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21 20:21:3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政务公开,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二是完善公开的形式。政务公开的方式从实际出发、灵活多样、注重实效。(1)在群众便于观看的地方设置公开栏;(2)通过召开会议、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开;(3)以行政服务中心、部门服务大厅和便民服务窗口为载体,把审批项目和对外服务的内容相对集中起来,实施“一个窗口”对外,“一个大厅”办理,实行一条龙、一站式服务,以规范权力运行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办事透明度;(4)积极创造条件推行“电子政务”,运用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互联网等进行公开,对县政府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在永丰网站公开。
【正文】
政务公开整改报告
根据《关于做好政务公开整改提升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高度重视,对照具体问题,找准整改方向,制定改进措施,现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制定整改措施
我局在接到2020年信息公开检测评估结果后,高度重视,部署任务,由专人负责,将测评结果问题清单按责任科室进行细化分类,要求相关科室及时公开职责范围内信息。
二、强化技能,提高公开质量。
第二充分体现了政府管理方式和管理理念的重大D变。传统的管理都是政府通过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对市场和社会的各种干预,直接作用于行政相对人或者市场,一则管理成本高,二则对市场和社会的干预较为直接,三则易因直接干预引发政府与相对人之间的矛盾。此次的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强调更多的是要做好政策、项目信息、重点领域的数据信息公开,其深意是要通过全方位的公开让社会主体、市场主体对有关领域内的政策走向与实际状况有全面、准确的了解,对未来的发展和可能出现的风险有充分的预期,并自行选择趋利避害的方式方法。换言之,是要通过深化政务公开,变以前政府直接管为今后政府间接管,变政府的直接干预为间接调控,更加强调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的自我判断和自我选择。这是政府监管理念与方式的重大转变,表明政务公开已经成为政府监管的重要手段。
第三充分体现了公开、解读、回应三位一体的理念。过去,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侧重于公开,对于公开的效果缺乏足够的关注。今后,几乎所有领域的政务公开都要求在公开的基础上做好解读,让群众听得懂、看得到。不仅要权威信息,对于重大政策、重要的数据和结果,还要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语言进行解读,让其有获得感。而且,还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群众通过舆情、咨询投诉等渠道反馈出来的热点问题,政府还应当消除鸵鸟心理,主动、及时、准确地作出回应和反馈,消除群众误解。特别是,在信息环节,还要尽可能通过收集到的舆情等掌握社会关切的重点,分析研判政务公开的舆情风险,有针对性地做好公开与解读。政务公开工作不再是被动的公开,而是要做到公开、解读、回应有机统一、三位一体,找准群众的需求点,提升公开效果。
要搞好政务公开,必须清醒认识政务公开的意义和作用,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2017年,落实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各项任务,则务必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全面总结政务公开的成效,尤其是对保障改革、提升服务、打造新型和谐政民关系的积极作用,并运用到培训和宣传中,让各级干部及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公开的意义,提升公开的意识,化被动为主动。
第二,细化政务公开的标准。借鉴北京等地梳理主动公开清单、摸清家底、明确公开责任的做法,组织对本地方、本部门的公开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明确公开标准。应以国务院部门牵头梳理本系统的公开清单为主、以各地方政府编制本地方的公开清单为辅,推动各领域政务公开管理的清单化、精细化。
第三,探索公开、解读、回应有机结合的模式。在政策草拟阶段,凡不、公开不会造成社会或市场波动的,应在公开草案征集意见的同时,做好解读工作,让群众感受到政府问政于民的真诚与决心。对于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相关部门应在不违反保密原则的前提下,一一作出是否采纳、为何不采纳的反馈。对于一些重要的非政策类信息,如统计数据、财政预决算、审计报告等,应重视解读工作,用群众喜欢看、听得懂、能接受的语言与之交流。逐步探索立足舆情、网站互动、咨询投诉渠道等收集掌握群众关切的机制,及时准确研判政府管理及信息的舆情风险,做好应对预案。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各级国家税务机关。
第三条深化政务公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依法。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二)全面真实。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全面、准确地公开办税事项和行政管理事项。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防止和严禁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三)及时便捷。积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因地制宜,及时、方便、快捷地公开相关事项。
(四)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突出在权力运行过程中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涉及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注重可操作性,循序渐进,分步实施,讲求实效,克服形式主义。
(五)便于监督。公开的形式和范围应注重便于群众监督,创新公开载体,拓宽公开渠道,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公开的内容上力求全覆盖。包括对社会和纳税人公开的内容和对系统内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对社会和纳税人公开的内容:
(一)部门职能类。公开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分工、岗位职责及权限、税收服务承诺和工作规范、征收管理及税务检查规定等情况。
(二)执法依据类。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国家政策规定。
(三)规划计划类。税收工作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四)行政许可类。税务行政许可的设定、调整和取消情况,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受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和审批结果,以及税收法律救济等情况。
(五)办税程序类。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条件、方法、步骤等,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
(六)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对系统内公开的内容:
(一)人事管理类。干部竞争上岗、选拔任用、公务员录用、人动、教育培训、评先推优等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二)财务管理类。公开财务管理制度、单位年度预决算、财务经费收支情况以及财务审计结果等情况。
(三)物品及资产管理类。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的立项及结果,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变更及处置等情况。
(四)基建管理类。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等,以及建设工程招投标、基建项目的执行情况、决算情况等。
(五)后勤服务类。公有住房、车辆管理、办公用品管理、公务接待、后勤日常管理等。
(六)涉及干部切身利益的医疗、工资福利、培训、奖励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办理情况。
(七)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下列政务信息可以依法免予向社会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机关内部研究讨论、审议待定的工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纳税人以不公开为条件所提供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六)其它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形式
第八条公开的范围上力求全方位。要按照有利于群众知情、办事和监督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根据公开事项的不同内容和特点,因事制宜、灵活多样运用各种有效形式在不同的层次和范围进行公开。
第九条税务公示、公报、公告、函告等,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媒体,举行新闻会、通报会、听证会、论证会、咨询会、联席会、工作通报会,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环节中的宣传、辅导、受理咨询等服务事项和措施等。
第十条对系统内干部职工公开采取的主要形式有:在内部办公网,召开局办公会、中层干部会、干部职工大会等不同层级会议公布,公文处理系统传递,编印信息简报,内部通报,下发文件等等。
第四章政务公开的主要程序
第十一条严格规范公开的程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主动公开政务,并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的范围。
第十二条对于应当让纳税人和内部干部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对于不能公开或暂时不能公开的事项,必须说明理由,并报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变更、撤销或终止公开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通过各种载体及时告知公众。
第十三条除公开目录列举的内容外,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由向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后及时。
第十四条公开内容的更新应根据实际情况,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指定的相关单位和部门定期维护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强化政务公开内、外网信息交换,推动公开程序网络化进程。
第四章政务公开的时间和期限
第十六条政务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内容、形式相适应,以不影响办事、决策和取得最佳客观效果为原则,注重事前、事中、事后和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及时公开相结合。
第十七条临时性重要工作或突发性公共事件应依法及时公开。
第十八条除特殊情况外,公开的事项应在生效后5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务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公开事项执行时限确定公开期限。凡具有相对稳定性或经常性的办税、办事事项应长期公开,阶段性事项定期公开,临时性事项及时公开。
第六章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各级国税机关要把政务公开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实施,全面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第二十二条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深化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局领导和机关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监察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明确有一名同志为办公室成员。
第二十三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
(二)审议本单位政务公开的项目、内容、范围、形式;
(三)检查、指导、督促基层单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四)每年对政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分别向同级党组和上级主管部门作出报告;
(五)协调和处理其他涉及政务公开的事宜。
第二十四条政务公开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具体处理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协调本单位与上级有关部门及下属各单位的关系;
(二)收集回复群众对公开、公示内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三)具体检查、考核、促进基层单位政务公开工作;
(四)及时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每年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总结,提出下年度的工作计划。
(六)协调和处理其他政务公开工作的事宜。
第七章政务公开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党组统一领导,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明确责任,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各级国税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局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要把政务公开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按照省局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系统的实际,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政务公开工作体系。
第二十六条建立政务公开评议评价制度。定期组织由特邀监察员、国税干部和纳税人代表等组成的评议小组,通过会议评议、网上评议、问卷调查等形式,对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对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应积极改进,认真整改。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审核制度。所有公开的内容必须经过事前审核,准确把握公开的重点、范围、形式和时机等。建立预示制度,对涉及本单位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在决定和办理之前,应事先公开方案和议项,在充分听取干部、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再予以正式公布和实施。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制定考核办法,量化考核标准,定期组织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与评议结果相结合,与评先选优挂钩,作为单位和个人考评、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推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明确纪律责任、处理依据和标准,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甚至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政务公开自查报告范文一
根据《关于认真做好[20xx]12号文和赣府字[20xx]63号文落实情况督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将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xx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落实情况开展督查,推进20xx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推进行政权力运行、财政资金使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服务、公共监管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的情况
我镇按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严格遵守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的公开行政权力运行、财政资金使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服务、公共监管等重点领域信息,尤其是财政资金使用方面,政府预算、决算及三公经费,民生资金使用情况做到及时公开。
二、政策措施和热点舆情解读回应情况
上级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和热点舆情,做到及时快读的向群众公开及解读,例如新出台的计划生育二胎政策,及时向群众解读哪些符合二胎政策的人群可以再生第二胎,还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危房改造、低保等。
三、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20xx年1月1日至今,高桥楼镇政府网站尚未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的申请,也未接到关于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电话咨询。
四、平台建设、制度建设和基础建设情况等
1、平台建设:充分利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及高桥楼镇政府子网站平台及时将政府信息公开。
2、制度建设:建立了政务公开领导机制及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如《高桥楼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
3、基础建设:将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场所设置在高桥楼镇党政办,并成立了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做到有场所、有人员、有设备。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点成绩,但,工作中还存在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一是公开内容需要进一步深化。主动公开的环保政务信息与公众的需求还存在一些距离,有关决策、规定、规划、计划、方案的公开、听取公众意见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二是公开形式的便民性需要进一步提高。我镇虽在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方面已取得一定进展,但公开形式还不够丰富,不能完全适应广大人民群众需要;三是宣传和引导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由于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实施时间短,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对其尚不完全熟悉,因此在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工作中,处理程序还不够规范。
六、20**年打算
20**年,我镇将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充实公开内容,规范优化申请处理流程,建设长效工作机制。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完善信息公开配套工作。按照县政府政务公开要求,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全面规范政务公开制度,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制定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奖惩办法,全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结合“高桥楼镇政府网”更新改版,逐步深化和完善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根据各栏目公开信息的内容和时限要求,及时更新和维护上级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人事任免、领导讲话、民主资金使用、社会维稳等信息,更加突出信息公开、方便公众办事等方面的功能。
(三)扩展政府信息公开途径。在继续做好高桥楼镇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公开途径,加大新闻媒体、政务大厅窗口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力度。
(四)提升政务公开整体水平。按照县政府政务公开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和业务水平,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发展。
政务公开自查报告范文二
按照你办的通知要求,我办对政务公开工作认真地进行了自查、总结,现将20xx年工作情况和20xx年工作打算报告如下:
一、20xx年公开政务工作情况
1、加大工作力度,全力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在严格进行保密审查的基础上,全面公开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本单位的机构职能、领导简介及分工、内设机构、工作动态、便民服务等相关情况和文件,进一步增强了单位内部事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今年主动公开信息数量和质量同比有非常大地提高,全年在市政府公众门户网站上我办主动公开政务工作信息117条。同时,还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编辑、审核、上载《今日关注》、《政务要闻》、《部门动态》、《区县动态》等栏目动态信息11280条,上载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相关图文信息170余条。及时反映了我市及各县(区)、各部门的政务活动和工作情况。
2、圆满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升级、培训工作。
作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积极协助政务公开办开展好工作。按照省政府的要求,一是早安排,早准备。我办于3月开始着手升级工作,派人参加省上技术培训;4月完成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升级方案部署。在省运营中心的指导下,完成市、县(区)目录系统安装调试和历史数据倒入工作;5月底完成服务器硬件设备购置安装和系统软件开发。二是分两个层次开展目录管理系统升级工作培训。4月21日,我办组织开展了对市、县(区)两级管理员的业务培训,就系统部署、软件开发等内容进行了介绍和讲解。6月8日,与市政务公开办一起专题召开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管理系统升级工作培训会,5个县(区)政府办公室、101个市级部门和单位负责公开信息填报的人员参加培训。会议就升级系统的操作要领、使用方法、前台展现及公开信息分类等内容进行了系统培训。三是精心组织实施。 6月8日,市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管理系统正式实施新旧切换,中国内江政府门户网站展现平台同步启用,实现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目录新系统与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平台对接,提前完成系统升级工作。我市是全省第三个全面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管理系统升级的地市。下半年,我办指导5个区县,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建设及前台展现。目前,有101个市级部门、429个县级部门参与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内容保障工作。
3、政府门户网站全新改版,推动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跃上新台阶
为进一步体现政务公开、网上办事、政民互动三大功能定位,我办今年全力抓好网站改版工作。新网站在9月全新上线,受到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好评,在全国 20xx年政府296个网站绩效评估中排名第78位(排名上升55位),居全省第4位。开辟了“信息公开服务区,公共服务平台区,互动交流服务区,热点关注、专题报道区和信息检索、导航应用服务功能区”五大区域,设立了13个一级栏目,40多个二级栏目,300多个三级及以下栏目和专题。加强了公共服务功能,建立了“民生服务、主题服务、场景服务、便民查询”四大板块,涵盖生育收养、户籍管理、文化教育、劳动就业、婚姻登记、居民住房、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交通出行、旅游服务、兵役转业、法律服务、社会救助、死亡殡葬等20多项服务和10余项便民查询栏目。截止目前,共整合了477项对外服务事项,涉及市级各部门和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100家。
同时,为推进政务公开,推动政府网站的建设和内容保障工作,认真编发内部电子刊物《电子政务工作简报》。自今年7月开始,已编辑《电子政务工作简报》四期。
4、加强网上应用栏目建设,拓展政务公开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一是坚持制作维护阳光政务“在线访谈”栏目。今年,与市纠风办、市电台合作承办阳光政务“在线访谈”节目45期,开办“在线访谈”特别节目2期。主要就教育就学、城市管理、社保就业、劳动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房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等关系民生的热点问题进行了47次主题式网上交流互动,引起了积极的反响
二、20xx年工作打算
第三条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部政务公开工作,审定部政务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研究解决部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公开办)是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设在办公厅,具体承办部政务公开相关事宜,研究拟订部政务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组织、协调部政务公开相关工作,并对各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部机关各司局(以下简称各司局)负责拟定本司局适用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开展本司局职责范围内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并对本司局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各司局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对发现的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相关司局应主动或在部公开办的要求下,在职责范围内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各司局涉及其他司局的信息,已建立协调机制的,按已有协调机制办理;未建立协调机制的,应提请部公开办协调处理。
各司局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信息,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的信息准确一致。
各司局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
第七条政务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害其他个人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下列事项应主动予以公开:
(一)信息产业部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点、部领导姓名及简介,机关各司局职能、负责人姓名、处室设置情况、司局联系方式等;
(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三)信息产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以及可公开的许可决定;
(五)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七)通信业、电子信息产业统计信息;
(八)通信行业标准和电子行业标准的名称及摘要;
(九)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十)部机关基本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
(十一)重要的人事任免信息;
(十二)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四)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时,部公开办或相关司局应予接收。
第十条各司局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相关司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部公开办批准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各司局应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各司局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各司局对拟公开的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部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主动公开信息,应以信息产业部网站为主要公开方式,以及新闻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方式。
在部机关办公地点的窗口部位,应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以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阅、获取信息。
第十三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部公开办负责编制信息产业部政务公开指南和信息产业部政务公开内容目录并对外。各司局在部公开办的组织、指导下编制本司局政务公开指南和政务公开内容目录,并报部公开办备案。
第十五条政务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务公开联系机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务公开内容目录,应包括索引、公开事项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各司局政务公开指南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主动或更新信息时,应更新本单位政务公开内容目录。更新后的指南和目录应及时报部公开办。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信息产业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接收部门代为填写。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七条部公开办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如无法直接答复,应及时将申请及答复时限要求转交相关司局办理。
相关司局收到申请人提出或部公开办转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如能确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为部内其他司局掌握,或认为依据职责和工作分工不应由本司局答复,应及时交部公开办处理。
第十八条部公开办或各司局办理信息公开申请时,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信息产业部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九条办理司局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通过部公开办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办理司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通过部公开办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条各司局办理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办理司局不能当场答复的,如该信息公开申请接收自申请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该信息公开申请为部公开办转交,应当在部公开办提出的时限要求内作出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办理司局应向部公开办提出申请,经部公开办同意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办理司局答复的期限不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
第二十一条各司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二条依申请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第二十三条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部公开办同意,可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办理司局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部公开办和驻部监察局负责对部机关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反政务公开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政务公开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信息产业部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投诉和举报,由部公开办负责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部机关各司局应当在每年的3月1日前编制完成本司局上一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部公开办。
部公开办负责编制信息产业部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政务公开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收费和减免费用的情况;
(四)因政务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指定工作机构开展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并对本单位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一)法律、法规、政策公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和一百零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3、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法规性文件。
(二)职责公开
1、对本级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3、对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5、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6、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7、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除《审计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0、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三)被审计单位的权利、义务公开
1、认为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有要求回避的权利;
2、被审计机关处以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罚款的有关单位;或者被审计机关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在接到审计报告后,有书面表达意见的权利;
4、在接到审计决定后,如不服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5、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有向人民法院的权利;
6、有依照《审计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的义务。
(四)工作程序、时限公开
1、审计机关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2、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其向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报告,应当先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3、审计机关组织听证会,应当在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之前进行。听证程序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
4、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对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审计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审计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内作出审计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计复议决定的,经审计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五)服务标准公开
1、讲究时效,不敷衍、不拖拉,工作效率高;
2、处理审计和其他事项不主观臆断,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定性准确,客观公正,处理适度。
(六)办事结果公开
1、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2、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报告及向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七)工作纪律公开
1、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安排住宿。确需在被审计单位住宿的,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2、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就餐和宴请。确需在被审计单位就餐的,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3、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审计工作必需的交通工具,由审计机关自行解决。确因审计工作需要临时使用被审计单位交通工具时,要据实付费。
4、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会等消费活动。
5、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通讯工具和办公用品。
6、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钱、物和各种有价证券等。
7、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8、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二、政务公开的方式
建立宣传栏、橱窗,制度上墙。通过新闻媒介定期向社会宣传审计法规,宣传审计工作。制作小册子保证审计人员人手一册。
三、工作领导
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各部门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部门坚持经常地学习和教育,使全体人员明确政务公开的意义,熟悉、掌握政务公开的内容。有关部门定期检查、修订政务公开内容,使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四、工作责任制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政务公开工作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作出统一部署,具体指导,督促检查,狠抓落实。明确政务公开工作涉及的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定期进行考核。
截止底:全区各部门通过OA系统信息简报9623条,领导批示件162条,各部门通过OA系统的文件1660个;网上民情民意转交部门答复1146条(其中公众网民情民意栏目717条,市议政网429条)。
截止底:区委及其办公室通过OA系统文件570个;政府及其办公室通过OA系统文件358个。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按照自治区、市信息公开指南的要求,结合区情,认真制订了《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规定了依申请公开有关事项,明确了政府部门和各乡镇、街道申请受理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邮箱地址、邮政编码、及申请的受理方式、处理方法、依法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方式及程序等。并在区政府公众网站内设立了依申请公开栏目,公开了依申请公开程序,严格按照《指南》的相关规定依法受理、处理和收费。使政府信息的公开更加趋于规范化和透明化。截止目前,从未出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明确了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为区政府办公室,公布了办公时间、地址、咨询电话、电子信箱、受理程序、流程图、监督方式及程序等信息。
(二)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为了建立一个比较完善,更加能体现政府行为,更加能使公众方便快捷地获得政府信息的网站,结合实际,编写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并在政府公众网网站上及时予以,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的基本要求、信息分类、结构和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及时限,进一步规范了政府公众网站建设。按照“应公开尽公开,保密事项绝不公开”的原则,制定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一是在信息公开准备阶段,对政府信息由近及远进行梳理,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将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类。二是在信息阶段,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认真编写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先通过政府内网OA系统报送,由区信息中心初步审核后,报分管信息工作副主任签批,并经区委保密办同意后向区政府公众网公开。三是在依法申请公开方面,严格按照保密有关法律法规,属于可以公开的内容及时予以公开,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由于工作到位,目前,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建设做到了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完整、不泄密。
三、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按照规定,通过OA系统信息及文件,政府未向部门和单位收取费用,不存在减免费用情况,无偿提供服务。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截止底,未发生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从自查的总体情况来看,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过全区上下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提高了政府工作的公开透明度,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但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信息公开部分内容还不够全面,分类细化程度不够;二是受基础硬件设施的制约,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建设与上级政府和人民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信息公开网站软硬件维护费用大。三是由于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建设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具体来讲,还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改进: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八条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属于本办法第四条(二)、(三)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务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该行政事业单位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有条件的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按有关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申请人属于低保家庭的,凭有关证明免收费用。
法律、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申请人认为行政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行政事业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县旅游局年度组织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
(一)组织领导、工作机构、人员配备情况。
1.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成立了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小组,一般信息由副局长负责保密审查,重要信息由局长负责保密审查。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机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修改完善了《县旅游局工作制度》,包括政务公开制度、政府信息报送制度、保密工作制度等,在政府信息公开时填报保密审查表。
(三)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及执行情况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保障情况。
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计划,工作中按计划执行,在开展阶段性工作时重点公开,并保障工作经费。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及时公布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时编制和公布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年度主动公开信息89条。
(三)年度主动公开信息种类主要是最新公开信息、总结计划、公众监督等。
(四)年度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年县旅游局工作总结及年工作计划,重点旅游项目推进情况,旅游从业人员素质提升情况,旅游标准化建设情况、旅游购物、翡翠产业发展推进情况、安全生产等。
(五)年度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主要采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新闻媒体、宣传栏、96128电话查询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六)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部保密审查制度及办理程序。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年度没有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
(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机构,落实审查职责,落实审查工作分管领导、负责部门、专人实施。
(二)规范、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与公文运转程序、信息程序结合起来,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建立政府信息网站登记制度等。
(三)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纠正,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波密审查工作。
五、咨询处理情况
年度余起受理现场咨询、起电话查询、起阳光政府网络查询,查询涉及的主要内容是导游资格考试、导游资格考试成绩查询、餐饮业“双百”工程怎么实施、翡翠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等。所有的查询都给予了圆满正确的答复,查询人非常满意。
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申诉的情况
本年度没有因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申诉、行政复议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