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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是建立在我国规划历史经验和国外规划经验上的,同之前的“一法一条例”相比,指导思想相当先进,内容比较完善。《城乡规划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进入城乡总体规划新时代。但是,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是否能够有效的实施,能否不是一纸空文而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有力武器。《城乡规划法》出台后,其能否有效实施和发挥最大的功效必须是我们应该关注和研究的重点。结合我国城乡规划现状及特点,本文对我国《城乡规划法》的实施试图从3个方面提出思考和建议。
一、加强城乡规划法律细化工作,健全相关配套法律
立法是实施城乡规范法的前提和基础,法律的实施首先要制定法律,没有法律,无法可依。有了法律,如果比较粗放,也会有法难依,甚至钻法律漏洞。城乡规划法的法律细化工作是指制定出完备细致的法律制度,使城乡规划的各方面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因此,保证《城乡规划法》的有效实施首先要保证做好城乡规划法律本身的细化工作。国家立法机关要做到健全配套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通过一个逐步完善,逐步严密的过程健全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为此,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第一,构建完备、协调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城乡规划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绝不是一、两部规划法规所能涵盖的。因此,必须强化规划法规体系的建设。规划法规体系应包括垂直体系和平行体系。所谓垂直体系就是指建立以《城乡规划法》为主体的从国家到各地区、到各城市的层层相关的法规体系。这其中包括与各级规划法规相配套的解释性、实时性的细则。平行体系是指《城乡规划法》隶属于行政法律体系,要与其他行政法律、法规相协调并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反映出相互之间的协调关系。
我国在城乡规划法系的平行体系方面,先后制定了多部国家级法律和各种技术规范和标准,法律构建已较为完善。目前,对于我国城乡规划法律的细化工作来讲,关键是城乡规划法系的垂直体系的构建,由于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对空间规划(如省域、市域、县域规划)还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因此,各省、市、自治区要跳出部门利益的窠臼,以《城乡规划法》为依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各个地方具体情况,颁布与之相对应的城乡规划管理条例、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逐步形成一个国家、省市自治区和城市的3级城市规划法系的垂直体系。
第二,法律细化要重视程序性法律规范。按照法学上的关于法的分类的一般原理,将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是其中的主要分类方法之一。以“一法一条例”为代表的我国原城乡规范法律制度是不重视程序性法律规范的,原《城市规划法》共6章46条,但涉及程序性法律规范的仅有4条(第21条关于城市规划分级审批的规定,第31条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规定,第32条关于建设工程规划分级审批的规定,第38条关于工程竣工资料的规定)。虽然,以《城乡规划法》为代表的我国现行规划法律制度逐步重视程序性法律规范起来。但是,鉴于我国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在法律细化过程中尤其要强调程序性法律规范的制定。正如哈耶克所说:“正是对这些程序性保障措施的尊重,才使得英语世界能够将中世纪的法治观念维续下来。”如果缺乏程序性保障措施,法治就难以延续。强调程序法律规范的制定,要明确一些“刚性”指标非经法定次序,不得变更,这样可以对具体规划设计和建设项目进行有效规划控制。当然,必须同时在程序上保证这些实体内容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以便保障规划意图得以贯彻。
二、真正使公众参与制度落到实处
《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公众参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前公众参与缺乏法律的支持和制度上缺乏保证的漏洞,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体现。这些进步虽然是令人可喜的,但是这绝不说明我国的公众参与制度就一定能发挥实效和真正起到作用,由于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相关措施还不健全,公众参与从总体上看,仍有可能继续停留在形式化的表象运作阶段。这说明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参与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具体来说,落实公众参与制度的对策有以下内容:
第一,培育城乡社会的自主性,建构合理的公众参与组织形式。公众在参与城乡规划的过程当中,因为个人所代表利益的片面性,参与力量的微弱性,实际所能发挥的参与作用有限。虽然有法律来保证公众参与权,即便是公众能够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思路和举措也很难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公众的参与过程很可能仅仅只是停留在形式和走走过场,这样的公众参与根本不可能发挥实质性作用。一方面,要由政府承担起培育市场自主意识的责任,通过家庭、学校和各种舆论工具等社会化途径,强化市民的世俗化倾向,从而使公众在自主意识增强的基础上,主动参与城乡规划。另一方面,要根据我国城市政治、文化传统的实际情况,在不改变我国现行行政体系及不增加机构的前提下,促进和培育各种社会组织的成长,构建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非政府组织,其中最重要的是健全居委会和村委会的功能,搞好社区和农村管理。
第二,要扩大公众对于规划的决策权和影响力,提升公众的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不能只是停留于规划的表层,例如周边楼层的高度、道路的走向、市政和共建配套的布置等,这种表层的参与是不可能深入到城乡的发展目标、规模和功能定位等深层的规划活动的。要改变参与的事情仅仅只是那些涉及自身直接利益的行为,要从全局的角度来把握利益,要能提高到公共利益的角度来参与规划,改变以前的那种“自家打扫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的行为,只有这样才有助于形成一个多数社会公众参与的局面。
第三,落实公众参与必须加强其他配套改革。公众参与归根到底就是一种参政议政的民利,公众如何参与规划又是一个如何行使公民权的问题。所以,公众参与是和我国的民主化进程紧密相关的。其中,政治民主化、政务公开化是公众有效参与的政治前提和基础。因此,政府管理部门需要以更加开放的心态和方法与社会公众合作,减少规划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和腐败现象,增强城乡规划透明度。
三、完善规划监督的刑事追究责任
从法理学的角度看,“权力(权利)-行为-责任”的框架,是法律对权力或权利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主要模式。这一模式要点包括:首先,设定合理、合法的权力或权利是法律监督的前提;其次,人的行为是法律监督控制的对象。对于超出合法权力或权利范围的行为和违反正当程序的行为,要予以处罚,即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了义务性的内容之后,一般就应当有一套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如果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如责任惩处太轻、过于原则化,没有一个明确的责任落实制度,则在实践上就会使得制度上的追究很难被落实。而一旦违法行为人可以逃离法律的追究或者法律的追究不能够起到威慑的预防作用,那么这个法律也就形同一纸空文。新颁布的《城乡规划法》在第6章用了12个条文的内容专门针对近年来城乡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所出现新特点,规定和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这种新变化相对于以前无疑对《城乡规划法》的实施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是,现在的责任追究内容仍然不够有力和具有威慑性,正如加尔文所说:“倘若一个公共秩序(国家)为骚乱所扰乱,由这种扰乱所产生的邪恶就必须以法案来纠正之。若不以胜于通常的惩罚,使人生畏惧之心,则一切人道必将崩溃。”所以,要完善规划监督的刑事追究责任。
具体来说,分析《城乡规划法》之后不难看出,现在的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表现为: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吊销资质证书、承担赔偿责任等等,即便是新颁布的《城乡规划法》在刑事责任立法方面的内容也是有缺失的,全法只在第69条笼统的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划法缺乏对关于严重违法者如何进行处理的刑事责任条款,并且在刑法中也没有设定相应的罪名,那些因违法建设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的责任人便不能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城乡规划法》的一个缺陷。完善规划监督的刑事追究责任可以首先从以下方面操作:
第一,从刑事责任的立法方面来看,首先,可以将违反城乡规划的犯罪行为分为两类:明知故犯的犯罪行为和知错不改的犯罪行为。前者针对在实施违反行为之前已经知道行为的违法性,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主体,后者针对事前虽不知道行为的违法性,但在规划管理部门指出后仍拒不停止违法、改正过失并导致严重后果的犯罪主体。但是,无论那种行为,最终都属于知法犯法、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都应受到刑罚的惩处。其次,立法工作者的工作任务必须跳离只是停留在对规划立法缺乏刑事责任制度的危害性和建立该制度的意义上进行讨论的现状,不能仅仅只是把工作停留在呼吁和宣传的阶段,必须在理论上对刑事责任方面的立法进行分析和论证,更重要的是要拿出具体的立法技术和定罪量刑的措施。
第二,对违反规划法行为的刑事责任的追究需要一个由轻到重的顺序。首先,可以将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时间看作一个分界,在此之前的行为只视作违法,此后的建设行为,就构成犯罪;其次从违法建设的规模和造成的危害来看,可以规定一个量化的界线,界内视作违法,而界外就构成犯罪,量化了标准,法律就有更好的操作性。
综上所述,现行《城乡规划法》是一部起点高,内容科学完善的法律。所以,利用以前我国城乡规划的经验,以现行《城乡规划法》为依托,只要能使现行《城乡规划法》得以很好地实施,我国就能开创城乡规划的新纪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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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吴茜,韩忠勇.国外城市规划管理中公众参与的经验与启示[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1(1).
【中图分类号】TU982.29 【文章标识码】C 【文章编号】1326-3587(2014)01-0084-01
一、引言
为加快两化互动,顺应城乡一体化的时代潮流发展,城乡规划工作应建立起科学严谨的规划体系和实施制度,不断的创新新的途径,正确处理好城乡建设与局部利益、与经济发展、环境和历史文化保护,真正有机融为一体,实现后期地方城乡管理更能体现出适应社会经济快速增长与发展的优越性。因此,笔者凭借多年城乡规划工作经验,在此对目前规划工作存在现状及原因进行了概要性指出,并提出了肤浅实践对策意见,供同行参考交流。
二、城乡规划目前存在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尽管《城乡规划法》颁布出台,近年也促使规划工作取得实质性进步,但工作中还是存在着不少问题,目前现状与产生原因如下:
1、城乡规划统筹理念深入不够。目前,地方在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郊区和农村地区规划远不及城市规划到位,编制指导思想和实施过程都需有待进一步提升。尤其表现在对乡镇规划管理上,规划人员常用城市规划思维习惯性去解决农村规划发生错位,也尚没形成对农村地区规划建设有效管理方法,还由于人手单薄,对规划农村地区的生活形态与经济发展方式等调研不够深入充分,导致规划定位不能准确反映当地现状与发展规律等。
2、规划面对资源与环境的考验。构建生态环境已在党的十报告中明确提出,一个地区的城乡生态环境是否优美与健康直接关系到人们享有高质量的良好生活环境,也对社会和谐稳定、城乡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然而在城乡规划管理中,大多地方都是原有遗留问题还没得到基本解决,规划产生新的问题又接踵而来,致使自然资源破坏严重,生态环境失衡恶化。
3、城乡交通规划缺少通盘考虑。在城乡道路规划上,综合协调性差,实施建设重复性多,常有实施的规划道路被移位或取消,从而无相应规划执行技术要求与规范,也与周边生态环境关系不协调、不配套,为后期城乡建设留下隐患。
4、公众参与规划广度拓展不够。虽然近年一些地方对城乡规划通过积极探索,让公众参与的范围越来越大,参与的形式也是多样,但是,一方面公众对规划了解不深,参与渠道还不够畅通,未能真正建立起良性互动机制,时有矛盾发生,反而给城乡规划工作带来了消极影响。另一方面,规划上吸引公众参与的操作上规范程度还不够,对公众意见不能及时有效加以吸收,同时在实施中监督作用也未能充分体现。
5、专业规划人才出现短缺匮乏。目前,城乡规划专业人才普遍短缺,特别是基层规划部门和乡镇更为突出,导致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有规不用,有规乱用,甚至不会用。
导致上述现状的因素有多方面的,综合分析来看,主要存在四个方面,一是对城乡规划管理不得力,一些地方对规划工作重视程度不高,不舍得投入经费,一些软件投入如制度订立与执行不到位,或者实践操作不科学,不严谨,未能发挥出有效监督效能;二是城乡规划社会舆论导向差,虽然大多规划方案都吸收有公民参与,但因宣传不到位,参与公众对涉及自己利益的,出于私心杂念争论不休,对不涉及的,表现出参与意识不强,忽视整体与长远协调,导致矛盾层出不穷,问题不断出现;三是规划机制管理不科学,许多规划部门配置不健全,职责不明确,工作中统筹引导地位差并在管理手段上缺少创新,执行难以到位等。
三、新时期下城乡规划实践的对策措施探讨
城乡规划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城乡规划人员要站立在新的历史起点,在建设总体目标指导下,面对存在的实际问题与产生原因,积极探索一条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符合“两化互动” 要求实践途径,确保城乡规划更好适应社会经济快速增长与发展需要。
1、提高城乡规划统筹能力,盘活城乡一体化建设水平。地方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城乡规划特别是农村规划工作,重新梳理评价现有规划实施体系,构建起总-分或总-分-再分层次分明体系,将乡镇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一并纳入到城市规划中整体编制,体现在一张图纸上,。要认真开展实地调研,进一步改革规划内容与成果形式,将城乡用地布局、空间管制和城乡功能发展作出安排,在按照规划公共政策向农村福射、倾斜,设施向农村延伸,服务向农村覆盖的引导控制,突出新农村建设理念和地方特色,放眼目光,因地制宜,不过分看重眼前利益,尊重当地历史文化,自然生态和农民意愿,进一步深化完善功能布局,促进城乡间前后连贯,基础对接等。并对编制好规划方案,经反复论证后方才进入到建设实施阶段,让人民群众真正得实惠。
2、全面开展资源节约利用,保护城乡自然与生态环境。根据区位用地规模及交通等条件,加强城市用地建设强度管理,积极鼓励公共开放空间建设,力争建成“疏、高、退”空间模式,有效提升人居环境品质和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要广泛吸引各方投资,盘活老工业基地产业转型闲置资源,发展与城市功能、生态环境相协调新型工业园区;要在全面构建城乡一体化规划布局上,集中以城区为核心拓展城镇辐射,进一步整合乡村选址布局、空间资源和生态要素,尽量依托自然生态格局实现城镇空间发展。同时以城区充沛交通网络为基点,强化周边交通走廊配套建设,实现与市政设施“一盘棋”。
0 引言
公众参与最初起源于美国和加拿大,为了稳定市民的“不满”情绪,保持社会的安定而出现的一种安抚措施。后来慢慢上升到寻求一种公共政策来实现社会的稳定可持续发展。城乡规划是一种为了维护城乡公共利益、实现社会良好发展的公共政策,它一方面具有社会的广泛性和普遍性,在另一方面,它又包含了各方利益的不同诉求,影响这公共利益的有效实现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既然是公共利益的实现,那么公共的主体―公众,在城乡规划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明确的提出“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规划原则,规定了在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监督的过程中必须全面的实行公众参与机制,以确保公众对于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监督权。
1 我国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的现状及主要特征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公众参与的呼声越来越高,“以人为本”、“民主参与”等科学的规划理念也逐渐进入我国城市规划体系中来。但是,我国的公众参与机制任然属于初步阶段,并没有真正落实到实处,还存在一些不足。
1.1 群众参与积极性不高
由于受到群众自身职业、年龄、性别以及所处的环境的限制,除了一些相关部门的人员、专业人员或者是知识分子以外,其他群众的参与热情明显不高。特别是外来人口,对于当地的地理环境、文化景观、历史文化等不熟悉,更是感觉到无从参与,没有参与的必要。在群众的眼里,只要不涉及自身眼前的利益,不管城乡规划如何决策、如何编制与实施,都和自己无关。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先关部门的宣传工作做得不到位,不具体。
1.2 公众参与规划的普遍性不足
城乡规划的最后总目的是体现人民的意识,为人民服务。公众是属于城乡管理的主体,要达到城乡可持续发展,他们必须全程参与到规划工作的过程中来。但是由于诸多原因,我国当前的城乡规划其实就是极少数专家和领导封闭式自我意识的表现,规划的内容几乎与公众分离。同时政府部门的管理工作也没有完全到位,他们轻视了公众的作用,片面的追求“宏伟政绩”工程、向上级交差,公众完全没有发挥到作用。
1.3 地区经济差异造成了参与程度的明显差异
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如上海、深圳、大连等城市,“法定图纸”、“经营城市”等已经被引入了公众参与机制,经济发达地区的公众参与程度较高;而在中西部一些比较落后及边远的偏僻地区,公众参与程度普遍偏低。
1.4 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不完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城市管理工作作为政府的公共行政职能,涉及到城乡居民的日常生活以及切身利益,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决策编制、实施和监督应该得到法律的保障。但是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中缺乏将公众参与纳入具体的城市规划方案编制审批、规划申请以及违章建设监督的程序中,公众参与规划在程序上的缺乏造成参与的随意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第28条中仅仅是提出“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也就是说批准后的参与,属于较低层次的参与。而在最近公布实施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也仅仅是规定了公众参与这一基本原则。至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具体完善的从规划决策到编制到审批到实施再到监督的公众参与的法律法规以及实施细则。因此,群众在获取有关的规划信息以及有关的规划申请的情况和表达意见等方面没有明确和畅通的制度渠道,因此在规划方案的编制与市民意愿相冲突、规划实施遇阻时,不愿满足于“象征性参与”的城市居民在表达自己对规划建设意见时,常常会自发地组织起来,到规划管理部门寻求“说法”。这种情况在实际上成为了市民要求参与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规划决策的主要形式。这种参与形式的不足在于其具有临时的突发性,往往干扰到管理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利于解决问题,有时还伴随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的发生。这种现象充分表明了政府为市民参与城市管理建立的制度渠道不能满足市民的需求。
2 公众参与办法探讨
2.1 开展多层次、多方式的宣传工作
规划部门以及各相关部门应该采取多种多样的宣传形式让公众了解参与到城乡规划的具体工作中来。具体可以通过咨询、问卷或者召开情况报告会议以及电视、网络等途径定期向市民通报规划管理的内容、范围、技术指标等具体的工作情况,给市民提供一个全面了解情况的机会。同时还应该邀请市民参加规划的展示会、听证会以及座谈会,并发表自己的意见;聘请市民作为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的监督员;在报刊杂志上开辟城乡规划相关内容的专栏等等。
2.2 成立多种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参与机构
群众最关心的是自己身边的、日常生活中的城乡规划问题,因此,可参考与居委会、乡镇以及村委会结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参与机构。凡是年满18周岁的全体村民,可以选取代表参加,发表各集体组织的意见和建议。这样可以大大拓宽群众的参与度,大大的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更加广泛的汲取群众的意见。
2.3 从生态环境的角度去引导公众的广泛参与
“可持续发展、以人为本”已经成为了每个规划阶段的指导思想,为了维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引导公众向着环境保护、生态安全以及社区健康发展的角度去参与。从小事做起,让公众参与从看得见、摸得着的具体事宜做起,慢慢的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与积极性。
3 结语
公众参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长期的推进过程,是一定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我国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的深度和范围应该是一个逐渐扩大以及渐进的过程。所以,在逐渐实施公众残的同时,应该着重普及和宣传城乡规划的知识与意识,让群众以及各相关部门真正了解到城乡规划的实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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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梁鹤年,公众(市民)参与:北美的经验与教训.城市规划,1999(5).
1、完成了园艺场游客服务中心规划设计的编制及报批工作;
2、完成了西城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的编制;
3、完成了新农村太平片区整治规划和樟树桥、烧田村庄规划;
4、完成了康家垅门票所广场改造修改设计;
5、完成了庙西二期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
6、完成了刘家台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
7、完成了“南岳衡山”牌坊广场改造规划。
二、围绕区中心工作及时、优质做好规划服务工作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的龙头,同时也是政府联系广大人民群众和客商的一个重要窗口。我局秉着为民服务、为客商服务、为南岳经济发展服务的准则,对于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我局明确专人负责,尽职尽责,尽心尽力,跟踪服务,为重点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献计献策,提供规划保障和服务。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南岳游客服务中心建设是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申世遗工作和景区交通格局调整的重中之重,为加快工作进度,我局派专人负责该项目从规划选址、初步设计至施工图设计等步骤的规划服务工作,积极协调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部门、业主单位之间的关系,多方与专家进行衔接,虚心接受专家对该项目的宝贵意见并督促设计单位迅速修改到位。经过不懈努力,最终按时圆满地完成了该项目的规划报批工作。
2、西城区是核心景区村民搬迁安置地,为促进景区环境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优先做好西城区安置地的规划。我局组成了专门工作班子,积极参与实地调查,多方听取村居民、专家、领导的意见,协助设计单位多次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最终在区规委会上获得通过。我局也正在准备将该规划设计进行规划公示,听取搬迁村民和社会意见,为最终的规划实施工作做好基础。
3、为区重点项目开辟快速通道,及时为区人民政府和项目业主当好参谋、服好务。我局对区里的重点项目和重点工作实行责任分工制,每个班子成员都联系多个重点项目,其中民营经济集聚区,新农村建设、衡山牌坊广场改造,祝融北路管线入地、景区环境整治恢复等工作都取得了良好的进展,而我局工作人员也付出了辛勤的劳动。
4、景区村民危房改造一度成为全区的焦点和难点,村民动不动就集体上访,影响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为解决景区村民“要建”与“不能批”的矛盾冲突,根据区政府相关会议精神,我局派人多次进行现场踏勘迅速拿出了初步意见提交规委会研究讨论。一方面,我们耐心细致地做群众思想工作,一方面根据规委会研究的意见迅速组织选址规划设计,协调相关部门齐心协力做好景区村民危房改造审批和监管工作,妥善解决了村民危房改造的问题,既保护了京区风景资源,又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规划审批工作有条不紊
新的城乡规划法实施以来,因相关实施细则尚未出台,配套的审批程序和相关表格还未到位,过渡时期我局不断完善规划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流程,以提高工作效率:
1、继续实行规划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制度。事关城景区主要地段的规划、建筑项目及规划管理的重大问题,召开规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半年来召开规委会4次,通过规划项目15项,否决2项,打回重新设计2项。
2、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制度,提高办事效率。规划管理工作由过去的行政管理型逐步向服务型转变。我们根据区政务中心的要求及新的城乡规划法规定,变更了办事制度和流程,实施了“一般事物直接办理制、特殊事物承诺办理制、上报事物负责办理制、控制事项明确答复制”等政务公开制度。上半年通过政务大厅受理建设项目89个,我局共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12个,计用地面积10715.0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4个(其中正本6个,副本28个)计建筑面积28635.36㎡,“一书两证”发放率达100%。另外办理新建工程放线10户,办理竣工验收73户,共计113665.26㎡,整理技术档案34卷,档案入库率达100%。
3、全面实行公示制度。《城乡规划法》出台后,我局针对新的规划法中变化部分做了相应宣传栏予以公示。对情况复杂项目、重点工程项目实行公示制度。上半年已对《昌鑫协和苑项目规划》进行了公示,并就群众反馈意见做了相应协调工作。下一步我局即将对《南岳区西城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对规划报批项目的内部审批程序我们实施规划红线、建筑蓝线、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规划建筑方案的股室内部集体会审制度。全面实施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避免了因审批人员个人的失误和偏差造成的审批错误,使全局人员对每个建设项目都了如指掌,心中有数,管理有方。
四、规划管理工作日益规范,规划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
俗话说“三分规划,七分管理”,规划实施管理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中之重。我局管理人员克服矛盾多,经常面对纠纷等困难,继续严格规划执法,进一步加强了规划执法力度,有效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
1、广泛宣传城乡规划法,开展一系列城乡规划法宣传活动。一是组织上街开展咨询、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制作了宣传板报;二是在广播电视台刊登了宣传标语;三是组织培训,印刷了《城乡规划法》单行本1000册,并送法下乡。四是邀请省建设厅巡视员肖常锡、省建设厅规划处副处长黄立为全区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授课。
2、在建工程批后管理实施从放线、验线到竣工全程包干到人管理,并纳入管理人员考核,并对施工过程中各阶段填写管理日志。
3、对规划巡查实行分片包干制,执法人员每天填写巡查日志,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半年时间内共下发停工通知书15份,查处违章建筑10起,其中景区3起,城区7起,涉及建筑面积643.8㎡,下达限期拆除书8份,限期整改通知书1份。办理竣工验收工程许可证73个,共计109812.28㎡,对验收中存在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按时进行了补办手续或处罚。
4、为保证违法违章拆除工作的顺利实施,多次主动联系街道、城管、居委会等职能部门对违法建设户仔细清查,了解思想动态,解释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化解矛盾。
5、对相关职能单位或个人举报的4起违章建设情况及时迅速到现场查处或制止。协调矛盾纠纷5起,如对岳东昌鑫协和苑项目矛盾两次召集项目部和群众召开现场协调会,使建设方和群众达成一致意见,切实维护了群众的利益。
6、逐一清查我区的违法违章建筑,拟定了违法违章建筑拆除集中行动方案,近期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采取集中行动拆除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章建筑。
五、加强规划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规划队伍综合素质
1、加强对职工的业务培训和学习,一方面派出人员参加省市业务培训,如派人参加了市规划局组织的城乡规划法培训班,全市档案工作人员学习培训班。另一方面,在全局开展业务学习竞赛活动,督促大家对业务钻研,熟悉新的城乡规划法,提高大家学习的积极性。同时每周五下午的政治业务学习是我局的例会,既对工作进行点评,又组织大家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通过半年来的学习,全体干部职工业务素质有了明显提高。
2、注意对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反腐倡廉教育、爱岗敬业教育和法制教育,不允许干部职工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红包礼物,要求每个干部职工做廉洁自律的表率,争创一支廉洁、高效、务实的规划队伍。
3、完善了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如实行工作日上下午考勤制度,周五例会制。各项规章制度的实行,使我局的各项工作稳步推进,成效显著。
六、存在的问题
上半年,我局在工作上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存在的问题仍不容忽视,主要体现在:一是规划管理体制不顺,一些城乡结合部违章建筑时有发生;二是业务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相当一部分人员对新形势下的规划工作适应性不强,掌握现代化管理知识、专业知识不够,独立处理问题能力不强;三是管理人员不足,管理执法难度大,存在个别未批先建现象。这些问题有待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
七、下半年工作计划
1、进一步加强对重点项目的规划服务力度,推进区内各重点项目进程;
一、违法建设对象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建设部门批准,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搭建物。
二、违法建设整治范围
纳雍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发生的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三、违法建设整治原则
(一)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原则;
(二)坚持主动从轻,不主动从严的原则;
(三)坚持分类实施处罚,限时补办相关手续的原则;
(四)坚持统一领导、条块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
(六)坚持党政机关、党员干部带头,群众参与和阳光“处罚”的原则。
四、违法建设整治措施
(一)违法建设单位(个人)在20**年**月**日前主动申报并接受处罚的,按照《***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筑处理的实施意见》处理。
(二)违法建设单位(个人)未主动申报或在20**年**月**日拒不接受依法处理的,其违法建(构)筑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查封或强制拆除。
(三)已建或在建的违法建筑物必须在《违法建设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相关处罚。凡在限期内不接受处罚的,由县政府依法责成相关部门强制拆除。
(四)对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村干部参与的违法建设,在规定期限内已申报但不接受处罚或不主动申报的,经查实后,实行停止工作、停发工资,并追究纪律责任。
五、违法建设整治时间
从20**年*月**日起至**月**日止。
六、凡利用违法建设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商、卫生、文化、公安等部门不得为其发放相关证照;已经批准发放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七、阻挠或妨碍查处违法建设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城管、国土、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表率作用,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给予严肃处理。
九、欢迎广大市民对违法建设和非法买卖土地行为向相关部门举报:
(一)违法建设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
(二)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占地向县国土资源局举报,举报电话******。
(三)拓宽搭棚、占道经营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的行为向县城市管理局举报,举报电话******。
中图分类号:F1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内容包括: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作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设计;绿地系统规划设计;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竖向规划设计;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近年来,随着修建性详细规划在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中的作用日益减弱。修建性详细规划随着我国经济体制逐渐转型,己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性需要重新思考。
一、存在问题
1、编制主体不明确
城市规划作为城市公共政策,其编制主体应当是政府。而在实际编制中,作为指导工程建设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绝大部分是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在1990年《城市规划法》中提出“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即作为法定规划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编制主体应当是政府。
在新版《城乡规划法》第一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中的第一十一条提出“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在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实施”中提出“申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较以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城乡规划法》对由不同编制主体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了区别对待,在“城市规划的制定”章节中提及的城市规划编制主体均为政府,而将由建设单位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的一个环节。
2、编制主体与建设主体的不一致
修建性详细规划作为指导工程建设规划,其核心内容是对规划范围内的建筑物布局、道路、工程管线等具体的建设内容作出布局。而往往由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不需要上述内容。
需要由政府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区一般均为城市的重点地段(如城市中心区、历史地段),这些地段在规划编制时往往尚未明确的建设主体。在市场化运作的条件下,一个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内的建设项目往往会有多家建设主体进行建设。因此,在实际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大量由政府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仅仅是对未来城市空间的研究,甚至仅仅是作为未来地块进行招商的宣传材料。许多修建性详细规划仅有修建性详细规划之名,并无修建性详细规划之实。
3、在详细规划管理链条中不顺畅
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详细规划层面必不可少的规划内容,也是城市范围内一切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必须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而在城市规划管理中,对地块的规划各项管理要求(如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均己经包含。
根据《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2002年)》,仅规定了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未区分控制性详细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也就是说修建性详细规划与控制性详细的强制性内容是一致的。而根据《城乡规划法》关于城乡规划的修改的相关内容,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启动程序、修改后审批程序均作了明确要求,但对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后是否需要重新由原审批机关同意非作明确要求。
由此可见,在详细规划层面,修建性详细规划在规划管理中所起的作用与地位不明确,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地位正在减弱。修建性详细规划己经难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规划管理的需要,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引导城市建设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有限。
二、主要原因分析
1、经济体制的转型
1984年颁布实施的《城市规划条例》是我国城市规划走上法制化道路的标志性文件。《城市规划条例》将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提出“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新建或改建地段的各项建设作出具体布置和安排,作为修建设计的依据。”当时的详细规划其实质内容便是现在所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城市政府便是城市建设的主要主体,修建性详细规划是落实政府各项城市建设计划的依据。
在1991年《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首次提出“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词。此时正是我国城市土地市场初步建立之时,也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孕育而生之时。“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词很大程度上是用来区分同属于详细规划层面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是针对城市土地市场化运作进行控制与管理的详细规划类型,它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主体多元化的需要。1993年《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中提出“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城市详细规划中的地位逐步凸现,成为城市建设活动必不可少的规划类型。
2、城市规划向公共政策转变
纵观世界各国城市规划的发展历程,城市规划由关注物质空间机械式规划逐步向关注社会经济公共政策转变。在我国2006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提出“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作为公共政策的城市规划应当是一种公共管理的活动过程,其制定主体是政府或权威机构,核心作用与功能在于解决公共问题,协调与处理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其性质是一种准则、指南、策略、计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作为“蓝图式”的规划,着眼于建筑物、工程管线等静态的城市物质空间的具体安排与落实。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往往只是地块众多规划方案的某一种可能,以此为依据进行城市规划管理,有悖于政府公共事务管理的原则。
3、规划体系的完善
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以总体规划一一详细规划为主要规划层面的城市规划体系主要源自苏联模式,体系内的规划类型和内容针对的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在经济、社会等层面己经历半个多世纪的深刻变革之后,当前我国的城市建设机制、规划管理方式也己经发生了根本的转变。在此背景下,城市规划的内容也必将发生本质的变化。随着控制性详细规划地位的日益提高,同属于详细规划层面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作用和地位正在日益降低。按照《城乡规划法》,是否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己经在规划主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修建性详细规划己成为可有可无的规划类型。
因此,随着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我国法定规划体系中地位的稳固,我国的城市规划体系应当进行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适时淡出法定规划层面。
三、建议
由于划编制主体、编制对象的不同,修建性详细规划退出我国法定规划体系之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对当前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分解,落实到不同层面的规划或设计中。
1、城市设计代替重点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重点地段(如城市中心区等)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由政府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但由于规划区内的建设主体通过市场方式引入,建设主体是多元化的。从而必然导致规划的编制主体与建设主体的不一致。因此,这类规划并非用于直接指导工程建设,而是弥补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空间形态管控方面的不足,其实质内容为城市设计。
因此,笔者认为城市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由城市设计代替。从近年各城市的城市设计编制情况也能反映这一点。但由于城市设计内容中涉及大量空间美学方面内容,是否需要立法,是否应当纳入法定规划层面应当慎重决定。
2、建设主体编制具体地块场地设计
由城市政府作为建设主体的城市公共地段(如城市公园、行政中心等)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建设。虽然同属政府职能部门,但编制主体与实施主体的不一致必然会带来不必要的协调成本。因此,这类规划应当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由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对于建设主体明确的具体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视为规划实施的一个环节,纳入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管理程序。
由明确建设主体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不管是由政府部门还是一般建设主体,其内容应视为设计层面的工作。因此笔者认为这类规划的名称改为“场地设计”较为合适。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S].1984.
中图分类号:U66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45-0357-01
1、电网前期工作的主要内容
电网前期工作可以理解为电网项目开工建设之前所开展的一系列准备工作,包括电网规划、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相关专题评估、项目核准、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项目开工准备等一系列工作。
2、当前电网前期工作面临的外部环境分析
2.1 电网核准制给电网前期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在项目核准阶段,涉及到的管理部门多,需要取得环评、水保、土地预审、选址意见书等批文,程序复杂、周期长。部分审批环节出现“死循环”,如部分项目开展环评需要规划部门出具原则同意建设的意见,而规划部门必须取得环评批文才同意出具意见。很多项目召开专题审查会、签发批文受个人影响很大等。因前期工作周期长,部分输变电工程的建设与电网规划脱节,给电网发展造成制约。
2.2 电网前期工作面临复杂的社会环境
由于社会利益格局复杂交织a,电网前期工作又牵涉到方方面面,具体问题层出不穷,让人应接不暇。比较突出的是,个别人为了达到不合理的、过高的自身利益或小集团利益,借规划、用地、环保知名设置障碍;相关审批部门对有些矛盾回避推诿,从而造成电网前期工作进展缓慢、受阻重重。
2.3 电网规划未纳入城乡发展详细规划,给电网前期工作中的选所、选线等带来很大难度
目前,规划部门一般都将电力设施纳入到了城乡发展总体规划,但往往只是在整体规划中予以考虑,并没有将电力线路走廊、变电站站址纳入到修建性详规并予以保护。这就导致电网企业在具体电网项目的前期、建设过程选址、选线困难,部分项目由于选址、选线困难重重而长期搁置。
2.4 电网规划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国家实行最严格的土地政策,这给变电站站址用地预审、征用土地等带来很大难度对占用基本农田的,在报批前要对用地选址方案、基本农田规划调整方案举行听证和充分论证。考虑到变电站的功能定位和供电需要,大量变电站用地无法避让基本农田和农用地,导致电网项目用地环节选址困难、审批周期长,严重制约了电网发展。如110KV孝昌变由于无法避让基本农田,在用地预审环节就用了近一年时间,前期工作时间过长,影响了该项目的及时开工建设。
2.5 《物权法》的实施,给电网前期工作带来了机遇更带来挑战该法律的征收补偿条款、相邻关系条款、建设用地使用权条款等给电网前期提出新的要求。征收补偿条款明确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就将征收补偿必须“安排社会保障费用”、“保障居住条件”上升到法律层面。电网建设需要征地、拆迁房屋,在补偿方面会碰到新情况、新问题。
2.6 《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对电网设施规划纳入城乡发展修建性详规提出明确要求和保障,同时也给电网前期工作深度提出更高要求该法第十七条规定,“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城乡规划确定的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城乡规划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要求电网规划应纳入城乡发展规划的修建性详规并予以保护,同时也规定未纳入修建性详规的,必须依法履行听证等手续才能修改纳入。
3、加快推进电网前期工作所采取的对策探讨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保证电网规划的合法性现实意义上说,供电公司编制的电网规划,只是公司内部的规划。按照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电力规划的主体应是政府主管部门即发改委,而客观情况是由发改委编制专业性较强的电网规划还不现实。因此,电网企业应积极向政府回报电网规划内容,按照相关程序使电网规划经过政府审核后,使电网规划在形式上成为合法的、受保护的规划。这样,不仅能规范、顺利地开展电网前期工作,更主要的是能使政府从法律上起到承担电网规划的主体责任。
3.1 规范和改进电网前期工作,加快项目核准
目前,国家、省发改委基本明确了电网项目核准的具体要求和实施细则,电网企业要按照新要求克服以前的一些习惯思维和做法,在前期工作中切实履行必要的行政程序。要紧紧依靠各级政府,协调解决前期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加强与审批机关的沟通,积极反映电网项目的特点和规律,取得审批机关的理解和支持,加强对公众的引导,努力营造有利于电网规划建设的氛围。
3.2 统筹考虑电网和城乡经济发展,做好电网设施布局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修建性详规
电网设施布局(通道)规划需与各级规划部门合作开展进行,在修建性详规中明确的电网设施用地上(电力线路走廊下)建房或挪作他用,应视为违章建筑并强制无条件拆除。在规划中,既要坚持电网建设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也要充分考虑地方规划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考虑电网规划和地方规划在空间和时间上的衔接,对于规划中预留的通道和站址做好保护。为项目前期、建设创造了条件。
3.3 在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的基础上,将电力设施用地纳入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是尽量将电力设施用地安排在建设用地预留区,简化用地环节手续。二是在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的基础上,将电力设施用地纳入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规划调整修编时将电力设施用地性质调整为建设用地。三是电力线路走廊不征地(不预审),实行一次性赔偿到位(周边省份大部分电力线路走廊不征地)。
3.4 不断提高电网规划水平,保证电网规划的科学合理性
电网规划是建设坚强电网的首要环节,电网规划要不断提高理论分析计算水平,一是充分考虑外部环境制约,把供应方资源和需求方资源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统筹规划,达到用最小环境代价最经济的资源供应方案满足电力需求;二是对可靠性指标、经济效益指标,节能环保指标等进行充分的分析比较;三是注意各级电网的协调发展,做好超高压电网规划、城网规划、农网规划和配网规划各级电网规划的衔接;四是滚动研究电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滚动修编电网规划。
4、结语:
为保证电网前期、建设能够顺利推进,积极应对《物权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的实施对电网前期的影响,应重点做好几项具体工作:一是加强对《物权法》、《城乡规划法》的研究力度,密切关注出现的新问题和新要求,及时制定应对措施。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二是在项目投资中完善征地补偿预算,将征地导致的农民社保与拆迁安置费用列入工程预算;三是全面启动电网设施布局(通道)规划,争取各级规划部门的支持,尽快落实电网设施布局(通道)规划纳入城乡修建性详规;四是密切跟踪各级政府贯彻落实《物权法》的进程,积极促成各级政府完善电网设施的用地办法,争取有利于电网发展的政策。
一、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二、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和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各级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都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消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加快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并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相互送达,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统计部门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统计的新开工项目信息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资源共享。有关部门应制定实施细则,明确信息交流的内容、时间和具体方式等。
各级统计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以现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要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新开工项目统计数据的质量。地方各级政府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得干预统计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础上,为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拟建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定期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信息。在项目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后,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将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和文号等情况,通过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及其他方式,从*年1月起按月向社会公告。
四、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各类投资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完各项建设程序,并自觉接受监督。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要依法撤消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于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即应停止建设,并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项目投资者承担。对于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和施工许可要求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篡改、编造虚假数据和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于存在上述问题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项目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惩处外,还应将相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上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对下级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对项目建设程序的政策规定执行不力并已造成严重影响的地区,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
一、关于城乡规划问题
今天,会议给每位与会者分发了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修改的程序、规划监督检查、违反规划的责任等都作了全面的说明,希望与会同志认真抓好学习贯彻落实。我非常赞同廖火同志提到的对我县村官以上干部,特别是建设系统的同志进行《城乡规划法》的学习培训,这样可以让大家更好地了解《城乡规划法》的内容,对如何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打下基础。规划是龙头,是生产力。建华书记在全市规划工作会议上提过一个观点:规划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的工作目的和落脚点都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规划就是最好地体现了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因为人民群众要建设美好的家园和过上美好的生活,必须要靠规划作为保障。因此,做好城乡规划工作责任重大、意义深远。城乡规划是城市与集镇发展的方略,镇村建设的纲领,城市管理的基本依据,也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是打基础、谋长远的工作。城乡规划工作搞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城镇功能能否得到有效发挥,关系到人口、资源环境能否得到协调发展,关系到城镇化水平能否得到全面的提高,关系到城镇经济和综合竞争力能否得到长足发展。近几年来,河源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跟河源市的科学规划是离不开的。前些年,河源市学习梅州市等地的城市规划建设经验,现在有些地方倒过来学习河源市的城市规划建设经验,这是因为河源重视了城市规划工作,整个河源市区以及五县一区的面貌都得到了较大的改变。县委、县政府非常重视规划工作,最近结合古竹、临江纳入市中心城区概念规划的机遇,我们决定成立县规划建设局临江分局,目前市编委已经批准。为了推进我县规划工作,今年,我们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和县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对县城26.5平方公里进行了控制性详细规划,而且就秋江两岸打造美丽景观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划。同时,也对临江、古竹首期规划40平方公里进行了控制性详细规划,使临江、古竹融入市中心城区概念规划之中。今年县政府就安排了900多万元用于县城、古竹、临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在这里,我对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提五点要求:
1、要树立全新的理念。一是要树立科学理念,合理确定城乡的定位、发展目标和总体框架,正确认识需要和可能、局部和整体、当前和长远、城市和农村、发展和保护的关系,真正使城乡规划经得起实践、群众和历史的检验;二是要树立人文理念,无论是县城规划还是村镇规划都要体现人文关怀,把能否为居民提供良好的人居环境作为衡量城镇环境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准,摆在优先位置;三是要树立生态理念,合理布局生产建设、生活居住、公共设施等功能区域,统筹工业区、商业区、生活区、绿地等空间布局,努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四是要树立特色理念,把文化作为城乡规划建设的灵魂,深入挖掘和体现我县城乡在自然、历史、民俗、建筑、地域等方面的文化特色和内涵,加快形成一批文化内涵丰富、特色鲜明、风格独具、颇具影响的特色乡镇;五是要树立集约理念,将节地、节能、节水、节财和资源综合利用贯穿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力争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以最小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以最低的造价建设高质量、高水平的工程;六是要树立法治理念,坚持依法管理,尽快从粗放管理向规范化、现代化、信息化、法治化管理转变,不断提高城乡管理水平。
2、要处理好规划中的几个关系。一是要正确处理城乡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城乡规划必须体现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基本要求,加强同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等专项规划的协调,提高资源整体配置效率;二是要正确处理集中统一管理与特别授权管理之间的关系。城乡各类建设都必须统一规划,无论是哪一级规划管理部门都要严格规划管理,不得违规操作;三是要正确处理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与适时修编的关系。从规划的分类看,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导区域和城市长远发展的战略性规划,必须要有严肃性和稳定性;而详细规划是指导具体项目建设的直接依据,必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法适时调整。从规划的内容看,凡涉及公共设施和公众利益的规划都应该是刚性的,如果随意改变就会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不便,造成社会不和谐。规划中的非强制性内容,作为政策导向,应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充实完善。
3、要提高规划质量。规划编制部门和单位对中央、省、市有关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要吃透,要深入调研,把城乡经济发展普遍规律与城乡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突出城乡的地域特色和比较优势。同时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之间,城市规划与土地、交通、环保等各类专项规划之间要相互协调,不能各唱各的调、各吹各的号,坚决杜绝不按规划实施城市建设,或者为了一点短期利益,被开发商牵着鼻子走,随意变更和调整规划。特别是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方面决不能随意改变,要从整个城市规划协调方面,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实施。要加快城乡规划编制步伐,对今年确定的县城和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要抓紧推进,争取在今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好县城26.5平方公里和古竹、临江40平方公里控制性详规编制工作。当前,各有关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河紫高速公路沿线9镇45个村的规划控制,严格防范抢搭抢建行为。
4、要强化规划审查。规划部门要严格规划审查程序,提高规划审查质量。我们一定要有这样的观念,缺乏科学性的规划一旦通过合法的程序批准实施,危害将不可估量,规划的评审、批准等一定要慎之又慎。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规划的科学编制和依法实施,切实解决“两张皮”问题,不能规划一套,实施一套,使规划成了摆设,这是坚决不允许的,也是必须杜绝的。这一工作,县规划委员会一定要严格把关、依法审查。
5、要加大对违反规划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建筑要深入开展清理行动。凡是未按规定程序取得相关合法手续的,都是违法建筑,已经建成的,要依法果断处理;正在建设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下来。最近,大家从新闻媒体可以了解到,河源市特别是源城区刚进行了大规模的违章建筑清理行动,清理了几百户,严厉打击了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由于很多靠近东江边居住的源城、东源两地市民都知道市政府要开发市区东江边的土地,因此他们抢搭抢建成风,在很短的时间内建了很多建筑物。市委、市政府对此态度非常坚决,凡是违法违章建筑坚决全部拆除且一分钱不补,并依靠强大宣传声势做好户主思想工作,让其自行拆除减少损失,凡不自行拆除的坚决。今年以来,县委、县政府已在临江工业园开展了两次大规模的违章违法建筑清理强拆行动,拆了20多幢,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下一步,县委、县政府将在5月中旬依法对县城26.5平方公里范围内的违章违法建筑和用地开展大规模的清理整治,上星期已对这项工作作出部署。我在这里强调,如果在审批、建设过程中有政府部门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乱批乱建的,必须依法依纪严处。
二、关于市政建设问题
今年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比较多,并郑重承诺为民办好十件实事。各级、各责任部门在抓重点工程项目推进过程中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抓责任。重点项目建设的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责任意识,我们能负责到什么程度,困难就能解决到什么程度,重点项目建设就能推进到什么程度。对此,一要落实项目建设责任。各责任单位要抓紧制定项目建设方案,成立项目组,抽调专职工作人员进驻工地、现场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各种问题。二要落实分级管理的责任。进一步划分各级、各部门在推进项目建设工作中的职责范围,做到项目谁管理谁负责,谁负责谁解决,确保重点项目建设领导调度到位,目标责任到位,协调分工到位。三要落实有效服务的责任。服务重点建设,就是服务大局,服务发展。从领导到部门,从机关到基层,都要为项目立项、报批、筹建、竣工全过程服务,为重点项目建设顺利推进提供有力保障。四要落实督查监督责任。县府办要加大对重点项目建设的督促、督办力度,及时通报情况;县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项目建设中的违规违纪现象进行查处。
2、抓进度。一是要进一步强化时间观念,强化效率意识,每项工作怎么干,什么时间干到什么程度,什么时间完成,都要一一加以明确,列表抓好落实,强势推进项目建设进度。二是要加快征地拆迁进度。要克服畏难厌烦情绪,想方设法、耐心细致地做好拆迁户的工作。对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相关单位要积极主动向责任领导请示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各有关部门应为拆迁户在办证、搬迁中提供优质服务,切实落实政府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做到既能打开局面、推动工作,又不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当前,要加大县城秋香江两岸的征地拆迁力度,尽快贯通沿江道路,为广大市民提供休闲、畅通的地方,提升城市品位。三是要加快施工进度。在项目进度上,要尽量把时间往前赶,尽量把工期往前排,对已经开工的项目,要抢时间,争速度,努力缩短施工周期;对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项目早开工、早建设;今年汛期比较早,县政府承诺要解决城南水浸街、黄泥路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紧抓好这项工作;对还处于项目前期的工程,要成熟一个上一个,赶工期、抢进度,确保如期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目前,要抓紧完成*年未完工的县城6个市政重点项目建设,加快今年县政府安排的市政项目建设步伐。
3、抓协作。项目建设往往涉及多个环节、多个部门、多个行业,有的需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有的需要其它部门的配合,所以说,加强沟通协作,对于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至关重要。项目领导要认真负责地承担责任,敢抓敢管、敢抓敢建、负责到底。要勤联系、勤协调、勤调度;要率先垂范,拿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深入现场和一线,摸实情、办实事、求实效。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作为建设任务的直接承担者,要积极、主动地进行沟通协调,包括与上级部门的上下沟通,与其他部门、行业的左右沟通,努力赢得上级部门的支持、有关单位的配合,为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争取主动。相关协助单位也不能认为自己没有承担主要建设任务,就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要从全局着眼,从整体利益考虑,大力支持和配合建设单位推进项目建设,共同服务于项目建设大局。
4、抓质量。各责任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制、监理制等规章制度,同时要按照精益求精的要求,确保工程质量高、效果好,力争把重点工程都建成精品工程。刚才,我们给每位与会者分发了《河源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希望各级、各部门特别是有建设项目任务的单位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现在我们有些地方在项目建设上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来实施,这是犯错误的。现在纪委、监察部门每年都对工程招投标建设情况检查两次以上,大家要依法依规做好各项工作。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重点工程建设质量加强技术指导与检查,对工程建设的每一道环节实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与监督,坚决杜绝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三、关于城市管理问题
城市“三分建设、七分管理”,能否高效地发挥城市功能,关键在于管理。规范而高效的城市管理,是确保城市规划全面实施、城市建设有序推进、城市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近年来,在城管部门和广大市民的共同努力下,县城的市容市貌逐步好转,环境卫生工作得到加强,人居环境有了改善,县城变得更加整洁亮丽。但是,个别场所脏、乱、差现象仍然较为突出,县城的管理与市民的愿望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推进市政建设,以依法管理为抓手,进一步加大县城管理力度,全面提高我县城市管理水平。
一要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原则,充分调动各个层面的积极性,基本形成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权责一致的城市管理新格局。要以依法管理为抓手,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形成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机制。城管、交通、公安、交警、工商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强化依法执法,尤其是对一些重点难点问题,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使之不敢轻易触犯,从而促进人们逐步达到自觉维护正常市容环境秩序的目的。要充分发挥和调动乡镇、居委会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基础地位。要制定各类管理办法和规定,使城市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二要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进一步推行和完善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开展便民服务活动。加大城市管理的科技含量,对交通管制、环境监控、治安管理、物业管理等加大科技投入,实现城市管理信息化,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管理效果。要把加强城市管理与提高市民素质结合起来,以科学的城市管理促进市民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以高素质的市民来推动城市管理工作的不断进步,建立疏堵结合、以疏为主,教育惩戒结合、以教育为主的长效管理机制。要寓人性化于管理之中,寓亲和力于服务之中,变“以管为本”为“以人为本”。
三要强化宣传。努力营造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依然是今后我们的一项重要工作。最主要的是要搞好舆论宣传,要在全县掀起一个声势强大的宣传热潮,把城市管理的意义、任务、工作要求和方法步骤,告知广大群众,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形成人人关心城管、人人支持城管、人人参与城管的格局,推动城管工作出成果、见成效。
四、关于小城镇建设问题
中央提出了“小城镇,大战略”。小城镇一头连着农村,一头连着城市,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突破口,关系着全县统筹城乡发展全局。现代化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工业化的过程,现在大、中等城市以至县城已不能满足那么多的农村居民来城市生活,那么小城镇的建设正好弥补解决了这些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促进城乡一体化、农村城镇化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积极推进小城镇建设,发挥好小城镇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集聚带动作用。
1、发展重点小城镇。小城镇建设发展的方向和重点是,合理扩大城镇规模,完善城镇功能,改善城镇环境,使重点小城镇成为有较强辐射能力的区域经济、文化、教育中心。要遵循分类指导、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积极有序地引导农村人口向小城镇集中,走集约化、规模化和现代化的发展道路。要以蓝塘、古竹、龙窝、临江等镇为基础,努力建设一批经济实力较强、功能较齐全、设施配套、环境优美、具有特色的小城镇。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二、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和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各级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都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消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加快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并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相互送达,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统计部门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统计的新开工项目信息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资源共享。有关部门应制定实施细则,明确信息交流的内容、时间和具体方式等。
各级统计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以现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要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新开工项目统计数据的质量。地方各级政府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得干预统计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础上,为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拟建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定期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信息。在项目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后,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将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和文号等情况,通过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及其他方式,从年1月起按月向社会公告。
四、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各类投资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完各项建设程序,并自觉接受监督。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要依法撤消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于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即应停止建设,并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项目投资者承担。对于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和施工许可要求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篡改、编造虚假数据和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于存在上述问题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项目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惩处外,还应将相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上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对下级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对项目建设程序的政策规定执行不力并已造成严重影响的地区,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