”,而女性则“换裙子”,而不是同时举行“换裤子”或“换裙子”。换言之,只有男性才有权进行“换裤子”而女性则必须进行“换裙子”,这是不可逆转的习惯法。如果将此仪式思维进行抽空提取,则“裤子”便成为男性的仪式特权,“裤子”也就成为了摩梭女性思维中男性成人礼的代言词,标志着男性完成”阈限”进入成年阶段,从此便被一个定名为男性社群的社会群体所接受,正式成为此群体中的一员,享有男性社群的权利,遵从它的禁忌和习俗,构建男女两性社会。
另永宁摩梭人具有这样一种“催生”习俗,即当产妇难产时,习惯将孩子父亲的一条裤子放在产妇的腹部进行反复的搓弄,边搓边说:“孩子,快出来,爸爸在等你。”以期可以借助男子的力量进行生产。衣物与生育的关联在很多民族传说和习俗中皆俯拾可见,主要因为衣服乃人体的象征之故。根据弗雷泽接触巫术原理――“物体一经互相接触,在切断实际接触后,仍继续远距离地互相作用”,“由此原则出发,原始人及巫师则认为,通过曾经与某人接触过的物体便可以对本人施加影响,或者影响他人”。在此,作为父亲(男性)力量象征的裤子具有父亲的亲情召唤力和吸引力,能够通过亲情的召唤和呼吁让孩子顺产;同时也可做为男性力量的象征以对抗妖魔魑魅,阻止鬼怪对产妇生产的骚扰。“裤子”通过与父亲的亲身接触成为男性“父亲”力量的象征,“裤子”已不仅仅是衣饰的实体,而具有了社会和人所赋予的身份力量。这种力量可代替父亲这个实体人帮助产妇渡过生育难关。这里的“裤子”便成为父亲身份和男性力量的结合体,是男性身份和力量的象征实体。
实际上,服饰应该说从诞生之日起就有标志作用,部落、身份、等级都可以通过服饰进行明显的区分,这是服饰不可避免的社会作用,是服饰文化意义的内涵。但是在摩梭人这样一个具有“母系家庭”传统的社群,其男性地位总会遭到外界的质疑。通过对成人礼和催生习俗中“裤子”的男性身份标志意义的探讨,可以毫无疑虑地得出结论:摩梭社群中的男性地位并未受到女性思维的淹没。
三 “裤子”――权力符号意义
任何一种仪式都不是一个简单的形式和过程,而是将“受礼者”引入另一种惯制之中。有没有通过此种仪式或者能不能通过此种仪式,与此人的年龄、身份、地位以及所享受的权利都有密切的关系。直观上表现为人们通过某种仪礼获得了相应的社群认同和身份认证,而深层名义则是以此种仪礼作为象征,标志其享有了某些未曾有过的特权,比如祭祀、婚姻、征战等等。同样,作为一种成人礼的摩梭“换裤子礼”,只有通过了此礼仪,男性才能拥有成年人的诸多特权。
文章前两部分已经对“裤子”在摩梭观念中所具有的成年介断、男性身份的象征意义做了相关的阐释与分析,而与此两种功能相适应的也就是男性通过成人礼,进入成人期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地位。走婚制、母系家庭以及由此根植的“女性思维”是摩梭社群的习俗和精神的标志。在许多有关纳西族的考察报告中也都对摩梭母系家庭特点做过详细的介绍,以下是1977年中国社科院民族研究所对云南永宁地区纳西族母权制的描述:
家庭中未发生男子娶妻,男子夜晚走访女阿注,过偶居生活,白天回自己的家里参加劳动,而家庭中的女子则不出嫁,夜晚在家接待自己的男阿注,家庭成员的血统只能以母系计算,财产按照母系继承。
在这类家庭里,由于全是母系成员,也就无父系亲属关系。有少数男子娶妻家庭……以及个别家庭女子招赘……血缘仍从母计,仍是母系。
这些家庭多围绕着祖母们、母亲们及姐妹们形成一个中心,并包括他们的后代组成一个集团。
在这样一个女性中心社会关系中,女人享有绝对的家庭地位,男性也同样履行相应的家庭权利和义务。男性作为舅权的拥有者,具有对外甥和甥女的抚养权以及教育权,虽然无法对自己子女实施养育权,但通过对甥辈的抚养同样可达到继嗣和养老的目的。“老年男人虽然在家庭中没有他们的子女,但以舅舅和舅父的身份,受到外甥和甥女的极大尊重,受到这些晚辈成员的供养。”
以上所介绍的男性权力是必须归属于成年男子,是男性在具有“男女有别”观念后,依凭此种观念对社会权力进行的划分,“换裤子”便成为获取此种权力的桥梁。只有通过礼仪习俗的过渡――穿上长辈给予的“裤子”,才成为可享有成年权力的个体,拥有母系家庭中舅权的先决条件,在家庭的过继和获取过程中,仪式物“裤子”也就不再仅仅是男性身份的象征,或者成年的标志,而更多的是一种拥有权力的表现。随着家庭长辈(一般为舅舅)为儿童换上裤子也就相应地将自身拥有的舅权力量过继给受礼者,让受礼者成为此种权力的储备者和享用者,完成代系的更替和男性权力的交接。
服饰的符号象征意义内涵多样,是作为社会个体的人立足于社会群体中的地位、身份、权力、等级等的象征。摩梭男性的“换裤子”礼在摩梭人社群中起着重要的符号象征意义,是摩梭人性思维在男女权利上的独特反映。摩梭女性思维并不是构建“女权社会”,不是对男权地位的剥夺,也就是说摩梭女性思维中的男性身份并未受到压制,仍然具有自己的身份标识和权利象征,是摩梭族文化的见证。男性和女性关系融洽和谐相处为摩梭人的共同劳动、生活带来协调传统,值得现代社会的关注和研究,并从中提取社会现实应用功能,植入现今社会发展中,为男女话语权的平衡提供激励机制。
参考文献: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云南省历史研究所编:《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永宁纳西族社会及母权制的调查报告》,1979年。
[2] 周华山:《无父无夫的国度》,光明日报出版社,2001年。
[3] 戴平:《中国民族服饰文化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
中图分类号:DF5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3)-06-0305-4
我们都在呼吁物权立法中,将公证审查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程序,由公证机构替代登记机关对不动产产权变更进行实质审查。目前有关不动产登记公证业务中,不动产继承公证事项是公证机构的主要业务,而不动产的转让、赠与等公证事项公证机构很少涉足。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公证机构现有的审查方式在不动产登记中的有限作用。笔者认为公证机构现有的服务还不足以有充分的理由将不动产转让列为法定公证事项,如果我们不转变服务观念,改变审查和办证方式,我们在不动产登记领域将会丢失更多的阵地。
1 我国不动产交易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日趋活跃。但是,房地产市场不规范问题在不少地区也比较突出,有的地方的消费者投诉中,属房地产交易纠纷的超过60%。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2001年全国房地产投诉案件比上年同期增长13.2%,投诉比例占各行业的前几位。①
目前,我国不动产交易产生的纠纷主要集中体现在:(1)房屋产权有瑕疵,比如夫妻一方擅自转让房产或者子女擅自卖掉父母的房产;(2)为逃避税收使用“阴阳合同”;(3)房屋质量不合格,墙体开裂、房顶漏水或者建筑材料不合格、以假充真、以次充好;(4)不合理分摊房产面积,房屋面积“缺斤少两”;(5)买卖双方彼此不信任,卖方不按时办理过户手续或者买方不按时支付房款等等。房地产交易纠纷的增加暴露出目前房地产界的诚信缺失,房地产市场面临诚信危机。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交易纠纷率居高不下,其原因不能简单地归结为购房者自身的粗心,也不能归责为购买人为节省中介费而省去求助法律专业人员。我国目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这些问题除了和我国现行的商品房屋预售制度有关外,主要是我们国家对事关民生民计、事关社会安定的房地产交易环节采取了放任的态度,缺乏严谨和统筹考虑的制度安排,忽视了公证制度的作用,甚至是排斥公证制度的介入。②我国房地产管理部门既把持着不动产登记,也担负着房地产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由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机关的特性,使得管理部门不能直接参与到当事人的房地产交易中去,加之管理部门的监管缺乏长效机制,这种管理更多的是一种事后的纠错。
我国房地产市场是个新兴的市场,目前存在的问题也是法国房地产市场初期存在的问题。法国意识到了房地产交易的安全性对社会和谐稳定的影响,意识到了房地产交易中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专业性问题对普通百姓造成的困惑,因而在制度安排上让公证对房地产交易这“私权自治”领域予以适度的干预。这种制度已显示了充分的优越性,根据中国公证协会2006年6月赴法国考察报告中提示的数据,法国公证行业每年办理的公证文书达500多万件,但仅有0.01%引起争议,这也就是说法国房地产交易发生纠纷的概率在万分之一以内,也就是全年房地产交易不足500件会产生纠纷。③
2 不动产交易实行法定公证的必要性
从中法两国有关不动产交易的情况对比表明,不动产交易实行法定公证是解决我国房地产市场目前存在的问题的一种有效手段。笔者认为公证制度在不动产交易中的优势除了公证制度特有的预防纠纷、保留证据等一般功能外,更主要是:
2.1 公证是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间接调控和适度干预的有效手段
公证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其产生的根源就是国家为了克服商品经济的无序竞争而产生的对社会经济适度干预的需要。
与其他市场经济调节手段相比,公证制度具有独特的优势:税收、利率等经济杠杆具有宏观性,无法对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直接产生作用;而公证制度是在市场主体思想表示一致的前提下,经市场主体申请而具体地介入到市场主体的契约行为中,公证人站在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立场上,对市场主体的契约行为进行审查,使市场主体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领域,作为公权力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无法直接进入,而公证制度特有的制度设计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并实行了国家对当事人“意思自治”领域的适当干预。由于房地产交易合同的达成与履行、物业的查验和权属交割涉及到法律、税收、建筑、环保及银行等诸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一个普通的老百姓一生中不可能多次买卖房地产,因而不具备丰富的交易经验,但房地产交易所涉及的财产金额对普通老百姓或家庭而言又是十分重要的。
因而,房地产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涉及到社会安全的重要问题,国家应该采取适当方式对房地产交易行为进行适当干预,切实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而在众多手段中,公证制度无疑是最合适最有效的手段。
2.2 公证机构的权威性、中立性和专业性,是维护交易安全的有效保证
“公证是公正的代名词”,公证的主要职责在于赋予那些非以司法途径作出的法律行为的公信力。④公证制度从本质上将就是一种为申请人提供特定(法定)事项或者行为,并植入社会公共信用的装置,使申请人可以较小的代价(公证费用)获得一种国家意义上的证明⑤。
公证机构的中立性、公证员的高法律素养以及公证程序的严谨性是公证制度公信力的根本保障,也是公证信用的根本源泉。公证机构通过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标的物的状况、交易风险等情况,可以有效地消除其中的不法因素,以预防和减少纠纷发生,从而保证整个交易安全有序地进行。我国目前房地产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大部分都在公证机构的审查范围之内,而这些问题又恰恰是购买人容易忽视的或者是购买人自身无法解决的。如果实行法定公证制度,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公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进行解决。
2.3 公证可以解决交易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当事人收集交易信息的成本
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越来越多的交易在“生人社会”中进行的,此时市场交易安全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信息不对称问题。这种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
一方面交易双方所处的交易地位不同,掌握的信息也不同,掌握信息多的人比掌握信息少的人在交易中能获得更多的安全感;另一方面由于市场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性,交易主体经常会有意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或者故意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虚假信息,以便获取不当利益。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当事人就要更多地收集交易相对人和交易标的有关信息,这就需要付出相应的成本。这种信息不对称问题在房地产交易中尤为明显,房地产转让房一般都是房地产开发商,有关转让房屋的许多信息都掌握在开发商手中,这种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虚假广告、房屋面积缩水、房屋质量缺陷以及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本身多次抵押、重复抵押等问题。如果实行法定公证制度,公证机构将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核实权代替购房者向开发商、政府管理和登记部门等机构查询、核实,全面收集所交易房地产的有关信息,让购房者进行充分地选择,这样既可以避免购房者遭受到不公平交易,而且可以减少购房者查询和收集信息所要支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2.4 公证可以改变购房者在交易中的弱势地位
目前,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正处于供不应求阶段,再加上楼盘销售信息不透明,许多开发商囤积居奇,谋取巨额利润,在与开发商的搏弈中,购房者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面对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不合理要求或霸王条款,购房者无法说不。在行政权力无法介入到每次具体的交易中时,国家可以把不动产交易列为法定公证事项,让公证机构这种代表权威、中立和专业的社会公共力量对开发商的优势地位进行适当限制,以提高或改变购房者的弱势地位。面对开发商的不合理要求和交易中的各种隐患,公证机构可以通过拒绝公证制度来促使开发商纠正,而不必把购房者直接推向与开发商博弈的最前线,从而有效地改变购房者的弱势地位。
2.5 公证可以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混乱在一定程度上和房地产中介机构有关,房地产中介机构营利性决定了其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的唯利是图的本性。在房产交易活动中,中介机构只注重交易成功收取佣金,根本不会去考虑这次交易是否存在纠纷,买卖双方的权益是否受到损害。尤其是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许多公证机构利用委托公证转卖房屋赚取差价、指使交易双方签订阴阳合同或者指使交易双方办理假赠与帮助当事人偷税、漏税。这些行为的存在不仅危害到国家税收管理,而且引发了一系列有关房产交易价格的纠纷,造成房地产管理秩序混乱。如果引入公证制度,公证机构不仅会认真审查房产权属、房屋质量等方面的问题,而且会认真审查交易双方的真实意思、完善合同条款,同时告知签订阴阳合同或假赠与合同的不利后果。通过公证机构的审查,不仅可以有效地打击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不法行为,而且纠正房产交易中的各种不法行为或隐患,能切实有效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纠纷发生。
3 我国公证机构在不动产交易中审查的局限性及存在的问题
我们都在呼吁把法定公证制度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程序,由公证机构代替登记机关进行实质审查。在《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阶段,公证行业和部分专家学者为不动产登记实行法定公证进行了呼吁,许多文章都从公证制度的作用或者公证机构进行实质审查的好处等方面对不动产登记实行法定公证制度的意义,引起了立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但最终被立法机关以增加交易成本和不便民等理由否定。⑥
我们应该看到,除了目前我国的公证行业存在的问题影响着立法者的决心和选择外,公证机构在不动产交易中的“粗线条”审查方式和“坐堂办公”的工作方式体现不了公证制度的应有价值,成为公证机构“就地收钱”“增加交易成本”最好的口实。
房产交易过程本质上是合同的达成和履行过程,是房产物业的权属转移过程,而整个过程要涉及到法律、税收、建筑、环保及银行等诸多方面。法国不动产交易整个过程以公证人主导,由公证人完成对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审查、交易房产的权属情况调查、房产权属交割以及物业本身各方面情况的查验,其证明和服务的是整个交易过程。
而我国的不动产交易以当事人自我为主导,自己要完成上述事宜,公证机构的介入只是限于起草合同、查验房屋权属等内容,是整个交易过程中的一个点。我国目前这种肤浅、粗犷的公证方式确实无法体现出实行法定公证的意义,也无法让当事人心甘情愿地进行公证消费,主要表现在:
3.1 审查范围太窄,审查深度肤浅,无法体现出公证员的专业水平高于其他房地产从业人员
在办理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时,大多数公证机构的审查范围仅注重或者仅限于审查房屋的权属问题,比如有哪些产权人、共有人是否一致同意、房产是否已抵押以及当事人双方签名属实等这几项事务。
我国有较为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要查明房屋的权属是否存在瑕疵等并不困难,这些事务不仅不动产登记部门自己能做到,就是有一般法律常识的人也能做到,这样的公证有何现实意义可言。其实对于购房者而言,除了房屋权属问题关系自己切身利益外,房屋的周边环境和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更应值得关注。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有关房屋的建筑质量、空气质量以及通风、采光、环保等问题的纠纷在房产纠纷中的比重越来越大,而有关房屋产权的纠纷因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正在逐步减少。如果公证机构还在仅仅局限于审查房产的权属问题,这种连具有一般法律常识的当事人自己都能审查清楚的事情,当事人何必又再去花一笔不菲的公证费请公证机构审查。如果公证机构能将房屋的建筑质量、空气质量以及通风、采光、环保等问题也纳入自己的审查范围内,不仅体现了公证机构高水平的专业水准,而且又能从根本上预防房屋权属和质量纠纷产生,更好地保证了交易安全,这种服务收费才能让当事人心服口服。
3.2 重证明轻调查的“坐堂”办公,无法体现公证机构的水平和专业成果
《公证法》赋予公证机构的核实权而不是调查权,将把提供充分证据的意义转移给了公证申请人,这本无口厚非。但许多公证员往往忽视了公证申请人举证范围和公证机构主动核实范围的关系,认为申请人提供什么公证机构就核实什么,将许多本应该由公证机构去核实等问题推给申请人,让申请人自己各部门开各种证明,公证机构仅限于核实证明的真伪而出具公证书。
比如,在审查房屋权属时就有两种审查方式:一种是公证员亲自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去查询不动产登记薄;另外一种就是公证员让申请人自己去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开证明,公证员仅仅核实该证明的真伪。再如,在审查所交易房屋的出租情况时,也有两种审查方式,一种是公证员到房屋现场去实地查看,找到该房屋的承租人,告知房屋买卖的情况并让承租人签署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另一种就是让房屋转让方自己去跟承租人协商,让承租人自己到公证处来签署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有的甚至是让房屋转让方直接提供承租人的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
请问,上述两个例子中的第一种审查方式难道就违反了《公证法》的规定了吗?如果我们采取第二种审查方式,我们有理由让申请人支付数千元或上万元的公证费吗?在不动产交易中,有关房屋的通风、采光、通行问题以及有无重大缺陷问题需要我们公证员去实地查看实地感受。
如果我们抱着被动核实的观点,坐在办公室中办理公证而不去实地查看实地感受,让转让方提供证据或证明的话,我们自己都不知道转让方该怎么样提供或者提供哪些证明(证据)才能符合公证的要求。
3.3 配套服务缺失,无法充分显示公证制度的特殊魅力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证员的社会地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公证员不在仅仅局限于中间证人的角色,公证人可以接受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一些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务,比如代为办理产权过户、税收交纳等。在不动产交易中,公证机构是双方最信任的中间人,比其他任何机构更具有中立性和权威性,公证机构完全可以利用这一优势为当事人提供延伸服务。
目前,我国公证机构在房地产交易中仅仅起到审查双方主体资格和标的物权属情况、起草合同、证明签字属实等内容而已,缺乏相应的配套服务。在许多时候,如果仅仅是对房地产买卖合同进行公证,即使违约条款制定得再详细再完备也无法解决双方的相互信任问题。此时,公证机构可以充分利用提存和委托两种手段,让购买方先把购房款提存到公证机构,公证机构再根据转让方的授权去办理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最后再把已经过户好的产权证和购房款分别交付给购买方和转让方。这种配套服务不仅有效地消除了双方的不信任心理,更主要地是保障了交易的顺利进行。
4 我国公证机构在不动产交易中延伸服务面临的困境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采取行政登记的模式,行政机关把持着房产交易的核心环节,整个房产交易程序以行政机关为主导,留给公证机构的活动空间非常有限。在现有的条件下,公证机构要在不动产交易中延伸服务会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制约:
4.1 缺乏法定公证支持,公证机构的审查力不从心
这是公证机构在不动产交易领域中面临的最大困难。公证机构要拓展审查的范围和深度,提供延伸服务必然会延长公证时间,增加公证成本。在缺乏法定公证的支持下,公证机构如果完全按照法国不动产公证的审查模式,必然不为多数当事人所接受。
4.2 目前房地产市场正处于供不应求状态,购房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转让方或房产开发商会把应由其承担的公证成本转嫁到购房者身上
如果没有法定公证的支持,公证机构的审查往往会加重转让方或房产开发商的责任,如果购房者提出公证,转让方要么取消本次交易将房产另行转让给其他不提出申请公证的购房者,要么有关房屋的检测费、鉴定费甚至是公证费等所有因公证所产生的费用都要由购房者承担。
4.3 与房产交易有关的行政部门态度直接影响着公证机构提供延伸服务的效果
与法国不动产交易以公证机构为主导不同,我国的不动产交易以行政机关为主导,公证机构提供延伸服务必然得到与房产交易有关的行政部门的认可。比如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有些地方的房产管理部门把公证机构排除在可查询人员的范围之外。再如,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与不动产有关的委托书需要经过公证才能使用,但是当转让方委托公证员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公证机构一般不会而且也没有必要对该委托书另行公证,因此,当公证员持该未经本公证机构公证的委托书为转让人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不知道房产管理部门是否认可。
5 公证机构提供延伸服务的探索
虽然目前所处的环境不允许公证机构对所有房地产交易像法国公证人那样进行审查。但是,公证机构不能因此就放弃对不动产交易公证中提供延伸服务这一课题的探索。我们应该以申请人的实际需要为出发点,在现有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提供组合式服务,开展试探性的延伸服务,积累经验,激发社会需求,推动不动产登记实现法定公证。笔者认为,目前,公证机构应该做到:
5.1 加强与各行政部门沟通,做好协调工作,为公证机构拓展更大的服务空间
在缺乏法定公证的支持下,公证机构在不动产交易中的活动空间取决于行政部门的态度。公证机构应加强与当地行政部门进行沟通,对公证机构查询不动产档案、代转让人办理产权过户以及交纳税收等问题的可行性和操作程序进行探讨,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公证机构应尽量为申请人提供更多的服务。这样既能有效地保障交易安全,又能有效地减轻交易双方的负担和成本。
5.2 公证机构要转变观念,要整合现有的公证手段,尽量为申请人提供组合式服务,增加公证文书的含金量
公证机构本身就是一个比其他任何部门或组织更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的中间人,公证机构完全可以充分利用中间人这一身份提供更多的服务,比如在不动产交易中,公证机构除了可以为当事人起草合同并对合同进行公证外,还可以将委托和提存两项手段融合在合同公证中,让受让方把房款提交到公证机构,然后由公证机构根据转让方的委托代为办理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交纳税收等,最后公证机构把新的产权证交付给受让方,把房款直接支付给转让方。
此时,我们大可不必要求交易双方另行申请办理提存公证,收取提存的公证费用,这也是法国不动产交易的做法。通过这种组合式服务,能将不动产交易中更多的环节纳入自己的服务之中,扩大了自己的影响,而且也充分显示了公证机构在保障交易安全上的独特优势。
5.3 公证机构应当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从细节入手,拓宽审查范围和拓展审查深度,尽量为申请人提供更多的信息
“细节决定成败”。在法国,公证人除了要学习法律外,还有学习税收、建筑有关方面的课程,法国公证人出具的公证书多达上百页,内容除了所交易不动产的详细情况(如产权证明、质量证明、四周规划、物业等)外,还有有关交易双方的权利能力、婚姻及夫妻财产所有制情况、资信情况等。而我国的公证书最多不会超过十页,内容也很少涉及到房屋本身的质量、四周的规划、交易双方的婚姻及夫妻财产所有制情况、资信情况等。这些内容的审查本身也是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我们应当改变我们的工作方式,加强实地察看与核实,围绕不动产交易的各个环节拓宽审查范围和拓展审查深度,深入到每个细节中去,尽量为双方提供更多的与交易有关的信息。
5.4 要做到详细的告知和提醒
由于我国目前的不动产交易公证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公证机构就不可能完全不顾申请人的意愿强制按照自己的审查模式进行公证,增加申请人的成本。公证机构向申请人详细告知不同的审查方式带来的不同法律效果,当申请人不愿意去做检测或其他增加成本方式对房屋质量进行审查时,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不利后果,让申请人自己决定。但是这绝不是说公证机构就可以仅仅对房产买卖合同进行一般性审查,公证机构还是应当对房屋状况进行实地查看,通过走访核实为申请人提供更多的交易信息,切实保护交易双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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