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安全模板(10篇)

时间:2023-02-14 04:36:19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进出口食品安全,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进出口食品安全

篇1

2TOPSIS法在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风险定量评估中的应用

当前,在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域,检验检疫机构对监管工作风险的研判主要是依靠定性判断,为科学定量地评价工作风险的变化,并清晰地认识这一变化趋势,进而采取更加合理的前提方案或纠偏措施来降低进出口食品监管工作风险,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笔者试图将TOPSIS法应用于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风险评估中,将二者有机结合,并建立评估模型,从而为检验检疫机构评估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风险提供一种科学方法,这样,风险决策制定才能将所有不确定性范围的信息考虑在内。其基本步骤如下:

2.1成立工作风险分析专家小组。根据《GB/T22000-2006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中关于食品安全专家小组组长和人力资源的要求,风险分析专家小组至少应由以下人员组成:组织内分管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法制专家;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链的各类业务专家,包括食品原料初级生产的安全控制(如种植、养殖和农业化学投入品管理)、食品加工、检验、检疫、检测、食品风险分析和HACCP专家等;工作流程监管和官方证书签发管理方面的专家;人力资源管理和纪检监察方面的专家等等。若本单位或部门缺乏某方面的专家时,可以从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行业协会或企业聘请外部专家。

2.2由风险分析专家小组确定进出口食品有哪些工作风险,并进行分类。同时,整理近年来进出口该类食品的进出口贸易和监管情况,例如检出的超标情况,监管队伍人员和资质变化情况,以及企业和国际市场变化情况的数据,以使评估建立在广泛的数据基础上。

2.3对风险因素量化评估。风险分析专家小组在对这些数据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对每一个风险因素进行量化评估,评估的依据是美国军工标准MIL-STD-822C。该标准风险评价由危害严重性和危害发生的概率等级组合而成,用半定量打分法构成风险评价指数矩阵和风险评价准则,具体如表1所示。以该指数矩阵将风险评价进行科学量化。其中A、B、C、D、E表示危害发生的频率,I、II、III、IV表示危害的严重性,具体如表2和表3所示。之后根据评估结果建立原始数据矩阵。设有m个评价对象(用于比较和研判的工作风险),n个评价指标(即风险因子),则评价对象的多指标评价矩阵X=(Xij)nm。其中(i=1,2,…m;j=1,2,…n),Xij表示第i个评价对象的第j个评价指标的评价值。该矩阵模型如下:在评价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风险中,为了使该模型便于计算到最优解和最劣解的距离,使不同产品在不同情况下的工作风险评估有相同的参考值,更具有可比性,规定矩阵Xij的第一行为风险最小的情况,即数值全部为20,矩阵最后一行为风险最大的情况,即数值全部为1。

2.4同趋势化处理,构造规范化矩阵。构造根据公式①进行从而形成规范化矩阵Zij=(Zij)mn.然后根据规范Zij,确定评价对象各指标的最优解和最劣解,即为矩阵Zij各列最大值和最小值构成的最优和最劣向量,分别记为Z+=(Zmax1,Zmax2,Zmax3,…,Zmaxm),Z-=(Zmin1,Zmin2,Zmin3,…,Zminm)。一般情况下Zij的第一行和最后一行即为最优解和最劣解。由于本研究在对风险因子打分的时候,风险专家小组已综合考虑各个指标的权重,因此未计算加权矩阵。

2.5计算到理想解的距离并综合评价。计算规范化矩阵Zij中各方案到理想解的距离Di+和最劣解的距离Di-,然后计算各样本点与理想解的接近度Ci,Ci值越大,效益越好,表明离最优解越小,风险就越小。这样,就可以按照Ci来量化地反映某种食品进出口监管工作风险的大小,并加以比较分析。Di+和Di-以及接近度Ci的计算公式如下:

3评价体系应用举例

为使本文的研究贴近实际,笔者结合日常工作举例分析。连云港市进出口紫菜涉及到近百家企业,2012年的进出口额约为5亿人民币,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并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然而近年来,随着养殖海域的污染加重,紫菜产量和市场行情的变化等等,进出口紫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风险也发生了一些变化。通过该评价体系的应用,即可定量反映近3年来进出口紫菜监管工作风险的变化情况。应用步骤如下:

3.1风险评估小组的建立。结合实际情况和现有人力资源,建立风险评估小组,由分管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组员包括一线监管人员、检测人员、HACCP体系专家、法制和纪检专家、紫菜养殖和生产加工企业主等,以确保对进出口紫菜风险评估的科学性。

3.2整理和分析进出口紫菜风险因子和近年来的行业风险数据。

3.2.1通过整理数据和记录确定进出口紫菜监管工作风险包括三个一级指标,分别是产品风险,队伍风险和其他风险,每个一级指标由若干个二级指标构成,如表4所示:

3.2.2从以上三个一级指标和11个二级指标入手,统计近3年来我市进出口紫菜的风险和贸易变化情况,具体统计数据和情况见表5。从表5反映的情况来看,在产品风险方面:总的来看近3年来我市进出口紫菜不合格的批次都在增多。一是每年都存在微生物超标的情况,且批次呈上升趋势,2012年甚至出现了致病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阳性。二是2012年以来出现了2批次的重金属超标。其中重金属方面主要是针对出口到欧盟和新加坡,以及马来西亚这些对镉有较高要求的国家。三是今年以来检出2批次的添加剂超标,对于风险点A4,2012年我局从进口韩国干紫菜中检出添加剂聚二甲基硅氧烷阳性结果,而该物质在GB2760-2011中不允许使用,为此,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166号风险预警,要求各口岸加强对韩国进口水产品的检测,凡该类物质阳性的均不得进口。因此,风险点A4的工作风险程度较高。在队伍风险方面:我局近年来监管人力资源数量基本没变化,而且随着参与课题立项的增多,队伍业务能力也得到了提升,同时随着国家局和省局陆续出台和完善相关监管工作规范,我们的工作依据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但是近年来新进人员的增多,也导致了由于不熟悉业务造成的风险。在其他风险方面:一是2012年以来中日领土争端不断升级,这给中日贸易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风险。

二是2012年由于气候的变化对紫菜产量造成了较严重的影响,今年我省沿海三市紫菜原藻减产40%以上,这对国际国内紫菜价格和供求关系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三是今年以来实施了新的《紫菜原藻养殖基地备案细则》和新的《干紫菜等级标准》,在紫菜交易会以及企业定期监管时加强了对企业体系文件和记录的审查,同时,2012年我局积极指导有意愿的企业提高管理和检测水平,整改存在的不符合项,从而上升为一类企业,这些措施也相应降低了部分风险。但是,从近年来进出口紫菜贸易数据来看,近3年来伴随着风险的增加,进出口紫菜的批次,数量和金额基本都呈增长态势。即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监管工作风险也在增加。

3.3由风险评估小组依据MIL-STD-822C对每个风险进行量化评估,得出最终风险系数。风险评估小组在会商的基础上分别对每个因素综合打分,并据此建立多指标评价矩阵X=(Xij)nm。其中i表示评估的对象,即不同年份的监管工作风险;j表示评估对象的某个因素,因此Xij表示的是第i年监管工作风险的第j个因素打分情况。其中不包括第一行和最后一行。根据以上风险和贸易变化情况,由风险评估小组结合多年一线实际工作情况,对这些风险因素进行打分量化,科学评估每个风险的系数,经过打分统计,建立的多指标评价矩阵如下:

3.4将以上矩阵进行规范化处理。

3.4.1在本文的研究中,风险指数越大,工作风险越小,对结果有正影响。采用公式①进行规范化处理,经计算得到的规范化矩阵为:3.4.2最优解和最劣解的确定。由于原始矩阵Xij第一行和最后一行分别为最优情况和最劣情况,因此计算得到的规范化矩阵Zij第一行和最后一行分别为最优解和最劣解,分别记为:

3.5计算到最优解和最劣解的距离以及与最优解的贴近度。根据以上数据和公式②、③,计算最优情况和最劣情况,以及2010年到2012年风险评估向量到最优解和最劣解的距离,并依据公式④计算与最优解的贴近度。计算数据如表6所示:

3.6结果分析通过以上风险评估将风险量化,并计算得到表6的结果,该表为我们科学呈现近年来进出口紫菜监管工作风险变化情况。通过结果发现,近3年的Ci值总体上呈下降趋势,且2012年的Ci值远小于2010年和2011年的数据,同时2011年Ci值相比2010年略有增加,但增幅不大。综合分析认为近3年来我市进出口紫菜行业的监管工作风险在呈增大趋势,且2012年工作风险增幅较大,这提醒我们监管人员,尽管相对于其他动物源性水产品来说,进出口紫菜风险稍小,但不可忽视的一点是,必须重视近年来风险的快速增加,需要对整个工作链进行风险排查,并对关键风险因子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来降低进出口紫菜工作风险,进而采取更加合理的前提方案或者纠偏措施来降低进出口紫菜监管工作风险,保障进出口紫菜的安全。

4讨论

TOPSIS是一种成熟的统计学计算方法,将该方法应用到日常进出口食品监管工作中,是一种方法的创新,为我们的工作提供了科学的数据支撑,这种量化的风险数据使我们对进出口食品监管工作风险变化情况了然于胸。该评价体系结合了风险评估和TOPSIS的优点,既可以通过Ci值的大小反映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风险的总体评价,也可以通过风险评估给出所有风险因子的风险系数,因此可将二者结合从宏观和细节方面选择措施对工作风险加以控制。笔者认为可以进一步对该方法的应用作探讨:

篇2

0 引言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长期以来一直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在此背景下,新食品安全法经过三次易稿,已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新食品安全法对旧法进行了大范围的补充和修改,使其覆盖面更广,阐述更深入,违法成本也更高。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一周年来,促进了食品贸易的健康发展,以安全性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奶粉为例,2016年上半年进口量同比增长18.54%[1]。然而,新食品安全法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同时也对食品进出口相关各方提出了新的挑战,如果对新食品安全法学习不深入,理解不全面,势必在执行中产生偏差,无法适应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转变的新常态。

1 检验检疫机构易进入“越位”和“失位”的误区

1.1 出口食品监管模式亟待调整

近年来,我国出口食品总体质量水平不断提升,基本未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但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出口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而新法第九十九条则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或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明确规定了企业对其产品的主体责任。在此大背景下,如果检验检疫人员对新法的理解不到位,就很容易在履职中进入“越位”的误区。以出口食品检验为例,由于企业数量众多,产品种类繁杂,传统的抽样方式容易导致撒芝麻式的走过场、走流程,难以发现企业的质量安全隐患。在这过程中检验检疫机构无形中做了本应由企业质检员完成的工作,既充当了产品合格判定的“裁判员”,又充当了产品生产验收的“运动员”,混淆了企业的主体责任和官方的监管责任。这一监管模式不但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浪费了宝贵的行政资源,而且由于缺乏监管重点,导致无法抓住产生问题的源头从而做到有的放矢,出口产品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隐患。

1.2 进口食品监管重心亟待转变

随着进口食品范围和数量的不断增加,检验检疫机构也面临着极大的挑战。虽然进口食品的监管已一改过去单一的口岸批批检验,取而代之的是风险分析、分类管理等新方法,但由于各地起步时间不一,食品安全监测与风险、危机预警的作用有限,尚不能对进口食品实施有效的监管。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监测与风险、危机预警有助于确保对事故的及时识别和有效应对,但目前该预警系统存在信息交流体系不完善,难以保证及时搜取到足够的信息,对于其他地区的食品安全信息获取也有滞后性;同时我国缺乏统一机构对食品安全方面的大量信息进行汇总。我国当前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仍然过多注重事件发生后的快速反应,扮演“消防员”的角色,而忽略了对事前的防范,不重视用于发掘突发事件苗头的监测和预警分析手段。

2 企业对新食品安全法重视不足,影响了其生存和发展

2.1 触碰法律红线或使企业面临更加严厉的处罚

与旧法相比,新食品安全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产品的安全负责,即明确了企业的主体责任,并在之后的章节中对如何履行主体责任作了更加细化的要求,具体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健全、经营过程的风险控制及食品安全问题的自查和报告。但是,部分食品进出口企业,甚至是规模较大,经营时间较长的企业片面地认为企业长期以来能从小到大不断发展壮大,积累下来的经验准错不了,原先没有书面成文的安全管理体系也照样发展,并理所当然的认为只要把产品卖出去了,就算是“万事大吉”了,万一遇到问题,大不了就罚点钱。

诚然,经验可以让企业在经营中少走弯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然而经验也是把双刃剑,因此吃亏的企业也不在少数。新食品安全法较旧法在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处罚方面的力度明显加大,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最高可处罚金数额由原先货值的10倍大幅度提高至货值30倍,这一规定明显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企业可能仅仅因为一次抱有侥幸心理的违法行为而付出破产倒闭的代价,并可能由于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而导致行业禁入,而相关责任人员甚至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

2.2 管理体系不完善或导致企业无法有效规避风险

随着食品产业的发展,从业企业日渐增多,但部分中小企业由于人员流动性大,同时抱着只顾眼前利益,急功近利的心态,错误的认为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并不能带来产品销量的增加和企业利润的增长,觉得这是一项无足轻重的工作,认为只要不是为了追求利润而故意违法就不会出什么大问题。新食品安全法明确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但是,部分企业常常为了应付监管部门的检查而“临时抱佛脚”,做些不完整、无法有效溯源的书面记录,这样的做法不仅将影响其作为产品质量主体的责任担当,同时也给企业生存发展埋下隐患。由于不少食品的供应链涉及种植养殖、食品生产、流通以及最终消费等多个环节,而我国不同地区、不同产业的发展极为不平衡,供应链中的部分环节不可避免以小作坊等为主,存在从业者数量大,素质、道德参差不齐的现状,食品经营者在不知情的状态下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风险不容忽视。在此情况下,如果处罚所有食品安全问题时不问青红皂白地搞“一刀切”,势必导致对部分制度规范且经营诚信企业的不公平。因此,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新增条款在充分考虑我国食品生产现状的情况下明确规定了食品经营者如果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不过,这条新规并不是所有企业的“免死金牌”,如果企业未能在日常经营中未雨绸缪,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并完善进出货查验记录,便无法在食品安全问题发生时理清供应链中各个生产环节的责任,准确追溯问题的相关责任方,从而证明其企业自身的行为满足豁免条款,规避相关责任和处罚。

供应链长是进口食品的重要特征,境外出口商和境外生产企业由于未在中国国境内注册登记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对其并无直接的约束力,只能通过对国内的进口商进行规范从而达到监督管理的目的。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法召回。然而,目前部分进口商对外商的要求却不明确,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部分进口商管理体系不完善,缺少严格的供货商审核制度;二、部分国人仍存在崇洋的心理,认为国外的食品质量肯定不会出问题;三、部分规模较小的进口商在与大型境外出口商和生产企业的贸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缺少话语权;四、国内和国外的中间商层级较多,且变动较频繁,导致信息沟通不畅。然而,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存在部分不一致的地方,符合国外标准的食品未必能达到我国标准的要求,进口商如果对此情况没有足够的重视,对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的制度进行审核,对其产品进行抽查检验,势必因进口产品被退运、销毁或召回而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3 第三方机构的发展潜力与现状间存在矛盾

3.1 新食品安全法实施催生巨大的第三方服务市场

新食品安全法相比旧法更加强调企业对其生产经营产品的主体责任,例如新增条款第四十二条明确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并鼓励其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与传统的书面记录台账相比,信息化手段建立的追溯体系能更加快捷、有效的实现食品源头追溯的目的,例如目前比较成熟的超频射频识别技术,便可以在无人工干预的前提下实现从农场到消费者全流程对食品的追踪,有效解决了人为更改记录的漏洞,确保了溯源证据链的真实有效[2]。此外,新增条款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而产品质量、安全卫生相关的检测报告便是其中重要的合格证明材料。但对于绝大多数企业来说,目前的人才结构无法保证其能够独立完成,而政府部门的角色已不再是企业市场行为的直接参与者。同时,随着社会化分工越来越细,将主业之外的业务外包也是企业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效益的重要途径,这就给从事食品安全溯源、检测的相关第三方机构提供了巨大的市场。同时,第三方机构拥有专业化的工作人员和高效率的活动方式,是检验检疫机构在监管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社会资源。

3.2 国内第三方机构的优势和局限性

国内第三方机构主要包括体制内机构和体制外机构,两者各有优劣势。我国体制内机构如政府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普遍具有熟悉国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优势,出具的报告也容易被相关的政府部门认可,但与以市场模式运作的第三方机构相比,用人体制受到行政管理的限制较多,在人才吸引、培养和激励方面存在一定的制约,普遍存在效率不高的问题。同时,由于体制内机构长期以来大多被动的接受政府机构规定的强制性检验检测业务,并通过政府背景获得部分市场委托检验检测业务,导致其市场开拓的经验和意识弱,缺乏善于市场营销、客户培育、维护的人才。此外,由于此类机构缺乏独立性,导致无法实现与政府的责任分离。相比于体制内机构,体制外机构人才管理机制灵活、效果高、营销服务意识强,同时又具有熟悉国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优势;但因缺乏官方背景而导致业务拓展的瓶颈。由于经费方面的原因,部分机构在实际运作中并不能保持绝对的中立[4],其报告是否具有偏向性值得思考。总体而言,我国第三方机构相比于国外起步较晚,规模和技术力量相对较弱,且国外知名的第三方机构已大量涌入并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这使得本就刚刚起步的国内第三方机构面临更大的挑战。此外,我国尚无在国际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三方机构,其出具的报告在国际贸易中的认可度相对较低,也成为业务发展中的重要制约因素。

4 新食品安全法在食品进出口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新食品安全法修改的范围大、内容多,影响面广,重新调整的关系涉及检验检疫机构、进出口企业以及第三方机构等诸多部门。检验检疫机构只有在调整自身监管模式,转变监管重心的同时,切实加强对相关企业和第三方机构的宣传、引导和监督,才能形成推动食品安全的强大合力,具体对策包括以下方面。

4.1 准确“站位”,确保检验检疫工作“到位”而不“越位”

随着食品安全领域上位法―食品安全法的修订,检验检疫人员结合工作实践深入学习新法迫在眉睫,新旧法不同之处更需重点关注,否则按以往的经验办事,必然会发生差错。总理曾经针对政府部门强调“法无授权不可为”。在当前简政放权的大趋势下,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准确理解法定职权范围的基础上,转变思维方式,变保姆式服务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根据管理、诚信情况对不同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从而抓住问题的源头和关键,做到有的放矢,扮演好检验检疫机构作为进出口食品合格评判“裁判员”的角色,不做“运动员”,避免“越位”。同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根据新法转变监管重心,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系统,收集评估风险信息,并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针对可能带来的食品安全隐患做出相应的处置,如风险警示,重新启动风险分析,调整监管方式等,切实将监管重心由事后“亡羊补牢”转移到事前防范[3],做到有的放矢,准确“站位”。当然,职权法定不意味着消极的执法,而对企业的困难不闻不问,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的普法宣传,并对法律法规的新增部分和疑难点进行必要的解读,提供适当的无偿咨询服务,但不应插手企业微观层面的具体行为。企业如有进一步的服务需求,可建议其自主寻找市场上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把检验检疫工作做“到位”。

4.2 坚持监管与引导并重,确保企业履行产品主体责任

篇3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7月1日

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危险特性,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环节多,涉及国际运输、口岸查验、检验、国内运输、仓储等,一旦管理不善,将对环境、人身、设施造成严重危害,如仅仅专注于进出口检验环节就想把住安全底线显然很难。应积极探索建立以落实企业监管为基础、以加强物流监管为核心、以规范业务监管为保障的“三环联控”工作模式,为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安全拴上三保险。

一、落实企业监管是保障进出口危险化学品质量安全的基础

企业对产品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有效确立企业作为质量安全建设和管理的主体地位,就要把企业监管工作落实在“备案准入、监管、稽查”等关键环节。

一是要完善备案准入制度。备案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备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机关应当予以登记的法律性要求。当前,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需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际情况,结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过程中存在的危险特性,执行对企业相关资质的检验检疫备案制度,如对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许可证等进行备案,同时审核其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情况,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备案情况等。通过检验检疫备案,确认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资质,当发现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要联合相关部门责其改正,严把准入门槛。

二是要强化严密监管。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属于高风险产品,应实行严密监管。因此,检验部门要科学有效地配备人力资源强化严密监管,同时要按照产品风险等级和企业自身质量管理水平,实行差别化的日常监管,对产品风险等级低、质量安全控制要求高、管理严、诚信佳的企业,可以适当减少日常监管频次,而对于风险等级高、质量安全控制要求不高、管理不严、诚信不佳的企业,集中精力重点监管。通过严密监管,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是要加强稽查联动。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涉及工商、安监、环保、海关、海事、交通运输、检验检疫等多个部门,仅依靠检验检疫部门就能管好显然不现实,监管联动势在必行。检验检疫部门可以联合海关、海事、航空运输等部门联合严厉打击其进出口申报时高危低报、危险报成非危,甚至故意不报、漏报等违法行为;联合工商、安监、环保突击检查其生产使用过程是否存在违规现象。同时,对单一部门在监管环节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实现信息共享,共同监督。

二、加强物流监管是保障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核心

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大部分集中在运输、储存等环节,而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离不开查验、仓储、运输等物流环节。鉴于此,加强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物流监管具有深刻的现实必要。

一是要探索建立进出口危险化学品集中查验场所。当前,大部分通关点局陆路口岸无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具备危险化学品检验的基本防护条件,进口危险化学品在口岸进行开箱查验,发现不合格情况需要整改时,无法在口岸进行整改,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对于出口危险化学品,在企业查验放行后,后续也无法进行跟踪监管。因此,建立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查验、储存、处理场所,配备专业防护装备,实现进出口分区专业化集中查验监管,不但可以更高效地对其进行查验,同时能更有效地遏制集装箱进境危险化学品逃报、漏报现象,起到以点管面的作用。

二是要规范境内危险化学品运输。危险化学品境内运输一般通过汽车运输来完成,而运输过程本身又是发生危险最高的一个环节,在运输途中若发生交通事故或泄漏事故,不仅车毁人亡,而且危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导致环境污染。因此,规范境内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意义重大。当前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没有经过资质认定的单位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在报检时要求企业附上指定运输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同时在境内运输完成后需要提供运输人员或企业的相关证明备查,从而实现运输过程监管闭环。这样既可以从源头上避免企业为了降低运输成本把危险品当成“非危”来运输,又可以加强相关从业人员的监管,从而降低物流运输环节安全风险。

三、规范业务监管是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的保障

《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0号公告)实施已有一年多时间,期间不断探索新的检验监管方式,在保障进出口危险化学品质量安全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业务监管方面尚存在一些不足,还需进一步从规范工作程序、从业人员业务培训、风险防范等方面下工夫。

一是要统一规范工作程序。目前,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检验内容、检验范围、检验记录,不同分支检验检疫局都有自己的做法,缺乏统一,影响到执法的权威性。因此,按照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工作规范和检验检疫标准的要求,规范全国的统一监管规则,规范业务人员从受理申报、口岸查验、现场施检、实验检测、出证放行到企业监管的各环节工作,做到全系统政令畅通,规范有序。同时,对于像《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此类时效性较差但又与当前日常检验监管密切相关的文件、标准,检验检疫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进行修订,建立完善定期更新机制,以满足工作需要。

篇4

    经查实:1993年7月至11月期间,南洋公司共购进"白鸽"塑料拖鞋4014箱,总货款为117.68万元。其中向福州华侨塑料厂购进1830箱,货款为62.44万元;向福州第二塑料厂购进1019箱,货款为37.22万元;向泉州华侨塑料厂购进530箱,货款为18.02万元。除封存的1833箱以外,其余2181箱已销售,销售金额为78.50万元。

    深圳市工商局认为,使用在塑料拖鞋上的"白鸽"商标是福建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在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南洋公司从对"白鸽"注册商标没有合法使用权的福州华侨塑料厂、福州第二塑料厂、泉州华侨塑料厂购进"白鸽"塑料拖鞋进行经销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38条第(4)项、《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1)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1994年3月12日,深圳市工商局根据《商标法》第39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对南洋公司经销"白鸽"塑料拖鞋的侵权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2.消除被封存商品上的商标标识;

    3.对已销售的2181箱"白鸽"塑料拖鞋处以非法经营额78.50万元40%的罚款,罚款额为31.40万元;对库存的1833箱处以非法经营额61.75万元20%的罚款,罚款额为12.35万元。两项罚款合计43.75万元,缴交该局上交国库。

    对神州华侨塑料厂、福州第二塑料厂、泉州华侨塑料厂的商标侵权行为,移送福建省工商局查处。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在流通领域发生的商标侵权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流通领域往往是商品商标侵权行为的多发阶段,因为侵权人只有通过销售环节,才能最终实现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对于在商品销售中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第38条第(2)项、第(4)项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1)项作出了规定,概括起来分为四种:一是经销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二是经销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三是经销明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四是经销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这四种商标侵权行为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商标侵权人存在着"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对于经销者经销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或商标侵权商品为非明知、非应知的,则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告知其立即停止经销该种商品,对于及时停止经销该种商品的经销者,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经销者应当消除侵权商标标识,侵权商标商品不得再进入流通领域。但这种"明知"、"应知"的规定过于笼统抽象,不便于操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4年11月22日《关于执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这种行为时,对以下情况,应判定经销者为《商标法》第38条第(2)项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1)项所指的"明知"或"应知":

    1.更改、掉换经销商品上的商标而被当场查获的;

    同一违法事实受到处罚后重犯的;

    事先已被警告,而不改正的;

    有意采取不正当进货渠道,且价格大大低于已知正品的;

    在发票、帐目等会计凭证上弄虚假假的;

    专业公司大规模经销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或者商标侵权商品的;

篇5

中图分类号:F75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416(2015)11-0000-00

相关统计显示,深圳检验检疫局在过去每年里面产生的具体实验室检测、电子文档以及报检通关和视频监控等电子材料量不少于10PB,经过上十年的累积,总数据量已经达到EB量级,可是历史上所有人类说过的话总数据量也只有大概5EB[1]。因此,在所有质检数据中得到有效的大数据是具有一定难度的。

1 质量信息监测中大数据相关技术

深圳检验检疫局在进出口食品质量信息监测中应用大数据服务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系统,主要应用的大数据技术有信息管理技术、物联网技术、数据分析、移动办公等技术,利用大数据服务技术,能够使功能操作更加的方便,使信息采集更加的有效,实现对进出口食品的各个环节进行安全监管,如下图1。

图1 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系统

进出口食品的监管,需要从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进行,首先要将深圳市的现有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整合,实现信息化建设的大平台,促进深圳检验检疫局实现数字化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大数据技术的主要特点是要以丰富的数据为基础。大数据采集技术对各种类型结构的数据进行获得主要是通过移动互联网、RFID射频数据、传感器等技术来实现的,要实现大数据源的智能识别、接入、传输等技术,需利用虚拟服务器、数据库和物联网络资源。大数据存储和管理技术对进出口食品监测系统十分的重要,对相关信息进行存储和管理,存储技术主要有计算融入存储、分布式文件系统(DFS)等技术,利用大数据索引技术和开发大数据可视化技术进行信息的管理。

2 大数据在进出口食品质量信息监测中的应用

质检大数据的主要源头是CIQ2000以及LIMS,通过CIQ2000可以在全国范围里面进行电子报检、收费、转单以及签证和审单,同时相配套的还有进境许可证以及电子身份认证等别的系统,具备我国最完善的一套入境检验检疫监管具体电子数据;而LIMS系统则涉及了动植、卫生检疫、食品以及工业品业务,具备最详细以及最真实的相应实验室检测信息数据。结合这两个系统里面的所有数据,就是出入境检验检疫大数据。

由深圳检验检疫局和北京清华大学中的深圳研究生院一起负责的具体《基于大数据的进出口食品质量信息监测及应用研究》已经成功立项[2]。实际落实之后将能够通过对深圳进出口食品具体质量信息进行检测这种手段来从多方位减少食品安全管理所面临的风险,有效提升深圳市进出口食品实际监管效率,同时对深圳食品行业来说,对其技术发展具有一定的引领以及示范作用[3]。

这一项目主要以深圳检疫检验具现存的相应出入境检验检验相应的综合业务计算机具体管理系统―CIQ2000以及实验室管理系统―LIMS为基础,通过大数据以及互联网这两种技术手段,对进出口食品质量构建相应的信息大数据具体监测系统,针对进口奶粉、出口果蔬以及进口红酒等深圳市里面比较典型的一些进出口食品,对其具体质量信息进行动态监测以及实时分析、实时跟踪以及监测与评估,如果是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那些食品,应该及时对其进行趋势分析,给深圳市里面的所有进出口食品加工公司改进生产工艺、检测资源配置以及对实验室里面的检测项目进行优化和食品口岸把关等提供有效的指导。

3 实际应用案例

对于大家比较关注的进口奶粉相关问题,可以先根据奶粉具体标准来对质量信息监测条件以及阀值进行合理的设置,然后通过CIQ2000以及LIMS系统分别得到奶粉实验室具体检测数据、运输数据以及报检信息和加工生产数据等,然后通过Hadoop这种分析工具对其进行动态监测以及数据分析。比如,对于““近日,工作人员自某贸易有限公司向盐田口岸进口一批新西兰奶粉中检出标签不合格”这条具体孤立数据。在通过相应的处理之后,将其和相关关联数据放到一起进行对比以及分析,最后就可以总结反应趋势,通过这一具体汇总反应趋势来对企业国际贸易进行有效的指导。

4 结语

大数据是继前面两种技术革命发生之后的另一场技术革命,最近几年,在社会很多领域都有被提及。在食品质量监测中有效应用相应的质检大数据,不仅可以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确保人民的健康水平,同时也可以有效提升食品监管工作效率,对我国食品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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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贸易是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一个研究热点。但是,对于什么是食品,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定义。而概念的界定是任何一项研究工作的重要的理论基础。我国《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的法律定义是: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从食品卫生立法和管理的角度,广义的食品概念还涉及到所生产食品的原料,食品原料种植,养殖过程接触的物质和环境,食品的添加物质,所有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设施以及影响食品原有品质的环境。在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管理工作中,通常还把“其他与食品有关的物品”列入食品的管理范畴。而美国FDA对食品的定义:食品包括人类食品、从相关物质中迁移到食品中去的物质、宠物食品以及动物饲料。欧盟对食品的定义:食品是指无论经过加工、部分加工或没有加工的,拟或正常情况被认为是供人类食用的产品或物质。食品包括饮料、口香糖及所有拟在食品生产、加工或处理过程中加入的物质,包括水。食品不包括:饲料(a)、除准备销售供人类食用之外的活动物(b)、收获前的植物(c)、理事会指令65/65/EEC和92/73/EEC中所指的医药产品(d)、理事会指令76/768/EEC中所指的化妆品(e)、理事会指令89/662/EEC中所指的烟草和烟草产品(f)、联合国1961单一公约和联合国1971单一公约中所指品和(g)、残留及污染物(h)。

2我国食品贸易竞争力指标的实证分析

2.1食品出口增长优势指数出口增长优势指数(Theindexofexportriseadvantage)是指某产品出口增长率与总的贸易增长率之差,反映该产品出口优势的变化。以gi表示i产品出口增长率,gt表示一个国家总出口增长率,出口增长优势指数Dt可以用公式表示为Dt=(gi-gt)×100。该指数越大,说明i产品的出口增长越快。当出口增长优势指数大于0时,表示该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在报告期上升;反之,则表明其国际竞争力在报告期下降。因此,出口增长优势指数可以衡量一个国家某产品所具有的出口竞争力的强弱。根据1995-2005年我国食品出口增长优势指数的变化(表1)可看出,虽然我国食品出口绝对值在不断增长,但从1996年开始,我国食品出口额占商品出口总额的比重却不断下降,已从1996年的6.7%下降到2005年的3.0%。从表1还可以看出,我国的食品出口增长优势指数除了1996年为正值以外,其余各年均为负值,2004年甚至下降到了-30.95,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随着食品加工精细化程度的提高以及技术的进步,我国以初加工为主的食品业的国际竞争力正在不断减弱。

2.2贸易专门化指数贸易专门化指数(Tradespecializationcoeffi-cient,简称TSC指数)是指某一产业净出口与该产业进出口总额的比例,用来说明该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可以用公式表示:TSC=(Xi-mi)/(xi+mi),其中,Xi表示一个国家在i产品上的出口额,Mi表示一个国家在i产品上的进口额。如果贸易专门化指数大于0,则该国是i产品的净出口国,表明该国i产品的生产效率高于世界总体水平,具有贸易条件优势,且数值越大,优势越明显,竞争力越强。如果贸易专门化竞争指数小于0,则该国是i产品的净进口国,表明该国i产品的生产效率低于世界总体水平,处于贸易条件劣势,且数值越大,劣势越明显,竞争力越弱。该指标作为一个衡量贸易进出口额的相对值,剔除了通货膨胀等宏观总量方面波动的影响,即无论进出口的绝对量是多少,它均介于(-1,+1)的区间内。若该指数为0,即为水平分工,表明该国食品贸易与国际水平相当,进出口纯属与国际间进行品种互换。如果TSC=-1,意味着该国此项产业只有进口而没有出口,如果TSC=1,则说明该国此项产业只有出口而没有进口。从1998-2003年不同国家的TSC指数(表2)可以看出,英国的TSC指数6年来一直为负,为食品贸易的净进口国,食品贸易出口竞争力较差。其他国家均为食品贸易的净出口国,食品贸易竞争力相对较强。其中,澳大利亚的食品贸易竞争力最强,前5年的TSC指数都保持在0.6左右,2001年甚至超过了0.61。其次是中国和加拿大,加拿大的TSC指数一直徘徊在0.2附近,但从2002年开始逐年下降。而中国的TSC指数前5年一直大于0.2,表现出较强的食品贸易竞争力。但从表2中可以看出,中国的TSC指数除了在2002年有一个小的回升以外,这6年基本上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尤其是2003,TSC指数比前一年下降了将近50%。说明,中国的食品贸易竞争力虽然整体比较强,但正在逐年减弱。

2.3食品出口显性比较优势(RCA指数)美国经济学家巴拉萨(Balassa)于1965年提出了显性比较优势指数(RevealedComparativeAd-vantageIndex,简称RCA指数)。其是衡量一个国家产品或产业国际市场竞争力最具说服力的指标。旨在定量地描述一个国家各个产业相对出口的表现。通过RCA指数可以判定一个国家的哪些产业更具出口竞争力,从而揭示一个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比较优势。所谓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是指一个国家某种商品出口额占其出口总值的份额与世界出口总额中该类商品出口额所占份额的比率,用公式表示:RCA=(Xe/X)/(We/W),其中Xe为一个国家某类产品的出口额,X为一个国家所有产品的出口额,We为该类产品的世界出口总额,W为所有产品的世界出口总额。一般认为,若RCA≥2.5,则具有强竞争力,若1.25≤RCA<2.5,则具有较强的竞争力,若0.8≤RCA<1.25,则具有一般的竞争力,若RCA<0.8,则竞争力较弱。1990-2005年,各国的食品出口显性比较优势指数显示,加拿大和美国的贸易竞争力水平一般,其中加拿大的食品出口RCA指数介于0.8~1.1,美国的食品出口RCA指数一直保持在0.9~1.2。而法国的食品出口RCA指数均高于1.4,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中国的食品出口RCA指数由1990年的1.38跌至2005年的0.49,食品贸易竞争力一直处于下降趋势,这与食品出口在中国出口总额中比重的不断下降相吻合。

2.4贸易竞争力指数贸易竞争力指数(TradeCompetitiveness,简称TC指数),是对国际竞争力分析时比较常用的测度指标之一,它表示一个国家进出口贸易的差额占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重,即TC指数=(出口额-进口额)/(出口额+进口额)。该指标作为一个与贸易总额的相对值,剔除了经济膨胀、通货膨胀等宏观因素方面波动的影响,即无论进出口的绝对量是多少,该指标均在-1~1。其值越接近于0,表示竞争力越接近于平均水平;该指数为-1时表示该产业只进口不出口,越接近于-1表示竞争力越薄弱;该指数为1时表示该产业只出口不进口,越接近于1则表示竞争力越大。贸易竞争力指数(TC)具有简单、直观、明了等特点,能够快速反应产品在某一时点或连续某一阶段的竞争力变化。1985-1989年,中国贸易竞争力指数从0.42降至0.15,1990年开始回升,从0.26升至1993年的0.54,为历史最高水平,1994年以后又开始下降,2005年下降到0.07后,2006年回升至0.1。通过考察上述中国食品贸易竞争力指数可以发现,中国的食品贸易竞争力整体水平不高,且正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

3我国出口食品竞争力减弱的原因

3.1农业生产源头污染严重,行业发展的基础受到冲击首先,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农业生态环境基础薄弱,工业和生活“三废”污染对种植、养殖的源头污染非常严重,而一个健康的农业生态环境是食品安全的基础。因此,我国环境状况的日益恶化直接影响了食品原料的质量,再加上我国以小户(家庭)为主的分散经营方式,进一步加剧了农药、兽药及各种化学肥料的滥用,造成农产品中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突出。现在,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近年来,西方发达国家强化了对疫情、禁用(限用)农、兽药、激素等物质及环境污染的监控和查处力度,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食品出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3.2食品行业技术水平较低,缺乏技术创新我国食品中的农产品和水产品多以初级产品或简单加工的形式出口。首先,这种形式的出口附加价值低,难以与国外高品质的食品进行竞争,而相对较低的价格也容易引起国外的反倾销调查。其次,技术性偏低容易遭到国外技术性检查,缺乏技术创新则不能满足国外市场消费多样化的需求,缺乏相应的竞争力。我国食品出口品牌稀少,导致食品的竞争力较低。品牌力量是巨大的,优秀的品质,驰名的商标,以及庞大的消费团体所带来的收益不仅是利润那么简单。品牌不仅是价值的表现更是信誉的体现。从目前来看,中国食品在国际市场上还没有著名品牌。因此,不论是食品还是其他商品都需要在国际市场建立品牌。

3.3食品安全的监管体系存在漏洞

3.3.1政府多头管理,监管不力我国对食品生产加工以及进出口进行监管的部门繁多,农业部、检验检疫局、质量监督局等部门均有行政管理权,各部门管理的重点不同,出台的法规也不尽相同。这种监管方式使各部门掌握的信息分散,部门间缺乏沟通。而且许多工作重复,部门之间形不成合力,使得监管效力低下,监管责任不能很好落实。

3.3.2食品安全法规不健全我国现已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规多达几十部,但因分段立法,条款相对分散,单个法律法规调整范围较窄,尚未体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管理办法,留下执法空白和隐患。

3.3.3食品安全的标准制定工作滞后,标准水平低,与国际脱轨目前,国际通行的食品安全的标准是CAC,它是联合国粮农组织237种食品的检测标准和41个卫生安全标准,20世纪80年代初,英、法、德等发达国家采用国际标准已达80%,而我国只有40%左右等同采用或等效采用了国际标准,覆盖面远远不够,标准化工作滞后。而且,我国的标准化水平低,标准化水平长期落后于发达国家。

4对策

4.1积极推进国际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国际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标准是以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公布的HACCP体系为核心,包含了HACCP前提计划,融入了管理体系要素,对食品企业从原料供方管理到最终消费者食用安全保障的全过程提出了规范性安全管理和操作要求。国际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最大的特点是将食品的原料、生产、添加剂、包装和销售等环节全部纳入监管,从而实现“从农田到餐桌”整个食品生产链过程中减少和消除危害,降低了食品的安全风险,从源头上杜绝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为消费者的健康提供了保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适用于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销售或制售供人类消费的各类食品及其原料的任何组织。国际管理体系的推行,必然可促进我国食品源头治理工作的开展,提高我国出口食品在国际市场的声誉,也将有助于我国的食品企业冲破发达国家的技术壁垒,促进我国出口食品贸易的发展。

4.2加大技术投入,增强食品的深度加工,提高综合竞争力从我国食品出口目前的状况来看,主要以价格优势作为竞争力,这也会导致我国食品出口量增而价跌的情况出现。而这种浅加工、低技术的生产方式虽然确保了价格低廉的优势,使得产品的综合竞争力偏低,也较难通过国外的技术性贸易检查。高新技术的投入、对食品的深度加工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食品的附加价值,增加食品的销售品种,开拓新的销售领域,提高我国食品的综合竞争力。而技术的投入和深度的加工虽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成本并丧失价格优势,但是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我国食品由于长期低价竞销而遭受的一些技术性贸易壁垒。

4.3建立完整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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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口食品包装检验检疫监管的范围包括对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加工、贮存、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检验检疫和监管。

而所谓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是指已经与食品接触或预期会与食品接触的进出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其中,对出口食品包装主要依据输入国涉及安全、卫生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输入国法规无特殊要求的,依据我国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而对进口食品包装则依据我国的技术规范强制要求检验。

根据新《规定》,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原料(包括助剂)及产品都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或有毒有害材料加工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包装。首次用于加工出口包装的原辅材料,包括印油、助剂等应经检测合格并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食品包装及材料的生产企业在提供出口食品包装及材料给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前,应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该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检疫。生产企业在申报时应注明出口国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施检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证单有效期为一年。

未备案的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包装容器不得用于包装、盛放出口食品,进口食品包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销售和使用。

此外,在生产出口食品时应使用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食品包装及材料,以免出口食品因包装不符合有关规定或相关材料不足导致产品无法出口,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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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锡,一些西红柿的条形码上带有溯源系统。只需在官方网站中输入生产日期,西红柿的种植、生产信息就呈现在眼前,包括生产地、种子来源、肥料、基地名称、生产过程,甚至包括生产当天的温度、湿度、农户的名字等都可以清楚获知。

目前,尽管食品安全受到各方高度关注,而危机事件仍频繁发生。食品追溯作为近年来新兴的食品安全监管手段和方法,已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并大有燎原之势。究其原因,还是在于其能监控整个供应链,一旦发现问题,可以及时追根溯源并阻止问题向供应链下游扩大,显著减少产品召回及品牌受损,有效保证食品消费安全。为此。本刊记者采访了专业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SGS的相关专家。

食品安全追溯和召回渐成气候

《进出口经理人》:何谓食品安全追溯和召回?为什么要进行食品追溯和召回?

SGS:食品安全追溯是指在食品的生产、加工和分销的特定阶段,跟踪其流动情况的能力;食品安全追溯包括对食品、饲料、食品加工的动物或欲加入的物质,以及预计要混合到食品或饲料中的物质等的追溯要求。

食品安全追溯使用记录标志的方法进行,追溯的内容包括追溯目标对象的来历、用途或所处位置。追溯体系数据记录方式通常为:纸质记录、条形码、电子标签等。

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针对已经提供给消费者或消费者已获得的不安全产品进行收回而采取的任何措施,其主要包括:对不安全产品进行最大限度地回收后并销毁处理的措施;把食品召回情况和政府监管部门进行汇报的措施。

食品召回是在确定不安全产品已经产生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预防食品安全失效的情况下,对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施的要求,即追溯体系可以在食品召回处理过程中,起到准确地对实施召回的作用,从而避免或减少由不安全食品带来的影响。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和召回体系,不仅是食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也可以减少不安全产品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影响的保证,从而成为食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进出口经理人》:对于食品制造和销售企业来说,食品安全追溯和召回有何益处或重要意义?建立这一体系的必要性是什么?

SGS:食品安全追溯和召回系统的建立,可以确保一旦发现不安全的食品或不合规的食品,能进行快速反应,从而实施正确、全面和有效的召回,做到把和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能够传递给消费者和食品经营者,把食品安全问题给消费者和食品经营者带来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的程度,最大限度降低食品召回事件对企业形象造成的负面影响。对于食品销售者来说,也可以避免对贸易造成的不必要的更大的破坏和影响,把因食品召回事件产生的降低经济损失降低到最小的水平。

遵照国际追溯与召回标准

《进出口经理人》:食品企业建立追溯体系要达到哪些目标?

SGS:食品企业追溯体系应该达到以下目标:从正向追溯要求来说,要能够从原料信息能够追溯到成品,即追溯到企业的第一级外部客户。从反向追溯要求来说,要能够从成品信息能够追溯到原料,即追溯到企业的直接供方。

《进出口经理人》:目前在国际上,通行的追溯和召回体系(或标准)是什么?这些体系(或标准)着重强调食品安全哪些方面的内容,其着力点在哪里?

SGS: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追溯体系标准是ISO22005:2007,即饲料和食品追溯体系。其主要要求包括:追溯体系的原则和目标、追溯体系的设计要求、追溯体系的执行、追溯体系的内部审核、追溯体系的评估。

目前,食品安全召回系统体现在以下食品安全标准中:ISO22000:2005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BRC/IFS/SQF 标准。其主要规定的要求包括要求食品企业:建立食品文件化的召回管理体系、组成处理食品召回突发事件的团队、规定召回食品的处理要求、食品召回事件发生时和政府监管部门等外部组织进行汇报/沟通、定期对食品召回体系进行评审、定期验证食品召回体系的有效性。

借助专业第三方建立相关体系

《进出口经理人》:对于相关企业来说,应该如何在供应链中建立和实施产品追溯和召回体系?

SGS:食品追溯体系分为两种形式:一种为内部追溯体系,一种为外部追溯体系。由追溯体系参与者建立的内部追溯体系,加上该组织外部的追溯体系(包括其外部上下游组织)在一起,才能够组合成从农田到餐桌整个食品链的追溯系统。因此,为健全和完善延整个食品链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提高食品链食品安全追溯的能力,需要所有追溯体系的参与者的协助和共同努力。

《进出口经理人》:作为专业的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可以提供哪些专业来帮扶相关企业?

SGS:作为专业第三方机构,SGS可以利用本身专业上的优势结合具体企业的实际情况辅导食品企业建立完善有效的食品追溯系统:建立覆盖从农田到餐桌整个食品链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具体服务内容有以下几点:

评估现有可追溯平台与企业现状,选择并优化其可追溯系统的配置、流程和输出界面;对食品企业食品追溯系统进行三方评审:提高追溯体系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进而不断提高食品追溯系统的能力和水平,满足政府监督和消费者食品安全的需要。

篇9

一、我国食品出口现状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对于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尤其是在食品进出口贸易中,更是影响显著,使一直在价格上拥有优势的我国出口食品企业在国际上受到很大冲击,美国宠物食品“三聚氰胺事件”、“水产品扣留事件”、“多宝鱼药物残留事件”、“大白兔奶糖含甲醛事件”等等,使我国贸易摩擦不断加剧,我国出口食品在国际上的信誉度不断降低[1]。当然,在面临这一系列事件,我国也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如引进先进四品质量检验设备与技术、食品安全标准国际化、改善食品加工卫生条件等等,也初步取得了一定成效。

虽然近三年来我国食品出口贸易增长迅速,但由于一些国家和地区不断地对我国出口食品设限,如美国的《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提出了更严格的食品安全要求,加重我国输美食品企业的负担,同时也对我国现行的出口食品检验监管模式产生冲击,对我国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有效性提出新的挑战。以2011年7月美国FDA拒绝我国出口食品情况为例,可以看出仅2011年7月,我国食品出口遭拒事件就有54起,其中产品品质问题和兽药残留超标占一半以上,可见我国出口食品监管还需加强。

二、当前对出口食品企业的监管手段

目前,我国对出口食品企业的监管手段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一般风险产品,二是高风险产品。

1.一般风险产品的监管手段

1.1 供应商合格评定制度

供应商合格评定是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其原辅料、添加剂等上游产品供应商的生产资质、管理体系、设施设备、投入品的使用等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实施合格评价的过程。经供应商合格评定合格者列入企业的“合格供方名录”,企业在正常的生产加工过程中只能从列入“合格供方名录”中的供应商处采购商品。

1.2 进货查验制度

进货查验制度主要是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确保购买的食品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该制度是于2009年我国在《食品安全法》第39条中所提出的,至此该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在中国境内食品加工企业中强制执行。

1.3 原料辅料验证检测制度

虽然出口企业所采购的原辅料均经过供应商的检测,并都对每批原辅料提供合格证明文件,但为了保证出口食品质量监管体系能够有效的运行,确保出口食品质量安全万无一失,尤其是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以及非食用物质的安全控制,出口企业会在供应商提供质量合格证明的基础上,再对敏感的项目交由经国家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高风险产品的监管手段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质检总局将制定需要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中规定的产品,出口食品的原料列入目录的,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养殖场。

对于不在质检总局制定的需要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中,确又风险性很高的产品,应要求其主要原辅料的供应商也必须具有出口备案资格,并对其提供的产品按最终出口食品的要求进行检测,由供应商所在地的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换证凭单》后方可出售给出口食品加工企业。

因为出口食品企业的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以及国外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为了在最后一步确保出口食品质量的安全性,检验检疫部门应按照进口国的要求对成品进行检测,对实施分类管理的企业,应根据产品风险性的高低设置合理的抽检频率,必要时应批批检测。

三、出口企业食品质量监管存在的几点问题

1.食品监管体系出现漏洞

我国对于出口食品企业的监管工作主要是由检验检疫部门来完成,而出口食品企业在国内采购的原辅料和添加剂生产企业则由农业、质监和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各部门各施其政、互不干扰,这种状态就可能造成两种情况:要么各部门协调不足,出现缺位监管的情况,如毒豆芽事件;要么出现交叉地带多部门抢着监管,给食品生产企业带来很大负担。

2.监管部门的人员和技术不足

由于我国近年来食品出口总量不断增多,检验检疫部门的工作量不断加大,再加上国外技术法规不断更新,使我国检验检疫部门出现人员不足的情况,这就造成了检验检疫部门不能对食品安全事件做到提前预防,只能在问题出现后才开始被动的应对,影响了我国出口食品行业的国际形象。而造成这种被动应对的主要原因还是检验检疫部门技术水平没有及时和国际接轨,以及对于国外技术法规了解不透彻造成的。

3.我国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和国际采用标准存在差异

对于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在有关农药、兽药等方面的规定标准就有8千项之多,而在欧美日这些发达国家对于有毒有害物质方面的规定标准也有数千项,而且标准要求特别严格。相对来说,我国在食品安全卫生标准的规定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严格程度上,都与国际通用标准存在一定的差距,需要尽快予以改善。

四、加强出口食品企业监管的手段

1.加大监管力度,优化监管措施

虽然我国在出口食品质量的监管方面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改进措施,但在某些方面还是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因此,应该加强出口食品质量的监管工作。首先是在食品加工产业链上进行全程监控,从生产、加工、保藏、运输、销售、出口,各个环节都要进行相应的监管。其次,食品出口企业要不断地加大对出口产品原辅料的检测工作,在追求利润的同时,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质量检测相关规定以及国际食品质量标准实施监管工作,建立企业自身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保证出口食品的安全性。

2.推进出口食品监管模式,加强企业政府共同合作

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针对我国出口食品质量问题,提出“预防为主,源头监管,全程控制”的监管原则,推行“公司+基地+标准化”的生产管理模式[4],但目前我国出口食品企业监管中对于这种监管模式的执行力度还不够,需要进一步落实和推进。出口企业对于高风险食品的原辅料必须遵照相关规定从经检验检疫备案的种养殖场购进。但是作为源头的种养殖场因为各方面的原因,部分产品无法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因此,种养殖基地应该加大推广农业标准化的力度,结合国际食品质量标准,提高出口食品源头的安全质量。

3.明确企业责任,增强企业自觉性

在德国,企业在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上处于主体地位,企业将会为自身产品的安全问题买单,而政府检验机构则不是作为服务部门存在,而是加强管理,将那些不符合标准的企业淘汰。在柏林,每年都会有近千家的企业因食品安全问题而倒闭。而在我国,虽然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企业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但由于思想陈旧以及宣传不够,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地位的思想意识仍非常单薄,与质量安全相比,老板更为重视利润的提升。而政府监管部门则是充当了企业本应担任的主体角色,对于企业的惩罚措施更多的是以停顿整改为主,而像德国那样勒令关门的情况则十分少见。

五、结语

总之,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类的健康,是全世界所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需要世界各国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的共同协作与努力。我国出口食品质量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政府和出口企业的一个难题,通过加强政府监管力度、明确企业主体地位、建立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等手段来实现我国出口食品质量国际化、标准化。

篇10

中图分类号:D9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10)08-0065-05

收稿日期:2010-03-15

食品安全标准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维护本国国民健康的手段。然而,由于各国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以及有关信息沟通交流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这些标准对部分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形成了食品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为此,国际社会普遍认同规范以食品安全为名的贸易壁垒措施的必要性。在WTO(GATT)的推动下,最终达成了《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TechnicalBarriers T0 Trade(WTO/TBT)》,简称TBT协议)和《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Agreement 0n the Application 0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简称SPS协议)。从协议内容看,这两个协议互为补充,均肯定采用国际统一标准的重要性,以降低技术性贸易措施成为贸易壁垒的可能性。尽管如此,各国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作用仍存在争议,食品安全标准一直是食品安全和国际贸易领域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

目前,国内外有很多学者尝试在国际贸易视角下研究食品安全标准问题。国外的研究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关注食品安全标准在国际食品贸易中的作用。Spencer Henson和Steven Jaffee(2008)分析了食品贸易中食品安全标准究竟是作为催化剂还是作为壁垒存在,其结论是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食品安全标准既可能成为贸易壁垒,也可能成为其提高国际贸易中竞争地位的基础,这种作用因产品、国别、标准以及企业不同而不同。第二类是讨论食品安全标准的统一问题。如DonaldMacLaren(2002)指出确保食品安全是农产品和食品贸易中壁垒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第三类是关于某国(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动态的介绍及研究,如欧盟官方网站上有关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物等法规原文以及数据库提供的澳新标准等等,不再赘述。国内研究比较关注国外某项食品标准的动态以及食品标准的比较。如马爱进(2009)详细研究了欧、美、日与我国食品接触材料及其制品的标准体系。此外,也比较关注食品技术壁垒影响。如潘红青、贾晓川、安奉凯和王硕(2009)撰文论述了日美韩和欧盟等进口国采用各种食品技术壁垒对我国食品出口的影响。然而,关于食品安全标准何以构成技术壁垒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对本国食品出口竞争力的影响进行研究的文献并不多见。欧盟是中国主要的食品进出口贸易伙伴之一,然而,由于其食品安全标准的诸多特点,构成了实质上的贸易壁垒,严重削弱了我国食品的出口竞争力。因此,对欧盟食品安全标准特点及发展趋势给予关注非常必要。本文以欧盟食品安全标准为研究对象,对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深刻揭示了食品安全标准构成我国食品进出口壁垒的原因,并就我国如何突破食品安全标准壁垒提高出口食品竞争力提出对策建议。

一、欧盟食品安全标准内容分析

(一)欧洲食品安全标准概述

欧盟的食品安全体系涉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两方面内容。关于欧盟有关食品立法的发展,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2007)的专著第一部分“欧盟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研究”中“欧盟食品安全立法的改革之路”专门对该问题进行了分析,文中指出,1997年的《食品安全绿皮书》标志着食品安全管理的思想初步形成,2000年正式对外《食品安全白皮书》,明确了根本性的改革计划,随后在2002年制定《Regulation(EC)N0 178/2002》法规,2004年4月,欧盟又公布了4个补充的法规,它们被称为“食品卫生系列措施”,包括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852/2004号、853/2004号、854/2004号、882/2004号法规。欧盟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机构包括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和欧共体各成员国家标准两层体制。目前包括食品安全相关指令在内的欧共体统一指令要求对欧盟所有成员都是通用的、最低限度的和可接受的。为了防止成员具体技术标准差异过大,欧共体又把依照新方法指令要求指定的标准称为协调标准,凡符合协调标准的产品可被认为是符合欧共体指令,在各成员方市场可自由流通。CEN的欧洲食品标准包括CEN/TC174(水果和蔬菜汁)、CEN/TC 194(食品接触器具)、CEN/TC 275(食品分析的水平方法)、CEN/TC 302(奶及奶制品)、CEN/TC 307(油料作物种子、蔬菜、动物脂肪和油及其副产品)CEN/TC 327(动物食品系列)。

欧盟食品安全标准可分为食品技术标准和食品管理标准。前者主要是对食品包装、标签、微生物指标、贮藏等方面做出的规定,后者是对食品安全中管理的职责、程序、依据、方法等做出的规定。我们以食品添加剂标准体系为例来说明食品技术标准。

表2是关于食品添加剂具体标准的实例:

备注:以上标准在各国和地区的有关食品添加剂有关规定中有体现,其中涉及的欧盟标准为表1中提到的三个指令;涉75.CAC部分的数据资料在《食品法典添加剂通用标准》《CODEX STAN192-1995》中,澳新标准在《STANDARD 1.3.1FOOD ADDITIVES》表1和表2中体现。

关于食品管理标准,最具代表性的就是HACCP体系和IS0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前者是在良好操作规范(GMP)和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食品安全卫生预防体系,应用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后者具有广泛的通用性,侧重于组织进行宏观控制。两者可以融合但不可以替代。

(二)欧盟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特点分析

欧盟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具有以下特点:

1.食品安全标准的双层体系形成了对成员生产商的保护。在欧盟食品安全体系中,既有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欧盟指令,又包括自愿遵守的具体技术内容和技术标准等,所以非欧盟国家的食品出口到欧盟成员,就必须同时达到两套技术标准要求,而成员对自愿遵守部分的标准具有很大的操控性和灵活性,因此,这两套体系起到了保护欧盟成员食品生产者的作用,构成了食品贸易中的TBT。

2.拥有比较完整的标准体系和合格标准认定程序,有效限制别国食品出口。目前,欧盟已经形成了包括欧盟指令、标准认证、以及进出口环节的检

验检疫措施等制度。别国食品不满足任何一个条件就可能被禁止进口。

3.欧盟食品标准与其他国际标准有一定的协调,推进了国际食品标准的协调一致。欧盟从一开始就比较注重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0)等国际标准的协调,并且尽可能地采用国际标准。从这点来看,它方便了其他国家食品向欧盟的出口。

4.欧盟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发展趋势。虽然欧盟食品安全与其他国际标准的协调方面存在问题和欧盟成员标准标准之间的差异问题。但随着欧盟一体化的推进,欧盟标准走向欧洲标准是大势所趋。人类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程度提高,未来欧盟食品新标准会更加严格,所以其食品标准修订时机的选择和内容的修订程度会对广大食品出口国乃至国际食品标准走势产生重大影响。

二、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与欧盟的比较

(一)我国食品安全立法和标准概况

1964年我国颁布了《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95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2009-年6月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这是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基本法。除了食品安全基本法之外,我国还出台了一系列食品安全和质量控制标准,一般以法律或管理条例的形式。如《食品卫生规范》、《食品添加剂标准》、《食品包装材料标准》、《食品原料及生产成品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等。此外,卫生部、轻工业部、商务部、农业部颁布了许多与食品有关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还了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范和标准体系。

(二)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与欧盟存在的差异

以苹果为例分析。我国与水果有关的农药残留最大限量标准几经修改,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新国家标准GB 2763-2005,该标准中对水果规定了70种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关于苹果的产品标准,我国有关部门先后实施《苹果冷藏技术》(GB/T8559-1987)、《鲜苹果》(GB/T 10651-1989)、《苹果销售质量》(SB/T10064-1992)、《苹果、柑桔包装》(GB/T 13607-1992)、《绿色食品苹果》(NY/T 268-1995)、《苹果外观等级标准》(NY/T 439-2001)和《无公害食品苹果》(NY501 1-2001)等。CAC制定了苹果农药残留最大限量标准。欧盟制定了《STANDARD FOR APPLES ANDPEARS》和苹果农药残留最大限量标准。不难看出,不论是欧盟还是CAC,关于苹果的标准法规数量少,且具体标准相当明确,而我国食品标准的显著问题就是标准过多过滥,部分食品在我国具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4级,标准过多过滥给食品安全监督执法部门以及食品相关企业都带来问题。此外,我国食品标准中部分具体标准也低于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

(三)我国食品出口欧盟的标准壁垒

欧盟以食品标准形式存在的贸易壁垒给我国食品出口造成了众多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调查数据显示,2008年我国有52.53%的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遭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直接损失达154.55亿美元。这些食品壁垒使我国食品出口市场范围缩小,市场空白被别国占领。另一方面,为了达到欧盟的食品新标准和新规定,我国食品相关企业不仅要改善生产和经营条件来达到规定标准,有关标准检测单位也不得不更新设备和技术以满足检测需要,直接导致企业生产成本和出口成本的上升和费用的增加。此外,欧盟新的食品标准也容易被世界上其他食品进口国所效仿,从而使我国食品出口遭受更大损失。

从标准角度讲,目前欧盟食品标准对我国出口影响之所以巨大,从欧盟看主要是因为以下几方面原因:

1.欧盟用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来保证标准执行的强制性,禁止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进口。欧盟很多标准直接体现在其相关法规指令条文中或其附件中,所以即便别国食品出口企业对其标准存在异议也很难通过司法途径有效解决。

2.和其他国际和国外标准相比,欧盟的食品安全标准过于严格。严格的标准忽略了别国食品企业的生产和质量控制技术实际情况,违反了TBT协议和SPS协议的规定。同时,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欧盟严格食品标准效仿,也导致食品出口到这些国家和地区受阻。

3.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设置了进口关卡。别国食品在本国检验检疫达到标准,但也可能被欧盟成员严格的检验检疫技术和制度认定为不符合标准,从而被禁止进口。

三、我国食品标准壁垒存在的内在因素

首先,我国的食品安全意识落后于欧盟国家。欧盟早在1997年就发表了《食品安全绿皮书》强调对整个食物链采用法规管理的必要性。2000年又《白皮书》进一步完善其“从农田到餐桌(fromthe farm t0 the park)”的一系列食品安全措施。过去,我国有《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等法律,2009年才出台并开始实施《食品安全法》。所以我国食品安全立法与意识与欧洲差距明显。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漠,国内部分食品生产和加工企业在为了降低成本,使用劣质原料,违规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配料等,忽视食品生产、加工、存储等卫生环境,对食品生产和加工环节缺乏有效质量控制,导致食品不达标出口受阻。

其次,国内食品安全相关检测技术存在问题。检测部门依据现已公布的国家标准来检测食品是否达标,而我国许多食品标准都存在几十年了均没有修订,还有少量标准,在不同的文件中同一成分标准界限值不一致,导致检测时采用的参照标准不同,结论也不同。另有一些国外先进标准中禁止使用的食品成份等由于国内检测技术和手段落后存在无法检出的情况。

第三,食品标准与国际标准存在差距。以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和CAC的食品添加剂法典通用标准为例进行比较分析。

第四,对国外先进标准的动态变化不能有效把握。许多学者在做国外食品标准信息的研究和引进工作,许多官方(如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和非官方网站也提供标准信息查询服务,这方便了我国食品企业查询。考虑到食品企业应变需要时间,标准的新变化往往会影响我国食品出口。

基于上述内外因素,食品安全标准构成了我国食品出口技术壁垒的重要组成部分,严重影响了我国出口食品的国际竞争力。因此,我们必须对食品标准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

四、完善我国食品标准体系,突破欧盟食品安全标准壁垒

(一)掌握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发展动向

目前,国内关于进出口食品安全标准信息查询的网站和出版物比较多,但如何保证标准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值得商榷。今后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法规和体系的研究和介绍引进工作,规范食品法规和标准的查询渠道,尽可能让食品相关企业获得及时准确的标准信息。此外,为了进一步把握国际食品标准动态,还需与国际机构或组织开展食品标准研究合作工作。2004年8月-2008年7月期间开展的SELAMAT*:就是以亚欧会议为平台,促进欧盟和亚欧会议参会方关于食品安全培训和研究的合作机制。

(二)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标准的建设与引进

针对欧盟等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转向整个食品供应链管理,即通过加强食品质量控制来保证食品安全。我国应加强食品质量控制标准体系的引进和研究。目前世界公认的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最有效的办法是HACCP体系。该体系在我国食品相关企业的实施和应用仍不够深入,现在大约有80%的出口食品企业建立了该体系。为促进我国食品出口欧盟和美国等市场,在整个食品供应链推行HAccP体系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