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27 03: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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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此次检查和走访客户的情况看,我公司所属各供电所测评满意度均有明显提高,供电优质服务总体水平有了新的提高,得到群众的赞赏和政府的认可。
年初,我公司制定了《2006年度落实“三个十条”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全面工作。8月份,以落实“三个十条”为检点,开始全面开展“百千万”走访调查活动和明查暗访,组成三个小组对全县供电所进行明查暗访,经一个几天的明查暗访,共检查了营业窗口和乡镇供电所10个,暗访电力抢修8次,走访客户35户,并全面布置了整改工作。我们综合分析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主要归纳有四个方面的问题,并将自查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二、重点问题和整改情况
1、农电窗口建设和供电优质服务方面
存在有的窗口没有实行“一口对外”服务,收费、业扩、抢修分开办公。员工主动服务和与客户沟通技巧不够。公司人员还缺乏专业知识培训,综合业务素质有待提高。各类记录资料不够健全,如供用电合同签定、电力抢修记录存在不足。抢修交通工具和人员缺乏。
分析原因:主要是农电窗口规范化管理存在一定差距。由于历史原因公司的营业窗口硬件设施不足,窗口日常性的工作管理不够到位。优质服务工作须进一步加大考核力度。
整改情况:
(1)广泛宣传国网公司“三个十条”内容,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公司党群工作部携带测试试卷,对各窗口工作人员在现场检查中随机抽考,促进了基层窗口人员对“三个十条”的学习掌握,取得较好效果。
(2)加强窗口规范化建设。如结合供区整合情况,重新修订《业扩流程管理办法》与《业扩工程项目管理考核标准》,提升业扩工程的管理效率。以县供电所为营销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实现营销管理网络化、信息化、程序化,计划进一步推广后从根本上完善供用电合同签订管理、改善业扩报装流程等。
(3)加强各供电所窗口人员培训工作。把该项培训工作纳入到职工技能培训计划之中,并结合我公司实际开展针对性强的培训班,通过授课、实际操作等方法,增强窗口职工的主动服务意识和主动服务能力。有的公司针对性开展“服务技能比武”、“岗位练兵”活动,窗口人员业务技能得到较大的提高,取得明显的效果。
(4)加强抢修队伍建设。
(5)重视服务投诉,加强考核力度。今年公司提出属实的服务投诉视同于“障碍事故”,采取“说清楚”制度,对行风明察暗访发现的违反供电优质服务相关规定的现象,作出严肃处理。在明查暗访中,对发现有职工违反供电优质服务相关规定的现象给予书面检讨、警告、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待岗处罚,进一步加大了行风考核力度。
(6)根据公司实际和群众反映问题,专门制定行评考核表,有针对性地进行各供电所窗口建设和供电优质服务规范整改。
2、供电质量问题
群众反映要提高供电质量,避免高峰期电压太低和电压忽高忽低。供电区域要及早整合,否则危及安全。城网改造线路布局要合理。
分析原因:
主要还是存在网架薄弱的老问题,公司还没有进行城区电网改造,电网结构老化,而负荷不断增加,有些外资企业生产需要不间断供电,对供电质量要求比较高,群众普遍对电力部门的期望值明显提高,同时近期电网改造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停电次数,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供电质量。
整改情况:
(1)加强电网建设。2005年公司投资多万元用于各乡镇新增、改建线路和变压器,提高供电可靠性,极大地缓解了我市迎峰度夏的供电问题。为当地招商引资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受到企业方的一致好评。
(2)推广和采用科技手段,提高供电可靠性。今年公司在电网建设与改造中多处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先后更换多处10千伏油开关为真空开关,彻底解决了渗漏油、容量小、检修次数多等问题。
(3)启动负荷预警方案,采取多种整改措施保供电。如霞浦供电公司在城网改造期间,实施凌晨工作制,尽量避免因限电给群众造成不便;加强各变电所馈线电压的监测,注意电压的调档,保证偏远山区的用户端电压稳定;加强电网科学调度管理,鼓励工业大户避峰生产,用好用足供电指标。
3、停电、限电问题
停电方面问题群众仍然反映比较多,主要有二个方面,一是对停电不理解抱怨多,二是要求停电要及时通知。
分析原因:
一是我们普遍存在网架薄弱、网架全部为单回路,城区电网电线老化,遇到打雷、刮风下雨停电多;二是正常迎峰渡夏工程停电。今年用户反映的停电次数多,多因开展城区电网改造的计划性限电造成。
整改情况:
(1)方便群众,多渠道停电通知。包括在县电视台;在县城主要街道张帖公告;对重要客户进行电话通知;施工现场张贴停电公告等形式对外。
(2)创新形式,做好停电宣传工作。公司今年7月起用电力宣传车进行停电流动宣传,确保停电宣传的及时性和有效性。该公司对计划停电的工程提前一天将宣传车开到停电区域内,开展有关停电信息公布和宣传解释工作;遇到突发性故障停电时,宣传车随抢修车辆一同到达现场,向群众说明停电原因,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并结合开展有关用电知识宣传活动。采取该项措施后,更多群众能及时了解到停电信息,群众感到十分满意。
(3)对群众反映的停电等热点、难点,立即启动效能监察应急机制,集中力量解决问题。6月25日受理客户提出的南门工业园区一带经常停电问题,我们急百姓之所急,由党群工作部牵头立即落实整改,经多方协调并认真督办,通过增设变压器的手段,仅用四天就解决了周边180多户客户的用电问题,得到了县行评代表和老百姓的一致赞许。
(4)加强与客户沟通,有针对性地改善我们的工作。
(5)千万百计的筹措资金,加快城区配网改造的力度,从而不断提高电网供电可靠性。
4、其他方面的问题
主要有:(1)电网建设方面;(2)电价政策;(3)路灯问题。分析原因主要是地方政府部门和客户对我们的工作不够了解,同时产生了一定的误解等,对此我们主动走访政府有关部门,结合创建“人民满意的电业局”活动召开多起座谈会,沟通问题,主动面对社会各界,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做好电网建设、电价政策、路灯问题等方面的宣传,很大程度上得到客户的理解和支持。
三、今后的工作
我市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对农民消费者给予销售价格*%的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一)家电下乡产品。我省家电下乡中标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家电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
(二)补贴对象。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对象为持有我市农业户籍并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所有人员,但每户农民四年每类产品最多补贴一台(件)。
(三)实施时间。从2009年2月1日开始,到20*年1月底止,为期4年。实施期间,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家电下乡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四)销售网点。由商务部、财政部通过招标确定我省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以下称“销售企业”,名单见附件),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经向所在地县级经贸部门备案后,成为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3)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4)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操作人员。中标销售企业设定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应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中标企业的加盟协议、授权书或证明及作为中标企业网点的其他文本材料,到所在地县(区、管委会)经贸(发)局(科)登记确认备案并签署销售服务责任书。
(五)补贴申报。农民持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明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农业户籍的户口簿原件、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购买人储蓄存折以及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
二、主要任务
(一)销售企业及其销售网点的主要任务
1.组织调配货源。要落实的家电下乡产品类别和型号,保证及时将家电下乡产品送到农民手中。
2.健全销售网络。要加强县乡基层网点建设,扩大乡镇覆盖面,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建立面向农村市场的完善的分级物流配送体系。销售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家电下乡产品进入其流通网络。
3.进行网点备案。要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添加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完整填写《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随带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备案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以及备案网点申请书,于规定时间到网点所在地的县(区、管委会)经贸部门申请集中备案。网点集中备案结束后,需要增加销售网点的,可按上述程序和方式到县(区、管委会)经贸部门申请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
4.加强经营督导。要组织家电下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网点的销售、服务情况,切实加强对网点特别是授权网点的管理,确保规范经营。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
5.登录销售信息。销售网点要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并在产品售出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凡不及时登录信息的备案网点,县(区、管委会)经贸部门可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由县(区、管委会)经贸部门取消其销售网点资格,并报市经贸委备案。由此导致农民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6.提供优质服务。要主动提供家电下乡的政策咨询,指导农民申请资金补贴,积极为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退换等做好服务。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1)补贴未申报的或补贴申报已备案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2)补贴已申报备案但县级财政部门核查不通过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3)补贴已申报备案并经县级财政部门核查通过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预退货”申请,待金融机构完成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后,再按照下条所述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4)已获得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退货”申请后,购买人持原销售发票到乡镇财政所审核,并按规定退回补贴资金;乡镇财政所在信息管理系统对“退货”申请进行确认,并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并加盖公章;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
7.积极开展宣传。要配合经贸、财政部门做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工作,制订本企业的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经贸部门报告。
8.规范市场营销。要严格按照承诺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保证全市各销售网点货源均衡供应。各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家电产品的中标价格进行销售,中标企业不得因实行补贴商品热销而提高供货价格。如发现或举报查实中标企业随意提高供货价格,由市经贸委上报取消其销售企业资格。
9.及时报送信息。销售企业要根据要求,每月底向经贸部门报告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
(二)经贸部门主要任务
1.制定实施方案。要代本级政府制定本区域家电下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
2.开展业务培训。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培训县乡有关工作人员,培训内容主要是学习有关政策、工作要点、信息管理系统、网点备案及审核发放补贴资金程序等。确保各级管理部门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信息管理系统。
3.广泛宣传政策。由经贸、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省家电下乡政策解答”、宣传页等材料,印发宣传单,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邮政函件、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销售企业及网点,要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农民家喻户晓,推动家电下乡工作广泛开展。
4.受理网点备案。按照网点备案的标准和要求,及时完成网点备案工作,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严禁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
5.规范市场秩序。会同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6.做好协调服务。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农村消费特点,向销售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并为销售企业开展网络建设和家电下乡促销活动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
7.加强监督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及时掌握工作动态。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要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上级经贸部门备案。
8.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要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三)财政部门主要任务
1.审核补贴申报材料。乡镇财政所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1台。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乡镇财政所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2.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购买人使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等账户且其开户银行不是特设专户开户银行的,县级财政部门可以将补贴资金通过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专用存折开户银行,由其分解到购买人专用存折的账户。
3.建立资金台账。县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实行封闭运行。
4.加强监督管理。按照省财政厅下发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管理办法》,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
5.安排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安排落实家电下乡工作经费,切实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三、组织实施
一、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在浙江省境内注册,主要经营网点分布在社区,为居民生活提供便利服务的企业。
(二)申报企业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近几年没有发生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行为。
(三)申报项目的实施期为**年8月1日—2008年7月31日。
二、资金支持的范围及方式
(一)支持省级社区商贸服务业示范企业培育。根据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商贸服务工作的通知》(浙经贸商发展[**]439号)精神,在社区便利店(超市)、放心早餐、“菜篮子”专营店、家政服务等领域,新增部分省级社区商贸服务示范企业,并予以奖励。
(二)支持社区商贸服务相关项目建设。重点是支持企业应用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到城市社区设立超市、便利店、早餐店、“菜篮子”专营店等各类便民、利民网点;面向社区居民的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和改造项目;社区商贸服务企业信息化改造项目;家政服务业培训项目。
(三)支持建设居民生活服务信息平台。企业化运作的面向居民的便民服务信息平台,整合分散的社区商贸服务业资源,为居民提供网上网下相结合的社区便民服务项目。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其中省级社区商贸服务业示范企业的项目优先考虑。
三、申报有关要求
(一)申报数量
各市可申报1家社区商贸示范企业和2个财政专项补助项目。其中,义乌市可单独上报1个项目。
(二)申报材料
社区商贸示范企业的申报条件、材料和申报程序按照浙经贸商发展〔**〕439号文件要求执行。
申报财政专项补助项目的,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文件、申请表(附件1)、企业概况表(附件2),申请文件内容包括申报补助项目的基本情况、实施进度和预计绩效等内容;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网点建设、项目实施、投资额度等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书;
3.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以上材料一律以电脑打字的形式填报,并装订成册。申报表格可在省经贸委网站()“委发文件”栏目下载。
(三)申报程序
以贯彻落实党的**精神为指导,坚持扩大内需和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通过实施家电下乡,引导建立适合我县农村消费特点的生产和流通体系,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到县以下建立家电销售网络,构筑农村便捷、顺畅的家电产品销售与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家电商品拥有率,改善农民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二、主要内容
商务部、财政部根据农民消费特点以及节能、环保、耐用、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招标确定有关企业生产的具体规格和型号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作为家电下乡产品。我县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国家财政比照出口退税率,对农民消费者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一)家电下乡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家电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
(二)补贴对象。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对象为我县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所有人员,但每户农民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
(三)实施时间。自**年12月1日开始,到2012年11月底止,为期4年。实施期间,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家电下乡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四)指定销售网点。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我省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授权、加盟或直营的,符合网点备案五个条件,经**县商务局备案后,方可成为我县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凡不是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
三、产品购买和补贴申请
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要持户口本和身份证,并到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都挂有特别标识牌子),同时一定要向销售商索要正规发票(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要开箱查看是否有“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
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日后,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购买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4.粮食直补专用存折。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在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四、职责分工
(一)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主要任务
1.履行网点备案手续。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要完整准确填写《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附上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备案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以及备案网点申请书,于12月30日前到**县商务局申请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
2.加强宣传提高服务水平。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配合商务、财政部门做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工作,制订销售宣传计划,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
3.组织调配货源。销售网点要尽快落实的家电下乡产品类别和型号,保证及时将家电下乡产品送到农民手中。
4.登录销售信息。销售网点要及时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要在产品售出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凡不及时登录信息的备案网点,县商务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由县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由此导致农民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5.提供优质服务。销售网点要主动提供家电下乡的政策咨询,为农民开据正规销售发票,指导农民申请资金补贴,积极为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退换等做好服务。
6.规范市场营销。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承诺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工作,把好销售渠道的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不得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产品价格不得超过中标时的最高限价。
7.及时报送信息。销售企业要根据要求,定期向商务、财政部门报告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
(二)商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制定实施方案。县商务局要会同县财政部门制定我县家电下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抢购、脱销、断档、不正当竞争以及农民不能及时领到补贴等,制订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2.受理网点备案。县商务局要严格按照网点备案的标准和要求,在销售网点提交书面备案申请后,及时组织人员认真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给合格企业备案,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3.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县商务局、财政局要组织好、安排好全县乡镇财政所、销售网点家电下乡政策特别是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的业务培训,确保各级管理部门以及销售网点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信息管理系统。
4.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县商务局要会同县财政局,通过网络、广播、电视向全县广大群众《关于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告》,并印发宣传单,把家电下乡政策内容和申请补贴的办事流程,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农民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要设立公示栏,向社会和广大群众公布在我县备案的销售网点。
5.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县商务局要会同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加强对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县商务局将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6、做好协调服务。县商务局要根据我县农村消费特点,协调各销售网点做好货源组织,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为销售网点和生产企业提供合理化建议和服务。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形成专门的工作档案,并于每月初将上月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向上级部门报告。
7.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县商务主管部门要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三)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细化资金管理办法。县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制定我县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拨付、发放补贴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
2.审核补贴申报材料。乡镇财政所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1台。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乡镇财政所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3.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4.建立资金台账。县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5.加强监督管理。县财政局要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安排工作经费。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县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商务部、财政部根据农民消费特点以及节能、环保、耐用、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招标确定有关企业生产的具体规格和型号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作为家电下乡产品。我县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指定家电下乡产品,国家财政对农民消费者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一)家电下乡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家电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今后,将根据农民需求情况,对家电下乡产品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
(二)补贴对象。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对象为我县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户,但农民每户对每类产品最多只能购买一台(件)。
(三)实施时间。自20**年12月1日开始,到2012年11月底止,为期4年。实施期间,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家电下乡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四)指定销售网点。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我省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经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成为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1.必须是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3.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4.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五)补贴申报。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日后,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2.购买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4.购买人的涉农一卡通存折。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一卡通”银行专业存折。
二、主要任务
(一)商务主管部门主要任务。
1.制定实施方案。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家电下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
2.广泛宣传政策。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印发宣传单、设立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销售企业及网点,要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农民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3.受理网点备案。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网点备案的标准和要求,加快网点备案进度,及时完成网点备案工作,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严禁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
4.规范市场秩序。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质监、公安、国地税等部门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5.做好协调服务。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农村消费特点,向中标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并为销售企业开展网络建设和家电下乡促销活动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
6.加强监督管理。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形成专门的工作档案,并于每月初将上月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向上级部门报告。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由县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7.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商务主管部门要设立相应的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二)财政部门主要任务。
1.细化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另行下文),并制定补贴资金具体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拨付、发放补贴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县财政部门要测算家电下乡所需补贴资金规模,做好补贴资金计划。
2.审核补贴申报材料。乡镇财政所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1台。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乡镇财政所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3.及时支付补贴资金。财政部门要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的涉农一卡通账户。
4.建立资金台账。财政部门要建立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5.加强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安排工作经费。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三)销售企业及其销售网点的主要任务。
1.签订责任书。销售企业及其销售网点要与商务部门签订责任书,在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和服务等方面做出明确承诺,作为检查、考核的依据。销售企业及其销售网点不履行承诺以及有骗取补贴资金、坑农害农、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将取消其资格并由相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2.组织调配货源。销售企业及其销售网点,要落实的家电下乡产品类别和型号,保证及时将家电下乡产品送到农民手中。
3.健全销售网络。销售企业要加强基层网点建设,扩大乡镇覆盖面,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建立面向农村市场的完善的分级物流配送体系。销售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家电下乡产品进入其流通网络。
4.进行网点备案。销售企业要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添加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并以县为单位,完整准确填写《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附上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备案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以及备案网点申请书,于规定时间到网点所在地的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集中备案。网点集中备案结束后,销售企业需要增加销售网点的,可按上述程序和方式到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
5.加强经营督导。销售企业要针对销售网点制订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开展对网点的业务培训,安排专门人员监督检查网点的销售、服务情况,切实加强对网点特别是授权网点的管理,确保网点规范经营。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
6.登录销售信息。销售企业要督促销售网点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并在产品售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凡不及时登录信息的备案网点,商务主管部门可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由县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由此导致农民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7.提供优质服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要主动提供家电下乡的政策咨询,指导农民申请资金补贴,积极为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退换等做好服务。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1)补贴未申报的或补贴申报已备案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2)补贴已申报备案但县级财政部门核查不通过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3)补贴已申报备案并经县级财政部门核查通过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预退货”申请,待金融机构完成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后,再按照下条所述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4)已获得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退货”申请后,购买人持原销售发票到乡镇财政所审核,并按规定退回补贴资金;乡镇财政所在信息管理系统对“退货”申请进行确认,并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并加盖公章;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
8.积极开展宣传。销售企业要配合商务、财政部门做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工作,制订本企业的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备案。
9.规范市场营销。销售企业要严格按照承诺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工作,把好销售渠道的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不得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
10.及时报送信息。销售企业要根据要求,定期向商务、财政部门报告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
申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单位为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经营地址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不分所有制性质;
(二)项目单位财务管理规范,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经营业绩良好;
(三)项目确属20**年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范围,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
二、引导资金的导向和要求
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对我市服务业发展中的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新兴行业以及处于发展起步阶段但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比较明显的服务业项目的补助、贷款贴息或奖励,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和社会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20**年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体现下列导向和要求:
(一)促进现代物流、综合技术服务等生产业发展。
(二)大力推进功能创新、交易方式先进和专业性强的大中型批发市场建设,增强市场辐射力,进一步做大做强专业市场。
(三)加强流通业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提升传统商业,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特别是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及社区商业网络经营,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
(四)鼓励创造服务业自主品牌,推进和培育服务业品牌建设。
三、引导资金使用范围
(一)商业基础设施及大中型市场建设。商业基础设施建设指为提升城市商业内涵,构建多层次、多功能的商业流通格局,进行商业特色街及商业中心区的改造、建设项目。申报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
大中型市场建设指大中型专业市场、农村专业市场和市区农贸市场建设。市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和县(区)、乡镇建设规划要求。其中:大中型专业市场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农村专业市场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农贸市场建设指市场的新建、迁建以及“农改超”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
(二)物流配送。指具备运输、储存保管、包装、装卸搬运等功能的第三方物流配送项目及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正在建设的物流园区、配送中心、仓储加工基地、物流信息网络平台等。申报物流配送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
(三)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及社区商业网络经营。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指涉及“菜蓝子”工程及“绿色食品”供应,与人民生活、食品安全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联系紧密、社会影响较大的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申报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已建成的连锁网点达5个以上。社区商业网络经营是指鼓励有实力的连锁企业参与社区商业建设,到城市社区设立超市、便利店、餐饮店、洗衣店等各类便民、利民的网点,并逐步搭载便民服务功能,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申报项目已建成的连锁网点需达5个以上,20**年新增网点2个以上。
(四)综合技术服务。指为生产服务的生产(技术)中心、技术交易中心、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及技术推广、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申报综合技术服务项目单位20**年技术服务收入在8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20%以上。
(五)服务品牌建设。20**年新认定的服务业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
四、项目申报审批程序、要求及资金拔付
(一)20**年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贴息、补助和奖励三种方式,其中: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服务品牌建设。
(二)申报市服务业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于2007年1月底,将下列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合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三产办和合肥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逾期申报不予受理。(联系电话:3538420、3532078)
1、申报项目单位基本情况文字材料(企业基本概况;申报引导资金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成后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情况;20**年项目单位缴纳税收、银行贷款、资产负债情况;企业发展规划)。申报贴息、投资补助、奖励哪一类扶持应在申报材料中注明。
2、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20**年项目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原件。
4、申报项目开工建设的有关许可文件;项目总投资及20**年当年完成投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5、申报贴息项目需提供贷款协议(合同)、贷款入账凭证及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支付利息凭证复印件;申报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及社区商业网络经营项目需提供连锁网点的有关证明材料;申报服务品牌建设项目奖励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6、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行业重点支持、优先发展项目需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一、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近两年经济效益较好,基本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在全省或本地区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竞争力。
(二)申报企业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近几年没有发生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行为。
(三)申报项目为流通领域的相关项目,实施期在2007年7月1日—2008年6月30日。
二、资金支持的范围及方式
(一)支持培育省重点流通企业。根据省经贸委等6厅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培育**省重点流通企业的通知》(浙经贸商发展〔2006〕301号)精神,拟新增部分省重点流通企业,并予以奖励(申报通知另行下发)。同时,对按照《关于建立**省重点流通企业联系和考核制度的通知》(浙经贸商发展〔2007〕28号)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材料,并经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等6部门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重点流通企业,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二)支持现代流通方式发展。进一步支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重点是:
1.支持连锁经营企业拓展连锁经营网点,特别是跨区域发展和信息化平台建设等项目。
2.支持有产业依托的行业网站、区域性电子商务公共平台以及具备支付配送等手段的网上商城等电子商务建设项目。
3.支持连锁经营企业和生产资料分销加工配送中心建设等项目。
(三)支持传统流通业改造提升。重点支持大型商场、购物中心配套服务设施改造,百货业实施连锁经营和商业特色街区改造等项目。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流通建设项目,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补助,其中省重点流通企业、省流通领域重点联系企业和有当地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优先考虑。
三、申报有关要求
(一)申报数量
根据2008年资金规模,原则上各市、县(市)上报的项目数量为:所辖3个区以上的市,可报5个项目;所辖3个区的市,可报3个项目;所辖区少于3个的市,可报2个项目。各县(市,包括萧山、余杭区)各报1个项目。各地级市汇总的全部项目中,传统流通业改造提升项目数不得超过总项目数的三分之一。
(二)申报材料
1.《**省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一);
2.《申请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企业概况表》(附件二);
3.项目申请文件,内容包括项目概况、绩效考评指标等内容;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实施、投资额度等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书;
5.当地财政如有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还应提供同级财政部门配套资金的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一律以电脑打字的形式填报,并装订成册。表格电子版可在省经贸委网站()“委发文件”栏目下载。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方针,发挥财政政策对扩大农村消费的职能作用,完善农村商品流通体系,促进农村家电消费,提升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具体政策
(一)实施期限。从2009年2月1日起到2013年1月31日止,暂定4年。
(二)补贴对象。
1.全市范围内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2.按照省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具有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资格的农户。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在家电下乡推广期内,在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备案的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人员(以下简称“购买人”),均可享受财政补贴。农户户主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但家庭范围内其他成员符合上述两项条件之一的,也可认定为补贴对象。
上述补贴对象身份认定,仅适用于家电下乡工作(或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业产品下乡),不作为其他用途。
(三)补贴对象身份认定程序。以村(组)为单位,由各村(居)民委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初步审核后,登记造册报镇人民政府(街道)确认后,抄送各镇(街道)财政所(办)及市财政部门备案。各镇(街道)财政所(办)按照购买人户口簿内载明的家庭范围内人员及补贴对象认定统计表核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家电下乡补贴手续(补贴对象认定统计表见附件1)。
(四)补贴方式。购买人在规定时间内(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向户口所在地镇(街道)财政所(办)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由市财政给予直接补贴。
(五)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2台(件)。
(六)补贴产品及最高限价。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空调、热水器、电脑、微波炉、电磁炉、摩托车,共10类,其中,摩托车补贴归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实施。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2000元、冰箱(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空调2500元、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电脑、微波炉、电磁炉等产品的最高限价待商务部、财政部确定后另行下达。今后,若国家增加家电下乡产品品种,我市将做相应调整。
三、销售网点备案的条件和程序
销售网点备案受理。我市销售网点备案由市经贸局负责受理。
(一)销售网点备案条件:
1.与中标销售企业签订直营、加盟或授权协议。
2.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3.有相应的经营场地、设施,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
4.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
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二)备案的程序:
1.申请。家电销售企业持网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与我省中标销售企业签定的有效协议(授权书、加盟协议)等证明材料和《浙江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申请表》两份、《浙江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一份,到市经贸局申请备案登记。
2.审核确认。市经贸局要严格按照网点备案的条件进行审查,不得放松标准,必要时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工商部门进行现场核实,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做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应在销售网点备案申请表上盖章核准,并将盖章后的1份销售网点备案申请表交还给销售网点保存备查,同时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上审核通过。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备案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备案材料由市经贸局存档。
3.网点公布。市经贸局对核准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月上报嘉兴市经贸委。
(三)购买和申领补贴程序
1.购买程序。农村居民持个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和“居民户口本”到省内任何一家经过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均可购买规定范围内的补贴类家电产品。购买时要注意索要“税务发票”和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并核对所填内容与本人情况是否一致。为便于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原则上购买人为所在户持有涉农补贴“一卡通”存折,即农资综合直补“一卡通”的开户人。
2.申报补贴资金程序。购买人持有关票据和证件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财政所(办)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以下资料:①购货发票;②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③居民户口本;④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⑤购买人所在户持有的涉农补贴“一卡通”存折,即农资综合直补“一卡通”。尚未开设专用存折的,应及时到当地邮政储蓄银行开设“一卡通”存折。
3.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兑付程序。
(1)各镇(街道)财政所(办)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购买人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初审内容主要包括:①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是否列入享受补贴对象范围;②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的最高限价之下;③产品标识卡是否与购买产品一致;④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是否超过2台(件)。
(2)各镇(街道)财政所(办)初审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将有关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并打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见附见2),一式三联,由申请人和受理人签字盖章,分别用于申请人留存、镇(街道)财政所(办)存档、上报市财政局,并做好申报材料复印及档案管理工作;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当面作出明确说明。
(3)市财政对镇(街道)财政所(办)上报的补贴申请认真审核无误后,应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补贴资金特设账户将补贴资金经邮政储蓄银行,将其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农资综合直补“一卡通”账户。
(四)退货审核
按照先退补贴后退货的原则,购买人确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镇(街道)财政所(办)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镇(街道)财政所(办)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已发的,购买人应根据镇(街道)财政所(办)提供的补贴资金银行账户,将领取的补贴资金缴入该户后,由镇(街道)财政所(办)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镇(街道)财政所(办)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四、销售网点的主要任务
(一)要做好销售服务。要对补贴类产品购买人准确开填税务发票并提交随机标识卡。开填发票可以一人(一户)一票多品,但不得多人(多户)共用一张发票。发票除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等外,还须在右上角清晰工整注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码(一票多品均须填写)。
(二)要做好销售信息的登记工作。销售网点在产品销售的同时必须按照要求,将销售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三)要挂牌经营,设立和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告栏和农民须知,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证供应,严把产品准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和不在中标范围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网络。严格执行中标产品限价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价或变相提价销售。
(四)要做好售后服务。要为农民提供安装调试、使用辅导、维修服务、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等,坚持按规定送货上门,确保农民买得方便、用得放心;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按规定做好退换货工作;要妥善处理投诉,公布投诉电话,落实人员,负责受理和限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诉求。
(五)要积极配合宣传。各有关销售企业要积极主动地配合相关政府部门搞好惠民政策的宣传,认真制定本企业的宣传方案,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搞虚假宣传,误导农民,要杜绝坑害农民情况发生。
五、部门职责
1.市经贸部门负责中标销售企业*市网点备案。依据国家和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的公告,受理中标销售企业在本地的销售网点备案,并登陆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将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网点予以确认。与在本市备案的销售网点签订销售服务责任书,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管理。
2.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镇(街道)财政所(办)补贴审核认定工作的指导,保证补贴资金及时兑付。要强化监管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对违反补贴资金兑付相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申报的范围和条件
凡在省范围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且其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并符合《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相关规定,均可自愿申报认定省著名商标。
二、申报的时间和程序
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的,申请人可通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一份,装订成册)报所在地州(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省局直属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所在地工商局应严格按照《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认真进行审查、核实,认为符合省著名商标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年5月10日前报送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办公室,对不符合省著名商标条件的,应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三、申报材料
(一)基本情况:1、申请人概况、企业发展史;2、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及发展趋势等情况;3、申报商标所指主要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4、商品质量和市场信誉、相关公众认知程度等情况;5、企业诚信、环境保护、企业用工和社会劳动保障等情况;6、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假维权、广告宣传等情况。
(二)主体合法性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格证明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
(三)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有关材料:
1、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商标申请人与商标持有人不相一致的要出具证明材料;2、商标实际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标识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商标图形、文字、商标使用范围等相一致的证明材料;3、商标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的证明材料;4、商标在国外、境外注册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宣传、促销工作的有关材料:
即与该商标有关的企业商品广告宣传和企业形象宣传,包括宣传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反映广告投入的发票、合同等证明材料。
(五)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1、商标标注商品产销量同行业排名等有关证明材料;2、商标标注商品在国内销售或服务区域及专卖专营网点分布情况证明材料;3、商标标注商品出口销售情况证明材料;4、反映公众对该商标标注商品知名度、美誉度、信任度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证明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
1、企业对商标保护重视程度及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工作情况的证明材料;2、商标被假冒侵权程度和范围及受保护的记录有关证明材料。
(七)证明该商标知名的其他证明材料:
1、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两年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发展变化情况证明材料;2、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两年利润、税收变化情况证明材料;3、出口企业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出口创汇情况证明材料;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质量监管、食品卫生监管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检测结论证明材料(免检产品应提供免检证明);5、商标市场信誉与省级以上获奖情况;6、属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近两年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要与上报统计部门或税务部门的数据相一致,税收情况要出具税务部门的证明材料。)
(八)证明依法承担社会责任的有关材料:
1、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劳资纠纷等问题证明材料;2、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证明材料;3、严格执行国家和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环保纠纷问题证明材料;4、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证明材料;5、近两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要出具相关主管单位认可的书面材料)
(九)其他相关材料。
四、工作要求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提高对认定省著名商标工作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切实做好省著名商标的组织申报工作。
1、要进一步加大商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尤其要做好新颁布的《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的学习、宣传活动,把创立著名商标活动的意义和作用宣传到每个企业,引导企业提高商标意识,指导企业正确运用商标战略和商标策略开拓、占领市场,鼓励争创省著名商标,积极帮助企业做好省著名商标的申报工作。
2、要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对商标所有人申报的材料和商标使用、管理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核实,按照规定时间上报。重点推荐上报使用该商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于前列、销售(服务)区域和广告在省境内的投放覆盖范围较广,在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认知程度并符合省著名商标条件的商标。
3、要认真做好满两年省著名商标的复查工作。年省政府以政〔〕12号文件认定的“蓝天(图形)”等14件省著名商标已满两年(附件3),各州(地、市)工商局及省局各直属分局做好复查,由企业据实填写复查表(附件2),复查表请各地做好存档。对不符合条件的上报省局,由省局提请省著名商标认定机构撤销其著名商标资格。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大和*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扩大内需、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发挥财政补贴政策对扩大农村消费的激励作用,构筑完善农村便捷、顺畅的家电产品销售与服务体系,调动农民购买家电积极性,提高农村家电商品拥有率,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家电下乡补贴政策规定
㈠补贴对象。具有*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在国家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在经县商务局备案的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财政部门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补贴。
㈡补贴的家电产品范围及价格。纳入财政补贴范围的家电产品包括彩电、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具体给予补贴的商品品牌、规格、型号和最高销售限价,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结果公告为准*,执行中如有调整,另行通知、公告。每户限购补贴范围内的彩电、电冰箱(含冰柜)、手机四大类商品各一台(件)。
㈢补贴标准。纳入补贴范围内的家电产品按实际购买价格的13%进行补贴。其中: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最高补贴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㈣补贴期限。家电下乡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暂定为4年,自2009年2月1日开始,至2013年1月31日止。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家电下乡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三、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任务的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的确定
㈠销售流通企业的确定。按照国家财政部、商务部招标中标结果公告,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推荐,州商务局及州财政局核准确定,承担*县家电下乡销售流通企业的共7家,即: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尔销售公司、青岛海信营销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星星集团有限公司。
㈡销售网点的确定。结合*家电下乡服务的七家中标销售流通企业实际情况,经州商务局、州财政局核准,确定*县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含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共9家,即:*县新世纪电器购物中心、京津沪电器行、*县美华电器商场、兴隆商店、*县象城百货大楼、*县天兴电器购物中心、中国电信*分公司、*县永胜手机店、*县信和手机城。各销售网点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一是开展政策宣传。主动配合县商务、财政部门宣传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不得搞虚假宣传误导农民,杜绝“坑农”事件发生;二是保证货源充足。认真组织中标家电下乡产品货源,确保市场供应;严把商品质量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优和非中标商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网络;三是规范促销行为。认真执行商务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得扰乱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不得侵害国家、消费者和其他零售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借用“家电下乡”的名义,进行与家电下乡无关的商业促销活动,严禁开展不正当竞争;四是做好销售服务。销售网点应真实、准确地向家电下乡产品消费者介绍商品的性能、使用方法、安全常识、注意事项。对购买补贴类商品的消费者,要真实、准确填开销售发票、保修单并提交随货标识卡。销售发票除填明购买日期、品名、规格型号、价格等内容外,还须在发票右上角清晰工整注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商品标识卡号码。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发票实行一货一票制度,严禁虚开、重开销售发票等弄虚作假行为;五是执行限价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家电下乡产品销售限价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提价或变相提价;六是及时登录信息。销售家电下乡商品后,须于当日内按照要求将销售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七是做好售后服务。坚持按规定送货上门,为消费者提供安装调试、使用辅导、维修服务;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按规定退货换货;妥善处理消费投诉。对消费者的合理诉求,须于五个工作日内妥善处理完毕;八是加强业务管理。建立健全家电下乡工作管理制度,积极参加和开展业务培训,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县城区的销售企业、网点要加强对其下伸网点的管理,与下伸网点共同做好政策宣传、货源组织、销售管理、发票使用、售后服务、投诉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组织保障
为确保*县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委宣传部、商务局、财政局、经济局、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信用合作联社、供销社、各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负责协调解决家电下乡试点的日常工作,保证家电下乡工作顺利进行。
家电下乡,面向农村、重在基层,要把家电下乡的支农惠农政策真正落实到农民手中,离不开乡镇基层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组织实施。因此,在县政府组建成立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基础上,各乡镇应当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要明确分管副乡镇长负责领导,组建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审核办公室挂牌开展工作,并选定1至2名工作责任心强、原则性强、具备一定计算机录入操作能力的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确保实施过程中的一般性问题能够就近、及时有效解决。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请示上级对口部门或对应机构。绝不容许出现推诿扯皮,甚至另行增加规定,给农民造成购买补贴类家电后出现补贴报帐兑现难的现象。
五、购买商品和申领补贴的程序
㈠购买补贴商品程序。本县农村居民持“居民户口本”和个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身份证明)到县内任何一家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均可购买规定范围内的补贴类家电商品。购买后索要“税务发票”和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并核对所填内容与本人情况是否一致。
㈡申领财政补贴程序。家电下乡商品购买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审核办公室申领补贴。申领补贴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是云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二是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三是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四是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五是购买人“惠农一折通”专用存折(尚未开立专用存折的,应及时到农村信用社开立“惠农一折通”存折);六是按规定要求申报的其它材料。
㈢受理审核工作程序。乡镇政府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审核办公室应按以下程序受理家电下乡商品购买人申领补贴:一是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审核人员在购买发票上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字;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当即告知当事人;二是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填写《云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附表1)一式3份(交购买人1份,县商务局留查1份,县财政部门1份),并将购买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复印件附在商务局留查联后面;三是按日编制《云南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汇总表》(附表2),附购买人填写的《云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1份)装订成册,交回县商务局留作备查。
各乡镇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审核办公室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购买家电商品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家电产品销售价格和规定标准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一是购买人是否是当地农村居民;二是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三是价格是否在该商品最高限价以下;四是标识卡与购买商品是否一致;五是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1台(件);六是补贴的商品是否由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售出,销售网点登录的信息与发票记录是否一致;七是应审核的内容。对符合享受补贴的,及时汇总上报县财政局并将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㈣兑付补贴资金程序。购买人提交的申领补贴资料经乡镇政府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审核办公室审核、县财政局复核后,对符合补贴规定的,由县财政局在购买人提出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户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购买人指定的“惠农一折通”账户。
㈤退货处理程序。购买人因家电产品质量等问题需要退货的,按照“先退补贴、后退货”的原则,经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购货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政府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审核办公室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由乡镇政府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审核办公室在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并加盖公章;补贴已发放的,购买人退回补贴资金后,由审核办公室在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政府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审核办公室签署意见的购货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六、相关部门职责
㈠县委宣传部负责制定家电下乡宣传方案,做好家电下乡惠农政策的宣传工作,组织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家电下乡政策在农村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让广大农民群众用好优惠政策。
㈡县商务局负责做好成员单位的工作协调和政策宣传,搞好指导服务,做好中标企业、销售网点的申报、核准、备案工作,强化对中标企业销售服务活动的监管,及时汇总上报信息情况,制定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监管实施方案。
㈢县财政局负责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监督和审核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对拖延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等问题进行查处。
㈣农村信用社负责农户“惠农一卡通”开户,办理家电下乡消费信贷服务,做好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兑付。
㈤县工商局负责对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和商品的监管,规范经营主体市场准入,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严把家电商品质量关,检查商品来源、商品标识和售后服务等,打击以“家电下乡”之名销售伪劣产品和商标侵权等违规行为;公布“12315”消费投诉电话并做好维权工作,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家电下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国家“三包”规定,及时处理“三包”范围内的质量问题,严查各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借家电下乡之名制假制劣、翻新废旧家电产品、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保证让农民买到放心的商品。
㈦县公安局负责农村户籍人口的界定和证明,做好家电下乡销售现场秩序维护和安全工作,保障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㈧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加强税务管理,保障发票及时供应,对发票使用进行监管。国税局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销售网点及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㈨县供销社积极协调动员供销社基层网点加入销售企业的销售网,配合做好家电下乡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