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监督检查计划模板(10篇)

时间:2023-02-03 04: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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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监督检查计划

篇1

1、精心组织实施。

各科室要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确定的时间进度自行组织实施各项监督检查项目,监督检查前要精心准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相关的监督检查通知、整改意见、处理处罚决定等文书由相应的责任科室拟发,并抄送财政监督科。

2、遵守监督规程。

各科室开展各项财政监督检查项目时,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有关调查、核查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对检查、调查或核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调查或核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3、规范处理整改。

各业务科室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不涉及行政处理处罚的问题,应及时要求并督促单位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局分管领导,同时抄送财政监督科;对日常监督中发现被监督对象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报局领导审定,对确需行政处理处罚的重大问题,由财政监督科及时整合检查力量开展专项检查。财政监督科专项检查结束后应及时下达财政检查结论或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涉及到相关科室的,抄送相关科室;各相关科室要结合日常财政管理负责督促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并将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局分管领导,同时抄送财政监督科。

4、完善财政管理。

财政监督检查项目结束后,各科室要及时跟踪被监督单位整改意见、处理处罚决定的落实情况,必要时可以实施回访制度;同时要充分利用财政监督成果,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加强财政政策制度体系建设,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篇2

紧紧围绕生态经济区建设和“543211”科技创新工程,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廉洁为目的,扎实开展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其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加强自查自纠和问题整改,不断深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科技经费管理体制改革,为确保政令畅通,为实现“十二五”规划各项目标提供有力保证。

二、组织机构

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牵头,成立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其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和副组长,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办公室,承担具体日常工作,赖立明任办公室主任。

三、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其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一)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

(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包括:资金落实情况、经费预算是否及时下达,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经费实际支出情况、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经费监管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三)项目承担单位是否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开展研究、履行合同义务,已完成项目是否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发挥作用。

(四)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和制度建设等。

四、监督检查范围

(一)重点对2008-2010年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重点项目是本次监督检查的重点,其他项目随机抽查。

(二)对2008-2010年省级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项目随机抽查。

五、检查方式及要求

(一)各县(区)科技局(社会事业局、经济运行局)、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按上述有关方案协助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组织开展管理范围内的项目自查自纠工作。

(二)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将组成若干个检查小组(另行通知)进行检查,检查主要以听取项目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材料、询问和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安排好项目组负责人及主要承担人员、财务人员主动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并提供真实材料和情况。提供材料如下:

1、项目申请书和合同书原件;

2、《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检查自评报告》和《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与绩效评价统计表》(附后);

3、项目年度执行报告和项目验收报告(如有请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项目经费的到达证明、配套资金证明、支出明细帐、财务凭证;

5、上缴税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有关科技成果证书、知识产权证明等,以及是否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监督检查职责

(一)监督检查了解有关县区、项目主管部门贯彻国家、省、市决策部署和工作进展的情况,确保政令畅通、任务落实、廉洁高效。

(二)注意发现和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以典型示范推动工作开展。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确定整改目标、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切实整改到位,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

(四)严格执行纪律,坚持查纠结合、务求实效。

篇3

第三条专项资金及项目由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核实、分配,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达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考核;参与项目的验收考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核定绿化维护项目面积;主持建设项目验收考核;参与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和使用情况检查考核。

第四条专项资金以奖代补的重点为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建设、维护项目,同时适当奖补城市园林绿化成绩突出的区和开发区的园林绿化建设、维护及绿化规划设计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项目确定原则:

(一)专项资金只用于政府投资的项目;

(二)维护项目按照申报项目的绿地面积计算,不包括硬化面积;

(三)建设项目须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审查初步设计,竣工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条申报资料:

(一)中心城区、府所在地、重点城镇申请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园林局联合上报,单独上报的不予受理;开发区申请专项资金由开发区直接上报市财政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建设项目提供申报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工程决算报告(未竣工项目提供预算书),资金筹措情况等文字材料及附表1。

(三)维护项目填写附表2。

(四)各区财政局、园林局及开发区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上报的项目及所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七条维护项目资金在核定维护面积后予以拨付,建设项目资金和规划设计项目资金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项目进展程度提出拨付意见,由市财政局拨付。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要对资金使用进行全程督查。

第八条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拨专项资金,区财政局和园林局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要设立专用账户,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建账和管理。

篇4

第三条 财政支农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必须实行项目管理,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按批准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报账。

第四条 根据资金运行方式(指标或财政支农专户)和方向(各农口主管部门)的不同,可设置两种形式县级报账专户:以指标形式下达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指导农口部门设立县级报账专户,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办理日常的报账业务,实施县级报账,核算财政支农资金;以财政支农专户核拨的项目资金直接由市财政局实施县级报账,核算财政支农资金。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支农资金,包括:(一)中央、省、市投资的财政支农资金、市本级配套资金、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上级文件明确要求实施县级报账的财政支农资金);(二)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单项资金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上级或本级财政支农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支农资金)

第二章 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资金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或指导资金报账工作;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及建成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移交、监管工作。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指农办、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扶贫等,以下简称支农项目主管部门)是财政支农资金的会计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按照项目计划,全面负责指导项目的实施,选择确定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上报、审批、招投标、启动实施等工作;并与其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和合同书,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工程效益进行监督管理;对支农项目实施单位的费用支出进行审核,提出报账意见;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职责:按照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和批准的实施方案,筹集资金,组织项目实施;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合理有效地使用工程建设资金;及时上报工程进度和用款计划,按程序申请报账;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等。

第九条 县级报账专户财务与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负责项目实施单位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报账日常业务的审核和核算,编制会计报表等工作。

第三章 财政支农资金报账程序

第十条 财政支农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已批准的支农项目,不得挤占、挪用和随意调整。需要调整的项目,应按原申报程序,经批准后方能调整。

第十一条 在实施报账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确定报账人,根据项目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定期提出用款计划,并附由本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审核的有效原始凭证或加盖公章的有效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并附有效的收款收据),经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到县级报账专户实施报账,报账资金实行转账结算,不得使用现金,严禁白条入账。

第十二条 财政支农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合同书(或项目实施责任书)、项目实施计划(实施方案)以及项目施工进度,定期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有效凭证,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提请拨付资金。市财政局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和申请,将指标资金拨付到县级报账专户实施报账或将财政支农专户资金直接实施报账。

第十三条 财政支农资金报账步骤:第一,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实施进度,填制报账申请单(根据承包合同、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工程进度和相关原始凭证),并对所提供的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进行初审。第二,项目实施单位对其所提供的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第三,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报市财政局提请拨付资金。第四,市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对原始凭证及其附件进行审核后,将原件或项目实施单位加盖公章的原件复印件交由县级报账专户按照业务程序审核办理报账结算。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工程竣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市财政局凭项目主管部门签署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审批拨付资金。预留专项资金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没有质量问题,则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由项目主管部门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意见书,并加注意见,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合同书中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五条 对以下情况,市财政局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1.未列入年度财政支农资金项目计划的;

2.无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的;

3.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4.项目主管部门未审定的;

5.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支出的;

6.工程质量发生问题,经检查要求限期改进而未改进的;

7.背离项目工程概算、建设期、支出计划等年度财政支农资金项目计划内容及其它不合理支出的。

篇5

按照省厅、市局关于财政监督工作的总体布署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了20*年工作计划,按照计划,20*年我们主要完成了以下七项工作任务:一是开展了《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是财务人员持证上岗和会计机构岗位设置情况的检查工作。通过检查发现,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共有72名财务人员无证上岗,有10余个单位的财务岗位职责不清,主要表现是会计和出纳员由一人承担,对此,我们已向相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区分不同情况进行了处理;二是较好地完成了执罚单位罚没情况的检查工作。鉴于我区的特殊情况,不少单位区划调整后已经上划,但罚没票据仍在我区领取,部分单位的罚没款仍然入到区级国库,而财务则归上级垂直管理,造成有些执罚单位的罚没管理比较混乱。为此,我们会同预算科对全区20多个执罚单位的罚没情况进行了清理检查,共查出罚没违纪案件20多起,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处理,罚没款上缴国库10余万元;三是结合《会计法》执行和罚没情况的检查,开展了其他综合性检查工作。在对《会计法》执行情况和罚没情况进行检查的同时,我们还对相关部门、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财政分成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一并进行了综合性检查,共查出违纪案件20多起,我们现已对部分违纪单位进行了处理,余下的将于今年春季进行处理;四是配合省财政监督局检查组完成了劳动再就业、阳光工程和生态省建设资金的检查工作。一方面我们抽调专人参加省检查组赴其他地区进行检查,另一方面,对于来双检查组,我们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和对相关单位的联系工作,由于措施得力,考虑周到,这项工作得以高效率、高质量的完成;五是配合市财政监督局检查组较好地完成了市级收入的检查工作;六是开展了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重点产品的税源调查工作。按照市局的布置,对我区的三个生产具有国际竞争力重点产品企业各个税种的税源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并把相关数据和文字说明及时准确地上报市局;七是完成了20*年度专项资金争取情况的调查及考核工作。该项工作涉及到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的荣誉和经济利益,因而我们把这项工作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上,无论是在调查过程中,还是在数字的统计、确定上,都要求精益求精,准确再准确,不敢有丝毫马虎,并在财政局其他科室的协助下,及时准确地将相关情况和数据上报财政局和区政府。

二、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几点做法

(一)加强财政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机构建设是做好财政监督工作的关键。几年来,在财政监督机构的建设上,我们不断地进行探索和完善,随着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公共财政的逐步建立,对财政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适应新形势对财政监督工作的需要,*区于20*年7月份成立财政监督检查局,并且为了加强监督职能、加大检查力度,经区编委会同意,把财政监督检查局直接定格为副处级单位,为隶属财政局的二级局,由财政局主管领导兼任局长,独立行使财政监督检查职能。队伍建设是做好财政监督工作的保证,财政监督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这就决定了财政监督干部必须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不仅要全面熟悉财税业务,熟练掌握各种财经政策、法规和检查专业技能,而且还要求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因此,财政监督检查局成立后,从财政局相关科室和基层财政所选拔5名思想过硬、作风踏实、业务功底深厚、工作能力较强的业务骨干充实到财政监督局。机构健全,人员到位后,我们着手狠抓了干部队伍建设:一抓制度建设。按照《吉林省财政监督条例》的相关内容,我们先后制定了《财政监督局工作职责》、《财政监督工作纪律》、《重大案件汇报制度》、《追踪问效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做到了工作当中有章可循;二抓作风建设。要求财政监督工作人员既要踏实工作更要廉洁自律,决不吃请、不收礼;三抓素质建设。首先建立了学习制度,学习国家财经政策、法律法规和财会业务知识,学习财政监督操作规程,并由有经验的同志言传身教,相互学习,共同提高。通过抓队伍建设,财政监督干部队伍的总体素质有了很大提高,除一名老同志外,其他几名同志都取得本科以上学历,两名同志分别取得初级会计师和会计师资格,一名同志还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为更好地开展财政监督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不断强化财政监督职能。由于各种客观因素的制约,财政监督职能不能得以充分的发挥,尤其是区级财政监督工作更是遇到诸多困难,因而,强化区级财政监督职能势在必行,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着手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搞好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手段,宣传财政法律法规,尽量避免违纪现象发生。去年我们利用培训会议,对《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了宣传和培训,对林业局等遵守财经纪律、会计基础工作做得好的单位进行了表彰;二是多方联合执法,加大执法力度。20*年我们同区纪委联合开展了清理整治“小金库”活动,共查出违纪案件10余起,收缴入库12万元,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部门、单位已申请法院执行局做好强制执行的准备工作;三是争得多方协助,提高工作效率,在几年来的各项检查工作当中,正是由于我们争得各方的大力支持和配合,才高质量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例如在20*年的各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中,区财政局的预算科、会计科、企财科、农财科、行财科、社保科、综合科等科室在人力和其他方面都给予了大力支持。

(三)努力拓宽财政监督领域。财政监督范围涉及所有财政管理事项,在实际工作中,财政监督领域有一个逐步拓宽的过程。在20*年财政监督局成立之初,我们的工作重点主要放在对行政事业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简单检查和处理上。20*年把税收监管纳入了财政监督工作,对10余户各类企业的税收情况进行了抽查,补缴税款20余万元。20*年按照区财政局的布署和安排,又把多项财政综合性工作交由财政监督局办理,例如:区政府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完成财税工作的考核、专项资金争取情况的考核、财会工作先进单位推荐、评比等工作。

(四)探索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一是坚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是等着违纪问题出现才去处理,而是把违纪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中;二是注重做好被检查单位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其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正确理解,消除误解和抵触情绪,从自身找原因,积极配合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五)搞好财政监督工作理论研究。在认真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同时,我们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不断探索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同时,对监督检查工作中遇到的理论和实践上的问题,也进行了积极探索和认真总结,几年来,完成了多篇有参考价值的调研课题,获得多项国家和省、市级奖励,其中我局撰写的题为《关于强化财政监督职能的思考》一文,被收录在《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的《新时期会计监督与管理实务全书》中。

三、做好财政监督工作的几点体会

(一)领导重视是做好财政监督工作的关键。在财政监督工作中,必须紧紧依靠领导才能做好各项工作,工作中凡涉及重大问题,我们都及时向财政局主管领导、主要领导请示汇报,局领导对财政监督工作高度重视,不遗余力地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在20*年的税源调查工作中,局领导把这项工作向区领导做了汇报,引起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召开了全区税源调查工作大会,由常务副区长讲话部署,财政监督局牵头,国税、地税、工商、公安、各乡镇(街道)协助配合,发挥各自优势,较好地完成了税源调查工作任务,取得了相关数据,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区进一步理顺区乡财政体制的实施意见》,按照这个意见,对各个乡镇(街道)财政所长、预算会计实行委派,这对于理顺区乡财政管理体制,区乡干部工资同步发放,解决拖欠乡镇干部工资等问题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20*年度专项资金争取情况考核工作中,区财政局主要领导亲自布置、指导工作,重要事项亲自抓,区长亲自听取汇报并做重要指示,正是由于领导的高度重视,才使各项财政监督工作高效顺利完成,离开领导的关怀和支持,财政监督工作举步维艰。

(二)建设高素质的财政监督干部队伍,是完成财政监督工作的保证。目前,我区财政监督局人员配备齐全,年纪结构合理,业务能力搭配得当,并且这支队伍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较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已基本适应我区财政监督工作的需要,工作中,大家通力协作,团结备战,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篇6

第三条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是指对上级支持的财政支农资金和本级专项财政支农资金设立、分配、使用和监督的管理。其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原则,符合科学、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符合资金适当集中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资金的设立、项目资金计划审核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与财政支农资金的总体规划和项目计划的编制。市农口主管部门(指农办、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气象、扶贫等部门)是财政支农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计划的编报、可行性论证、技术方案的审核和项目实施、管理、监督、验收。

第二章 财政支农资金的来源

第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结合市委、市政府确立的“三农”工作总体思路而设立的财政支农资金。

第六条 上级支持的财政支农资金。

第三章 财政支农资金的分配与使用

第七条 财政支农资金支持的项目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对以经济效益为主、能带动农民增收的项目,项目申请单位也可以是骨干头企业、公司和各种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八条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财政支出预算,按照统筹兼顾、重点突出的原则,对各农口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支出预算进行综合平衡,做到科学、公正安排,加强管理。市级农口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或上级下达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实施。

第九条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实施县级报账制,项目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对直接补贴农民的资金,利用“一卡通”、“一折通”等形式,及时足额地兑现给农民。

第十条为规范资金使用,对项目工程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

第四章 财政支农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对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推行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部门与农口主管部门对项目实行跟踪问效评价工作。项目竣工后,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与竣工验收报告当一并作为项目绩效评估的依据。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前,项目所在地农口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实施内容、建设地点、投资金额及资金来源渠道,建设工期、工程与物资采购方式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项目验收分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项目验收的依据是经市财政局和市级农口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实施方案等项目文件。阶段验收主要由农口主管部门实施,验收结果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竣工验收由市财政局和农口主管部门组织,并对其绩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步财政支农资金设立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财政支农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要定期向市财政局和农口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市财政局可停拨项目资金,市农口主管部门可中止项目执行。

篇7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共财政理念,以人为本,采取零基预算和综合财政预算方法,将所有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专户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凡符合《政府推销目录》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推销目录》编制政府推销预算,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布置,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努力提高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继续推进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定员定额管理,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加强项目支出预算滚动管理。调整优化支出结构,集中政府财力向“三农”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证、节能减排、城区经济等方面倾斜,重点关注民生事项。

二、严格预算执行。

满足部门完成全年各项工作的财力保证。各项目主管部门要会同区财政局尽早下达计划和预算,经法定顺序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依照项目执行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原则上在每年6月底、9月底之前,专项资金的支出比例不得低于60%80%除特殊原因外,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将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拖延至第四季度分配。各部门确需追加预算的事项,先由区财政局在部门布置的项目预算中调整,逾越部门预算布置的由区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要不断改进超收收入使用方法,超收财力主要用于民生事项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大事项。对于单位年终的项目结余资金,区财政局按总额(上级专款以及有明确政策规定的项目结余资金除外)50%结转给单位使用,其余50%平衡预算。对于年终单位项目的结余逾越其当年预算总额5%以上的区财政局在编制单位以后年度项目预算时,根据超出资金数额核减该单位项目预算的财政拨款规模。跨年度结余的全部由区财政局平衡预算。

三、规范支出顺序。

计划使用,基本支出要依照序时进度。杜绝前松后紧或前紧后松。

按合同或工作进度拨付,专项支出要明细支出项目。严禁挤占挪用,做到专款专用。

严禁坐收坐支。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不准款项所在单位自行分配,没有明确项目的专款。须经财政局相关科室出具支出通知单后方可支付。

四、加强预算监督检查。

篇8

2、经审核论证的项目,纳入区级项目库管理。纳入的项目必须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项目库按照已建项目、在建项目和备选项目进行科学分类排序,逐步做到申报和审批项目从备选项目库中提取。

3、将农产品基地纳入项目库管理时应注意规模效应,集中连片开发,避免重复建设。

二、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

1、市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分级次管理,不得越级申报。凡乡镇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乡镇财政所与乡镇政府共同审核同意后向区财政局、农业局、水务局申报,由区财政局、农业局、水务局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农业部门申报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经农业局、水务局审核后会同财政局审定,并联合发文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区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经分管农业的区长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局联合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市级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是:(1)资格审核。项目单位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管理规定。(2)形式审核。申报材料是否按规定填报,相关资料是否齐备等。(3)内容审核。申报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4)资金来源审核。项目投入资金的构成极其来源是否明确,申报承诺的自筹配套资金是否能够到位。

2、每年区级预算的农业、农村水利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为:分管农业的乡镇(街)长(主任)组织乡(镇)经济发展办、乡镇财政所对本乡镇应解决的农业、农村水利方面的重点项目进行全面调查,严格筛选后,经乡镇(街)长(主任)同意、加盖公章后分别报区财政局、农业局、水务局,区财政局、农业局、水务局共同调查研究审核后汇总并报分管区长签审,后经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最后经区人大审核通过后实施。

3、项目申报单位要切实做好所申报项目的论证工作。乡镇财政所要严格审核把关,申报单位必须填写《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及项目预算表。凡申报项目资金达10万元以上必须严格按标准文本格式上报。

4、各乡镇应避免项目重复、交叉申报,原则上同一村组不得连续两年申报项目,农业专项资金项目与科技三项经费项目中的农业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立项。

三、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

补助给乡镇及村组的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项目进度拨款给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如需向项目建设单位拨款时,必须先按照“双签制”的要求填写《区财政专项资金支付审批单》,报区财政局审批后方可拨款。财政所对项目单位拨款分别按50%、40%、10%的比例拨款。

四、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验收与绩效考核

1、项目实施竣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纸及预决算表对工程项目进行审核验收。

2、项目完成后,区财政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是否按照计划实施建设、完工;是否按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使用资金,专款专用;项目设施是否有相应的管护制度;项目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财政增税的幅度。

五、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1、财政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检查方案,统一部署检查,通报检查结果。

2、乡财政所会同乡(镇)经济发展办负责对辖区内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次年三月底以前,将自查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财政局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篇9

采取财政局会议学法和自学相结合的形式,计划安排会议学法8次。

二、时间、内容安排

(一)具体时间安排:以局办通知为准。

(二)学法内容安排

1、第一讲学法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令第十二号);主讲股室:预算股。

2、第二讲学法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讲股室:会计监督股。

3、第三讲学法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讲股室:采管股。

4、第四讲学法内容:《财政部门监督办法》;主讲股室:会计监督股。

5、第五讲学法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主讲股室:会计监督股。

6、第六讲学法内容:《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主讲股室:国资办。

7、第七讲学法内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主讲股室:企业股。

8、第八讲学法内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主讲股室:综合股。

三、组织实施

县财政局会议学法活动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主讲股室密切配合,各主讲股室应提前做好资料准备,每次学习时间约为20-30分钟。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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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法补助专款(以下简称专款),是指为帮助贫困地区提高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统称政法部门)的经费保障水平,实现地区间政法部门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基本平衡,由中央、省财政下达的专项用于补助地方政法部门的资金。

第三条专款的使用应当根据国家、省政策要求和政法部门业务工作的总体目标及年度工作任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保证效益。

第四条专款应当用于政法部门及其派出(派驻)机构业务技术装备购置补助、业务技术用场所维修补助、办案经费补助以及中央、省财政确定的有关奖励与补助。

第五条专款主要投向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人均财力低于本地平均水平的县、人均财力等于或略高于本地平均水平但政法部门现有条件较差或政法工作任务重的县、政法工作任务重而政法部门现有条件较差且财力相对较弱的设区市。省财政厅可以根据国家、省政策要求和政法部门实际需要安排部分专款用于相关项目。

第二章政法补助专款的分配

第六条专款的分配遵循下列原则:

(一)规范、公开、公平;

(二)保贫困、保基层、保基本;

(三)引入激励机制;

(四)体现国家政策导向、政法工作重点和财政支付能力的协调平衡。

第七条将政法补助专款划分为装备维修专款、办案专款和其他专款三类进行分配。

第八条装备维修专款及办案专款由省财政采用贫困差异、政法工作量、激励机制和其他客观情况等因素,在量化的基础上,根据各因素对专款需求的影响程度和财政管理的要求,确定各因素所占权重,计算并下达到设区市、县财政。

(一)贫困差异因素以第五条规定的四项指标为计算依据。

(二)政法工作量因素以各地政法部门人数和案件数两项指标为依据计算。

(三)激励机制因素以各地财政部门对政法部门经费投入增幅情况和资金管理实绩两项指标为依据计算。

(四)其他客观因素主要考虑不可抗力和政法工作的特殊需要,由省财政厅商有关省政法部门研究确定。

采用因素和各因素所占权重可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省财政在安排装备维修专款时,用于县级以下基层政法部门的比例不低于专款总额的70%,用于市级政法部门的比例不高于30%。

除中央财政另有规定外,省本级和省会城市本级政法部门不得使用政法装备维修专款。办案专款全部用于县级以下基层政法部门。

第十条其他专款由省财政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工作需要以及具体项目的不同特点审核确定,适时下达到设区市、县财政局,设区市、县财政局按规定的项目和要求下达到使用单位。

第十一条设区市及以下各级财政部门不得以专款设置其他专款,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预留专款。

第三章装备维修专款的管理

第十二条装备维修专款是中央、省级财政部门为支持财政经济困难、业务技术装备落后、基础设施较差的基层政法部门,专门安排用于购置业务技术装备、维修业务用场所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装备维修专款实行项目管理。项目是指将专款按指定的目标和使用范围编制的专项用款计划。项目管理是指通过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规划,规范项目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并对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评估、考核及奖惩,保证资金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按照统筹规划、科学立项、分级负责、严格管理、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三年一次规划、集中安排资金、按年编报项目、当年组织实施的方式,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政法部门按照下达的专款预分配方案及省级配套资金编制三年期项目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汇总上报,并在项目批准后严格执行。具体分为前期准备、申报审批、执行、检查评比四个阶段。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实行省、市、县三级负责制。各级财政、政法部门按照分工负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的原则,共同承担项目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省级部门分别承担下列项目管理责任: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市、县级项目管理责任;组织编制三年期项目规划及年度项目计划;研究确定装备维修专款的具体投向和使用意见;安排省级配套资金;确定分市、县项目资金额度,向市、县下达项目资金预分配方案和年度预算指标;确定全省项目并向财政部申报;组织(指导)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进行处理。

省级政法部门负责根据部门发展规划提出装备维修专款的使用重点建议;对市、县申报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并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建议。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政法部门协调解决项目实施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验收项目执行情况;向财政部和中央政法部门报告资金落实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市级部门分别承担下列项目管理责任:

市财政局负责确定县级项目管理具体责任;建立全市项目库;确定全市项目并向省财政厅申报;下达项目资金预分配方案和年度预算指标;组织部分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进行处理。

市级政法部门负责对本系统申报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并向财政局提出建议。

市财政局会同市政法部门检查监督各县项目实施情况;向省财政厅和省政法部门报告资金落实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县级部门分别承担下列项目管理责任:

县财政局负责建立全县项目库;确定全县项目并向市财政局申报;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资金;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进行处理。

县级政法部门负责提出本单位项目规划及建设方案;组织项目实施,管理日常事务。

县财政局会同县政法部门向市财政局和市政法部门报告资金落实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项目资金根据项目管理程序分为下达预分配方案和预算指标两个阶段。

省财政厅在布置三年期项目规划编制的年度内,下达专款预分配方案;在年度项目计划实施的当年,下达专款预算指标,市、县财政局应当按照规定和各自职责,及时将专款下达到使用单位。

省财政厅在下达专款预分配方案时,根据中央要求,省政法部门的建议和设区市、县政法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二十条省财政厅集中安排项目资金,采取地区集中或项目集中的方式。

采取地区集中方式的,三年规划期内每个年度安排专款的地区,一般控制在本市可以安排专款地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同一个项目地区原则上不得连续安排资金。

采取项目集中方式的,根据省级政法部门的总体要求及可以安排专款的政法部门实际状况,确定一个年度内由专款支持的重点项目,集中安排资金。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应当按照省财政厅确定的专款预分配方案,商同级政法部门后编制三年期项目规划(附1)。三年期项目规划只确定三年内各年度安排项目资金的地区和数额,不确定具体使用项目。

市财政局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专款预分配方案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分配安排项目资金,在省财政下达专款预分配方案后的30天内,向省财政厅报送三年期项目规划。

省财政厅在收到各市财政局上报的项目规划书后转送省政法部门进行评估、论证;省政法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建议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结合省政法部门的建议,对各市财政局上报的项目规划书进行审核调整并汇总上报财政部审批。待财政部审批后,省财政厅再及时批复给各市财政局。项目规划书一经批准,各市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

第二十二条省财政厅每年年初根据财政部批复的三年期项目规划和专款预分配方案确定的资金用途,商省政法部门确定的资金使用重点,向项目地区布置当年项目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应当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三年期项目规划,组织编制年度项目计划(附2)。年度项目计划按照项目单位和项目类别列明详细装备专款的设备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维修专款的项目名称、维修数量、单价和金额。

市财政局应当在每年年初,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三年期项目规划和专款预分配方案确定的资金用途,商同级政法部门确定本市项目资金的使用重点,向项目地区布置当年度项目计划的编制工作。市、县级财政和政法部门根据省级财政、政法部门的要求,组织编制具体项目并于每年1月底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商省级政法部门对市、县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将意见反馈给市、县级财政和政法部门,由市、县级财政、政法部门确认。省财政厅根据市、县确认的项目,汇总编制本省年度项目计划并报送财政部审批。待财政部审批后,省财政厅再及时批复给各市财政局。项目规划书一经批准,各市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

第二十四条市、县财政局及政法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在当年度内及时组织项目执行。当年项目原则上当年完成。

市、县财政局及政法部门应当分工负责,做好项目执行工作。财政局负责按照确定的预算和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政法部门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保证项目按期完成、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装备购置和业务用场所维修的项目执行,依据其不同特点,分别采取下列方式:

(一)装备项目。原则上由省财政厅在省一级统一组织政府采购,以实物方式配发到各项目单位。有配套资金的由各市、县按要求及时汇入省财政厅指定的银行帐户。

对一些需求量少、金额较小的设备,可由项目单位所在市财政局会同政法部门根据批准的装备项目统一组织政府采购。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地政府采购的规定认真组织实施,会同政法部门及时将有关情况逐级报省财政厅和省政法部门备案。

各级财政部门对装备的配备单位、数量和价值进行登记。装备项目采购结余资金应当继续用于同一政法部门购置相关装备,可以由原项目单位自行购置。结余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中反映,作为今后考核及确定新项目的参考,同时,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二)维修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年度项目计划确定的维修金额和维修项目,及时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单位并监督项目实施。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或研究确定项目施工单位,按时完成维修项目。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局应当会同市级政法部门,于年度结束后七个月内,向省财政厅报送政法补助专款年度装备维修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附3)。三年规划期结束后,市级财政局和政法部门应当对三年规划期内装备维修项目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全面总结,于三年规划期结束后七个月内,向省财政厅和省级政法部门书面报告总体执行情况。

第四章办案专款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办案专款是中央、省财政为支持财政经济困难、案件办理任务重、承办案件工作成效明显的政法部门,从专款中安排用于县级以下基层政法部门办理各类案件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办案专款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政法部门按照专款专用、保证重点、勤俭节约、注重效益的原则管理。

第二十九条省财政厅根据本年度市、县经济发展状况及政法部门需要办理的政法部门案件数量,结合上一年度实际办、结案件等情况,商省级政法部门后,将办案专款及时分配到具体使用单位。对特殊地区、重点地区及开展专项斗争等重点工作,重点予以安排。

省财政厅可实行以案定补的方式,根据政法部门需要办案专款支持办理的案件性质、影响程度、经费需求数量及所在地方经费困难状况、案件办理成效、经费管理水平等情况,核定给予具体案件一定比例或数额的专款补助。

第三十条办案专款用于与办理案件直接相关的办案业务支出,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用于弥补日常开支和其他行政事业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

第三十一条市、县财政局应当督促政法部门加强对办案专款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和节约有效使用。年度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科目向同级财政报送办案专款支出情况。市财政局会同政法部门在年度结束后七个月内向省财政厅、省级政法部门报送政法办案补助专款年度使用情况报告(附4)。

第五章其他专款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其他专款是省财政厅为支持地方政法部门设施共建、加强专款管理、解决政法部门特殊需要,从专款中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包括共建项目资金、奖励资金及其他项目资金。

第三十三条省级或市级政法部门建设、购置跨部门或跨区域共同使用的通讯网络、大型仪器设备等,可以通过省财政厅向财政部申请财政共建项目资金支持。

第三十四条申请共建项目资金,按照地方投资为主、中央补助为辅,一家主建、多家共用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同级财政牵头确定项目主建单位,协同其他参与共建的政法部门共同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加盖所有参与共建的项目单位公章后于当年5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共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列明项目实施的必要性,与国内外同类型设备比较的技术性、先进性、实用性、可操作性,项目建设总投资和分年度投资需求及来源,项目运行维护费及来源,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内容。

省财政厅对确定申请专款支持的共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并将本省对共建项目的评估论证意见、资金安排计划、申请中央专款补助的资金与用途、共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等向财政部申报。待财政部审批后,省财政厅再批复给省直政法项目单位或市财政局并下达补助资金。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对同一共建项目,原则上只安排一次补助资金。

第三十五条共建项目主建部门对经批准的共建项目,及时组织实施。共建项目设备原则上实行政府招标采购,由项目主建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省财政厅加强对省直共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加强对市直共建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共建项目按期保质完成。项目竣工后四个月内,省直共建项目单位、市财政局应当向省财政报送政法补助专款共建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附5)。

第三十七条奖励资金数额按照财政部的奖励情况,由省财政厅根据专款绩效考评成绩的不同等级确定。奖励资金应当用于补助地方加强项目管理工作及政法部门装备、维修和办案的支出,不得用于与人员支出有关的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等。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于第二年7月底前,由市级财政部门随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一并报省财政厅。

第三十八条省财政厅根据当年国家、省有关政策需要和市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其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情况,经严格筛选、认真审核后,确定并下达其他项目资金。市及市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立足本级财政及省财政已安排的专款,统筹安排解决政法部门各项业务工作所需资金,控制向省财政申请其他项目专款的数量和规模。

市及市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其他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完成、专款专用。其他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于第二年7月底前,由市级财政部门随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一并报省财政厅。

第六章专款的绩效考评

第三十九条专款的绩效考评,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

(三)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相结合;

(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

第四十条每年度结束后,由省财政厅对各市该年度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评。考评依据、内容及评分标准见《*省政法补助专款绩效考评标准》(附6)。

第四十一条考评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

定量考评由省财政厅依据考评标准采用百分制方式对各市的专款管理工作进行逐项评分,产生考评结果。

定性考评由省财政厅根据各市的定量考评结果,结合实地抽查及其他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确定考评成绩。实地检查情况与报表及文字材料内容不一致者,以实地检查成绩为准。对不如实填报有关材料者,一经发现,酌情扣减考评成绩;对挤占挪用专款者,一经发现,考评成绩即为0分。

第四十二条考评成绩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考评成绩在60分以上且分数居全省前6名者为优秀;其余60分以上者为合格;59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第四十三条考评成绩作为计算以奖代补部分专款的重要因素之一,直接影响下一规划期各市以奖代补部分专款的分配数额。

第四十四条考评成绩优异者,由省财政予以表彰。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第四十五条考评成绩不合格的,由省财政予以通报。被通报者应当自通报之日起30日内,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以市级财政部门的名义书面报告省财政厅。

对考评成绩为0分者,省财政厅除通报外,还要大幅度调减其下一规划期专款数额,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专款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