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成本法模板(10篇)

时间:2022-05-02 16:48:36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股权投资成本法,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股权投资成本法

篇1

本法核算。2006年2月,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再次进行了修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新准则下,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的初始投资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在具体处理时,可按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之差额,求得应冲减或转回的初始投资成本,再根据“借贷平相等”原理,确认投资企业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根据“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的关系,分以下三种情况作具体探析:

1.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大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以下简称“情况一”)

按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之差额,求得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等于应收股利与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之差。

2.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小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以下简称“情况二”)

按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与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之差额,求得应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但转回数应以原冲减数为限。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等于应收股利与实际转回的初始投资成本之和。

3.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等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以下简称“情况三”)

此种情况下,既不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也不转回已经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借贷相等原理,投资收益等于应收股利。实例:乙企业2000年7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东方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实际投资成本为25万元。东方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于下年度2月宣告发放现金股利。2000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30万元,2001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20万元;2001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40万元,2002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6万元;2002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35万元,2003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5万元;2003年东方公司亏损5万元,2004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5万元;2004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50万元,2005年2月宣告分派35万元。

(1)2000年7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2500000

贷:银行存款2500000

(2)2001年2月东方公司宣告发放2000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2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5000

投资收益150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为20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15万元(30×6÷12),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一。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0.5万元(20-15)×10%,根据借贷平衡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万元(20×10%-0.5)。

2002年2月东方公司宣告发放2001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36000

长期股权投资4000

贷:投资收益400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为36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为40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二。应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0.4万元[(40-36)×10%],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4万元(36×10%+0.4)。

2003年2月东方公司宣告发放2002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35000

贷:投资收益350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为35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为35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三。既不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也不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3.5万元(35×10%)。

2004年2月东方公司宣告发放2003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5000

投资收益5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0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为50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亏损5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一。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万元[(5+5)×10%],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冲减投资收益为0.5万元(5×10%-1)。

2005年2月C公司宣告发放2004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35000

篇2

一、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有关规定

旧投资准则规定: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用成

本法核算。2006年2月,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再次进行了修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新准则下,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的初始投资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在具体处理时,可按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之差额,求得应冲减或转回的初始投资成本,再根据“借贷平相等”原理,确认投资企业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根据“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的关系,分以下三种情况作具体探析:

1.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大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以下简称“情况一”)

按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之差额,求得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等于应收股利与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之差。

2.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小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以下简称“情况二”)

按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与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之差额,求得应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但转回数应以原冲减数为限。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等于应收股利与实际转回的初始投资成本之和。新晨

3.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等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以下简称“情况三”)

此种情况下,既不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也不转回已经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借贷相等原理,投资收益等于应收股利。实例:乙企业2000年7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东方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实际投资成本为25万元。东方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于下年度2月宣告发放现金股利。2000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30万元,2001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20万元;2001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40万元,2002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6万元;2002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35万元,2003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5万元;2003年东方公司亏损5万元,2004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5万元;2004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50万元,2005年2月宣告分派35万元。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5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50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二。应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1万元[(50-30)×10%=1.5万元,但转回数不能大于原冲减数1.1万元(0.5-0.44+1)],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4.6万元(35×10%+1.1)。

篇3

核算方法的变化及财务影响

(一)核算方法的变化

与新准则相比,《解释第3号》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调整,主要体现在分得股利和减值处理两个环节上:一是分得股利时不再区分投资前后,全部按享有份额确认投资收益;二是增加了减值迹象的具体规定,统一了减值处理标准。例:M公司于2009年1月1日以1000万元向P公司投资获得5%的股份。P公司2009~2012年分别实现净利润430万元、360万元、120万元、240万元,P公司2009~2013年分别发放现金股利280万元、260万元、150万元、160万元、200万元,2013年末将该项投资以1300万元全部出售。P公司2009年1月1日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0000万元。为排除其他因素影响,假设M公司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其享有的P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相等。

1.按新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2009年发放股利时,M公司应分得股利14万元(280×5%),应享有的投资收益为0万元,应冲减投资成本14万元(14-0)。2010年发放股利时,M公司应分得股利13万元(260×5%),应冲减投资成本-8.5万元[(280+260-430)×5%-14],应确认投资收益21.5万元(13+8.5)。2011年发放股利时,M公司应分得股利7.5万元(150×5%),应冲减投资成本-10.5万元[(280+260+150-430-360)×5%-(14-8.5)][将已冲减成本5.5万元(14-8.5)全部恢复],应确认投资收益13万元(7.5+5.5)。2012年发放股利时,M公司应分得股利8万元(160×5%),应冲减投资成本-3万元[(280+260+150+160-430-360-120)×5%-0](已冲减成本为0万元,无需恢复),应确认投资收益8万元(8-0)。2013年发放股利时,M公司应分得股利10万元(200×5%),应冲减投资成本-5万元[(280+260+150+160+200-430-360-120-240)×5%-0](已冲减成本为0万元,无需恢复),应确认投资收益10万元(10-0)。

2.按《解释第3号》进行会计处理。2009年发放股利时,M公司应分得股利14万元(280×5%),应确认投资收益14万元,发放股利后M公司享有P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为986万元[(20000-280)×5%],该项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4万元(1000-986)。2010年发放股利时,M公司应分得股利13万元(260×5%),应确认投资收益13万元,发放股利后M公司享有P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为994.5万元[(20000-280+430-260)×5%],该项投资的账面价值为986万元(1000-14),不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011年发放股利时,M公司应分得股利7.5万元(150×5%),应确认投资收益7.5万元,发放股利后M公司享有P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为1005万元[(20000-280+430-260+360-150)×5%],该项投资的账面价值为986万元(1000-14),不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012年发放股利时,M公司应分得股利8万元(160×5%),应确认投资收益8万元,发放股利后M公司享有P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为1003万元[(20000-280+430-260+360-150+120-160)×5%],该项投资的账面价值为986万元(1000-14),不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2013年发放股利时,M公司应分得股利10万元(200×5%),应确认投资收益10万元,发放股利后M公司享有P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为1005万元[(20000-280+430-260+360-150+120-160+240-200)×5%],该项投资的账面价值为986万元(1000-14),不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综合以上分析,该项投资持有期间在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下的收益总额分别为52.5万元(21.5+13+8+10)和38.5万元(14-14+13+7.5+8+10)。两者不等,哪种方法更合理呢?M公司投资后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总额为57.5万元[(430+360+120+240)×5%],而其分得的股利总额为52.5万元[(280+260+150+160+200)×5%],因52.5万元<57.5万元,所以分得的52.5万元应全部作为投资收益处理。可见,新准则的会计处理方法比较合理。

(二)财务影响

1.有利之处。采用《解释第3号》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投资企业分得股利时不再需要不断地计算冲减与转回的投资成本数额,不再需要通过计算来确定投资收益,而是将分得股利全部作为投资收益处理。这种方法大大简化了成本法的日常业务核算工作,便于掌握,便于运用。

2.不利之处。《解释第3号》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也有其不利之处,具体如下:一是在取消成本计算调整的同时又增加了减值判断的相关计算。尽管不再需要计算调整投资成本,但需要在分得股利后计算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比较,判断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随着盈利、分配的不断进行,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不断变化,投资企业需要不断计算其享有份额,需要计提减值准备时还要计提减值准备,从以上实例中可以看出,该项计算也比较繁琐。

二是投资企业可能会低估资产少计收益。如果投资企业分得的股利来自投资前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按规定投资企业需要计提减值准备,使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少,这和新准则方法下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但是,与新准则方法不同的是,即使以后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大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也不能再回升,因为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不得转回。由于新准则方法下转回的成本计入了投资收益,而《解释第3号》下的方法不允许转回减值准备,使得在投资持有期间,《解释第3号》下的方法比新准则方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低,这从以上实例分析中可以看出。

政策建议

篇4

一、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成本法是指投资后按初始投资成本确认账面金额。并且在持有期间一般不因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增减而变动投资账面余额的方法。

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一)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成本法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通常表现为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在50%以上或通过协议等对其经营决策拥有控制权。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权益法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即对合营企业投资。共同控制即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在20%以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合作经营,拥有一票否决权。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即对联营企业投资。当两个企业之间联合经营,投资企业在技术、经营决策等方面对被投资企业有影响时即为重大影响。

二、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核算方法对比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初始投资成本入账。主要分为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两种情况分别确定。这里以企业合并的情况下为例。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即被合并方账面净资产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购买方应当按照所支付的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

当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时,除非有追加或收回投资情况,否则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当期投资收益。分得利润或现金股利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果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应进行减值测试并确定是否计提减值准备。这种方法下投资被动获取投资收益,不能对被投资单位产生主动影响。

当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时,应根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化不断调整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以反映投资方占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化动态。主要包括以下时点: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投资收益确认时、取得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时、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发生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时。

三、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比较

(一)成本法和权益法的相同点

1.股票股利处理方法相同。被投资企业分配股票股利后,投资企业无论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都不做账务处理,只是在除权日注明股数变化。

2.投资时在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己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成本法与权益法都不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二者确认收益的时限要求是相同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但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派额。

4.二者之间可以转化。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决定了使用成本法还是收益法进行核算,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当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时,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也可能发生转换。

(二)成本法与权益法的不同点

1.两种方法的适用范围显著不同。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无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2.投资成本所包含的内容不同。成本法下的投资成本就是初始投资成本;权益法下的投资成本是指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中所占的份额。

3.减值测试判断资产减值的方式不同。成本法核算时,如果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迹象,要按规定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这种处理不会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这个科目的余额的,影响的只是净值。而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通常是直接通过“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来体现减值,当其在贷方时直接减少了长期股权投资的科目余额。

四、成本法与权益法利弊分析

(一)成本法的利弊分析

成本法是一种以收付实现制为确认基础、以历史成本原则为计量基础的会计处理政策。从经济意义角度来说,不将投资企业已实现但未向股东分配的利润确认为投资方收益,这一点与谨慎性原则相一致。从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和纳税的角度上看,采用成本法核算时确认的收益与现金流的发生一致,不至于产生盈利巨大,但无现金股利可发放的尴尬,也不至于产生为未获得实际分得的利润而提前交纳税金。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公司越来越多采用了复杂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往往占有母公司资产比例较高,成本法核算的一些缺陷越来越明显。

从会计原理层面分析。成本法采用的现金制确认基础不符合权责发生制这一通行的会计确认基础。而权益法的会计核算本质上是应计制的模式。从国际上看,应计制己在会计确认中得到广泛运用,从会计确认基础的角度,成本法的弊端显而易见。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来分析,成本法下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较低。整体来说,成本法采用的计量方式基本与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在价值是脱钩的,不能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二)权益法的利弊分析

在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利润或亏损,是在被投资企业发生或确认时人账,这与权责发生制原则相一致。权益法强调投资公司和被投资公司之间的财务事实和经济实质关系,收益随着投资价值的增长而增加,子公司利润增加的同时,母公司也增加了;而成本法在市场繁荣时期很可能低估母公司收益,而衰退时期又可能低估母公司的损失。因此,权益法能较合理地体现股权投资的内在价值。这是“实质重于形式”在投资实务中的应用。

权益法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一种方法,也存在着某些理论上和技术上的缺陷。

一方面,在企业集团中,尤其是跨国企业或大型上市公司,除控股子公司外,往往还包括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存在着较为普遍的交叉持股和多层情况。在这种情形下,会计核算面临重要的技术问题。虽然现在出现一些数学分配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总的来说,实务当中还是有许多困难。另一方面,存在虚增利润的可能和虚构利润的空间。如果被投资公司虚构利润,那么采用权益法就可能导致投资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连带地虚增收益;如果,投资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话,也存在虚构利润的可能空间。

综上所述,成本法核算主要在于合理确定投资后将来可能收回的投资成本。投资企业仅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只有当投资企业的成本变动时,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账面价值始终反映的是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成本法重成本、轻权益,更好地体现了谨慎性要求。而权益法核算主要在于确定投资后应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权益和责任。投资企业始终站在整个集团的立场上,只要是引起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享有的权益变动,均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账面价值始终反映的是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享有的权益。权益法重权益、轻成本,更好地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信息质量要求和权责发生制计量基础。

总之,企业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核算方式,以达到最佳效果,并根据经营状况的改变及时对核算方式作出调整。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余兴无.浅探新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的变化\[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8,(3).

篇5

一、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有关规定

旧投资准则规定: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用成

本法核算。2006年2月,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再次进行了修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新准则下,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的初始投资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在具体处理时,可按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之差额,求得应冲减或转回的初始投资成本,再根据“借贷平相等”原理,确认投资企业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根据“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的关系,分以下三种情况作具体探析:

1.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大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以下简称“情况一”)

按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之差额,求得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等于应收股利与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之差。

2.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小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以下简称“情况二”)

按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与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之差额,求得应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但转回数应以原冲减数为限。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等于应收股利与实际转回的初始投资成本之和。

3.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等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以下简称“情况三”)

此种情况下,既不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也不转回已经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借贷相等原理,投资收益等于应收股利。实例:乙企业2000年7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东方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实际投资成本为25万元。东方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于下年度2月宣告发放现金股利。2000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30万元,2001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20万元;2001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40万元,2002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6万元;2002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35万元,2003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5万元;2003年东方公司亏损5万元,2004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5万元;2004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50万元,2005年2月宣告分派35万元。

(1)2000年7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2500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00

(2)2001年2月东方公司宣告发放2000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200 00

贷:长期股权投资50 00

投资收益150 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为20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15万元(30×6÷12),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一。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0.5万元(20-15)×10%,根据借贷平衡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万元(20×10%-0.5)。

2002年2月东方公司宣告发放2001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360 00

长期股权投资40 00

贷:投资收益400 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为36万元,上年A企业投

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为40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二。应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0.4万元[(40-36)×10%],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4万元(36×10%+0.4)。

2003年2月东方公司宣告发放2002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350 00

贷:投资收益350 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为35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为35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三。既不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也不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3.5万元(35×10%)。

2004年2月东方公司宣告发放2003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50 00

投资收益50 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0 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为50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亏损5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一。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万元[(5+5)×10%],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冲减投资收益为0.5万元(5×10%-1)。

2005年2月C公司宣告发放2004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350 00

长期股权投资110 00

贷:投资收益460 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5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50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二。应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1万元[(50-30)×10%=1.5万元,但转回数不能大于原冲减数1.1万元(0.5-0.44+1)],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4.6万元(35×10%+1.1)。

篇6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一、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一般程序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一般程序是:(1)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的初始投资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在具体处理时,应当分为投资年度和以后年度处理。投资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属于被投资方上年利润的分配,投资方应作投资成本收回处理。

对于投资年度以后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需要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大于或等于“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这时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公式计算并进行会计处理;另一种情况是“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小于“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此时应先计算当年的应收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将以前年度分得的现金股利一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并将已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转回。

需要注意的是,确认的投资收益不能大于投资后累积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转回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不能大于原冲减的金额。

二、成本法的改进――建立“投资成本冲减及转回台账”

在具体操作中,每一会计年度可以不必计算“累积实现的净损益”和“累积分派的利润”,因为重复计算的过程耗费会计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出现差错的机率也增加。每年,只需直接根据被投资单位当年分派的利润以及上年实现的净损益,并结合“投资成本冲减及转回台账”中上年计算的金额来计算投资成本变动以及投资方的投资收益,不需要将以前年度的净损益和分配股利重新累计计算,从而收到简化的效果。以前年度对投资成本的影响数并非不考虑,而是反映在“投资成本冲减及转回台账”的上年有关项目金额中。这样,计算本年各项目时只用台账中上年数及本年数,不需追溯至投资初始时。

具体方法是:

1.建立“投资成本冲减及转回台账”,以便每年连续登记、计算。

2.当年投资方分得的利润(A表示)若大于投资后实现的净损益份额(B表示),即A>B,若上年无累计未分配利润,则按差额A-B冲减初始投资成本;若有累计未分配利润,该差额要扣除累计未分配利润,再按其余额冲减初始投资成本。

3.当年投资方分得的利润(A表示)若小于投资后实现的净损益份额(B表示),即A

4.当年投资方分得的利润(A表示)若等于投资后实现的净损益份额(B表示),即A=B,则投资收益等于应收股利,不涉及投资成本的变动。

5.会计处理:本年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投资方按享有的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投资成本冲减及转回台账”中的“本年冲减投资成本(减:转回)”金额,贷记或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两者差额(或:相加),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此外,“投资成本冲减及转回台账”的各项目设置与计算公式见例题附表。

[例]甲公司2006年1月1日购入乙公司股份10万股,每股价格10元,占该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3%,采用成本法核算。乙公司于2006年5月2日宣告分派上年现金股利,每股1元,2006年乙公司每股盈余2元。2007年4月5日宣告分派每股现金股利1.5元,2007年乙公司每股盈余2.5元。2008年4月15日宣告分派每股现金股利1元,2008年乙公司每股盈余1.2元。2009年4月19日宣告分派每股现金股利2.5元,2009年乙公司每股盈余1.9元。则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1) 2006年1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1 000 000

(2) 2006年5月2日乙公司宣告发放2005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由于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全部是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分配得来的,因此不能作为投资收益,而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借:应收股利 1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00 000

(3) 2007年4月5日乙公司宣告发放2006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A(投资方分得的利润)=10×1.5=15(万元)

B(投资后实现的净损益份额)=10×2=20(万元)

A

借:应收股利 150 000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50 000

贷:投资收益 200 000

(4) 2008年4月15日乙公司宣告发放2007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A(投资方分得的利润)=10×1=10(万元)

B(投资后实现的净损益份额)=10×2.5=25(万元)

A

借:应收股利 100 000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50 000

贷:投资收益 150 000

(5) 2009年4月19日乙公司宣告发放2008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A(投资方分得的利润)=10×2.5=25(万元)

B(投资后实现的净损益份额)=10×1.2=12(万元)

A>B,则应冲减的投资成本,甲公司分得的利润超过上年净损益份额25-12=13(万元),但甲公司享有以前年度累计未分利润份额10万元,扣除以前年度累计未分利润后,实际多分股利为13-10=3(万元)。故冲减投资成本3万元。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 25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30 000

投资收益 120 000

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可以直接根据投资成本冲减与转回台账计算有关金额,在确定应收股利和长期股权投资后,倒挤出投资收益。本题中,甲公司对乙公司“投资成本冲减及转回台账”如下表:

篇7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历来是会计学习和实务操作中的一个难点内容,在2006年版《企业会计准则》中成本法的适用范围较之以前有了改变和扩展。随着资本运作在企业经营中的重要性被日益强调,这种调整将使得会计人员对于成本法的熟练掌握更加必要。

一、成本法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

成本法,是指某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其持有期间内,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始终保持按其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的方法。

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其判定的标准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力大小以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变动能否可靠计量。

(一)形成于企业合并中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达到可以实施控制的程度

实施控制表现为两类情形:一是投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二是投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虽然不足50%,但通过协议或被投资单位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而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经营决策实施控制。即母子公司间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日常记账适用成本法。

(二)形成于非企业合并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就控制力度而言,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适用成本法

共同控制,表现为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20%以上(含20%),50%以下表决权资本,且仅当投资各方一致同意时,被投资企业相关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方可成立,即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属于合作经营,并能在决策表决上一票否决。

重大影响,有两类情形:一是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20%以上(含20%)表决权资本,其否决选择并不一定导致被投资企业相关财务和经营提案的搁浅,即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属于联合经营、参与决策;二是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虽然不足20%,但在重要权利、经营管理机构人员的派驻、技术的提供、经营决策的制定等方面的参与度将影响被投资企业的正常运行。

可见,成本法通常适用于投资控制力强弱的两端,前者与控制型股权投资的经济实质吻合,并更多的是从防范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角度考虑;而后者则体现了重要性原则的应用。

二、成本法的另类会计处理技巧

正常情况下,投资企业的投资生效后取得的投资回报表现为两个层面,一是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二是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而这两项获益数额往往并不一致,成本法核算的总规则是:当某项投资使得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出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的部分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以前留存收益积累的无偿分享,应视为该项投资代价的减少,冲减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即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在以后年度再进一步进行初始成本冲减额的补充登记或转回。因此,在目前的成本法会计处理中,焦点都集中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冲减或转回额的确认上。实际上,投资企业关注的是被投资企业各年度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中到底有多少是企业真实获得的投资收益,以下的处理方法即是以投资收益的确认为核心进行的。其步骤为:

(一)进行账务处理的时间

只有在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才进行当期投资收益的确认。在年度末不论被投资企业当年是否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出现了净资产的其他增减变化,投资企业均不进行账务处理。仅当投资双方形成母子公司而应编制合并报表时,才需要按权益法进行相应的报表项目调整。

(二)确定“应收股利”科目的入账金额

按当期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借记“应收股利”科目。

(三)确定“投资收益”科目的入账金额

1.计算两个累积数:一是投资后至本次宣告日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累积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以下简称为累积分得股利);二是投资后至上年末被投资企业累积产生的净利润中投资企业应享有的份额(以下简称为累积享有收益)。其中:

累积分得股利=∑投资生效后历次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持股比例

累积享有收益=∑投资生效后投资企业产生的净损益×持股比例

若累积享有收益计算结果为负数,则为投资企业累积应承担的损失;若投资生效期间不足一个会计年度,则应按投资实际发挥效用的时间对相应年度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进行折算。

2.将上述两个累积数进行比较,按谨慎性原则不高估收益的要求,以两者中较小者确定截至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日该项投资实际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损失总金额,即累计投资收益=Min(累积分得股利,累积享有收益)。

3.将确定的该项投资累积投资收益或亏损额与前一期确定的累积投资收益或亏损额相比较,以此确定当期“投资收益”科目的登记数额和借贷方向。

(四)根据“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规则推定当期“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冲减或转回额

三、案例解析

2002年1月1日,华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每股3.8元的价格购入F公司每股面值1元的普通股80万股作为长期投资,并支付交易税费16 000元。该项投资占F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F公司为一家未上市企业,其股权不存在活跃的市场价格,也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可靠确定其公允价值。鉴于此,华联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2002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0元。2002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500万元;2003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5元。2003年度,F公司报告净亏损260万元;2004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0元。2004年度,F公司继续亏损60万元,未分派现金股利。2005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200万元;2006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8元。2006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400万元;2007年3月15日,宣告分派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2元。2007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100万元;2008年2月25日,F公司宣告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6元。2008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950万元;2009年2月20日,F公司宣告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5元。(资料引自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的《中级财务会计》一书中的例5-42,文字部分略有改动,以方便读者进行成本法两种处理方法的比较、验证。)

华联公司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2002年1月1日,华联公司购入股份。

因交易税费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故该项对F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800 000×3.8+16 000=3 056 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F公司 3 056 000

贷:银行存款 3 056 000

2.2002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0元。

当期应分得现金股利=800 000×0.20=160 000(元)

因分得股利源于华联公司资金注入发挥效用之前的F公司盈余积累,故此次分得的现金股利均应作为华联公司投资成本的一种收回。

借:应收股利 16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60 000

3.2002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500万元;2003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5元。

当期应分得现金股利=800 000×0.25=200 000(元)

累积分得股利=160 000+200 000=360 000(元)

累积享有收益=15 000 000×2%=300 00(元)

累积投资收益=Min(累积分得股利,累积享有收益)=300 000(元)

当期投资收益=本期累积投资收益-前期累计投资收益=300 000-0=300 000(元)

当期长期股权投资=当期投资收益-当期应收股利=300 000

-200 000=100 000(元),计算结果为正数,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借:应收股利 200 000

长期股权投资 100 000

贷:投资收益 300 000

若从经济实质的角度,这笔会计分录可解读为截至当期华联公司应享有的净收益共计30万元,而实际获得的现金股利超出了6万元,即“长期股权投资”共应冲减6万元,而前期已经冲减了16万元,故本期应将以前多冲减的10万元还原为初始投资成本。

4.2003年度,F公司报告净亏损260万元;2004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0元。

当期分得现金股利=800 000×0.10=80 000(元)

累积分得股利=360 000+80 000=440 000(元)

累积享有收益=300 000+(-2 600 000)×2%=300 000

+(-52 000)=248 000(元)

累积投资收益=Min(累积分得股利,累积享有收益)=248 000(元)

当期投资收益=本期累积投资收益-前一期累计投资收益=248 000-300 000=-52 000(元),计算结果为负数,表示“投资收益”科目登记方向与其正常性质相反,即作为一项损失应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当期长期股权投资=当期投资收益-当期应收股利=-52 000

-80 000=-132 000(元),同样计算结果为负数,应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借:应收股利80 000

投资收益52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F公司132 000

可见,当累积享有收益<累积分得股利时,当期“投资收益”科目登记金额和方向恰好可由两次宣告日之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合计数乘以持股比例来确定。以下的账务处理将重点演示投资收益的确定。

5.2005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200万元;2006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8元。

累积分得股利=440 000+800 000×0.18=440 000+144 000

=584 000(元)

累积享有收益=248 000+(-600 000+12 000 000)×2%=248 000+228 000=476 000(元)

由于累积享有收益<累积分得股利,故当期投资收益=∑两次宣告日之间被投资企业净损益×持股比例=(-600 000+12 000 000)

×2%=228 000(元)

借:应收股利144 000

长期股权投资84 000

贷:投资收益228 000

6.2006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400万元;2007年3月15日,宣告分派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2元。

累积分得股利=584 000+800 000×0.22=584 000+176 000

=760 000(元)

累积享有收益=476 000+14 000 000×2%=476000+280 000

=756 000(元)

同样,累积享有收益<累积分得股利,故当期投资收益=∑两次宣告日之间被投资企业净损益×持股比例=14 000 000×2%=280 000(元)。

当期投资收益=280 000(元)

借:应收股利176 000

长期股权投资―F公司104 000

贷:投资收益280 000

7.2007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100万元;2008年2月25日,F公司宣告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6元。

累积分得股利=760 000+800 000×0.16=760 000+128 000

=888 000(元)

累积享有收益=756 000+11 000 000×2%=756 000+220 000

=976 000(元)

累积投资收益=Min(累积分得股利,累积享有收益)

=888 000(元)

当期投资收益=本期累积投资收益-前一期累计投资收益=888 000-756 000=132 000(元)

借:应收股利128 000

长期股权投资4 000

贷:投资收益132 000

本期出现了累积享有收益>累积分得股利的情形,按谨慎性原则要求,累计投资收益以其中较小者,即累积分得股利888 000元为上限。

8.2008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950万元;2009年2月20日,F公司宣告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5元。

累积分得股利=888 000+800 000×0.15=888 000+120 000

=1 008 000(元)

累积享有收益=976 000+9 500 000×2%=976 000+190 000

=1 166 000(元)

累积投资收益=Min(累积分得股利,累积享有收益)=1 008 000(元)

当期投资收益=本期累积投资收益-前一期累计投资收益=1 008 000-888 000=120 000(元),恰为当期应分得的股利。

借:应收股利120 000

贷:投资收益120 000

根据以上会计处理,某期“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发生额=当期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持股比例-[Min(投资后至本期被投资企业累积分得利润或现金股利×持股比例,投资后至上年末被投资企业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持股比例)-投资企业以前期间已确认的投资收益]。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若被投资企业当年没有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则不论被投资企业上年末盈利或亏损,投资企业都不进行投资收益的增减处理。在本例中华联公司2004年末和2005年度都不需要就该项对F公司的投资进行任何会计处理。但在以后年度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须将历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一并纳入累积享有收益的计算中,不可遗漏。

【参考文献】

[1] 刘永泽,陈立军.中级财务会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篇8

(1)2002年1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250000

贷:银行存款250000

(2)2002年5月2日甲公司宣告发放2001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由于此时属于投资年度,并且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全部是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分配得来的,因此不能作为投资收益,而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借:应收股利(100000×1O%)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10000

(3)2003年5月1日A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

由于此时属于投资年度以后,应按以后年度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一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一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100000+300000-400000×10%-10000=-10000(元)”,计算结果是负的,也即应转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10000元。“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300000×10%-(-10000)=40000(元)”。

借:应收股利30000

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10000

贷:投资收益——股利收入40000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又转回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转回数不得大于第(2)步中的冲减数。

[例2]承例1,假设A公司于2003年5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2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

则甲企业2003年5月1日在A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100000+200000-400000)×10%-10000=-20000(元)”,计算结果是负的,也即应转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0000元。“应确认的投资收益=200000×10%-(-20000)=40000(元)”。

如果根据这个计算结果来做会计分录,就会出现两个问题,一是转回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20000元大于第(2)步中的冲减数10000元,而实际上转回数不能大于冲减数;二是确认的投资收益40000元大于投资后累积分得的现金股利30000元,这在成本法下是不合理的。也就是说,当公式中“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小于“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时,说明投资企业投资后分得的现金股利全部都是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分配得来的,因此,应当将累积分得的现金股利30000元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从整体上来说,应维持原有的初始投资成本,第(2)步中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10000元应全部转回。很显然,此时就不能按照公式进行计算了,正确的做法应当是:

借:应收股利(200000x10%)20000

篇9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投资单位按持股比例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收益,且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累计净利应分得部分作为被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公式有四个:①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当年投资持有月份/全年月份②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③投资企业投资年度以后确认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④投资企业投资年度以后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对于初学者来说,成本法核算的上面两段文字,无异于天书,很难理解。对于初始投资成本转回金额的公式就更难理解。我根据自己的经验,总结了四句话,上面的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通常当年股利分配的是上年的利润,当年分得股利部分记应收股利,上年利润应分得部分记投资收益,两者的差额部分用初始投资成本来调整。”

现举例说明如下:

(1) 新新公司2007年1月1日用银行存款150000元购入一年内不准备变现的B公司普通股1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占B公司总股本的10%。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5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

(2)2007年3月20日B公司宣告发放2006年度现金股利,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元,共200000元。假设B公司2007年1月1日的股东权益合计为1800000元,其中:股本1000000元,资本公积600000元,未分配利润200000元。则新新公司2007年3月20日的会计处理如下:

新新公司应收股利=100000*0.2=20000(元)

由于这部分股利不属于新新公司购入B公司股票后产生的净利润的分配额, 当年分得股利部分借记应收股利,新新公司投资后未产生利润,因此也就没有投资收益,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分录如下:

借:应收股利_B公司 2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_ B公司 20000

(3)2007年度B公司实现净利润500000元,2008年3月20日B公司宣告发放2007年度现金股利,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3元,共300000元。则新新公司2008年3月20日的会计处理如下: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上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新新公司的持股比例

=500000*10%=50000(元)

应收股利=当年分派的现金股利*新新公司的持股比例

=300000*10%=30000(元)

二者差额即为冲减或者转回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50000-30000=20000

借:应收股利_B公司 30000

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20000

贷 :投资收益: 50000

(4)假设上述B公司于2008年3月20日宣告发放2007年度现金股利,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55元,共550000元,则新新公司2008年3月20日的会计处理如下:

应收股利=当年分派的现金股利*新新公司的持股比例=550000*10%

=55000(元)

投资收益=上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新新公司的持股比例=500000*10%

=50000(元)

二者差额即为冲减或者转回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55000-50000

=5000(元)

借:应收股利_B公司 55000

篇10

一、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有关规定

旧投资准则规定: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用成

本法核算。2006年2月,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再次进行了修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新准则下,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的初始投资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在具体处理时,可按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之差额,求得应冲减或转回的初始投资成本,再根据“借贷平相等”原理,确认投资企业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根据“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的关系,分以下三种情况作具体探析:

1.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大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以下简称“情况一”)

按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之差额,求得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等于应收股利与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之差。

2.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小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以下简称“情况二”)

按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与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之差额,求得应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但转回数应以原冲减数为限。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等于应收股利与实际转回的初始投资成本之和。

3.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等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以下简称“情况三”)

此种情况下,既不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也不转回已经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借贷相等原理,投资收益等于应收股利。实例:乙企业2000年7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东方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实际投资成本为25万元。东方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于下年度2月宣告发放现金股利。2000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30万元,2001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20万元;2001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40万元,2002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6万元;2002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35万元,2003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5万元;2003年东方公司亏损5万元,2004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5万元;2004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50万元,2005年2月宣告分派35万元。

(1)2000年7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2500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00

(2)2001年2月东方公司宣告发放2000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200 00

贷:长期股权投资50 00

投资收益150 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为20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15万元(30×6÷12),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一。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0.5万元(20-15)×10%,根据借贷平衡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万元(20×10%-0.5)。

2002年2月东方公司宣告发放2001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360 00

长期股权投资40 00

贷:投资收益400 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为36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为40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二。应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0.4万元[(40-36)×10%],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4万元(36×10%+0.4)。

2003年2月东方公司宣告发放2002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350 00

贷:投资收益350 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为35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为35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三。既不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也不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3.5万元(35×10%)。

2004年2月东方公司宣告发放2003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50 00

投资收益50 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0 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为50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亏损5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一。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万元[(5+5)×10%],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冲减投资收益为0.5万元(5×10%-1)。

2005年2月C公司宣告发放2004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350 00

长期股权投资110 00

贷:投资收益460 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5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50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二。应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1万元[(50-30)×10%=1.5万元,但转回数不能大于原冲减数1.1万元(0.5-0.44+1)],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4.6万元(3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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