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10 15:33:56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宿管部申请书,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我是11级汽车检测技术与维修班的___,现任学生会宿管部干事,借我院学生会干部换届之际,我申请的是宿管部部长一职,以便更好的锻炼自己,更好的为院系服务,为同学们服务。
进入大学后,便有幸加入了院学生会这个组织,一年来认认真真做着该做的事,因而对于学生会的工作我有着越来越深厚的感情。而现在,我愿意继续留在这个大家庭中,把学生会建设得更加成熟完美。倘若我有幸担任宿管部的部长,我认为在今后的工作中还是要重点管理宿舍卫生和宿舍安全:
宿舍卫生。
打扫宿舍卫生,不仅仅是为了积极迎接学院的每一次的卫生检查,更重要的是,干净的卫生环境能够愉悦我们的心情保障我们的健康。总结工作经验和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认为还是要提高检查标准和要求。另外,适时举办一次“寝室文明设计大赛”活动。通过活动使同学们能够乐于去做并做好。
宿舍安全。
宿舍安全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做好安全工作最重要的是使同学们自己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谨防那些上门推销和私自违法卖东西的人。每周我们都要随机抽查一次夜不归宿,目的是为了让同学们能够正常的休息,另一方面也能保住同学们的人身安全,当然,除此之外,在院领导、老师的指导下,努力开展各方面的宿舍工作,使我系宿舍氛围有一个质的提高,为同学服务,为老师分忧,在此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
1.认真总结上一年各项工作情况,做到客观合理的综合评价,从评价中发现以往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在今后的工作中重点解决。对一些活动效果好、影响力大的活动要继续开展下去,并大胆创新开展一些有意义的活动,使工作在保持以往特色的基础上有新的突破。
2.加大卫生检查力度,营造良好的宿舍环境,为我院争光。
3.调整大家的心理状况,促进宿舍和谐。
4.积极配合学生会其他部门的工作,让学生会成为互帮互助的一个整体。 在学生会工作中,我学到了不管做什么事情都要坚持到底,只要坚持下去,你就是战胜了自己,使自己得到了锻炼提升。
今天能参加这次竞选对我来说又是一次很好的锻炼,我努力争取这份责任,希望承担这份责任,就是希望能与学生会与大家一起成长!希望院领导老师能批准我申请院学生会宿管部部长。
第1条 本细则依商标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依本法或本细则所为之各项申请,应使用商标主管机关印制之书表,备齐附件,向商标主管机关为之。
申请书或其它对象应注明商标名称、指定使用之商品类别、名称及申请人姓名、名称、住所、居所、事务所或营业所;其已审定或注册者,并应注明其审定或注册号数。 第3条 商标之各项申请违反有关法令所定之程序或程序而得补正者,商标主管机关应通知限期补正。
申请人于前项限期内补正者,其申请日仍以原申请日为准。
第4条 关于商标注册之申请,商标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得通知申请人检附身分证明或法人证明文件。
前项证明文件或其它书件系外文者,应检附中文译本。
第5条 本法第二条所定之营业,得参酌左列事项认定之:
一 公司登记之营业项目。
二 商业登记之营业项目。
三 营利事业登记之营业项目。
四 具体营业计画。
五 股东会决议。
六 其它相关事证。
依法令或事实无须为营利事业之登记者,得依其检附之相关文件认定之。
第6条 主张优先权成立者,以其首次在他国提出申请注册商标之日,视为在中华民国申请论册商标之日;在他国之申请案审查结果,对已成立之优先权,不生影响。
第7条 商标注册之申请人主张有本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情事者,应提出相关事证证明之。
第8条 受任为商标人者,应检附委任书,载明其权限。
依本法第九条第二项委任之商标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委任人未另行委托他人者,商标主管机关得通知期限另行委任商标人,逾期未另行委任者,对其应送达之书件,得依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依本法第九条第三项通知申请人更换商标人时,并应通知原委任商标人。
本法第十条所称之一切必要行为,包括代为收受商标主管机关送达之书件及通知。
第9条 本法第十五条所称书件无法送达,指向应受送达人在商标主管机关登载之住居所、事务所或营业所送达而不能送达者。
第10条 商标注册证应黏附商标图样,由商标主管机关盖印发给。
第11条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毁损,商标专用权人得叙明事由,加具证明,申请补发。
依前项规定补发注册证时,旧注册证应同时公告作废。
第12条 凡由商标主管机关抄给之书件,摹绘之图样,应注明与原本无异字样。
第13条 关于商标之证据及对象,检附人预行声明领回者,应于该案确定后三十日内领取。
第13-1条 申请商标审定、注册或其它事项之变更登记者,除第十七条及第十七条之一规定情形外,应检附左列书件:
一 申请书。
二 变更证明文件。
三 变更事项须于注册证上加注者,并应检附商标注册证。
第14条 本法第二十条所定须守密者,由商标主管机关就左列事项认定之:
一 属于营业机密或有关个人隐私者。
二 主管机关内部之签注及批示。
第15条 商标图样之近似,以具有普通知识经验之购买人,于购买时施以普通所用之注意,有无混同误认之虞判断之。
类似商品,应依一般社会通念,市场交易情形,并参酌该商品之原材料、用途、功能、产制者、行销管道及场所或买受人等各种相关因素判断之。
类似服务,应依一般社会通念,市场交易情形,并参酌该服务之性质、内容、提供者、行销管道及场所或对象等各种相关因素判断之。
性质相关联商品或服务,以在工商经营上,有无申请注册防护商标或服务标章之必要关系判断之。
第16条 依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联合商标或防护商标注册,其正商标已审定或注册者,应检附审定书或注册证影印本。
联合商标或防护商标之注册证,应记载正商标之注册号数。
申请防护商标注册,主张其为著名商标者,应举证证明之。
正商标撤销或无效者,其联合商标及防护商标应一并撤销。审定联合商标或审定防护商标未与正商标一并移转者,应撤销其审定。
第17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所称商标种类之变更,指左列情形:
一 正商标变更为联合商标或防护商标。
二 联合商标或防护商标变更为正商标。
三 联合商标变更为防护商标。
四 防护商标变更为联合商标。
申请商标种类之变更,应检附申请书注明相关号数;其已审定或注册者,并应检附审定书或注册证。
商标种类变动,其专用权范围及存续期间以原注册者为准;变更后之联合商标或防护商标专用期间超过正商标专用期间者,以正商标之专用期间为准。
第17-1条 联合商标或防护商标申请变更其正商标,应检附申请书注明相关号数;其已审定或注册者,并应检附审定书及注册证。
前项变更正商标之联合商标或防护商标,其专用权范围及存续期间以原注册者为准;其专用期间超过变更后正商标之专用期间者,以变更后正商标之专用期间为准。
第18条 (删除)
第19条 申请商标专用期间延展注册,应检附左列书件:
一 申请书。
二 注册证。
三 商标图样十张。
四 于商标专用期间届满前申请者,申请前三年内有使用商标相关事证之声明;于商标专用期间届满后申请者,专用期间届满前三年内有使用商标相关事证之声明。如有正当事由未使用者,应载明之。
五 其它必要书件。
前项第四款规定,于防护商标不适用之。
延展注册经核准者,由商标主管机关于商标注册证上注明延展事项,发还申请人。
第20条 申请登记授权他人使用商标,应检附左列书件:
一 申请书。
二 授权使用契约影印本。
申请登记再授权他人使用商标,应检附左列书件:
一 申请书。
二 再授权使用契约影印本。
三 商标专用权人同意再授权之证明文件。
申请人得检附商标注册证,请求加注授权使用或再授权使用事项。
授权使用之商品及授权期间,以商标专用权范围为限。所约定授权期间超过专用期间者,以专用期间届满日为授权期间之末日。专用期间如经延展注册,应另行申请授权登记。 再授权使用之商品及再授权期间,不得逾原授权使用商品之范围及授权期间。
第21条 商标授权期间届满前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检附相关证据,申请终止授权使用登记:
一 当事人双方同意终止者。其经再授权者,亦同。
二 一方表示终止,他方无异议者。
三 契约明定得由一方不附理由任意终止,而为终止之表示者。
四 经法院判决确定或和解、调解成立,授权关系已消灭者。
五 经商务仲裁判断授权关系已消灭者。
第22条 申请登记商标专用权移转,应检附左列书件:
一 申请书。
二 受让人身分证明文件暨营业相关事证。
三 移转契约或其它移转证明文件影印本。
四 注册证。
前项移转登记者,由商标主管机关于商标注册证上,注明移转事项,发还申请人。
第23条 申请设定商标专用权质权之登记,应检附左列书件:
一 申请书。
二 质权人身分证明文件。
三 质权设定契约影印本,应载明商标名称、注册号数、债权额度及存续期间。
四 注册证。
前项质权经登记者,由商标主管机关于商标注册证上,注明设定质权事项,发还申请人。
质权设定期间,以商标专用权期间为限。所约定质权设定期间超过专用期间者,以专用期间届满日为质权期间之末日,专用期间如经延展注册,应另行申请质权登记。
申请质权消灭登记,应检附商标注册证及债权清偿证明或双方同意涂销质权设定登记证明文件。
第24条 申请撤销他人商标专用权,应检附左列书件:
一 申请书 (含副本) 。
二 申请人身分证明文件。
三 相关证据二份。
前项第一款之申请书,应载明构成撤销商标专用权之原因事实。
商标主管机关通知商标专用权人或其商标人答辩时,应检附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等附属文件。
第25条 商标主管机关就申请撤销案所为之处分书,应记载左列事项:
一 商标之注册号数、名称及指定使用之商品。
二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居所、事务所或营业所;其为法人者,并应记载代表人姓名。
三 商标专用权人之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居所、事务所或营业所;其为法人者,并应记载代表人姓名。
四 委任商标人者,其姓名及住所?居所、事务所或营业所。
五 主文及理由。
六 处分之年、月、日。
第26条 依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商标专用权当然消灭者,其消灭时日如左:
一 未依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延展注册者,商标专用期间届满之次日。
二 商标专用权人死亡而无继承人者,其死亡时。
认定商标专用权是否当然消灭,适用事实发生时之规定。
第27条 凡依本法申请商标注册者,应检附左列书件:
一 申请书,应依第四十九条规定指定商品类别,并列举商品名称。
二 商标图样十五张,其为彩色者,并应附加黑白图样三张,以坚韧光洁之纸料为之,其长及宽不得超过五公分。
三 申请人营业之相关事证。
前项第三款规定于防护商标不适用之。
商标注册之申请,以备具商标图样及载明商品类别、商品名称之申请书送达商标主管机关之日为申请日;如系交邮,以交邮当日邮戳为准。 审定前申请变更指定使用商品名称或商标图样,以申请变更之日为申请日。但缩减指定使用商品者,不影响其申请日。
第28条 商标图样中包含说明性或不具特别显著性之文字或图形者,若删除该部分则失其商标图样完整性,而经申请人声明该部分不在专用之列,得以该图样申请注册。
前项图样于审查有无与他人之商标图样相同或近似时,仍应以其整体图样为准。
第29条 本细则修正施行前,已审定或注册之商标,其指定使用之商品类别,以已审定或注册者为准。
本细则修正施行前,已申请注册而尚未审定之商标,其指定使用之商品类别,以申请时指定之类别为准。
第30 条 依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须由各申请人协议者,商标主管机关应指定相当期
间通知各申请人协议,逾期不能达成协议时,商标主管机关应指定期日及
地点通知各申请人抽签决定之。
第31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七款所称著名之商标或标章,指有客观证据足以认定该商标或标章已广为相关事业或消费者所普遍认知者。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七款但书所称授权人,指经商标或标章所有人同意得授权他人申请注册之人。
第32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十一款所称法人及其它团体或全国著名商号之名称,指其特取部分而言。商号或法人营业范围内之商品,以商号或法人所登记之营业项目为准;如登记之营业项目未载明具体商品者,参酌实际经营之项目认定之。
登记在先之法人,以其名称之特取部分作为商标图样申请注册,而与登记在后之法人名称特取部分相同,且指定使用之商品与该登记在后之法人所经营之商品为同一或类似者,仍应征得该登记在后之法人之承诺。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十一款所称全国,指中华民国现行法律效力所及之领域。
第33条 (删除)
第34条 依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移转申请权者,应检附左列书件:
一 申请书。
二 受让人身分证明文件暨营业相关事证。
三 移转契约或其它移转证明文件影印本。
第35条 本法第四十一条之核准审定书应记载左列事项:
一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居所、事务所或营业所。
二 委任商标人者,其姓名及住所、居所、事务所或营业所。
三 商标名称。
四 申请案号:有正商标者,其号数。
五 审定主旨及说明。
六 审定之年、月、日。
第36条 依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撤销审定之申请者,准用第二十四条规定,商标主管机关为撤销审定之处分者,准用第二十五条规定。
第37条 本法第四十三条之核驳审定书应记载左列事项:
一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居所、事务所或营业所。
二 委任商标人者,其姓名及住所、居所、事务所或营业所。
三 商标名称、图样及指定使用商品类别。
四 申请案号。
五 核驳审定主旨及说明。
七 核驳审定号数及年、月、日。
一 异议书 (含副本) 。
二 异议人证明文件。
三 相关证据二份。
前项第一款之异议书,应载明异议之事实及理由。
商标主管机关通知注册申请人及其商标人答辩时,应检附异议书副本及相关证据等附属文件。
异议之事实及理由有不明确或不完备者,商标主管机关得通知异议人限期补正;于审定商标公告期间内,异议人得变更或追加其主张之事实及理由。
商标主管机关就前项之变更、追加或补正事项,应通知注册申请人及其商标人答辩。
第39条 依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申请评定者,准用前条规定。
异议审定书及评定书准用第二十五条规定。
第40条 商标异议、评定及撤销案件之处理,适用本法新旧规定之原则如左:
一 商标异议案件适用异议审定时之规定。
二 商标评定案件适用注册时之规定。但其申请或提请评定之程序适用评决时之规定。
三 商标撤销案件适用撤销处分时之规定。
第41条 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评定商标专用权范围,指请准注册之商标及所指定之商品专用权范围不明,有申请商标主管机关认定之必要者。
第42条 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必要时,指评定委员就书面审理之结果,认为尚不足据以评决,有经当事人言词辩论,以补强其心证者。
第43条 申请注册证明标章者,应提出申请书载明左列事项:
一 证明之商品或服务。
二 证明标章表彰之内容。
三 标示证明标章之条件。
四 申请人得为证明之资格或能力。
五 控制证明标章使用之方式。
六 申请人本身不从事所证明商品之制造、行销或服务提供之声明。
证明标章于申请注册时已有使用者,应检附使用之证明;未使用者,应检附使用计画书。
第44条 证明标章之使用,指以证明商品或服务之特性、品质、精密度或其它事项之意思,于商品或服务之相关物品上,标示该标章以为证明者。
第45条 申请注册团体标章者,应提出申请书载明左列事项:
一 申请人之组织及其成员之资格。
二 控制团体标章使用之方式。
团体标章于申请注册时已有使用者,应检附使用之证明;未使用者,应检附使用计画书。
第46条 团体标章之使用,指为表彰团体或其成员身分,而由团体或其成员将标章示于相关物品或文书上。
第47条 本法第七十六条所称不当使用,指左列情形:
一 证明标章作为商标或服务标章使用,或专用权人于自己之商品或服务使用该标章。
二 证明标章专用权人对于申请证明之人,予以差别待遇,或未经查验或明知不合证明条件而同意标示证明标章者。但法令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三 团体标章之使用造成社会公众对于该团体性质之误认。
四 违反本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而为移转、授权或设质。
五 违反控制标章使用方式。
六 意图影射而使用标章。
七 其它不当方法之使用。
第48条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取得之商标专用权,其商标专用其间仍以原核准者为准。
第49条 申请注册,应依商品及服务分类表,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务类别并具体列举商品或服务名称。
附件:商品及服务分类表
商品:
第一类
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林业之化学品;未加工之人造树脂,未加工之塑料;肥料;灭火制剂;淬火和金属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物品;鞣剂;工业用粘着剂。
第二类
油漆 (颜料) 、亮光漆、天然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之天然树脂;涂漆用、装潢用、印刷用及艺术用金属箔与金属粉。
第三类
洗衣用漂白剂及其它洗衣用物品;清洁、亮光、洗擦 (去污) 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水 (香料) 、香精油;化妆品;美发水;洁齿剂。
第四类
工业用油及油脂;剂 (油) ;吸收、湿润、凝聚灰尘用品;燃料 (包括马达用) 及照明用油,蜡烛、灯心。
第五类
药品、兽医及卫生用制剂;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膏药、敷药用材料;填牙材料、牙蜡;消毒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
第六类
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非电气用缆索和金属线;铁器、小五金器材;金属管;保险箱;不属别类之普通金属制品;矿沙。
第七类
机器及工具机;马达及引擎 (陆上车辆用除外) ;机器用联结器及传动零件 (陆上车辆用除外) ;农具;孵卵器。
第八类
手工用具及器具 (手操作的) ;剪力及刀叉匙餐具;佩刀;剃刀。
第九类
科学、航海、测量、电气、摄影、电影、光学、计重、计量、信号、检查 (监督) 、救生和教学用具及仪器;声音或影像记录、传送或复制 (再生) 用器具;磁性资料载体、记录磁盘;自动贩卖机及货币操作 (管理) 器具之机械装置;现金出纳机、计算器及数据处理设备;灭火器械。
第一类
外科、内科、牙科和兽医用器具及仪器,义肢、义眼、假牙;整形用品;伤口缝合材料。
第一一类
照明、加热、产生蒸气、烹饪、冷冻、干燥、通风、给水及卫生设备装置。
第一二类 车辆 (交通工具) ;陆运、空运或水运用器具。
第一三类
火器;火药及发射体;爆炸物;烟火。
第一四类
贵金属及其合金以及不属别类之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之物品;珠宝、宝石;钟表及计时仪器。
第一五类
乐器。
第一六类
不属别类之纸、纸板及其制品;印刷品;装订材料;照片;文具;文具或家庭用黏着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及办公用品 (家具除外) ;教导及教学用品 (仪器除外) ;包装用塑料品 (不属别类者) ;纸牌;印免用铅字;印刷板。
第一七类
不属别类之橡胶、古塔波胶 (马来树胶) 、树胶、石棉、云母以及该等材料之制品;生产时使用之射出成型塑料;包装、填塞和绝缘材料;非金属软管。
第一八类
皮革与人造皮革 (仿皮革) 以及不属别类之皮革及人造皮制品兽皮;皮箱旅行箱;伞、阳伞及手杖;鞭及马具。
第一九类
建筑材料 (非金属) ;建筑用非金属硬管;柏油、沥青;可移动之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纪念碑。
第二类
家具、镜子、画框;不属别类之木、软木、芦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骨、贝壳、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以及该等材料之代用品或塑料制品。
第二一类
家庭或厨房用具及容器 (非贵金属所制,也非镀有贵金属者);梳子及海棉;刷子 (画笔除外) 、制刷材料;清洁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 (建筑用玻璃除外) ;不属别类之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
第二二类
缆、绳、网、帐篷、遮篷、防水布、帆、袋 (不属别类者) ;衬垫及填塞材料 (橡胶或塑料除外) ;纺织用纤维原料。
第二三类
纺织用纱、线。
第二四类
不属别类之布料及纺织品;床单或桌布。
第二五类
衣服、靴鞋、帽子。
第二六类
花边及刺绣、饰带及缏带 (发辫) ;钮扣、钩扣、扣针及缝针;人造花。
第二七类
地毯、草垫、席类、油毡及其它铺地板用品;非纺织品墙帷。
第二八类
游戏器具及玩具;不属别类之体育及运动器具;圣诞树装饰品。
第二九类
肉、鱼、家禽及野味;肉精;腌渍,干制及烹调之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蛋、乳及乳制品;食用油脂。
第三类
咖啡、茶、可可、糖、米、树薯粉、西谷米、代用咖啡;面粉及榖类调制品、面包、糕饼及糖果、冰品;蜂蜜、糖浆;酵母、发酵粉;盐、芥末;醋、调味用香料,冰。
第三一类
农业、园艺及林业产品及不属别类之榖物;活得动物 (活禽兽及水产) ;鲜果及蔬菜;种子、天然植物及花卉;动物饲料,麦芽。
第三二类
啤酒;矿泉水及汽水以及其它不含酒精之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它制饮料用之制剂。
第三三类
含酒精饮料 (啤酒除外) 。
第三四类
烟草;烟具;火柴。
服务:
第三五类
广告;企业管理;企业经营;事务处理。
第三六类
保险;财务;金融;不动产业务。
第三七类
营建;修缮;安装服务。
第三八类
通讯。
第三九类
运输;商品捆扎及仓储;旅行安排。
第四类
材料处理。
第四一类
教育;训练;娱乐;运动及文化活动。
第四二类
感谢您于百忙之中抽出时间阅读我的申请材料。我是来自计算机与通信学院通信101班5栋603寝室的寝室长,我们寝室由来至通信101班的王进、刘旭、黄晶、王晶宝、陈明建、王龙礼、任珂锋组成。求实的学风和厚德的室风使我相信我有实力申请优秀寝室长荣誉称号。
从一进大学开始到现在,我们一直生活在一个充满温馨,充满热情,充满笑声,充满关爱的屋子里,这就是由我们七个人组建起来的小家__5栋603寝室。在这里,我们团结一致,和睦相处,关系融洽;在这里,我们互相关心,互相帮助,齐心协力;在这里,我们有福一起享受,有难一起担当。尽管我们来自不同的家庭,但我们亲近的跟七兄弟一样,做到了像爱家一样的爱我们的小家。
在生活上,我们是亲密无间的兄弟。我们最喜欢做的事是一起学习,逛街,吃东西,看电影。有好东西总是要和大家一起分享的。为了拥有更好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我们寝室经过多次的寝室会议,最终制定了自己的寝室规章。
继续牢记我的岗位职责,努力拓展学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培养规模,做好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的遴选、推荐与考核等工作,培养和储备优秀的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队伍,竭诚为导师们服好务。
2、具体工作:
(1)建立钉钉群,
疫情反复,时好时坏,让老生返校和新生入学变得格外“困难”,为了安全的需要,为此我们建立一个钉钉群,专人负责,及时回复联合培养研究生各种问题,发送最新消息通知,编制了温馨的到校须知等,让研究生们方便快捷地返校。
(3)完成2018级毕业生的材料收集工作和就业去向统计
我们根据研究生培养学位工作的要求,收集了包括开题报告,硕士学位申请书、盲审结果、毕业登记表、答辩记录表等若干材料,每人一个档案袋,规范了研究生管理工作。
二、研究生教育与管理工作方面
研究生处始终将同学们的所想所求放在心上,想同学们之所想,急同学们之所急,为他们在我校安心学习和搞好科研保驾护航。
(一)给研究生建立一个档案
(1)为了进一步提升研究生教育水平,加强研究生管理,规范管理,本学习开始,每一个研究生一个档案袋,里面将记录从新入学的入学登记表、培养方案、课程表开始,到开题中期考核直至毕业全方位全过程记录了研究生的在校学习情况。
(2)走访学生宿舍,进行安全排查
冬季开展学生宿舍安全大检查是研究生处学生管理的一项常规管理工作,有力地保证学生宿舍的安全,确保学生有一个安全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今年着重排查学生是否违反校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宿舍防火防盗措施是否到位等一系列可能出现的问题。老师们认真细致地落实检查工作,不放过每个死角,并给对同学们提出建议:应当注意宿舍水电安全,时时刻刻确保自身安全;防火防盗防毒防诈骗严记于心;离开宿舍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携带好个人贵重物品。制定了新乡学院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
(二)关爱学生生活,助力学生成才
(1)开展冬至包饺子迎新年活动
为了更好地继承和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增强学生的文化自信,加强了相互之间的团结协作与交流互助,让大家感受到大家庭的温暖和关怀,研究生处策划举办迎冬至包饺子迎新年活动主题活动。活动主题为“团圆一家亲”,将邀请导师、宿管阿姨和研究生同学们一起包饺子过冬至
(三)爱国主义红色基因教育
健全研究生管理体系,完善规章制度;聚焦关键指标逐项突破落实;积极争取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资格,提高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质量。
开展长津湖观影座谈活动
在抗美援朝71周年的到来开展的之际,为了坚定同学们的爱国主义信念,研究生处组织研究生部分同学观影活动,这次活动让同学们更加坚定自身的理想信念,一定要更加努力,挑战困难,争做新时代的英雄,报效我们伟大的国家。
四:完成本部门本学年的政治理论学习和学校各级党委布置的党建工作
五: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协助同部门其他同事做好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协助发规处、教务处、国资处等其他部门完成本岗位的工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二、年满16岁具有行为能力的暂住人口拟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到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办理有关手续,年满16岁以上没有行为能力的暂住人口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由监护人带领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办理有关手续。
三、探亲、防友、旅游、就医、公出等暂住人口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暂住人口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到原登记部门申报注销登记。
四、发现暂住人口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外来人口管理办法二1.目的
为加强外来人员进入公司生产区的管理,确保安全。
2.范围
适用于进入公司生产区的所有外来人员。
3.责任者
安全部、保卫科、工程部、各施工单位。
4.程序
4.1各类外包合同中,必须订有明确具体的安全内容和要求。
4.2外包单位人员进入生产区作业前,须由负责外包部门及外包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以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并按规定进行登记。
4.3我公司与外包单位属于甲方、乙方关系,按有关规定,乙方在施工中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4.4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必须遵守本公司各项有关规定。
4.5外包单位工作时间按我公司作息制度执行,如果要提早或推迟下班,经安全保卫部门同意。
4.6外来人员中的电焊工、电工、管子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操作,其他专业工种也要有合格的业务水平,有一定的安全基础知识,普工、杂工等一律不得从事技术性的工作。
4.7外包单位在场区施工,运输行车路线必须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
4.8从事起重、吊装、搬运作业时,外包单位要设有安全监护人和明显的安全标志,严禁利用公司管道、电杆、机电设备和建筑物等作为吊装锚点。
4.9外包单位所用的木工圆锯等噪音设备,不能超过九十分贝,以免影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
4.10外包单位没有安全防护装置机电设备,不得在生产区使用。
4.11外包单位使用本公司电源时,必须事先向公司负责外包部门提出申请,再由外包部门按照规定办理,不得自行其事。
4.12外包单位的露天机电设备,使用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并有封管措施。
4.13严禁非焊工动火、焊接工具不得转借无合格证人员使用。
4.14气焊工的乙炔瓶、氧气瓶、明火点三者之间的距离,电焊作业的二次线、接地线搭挂,都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规定。
4.15外包单位焊工动火和其它明火使用时,须按本公司制度规定办理动火手续。
4.16外包单位人员须进入容器(包括坑、釜、井、贮槽)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化工部四十一条禁令中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作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报经安全部批准后,方可入内工作。
4.17外包单位人员进行高空、起重吊装、动土打桩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时,须报安全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4.18施工现场的各种防护设施,如护栏、设备预留口的盖板、跳板、安全网绳、地沟、电葫芦、楼梯、操作台板等,未经本公司安全部门同意,不得移动或拆除。
4.19外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与合同不同处或合同中难以包括的具体问题须经双方妥善商定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进行。
4.20外来人员在作业中,不准将化工原料桶随意拿来当脚手架,以免中毒、爆炸。多工种上下层交叉作业要采取可靠的安全兼顾措施,以防发生事故。
4.21外包单位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和通道畅通。每项施工作业完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否则不予办理工程结算。
4.22外来人员要遵守本公司禁烟制度,违反者按本公司制度处理。
4.23外包人员在装卸化工原料及气瓶时,须作到轻放轻卸、文明装卸,严格遵照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4.24外来人员未经有关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进入与作业无关的生产区域,不准动用生产工具、原料、设备、车辆、设施等。
4.25因外包单位人员在生产区引起事故而造成的我公司各项损失及其后果,全部责任应由外包单位负责。
4.26本公司对外包单位及施工人员负责监督管理。
4.27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发生事故进行急诊或须用救护车辆时,我公司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
外来人口管理办法三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来人口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市在本市居住的人员,以及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跨县(市)、乡(镇)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苏州市外来人口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检查和协调全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外来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外来人口的登记、发证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居(村)民委员会及外来人口较多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外来人口应当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第二章 登记
第六条 外来人口拟在暂住地居住三日以上的,须在到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年满十六周岁拟在暂住地从事各种职业居住一月以上的,必须同时申领《暂住证》。
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当地乡镇、街道、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育龄妇女必须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第七条 外来人口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户主持户口簿,陪同外来人口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外来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三)个体工商户雇用的,由业主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四)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雇用的,由用人单位统一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五)租住房屋的,由房主带领外来人员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六)投宿宾馆、旅社、招待所的外来人员,设立《旅馆住宿登记簿》进行登记,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其中投宿超过一个月的,须到所在地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七)劳改、劳教人员因事、因病等请假回家的,必须在到达暂住地二十四小时内,持劳改、劳教机关的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探亲、投靠亲友、寄养寄读、就医等外来人口,由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登记管理,不发《暂住证》。
第八条 《暂住证》是外来人口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有效证明。
《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暂住期满须继续暂住的,应当到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暂住证》遗失、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办理补领、换领手续。离开暂住地不再返回的,应当申报注销暂住登记并缴销《暂住证》。
第九条 外来人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遵守当地政府和所在单位的管理规定;
(二)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申报或者注销暂住登记,申领或者缴销《暂住证》,不得伪造、冒领、涂改、转借或者过期使用《暂住证》;
(三)遇有公安、管理人员查验《暂住证》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四)不得让未办理暂住登记的外来人口留宿;
(五)不得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应当主动检举揭发。
第十条 领取《暂住证》或者向外来人口出租房屋的,应当按规定交纳有关管理费用。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进行登记、发证管理,做到及时、准确、规范管理,方便群众;
(二)组织指导户口协管员、治安保卫人员和单位户口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三)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管理组织及责任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四)依法查处外来人口中的刑事、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纠纷和其他治安问题;
(五)协助民政等部门对滞留城镇的无业人员进行劝返遣送;
(六)定期统计外来人口数据,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外来人口管理实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的负责人和个体工商户业主是外来人口管理的责任人。
责任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管理责任书,并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对外来人口进行经常性的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及时调处矛盾纠纷,落实对违法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二)宣传和贯彻外来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雇用无身份证件、未申报暂住登记和未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三)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外来人口增减及管理情况,做好申领、核对、缴销《暂住证》等工作;
(四)制止违法行为,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犯罪或者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第十三条 向外来人口出租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房屋出租户提出治安安全合格申请,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准许,方可出租;
(二)房屋出租户是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责任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三)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不办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的外来人口,禁止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居;
(四)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 奖罚
第十四条 执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管理机构与管理人员及制度措施落实,防范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法制教育成绩显著的;
(三)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
(四)在外来人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管理不落实、治安秩序混乱,经督促不改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外来人口到达暂住地在规定时间内不申报暂住登记或者不申领《暂住证》,或者涂改、转借、过期使用《暂住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凡雇用未申报暂住登记或者未申领《暂住证》,以及无身份证件、来历不明的外来人口,经教育不改的,对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的负责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按照外来人口数每人处以五十元罚款;
(三)房屋出租户违反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按规定处罚;
(四)为非本单位的外来人口申领《暂住证》或者办理临时户口的,对直接责任人按外来人口数每人处一百元罚款;
(五)留宿未申报暂住登记或者无《暂住证》的外来人口,按留宿人数每人处以五十元罚款;留宿明知犯罪人员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无《暂住证》在本市居住满三个月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暂住证》或者临时户口的,给予治安拘留、收容遣送,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和线索,不加以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包庇犯罪、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对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和外来成建制单位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房屋出租户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被公安机关查实后处以罚款,而无正当理由逾期十五日不交纳罚款的,按日增加罚款一至五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处以十五日以下治安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第十八条 罚款凭证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公民对公安机关以及外来人口管理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以及外来人口管理人员对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拖延不办、故意刁难、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求学生:出好每日早操,做好每日内务,上好每日课程,积极参加活动,争做文明学生,珍惜美好时光,刻苦学习知识,锤炼意志品质,陶冶道德情操,健康成长成才,立志报效祖国。
【基本方法】深化“四个”教育。深化安全纪律教育,深化适应养成教育,深化心理健康教育,深化学涯规划教育。
加强“四个”建设。加强班团组织建设,加强文明宿舍建设,加强五不学风班建设,加强先进班集体建设。
发挥“四个”作用。发挥党小组作用,发挥学生党员作用,发挥各类学生组织作用,发挥广大学生“三自”作用。
【基本抓手】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工作的规范化建设,狠抓工作的基本环节,学风班风舍风党建及心健工作凸显特色,充分发挥网络思想教育作用。
【考核重点】各班英语、数学期末平均成绩及不及格率;早操和宿舍内务情况;学风和文明宿舍建设工作;党团学工作。
一、 加强队伍建设
以“培养什么样的人,怎样培养人”为核心,以研究工作对象和工作的有效途径为重点,恪尽职守,科学规划,沟通协调,有效落实,深化“四心工程”,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和安全稳定意识,构建学习型、团结、和谐的工作队伍,提升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依据“合法、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的原则,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查找问题,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办事流程,促进工作科学发展。
二、 狠抓基本环节
坚持“教育与自我教育、教育与管理、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一个中心、三个着眼于”的要求,狠抓早操、内务、课堂、自习、晚点名、周点名等基本环节,广泛开展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文明宿舍等创建活动,适时开展安全、纪律、爱国、责任、进取、荣誉、感恩等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引导、激励、服务、约束作用,发挥党小组作用,发挥学生党员作用,发挥各类学生组织作用,发挥广大学生“三自”作用,促进新生全面成长成才。
三、重点工作凸显特色
以专业思想、学习方法、学习纪律为抓手,通过开展系列活动,强化专业教育,培养专业兴趣,引导学涯规划,明确学习目标,激发学习动力,提高学习能力,凝练创建优良学风的有效途径。
以互相团结、共同努力为基础,以营造快乐学习、健康成长之优良氛围为目标,优化创建文明宿舍活动方案,形成创建文明宿舍活动的特色。
以党建为龙头,以党小组为核心,以“一个党员,一面旗帜”为重点,加强教育培养,强化服务关爱,创新组织活动的有效途径,增强支部活力。
以在宿舍、教室加强日常关注为抓手,以“咨询室”面询和网络、电话咨询为主要咨询平台,以情绪管理、人际交往、学习压力、理想信念为主要咨询内容,强化宣传教育服务功能,及时发现、处理学生的心理困扰或心理健康问题,探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有效途径。
四、探索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有效途径
由党团学办公室负责,强化网管指导,以辅导员老师和学习导师工作博客为重点,丰富网站内容,通过班级网络教育联络员的宣传沟通,使新生及其家长在上网时愿浏览我们的网站内容,充分发挥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作用。
2011级第二学期主要工作安排
1、开学工作
1) 注册(周一上午十点前报告报到情况);
2) 开学第一次点名安排(纪律周、感恩、安全、学风、文明宿舍等);
3) “我与家庭共成长”主题班会(前二周内完成);
4) 返校后思想状况调查分析及心理健康普查(第一周四上午上报);
5) 假期作业批改,社会实践表彰(第一月中表彰);
6) 综合测评工作(第一月内表彰);
7) 分析考试成绩,交流学习经验,引导学涯规划,培养专业兴趣,严格学习纪律,创建优良学风;
8) 调整骨干;
9) 坚持早操、内务、例会、沙龙、月普查、月党小组会及联系教师等制度;
10) 提高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动性。
2、期中工作
1) 增强校园安全意识,检查夜不归宿和违章用电,清明节游玩安全等;
2) 适时开展理想、责任、荣誉、感恩、安全、纪律、适应、养成、爱情观、心理健康等主题教育活动和校园文化活动;
3) 加强教育培养,强化服务关爱,创新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党小组及学生党员作用;
4) 转正工作;
5) 文明宿舍建设及表彰工作;
6) 纪律处理,考风考纪、诚实守信教育,考前动员和心理辅导;
7) 分析期中考试成绩,交流学习经验,完善学涯规划,培养专业兴趣,加强学习纪律,创建优良学风,加强心理辅导;
8) 总结前半学期工作,完善下半学期计划;
9) 五一假安排。
3、期末工作
1) 学风整顿月;
2) 安全教育;
3) 资助育人,助学贷款;
4) 院部工作考核;
5) 党员发展;
6) 假期作业及假期安全教育;
7) 留校学生的登记、教育和管理;
8) 落实与家长联系制度,介绍学生在校情况和学习成绩;
9) 工作总结、考核、评优、结果上报(学期倒数第三周,全体工作人员上交本学期工作总结和下学期工作构想);
10) 工作交接(组织关系等资料提前准备好,放假前交给各辅导员); [1] 2010年学生会工作计划范文
2010年团总支学生会工作计划
2010年第二学期学生会工作计划
高中学生会工作计划
数学学院学生会学习部工作计划
学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工作计划
2010年大学学生会宿管部工作计划
2010年学生会春季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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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迎接下学年新生辅导员和学习导师及岗前培训工作;
12) 办公室搬迁、网页更新等。
附:工作总结提纲(需有支持材料和各类数据统计分析)
1) 入学教育工作;
2) 团学骨干教育、培养及作用发挥情况;
3) 党小组及马列自学小组活动开展情况;
4) 党员教育培养及作用发挥情况;
5) 开展公德、纪律、理想、适应、责任等日常教育的途径及效果;
6) 适应养成教育管理工作;
7) 专业教育工作;
8) 引导学涯规划工作;
9) 心理健康主题教育活动开展情况;
10) 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文明宿舍建设的措施及效果;
11) 早晚检查及周点名情况;
12) 随班听课情况;
13) 各班交入党申请书和发展比例,英语、数学平均成绩及不及格率;
14) 理论研究情况;
15) 特色工作;
16) 其他。
2011级第一学期主要工作安排
1、岗前培训
1) 开班,校领导讲话;学工处领导主题报告(半天);
2) 新生部解读学期工作安排,强调接待工作注意事项等(半天);
3) 辅导员党建、心健、学涯规划、骨干作用、军训及日常工作交流(一天);
4) 思政室心健工作辅导培训(半天);
5) 信息处数字迎新辅导培训(半天);
6) 教务处、武装部、计财处、医院培训(半天);
7) 学习交流,制定个人工作构想(一天);
8) 党建、心健、网建工作交接(一天);
9) 更新网页内容(辅导员、学习导师有关信息上网);
10) 宿舍、信箱分配及新生接待方案。
2、新生接待
1) 接收关系,温馨提示,明确要求,对新生及其家长做好宣传、咨询、服务等工作(印发“新生宝典、给家长的信等告知内容”);
2) 做好新生党员登记工作,明确“一个党员,一面旗帜”在党小组、马列自学小组、文明宿舍、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双做”等活动中的作用和对新生党员的要求(印发党建材料)。
3、组织军训、组建队伍
1) 做好第一次点名(告知安全、校纪校规、适应等。介绍西电精神和三大条令等),使新生初步了解学校、军训、大学生活和专业;
2) 与新生同吃同住同军训,加强责任、荣誉、适应、养成教育,争取思想政治教育与军事技能训练双丰收;
3) 做好新生党员及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调查、党团组织关系的接收工作;
4) 完成小班化、团学组织、党小组、马列自学小组的组建(党务流程宣传),培养、关心、使用、指导党团学骨干开展工作;
5) 适时安排“适应大学生活、校纪校规和初级业余党校”的专题教育;
6) 了解学生基本信息、心理状况和家庭经济状况,掌握学费缴纳情况;
7) 协调体检、户口、服装、赛歌、照相等工作;
8) 西电精神及“三观”教育;
9) 广泛开展“理想、责任、荣誉” 主题活动或“‘军训杯’——军训感悟”有奖征文活动等。
4、加强适应性教育,促进学风班风文明宿舍建设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1) 坚持早操、内务、例会、沙龙、月普查、月党小组会、听课、联系教师等制度;
2) 及时广泛做好安全教育、纪律教育、学生手册学习及解读工作;
3) 及时广泛开展专业教育、学习方法教育,引导学涯规划;
4) 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况(问卷等),加强适应期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工作;
5) 狠抓早操、内务、自习、课堂、晚查寝、周点名环节,强化一日生活制度;
6) 以互相团结、共同努力为基础,营造快乐学习、健康成长氛围为基础,加强优良班风和文明宿舍建设;
7) 节假日安排。
5、加强安全纪律教育和资助育人
1) 适时开展感恩教育(每个班都要开展感恩主题教育活动,学生工作处将在学期末进行优评选表彰);
2) 及时开展法制意识、安全意识教育(协助保卫处“11.9活动”);学校安全工作检查;
3) 学风建设月;
4) 导员考核、学年总评、院部工作检查、技能展示工作;
5) 掌握困难学生情况,做好评荐校贷、国家奖学金的准备工作;
6) 及时开展考风考纪、诚实守信教育;
7) 以期中考试成绩为抓手,以班会、家长会、骨干会、学困生座谈会、经验交流会、谈心、联系家长、办宣传板报等为着力点,帮助同学们明确学习目标,培养专业兴趣,激发学习动力,完善学涯规划,创建优良学风;
8) 全员认真总结前半学期工作,及时完善下半学期工作计划。
6、期末工作
1) 上报高级党校名单(5%);
2) 文明宿舍创建活动阶段总结(团学牵头);
3) 新生(含暂时离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数据录入;
4) 掌握学生欠费及其心理等情况;
5) 做好元旦、平安夜节日值班及安全等教育工作。
6) 强化团结、和谐、诚信、爱心、处世能力等的教育培养,做好资助育人工作(11月贫困生资助,冬寒补助10%,“国助金”11月底评选);
7) 加强考风考纪及诚信教育,做好考前后心理辅导;
8) 寒假作业、社会实践(招生宣传)及假期安全教育安排;
9) 留校学生的登记、教育和管理;
10) 落实与家长联系制度,介绍学生在校情况和学习成绩,沟通欠费问题;
11) 学期倒数第三周,全体工作人员上交本学期工作总结和下学期工作构想。
附:工作总结提纲(需有支持材料和各类数据统计分析)
1) 军训工作;
2) 入学教育工作;
3) 团学骨干教育、培养及作用发挥情况;
4) 党小组及马列自学小组活动开展情况; (2) 2010年学生会工作计划范文
2010年团总支学生会工作计划
2010年第二学期学生会工作计划
高中学生会工作计划
数学学院学生会学习部工作计划
学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工作计划
2010年大学学生会宿管部工作计划
2010年学生会春季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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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党员教育培养及作用发挥情况;
6) 开展公德、纪律、理想、适应、责任等日常教育的途径及效果;
7) 适应养成教育管理工作;
8) 专业教育工作;
9) 引导学涯规划工作;
10) 心理健康主题教育活动开展情况;
11) 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文明宿舍建设的措施及效果;
12) 早晚检查及周点名情况;
13) 随班听课情况;
14) 各班交入党申请书比例,英语、数学平均成绩及不及格率;
15) 理论研究情况;
16) 特色工作;
17) 其他。
3 2010年学生会工作计划范文
2010年团总支学生会工作计划
2010年第二学期学生会工作计划
高中学生会工作计划
数学学院学生会学习部工作计划
学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工作计划
初春的清晨,一个戴眼镜的年轻人肩上斜跨着黑包,一边听着MP3,一边骑着一辆旧自行车行走在乡村小路上。
“周董,上班了?吃早饭了吗?”
“哎!王婶,早上好,我吃过了!你和邻居张婶一家和好了吧?”
“我们早就又像亲戚似的了,哈哈。你说得对,远亲不如近邻,不能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影响了邻里间的和气啊!”
……
可能是因为对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懂得多一些,他被村民称为“周董”;因为帮助村民打赢了官司,他被称为“农民律师”。作为北京市首批“大学生村官”,北京市门头沟区坝房子村党支部书记助理周倍良说,“在村里这一年多,我的皮肤变黑了,说话声音变大了,还能喝一点白酒了,学会了脚步匆匆,习惯了没有双休日……我已经割舍不下这份工作。”
“在理想主义的驱动下,我来到了农村”
从小在湖南省岳阳县长大的周倍良,2006年7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临近毕业时,我与很多同学一样希望能就任于律师事务所,也确实有几家单位愿意高薪聘请我去任职。”然而,随着北京市“村村有大学生”计划的实施,“大学生村官”这一名词让周倍良一下子热血沸腾。
在他眼中,这是一个锻炼自己的好机会。“青春应该在祖国最需要的地方闪光。清华大学一直鼓励学生们关注社会,为国家、为民族做一些事情。很多清华学子毕业后都选择支援西部、去重工业基地等等,我也决心踏踏实实地从基层做起。”
带着“上大舞台干大事业”的梦想,周倍良成为北京市第一批“大学生村官”。“最初,清华学生报名的有30多人。经笔试、面试,笔试类似于公务员考试,最终仅有五人被录取。当年,北京市共录取了2016名‘大学生村官’,我有幸成为其中的一员。”
然而,当年那五名“清华籍”“大学生村官”中,有两名在刚上任不久就以各种理由辞职了,而周倍良却至今仍坚守在坝房子村。
也许有人认为清华学子当“村官”有些屈才,甚至也有人认为这些大学生就是抱着镀金的态度下基层的……
然而,周倍良坦陈,“在理想主义的驱动下,我来到了农村。三年的合同期限过后,我仍然有可能留下,当然也有可能考公务员、考研。”
但他说当“村官”真的需要理想主义精神。“每天骑自行车,当几十吨的卡车从你身边呼啸而过,扬起高高的尘土;一到雨天浑身是泥;西服、皮鞋基本不上身,偶尔有正式场合的时候才翻出来穿一次;没有书店,更没有图书馆……但是,选择农村就意味着选择了艰苦和挑战,选择‘村官’就意味着选择了责任。”
理想与现实的碰撞
“毕业时,母校特地为我们举行了欢送仪式,我们五个‘大学生村官’身披缎带,手捧鲜花。母校的领导一一与我们握手,送我们上车时还不忘为我们鼓劲儿。”至今,一提起这事儿,周倍良仍激动不已。
然而,一到目的地坝房子村,周倍良还是难掩内心的失落:没有空调的办公室,低矮的平房,坑坑洼洼的土路……住的仍然是几人一间的宿舍,吃的仍然是食堂的大锅饭。“说实在的,还没有在清华园的日子舒适。每月2000元的薪水,扣除各项保险,到手里也就1000多元,而当时我的有些同学一毕业就拿近万元的月薪了。对于那时的我,惟一值得欣慰的是终于把户口落在首都了。”
“然而,令我苦恼的不是环境的简陋,而是刚参加工作的我对农村工作的方式、方法都不甚了解,四处碰钉子。”周倍良记得刚来村里不久,一次村党支部安书记让他就外来人口的管理办法拟一封公开信。“我熬了半宿,洋洋洒洒地写了几页稿纸,一共四五千字,从国家宏观政策到目的、意义、措施等,阐述得相当详细。”
结果,当他兴冲冲地交给安书记时,书记瞄了一眼说:“不行,得重新写,这么多字,这么深奥,村民根本看不懂,也不愿意看。”周倍良恍然大悟,立刻重拟,用两句话阐述了具体的管理办法,字体变粗、变大,简洁明了。“农民需要的就是简单、实用。只有能为他们做实事,才能真正让农民接受。”
2006年10月,坝房子村决定修建一个公园。当施工到村民王大姐家门口时,遇到了这一家人的强烈反对,施工被迫停止。王大姐找到周倍良,委屈地说:“大姐不是故意刁难村里,但断水10多天,叫我们一家人怎么过啊!树苗和花都是买来的,现在要挖掉,好歹也得给个说法呀!”
周倍良立刻向安书记汇报了情况,并提出建议。书记看了看他,沉默了一会儿说:“这事儿不用你管,一边儿凉快去。”话音未落,周倍良的脸唰地一下就红了。“当时我郁闷极了。但转念一想,为了村民的利益,这事儿我必须管。”
于是,他继续做安书记的工作,进一步说明情况。没想到,这次领导不但没生气,还把这件事交给他全权处理。经过与施工方协商,问题最终得到了妥善解决。事后,安书记笑着对他说:“小周,这次你做得对。以后有事情要多提醒我。”
提起安书记,周倍良坦言:“在我心中,他更像父亲。无论工作中,还是生活上,他都耐心地教导我,关心我,全力地支持我。他教我农村工作方法,带我到村民家中处理矛盾,教我怎么与村民打交道……”
“村党支部书记助理,说白了就是打杂儿的。农村工作很庞杂,看似都是些平常小事,但却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在这段时间里,我看到了自己的不成熟。如今,我不会再冲动了。工作要按照程序办,急不得。有了新想法,我会先查资料、实地考察,深思熟虑后,认为切实可行,再向领导汇报。”周倍良称这两年自己的收获颇丰。
每天晚上,当村民们歇息的时候,却正是周倍良“充电”的时候,上网看新闻、查资料、看书……“虽然身处农村,但我仍要时刻与外界保持联系。我的同学们一有空也会来这边郊游,从他们的话语间,我也可以了解很多最新的资讯。”
“这里就是我的家,我创业的‘根据地’”
当了近两年“村官”,周倍良帮村民打赢了三场官司。这三场官司好比“三把火”,燃起了村民对他的信任。
2006年9月,就在周倍良刚上任不久,坝房子村与一家私营企业发生了土地承包合同的纠纷。村里土地收不回,土地用途被更改。村民们急得不行,想用土办法找对方谈判。村委会主任也试探着向周倍良打听,能否强制收回土地。
周倍良一听,当即建议:“我们应该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并毛遂自荐当案件的诉讼人。
为了收集证据,从未独立办过案子的周倍良怀揣相机守在企业门口,最后谎称安全检查,才拍下了重要照片;为了写好诉讼书、词,他通宵达旦地找法律法规条文……“那段时间,我真是着了迷,吃饭在想、睡觉也在想。像参加辩论赛似的,我必须考虑到他们可能提出的每一个问题,想好对策,逐条驳回。为此,我还特地请母校的老师帮我分析。”
终于,赢了官司,赢回了土地!庭审结束后,对方的证人还专门跑过来对他说:“你这小子不赖!不愧是‘大学生村官’。”
而周倍良也因此成了坝房子村,乃至永定镇的明星,获得了“农民律师”的雅号。
谈起“农民律师”的艰辛,周倍良笑了,说:“被威胁、恐吓、咒骂,这些我都遇到过。有时为了保障人身安全,我不得不骑车绕路走,或者错过上下班的时间……不过这些都是过眼云烟。毕竟我也没有受过任何身体上的伤害。”
此后,周倍良又先后了一起村集体与村民之间的土地纠纷案和一位村民的相邻权关系纠纷案。这三场官司,让越来越多的村民开始信服这个“大学生村官”,“有问题找律师”、“法院怎么判,我们就怎么做”成了村民们的口头禅,更有不少外村人也慕名而来。
在开展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周倍良逐渐认识到,一个人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于是,他想到了母校。很快,坝房子村与清华大学法学院合作建立起了一个专门面向农村、为农民提供公益服务的法律援助站。“我希望可以联合更多‘村官’,让全市农民都能享受到法制的实惠。”
随着对农村工作的深入了解,作为“大学生村官”,周倍良的思想也日趋成熟。“知识改变命运,新农村建设关键在于培养新型农民。”
为了使村民掌握更多的农业技能、科技知识和就业信息,周倍良开办起了坝房子村新农民学校,成为北京市10个试点村之一。同时,新农民学校还利用广播和宣传窗,向村民各种劳动就业、培训信息,积极为村民就业、创业搭建平台。“经过争取,今年市教工委将给新农民学校配备20台电脑、投影仪等将近10万元的教学设备。”周倍良兴奋地说。
“当然,新农村建设的重点还在于产业的发展。带领村民致富是每位村领导的责任,更是村民们的真实愿望。”今年,北京市六环路即将建成,并且穿过坝房子村。看到这有利条件,周倍良立即建议大力发展物流产业,确立起村新的主导产业,拉动经济发展,解决村民就业。目前,《坝房子村农副产品集散中心》项目申请书已经获得了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开始进入实施阶段。
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他发现,村里经常有一些不和谐的因素。经过调查了解,这主要还是村民法律意识不强而造成的。在村领导的大力支持下,法律学习班红红火火地开班了。说到这,周倍良的眼睛不禁有些湿润,“起初,村领导为了给我提建议,大冬天,他们裹着棉袄、拿着纸笔与村民们挤在一起听课。是他们使我尽快地进入角色、融入到农村工作中。”
一年前,周倍良作为“大学生村官”代表,参加“青春的选择”――大学生农村创业全国巡回报告团,在全国做巡回演讲。临行前,安书记亲自带他到镇上买西装、领带,为了方便工作,还给他配备了一台笔记本电脑,村民们也自发地赶到车站送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