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法实施细则模板(10篇)

时间:2023-02-18 18:14:1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计量法实施细则,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计量法实施细则

篇1

关键词:风险价值 一致性风险度量 期望短缺 谱风险度量 扭曲风险度量

回顾金融风险管理理论的发展史,20世纪70年代是现代金融风险管理发展的重要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破产之后,利率、汇率等市场风险问题在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中日益凸显。而1973年4月,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的正式运营以及著名的布莱克-舒尔茨期权定价模型的发表标志着现代金融风险管理时代的到来。20世纪90年代,以金融工程为代表的现代金融风险管理技术发展迅速,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量化管理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然而长期资本管理公司(LTCM)的破产为金融工程的应用提出了警示。金融工程的发展使得大量的数理统计模型在金融风险管理中获得应用,这其中包括著名的VaR模型。

我国金融市场是一个发展中的新兴市场,金融风险管理的手段还比较落后,主要以定性分析为主,重在事后分析和评估,缺少事前风险防范和控制。随着我国的金融改革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金融监管的原则与风险管理的技术必须符合国际惯例要求。

VaR模型的产生及其局限性

风险管理的基础和核心是对风险的定量分析和评估,即风险度量。传统的风险度量方法如Beta、Delta、久期和凸性等仅适用于特定的金融工具或领域,难以全面反映风险覆盖情况。在这一背景下,1993年G30小组首先提出风险价值(Value at Risk)的概念,VaR模型旨在估计给定投资工具或组合在未来资产价格波动下可能的潜在损失。这一指标最大的优点是能够测量由不同市场因子导致的风险,以及不同市场的总风险,能够较为准确地测量不同风险因子及其相互作用而产生的损失,能够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动态性、复杂性和全球化的趋势。

然而,VaR度量的是正常市场情况下的市场风险,在现实中,金融市场出现剧烈波动的极端市场情形大量存在,即VaR并没有考虑潜在的极端市场情形。对VaR实践的评估以及对风险度量的进一步研究指出VaR并非一个一致性风险度量,其不满足次可加性的公理条件,从而无法进行风险分散。

正是由于VaR还存在着理论与应用上的缺陷,推动了风险度量的进一步发展。在VaR的基础上许多研究者提出了风险度量的其他方法。Acerbi and Tasche(2002)提出期望尾部损失ES(Expected Shortfall,以下简称ES),Wang(1996)提出扭曲风险度量的概念,Acerbi(2002,2004)将经济学的风险偏好理论引入风险度量中,提出了谱风险度量,从而使风险管理的实践者有了更多的选择。

基于分位数回归的风险度量

(一)风险价值VaR

VaR的含义是“风险中的价值”,JP Morgan将VaR看作既定头寸冲消或重估前可能发生的市场价值的最大损失的估计值。而 VaR比较权威的定义由Jorion(1997)提出,将其定义为给定置信水平下,风险资产在持有期内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假定α为选择的置信水平,qα为损益分布的α分位数,则α置信水平下资产组合的VaR值等于起损益分布的分位数:

Varα=qα

VaR的迅速发展,是因为其相比传统的资本市场风险评估方法具有以下优势:第一,对于不同头寸和市场因子引起的风险,都可以用VaR来度量。它可以应用于诸多类型的资产组合,因而可以比较不同的资产组合(如固定收益证券和股票)的风险。第二,VaR能够考虑到不同风险因子之间的关联关系,从而能够度量总风险。第三,VaR能够全面的考虑所有的风险因子,传统的风险度量方法或者(如期权指标方法,Greek Measures)同一时间只能考虑一种风险因子,或者抽象了多种风险因素(如CAPM模型)。第四,VaR概念在直觉上容易被市场参与者与监管机构所理解。

基于这些理由使得VaR的应用前景具有较大吸引力。但是VaR也存在一些重大缺陷。第一,当尾部事件发生时,VaR无法准确度量风险,因为此时损失超过了VaR值。在这种情况下,基于VaR的风险回报分析,可能使投资者暴露过高的损失。第二,VaR也可能产生道德风险问题,交易员和投资经理没有进一步降低风险的动机。第三,对于非椭球分布,VaR不满足次可加性,这意味着无法通过VaR来分散风险。

(二)一致性风险度量

此处引入由Artzner at al.(1999)首先提出的一致性风险度量(Coherent Risk Measures)概念。一致性风险度量的提出是系统性评价风险度量的重要一步。假定X、Y为代表风险的随机变量,Artzner 等认为一致性风险度量应满足以下四个公理性条件:

H1,单调性:X≤Yρ(X)≤ρ(Y)

H2,正齐次性:对于任意λ>0, ρ(λX)=λρ(X)

H3,次可加性:ρ(X+Y)<ρ(X)+ρ(Y)

H4,平移不变性:对于任意c∈R, ρ(X+c)= ρ(X)+c

单调性表明,资产面临的损失越大,风险就越高;正齐次性确保投资组合的风险应与其持有的头寸成比例;次可加性是保证风险的风散化效应;而平移不变性确保向投资组合中加入一定数量的资金时,将减少相同数量的风险。这四个公理性质的提出首次为风险度量设定了一个有效性标准。而VaR并不是一致性风险变量,对于离散数据和非椭圆分布,VaR不满足次可加性的条件。次可加性意味着投资组合的风险价值不超过其各个组成部分风险之和。以银行业为例,次可加性对于银行监管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每个部门资金充足的话,则整个银行的资本金是充足的;如果违反次可加性,则无法保证银行作为一个整体具有充足的风险资本准备金。对投资组合分析而言,违反次可加性则可能无法求出一个整体的最优投资组合。

考虑到这些问题,研究者开始探求VaR的替代方法,这种风险度量必须能够拥有VaR的优点,也能避免其缺陷。

(三)期望短缺

Acerbi, Tasche(2002)提出期望短缺ES来代替VaR,ES定义为超过VaR阈值水平尾部损失的条件均值。如果边际分布函数是连续的,则ES定义如下:

相对VaR,ES具有以下优点:第一,ES是指超过VaR阈值水平尾部损失的条件均值,因此也被称为尾部VaR,其反映了损失超过VaR时可能遭受的平均潜在损失的大小,较VaR更能凸显潜在的尾部风险;第二,可证明ES满足一致风险度量的四个公理,是一致性风险度量;第三,以ES为目标函数的规划问题是一个凸规划的优化问题,以ES为目标函数的投资组合分析可以求得一个整体最优解;第四,在计算ES的时候,同时也计算了VaR,则可以同时使用VaR和ES进行双限风险管理。因此,期望短缺在实际中也获得了一定应用,如加拿大精算协会(CIA)和瑞士联邦私人保险办公室(FOPI)就推荐使用期望短缺来度量风险。

(四)谱风险度量

如果将经济学的风险厌恶理论引入,就可根据投资者的风险偏好来构建主观风险权重,Acerbi(2002,2004)据此提出了谱风险度量(Spectral Risk Measures)的概念,定义为:

其中, φ(p)称为风险厌恶函数。选择合适的权重函数,可以将VaR、ES表达为谱风险度量。主观风险函数与一致性风险度量之间存在对应关系,谱风险函数的非减性说明投资者对坏的市场情形赋予更大的权重,此与一般投资者风险回避的事实吻合,与一致性风险度量的直观描述符合,而VaR正是不满足非减性这一性质。在数学上,可以证明,谱风险度量是一致性风险度量。谱风险函数中高的权重是与高的损失相联系的,投资者对风险越厌恶,则权重上升的就越快。

在权重函数与风险规避的关系的研究中,回顾ES理论,其对每一尾部损失的权重均相同(ES计算的是超过VaR阈值水平的条件均值),如果将这一权重解释为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则只能认为投资者是风险中性的,至少在尾部区域。因此ES只有在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为风险中性时,才是一个合适的风险变量,这意味着,尽管ES是一个一致性风险度量,但它并非适用所有情况。而VaR对风险资产损失分布分位数以外的损失所赋权重为零,即VaR假定投资者是风险喜好的,这与经济学常识是相背离的。

(五)扭曲风险度量

Wang(1996)在精算文献中首次提出扭曲风险度量(Distortion Risk Measures)的概念。扭曲风险度量通过扭曲函数对市场因子损失分布函数进行变换得到扭曲分布函数,用扭曲分布函数的条件期望来度量风险。假定分布函数为F(x),且g:[0,1][0,1] 是一个增函数,则扭曲风险度量数学定义如下:

其中F`(X)=g[F(X)]定义为扭曲分布函数,S`(X)=g[1-F(X)]定义为扭曲生存函数。一个“好”的扭曲风险度量要选择一个合理的扭曲函数,这一扭曲函数必须具有连续、凹性和可积的性质。可以证明,如果扭曲函数满足这些条件则扭曲风险度量是一致性风险度量。选择合适的扭曲函数,可以将VaR和ES表达为扭曲风险度量。但是可以证明VaR的扭曲函数不满足凹性这一条件,因此其不是一致性风险度量。虽然,ES满足凹性这一条件,但是正如文章在谱风险的讨论中指出的,ES对尾部损失赋的权重是相同的,同时其并没有利用低端损失的信息。因此,从扭曲函数的角度看,二者都没有充分的利用风险资产损失分布的信息。而选择合适的扭曲风险度量可以解决该问题,这其中包括Wang提出的PH变换和GA变换。如同PH变换这样的扭曲风险度量虽然有着良好的性质,但如何实现动态建模以及后续检验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结论

尽管VaR应用存在局限性,但一些研究者指出在VaR的实践中这些批评可能并不十分重要,并且VaR技术以及VaR的检验都已经较为完善。ES相对VaR有诸多优势,但ES的回溯测试(Back-test)相对复杂,实践中可能缺乏足够的尾部数据来支撑ES的回溯测试,从而难以对ES进行模型验证。谱风险度量有着经济学理论基础,而扭曲风险度量也有诸多优良性质,但这两种风险度量的估计较为复杂,而且目前没有实现动态建模,其后续检验也较为复杂,因此并未在实践中获得较大应用。

从某一方面来说,在这些风险度量中要做出选择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并非任何情况下,都具有通用的风险度量。从更深的角度看,每一种风险度量其理论基础可能是不同的,因此这样的比较可能也不具有实践意义。

正是对于风险价值VaR的批评,导致了诸如期望短期、谱风险度量、扭曲风险度量等金融风险度量方法的发展。在实践运用中,最适合的风险度量取决于假设条件(如引入风险偏好理论),寻找单一风险度量是不现实的。Balzer总结到:投资组合的风险度量应满足风险的相对性、多向性、非对称性和非线性。作为一个风险管理者,应该更加务实,基于实际需要选择风险度量方法。

参考文献:

1.潘志斌.金融市场风险度量[M].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8

2.Artzner,P.,Delbaen,F.,Eber,J.M.,Heath, D..Coherent measure of risk.Mathematical Finance 9,1999

篇2

立法不严是造成计量执法难的根本原因

该计量法第五章及《实施细则》第十章中的《法律责任》部分,均指出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停止该种违法行为,“可并处罚款”也就是说可以不罚款,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罚、什么情况下不罚,没有明显规定,执法人员无从操作,行政相对人更是认为不应进行处罚。法律的严肃性无法体现,另外,“可并处罚款”给了执法人太大的权力,容易引发职务犯罪,因为无论处罚还是不处罚,从法律上讲都正确,行政相对人有可能给执法人员一些好处,从而不用缴纳罚款。其次,“可并处罚款”到底应该罚多少,以什么为标准,加之“疑罪从无”法律无明令禁止的不处罚,更加使得计量执法工作举步维艰。《计量法》因立法不严,难以操作,已跟不上时代的脚步,因此,各省结合自己的实际,根据《计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符合自己的《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地方保护是造成计量执法难的必然原因

在执法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执法人员还在检查,行政相对人已通过各种关系将检查情况汇报某个部门的领导,执法人员还没有进行处理,这个领导的电话、那个领导的指示就相继而来,弄得执法人员无所适从,真不知道那些说情的领导是否明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道理。执法人员听了领导的,按领导的指示办,明显涉嫌行政不作为或违法,不按领导的意图办又势必得罪领导,执法人员还担心在以后的工作中受到刁难。所以,采取尽量少执法或不执法的消极态度,这样必然导致执法难。那么,怎样才能真正使计量工作深入人心,计量执法毫无阻力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努力:(1)加强宣传,增强广大群众维权意识。利用“计量日”“质量月”等进入社区、学校向广大群众宣传计量法律、法规,也可以利用报刊、杂志、电视等媒体向群众宣传计量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计量维权意识,对部分严重或故意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单位予以曝光,同时,公布质监部门计量投诉电话,设立举报箱等,真正使计量工作为民所想,为民所用。(2)强化立法,使计量执法真正有法可依。虽然《计量法》及《计量法实施细则》因年代久远,已无法与现在市场经济相适应,各省也都相继出现了各自的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操作起来却很麻烦,以户县为例,谈谈我们在计量执法中遇到的尴尬事。不久前,按照安排,我们对辖区内各卫生院的医疗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部分卫生院使用的医疗设备没用进行强制检定,该行为已违反了《陕西省计量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理应受到处罚,该条例第39条规定这样处罚: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没收违法所得;③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条例一目了然,但违法所得怎样计算,从什么时间开始算均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执法人员用九牛二虎之力收回的罚款无法出具处罚决定书。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因此,强化计量立法,势在必行。(3)消除地方保护,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我们质监人的天职,也是质监人的工作目标,通过联合执法、岗位对换等手段,可以有效遏制地方保护主义的滋生,国家对“行政不作为”、“渎职”等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也为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开辟了道路,相信不久的将来,地方保护主义一定能够消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护。计量执法是提高计量器具受检率、促进社会进步、科技发展的基础,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只要我们计量执法人员坚定信心、迎难而上,加上政府各部门的支持,我们的执法工作一定会毫无阻碍,一马平川!

本文作者:温阿妮工作单位: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篇3

【摘 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土石方量计算中常用的断面法、方格网法、等高线法及基于数字高程模型(DEM)法四种方法基本原理,并使用Cass9.1分析和研究得出计算土石方量的最优方案。

关键词 土石方量;方格网法;等高线法;数字高程模型(DEM)法;南方Cass 9.1

1. 引言?

土石方量计算在工程测量中经常遇到,工程施工前的设计阶段必须对土石方量进行预算,它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费用概算及方案选优。如何快速准确的计算出土石方量是人们关心的问题。在实际生产应用中,不同方法计算的同一场地土石方量不同有时相差还比较大,因此分析确定土方计算方法的使用范围和精度就显得十分重要。

2. 土石方量计算方法简介?

本文主要介绍断面法、格网法、等高线法和数字地面模型(DTM)法土石方计算方法的原理及各自的优缺点。?

2.1 断面法计算土石方量。

在地形图上或碎部测量的平面图上,根据土石方计算的范围,以一定的间距等分场地,将场地划分为若干个相互平行的横截面;按照设计高程与地面线所组成的断面图,计算每条断面线所围成的面积;以相邻两断面面积的平均值乘以等分的间距,得出每相邻两断面间的体积;将各相邻断面的体积加起来,求出总体积,这种方法称为断面法。利用断面法计算土石方量,只需要知道两端横断面的积,因而计算很简单。但如果施工场地范围很大,那么求面积的工作量将会非常大,而且容易出错,同时大量的数据容易在计算时带来较大的误差,特别是地形较复杂时,算出的面积值误差会很大。所以断面法一般只适用于山地及高差变化比较大、自然地面较复杂的地段或地形狭长的地带,在道路、管道等狭长带状地形应用甚广。断面法土石方量计算主要有:道路断面、场地断面和任意断面三种计算土石方量的方法。?

2.2 方格网法计算土石方量。?

(1)方格网法通常是将场地划分为边长5m~30m 的正方形方格网,通常以10m 居多。再将场地设计标高和原始地面标高分别标注在方格角上,场地设计标高与原始地面标高的差值即为各角点的施工高度(挖或填),通常以“+”号表示填方,“一”表示挖方。将施工高度标注于角点上,然后分别计算每一方格的填挖土石方量,并算出场地边坡的土石方量。将挖方区(或填方区)所有方格计算的土石方量和边坡土石方量汇总,即得场地挖方量和填方量总土石方量。?

(2)为了了解整个测区的挖填区域分布状态,计算前应先确定“零线”的位置。零线即挖方区与填方区的分界线,在该线上的施工高度为零。零线的确定方法是:在相邻角点施工高度为一挖一填的方格边线上,用插入法求出零点的位置,将各相邻的零点连接起来即为零线。零线确定后,便可进行土石方量计算。?

(3)方格网法一般是利用现成的绘有等高线的地形图布置方格网,各方格顶点的高程根据等高线确定,而地形图上的等高线是由一系列等高程的点连线而成的,所以等高线不能详细地反映地形,求出的各方格顶点的高程必然存在误差。然而随着人们对土方工程的要求越来越高,这种在地形图上选取点的方法已不能满足实际的精度要求。而今人们常用的方法是提前设计好方格网的边长,使用RTK 或全站仪测出每个方格顶点的实际高程,为了使碎部数据能够较好地反映出实际地形,还需要对地形起伏较大的局部区域进行单独测量。这样,方格网法得到的土石方量精度便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提高。但是,使用本方法总是假设两点之间的坡度是均匀的。显然这是一个为了计算而作的假没,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所以本方法一般适用于地形起伏不大,且地面坡度有规律,范围比较大的施工场地,也适合平坦地区及高差不太大的地形场地平整时使用。因此,确定方格网的边长也尤为重要。?

2.3 等高线法。

当测区起伏较大、坡度变化复杂时,可以采用等高线法计算土石方量,尤其是当地形图精度较高时更为合适。等高线法的工作内容与步骤和方格网法基本相同,不同的是计算场地平均高程的方法。其计算方法如下:按等高线分别计算出它们所包围的面积,相邻等高线的体积可近似看成台体,其体积为相邻等高线各自围成的面积之和的平均值乘以这两条等高线间的高差(即等高距),得到各等高线间的土石方量;然后再求出测区所有相邻等高线所围体积的总和,最后求出设计高程,接下来的工作方法可按找方格网法或断面法进行。使用Cass 9.1进行等高线法计算土石方量,前提是,参与土石方量计算的等高线都必须闭合。?

2.4 数字地面模型(DTM)法。?

(1)由DTM 模型(数字地面模型)来计算土石方量是根据实地测定的地面点坐标(x,y,z)和设计高程,通过生成三角网来计算每个三棱柱的填挖方量,最后累计得到指定范围内填方和挖方分界线。?

(2)利用数字高程模型法可以采用类似于积分的方式计算土石方量,其原理是把施工高度(网格的高度与设计高度之差)作为积分高度,以单位网格的面积作为积分单元,将填挖方量体积分别累加即得到总填挖方量。?

(3)Cass 9.1 中提供了三种使用数字高程模型法计算土石方量的方法,即:根据坐标文件、根据图上高程点和根据图上三角网。

3. 土石方量计算前的数据准备?

3.1 地形点的加密处理。?

(1)对于已有符合要求的地形图和设计图,可通过扫描矢量化处理,在高程点密度较小,无法满足测区现状的局部区域根据实际起伏状态使用适当的插值方法内插一定数量的高程点。另外,当纸质的地形图无法满足土石方量计算的精度要求时,通常会选择使用电子仪器(例如全站仪、RTK或者水准仪)进行野外数据采集,这些电子仪器的精度足以满足土石方量计算的要求。?

(2)我们将根据地形起伏变化的复杂性来确定采样点的密度和点的位置,需在地形变化较大的坡脚、坡顶、坎上、坎下等局部加密高程点,从而使得这些点能够更好的逼近实际的地形表面。?

3.2 DTM 数字模型的建立。?

(1)DTM(Digital Terrain Models)即数字地面模型,它是地形起伏的数字表达,它由对地形表面取样所得到的一组点的坐标(X,Y,Z)数据和一套对地面提供连续的描述的算法组成。也就是说,数字地面模型是按一定结构组织在一起的数据组,它代表着地形特征的空间分布。?

(2)DTM 的制作过程大体是:首先,按一定的测量方法,在测区内测量一定数量的碎部点,这些点称作控制点(数据点或参考点)。接着,以控制点为网络框架,在其中内插大量的高程点,不过,内插是由计算机根据一定的计算公式并依照某种规则〖LL图形求解的。控制点和内插点的空间位置坐标数据的总和,即该测区的数字地面模型。?

(3)常见的数字地面模型的数据来源有以下几种:由现有地形图上采取、从摄影测量立体模型上获取、野外实地测量和由遥感系统直接测得。

4. 土石方量计算精度分析?

前面详细介绍了土石方量计算的几种常用方法及其计算原理,下面我们将对以上几种方法的精度进行分析。为了便于实验分析,我使用全站仪采集了具有代表性的某地区的碎部点,并且在采集数据过程中所有点的误差满足土方工程施工要求。而且所有数据的计算是在同一条件下进行的。?

4.1 Cass 9.1 中各种方法的计算结果。?

4.1.1 断面法。

使用Cass 9.1 进行断面法土石方计算结果如表1。?

4.1.2 方格网法

使用Cass 9.1 进行方格网法土石方计算结果如表2。?

4.1.3 数字高程模型(DEM)法。

使用Cass 9.1 进行DEM 法土石方计算结果如表3。?

4.2 计算结果分析。

为便于精度分析,最后求出了每种方法下土石方量的最或是值和对应的中误差。通过中误差的大小确定计算方法的优劣性。计算这四种值的最或是值并求其中误差如表4。

5. 结论?

从表1、表2 和表3可以看出不同方法计算出的同一测区的土方量是有差距的,而且同一种方法不同采样间隔(等高距、方格边长以及断面间距)计算出的土方量也是有差距的,而且随着采样间隔(等高距、方格边长以及断面间距)变大相互之间的差距也越来越大。但是对照这三个表发现,用DEM 法计算土石方量的结果随着采样间隔(等高距、方格边长以及断面间距)的变化较其他几种方法而言相对较小。从表4 可以很明显的看出这四种方法中DEM 法精度最高,次之是等高线法,再次是断面法,误差最大的是方格网法。综上所述,DEM 法计算土石方量的结果误差最小,数据最稳定,可作为计算土石方量的首选方法。

参考文献

[1] 张正禄主编.《工程测量学》[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篇4

中图分类号:TB9 文献标识码:A

计量能够保证工作的准确性,并为决策人提供切实可靠的决策依据,使工作的有序进行得到切实保证,所以计量工作是十分必要的,应该推进这项工作向着更完整更科学的方向发展。

1 计量标准的管理

世界各国对计量标准的管理机关和方式不完全相同。例如:日本政府规定由东京工业试验所和计量研究院负责提供一级标准,化学产品协会、各级检定所再向各厂家和用户进行量值传递。美国则由美国国家计量院(NIST)管理计量基准,国家授权的各大著名实验室负责据此制造二级标准,各生产厂家再根据二级标准生产各种实用标准向用户出售。同样,荷兰由国家计量研究院(NMI)负责计量基准,其它计量标准与NMI的基准进行比对,继而实现量值传递。

我国计量工作实行“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以保证计量单位制统一、量值准确可靠”为中心,以“监督好计量数据,管理好计量器具”为基本点,计量工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按照《计量法》的规定,计量基准和有证标准物质由国家质监总局负责鉴定、审批、管理,计量标准则以考核的方式进行管理,并纳入行政许可的管理范畴,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

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一般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计量机构按照计量检定系统表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从计量基准到计量标准直至工作计量器具。

2 计量标准的考核

计量工作是一项使工作严谨化精密化的手段之一,将实际工作的科学性提升到一个极为有效的位置。计量工作的普及能够带来行业的规范化,为数据的流通带来可能性,为了保证计量工作地位和程序的持续化,进行《计量法》工作的开展。

2.1 考核方式、制度及依据

2.1.1 考核方式

计量标准的考核始于1986年,从环境、人员、设施、设备等四方面实行打分制考核。1992年出台《计量标准考核规范》,2001年对其进行了修订,2008年再次进行了修订、完善和补充,新的《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l033-2008自2008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2.1.2 考核制度

实行考评员考评制度,遵循《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2.1.3 考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计量检定系统表以及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2.2 计量标准考核内容

计量标准考核内容包括计量标准器及其配套设备、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环境条件及设施、人员、文件集、测量能力的确认等6部分。

2.2.1 计量标准器及其配套设备

设备必须准备得当并保证质量和数量。质量的保证体现在对于设备必须有权威机构进行检定并发送有关文件进行标准的认可。如果达不到上述要求,根据已经认可的机器来调配现在的机器。

2.2.2 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

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包括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或者最大允许误差、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计量标准的其他计量特性(如:灵敏度、鉴别力、分辨力、漂移、响应特性等),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应当满足所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

2.2.3 环境条件及设施

客观环境,包括空气密度;电能供给;日照等,设备机器方面,包括温度调控装置,降噪装置,防过电,减少晃动,减少辐射装置等,对温度和湿度控制得当的同时将会引起干扰的工作和关联性小的地区进行隔离。只有这些装置齐全才能保证工作的稳定开展,并得到有效而准确的数据。

2.2.4 人员

人员必须有认可证件,经过相当的时间和理论准备,上岗之前经过单位的培训和技能提升,受到认可之后上岗,杜绝人员的冗杂。

2.2.5 文件集

文件集应完整、真实、正确、有效,以满足计量标准选择、使用、保存、考核及管理的需要。包括18个文件,其中比较重要的有9项:1)计量标准技术报告;2)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3)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记录;4)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5)计量标准履历书;6)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7)计量标准器及其主要配套设备的检定或校准证书;8)实验室的相关管理制度;9)开展计量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副本等。

2.2.6 测量能力的确认

确认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个是后期审查确认,另一种属于现场监工。前一种方法比较间接,是根据审核单位交付的数据和报告等书面的文件进行材料合理性的论证,发现其中的矛盾之处,检查是不是在标准内的工作。

后一种工作有通过亲眼所见以及与工作人员的交流来检查工作的水平和使用效果。来判断有无必要进行检定工作,以及完善当前工作所欠缺之处的需要。推荐使用盲样,如果这一点无法满足,也可用考核单位的资料参数来作为标准,如果仍不可得,就以已经成型的工作来作为样本,进行对比性的工作。

3 计量标准日常管理中的几个问题

考核证书一般在4年之内是有效的。但是4年之内不能保证工作就已经没有纰漏,而过期后的证书更不可以继续使用。问题的表现主要集中在下面几个方面。

1)计量技术准则的填写和使用没有按照正规文件来进行。对于标准参数的选择和利用不到位。具有随意性,对于某些数据的加工原因不明,验证方法错用和滥用。各种资源的利用相互占用,没有规划。2)对于记录方面做得不到位。变动性和随意性太大。3)对于该考查的对象不明确或出错。4)对于表格的掌握和填写都不够快速准确,一些设备的整修记录,人的更换记录更新不够快甚至不更新,不全面甚至不到位。5)一些过期和已经不允许使用的规范和程序仍然用于作业。使得工作的效率低下,没法达到规定的时间和程度。6)检定的范围把握不好,缺少和超过的情况时有发生。7)过去的记录不充分,没有办法根据记录得到想要的数据。缺少必要的准备数据。8)计量工作不能稳定持续,常有间断出现。9)对于周围环境没有做出规划和记录。一些温度和湿度方面的要求都不过关,甚至缺少这些因素的规定。

以上问题都不能轻易放过,应当提升到一个相当的水平。加大各种资金和能源的利用力度。

结语

无论计量单位是何种形式的机构,都不能放松计量工作的管理。计量工作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章制度,从总值的计算上,人员的流动性上,文件处理方面提升公司的整体素质,为计量事业的准确和细致作出努力。通过加派人手,分化工作能力使得工作有序进行,不能由于工作的量度大和平日里的疏忽而导致工作的水准下降。要明白这类工作有着历史性的意义,对未来的工作有铺垫和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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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县以上(含县级,下同)技术监督(标准计量、下同)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医疗卫生计量器具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机构,对本部门内的医疗卫生单位和社会上的个体行医者使用的医疗卫生计量器具按本办法规定严格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内使用的医疗卫生计量器具按本办法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条医疗卫生单位应设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其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二)宣传、贯彻和执行计量法律法规;

(三)管理本单位的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和保管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的技术资料;

(四)办理本单位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的订购、审查、验收、入册、报废手续;

(五)督促检查本部门按规定申请使用的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

第五条医疗卫生计量器具必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确需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应报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医疗卫生单位应建立健全计量器具管理、保养和使用的规章制度和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电离辐射计量器具或价值超过10万元以上的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的操作人员,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领取相应的计量测试操作证件,才能独立从事操作。

计量测试操作证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并收取工本费。

凡涉及锅炉压力容器的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的操作人员,还需经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发证,方能从事操作。

第八条医疗卫生计量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使用:

(一)无检定合格印、证的;

(二)经检定不合格的;

(三)超过检定周期的;

(四)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内,已失去规定的精度和技术条件的;

(五)未经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

(六)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第九条医疗卫生计量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一)超过检定有效周期的;

(二)经过维修的;

(三)解除封存的;

(四)量值有异常的。

第十条使用医疗卫生计量器具,必须符合卫生方面有关规定和要求,防止医源性感染的发生。

第十一条各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体行医者,必须将其使用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检定。

第十二条经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省卫生行政部门可在有条件的医疗卫生单位建立计量标准器,开展计量器具的定期检定业务。

第十三条尚未建立计量标准的单位及个体行医者,应将使用的计量器具送有权开展检定业务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第十四条计量检定机构应从收到医疗卫生单位或个人行医者送检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之日起20日内检定完毕。

第十五条对医疗卫生计量器具必须按检定规程(含国家、部门、地方规程)或计量标准进行检定,无检定规程或计量标准的,由使用单位根据生产厂的产品说明、技术要求,定期自行比对或测试,同时报当地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单位的计量工作经费从单位的业务费支出。计量检定和维修费用在设备维修项目中安排。

第*条医疗卫生计量器具检定、计量标准考核以及领取计量测试操作证件应当缴纳费用。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无规定的按省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使用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体行医者,违反第九条规定的,由当地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可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无检定合格印、证的,罚款300元;

(二)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罚款500元;

(三)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罚款200元;

(四)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内已知其失去精度而继续使用的,罚款200元。罚款收入按规定全额上交当地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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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企业不重视“三证”。一些生产厂家,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对制造、销售计量器具需要“三证”齐全认识不够,有的只注重其中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对产品合格证,尤其对计量检定合格证,不够重视,或只重视其是否经过检定,对检定后发没发证就无所谓了,导致“三证”不全。

2.经销商不懂计量法律法规或违规操作。少数经销商缺乏计量法律知识,对“三证”中的产品合格证或计量检定合格证无所谓,导致在运输或拆装中将其丢失,还有的经销商认为“三证”与自己无关,遇到检查推说厂方未给。

3.监管不力,认识不够。目前,由于质监部门对生产销售中的计量器具疏于管理,且对查获的违法经销行为未给予有力打击。有人认为,如果某计量器具获得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而销售之前也通过了厂方检验与当地质监部门的检定,至于销售现场,有没有产品合格证或计量检定合格证,就不重要了。因此,某些经销商销售的计量器具“三证”不全也就不奇怪了。

综上所述,为了从根本上消除销售中的计量器具“三证”不全现象,笔者认为,除了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外,还要对生产者、商、经销商进行必要的计量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笔者参加工作以来始终工作在县级计量检定单位,下面是总结多年来具体工作中处理这类问题的几点拙见。

1.堵源头。加强对生产领域的监督管理,帮助企业完善计量基础工作,建立计量、质量保证体系,督促企业加强对职工的计量知识培训和法律知识宣传,使企业的计量管理工作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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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制对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监管,主要采用两种方式:一是,为企业制度化管理提出法定要求和指引。不过法律的规定仍然是原则化的,在国家法的框架之中应当填充什么样的具体制度,由企业根据自己生产和产品的特点,以及企业所追求的长远发展目标,予以具体设计和执行。二是,从给企业设定法律责任的角度提高企业违法成本,督促企业运用包括制度化管理的手段来保障产品质量,履行社会责任。这样才有利于形成健全、完善的生产和产品制度体系。

1、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 现代意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发端于英国,后被美国继受,成为美国侵权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为法院采纳,大量适用于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之所以能够有助于产品质量安全,是由于其具有赔偿、制裁、威慑以及激励四项功能,这些功能可补救传统补偿性赔偿之不足又非行政处罚可替代。

1.1赔偿功能。

补偿性赔偿并不能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充分补救,比如在精神损害和在人身伤害很难证明的的场合,以及受害人提讼以后所支付的各种费用,特别是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只有通过惩罚性赔偿才能补救。很多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适用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原告遭受的损失获得完全的补偿。

1.2制裁功能。

补偿性赔偿在性质上乃是一种交易,等于以同样的财产交换损失。这样一来,补偿性的赔偿对富人难以起到制裁作用,甚至使民事赔偿 法律 为富人所控制。而惩罚性赔偿则通过给不法行为人强加更重的经济负担来制裁不法行为,从而达到制裁的效果。

1.3威慑功能,也叫抑制功能。

侵权行为制度首要目的是受害者的救济这一点毫无疑问,但同时也没有必要否认其事故抑制功能,可以说反倒应该推进这一功能。然而,传统侵权责任不具有足够的威慑和抑制作用,因为对损害的不完全补偿会使潜在侵害人对侵害行为采取消极预防,只有适用惩罚性赔偿,使损害与赔偿相当,才能威慑并遏制侵害行为。威慑有两类,即一般威慑和具体威慑。具体威慑即防止特定侵害人重复进行侵害行为;一般威慑是指防止特定侵害人以外的其他人进行类似侵害行为。美国的大多数法院认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于威慑不法行为。具有民事责任性质同时又不乏威慑力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无疑是现阶段强化侵权法抑制功能,实现侵权法发展的最佳选择。

1.4激励功能。

消费者维权的诉讼成本往往过高,除了耗费时间、精力外,还需支付进行诉讼所需的必要费用,这些常常超过胜诉所能得到的赔偿金额。因此,许多受害者会放弃对加害人的追诉,而这种放弃则导致了加害人以支付金钱来作为侵害他人的代价,形成侵害整个社会的恶性循环。惩罚性赔偿的高额赔偿正可以从外部克服受害人的这种困境,激励受害者积极提讼。

2、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法律 《产品质量法》对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建设提出了总体性要求和具体指导。首先,总则第3条以明示的方式规定了企业负有建立健全包括质量管理、质量责任、质量监督和质量考核四个要素在内的基本质量管理制度的法定义务。第6条以默示方式规定了鼓励企业进行高质量的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其次,分则从三个层面对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建设提出了具体指导性意见:1.第14条规定了国家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是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审查,以确认是否符合相应标准的要素之一,这表明企业建立完善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是国家鼓励和推行的高水平质量管理的内容之一。2.第27条规定了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企业在制定标准程序或者作业指导书等文件时应加注意。3.第33条规定了销售者负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在内的产品质量责任。

法规和规章 在行政法规层面,主要有《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等。此外,质监主管部门还了大量部门规章,针对具体产品或者质量监督的具体环节做出规定。

3、企业标准化管理制度

核心法律是《标准化法》,配套的规范性法文件主要有行政法规《标准化法实施条例》,部门规章《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和《标准化法条文解释》,特别是《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对企业如何进行标准化管理做出了非常详尽的指引,是企业制定标准和标准化管理制度必须仔细研读的规范性文件。这些企业标准化相关法主要解决以下问题:1.制定标准的对象范围。《标准化法》第2条明确了哪些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2.国家积极推行国际标准的政策。根据《标准化法》第4条,企业可以结合国际标准,如ISO9000族国际标准,制定适用于本企业的质量控制选择和使用标准规范。3.企业标准的制定要求和建议。体现于《标准化法》第6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17和19条中。《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更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企业标准的制定,它们是企业制定标准化管理制度的直接国家法依据。4.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5.企业标准的实施。6.企业的标准化管理。前述三个事项都由《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以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专章形式作出规定。7.企业未按要求制定标准的法律责任,即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在职权范围内责令企业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4、企业计量管理制度

核心法律是《计量法》,配套的规范性法文件主要有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部门规章《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法条文解释》和有关部委就特殊行业企事业单位计量管理工作的规章。这些计量相关法中规定的企业制定计量管理制度必须注意的法律问题主要有:1.《计量法实施细则》第4和7条规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是企业使用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的必备条件。2.该法第12条规定企业有建立计量检定管理制度的责任。3.《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企业有强化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使用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的责任。4.《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6条规定了计量管理制度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计量标准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5.《计量法》第12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17条规定了对于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的特殊企业,完善的计量规章制度是通过认证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6.《轻工业计量工作管理办法》第四章“企业事业单位计量工作”专门就轻工业企业计量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作了规定,内容涉及企业计量职能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计量人员的配备和待遇、计量工作在企业管理经营中的地位等,这些是相关企业制定计量管理制度时应当遵循的内容。7.《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规则》中的4.1.3“管理制度”,就中小企业建立计量管理制度的必备内容作了详尽的指引,是中小企业建立计量管理制度框架的直接参考。8.其他部委对特殊行业企业计量管理工作的专门规定。这些规章绝大多数都是集中于20世纪八九十年布的,它们是特定行业企业制定计量管理制度的直接依据,对于特定行业企业而言具有直接指导意义。

5、结语

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体系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也是法的重要价值。人之所以需要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乃是因为我们生活在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中,社会要能正常运行,就必须要有相对稳定的结构、能够正常施行和维护的社会规范,并且能够把无序和冲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社会的这种有序状态和动态平衡就是秩序。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无疑是对社会正常秩序的破坏,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制裁和威慑作用的发挥能够使不正常的社会秩序得以恢复正常。

参考文献:

[1] 杨静毅.惩罚性赔偿金的经济分析[J].东岳论丛,2011.3

[2] 陈聪富.美国惩罚性赔偿金的发展趋势---改革运动与实证研究的对峙[J].台湾《法学丛刊》第169期

[3] 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结构,200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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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检定周期:

根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电脑验光仪,屈光度(焦度)计的检定周期为1年,验光镜片组的检定周期为2年。

2、强制检定机构:

指定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对本地区在用的电脑验光仪、验光镜片组、屈光度(焦度)计开展强制检定。

3、强制检定方式:

自行送检。

我局为方便本区企业,特约市计量测试研究院来

实施检定,时间定于年5月19日一天,具体安排如下:

①石化、卫、漕泾、山阳地区的各眼镜商店及医

院的电脑验光仪、验光镜片组、屈光度(焦度)计计量器具,送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1

②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各眼镜商店及中心医院、亭林医院的电脑验光仪、验光镜片组、屈光度(焦度)计计量器具,送到区计量质量检测所。

4、强制检定日程安排:

送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检定的各单位,请于年5月19日上午8:30~9:00送到上述指定地点,过时不候。

送到区计量质量检测所检定的各单位,请于年5月19日下午1:00~1:30送到上述指定地点,过时不候。

若因故不能在上述安排的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的单位,请在5月底前自行送到市计量测试研究院。

5、强检标志与合格证书的保管:

强检标志是计量器具属性的标志,应粘贴在计量器具上,谨防脱落。

合格证书是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合格的原始凭证,应妥善保管,切勿遗失。根据往年的计量监督检查情况,要求有关医院由计量管理员统一保管合格证书,要求眼镜销售商店将合格证书塑封后悬挂在计量器具上,或将合格证书集中在镜框内在经营场所明示。

6、监督检查:

强制检定结束后,我局拟对全区使用电脑验光仪、验光镜片组、屈光度(焦度)计的有关医院与眼镜销售商店组织一次监督执法检查。对未检定,超检定周期及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和《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以“责令停止使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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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执行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处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规定程序。

第二章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及处理

第五条 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停止生产、营业、制造、出厂、修理、销售、使用、检定、测试、检验、进口;

(三)责令赔偿损失;

(四)吊销证书;

(五)没收违法所得、计量器具、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及非法检定印、证;

(六)罚款。

第六条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非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

(二)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损坏计量基准,或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随意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自行中断、擅自终止检定工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第九条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有关人民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而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请复查;逾期不申请复查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三)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第十条 被授权单位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被授权项目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检定、测试,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授权机关撤销其计量授权。

(二)超出授权项目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责令其改正,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授权证书。

(三)未经授权机关批准,擅自终止所承担的授权工作,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未经有关人民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在经销活动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没收该计量器具。

(五)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含外国制造商、经销商)或其人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进口、销售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进口、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二)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三)进口、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封存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进口额或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制造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二)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三)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而擅自使用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四)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其制造、修理条件已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要求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五)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六)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销售或交付用户使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或者重修、重检,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七)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制造、修理、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已取得制造许可证的计量器具,在销售时,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或没有使用制造许可证标志的,责令其停止销售;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的,没收该种标准物质和全部违法所得。

第十七条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及组装的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新增检验项目,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已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经检查不符合原考核条件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其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三)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失去公正地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其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第十九条 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或由有关人民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撤销其计量监督员职务;利用职权收贿赂赂、徇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泄漏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料秘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

(二)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

(三)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进行计量检定的;

(四)伪造检定数据的。

第二十三条 计量检定人员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技术机构赔偿损失;情节轻微的,给予计量检定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执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任务的机构无故拖延检定期限的,送检单位可免交检定费;给送检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同一单位或个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同一案件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初次违法,情节较轻的;

(三)认错态度好,能积极有效地配合查处工作的;

(四)主动改正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规定处罚幅度的上限从重处罚:

(一)屡教不改的;

(二)明知故犯的;

(三)借故刁难监督检查或检定的;

(四)后果严重、危害性大的;

(五)转移、毁灭证据或擅自改变与案件有关的计量器具原始技术状态的;

(六)作假证、伪证或威胁利诱他人作假证、伪证的。

第二十八条 围攻、报复计量执法人员、检定人员,或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计量执法人员、检定人员执行公务的,提请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伪造数据是指单位或个人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进行不诚实的测量,出具虚假数据或者定量包装商品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符的违法行为。

(二)出版物是指公开或内部发行的,除古籍和文学书籍以外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除文艺作品外的音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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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接到“5。20世界计量日”宣传活动的通知后,领导对本次活动高度重视,立刻制定x质监局发[xxx]xx号文件通知亲自组织开展此次活动。我局从实际情况出发,选择计量器具使用较密集的农贸市场作为宣传的重点,通过5月19日一天的准备,共复印《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共xx余份以及“5。20世界计量日”、“计量在您身边”、“计量与医疗、计量与环境、计量与商贸、计量与安全”宣传标语条幅xx余条。

二、实施情况

5月20日,我局全体人员一起行动,分别在xx城农贸市场和xx农贸市场进行“5。20世界计量日”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材料xx余份,粘贴标语xx余条并对农贸市场使用的计量器具(标称、台称、电子称等)进行了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