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条例模板(10篇)

时间:2022-07-27 18:50:0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残疾人就业条例,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残疾人就业条例

篇1

第二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承办具体业务,劳动、人事、财政、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予以配合。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履行以下职责:

(一)残疾人劳动就业状况调查;

(二)残疾人劳动能力评估和职业技能鉴定;

(三)残疾人就业咨询、就业登记、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培训;

(四)创办和管理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省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要求,持有《残疾人证》的无业残疾人和一切用人单位。

第四条 本省行政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含中央部属、外省市驻本省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均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确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按上述比例计算,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一人的,应安排一人;安置一名盲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企业、事业单位直接投资兴办的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可计入本单位安置残疾人数。

伤残军人必须持有《残疾人证》方可计入所在单位残疾人数;离休、退休、停薪留职的残疾人和工伤后不符合国务院的《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标准》的工伤职工不计入本单位残疾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当承担扶残助残义务。

第五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遵循就地就近安置的原则,可以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无业残疾人中招收(聘),也可以通过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自行向社会招收(聘),本单位职工的残疾人亲属,应优先招收(聘)。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空出编制或从离休退休人员空出的编制中安置。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收残疾人就业,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并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

第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的残疾学生。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

第八条 残疾职工在转正定级、职称评定、晋职、晋级、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应享受与健全人同等的待遇。

第九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各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计划和劳动市场需求,组织残疾人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必须依法对残疾职工进行职业培训或岗前培训。

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各种职业培训。

第十条 各单位必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本单位当年在职职工人数统计表、职工年平均工资、残疾职工花名册和录用残疾人计划表。

统计报表由省残疾人联合会会同省统计局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安排残疾人达不到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人数的单位,按照本年度差额人数和所在县(市、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应制定下年度录用残疾人计划;按职工比例计算安排不到一人的单位可免于接收残疾人,但应按规定比例差额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二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所属同级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查,向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各单位接通知书后30日内通过银行将应缴款额转入指定财政专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的,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委托银行收取,并从逾期之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滞纳金计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个体经营;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补贴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

(四)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级征收、使用和管理。

(一)中央、省属单位、外省市驻晋单位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由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二)地、市所属单位和企业,由各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

(三)县(市、区)所属单位、企业(含个体)及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由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征收;

省、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分别委托下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代征(一)、(二)项规定的各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被委托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代征总额的40%上缴委托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四)地、市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缴省10%;县(市、区)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缴省、地(市)各5%。应上缴的部分,由各级财政按规定足额上解。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包干结余或预算外资金中列支,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从管理费中列支。以上经费不足支付的,可以从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困难的单位,应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适当缓缴或减缴。

第十七条 对既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补缴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仍不执行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加盖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印章。

第十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按月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审批拨款。代征上缴部分由被委托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直接划转委托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财政专户储存;存款利息计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必须按计划使用和管理财政划拨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按受财政、审计、劳动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挤占或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不按计划使用,损失浪费、贪污、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内容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应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残保金。安排比例不足1人的,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缴纳残保金金额=(上年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平均人数)1.7%-在职残疾人职工数)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

20xx年缴纳20xx年度的残保金,征缴标准为少安排1名残疾人,缴纳残保金19684元(即20xx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32808元的60%)。

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也应缴纳残保金。缴款时间按单位成立后的足月计算,不满1个月的不计算。

篇2

[2]民政部.中国民政统计年鉴(2011)[M/CD].中国统计出版社,2011.

[3]甘满堂.低成本劳动力时代的终结[J].福建论坛,2010(2):147-151.

[4]张建伟、胡隽.中国残疾人就业的成就、问题与促进措施[J].人口学刊,2008(2):49-52.

[5]陈土新.社会福利企业与残疾人就业[J].中国残疾人,2011(9):21.

[6]赖德胜等.我国残疾人就业及其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8(1):10-15.

[7]许巧仙.我国城镇残疾人就业问题研究综述[J].河海大学学报,2010(3):35-38.

篇3

问:当前我国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如何?

答:残疾人是需要全社会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残疾人保障法公布施行以来,我国残疾人的就业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据统计,在我国8296多万残疾人中,已经实现就业2266万人,其中城镇463万人、农村1803万人。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老龄化程度的加剧,残疾人就业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残疾人数量不断增多。我国目前尚有858万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没有实现就业,而且每年还将新增残疾人劳动力30万人左右。二是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依法吸收残疾人就业的责任不够明确,少数用人单位存在不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不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歧视残疾人等情况。三是对残疾人就业的各项保障措施需要进一步完善。四是残疾人就业服务培训等工作相对滞后。

问:政府在保障和促进残疾人就业中有哪些主要职责?

答:政府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具有主导作用,各级政府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中负有重要职责。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问:用人单位在吸纳残疾人就业方面有哪些责任?

答: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在总结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二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符合其实际情况的职业培训,不得在晋职、晋级、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三是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级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问:保障和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哪些措施?

答:一是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

二是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是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四是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五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问:如何才能更好地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

篇4

受金融危机和我国就业年龄段人口快速增长等因素的影响,残疾人就业形势日趋严峻。据调查显示,有超过的高校残疾毕业生没有稳定的工作,高校残疾毕业生因自身残障,缺乏竞争优势,所学的知识得不到发挥,很难找到专业对口、收入稳定的工作。高校残疾毕业生为顺利完成学业,克服了家庭经济困难和自身残障的影响,付出了比健全人更多的艰辛和努力。因此,做好高校残疾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利于发挥残疾人的聪明才智和创造潜能,是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的根本途径,也是推动高校残疾毕业生平等融入社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认真落实政策,保障高校残疾毕业生就业权益

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民生和就业工作,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在高校残疾毕业生就业工作中要坚持“个人自愿、属地安置、专业对口、市场指导,保障工资”的原则,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提供就业服务,确保高校残疾毕业生稳定就业。

各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坚持并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履行好有关规定和义务,积极主动地接收高校残疾毕业生就业,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惠及高校残疾毕业生。

(一)各级教育部门在教育系统招聘教师中,对符合招聘条件的师范类高校残疾毕业生,同等条件优先安排。各级残联与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掌握应届高校残疾毕业生状况,为每一名学生建立档案,档案中要明确残疾学生学历、所学专业、特长、家庭收入状况、就业意向等基本情况。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未就业的高校残疾毕业生纳入大学生就业登记范围。对符合公务员录用标准和达到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高校残疾毕业生,在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中,与普通高校毕业生同等对待。将高校残疾毕业生纳入“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范围,重点对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一户多残家庭中的高校残疾毕业生提供就业援助。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就业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渠道,支持高校残疾毕业生就业。同时,根据《市财政代扣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凡安置残疾人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的,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各级编制部门要贯彻落实高等学校残疾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相关政策。市直机关招录公务员、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凡录用、聘用对象是高校残疾毕业生的,要优先保障使用编制。

篇5

由于马董很忙(发稿时马先生将摘擢升公司副总裁),采访采取了先点后面方式,先到位于天竺空港工业区的松下电子部品薄膜电容(北京)有限公司采访个案,然后再回来采访马董。

赵静

――通过人才平等竞争,残疾人也能在这样的大公司获得发展

乘出租车去松下电子部品薄膜电容公司约需半小时,记者便与陪同前往的松下(中国)公司人事部门的赵静聊了起来。32岁的赵静穿一双冬天女孩时兴的黄色长统靴,右腿走路有些吃力,据她说是车祸致残的。赵静曾在福州工作,2004年底回京,到北京市残联劳动服务中心做过登记。她通过中文自考大专课程,在北京一家音乐网站做音频视频编辑。2006年2月的一天,松下公司工作人员给赵静打电话,说准备招聘她到公司负责人事工作,赵静还有点莫名其妙呢。后来她才听说,那一次市残联一共推荐了五六个人。赵静通过面试,一两个星期后就接到了录取通知。能到这样的大公司工作,赵静觉得机会挺难得,毕竟这样的公司更稳定,福利也好。赵静进来后主要负责整个集团的残疾人招聘推介工作,后来还负责公司总务工作。在松下(中国)公司,通过人才平等竞争,已经有残疾人通过部门认可和评价,走上了主管和科长领导岗位,上海松下微波炉有限公司一位肢残人郑先生,就当上了公司财务科长,这令赵静和其他残疾人看到了努力工作的希望。

小张和小刘

――通过培训、教育,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

在松下电子部品薄膜电容(北京)有限公司,记者体验了什么叫严格管理。电动大门口,记者随手拍下厂标,门卫马上过来制止说,对不起,这里不允许拍照。由于生产的是精密电子产品,车间门口走廊里立着鞋柜,需要换上拖鞋才能进入车间。进门时,需要按动开门按钮。

公司制造部副部长李亮和人事科长陈燕东接待了记者。电容公司有职工500人,2005年招聘残疾职工数为零,北京市出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由地税代征政策后,电容公司一下缴纳了保障金35万元,这对公司是笔不小的数目,但公司的日本老总说,既然中国有这方面的法规,我们就应理解、照办。随着松下(中国)公司促进残疾人就业项目的推进,2006年,电容公司招聘了5名残疾职工(4名听力言语残疾,1名肢残)到制造部包装工序工作。按照新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规定,电容公司需要招聘8人,目前公司正加紧这方面的工作。

要使招聘的残疾人稳定就业,必须注重对他们的培训和教育。所以作为事务局,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人事部门,于2006年起就开展了残疾人心理沟通等方面的培训,当时,电容公司人事科也派人带领3名残疾职工参加培训。“残疾人有时容易以自我为中心,难于沟通,既然是松下公司的职工,我们就应当加强教育,使他们建立遵守公司规章的理念”,陈科长有感而发,他正为聋人小刘未办理请假手续而去参加国家聋人篮球队集训的事犯愁呢。小刘身高一米八几,人聪明,手脚快,是新招聘的5人中工作最好的,可就有一点不好,不注意遵守公司规章。2006年,小刘曾两次参加北京市队和国家队集训,超假一天,制造部领导怜惜他,没有深究,每月工资也照发了。2007年初小刘又去参加国家队集训,集训通知是他委托别人代交的,自己并没有到公司办请假手续。陈科长一时与在辽宁集训的小刘及教练联系不上,出于对员工安全负责,公司日方老总专门问起此事。陈科长说,还是得加强教育,才能使小刘既当个为国争光的好运动员,又做个遵规守纪的松下好职工。

制造部包装工序,记者见到了高中军训时被树砸伤、一只手致残、23岁的张明利。小张是接到区残联通知,参加2005年底市残联和松下(中国)公司联办的专场招聘会而被录取的。陈科长在招聘会上见过他,觉得小伙子人挺好。小张也确实不错,包装工序班长夸小张最自觉,别人定额是每班包装电容6万只,小张因一只手工作,定额减半,但也需抓紧才行。45分钟午饭时间,小张吃完饭就回来干活。陈科长夸他特有才,是电容公司的“高产作家”,2006年,在松下(中国)公司和电容公司社报上,小张发表了五六篇文章。可有一样,小张方向感较差,晚上出门找不着家,因此陈科长坚持不同意小张和其他4人一样上晚班,为这事,小张一直闷闷不乐,认为不一视同仁,见面就和陈科长理论。陈科长则笑眯眯地说,有想法随时和我沟通嘛!

小李和小崔

――通过开发岗位,不断推动促进残疾人就业项目

松下(中国)公司总机房话务员李晓梅和崔娜也是经松下专场招聘会,走进公司大门的。为招聘两名残疾人话务员,公司把原有的话务员辞了,把这个适合肢体残疾人工作的岗位开发出来。三四年来,整个松下集团在中国的公司共开发生产制造、技术开发、品质管理、人事总务、财务统计、后勤辅助等多个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招聘了270多名残疾人。

30岁的李晓梅原在社区工作,24岁的崔娜则是北京一所大学的应届毕业生,她俩都是得到街道残联或市残联通知,参加松下招聘会的。被录取后,签订了劳动合同,上了三险,劳保、福利都不错,她俩心里自然挺高兴。去年下半年,总机房设备由人工转接改为交换机,大大减轻了工作量,工作也没过去忙了。当然,正像她俩说的,话务员也不能干一辈子,她们期待着通过努力获得更好的发展。

马董

――促进残疾人就业,是企业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从松下电容公司回到松下电器(中国)公司,马云飞董事接受了记者采访。马董特别强调了松下公司的基本经营理念:“企业是社会的公器”。既然是社会公器,就必须履行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严格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致力于为社会做广泛贡献。

事实上,松下公司在中国发展整整20年,一直在强化对社会的贡献活动:通过CSR(企业社会责任)项目行动,开展环境保护活动、赞助体育事业(与北京奥委会签约,成为北京奥运会全球正式合作伙伴)、支持中国教育,当然也包括“残疾人招聘”等战略活动,以此确立松下集团守法守信和优秀企业公民形象。

在松下(中国)看来,所有这些都是相辅相成的,因而,公司把“促进残疾人就业”作为项目,制定了中长期计划。公司坚持按国家法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松下在华58家企业7万名职工,2005年交纳了609万元,2006年交纳了533万元。按照“促进残疾人就业”计划,通过专场招聘会和岗位开发,松下在华企业招聘残疾人从2004年的55人提高到2007年的277人。

篇6

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认证过于繁杂。

财税[2007]92号和国税发[2007]67号文件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了具体规定,陕西省也制定了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认定办法,但因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责任不清,认证手续过于繁杂,审批时限不明确,监督机制不完善等等,导致一些用人单位对繁琐的程序和资料望而生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申报福利企业(含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的积极性,从而也制约了残疾人集中安置就业工作的有效开展。

按比例就业政策措施缺乏力度。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公务员及工作人员,逢进必考已成定律。残疾人因其残疾在“苛刻”的录用条件下难以参与竞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就难以落实。另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费为财政预算,经费和编制的限制,成为推卸安排残疾人就业责任的一种托辞;财政部门既然没有将其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入预算,就无法监督其履行法定义务,残联和地税部门更是难以足额征收这些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保障措施在此就形同虚设。

另外,劳务派遣单位及铁路等中省单位,因条块分割,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难以推动;一些政府部门在招商引资上有意无意施以不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的优惠;违法成本及惩罚措施乏力等等问题,也严重影响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依法开展。

个体就业的优惠政策操作性不强。

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普惠多于特惠,在城乡二元结构中,多以城镇残疾人为受益对象,涵盖税务、工商、劳动保障、卫生、物价等多个部门,因条款分散,缺乏可操作性,加之宣传不够和条块分割,难以形成合力等原因,很多优惠政策流于形式,受益残疾人十分有限。而数量庞大的农村残疾人在农村税费取消的背景下,针对促进其就业和劳务输出的特惠政策少之又少。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进退两难。

各级劳动保障、扶贫、教育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种培训工程,给残疾人技能培训工作创造了一定机遇。但是由于残疾人文化水平普遍不高,难以取得一技之长,只能参与简单的实用技术培训;而且受就业因素的影响和无障碍设施的匮乏,许多培训机构不愿接收残疾人参训。诸如此类的局限,使残疾人技能培训工作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市、县两级残疾人劳服机构建设急需加强。

安康市有市、县11家残疾人劳服机构,仅有6家得到了同级编办的批复,其中3家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另外5家为内设机构。无论从机构性质,人员配备,还是基础设施、服务载体等方面,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标准还有很大差距,离社会和广大残疾人的需求还有很大差距。主体淡化、职责不清,导致各级残联所属劳服机构忙于征收保障金,疏于就业服务;忙于应付上级安排的中心工作,疏于拓展自身业务。

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几点建议

一要加大《残疾人保障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落实力度,尽快制定《残疾人就业条例》实施办法,修订完善《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强化各级政府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的主导和表率作用,将新增残疾人就业列入年度考评体系,开发适合于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

篇7

目前,大多数省(市)对企事业单位征缴残保金采取委托地税代征的方式,且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代征数据。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年审情况再依下列公式核定: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用人单位已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公式一)

地税部门在实际代征的过程中,一般采取集中代征的方式,受客观条件制约,代征时间又集中在每年的6月至11月份,因而,用人单位和地税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均有诸多的困扰。

第一,用人单位感到资金压力大,费负过重。由于地税部门往往采取一次性代征,给企业造成较大的资金压力;同时,也给企业造成残保金征收过多的错觉。

第二,地税部门认为征管难度大,不便管理。现在,随税附征的费用较多,比如工会经费、教育费附加、防洪保安资金、社会保障费用等等,但这些费用均按销售收入或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地税部门操作简单,可视同税金管理,而残保金则是由残联直接提供的数据,地税部门遇到企业不愿缴纳时,一般解释不清楚。加之,很多企业不主动年审,也不清楚每年应缴纳的残保金数额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因此,只要企业提出异议,地税部门就望而却步,他们也不想因“费”而伤了和气。

第三,就业服务机构费力不讨好,征收效果不如人意。就业服务机构每年的上半年,基本上在忙于年审,既要摸清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又要“求爹爹拜奶奶”,找相关职能部门核实有关情况,同时,还要给用人单位一家一家地下发年审通知,最后,才能把有关数据提供给地税部门。这样一拆腾下来,半年的时间就过去了。根据常德市的情况,近三年来,主动参与年审的用人单位不到三分之一,实际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也不到三分之一,结果是事倍功半。究其原因,一是用人单位缴费意识淡薄,认为残保金可交可不交;二是地税部门压力不大。现在,地税部门对费金的管理,仍是下达目标任务,他们只要完成上级税务部门下达的指标即可。而根据常德市的情况,地税部门的征收计划只占到应缴残保金的四分之一,这样,自然形成了费负不均,企业相互攀比,甲企业不交,乙企业也不想交,谁也不想做老实人。

适应新形势,探讨新模式

首先,国家统计指标有更新。“在职职工总数”这一指标已变为“在岗职工总数”,“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这一指标国家今年也没有再采用,而是采用“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和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这两个指标。

其次,残保金可改按“额”为按“率”征收。

1.置换有关指标:将“在职职工总数”置换为“在岗职工总数”,将“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更换为“本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这样,公式一就变为: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总数×1.5%-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数)×本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公式二)

2.更新计费模式:根据公式二,可推导出按销售收入一定比年计征残保金的公式,即:用人单位应缴残保金率=(1.5%-安置比率)×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

新征缴模式的特点及操作建议

新征缴模式有如下特点:

1.简便易行,方便操作。就业服务机构每年年初只需提供征缴率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根据用人单位销售收入状况,可直接征收。

2.直截了当,心中有数。每年年初只须告知用人单位征收比率,用人单位便知每月应缴多少残保金,使用人单位做到心中有数,方便资金安排,增强计划性,减少突发性,避免征收受阻。

3.费税同步,规范管理。地税部门可以把残保金视同税收实行“三同步”管理,即同步申报,同步征收,同步稽查,把用人单位应缴、实缴、欠缴、漏缴残保金的情况纳入税收征管体系,实现规范化管理。

对于新征收模式的操作建议:

篇8

但让我们吃惊的是,解决残疾人就业的模范单位往往是一些外资或合资企业。而“和国际接轨”却是我们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最近几年使用得最频繁的词汇之一,可这一词汇往往只用在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谋求更大利益时使用,在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上,他们却忘了(或根本就不愿意想起)“和国际接轨”了?

那么,如何才能使残疾人就业与国际接轨呢?笔者认为:首先要从健全与完善法律法规做起。目前《残疾人保障法》是保障残疾人权益的重要法律之一,专门为实现残疾人平等就业权而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更为具体、详细。当残疾人就业面临诸多困难时,要保障这些法规能落到实处,真正解决残疾人就业的问题。

篇9

全县所有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已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

二、审核内容与标准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7%,否则应当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凡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向县残联进行登记,不登记单位确认为无残疾人就业,应向地税、财政部门缴纳保障金。

3、凡是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检查证件是否符合标准、是否有县残联出据的残疾人就业认定书、是否为残疾人缴纳四险、是否真正开工资、有无挂名不开支现象,对于已康复的残疾人收回残疾人证,不认定为残疾人。

4、福利企业使用残疾人的安置比例应达到在职职工总数比例的25%以上,并且实际安置残疾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5、安置的残疾职工应是持有县残联重新审核评定具有防伪标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盲、聋、肢体和智力残疾人员。

6、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是否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本单位实际上岗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7、企业是否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8、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是否支付不低于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工资卡发放在残疾人手中,自己到指定银行结算,否则不认定为给残疾人工资,属于挂名开工资,这样的福利企业不算安置残疾人就业。工商、税务部门不能给福利企业年检,并取消资格。地税部门依法征收就业保障金。

篇10

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2期区专题法制讲座。

(一)第1次法制讲座

学习时间:2012年9月

学习方式:集中学习

学习内容:规范行政行为工作基础知识

学习重点:与行政执法密切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基本概念的定义、特征、分类及操作程序要求等内容。

(二)第2次法制讲座

学习时间:2012年10月

学习方式:集中学习

学习内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学习重点:条例的重要意义及征收程序和征收范围等内容。

二、区残联领导班子学法安排

(一)学习时间:残联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安排30分钟时间学习法律、法规知识。

(二)学习方式:集中学习

(三)学习内容:

1、第1次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第2次学习内容:我国法律中有关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3、第3次学习内容:《残疾人教育条例》。

4、第4次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三、区残联依法行政知识培训

全年举办2期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参加人员为区残联全体干部。

(一)第1次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班

学习时间:2012年11月

学习方式:集中培训

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学习重点:保障法的主法宗旨、主要内容及主要特点等内容。

(二)第2次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班

学习时间:2012年12月

学习方式:集中培训

学习内容:《残疾人就业条例》

学习重点:条例的立法宗旨、残疾人就业方针,政府、残联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的职责,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的责任等内容。

四、几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