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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质检报告模板(10篇)

时间:2023-01-23 15:28:4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商品质检报告,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商品质检报告

篇1

二、整治内容

(一)整治范围:

全市各媒体的保健食品广告,包括电视、电台、报纸、杂志和互联网上的保健食品广告,超市、药店、保健食品专卖店等店堂的保健食品广告,户外广告、车身以及街头小报中的保健食品广告。

(二)整治重点:

1、虚假的保健食品广告;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或禁止广告的保健食品广告;

3、未经批准擅自或超出审批(备案)内容的保健食品广告;

4、伪造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使用过期文号的保健食品广告;

5、产品功效或适宜人群超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范围的保健食品广告;

6、利用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的保健食品广告;

7、宣传治疗作用、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用语的保健食品广告;

8、与其他保健食品进行功效对比的保健食品广告;

9、以新闻形式包括利用健康专题节目(栏目)的保健食品广告;

10、以讲座形式促销的保健食品广告。

三、整治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6月10日前)。本阶段主要任务是做好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的贯彻部署和动员宣传。通过新闻媒介,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媒介安排一定量的公益广告进行广泛宣传,积极营造开展专项整治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6月15日前)。本阶段主要任务是做好保健食品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的自查、自纠、自律工作。各媒体、广告经营单位以及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次专项整治的要求,针对本单位存在的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自查自纠,全面停播所有违法广告,彻底清除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净化广告市场经营环境。

(三)执法检查阶段(2009年6月15日—2009年11月20日)。本阶段主要任务是做好对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和对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查处工作。要加强对主要媒体的广告监测工作,增加广告监测的频率和效率,对监测中发现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该责令修改的责令修改,该停止的停止。对于情节严重的要立案查处,必要时向社会公开曝光。

(四)总结阶段(2009年11月15日—2009年11月25日)。本阶段主要任务是做好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总结和情况分析。各所(分局)于2009年11月25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上报市局。

四、整治要求

(一)执法透明公正,进一步加大对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罚力度。

市局将加强保健食品的集中监测和日常检查,明确监测的重点区域和问题多发的媒体,及时掌握保健食品广告动态,对监测发现的虚假违法广告,做到早制止、早查处。市局可以指定办理案件,各所(分局)务必全力查办。

1、自查自纠阶段以后,通过广告监测、执法检查、上级交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消费者申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在通知媒体单位立即停止的同时,工商部门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一律予以立案查处,一律按法律法规规定,处以广告费用五倍的处罚。

2、对擅自篡改或超出批准内容、情节严重的虚假违法广告,建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其广告审批文号。

3、对影响恶劣的虚假违法保健食品的广告主、广告者,要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等十一部委《违法广告公告制度》规定在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

4、一个月内被查获三起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广告业务的实施意见》,对媒介单位一律做出暂停保健食品广告业务三个月的处罚,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一律做出暂停广告业务三个月的处罚,并在媒介上予以公开曝光。

5、对情节严重、屡查屡犯的媒介单位,要行使行政建议权。向媒介主管部门、市委宣传部、组织部、建议追究报纸、频道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6、对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篇2

关键词: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判断

Key words: product quality;inspection reports;judgment

中图分类号:F76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9-0323-02

0 引言

随着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的不断提高,大多数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都会自觉地查看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合格证等基本信息,目的是为了挑选到放心合格的商品。但在选购如地板、瓷砖、家装材料等一些大件物品时,仅查看这些质量信息是不能够全面反映质量优伪的,于是,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知道了向商家索要查验产品的质检报告。而在具体的实践中,不少消费者反映质检报告的专业性太强,看质检报告如看天书,一头雾水,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消费者很难弄懂其中的关键性指标,甚至会误读误判检验报告的质量信息。为此,笔者在这里浅谈一下,作为一名消费者该怎样读懂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1 什么是检验报告

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是由具有一定资质的产品质检机构依据相关标准,运用先进的仪器设备,按照规定的检测程序与方法,对产品的性能进行检验测试,给出相应的检测值或根据检验结果判定该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而出具的具有法律属性的技术性文件。检验报告上的各项指标的数值表明该产品质量的高低。

检验报告的性质一般反映了该检验的目的,也就是为何进行该项检验。常见的检验性质有委托检验、监督检验、认证检验、生产许可证检验、仲裁检验等。委托检验一般是委托方为了对产品质量进行判断而实施的;监督检验一般是政府部门安排下达的,为了监控产品质量而实施的;认证检验和许可证检验一般是申请方为取得某项资质许可而进行的;仲裁检验是仲裁机关调解产品质量纠纷而实施的检验。

检验报告的结果数据是政府实施行政监管的重要技术依据,是企业提升质量水平的重要技术支撑,是服务消费健康安全的重要技术保障。质检机构开展的检验检测活动是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高技术服务业的范畴。各级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以看做是其“生产”的“产品”。

2 作为一名普通的消费者,该怎样通过检验报告的信息来判断产品的质量优劣

2.1 要查看检验报告真伪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有可能被一些不法分子假冒、修改和伪造,最常见的有将委托(受检)单位复印修改成另一单位的、有将本单位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报告改成结论为合格的报告、有将产品型号规格改为另一规格的等等,这些假报告会出现在产品销售环节、招投标环节、出口验证环节。因此有必要对拿到的检验报告进行认真识别,一般应先审查检验报告的印章是否是原章印鉴,有否存在被选择性复印或重新扫描的情况,封面和附页的信息是否填写齐全完整,骑缝章是否和检验单位名称一致,报告封面上和附页中标明的产品编号等信息是否一致,复印的检验报告是否加盖了检验机构原章印鉴。最好应该按照上述方法到检验机构的网站上查询其真伪,或者直接打电话到检验机构去查询该份报告的真伪。

2.2 要了解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资质能力 拿到一份检验报告,消费者应当查验下列内容:报告封面上方是否有“CMA”标识和“CAL”标识,有的还有“CNAS”标识。CMA表明该检验机构通过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可以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CAL表明该检验机构获得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审查认可(验收)的授权证书,可以承担政府下达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任务;CNAS是实验室的自愿性认证,表明该检验机构通过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实验室认可,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以获得在签署互认协议方的国家和地区认可机构的承认。此外,有的检验机构还在报告上使用自己机构的标识符号,特别是外资检验机构(如:瑞士的SGS、英国的ITS、德国的TUV-SD、美国的UL、香港的STC等)。这些标识符号均带有国家或省级以上部门的认可编号,消费者可以通过相关政府机构网站查询真伪。

2.3 要比较商品和报告的某些信息,核实商家所提供的检验报告是否能够代表所购买的商品 如报告所反映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等。有的商家提供的检验报告不是当前在售的商品所检信息,而是该类商品以前某一个批次的信息,这种报告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准确真实反映当前在售商品质量状况。消费者可以根据产品的保质期、使用寿命等信息来判定所拿到的报告是否还可以采信和参考。

2.4 要读懂检验报告的性质,知晓检验的目的 有的商家提供的是委托检验报告,委托检验是属于商业行为,不具有权威性,可以供参考。此类报告的样品一般是委托方提供的,检验项目是按照委托人的需要自愿确定的,检验结果仅对送样的样品负责。委托检验质量合格,仅代表样品的所检项目合格,不代表该企业所有的产品的所有项目都合格,这取决于企业所送样品的代表性和企业生产产品的稳定性,如果企业建立了良好和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其生产的产品和样品应该是一致的,否则就可能存在一定差别。因此,消费者购买产品时不仅要看检验报告,还要看企业及产品的品牌和认证情况,最后进行综合判断。而监督检验是政府行为,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具有说服力。此类报告一般由各级质监部门到企业成品库按抽样方法抽取样品,按产品标准进行检验,并对该批次产品是否合格进行判定,检验结果和结论可信度较高。另外,检验报告一般是没有确定有效期的。但是,对于质监部门的监督抽查一般每年都会安排一次,因此,超过一年的监督检验报告最好不要再采信。对于一般委托检验报告,报告上均有标识或说明“仅对样品负责”,因此,这类检验报告的采信度应该相对地更低一些,时间也应更短一些。

2.5 不要混淆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的关系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与产品合格证之间是有共同的地方,也有一定区别的地方。区别主要在于检验报告的信息应该更详细和完整,它不仅向合格证那样给出产品的最终判定结果,一般还会有抽查方和委托方的信息、产品来源的信息(如抽样与否、生产/制造者、生产日期等)、检验前的样品状态(新旧)、检测依据的技术标准、检测的具体参数名称、使用单位、参数的标准要求指标、每项参数的检测数据结果等等。而合格证一般是由一张卡片填写,对产品质量状态的定性判定,受到篇幅的限制不能够给出所有的检测信息。

参考文献:

[1]胡士华,邓协和.产品检验报告述评[J].上海标准化,2001(06).

篇3

引言

对于RFID技术而言在红木家具的产品质量管理当中,最早使用的是在上海市,今年,这一项技术在红木家具行业中逐步得到更多人的认可。众所周知,对于红木家具的材质而言,它的辨析是非常专业的工作,而作为消费者而言,要成为“行家里手”从而选购出材质较好的红木家具,显然很不现实。很多黑心的商家正是利用了这一点,生产出一些假冒伪劣产品,以假乱真,来欺骗消费者。正是因为这样的现象屡次发生在我们的身边,本着为消费者负责的态度,RFID技术的推广就显得尤为的重要。

一、RFID技术的原理及功能

(一)原理

1、阅读器、电子标签、应用软件系统这三个部分是一套完整的RFID系统所具备的基础功能,其工作的过程主要是通过“Reader”来发射特定频率的无线电波能量传输到驱动“Transponder”之中,再通过Transponder驱动电路对内部数据的送出,从而达到接受解读数据的效果,最终应用程序根据所解读的数据来做出相应的处理。2、 RFID技术对标签的认证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一是接收其自身的解读器所发出的射频信号,凭借电流的感应所获得的能量来得出相应的产品信息(产品信息都被储存在了设备的芯片之中);二是通过对某一频率信号的主动发送后,设备解读器经过信息的读取、解码之后,通过中央系统对于有关数据的处理之后最终来得出相应的结论。

(二)功能

1、射频识别读写。对于RFID系统中的射频识别读写设备,它又被称为“阅读器”,是整个RFID系统在信息处理过程中的重点、中心。它主要通过无线电信号来将数据输率和标签进行信息的交换,其作用范围从几厘米至十几米不等,设备主要分为固定式和手持式。2、射频识别标签。对于RFID系统中的射频识别标签设备,它又被称为“电子标签”和“射频卡”。它主要是通过收发天线和具有识别代码的集成电路芯片组成。此种功能可广泛运用到红木家具的防伪工作,其主要的操作过程是:质检工作人员通过RFID手持读写器将质检报告中的质检报告号、品牌名称、生产厂家、产品名称等信息写入标签并且永久加密。3、中央信息系统。中间件、数据管理系统、信息处理系统是组成中央信息系统的三大部分。其主要的功能是对数据信息的储存和管理。一般来说,其主要运用在特定行业的专业化数据库中,而对于比较特殊的应用领域,需要对数据库软件进行自身的开发[1]。

二、RFID技术在红木家具产品管理中的现状

(一)重视程度不够

对于红木家具质量管理信息化发展而言,社会各界都倡导其具备信息化、数字化的现代信息管理模式。但现实情况却恰好相反,很多企业只是将信息化、数字化营销模式的推广作为一种“嘘头”,仅仅是将推广停留在表面上,并没有真正的去实施工作,在意识形态上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整个家具行业在信息化建设问题上,多年以来都形同虚设[2]。

(二)信息化程度较低

RFID作为一种信息技术手段,其基本功能是实现数据的精准快速采集,这些数据采集后,必须结合企业既有的其他信息系统进一步分析处理,才能发挥作用。而就目前我国的形势而言,不管是红木家具企业,还是整个家具行业来说,虽然这么多年来,几经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产业规模,但是大多数都还处于传统的“作坊式”生产时代,信息化水平相对较为落后,阻碍了RFID的应用及充分发挥其作用。

(三)产业链构建不够完善

并没有与类似“RFID”技术的制造商、研发商形成有效的合作关系,存在着诉求不一、利益冲突等多方面的问题,导致了整个的推广应用工作始终停滞不前。

(四)RFID实施成本还比较高,使部分红木家具企业积极性不高

尽管近两年来,RFID电子标签价格下降很快,但是从RFID芯片以及包含读写器、电子标签、系统维护等整体成本而言,RFID系统成本依然偏高,由于目前实际使用量少,直接增加了开发成本,影响了一些红木企业的积极性,不过通过该技术的大量使用,开发生产成本就可以大幅度降低。

三、RFID技术在红木家具产品质量管理应用中的优势

(一)权威性的优势

1、短信、电码防伪技术:企业单方面的制作,容易出现被复制、短信平台和服务平台被伪造的现象。2、二维码防伪技术:由企业印制,能够被轻易的复制,防伪效果较差。3、RFID防伪技术:由质检中心提供的权威检验报告以及唯一的验证平台。

(二)防伪性能的优势

1、短信、电码防伪技术:通过刮掉涂层的方式来获取隐蔽在内的序列号,然后短信、电话验证。2、二维码防伪技术:通过对关联企业验证网站的二维码进行扫描,来做出有效的验证。但作为二维码,仍然有可能被伪造。3、RFID防伪技术:RFID技术下的标签具备了“全球唯一性”以及“不可复制性”的独特优势。

(三)验证时间的优势

1、短信、电码防伪技术:在消费者对其产品购买以后,才能对产品进行有效的验证。2、二维码防伪技术:在产品的流通之中,与消费者的购买之后,都能够对产品进行有效的验证。3、RFID防伪技术:在产品的生产之前、流通之中、消费者购买之后均能够对产品进行有效的验证。

(四)操作方法的优势

1、短信、电码防伪技术:一是通过刮掉涂层的方式来获取隐蔽在内的序列号,以此序列号来对产品进行验证。二是通过短信或者电话的方式来对产品进行验证。2、二维码防伪技术:通过手机对二维码的扫描来登录相应的网站中进行对产品的验证。3、RFID防伪技术:一是通过手机的“NFC”(进场通信)功能来扫描RFID标签,就可以随时随地的查询到本产品的源信息、质量认证等诸多的信息。二是由质检中心提供权威的验证平台以及专业的检验报告,不存在任何第三方平台以及企业自身造假的情况。

(五)实用性的优势

1、短信、电码防伪技术:从某种角度来说,这种容易被复制、伪造的验证方式并不适用于家具企业当中。2、二维码防伪技术:这种不稳定性的验证方式,适用于中低端的家具产品,特别是办公家具产品,对于高端的家具产品的验证而言,并不适合。3、RFID防伪技术:国家权威的认证,以及RFID特制标签的表面覆盖了“PET”塑料以及特有的防水防潮特点,在各种档次的家具产品验证中能够长久、放心的使用。

(六)附加价值的优势

1、短信、电码防伪技术:并没有其它附加价值。2二维码防伪技术:通过对二维码扫描的防伪验证,可以有效的提升企业网站的关注度,从而带动企业产品的营销。3、RFID防伪技术:质检中心的权威性,能够有效的提升企业品牌的形象,有效的建立起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优良的服务通道,从而从根本上提高新客户的信赖度以及老客户的忠诚度。

四、RFID技术在红木家具产品质量管理中的应用方法

(一)工厂送检---质检中心检验

1、产品材质送检工厂将产品所用木材样品送到质检中心检验。2、质检中心检验(1)检验产品各项指标;(2)填写检验报告;(3)将检验报告登入检验报告系统;(4)将报告系统数据同步到质检中心品牌保护平台。

(二)RFID标签粘贴,选择产品适当位置进行粘贴,尽量贴在红木家具使用过程中人们不易触碰的部位(不影响产品外观,避免粘贴于产品的正面,表面)。

(三)RFID标签信息写入

质检工作人员通过RFID手持读写器将质检报告中的产品质检信息写入标签并且永久加密。

(四)RFID标签信息上传至防伪服务平台

质检工作人员将RFID号上传至防伪追溯平台对应的质检报告中。

(五)工厂建立内部质检报告信息库,存储RFID、质检报告号以及产品信息。

(六)经销商或消费者收货验证

1、经销商收货时扫描货品RFID标签,在质检中心品牌保护平台进行货品验证,比对商品信息。2、消费者收货时可用NFC手机扫描RFID标签,通过网页链接打开质检中心品牌保护平台,查询货品的检验报告、生产记录、历史买家的收藏记录。

五、RFID技术在红木家具产品质量管理应用中的价值

(一)产品防伪,品牌保护的价值

1、“RFID”电子标签具有ID号全球唯一性,为每一款红木家具产品建立单品单号的防伪ID,让每一款家具都拥有自己的身份可辨识号码,永不重复。2、已经加密的专业检验报告写入终端以及信息锁定的功能,杜绝标签信息篡改的情况发生。3、品牌和品质的防伪,保护企业自身的品牌形象。4、电子标签与质量监督中心的检验报告进行绑定,有效地保障了商品的质量。5、对于消费者而言,可以放心消费,放心交易。

(二)产品溯源,品质保证的价值

1、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只需要通过手机的“NFC”功能来扫描被植入家具的RFID标签,就可以随时随地的查询到本产品的源信息、质量认证等诸多的信息。2、生产企业通过查询产品植入标签的记录,可以追溯本产品的详细生产流程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生产日期、拆料批次等。为出现的问题提供出相应的分析依据,从而起到了改善产品质量的关键作用。3、RFID标签和质量监督中心检验报告的绑定,可以有力的保障商品的质量。

(三)质检权威提供保护平台的价值

1、由质检中心提供权威的验证平台以及推广的方案,企业如虎添翼。2、标签的质检信息由质检中心工作人员亲自写入并对信息进行锁定。3、由质检中心提供权威的验证平台以及专业的检验报告,不存在任何第三方平台以及企业自身造假的情况。

(四)消费者亲自参与防伪的价值

1、验证方法简便,易操作。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只需要通过手机的“NFC”功能对被植入的家具RFID标签进行扫描,就可以随时随地的查询到当前产品的材质真伪以及质监部门所出具的权威检验报告。2、提升企业形象,获得消费者的认同。企业联合质监部门进行防伪工作,极大的提高了企业社会责任形象,增强了企业的科技含量竞争力。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极易获得消费者的认同,最终有利的提高了消费者对企业的信赖度、忠诚度。

六、结语

综上所述,在应用RFID技术进行红木家具产品质量管理的过程中,红木家具产品质量将会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将有效的实现红木家具产品高性价比的总体目标,为红木家具企业带来更多、更高的附加价值,同时消费者的权益也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篇4

二、监测重点

食品、农资、建材、家用电器、成品油、汽车配件、农用机械、农机配件

三、实施要求

1、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继续实行省局统一领导,市、县工商局分级实施,公平交易局归口统一管理的体制。由市局联系和确定有关质检单位,并组织有关县局具体实施。负责实施监测的县局依法对不合格商品案件进行查处。市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质检单位直接组织检测,有关县局予以配合。

2、有关县局也可根据市局的年度监测计划,结合当地工作需要,组织对其他商品的监测,但监测计划必须先报市局批准后方可实施。每季度监测结束后10日内将组织监测情况(已过复检期)、质检分析报告、监测结果汇总表报市局公平交易局。

篇5

一、问题提出的背景

会计信息产品存在质量缺陷这一历史性、国际性的难题让业界专家、学者头痛很久了,也对症开了很多药方,但却未见疗效。由于这一产品的准公共性,殃及了所有的现实信息使用者和潜在的信息使用者,让会计人、审计人成了作假的代言人,让会计业的生存发展受到了严重的影响(若有竞争,则会计必被代替),让资本市场谈“信”而色变。而变得动荡不安。已故著名会计学家杨时展先生一语道破了会计在经济中的重要性:“天下未乱计先乱,天下欲治计先治”,这绝不是危言耸听。

会计信息产品是会计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遵循会计规则,按会计信息加工、质检的程序最终生产出来并进入证券交易所的一种特殊商品,也可以认为是企业在生产有形产品的同时附带生产出来的无形的副产品。

二、研究背景、现状与方法

从当前会计信息产品质量状况来看,李翔、冯峥(2006)对会计信息产品作用进行了调查。评价结果如表1:认为作用非常明显的从数量来看只有5家,仅占6%,表明未获得投资者的普遍认可,说明会计信息产品存在重大质量缺陷。众所周知,影响会计信息产品质量的因素是众多的,对信息产品缺陷治理的措施也很多,但时至今日,仍未有良方能治理该产品的缺陷。笔者将会计信息产品作为一个有形商品而置之于供应、生产、质检等各环节来探讨治理措施,目的是找出治理信息产品质量缺陷的办法。

从会计信息产品质检模式研究的文献综述来看,主要是1.从研究的人群来看,基本是学者,缺少直接从供应、加工和使用会计信息产品的实务工作者角度来研究。导致研究的理论多于实践。2.从影响信息产品缺陷的因素来看,会计准则质量的高低也是一个重要因素,由于准则出台不久。这方面的研究不足。3.从研究方法及论文类型来看,规范研究多,实证研究少。4.从研究的角度来看,主要从会计信息失真视角来探讨。

笔者认为,会计信息产品存在质量缺陷这一结果不是某一环节所造成的,其中模式是关键,但研究模式的文章不多,特别兼会计信息产品入市前的最后质检者和日常管理者于一身的证券交易所。与会计师事务所和上市公司存在共谋这一可能的事实却基本无人研究,证券交易所也犹如只收广告费而不审查广告是否真实的广告公司一样的失职!才导致假冒伪劣的会计信息产品充斥证券市场!

笔者阅读分析了2001―2008年度《会计研究》杂志中有关探讨会计失真、信息产品缺陷的文章,发现国内专家学者对会计信息这一个特殊产品非常关注。笔者对这类文章采取了判断抽样法,详细对比了35篇文章对会计信息失真、存在缺陷根源的探讨与研究,以及解决的措施、手段,提出了三重质检模式。

三、会计信息产品存在缺陷的根源探讨

第一,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会计信息产品存在缺陷的根源是产权的缺失(杜兴强2006)以及会计信息资源配置不当(吴水澎2004)。他们认为会计信息产品在特定消费群仍是私人物品,市场机制是配置会计信息资源的基本手段。但会计信息产品的质量有难以检验性,并且信息产品的质量信息在生产者与需求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为政府管制提供了理由。

第二,从会计信息产品供求来看。导致其存在质量缺陷的根源是供应缺乏激励,而需求缺乏动力。薛祖云(2005)对政府相关部门会计信息需求进行了实证分析。信息过载影响投资者对公开信息的使用,原因一是许多公司在首季可能同一天披露其季报;二是一个公司的年度和季报有可能同时披露。

第三,从会计信息产品的模式来看,樊行健(2003、2005)研究了生成会计信息产品的模式:1.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从现有会计中分离出来,由会计师事务所来完成。并解决会计人员的独立性;2.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产品质检由证券交易所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招投标。由此割开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直接共谋;3.由上市公司购买会计信息产品的责任保险,一旦发生缺陷由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赔偿全部损失;4.罗欢平(2006)提出了预收上市公司信息产品质检的费用,成立审计基金,目的也是割开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共谋。

第四,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看,杜兴强(2004)研究了公司治理生态对会计信息的影响;崔学刚(2004)研究了公司治理与会计信息质量的相关性。以上研究都表明。所有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劣与会计信息产品质量正相关。

第五,从现有质检模式来看,主要存在:一是内部质检在制度上的缺失。导致内部审计或审计委员会等内部质检程序没有发挥作用;二是CPA审计中委托人的缺位导致其与经营者的“二合一”,审计回扣使审计人员缺乏独立性,与委托人共谋成为了可能(尤小海,2004),建立并加大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产品事后民事赔偿惩罚机制因存在操作困难而名存实亡(蒋尧明,2003)。

第六。从会计信息质量的角度来看。会计信息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主要表现是会计信息失真。吴联生(2003)提出了会计信息失真的三分法,即将会计信息失真分为规则性失真、违规性失真和行为性失真。

四、会计信 息产品质检横式的再造

会计信息这一产品质量缺陷是众因一果,但笔者认为会计信息模式设计不佳是造成会计信息新产品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表现为:会计信息产品从出厂前的缺乏内部质检、外部质检存在共谋和缺乏入市时的第三重质检,目前现有的质检又存在人员失职、计量无标准、缺乏责任追究制度,证券交易所监管的失职导致有缺陷的会计信息产品能公开入市,直到最后爆发了像“非典”、“禽流感”“甲型H1N1”一样的传染病后才发现该产品有假冒伪劣。所以笔者认为加强内部质检(一重质检)和外部质检(二重质检)并增加第三重质检及配套法律手段才能有效遏制有缺陷的会计信息产品入市。

(一)一重质检

在现有模式,会计人员编制完的财务会计报告由CFO签字后立即进入内部质检程序(三级复核):1.由上市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先进行“内审”。众所周知,内审的优势是对本单位经济业务、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相当熟悉,内审必须严格按CPA的标准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预审,相当于详细复核。2.由总审计师或主管审计的单位领导进行二级复核。3.最后报公司审计委员会作三级复核。让独立董事充分发表意见。并有一票否决权。

(二)二重质检

按现有模式,由于委托人缺位。管理层便成为实质上的委托人与被审计人,由其委托CPA来审计公司财务报告并有付费权。必然随时存在共谋,解决方法是:由于中小股东永远是证券市场的主力军。在立法上让股份少的股东台股到一定的比例,联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既解决了大股东控制又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从而保护投资中的弱势群体。另外,担任外部质检的CPA应注意以下问题:1.独立性是核心,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2.审计判断上选择降低重要性水平。控制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3.多种审计方法交叉并用,引入风险导向审计;4.加大事务所及CPA违法后法律责任的惩治力度。

(三)三重质检

在现有模式下,证券交易所无论是作为最后的质检者还是日常管理者都是失职的。笔者认为证券交易所实质上是+购进并出售会计信息产品的一个“菜市”,其有义务对购进的每一种产品进行检验并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做法是:1.证券交易所内部设置会计信息新产品的质检机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产品进行先质检后进入;2.加大日常管理的力度,建立信息产品质量缺陷滞后影响的调查体系和对上市公司的追偿机制;3.建立并加大证券监督委员会对证券交易所失职后的法律责任惩治机制。

[参考文献]

[1]吴水澎.论会计信息资源配置机制[J],会计研究,2004(5):3-7.

[2]杜兴强.上市公司信息产权畸形及其解读[J].会计研究。2005(3):20-24.

[3]薛粗云.信息过载是否影响投资者对公开信息的使用[J].会计研究,2004(10):21-25.

[4]樊行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生产模式转换的探讨[J].会计研究,2003(11):45-48.

[5]吴联生.人类有限性与会计信息行为失真[J].会计研究。2004(2):16-22.

[6]龙小海.审计回扣、审计质量、审计监管[J].会计研究,2004(8):56-58

篇6

(一)网络交易迅猛发展,网络售假猖撅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统计,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中国业已成为世界第一的电商市场国家,2017年上半年,电子交易额达到13.35万亿元,同比增长了27.1%,其中网上零售交易额3.1万亿元。电子商务正在成为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新的市场、新的就业方式的有效手段,中国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直接从业人员和间接从业人员也呈现出连年增长的态势,    

近年来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不断扩大,到2017年6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已超过5亿人。不断增加的网购人数推动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的不断增长。易观国际( Analyst's)预测数据显示,中国网上零售市场规模仍然保持稳步增长态势,2018年将达到70 960.5亿元,同比增长17.5 % ; 2019年将达到81 178.8亿元,同比增长14.4%。社会公众在享受网购便利的同时,网络交易投诉也大量增加,其中网络售假成为历年来投诉的热点问题之一。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6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统计,网络售假(疑似)占总投诉量的5.85%。可见,网络售假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衍生物,也成为电子商务被人垢病的原因之一。    

(二)网购消费者维权举步维艰    

与传统的线下交易不同,网购消费者遇到假货进行维权时,往往因维权成本过高而放弃维权。以淘宝为例,淘宝为网购消费者维权提供四种路径:一是出具卖家承认自己售假的聊天记录;二是由品牌方(厂家)出具鉴定真假的官方凭证;三是质检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四是工商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四种路径,只要选择一种方式成功的话,消费者可以获得赔偿机会,但看似简单,实则很难。    

第一路径:尽管消费者与卖家有购货的聊天记录,但是一旦涉及商品质量的时候,商家非常谨慎,一般拒不承认商品有质量问题或者售卖假货,因此,前期交易聊天记录只能证明交易的存在,却无法证明卖家在卖假货,因此,这一路径在实践中很难走得通,除非卖家良心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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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其已经进入了规模化工业经济的阶段,我国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良好效果;但是,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我们无法忽视的问题。产品质量的检验检测工作,其涉及的范围较大,需要一个比较复杂的工作系统去支撑,其工作具有严密性、科学性的特点。倘若检验的结果不是那么的精确,不仅会导致企业的产品浪费,也会导致整个国家的资源浪费;无论是给个人、企业还是国家都将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必须加强产品质量的检验检测工作,采取一些有效的具体措施来提升其产品检测结果的精确度。

1. 重视检验产品的抽样

在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工作中的第一道工序就是对待检测产品进行抽样。依据国家有关的产品性能以及产品检验标准,检测人员进行规范、正确地抽样工作,所抽取的样本必须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通过抽取的这些少量的样品,来了解和检验检测一批产品的质量。倘若所抽取的样品无法代表整个产品的质量水平,即便是得出了十分精确的检验数据,还是会得出错误的结论,费尽力气仅仅是做了一些无用功。因此,抽样工作是否做到位将直接影响到一批产品的质量特征。下面主要阐述一下,在抽样过程中,需要对哪些环节引起足够的重视[1]。

1.1制定合理的抽样方案

在进行产品抽样时,必须认真地填写样单,制定合理的抽样方案,其方案必须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代表性,然后,将抽样后的产品进行存档备查。在制定合理的抽样方案时,还应该填写好抽样文书有关记录,完备其抽样检验工作的手续。

1.2 选择合理的抽样方式

在选择抽样方式时,不管是用随机分层的抽样方式,还是选择单纯的随机抽样,或者是用随机分散的抽样方式,都必须要确保每一个被抽到样品,具有随机性,以此来减少由抽样而产生的随机误差。

1.3尽职尽责的抽样人员

进行产品抽样的有关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在抽样时一定不弄虚作假、要坚持有关的原则,不能因为某些抽样人员带有个人的倾向性,而干扰抽出样品的代表性。抽样人员不能进行有意识的刻意地去选择一些质量较差或者较好的产品,应该从所有的产品里,进行随机的抽检取样,以此来提高抽样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提高检测准确度的有效措施

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检测时的准确度,是用相对误差值或者是绝对误差值来表示的,这两个数值之间的差异程度,反映了被检测的真值与检测结果之间的一致程度,是系统误差和随机误差综合作用的结果。

倘若检测结果不准确,不仅会导致产品报废、浪费资源;而且还为带给消费者、企业、社会乃至国家巨大的经济损失。在进行产品质量的检验检测时,像受检方法、仪器设备、人员素质等外在的客观因素都会对检测结果造成一定的影响。即便是一位技术十分熟练的质检人员,多次使用同一种检测方法,对同一组样品进行数十次的检验检测,其检验的结果也会有一定的出入,根本不可能是完全一致的。所以,通过这个实例,就可以说明在检测的过程中存在的误差是无法避免的。

因此,必须在众多的检验方法中,选择一个合适的检测方法,去提高产品检验检测精确度。在进行选择检验方法时,首先必须考虑检验标准中,所指定的检验方法。就对同一个项目里的同一组产品而言,其检测方法有时就会多达数十种,对同一个项目,用不同的检验方法去检测,其检测结果也是不同的。因此,要依据待检验项目的具体成分、性质和含量去选取适当的检测方法。

3. 规范撰写检验报告

一个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报告,是反映一个企业所生产出来的产品质量的重要技术资料,也是质量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的公正数据,更是为质监部门提供的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检验报告是一个企业产品质量的最终体现,也是检验机构的最终成果,其检验结论不仅具有权威性、科学性、公正性,而且还具有法律效力,对一个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其声誉也有较大的影响;是质量仲裁、质量评价、行政执法、技术监督的重要依据。

质检报告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消费者、企业和国家的切身利益;其准确性也将直接影响到客户的切身利益。因此,想要避免因为产品的质检报告失去其原本的准确性,而引起的质量技术纠纷以及其他的行政诉讼,就得必须严格按照编制质检报告的相关程序与规定,进行精心的编排设计;按照相关机构制定的程序文件和质量手册的有关要求,对不同类型的产品质检报告,进行逐一专门的格式设计;然后,再进行严格地核验以及审核,使其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验收评审、审查认可、计量认证的准则要求;以此来确保产品检验报告的可靠性、科学性和准确性[2]。

结语

综上所述,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市场经济变得日益地发达,产品的质量好坏,更是一个企业能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步的一个关键性因素;一个具有产品质量较高的企业,其核心竞争力也就会越强,而产品质量的好坏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其检验检测工作决定的。因此,想要做好产品质量的检验检测工作,就必须按照上面所讲的几个方面,重视检验产品的抽样,提高其检测的准确度,规范撰写其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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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对出口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条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

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并国家监督抽查通报;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质量抽查通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第七条国家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

当企业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第八条国家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九条被抽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对不便携带的样品必须由被抽查企业负责寄、送至检验机构。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国家监督抽查和拒绝寄、送被封样品。

第十条国家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财政部门专项拨付的国家监督抽查经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凡已经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六个月内,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确定抽查计划和抽查方案

第十二条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国家监督抽点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根据产品发展和质量变化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目录》,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向有关单位下达国家监督抽查任务。

第十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制订抽查方案。

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样。说明抽样依据的标准,抽样数量和样本基数,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数量。

(二)检验依据。检验依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

(三)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应当突出重点,主要选择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及主要的性能、理化指标等。

(四)判定规则。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有判定规则的,原则上按标准的规定进行判定。标准中没有综合判定的,可以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提出方案,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同意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施行;

(五)提出被抽查企业名单。确定抽查企业时,应当突出重点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大、中、小型企业应当各占一定的比例,同时要有一定的跟踪抽查企业的数量。必要时,可以专门指定被抽查企业的范围;

(六)抽查经费预算。抽查经费预算应当按照不盈利的原则制定,主要包括检验费、差旅费、样品运输费、公告费等。

国家监督抽查方案中的抽样、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规则等内容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十五条抽查方案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后,向承检机构开具《国家监督抽查任务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反馈单》。

第十六条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监督抽查有关规定,并对抽样及检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

各有关单位对国家监督抽查中确定的产品和被抽查企业的名单必须严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查企业。

第三章抽样

第十七条国家监督抽查抽样人员应当由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派的人员、承检单位的人员组成。到企业进行抽样时,至少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抽样人员参加。严禁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严禁被抽查企业或者与其有直接、间接关系的企业参与接待工作。

抽样人员抽样前,应当出示国家质检总局开具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向企业介绍国家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等,再进行抽样。

第十八条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应当是经过企业检验合格近期生产的产品。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

(一)被抽查企业无《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所列产品的;

(二)产品未经企业检验合格的;

(三)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自产自用且非用于销售的;

(四)产品为按有效合同约定而加工、生产的;

(五)抽样时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六)产品标有“试制”或者“处理”字样的;

(七)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条被抽查企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姓名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三)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等材料不齐全的;

(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该企业的。

第二十条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抽样工作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抽样单。抽样单中有关企业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抽样日期、抽样基数、抽样数量、执行标准、检验依据、是否为合格待销产品、是否为出口产品、该批产品是否有合同、生产许可证和认证的情况等内容必须逐项填写清楚。企业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抽样单必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可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确认。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检验机构和企业,寄送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三条对因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企业必须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抽样人员应当查阅有关台账予以确认,并在证明材料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被抽查企业拒绝依法进行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耐心做工作,并阐明拒检后果和处理措施;必要时可以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协调。如企业仍不接受抽查,抽样人员应当及时向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情况,并对该企业按照拒绝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拒检)论处。

第二十五条抽样工作完成后,抽样人员负责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第二联、抽样单及抽查方案报送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寄、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按拒检论处。

第二十六条抽样之后,在市场上抽取的样品,检验机构还应当以特快专递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并由该生产企业确认样品的真伪。企业接到书面通知15日内无任何书面回复的,视为确认该产品为该企业所生产。

第二十七条抽样的样品应当在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后继续保留三个月。到期后,样品退还被抽查企业。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样品可以不退还,但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企业要求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备用样品。

第四章检验

第二十八条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符合法定要求,并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授权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国家监督抽查的检验工作一般委托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国家级或者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经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优先选用。

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禁止分包。检验机构在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过程中,对抽查涉及的所有检验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分包。

第二十九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制定有关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规定,并严格按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样品的领用要严格执行相应的领用程序,有专人负责,检验过程中,样品的传递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第三十二条检验仪器设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在检定周期内保证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检验机构在检验前应当组织所有参加检验的人员学习检验方法、检验条件等,并确保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条件进行检验工作。

第三十四条现场检验要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确保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备查。

第三十六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第三十七条检验结束后,在生产企业抽样的,应当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该生产企业,抄送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除按前款规定寄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应当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抄送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八条检验报告内容必须齐全,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必须清楚并与抽查方案相一致,检验数据必须准确,结论明确。

第三十九条在生产企业抽样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三份。一份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留存,其余分别寄送该生产企业和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规定寄送检验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别寄送该生产企业和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规定寄送检验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别寄送经销和经销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检验报告必须于上报国家监督抽查结果之前以特快专递寄出。

第五章异议的处理与汇总

第四十条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的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检验机构。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四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检验机构收到企业书面报告,需要复验时,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应当按抽查方案采用备用样品检验,并应当在10日之内作出书面答复。复验结果抄报国家质检总局,抄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四十二条复验一般由原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纳入国家监督抽查经费。

特殊情况下,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与抽查结果不一致的,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第四十三条检验机构在抽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将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报告及有关附件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六章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汇总抽查结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向社会国家监督抽查公告;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保的不合格产品,影响国计民生并且质量问题严重的不合格产品,以及拒检企业,予以公开曝光。

第四十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转发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根据情况,可以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举办不合格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

对于某一地区被抽查的企业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必要时可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向地方政府及地方党政主要领导通报质量问题。

第四十六条对于抽查中反映出有倾向性的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抽样合格率较低的产品,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组织行业协会、检验机构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

第四十七条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企业整改工作。

第四十八条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质量问题严重的,必须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

(三)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四)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五)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部门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积极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

(七)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八)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的复查检验。

第四十九条不合格产品销售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立即对在销产品的库存产品进行清理,对直接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者存在致命缺陷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产品,必须立即撤下柜台,严禁继续销售,对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退回生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或者标明处理品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针对质量问题,查清质量责任;

(三)加强对供货方的审查把关和验货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质量责任制。

第五十条企业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当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原方案进行抽样复查。复查申请自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监督抽查通报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十一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支付。

第五十二条拒检企业的产品,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企业,产品按不合格论处。拒检企业的复查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质检机构进行。

第五十三条应当进行复查而到期仍不申请复查的企业,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第五十四条对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按照《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存在致命缺陷的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通知被抽查的生产企业限期收回已经出厂、销售的该产品,并责令经销企业将该产品全部撤下柜台。

第五十五条对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一般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第五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责令立即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

第五十七条企业的主导产品在国家监督抽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建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对于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复查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生产企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第七章工作纪律

第五十九条参与国家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被抽查的产品和企业名单必须严守秘密。

第六十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有关规定承担抽样及检验工作,应当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

第六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如实上报验检结果和检验结论,不得瞒报,并对检验工作负责。

检验机构在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期间不得接受被抽查企业同类产品的委托检验。

第六十二条检验机构不得利用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六十三条检验机构未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不得擅自将抽查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不得擅自向企业颁发国家监督抽查合格证书。

第六十四条检验机构和参与国家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有关证书和证件,取消从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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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对出口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条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

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并国家监督抽查通报;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质量抽查通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第七条国家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

当企业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第八条国家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九条被抽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对不便携带的样品必须由被抽查企业负责寄、送至检验机构。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国家监督抽查和拒绝寄、送被封样品。

第十条国家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财政部门专项拨付的国家监督抽查经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凡已经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六个月内,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确定抽查计划和抽查方案

第十二条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国家监督抽点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根据产品发展和质量变化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目录》,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向有关单位下达国家监督抽查任务。

第十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制订抽查方案。

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样。说明抽样依据的标准,抽样数量和样本基数,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数量。

(二)检验依据。检验依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

(三)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应当突出重点,主要选择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及主要的性能、理化指标等。

(四)判定规则。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有判定规则的,原则上按标准的规定进行判定。标准中没有综合判定的,可以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提出方案,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同意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施行;

(五)提出被抽查企业名单。确定抽查企业时,应当突出重点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大、中、小型企业应当各占一定的比例,同时要有一定的跟踪抽查企业的数量。必要时,可以专门指定被抽查企业的范围;

(六)抽查经费预算。抽查经费预算应当按照不盈利的原则制定,主要包括检验费、差旅费、样品运输费、公告费等。

国家监督抽查方案中的抽样、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规则等内容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十五条抽查方案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后,向承检机构开具《国家监督抽查任务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反馈单》。

第十六条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监督抽查有关规定,并对抽样及检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

各有关单位对国家监督抽查中确定的产品和被抽查企业的名单必须严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查企业。

第三章抽样

第十七条国家监督抽查抽样人员应当由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派的人员、承检单位的人员组成。到企业进行抽样时,至少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抽样人员参加。严禁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严禁被抽查企业或者与其有直接、间接关系的企业参与接待工作。

抽样人员抽样前,应当出示国家质检总局开具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向企业介绍国家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等,再进行抽样。

第十八条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应当是经过企业检验合格近期生产的产品。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

(一)被抽查企业无《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所列产品的;

(二)产品未经企业检验合格的;

(三)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自产自用且非用于销售的;

(四)产品为按有效合同约定而加工、生产的;

(五)抽样时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六)产品标有“试制”或者“处理”字样的;

(七)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条被抽查企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姓名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三)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等材料不齐全的;

(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该企业的。

第二十条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抽样工作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抽样单。抽样单中有关企业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抽样日期、抽样基数、抽样数量、执行标准、检验依据、是否为合格待销产品、是否为出口产品、该批产品是否有合同、生产许可证和认证的情况等内容必须逐项填写清楚。企业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抽样单必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可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确认。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检验机构和企业,寄送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三条对因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企业必须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抽样人员应当查阅有关台账予以确认,并在证明材料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被抽查企业拒绝依法进行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耐心做工作,并阐明拒检后果和处理措施;必要时可以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协调。如企业仍不接受抽查,抽样人员应当及时向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情况,并对该企业按照拒绝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拒检)论处。

第二十五条抽样工作完成后,抽样人员负责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第二联、抽样单及抽查方案报送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寄、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按拒检论处。

第二十六条抽样之后,在市场上抽取的样品,检验机构还应当以特快专递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并由该生产企业确认样品的真伪。企业接到书面通知15日内无任何书面回复的,视为确认该产品为该企业所生产。

第二十七条抽样的样品应当在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后继续保留三个月。到期后,样品退还被抽查企业。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样品可以不退还,但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企业要求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备用样品。

第四章检验

第二十八条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符合法定要求,并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授权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国家监督抽查的检验工作一般委托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国家级或者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经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优先选用。

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禁止分包。检验机构在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过程中,对抽查涉及的所有检验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分包。

第二十九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制定有关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规定,并严格按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样品的领用要严格执行相应的领用程序,有专人负责,检验过程中,样品的传递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第三十二条检验仪器设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在检定周期内保证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检验机构在检验前应当组织所有参加检验的人员学习检验方法、检验条件等,并确保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条件进行检验工作。

第三十四条现场检验要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确保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备查。

第三十六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第三十七条检验结束后,在生产企业抽样的,应当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该生产企业,抄送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除按前款规定寄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应当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抄送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八条检验报告内容必须齐全,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必须清楚并与抽查方案相一致,检验数据必须准确,结论明确。

第三十九条在生产企业抽样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三份。一份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留存,其余分别寄送该生产企业和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规定寄送检验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别寄送该生产企业和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规定寄送检验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别寄送经销和经销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检验报告必须于上报国家监督抽查结果之前以特快专递寄出。

第五章异议的处理与汇总

第四十条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的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检验机构。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四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检验机构收到企业书面报告,需要复验时,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应当按抽查方案采用备用样品检验,并应当在10日之内作出书面答复。复验结果抄报国家质检总局,抄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四十二条复验一般由原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纳入国家监督抽查经费。

特殊情况下,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与抽查结果不一致的,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第四十三条检验机构在抽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将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报告及有关附件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六章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汇总抽查结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向社会国家监督抽查公告;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保的不合格产品,影响国计民生并且质量问题严重的不合格产品,以及拒检企业,予以公开曝光。

第四十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转发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根据情况,可以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举办不合格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

对于某一地区被抽查的企业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必要时可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向地方政府及地方党政主要领导通报质量问题。

第四十六条对于抽查中反映出有倾向性的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抽样合格率较低的产品,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组织行业协会、检验机构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

第四十七条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企业整改工作。

第四十八条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质量问题严重的,必须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

(三)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四)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五)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部门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积极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

(七)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八)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的复查检验。

第四十九条不合格产品销售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立即对在销产品的库存产品进行清理,对直接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者存在致命缺陷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产品,必须立即撤下柜台,严禁继续销售,对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退回生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或者标明处理品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针对质量问题,查清质量责任;

(三)加强对供货方的审查把关和验货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质量责任制。

第五十条企业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当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原方案进行抽样复查。复查申请自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监督抽查通报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十一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支付。

第五十二条拒检企业的产品,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企业,产品按不合格论处。拒检企业的复查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质检机构进行。

第五十三条应当进行复查而到期仍不申请复查的企业,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第五十四条对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按照《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存在致命缺陷的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通知被抽查的生产企业限期收回已经出厂、销售的该产品,并责令经销企业将该产品全部撤下柜台。

第五十五条对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一般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第五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责令立即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

第五十七条企业的主导产品在国家监督抽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建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对于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复查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生产企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第七章工作纪律

第五十九条参与国家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被抽查的产品和企业名单必须严守秘密。

第六十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有关规定承担抽样及检验工作,应当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

第六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如实上报验检结果和检验结论,不得瞒报,并对检验工作负责。

检验机构在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期间不得接受被抽查企业同类产品的委托检验。

第六十二条检验机构不得利用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六十三条检验机构未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不得擅自将抽查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不得擅自向企业颁发国家监督抽查合格证书。

第六十四条检验机构和参与国家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有关证书和证件,取消从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10

2014年4月1日—6月30日

二、实践地点

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实践目的

在进行实践活动中,本人主要在质量管理部不同岗位进行工作,通过近3个月的实践活动,本人对质管部各个岗位的工作得到了熟悉,同时对质管部2014年上半年工作进行了总结分析,并以工商管理理论知识来分析质量管理工作取得成效与不足。

通过在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实践活动,使本人在该院行政管理、质量检测等各个环节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熟悉各职能部门是怎样独立运作,部门之间是怎样相互协调关系。了解质检院质量管理的一般流程,并能整合所学的管理理论知识,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的实用工具与方法,成为企业所需要的实用管理人才。

四、实践单位简介

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前身为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成立于1981年,2007年经省编办批准改为“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隶属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省级综合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目前,省质检院拥有“国家排灌及节水设备产品质检中心”和“国家建筑节能产品质检中心”2个国家级质检中心,正在申报筹建“国家公共安全防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全院共有固定资产1.1亿元,实验室面积2.9万平方米,各类检测仪器设备4000余台(套)。已通过国家实验室(CNAS)认可的产品检测项目达719项,省级资质认定项目1913项,澳洲WaterMark认证授权检测项目65项,美国国际管道暖通机械认证协会UPC认证授权检测项目35项,英国NQA检测项目5大类。具备建筑工程材料、建筑装饰材料、家具及木制品、机械、化工、家用电器、低压电器、灯具、电线电缆、电机、橡胶、塑料、石油产品、消防产品、排灌及泵类产品、农业及生活节水产品等2000余种产商品的检测能力,与法国必维、英国NQA,美国UPC、澳大利亚WaterMark等建立了国际检测认证合作关系。在家用电器、节水产品、建筑材料等产品和参数检测上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

省质检院(中心)是经国家认监委制定的3C认证检测机构,是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中国电磁兼容认证中心、中标认证中心、中国方圆认证中心、中国能效、中国电能(PCCC)、省政府采购中心等机构的授权实验室,是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化妆品、蓄电池、水泵、复混肥、磷肥、电线电缆、配装眼镜、人造板、水泥”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检验机构,是CQC唯一RoHS签约实验室,是REACH化学品分类定级检测实验室,可提供RoHS检测服务、欧盟WEEE指令、欧盟REACH、中国RoHS认证、中国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指令等专项检测服务。

五、实践内容

省质检院质管工作的重点:一是服务,把服务检验工作的顺利开展作为质管工作的核心原则;在此基础上,积极贯彻“以能力换资质”的方针,拓展检测领域,扩大影响力,开拓新的业务范围。二是预警,强化风险意识,提高预警能力;在此基础上,加强检验报告的质量管理,切实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通过在省质检院的实习,本人对质量管理工作情况有了初步的了解。在这一过程中,学到了质量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业务知识,丰富了所学的专业知识。为以后正常工作的展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实习期间,深深体会到了省质检院质量管理的优势和良好的发展前景,这与省质检院全体工作人员辛勤工作勇于创新,敢于挑战的精神是分不开的。

4月1日至4月10日,本人主要在办公室进行实践,主要是熟悉质检院情况和各项规章制度,了解省质检院的整体情况,以及各个部门的工作内容。通过和同事交流及对办公区的参观,对质检院有了一个全面的认识。在工作上,主要是协助其他同事工作,如:接发文件、整理资料,通知、参与修改三份内部管理制度等。初步了解办公室工作基本流程和内容。

4月11日至4月20日,质检院安排本人到人力资源部进行实践工作。主要是学习质检院的培训学习工作、薪酬管理工作、绩效管理工作、激励机制和提升机制等。对质检院的人力资源管理有全新的认识,并结合工商管理知识,对一些考核机制提出自己的见解和认识。

4月21日至4月31日,质检院安排本人到财务管理部、业务拓展部、科技计划部三个部门进行实践。在财务管理部,主要是学习了质检院的财务管理工作,学习收支两条线知识。在业务拓展部实践期间,学习了业务拓展计划编写及业务洽谈的技巧和知识,并与同事到一些合作机构洽谈业务,增加了工商管理知识。在科技计划部实践期间,协助同事编制科技增项计划表,并对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

5月至6月,主要在质量管理部和预警中心进行实践工作。在质量管理部实践期间,主要协助同事完成资质的扩项和国家建筑节能中心的资质认定申报工作。协助质管部接受CNAS和国家认监委对我院的CNAS扩项、对国家建筑节能中心的初次授权的现场评审工作。参与完成三份不同的评审报告,分别是质检院的CNAS扩项评审报告、质检院认监委的授权、国家建筑节能中心的认监委的授权。参与完成建工中心的门窗标示实验室的现场评审,并组织整改工作。

协助同事结合省企业的实际生产情况,梳理国家的强制性检验规范,积极争取拓展生产许可证、CQC认证等一批有影响力的检验资格的申报。搜集和整理最新的CCC检验的实施规则以及CQC自愿性认证的实施规则,按照国家最新的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61类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积极与检测中心联系,主动分析质检院的检验能力,申报了一批检验资质的申请。获得了CQC自愿认证的空调器节能检验的资质。为服务地方经济,提升质检院的影响力,做出了新的贡献。

与质管部全体同志深入检测一线,积极主动的了解一线的需求,及时跟进服务的内容的方式,为了服务检验业务的开展,将本院的检测能力在OA系统进行公布,按照CNAS认可、国家资质认定、省级资质认定的范围进行分类,可以非常方便的进行查阅。既有利于业务的开展,又方便检验人员在检验工作中查找认证的范围,避免出现超范围使用认证章。

结合本院的组织结构的变化以及职能调整,以及食品检验机构的相关要求。对《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进行了换版和修订,按照国家资质认定和CNAS评审的最新要求,增加必须的程序文件,将《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在OA系统进行公布。对并且将涉及的质量记录打包整理,方便大家使用。

根据检测中心反馈意见,对以前工作的方式做了改进,将获取的标准信息尽力识别,及时跟踪标准动态,根据CNAS和省级资质认定的附表中的产品标准查证了标准的变化情况并通知检测中心。截止6月底,共11期标准信息公告。做好省抽细则和工商的抽查方案的审核工作,完成省抽细则12份,完成工商的抽查方案16份。

根据CNAS、国家认监委等上级部门的计划以及2010年度技术核查的实施情况,编制完成我院2011年度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计划并经批准组织实施。为了掌握质检院的实际测试能力和水平,在今年的能力比对计划中,提高质检院的参加比例和范围,已经报名参加11项,收到7份结果,均为满意结果。在参加外部能力比对的同时,加强本院内部的技术核查;制定2014年上半年质检院技术核查计划,共18项,核查结果符合要求。

在进行日常计划性的核查基础上,针对重点客户或重点行业的检验任务,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在这种抽查中,发现了个别检验人员违规操作,进行了严肃处理。同时,加大盲样考核力度,从样品库调取已经检验完毕的样品,在不通知检验中心的情况下,进行再次的模拟委托检验7次,全部取得满意结果。

参与预警中心综合了各部门2011年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需要提高效率的工作,会议提出了7个方面的改进建议、质检院院确定的质量方针和中长期质量目标是适宜的,建立的管理体系是充分的、运行有效,具备实现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能力。

检验报告质量关系我院的发展大局,加强检验报告的质量抽查,截止目前,发现1个A类不合格、5个B类不合格、59个C类不合格。及时分析检验报告质量问题,积极主动帮助检验部门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提高的建议,做好预防工作,避免同类问题的重复发生。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检验报告管理及考核办法》进行处理。

总之,实习这段时间,接触到了很多东西,也学到了很多东西,第一次真正的感受到了质量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质量管理工作虽然很繁琐,但每一件事情都需要认真的去对待,任何一个小的疏漏都会使小成大事。

六、工作的体会

(一)带出了一批队伍

质检院针对资质认定和CNAS评审要求的变化,及时进行培训学习,要求每个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相关表格的填写,既让大家熟悉了本中心的项目情况和检测的能力,又学习了国家的相关规定。带出了一批既懂国家认可准则,又熟悉本部门情况的骨干。在以后的工作中,可以发挥更好的作用。

(二)利用信息化提高工作效率

质检院充分发挥OA系统的自动化无纸化办公的有利条件,提高了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管理部门日常有许多的通知,需要及时通知到各相关部门和检测中心。以往电话的布置,既费时费力,又容易产生遗漏,接到电话的同志有时候在忙别的事情,而忘记了通知的事项。为此,充分运用飞信的短信功能,进行类似的布置,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运用OA网络督促和指导完成每个项目从检测能力表、仪器设备(标准物质)配置一览表、典型报告等材料的编制审查工作,确保符合审查要求。精心策划,认真组织,注重实效,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在现场评审和资质认定工作中,早谋划、早安排、早动手、科学分工,充分做好各种预案,在各部门的大力协助下,做到了“忙而不乱,紧张有序”,顺利的完成了现场评审工作。2014年上半年各类的材料准备很多,扩项的材料、复评的材料、许可证材料,对于每一个材料,在材料的准备中,积极学习,认真总结,与认证机构联络积极,对各中心进行指导,开会布置,从OA发材料,加强审核。没有出现申请材料的退改现象。

(三)加大强制性资质申请的力度

上半年获得3个生产许可证的项目和一个CQC自愿认证的项目。培养三名CQC联络人,覆盖了强制认证、ROHS认证和节能节水领域范围,为下一步资质的扩项打下了基础。

在技术能力提高的同时,质管部的人员数量需要得到补充,现有7个检测中心,全院的检验报告份数约25000余份,质管部的质量管理人员需要一个人负责2~3个中心的质量管理工作,工作量和工作压力都十分巨大,希望能够补充人手。

七、对提升质量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人员业务知识培训

随着各个检验中心业务的不断拓展,在工作中感觉到质管部自身的能力还需要提高,特别是针对一些专业性强、技术性强的投诉处理,以及在能力比对和技术核查中,与测试中心进行测试方法的讨论、测试过程的评估、环境因素对测试结果的影响时,质管部的专业素养还是吃力的,希望在安排检测中心专业人员学习和培训的时候,特别是针对一些基础性专业标准以及通用技术条件的学习时,可以安排一名质管部的人员一同学习。既提高了质管部的能力,也可以更加有效的进行质管工作。

(二)加大项目开发力度

检测项目的开发要以市场为导向,选定项目后快速开发,引入竞争和风险评价机制,纳入业绩考核和责任追究。项目开发方向要明确,要开发法律法规强制性检测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涉及到人民群众健康安全、节能减排的产品和国家产业政策扶持的产品、出口产品,区域经济达到一定规模还没有检测的产品,这些都是开发的重点,也是掌握市场信息的重点。帮助政府实施管理,如政府采购等。在这里强调几点:一是要选好项目,多元投资和引资。二是缩短培育期,一旦通过前期论证,要快速上马。三是要注重运作,提高投资的回报率。四是要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注重设备的智能化开发。五是要把项目覆盖范围与项目开发能力结合起来。

(三)加强资质能力及质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