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重要性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2-08-24 16:01:26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法律重要性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法律重要性论文

篇1

首先是讨论,这部分也是我国目前比较薄弱的环节,很多作者不愿意正视自身的缺点和遗憾。当然,这和硕士论文中对问题的发现、原因的归纳及围绕其而展开的论述解释有很大关系。不少人认为应用可以支持该硕士论文结论为文章会降低文章的创新性,其实这样也可以获得审稿人和所引论文作者的尊敬。

关于结果,一般情况下,在开头用一句话就可简单的介绍原理及实验目的。然后按照正常的逻辑顺序将图表、数据、公式等体现出来。在结果的最后,应该概括主要的发现,并强调该硕士论文研究的重要性。如篇幅仍有剩余,可以展望一下该研究方向的前景。

在这里,举例如下:

篇2

近年来,我国研究生招生规模有了长足的发展,在研究生培养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和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是研究生教育教学及管理部门所面临的共同任务。研究生毕业论文是研究生科学研究能力的体现,是衡量其能否获得硕士学位的重要依据,其质量是衡量一所学校研究生教育的教学水平、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经济法律的学习和研究,特别是毕业论文的写作,最重要的是选题。论文选题就是文章将要阐述的主题,是经过挑选确定的研究方向、方法、内容和途径。要做好论文,提高论文质量,首先要有好的选题。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往往是学生学术生涯的起点。因此,重视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写作,对学生的论文选题给予适当的指导是非常必要的。

 

一、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写作特征

 

1.学术性与现实性相结合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突出特征就在于对现实经济问题的及时反映,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普遍关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但毕业论文是学术论文,学术性、先进性、独创性是学术论文的基本特点,学术性是其根本和生命力所在。因此,要注意保证毕业论文中学术性和现实性相结合,既可以是直接对一些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现象和问题进行学理探讨,也可以是在宏观的现实背景下对一些纯学术问题的新发现、新探讨和新拓展。考虑到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与学科专业论文的区别,其对现实的关注和联系并不是直接为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具体答案,而是通过对一些现实问题的探讨推进理论创新和学科发展,或是对一些现实问题的解决从学理上探寻对策和给出一个较为理性的思路。经济法专业硕士生在选择毕业论文研究方向时,一方面要敏感认知现实经济关系的法律需求,另一方面要考虑论文的理论水平高度。

 

2.专业基础与法学前沿问题相结合

 

作为经济法专业硕士的毕业论文相较本科生论文而言,对论文的学术性要求更高。硕士毕业论文是对所学专业知识的综合检测,但不是对所学知识的简单总结和复述,是以所学的专业知识为基础研究并且探讨学科发展中的学术问题,或是为一些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撑。一句话,作为学术论文,它旨在考查学生初步的学术研究能力。毕业论文实质上是学位论文,因此,毕业论文的选题应当与学生所学专业和所要申请的学位挂钩,要在本专业领域内选择具有一定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的论题。因此,经济法硕士毕业论文选题不仅要立足于专业基础这一根本,而且要通过了解和把握经济法学术研究动态来确定研究方向和课题,把对法学前沿问题的把握与所具备的专业基础相结合。

 

二、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中的主要困惑

 

毕业论文的选题过程是一个发现和提出问题的过程,这一过程真正实施起来并不容易。在一定意义上,发现和提出问题要比解决问题困难得多。论文选题并不是凭一时的兴趣、凑热闹、赶时髦就能做好的,而是需要认真地思考和论证,以明确自己的兴趣所在、有无能力、基础如何。

 

1.不能正确理解创新标准

 

有些硕士研究生考虑到写作时间有限和自身的理论基础,在短时期内往往很难形成新的理论,为符合毕业论文创新的要求,于是在选题是一味求创新,选择自己根本不熟悉的经济法前沿问题,结果在实际写作中无法把握选题,也很难找到相关资料作为帮助,最后只能放弃选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是因为对论文创新标准的理解不准确。其实,创新从根本上讲就是人们对某些问题的认识能有所拓展、深化,其具体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并非只有推翻现有学说,另创一个新的学说或体系才算新,也不一定非得成一家之言。只要对某一问题的解决有推动、有帮助,对人们的认识有启发、有拓展,能对学科发展增添“一砖一瓦”,都称得上创新。因此,创新不仅是推陈出新,提出新学说、新观点,也是在已有研究基础上发现和补充新材料,开启新视角,做出新论证,引进新方法和新手段,以及做出新概括和新的语言表述。即使能较为系统地提出和阐述一个未被注意的新问题,一时又未能解决,也算是有新意。

 

2.不能正确判断选题的价值

 

在当前这个利益多元化的时代,经济关系纷繁复杂,经济法所涉内容也十分广泛。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在选择论文选题时,有时很难判断所涉问题的重要性。例如:有学生因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计划写“企业工商登记法律问题研究”。这个选题表明上看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是个可行的选题。但仔细推敲,在这个制度中如果是探讨工商登记的内容,则成为具体的经济技术规范的推敲,容易写成工作报告:如果从工商登记的程序探讨,则偏向于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与经济法研究内容有所偏离:如果从企业行为角度分析,则偏向于律师实务研究。很难从理论高度进行发挥,提出有学术价值的观点。只有从企业的市场准入一般规则角度探讨企业工商登记的相关问题,才是比较好的选题。但这样的话,论文选题变成了“市场准入一般规则研究”。因此,经济法研究生在做毕业论文选题时,首先应该注意考虑选题的理论基础,能否有适当的理论可以用来分析该问题;其次再考虑选题的现实意义,是否值得花时间去深入研究来满足现实的需求。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判断选题的价值。

 

三、对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的几点建议

 

1.选定一个比较明确的方向

 

选题,就是选择什么样的专题作为自己学习、研究的具体方向。经济法所涉内容比较繁杂,学科之间差异性也较大。例如:市场管制法律制度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研究的重点和基本思路就有很大差异,而每个人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所限不可能精通一切。因此,要确定自己的选题,首先要对几年学习所积累的知识作简要的整理,总结一下自己究竟在哪些方面有所得、有所思、有所长,对哪些只是一般了解,从而将注意力凝聚到最能体现和发挥自己知识特长的某一点上,以此为基点通过了解和把握经济法学术动态,找到合适的研究课题。

 

2.结合学界研究主流方向来判断选题

 

不同时期学术研究的注意力、侧重点等总会不同,相应地在法律研究过程中会有一些相对研究集中的热点问题。毕业论文要合理选题,应尽可能全面了解和把握学术动态,对经济法领域所讨论的各种问题及其代表性观点、学说均应有基本了解,同时又要结合自己的专业基础和兴趣有所侧重,突出重点。这样能够保证自己的论文有足够的资料来分析论证。经济法学术研究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存同求异”的过程:“存同”,才能建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统一平台。对经济法硕士研究生来说,先准确理解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学说,才有可能正确运用理论解释现实经济问题;而“求异”是在论文写作过程中不能人云亦云、拾人牙慧,这样才能体现自己论文研究的价值,才能推动学术发展。特别是对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不必要一味跟风作为选题,因为如果是热点问题,许多学者都从多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全面的探讨,对硕士研究生而言,选择这样的题目风险比较大,很难发现新的思考角度或者形成新的观点,容易造成最后写作的困难。

 

3.选择合适的角度建立选题

 

论文选题是对平时所学知识的一个梳理过程,也是对平时所思考的问题的梳理和总结过程以及二者的综合过程。经济法研究领域中许多问题都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和讨论,学生可以在对所学课程有了基本了解和兴趣的基础上,从自身的角度综合运用各种思维方法来进行选题。例如:在财政制度领域,长于理论抽象思维的学生可以考虑研究财政法的本质、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法律制度在经济法中的法律地位等问题;偏爱实证研究的学生可以分析具体财政制度,如转移支付制度的分析、预算法的完善、财政体制的改革等等问题:擅长比较研究的学生可以通过历史分析中国财政法律制度变迁、结合其他国家财政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无论在经济法的哪个领域选题,都存在一个怎么思考和总结的问题。需要综合运用同向思维和逆向思维、聚合思维和发散思维、形象思维和抽象思维、形式思维和辩证思维等各种方法,以明确自己的知识储备与能力、兴趣与所长,以及当前学术动态中的定论、争论、未论所在,并从中找到需要研究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学生要查阅大量文献,提炼选题,形成自己的见解,这本身就是一种能力的训练和基本功的培养。

 

4.查阅相关文献来辅助选题

 

选题的判断必须建立在大量查阅文献的基础上,特别是在确定研究方案时,需要考虑论题是不是有相关资料来加以铺垫。“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大量文献资料的参考很难写出高质量、高水平的论文。在经济法研究中确实有一些领域研究学者很少,这样导致相关的文献资料也很少。例如:对我国特殊形态的一些企业的现状以及法律调整,如集体所有制企业、建设兵团等方面研究资料就非常少。由于毕业设计环节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设在毕业前夕,很多同学将绝大部分时间放在找工作上,大部分同学都很难有时间和精力进行原始资料现场调查和研究,只能进行二手文献的查阅。因此,在选题时应该考虑现有文献的基础,对文献进行初步的查阅,这样可避免最后写作过程中因资料来源的单一而削弱了毕业论文的说服力。

 

篇3

近年来,我国研究生招生规模有了长足的发展,在研究生培养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和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是研究生教育教学及管理部门所面临的共同任务。研究生毕业论文是研究生科学研究能力的体现,是衡量其能否获得硕士学位的重要依据,其质量是衡量一所学校研究生教育的教学水平、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经济法律的学习和研究,特别是毕业论文的写作,最重要的是选题。论文选题就是文章将要阐述的主题,是经过挑选确定的研究方向、方法、内容和途径。要做好论文,提高论文质量,首先要有好的选题。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往往是学生学术生涯的起点。因此,重视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写作,对学生的论文选题给予适当的指导是非常必要的。

 

一、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写作特征

 

1.学术性与现实性相结合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突出特征就在于对现实经济问题的及时反映,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普遍关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但毕业论文是学术论文,学术性、先进性、独创性是学术论文的基本特点,学术性是其根本和生命力所在。因此,要注意保证毕业论文中学术性和现实性相结合,既可以是直接对一些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现象和问题进行学理探讨,也可以是在宏观的现实背景下对一些纯学术问题的新发现、新探讨和新拓展。考虑到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与学科专业论文的区别,其对现实的关注和联系并不是直接为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具体答案,而是通过对一些现实问题的探讨推进理论创新和学科发展,或是对一些现实问题的解决从学理上探寻对策和给出一个较为理性的思路。经济法专业硕士生在选择毕业论文研究方向时,一方面要敏感认知现实经济关系的法律需求,另一方面要考虑论文的理论水平高度。

 

2.专业基础与法学前沿问题相结合

 

作为经济法专业硕士的毕业论文相较本科生论文而言,对论文的学术性要求更高。硕士毕业论文是对所学专业知识的综合检测,但不是对所学知识的简单总结和复述,是以所学的专业知识为基础研究并且探讨学科发展中的学术问题,或是为一些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撑。一句话,作为学术论文,它旨在考查学生初步的学术研究能力。毕业论文实质上是学位论文,因此,毕业论文的选题应当与学生所学专业和所要申请的学位挂钩,要在本专业领域内选择具有一定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的论题。因此,经济法硕士毕业论文选题不仅要立足于专业基础这一根本,而且要通过了解和把握经济法学术研究动态来确定研究方向和课题,把对法学前沿问题的把握与所具备的专业基础相结合。

 

二、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中的主要困惑

 

毕业论文的选题过程是一个发现和提出问题的过程,这一过程真正实施起来并不容易。在一定意义上,发现和提出问题要比解决问题困难得多。论文选题并不是凭一时的兴趣、凑热闹、赶时髦就能做好的,而是需要认真地思考和论证,以明确自己的兴趣所在、有无能力、基础如何。

 

1.不能正确理解创新标准

 

有些硕士研究生考虑到写作时间有限和自身的理论基础,在短时期内往往很难形成新的理论,为符合毕业论文创新的要求,于是在选题是一味求创新,选择自己根本不熟悉的经济法前沿问题,结果在实际写作中无法把握选题,也很难找到相关资料作为帮助,最后只能放弃选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是因为对论文创新标准的理解不准确。其实,创新从根本上讲就是人们对某些问题的认识能有所拓展、深化,其具体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并非只有推翻现有学说,另创一个新的学说或体系才算新,也不一定非得成一家之言。只要对某一问题的解决有推动、有帮助,对人们的认识有启发、有拓展,能对学科发展增添“一砖一瓦”,都称得上创新。因此,创新不仅是推陈出新,提出新学说、新观点,也是在已有研究基础上发现和补充新材料,开启新视角,做出新论证,引进新方法和新手段,以及做出新概括和新的语言表述。即使能较为系统地提出和阐述一个未被注意的新问题,一时又未能解决,也算是有新意。

 

2.不能正确判断选题的价值

 

在当前这个利益多元化的时代,经济关系纷繁复杂,经济法所涉内容也十分广泛。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在选择论文选题时,有时很难判断所涉问题的重要性。例如:有学生因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计划写“企业工商登记法律问题研究”。这个选题表明上看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是个可行的选题。但仔细推敲,在这个制度中如果是探讨工商登记的内容,则成为具体的经济技术规范的推敲,容易写成工作报告:如果从工商登记的程序探讨,则偏向于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与经济法研究内容有所偏离:如果从企业行为角度分析,则偏向于律师实务研究。很难从理论高度进行发挥,提出有学术价值的观点。只有从企业的市场准入一般规则角度探讨企业工商登记的相关问题,才是比较好的选题。但这样的话,论文选题变成了“市场准入一般规则研究”。因此,经济法研究生在做毕业论文选题时,首先应该注意考虑选题的理论基础,能否有适当的理论可以用来分析该问题;其次再考虑选题的现实意义,是否值得花时间去深入研究来满足现实的需求。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判断选题的价值。

 

三、对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的几点建议

 

1.选定一个比较明确的方向

 

选题,就是选择什么样的专题作为自己学习、研究的具体方向。经济法所涉内容比较繁杂,学科之间差异性也较大。例如:市场管制法律制度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研究的重点和基本思路就有很大差异,而每个人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所限不可能精通一切。因此,要确定自己的选题,首先要对几年学习所积累的知识作简要的整理,总结一下自己究竟在哪些方面有所得、有所思、有所长,对哪些只是一般了解,从而将注意力凝聚到最能体现和发挥自己知识特长的某一点上,以此为基点通过了解和把握经济法学术动态,找到合适的研究课题。

 

2.结合学界研究主流方向来判断选题

 

不同时期学术研究的注意力、侧重点等总会不同,相应地在法律研究过程中会有一些相对研究集中的热点问题。毕业论文要合理选题,应尽可能全面了解和把 握学术动态,对经济法领域所讨论的各种问题及其代表性观点、学说均应有基本了解,同时又要结合自己的专业基础和兴趣有所侧重,突出重点。这样能够保证自己的论文有足够的资料来分析论证。经济法学术研究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存同求异”的过程:“存同”,才能建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统一平台。对经济法硕士研究生来说,先准确理解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学说,才有可能正确运用理论解释现实经济问题;而“求异”是在论文写作过程中不能人云亦云、拾人牙慧,这样才能体现自己论文研究的价值,才能推动学术发展。特别是对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不必要一味跟风作为选题,因为如果是热点问题,许多学者都从多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全面的探讨,对硕士研究生而言,选择这样的题目风险比较大,很难发现新的思考角度或者形成新的观点,容易造成最后写作的困难。

 

3.选择合适的角度建立选题

 

论文选题是对平时所学知识的一个梳理过程,也是对平时所思考的问题的梳理和总结过程以及二者的综合过程。经济法研究领域中许多问题都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和讨论,学生可以在对所学课程有了基本了解和兴趣的基础上,从自身的角度综合运用各种思维方法来进行选题。例如:在财政制度领域,长于理论抽象思维的学生可以考虑研究财政法的本质、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法律制度在经济法中的法律地位等问题;偏爱实证研究的学生可以分析具体财政制度,如转移支付制度的分析、预算法的完善、财政体制的改革等等问题:擅长比较研究的学生可以通过历史分析中国财政法律制度变迁、结合其他国家财政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无论在经济法的哪个领域选题,都存在一个怎么思考和总结的问题。需要综合运用同向思维和逆向思维、聚合思维和发散思维、形象思维和抽象思维、形式思维和辩证思维等各种方法,以明确自己的知识储备与能力、兴趣与所长,以及当前学术动态中的定论、争论、未论所在,并从中找到需要研究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学生要查阅大量文献,提炼选题,形成自己的见解,这本身就是一种能力的训练和基本功的培养。

 

4.查阅相关文献来辅助选题

 

选题的判断必须建立在大量查阅文献的基础上,特别是在确定研究方案时,需要考虑论题是不是有相关资料来加以铺垫。“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大量文献资料的参考很难写出高质量、高水平的论文。在经济法研究中确实有一些领域研究学者很少,这样导致相关的文献资料也很少。例如:对我国特殊形态的一些企业的现状以及法律调整,如集体所有制企业、建设兵团等方面研究资料就非常少。由于毕业设计环节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设在毕业前夕,很多同学将绝大部分时间放在找工作上,大部分同学都很难有时间和精力进行原始资料现场调查和研究,只能进行二手文献的查阅。因此,在选题时应该考虑现有文献的基础,对文献进行初步的查阅,这样可避免最后写作过程中因资料来源的单一而削弱了毕业论文的说服力。

 

篇4

二、 判例的态度

三、 1——鸠山秀夫对诚信原则的研究

四、 理论研究2——牧野英一对诚信原则的研究

五、 结语——对牧野论文之后的一些情况介绍

一、 诚实信用原则概观

诚实信用原则,亦称“诚信原则”,在日文中表现为“信义诚实の原则”,一般简称为“信义则”。这一原则作为现行民法典中的一个条文,并不是在100年前日本民法典成立之初,而是在二战后通过对民法典的修改实现的。[1]因此,在此修改之前,诚信原则并不具备实定法上的依据。

但值得注意的是,该原则正式作为民法典的条文成立,并不象日本民法典编纂时表现出的那种为了某种目的而不顾法典与日本之间的龃龉原封不动地引进,而是学说和判例长期积累的成果。

日本民法典成立后,因为法典的内容与现实社会之间的距离较大,如何解释这一新的便显得尤其重要。为了满足这种社会需要,一种以解释法典为主要内容的所谓学说继受便随之在民法学界展开。但是,在学说继受的最初阶段,民法学界的主要倾向是以德国法的学说·判例为主要素材,而且当时通用的也是由德国引进的概念法学。因此在这个时期,是无暇顾及象诚实信用这种可以对因形式上适用法律条文而发生实质性不合理的法律现象发挥积极作用的原理性原则。[2]

诚信原则在日本受到重视,始于大正(1912—1925年)年代初期。当时,在法学界对传统的资本主义法律原理原则的弊端已经开始有所感悟。关于这一点,尤其在国外留学归国的学者的研究成果中表现的尤为突出。例如,1913年回国的刑法学家牧野英一(1878—1970年)博士就曾经试图在民法领域展开自由法论,他主张公序良俗和“信义则” 应该作为一种指导原则得到应有的重视。又如,1920年回国的末弘严太郎博士也曾经对当时仅以外国的注释书为典范、以对理论性整理为已足的民法解释学提出激烈的批判,进而强调构筑适合日本社会的民法解释学的重要性和对判例进行研究的重要性。

在另一方面,民事审判实务从大正5(=1916)年间开始尝试性地使用诚信原则,进而通过大正9(=1920)年以后的审判实践,在判例中确立了诚信原则的地位。

二、 判例的态度

诚实信用在日本的审判实务中作为一项原则得到适用,最早见于大审院1920年12月18日关于买回效力的判决。该案的争议点在于,在付买回约定的不动产买卖中,债权人是否可以在债务人用于买回的价金有少量不足的场合否定买回约定本身的法律效力。对此,大审院判决认为:债权人以买回的价金有少量不足为口实否定买回约定本身的效力“违反支配债权关系的信义原则”,并据此肯定了债务人的买回效力。[3]诚信原则由此率先在判例中被援用,并由此开始逐渐确立了自己在判例中的稳定地位。

在此之后,大审院又于1924年7月15日在关于契约解除的催告期间的判决中,对债务人所提出的催告期间过短的主张判断为:“另从信义公平之观念重新审视,此主张明显不合道理”。[4]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明确援用诚信原则进行裁判的判例出现之前,在审判实务中,也有过一些努力为权衡实质性利害关系而间接地使用诚信原则的原理进行判案的事例。诸如:大审院于1916年5月22日对同时履行抗辩权作出的判决,[5]大审院于1917年7月10日对契约解除作出的判决[6]等都属于此类。因此可以说,上述1920年和1924年的大审院判决明确使用“信义原则”和“信义公平的观念”的做法,只是有意识地将这些在审判中业已存在的判断方式上升到裁判规范予以肯定而已。[7]

三、 1——鸠山秀夫对诚信原则的研究

在日本民法学界最早对诚信原则进行系统性研究的是鸠山秀夫博士,其代表性研究成果是于1924年在《法学协会杂志》上连载的论文《债权法中的信义诚实原则》。[8]

该论文,首先在总论部分对诚信原则的进行;然后作为分论,将诚信原则的适用分别放在“债权关系存在过程中”、“债权关系终了之后”、“债权关系成立之前”等几种场合中进行逐一,从中找出的所在以及解决的;最后在结语中对诚信原则在债法以外领域的适用问题作了综合性总结。

在论文的总论部分,首先开宗明义:“信义诚实之原则能够作为支配债法的基本原则得到承认是近世法的一个显著特色”。作者认为:诚信原则之所以在欧洲于18世纪以后得到,特别是在19世纪末叶以后发挥出它的重要作用,其原因在于,当时的观已经从个人·意思本位转向社会·团体本位和交易关系的扩大化、复杂化,以及随之而来的19世纪法国和德国和法学的变化。其次,作者在介绍批判诚信原则观点的同时对批判的观点提出反论。尤其是对“承认诚信原则会危及法的安全性”这种观点,作者将其斥之为“在当今社会状况下不过是纸上谈兵的空论”。另外作者明确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如果一部法典富有伸缩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规定,那么在实施这部法典的社会,利用诚信原则补充成文法的必要性比较小。但是,日本民法典不仅条文的数量不足德国民法典的一半,而且其让人感到不过是一种提纲式的罗列,因此,毋宁说正是因为它与德国民法相比更缺乏伸缩性和可操作性,所以利用诚信原则对其进行补充的必要性自然比较大。

在分论中,作者就以下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第一,对债权关系存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分析:①应履行给付的内容(其中包括:种类债务人的变更权、所提供给付只有微量不足的场合、主给付与从给付义务之间的问题等);②履行的形态(包括:是否可以在履行期之前清偿、履行的具体时间、履行地、提供清偿的程度等);③同时履行的要件与效果;④履行迟滞的要件与效果;⑤受领迟滞的要件与效果等等。

第二,对债权关系终了之后的具体问题分析:①当事人无归责事由陷入履行不能时的通知义务;②委任关系中的应急处分义务与报酬请求权成立的可能性,以及对其他持续性债权的类推可能性;③租赁契约终了后的关系,其别探讨了对关东大地震(1923年)后的临时性建筑的处理问题。

第三,关于债权关系成立之前的法律关系,作者一方面援用了耶林的缔约过失理论,一方面将问题分为契约有效成立的场合与未能成立的场合进行了更为具体的分析。关于后者,首先探讨了在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契约无效、撤销的场合,是否可以承认损害赔偿义务的问题;其次对原始的客观性全部履行不能与作为原始性一部分履行不能把握的担保责任之间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承认了过失责任。关于前者,首先介绍了可以通过民法本身认定的责任的具体范围,然后主张在上述具体范围以外的场合中适用诚信原则。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论文在论述该问题的这一小节末尾处提出了两个观点。一是,在契约的交涉最终受挫时,令其承担法律责任是没有根据的;一是,在契约无效时,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属于侵权行为。

从论文总体看,它的最大特点在于,作者在探讨个别问题时并不是仅仅满足于对法律条文进行形式上的解释,而是在考虑如何适用条文时加入了诚信原则这种实质性的判断。尤其令人注目的是,在论文中每当对以往的观点提出异议或修改时,作者总是要反复地对自己以往基于概念法学的观点作出自我批评。

这篇论文从解释论入手阐明了诚信原则是支配债法的根本原则,为诚信原则日后的奠定了基础,同时它也预示了鸠山法学将要走入一个新的天地。然而,就在这篇的两年后,鸠山博士突然离开了学界,而关于他离开学界的原因又是众说纷纭,无法确定。于是,这篇可谓是令自己法学论“转轨”的论文竟成了鸠山法学的终点。这件事一直令日本民法学界感到惋惜。[9]

鸠山博士的这篇论文是利用比较法学的手法,从法解释学的角度对诚信原则进行全面的劳作。论文通过对德国法的介绍,揭示了诚信原则的适用将不仅局限于债法,还将适用于更为广泛的法领域。关于这方面的可以大致作如下归纳:

诚信原则在德国民法典中,只有关于在契约的解释和债务履行领域中适用的明文规定(德国民法第157、142条)。但是,随着判例和学说在法典成立前后的迅速展开,诚信原则不久便冲破了实定法上规定的领域,在民法的所有领域作为一项原则得到了广泛承认。而且在此之后还衍生出了诸如权利失效原则等几个下位原则。因此还有学者对这篇论文评论说,鸠山博士 “以德国民法学的理论观点为基础,给法解释学提示了非常富有实用意义的方向”。[10]

鸠山秀夫是日本民法学的一代宗师,对日本民法学作出过非常大的贡献,因此他的民法理论在日本民法学说史上被称之为鸠山法学。诚然,这篇论文是受到牧野博士的,并认真地接受了末弘博士的批判后,开始对自己乃至当时民法学界以概念法学为中心的方法进行反省的结果。但它的最大功绩莫过于对整个学界在研究方法乃至方向上发生巨大变化——即脱离传统的概念法学的桎枯,逐渐走上理论结合实际的道路——所起到的积极促进所用。

四、 理论研究2——牧野英一对诚信原则的研究

在鸠山博士的上述之后,加之又有先于鸠山论文的1920年大审院判例,诚信原则随之在判例和学说中确定的自己地位。在此之后,诚信原则一方面在判例中越来越多地被适用于更多的场合;另一方面在民法学界,对该原则的具体适用,以及该原则作为通则的实质意义、客观意义等的研究又继续得到展开。[11]

在日本学界对诚信原则研究的中,值得一提的是刑法学家牧野英一博士力作《“信义则”的三个视点》。[12]

牧野博士于1903年在东京帝国大学法国法学科毕业后,曾作过法官、检查官。后来回到母校任教,于1913年升任教授。在此期间,他曾于1910—1913年留学德国、英国和意大利,尤其是在德国期间深受德国刑法学家李思特(Franz von Liszt,1851—1919年)的影响。回国后,他不仅致力于向日本介绍F·李思特的新派刑法学的思想和理论,并以此为基础展开对刑事政策的研究,而且对法、民法学领域的研究也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因此,在牧野博士的研究业绩中,除可以见到数量极大的刑法学著作外,还可以见到法理学和民法学方面的著作。[13]

牧野博士的所谓《“信义则”的三个视点》:“第一是作为评定上行为价值的标准的诚信原则。……即可以称之为‘诚信原则的标准’——Le critère de la bonne foi”;“第二是作为法律关系中债务内容的信义诚实。……有人称之为‘信义诚实的先决条件’——L’exigence de la bonne foi”;“第三是在信义诚实上无懈可击的行为,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不一致(错误)时应该受到保护,这种保护最终应该称之为对‘善意的保护’——La protection de la bonne fio”。[14]

永田真三郎教授在介绍论文中认为:恐怕大多数民法学者都会对该论文提出的观点感到困惑。

首先,该论文,正如作者牧野博士在注释中介绍的那样,所提出的主要观点——即所谓“诚信原则的三个视点”完全是照搬外国学者(Gorphe,Le principe de la bonne fio,1928年)的观点。

其次,作者认为:“诚信原则也称善意原则”,“两者本来可以作为两个分开考虑,但是也可以将两者合在一起作为一个问题考虑”。然而,一般民法学者绝对不会同意这种观点。

“谁都知道,在法国法上,无论是‘诚实信用’还是交易安全中的‘善意’使用的都是‘bonne fio’一词,这是源于罗马法的‘bona fides’。但是,‘善意保护’法理是生成于近代法,正象最为典型的‘善意取得’制度中规定的那样,主要表现为以牺牲真正的权利人为代价,保护曾经信赖了某种外部征象的当事人。从法理上说,它是一种属于以流通为中心构筑体制基础的资本主义基本框架下的私法规范;与此相对,‘诚实信用’是将属于基本框架下的私法规范适用于具体事实,而且要根据的不同,在适用中具体地实现法的合理性,因此它作为一般条款,是一种体现可伸缩性运用法律时的判断标准。”[15]

另外,作者在其提出的第一个视点,即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层面上,“一是提出了‘法律行为的解释’,一是提出了‘权利滥用’。从作者就这些问题所展开的论点论据看,尽管不能说是荒诞无稽,至少也要说它与对这两个体系分别进行过深入细致的的先驱鸠山博士和末弘博士的论之间没有任何学术性的承继和衔接的痕迹”。[16]“尽管对本论文的基础格尔弗(Gorphe)的著作在法国民法学界的地位不得而知,但很难评价牧野英一的这篇论文对诚信原则的民法学讨论起到任何推进作用。”[17]

在牧野论文之后,也有一些综合性的判例研究问世,但其后不久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民法学研究也随之转入低潮。二战后的民法典修改(1947年),将诚信原则纳入民法典,由此,学说对这一问题再度表示出极大的研究热情,但研究的主要方向基本是转到了对该项原则的适用范围的讨论上。根据前引永田真三郎教授的介绍,在二战后的日本民法学界,有关诚信原则的论文主要有以下各篇:谷口知平《权利滥用と信用诚实の原则》;[18]广中俊雄《信义诚实の原则の适用范围》;[19]池田恒男《日本民法の展开①民法の改正·前三编(战后改正による“私权”规定插入の意义の检讨を中心として)[20]等。但在这些著作中丝毫见不到牧野英一的名字。

五、 结语——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点滴思考

诚实信用原则本为道德理念,后被上升为法理念,并最终被制定在实定法之中。诚信原则最早是作为私法解释得到运用,但今天已经做为一般条款贯穿于整个法领域,因而有人称其为法律中的帝王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遵循诚实信用这一准则。其意义就在于,人们在法律关系中应以诚实的商人或劳动者做为自己的行为规范,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其目的在于调整当时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关系。当现行法不足以解决现实法律关系发生的纠纷、或依据现行法裁判有现实公平之虞时,法官可依据该项原则行使公平裁量的权力,其判断的标准也要由主观标准转向客观标准。因此该原则在实定法中也是授权条款。

正所谓大千世界指谓的就是社会纷繁复杂且富于变化。这就决定了法律不可能对社会现象一览无余。因此,各国法律基本均有这样的规定,即“有法律者从法律,无法律者从习惯,无习惯者从法理”。法律和习惯作为法源即直观又比较具体,可以直接适用;但法理则不然,即抽象又宽泛,作为法源在适用上需要一种法技术,这种技术可以比喻为聚焦显像镜,是将抽象宽泛的一般道理具体化,这就是诚信原则所能起到的作用。

诚信原则在改革开放后的民商法学界也有很多研究成果。在这些成果中,有从诚信原则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出发,探讨诚信原则在民法上的定位问题的先驱性研究——梁慧星的《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第60页以下,1994年);有针对新合同法中引进的诚信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关系所作的剖析和解说——江平·程合红·申卫星的《论新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1期);还有从法的角度,在论文基础上成就的专著——郑强著《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帝王条款的法理阐释》(法律出版社,2000年;另参见: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价值研究——经济与道德的视角》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比较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1期)。另外还有许多关于诚信原则研究的力作,恕不在此一一介绍。

[1]见日本民法典第1条之2:“权利的行使及义务的履行,须遵守信义,且诚实为之。”该条的增加根据1947年,第222号。

[2]参见:[日]加藤雅信等编著《民法学说百年史》第56页(矶村保教授(神户大学)执笔部分),三省堂(1999年)。

[3]参见:[日]《民事判决录》第26辑,第1947页。

[4]参见:[日]《民事裁判集》第3卷,第362页。

[5]参见:[日]《民事判决录》第22辑,第1011页。

[6]参见:[日]《民事判决录》第23辑,第1128页。

[7]参见:前引[日]加藤雅信等编著《民法学说百年史》一书中永田真三郎教授(关西大学)论文,第60页。

[8]参见:[日]鸠山秀夫《债权法における信义诚实の原则》载于《法学协会杂志》第42卷第1、2、5、7、8号。该论文后经修改,以专著的形式于1955年以同名由有斐阁出版社出版。

[9]以上关于鸠山论文的介绍和评价译引自前引矶村保教授的论文。详见:[日]加藤雅信等编著《民法学说百年史》第57页以下。

[10]引自:前引[日]加藤雅信等编著《民法学说百年史》一书中永田真三郎教授(关西大学)论文,第61页以下。前段关于鸠山论文中有关德国法的归纳亦参见同文。

[11]诸如:常磐敏太《信用诚实の原则》载于《东京商大法学》第1号(1932年);野津务《〈信用诚实〉の的意义》载于《法学协会杂志》第52卷第11、12号(1934年);林信夫《判例に现ゎれたる“信义诚实”》载于《民商法杂志》第4卷第5、6号(1936年)等。转引自:前引永田真三郎教授论文,参见:[日]加藤雅信等编著《民法学说百年史》第61页。

[12]该论文收录于同著《民法の基本第四编——信义则に关する若干の考察》有斐阁(1936年)。

[13]关于牧野博士对民法学研究的业绩,据前引永田真三郎教授论文介绍,除前揭著书外,主要有以下论文:《权利の滥用》载于《法学协会杂志》第2卷第6号(1904年);《民事责任ノ基础トシテノ过失ノ概念》载于《法学协会杂志》第23卷第8号(1905年);《二三の民法上の基本观念に就いて》载于《法学志林》(法政大学)杂志,第23卷第1—5号,7——10号,12号(1920年)。

[14]转引自:[日]前引永田真三郎教授论文,加藤雅信等编著《民法学说百年史》第61—62页。

[15]译引自:同上论文。

[16]关于鸠山博士的业绩参见上书论文,关于末弘博士的业绩,参见:末弘严太郎《フランス法おける权利滥用》载于《法学志林》杂志第31卷第1—2号(1929年)。转引自同上论文。

[17]译引自同上论文(第63页)。

篇5

高校学业评价权是指高校在教学活动中,通过组织考试、论文答辩等过程,采取由教师、评议组织进行评议的方式,对学生的知识和能力水平进行评定的权力。考试和论文答辩是学业评价的程序,教师的评分以及评议委员会的评议是学业评价的方式,分数和评议结论是评价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在学期评价中,高校学业评价实施主体是任课教师,评价方式一般有考试、撰写论文、日常课堂表现等方式。在毕业评价中,实施主体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委员会等,组织评议委员会对学生论文评议,如论文答辩委员会对于论文是否通过答辩作出的评议,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于是否向学生颁发学位的评议[1]。学业评价权是一种以学术权力为主,行政权力为辅的权力。首先,学业评价权是一种学术权力。对于学生学业的打分、决定学生是否通过答辩、论文的评议结论等是教师作为专业人员,根据自己的知识所进行的专业判断行为,属于学术权力。学术权力不属于国家行政职权的范畴,它属于专家学者的学术水平和专长,其正当性和权威性在于专业知识和学术能力及其自律道德,而非职务或职位(当然在一定情况下,行政职权也会影响学术权力,成为学术权力实现的基础)。其次,学业评价中的考试的组织、分数的计算、分数的登记、评定的组织属于教务行政,是一种行政权力。高校学业评价权只有通过高校行政权的组织管理才能发挥其作用,显示其权力的存在,因而具有行政权力性质。

二、高校学业评价中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

在学业评价中,高校与学生之间体现的是修正的特别权力关系。高校学业评价中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特别权力关系,是由教育的目的和学术权力的性质决定的。根据教育的目的和特点,教学活动不应视为一种行政管理的行为。首先,尽管教师所代表的公立学校跟学生的关系并非契约关系中的平等主体间的关系,然而,基于学术自由、教学相长的特征,在教学活动中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具体表现为教师与学生的关系,跟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时表现出来的行为法定性、意思表示单方性等特征还是有很大不同的,不应把教学中的支配力量理解为一种行政高权。其次,一般而言,教学活动本身并未改变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一般也不会造成对学生的重大侵害,除非发生了一些特殊情况,例如教师对学生的不利评价、教师严重不负责任而怠于教学、课程内容令学生严重不满,等等。教学活动中教师与学生的地位不完全对等,教师代表学校运用内部规则(例如学术规范、学术惯例甚至学术道德等)对学生进行学术管理等现象,应该用“学术权力”的概念去解释,而不是行政权力。学术权力体现了高校作为具有教育目的性的特殊“部分社会性”的特质所在[2]。高校学业评价行为指向真正具有特别权力关系(严格来说是部分社会中的特别社会关系)内容,是基于学术权力的学术管理行为,这些行为尊重教育管理本身的专业性和高校的自主管理权。然而特别权力关系关于偏重学校的权力而忽视学生的权利,实质是法治国家的一个裂隙,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渐受到质疑,因此需要对其加以修正。在德国,对特别权力关系修正的理论有重要性理论和基础关系理论。基础关系理论认为涉及学生法律地位的设定、变更或终止的行政行为,如入学、退学和开除时,才有司法权介入的余地。重要性理论则从基本权利保障的角度来决定司法审查的范围,当行政行为涉及学生的基本权利时,即应受依法治国原则的支配。因此高校学业评价中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修正的特别权力关系,这可以减少大学自治中的法律真空,为学生的合法权益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

三、高校学业评价权的法律效果

高校学业评价行为是其他行为的直接依据,不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只产生间接的法律效果,属于预备性、中间性或程序。入学时的考试成绩是决定是否录取的最主要的依据,但是否录取由高校招生部门以高校的名义作出决定;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论文是否通过答辩的决定是决定学生是否可以获得学位的前提条件,但能否获得学位则由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颁发学位证书;按照大多数高校的学籍规定,不及格达到一定门数的时候,高校可以要求学生退学。具体的课堂测试以及评分可能对该学校就该学生的最终决定(结业成绩、升学、毕业)有影响,也可能对该决定无明显影响(因为其他成绩,综合印象等),因此老师所作的测试评分不是一个已损害学生权利的决定。学业评价行为对于学生是否取得录取资格、能否保有学籍和获得学业证书具有直接的影响,关系到受教育权能否进一步实现,影响学生未来的生存和发展。但最终对学生受教育权产生实质影响的决定由学校根据学业评价决定作出,因而只产生间接的法律效果。

四、高校学业评价权的司法审查及其限度考试分数、论文评定成绩等学业评价行为不同

于其他行政行为,涉及高度属人性的判断,通常具有不可代替性,而法院不是超级考试和评议委员会,即使是受过相当专业训练的法官,要对太空、生物、医学等各个专业领域的知识都深入了解也是不可能的。因此应当承认考试机关和高校对于学术行为享有独立判断的权力,法院原则上应尊重考试评议委员会的评议决定,不作审查[3]。美国法院认为,“教授对学生课程正确的分数决定是专家综合各种信息后的评价,不适用司法或行政决定的程序工具。没有该门课程科目知识和专门技术的第三方,通常没有能力在该课程的考试中评价学生的表现。唯一有资格对课堂表现作出评价的人是在课堂中提问和听取学生回答并对其进行评价的教授。因此,不论是外部的法学家还是教授同一课程和使用同一教材的同事也不具备完全资格评价学生这种表现。”[4]“……考试分数的教育性评价,所以最好由教育者,而不是法院来决定,我们认为其诉求中没有法律认可的主张……作为一个普遍规则,司法审查评分争议是不适当的,它会将法院陷于学术和教育决定的中心。而且法院评价特定分数的适当性会促使大量成绩不及格学生提出诉讼,因而会损害教育机构学术决定的可信性。因此,……在不能证明恶意、反复无常、不合理或违反宪法或法律,学生质疑特定分数或其他涉及学生学术能力真实实质性评价的学术决定,超出了司法审查的范围。”[5]德国法院发展出了判断余地理论,认为“第一,考试评分涉及考试委员个人高度学术、教育专业性判断,由于各个评分委员个人不同特质具高度属人性,因而,局外第三人应尽量不予介入。第二,考试进行中不可避免地受外界因素影响,而这些因素却是无法预料,一般称之为‘考试经验’,而此一经验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法官亦难以事后设身想像及审查。第三,基于客观不可能,纵使经过审慎的举证亦难以在法官面前重建考试情状,考试状况无法重新进行性。第四,法院在事后审理个案时,无法比较其他应考人之考试成绩。考试评分往往是具有相同专业人员组成委员会对考生个人所作成之评价,行政法院不是‘超级的’考试委员会,成为提供成绩不好考生更改分数的救济管道”[6]。但是,学业评价行为既包含有专业问题,如学术水平、论文质量、答案是否正确;也包含有法律问题,如考试的组织、考试的评分计算、答辩或者评议委员会的组成、答辩或者评议程序等。法院对于学术评议行为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审查并不违反司法节制的原则,亦不会造成对于高校学术自主以及教师学术权威的损害。相反,如果不对学术权力设置任何约束和监督,则可能造成某些享有学术权力的人滥用权力,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果在学业评价中存在以下情形,司法则应当介入:其一,是否遵守考试和评议的程序性规定,即有无考试程序上的瑕疵,如考试委员的聘任、评议委员会的组成是否合法,命题、考试时间与方法、阅卷等是否遵守考试法规。其二,是否对具体的事实有误认,如是否误认解答文句的内容,或遗漏部分答案。其三,是否偏离一般的公认的评判标准,如考试的评分是否以比较方式评定。其四,是否参考了与考试和评议无关的因素,如私人恩怨,好恶或偏见等。其五,是否存在计算分数错误等程序性问题。其六,是否违背平等原则,如男女或种族间之差别待遇[7]。司法在一定程度上介入高校学生学业评价纠纷,既有利于促进学术研究的繁荣,也有利于维护学生的受教育权。

五、高校学业评价权司法审查的时机

篇6

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人们保护自己的主要武器便是法律。因此,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就成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目前我国的中小学法制教育普遍存在方法呆板枯燥、内容脱离中小学生生活和学习实际、缺乏实效性等问题,导致学生被动地接受法制教育,这样不但未能提高学生的法制意识,甚至还造成了学生以消极方式抵触,从而背离了学校开展法制教育的初衷。开发新的学校法制教育资源势在必行。

“能不能在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让学生在课堂上获得学科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双丰收?”一个大胆而富于创意的课题摆在了我们面前。因为,在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不仅能在巩固学科知识的基础上拓展学生的视野和思维深度,又可以体现法律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紧密性,能帮助学生多方面多角度了解法律对我们实际生活的积极作用。

语文教学担负着人文教育的功能,然而教师在语文课堂教学中有意识的对学生进行的法制教育几乎呈空白状态。在当前社会法制的重要性日益显著的背景下,面对目前学生法律素养薄弱、行为自律意识欠缺、自我保护能力匮乏以及语文学科教育中法制教育滞后的现状,我们应当如何应对?

我在语文教学的实践过程中发现,在语文课堂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充分、合理、科学地挖掘语文课程中的法制教育资源是一种现实、可操作而有实效的途径。这种运用现代眼光来重新审视文本的“法眼”解读,以及运用艺术眼光对法律文本、法律事件的“文学”欣赏,不仅有助于加深学生对课文内容的理解,也必将使得法制的神圣光芒照进语文课堂,照进学生的心灵。

一、利用教材中的篇目向学生灌输法律知识

课文,是学生学习语文的主阵地。利用课文向学生灌输法律知识自然是最直接、快捷而有效的途径。例如人教版实验教材九年级下册第四单元选录的《威尼斯商人》便是一个最佳范例。课文节选自莎士比亚原作的第四幕第一场,这是一场完整的法庭审判。选文形象逼真地再现了原、被告双方激烈的法庭辩论的全过程,紧张激烈的冲突、波澜起伏的情节、出乎意料的结局让学生在感受作品惩恶扬善的深刻主题、领略莎翁高超的艺术表现手法的同时,更了解了西方法律的基本概貌:以法官为行使法制权力的中心、以法律条文为裁决的依据和准绳、以诉讼双方的法庭申诉和辩论为审判的主体,维护法律的神圣与公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打击剥削、欺诈、陷害等罪恶。总之,这篇闪烁着西方现代文明初期法制的耀眼光辉的文章,用最直接明了的手段,以学生最感兴趣的方式,在他们的脑海里构建了一个完整、明晰、坚固而严密的法律框架,勾勒了现代文明社会即法制社会的思维雏形。这对于中学生走上社会后法律意识的养成不能不说起到难以估量的作用。因此,我在教学这一课时,除了带领学生们了解作者、分析形象、理解主题、品味语言之外,还给他们简单地介绍了西方法制史、经济法、民法等法律常识,又要求学生课外阅读有关法律书籍、撰写法律文书、写出心得体会等,从而把从课文中得到的法律理念深深植根于他们的思维意识的深处。

不过,初中语文教材中像《威尼斯商人》这样直接表现法律事件的课文并不多。但只要深入挖掘、刻意引领,我们便可以随时抓住课文中的点滴细节向学生灌输法律意识。如《变色龙》一课,我引导学生质疑:“奥楚蔑洛夫的做法符合法律程序吗?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当时怎样的法制进程呢?”学习《孔乙己》一文,我又启发学生思考:“丁举人对待孔乙己的方式合法吗?如果把他的行为放到当今社会,他犯了什么罪?将受到怎样的惩处?”教学先生的《我的母亲》时,我设计了这样的问题:“‘我’的母亲被五叔恶语中伤后,气得大哭,然后选择当面质问的方式来捍卫自己的尊严。在如今的法制社会,你能为她指出解决问题的法律途径吗?”

作为一名语文教师,我常常想,倘使我们的学生在阅读文本时能不仅带着一颗文学之心,同时还能揣有一颗法制之心,那该是现代法制文明的幸事吧!

二、挖掘课程资源,让“法制”服务于“语文”

教材中的课文能帮助学生树立法制观念,那么,课本以外的“法制”能否反过来服务于学生的“语文”学习呢?

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只要教师善于从生活和法律文书中挖掘课程资源,就能找出对学生学习语文大有裨益的“营养”来。

1、利用法律条文的语言特点,引领学生品味事理说明文的写作方法,体会准确使用词语的重要性。说明文是初中阶段文体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说明文的教学、尤其是事理性说明文的教学则因其枯燥、乏味而让大多数语文教师头痛不已。其实,法律条文便可以成为我们教学事理说明文的最佳助手。

篇7

中国新闻网2018年10月30日的数据显示:截至到2018年8月底,全国共有农村留守儿童697万人。在留守儿童群体中,54.5%为男孩,45.5%为女孩,留守男童多于留守女童。99.4%的农村留守儿童身体健康,但也有0.5%的儿童残疾、0.1%的儿童患病。与2016年数据相比,0至5岁入学前留守儿童占比从33.1%下降至25.5%,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比例从65.3%上升至71.4%[1]。从这一数据可以看出农村留守儿童中义务教育阶段儿童比例高、数量庞大。而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年纪小、分辩是非的能力弱,没有保护自己的能力。

这一阶段的儿童在成长中如果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就很容易出现世界观偏差、被犯罪分子教唆、受到侵害,甚至是成为刑事犯罪的实施者。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不能给予其良好的教育和保护,造成儿童心理上的自卑和不健康。缺乏情感关怀的儿童在成长中心理脆弱、偏激、敏感。学校作为留守儿童生活的重要环境,本应当承担起留守儿童的心理辅导、家庭调查、成长档案管理等责任。但是,由于我国农村留守儿童聚集的主要地区都处于经济条件较落后的地区。作为农村边远地区的学校大多没有能力为留守望儿童提供心理建设、法律援助的能力。全社会虽然对农村留守儿童给予关注,但毕竟鞭长莫及。城市里的爱心志愿者距离他们太遥远,不能给予及时的帮助。而边远地区的志愿者队伍发展缓慢,也不能够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帮助。因此,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着刑事诉讼问题时,就需要刑事法律援助。研究如何针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刑事法律援助就有着重要意义。

2.当前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中的主要问题

2.1缺乏专业机构与人员

农村留守儿童作为社会的特殊弱势群体,应该有法律援助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对他们进行刑事法律援助。然而现实情况是农村留守儿童大多聚集在偏远地区为主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在这些地区我国的法律援助体系不够完善,缺乏专业法律援助机构,以及专门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案件经历和经验的法律援助律师。而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缺乏专项资金的支持[2]。

2.2刑事法律援助大多不能覆盖诉讼全过程

农村留守儿童无论作为刑事犯罪的实施者还是被害者因其年纪小等因素在诉讼的全过程当中都应该给予法律援助,以保护其正当合法权益,以及身心免受二次伤害。但是,当前由于农村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不了解申请法律授助的流程,甚至不知道,因此在案件的侦查与起诉阶段通常没有申请刑事法律援助,援助律师通常是在审判阶段由法院指定律师进行辩护[2]。而在调查取证等环节,涉事儿童没有受到应有的心理保护。

2.3缺乏法律援助的评价机制

当前,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刑事法律援助没有质量评价体制。律师工作繁忙,在面对法院指定的辩护工作时,有时精力投入有限,只做表面工夫,不能够实现高水平的法律援助。

3.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的策略

3.1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的专业机构、组建专业援助团队

当前我国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和一部分社会援助。解决资金问题是构建团队的前提问题。司法部门应该关注到问题的重要性,申请更多的财政拨款,同时向全社会发起号召成立地区或全国范围内的专项资金,吸纳更多社会捐助。基于此,在农村留守儿童集中的地区进立专业的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机构并组建专业援助团队,针对涉及留守儿童刑事犯罪的主要问题、儿童身心特点,研究法律援助的具体方案[3]。

3.2简化法律援助手续,建立保护机制

简化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受理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对于涉案的农村留守儿童,应给予覆盖全过程的法律援助。同时建立对涉案留守儿童的保护机制,免其在案例审理过程中受到二次伤害[4]。

3.3健全法律援助的评价机制

构建一套法律援助的评价机制,覆盖司法全过程,包括服务态度、专业水平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律师奖金、等级等利益挂勾。

【法律硕士论文参考文献】

[1]林晖,罗争光.全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下降[N].中国教育报,2018-10-31(1).

篇8

如何充分利用图书馆撰写毕业论文呢?

―、熟悉图书馆

(-)熟悉它的“图书分类法”。图书分类就是以图书分类法为工具,根据图书资料所反映的学科知识内容与其它显着特征,分门别类地系统地组织与揭示图书资料的一种方法。比如许多社科类大学图书馆大多采用《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以下简称《中图法》)把全部图书分为五大部类二十二个大类。举要如下:

1. 马列理论:A(1个大类)

2. 哲学:B(1个大类)

1 ?社会科学:C一K(9个大类)

4. 自然科学:N—X(10个大类)

5. 综合性图书:Z(1个大类)

由于种种原因,全国不少图书馆并未采用《中图法》分类,而采用的是《中国人民大学图书分类法》、《中国科学院图书分类法》等。因此,当你走进一所图书馆时,应该首先了解该图书馆采用的是哪种分类法。我校图书馆采用的是《中图法》分类。了解了分类法,你就掌握了打开知识宝库的钥匙,就可以按法索骥,很快找到你所需要的图书了。

(二)熟悉它的机构设置,知道哪些文献放在何处。如我校图书馆馆藏图书在书库;每年下架的有关专业杂志装订成册后,人藏在过刊室;当年的新杂志分别放在各个阅览室;情报咨询部设有工具书阅览室,还负责向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公安资料索引》、《法学资料索引》和《公安司法文摘》等二次文献;办公室负责办理借书证。

(三)了解必要的图书分类表类目之间的逻辑关系,从而帮助正确选题。图书分类法是以概念逻辑和知识分类为基础的,因而分类表类目之间的关系也体现了概念间的逻辑关系。由于客观事物间的关系是复杂的,所以概念之间的关系也是复杂的。体现图书分类系统的分类表显示了类目之间相容关系与不相容关系。如在《中图法》中,公安工作(中国)图书类目序列代码是D631,法律图书类目代码是D9,而公安、法律类图书同属于D政治类图书。D政治是一级类目,D9法律是二级类目,D92中国法律是三级类目,D631公安工作(中国)是四级类目。同一类目之间是平等关系,上下类目之间是从属关系。具有从属关系的两个概念,其中一个概念的外延是另一个概念外延的一部分。例如,“治安工作”,“人口管理”,其中“人口管理”这个概念的外延就包含在“治安工作”这个概念的外延之中,它们之间的关系便是从属关系。

撰写公安学、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与撰写其它专业论文一样,首先遇到的就是写什么的问题,即选题的问题。作为公安警察院校的大学生,毕业论文要以所学课程为选题范围,耍在积极参加毕业实习的前提下,紧紧结合社会实践和公安法律工作实践,选择毕业论文的题目。

“选题是论文成功的一半”。只有明确了写什么,选择具有理论与现实意义的适合作者的题目,论文写作才能进行下去,才能有的放矢,写出的论文才有价值。

1. 要选有价值的题目

首先当然是挑选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但又不能仅仅局限于具有直接现实意义的课题。应考虑这样几个因素:

①这是你十分感兴趣并且能使读者也感兴趣的题目吗?

②你是否有足够的时间认真地研究这一题目?

③你能够用一定的字数概括主题吗?

④这一主题是否过于新颖,过于专业或影响太小,难以在书籍、报刊中确定阅读的范围?

2. 要选有可能做好的题目

选题大小要尽可能考虑到可能性。一般不宜选太大的题目。那么,何为大题目呢?这就涉及到前面谈到的图书分类表类目之间的逻辑关系问题。例如:《中图法》D631.4治安工作是五级类目,而治安工作包括的内容在《中图法》中是公安工作的下一级类目即五级类目。假设你的选题是“论中国的治安工作”,你就必须从治安基层组织,户籍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等方面分别加以论述,这样的论述才可能完整全面。然而,对于撰写毕业论文的学生来说,这个选题就太大了。因为:第一,不便收集材料;第二,不便掌握;第三,难以深入。在有限的篇幅论述很多内容,总难以做到深入透彻;第四,时间不够。题目一大,战线就长,就需要付出许多时间。所以选题宜小不宜大。

缩小选题范围的方法是:①查阅百科全书、《中图法》或有关的索引,看它是如何将主题又分成若干个细部的;②根据时间的阶段性或地理位置来限制题目;③根据历史的、社会的、文化的或政治的意义来限制题目。

不能一看题目小,就觉得没劲。看一个学生水平有多高,知识有多丰富,并不看他的论文题目有多大,而要看他在论文中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如何。所以,论文题目尽管小一点,只要是有价值的问题,作者在论文中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这样的论文就是有分量、不单薄的论文。如《浅谈塔城牧区牲畜被盗案件的原因,侦查及防范》、《讯问语言在初审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影响》这两个题目都比较小,但是它抓住了要点和新意,就是好的题目。

3. 要选难易适中的题目

所谓选题难,主要是选有独创性、能填补空白,能补充前说或纠正后说的题。这样的难题当然有科学价值。但对做毕业论文的大学生来说,却不应笼统地提倡和鼓励选这类难题。关键是选题的同学要有条件,即有可能性来解决难题。这里主要看三点:第一,有足够完成这一课题的材料;第二,对这一课题一向有准备,有基础,有兴趣,有体会;第三,指导老师也对这一课题有一定研究,足以胜任对这一课题的指导。所以,在选题难易问题上的正确态度是:既不脱离实际,好高骛远,去做不可能做好的事,又不贪图轻便,降低要求,仅仅去摘俯首可得的果实。

二、善于借助各类“索引”、“文摘”,及时找到理想的书目和杂志

索引就是将一种或多种文中具有检索意义的文献特征或知识单元,如书名、刊名、篇名、语词、人名、地名、主题、事件等,根据需要分别摘录出来,按一定的顺序编排组织并逐一指明出处以供检索的一种检索工具。而文摘是系统着录、报道、积累检索文献外部特征和扼要摘录文献内容要点来报道文献的一种检索工具。文摘是在索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与索引相比具有揭示文献内容深刻的特点,是二次文献的核心。

公安、法学等专业期刊的索引,附载于本卷(册)期刊之后,或载于下卷(册)之前。包括作者、主题、分类索引等。如在每年末期将全年所载文章分门别类排列起来,给出所在期号、页码,便于读者集中阅读该刊中某类文章。可供我们利用的公安、法学索引有《国内中文期刊简介》、《中国报刊目录》、《人民日报索引》、《光明日报索引》、《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索引》、《中国报刊索引》(哲学社会科学版),以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图书馆编辑的《国内公安资料索引》,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图书馆编辑的《公安文献题录》。我校图书馆编辑有《公安学期刊资料索引》、《法学期刊资料索引》,每年汇集成册后提供给读者使用。

可供我们使用的公安、法律方面的文摘主要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主办的《警察文摘》,北京警察学院图书馆编辑的《公安参考》,公安部科学技术研究所主办的《警察科学文摘》,教育部委托办的《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人民出版社主办的《新华文摘》等。我校图书馆编辑有《公安司法文摘》供读者检索。

此外,在阅览室浏览期刊时,应养成带笔记本的好习惯。看到自己感兴趣的文章时,及时地将该篇文章的期刊名称、年、期、页等记录下来,便于查找和利用。

三、善于利用参考工具书

参考工具书是对原始文献进行综合分析、评述等深度加工而成的能直接提供原始文献或问题解答的工具书。作为一名大学生,应掌握各种工具书的使用方法,特别应注意百科全书、年鉴、手册等参考工具书的使用。因为,百科全书被誉为“工具书之王”,“没有围墙的大学”,具有可读性、系统性、完备性和权威性的特点。如《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是我国目前最权威的法学工具书之一;年鉴具有资料详实、准确可靠、信息及时、可连续查考等特点,可弥补词典、百科全书、法规汇编等工具书因修订出版周期长而带来的部分资料老化的问题。通过査年鉴可以准确把握国内外形势的重大变化和趋势,及时了解各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如:《中国法律年鉴》、《刑事案例年鉴》;手册是指汇集某一或若干学科、专业或某类读者经常使用的文献、数据或专业知识的便捷性的工具书。手册的主要特点是信息密集、携带方便、实用性强,可供读者置于案头,随时查检。

四、学会利用计算机检索

为了满足人们及时、系统、准确地获取文献信息的需要,计算机检索应运而生。计算机文献检索的核心是文献数据库的检索,计算机检索技术也就是文献数据库检索技术。文献数据库是计算机可读的、按照一定格式组织的相关文献信息的集合。文献数据库可以看作是印刷型工具书的数据化形式,故称为机读版工具书。按照文献数据库存储文献的性质及使用目的的不同,可分为书目数据库、全文数据库、事实数据库、数值数据库等。社科领域目前巳形成规模的大型综合数据库有上海文达公司的《全国社科报刊篇名数据库》,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的《中文报刊资料系列光盘》和《中国学术期刊题录数据库》等为数不多的数据资源。

公安、法律文献计算机检索,主要通过光盘数据库检索和网上检索。光盘数据库较有影响的《中国法律法规大典》(江平组织编辑,吉林北成数据公司制作,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该数据光盘收集了建国以来至1997年底中国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32,452件。该数据光盘检索系统提供了八个检索点:时效性、法规名称、法规分类、颁布部门、颁布日期、失效日期、任意词等,用户可按检索点单项检索,也可以任意组合,进行复合检索。《公安法规库》(公安部法制局发行),该数据库收集了建国以来截止到1998年12月31日中国颁布的公安类法律、法规及其规章2181件。读者在使用该系统时可按时效性、标题关键字、正文关键字、分类号、颁布日期、实施日期、文号进行单项检索,也可把各检索点组配,进行组合检索,并打印出检索结果。Internet网上检索的方法包括:

①利用综合性网站。如网易搜索引擎(hUp;^Vww.yeah.net)

篇9

研究目的与意义

研究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 2世纪 8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国内外研究动态

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1.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1.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郑 风,李 娜在《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1. 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2. 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3. 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

顾倩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法》。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应该建立宪法诉讼保障制度。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认为应该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足额的投入与使用。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义务教育法》。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以 行政不作为 为诉因,以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流动人口子女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属于弱势群体,当个人诉求利益遇到困难时,国家应当提供一种公益诉讼以实现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

陈思琦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中提出应该加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经费法》规范教育财政投入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工作报告。增加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及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种教育经费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责任。逐步扩大对行政诉讼法中作为保护范围的 合法权益 的解释 ,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外研究动态

年英国政府颁布了《1944 年教育法案》,明令废除学校教育中的双轨制,确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权。2世纪 6年代以来,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进一步的重视。

1967 年的《儿童和他们的小学》强调政府更加关注教育机会和社会协调,减少社会阶层之间的屏障,通过国家干预,突破因社会经济障碍而陷入贫困的儿童无法摆脱困境的恶性循环,对于那些处于 教育优先区 的贫困与处境不利儿童给予额外的教育资源。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进教育民主化,确保不会有人因贫穷等问题而丧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受教育权,2017 年颁布的《儿童法案》,采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儿童权利,包括卫生权利和平等受教育权等。

美国的 教育券 计划。美国一些地处经济发达地区、条件比较优越、历史比较悠久、牌子比较响亮且又有政府保障的学校,反而不如一些私立学校和条件不利学校更具创新精神。为了实现公平竞争,在更深层次上实现学校均衡发展,在部分地区采取了诸如 自由择校 和 教育券 等制度,把国家的人均教育经费以 教育券 的形式发给学生家长,由他们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学校,达到学校在竞争中的均衡。

美国的特许学校运行办法。学校要和教育管理部门签订一个合同,学校要对学生承担责任,公共管理部分就把本地的学生经费给该学校。根据特许学校法,民间也可以兴办,民间兴办的学校可以从国家获得公共经费。特许学校被认为是公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也不得用任何理由拒绝一个在该学区的申请者。

主要研究内容、创新之处

主要研究内容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主要研究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问题。首先通过分析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建设的文献的基础上,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的重大意义。其次,阐述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的历史进步及其如今面临的困境,概括了我国近年来在法律在政策对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做出的努力,并通过调查得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再次,从法律保障、政策、学校、家庭和自身因素分别分析了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难实现的原因,进而就完善其宪法、民事、行政法律保障提出对策和设想。

创新之处

研究内容的创新:当前,学术界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制度从社会学、教育学等角度研究相对较多,从法律角度研究的比较少。而我国的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在研究内容上就从这一角度进行研究。

我国护理学本科培育的是有科研能力与临床能力的综合型护理人才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教育重在培养质量 ,既要关注护理学本科生科学素养的培养,又要强调其科研实践能力。毕业论文是本科生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护理学本科生培养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开题报告是护理学本科生完成毕业论文撰写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护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选择所要研究的问题,并进行实验方案设计的过程。开题报告的撰写是训练护生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1〕。本文对 2017~2017 级某中医院校的 243 名护理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开题报告进行回顾性分析研究,以期对提高中医护理学本科生开题报告撰写质量进行深层次地探讨。

研究对象

级、2017 级及 2017 级 3 届中医护理学本科毕业生共 243名,其中 2017 级 62 名,2017 级 74 名 ,2017 级 107 名 。 均为国家高考统一招生,学制4年。

方法

依据选题范围、科研设计及撰写方法3 个方面对 243 份开题报告进行回顾性分析,开题报告由资深护理专家与护理学院专职教师依据评分表评分。采用SPSS13.统计软件对结果进行描述性分析。

结果

选题范围243份开题报告所涉及的选题范围见表1和表2。

科研设计 开题报告中实验性研究占 86.7%,均为临床试验,调查研究占29.3%,无研究设计开题报告占 42.28%。其中,实验性研究设计,明确研究对象纳入及排除标准的占85.1%, 随机占17.7%;正确设置对照的占 79.68%。

开题报告撰写情况 243 份开题报告撰写存在问题详见表 3。

讨论

选题范围

从表 1、表 2 中见开题报告选题范围较大 ,其中 ,临床护理最多,占34.98%,其他为中医护理占 19.75%,社区护理最少仅为3.29%。 中医护理中,中医技术操作技能最受关注,涉及内容包括静脉炎防治、穴位按压、腹部按摩等中医专科护理技术,占中医护理选题方向的87.5%。 中医护理学本科生开题报告选题范围较广泛,特别是涉及到中医护理及临床护理的内容较多。 中医护理技术操作中,穴位按压及各种防治静脉炎的中医护理操作方法最受关注,占中医护理选题的 87.5%,这不仅表明中医院校护理学本科生对本专业的重视度及理解力,更说明护生选题能从解决患者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 对本专业的操作技能勤思考与研究,而以社区护理作为选题方向的最少,可能与护生对社区了解不够有关。心理护理占选题方向的18.52%, 这与当今社会更重视患者、家属以及医护人员的心理健康有关。

开题报告撰写质量

开题报告中需要详细论述的内容包括选题的目的和依据;选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及存在问题并附有主要参考文献;自己的设想以及课题的学术和实际应用价值;选题的基本内容、构思及预期达到的水平;所需的科研条件,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方案及可行性分析; 已有的研究工作基础和研究条件 ;论文工作计划

对策

篇10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识码:C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3.17.175

考试被认为在现代教育体系中具有激励、反馈、调节等诸多作用,但目前法律类高职院校中考核模式死板,考核思想僵化。项目教学面向实践,面向基层,而现有模式却形浮于表面,形式化、书面化严重,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探究符合项目教学需求的考核模式,对现有考核模式进行改革势在必行。

1 目前考核所存在的问题

形式化、书面化是目前高校考核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项目教学的突出特点是其对实践的重视,以及对基层的深入。现有考核模式已经与项目教学的基本理念背道而驰,在学生向素质化、能力化前进的道路中,再次被拖入死记硬背划重点的泥淖。

1.1 考核形式化

现行考核主要是考察学生对知识的记忆情况,便于准备,有较强的延续性。但任课教师普遍缺乏对考核重要性的认识,导致题目质量低下,缺乏创新,并且年复一年的重复使用。同时,很多教师在考试之前划重点、划范围,导致部分学生缺乏压力、缺乏动力,习惯于考前临时突击,全靠突击甚至作弊来应付考试,对所学知识缺乏理解,容易遗忘。[1]在这种大环境之下,考核成为任务,浮于形式,无法反映学生的真实素质、能力水平。

1.2 考核内容书面化

现有考核多以考试方式进行,往往局限于教材,只能考察基本原理、概念等记忆性内容,只能反映出学生记忆力,以及努力程度,不能反应素质能力水平。即便是主观题目,学生的答题思路也会受到教材局限,难以联系实际、深入基层。考试的弊端由其书面化的本质所决定,若使用考试作为考核的核心,那么考核必定会被书面化。虽然一些课程已经开始使用课程论文作为考核依据,但论文仍然是一个书面化的考核方式。论文质量低下、抄袭现象严重问题严重。特别是论文作为考核方式时,任课教师的评卷压力成倍增大,任课教师对论文难以深入评判,分析、反馈更加无从谈起。

1.3 不适应基层需求

深入基层是法律类高职与政法类高校在教育方向上的本质区别。与精英型法学人才不同,基层法学人才往往从事简单、辅的法律事务。[2]现有考核内容往往高屋建瓴,立足过高,不能引导学生加强素质能力锻炼,不符合基层需求。

2 考核模式改革的探究

2.1 考核形式的改革

考核形式的改革见效快,虽不能解决考核形式化的弊端,却能够有效避免考核书面化。

2.1.1 汇报式考核

汇报式考核是对课程论文考核的进一步改革。虽然与考试相比,课程论文能够避死记硬背,锻炼了学生对课程内容的掌握与使用。但论文往往冗长、缺乏内涵,抄袭现象严重。汇报式考核则要求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研究成果总结、表述,以及接受教师的询问。汇报内容简练精辟,难以舞弊,能够检验学生的学习成果,以及是否得到锻炼、积累经验,并能够锻炼学生对核心问题的提炼、总结能力和现场表达、应变的能力。

2.1.2 互评式考核

项目学习小组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成员之间相处时间长,相互之间更加了解,因此小组互评能够更加准确地反应教学过程中学生的主动性、贡献度、团结能力。考核宜采取五分制以及相互评价的方式进行。五分制在互评的实际操作中应当对各档次名额加以控制,例如根据各项目组项目单独以及完成情况的不同,每组分配不同数额的优良中差的名额,由小组内部自行分配。项目较难、要求程度较高、完成更好的项目组所能分配到的“优良”的名额要多过项目较简单、要求程度较低、完成度较差的项目组。

2.1.3 五分制及评语结合

百分制容易因为题目难易度而出现整体成绩偏高或者偏低,不能准确反应学生的学习情况,并且不适合难以使用考试考核的项目教学。五分制则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情况,给予优良中差的评分,对学生在项目教学过程中的表现给予直观的评价。同时,结合个性化、具有针对性的评语,更具有激励与引导效果。

2.1.4 适量的书面考核

书面考核应当在平时的教学过程中分散进行,以避免期末集中考试的弊端。当书面考试作为辅助考核项目时,可以适当偏重客观题目以及基础理论知识,以激励学生加强学生对理论的掌握,避免基础知识掌握不牢靠。

2.2 考核标准的改革

只有考核标准适应了项目教学的需求,考核形式的改革才能发挥其作用。考核标准改革的关键在于弱化答案与结果,强调学习过程与态度。实践过程无法以答案来衡量,而项目本身的难度也会影响学生实践操作的结果。若是考核仍以结果作为评判标准,极有可能打击选择难度较大的项目组,难以激励选择难度较小的项目组,也背离了项目教学注重实践、深入基层的本意。只有注重过程才符合项目教学的需求,避免考核形式化、浮于表面,真正深入地反应学生的学习情况,考核形式的改革才有意义。同时,注重过程的考核标准不会因为项目难度而影响考核对学生的激励,能够鼓励学生迎接挑战,参加难度较大的项目组,获得更加充分的锻炼。

3 项目教育考核改革的效果

对于法律类教育而言,本科阶段应当注重分析与研究能力,高职教育则更应该注重实践,注重在基层工作。故高职教育中,与其帮助学生构筑完整的法学理论体系,不如加强学生在某一法律领域中的实际操作能力,让学生毕业之后能够迅速走上并适应工作岗位。[3]

改革过后的考核模式能够摆脱理论的束缚,走出课堂,深入项目,关注学生在项目中的实际表现,关注学生对法学知识的应用能力,考察学生在项目中的主观能动性、团队协作能力,以及在遇到困难时所表现出的创新能力与学习能力,符合项目教学的本意,让学生在基层工作中拥有更加优秀的表现。

参考文献:

[1]金朝跃.高职教育课程考核模式改革的认识与思考[J].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