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26 21:40:26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药物调查报告,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doi:10.3969/j.issn.1006-1959.2010.05.030文章编号:1006-1959(2010)-05-1062-02
随着药物临床应用的安全性越来越被人们广泛关注和重视。药物的不良反应也成为一个相当重要的方面。药物不良反应是指在预防、诊断、治疗疾病,或调节生理功能过程中,给予正常用法、用量的药品时所出现的任何有害的、与治疗目的无关的反应[1]。我国每年约有250万人因药源性疾病住院,死亡19.22万人[2]。不良反应已成为危害患者生命的重要因素之一。关注不良反应,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是药师的重要责任,本文对我院2009年从临床收集的265例药物不良反应进行分析,希望对临床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1.资料和方法
1.1 资料:我院2009自愿呈报的和非自愿呈报的265例药物不良反应病例报告。
1.2 方法:对265例不良反应的临床表现及系统分类、一般情况、引起不良反应的药物例数和分类、给药途径进行分析。
2.结果
2.1 一般情况:男性137人,女性128人。最小的2岁,最大的85岁。平均年龄为53+-15岁。
3.讨论
3.1 推进临床药师制,促进抗感染药物的合理应用。从(表3)中可以看出,抗感染药物引起的不良反应比例最高(75.1%),引起抗感染药物不良反应频繁发生的重要原因是抗生素的不合理使用甚至滥用,一方面造成了大量耐药菌株的产生,另一方面引起大量的不良反应,因此,抗感染药物的合理使用已经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我们要在每一级医院都实行药师下临床,积极发挥药师的专业特长,协助医师严格掌握抗感染药物的用药指征,减少抗生素的不必要应用及联用,遵循"最小有效剂量,最短必须疗程"的原则[3],彻底消除由此造成的危害。
3.2 尽量减少静脉用药。从(表4)可以看出,静脉用药引起的不良反应高达95%,是引起药物不良反应的主要途径。因为静脉用药药物直接进入血液,起效快,但静脉注射液的温度、ph值、微粒、内毒素都可诱发不良反应。因此,药物宜首选口服,口服困难或急救的情况下才使用静脉给药。
3.3 对老年患者用药要特别注意。从(表1)可以看出,不良反应在老年人中发生率最高,老年患者器官功能退化,抵抗力降低,肝的解毒功能和肾的代谢功能都减弱,且好多老人合并慢性疾病,合并用药较多,因此,容易发生不良反应。所以,在给老年人用药时要特别注意,适当减少用药剂量、详细询问过敏史、用药史,加强监护,预防不良反应的发生。
不良反应不但延长患者住院时间,还造成医疗费用的增加,甚至危机患者性命,经常引起医患纠纷,影响正常医疗程序,因此,建议国家积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立药物不良反应赔偿机制,使医护人员放心,使家属安心。保障患者权益,促进医疗事业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2调查结果
2.1基本概况
本次调查共54个项目,其中包括41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项目、13个省级项目,传承区域位于贵州、重庆、云南、湖北、内蒙古、青海、甘肃、安徽、湖南、河南、天津、山西、浙江、北京、江苏、福建、深圳、上海18个省(自治区)、市。本次调查的中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主要有中医针灸(2项)、中医养生方法(2项)、中药炮制技艺(2项)、老字号传统中医药文化(2项)、中医诊疗方法(8项)、中医传统制剂方法(12项)和少数民族医药(26项)7个大类,其中少数民族医药类项目涉及8个少数民族,包括傣族(2项)、彝族(1项)、藏族(4项)、苗族(3项)、瑶族(2项)、蒙古族(11项)、土家族(1项)、畲族(2项)。
2.2传承情况
本次调查发现,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时间在100~1000年间,主要集中在100~200年间;传承代数在2~40代间,大多数在4~6代之间。如山西平遥道虎壁王氏中医妇科,从南宋时期传承至今已有800余年,现已传承29代。这些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都有比较长的历史,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1]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要求,体现了传统医药文化的历史感。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态性的文化遗产,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延续中起着重要作用,每一个项目都有相应的传承人来传承。调查发现,各项目间传承人数量差别较大,在调查的54个项目中,有20名以上传承人的项目有17个(31%),16~20名的项目有6个(11%),11~15名之间的项目有5个(9%),而传承人数低于10名的项目为26个(48%)。目前,中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人数上出现了两极分化的现象。发展比较好的项目传承人数相对较多,在20名以上,如四大怀药种植与炮制技艺传承人数已达到85名,蒙医正骨术的传承人数达到100名;也有项目传承人仅1~2名,如苗医药癫痫症疗法传承人仅1名,赤铜炮制法传承人2名。本次调查的项目共涉及代表性传承人99名,其中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23名,省级传承人40名,市级传承人14名,县级传承人6名,未经各级政府认定的传承人16名。这些代表性传承人的年龄,主要集中在40~60岁之间,平均58岁,30岁以下的传承人仅4名。表明中医药类非遗的传承人所面临的老龄化急待解决。目前,后继乏人仍是中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面临的一大问题。本次调查发现,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方式目前仍然以家族相传和师徒授受为主。其中,通过师徒授受方式进行传承的项目29个(54%),如山西的定坤丹传统制作技艺就是以师徒授受的方式进行传承:(1841年)刘定川、王志杰-(1899年)诸效关、庞永富-(1921年)柳子俊-(1971年)柳惠武、宋应龙-(1986年)李建春、杨兆恒、高占龙。而贵州的廖氏化风丹制作技艺则是以父子相传的家族传承方式进行:廖品武-廖光绪-廖耀寅-廖溁龙-廖元辑-廖炯-廖德型-廖铭诏-廖木赓-廖树才-廖熙华-廖小刚。这种以家族相传的方式进行传承的项目有10个(19%)。家传与师徒授受同时运用的项目有7个(13%),如刘氏刺熨疗法。家传与院校教育均有的项目3个(5%);师徒授受和院校教育同时运用的项目3个(5%);有学院校教育的师徒授受、家族相传和院校教育三者共用的项目最少,仅2个(4%);没有一个项目是仅运用院校教育传承。由此可知,我国中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发展方式主要延续传统的师徒授受和家族相传两种方式,而现代院校教育只是作为一种辅助方式。
2.3保护情况
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后,尽管各保护单位采取了相应的保护措施,但由于保护条件和重视程度不同,所以对项目的保护情况也不同。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根据单位性质可分为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个人独资、保护协会和社会团体。本次调查的54个项目中有32个项目(59%)的保护单位是事业单位,19个(35%)是企业单位,以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为保护单位的分别是2个(4%)和1个(2%)项目。54个项目中有42个项目设立了专门的保护机构和保护人员。在有专人保护的保护单位中,专职人员数量存在很大差别。专职人员数量最多的有20名,最少的仅1名。而且将专职人员定为1~2名的保护单位有20家,专职人员超过10名的保护单位仅4家。表明各保护单位在设置专门保护机构的工作中存在不足。在资金投入方面,54个项目中只有12个项目(22%)曾获得保护资金,数额20~450万元;24个项目(44%)有发放传承人补助资金的记录,传承人1年所得资金补助一般较少,在1000~20000元之间。在有保护资金的12个项目中,7家保护单位是医院或诊所,4家是企业单位。由此可见,医院、诊所和企业在对项目资金投入较为重视,其他保护单位在资金投入方面相对欠缺。表明目前对项目和传承人的资金扶持不足仍是中医药非遗项目面临的重大问题。本次调查还了解到,一些保护单位已采取建立档案或清单、举办传习活动、商标注册、申请专利、设立研究课题及举办宣传教育活动等措施对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参与调查的项目中有31个项目的保护单位已建立了档案或清单,如广誉远文化档案,对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献、古籍、资料、档案等进行整理和保存。在54个项目中,44家保护单位有自己的传习场所,并定期组织人员举办传习活动。传习场所大小不一,最大的11547m2,最小的仅15m2;传习活动的周期也各不相同,周期最长每年1次,最短5d进行1次;参加传习活动的传承人数量差别同样很大,最多的有100人,最少的仅2人。在所调查的项目中,有15个项目申请了专利保护,20个项目申请了商标注册,但各保护单位在运用法律保护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方面仍有不足。另外,有28个项目设立了专项对自己所持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深入研究和保护;39个项目开展过宣传教育活动,但其中21项都是在政府组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时才进行;有18个项目、15家保护单位自主进行宣传,但其中仅有7家保护单位通过电视、网络、书籍等主动向公众宣传自己的保护项目,其余8家单位只是举办培训班,仅针对行业内的人开展,宣传教育面不够广。这反映了目前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仍有不足。
2.4保护单位提出的需求和建议
此次调查中,许多项目保护单位提出了宝贵的意见:①建议政府重视加大项目和传承人的保护资金投入。②开办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培训班,邀请专家学者对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做指导,帮助开展整理立档等工作。③加强民间民族医药的调查和传承工作,政策上扶持倾斜,改革准入制度,使更多更好的中药传统制剂和更多优秀的传统医学传承人能够更好地为国民健康服务。④加大宣传力度,使更多的人了解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良好的传承环境。
市消协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查历时一个月,调查对象涉及三星、联想、酷派、华为、苹果、小米、OPPO、步步高/VIVO、金立、中兴、HTC、索尼、诺基亚等13个手机主流品牌。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手机厂家是否能够提供全面、便捷、畅通的联系方式,以帮助消费者顺利联系到厂家正规的授权售后服务网点;是否能够严格按照手机三包规定为保外维修的消费者提供收费维修服务;是否有明确的维修收费标准并且能够告知消费者;能否提供更多的服务形式以帮助消费者更好地避免维修欺诈事件的发生等4个部分、25个小项。每项设计为4分,总分为100分,如果被调查手机品牌有相应的服务举措,即得4分,反之则为0分。
调查结果显示,在13个手机品牌中,得分最高的为索尼,得了92分;其他手机品牌的得分都在76分及以下。其中,联想、华为、金立、三星得76分,苹果、中兴、步步高/VIVO等3个手机品牌得了60分;小米和HTC则只得56分,一同垫底。
部分国产品牌得分超洋品牌
“我国手机行业虽然在科技创新和品牌塑造上已达到了较高水平,但在杜绝售后维修欺诈、确保服务透明度方面,手机厂家的售后政策、服务标准及相关举措距离消费者的期望还有较大的差距。”市消协相关负责人说,让人稍感欣慰的是,起步较晚的国产品牌手机在售后服务的完善方面,正逐步赶上一些跨国品牌,比如:联想、华为、金立的得分排在了诺基亚前面;酷派、OPPO的得分排在了苹果前面。
不少服务网点收费不透明、维修存“黑洞”
[中图分类号] R978.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3-9701(2013)31-0004-03
喹诺酮类抗菌药物是由人工合成的抗菌药物,该类药物发展迅速,因其抗菌谱广、抗菌作用强、口服吸收好、组织浓度高、半衰期相对较长、与其他抗菌药物无交叉耐药性,在临床上被广泛使用。其作用机制是选择性抑制细菌DNA回旋酶,造成细菌染色体的不可逆损害,阻碍DNA复制,从而起到杀菌作用。为进一步了解喹诺酮类药物不良反应发生概况,现将来宾市2010~2012年间收到的236例喹诺酮类抗菌药物所致的不良反应报告进行统计分析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资料来自2010~2012年来宾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收集的ADR报告,总计236份。
1.2 ADR因果关系判断标准
根据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ADR监测中心颁布的ADR因果关系判断标准,分为6级:肯定、很可能、可能、可能无关、待评价、无法评价。
1.3 方法
按患者年龄、性别、给药途径、引发ADR的药品种类、ADR涉及的器官/系统损害及临床表现类型、药品种类及分布等方面进行统计学分析。
2 结果
2.1 发生ADR患者的一般资料
本次共收到喹诺酮类抗菌药物ADR病例236份,其中男98例,占41.5%,女138例,占58.5%;患者年龄最小16岁,最大92岁,发生ADR患者的年龄分布见表1。其中口服给药8例,占3.39%,静脉给药228例,占96.61%。
表1 发生ADR患者的年龄分布
2.2 ADR 因果关系评价
按“1.2”项中ADR因果关系判断标准对ADR因果关系进行评价,见表2。
2.3 ADR级别、对原患疾病的影响及转归
按ADR级别分,236例ADR中一般ADR 234例,占99.15%;病程延长ADR 1例,占0.42%;导致后遗症1例,占0.42%;以不明显、病情加重、病程延长、导致后遗症和死亡来评价ADR对原患疾病的影响,见表3。
表3 ADR对原患疾病的影响
2.4 ADR涉及的器官或系统及主要临床表现
ADR所累及的器官或系统293例中,皮肤及其附件、中枢及外周神经系统和消化系统的发生率明显高于其他系统,其次是全身性损害。ADR涉及的器官或系统及主要临床表现见表4。
2.5 ADR涉及的药品种类及分布
左氧氟沙星203例,占86.02%;氟罗沙星10例,占4.24%;洛美沙星7例,占2.97%;培氟沙星5例,占2.12%;氧氟沙星4例,占1.69%;诺氟沙星、依诺沙星、环丙沙星各2例,分别占0.85%;加替沙星1例,占0.42%。
3 讨论
喹诺酮类抗菌药物按其母核结构,可分为4类:1,8-萘啶羧酸类、吡啶并嘧啶羧酸类、喹啉羧酸类、噌啉羧酸类,其中以喹啉羧酸类的产品最多[1]。由于氟基团的引入而获得一系列体外抗菌活性高、体内药动学性质优良的氟喹诺酮类化合物,目前临床上主要应用抗菌活性强、毒性低的第三、四代产品,近年来用量逐年上升,因此其ADR的发生率也逐年上升。本研究结果显示,在我市喹诺酮类药物9个品种中,主要以左氧氟沙星引起的不良反应居多,因其具有广谱抗菌作用,口服后吸收迅速而完全,随着该药的普遍应用,相关的不良反应的报道也不断增多,在统计学分析中,总共有203例,占药品种类的86.02%。在累及多个系统器官的抗菌药物ADR病例中,其中以皮肤及其附件损害、中枢及外周神经系统、消化系统损害发生例数居前三位,分别为49.83%、14.68%、13.31%。
喹诺酮类药物的不良反应以变态反应最为常见,表4中以瘙痒、皮疹等不良反应发生率较高。喹诺酮类药物结构较为简单,非蛋白质,但大多可作为半抗原,与体内的蛋白质结合而成为全抗原,后者能促使机体产生特异性抗体,当再次接触同种药物即可产生变态反应[2]。还有一些用药部位瘙痒、红肿、疼痛等不良反应,多是由于滴速过快引起的。静脉滴速过快,浓度高,血管内浓度梯度迅速增高,血管内压力增大,血管膨胀,血管壁细胞膜内外的渗透压失去平衡,血管内皮细胞及血管壁神经细胞脱水,过速流动的液体对血管壁的压力增高,摩擦力加大,使血管内壁平滑肌损伤[3],导致患者在静脉滴注时感觉到瘙痒、疼痛,如能控制滴速在40滴/min以下,局部红肿及疼痛能明显减轻。喹诺酮类药物具有交叉过敏性,因此,医师在使用该类药物之前,一定要详细询问过敏史,密切关注患者生命体征的变化。
喹诺酮类药物另外一个主要不良反应就是中枢及外周神经系统损害,多以头晕、头痛为主要表现,可能是因为该药具有脂溶性,组织渗透力强,脑脊液中浓度高,并抑制脑内抑制性递质γ-氨基丁酸与其受体结合,不仅使γ-氨基丁酸从自主神经末梢释放减少,而且可竞争抑制γ-氨基丁酸与突触后受体的结合,从而增加中枢神经系统的兴奋性[4]。有研究表明[5],发生这类不良反应的高危人群是大剂量用药的老年患者、有精神病史或肾功能异常者,临床表现以头昏、睡眠障碍、兴奋居多,故对于有脑部基础疾病的患者应该尽量避免使用喹诺酮类。
消化系统的不良反应以恶心、呕吐居多,这与喹诺酮类药物分子结构中的喹酸对胃肠道的刺激有关,故应避免空腹服用喹诺酮类药物[6-9],应在饭后半小时服用。通常消化系统的ADR与剂量有关,减少剂量或者停用药,ADR可得到缓解,重度患者应适当补充液体、电解质。
综上所述,喹诺酮类药物ADR的发生与药物性质、患者的个体差异、临床使用等各方面因素有关,因此,在临床应用中应注意不良反应的观察,加强对特殊人群用药安全性的关注,对于给药方式、药物相互作用、常见的不良反应类型等引起重视,在临床应用中应严格掌握适应证,疗程不宜过长,用药过程中,密切注意患者用药情况,发现不良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临床药师通过分析、研究喹诺酮类药物致ADR的规律,通过多种形式,向临床医师及群众提供安全用药方面的服务,提高用药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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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钱之玉. 药理学进展[M]. 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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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张运琳. 521例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分析[J]. 海南医学院学报,2010,16(4):515-517.
[摘要] 目的 了解医院感染现患率及抗菌药物使用现状,为医院感染管理持续质量改进工作提供依据。方法 于2012年7月23日0:00~24:00对所有住院患者进行调查,采用病历调查与床旁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并对结果进行统计分析。结果 应查1874例,实查1874例,实查率为100%;医院感染现患率为3.74%;重症监护室医院感染现患率最高,为27.50%;医院感染部位以下呼吸道为主,占55.70%;抗菌药物使用率为31.60%,治疗性使用抗菌药物占62.39%;医院感染主要病原菌为鲍曼不动杆菌。结论 应加强高感染科室、高感染部位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提高病原学标本送检质量,有效指导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以降低医院感染发生率。
[
关键词 ] 医院感染;现患率;调查分析
[中图分类号] R197.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4)03(b)-0001-02
为了全面了解医院感染发生状况,掌握医院感染实际情况,为有效进行医院感染管理持续质量改进工作提供依据。医院于2012年7月23日对所有住院患者进行了医院感染现患率调查,现将调查结果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对2012年7月23日0:00~24:00所有住院患者进行调查,包括当日出院、转科、死亡的患者;不包括当日新入院的患者。
1.2 调查方法
于调查前一周向各临床科室下发通知,说明调查目的,要求各科室对住院患者完善各项与感染性疾病诊断有关的检查。医院感染管理科于7月20日对参加调查的人员进行培训,调查人员为医院感染管理科专职人员及各科室兼职感染监控医师、监控护士;采用病历调查与床旁调查相结合的方法,逐一如实填写床旁调查表和个案调查登记表。
1.3诊断标准
根据卫生部2001年颁发的《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试行)》执行。
2 结果
2.1 医院感染现患率
应查住院患者1874例,实查1874例,实查率为100%。医院感染70例,医院感染现患率为3.74%。本次调查中,重症监护室医院感染现患率最高,为27.50%;内科系统医院感染现患率居前5位的科室依次为康复医学科、中医科、肾内科、血液肿瘤科、肿瘤内科;外科系统居前5位的科室依次为心外科、胸外科、移植科、普外科、神经外科。见表1。
2.2 医院感染部位分布
感染部位居首位的是下呼吸道感染,占55.70%,其次为表浅切口感染,占12.86%;泌尿道感染居第三位,占8.57%,见表2。
2.3 抗菌药物使用
1874例住院患者中,593例患者使用抗菌药物,抗菌药物使用率为31.60%,一联用药482例,占81.28%,二联用药107例,占18.04%;三联及以上用药4例,占0.67%。593例使用抗菌药物患者中,有370例为治疗性用药(含治疗+预防用药),占62.39%;其中 200例进行了病原学检查,送检率为54.05%,见表3。
2.4医院感染病原菌分布
在70例医院感染病例中,38例标本送检,病原菌检出26株,阳性检出率68.42%。医院感染病原菌检出居前三位的为鲍曼不动杆菌6株,占23.08%,大肠埃希菌5株,占19.23%,铜绿假单胞菌3株,占11.53%,与医院感染管理科日常监测主要病原菌情况一致,见表4。
3 讨论
3.1医院感染现患率
本次调查应查住院患者1874例,实际调查1874例,实查率为100%,能够真实反映医院感染实际状况、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医院感染常见病原菌检出等情况,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提供有效依据。本次调查医院感染现患率为3.74%,低于我院2011年的现患率4.81%,稍高于全国医院感染监控网2012年医院感染患病率(3.22%)。本次调查中,除重症监护室医院感染现患率较高外,内科系统中康复医学科、中医科由于收治患者多为老年患者,基础疾病重,机体抵抗力差,卧床时间长,属医院感染易感人群,现患率也相对较高;外科系统中心外科、胸外科等医院感染现患率较高,多数患者接受手术,侵入性操作较多,咳嗽排痰困难,极易发生感染,与相关报道相似[1]。应将此类科室列入医院感染高危科室,作为目标性监测重点科室。
3.2医院感染部位
以下呼吸道感染居首位,占55.70%,与国内相关报道一致[2];其次是表浅切口感染,占12.86%,与国内文献报道相似[3],提示我们应加强无菌操作技术执行情况、换药流程管理及手术切口的感染预防与控制。
3.3抗菌药物使用
本次调查我院抗菌药物使用率为31.60%,符合卫生部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要求,低于国内综合医院相关调查报告[4],说明我院近两年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取得较好成效。一联用药为主,占81.28%,二联用药占18.04%;三联及以上用药占0.67%,与相关调查报告相似[5]; 其中以治疗性用药(含治疗+预防用药)为主,占62.39%;病原学送检率为54.05%,提示临床医师治疗性使用抗菌药物时送检意识有所提高,但阳性检出率较低,临床医师应注意标本采集质量。
3.4医院感染病原菌分布
本次调查医院感染主要病原菌为鲍曼不动杆菌、大肠埃希菌、铜绿假单胞菌,且主要分布在下呼吸道,与相关文献报道相似[1]。6株鲍曼不动杆菌均由痰液标本中检出,其中有5株来自重症监护室患者,与李绍红的研究报道一致[6],提示我们鲍曼不动杆菌目前已成为引起医院感染的主要病原菌,尤其是在ICU,因此,要求我们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及消毒隔离制度,同时有必要对医院感染进行连续性监测,加强关注鲍曼不动杆菌感染及耐药性变化趋势,为临床治疗及抗菌药物使用提供依据。
[
参考文献]
[1] 赵富美, 刘苏, 沈毅, 等. 医院感染现患率调查与分析[J]. 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 2011, 21(4): 653-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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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量刑调查 刑罚个别化 品格证据 矫正机构 量刑调查表
媒体曾报道,2007年4月19日,丰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与以往不同的是,被告人住地的司法所所长来到法庭,坐到公诉人边上宣读了一份“社会调查报告”,证明了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据了解,在刑事案件当中以“社会调查报告”的形式证实被告人的平时情况,并作为法官量刑参考依据,在本市尚属首次。”①事实上,这并不“首次”,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借鉴域外经验,进行了审前调查制度(有的地方称“人格调查”或“品行调查”)的探索和尝试。
所谓“社会调查报告”、“量刑引入社会评价”、“人格调查制度”,其标准的名称是“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s Report,英文缩写为“PSI”),为简便起见,我们通常也可以称其为“量刑调查”。如今天美国的量刑前调查报告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为“犯罪人情况报告”,一部分为“犯罪行为情况报告”,其信息来自于被告人本人、被告人的家庭成员、被害人、其他与被告人经历有关的重要的个人。两个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以前的犯罪和少年违法情况、犯罪行为的描述、被告人职业和工作历史,被告人的从军经历、经济状况、社区居住期限、教育背景、和其他相关资料,吸毒史、滥用药物史、心理和精神病史,被害人是否对其有伤害、被害人陈述一、被告人本人陈述、可能适用的量刑指南条款、被告人是否能够适应社区生活,量刑建议。②以上两部分情况,都将作为量刑时的参考。
量刑调查制度的存在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一、量刑调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正如评论者指出,“法律讲究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丁就是丁,卯就是卯,犯多大事就该承担多大的责任。”③那为什么在西方国家会产生一种包括了很多与犯罪事实无关的因素的“量刑前调查报告”作为量刑的依据之一呢?这有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刑罚个别化理论
在资产阶级思想启蒙时期,作为刑事古典学派最具生命力和代表性的原则:罪刑相适应,在报应刑理念的支持下,要求刑罚应当与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大小相适应,要求有罪必罚,无罪不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而此处的罪,是指犯罪行为。报应刑建立在每个人的犯罪都是因为自己的自由选择的前提下,认为犯罪是道德恶劣的表现;犯罪人个人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与自己行为相当的责任。这就是所谓刑事古典学派在犯罪行为哲学哲学观念上的自由意志论、犯罪原因观念上的道德原因论、犯罪概念观上的行为论、刑罚责任上的个人责任论、刑罚根据和目的上的报应论。
但是,这一观念的问题是,只认识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因为每个人的犯罪都有社会的原因;个人不是完全有选择自由的;犯罪也不一定是道德恶劣的表现,社会也应当承担责任;犯罪概念只考虑行为而不考虑行为人的情况是不妥当的;刑罚的根据除了报应,还应当考虑预防。于是,19世纪中后期,刑事古典学派日渐衰落,刑事社会学派在批判古典学派之基础上逐渐壮大起来。“应受处罚的是罪犯,而不是犯罪。”“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不能矫正的罪犯不使为害。”④随着李斯特这一著名的口号的提出,出现了刑事社会学派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新观念:犯罪行为哲学哲学观念上的社会决定论(意志不自由)、犯罪原因观念上社会原因论(而不是道德原因)、犯罪概念观上的行为人论(而不是行为论)、刑罚责任上的社会原因论(而不是个人责任)、刑罚根据和目的上的预防论(而不是报应论)。
进入20世纪,无论是古典学派还是实证学派都意识到各自的理论不能很好的遏制犯罪、预防犯罪,所以都取对方之长。因此,现代各国在刑事政策上表现为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并重,报应主义与功利(预防)主义兼有,客观行为与主观恶性统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结合。在此基础上体现刑罚的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其中,刑罚的个别预防要求刑罚的个别化,要求刑罚应当与罪犯的个人情况相一致。
行为的社会原因决定论认为:“犯罪并非意志力的驱使,而是个人长期或暂时处于自然环境、道德条件下,内部、外部的因果链条使他们倾向于犯罪”,“任何足以使人类社会不诚实、不完全满意的社会条件,都是引起犯罪的社会因素”,因此,社会和其他非个人意志因素对犯罪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各种人格的罪犯,则需要实施不同的处遇方案”。⑤
1898年法国学者雷蒙?萨雷伊在他的《刑罚个别化》一书中正式提出刑罚个别化理论。萨雷伊对刑罚个别化作了如下表述:刑罚个别化包括法律上的个别化、裁判上的个别化和行政上的个别化。所谓法律上的个别化是指法律预先着重以行为作为标准,细分其构成要件,规定其构成要件,规定加重或减轻情节等。所谓裁判上的个别化是指法官根据犯罪分子的主观情况适用不同的制裁方式。所谓行政上的个别化指刑罚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具体情况执行刑罚。刑罚个别化思想为近代实证学派所倡导,经过他们的努力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明确了以下两个观点:第一,适用刑罚应当以犯罪的个别预防为出发点;第二,刑罚个别化是根据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决定刑罚的适用。⑥
在我国,虽然在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刑罚个别化原则,但立法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精神。例如,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里所说的“刑事责任”,就包括了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的内容。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在这里,“情节”与“犯罪事实”是并列的,且“情节”前并没有犯罪二字的限定,“情节”包含着反映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有关内容,如作案动机、一贯表现、悔罪态度等。因此,立法精神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意蕴。
刑罚个别化要求对于不同的犯罪人,因其个人情况不同适用不同的刑罚,要实现立法上的制刑个别化、量刑个别化和行刑个别化,所以要对可能判处刑罚人进行量刑调查,以确定适当的刑罚。
媒体曾报道,2007年4月19日,丰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与以往不同的是,被告人住地的司法所所长来到法庭,坐到公诉人边上宣读了一份“社会调查报告”,证明了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据了解,在刑事案件当中以“社会调查报告”的形式证实被告人的平时情况,并作为法官量刑参考依据,在本市尚属首次。”①事实上,这并不“首次”,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借鉴域外经验,进行了审前调查制度(有的地方称“人格调查”或“品行调查”)的探索和尝试。
所谓“社会调查报告”、“量刑引入社会评价”、“人格调查制度”,其标准的名称是“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s report,英文缩写为“psi”),为简便起见,我们通常也可以称其为“量刑调查”。如今天美国的量刑前调查报告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为“犯罪人情况报告”,一部分为“犯罪行为情况报告”,其信息来自于被告人本人、被告人的家庭成员、被害人、其他与被告人经历有关的重要的个人。两个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以前的犯罪和少年违法情况、犯罪行为的描述、被告人职业和工作历史,被告人的从军经历、经济状况、社区居住期限、教育背景、和其他相关资料,吸毒史、滥用药物史、心理和精神病史,被害人是否对其有伤害、被害人陈述一、被告人本人陈述、可能适用的量刑指南条款、被告人是否能够适应社区生活,量刑建议。②以上两部分情况,都将作为量刑时的参考。
量刑调查制度的存在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一、量刑调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正如评论者指出,“法律讲究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丁就是丁,卯就是卯,犯多大事就该承担多大的责任。”③那为什么在西方国家会产生一种包括了很多与犯罪事实无关的因素的“量刑前调查报告”作为量刑的依据之一呢?这有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刑罚个别化理论
在资产阶级思想启蒙时期,作为刑事古典学派最具生命力和代表性的原则:罪刑相适应,在报应刑理念的支持下,要求刑罚应当与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大小相适应,要求有罪必罚,无罪不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而此处的罪,是指犯罪行为。报应刑建立在每个人的犯罪都是因为自己的自由选择的前提下,认为犯罪是道德恶劣的表现;犯罪人个人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与自己行为相当的责任。这就是所谓刑事古典学派在犯罪行为哲学哲学观念上的自由意志论、犯罪原因观念上的道德原因论、犯罪概念观上的行为论、刑罚责任上的个人责任论、刑罚根据和目的上的报应论。
但是,这一观念的问题是,只认识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因为每个人的犯罪都有社会的原因;个人不是完全有选择自由的;犯罪也不一定是道德恶劣的表现,社会也应当承担责任;犯罪概念只考虑行为而不考虑行为人的情况是不妥当的;刑罚的根据除了报应,还应当考虑预防。于是,19世纪中后期,刑事古典学派日渐衰落,刑事社会学派在批判古典学派之基础上逐渐壮大起来。“应受处罚的是罪犯,而不是犯罪。”“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不能矫正的罪犯不使为害。”④随着李斯特这一著名的口号的提出,出现了刑事社会学派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新观念:犯罪行为哲学哲学观念上的社会决定论(意志不自由)、犯罪原因观念上社会原因论(而不是道德原因)、犯罪概念观上的行为人论(而不是行为论)、刑罚责任上的社会原因论(而不是个人责任)、刑罚根据和目的上的预防论(而不是报应论)。
进入20世纪,无论是古典学派还是实证学派都意识到各自的理论不能很好的遏制犯罪、预防犯罪,所以都取对方之长。因此,现代各国在刑事政策上表现为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并重,报应主义与功利(预防)主义兼有,客观行为与主观恶性统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结合。在此基础上体现刑罚的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其中,刑罚的个别预防要求刑罚的个别化,要求刑罚应当与罪犯的个人情况相一致。
行为的社会原因决定论认为:“犯罪并非意志力的驱使,而是个人长期或暂时处于自然环境、道德条件下,内部、外部的因果链条使他们倾向于犯罪”,“任何足以使人类社会不诚实、不完全满意的社会条件,都是引起犯罪的社会因素”,因此,社会和其他非个人意志因素对犯罪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各种人格的罪犯,则需要实施不同的处遇方案”。⑤
1898年法国学者雷蒙?萨雷伊在他的《刑罚个别化》一书中正式提出刑罚个别化理论。萨雷伊对刑罚个别化作了如下表述:刑罚个别化包括法律上的个别化、裁判上的个别化和行政上的个别化。所谓法律上的个别化是指法律预先着重以行为作为标准,细分其构成要件,规定其构成要件,规定加重或减轻情节等。所谓裁判上的个别化是指法官根据犯罪分子的主观情况适用不同的制裁方式。所谓行政上的个别化指刑罚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具体情况执行刑罚。刑罚个别化思想为近代实证学派所倡导,经过他们的努力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明确了以下两个观点:第一,适用刑罚应当以犯罪的个别预防为出发点;第二,刑罚个别化是根据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决定刑罚的适用。⑥
在我国,虽然在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刑罚个别化原则,但立法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精神。例如,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里所说的“刑事责任”,就包括了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的内容。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在这里,“情节”与“犯罪事实”是并列的,且“情节”前并没有犯罪二字的限定,“情节”包含着反映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有关内容,如作案动机、一贯表现、悔罪态度等。因此,立法精神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意蕴。
刑罚个别化要求对于不同的犯罪人,因其个人情况不同适用不同的刑罚,要实现立法上的制刑个别化、量刑个别化和行刑个别化,所以要对可能判处刑罚人进行量刑调查,以确定适当的刑罚。
(二)教育刑理论
刑事近代学派的犯罪与刑罚理念同样包括了教育刑理论。
意大利宪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刑罚不能有与人道相悖的处遇,必须以对被判刑人的再教育为目的。“教育为主”的处遇理念,自然引申出审前调查制度的必要性。因为教育的有效性要求“因人施教”,在每一个具体的犯罪案件中,行为人的人格特征、所处环境、平时表现、致罪原因等各有不同,只有通过细致而周密的调查,查明上述各种因素,才能帮助法官选择最具有针对性的处遇措施,进而使矫正机构实施有效的教育和矫正活动。
自19世纪末的刑事近代学派提出教育刑理论后,便形成了20世纪50年代在欧美轰轰烈烈展开的重返社会或再社会化思潮。罪犯再社会化的思想,以使犯罪人顺利地重返社会为刑事政策的基本理念。对于犯罪未成年人而言,强调再社会化理念尤为重要。未成年人之所以涉足犯罪,就是因为基本社会化过程中出现了问题,通过审前调查活动,弄清问题的症结,对症下药,实施有效的教育、感化和挽救,才能帮助其顺利完成社会化进程,成长为健全而负责任的社会成员,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及人类的可持续性发展。
但是,再社会化原则即指刑罚权的界限与行使,应以犯人再社会化的需要为依据,刑罚的宣告与执行应能作为犯人再社会化的手段。因此,唯有符合再社会化原则的刑罚,才是有意义而必要的刑罚,一切足以阻挠犯人再社会化之目的的构想的刑罚,应尽量避免。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刑法典或监狱法典中,明文规定了罪犯再社会化的原则。
罪犯再社会化是人的社会化的一种特殊形式。人的社会化是指个体在与社会相互作用中,将社会所期望的价值观、行为规范内化,获得社会生活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以适应社会、认识社会,从而达到改造社会,不断完善自己人格之目的的过程。罪犯再社会化这一命题是在教育刑理论的基础上引发出来的。行刑社会化要求针对不同人格和自身情况的犯罪人适用不同的刑罚和行刑方式,需要进行社会调查,以确定其需要获得何种需要的知识和技能,需要从哪些方面进行人格完善。
(三)罪犯人权理论
联合国《囚犯待遇基本原则》第5条规定:“除了监禁显然所需的那些限制以外,所有囚犯应保有《世界人权宣言》和——如果有关国家为缔约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联合国其他公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人权事务委员会要求成员国在他们的报告中提供他们执行联合国罪犯待遇标准的情况,参照联合国制定和通过的一系列有关监狱管理和罪犯待遇方面的标准和规则,例如1955年在第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就是其中之一,另外,还有《囚犯待遇基本原则》、《执法人员行为守则》、《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关于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在保护被监禁和拘留的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方面的任务的医疗道德原则》等。
刑罚人道化思想体现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是指要把罪犯当做人看待,充分尊重其人格尊严,不体罚虐待罪犯,实行文明管理,保证其享有各项法定权利,切实关心日常生活并给予相应的物质保障。当代西方监狱学理论强调犯人的法律地位,认为应将犯人视为具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人,应保障犯人生活、学习条件和探视权、申诉权以及信仰自由的权利等。
实现这些权利要根据罪犯的不同情况对罪犯作不同的权利保障,而这也需要以量刑调查为基础。所以,在美国,量刑调查是被告人应当知道的重要权利。关于量刑前调查报告的介绍,出现在有些社会组织网站“知道你的权利”(know your rights)的栏目中。可见,量刑调查制度,对于选择适当的刑罚以使罪犯在行刑过程中的基本人权得到保障,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量刑调查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量刑调查报告并非中国法官的创造,而是在西方国家早已有之。
早期“量刑前调查报告”的雏形起源于美国的1820年代,最初目的是为法院提供被告人个人的历史和犯罪行为的信息以便于提高量刑的个别化。现代量刑报告制度开始于1840年代,它首先由波斯顿鞋匠约翰?奥古斯图(john augustus,1841-1859)提出。奥古斯图生于1785年,1859年7月21日于波斯顿去世,是一个著名的慈善家。他将他一生的智慧和劳动奉献给了穷人和犯罪人。1840年代,他的是风行美国的戒酒运动的参加者。作为华盛顿戒酒总会的成员,他曾经致力于使男人戒酒,在他的家乡波斯顿,他的主要的工作则是到法院要求暂停或者延迟给予刑罚,他说服法庭和警察局允许他支付罚金和提供友善的监管。在1841-1858年的20多年中,他不断地来往于警察局和法院,保释了近2000名犯罪人。⑦
他相信:“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改造和阻止犯罪,而不是恶意复仇和报应”,他常出现在法庭的量刑听证程序中。他花了大量的精力去确定哪些人是可以假释的,为法官提供祥细的被告人“个人行为报告”。⑧今天,奥古斯图被称为“现代缓刑之父”,也被认为是现代刑罚个别化措施中假释制度、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量刑建议制度、社区矫正制度的创始人。
奥古斯图的努力导致了麻省于1878年颁布了美国第一部缓刑法,该法授权波斯顿市长指定警察作为缓刑监督官,当然这在1894年的纽约州法院和1916年的最高法院都曾经受到挑战,两个法院都认为法律并没有授权法院延缓量刑。但改革的潮流不可阻挡,到1925年美国联邦缓刑法出台之日,美国大多数州已经颁布了缓刑法,而与之相配套的量刑建议、量刑调查、社区矫正制度,也已经在美国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体系。
这些制度中的前提性制度是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因为对被告人的信息是运行其他量刑措施的前提。到1930年代,当年的缓刑监督警察的任务发生了变化,他们的调查任务不再仅仅为了调查是否应当处缓刑,而且要为整个量刑提供“量刑前调查报告”(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s,英文缩写为“psi”)。经过多次改革,到1980年代,量刑报告在美国已经成了量刑的标准形式,有固定的表格。⑨
在美国纽约南区的一份量刑调查报告表格中,对量刑调查的具体内容作了祥细的要求⑩。根据这一表格,一个量刑调查表必须具备以下内容:a.犯罪行为:描述行为与法律规定中典型案件的差异。b.对被害人的影响:如果被害人是确定的,缓刑监督官舍以给机会让被害人说明犯罪对其影响。c.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如果是共同犯罪,必须描述每一个其他共同犯罪人在案件中的作用从而确立本案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位。d.被告人对司法判决的妨碍:如果被告人曾经企图影响政府的调查,或者有其他妨害司法公正行为,缓刑监督官将建议对该被告人课以更重的刑罚。e.认罪后的刑罚调整:因为认罪给国家的调查和审判节约了时间,作为一种奖励,国家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f.犯罪档次计算: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以《美国量刑指南》为依据,确定犯罪应当适用的量刑档次。g.犯罪历史:即在过去是否犯罪,过去犯罪对量刑的影响,根据美国联邦量刑指南第四章解释。h.犯罪人性格:这部分要求描述犯罪人的家庭情况和在社区的社会关系。i.药物滥用:即在犯罪前有无药物滥用的历史及其具体情况,这个内容对量刑影响很大,美国国会曾经制授权联邦监狱局,对于在联邦监狱局接受过500小时戒毒治疗的罪犯,可以减刑一年。j.身体状况:包括罪犯是否有病、身体是否健康、医疗条件如何等。k.教育与技能训练:缓刑监督官将与罪犯过去的教师谈话,调查其是获得某种文凭,缓刑监督官还将对其实际文化水平进行检验,不能证明受过高教育的人将接受一马当先40个小时的培训而且在监狱劳动中的报酬也相应减低。l.从业记录:了解其职业和工作习惯,这对刑期的决定影响较小,但是其经历中显示其是否是一个敬业的公民,将会对量刑法官的印象产生影响。m.经济状况:即罪犯的债权债务情况,大多数犯罪将会导致罚金处罚,所有有罪的人都涉及到犯罪评估费和关押费,量刑法官了解这些情况以确定是处以一定的罚金还是一定期限的监禁。n.量刑选择:根据情况,能否适用小时拘禁、社区矫正或者监狱关押。
英国缓刑制度与美国缓刑制度的形成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一般认为,英国的缓刑始于1876年,一名叫德赫福德的印刷工人向英格兰禁酒协会教堂的主席埃利森建议,将该协会的活动扩大到警察法庭,向因酒精致罪的犯罪人提供帮助。这个建议很快被采纳,警察法庭开始任命牧师监护因酒精致罪的缓刑犯,向他们提供帮助,并以慈善之心拯救他们的灵魂,从而使缓刑具有了社区矫正的意义。英国《2003年刑事司法法》规定:“法庭在判处监禁刑、社区刑时必须获得判刑前报告,法庭有责任获得并考虑判刑前报告,如果法庭认为没有必要,也可以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量刑。”在英美国家创设这一制度后,德、法、日等大陆法系国家也设立了这一制度。11
日本1948年《少年法》第9条规定:家庭法院调查少年事件时,“务须就少年、保护人或关系人之现状、经历、素质、环境等,运用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及其他专门知识,努力为之。”
2005年1月18日,作为韩国总统咨询机构的“司法制度改革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司推委”)成立。司推委是一个为期两年的临时性机构。其2005年工作重点主要集中在法学院制度的引进与否和刑事司法改革的领域。一年来,司推委经8次委员会会议形成了诸多决议,其中与刑事诉讼相关的内容最终形成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目前正在国会审议中。法务部检察方面主张使用现有的保护观察官。而法院方面则认为,量刑是法院的固有业务,量刑调查官为法官的辅助者,因此量刑调查官应隶属法院。司推委最终选择了折中的方案,即量刑调查官原则上属于法院,但在侦查程序中,保护观察官可以进行量刑调查。12
在我国香港地区,为了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最适合他本人的矫正措施,法律要求法官在判决时要充分考虑青少年犯罪人的个性、体能、精神状态等情况。在开庭之前,一般由社会福利署的工作人员先对违法青少年的有关个人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犯罪成因、身心发育状况、情感类型、兴趣爱好、成长环境、学业情况等,并起草调查报告向法庭提供。另外,香港还建立了青少年罪犯评估专案小组,该小组由惩教署及社会福利署的专业人员所组成,专责就年龄介乎14至不足25岁的男性罪犯及14至不足21岁的女性罪犯的个案,向裁判官或法官提供关于判刑的综合专业意见。专案小组成员通过研究法庭转介的个案,在其后递交法庭的报告中,推荐最适合的自新计划供法庭参考,以协助对定罪的青少年罪犯作出判刑。13
在我国台湾地区,依《少年事件处理法》的规定,在少年法院专设少年调查官,其主要职责是调查、搜集关于少年保护事件之资料。少年法院在接受移送、请求或报告少年事件后,应先由少年调查官调查该少年与事件有关之行为、其人之品格、经历、身心状况、家庭情形、社会环境、教育程度以及其它必要之事项,提出报告,并附具建议。少年法院依少年调查官调查之结果,参酌事件之性质与少年之身心、环境状态,作出最合适的处分措施。14
1955年8月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第一届防止犯罪及罪犯处遇会议上,各国代表及专家均认为:“实行个别处遇,应从人格之调查分类着手,必先根据精密的调查,由是进而决定个别处遇之方法,始便于分类收容。”这是规定量刑调查的第一个国际文件。
三、我国量刑调查制度的立法化设想
尽管量刑调查制度在我国尚未实现立法化,但有关的司法解释涉及一些这方面的内容。如2001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这被认为是我国第一次用司法解释这样的规范法律文件的形式确立量刑调查制度。
我国在1989年苏州市平江区的“少年刑事案社会调查制度”15以后,后来实行这一制度的有:青岛市法院系统的“人格调查制度”16、合肥市中院的“量刑前人格调查制度”17、北京门头沟法院的“社会评价报告”制度18、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刑事案件审前调查制度”19、北京市丰台区法院的社会调查报告”20
根据以上各地的实践,我们可以列下表加以比较:
从以上表格可以看出,我国的量刑调查制度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从名称来看,很不规范,表述不一。第二,从调查的适用对象来看,除了丰台区法院以外,其他地方都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第三,从可能判处的刑罚来看,大多数法院没有要求只针对轻刑,只有苏州市平江区法院要求只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具有管制、缓刑的被告人适用量刑调查。其目的很明显,是为了“由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综合调查情况及再犯可能性大小,提出是否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罚进入社区矫正的建议。”21第四,调查的主体来看,有社区矫正机构指定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被告人住地的司法所,各地没有统一的机构和人员进行量刑调查。第五,调查的内容来看。家庭背景、个性特点、案件情况、自我认识这四个方面都是调查对象。但只有一个地区要求考虑“社区评价”(北京门头沟法院),只有一个地我法院要求考虑“帮教条件”(苏州市平江区法院),都没有考虑酒精史、药物史(吸毒史)和心理诊断。而以上所有内容,恰恰都是量刑中要考虑的因素。
在我国实行的、有着各种名称的“量刑前调查报告”是既符合现代刑法理念,具有科学的理论基础。判决前调查报告,对于法官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这一制度,急需上升到立法高度进行规范化。
(一)量刑调查制度的前提
在我国,量刑与定罪程序是没有分开的。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的第一节“公诉案件”中,我们找不到一个“量刑”的字眼。在权威的教科书对法庭审判的阐释中,也极少单独提及量刑。实际情况正是这样,我国的刑事诉讼在程序上对定罪和量刑根本就没有作什么划分。其主要表现是:
首先,对证据的审查在形式上并不明确的区分哪些是定罪的证据哪些是量刑的证据。其次,在合议庭评议和随后的宣判中,定罪和量刑也是被捆绑在一起的;而且合议庭评议是处在外人不知的秘密状态下的,即使先前法庭质证和辩论中即使存在过受关注的量刑问题,也很难知晓它们对量刑的影响力。关于英美法国家为什么要将量刑与定罪程序分开,我没有看到有相关的国内文献进行论证,英文文献对此也未见论述:因为定罪与量刑完成不同的任务,牵涉到不同的人的参与,所以被认为自然而然的。
在这样一个程序中,牵涉到大量的被告人品格的信息。而这些品格事实是在定罪即判断被告人犯罪事实是否成立时所禁止的。例如有关被告人平时自私、爱占便宜的品格证据,不应作为被告人犯盗窃罪的根据。22
在英美法中,可采性是指是否被允许在开庭或者审判中作为证据进入的性质或者状态,指证据能否在事实的审理者面前暴露或者出现。也就是说可采性是指一项证据是否具有在法庭上提出并让认定事实的法官知道的资格。如果一项证据根据证据法规定不具有可采性,则不能在法庭上提出,不能被事实的审理者看见和听见,如果被事实审理者看见或者听见,则相当于该证据具有了可采性。事实的审理者不仅仅指陪审团,也指庭审中的法官。因此,证据可采性规则产生的原因和陪审团有关,但是并不仅仅适用于陪审团审判,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各州证据法典适用于一切在法院进行的诉讼。
由于量刑调查报告中涉及的内容有很多是与犯罪无关的,但是又影响量刑的,而这些量刑情节如被告人的品格和习惯,容易在事实问题的判断上造成事实认定者的偏见,所以,将量刑程序从定罪程序中分离出来,是保障法官既不会因为与犯罪无关的事实影响自由心证,又能适当量刑的前提。为此,我们应当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分开。在定罪程序中,确立品格证据制度,不允许品格证据进入定罪程序影响法官心证;在确定之后,进入量刑程序,量刑听证时,应当提交包括了与犯罪无关的信息的量刑调查报告。
(二)名称可以确定为“量刑调查”。
我国现有的多种名称,有的只强调“社会评价”、“社会调查”,但实际上,这是不确切的,因为量刑调查报告虽然包括社会评价,但还要考虑的是家庭情况、性格特征、教育情况等内容,而这些情况不仅包括社会评价,还有一些与社会评价相反的,只有专业调查人士才能理解的情节。如家庭环境和吸毒史,这些是自身道德品质以外的因素,就吸毒而言,如果对此规定为犯罪,很多吸毒者最初是因为被欺骗、引诱甚至于被强廹吸毒,后来无法戒掉毒瘾的人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在生活中真正自己主动希望吸毒的是少数。所以对于吸毒者,各国法律往往把他作为治疗对象而不是犯罪主体。而一旦吸毒后引起犯罪,不仅不是重点打击的对象,恰恰应当通过治疗其毒瘾,才能真正防止各种可能由吸毒者从严的犯罪。但是,在这个问题上,社会评价却可能是相反的,认为吸毒者品质很差,应当加重打击。也有的叫做“人格调查制度”,但是除了考虑本人人格以外,家庭情况、文化水平、职业技能等是否有利于于选择社区矫正,也是量刑要考虑的因素,“人格调查”只是这个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所以, “量刑调查报告”这个名称比较合适,因为这一名称能够概括所有需要调查的内容,抽象的叫做“量刑前调查报告”或者“量刑调查报告”,不会出现以偏概全或者遗漏的情况。这也符合国际上的做法,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都是叫做,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s report,即“量刑前调查报告”,英文缩写为“psi”,但考虑到这个调查报告目的是为量刑,当然是发生在量刑之前,不必加上时间定语,就可以直接叫做“量刑调查报告”。
(三)调查对象应适用于可能判处所有刑罚的被告人
我国各地的量刑调查,除了丰台区法院以外,其他地方都只适用于未成年人。量刑调查到底适用于什么人,要看调查的目的是什么。调查的目的是为了让犯罪人得到适当改造,重新回归社会。针对未成年人的量刑调查特别重要,但是,从理论基础来看,成年人,同样需要回归社会,其存在的依据并无不同。因此,要在对未成年人实施量刑调查制度的基础上,推广到所以成年被告人。
如前所述,我国有的法院规定,量刑调查只适用于轻刑。其目的很明显,是为了“由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综合调查情况及再犯可能性大小,提出是否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罚进入社区矫正的建议。”23但问题是,量刑调查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考虑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刑罚个别化在外延上包含:制刑个别化、量刑个别化和行刑个别化三个方面,而行刑个别化则是其中之一。在行刑方式上,矫正刑的执行,以受刑人的不同特点为根据,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执行,以适应矫正犯罪人的需要,即实现行刑个别化。如:将成年犯与未成年犯、累犯、惯犯与初犯、偶犯分别行刑,以免其互相感染,对少年犯予以高于成年犯的待遇,并予以特殊的教育、感化等等”24。“矫正刑又对人身危险性不同的受刑人以不同的方式予以教育、感化与矫正,从而实现行刑方式的个别化”25“科学界定分级处遇等级、规范分级处遇设置,完善分级处遇制度,增强分级处遇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26。
以上个别化措施说明,量刑调查报告不光是为是否进行社区改造提供依据,其任务要广泛得多。另外,量刑调查的除了“提出是否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罚进入社区矫正的建议”外,还要从量刑公正的角度,考虑对被告人刑罚的轻与重,这些因素可能根本就与“如何改造的”问题无关。
因此,量刑调查针对的对象应当是已经被定罪、可能判处任何刑罚人,而不能仅限于可能处轻刑的被告人。
(四)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进行量刑调查
委托社会上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退休老干部、团市委、街道司法所等民间机构担任社会调查员进行调查,虽然有利于发动社会力量参与,体现司法民主化理念,但这种由一般公民进行的调查显然专业性不够,难以保障调查结论的科学性,也很难保证其公正性。比较而言,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进行调查更为合理。
从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做法看,审前调查大都是由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而这一机构一般就是社区刑罚执行机构,因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植根于社区,在调查的开展上有着其他机构不具备的诸多便利。如英美的缓刑官的职责之一就是为法官提供判决前的报告,就对犯罪人适用监禁还是社区方案提出意见。英美国家的缓刑官虽然也是警察的一种,但是并不进行刑事侦查,而我公安机关的警察则是打击违法犯罪为已任,不能与他们相提并论。
其实,从其具体职能来看,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也是不可取的。审前调查主要是一种人格调查、社会调查,同公安机关进行的刑事侦查在性质和内容上有很大的不同。从实践看,公安机关着力于对案件的侦破和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因而对行为人人格状况的考察普遍重视不够,即便是考察人格状况,也往往只重视考察那些法定情节,尤其是从重处罚情节,如是否累犯等,而对被告人的成长背景、一贯表现、犯罪原因等很少涉及。尽管有时为了侦破的需要,公安机关也会考察行为人的作案动机,但这种考察仍是浅层次的,并不会系统、深入地考察、分析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另外,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的控方,由它进行调查,容易出现偏见和不公正。因此,公安机关难以代行审前调查的职责。
在我国目前正在开展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基层司法行政机构是实际上的工作主体,当然,由于立法不健全等原因,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存在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相脱节的不正常现象。我们可以以现有的司法行政机构为基础,构建专门的社区行刑机构。将来可通过立法形式,赋予基层司法行政机构审前调查的职能,由该机构的专业人员进行调查。
(五)量刑调查报告包括的具体内容
在我国已经有的、不同地区的量刑调查报告中涉及到了家庭背景、个人特点(包括个人经历、生理、心理特征)、案件情况、自我认识、社区评价、帮教条件6个方面的的某些内容,其实,这些内容都应当是量刑中要考虑的因素,因为以上情况都会影响刑罚的轻重、刑罚个别化的具体措施,也会影响教育的方式,还会影响人道对待罪犯的具体方式,至于帮教条件,则影响社区中能否使某一种刑罚方式变成现实可行问题。所以,以上内容,都应当是量刑调查报告的内容。在美国纽约南区的一份量刑调查报告表格中,其内容实际上也涉及到了上述6个方面27。
参考以上内容,量刑调查的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是查清楚犯罪原因,看是否有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理由。这些原因在犯罪学上整体概括为家庭、学校与社会环境的原因及在个案中被害人的原因。二是查清楚适合何种处罚进行教育改造的条件,才能达到教育改造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而与此相关的条件包括:自身生理、心理特征、工作技能,悔罪表现、家庭环境、社区环境、社会评价和容忍度。以上内容有些既是从宽或者从重处罚时框考虑的理由,也是是否适合某种刑罚的理由,有交叉的地方,是两者同时要考虑的因素。综合起来看,应包括以下方面:
1、个人情况。包括具体年龄、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生活经历,以及案发前的身份和社会经济地位,如是在校学习还是务工、务农,是否有辍学、流浪等情况。
2、犯罪情节。包括犯罪的起因、同被害人的关系、被害人是否有过错,以及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等等。
3、犯罪前后表现。包括平时的一贯表现、有无违法犯罪的前科或其他不良行为、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
4、性格特征。尤其要注意是否有生理和心理疾病(包括精神病)、吸毒、酗酒、赌博、早恋、网瘾、夜不归宿等不良表现,是否接触不良的阅读物、光碟、网站等,是否同具有不良表现的人进行交往,等等。
5、家庭背景。包括家庭成员的构成,监护人的职业、收入、健康情况,父母的个性与和睦情况,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情况,等等。尤其要注意,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父亲或母亲去世、父亲或母亲被判刑入狱以及父母离异等情况;父母是否存在对孩子虐待、体罚或管教不当等情况;父母是否具有赌博、酗酒等不良行为;父母之间是否因感情不和而经常发生吵骂、厮打现象;等等。
6、教育环境。包括学习成绩如何,对学习、对老师的态度,是否有退学、逃学等情况,学校管理秩序如何,学校是否重视品行教育、法制教育及心理健康教育,是否存在歧视差生、体罚学生等现象,学校周边环境如何等等。
7、社区环境。包括家庭迁移的情况、所在社区的治安秩序好坏、邻里是否和睦、社区评价等等。
8、帮教条件。这是一种现实的考虑,由于缓刑的适用还要在具体的地区具有可行性,所以不得不考虑这个问题。
判决前调查报告的内容要求简明扼要,它能够在较短的时间里让法官捕捉到重要的信息,所以,调查报告的简短化和表格化是它的一个趋向,目前,在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行格式化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不再是叙述性的文字,而是经过精心设计的标准化的表格,法官无须解读冗长的文字就可以直接获得所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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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李恩慈,论缓刑的矫正制度,载《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2005年度)第一卷:刑法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第724页。
14 李恩慈,论缓刑的矫正制度,载《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2005年度)第一卷:刑法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第7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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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王 琪:丰台法院量刑参考案前表现,民主与法制时,2007-4-30。
21袁定波:少年刑事案社会调查制度需完善,2007年04月24日,法制日报。
22黄士元 吴丹红:品格证据规则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23 袁定波:少年刑事案社会调查制度需完善,2007年04月24日,法制日报。
24 邱兴隆:《刑罚的哲理与法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8页。
残疾人群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之一,世界上凡是有人群的地方就会有残疾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听力残疾(听残)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听力丧失或听觉障碍,而听不到或听不真周围环境的声音;言语残疾(言残)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能说话或言语障碍,因而都不能同健全人进行正常语言交往活动。
为了解四平市听力残疾及言听复合残疾相关因素,进行了本项调查。
1统计对象与方法选择
1.1对象:四平市2004~2009年残疾人等级评定资料,计725名,男405名(55.86%),女320名(44.11%);其中听力残疾53名,占残疾人群的7.31%,言听复合残疾50名,占残疾人群的6.89%,二者合计103名(14.20%)。
1.2方法:根据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由中残联组联字[1995年]第61号文公布),采用四平市卫生防疫站和体检中心数据资料。听力残疾部分:采用丹麦A/S,Assens公司生产的AA220型电反应测听仪进行听力测试,对听力丧失经治疗1年以上不愈者,以好耳听力评定残疾等级。言语残疾部分:采用交谈、观察、结合病史进行评定。采用SPSS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肺结核是由结核分枝杆菌经呼吸道传播的慢性传染病,已成为单一病原菌导致死亡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发展中国家的疫情更为严重,我国现有活动性肺结核患者450万;且患病率居高不下[1]。本文对2008年1月~2011年1月住院326例初治痰涂片镜检阳性肺结核患者的痰标本,经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阳性的菌株进行菌型鉴定和五种一线抗结核药物(异烟肼、利福平、乙胺丁醇、链霉素、利福喷丁)及五种二线抗结核药物(丁胺卡那霉素、卷曲霉素、丙硫异烟胺、左氧氟沙星、对氨基水杨酸钠)共十种药物敏感性试验结果进行分析。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1.1.1 病例来源
2008年1月~2011年1月住院326例初治痰涂片镜检阳性肺结核患者,其中男性231例,女性95例;年龄9~93岁,中位数48岁;来自南宁市及周边地区。
1.1.2 入选标准
(1)既往未用过抗结核药物的涂阳肺结核患者;(2)服用抗结核药物未足1个月的涂阳肺结核患者。
1.2方法
1.2.1
痰涂片 采用萋—尼氏染色法进行抗酸染色。
1.2.2
痰结核分枝杆菌培养及药敏测定方法 采用本院自制的罗氏培养基进行十种抗结核药物(链霉素S、异烟肼H、利福平R、利福喷丁Rft、乙胺丁醇E、丁胺卡那霉素Am、卷曲霉素Cm、对氨基水杨酸钠PAS、左氧氟沙星Lfx、丙硫异烟胺Pto)的敏感性测定,菌型鉴定及耐药性测定按1995年中国防痨协会《结核病诊断细菌学检验规程》[2]进行。
2 结果
2.1 总体耐药分析
326株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菌株中,207株对十种抗结核药物均敏感,119株对十种抗结核药物有不同程度的耐药;初始耐药率36.5%(326/119),单耐药率12.6 %,多耐药率12.3 %,耐多药率6.1 %,广泛耐药率1.5 %,合并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耐药率4%,以单耐药及多耐药为主;十种抗结核药物的耐药率顺位从高到低依次为:R(15.6%)、H(11.3%)、S(9.8%)、Lfx(7.4%)、Pto及E(6.7%)、PAS(4.3%)、Rft(4%),无Am、Cm耐药。
326株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菌株耐药情况
单耐药 多耐药 耐多药 广泛耐药 合并HIV感染耐药 初始耐药
例数 41 40 21 4 13 119
耐药率(%)12.6 12.3 6.4 1.2 4 36.5
2.2 单耐药分析
326株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菌株中,单耐药菌株41株,单耐药率12.6 %,10种抗结核药物的耐药率顺位从高到低依次为:Pto(4.3%)、R(2.1%)、Lfx(1.8%)、H及PAS(1.5%)、S及E(0.6%)。无Rft、Am、Cm单耐药。
2.3 多耐药分析
326株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菌株中,多耐药菌株(指核分枝杆菌对一种以上抗结核药物耐药,但不对异烟肼、利福平同时耐药)40株,多耐药率12.3 %,共有18种组合形式,顺位从高到低依次为HSPtoE(2.1%)、HEPtoRft及HS Lfx(1.5%)、RE Lfx(1.2%)、REPto及HERft(0.9%)、RE Lfx(0.6%),其它11种形式均各1株,无PAS 、Am、Cm耐药。
2.4 耐多药分析
326株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菌株中,耐多药菌株(指核分枝杆菌同时对异烟肼、利福平耐药)21株,耐多药率6.1%,共有7种组合形式,顺位从高到低依次为HRS(2.1%)、HRPAS Lfx(1.2%)、HRPAS(0.9%)、HRELfx及HRES(0.6%),HRRft及HREPto各1株,无Am、Cm耐药。 2.5 广泛耐药分析
326株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菌株中,耐多药菌株(指核分枝杆菌同时对异烟肼、利福平耐药外,还对任何氟喹诺酮类抗生素产生耐药,以及三种二线抗结核药物:卷曲霉素、卡那霉素、丁胺卡那霉素中的至少一种耐药)4株,广泛耐药率1.2 %,共有3 种组合形式,顺位从高到低依次为HRES Lfx(0.6%)、HRSE Lfx及HRS LfxPAS各1株。
2.6 合并HIV感染耐药分析
326株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菌株中,合并HIV感染耐药菌株13株,耐药率4%;单耐药4株,耐药率1.2 %;耐多药5株,耐药率1.25%;多耐药3株,耐药率0.9%;广泛耐药1株。
3 讨论
本文资料分析显示,326株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菌株中,初始耐药率36.5%(326/119),单耐药率12.6 %,多耐药率12.3 %,耐多药率6.1 %,广泛耐药率1.5 %,合并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耐药率4%。初始耐药率高于2007—2008年全国结核病耐药性基线调查报告结果[3];初始耐药率最高的是30—60岁,男女性别无统计学意义(P>0.05);且多为农民,文化程度比较低,文盲或半文盲所占的比例大;原因可能是青壮年为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外出务工及社会活动的机会比较多,对结核病及艾滋病传播途径等相关知识知晓率低,艾滋病的流行,容易感染耐药结核病;其次是农村地区卫生意识及经济条件差,得病后对早期、规律、全程、适量、联用抗结核治疗的重要性意识不强,中断治疗或依从性差,人为导致结核病耐药。
本文资料分析显示,十种抗结核药物的耐药率顺位从高到低依次为R(15.6%)、H(11.3%)、S(9.8%)、Lfx(7.4%)、Pto及E(6.7%)、PAS(4.3%)、Rft(4%),提示初治痰阳肺结核患者对一线抗结核药物耐药率较高,尤其是R和H;低于2008年WHO报告的结核病患者对一线抗结核药物耐药的耐药水平(和全距)[3];二线抗结核药物中Lfx和Pto耐药率较高;究其原因可能是近年来左氧氟沙星频繁用于治疗社区感染,但同时发现其与一线抗结核药物联合使用提高抗结核疗效[4];这对治疗方案的选择有指导意义,也说明二线抗结核药物需要加强管理,尤其是氟喹诺酮类药物规范使用。
中国耐多药结核病疫情十分严峻;具有治疗费用高、时间长、难度大、治愈率低、死亡率高的特点;是重要的传染源;本文资料分析显示,耐多药率6.1 %,广泛耐药率1.5 %,虽低于楼海报道的继发性肺结核发生耐多药15.7%广泛耐药7.8% [5];广泛耐药率高于2007—2008年全国结核病耐药性基线调查报告结果,这对今后我国耐药结核病的防治是一个新的挑战[6]。说明南宁市及周边地区耐多药结核病的防控仍需加大力度,政府也需加大防控的投入。
HIV /TB双重感染发展中国家流行率较高,结核病是最常见的机会性感染;本文资料分析显示,合并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耐药率4%,耐多药结核病为主,以青壮年多见;与刘飞鹰的研究报道[7]相似。目前,HIV/AIDS与耐多药结核菌感染是否相关尚未明了。
总之,对初治痰阳肺结核患者进行药物敏感性测定,根据药敏结果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可以提高治愈率,减少耐药尤其是耐多药结核病的发生。同时,加强管理对患者的治疗管理,可以防止耐多药结核和广泛耐药菌株的传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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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R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0515(2011)3-359-02
家庭备药的主要目的有两方面,一是方便治疗常见的小病,比如偶尔的头疼脑热、皮肤瘙痒、普通感冒、口腔溃疡等;另一个关键作用是,在发生烧伤、烫伤、低血糖、心肌梗死等危急事件时,用于急救的药品。家庭备药的来源一是有目的的购买,二是家庭成员生病后的剩余药品。
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自我药疗教育专业委员会、中国医药质量管理协会用药安全专业委员会、中国药学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等于2010年10月27日在北京《2010年中国家庭药箱调查报告》。根据该项调查报告,在中国居民家庭常备药品中,医疗器械、心血管用药及代谢药的储备比例相对较低,分别为27.14%、26.91%;感冒药的储备比例最高,为78.25%。常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的储备比例与家庭成员受教育程度正相关。现在大多数家庭越来越注重成员自身的健康,一旦感觉身体有什么异样,便会在第一时间用一些自己所熟知的措施来进行自我防治。所以,多数家庭都有一些备用药品,以备不时之需。然而家庭备药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明显。
1 家庭备药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药品种类不合理
药品是每个家庭必备品,特别是有老人、小孩的家庭,家里准备一些常用的药品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有些家庭储存的药品种类过多。主要表现在治疗同类疾病的药品储存四五种,如抗感冒药同时备有扑感敏、新康泰克、速效伤风胶囊、强力银翘片、白加黑感冒片、小儿感冒灵等。其实这些复方制剂许多成分是相同的,有一两种就足够了。其次表现在储存不安全的药物,如某些供注射的药品、安全范围窄的药品等。再就是缺乏急救药品,如碘酒、烫伤膏、硝酸甘油等。另外处方药在用法上、安全性上都不如非处方药,尽量不要储存。
1.2 存放方式不合理
多数不分类存放。大人与小儿的药、内服药和外用药、急救药与常规用药都放在一起。急用时既不容易找到,又容易拿错,并造成危险;不了解药品的存放条件。药品一般应放在干燥、避光和温度较低的地方,某些药品如胰岛素、人血白蛋白、干扰素类、疫苗等必须2~8℃冷藏。为了久存药品,避免药品的氧化或潮解,应密闭存放;药品应放在小孩所能触及的地方,尤其是糖衣片,极容易造成小孩误服;随意放在床头、抽屉里,不但混乱,还不容易查找识别。
1.3 淘汰制度不合理
看不清药名的、包装破损的、过期的、变质的、不清楚用法的药品都要及时淘汰。一般3~6个月应清理一次。可是多数家庭没有养成及时清理备用药品的习惯,急用时容易服错药物或过期的药物,贻误病情,甚至对机体造成危害。
1.4 存放的药量不合理
家庭备药主要为应急之需,没有必要存放大量药物,一般以够吃2到3次的量为宜。
2 对策
2.1 家庭备药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健康,家庭备药应该作为常识性知识走进家庭。因此应该得到媒体的广泛重视。电视、广播、杂志、社区等都应该充分重视、广泛宣传,真正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