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模板(10篇)

时间:2022-11-01 01:56:1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教育法学,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教育法学

篇1

成人教育在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暴露出个别学校在社会效益上的重视不足。他们只注重学校招生规模的扩大,学生人数的多少,却忽视教学质量的提高;片面强调了成人教育中的“函授”、“业余”、“夜大”等特点,而忽视了终身教育的“教育”理念,在设置师资力量、安排教学课程等方面大打折扣;而成教学生本身工学矛盾的存在又使得学生的自学环节必然缺失,两相结合必然使得教学质量得不到保证。

2.教学手段落后,教学模式缺乏

在部分学校的成人教育中,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仍然沿用老一套的教学手段,未能采取先进的、多种类型的教学模式进行教学。目前的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并没有充分认识到现行教学模式对提高教学质量的障碍,往往沿用单一化的教学模式,或者照搬普通高等教育法学本科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

3.课程设置不合理,教材选用不恰当

在课程设置上,成人教育法学本科课程也没有考虑到成人教育的特点,照搬普通高等教育法学本科教学的课程设置,使课程设置与成人教育学生的期望相差甚远。在选用教材的时候,没有经过慎重考查,教材“过时”,无法很好的开展教学,不能及时吸收最先进的理念,不能最大程度的满足成人教育学生的求知欲望。

二、教学改革的途径探讨

1.转换观念,明确定位,严把教学质量关

充分认识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建立有别于普通高等法学本科教育的教学质量标准体系,明确定位成教法学本科教育的教学目标,提高教师和教育管理者的素质,保证和加大物质资源的投入,包括经费投入、教学内容、教学时间、教学手段、设备等等。

正如美国教育学家达肯沃尔德·梅里安在《成人教育》中指出的那样:“成人学习,是以问题为中心,而不是以教材为中心。”由此我们应改变“成人本科教育就是高等学历教育速成班的看法”,应该看到,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学新的发展趋势根据成人高等教育及成人学习的特点,选购好既不影响学科专业课程的规格档次和水平、又适合于成人学习特点的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教材;教学内容上要注重实用,教学方法上灵活多样,让接受成人法学本科教育后的学生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即可。

2.借鉴普通高等教育先进模式,促进成教法学本科教学水平的提高

(1)诊所式教学模式的试行

法学界大多数学者认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法学教育必须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换言之,新时期的法学教育,从根本上讲就是法学素质教育,法学教育的首要任务是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法律人才。这种观念放在成人法学本科教学中亦适用。

2000年以来,我国普通高等教育法学教育改革中,引进了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并结合中国国情加以改造,以创立法学教育的新方法,促使法律诊所教育本土化,在清华大学、武汉大学等学校试行后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所谓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种从案例教学法发展而来并借鉴医学院临床教学方法的一种全新法教育模式。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首先在美国各法学院兴起。诊所式法律教育,一方面,吸取了案例教学法的精髓,即经验式的教学方法,另一方面,又在形式上借鉴了医学领域的临床教学模式,强调通过教师指导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运用过程来培养和提高他们的法律实践能力,从而加深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理解。在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学中推广“诊所式教学”,虽然存在成人教育学生有工学矛盾等问题,但是经过改良后的诊所式教学,在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学中也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2)多媒体教学技术的充分运用

目前,在普通高等教育法学本科教学中,多媒体教学技术的运用已经越来越普遍,而在成人教育中则相对教薄弱。囿于成人教育短暂的面授教学时间,更多的教师为了完成教学计划,赶教学进度,只能够加快理论知识的泛泛讲解,“演讲”式的教和廖廖几行板书的效果远远不及多媒体教学手段的充分使用。

在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学中,理论知识的掌握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在教学目标中几乎各占一半的比重,多媒体教学模式的优点可以很好的满足教学的多种需要。作为一种媒体技术,它所承载传输的信息是丰富的,形式是多样的,覆盖了教学系统的各种要素,具有全面性、形象性和使用的方便性,能提供最新的信息和各种便捷的服务,它提供了各个部门、环节和各种要素信息之间联系的信息通道,具有多向性和交互性。因此,在法学教学中可以通过应用多媒体教学模式,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在不同的教学环节合理配置教学资源,充分、形象地模拟教学环境,组织学生采用多种有效的学习方法,以最经济、最直接的方式达成学习目标。如通过网络,将校园课堂和法院审判庭联接起来,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通过网络,学生可以收集相关法学资料并参加讨论,实现互动开放式教学。

篇2

案例教学法突破了传统的教学方法,它通过分析研究单个的案例来开展教学。这种教学方法已经抛开传统的老师主讲的教学方法,使得学生成为教学的主体。老师在教学的过程中担当指引的作用,对于学生来说,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方法已经被放弃使用。案例教学方法能够更大程度的启发学生的创造性,提升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使得学生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灵活的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充分的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和知识的实际应用能力。

二、远程开放教育法学课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

远程开放式教学模式在发展的过程中以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的人才作为教学目标。培养综合性、符合性、应用型人才是远程开放式教学模式的终极目标。但在传统的远程教学模式中,由于受到传统的教学方法的影响,很多的教学目标没有按照计划顺利的实现因此,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在分析原因的前提现,对传统的教学方法进行改革。案例教学方法是远程开放式教学中重要的教学方法,它不仅在我国的教学实践中取得了成绩,在国外教育发达地区也会受到重视,得到广泛的应用。

三、案例教学的主要形式

案例评析法。

1.含义:在法律教学中,案例评析法是一种常见的教学方法,它主要是通过直面讲授和远程直播的方式进行。案例评析法中将法律中相关知识点统一归结到一个独立的案例中。使得法规的相应内容能够真实的具体的展现在现实的学习中。学生可以通过典型的案例分析来了解所学习的内容,利于理解的同时还可以很好的锻炼学生的分析能力,案例评析法能够保证教学的质量。案例评析法一般包括两种思路一种是由理到例的分析另一种则是相反的。

2.特征:在案例评析法教学中使用的案例多数是挑选了典型的,且案例的篇幅较小,利于学生在短时间内对案例整体内容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同时案例的内容针对性较强,所涉及的法律比较集中和直接。没有较大的争议性。

3.操作流程:案例评析教学方法的执行需要教师根据教学的实际情况,对教学的重点、难点、疑难问题进行全面的考虑分析后对教学内容进行编排,确定相应的典型案例来进行案例评析教学方法的实施。(1)由理到例的案例评析。由理到例的教学方法研究主要强调我们在进行案例评析教学中,先由教师讲解介绍一定的法律概念、理论内容、规则等等,然后教师再根据所讲解的内容来安排一定的典型案件分析老师前面所讲的内容。通过典型的案例分析学生能够在理解书本知识的同时,对案件的分析也能够比较深入的进行。使学生能够尽快的吸收消化老师安排的知识。(2)由例到理的案例评析。这一方法同前者恰恰是相反的,老师带领学生在分析完有针对性的案例后,对所学的概念、理论进行研究分析。积极的鼓励学生自己独立的进行研究思考。将理论知识与实际典型案例进行结合,最后达到教学目标。

四、运用案例教学法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1.教师应该转变观念很多法律教学老师认为,只要把法律概念、逻辑体系、理论框架灌输给学生,让学生自己去进行理解和领悟就可以了,如果是一些相应的典型案例,教师可以简单的带领学生分析一遍后,交由学生自学。这种观念在实际的教学中是错误的,它很容易导致部分教师过于注重在课堂上理论传受,,而忽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使得学生只是会死记硬背,对于理论知识的实际意义并没有真实的领会。影响学生的学习质量。因此老师必须转变观念,从教学的实际情况出发,彻底解决问题。

2.加强教材建设当前的法学教材普遍存在着陈旧、知识老化、且仅限于法条注释、理论解释等现象,适合开展案例教学的案例法学教材目前还很少,特别是目前还没有一本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专用的案例教学教材。目前案例教学法在部分省、市电大教学实践中的运用,对案例教材建设的滞后问题提出了挑战。

3.加大案例教学的投入实施案例教学的前提必须有配套的经典案例,建议中央电大统一组织案例的收集、整理、加工、编辑,并借助现代化信息传输手段,在电大战线上建立法学专业的案例文本超市;各地电大也要加速建立模拟法庭实验室。而所有这些保障措施的实现如若没有足够的财力支持是不可能的。

篇3

二、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课程实践性特色建设

实践性特色建设指为增强法律人才服务地方基层社会能力,通过有效利用地方法治建设资源,加强对法学专业学生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法律实务能力等训练,以适应地方法治建设需要的过程与行为。法学实践教学是为了实现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法学理论教学相配合,着重培养学生分析法律问题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⑤。法学实践教学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核心内容,而基层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基本品质就是具有较强的法律实践技能,具有解决基础法律纠纷的综合素质,因此,加强实践教学是优化基层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关键。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需要大量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作为保障。作为与武陵山片区有着血脉关系的地方高校,其法律专业应以培养适应与服务区域发展需要的法律人才为基本目标,加强法学专业课程的实践性特色建设是实现该目标的基本路径。教育法学属于法学、教育学、管理学等交叉性学科,主要研究教育法律关系原理及教育领域纠纷解决等问题,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加强教育法学科学实践性特色建设对于提高法律人才实践能力极为重要。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特色可从以下方面加强建设:(1)在学生培养上,围绕实践能力培养为核心统筹安排教育教学内容,突出实践操作能力在教育法学课程培养能力体系中的核心地位。(2)在教学内容上,将理论与实践、知识与技能有机结合,结合教育法基本原理进行教学,增加武陵山片区教育法制实践与典型案例等教学内容,适当增加实践教学内容与时间。(3)在教学方法上,结合教学内容,系统采用案例分析、社会调查、诊所教育、模拟法庭教学、研究性实践教学等方法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4)充分利用专业实践基地教学资源,发挥其在学生教育法学课程实践能力综合培养与检阅方面的功能。(5)在课程考核上,增加实践能力在教育法学课程中考核的比重,完善实践教学激励与考核机制。

三、本片区高校法学专业课程地方性、基层性、实践性特色建设的关系

加强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课程地方性、基层性与实践性特色建设的协同性与整体性,是建设实践中必须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因此,厘清三者之间的关系十分重要。

1.地方性、基层性是武陵山片区法学专业课程特色建设的着力点。

武陵山片区法学专业课程特色建设的凸显,关键在于地方性、基层性。只有加强地方性、基层性特色建设,才能有效彰显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法律人才的优势与特色,才能使培养出来的法律专业人才满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地方性、基层性特色建设是核心内容。其中,地方性特色建设主要目的在于凸显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与服务区域指向;基层性特色建设主要目的在于凸显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指向与服务区域。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应以满足区域发展法律人才需求为旨归,不断加强法学专业课程地方性、基层性特色建设,才能推进特色发展,提升竞争力。

2.实践性是推进武陵山片区法学专业课程特色建设的基本载体和重要路径。

地方性、基层性特色建设需要通过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来体现,实践教学是地方基层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关键环节。因此,在实践教学过程中不断强化地方性、基层性特色建设,是实现法学专业课程特色建设的科学路径。可见,实践性是法学专业课程特色建设的基本载体与实现的基本路径。地方性、基层性特色建设应主要落实于法学专业课程的实践教学目标、内容、方法及评价体系之中。

3.“三者”统一于武陵山片区基层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之中。

武陵山片区法学专业课程地方性、基层性、实践性特色建设目标、内容及侧重点有所不同,但这三者是统一的整体,应服务武陵山片区基层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也就是说,这三者之间要以培养服务区域发展人才为指引,充分利用武陵山片区法律培养资源,加强法律人才服务地方基层的理想与信念教育,加强法律人才的实践技能培养,从而培养“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服务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战略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只有将这三者统一于武陵山片区基层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才能使其建设形成合力,以避免建设的零碎化、片面化。

四、完善本片区高校法学专业课程特色建设保障机制

1.完善地方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完善法律人才培养方案是加强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课程特色建设的关键问题。当前,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大多与其他高校大体一致,缺少特色。这不仅导致法律人才培养规格同质化,而且影响到法律人才对区域法律实务的适应性和课程特色建设的推进。为保障法学专业课程特色建设的顺利推进,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应尽快完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1)基于加强内涵建设与基层地方法律人才需要特点,将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面向武陵山片区基层的应用型法律人才。(2)优化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实践教学课程体系。第一,就法学专业的特点来看,实践教学对于强化法学学生的经验能力是远远高于理论教学的,客观上要求法学专业教学体系中应分配适当比例的实践教学⑥。依据法学专业必修课、选修课的特点,适当增加课程实践教学与训练的内容。第二,适当压缩理论教学课时数,增加诸如基层法律实务实训、法律谈判技巧与社会热点法律实务问题研究等实践教学课时数。第三,在加强现有法学专业基本课程特色化建设基础上,适当增加有关武陵山片区习惯法与民族法律传统、基层法律纠纷解决机制、武陵山片区区域法制建设等本土性课程。第四,改革培养模式。增加武陵山片区有关法律实务能力培养的选修课,充分发挥基层实践教学基地在实践能力培养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大实践教学力度。

2.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教师是大学最宝贵的智力资源,是大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关键性条件⑦。构建一支熟悉武陵山片区法律实务、具有较强理论修养的“双师型”师资队伍,是推进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课程特色建设的基本保障。当前,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师资队伍普遍存在法律实践经历欠缺、实践能力不强等问题,制约了法学专业课程特色建设。为此,一方面要加强对现有法律教师队伍实践能力培养,通过支持法学专业教师到实践部门脱产进修与挂职锻炼、鼓励其考取法律职业资格证、积极开展武陵山片区社会调查等途径,提高其对武陵山片区法律问题的认识和实践教学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多渠道聘请具有丰富经验的武陵山片区基层法律实践部门专家担任兼职教师,并通过教学理论培训等形式提高教师从事实践教学的理论素养。同时,建立法律专业学生校内与校外导师协作培养机制,构建校内和校外指导教师共同制定法学专业培养课程体系、培养计划和毕业论文选题等机制,形成培养合力,共同培养人才。

3.推进教材特色建设。

教材是法学专业特色建设的基本载体,加强专业教材特色建设,是推进法学专业特色建设的重要保障。当前,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对法学专业教材特色建设重视不够,特色建设成果少,成为制约法学课程特色建设的瓶颈。因此,加强教材特色建设极为重要。(1)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可在遵循普适性教材规律基础上,编写适合于培养面向武陵山片区基层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补充性教材。(2)编写具有区域特色的诸如武陵山片区习惯法与民族法律传统、基层法律纠纷解决机制、武陵山片区区域法制建设等本土特色教材,以使学生系统掌握武陵山片区基层法律实践的基本知识与技能。

4.健全基层实践教学基地。

法学实践教学基地是训练法律人才实践能力、检验实践教学有效性的核心场域,是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基本保障。为加强武陵山片区法学专业课程的地方性、基层性与实践性特色建设,在武陵山片区不断加强基层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是必然选择。这不仅有利于通过基层实践教学增强法律专业学生对武陵山片区法治发展的直观印象,也有利于增强其服务基层社会的使命感和实践能力。当前,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实践基地建设存在制度不规范、合作机制松散、实践教学效果不佳等问题。健全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基层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是推进课程特色建设的重要保障。(1)应加强其基层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制度建设,就法学专业实践基地管理体制、机构、实习教学、利益分配及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2)加强基层实践教学基地功能建设。健全基层实践教学基地在专业见习、专业实训、专业实习中的实践操作技能示范、训练与实战中的功能,健全实践基地指导与学校指导的协调机制。(3)健全实践教学基地质量管理机制,促使基层实践基地对实践教学成绩评定、效果评价及质量管理规范化。

篇4

二、变“接受性学习”为“研究性学习”

在我国,传统的大学课堂以接受性学习为主。它是以听讲、记忆、模仿和练习为特征的学习,教师主要通过讲授法引导学生在短时间内掌握大量的知识或技能。虽然诸多教学实践表明,接受性学习并不必然导致学习过程的枯燥乏味,但在现实中确实存在大量被动机械和无意义的接受性学习。在当前大学培养目标和社会发展要求下,这种情况下的接受性学习显然不能培养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因此是要必须改革的。在“教育法学”课程教学中,笔者主要采取的一种方式就是通过学生分组,然后各组进行教育法制与法治的社会实践主题调查。这实际上进行的就是研究性学习。在授课之初,笔者首先就主题调研这一研究性学习的重要意义、实施步骤规划、调研结果呈现方式等进行说明,还结合对教育法制与法治的现实侧面考虑,先行拟定若干个调研主题,学生可以选择教师拟定的主题进行调研,也可以根据小组的兴趣自行设计和确定调研主题,最后学生进行多个主题的调研,比如法学体系中教育法的地位调查、非教育类专业教师的教育法治和法制观念调查、家长教育法制与法治意识调查、中外大学生教育法律法制意识现状调查、大学生教育法制与法治意识调查、小学教师教育法制与法治意识调查。各小组根据主题需要,自行设计问卷,并经过试测后正式发放问卷调查,后期利用SSPS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在调研结果呈现过程中,各小组不仅完成了正式调研报告,还制作了PPT,在全班进行调研结果的分享和交流。学生非常喜欢这种学习方式,虽然调研过程中遭遇很多困难,但是他们一致认为这样的学习活动不仅对现实教育法制和法治问题有了更具体的了解,也深化了对教育法学知识的掌握和理解,而且科研能力、思维能力、合作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等方面都得到锻炼,是一种自我发展、自我负责、自我完善并体验学习成功的过程,感觉受益匪浅。

要打破大学教师“满堂灌”的教学方法,就必须让学生真正“动”起来。这里的“动”不仅仅是动“手”,更包括动“脑”。研究性学习,就是这样一种新的理念。它是专业理论学习与实践研究的有机结合,是以学生为主体的积极主动、自主的有意义学习。这种学习“具有明确的专业方向,趋向于对深层次理论学习的理解,是以全面学习专业的基础理论为基石,向专业前言理论的循序积累,进一步强化专业理论的实践意义”。研究性学习主要以小组合作方式进行,通过为学生提供更多地动手动脑的实践学习活动,例如实验、观察、课题研究等来发展学生多方面的能力,是一种融合体验、探究和创新的现代教育理念下的学习方式,应当为大学教师在教学中所掌握和践行。

三、变“单打独斗式学习”为“合作互动学习”

篇5

“学科是什么”,中外学者见解不一,众说纷纭。美国的伯顿•克拉克认为:学科是科学知识的分支以及围绕这些知识而建立起来的组织。法国的米歇尔•福柯认为:学科是一种社会规范,是在社会监控、规训大众的实践中产生的专门研究领域,同时,学科的研究结果又可以强化和改进该领域的社会规训。德国学者黑克豪森认为:学科是对同类问题进行专门化的科学研究,以实现知识的新旧更替和系统化。伯顿•克拉克是从知识形态和组织形态的角度来阐述学科的内涵。米歇尔•福柯从社会规范的角度,强调了学科的社会效应。黑克豪森从社会活动的角度,主张从动态的社会层面来把握学科。国内学者也从不同的角度对学科进行了界定,比如,孔寒冰认为,学科包括三层涵义:教学的科目、学问的分支及学术的组织。杨天平认为,学科包涵四个要义:一定科学领域的分支、按照学问性质划分的门类、学校教学的科目及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孔寒冰是从传递与生产知识、学术研究与组织的角度来理解学科的内涵。杨天平从狭义和广义的角度概括了学科的原初义和发展义。综合中外学者观点,学科的蕴涵可归纳为:一是知识分支与教学科目;二是知识生产与传播的学术组织;三是知识与知识者遵循的制度性机制。

2.学科建设指什么

对于学科建设的理解,主要集中在学术领域和高等学校这两个层面上。从学术领域层面看:学科建设就是建构学术研究领域的理论体系,建立该领域的学术规范制度,使其制度化。从高校层面看:一方面,是指优化高校的学科结构和学科布局,使其形成一流学科或有影响力的学科群,包括高校的学科定位、学科规划、学位点设置、学科门类及其交叉学科等;另一方面,是指一级学科建设,通过学科划分、学科设置,不断增多其分支学科,不断扩大其社会建制,不断加深对问题的认识,从而对现存的一级学科进行深化、充实、调整、改造,以提高学科质量和增加学科数量;同时,是指二级学科建设,通过提炼学科方向、培养学术研究团队、遴选学科带头人、构筑学科创新平台等措施提高学科建设水平,集学科方向、梯队、基地及项目等建设于一体。学科建设的几个层面是密切相关,互为影响,有机统一的。就学术领域而言,学科建设就是对该领域的概念、性质、研究对象及方法等基本理论进行规范,使之成为科学严谨的理论体系,并加以制度化。就高校而言,学科建设是指高校为优化学科结构与学科布局,通过学科划分、学科设置等充实并调整现有学科,创造新兴学科,围绕学科方向、师资队伍、学科基地、合作交流等展开的各项工作。

二、中国教育法学学科建设的现状

1.教育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中国教育法学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经历了萌芽、初步形成、逐步发展、深入完善几个阶段。1979-1984年是萌芽期,这一时期,教育法学理论水平较低,就学科建设而言,还没有真正开始。1985-1995年是形成期,有关的专著和教材开始出版,学科建设问题开始受到广泛关注,对教育法学的概念、研究对象、学科性质、研究范畴等进行了深入讨论。1995-2005年是发展期,教育法学研究进入,对教育法学基本理论有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与争鸣;专门的研究机构成立,专业的研究刊物问世。至此,教育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地位得以确立。2006年至今是完善期,教育法学研究进一步体系化、深入化。一方面,教育法学基本理论问题探讨进一步深入;另一方面,研究者对教育教学实践中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同时,教育法学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开始展开。

2.教育法学的学科概念

中国学术界对教育法学的概念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一是将教育法学视为法律科学。比如,“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制现象为研究对象,并揭示其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二是将教育法学归为交叉边缘科学。比如,“教育法学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交叉学科。”上述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有的是把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制现象作为研究对象,有的则是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但是,教育法学不仅仅研究教育法律问题,还与教育思想、教育制度、教育行为等密切相关。本文认为,教育法学是运用法学、教育学理论研究和阐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并与教育法律思想、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行为等密切联系的法学分支学科。

3.教育法学的学科性质

教育法学的学科性质,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法学是教育学的分支学科;第二种观点认为,教育法学是法学的分支学科;第三种观点认为,教育法学是法学和教育学共同的分支学科。其中,第二种观点又有两种看法,一种看法认为,教育法学隶属于行政法学;另一种看法认为,教育法学是法学的独立分支学科。第一种观点是不妥的。教育学旨在研究教育现象,揭示教育规律。教育法学是研究教育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二者的研究对象和基本内容差异较大。第二种观点,基本正确,但有偏差。第三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从研究视角和研究目的来看,教育法学更宜划入法学的分支学科。本文认为,教育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不隶属于行政法学,而是与行政法学并列的二级学科。

4.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

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学术界有三种主张:一是主张教育法学研究教育法律规范本身的内容和教育政策、教育道德、教育规律、教育史及其相互的联系。二是主张教育法学研究教育活动过程存在的法律现象以及教育现象与外部事物相联系产生的各种关系。三是主张教育法学研究教育法制现象及其规律。第一种主张不够全面,忽略了教育立法、教育法的实施、教育法律文化等方面。第二种主张不正确,教育活动过程中的法律现象并不都是教育法学研究的对象,比如教育活动中的犯罪及其刑罚就不是教育法学研究的对象。另外,教育法学只研究教育法调整的那部分教育法律关系,并非所有的教育关系。第三种主张也不完全正确,教育法制是教育法学研究的重点,但不是研究的全部。本文认为,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过程中的教育法律现象及其规律,包括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制度等方面。

5.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

从中国教育法学研究发展历程来看,在萌芽和初步形成阶段,注重思辨性研究,侧重教育立法成果的阐释和说明;在逐步发展和深入完善阶段,研究由思辨转入实践层面,关注实然权利的获取、保障以及救济。鉴于教育法学的实践性和应用性特征,案例分析法、调查研究法、分析比较法等都是其常用的研究方法。同时,还借鉴了其他学科或领域的研究方法。比如,刘献君、许晓东和赵炬明等学者提出将管理领域的研究方法与成果,如组织分析、计划与决策研究、成本效益分析等引入到教育法学研究之中。

三、中国教育法学学科建设存在的问题

1.基本理论研究不完善

一是教育法学的学科概念至今还没有达成统一的观点,有些术语的使用不够严谨,随意性、经验性较大,缺乏学科内部的统一性。比如,对“受教育权”的界定就有很多种解释。二是学科性质存在分歧,迄今为止尚无定论。三是研究对象不够明确,学术界多种观点争鸣,尚待进一步明确和澄清。四是研究方法不成体系,多是直接借用法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亟待整合。五是学科理论体系创新性不足,从已出版的教育法学教材和专著来看,多是以中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为教育法学的体系,缺乏教育法学的独特性视角,原创性成果不多。

2.学科地位不明确

教育法学在中国学科专业目录中缺乏应有的地位。《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没有将教育法学作为法学或教育学门类下的二级学科设立。目前,只有中国人民大学经国务院学位办批准将教育法学作为教育学一级学科下特设的二级学科,其他高校大多是将教育法学在教育经济与管理、高等教育学等学科之下作为一个研究方向。还有一些高校自主设置了教育法学二级学科。这样就形成了各个高校教育法学人才培养差异较大的局面,缺乏统一的引导和规范。

3.研究方向应用性不强

学科方向是学科建设的基础。中国教育法学研究过于集中于学术性探讨,实践指导作用不强,偏重于基本理论研究和教育法学的比较研究与案例研究,应用方面的研究不足。教育法学研究缺乏对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推进教育依法行政过程中基本法律问题的引领作用。教育法学研究者需要深入学校教育教学一线去发现问题,研究和解决问题,从而推进学校依法治校,提高办学水平。目前,教育法学研究者较关注教育热点问题和新出台的教育法律法规,这是必要的,但是对于教育立法问题的关注度不高。

4.师资队伍建设不足

中国教育法学学科建设长期积弱,设有教育法学研究方向的博士、硕士点屈指可数,这方面的导师更是少之甚少。目前,中国高校教育法学师资队伍中,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大师、领军人才相对匮乏,高水平中青年教育法学学科带头人数量不多。比如,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招收教育法学方向的博士生导师有3人,其一为兼职导师;北京师范大学2015年招收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学方向的博士生导师也仅有4人。这两所学校是国内较早设置教育法学方向博士点的高校,窥一斑而知全貌,其他高校教育法学博士点的导师数量也大致如此。

5.学科基地与平台建设不健全

中国教育法学学科基地,主要是建在高校内设有教育法学研究方向的博士、硕士点的研究所(中心),大多从事理论方面的研究,而一线的实践、实训基地却很少。教育法学作为应用性很强的学科,要培养博士、硕士的实际应用能力,一线的实践、实训基地是非常必要、必不可少的。专业的学术机构与学术刊物是研究者学术交流的重要平台。目前,全国性的学术机构有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专业委员会、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教育法制专业委员会,但是省一级的专业委员会不多。专业期刊仅有《中国教育法制评论》一种。

四、教育法学学科建设的策略建议

1.加强理论研究,确立二级学科地位

加强教育法学基本理论研究,特别是在学科性质、学科概念、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理论体系等方面需进一步研究。理论研究要立足建设法治中国的实际,弘扬法治理念,服务教育治理实践。确立中国教育法学的二级学科地位。一方面,要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将教育法学作为法学的二级学科来设立;另一方面,设置教育法学博士、硕士学位点。目前只有部分高校设有博士、硕士研究生层次的教育法学研究方向,作为一个培养方向进行招生。同时,将教育法学作为法学、教育学专业的核心课程,特别是师范类的专业要将其列入必修课。

2.聚焦教育治理,提炼学科研究方向

教育法学学科建设要有自己明晰的思路,要以国家需求为导向,聚焦教育治理现代化战略目标,围绕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提炼学科发展方向。加强对教育法律制度体系的研究,重视教育立法的理论研究,特别是要关注尚未纳入立法机关视野的教育法律以及今后的教育立法趋势。强化对教育经费投入、教师编制、教育质量和专业教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研究,为依法治校提供规范化治理依据。深化对教育治理指标体系的研究,形成依法办学的考评标准和考评办法,为政府、社会、家长监督与评价学校办学行为和管理水平提供支撑。同时,还要对教师申诉和学生申诉制度进行研究,为受教育者和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提供法理依据。

3.跟踪学科前沿,汇聚学术研究团队

教育法学学科建设要跟踪学科前沿,密切关注国际学术动态。通过国内外学科门户网站和检索工具来了解教育法学研究的核心主题、核心出版物、核心机构、核心作者,从而把握其学科前沿。学科建设的关键是学科队伍建设,必须汇聚一流的学术研究团队。有条件的高校发挥已有资源优势,培养教育法学学科带头人,组建高水平的学术研究团队。没有教育法学学科建设基础的高校,应加大投入,重点引进教育法学专家,还可以将一些教育法学教学或研究人员派到国内外相关高校进修、深造,以提升研究水平。同时,还要改善教育法学学术研究团队的学缘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等,注重学术研究团队的层次性、稳定性和学术性。

4.建立实践基地,培养实际应用能力

教育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注重实践能力培养,博士、硕士应直接接触和参与一些教育法律纠纷的处理来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最有效的途径就是与有关机构建立教育法学实践能力培养基地。一是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建立培养基地。让博士、硕士在其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直接参与到这些部门的工作中,特别是教育方面的申诉、行政复议等案件的处理,提高实务能力,还可以参与这些部门的一些与教育法相关的课题研究,提升理论水平。二是在高校的教务处、学工处等部门建立培养基地。让博士、硕士协助其工作人员参与这方面的管理工作,提高博士、硕士实际应用相关政策法规的能力。三是与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建立联合培养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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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核心是教与学模式的改革。在教与学模式改革中,实践教学作为开放教育教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重要教学环节。作为开放教育专业之一的法学,是培养法学专业实用性人才的学科,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因而,探索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开放教育法学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

法学专业作为实践性较强的专业来说,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一些地方电大仍存在偏重于理论教学的现象

我国的法学教学,多年来,重视法学理论的教学。虽然近几年来,一些院校开始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但仍然以理论教学为主。电大也不例外,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仍存在偏重于理论教学的现象

(二)实践教学应用仅限于少部分课程,有些地方电大仅限于毕业实践环节

一些地方电大实践教学仅限于少部分课程,如刑法学、民法学,更多的地方电大仍然沿袭了传统法学教育的模式,将实践环节的目的确定为增强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一种手段。实践教学在课程教学中应用较少,即使是毕业实践环节,也不能真正落实。

(三)校外实践基地的效果与实践教学的目的存在较大差距

目前,电大法学实践教学主要采用两种形式,一种是校内模拟实践,如模拟法庭、案例讨论、法律咨询等。一种是到校外实践基地(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参加法律实践。从当前实际运行情况看,其效果与实践教学的目的存在较大的差距。

(四)没有充分利用网络进行实践教学

利用网络开展实践教学,是远程教学的发展方向。但在实践中,大多电大没有充分利用网络进行实践教学。究其原因,一是有些电大网络不够畅;二是有些教师没有充分认识到实践的重要性或缺乏利用网络的能力;三是有些学生不具备利用网络的能力。因而,很多电大没有利用网络虚拟社会进行实践教学,或者利用了,但参加者有限,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教学模式说明

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包括两方面,即课程实践性教学和综合实践环节教学。

(一)课程实践性教学模式

本模式主要应用于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如,专科的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学、婚姻家庭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本科的合同法学、知识产权法学、证据法学、法律文书等。本模式采用“二元”教学模式,所谓“二元”教学模式是指以学生是否能经常参加面授学习为基点,根据学生的个体特点将学生分成两组,分别进行两种程度的教学:面授为主教学与网络教学为主。

1.采用模拟法庭方式进行教学活动

针对课程的不同内容,选择不同的案件进行模拟法庭教学。如在《刑法学》(2)中,采取让学生课下收集有关材料,进行模拟法庭教学活动。为了适应开放教育教学的需要,我校在校内建立了模拟法庭,配备了必要的服装和设施,能够随时进行模拟法庭的教学活动,同时,在鞍山铁西法院、海城法院建立了实践基地,为同学们深入实际提供方便。

2.其他组模式方案

其他组主要是充分利用网络进行实践教学活动,采取网络案例分析、网络虚拟模拟法庭、网络小组案例讨论等方式进行。

(二)综合实践环节实践教学

综合实践环节可采取法学专题辩论、法律咨询、观摩法院庭审、模拟法庭等形式。

1.法学专题辩论

教师选取社会热点、争议的法学辩题,将学生分成正方、反方,开展专题辩论。

2.法律咨询

组织学生开展法律咨询活动,既回报社会,又提高学习的兴趣和专业水平。

3.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案例要选择与当时社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参加者由学员自由报名,任课教师决定。其他同学必须旁听模拟法庭庭审。

三、完善和落实开放教学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任务和培养目标

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任务和培养目标主要表现在:一是培养学生具有从业岗位必需的操作技能;二是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三是培养学生的良好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实践能力

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离不开教师自身实践能力的提高。法学本身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这就要求教师积极参与法律实践,更充分地了解司法实践,融入社会,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运用能力和增加知识含量。

(三)加强实践基地软硬件建设,进一步提高实践教学基地运行质量

法学专业实践基地,包括校内实践基地和校外实践基地,它是法学教学的必要场所。在校内实践基地方面,一是根据实践教学的需要,增加资金投入,添置必要的设施;二是制定符合实践教学的实施计划;三是建立稳定的参加实践教学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四是逐步形成收集、整理、运用典型案件的机制。在校外实践基地方面,一是巩固和开拓实践基地;二是与实践基地签定能够调动双方积极性,实现“双赢”的协议;三是电大与实践基地加强沟通,校内实践教师经常深入校外实践基地,了解学生实践情况,在实践基地的帮助下,处理学生的问题,指导学生融入司法实践,提高学生的实际水平;四是及时收集实践基地的典型案件,组织教师和学生对案件进行研讨分析;五是聘请经验丰富的司法工作人员担任电大实践教学指导教师。

(四)完善网络建设,保障网上法律实践活动正常进行

处理功能,以保障网上法律实践活动正常进行。一是保证网络的畅通,满足网上实践教学的需要;二是建立各种QQ群,保证信息的下达;三是建立网上教学实践管理员制度,管理员由精通网络知识,又对法律知识有所了解的人员担任;四是需要有专门的软件开发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五)完善实践教学评估体系

实践教学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更新、完善的过程.必须建立针对整个实践教学模式的评估体系。加强法学课程实践教学和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是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不可或缺的两部分,只有加强实践教学,才能更有力地保障开放教育的教学质量,使开放教育这一新的教学模式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

[1]张缅.法学教育的重新定位[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5.2.

[2]吴斌.法学教育改革之路径[J].教育评论,2006.4

[3]肖永平.《法律的教与学之革命》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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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教育法学既有理论体系研究

在我国教育法学发展的这三十年里,教育法学中涉及的概念、概念体系、教育法学主体以及主体间的关系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也存在这一些问题如:1)教育法学研究对象不明确;2)教育法学研究方法单一;3)教育法学性质界定不清;4)教育法学理论体系不健全;以下将对这些问题作简要探讨。

1.教育法学理论体系的选择标准

由于我国教育法学这门学科的建立比较晚,发展时间也比较短,就必定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依据理论来进一步说明。而缺乏理论说明将会使得学者们对教育法学的研究无法用理论体系来标示。教育法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具有:自组织其理论、自固化其思维、自健全其机构和自外化其理论等功能。学者们在满足这些功能的过程中对教育法学理论体系进行探讨研究,然后以《教育法学》的名义出版,这将是教育法学理论体系建立的必要过程。

2.既有理论体系分析

我国以《教育法学》为名的教育法学类著作截止到现在已经有23本之多,作者都以不同的角度对我国教育法学的学科属性、概念、理论和法制形成体系进行分析探讨。本文借用申素平教授编写的《教育法学》进行分析。申素平教授编写的《教育法学》一共分为八章,由教育法语受教育权、教育主体与教育的法律关系、主体制度论和弱势群体受教育权这三部分组成。是以一种新的视角来研讨教育法学理论体系。根据内容我们进行分析,作者首先对教育法和受教育权的概念进行系统阐述,然后在对教育法的内涵以及受教育权的法律规范作为基础,对社会个体与教育的法律关系进行讨论,最后通过对学生、老师、学校的制度问题进行分析,从而达到对我国教育法学理论体系的研究。

三、以“受教育权”为逻辑起点的教育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

理论体系的起点也是终点,以受教育权作为逻辑起点,那么在对教育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它的终点也必将是受教育权。对教育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理论体系的基本特征

教育法学理论体系的基本特征应包括客观性特征、系统性特征和动态性特征。客观性特征是由体系特点决定的。系统性特征是理论体系的首要特征,最为关键的特征。动态性特征是说明在微观结构上理论体系是动态的,而在宏观上表现为相对静止的。

2.理论体系的基本结构

教育法学理论体系的基本结构由核心层面和外部层面组成。核心层面是理论体系逻辑演变的载体,外部层面是理论体系中各个元素的分解。核心层面与外部层面在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扩大丰富,各自之间都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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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的未来和命运,教育也能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作为学校中的一名普通教师,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之后,对提高师德修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它是时代向我们提出的要求,也是《义务教育法》赋予我们的义务。在实施素质教育的今天,我们必须转变观念,树立教育新风。教育原理告诉我们,教育必须有明确的指向性和目的性,主要解决人的发展问题,唤起学生精神世界能动、自主的能力,培养学生成为社会所需的人才。《义务教育法》要求我们教师必须热爱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师必须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明确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

我是一名教师,肩负着育人的重任。于是在学习之余,更应从自己过去的工作中找出不足,必须全身心地去爱自己的学生。喜欢学生,爱护学生,服务于学生,这是一名教育工作者的天职。师魂即师爱。要在实际工作中,时时处处体现师爱其实并不简单。有时,细小的一个工作,看似简单的一种举动,也许会折射出我们教师的教育理念。班级中的王新博同学,知识欠缺的太多,为了使他尽快的追上队伍,就利用课余时间给他补课,同时发动班级学习好的同学帮助他,他的成绩提高的很快。既方便了学生,切实减轻了学生的负担,又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更增强了困难学生学习的自信心。我想,这小小的改变中,就蕴涵着老师以学生为本的理念,也是大家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之后的一种新的有效尝试。教师站在了学生的立场上,改变了自己原本已经习以为常的一些教学行为,目的则是为了切实帮助学生解决困难。作为教师,必须要对学生的发展负责,尊重他们的人格,在求知的过程中,关注学生原有的基础与能力,因材施教地帮助他们学会学习,因地制宜,潜移默化地帮助他们学会做人,培养他们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这样才称得上不辱使命。

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地今天,作为我们教育工作者,不能抱着过去的应试教育一套而不放,应该让学生走进更广阔领域学习,力求全面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师德风范,不断更新自己的学识。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实自己,为形成良好的师德风尚而出力,更好地为学生服务,爱岗敬业,使自己成为一名高素质的教育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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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7-0278-01

教育法学作为教育学、法学的交叉学科,在西方已经有百余年的发展历史。而在我国,教育法学起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截止到今天还不到一百年。伴随着我国教育法制事业的发展,需要健全的、科学的教育法学理论支持。所以,了解教育法学的学科价值,促进教育法学合理的、科学的建设与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一、教育法学学科建立的实践发展需要

(一)推动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

我国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积极推行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的情况下,要求各行各业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针,这其中就包括教育领域。教育管理部门在从事教育教学事业的过程中坚定不移的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针。但这一目的的实现,需要积极建设教育法学,充分利用教育法学,将教育与法律有效结合,使教育教学工作规范、合理的落实。所以,教育法学学科的建设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需要。

(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教育事业有很大进步,这使得我国亿万青少年能够接受教育,提高自身水平。但要想持续推进教育事业发展,还需要积极完善教育立法,使教育工作各项工作能够规范、合理的落实,而不受个人意志所改变,例如义务教育学费、杂费免除政策的落实、教师工资的调整等。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实现依法治校、依法执教工作的落实是非常必要的。为了实现这目的,需要得到教育法学的支持,利用教育法学的理论来完善教育立法及教育法制,使其能科学、合理的约束教育教学的方方面面。所以,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与完善,对教育法学的需要非常强烈。

(三)法学事业的发展需要

法学方面的一些专家认为教育法学属于边缘学科,其对法律事业所起到的推动作用微乎其微,这种说法并不完正确。从法学的角度来讲,教育法学的确是边缘学科,但其对法律事业起到的推动力是非常大的,可以对教育法律提出新的意见及完善措施,使教育法律具有新的活力,相应的法律事业也会受到影响而发展。所以,我国法律事业的发展也非常需要借助教育法学的力量[1]。

二、教育法学学科价值

(一)教育法学关注法律的主体性

中国思想的精髓在与其具有较强的流动的主体性。纵向分析中国历史,可以确定中国法律在各个时期都以不同方式呈现,如秦律、汉律、唐律等,但法律一直都是存在的,且生生不息的发展流动着。横向分析中国历史,可以确定中国文化中所渗透的教育法律随着文化的发展而发展着。由此可以说,教育法学虽不同于法律,但其关注着法律的主体性,并深刻强调法律的价值导向。也就是说,教育法学深化了法律主体,使教育主体在法律中的含义更加深刻[2]。

(二)教育法学关注法律的教育性

法律是刚性的东西,这是很多人对法律的认知。其实不然,法律并非只有刚性。其实,古代的法律注重道德性、价值性、教育性的体现。而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影响下,法律成为解决利益问题、权利问题的有效手段,随着法律的频繁使用,广大人民被这一现象所影响,变得越发世俗、利益,将法律视为最低的道德底线。而教育法学则关注法律的教育性,通过法律条规的实施,改变人们的思想,树立正确的观念,良好的发展。所以,教育法学的推行具体提高法律教育性的价值。

(三)教育法学关注教育的规则性

教育工作的落实除了要强调“爱”的体现之外,还要强调规则。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教育工作按照规则来实施,可以公平公正的解决教学活动中各种各样的问题,使受教育者在平等的教育中良好发展。教育法学尤为关注教育的规则性,利用其理论来优化教育工作,可以使教育的规则性得以凸显,使教育工作规范、合理的落实[3]。

三、教育法学学科发展

基于我国对教育法学的需求,科学的发展这门学科,应当以加快推进教育法学二级学科建设为主。在我国越来越重视教育事业的今天,教育规划纲要中提出了“六修五立”的立法任务以及青少年保护方面的法律。完成这项任务,需要有一个学科来作为教育立法、执法、普法和司法的支撑。这门学科就是教育法学,积极探究、研究教育法学的理论与实践,填补教育法学空白,使其成为二级专业学科,如此,其可以支撑立法任务及相关法律的建立。所以,不断推进教育法学学科发展是非常必要的[4]。

四、结语

教育法学具有较高的学科价值,如关注法律的教育性,利于促进我国法律事业发展;关注教育的规则性,利于促进我国教育事业发展。所以,教育法学成为我国实现依法治国战略、发展教育事业和法律事业的理论需求,积极促进教育法学学科发展是非常有意义的。

[参考文献]

[1]褚宏启.教育法学的转折与重构[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44-53.

[2]刘冬梅.教育法学学科建构论略[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8(3):25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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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代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地位的忽视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中一直处于边缘位置,高校作为法律人才的培养基地,一直没有重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因为人们常常持怀疑论,认为职业道德是一种特殊的情感教育,没有办法直接教,单纯在法学院校的学习经历和专门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课程无法对法科学生的职业道德培养发挥有效作用。而且持怀疑观点的人根据经验证据认为“,无论是第一学年的法律实践,还是一学期的、独立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学生的价值观都没有影响。”一方面法学教育不能缺少它,另一方面法学教育又没有恰当有效的途径将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转化为学生的内在道德素养。这就使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学教育中被淡化或流于形式,使其在法学教育中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

(二)课程设置的不足

目前,我国教育部确定的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法制史、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资源法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但这其中没有“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纵使它不能跻身于“核心课程”,作为一般课程来设置也有困难。因为我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有600多所,但专门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却为数不多,如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一些院校,但这与庞大的基数不相符合。

(三)考核方式的教条化

目前,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院校,一般还是都采取传统的试卷考察的方式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大批的法科学生之所以学习这门课程,往往在于为了应付书面的考试,而机械性地识记一些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这有背开展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初衷。始于2002年的国家司法考试现已成为法科学生走向法律职业的必备选拔渠道,在国家允许在校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后,大部分法科生在毕业前都加入了司法考试的大军。在司法考试四卷600分的考试中,除了16门法学专业课程外,还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内容。统一的司法考试对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及选拔法律精英都确有重大意义。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作为“准入”法律职业的一道“门槛”,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在选拔法律职业人员方面更多的是关注选拔对象对于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及理解应用的程度,却无从关注选拔对象的实际道德素养,因为仅仅通过几个选择题是无法真正考核法律职业道德素养的。难道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选择试题都做对了,就是道德良好,都做错了就是道德不合格吗,显然这样的逻辑关系不成立。正如张文显教授所指出的:“司法考试再怎么考,只能考出知识和部分能力,但考不出人的信仰、人格、修养。”因此,法律职业道德素养很难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培养和考核出来。

三、现代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对策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国家建设的建设离不开广大法律职业者的推进,那么法律职业者的道德素养直接决定着我国的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进程。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人才必备的条件之一,系统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机制的形成有助于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的形成。因此,以培养“法律人”为使命的法学教育必须实行改革,才能寻求长远的发展,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出德、智合格的法律职业者,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早日实现法治中国。

(一)更新法学教育关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理念

由于长期以来受“道德无法教”“教育无用”的观念影响,通常认为法律职业道德只是一系列的规范,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就是把这些规范的具体规定当作条文知识传授给法学专业学生,使法学专业学生了解什么是法律职业道德,记忆法律职业道德都包含哪些东西,便于应付国家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的考核性试题。但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更主要的是一种法律职业信仰的培养,它所要求的远非简单的知识传授,更是一种对学生将来从事的职业态度、观念的培养。因此,在现代法学教育中必须抛弃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无用论的观点。

(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要以培养法律职业道德认知为前提

在法学知识的教学中贯穿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法律职业道德教学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必要前提。德国教育家赫尔巴特有一句名言“:教学如果没有进行道德教育,只是一种没有目的的手段;道德教育如果没有教学,就是一种失去了手段的目的。”只有通过对法律职业道德知识本身的学习,才能使学生对法律职业道德认知更充分,才会对法律的正义、公正有更深的理解。人们常说:“知之深,则爱之切”,这句话很有道理。在心理学理论中,认识过程与情感过程是密切联系的。认识过程是产生情感的前提和基础,人只有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才能了解主客体之间的需求关系,从而产生情感;情感体验又随着认识的加强而增强。法学专业学生在法律职业道德知识的学习过程中,只有充分地认识和了解了法律职业道德,才会对法律职业者维护公平和正义这一使命有更深的理解和认同,才能增强法科学生对法律职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也才能培养法科学生“用法律拯救人们于苦难的情怀”,法律职业道德信念也更容易在他们内心形成和产生认同感。

(三)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教学模式的转变

目前我国的法律职业道德教学陷入了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之中,而忽视了对“法律人”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缺少了一些对法律职业道德的终极关怀,仅仅是局限于讲授法律职业的道德规范,还停留在教科书的“说教”层面。然而,作为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教学,主要应当考虑的是如何让学生感悟和相信所授内容,让他们形成情感体验。而不是教什么道德知识和学生学会什么道德知识的问题。所以,传统的讲授法对于阐释法律职业道德的原则、具体规则及要求可能是比较有效的,但是对于使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向法律职业人格的转换可能作用就不会很明显。“讲演式教学法除对一些有限的教学目标会起作用外,在课堂上的这种苦心规劝不是培养律师对个人行为负责的责任感的一种方式。这种单纯说教的作用是有限的”。法律职业道德涉及的是法律职业活动中的人与人的关系,即法官、律师和当事人等不同角色的伦理关系。大量的职业道德规范需要法律职业人员通过亲身经历的关系才能形成。这就决定了法学教育必须寻求一种能够让学生体验角色的教学方式,为学生提供情感体验的场所,使学生将道德认知内化为道德判断和推理能力,并最终促进学生道德人格养成。体验式职业道德训练方法多种多样。例如,通过组织学生提供法律咨询、观看案件审判、开展模拟审判、法律诊所等使学生在亲身体验中不断提高职业道德认识,提炼职业道德标准,从而达到形成优良职业道德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