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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批
第五条卫生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医疗需求和技术条件等实际情况,制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
第六条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
(三)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四)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报告;
(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床位数、科室设置情况、人员情况、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等);
(三)拟开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业务项目和技术条件、设备条件、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四)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章制度;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开展丈夫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前条规定的材料后,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在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发给批准证书;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对申请开展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卫生部审批。
第九条卫生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和材料后,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在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4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发给批准证书;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部的批准证书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每2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审批机关办理。校验合格的,可以继续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校验不合格的,收回其批准证书。
第三章实施
第十二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实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第十三条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四条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涉及伦理问题的,应当提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
第十五条实施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与卫生部批准的人类库签订供精协议。严禁私自采精。
医疗机构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时应当索取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为当事人保密,不得泄漏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不得进行性别选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供精人工授精医疗行为方面的医疗技术档案和法律文书应当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对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人员进行医学业务和伦理学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条卫生部指定卫生技术评估机构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技术质量监测和定期评估。技术评估的主要内容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社会影响。监测结果和技术评估报告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备案。
第四章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
(二)实施代孕技术的;
(三)使用不具有《人类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的;
(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
(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
(六)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颁布前已经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在本办法颁布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按照本办法审查,审查同意的,发给批准证书;审查不同意的,不得再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第九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
(三)输卵(精)管结扎术;
(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上述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申请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在其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项目。
第十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1名以上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其中,申请开展输卵(精)管结扎术、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的,必须具备1名以上执业医师;
(二)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诊疗设备;
(三)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抢救设施、设备、药品和能力,并具有转诊条件;
(四)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与申请开展的项目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条件。
具体的技术标准和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审批情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请、登记和执业。
第十二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编制并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指导列入目录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推广和应用。
第十五条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应当经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八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章机构及其人员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二十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
第二十一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二十三条乡、镇已有医疗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医疗机构内必须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既有医疗机构,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没有医疗机构,需要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从严审批。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五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不得买卖、出借、出租,不得涂改、伪造。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和抢救与转诊制度。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八条国家建立避孕药具流通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在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当同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分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时公布和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气象业务中不得使用未经许可或者被注销使用许可后生产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
本办法所称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是指专门用于气象探测、预报、服务以及通信传输、人工影响天气、空间天气等多轨道气象业务的气象设备、仪器、仪表及消耗器材。
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实施和业务使用的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业务使用的管理。
第四条实施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标准、规范和规程以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六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公告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目录和取得或者注销使用许可证的名录。
第七条申请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境外组织必须具有进口许可证批准文件、检验检疫证明及相关材料;
(三)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者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四)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军用标准以及气象业务的使用要求。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产品定型、生产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批准文件、检验检疫证明及相关材料;
(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产品说明书(名称、型号、规格和主要性能指标);
(五)产品生产、销售、服务体系情况;
(六)由产品归口的检定、检测、测试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对受理的申请,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委托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检测机构对样机进行检定、检测、测试:
(一)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
(二)具备技术标准要求的检验测试手段和基本环境条件;
(三)用于检测的标准、设备和仪器经过计量主管部门检定和校准;
(四)具有相应资格的测试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运行和维护制度。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提供样机及有关技术文件、资料,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承担检定、检测、测试费用。
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完成检定、检测、测试后,应当提交书面报告,对检测数据作出公正、客观的结论,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科学性,并对相关技术文件保密。
第十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据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对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颁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样式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日期等内容,并加盖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印章。《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
第十五条《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延续,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被许可人销售用于气象业务的专用技术装备,应当加贴使用许可标识。
第十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对被许可人生产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报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责令被许可人限期整改,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注销其使用许可,并收回《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
(一)被许可人拒不整改或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二)使用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三)企业法人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使用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九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使用许可。
第二十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撤销其使用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使用许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气象业务中使用未经许可或者被注销使用许可后生产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并造成危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二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条文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一)施工图纸会审是施工前的一项重要技术准备工作。会审前要认真熟悉图纸,了解设计意图,对图中的疑难问题和差错,要分别作好记录,准备好会审意见,对于较复杂的大型工程,会审前由技术部组织各专业进行预审,将问题汇总,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二)图纸会审工作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参加。一般由公司工种部经理主持,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三)图纸会审时决定的问题,由现场项目技术负责人填写图纸会审记录和工程洽商单。图纸会审记录要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签字。会审记录填写要详细、准确,并注明参加会审的人员和时间。
(四)必须提高图纸会审工作质量,最大限度地发现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图纸会审应着重解决的问题,掌握设计意图和建设单位的要求,了解设计方案、技术措施贯彻国家规范标准情况;设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情况,有无改进方面;工程结构是否安全可靠,装饰装修施工有无困难;设计图纸内容有无错误,各专业之间有无矛盾等。
(五)图纸会审记录一式八份,分别如技术部、财务部、预算部等。
二、技术交底制度
(一)技术交底是施工技术管理的重要,按技术管理程序,技术交底必须在图纸会审的基础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进行;
(二)技术交底分工:凡由公司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工程,由公司经理主持,公司总工程师向有关项目经理部负责人进行交底。交底内容可以总工程师签发的会议纪要或其他文字材料下发执行,项目技术负责人,在施工前根据施工进度,按部位和操作项目,向各专业施工员及班组长进行交底。
(三)交底内容:总工程师的技术交底一般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署、主要施工方法及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法和施工注意事项;对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机具的要求;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配合;技术安全措施,规范性和特殊要求的施工技术措施等。项目技术负责人可按总工程师技术交底的内容办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交底的内容包括:设计图纸(包括设计变更)的尺寸、标高、轴线、预留洞、预埋件等详细情况;施工方法、施工顺序、工序措接;质量标准、安全技术措施、成品保护措施、新用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要求;上级领导对某些技术问题的批示和技术决定;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四)技术交底主要以书面形式进行,填写统一的技术交底表格,并应由交底人、审核人及接受交底人签字。
(五)技术交底资料是施工技术资料的重要内容,各专业技术交底材料分别由单位工程专业技术负责人收集整理,并按日期先后编成册,妥为保管。
三、施工组织设计制度
每项工程开工前必须作出施工组织的设计以指导施工的全过程,处理好人、物、空间、时间、施工工艺、质量与数量、专业与协作等施工要素及其朴素间的关系,以获取好的经济效益。
(一)施工组织设计的分类及主要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按服务对象不同,大体可分为三类: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种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1、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群体工种复杂的重要工种为对象,是全局施工活动的纲领性指导文件(略)
2、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单位工程为对象,是单位工程施工具体的指导性文件,内容包括:(略)
3、施工方案有两种形式:
(1)凡套用定型设计、采用做法的建筑工程和工期较短的简单工程,可编制施工设计简要,着重对工期控制、施工质量保证和安全措施等方面的研究设计。进而提高管理工作的标准化程序;
(2)对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难度较大,技术较为复杂的分项工程,以及特殊部位和特殊条件下的单项工程,均需编制施工方案,这种方案则是施工技术实施性专题设计,其内容必须包括:可行性和可靠性的分析、论证结果;材料、机具、设备、劳动力的投入计划;作业程序、条件、标准;经济技术指导的测算,质量等级和安全性能和预期评价,对不利影响因素的分析预测和相应的技术保证措施等。上述内容力求全面、详尽、具体,并同时提出施工管理的各种保证体系建制。
(二)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分工审批权限
施工组织设计、专题设计型施工方案由公司总工程师主持,组织有关部、室、项目经理部参加,由公司工程部负责汇编,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工程部有关人员进行审批。
(三)施工组织的编制时间要求
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与接制到图纸后15天内提出;施工设计概要在接到图纸后7天内提出;编制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视具体情况按期提交,原则不影响送标时间。
(四)施工组织设计的实施管理
1、所有工程都必须施工设计或方案,否则不准开工;
2、未经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视为无效;
3、工程开工前必须按编制分工逐级向下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交底,同时进行对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的横向交底,并应有相应的交底记录;
4、加强实施全过程控制,分别对基础施工、结构施工和装修三个阶段,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实施情况的中间检查,并且需做施工组织中间检查记录;
5、施工组织设计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实施过程中,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凡属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变更和调整,都必须编制“施组调整(或补充)方案”,报原审批人批准后方可执行。
6、工程完成时,必须及时原施工组织编制内容做出技术总结,并上报原审批人,做好施工组织设计评价和对编制人、实施单位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施工组织设计的考评(略)
四、材料检验制度
材料检验制度是对施工用材料、构件、配件和设备等,必须由供应部门提出合格证明文件,,并进行试验、检验,对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并注明去向。对有关设备进行调整和试运转,以便正确、合理地使用,保证工程质量。
五、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制度
质量检查和验收制度规定,必须按照有关质量标准逐项检查操作质量和产品质量,根据建筑安装工程的特点分别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和竣工工程进行检查验收,从而逐环节地保证工程质量,详见质量管理制度。
六、工程技术档案制度
工程技术档案是指反映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技术状况、质量状况等有关技术文件、图片、图纸、光盘等,这些都需要妥善保管,以备工种交付使用、维护管理,改建扩建时使用,并对工种历史资料进行保存和积累。
1、工程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由公司档案管理员负责;
2、各项目工程的档案资料必须按照单位工程技术资料规定的内容齐全,填写准确无误。
3、档案的收集整理严格按“档案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
4、工程竣工验收的统一交回公司存档。
七、技术责任制度
是各级技术领导、技术管理机构、技术干部及操作工人的技术分工和配合要求,建立这项制度有利于加强技术领导,明确职责,从而保证配合有力,功过分明,充分调动有关人员搞好技术管理工作的积极性。
(一)技术管理机构
公司经理
总工程师
工程部
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技术人员
专业施工员
工人班组
(二)各级技术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在各自负责的范围内,做好经常性的技术业务工作;
2、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为顺利进行施工创造条件;
3、向各级领导提供技术分析资料、技术情报、技术咨询、技术建议方案和技术措施,便于领导决策;
4、检查各级技术部门和技术人员贯彻有关技术规定、制度、规程的情况;
(三)总工程师的主要职责
1、全面领导企业的技术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政策、技术标准、技术规程、验收规范和技术管理制度;
3、组织编制:贯彻企业的年度技术措施纲要和四项费用计划,组织总结年度技术工作;
4、开展技术革新活动,审定重大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方案和全理化建议,组织编制和实施科技发展规划等;
5、对重点工程组织编制和参加审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技术交底,组织熟悉会审图纸,参加竣工验收;
6、参加公司范围内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工程质量检查,对重大事故进行技术上的分析和处理,参与重点工程的投标决策,领导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7、领导培训工作,审批技术培训计划;
8、领导进行技术总结;
9、对技术人员的工作安排、晋级、奖罚等方面提出意见;
10、对施工生产中的安全问题负技术上的责任。
(四)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公司技术决定,制度以及施工项目的技术管理制度;
2、开展经常性的技术工作,主要有:
(1)组织有关人员熟悉图纸及招标文件等技术文件,对图纸中及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以及监理部门协商解决,并及时办理文字洽商手续;
(2)参加施工组织审批;
(3)负责项目工种技术交底工作;
(4)根据项目部的技术计划,组织编制度,保证质量、安全、节约的技术措施计划并贯彻执行;
(5)主持建筑物的位置、轴线、标高等预栓、组织隐蔽工程验收;
(6)组织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设立预检,参加竣工验收;
(7)组织质量检查,负责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及时上报;
(8)对施工生产中的安全问题负技术上的责任;
(9)协助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10)领导材料检验工作;
(11)负责技术革新、环保计划的实施;
(12)领导技术档案的整理、原始资料的积累,组织绘制竣工图,并定期移交和归档;
1施工项目技术管理的内容
1.1 技术基础工作的管理,包括:实行技术责任制、执行技术标准与技术规程、制定技术管理制度、开展科学试验、交流技术、管理技术文件等。
1.2 施工过程中技术工作的管理,包括:施工工艺管理、技术试验、技术核定、技术检查等。
1.3 技术开发管理,包括:技术培训、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
1.4 技术经济分析与评价。
2施工项目的主要技术管理制度及措施
2.1 图纸学习与会审制度
制定、执行图纸会审制度的目的是领会设计意图,明确技术要求,发现设计文件中的差错与问题,提出修改与洽商意见,避免技术事故或产生经济与质量问题。
2.2 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制度
按企业的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制度制定施工项目的实施细则,着重于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与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与实施。
2.3 技术交底制度
施工项目技术系统一方面要接受企业技术负责人的技术交底又要在项目内进行层层交底,故要编制规章制度,以保证技术责任制落实,技术管理体系正常运转,技术工作按标准和要求运行。交底程序:公司管理层方案技术交底项目组方案技术交底班组施工技术交底
2.4 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制度
制定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避免质量差错造成永久隐患及返工,并为质量等级评定提供数据和情况,为工程积累技术资料和档案。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包括工程预检制度,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工程全阶段验收制度,单位工程竣工检查验收制度,分项工程交接检查验收制度。
2.5 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制度
制定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克服施工中的薄弱环节,挖掘生产潜力,加强其计划性,预测性,从而保证完成施工任务,获得良好技术经济效率和提高技术水平。
1)工程施工时,将从机械、设备、技术人员、劳动力、材料、资金等方面给以优先保证。
2)严格按照项目法管理,配备强有力的项目经理部人员,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将进度计划分解到各部门,层层签订承包合同,责任落实到人。制定明确的工期奖罚制度,使效益、分配与质量、安全、进度挂钩,激发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3)按施工组织设计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满足进度要求。
4)建立奖罚制度:对将工期提前的班组,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对将工期拖延的施工班组进行处罚或更换施工班组,做到工期与经济效益挂钩。
5)配合业主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工期保证从工程开工初期抓起。
6)在取得业主、监理、设计单位的支持下,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施工进度。
7)加强质量检查工作,做到隐蔽工程验收一次通过,尽量不要返工和返修,不因质量方面的原因而影响工期。
8)对进度、劳力、材料、投资等方面的信息进行信息化动态管理,以科学为依据,运用统筹方法、网络技术合理配置资源,优化、深化施工组织。
2.6 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及竣工资料的管理制度
1、负责整个项目施工文件及竣工资料的管理,建立总承包管理单位收、发文管理体系。
2、负责督促和检查各施工单位整理各类施工及竣工(包括竣工图)的工程技术资料,并负责整理、汇编本工程进度过程中的各类合同文件、图纸、技术资料和其他各类工程档案文件资料。
3、严格按照合同文件的其它要求做好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汇总和整理。
3 施工项目的主要技术管理工作
3.1 设计文件的学习和图纸会审
图纸会审是施工单位熟悉、审查设计图纸,了解工程特点,设计意图和关键部位的工程质量要求,帮助设计单位减少差错的重要手段。它是项目组织在学习和审查图纸的基础上,进行质量控制的一种重要而有效的方法。
3.2技术交底与培训
技术交底的目的是使参与施工的人员熟悉和了解所担负的工程的特点、设计意图、技术要求、施工工艺及应注意的问题。
技术交底包括:设计交底和施工单位技术交底设计交底能使施工人员了解设计意图、建筑物的功能、特点,主要部位及特殊部位的做法与要求,施工时应注意的事项包括:建筑材料方面的特殊要求,建筑装饰施工要求,基础施工要求,主体结构采用新结构,新工艺对施工提出的要求。
施工单位技术交底包括:(1)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向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交底;(2) 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工长、班组长进行技术交底,这是施工单位技术交底的主要内容;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内容包括:设计图纸具体要求,施工方案实施的具体技术措施及施工方法,土建与其他专业交叉作业的协作关系及注意事项,各工程之间协作与工序交接质量检查,设计要求,规范、规程、工艺标准。施工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隐蔽工程记录,验收时间及标准;成品保护项目办法与制度,施工安全技术措施;(3)工长向班组长交底:主要利用下发施工任务书的时候进行分项工程操作交底。
技术交底与培训是组织实施施工技术管理的重要环节。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十一“大员”均需定期培训并持证上岗,领工员应经过技术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3 隐蔽工程检查与验收
隐蔽工程是指完工后被下一道工序所掩盖的工程,隐蔽工程项目在隐蔽前应严密检查,作出记录、签署意见、办理验收手续,不得后补,有问题须复验的,须办理复验手续,并由复验人作出结论,填写复验日期,包括:地基基础开挖后的验收、土质情况、标高、地基处理及基础、主体结构各部位的钢筋检查、焊接检查等。
3.4 施工检测试验手段和措施
3.4.1 必须按合同规定对整个工程中所采用的全部材料,如管道、电缆、粗骨料、水泥、掺和料、钢筋进行取样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拒绝不合格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用于本工程的所有材料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质量规定,并具有材质证明和合格证件。无材质证明的材料,必须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补做材质试验,递交材质试验结果,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
3.4.2 工程材料试验与检验必须按建设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委托有试验资质的试验单位进行。工地试验室必须经验收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3.4.3 施工中所投入使用的各种计量检测仪器设备需定期进行检查和鉴定,确保计量检测器具的精度和准确度,严格计量施工。
3.4.4 所有影响工程质量的工程建筑材料,无论是业主指定的或是自行供应的均需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对各种材料、器材、设备按规范进行检查,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器材、设备用于本工程。
3.4.5 对有合格证的原材料进行抽检,抽检合格者才能使用。
3.4.6经抽检不合格的原材料,书面通知物资部门做出标记,隔离存放,防止误用,及时退货。
3.4.7 对进场钢制材料必须进行抽检,抽检其焊接强度、脆性及韧性等,出具试验报告,合乎设计者方可使用。
3.4.8 加强工程试验,建立台帐和施工记录,优选工程施工配合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4.9 按照合同规定,对商品混凝土、现浇混凝土等进行取样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查。
3.4.10安排专人负责商品混凝土生产过程的质量检测,每次浇注混凝土前,要检查混凝土的配合比,坍落度,是否符配比要求,并做好以下记录。
1)混凝土灌注时,跟班检测、检查。
2)测量混凝土坍落度,每班不少于5次,如不符合规范要求,及时调整配合比并重新拌制。
3)记录商品混凝土运送时间与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取得联系,防止使用停留时间过长的混凝土。
4)按规定在现场留取试件,试件组数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5)混凝土浇注期间若因特殊原因造成灌注中断达2小时以上,须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采取相应措施。
3.5技术管理上的保证措施
1)根据设计图纸、地质勘测报告和现场情况,编制周密、科学的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各主要施工工序,在确保关键线路工程的同时有效地组织均衡生产,提高效率,确保整个工程的施工进度。
2) 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计划管理及进度控制,根据批准后的施工组织、总工期、关键工期的要求,编制周密细致的月、旬、周的施工生产计划,以日保周,以周保旬,以旬保月,强调当日计划当日完成。同时,还要对照实际进度、客观条件,对计划进行分析、调整,不断完善管理,从而确保工程进度。
3)施工机具按施工组织计划按时进场,并配备足够的易损件和消耗材料,制定机械操作规程,严格管理,配备机修小组对机械进行保养和维修。同时在现场配备发电机组,以应付停电和高峰期供电所需。在必要时,要及时加大设备的投入。
4) 根据施工安排,制订合理的用款计划和材料供应计划,避免停工待料的现象发生。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技术图样和技术资料的管理。
2相关文件及术语
《文件和资料控制制度》
《质量记录的控制制度》
《施工技术管理制度》
技术图样:是指放工图样、设计技术图样、国家省部标准图样、设计重复牌号利用图样、专业图样等。
技术资料:是指原材料、设备的质量证明书、合格证、材料、构件理化、力学试验、复验报告等,施工过程的各类工程项目的检查记录等。
3职责
3.1计工部负责技术图样、资料、文件的归口管理。有关部室和施工(生产)单位协助配合。
3.2施工(生产)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技术图样、资料、文件的管理。
3.3档案室负责归档后的技术图样、资料、文件的管理。
3.4计工部负责质量检验、试验和评审资料的管理。
4管理内容和方法
4.1技术图样的管理
4.1.1工程项目施工技术图样,由需方提供,收到后由计工部做好登记、分类、分发,按规定的份数发给施工(生产)单位。
4.1.3计工部对每项工程项目的技术图样,必须保存一套完整图样,以便提供有关部门查、借、阅。
4.1.4技术图样的销毁对已过时、作废或不再需要的图样,先登记造册,写出申请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时,必须有见证人员,并作好记录。
4.2技样资料的管理
4.2.1所有技术资料,由施工(生产)单位施工单位收集、登记、分发、保存、统一管理。
4.2.2所有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联络单,必须经施工单位、计工部统一登记,并加盖“更改核定章”后方可使用。
4.2.3各类施工技术检查记录表格,由计工部统一印刷,分发给施工(生产)单位使用。
4.2.4竣技术资料,由施工(生产)单位施工单位负责收集、整理、逐卷装棕,报计工部审查,计工部组织归档。
4.2.5施工(生产)单位负责与需方办理竣工资料交接手续。
4.3.1凡属于公司级的技术文件,由计工部组织制、修订,、实施,并登记造册。
4.3.2定型的技术文件,由计工部收集、购买、统一发放。
4.3.3施工(生产)单位自行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特殊工程技术措施,必须报计工部审批,一式三份,返回两份。施工单位也必须登记造册,保存、归档。
4.4施工(生产)单位的图样、文件资料,也按本制度规定的原则管理。
技术资料管理制度(二)
1、各有关部门领导要重视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在每一项基建、生产、科研技术工作告一段落之后,应归档的科技资料必须归档,没有完整、准确的科技资料归档不算完成任务。
2、为了保证案卷的质量和有利于查阅,归档工作要由各单位的经办者承办,因为他们熟悉文件材料的形成过程、内在联系和保存价值,他们担负起归档工作才能更有利。
3、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做到齐全、完整、准确,按保管期限要求组成保管单位(卷、册)交档案室验收归档。
4、科技档案归档的时间。各单位在施工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在单位工程竣工、整体工程竣工后,新装机组投产后两个月内归档,科研技术方面的科技文件材料在取得成果一个月内归档。
5、归档的文字材料必须字迹清晰,不得用铅笔、圆珠笔和复写纸书写,否则档案人员不予验收。
6、文件材料归档时,应由归档单位编制移交目录,按目录要点归档,双方在归档单上签章。
技术资料管理制度(三)
为了加强新时期科技档案的保密工作,确保档案在保管、利用、复制、销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特规定如下:
1、档案员要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制度规定,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2、案卷在保管、借阅、利用过程中做到层层负责,有条不紊,熟练无误,不失密,不泄密。
3、经常检查档案库房内不安全因素,发现问题及时堵塞漏洞,采取补救措施。
4、档案员每天上下班,都要检查库房内的门、窗、箱、柜的安全情况。
5、档案库房除档案员、档案负责人外,任何人不准进入。档案员出差或休假时,由档案室负责人派专人代管,工作调动时,要将全部档案交接清楚,记录备案。
6、严格执行借阅档案的审批手续,凡借阅档案者,必须履行登记、签收注销手续,对借阅案卷不许翻阅无关材料,不许拆卷、抽页、涂改、折叠、转借,并近期返还,如需抄写时须经档案员同意,如必须带出复制、拍照或查阅机密档案时,需经有领导批准,外单位借阅时,需持介绍信,经档案室负责人批准,才能查阅。
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管理工作,各级质监站在监督过程中不断提高、强化技术管理的工作,通过建立技术管理制度,完善监督检测技术手段,提高监督人员业务素质,加强技术理论研究和总结,建设信息化管理,促进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发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也必须不断的改革和深化。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技术管理,是新阶段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是创新监管模式,提高监督效率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发展的具体体现。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技术管理工作,针对近年来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技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促进我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我们还需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准确定位,明确职责
每项工作、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位置,要认真做好 “角色定位”使能力与岗位相配套,使岗位与责任相对接。质量监督工作的定位就是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是政府监管职能在工程质量管理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真正把好工程质量关的有效措施。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大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提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可替代的地位,才能有效的保证工程质量。而技术工作在质量监督过程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质量监督技术是工程技术的一个专业化的内容,是我们质量监督工作内容中的工作方法、工作技能的具体化。所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其实就是一项技术管理,而承担这项工作的人员就应该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切实的履行好工作职责。
2、通过树立技术权威性,不断增强执法权威性
如何在监管工作岗位上竖权威,有权威,体现权威是我们必须要认真考虑的问题,但更多时候,我们应该自己创造权威,只要工作职责履行的好,技术权威性高,我们的执法权威自然而然的就能得到增强。如何树立权威性呢?那就首先需要我们不断地加强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面对各种新知识、新事物的层出不穷,需要我们去了解、去认识;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涌现,需要我们去把握、去解决。要继续分阶段、分层次地抓好培训工作,使监管人员能够好掌握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并能够自觉、准确地贯彻执行。要从加强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规程、规范、标准的培训入手,提高监督人员业务素质。
我们不仅要面向监督层面和管理层面,更要面向一线操作层面,实现技术培训的制度化、培训内容的多样化,并采取定期培训和专题培训相结合,培训考核和现场检查相结合,集中培训、调研学习交流相结合,督促和引导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不断提高遵守有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意识和自觉性,使他们明确各自在工程质量上应当承担的责任和行为规范,提高他们知法守法意识和质量意识,不断夯实技术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常抓不懈,把质量监督技术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使我们的权威性通过一系列的培训教育工作的开展将得以进一步体现。
3、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完善技术管理工作制度
工程技术标准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最基本保障,是工程建设领域的技术法规,必须认真执行。要继续分层次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进行强制性标准的培训,进一步增强掌握标准、执行标准的能力。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处理一起。对相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厉查处。要把健全和完善建设各方主体工程质量技术保证体系作为强化质量管理工作的重点,建立健全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技术管理控制机制,督促施工单位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施工工艺、操作规程和内部控制标准,使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在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基础上。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一流的工程质量”为目标,以深化监督模式改革为主线,努力提高工程质量监督技术水平,要科学把握和遵循工程质量监督技术管理工作规律,针对工程质量监督中的薄弱环节,加强技术管理工作制度建设;要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促进工程质量水平持续稳步提高,为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突出重点,加强协调,狠抓落实;要提高工程质量监督资料审核的效率。
4、创新技术监管手段,改善监督方式方法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在现代化科技手段的强有力支持下,我们已由眼看、手摸、锤敲转变为运用现代科学仪器进行质量监管。我们要加快发展工程质量监督系统信息化建设,确保准确、及时、高效地提供信息服务,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不断强化工程质量信息和重大事项上报制度,是省建设厅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各地区的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和质量发展趋势的重要途径。要逐步健全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质量信息反馈制度,实现全省联网,通过质量监督管理系统的应用,实现数据共享,提升工程质量监管的水平和工作效率。
5、依靠科技进步,治理工程质量通病
加强工程质量监管过程中技术措施的研究,依靠科技进步,针对目前影响工程质量的技术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攻关,要有所突破、有所前进。全省大部分地区都已经出台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办法和制度,要继续深化质量通病的综合治理。对住宅工程现场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加强监督抽查,强化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要采取举办专题讲座,优化治理措施,列入巡点,强化工程监控,召开现场观摩会,采用现代技术,组织技术攻关等措施,通过工程质量过程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把关等手段,治理工程质量通病,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6、提高技术工作质量,确保工程验收资料的准确性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
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和工程检测报告全面记录了工程质量控制的全过程,也是明确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使工程质量具有溯源性的重要手段,是认定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
进一步强化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质量检测行为,严肃查处出具虚假报告等不良行为,真正做到重要检测数据的自动采集,直接进入数据系统,减少人为因素,确保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利用现代网络技术,查询检测结果,实施对检测行为的实时监督,进一步健全完善检测机构数据库管理,将检测机构的不良行为记入数据库,定期公布并作为对检测机构考核的依据。
积极推广应用《建筑工程质量评价验收系统》软件,促进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规范化,要通过建立同步检查制,监督复核制,保证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准确性。要通过密码管理制、见证取样制、试件留置制、监督抽测制的行政措施和数据自动采集、检测系统软件的技术手段,使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验收资料中的复验报告和检测机构检测系统中的检测报告由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自动监控、自动比对,保证验收资料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
7、加强监督档案的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是质监事业发展的历史记录,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是质量终生责任制中极其重要的全过程的详实记录,是工程质量优劣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建设施工、监理过程和质量监督中间检查、质量评定、工程缺陷责任期及竣工验收的重要资料。要从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和日常质监工作一并部署,一并落实。质监档案的开发利用作为档案管理工作的落脚点,边建档、边开发、边利用,努力服务于质量监督的中心工作。
要不断加快档案管理现代化建设。为提高档案查找的效率,除编制文件档案归档目录、发文汇集、监督档案案卷目录、全引目录等检索工具外,要采取科学的技术手段和方法,逐步实行档案管理自动化系统,利用计算机管理手段,建立起了多途径、高效率的档案检索和查询体系。
8、重视工程质量投诉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管理工作,各级质监部门应在监督过程中不断提高、强化技术管理的工作,通过建立技术管理制度,完善监督检测技术手段,提高监督人员业务素质,加强技术理论研究和总结,建设信息化管理,促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发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也必须不断的改革和深化。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技术管理,是新阶段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是创新监管模式,提高监督效率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发展的具体体现。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技术管理工作,针对近年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技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促进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各级质监部门要做好以下工作:
1.依靠科技进步,治理工程质量通病
加强工程质量监管过程中技术措施的研究,依靠科技进步,针对目前影响工程质量的技术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攻关,要有所突破、有所前进。全省大部分地区都已经出台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办法和制度,要继续深化质量通病的综合治理。对住宅工程现场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加强监督抽查,强化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要采取举办专题讲座,优化治理措施,列入巡点,强化工程监控,召开现场观摩会,采用现代技术,组织技术攻关等措施,通过工程质量过程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把关等手段,治理工程质量通病,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2.通过树立技术权威性,不断增强执法权威性
如何在监管工作岗位上竖权威,有权威,体现权威是我们必须要认真考虑的问题,但更多时候,我们应该自己创造权威,只要工作职责履行的好,技术权威性高,我们的执法权威自然而然的就能得到增强。如何树立权威性呢?那就首先需要我们不断地加强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面对各种新知识、新事物的层出不穷,需要我们去了解、去认识;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涌现,需要我们去把握、去解决。要继续分阶段、分层次地抓好培训工作,使监管人员能够好掌握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并能够自觉、准确地贯彻执行。要从加强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规程、规范、标准的培训入手,提高监督人员业务素质。
我们不仅要面向监督层面和管理层面,更要面向一线操作层面,实现技术培训的制度化、培训内容的多样化,并采取定期培训和专题培训相结合,培训考核和现场检查相结合,集中培训、调研学习交流相结合,督促和引导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不断提高遵守有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意识和自觉性,使他们明确各自在工程质量上应当承担的责任和行为规范,提高他们知法守法意识和质量意识,不断夯实技术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常抓不懈,把质量监督技术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使我们的权威性通过一系列的培训教育工作的开展将得以进一步体现。
3.准确定位,明确职责
每项工作、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位置,要认真做好“角色定位”使能力与岗位相配套,使岗位与责任相对接。质量监督工作的定位就是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是政府监管职能在工程质量管理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真正把好工程质量关的有效措施。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大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提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可替代的地位,才能有效的保证工程质量。而技术工作在质量监督过程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质量监督技术是工程技术的一个专业化的内容,是我们质量监督工作内容中的工作方法、工作技能的具体化。所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其实就是一项技术管理,而承担这项工作的人员就应该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切实的履行好工作职责。
4.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完善技术管理工作制度
工程技术标准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最基本保障,是工程建设领域的技术法规,必须认真执行。要继续分层次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进行强制性标准的培训,进一步增强掌握标准、执行标准的能力。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处理一起。对相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厉查处。要把健全和完善建设各方主体工程质量技术保证体系作为强化质量管理工作的重点,建立健全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技术管理控制机制,督促施工单位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施工工艺、操作规程和内部控制标准,使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在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基础上。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一流的工程质量”为目标,以深化监督模式改革为主线,努力提高工程质量监督技术水平,要科学把握和遵循工程质量监督技术管理工作规律,针对工程质量监督中的薄弱环节,加强技术管理工作制度建设;要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促进工程质量水平持续稳步提高,为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突出重点,加强协调,狠抓落实;要提高工程质量监督资料审核的效率。
5.创新技术监管手段,改善监督方式方法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也必须不断的改革和深化。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技术管理,是新阶段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是创新监管模式,提高监督效率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发展的具体体现。为了进一步加强菏泽市工程质量监督技术管理工作,针对近年来工程质量监督技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促进菏泽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做好以下几方面:
1、准确定位,明确职责
每项工作、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位置,要认真做好“角色定位”使能力与岗位相配套,使岗位与责任相对接。质量监督工作的定位就是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是政府监管职能在工程质量管理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真正把好工程质量关的有效措施。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大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提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可替代的地位,才能有效的保证工程质量。而技术工作在质量监督过程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质量监督技术是工程技术的一个专业化的内容,是我们质量监督工作内容中的工作方法、工作技能的具体化。所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其实就是一项技术管理,而承担这项工作的人员就应该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切实的履行好工作职责。
2、通过树立技术权威性,不断增强执法权威性
如何在监管工作岗位上竖权威,有权威,体现权威是我们必须要认真考虑的问题,但更多时候,我们应该自己创造权威,只要工作职责履行的好,技术权威性高,我们的执法权威自然而然的就能得到增强。如何树立权威性呢?那就首先需要我们不断地加强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面对各种新知识、新事物的层出不穷,需要我们去了解、去认识;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涌现,需要我们去把握、去解决。要继续分阶段、分层次地抓好培训工作,使监管人员能够好掌握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并能够自觉、准确地贯彻执行。要从加强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规程、规范、标准的培训入手,提高监督人员业务素质。
我们不仅要面向监督层面和管理层面,更要面向一线操作层面,实现技术培训的制度化、培训内容的多样化,并采取定期培训和专题培训相结合,培训考核和现场检查相结合,集中培训、调研学习交流相结合,督促和引导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不断提高遵守有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意识和自觉性,使他们明确各自在工程质量上应当承担的责任和行为规范,提高他们知法守法意识和质量意识,不断夯实技术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常抓不懈,把质量监督技术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使我们的权威性通过一系列的培训教育工作的开展将得以进一步体现。
3、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完善技术管理工作制度
工程技术标准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最基本保障,是工程建设领域的技术法规,必须认真执行。要继续分层次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进行强制性标准的培训,进一步增强掌握标准、执行标准的能力。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处理一起。对相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厉查处。要把健全和完善建设各方主体工程质量技术保证体系作为强化质量管理工作的重点,建立健全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技术管理控制机制,督促施工单位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施工工艺、操作规程和内部控制标准,使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在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基础上。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一流的工程质量”为目标,以深化监督模式改革为主线,努力提高工程质量监督技术水平,要科学把握和遵循工程质量监督技术管理工作规律,针对工程质量监督中的薄弱环节,加强技术管理工作制度建设;要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促进工程质量水平持续稳步提高,为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突出重点,加强协调,狠抓落实;要提高工程质量监督资料审核的效率。
4、创新技术监管手段,改善监督方式方法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在现代化科技手段的强有力支持下,我们已由眼看、手摸、锤敲转变为运用现代科学仪器进行质量监管。我们要加快发展工程质量监督系统信息化建设,确保准确、及时、高效地提供信息服务,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不断强化工程质量信息和重大事项上报制度,是省建设厅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各地区的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和质量发展趋势的重要途径。要逐步健全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质量信息反馈制度,实现全省联网,通过质量监督管理系统的应用,实现数据共享,提升工程质量监管的水平和工作效率。
5、依靠科技进步,治理工程质量通病
加强工程质量监管过程中技术措施的研究,依靠科技进步,针对目前影响工程质量的技术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攻关,要有所突破、有所前进。全省大部分地区都已经出台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办法和制度,要继续深化质量通病的综合治理。对住宅工程现场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加强监督抽查,强化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要采取举办专题讲座,优化治理措施,列入巡点,强化工程监控,召开现场观摩会,采用现代技术,组织技术攻关等措施,通过工程质量过程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把关等手段,治理工程质量通病,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在具体工作过程中,我国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存在众多问题:①政府和企业没有完全分开,在政府和企业无法做到完全分开的情况下,市场无法充分发挥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②职责不分、办事效率过低。我国当前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结构不合理,存在职能交叉现象;③机构设置不合理。现行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机构庞大,人员冗繁,缺乏高素质人才,尚未建立具有综合性的执法机构;④质量技术监督机构依法行政水平过低。相关部门在工作过程中没有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处理事务,很多本应该由其他中介组织解决的问题,也是通过行政部门进行处理的;⑤管理制度落后。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现行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2 我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础
2.1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内涵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属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指的是在一定原则和要求基础上,对具体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的内容进行优化。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适应经济形势发展需要的,符合国情的,结构合理、运行高效、功能齐全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具体包括:①转变职能,即以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转变质量技术监督的具体职能;②理顺关系,即必须处理好中央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之间的关系;③精兵简政,即必须缩减庞大的人员机构,科学、合理地设置人员编制,提高办事效率;④提高效率,即采用先进的电子信息技术,改革传统、落后、低效的办事流程和方法,提高相关行政主体的监督管理效率,缩减行政成本。
2.2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机制的改革需要遵循几个原则:①政企分开、精简、高效原则。政府和企业完全的分开是提高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水平的重要前提,而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是提高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效率的必然要求,只有当机构不再庞大、人员不再冗繁时,质量技术监督的工作效率才能得以最大程度的提高;②社会分工和专业化协作的原则。社会众多的物质部门生产的基础是社会劳动的分工配合,与社会中的物质生产部门相对应,政府也设立了各个行政管理部门,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具有相应不同的职权,但是这些职权划分必须做到清晰、权责明确、合理分工、互不交叉、规范高效;③兼顾局部和整体利益的原则。因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制度的改革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此项改革的开展会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在进行过程中必须权衡好各方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矛盾,保持稳定和发展二者之间的统一;④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原则。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为目的,与政府的其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配合,与国际形势的发展相适应。
3 建 议
3.1 解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的职权交叉问题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的职权交叉领域主要集中在医疗器械及设备,食品的安全生产,烟草的监督管理,种子、农药、化肥、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领域。由于各个部门的利益驱动和权利扩张,导致了以上领域发生问题时要么是谁都管,但是都管不好,要么是谁都不管。这种情况的存在,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办事效率严重低下。所以,根据精简机构的原则,必须理顺各个部门的职能关系,对他们各自的职权范围做出详细地划分,并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呈现出来,为以后解决部门间的矛盾提供可行的方案与措施。
3.2 为保证改革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开展需要一批知识水平高、业务能力硬、服务意识强的工作队伍。因此,相关部门需要定期地对工作人员进行此方面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竞争意识。同时,其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如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等大力宣传相关知识,提高其他广大从业人员对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3.3增加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服务职能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各部门对我国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提出了更多的新需求。为此,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完善自身的服务职能:①增加在通信计量、体育计量器具和房屋面积上的技术监督职能;②增加在高科技领域内的技术监督职能;③增加有关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职能。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例如,增加提供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和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信息咨询和服务。
3.4 建立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