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管理制度模板(10篇)

时间:2022-05-19 04:31:20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保安管理制度,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保安管理制度

篇1

第二条保安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服务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服务的(以下称自建保安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负责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受理对保安服务企业、自建保安单位、保安服务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纠正和查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的违法行为。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行业自律、维权等活动。

第六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第七条保安员应当依法、文明提供保安服务,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提供保安服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对认真负责、恪尽职守提供保安服务的,以及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由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从业单位

第八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素质和品行,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强制戒毒以及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记录。拟招用的专业技术人员,法律、行政法规有专业资格要求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三)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

(四)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度;

(五)有充分的保安业务需求,能够招用100名以上的保安员。

申请专门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的保安服务企业,招用保安员的数量,不受前款第五项规定人数的限制。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可行性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保安服务企业申请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对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规划和布局;

(二)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且由国有资本控股;

(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和通讯、报警设备。

保安服务企业申请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其《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加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服务企业,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该《保安服务许可证》作废。

保安服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应当报经核发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自建保安单位应当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和保安业务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自建保安单位不得提供经营性保安服务。

营业性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企业招用保安员。

第十二条自建保安单位应当将招用保安员的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其中,属于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自建保安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的,应当向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第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对拟招用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招用为保安员。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载保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定期将保安服务活动和保安员的情况分别向许可或者备案的公安机关报备。

第三章保安人员和保安服务培训机构

第十五条保安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二)无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记录;

(三)初中毕业,经公安机关考试合格并取得《保安员职业资格证》。

承担武装守护、押运任务的保安员应当经过警械、武器使用培训,具备《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十六条申请从事保安服务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属于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企业、自建保安单位、教育或者职业培训机构;

(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

(三)具备保安培训所需的教学条件。

申请从事保安服务培训,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可行性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从事专职守护、押运的保安员应当由人民警察院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企业进行培训。

第十七条保安服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制定培训教学计划,对培训的人员进行法制、保安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保安员职业资格证》,未取得《保安员职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上岗。

《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定。

第四章保安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保安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人力防范、技术防范手段提供门卫、巡逻、守护、武装守护押运等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保安服务企业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保安服务合同。保安服务合同不得含有违法内容。在保安服务合同存续期间,保安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停止保安服务。

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应当留存2年备查。

第二十条保安服务企业跨省级行政区域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保安员上岗时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当与人民、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警察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服饰有明显区别。

保安员服装由全国性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由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在推荐式样范围内选用。

第二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可以根据岗位需要为保安员配备所需的装备,保安员岗位装备的配备标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保安员上岗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对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对正在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扭送公安机关或者协助人民警察处理。

保安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时,根据执行任务的需要,可以设立临时安全隔离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的保安员应当严格遵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

(二)侮辱、殴打或者唆使殴打他人;

(三)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四)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五)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追索债务、解决纠纷等;

(六)侵犯公民隐私或者泄露信息;

(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其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停止缴纳有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降低其劳动报酬以及其他待遇。保安从业单位因此对保安员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按照保安服务业技术标准的规定提供保安服务。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员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客户信息、商业秘密以及任何客户明确要求保密的资料、技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条保安服务中使用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有关的技术规范,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保安从业单位对在保安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影像资料和报警记录不得修改,且应当留存3个月备查。

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查阅、复制监控影像资料和报警记录。

第二十八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保安员因工伤亡或者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和抚恤优待。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了解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员数量、管理培训、制度建设、保安服务合同履行、事故投诉等情况;指导保安从业单位依法进行保安服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培训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超出许可范围提供保安服务或者跨省级行政区域提供保安服务未进行备案的;

(二)在保安服务合同存续期间擅自停止保安服务的;

(三)自建保安单位提供经营性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未取得《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的;

(六)未将保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报备的;

(七)未按照保安员岗位装备的配备标准为保安员配备装备的;

(八)未留存保安服务合同、报警记录、监控影像资料的;

(九)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第三十二条保安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由该保安服务企业从其他保安服务企业聘用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违反治安管理的,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装窃听、偷拍等监控设施设备的;

(二)违法使用报警记录、监控影像资料的;

(三)指使保安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干扰他人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秩序或者妨碍执行公务的。

第三十三条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的;

(二)侮辱、殴打或者唆使殴打他人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证件、财物的;

(四)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为客户或者本单位追索债务、解决纠纷的;

篇2

1、加强保安队伍建设,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做到每月进行政治和业务学习。

2、坚持“四定”制度(定岗、定时、定人、定责)做到按性质定岗,按需要定时,按设置定人,按任务定责任。

3、做好“四防”安全教育工作(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完成学校交给的安全保卫任务。

4、落实各级保安人员层层责任制。做到学校督查保安队长工作,队长督查保安员工作。

5、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治安保卫的政策、法令、法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命令,服从指挥。

6、发挥保安队的整体战斗能力,团结战斗,勇敢机智,不畏难、不怕苦、不怕死,同违法犯罪分子作坚决的斗争。

7、执勤中着装整齐,注意形象,做到文明执勤,礼貌待人,热情服务,决不骂人、打人,滥用警械。

8、增强身体素质,坚持每周出操锻炼制度,提高适应能力,坚决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9、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搞好学校治安工作预防大小事故的发生。

二、保安队长工作职责

1、组织好全队保安员的政治和业务学习,学习有关保安方面的各项政策规定,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

2、认真履行保安队长职责和岗位责任制,遇到问题多请示汇报,努力完成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任务。

3、根据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任务,安排好保安员的执勤岗位,做到“四定”并将值班、执勤情况每日汇总上报。

4、监督及督促检查各执勤岗和保安执勤情况,落实岗位责任制,并将检查情况进行登记。

5、策划安排保安员的培训及指导工作,按照上级规定,无上岗证的要安排岗位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6、每月安排全体保安队会议,进行沟通和交流思想,小结工作,布置任务,落实工作计划。

7、坚决执行《龙城初级中学保安奖惩条例》,对于成绩显著的进行表扬或奖励,对于违反规定的要给予批评或惩罚。

8、积极组织全队开展体育锻炼,坚持每周出操制度,增强适应能力,使全队成为一个高素养的战斗集体。

三、保安员工作职责

1、努力学习政治和业务,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2、热爱学校和本职工作,明确工作任务,具有敬业爱岗和乐于奉献精神。

3、严格遵守法纪和学校规定,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做到令行禁止。

4、勇敢机智,团结同志,不怕苦、不畏难、不怕死,坚决同违法犯罪分子作坚决斗争。

5、做到定岗定时执勤,不迟到早退,在执勤中,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不得聊天闲谈。

6、执勤中遇有紧急情况或现行犯罪,应果断处理,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领导或公安部门。

7、仪容整齐,文明执勤,礼貌待人,热情服务,绝不打人骂人,树立良好的形象。

8、重点时段、重点地段要加强巡逻,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要熟悉校领导电话,公安报警电话、急救电话和火警电话。

9、加强体育锻炼,坚持早晨出操制度,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四、保安员奖励条例

为了更好的完成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任务,充分发挥保安作用,特制定保安奖励条例,有下列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1、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和上级交给的任务,成绩显著,有突出贡献者;

2、热爱本职工作,工作任劳任怨,尽忠职守,多次受到上级表扬者;

3、遵纪守法,听从指挥,团结协作,拾金不昧者;

4、遇有事故和灾害,及时汇报,处理得当,避免和减轻损失者;

5、抓获盗窃、抢窃、搞破坏行为有功者;

6、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有突出贡献者;

7、检举违法犯罪和违反学校制度侵害行为表现突出的;

8、为保护学校财产和师生及他人生命安全,敢于挺身而出、见义勇为、影响较大者;

9、工作一年内没有违反学校制度的保安处罚条例,考核评优评先者;

10、在其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五、保安员处罚条例

为了加强管理,严肃纪律,充分发挥保安员的积极性,更好的完成工作任务,制定本条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处理:

1、不服从上级的安排和顶撞上级领导者;

2、在上班时间内睡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及擅离岗位者;

3、消极怠工或谣言惑众者;

4、未经允许随便动用学校的物品者;

5、不按规定时间上下班、迟到早退等;

6、招惹、参与或教唆他人打架者;

7、有意损坏器材设备和学校其他物品者;

8、不按时参加早训者;

篇3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保安服务组织,招用、聘用保安人员和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保安服务组织,分为下列两类:

(一)社会保安服务组织:指经公安机关批准,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社会提供守护、押运等治安防范有偿服务的企业。

(二)内部保安服务组织:指经公安机关批准,由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从事内部守护、押运等治安防范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的保安人员,是指被社会保安服务组织或者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从事保安服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保安服务业的行业主管机关。各级公安机关对管区域内的保安服务组织及其保安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工商、税务、劳动、物价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社会保安服务组织的管理。

第二章保安服务组织的设立和保安人员的招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社会保安服务组织。

星级宾馆饭店、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和其他确需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

未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单位,需使用保安人员的,应当向社会保安服务组织聘用。

第七条设立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保安服务组织的负责人熟悉保安业务,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

(二)有公安机关认可的社会保安服务组织章程或者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管理制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申请,报地、州、市公安机关批准,核发《云南省社会保安服务许可证》。

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申请,报地、州、市公安机关批准,核发《云南省内部保安服务许可证》。

第九条保安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行良好,自愿从事保安工作;

(二)被招用时,年龄为十八至四十五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保安工作;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必要的法律知识、保安业务知识和技能。受过治安拘留、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保安人员。第十条招收保安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军队、武警部队的复员、退伍人员。被招用的保安人员,必须经其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被招用的保安人员,应当参加岗前培训,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考核合格。

在岗的保安人员必须参加规定的保安业务培训。

对保安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公安院校或者有条件的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及其他单位进行。

保安人员培训的时间、内容、方式等由省公安厅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和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单位与被招用的保安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和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根据需要可以为保安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第三章保安服务组织及保安人员的职责

第十三条保安服务组织的职责:

(一)依法开展保安服务活动,维护客户或者本单位的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管理保安人员,维护保安人员合法权益;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保安人员的职责:

(一)依法执行守护、押运等治安防范任务;

(二)保护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刑事、治安案件现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发案现场秩序;

(三)依照有关规定,查验出入执勤区域人员的证件和车辆、物品的出入手续;

(四)做好执勤区域内的防火、防盗、防爆炸、防治安事故的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保安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发现犯罪分子,应当及时扭送公安机关或者保卫组织处理;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消除,不能消除的,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保安人员在制止犯罪活动过程中,遇有暴力抗拒,可以使用保安器械。

第十六条保安服务组织、客户单位、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单位,不得指使保安人员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七条保安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辱骂、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三)敲诈勒索财物;

(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五)罚款或者没收财物;

(六)扣押他人合法证件和来源合法的财物;

(七)私自为他人提供保安服务;

(八)为客户或者本单位提供催款逼债等非法服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保安服务督察制度,对保安服务组织、保安人员的工作情况和纪律作风进行经常性督察,预防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云南省社会保安服务许可证》和《云南省内部保安服务许可证》实行年度检验。

第二十条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建立保安人员的学习、训练、执勤、奖惩等管理制度,并报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和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单位,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管理、教育和业务技能训练,提高保安人员的素质,经常检查保安人员执行纪律、制度的情况,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并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工作。

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定期对保安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保安人员奖惩的依据,并书面通知本人及客户单位。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应当依法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保安服务合同应当载明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劳务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在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保安人员执勤,应当身着统一的服装,佩戴标志和保安人员工作证。违者不得上岗。

第二十四条保安人员执勤,可以配备统一规定的保安器械和通讯、报警等设备,不得配备枪支、警械。因执行押运钞票、贵重物品或者守护重点金融目标等勤务,需要临时配备枪支、警械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借用,执勤完毕必须及时归还。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保安人员应当遵守执勤纪律,文明执勤;上岗前或者执勤中,严禁酗酒;非执勤时间,不得携带保安器械外出。

第二十六条未经省公安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保安器械、服装、标志、证件。

保安器械、服装、标志、证件仅限于保安人员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持有和使

保安人员的服装、标志、工作证样式和保安器械种类由省公安厅另行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保安服务组织及其保安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予以表彰奖励:

(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或者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表现突出的;

(二)抢险救灾,预防治安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保卫社会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成绩显著的;

(三)在治安防范的其他方面成绩显著或者有较大贡献的。

第二十八条保安人员在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事迹特别突出,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报请有关部门授予“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处以

(一)未经批准设立保安服务组织或者从事保安服务的;

(二)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招用、聘用保安人员的;

(三)未经公安机关委托,擅自培训保安人员的。

公安机关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对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依法予以取缔;对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辞退擅自招用、聘用的保安人员;对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

第三十条保安服务组织、客户单位、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单位,指使保安人员从事非法活动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并对指使者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社会保安服务组织或者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检验的;

(二)社会保安服务组织不按规定将保安服务合同报公安机关备案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保安器械、服装、标志、证件及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一至四倍的罚款。

非法持有或者使用保安器械、服装、标志、证件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保安服务组织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吊销《云南省社会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云南省内部保安服务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保安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行为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必要时可以吊销其保安人员合格证;有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吊销其保安人员合格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侵犯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人员合法权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4

2、遵守工作职责,执勤时不准喝酒,不准看报刊、杂志、带耳机、看电视、干私活等一切与工作无关之事。

3、按规定进行巡逻,巡逻地段(车库、县委、县府一楼至四楼)。夜间车辆、人员进出由值班警卫检查放行。

4、值勤人员应管理好汽车、摩托车、自行车进大院内停放,杜绝外来人员进大院收废物和推销产品,对有疑问者有权检查和扣留。

5、提倡勤俭节约,按时关闭夜灯,大门口开亮中间日光灯,大楼内开亮路灯,遇特殊日子例外。

6、认真做好当班记录,不得漏记、追记和涂改,交接班时要做到交接清楚,如遇疑问可叫前班人员一起去现场查看弄清,再接班签字。

7、在巡逻中发现重大隐患、重大治安事件应及时制止,发现火警应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措施,违者扣除当月工资或解除合同。

8、当班中,确有特殊情况需顶班者,必须找好顶班人后,经上级领导同意方可离开,擅自顶班者扣除双方工资,警示一次。

9、警卫人员必须服从命令,一切行动听指挥,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切工作任务,违者据情节轻重给予解除合同。

(二)自觉遵守各项规定制度、组织原则和组织纪律

1、警容风纪是人民警察的仪表,每个保安都必须严格遵守,养成讲文明、守纪律、举止端正的良好作风。

2、严格遵守组织纪律,爱护公共财物,保管好警用器材,发现损坏丢失要及时报告,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和赔偿。

3、机关大院实行24小时值班警卫,在执勤时必须维护大院秩序,确保大院安全。树立良好形象,不打人、骂人,做到文明执勤。

4、遇有其他部门提意见或反映问题时,应逐级汇报,耐心解释,队员之间相互帮助,团结友爱。

5、上级在调查违反制度队员时,知情者有意隐瞒事实,给予警示一次。

(三)完善内部管理,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1、开会、学习、教育训练不准迟到,不准请假(包括休息人员),擅自不到者警示一次。

2、遇有临时办任务,不论有否当班,都必须认真对待,擅自不到者警示一次。

3、队员不得将外部人员带入警队值班室和宿舍住宿过夜,不准打牌、饮酒和其他娱乐活动,不准在墙壁上、记录本上等乱涂乱画。

4、门卫值班室、岗亭卫生工作由当班值勤人员负责打扫,经常保持地面无尘埃,墙上无蛛网,桌面整洁,用具摆设整齐。

篇5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以矿安全一号文及矿相关文件为指导,深入持久的推进“三基”工作。

二、“三基”工作奋斗目标

2011年,质量标准化工作是潘三矿安全三基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必须下大力气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在集团公司组织的检查验收中确保安全质量标准化保八争六,其中机电专业知心朋友确保进入前七名,力争进入前五名。

三、组织领导

(一)、“三基”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答朝龙、李传宝

副组长:郭天军、李兵

分管:田春阳

联络员:周宗胜

(二)、“三基”工作领导小组管理职责

1、书记是本单位安全“三基”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三基工作全面负责。

2、每周组织一次安全“三基”活动,传达贯彻上级安全指令和会议精神,总结本单位的“三基”开展情况,分析研究本单位和兄弟单位的事故及幸免事故,分析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事故隐患,制定处理整改措施。

3、经常组织人员对本单位的三基工作进行检查,对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安排处理,确保生产安全。

4、积极推行本单位安全“三基”工作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区域安全联责、职工安全联保制度,并抓好现场落实。

5、每周四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文件、政策、法规的学习,强化职工安全意识。

6、抓好各项安全活动的开展工作,促进安全生产。

7、深入群众,了解职工思想动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提高职工规范操作、按章作业、手指口述的意识。

四、考核办法

安全生产“三基”建设实行百分制考核,对照三基建设评分标准每月对本单位覆盖检查,采用井上查资料、井下查现场和抽查部分人员考试、提问相结合的检查方法。

(一)动态考核

1、加强对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履职素质和勇力、队员工岗位技能考核,每月按照单位在册人数的5%,以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集团公司及矿相关安全文件、指示、安全会议精神和相关安全技术业务常识、作业规程、岗位操作规程、队管理制度等作为考试内容进行抽查考试,平均分低于75分的,每少1分,对职工罚款100元,考试不及格人员待岗学习3天并补考,是管理人员的补考不及格当月降低工资系数。

2、检查井下现场和资料,每扣1分,对班组罚款100元,包保班长罚款20元,依次累加。

3、平时矿、集团公司“三基”工作相关监察机构等对我单位检查情况作为基础资料纳入考核,被上级单位提出的问题,每条按照100元对相关班组进行处罚。

篇6

1、在消防安全中有下列成绩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1)热爱消防安全工作,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成绩优异。

(2)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与“三违”现象作斗争成绩突出。

(3)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积极,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

(4)对安全经营和消防科研技术革新成绩优异。

2、由于违章和失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进行处理。

3、凡企业员工无违规、违章、违纪,工作负责,技术拨尖的员工除大小会议表扬外,可实行挂牌悬奖,受奖者企业张榜表扬,也可进行适当的经济奖励。

4、劳动态度不端正、不服从领导、不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管理制度,经常违规违纪,屡教不改者,实行必要的经济处罚。

(1)对违反劳动纪律者,除按劳动合同违约和请销假制度处理外,并按所造成后果的情节,处罚金;

(2)对违反安全经营操作规程,造成损失者,轻者处罚金,重者酌情赔偿损失;

(3)对不负责任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开除出公司外,触犯法律的,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5、对不爱护经营工作用具和经营设施,有意损坏者,除严厉批评教育外,要给予适当的赔偿处分。

6、年终未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各部门一定的经济奖励,对重点岗位人员要加倍奖励并通报表扬,大力营造安全经营的氛围。

7、一旦发生死亡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取消企业年终的评优资格,扣除全年安全责任奖,对肇事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开除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发生各类事故,安全保卫科和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大小取消季、年奖励,对肇事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开除。

9、实行年终目标考核,上级考核下级,并进行考核备案。

10、发生事故后,要采取“三不放过”的原则,吸取经验教训,保证不再发生同类型的事故。

二、安全检查制度

1、企业应经常组织企业员工学习有关安全经营法规和安全经营规章制度。

2、仓库必须时时检查、天天检查,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严格定员、定量储存。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作好详细记录,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并责任到人,落实安全检查责任制度。

三、安全经营监督保证制度

为了保证安全经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下列安全管理制度,希全系统干部员工遵照执行。

1、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政策以及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坚持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治理隐患、防范事故,尊重科学、关爱生命”的方针。

2、全系统从事烟花爆竹的干部职工必须认真学习和钻研业务技术,了解和掌握烟花爆竹药物的理化性能和基本知识,精通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

3、各从事烟花爆竹的人员应强化安全意识,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善于发现新动向、研究新问题,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4、各企业实行层层负责制,一级抓一级,一抓到底。一旦发现不安全的因素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现象应立即处理和整改。否则,要追究责任,直至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5、各企业要实行安全奖惩制度,并视其情节轻重加以处罚款。同时,一月一评比,季度进行总结,半年召开一次总结表彰大会,对安全意识强,一贯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操作的先进安全经营人员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安全经营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技术管理是各企业重要的管理环节,所采取安全经营技术措施实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的技术措施不得变更。

2、未经批准,任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储存场所。

3、产品进出库必须凭据验收,严禁存放、销售“三无”产品。

4、库存产品做到不受潮、不霉烂变质,温湿度符合要求,无鼠咬,不短少。

5、成品箱件必须堆放整齐,四棱有角,通道畅通,做到各类产品分型号堆码,标签齐全,一目了然。

6、不准外来人员进库玩耍,不准携带火源、火种和穿化纤衣服、硬底鞋进入库房。

7、成品堆码高度不超过2.5米,堆码墙距不少于0.45米,堆垛与堆垛之间距离不少于0.7米,堆垛与主通道之间应留有2米以上的运输通道,地面应做软化和防潮处理。

8、注意保持成品的清洁卫生,做到无药尘、杂物。

五、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仓库内的消防池、消防沙应随时检查。灭火器、防洪沟、水沟、避雷器、防爆墙及防静电设施,随时保持完好状态,做到有效防雷、防洪、防爆。

2、安全检查人员检查时的情况必须逐项登记。

3、发现安全设施和设备有故障应及时维修,确保能正常使用。

4、对失效和过期的设施设备应及时报告公司,及时加以整修和更换。

5、对不认真负责,未保持设备、设施完好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1、安全检查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普遍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2、开展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详细计划并做好记录,建立由单位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

3、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查领导、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违章、查事故隐患。

4、单位组织检查每月至少一次(每逢重大节日和销售旺季到来之前必须检查一次),并有详细的检查记录。

5、确保必要的安全投入,对查出的隐患必须及时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要逐项研究编制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整改期间不发生事故,隐患整改做到“三定”(定措施、定责任人、定完成期限)。

6、单位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有关责任人员及时解决。

7、对重大危险源实行登记建档,并进行重点监控。

七、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单位领导要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员工安全教育中的有关问题。

2、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原则,每月不少于一天的集中学习时间。坚持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劳动保护、国家法律、法规、纪律等方面教育,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典型经验与事故案例教育。

3、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每半年一次,对新职工要先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每年组织二次全体员工参加的安全经营知识教育培训与考试。

4、对新从业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48学时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5、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仓储保管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情况要登记上册、备案。

八、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1、仓库内对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必须做到资金到位。

2、仓库内对安全投入的设备设施必须时常进行检查,确保安全投入有效,真正做到安全隐患能消除,出现事故能控制。

3、库区内必须按规定配齐消防池、消防沙、消防桶、灭火器、防爆器材,有专人管理,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九、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和安全评估制度

1、我系统的烟花爆竹仓库属于重大危险源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经营法》第33条的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并登记建档,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2、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并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演练;加强对周围居民的安全教育,提高居民的自我保护意识也显得非常重要。

3、仓库必须通风透气,保持清洁干燥,库内应有通风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堆码,库内室温保持在35℃以下,警示标语要明确。

4、重大危险源区,必须放置专门的安全设施设备,如避雷器、灭火器、抽水机、消防沙、消防水,重大危险源警示标语应醒目等等。

十、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登记制度

1、加强产品购进管理。组织采购的烟花爆竹必须是来自定点取得安全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厂家的合格产品,必须签订购销合同,明确甲、乙双方的责、权、利。严禁私自购进非法经营、三无产品和不合格产品。

2、加强烟花爆竹运输资质管理。按规定必须凭烟花爆竹公司介绍信到公安部门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然后委托有资质经营爆炸物品的专用车辆运输;烟花爆竹销售采取配送制,烟花爆竹配送应委托危险品专用车辆承运。

3、加强烟花爆竹产品储存管理。公司规定产品入库必须经保管员根据进货清单逐个品种进行验收,并要求经营厂家提供当年度法定机构的质检报告,凡是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准入库。严格要求保管员必须按照烟花爆竹“分级、分类、分库”的要求储存,烟花爆竹存放的数量(折合药量)均不能超过核定的最大存放量。

4、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管理。区、县内烟花爆竹零售店,各烟花爆竹公司采取分片负责,烟花爆竹产品实行配送制度,零售店提出要货计划,片区负责人凭计划填好调拨单,派专车负责送到县内各零售店,同时将包装破损的烟花爆竹运回公司,退回厂方作处理。严禁向未取得许可证的零售经营者销售烟花爆竹;严禁将A级产品销售给消费者自行燃放。

5、产品流向及计算机管理说明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烟花爆竹公司严格实行配送制和封签制,各公司要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对全公司产品及销售信息进行集中控制。其产品流向管理如下图:

市场需求 → 部门申报 → 领导审批 → 申办准购准运证 → 到企业采购

凭票发货 ← 库内保管 ← 装卸入库 ← 入库前检查验收 ← 专车专人押运

专人专车配送 → 退货入库 → 残次品退回生产企业销毁

图 烟花爆竹产品流向图

十一、烟花爆竹购买、入库、销售和保管制度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的管理,防止库存积压、滞销而造成的损失,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必须由烟花爆竹公司的销售人员签订,不准销售给无证经营者,合同签订人员须认真学习《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

2、购销合同由营销部人员统一编写、登记、发送和保存。所有合同必须保留正本两份,一份交财务做付款凭证,另一份交相关部门合同管理人员留档备查。

3、烟花爆竹的采购

3.1、烟花爆竹的采购,按每月销售计划,不得因提前或拖延采购而影响销售,也应避免因超计划采购带来商品过多积压,损失和造成新的事故隐患。

3.2、采购人员采购烟花爆竹时,应填写采购单,经营销部经理审核同意后报总经理审批同意方可采购。

3.3、办理购物付款时,应附付款申请单、购销合同、采购单,营销部已报总经理审批的付款计划或购货合同执行情况表,报财务部审核后,方可付款。

3.4、财务部门在办理付款时应核实付款手续是否齐全,否则财务有权拒付,并要求补齐相关手续。

3.5、采购人员报销时,应办理入库单,入库单内容必须填写清楚齐全,如需要质检的物品,应附质检部门的审签手续。根据财务要求,发票应在开出一个月内报销,逾期未报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采购经办人承担,该部门经理负同等责任。

3.6、营销部经理要安排采购、库管人员按季度对库房存货情况进行分析,对库存物品的积压、变质、沉淀要列表清查、处理,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要负责。

4、烟花爆竹的销售

4.1、烟花爆竹国内销售直接收款。销售人员应填写“开据发票申请单”,内容齐全、完整,经部门经理审签后,随同物品出库单,货币资金送财务部收款并开据发票。

4.2、烟花爆竹销售采取分期收款方式的,应签订销售合同,明确烟花爆竹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分次收款时限、金额、付款方式等内容。销售人员在签订合同时应了解购货方的资金购买力等相关情况,并对合同的执行及收款负责至终。该部门经理对部门所签销售合同的执行负责。

4.3、烟花爆竹销售采取设销售点的,由公司总部发往各销售点时,似同库存物品的转库,在公司库存项下设各销售点为分库,当各分库物品出库销售时,按本规定相关销售条款办理。

4.4、烟花爆竹销售情况月报汇总表一式叁份,每月5日前由营销部填列报公司总经理、财务部各壹份,该部门存档壹份,以掌握物品销售资金回收状况。

4.5、营销部指定专人每月3日前将截止到上月末的库存烟花爆竹(包括各分库)盘点情况汇总表报财务部核对账目,并对库存烟花爆竹现状如短缺、毁损、贬值等列示清楚,及时处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如是人为因素给公司造成损失,当事人要承担责任。该部门经理对此也要负责。

4.6、营销部经理及销售人员对销售款项的回收负责,按销售合同定期催收并与财务部门核对,超期未收回的货款,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总经理。财务部门根据总经理审批意见及财务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以减少呆账坏账损失。

4.7、购销人员不得营私舞弊,吃回扣贪污、假公济私,如发现有上述行为,将严历追究当事人经济和刑事责任。

4.8、经营烟花爆竹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4.9、必须配备通过培训合格的专业燃放技术人员为消费者燃放A级产品,指导消费者燃放B、c级产品。

4.10、禁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禁止销售烟花爆竹产品给未成年人,不得向不具备烟花爆竹销售资格的个体经营者、批发商或其他机构、批发烟花爆竹业务。

4.11、定期组织销售人员接受相关的培训教育。

4.12、烟花爆竹执行定点销售,加贴封签管理。

5、烟花爆竹入库验收制度

5.1、烟花爆竹应示危险等级分库储存,不得混存混放。

5.2、库存烟花爆竹应保持相应的垛距、墙距。垛与垛间距不小于0.7m,垛与墙、柱间距不小于0.45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m,堆码高度不超过2.5米,地面应辅设防潮、绝缘等材料垫,全天值班守护防止盗窃。

5.3、烟花爆竹入库时,应严格检验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现象。

5.4、烟花爆竹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数量、包装、危险标志。经核对后方可入库。

5.5、进入烟花爆竹仓库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禁带火源火种,必须戴防火罩。

5.6、装卸、搬运烟花爆竹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5.7、做好烟花爆竹的守护工作,做到人防犬防,杜绝危险品丢失和被盗现象发生。

5.8、烟花爆竹的最大存放总量应与其储存能力相适应,不应超过规划方案核定储存的临界量。

6、烟花爆竹保管制度

6.1、仓库保管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

6.2、严禁在库区内动火、抽烟;严禁在库区内或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试放烟花爆竹产品。

6.3、严禁在库房内临时拉线用电照明;严禁在库房内用铁器清理垃圾。

6.4、严禁酒后进入库房;严禁将火具带入库房。

6.5、严禁儿童进入库区玩耍;未经批准,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库区。

6.6、进入库区的车辆必须加戴防火罩,车辆在装卸时必须熄火。

6.7、进入仓库接触烟花爆竹产品的人员必须触摸静电接地装置,导出身上的静电;严禁穿戴钉底鞋、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物;严禁在库房内打手机等。

6.8、作好进出库区人员登记。进入库区人员必须将身上携带的火种交给门卫暂管。

6.9、在C级仓库内严禁存放A、B级产品或半成品。

6.10、严禁在库区非危险建筑内存放烟花爆竹产品。

6.11、仓库内产品堆放要符合规范要求:堆垛间的通道距离不小于0.7米;运输主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45米;成箱产品堆垛高度不应超过2.5米;严禁过量储存、超高堆放等违规堆放。

6.12、严禁在库房内封、启包装箱。裸露、破箱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及时更换包装或作销毁处理,严禁在仓库内长期储存。

6.13、库区内烟花爆竹的运输、装卸、堆放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严禁野蛮装卸。

6.14、库房内温度超过35℃时,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6.15、库区内的消防、防雷、防静电以及报警等安全设施不能随便移动、损坏,必须保证处于正常有效状态。

6.16、仓库四周严禁堆放杂物或搭建任何建筑。必须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6.1 7、库区内不能种植小麦、玉米、大豆等产生干秸秆的植物。

6.18、必须保持库区内及周边的经常性巡查,及时清除仓库周边的树叶、干草、植物秸秆等易燃物品,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十二、门卫、保卫管理制度

1、坚持24小时轮流值班和夜间巡逻检查制度。

2、询问进出仓库人员是否带火源火种进入库区,凡进仓库人员一律将火源火种暂行存门卫室,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将人、物送公司处理。

3、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必须出示证件并办理登记手续,杜绝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4、烟花爆竹进出库区必须查验有关证件和手续,无手续者一律不准进出库区。

5、上下班时,观察职工的动向,发现情绪异常反应的人员立即采取措施报告公司处理。

6、门岗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问题立即报告公司处理。

7、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脱岗、不逃岗、不离岗,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库区的安全、防火、保卫工作进行检查,确保烟花爆竹进出有证件、无走漏现象。

十三、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

1.危险工序作业人员所用的防护用品应专人专用,定期更新和发放;

2.所有工人衣着定期组织人员购买和发放;

3.每天由安全员和各班组长对安全防护用具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即时解决;电气设备的防护工具应由电工负责安装维修和更新;

4.所有防护用具一律由安全员统一负责安排,专人负责发放和管理,有工人操作时,发放人员不得缺席,若有耽误,应委托其他人负责。

十四、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采取综合措施,消除职业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经营和文明经营。

2、根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及有关技术标准,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员工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3、新员工进入单位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4、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5、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伤害)保险,为员工缴纳保险费。

6、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爱卫教育,树立人人争当爱卫生的典型模范。

7、按规定配备供给从业人员的劳保用品和卫生用品。

8、劳保用品应经常检查,保持清洁,发现有破烂失效的要及时更换。

9、不得将带药的劳保用品带出库区,不得将更换的废旧劳保用品乱甩乱放,应交专管人员到指定地点处理。

10、严格建立卫生奖惩制度,对做得好的进行表扬,差的进行批评教育,并作好奖惩登记。

十五、安全经营费提取制度

1、落实安全经营费用提取制度,每年按销售额1%足额提取;

2、专款专用,由安全经营理机构制定使用计划,并落实到位。

3、按规定配置防护用品,维修安全设施。

4、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

十六、上下班考勤与违章登记制度

(一)上下班考勤制度

为了加强企业劳动管理,确保安全目标顺利进行,特订立上下班考勤制度:

1、企业所有员工必须服从管理,坚持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工,实行考勤和违章登记。

2、有事必须请假,严禁不假自走,请假一天以内由各部门批准;二天以上由各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经理批准。

3、请假必须见假条,交门卫登记。假满归单位主动在门卫销假。

4、凡企业员工,上班期间,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随便离开公司。

5、凡请假未按时回到公司上班者,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周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违章登记制度

为了加强企业劳动管理,确保安全目标顺利进行,特订立违章登记制度:

1、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检查本科室人员违章行为,负责登记处理;

2、企业相关领导定期检查,发现违章行为,按单位安全经营方针和目标考核制度进行处理;

3、对违章部门和人员实行通报批评,并作出书面或口头检讨;

4、对一周内连续两次违章或1周内犯相同的错误者给予开除;

5、对违章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者给予一定金额的赔偿和罚款。

十七、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

3、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4、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5、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上级报告。

6、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篇7

住建领域涉及两大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即建筑行业、市政行业。1-12月,两大行业实现了零责任事故、零死亡,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组织机构的制度建设:成立以我为组长、局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各股室及二级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即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重大危险源公示和跟踪整改制度、事故约谈制度、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层级管理制度。

(二)市、镇分工协作机制:建立乡镇属地管理、市住建局督察巡察的分工协作工作机制。

(三)形成责任体系:住建局与系统各二级单位签订安全责任状12份、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状32份、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状6份、市政行业安全生产责任状6份。

三、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一)经费投入:本年度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当年预算专项经费130万元;执法装备等硬件投入资金83万元。

(二)人员投入: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核定人员编制6人,市政执法监督核定人员编制2人;

(三)安全生产能力建设:联合荆门市开展安全监督管理业务技能培训2次,全年累计培训学员480人次;为加强易地扶贫搬迁房屋建设质量安全,举办农村工匠培训班3期,共230人次。

四、安全生产大督查落实情况

(一)经常化的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2019年全市范围内共纳入监管范围在建项目88个,总建筑面积116.88万平方米,总造价43.28亿元。以开展日常安全巡查为主线,以季度安全大排查、大检查、大执法行动为补充,以开展二次特种设备、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重点是高支模、深基坑、特种设备)专项检查为重点,共发出隐患整改通知10份,停工整改19份,监督记录235份,实施行政处罚1次,罚款2万元。约谈建筑施工企业4家,监理单位1家,特种设备租赁企业1家。对全市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开展了专项检查验收2次,共检查验收安置点78个、安置对象 760 户;

(二)2019年3、6月,二次组织召开了全市建筑工程暨市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大会,全面分析了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对加强全市建筑工程、市政安全生产管理、消防安全、扬尘管控等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

(三)开展重点督查确保安全形势稳定。根据省、市建设主管部门2019年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目标、专项整治的重点和专项整治的内容,我局认真开展了扬尘噪音治理、预防坍塌、高处坠落、模板垮塌、脚手架等方面的专项整治。从3月份开始,我们实行南、北、中分片责任到人的监管方式,确保每个点、每个项目都有人实施监督,不留死角。

(四)深入开展 “安全生产月”的宣传教育活动。紧紧围绕“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主题,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的活动。我们下发了《关于开展2019年全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开展多方面的宣传教育,通过召开企业专题会议、悬挂安全生产标语、短信平台等宣传各类安全知识。6月15日,我局组织各施工、监理企业管理人员在文峰公园进行现场咨询,制作宣传展板4个、制作横幅30条、发放各种宣传资料5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160人次。

(五)强举措,实重典,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2019年,为有效控制我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提升大气质量,改善人居环境,我们不断强化措施,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成绩显著。一是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度。我们成立了建筑施工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住建局党委书记、局长杨传超同志任组长,刘良学同志任副组长,相关股室、建管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管处,全面负责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的检查指导等日常监督工作。二是强化监督检查,落实防治资金。我们加大了对建筑工地扬尘管控措施的监督检查力度,凡是未设置现场围挡、主干道堆料场未硬化、洗车槽和车辆冲洗设备未安装、裸土和物料未覆盖、喷淋降尘设施未安装的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不允许开工建设。一年来,我市建筑工地投入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约1200万元。三是严格执法检查,确保治理实效。今年以来,我们对市区38个项目进行了全覆盖的检查,对经检查不符合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标准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下达限期整改4份、停工整改9份、实施行政处罚一次,开出我市扬尘污染首张罚单,罚款二万元。四是实施扬尘管控公示。所有建筑工地必须设置扬尘管控公示牌,明确责任内容和责任人。

(六)大力开展建设领域扫黑除恶工作。今年以来,全国掀起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3月,住建厅印发的《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行动方案》和市住建局印发的《京山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行动方案》坚持大事大抓,迅速落实部署,成立了住建领域扫黑除恶专班,建立联络员体系,实行线索台账“一案一档”和销号管理。对市区所有在建项目进行扫黑除恶宣传和张贴扫黑除恶公告、对市区建设方和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问卷调查。强化线索摸排,切实压实责任,扎实有效推进建设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七)大胆改革,提质服务,全面优化营商环境。近年来,我们围绕市委作出的打造“五个环境”的庄严承诺,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围绕打造“便利高效的发展环境”,精心组织,精准发力,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优化项目审批,提升服务效率。我们紧紧围绕行政审批“事项最少、流程最短、效率最高”的工作目标,将我市工程建设施工许可审批时间压缩至90个工作日。采取精简审批环节、合并审批事项、调整审批时序的方法,取消了施工、监理合同备案等审批事项,将办理施工许可应提供的资料从14项减到8项,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实行“一网通办”,审批时限由法定的1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二是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水平。按照我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工作部署,我们以工业项目施工许可为重点,推行“标准地+先建后验”审批改革,实行了“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同时,我们在全省住建系统创新实施只要项目达到“四到位一承诺”条件,便可申请提前开工建设,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提高服务效率。三是强化事项改革,创新服务举措。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相关要求,我们着力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多图联审”,将消防、人防设计审核和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定了多图联审的规范和流程,实现了“多图联审、结果互认”;我们还制定了联合验收工作措施和流程,并率先在荆门市工业项目建设中实施了“先建后验”,变“先批后验”为 “先建后验”或“边建边验”。

五、执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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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保安队伍的管理工作,使保安人员值勤执行任务有所依据,确保公司人员、财产、治安、消防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认真做好保安管理工作,自觉服从上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主动提供配合,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三条、保安人员代表本公司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公司其它部门员工应配合保安人员工作。

第四条、公司保安勤务应每日24小时执行不间断,其各班各岗执勤时间,由保安主管进行合理安排。

第五条、执勤中应时刻提高警觉,遇有重大灾变时,更应临危不乱,果断敏捷,作适当之处理,并立即报告上级。

第六条、保安当值班期间发现可疑情况或发现纠纷事件应及时与相关管理者联系。对纠纷事件,保安员应稳定事态的发展,并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劝阻,以制止事态的扩大。

第七条、对于正在发生的刑事案件或可疑情况应及时制止并对可疑人员进行查问,情况严重的可直接与公安机关部门联系。

三、职责

一、责任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全部所辖区域。

二、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公司关于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保安工作制度,对职责范围内的保安工作全面负责。

2、依据制度实施公司人员、财产、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岗位职责

1、安全主管职责

⑴ 负责维护管辖区域内治安秩序,预防和查处安全事故,做好与相关单位的联系联防工作。

⑵ 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保卫制度。

⑶ 建立正常的巡视制度并明确重点保卫目标,做到点、面结合。

⑷ 根据所管辖区域的大小和周边社会治安情况,配备相应的保安人员,并对保安人员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⑸ 密切保持与保安人员的通讯联络,每天不定时巡视管辖区域的安全工作,检查各值班岗位人员的值勤情况并适时进行指导。

⑹ 完善管辖区域内安全防范措施,检查安全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情况,保证其能在工作中达到预定的使用效果。

⑺ 检查管辖区域内有无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有无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及时进行纠正,提出处理意见,跟进处理结果。

⑻ 协调本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⑼ 接待员工的投诉,协调处理各种纠纷和治安违纪行为。

⑽ 做好保安人员的出勤统计,业绩考核等管理工作。

⑾ 掌握保安人员的思想动态,定期召开队务会议,做好思想沟通工作。

⑿ 定期对保安人员进行职业安全,思想道德和各类业务技能培训。

⒀ 做好保安队各种内外文件、信函、资料的整理归档;各种通知的起草以及各类案例处理的书面报告。

⒁ 以身作则,亲力亲为,全面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质量。

2、保安员职责

⑴ 维持公司办公场所内外区域的正常工作秩序。

⑵ 维护公司内部治安秩序,消除隐患于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

⑶ 加强对重点部位的治安防范,加强防盗活动,及时发现可疑人和事,并进行妥善处理。

⑷ 监督员工遵守安全守则,规章制度。

⑸ 加强防火活动,及进发现火灾隐患苗头,并消除之。

⑹ 对违反治安条例的行为,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向公司或公安机关报告。

⑺ 配合领导做好下班后值班工作,检查公司办公场所安全状况及宿舍留宿情况。

⑻ 支持、协助相关单位门卫履行工作职责。

⑼ 妥善保管配发的安保器械,不得丢失和擅自使用。

⑽ 做好工作交接,正确记录当班值班日志和案件笔录,及时提出相关工作 报告。

⑾ 安保人员应做到:

① 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加强组织纪律性,遇事及时请示、报告。

② 坚守岗位,恪尽职守,不脱离睡串岗,不闲聊,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③ 明辨是非,保持警惕,遇到复杂问题,多思多想,对周边情况仔细观察。

④ 遵守制度,坚持原则,机智灵活,注意工作方式方法。

⑤ 仪态端正,着装整洁,精神饱满,态度和气,言语文明,处事公平合理。

⑥ 工作效率高,达到“四快一圆满”,即发现快、反应快、到位快、展开快、完成任务圆满。

四、行为准则

一、个人仪表

1、值班人员须着装整洁大方,佩戴工作卡,上岗前整理好仪容。执勤中应整肃服装仪容,对于应急及防身器具等应经常佩带,或储备齐全,以应不时之需。

2、站姿正确,坐姿端正。

3、对讲机及保安器械要按统一要求佩戴。

二、礼貌服务

1、岗位值班人员回答或询问客户时,需使用文明用语。

2、热诚对待客户,耐心解释有关要求及规章制度。

3、执勤中应严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或酗酒、闲聊、阅读书报、听收录音机、睡觉等失职事情。

4、平时应谨言慎行,执行职务时态度和蔼严正,不亢不卑。

5、当值工作期间不准饮酒。

五、安全保卫制度

一、治安安全管理

1、严格按照公司的规定,定时开关大门。

1、车辆出入管理

⑴ 管制出入公司的车辆,一般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等人员所乘车辆,一律按指定位置依序停放,不按照规定者,保安应即时纠正

⑵ 一般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以及其它厂商之营业、采购、检查、安装等人员所乘车辆,一律按指定位置依序停放,不按照规定者,保安应即时纠正。

⑶ 对于公司人员停放车辆一律要求一车一位,整齐排放。不得有占用多个车位、越位停车、占用车道等现象发生。

⑷ 加强对车辆的安全检查巡视,注意有无载有违禁、危险或易燃物品,发现异常立即上报处理,随时与安全主管保持联络,密切协作,保证车辆安全。

⑸ 下班、节假日公司的商务车、大众车钥匙交由保安管理,无派车单严禁交车钥匙,特殊情况须经安全主管或经理同意。

2、物品出入管理

⑴ 物品放行应凭核准的出门证核对无误始得放行,经保安确认之后出门证由警卫室按顺序装订保管。

⑵ 公司人员经保安查获有私带公物或他人物品之嫌者,暂扣留物品,并以下列程序处理:

① 记录携带人所属部门、姓名、时间、地点。

② 由携带者亲书理由,注明品名、数量、由何处取得等。

③ 情况严重时,不得让当事人离公司,应速呈报处理。

⑶公司内住宿人员携带个人物品出公司时,按下列所定处理:

① 携带行李、包裹、提箱等大件物品者,应凭保安开具出门证放行。

② 携带一般日常用品者,由保安人员查验后放行。

⑷ 记录和《物品进出情况登记表》填写. 人员管制

3、人员管制

⑴ 协助行政稽查,确实管制员工上下班、迟到、早退、加班人员的考勤记录。

⑵ 员工在上班时间因公或事(病)假离公司时,应查验请假记录或核对公出事实,始允其外出。各级人员公出或事(病)假由其直接上级核准。经理以上人员可自由出入。

⑶ 辅导公司员工遵守各项规定,并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维持公司库区及办公处所秩序。

⑷ 上班时间内除公事接洽外,一律谢绝会客。

⑸ 外界来宾到公司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以及其它公司的营业、采购、检查、安装人员等应至警卫室办理进入公司的手续,发给会客单,并联络有关部门 接待。非经公司部门人员接待者,不得任其进入公司。凡来访人员不可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进入公司。

⑹ 无明确探访对象的人员,在未明白来意之前,不得让其进入公司。

⑺ 所有推销,收废品等闲杂人员,未经办公室允许,不得进入公司。

⑻ 内部员工在辖区内各项活动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安员在公司辖区范围内有权监督员工的各种违章违纪现象并据实上报给予严肃处理。

⑼ 合作单位派驻公司的工作人员,须凭胸卡、工作服或其他标识出入。

⑽ 记录和填写《外来人员出入库登记簿》。

4. 巡查制度

⑴ 白天:由安全主管或其指定保安员负责巡查,监督公司内部治安、消防及生产安全,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记录上报有关领导按章处罚,最大限度 地避免安全事故隐患。

⑵ 夜间:由值班保安员负责巡查,监督公司内部治安、消防及生产安全,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记录上报有关领导按章处罚,最大限度地避免安全事故隐患;值班保安每日巡查安全保卫责任范围至少三次,并做好巡查记录,以确保公司安全。

⑶ 交换班时,应将执勤所需器械物品,注意事项交接清楚,并将执勤中所见重要事项或事故,以及巡逻时间等登记入《值班记录表》。

⑷ 记录和填写《巡逻记录表》。

二、消防安全管理

1、认真执行消防法规,由安全主管负责安排人员每月定期检查督促各部门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消除火险隐患。

2、由保安队长负责安排人员每月定期进行消防设备的检测、保养、维修,及时排除消防设备故障。

3、检查办公及宿舍用电、用水状况,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记录上报有关部门按章处罚。

4、应熟记公司内各处之水、电、燃料、开关、门锁及消防器材放置地点,以免临急慌乱,对重要路口电灯、门窗、围墙等有缺损时,应即上报办公室处理。

5、密切注意、熟练操作消防控制器,及时处理火警、故障信号,并做好记录。

6、通过监视器密切监视出入公司人员情况,发现可疑问及时通知附近有关人 员注意和处理,并记录在案。

7、当班人员不得无故私自离岗,针对天气突况要关好门窗等。

三、紧急事件之处理原则

1、发现窃盗时,以收回失窃物为首要,并应立即呈请处理。

2、保安人员应熟练安全装备的使用,了解配置地点。紧急事发生时应镇静,以最有效方法使灾害减少至最低限度,不可慌张误事,视情况按下列程序处置:

⑴ 判断情况若尚可解决消除时,速采取行动,并报告上级。

⑵ 判断事故无法解决,应急速通报有关部门。

⑶ 日间灾害急报有关负责人,夜间灾害除急报有关负责人外,判断情况报派出所110、消防单位119或救护单位120。

⑷ 夜间或休假日近邻发生灾难时,应将所知及判断是否波及本公司等情形,迅速通报有关负责人。

六、警卫室管理办法

一、警卫室纪律

1、警卫室是保安工作处所,非保安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入内,禁止在警卫室内吸烟、电话闲谈、大声喧哗、看书、看报等现象发生,违者均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保持警卫室内的环境卫生,物品放置有序,未经同意,禁止他人物品存放在警卫室。

3、所有保安人员对室内的物品及办公用品有义务进行保管、交接,并按正常程序对其负责。

4、无正当理由,警卫室应24小时有保安员值守。

二、保安器械的保管

由安全主管负责安排专人保管保安器械,严格遵照保安器械的领用和交接 制度并做详尽记录。

三、保安器械的领用及交接

1、保安器械实行专人保管制度,谁领用谁负责,如有人为毁损现象,照价赔偿。如属故意毁损,除照价赔偿外,从重严肃处理。

2、保安器械的使用规定:

⑴ 制备保安器械的使用说明书和使用方法。

⑵ 任何不当值人员须将器械交回保管人员登记入库,不得私自保留器械。

⑶ 依法使用器械,任何人员不得利用保安器械擅自动用私刑。

篇9

1、安全生产值班时间:副经理以上领导为24小时值班制,其它人员为当日下午下班到次日早上班夜间值班制。

2、值班人员:由公司领导带班,成员由部长、办公室、安全部、财务部、值班司机等有关人员组成。

3、值班地点:值班人员必须在各自岗位进行值班。

4、值班人员按公司制定的公司机关值班表的安排,按时到岗值班,并在值班室签到。

5、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值班制度,不得擅离职守或随意缺岗,有事请假,由别人替岗时必须由带班领导批准。否则,严厉处罚。

6、班中要由值领导带队对分公司进行安全生产值班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认真填入值班检查表中。

7、值班责任:

a、行政值班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事务的督促检查及事故处理;

b、办公室值班负责公司机关外务接待、接传电话、大楼值班等事务;

c、安全部值班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险情的信息传递与组织抢救,安排救护车随时待命;

d、财务部值班负责本部安全。

8、值班记录由经理办保存,并整理归档。

9、值班人员在岗要求:办公室、安全部、财务部值班人员在各自办公室值班,其他人员必须在公司值班室值班。

二、分公司安全生产值班规定

1、 值班时间。分公司领导为24小时值班时从当日整8点至次日整8点。

2、 值班人员。分公司每天必须有一名经理带班,成员由安全、生产科各一名,看监控接听电话一人,共4人组成。

3、值班地点。值班人员必须在矿上洞口安全生产调度室。

值班人员按时到岗,并在值班室签到。

4、值班人员职责。不得擅自职守或随意缺岗,值班带班经理负责当日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信息收集(如:入坑人数、跟班领导下井、安全隐患等情况)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发现安全隐患和突发事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如发现重大问题,立即上报公司指挥中心或公司值班领导。

5、安全、生产科及监控看管人员,协助值班领导,做好实时监控、电话接听、信息传递及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6、值班人员如果未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公司制定的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三、分公司车间安全生产值班规定

1、矿山车间必须每班有一名车间主任在车间内值班室值班,选场车间每班有一名车间主任在车间办公室值班。

2、当班值班主任负责协调解决本车间当班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掌握生产作业安全情况,了解现场作业人数,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立即解决处理。

3、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危及职工生命时,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并报告洞口安全生产调度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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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管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并设专人负责管理。库房内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证档案安全。

三、档案进出库房,要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包括档案收进入库,库存档案调出室外及日常的调阅、归还。

四、档案库房应设有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防强光的措施。

五、对新接收入库档案要严格检查,对有虫蛀、发霉及其它问题的档案须经科学处理后方可入库。

六、库房内安置温湿度计,每天定时测记。库房的温度应控制在14-24℃之间,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0%之间。

七、库房内应保持清洁,不得堆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

八、每学期结束前,要对案卷进行总清点,检查帐、卡、物是否相符。

九、每天下班前,应关闭库房门窗,切断水、电源,确保档案安全。

十、定期打扫库房卫生,保持库房与档案的清洁。

一、档案管理人员和利用者均应树立保密观念,贯彻执行《档案法》和《保密法》,共同保守档案机密。

二、对各类档案均应按规定的范围进行查、借阅,并严格履行手续。查、借阅机密档案要经主管领导批准。

三、对机密档案要严格管理,不得将机密档案私自带出档案室或外传,对机密档案内容不得自行摘抄、拍照、翻印或复制。

四、凡涉及档案机密的人员一律不准在家庭、子女及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有关档案机密内容,不得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和私人通信中暴露档案机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