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17:05:46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审计质量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1)在审计聘任机制方面存在一定制度缺陷。如今随着众多大型股份制公司的出现与发展,大大提高了股权分散的程度,大量经营者都直接掌握了董事会中的主要或部分权利,而在这种环境下,注册会计师制度若仍延续公司成立初期的审计聘任机制,必然无法适公司的发展。(2)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则制定有缺陷。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则制定方式主要包括了规则基础导向与原则基础导向两种,而这两种制定方式在实际的运用中均存在着各自的利弊。前者,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易于贯彻实施,但却容易陷入“重形式轻实质”的不良局面,而后者虽不易被经营者的策划所规避,但却存在着一定可选择性,对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能力要求较高。
2.部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质较差
对于注册会计师,其职业素质主要包括职业技能素质与职业道德素质两种:其中,就职业技能素质来说,由于审计业务本身就属于一项技术性较高的工作,要求注册会计师具有必要的知识文化水平与执业能力,但是,就我国目前形势来看,在注册会计师报考资格、考核的方式与执业许可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条件、后期管理与治理等方面的规定还不是很规范,存在一定问题;而就职业道德素质来说,由于被审计单位对自身审计结果往往都比较重视,故在实际审计过程中,有部分被审计单位就时常会采取利诱的方式对会计师的实际审计工作施加一定影响,且有些注册会计师也会借此来寻租,而社会公众乃至投资者本身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无法全面掌握所有的审计信息,从而带来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二、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因素分析
通过对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质量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的分析,可发现影响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的关键性因素主要有以下三个:
1.相关政府部门对审计市场的过多干预
当前,在中国股市上,投资的风险并没有过多受到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状况和财务指标等一些正常因素的制约,反而是受到政府干预正常等一些非正常因素的制约更多,从而致使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更多的关注于政府政策的信息,而对于财务信息与审计的质量却没有给予必要的关注。
2.当前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成无法市场的发展要求
当前,我国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性质,仅仅有一小部分事务所属于合伙制,虽然我国也针对这种状况进行改革,但是与国际差距还比较大。这两种组织形式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在合伙制事务所中其合伙人个人需负无限的责任,故在收益与成本的对比中,注册会计师往往比较重视审计的风险,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大部分风险由企业承担,注册会计师本人所负的责任有限,故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与风险意识,从而极易出现虚假审计报告的现象。
3.信息的不对称
在公司内部,其工作人员对自身财务状况和经济的成果了解比较深刻,可能会因利益的驱使而做出粉饰重要会计信息的行为,甚至可能出现设置“两本账”、“账外账”等情况,而注册会计师在实际的审计过程中可能无法及时的发现这一问题,从而直接导致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无法对该企业财政状况和经济成果给予公正的评价,最终影响到其审计的质量。
三、有效提升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相关对策
1.完善行业监管机制加大处罚力度
当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虽已形成了多方位的监管体系,但其整体监管效率并不是很理想,故提高审计质量不仅需对审计行业进行有效治理,还需对其相应的制度环境与监管体制实施相应的改革,而改革的重点就在于逐步完善会计行业的监管体制,并加大对那些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2.完善注册会计师执业外部环境
(1)逐步完善并优化公司的智力结构以改变其审计委托的关系。注册会计师主要的工作任务就是向投资者公开的披露其审计报告,从而让其知道目标公司当前管理现状,同时,审计也是用来有效约束公司经营者行为的一种监督机制。因此,公司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治理结构来为审计工作提供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如对于国有或者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首先就需切实解决其国有股东缺位情况,然后在逐步加强对其董事与独立董事的有效监督与约束,以从整体上强化企业的资产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共担风险意识,最后还需逐步加强审计事前的控制,以增加其公司内部相关审计部门的监督和约束作用。(2)强化审计准则的建设,并逐步完善审计理论与技术方法。当前形势下,为适应审计环境、对象与目标的变化,国家立法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在审计准则制定的工程中,需积极学习并引进国外先进的设计理论与技术方法,同时要重视我国的实际情况与国际审计准则间的有机融合,充分借鉴国际审计准则中的基本原则与必要的程序,并加大对国际审计准则现有成果的积极研究,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我国独立审计准则制定的步伐,最终从根本上保证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实际执业水平的提升。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建立和完善、法制法规的健全与加强,公众法律意识及其对注册会计师的社会期望Et益提高,注册会计师所面临的风险与承担的法律责任呈上升趋势。我国对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失误已不再仅仅强调行政和刑事责任,而是加大了追究民事责任的力度;不仅对确知的信息使用者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对不确定的投资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如何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会计职业界怎样将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降低到最小?这些都是我们试图解决的问题。
一、注册会计疖法律责任的认定标准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按照承担的内容可以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形式。但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标准,到底是尊重“过程真实”(即审计过程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还是偏倚“结果真实”(即审计报告体现了法律标准),会计界与法律界争议颇多。
会计界认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的过程中依据的执业标准是《独立审计准则》,相应地遵守的法律法规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或欺诈行为,而判别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或欺诈行为的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专业标准的要求执业。只要在审计过程中严格遵循了审计准则,保持了必要的合理的职业谨慎,给予了必要的合理的职业关注,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即具备了审计标准上的“真实性”,即使与实际不符,也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由于过错即遵循独立审计准则而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审计报告,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独立审计准则成为认定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其理由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成本的约束下,只承担“合理的保证责任”,“公允地”发表意见,无法彻底避免或者消除审计结果的“虚假性”。
法律界认为,审计报告与事实不符即为虚假报告,其追求的是结果,而非过程。法律专家刘燕提出:“在法律界以及公众看来,如果说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满足了审计准则的‘真实性’要求,就不能认为其工作的结果是‘虚假’的,其逻辑是很荒唐的”。因为注册会计师作为审核有关财经信息的中介机构,其工作成果(而非工作程序)与股东以及其他信息使用人的利益高度相关。公众投资人进行投资决策的依据几乎都来源于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查验后才披露的财务信息,因此,如果报告失真,公众的利益通常都会受到损害。不论导致注册会计师报告失真的原因是什么,对于公众投资人来说都没有意义,因为他们并不关注、也没有能力来关注注册会计师审计、查验的过程,只能被动地接受注册会计师提供的结论。
我们的观点是,随着会计界和法律界的相互不断的对话,双方都应吸收对方的合理的意见,一方面要考虑大众的需求,维护大众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审计事业在我国属于刚刚发展起来的行业,需要培养和呵护的实情。从形式公正走向实质公正。
独立审计作为一种“公共合约”和“监督经营者对一般通用会计规则的遵守和对剩余的会计规则制定权的适当行使”的“外部权威”,可以理解为主要涉及审计委托人、审计人、经营管理层和监管机构四方的契约。在审计人最初承接审计业务时所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即为此项契约行为的法律证明文件,也就是交易合同。用法律执行合同所需的条件为:①交易双方当事人事前签订的合同条款必须相当完备;②合同中规定的行为在事后不仅能被双方当事人观察到,而且能为第三方(法官)所见证。但在现实中,由于当事人的“有界理性”以及交易环境的不确定性,要预期所有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情是非常困难的,写出一个完备的合同就更难了;即使从理论上讲一个完备的合同是可能的,但如果成本高,当事人也宁肯选择不完备,留待以后根据情况不断补充。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即使双方都能观察到的行为,要在法庭上证明也相当困难;由于当事人与法院的信息不对称,使得许多交易合同不可能由法院来执行。因此单纯依靠法律来执行合同,似乎有些力不从心。
基于此考虑,我们认为,独立审计准则应当具有其相对的法律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其不能成为注册会计师免责的法定标准,而是将其纳入法律既有的框架内进行考量,如其符合“公共利益”,则成为注册会计师免责的标准,否则,不能作为免责的标准。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进行执业,尽到了其应有的注意义务,则即使审计报告与事实不符亦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仅仅形式上符合审计准则的标准,而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即未达到审计准则的实质性要求,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如果形式上未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执业,但其有充分的理由表明已尽到了实质上应有的注意义务,则亦可免则。
二、注册会计鼻法律责任的规蠢
鉴于日益加大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压力,注册会计师必须从实质上把握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旨,在所有重大问题上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只承担自己能胜任的业务,提高专业判断能力。
(一)提高审计质量。有效规避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最主要的对策是提高审计质量。提供尽可能完善的审计报告
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计师应在审计中始终保持独立性。审计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不受那些削弱或纵是有合理的估计仍会削弱注册会计师做出无偏审计决策能力的压力及其他因素的影响。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这是世界公认的基本要求。我国独立审计准中也将此单独列了出来:所谓的独立性,包括形式上的独立和实质上的独立两个方面。实质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之间不存在如曾在被审计单位任职后离职未满两年的、持有被审计单位有价证券等的利害关系;形式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出一种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的身份。只有在审计中始终保持审计独立性,才能对审计质量有基本的保证。
2、加强业务承接前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调查了解,降低法律风险。诸如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品行、面临压力、被审计单位经营情况与经营风险、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等的调查了解都应当是注册会计师承接业务之前认真对待的工作。在这个过程中,通过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可以获取有用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特别注意加以利用,以防止管理当局购买会计政策或故意向注册会计师隐瞒重要信息。
3、出具明晰的审计报告,减少不必要的误解。近些年有不少事务所在审计完毕出具审计报告时经常出具“不清洁”审计意见,比如用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把问题藏在说明段中令使用者难以理解。这种行为一方面大大降低了审计报告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也给会计师自身带来了麻烦,因为如果信息使用者利用这一点提讼,事务所即使不败诉,为了应付诉讼也要耗费较大的人力物力,不如用较确定的语言表明态度,也可避免无谓的纠纷。
4、实行会计师事务所的定期轮换制与同业互查制度。轮换制度主要考虑到长期接触会使注册会计师可能与客户形成亲密关系,并对熟悉的事物失去警觉和敏感能力,从而有损审计的独立性。同业复查制度要求每个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另一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质量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及其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目的就是要借助业内注册会计师的技术和经验,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二)加强注册会计师诚信建设.制定完善的审计法律法规.改革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增强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
对农信社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评估,可采用内部二级自我评估方式:一是省级联社组织内部审计交叉评估。内部审计可以借用平衡计分卡来设置质量评估体系。评估内容包括:财务层面的评估指标。主要考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是否紧紧围绕县(市)联社整体工作重心;是否服务于县(市)联社战略目标的实现;内部审计工作对县(市)联社防范风险和改善运营等方面是否发挥了正能量作用等。客户层面的评估指标。内容包括: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期望度、认可度和满意度、内部审计工作对风险的关注程度、内部审计建议和意见被采纳的比例等。业务流程层面的评估指标。内容包括:县(市)联社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流程是否进行再造、流程改进的次数、实际工作是否按审计流程执行、从审计工作结束到出具审计报告的天数等。学习与成长层面的评估指标。内容包括:内部审计人员教育程度、职称人数比例、持内部审计证和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人数比例、培训费用增长率等。
二、县(市)联社人事监察部(或理监事会办公室)对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评估
首先,有些企业在法人治理结构上极易发生“内部人”控制现象,当审计人员与管理层出现意见分歧时,容易发生购买审计意见行为。其次,有些企业对会计信息弄虚作假,经济利益驱使其串通某些审计人员作弊,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再者,有些企业缺乏高质量的审计需求,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只考虑审计费用,忽视会计师事务所的声誉和执业质量。最后,当会计市场供求失衡变为买方市场时,同行间无序、不正当的恶性竞争就会变本加厉,行政干预的指定垄断,经济拉拢的佣金回扣日益泛滥,会计师事务所就会面临严峻的考验和巨大的冲击。
所以,开展高质量的审计工作,离不开高效有序的审计环境。在良好的法制环境下的审计,其质量肯定要高于法制程度不高条件下的审计,而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制化的进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不断地发展和完善,需要社会各界的努力和配合,在规范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的过程中更离不开高素质审计人才。
二、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素质与高审计质量的冲突
由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忙季人员严重不足,淡季人员又无所事事,因此,许多会计师事务所都采取了忙季临时招聘试用或兼职人员的办法,这些人员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等方面的情况参差不齐,一定程度上会降低会计师事务所的整体业务水平,有时甚至会损害会计师事务所的整体形象。而会计师事务所的在职审计人员素质不同程度上存在如下问题:
1、思想观念有误区。
没有树立“以质量取胜”的良好思想作风,实际工作中,不注重审计质量,偷工减时,片面认为只要项目做得多就会给会计师事务所带来巨大利益;为了节约审计成本,让只接受过有限专业培训,缺乏执业经验的新手担当重任;为了不失去客户,对客户管理层过于宽容,过分信赖客户内部审计的工作;为了开拓业务,在对客户的经营业务不够了解的情况下接受委托,一旦客户管理层的诚信度不够,迟早会影响到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誉,甚至会涉及官司。
2、业务水平不很高。
首先,知识面不宽。审计人员基本上都能较熟练地掌握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及部分常用的经济法规,对于较为特殊的行业的会计知识不太了解,真正懂得经济学原理的人很少。其次,知识的深度不够。实际操作能力较强,理论知识较为薄弱;国内知识较为丰富,国际准则及国际惯例等知识较为贫乏;对国际会计学界的新问题、新思路、新动向等了解不多。最后,知识的融会贯通能力较差。从发展的眼光看,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业务不应只局限在年度审计业务上,更应该扩展到财务顾问、管理咨询等方面。除了要具备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外,还要善于把知识融会贯通、灵活地运用。
3、职业道德失水准。
会计师事务所将自身利益凌驾于实施高质量审计带来的公众利益之上,听命于客户管理当局甚至有求必应;审计人员对非常熟悉或信任的客户不能保持适度的怀疑;当客户以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相威胁时,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生存以丧失职业道德为代价迎合客户;有些审计人员对道德和非道德行为的界限认识不清,不能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为了牟利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招揽客户,不仅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誉受到整个社会的质疑,而且严重威胁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生存和发展。三、全面有效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素质
知识经济时代的教育已呈现出终身化的趋势,在职审计人员素质的全面有效提高,不再是几次短时间的培训、辅导,而是必须要经常地、系统化地进行。
1、加强思想作风建设。
同行间竞争是不可避免的,而会计师事务所应始终坚持“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要摆正和客户的关系,对客户做客观分析,项目要有取舍,对风险要做事前评估;从领导至每位员工都有明确的质量责任制,并把质量的考核与职务、工资、奖金挂钩;配备高素质审计人员,提高社会公信力;加强专业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从精神面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管理水平、社交能力等诸多因素入手,构筑自身的文化内涵。
2、提高业务素质水平。
在人员聘用上,要严把进人素质关,全部要求大学本科以上的会计和审计专业学历,不仅注重学识、经验、业务水平,同样注重思想作风、道德品质;要体现用人价值关,只有用足用好人才,会计师事务所才能出业绩、出效益。在人员培训上,审计人员应加强自身修养,注重业务实践的锻炼;会计师事务所要真正重视审计人员的后续培训,如上岗培训所有业务人员,及时全面地掌握必需的政策法规,执业规范、执业技能及职业道德要求;不定期举办国际会计师讲座,与国外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学习他们先进的审计方法和风险意识;选拔一批人员到国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学习;定期召开人员经验交流会,对专业人员进行案例教育。在人员晋升上,搞好质量奖罚机制,让加薪、晋级与其审计项目的质量评分直接挂钩,质量分比重大于业务数量分。
3、营造诚信大环境。
当巨额的经济利益与严肃的道德规范发生碰撞时,只有潜移默化的诚信教育,才能使天平倾向道德规范,诚信教育应当从全社会抓起。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使企业充分认识到社会审计的目的、重要性及企业自身的会计责任,并建立健全各种配套的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一批属于会计责任的违规企业,为会计师事务所创造一个诚信的执业环境;审计人员只有不断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按德办事,才能真正树立会计师事务所在社会公众中应有的威信和形象。
会计师事务所只有以人才为起点,逐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和竞争机制,实现人才发展的良性循环,才是提高自身执业能力最基本的有效途径。
企业的经营风险通常包括政策变化、市场萎缩、关键客户流失、重要供应短缺、技术落后、资金周转困难、关键管理人员离职等不利影响,反映到财务报表中,收入、利润下滑,资产质量下降,现金流量不畅。但是,财务报表并非都会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经营状况,一旦经营业务与财务反映结果脱节,意味着经营风险将转化为审计风险。舞弊的三角理论认为,“压力”是管理层舞弊的重要因素之一,而舞弊导致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属于注册会计师审计应当关注的特别风险。以上市公司为例,经营风险或经营失败导致的业绩压力可能包括:维持再融资财务条件、过度依赖信贷支持、避免暂停上市、兑现盈利承诺、满足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保护管理层报酬、隐瞒决策失误、高价减持股票套现、保持市场形象、控股股东压力等,上市公司通过粉饰财务报表,掩盖经营困难,获取巨大利益。虽然经营风险并不必然导致审计风险,但在我国资本市场尚不成熟,普遍缺乏诚信意识,违规成本低的现实环境中,管理层舞弊动机强烈,从而加大了经营风险转化为审计风险的机率。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间,44家上市公司涉嫌财务信息披露等违规被证券监管部门立案调查,这些公司不少处于经营困难,业绩压力较大的窘况。注册会计师为规避审计风险,对其中16家上市公司出具了保留或强调事项段审计意见,而绿大地、万福生科、天能科技等企业的经营风险最终导致了审计失败。为了拦截经营风险向审计风险转化,防止经营失败引发的审计失败,注册会计师应当把好“四关”:一是把好入口关。对于系统性、行业性风险较高的客户,审慎承接,而对于经营陷于困境,频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项目,坚决不接。二是派好人手关。经营风险大的高风险客户,委派具有相应丰富经验的项目合伙人、现场负责人至关重要。三是防范舞弊关。经营风险与舞弊行为犹如孪生兄弟,审计重点应当围绕以舞弊为中心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展开。四是做好沟通关。对市场关注度高的客户,及时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内部门、监管部门等各方沟通协调。
二、过度信任与职业怀疑
信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石。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信任能够提高效率,例如,信任内部控制有效,可以减少实质性测试范围。但若过度信任,放松职业怀疑,则可能导致审计风险。职业怀疑,是指注册会计师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并对相互矛盾的证据,以及引起对文件记录或责任方提供的信息可靠性产生怀疑的证据保持警觉。如何在信任与职业怀疑之间取“最大值”,是风险导向审计的基本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实务中,在“信任”问题上存在几种认识误区:“客户没有事,我们就没事。客户有事,我们也逃不脱”;“客户说了,保证这些问题明年全部消化,请你们放心”;“客户很诚信,从来没有欺骗过我们”;“某某项目经理能力很强,他负责的业务肯定没问题”……。注册会计师为何会产生过度信任?哪些情形阻碍了注册会计师保持职业怀疑?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审计环境中的某些情况可能会引发动机和压力,使注册会计师产生偏见,如客户承诺高收费、长期合作关系等。二是随着审计业务关系延续,注册会计师可能对管理层产生不恰当的信任,某些情况下可能会迫于压力,避免与管理层产生分歧或对管理层造成不良后果,而未能保持恰当的职业怀疑。三是其他情况也可能阻碍注册会计师保持职业怀疑,如合伙人对项目组时间安排不够。从会计师事务所及合伙人层面经营理念溯源,是市场至上,还是质量为重,办所理念往往决定了信任的程度,尽管有时信任是被动的。过度信任是审计失败的前奏。注册会计师因为信任政府,没想到政府配合支持企业造假;因为信任银行,发现对账单居然系伪造;因为信任客户承诺,但客户一次又一次失约;因为信任审计人员,却不知其已丧失了专业和道德底线。因此,过度信任是风险导向审计的天敌,唯有相信审计准则,亲眼所见,亲耳所闻,亲身所思,持“人之初,性本恶”的态度,坚持批判性思维,透过现象看本质,始终保持职业怀疑态度,才能控制审计风险。法国著名哲学家、数学家笛卡尔的名言“我思,故我在。”思,即普遍怀疑精神。职业怀疑并非怀疑一切,而是对高风险审计领域有针对性地提高警惕。例如,舞弊风险、管理层凌驾于公司内部控制之上的风险、收入确认、会计估计、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重大非常规交易、金融工具等高度复杂的交易、对法律法规的遵循、持续经营、函证、存货监盘、期后事项等易产生错报或舞弊的领域。
三、实质风险与形式风险
实质风险,指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后未能发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导致的风险。形式风险,指财务报表本身并无重大错报,但注册会计师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可能导致的监管部门检查风险。审计理论、审计准则中,只有审计风险的概念,即审计风险相当于实质性风险意思,而并无实质风险与形式风险的定义,但审计实务中二者之争颇为激烈,由此形成了不同的审计风险观,进而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思路和获取的审计证据。重实质主义者认为,会计问题定生死。只要没有导致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会计确认、计量或披露事项,注册会计师就不会有遭致行政处罚的重大风险。坚持该观点的注册会计师,审计重点主要是查问题、纠错报、防报表风险,重实质性审计程序,轻风险评估和控制测试,不追求程序实施面面俱到,不够重视审计工作底稿编制的完备性,强调报表真实。事务所合伙人多持该种观点,他们认为就中国当前注册会计师监管环境,只要客户存在实质性风险,即使审计程序执行再完美,以现行监管执法标准,也难逃“有罪推定”之责。重形式主义者认为,注册会计师作为独立审计师,必须分清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关系。被审计单位对编制和公允列报财务报表负责,包括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以及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按照审计准则规定执行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获取证据并发表审计意见。坚持该观点的注册会计师,工作重点是完成审计准则的“规定”动作,重视审计程序的实施和底稿编制的齐备性,包括风险评估、控制测试、实质性测试等,强调程序真实,执业一线注册会计师多持该观点。他们认为,按审计准则执业天经地义,且通常能够发现重大错报,即使不能发现舞弊导致的错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7]12号)规定,若属于“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错误”情形,注册会计师可以免责。因此,防范形式风险,必须做好审计底稿,因为底稿是“护身符”。笔者认为,前述两种观点均有失偏颇,坚持“实质与形式并重”,是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的最好诠释。仅强调实质风险,可能会因程序实施不到位而不易发现实质问题;仅强调形式风险,难免会偏离审计目标,即使能够免责,但这并非财务报表使用者所需要的审计结果。因此,实质与形式是审计目标与审计手段的关系,按照准则规定实施程序,是为了发现实质性风险,两者并无矛盾。审计实务中,关键是如何贯彻风险导向审计,做到风险评估与实质性测试挂钩,审计资源轻重有别,程序实施繁简有据,既避免审计过度,又防止审计不足,从而提高审计质量与效率。
四、余额审计与过程关注
资产负债表反映时点数,利润表反映期间数,注册会计师分别以确认期末余额、当期发生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审计目标,并据以设计相应的审计程序。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对资产负债项目余额形成过程关注不够,导致未能发现重大错报。为何要关注过程?一是期间违规,期末平账。二是偷梁换柱,隐瞒真实交易。三是出借账户或资质,形成体外循环。四是询证回函可靠性不足,易出现串通舞弊等。例如,某上市公司2013年度与关联方发生大量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累计金额超过10亿元,关联方年度间多数月末均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年末全部归还。从期末余额看,财务报表其他应收款并无重大错报,但存在“期末为零,过程占用”行为,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若注册会计师审计未能发现并在审计报告披露,将承担重大审计风险。再如,注册会计师对某拟上市企业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并取得回函,但因被审计单位与客户串通,其中一大额客户回函与实际不符,导致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事实上,在我国社会信用基础缺乏的情况下,评价回函可靠性应当保持高度警觉。美国SEC、PCAOB等机构认为,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函证实施存在重大缺陷,未充分考虑客户可能对函证目标施加影响。余额审计与过程关注,相辅相成,互为补充。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把握:第一、关注资金流。几乎所有交易都离不开资金流,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等高风险业务,核查资金流是至关重要的程序,包括账户完整性、未达账项、异地账户、账户数量或资金流量与业务匹配性等,并同财务报表异常项目挂钩,如大额长期预付款项挂账。中国证监会2013年组织的IPO财务核查,银行流水成为重中之重,发现并查处了河南天风节能等财务造假案。第二、关注实物流。采购与销售业务及形成的资产、负债,仅审核合同、发票等证据还不够,物流轨迹亦为关键证据。第三、重视会计分录测试。会计分录测试,是指注册会计师针对被审计单位日常会计核算过程中作出的会计分录,以及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作出的其他调整执行的测试,主要目的在于应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风险。通过关注异常会计分录,可识别腾挪、平账、虚构等交易。当然,余额审计时关注资产负债项目形成过程,并非等同于损益类科目审计,而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关注重大、异常、疑虑等高风险账户。
五、例外审计与常规审计
科学管理之父泰勒认为,管理中大量的事务性工作应该尽可能实现规范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把一般的日常事务授权给下级管理人员去处理,自己只保留对例外事项(即重要事项)的决因此,实质与形式是审计目标与审计手段的关系,按照准则规定实施程序,是为了发现实质性风险,两者并无矛盾。审计实务中,关键是如何贯彻风险导向审计,做到风险评估与实质性测试挂钩,审计资源轻重有别,程序实施繁简有据,既避免审计过度,又防止审计不足,从而提高审计质量与效率。策和监督权。例外原则运用到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应更多地关注被审计单位出现异常的例外事项,评估为高风险领域,委派具有相应经验的审计人员,设计和实施总体应对措施及进一步审计程序,而对常规事项,采取一般审计,以节约审计资源。不少会计师事务所对业务项目采取分级分类管理,不同等级项目,实施不同的质量控制流程,包括项目承接、业务执行、报告出具等,体现了例外管理原则,也与风险导向精神相适应。被审计单位的“例外”事项,通常包括:一是财务指标的异常波动,如资产负债及收入成本项目异常变动、毛利率大幅变动、期间费用波动等。二是复杂或特殊交易事项,如衍生金融工具、商誉等长期资产减值测试、精算福利、特定资产价值量确认、境外审计、创新业务会计处理等,需要较高的专业胜任能力。三是非常规重大交易。注册会计师需要特别关注:复杂的股权交易,如公司重组或收购;突然新增重要交易客户或供应商;与处于公司法制不健全的国家或地区的境外实体之间的交易;对外提供厂房租赁或管理服务,而没有收取对价;具有异常大额折扣或退货的销售业务;循环交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变更条款;采用特殊交易模式或创新交易模式;交易标的对被审计单位或交易对手而言不具有合理用途;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正常市场价格;不属于正常经营业务范围内的、金额重大且没有实物流的交易等等。
六、扁平思维与立体视角
企业财务信息来源同员工、客户、供应商、金融机构等内外部密切相关,数据生成呈系网状、立体式,因而财务信息之间、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之间存在内在勾稽或联系。风险导向理念,必须了解财务报表背后的故事,仅从被审计单位财务部门完成全部审计工作蕴含风险,因为一张据以入账的原始凭证,在进入会计系统前也许经历了漫长、复杂的“旅行”,经过了不同地方、不同单位、不同部门、不同人员之手,最终形成财务报表上的一个数据。注册会计师对于异常数据,往往要从数据外寻找突破口。所幸的是,以互联网快速发展催生的大数据时代,为了解财务数据生成相关主体及真实性印证提供了便利条件,公开信息、媒体报道、举报等成为获取审计线索的重要途径。“由外至内,自上而下”的审计思维,注册会计师应当实现两个转变:一是审计程序的执行,要由扁平化向立体化转变。例如,审计重要的收入项目,不仅要履行分析、抽查、核对等常规程序,还要进行交易函证,甚至现场走访核查,从立体视角核实印证收入确认真实性,切忌将审计工作变成“复印机”、“留声机”。二是审计证据的获取,要由单一化向多维化转变。仅以询证回函确认应收账款余额可能存在风险,若辅之以收入核查、存货抽盘等证据,将降低检查风险,这也是不少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循环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的原因。拟上市企业审计中,监管部门要求申报会计师关注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相互衔接与印证,目的是从不同维度获取证据,核实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例如,经营模式、产销量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应收账款、期间费用的关系是否匹配;产能与产量是否匹配;存货构成与产销量是否匹配;产量与水、电量是否匹配;销量与运费支出是否匹配;毛利率波动与生产工艺改进、原材料价格波动关系是否匹配;资产的形成过程是否与发行人历史沿革和经营情况相互印证;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财务信息是否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一致等。
七、审计不足与审计过度
以最少的审计程序,发现最多的错报,这是风险导向审计最高境界和最佳效果。但要达该效果并非易事,往往不是审计不足,就是审计过度。审计不足风险,指注册会计师未实施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导致未能发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风险;审计过度风险,指注册会计师实施了不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证据无助于形成审计结论的风险。前者影响审计效果,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后果影响审计效率,导致注册会计师实施额外工作,造成审计资源浪费。导致审计不足与审计过度的原因,一方面,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掌握理解不够,尤其是风险导向运用不到位所致。例如,集团财务报表审计平均用力,非重要组成部分也执行了详细、完整的审计程序;控制测试与实质性测试重复审计;审计抽样不考虑风险评估结果,不考虑重要性水平,漫无目的抽样检查会计凭证,复印大量资料等,这种过度审计毫无意义。而对于风险点,审计的深度、广度不够,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另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也不容忽视,包括人力资源投入不足、项目组织不当、时间压力大、合伙人责任不到位、收费过低等,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是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以质量为导向,还是市场为导向,是重品牌建设,还是重短期利益,不同理念形成质量文化差异。如何处理好二者的关系?经济学中“纳什均衡”理论,或许值得借鉴,即博弈中参与各方效用最大。具体而言,选择合适的审计程序是平衡审计不足与审计过度的关键。会计与审计的区别,在于会计是做“判断题”,审计是做“选择题”。经济事项发生后,会计人员需要判断是否应当确认、何时确认、按何种属性计量、如何后续计量、以何种方式列报与披露等,“判断”正确与否决定会计处理的恰当性。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面对海量的会计审计资料,如何选择审计程序实施的范围、性质和时间,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始终。选择恰当,事半功倍,反之,则事倍功半。例如,集团财务报表审计范围,需要根据组成部分的重要性,选择重点审计单位、一般审计单位和审阅单位,重点审计单位对低风险项目选择简化程序,而审阅单位中个别重要项目应当选择审计方式等;又如,实施盘点程序的时间选择,既可在资产负债表日,也可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后;既可提前安排好盘点计划,又可为增加审计程序的不可预见性,选择实施突击盘点等。
市场经济中,任何一种产品或劳务的价格和质量要求取决于该种产品或劳务的巾场供需状况。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生产产品、提供劳务所耗费的社会资源,是决定该种产品或劳务价值的客观基础,但价值的实现是一个社会过程,取决于社会资源配置的客观约束。
注册会计师所提供的会计专业服务的价格与质量的决定,同样服从于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从需求角度看,对注册会计师专业服务的社会需要是多方面的,涉及不同的利益团体,有企业管理当局、企业所有者(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政府、企业的潜在投资者、债权人、供应商、顾客、企业员工等;从审计的内容(口标)看,涉及到公允性、一贯性、合法性,舞弊违法行为的检查,持续经营能力的检查,内部:控制状况的检查,经营的经济件、效率性、效果性以及与客户议定的其它特定目标。对注册会计师专业服务的特定社会需要的形成和变化,成为注册会计师职业存在与发展的源泉和外在动力。从供应角度看,注册会计师能够提供的服务种类、质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自身的数量、专业素质及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水平等因素。为了满足对独立审计的特定社会需要,必然要将一定的社会资源分配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经济利益是注册会计帅职业发展的基本内在动因。然而,在特定社会的特定历史时期,注册会计师专业服务的供求之间可能是不平衡的。当供大于求时,可以依靠优胜劣汰而将部分供应者挤出市场,或者通过创造或寻求新的需求,从而形成新的平衡。当供小于求时,则需要有新的社会资源投入注册会计师行业;或者,如果行业进入具有相当难度且无替代选择,客观上则要求调整社会需求。否则,在新的平衡形成之前,就会出现注册会计帅无法很好地满足社会需求。以至服务质量下降的状况。
在我国,十分强调法律约束、职业道德教育、纪律制裁对提高独立审计质量的重要作用,却忽视广经济规律的客观制约。经济规律制约是指客户所支付的价格决定了注册会计师服务质量的上限;不能设想注册会计师可以不顾成本而单纯退求服务质量。我国有关政府部门以至于客户在对注册会计师提出新的审计任务和要求时,并没有考虑供给方面的因素。也很少提及单独付费的问题。在我国审计准则制订的过程中,主要考虑的是审计准则的先进性以及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对供给方面的参与及影响程度的关注则远远不够。我国改革井放后最初的对注册会计师服务的社会需求由政府的行政力量(法规)创造.同时。通过政府部直接或间接创办会计师事务所创造供给,形成了主要依靠行政手段促进独立审汁质量改进的惯性。因而,在独立审计市场比过程中,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观念的转变,应当从会计师事务所是提供专业服务的经济组织的认识出发.注重机制的建设,避免因在独立审计质量问题上求成心切。出现政府过度干预而形成效率低下、事与愿违的结果。
二.影响独立审计质量的制度因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资事市场的运行中,由注册会计师实施的财务报丧独立审计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这种作用具体表现为监督、预警和经济补偿三方面的机制对于独立审计质量的要求,正是由这三方面的机制内在决定的。在发达国家.独立审计的三大机制购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方面:
首先.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呈现代企业制度基本特征之。在发达的资本市场中,这种分离更为彻底。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有关法律(如美国的《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明确规定,股票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公开披露,公司的管理当局必须对报表的质量承担法律责任:然而,由于利益冲突,专量知识、时间及空间等方面的限制,信息不对称问题始终存在。由注册会计师进行的独立审计,从专量角度就报表质量发表意见赋予报表可信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形成对受托管理公司的当局履行其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会计信息责任的独立监督。正是这种独立监督构成了维护和加强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合理保障各自利益的基础。
其次,资本市场能否健康稳定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资本市场愈发达、这种影响愈大。资本巾场在发挥其资源配置的功能中,信息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要素之一。投资者根据公司公布的财务报表反其他信息作山自己的投资决策。信息失真,就会导致投资者决策失误和社会资源的不合理配置,甚至导致巨大经济危机。关国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就是一个例证。通过注册会计帅的审计,使得社会资源能够尽快、尽早地从管理差、缺乏社会需要和发展潜力的企业小撤离,重新配置到社会所需要的企业或领域。这种微观卜对单个个企业的预警,可以有效地避免因问题被掩盖起来,众多企业日积月累·后一次性爆发危机,而给社会及投资者带来惨重损失。
最后,注册会计帅提供服务取得公费。但经济利益的驱动有可能使注册会计师在工作中有失公正。因此,需要在法律上规定。注册会计师对其提供服务的质量及发表的意见承担责任,并要求会计帅事务所采用无限责任合伙制或其他证明其承担责任能力的组织形式。一且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表达厂不恰当的审计意见而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给予经济上的补偿。正是这种补偿机制,成为社会信任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制度及心理保证。一方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投资者实际承担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在投资者心中建立起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信任,并督促注册会计师不断地根据社会需要和预期改进工作质量,以质量促发展。
上述三项机制影响和决定着独立审计的质量。这种机制在不同社会环境中对独立审计的质量要求不同,审计质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这种制度的约束。因此,改善审计质量的需要从制度的改善入手:
第一,所有者需求决定对审计质量的要求。独立审计的监督机制主要是为了保护所有者的利益。审计公费是所有者为了避免受托经营一方损害其利益而付出的成本的一部分。在我国,由于经济体制尚处于转轨过程,国有股份所有者“虚位”现象较为严重。因而尽管法律、法规要求对国有企业及合有国家股份的企业进行审计,但如果国有代表并不真正需要审计,或者说并不需要高质量的审计,则审计只是一种形式。另外,在我国,所有者不到位的另一个表现是,上市公司虚假报告通常只受到国家监管部门的惩处,很少有股东或潜在投资者诉诸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利益。证券市场投资者期望得到回报的主要渠道不是上市公司的良好业绩,而是市场投机,政策保护。因此,审计收费越少,他们自身的利益越多。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以及证券市场的规范与发展,直接影响到对审计质量的实际要求。
第二,宏观监管需求决定对审计质量的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目标的法律界定,反映了国家赋予独立审计的社会功能;由注册会计师职业界制订的审计准则,反映了职业界对满足国家需要所作出的积极反应。然而,由于历史和社会环境的不同,相同的审计目标有着不同的内涵。例如,发达国家和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中,都要求注册会计师关注违反法规行为。然而在发达国家,市场经济体制以私有经济为基础,国家制订的直接约束、规范企业行为的法律法规较少。在我国,目前尚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过程中,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成份仍占有主导地位,国家从行政管理者和所有者双重身份出发,制订了内容繁多、十分具体的各种法规来约束、规范企业的行为,其中有的是为了保护国家所有者的利益,有的是为履行国家发展经济职能,有的则关系到国民经济或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因此,在中国,检查违反法规行为意味着注册会计师更大的任务和责任,需要更多的经济资源,也必然因要求耗费过多的社会资源而无法实现。
因此,国家必须明确,在有限的社会资源条件约束下,何种独立审计目标对有效地发挥好国家宏观监控作用最为重要,这是合理确定独立审计质量目标与质量要求,充分利用有限的独立审计资源的另一重要的制度基础。
第三,会计师事务所约束机制影响对审计质量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发挥其社会功能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注册会计师不仅在专业水平上,而且在经济基础方面,确有能力对独立审计的质量承担经济责任。在发达因家,无限责任合伙制一直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组织形式,直至本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才开始在法律上允许成立有限责任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但即使在法律上解除了禁令,各会计师事务所仍然对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制十分谨慎。迄今为止,也很少有事务所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究其原因,不是因为会计帅事务所不愿意规避风险,而是因为怕失去公众的信任、丧失保障和提高审计质量的动力。在法律上允许采用有限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一方面是由于法律诉讼之多已危及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的生存和发展,从另一方面讲。则是由于会计师事务所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积累了较强的经济实力,职业责任保险也已具备了相当的规模。如果没有这样的经济基础,投资者及其他审计报告使用者对注册会计师的信任就会丧失重要的心理保障。
深入考察会计师事务所约束机制的问题,还涉及会计师事务所规模与客户规模相对应的内在要求。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规模从经济上,人员数量与素质等方面与客户的规模不对应,则其审计的质量难以保障。国际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包揽了百分之八十五以上国际上最大的跨国公司的审计业务。正是这种内在要求的必然结果。
在我国,对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在经济方面要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赔偿还远远不够。迄今据报导的案件,集中在少数地区和个别所,且主要涉及验资业务。在国有企业审计中,几乎没有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因审计质量被给予经济补偿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质量承担责任的经济约束缺乏刚性和力度,是独立审计质量保障机制重要的制度缺陷。
三、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独立审计质量要求与社会需求审计目标紧密联系在一起,在特定社会环境下可以达到的一般水准,是一个复杂的社会过程,其中经济因素是基础,市场机制的建设是保证。缺乏以经济为基础的优胜劣汰的健全的市场机制,仅仅靠监管机构的惩罚,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独立审计质量的问题。因此,应该积极建立健全有关的制度,促进健康的市场机制的形成和完善。对此,笔者有以下建议:
1.配合新《会计法》的出台,股份期权制的试行,加大对企业管理当局的激励及惩处力度,改善企业管理当局的责权利关系,增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动力与压力。在贯彻新的《会计法》过程中,必须使企业管理当局对会计信息失真、弄虚作假、欺骗股东和公众及政府的行为负起主要责任,而不是将会计师当作替罪羊。
2.应当通过适当的法规和监管.防止恶性压价竞争,从审汁收费角度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关的监管部门,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和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关注审计收费过低的问题。可以要求会计报表(或费用明细表)中单独列示审计收费,对以压低收费争取客户给予经济处罚:
3.在提出对注册会计师新的业务要求前,在审计准则制定及修订过程中。应加强政府有关部门的协作建立科学的协调与决策机制,强调民主化与透明度,理顺社会与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的沟通渠道,使确定的独立审计目标及质量要求能够保持社会需要与职业界水平之间平衡。
4.促进会计师事务所的联合。建立起具有足够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完成大型、超大型企业集团的审计业务。中注协可以提出客户规模与事务所规模的对应关系的建议性意见,并鼓励事务所培养和宣传品牌,缩小国内所与外资所的收费差距,通过加强事务所自身力量促进审计质量的改善。
二、完善内部控制审计,提高审计质量
1.扩大重点审计范围由于我国内部控制系统审计开展的时间较晚,目前还处于实施的初步阶段,特别是在当前内部控制环境对内部控制系统审计实施不利的情况下,更应该加大对重点审计范围。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实施的目的是为了起到对管理者监督的作用,从而确保企业能够健康的发展,所以内部控制系统审计的审计重点需要找出内部控制制度的漏洞和不足之处,同时还要根据行业和企业规模的不同,制定不同的审计计划,同时可以将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作为内部控制系统审计的重点范围,同时还要对其他内部控制信息加强审计。
2.吸取别国经验与创新审计方法内部控制系统审计最早由美国开始实施,所以目前各国内部控制审计准则都是以美国为范本而制定的,这就需要我们在内部控制审计实施过程中要做好吸收和借鉴工作,趋利避害,做好提前预防工作。目前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步伐不断加大,但这并不意味着全球内部控制控制或是内部控制系统审计准则都要具有一致性,其实在具体实务中,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都是针对企业自身的特点制定的,所以差异性较大,这就决定了企业内部控制系统审计也不可能都如出一辙。所以在目前这种情况下,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系统审计需要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制定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符合的内部控制系统审计准则,这亲不仅有利于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康刀菜,而且对于降低社会成本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股权结构审计质量
一、数据说明与研究假设
1.样本选取与数据说明
本文以2008年在深圳交易所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剔除数据不完整和ST公司,得到546家上市公司),实证分析股权结构对审计质量的影响。本文所用的数据均来自国泰安研究服务中心CSMAR系列数据库提供的上市公司年报,相关数据的处理和检验时通过EXCEL和SPSS17.0进行的。
2.研究假设
审计质量我们用可操纵的流动应计利润来代替,可操纵的流动应计利润越大,审计质量越低;反之则越高。
在通常状况下,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越高,很可能意味着该公司的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越大,再加上我国监管机制还存在缺陷,造成上市公司操纵利润,从而影响审计质量。因此提出,研究假设1:股权集中度与审计质量负相关。
机构投资者作为企业外部重要的利益相关者,相对于个人投资者更具分析能力,他们出于保护自己投资,有动力对管理层实施密切的监督,这有利于促使企业减少对利润的操纵,从而提高审计质量。因此提出,研究假设2: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与审计质量正相关。
委托理论认为,当管理层持有公司权益份额较多时,可以防范管理层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在个人利益最大化目标的驱动下,管理层有动机追求促进公司价值最大化的行为。因此提出,研究假设3: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与审计质量正相关。
3.研究方法
依据以上的研究假设,建立下列回归方程进行实证检验。
被解释变量。本文使用修正的Jones(1991)模型并使用可操纵性流动应计利润(DCA)作为审计质量的替代指标。可操纵性流动应计利润的估计过程如下:
流动性应计利润总额(LP)=(流动资产-现金及存放在中央银行存款)-流动负债,计算非操纵性流动应计利润的步骤:方程(1)进行回归,并将方程(1)的回归系数a1和a2代入方程(2)中的a1和a2得到非操纵性流动性应计利润(NOLP)。
计算可操纵的流动应计利润(DCA):
其中:ASSET是2007年期末总资产,SALES为公司2007年与2008年营业收入的差额,AR为公司2007年与2008年应收账款净额的差额。DDB为股权集中度,用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之比来表示,JGC为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GGC为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LEV为公司杠杆,用资产负债率表示,ROA为公司盈利能力,用总资产利润率表示,LNASSET为公司规模,用公司资产总额的自然对数表示。
二、实证研究分析
我们对被解释变量、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之间的相关性进行了检验,这些变量间的相关系数都不超过0.5,所以这些变量均可纳入模型中。对各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的多重共线性进行检验得出的结果我们可以看出各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的VIF均小于10,所以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而且我们对模型进行了D-W检验,D-W值为1.794接近2,表明模型并不存在显著的一阶自相关。
表1模型的多元线性回归结果
从表2中,可以看出模型的回归拟合度0.204,调整拟合优度0.196,而且F统计量的p值在1%的水平上显著,模型总体上基本通过检验。从模型的多元线性回归结果(表1)可知,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系数为正,并在1%的水平上显著,表明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越高,审计质量越高,假设二通过验证。作为控制变量的公司杠杆和总资产利润率的系数为正,在1%的水平上显著,表明公司杠杆和总资产利润率越大,审计质量越高。另外一个控制变量公司规模系数为负,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公司规模越大,审计质量越低。但是股权集中度和高级人员持股比例没有通过检验,表明二者与审计质量没有关系,可能是由于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偏低还不足以影响审计质量。
一、提高社会审计质量的意义
(一)审计质量是社会审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审计质量是审计人员按照一定的审计目的,对审计对象进行审查,从而实现准确评价审计目标的可能程度。审计质量越高,就越有可能接近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等审计目标评价的准确程度。这时,审计监督职能才能得以充分发挥。反之,审计质量越低,就越没有可能做到准确评价审计目标。这时,审计监督职能难以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审计质量是社会审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二)审计质量是发挥社会审计监督作用的决定因素
审计监督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审计不仅要查错纠弊,反腐倡廉,解决或促进解决一些职工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而且要从更深层次评估和分析国民经济运行的质量,提出意见或建议,服务于党政领导的宏观决策和管理。审计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审计监督作用的发挥水平。
(三)审计质量是衡量全部审计工作的最高标准
与实行审计监督的根本目的相适应,审计机关采取的一切举措、开展的全部工作,其最终落脚点就是为了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因此,衡量和评价内部审计各方面的工作尽管有不同的尺度和标准,如领导班子水平、干部思想和业务水平、机关管理水平等,但归根到底还是要看其审计质量是否符合审计规范和审计准则,是否达到审计目标的要求,是否充分发挥了审计监督作用。审计质量的高低因而也就成为评价和衡量全部审计工作的最终和最高的标准。
二、审计质量不高的原因及分析
审计质量就是指审计工作的规范程度和审计作用的发挥水平。目前,社会审计的质量是社会上各阶层人士都比较关心的热点问题,尤其是上市公司的社会审计质量,因为涉及各种投资者而更引人注目。尽管近年来我国审计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社会各界对审计质量客观性的质疑仍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审计质量不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
(一)审前准备工作不充分
对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了解太少,尤其是对其所处的经济环境、业务流程、关联交易及其内控制度等未作审前调查,忽略了制定审计方案时的前置工作。如: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后,未对所取得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性复核;在编制审计方案前,对重要性水平和审计风险未进行初步评估。审计方案过于简单,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内容不详细,分工不合理,对审计工作缺乏指导作用。对审计的目的不明确,对审计后应该达到什么目的、取得什么效果没有十分明晰的思路要求。审计计划不够科学,审计目标不够明确,工作计划带有一定的盲目性、随意性,制定的审计方案脱离实际,操作指导性不强,审计重点不突出。
(二)审计责任感不强
一些审计人员的财会业务水平不高,对被审计单位财会人员利用会计手段作弊看不出、拿不准、识不破,必然会使其违法乱纪问题蒙混过关。另外,审计人员审计责任感不强,在审计中瞻前顾后,患得患失,淡化自己的职责,只求完成任务,不顾审计质量,加大了审计风险,降低了审计质量。
(三)对法律法规不熟悉
在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对法律法规不熟悉的表现情形有:1.对与被审计单位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不全面,知其一,不知其二。2.对相关的行业规章及其政策规定平时不注重收集和学习,待审计中碰到问题后,有的回避疑点,轻易绕过,有的临时抱佛脚,现学现用。
(四)审计方法不当,定性不够准确
审计取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缺乏严格规范,随意性比较大,运用不当或方法单一,抓不住审计重点,找不准问题隐藏的领域,泛泛而审,虽然下了功夫,费时又费力,但顾此失彼,审计做得不深、不透。审计综合分析不够透彻,审计意见缺乏针对性、可行性,审计报告的质量和水平不高。审计方法实施得不够彻底,真实性审计质量不高,重大问题没有查深、查透。审计决定落实不够到位,审计工作的有效性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三、提高审计质量的措施
(一)规范审计工作程序
规范的核心是研究4个方面的问题:1.审计方案;2.审计证据;3.审计底稿;4.审计报告。审计方案的核心是审计调查。目前审计方案除本身存在问题外,另一个主要问题是审计方案不符合实际,方案缺乏审计调查。要把审计调查作为制定审计方案的前提,任何一个审计项目都要先搞审计调查。审计底稿到底怎么写要好好研究,审计底稿是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的一个很关键的环节,也是防范道德风险的一个关键环节,这一点必须抓住,这是对历史的一种责任。
(二)改进审计方法
1.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审前准备工作。安排审计准备工作,要做到科学、合理,全面考虑,不能带有随意性。审计方案的内容要周全、详细,分工要明确、合理。审前培训工作要到位,要让审计人员全面了解审计目的、内容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2.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相结合。对那些领导极为关注、群众十分关心的重点资金、重点工程以及救灾等专项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督,保证资金使用效率。在重大审计项目的组织形式上,要积极探索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共同参与的审计方法。同时,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逐步探索效益审计新路子。3.审计与审计调查并重,审计查处问题和分析研究问题并重。运用审计调查手段,有利于提升审计水平,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改变就审计论审计的惯性思维方法,要形成以理性分析为核心的审计工作新观念,把分析、研究贯穿到审计工作的全过程,把握总体情况,反映突出问题。
(三)加强审计管理
现代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管理与效益越来越重要,渗透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所谓效益,简单地说,就是投入产出比。管理是为了提高效益。审计也要讲求审计效益。审计投入的是人力、财力,产出是维护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和促进国家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因此,审计管理十分重要,要通过加强审计管理来大力提高审计的效率和质量。近年来,各级审计机关在加强审计管理方面做了一些工作,管理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审计管理整体水平仍然比较低,这已经成为制约审计质量和水平的瓶颈。
(四)重视内控评价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3个要素。经过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努力和新会计法的威慑作用,大多数企业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会计系统。因此,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应重点改善控制环境和增强控制程序的执行。任何企业的控制都存在于一定的控制环境中,控制环境的好坏直接决定着企业其他控制能否实施或实施的效果。一个良好的控制环境应包括经营管理的观念、方法和风格;组织结构;董事会;授权和分配的方法;管理控制的方法;内部审计;人事政策和实务等。注册会计师应重视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研究和评价,真正发挥制度基础审计的优越性,笔者建议应尽快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评价准则。(五)改善审计环境
1.尽快改变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事务所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与事务所的风险予以割裂,巨大利益的驱动无法与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责任形成有机结合,加大了事务所的风险。为了提高事务所的抗风险能力,必须将注册会计师的无限责任纳入事务所的组织体制中。改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结构,鼓励会计师事务所扩大发展规模。保证审计质量重要的一点是要把审计责任与注册会计师联系起来,这就要建立一个能够保持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之间以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为基础的利益约束机制,也就是建立以注册会计师为会计师事务所出资人的体制。把责任分解到注册会计师个人,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风险意识,从而提高注册会计师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压力和动力。
2.政府部门应为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执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不是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其虚假报表,而是当发现问题的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持有不同意见时就会遭到更换。其原因在于有关政府部门参与其中,甚至有些地方政府部门直接指导、支持或者默认了造假。因此,政府部门应为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执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以利于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抗风险能力的提高。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聘任。注册会计师的作用是向投资者公开披露审计报告,作为沟通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与投资者之间的桥梁,同时是约束公司管理当局行为的一种有效的监督机制。由于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国有股东缺位问题,导致上市公司存在较为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股东大会往往流于形式。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与解聘实际上是由公司内部管理层来决定的。这种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致使会计师事务所不能代表所有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出具审计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注册会计师说“不”,就可能被解聘。事务所为了保住市场份额,忽视质量。因此,审计质量的提高决不是单靠注册会计师行业自身就能解决的,一个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能为注册会计师审计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
3.加大注册会计师行业执法力度。加强法制建设、加大处罚力度是提高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抗风险能力的重要方面。要加强监督,依法从重处罚违法、违规行为,严惩做假。要加强对社会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社会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目前,我国应主要通过提高审计服务的收费,激励会计师事务所付出与之收益对等的工作量与工作强度。同时,加大审计失败所应承担的责任,使提供低质量审计服务、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成为高风险、高代价的行为,从而引导注册会计师行业形成自觉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良性循环格局。1.提高审计收费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壮大和审计质量的提高。因此,国家应该考虑到审计业务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和审计责任,贯彻高风险高报酬的原则,适当提高行业审计收费标准,规范最低收费标准,加强对审计收费具体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禁止会计师事务所采用压价竞争的方法招揽和争抢业务,减少行业恶性竞争,使自立的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不至于在过低的审计收费的压力下,任意减少审计程序、节省审计成本而使审计质量受到损害。2.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之所以存在质量问题,关键就在于我国有关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过低以及在现实中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主要有三种形式,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是对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处罚原则是强调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忽略民事责任,这是与国际惯例不相符合的。我国应建立以民事责任为核心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确立“民事在先,行政、刑事为辅,三管齐下”的注册会计师承责原则。这样才能真正起到预期效果,促进社会审计质量的提高。
事务所为了减轻责任、降低风险,几乎都选择了责任最低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制。从2001年“银广夏”、“麦科特”等一系列的舞弊案件,到目前发现的上市公司审计造假的会计师事务所大多是有限责任制,于是要求改革有限责任制的呼声越来越高。此外,有限责任的组织形式在决策、股东限制和质量保证等方面也显示出其弊端,难以满足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要求。因此,会计师事务所改革的警钟再次敲响。
(二)合伙制阶段。
立足于我国现实的国情,2006年我国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将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纳入法律之中。与普通合伙相比,特殊普通合伙将合伙人的法律责任适度分离,避免了非过失合伙人为过失合伙人的行为“买单”的情况,有利于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不断做大做强,稳步扩张。而与有限责任制相比,特殊普通合伙打破了50个出资人的限制,并解决了“双重纳税”的问题。因此,特殊普通合伙符合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也是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很好选择。鉴于此,自2010年7月起,财政部及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推动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的规定,标志着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正式进入实质性的合伙制阶段。
二、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一)法律责任的转变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有限责任制事务所是注册会计师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是所有的合伙人负有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制。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是其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因非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可知,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的根本改变就是合伙人法律责任的改变。相较于有限责任制下的有限责任,特殊普通合伙制的重心在于强调特殊普通合伙制下合伙人的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的责任风险增强,使得注册会计师保持较高的独立性和谨慎性,更专注于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声誉的提高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声誉是一种信号显示机制,良好的声誉能增加客户对其产品或服务的信任程度,会计师事务所也不例外。相对于有限责任事务所的合伙人承担的有限责任,特殊普通合伙制下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和风险的增加带来注册会计师声誉的提高,吸引的专业人才和客户自然也会增加。会计师事务所的声誉越高,就越有动机保持独立性,进而激励自身维持声誉。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自己的长远发展考虑,不会为了一时之利冒高诉讼风险,降低自己的审计质量,承担审计师声誉毁损的后果。因此,特殊普通合伙制的无限责任可以向证券市场显示一种审计师高风险意识的信号,审计师为了维护自身的声誉,会保持谨慎态度,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从而提高自己的审计质量。
(三)独立性增强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审计独立性要求注册会计师能够不受外力的支配与控制,按照审计规则进行审计。相对于有限责任事务所的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为限的有限责任,降低了责任风险对执业行为的高度制约,弱化了审计师的个人责任。而特殊普通合伙制下执业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时,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所以,不同的事务所组织形式对注册会计师法律风险与责任约束机制的影响不同,也会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不同。因此,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后产生的无限责任的约束机制,将对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提出更高要求,使注册会计师能保持超然的独立性和高度的职业谨慎,从而利于提高审计质量。
三、改进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对审计质量影响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特殊普通合伙制立法建设。
我国只是将特殊普通合伙制的相关法律规定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加以论述,并未将其单独立法,这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极为不利。正所谓“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首要条件是有法,没有法律的保驾护航,很难收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在推行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同时要加强立法建设,完善特殊普通合伙制的相关法律规定,保证在执业的过程中“有法可依”,引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加强法律责任和风险意识,提高执业能力,才能从法律上保证特殊普通合伙制的推行顺利有效,进而提高审计质量。
(二)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建设。
审计失败的根源多数是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的漏洞造成的,而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并不能完全改变这一局面。所以,应该在事务所转制的同时加强事务所内部控制,完善合伙人之间“权、责、利”相互制衡的管理制度,完善质量复核制度。通过设立严格的决策程序,严谨的风险管控模式,科学的绩效评价和人才培养制度,完善的质量复核制度等多项内部管理制度,才能真正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根基。同时,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建设,有利于注册会计师保持较高的独立性和谨慎性,从而促进审计质量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