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01:25:5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预付款申请书,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一般付款条件
国际EPC工程合同的支付,一般是分为期中付款和最终付款。
(一)期中付款的申请
承包商应在每月月末,按业主批准的格式,向业主提交期中付款的申请报告,详细说明承包商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期中付款以月完成实际工程进度量为依据,按照业主批准的费用和进度分解表的权重和进度测量程序,计算月进度款支付额。支付文件包括:EPC百分比权重分解表、EPC进度测量程序、发票程序和形式发票格式、监理签字的完成进度报表及其他进度证明支持文件。
在收到并认可履约保函后,业主应在收到承包商的期中付款的申请报告后28天内,颁发期中付款证书,包括应付款给承包商的已经批准的发票票面上无异议的款额,并减去已批准的发票票面款额的5%作为保留金;业主应将发票上由任何款额而发生争议的特殊原因书面通知给承包商,并在颁发期中付款证书后28天内支付进度款。
当已颁发临时验收证书,且工程已通过所有规定的试验(包括竣工后试验)时,应将保留金的50%付给承包商。在颁发最终验收证书后,应立即将保留金未付的余额付给承包商。
(二)最终付款的申请
在收到最终验收证书后56天内,承包商应按照业主批准的格式,向业主递交最终付款的申请,向业主提交其最后的进度付款发票,及由业主扣留的保留金余额的单独发票和任何其他应付的或补偿的但还未付的款额的单独发票,并附结清证明和其他证明文件。业主在收到所提交的最后发票的28天之内,经过审核下列条件后,应支付这项款额给承包商。
最终付款只有等到:承包商已经向业主提交了承包商授权代表签字后的放弃留置权和放弃索赔的弃权声明书;业主证实承包商已经全额支付了各类款项给分包商、供货商和雇员。
二、付款条件中应关注的问题
(一)付款方式
1 月进度付款方式
月进度付款即以实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进度测量程序为计算依据,按月申请期中付款,是付款的主要方式。按月进度付款方式,付款与实际完成工作量相匹配,付款及时,承包商的资金压力较小,但付款程序和计算比较复杂,适合大型国际工程EPC项目。采用月进度付款方式,需及时报业主批准费用和进度分解权重表、EPC进度测量程序、项目发票程序和形式发票格式。因为,上述程序文件是期中付款的申请报告的基础文件,是按时进行期中付款申请工作的基础。
2 里程碑付款方式
里程碑付款方式是在进度计划的关键路径上设一定数量的完整里程碑,以完成完整的里程碑为依据,作为合同分段计划目标和期中付款的时间控制点。采用里程碑付款方式,能准确地知道什么里程碑点付多少款,有利于资金筹措和简化付款程序。但如果里程碑制订不清晰或不合理,则进度款的支付不匹配和不及时,承包商的资金压力较大。适合在单项工程项目中使用。采用里程碑付款方式,需特别注意进度计划的关键路径上设定的完整里程碑点,每一个完整里程碑的费用和进度分解权重。例如,某国际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进度付款完整里程碑如下:
对于上述里程碑付款权重表,我们在合同谈判时提出的修改意见是提高前部分的比例。如1#项的预付款提高到10%;另一方面。细化每一项完整里程碑,使承包商获得较快的付款和好的现金流。形成比较合理的进度付款
完整里程碑。如下表(其中2#、3#、4#、5#项未将细化后的完整里程碑列出)。
(二)付款时间
按照一般付款条件,承包商应在每个月末后,按业主代表的批准格式向业主提交进度款申请书。业主代表应在收到进度款申请书和证明文件后28天内颁发期中付款证书,之后28天内付款。因此,通常情况下,承包商最长可以在56天内,从业主处获得期中付款。在实践中,应关注的问题:
1 审批的时间
如,在某国际工程项目的原合同条款中。关于支付的条款为:“承包商应在每个月末后,按业主代表的批准格式向业主提交进度款申请书,业主代表应在收到进度款申请书和证明文件后进行审批,在审批同意后42天内付款”,该条款没有规定审批的时间,业主可以无限推迟付款时间。所以应该修改为,业主代表应在收到进度款申请书和证明文件后28天内审批并颁发期中付款证书,之后42天内付款。
2 什款的时间
上述付款条件中审批同意后的付款时间原为42天,比一般的付款时间长,实际我们最终改为:业主代表应在收到进度款申请书和证明文件后28天内审批并颁发期中付款证书,之后28天内付款。
(三)货币和汇率
国际工程中货币汇率的风险极大。例如,近几年,美元兑哈萨克斯坦坚戈的汇率基本保持在120-121之间,相当稳定。但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世界油价急剧下跌,导致以石油出口为主的哈萨克外汇储备急剧下降(从300亿美元下降到150亿美元),为保护其外汇和黄金储备,增强该国制造业的竞争力,哈央行决定货币贬值,以缓解央行耗费外汇储备维护坚戈汇率的压力,并改善该国出口企业的财务状况。2009年2月4日,哈国中央银行突然宣布允许该国货币贬值25%左右,并在+3%区间浮动。对外国公司采用当地货币坚戈签订的合同,造成重大的损失。因此,在实践中,应关注的问题:
1 币种的选择
币种的选择原则首先是考虑通过对影响汇率变化的经济面因素、政治面因素、市场面因素进行分析,预测汇率变化趋势,选择货币种类。当汇率变化趋势难以判断时,应尽可能考虑采用硬通币。有些国家对于合同签订的货币有法律规定,如,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外国公司在当地注册的子公司签订的合同,必须用当地货币签订合同,而外国公司在当地注册的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可以采用美元合同,这是就应根据风险分析,选择签订合同的主体。
2 不同币种的百分比
在有些国际项目中,业主允许承包商采用多币种签订合同,这是我们考虑项目实施期间货币使用的实际需求,确定不同币种的百分比,通常的经验是,分别计算出需要在当地支出的成本及费用(当地币),以及需要在中国和第三国支出的成本费用(外汇),再考虑当地货币的汇率变动,以确定当地币和外汇的比例。通常,在外汇管制国家可以把当地币比例确定得相对低一些。当合同规定有价格调整条款时,适当提高当地货币的比例,能够获得相当丰厚的价格上涨的补偿。如果没有价格调整条款,则应把外汇比例确定得相对高一些。
3 货币汇率的计算
国际工程中规避货币汇率风险有几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当项目实施期间货币汇率波动大时,争取采用非固定汇率计算进度付款,如,某合同中,我们规定的货币汇率计算是,月支付进度款采用兑换汇率为付款前三天,LONDON的NATIONAL WEST-MINISTER银行电汇当天10:30报出的兑换率中间价;二是签订多币种合同,减少货币兑换,降低货币汇率风险;三是使用硬通币,规避货币的大幅贬值;四是在合同中争取调价条款,规定汇率变化的补偿方法。
(四)预付款
2007年10月26日,国内A银行开立金额USD1,500,000.00,以香港B公司为受益人的自由议付信用证,付款时间为见票后60天,到期地点为香港,受UCP600约束。10月26日,香港B公司凭上述信用证向香港H银行申请开立背对背信用证,受益人为新西兰S公司,即期自由议付,金额USD1,200,000.00。11月5日,香港H银行从新西兰C银行收到背对背信用证项下单据(单据金额USD1,150,000.00),C银行在面函上声明:已议付相符的单据,香港H银行审单后亦认为单证相符。11月9日,香港B公司向香港H银行提交主证项下全套单据(单据金额USD1,450,000.00)。香港H银行审核后认为单据合格,逐向受益人香港B公司出具 “同意预付款项” 书面承诺;并将主证项下单据寄给国内A银行,在面函上声明:我行已议付单据。11月16日,香港B公司要求香港H银行付款、并将其中USD1,150,000.00用作支付对背证款项。香港B公司应香港B公司的要求将USD1,150,000.00 汇给新西兰C银行、将USD292,050.00打入香港B公司账户(两笔金额合计USD1,442,050.00,等于主证单据项下金额USD1,450,000.00扣除截止到期日的贴息USD7,950.00后的金额)。11月23日,国内A 银行致电国内A 银行,声称香港B公司涉嫌欺诈,遂以“欺诈例外原则”拒绝支付主证项下款项。香港H银行多次与国内A 银行交涉无果。2008 年9 月10 日,香港H银行在香港A银行。
二、案例分析
(一)本案中主证开证行A银行是否可以根据信用证业务“欺诈例外原则”拒付
信用证业务“欺诈例外原则”是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的例外,即如果卖方利用信用证机制中单证相符即予以付款的规定,提供表面记载与信用证要求相符,但存在实质性欺诈行为时,买方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允许银行不按信用证付款, 在这种情况下,信用证交易不再是独立的,构成信用证关系与基础交易相独立的例外。 “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成为“独立抽象原则”的有效补充,共同维护着信用证制度的高效、安全运行。
信用证业务的权威惯例UCP并没有对跟单信用证业务欺诈例外原则做出规定,对该问题的处理主要适用于各国法律的规定。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是我国现在处理该类案件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关信用证欺诈及其救济主要在《规定》第8条至第15条做出了解释。根据《规定》第9条,对于相符单据,如果受益人确实存在信用证业务欺诈行为,开证行可以根据信用证业务“欺诈例外原则”拒绝向受益人承付。不过该原则的适用需符合一定条件,即受益人确实存在信用证欺诈行为。《规定》第11条指出提供“证明存在欺诈的证据材料”和“可靠、充分的担保”是当事人前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前提。另外,目前关于欺诈的判定,许多国家都接受“实质性欺诈”的标准。“实质性欺诈”和违约有本质不同,一般的违约不会使对方根本合同利益受到影响;而实质性欺诈行为比如提供的单据项下的货物毫无价值、或者产品质量低劣、或者数量严重短缺、甚至无船无货伪造提单等等,从而导致对方根本或主要的合同目的落空,使得对方预期的所有利益丧失。
因此,本案中主证开证行A银行是否可以启用信用证业务“欺诈例外原则”拒付,取决于是否有有效的证据证明受益人香港B公司存在实质性欺诈行为,并不能简单依据“申请人声称受益人涉嫌欺诈”武断动用“欺诈例外原则”拒付, 否则将会使银行信誉受损。
(二)本案中香港H银行是否能以信用证业务“欺诈例外原则的排除适用”抗辩主证开证行A银行的拒付
为了保护信用证下付出对价的善意第三人,各国法律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的适用进行了限制,即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例外”。根据我国《规定》第10条,即使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但是如果存在本《规定》列举的四种情形之一,就不能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即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例外”。 《规定》列举的四种例外情形包括:(1) 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2) 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做出了承兑;(3) 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4) 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因此本案中,香港H银行是否能以“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排除适用”抗辩主证开证行A银行的拒付,取决于香港H银行是否是善意地进行了议付的议付行。而这一问题的回答要分析下面两个问题:
其一,香港H银行是否是主证开证行A银行授权的指定银行?本案信用证是以香港为到期地点的自由议付信用证,任何一家银行都是开证行的指定银行,因为根据UCP600第2条“指定银行指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如信用证可在任一银行兑用,则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因此香港H银行是主证开证行A银行授权的指定银行,其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是得到开证行授权的行为。
其二,香港H银行是否做到了议付?议付包括“预付或同意预付”,因为根据UCP600第2条“议付是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本案中香港H银行审单后认为合格,向受益人香港B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同意预付款项”;并且数日后向受益人实际履行预付款项,即应香港B公司要求,将其中的USD1,150,000.00汇给新西兰C银行用作支付对背证项下的款项、将余下的USD292,050.00打入香港B公司账户,两笔金额合计等于议付金额。不过本案中,如果香港H银行在实际履行预付款项时,先将议付金额USD1,442,050.00打入主证受益人香港B公司账户,然后再从香港B公司账户划USD1,150,000.00 汇给新西兰C银行,则更为妥当。
显然,本案中香港H银行有资格能够以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排除适用”抗辩主证开证行A银行的拒付。
三、案例启示
本案折射了信用证业务欺诈的部分问题,下面笔者结合案例从信用证业务各主要当事人的角度的探讨信用证欺诈的风险防范,从而使信用证更好地为我国进出口贸易服务。
(一)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业务欺诈中的风险防范
“纯单据性”是信用证业务的主要特性之一,开证申请人之所以同意让开证行仅凭相符单据对外付款,然后再偿付开证行,主要是出于对受益人的信任。如果受益人资信不过关,极容易出现受益人伪造单据的风险,比如单好而货不好,或者有单无货等。根据开证申请书,如果开证行按照申请人的指示开证并予以付款,开证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另外虽然银行可以利用“欺诈例外原则”对存在欺诈行为的受益人进行拒付,但是银行考虑到自己的信誉,一般不会主动启用“欺诈例外原则”拒付。因此实践中,通常由开证申请人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阻止银行对信用证的付款,并且开证申请人具有举证受益人欺诈的责任。因此开证申请人防范信用证业务风险的根本措施是在申请开证之前充分调查受益人的资信,尽量选择资信好的贸易商成交。
(二)开证行在信用证业务欺诈中的风险防范
1. 严格审核申请人资信。信用证是开证行向受益人做出的承诺,因此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又由于信用证具有“纯单据”业务特点,因此开证行只能通过单据的不符点拒付,或利用“欺诈例外原则”在受益人存在欺诈行为时对相符单据拒付;而不能以申请人倒闭或拒付等理由拒付。如果开证行付款后,申请人拒绝偿付,开证行凭开证申请书约束申请人,而开证申请书是建立在申请人的商业信用的基础上的,开证行可能面临追讨无果的风险,因此,开证行在开证之前一定要严格审核申请人的资信、必要时要求其交押金;优先给在本行有授信额度的客户开证。
2. 开证行必须合理拒付。开证行只有一次拒付机会,如果拒付理由不成立,即使单据不符,开证行也必须付款;而根据开证申请书,申请人对不符单据无偿付义务。这种情况下,开证行必须自行处理货物,由于开证行并不擅长此事,必然遭受较大损失。反之,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没有过错,即使存在受益人欺诈,申请人也必须付款赎单。因此,开证行必须严格根据UCP600审核单据,并且以单据不符为由,在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银行工作日内合理拒付。
3. 不可滥用“欺诈例外原则”。对银行来说, 信誉至关重要,不可滥用“欺诈例外原则”进行拒付,否则会损害银行信誉。因为若银行动辄行以“欺诈例外原则”拒付, 将导致企业不乐于接受其所开立的信用证,使银行信誉受到影响。因此实践中,大多数国家的银行一般不擅自提出受益人欺诈,而建议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禁令,银行根据法院的禁令对受益人进行拒付,以避免与受益人发生争议。在我国没有对“禁令”和“支付令”的规定,但是银行可以建议当事人根据《规定》第9条向法院提出申请,通过法院裁决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三)议付行在信用证业务欺诈中的风险防范
1. 确认开证行授权的指定银行身份。开证行只对其授权的银行的议付承担偿付责任,而有权拒绝偿付非指定银行的索偿。因此欲意对受益人进行议付的银行必须首先确认其是否是开证行授权的指定银行。对于自由议付信用证,任何一家银行都是开证行授权的指定银行,所以银行可以优先议付自由议付信用证;而限制议付信用证项下,银行必须首先确认自己是否是开证行授权的指定银行,如果不是,可以和开证行联系,获得开证行授权后再进行议付。另外,对于信誉不过关的开证行和受益人,议付行有权拒绝议付开证行指定在其处议付的信用证,除非议付行“明确表示同意并且告知受益人”,因为根据UCP600第12条a款“议付行并不因为开证行的指定而承担必须的议付的责任”。
2. 按照开证行指示恪尽职守地行事。虽然根据UCP议付行议付后如果开证行拒付,议付行具有追索权,但是当受益人资信不佳时,议付行可能面临追索无果的风险。因此议付行要仔细审单、确认单据相符,减少开证行的拒付;另外议付行应优先议付资信好的、最好在本行具有授信额度的客户。在单据相符的情况下,如果开证行以“欺诈例外原则”拒付,议付行要擅于利用“欺诈例外原则的排除适用”维护自己作为善意第三方的权益。当然,“欺诈例外原则的排除适用”要求议付行完全做到了议付,因此议付行不仅要严格审单确保单据的相符性,而且还要按照信用证规定的寄单方式寄单等。
申请续展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工商局二层登记注册大厅)。
三、续展的书件格式
续展的文件格式只有一种,即《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四、办理申请的三个步骤
(一)准备申请书件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2)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委托的提交委托书,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4)注册证复印件。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或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2.具体说明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2)每一件商标应提交续展注册申请书1份。
(3)直接来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应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机构办理的,应提交商标委托书。
(4)申请续展的商标为共有商标的,应以代表人的名称提出申请。
(5)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异议的商标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尚处在异议、异议复审、异议复审诉讼中的商标,已到商标续展期的,可以在有效期期满前十二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我局将根据异议、异议复审或诉讼的最终结果决定是否核准续展,如商标最终被不予核准注册,我局将对续展申请不予核准,申请费用可以办理退还。
(二)提交申请书件
1.直接办理的,在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2.委托商标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三)缴纳续展规费
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续展注册申请需缴纳规费为2000元人民币,如果在宽展期内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还需缴纳500元人民币的延迟费。
如果是委托商标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五、注意事项
1.续展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发给申请人续展证明,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的,发送给组织。
2.如果续展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给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的,发送给机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续展申请不予核准。
3.续展申请被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发出不予核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的,发送给机构。
机构注销后申请结算的,如果有拖欠规费的应及时补足。所交预付款有余额的,商标局经清算完结后予以退回。
但是,2009年2月10日C公司擅自将合同货物装船发运,船于2月14日到达宁波港。中方开证行于2月13日收到日方议付银行寄来的议付单据,经审核与信用证相符,要求B公司付款赎单。B公司只得向A公司发出付款通知,要求其于三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汇入B公司帐号。但A公司以资金不足为由要求B公司暂时垫付赎单款,并代其保留货物。
此时多线切割机的市场价格较之进口合同签订之时已跌去40%,B公司经多方了解,最后断定A公司是由于市场原因对是否进口多线切割机持观望态度。如果后期硅片市场回暖,A公司有可能赎回设备;否则的话,则会放弃货物。在这种情形下,B公司只得垫付赎单款,从开证行取得整套正本单据。
货物必须于2月28日前报关,否则将产生滞报金。由于货值大,进口报关所产生的费用较高,B公司决定暂时将货物存入保税仓库。同时采取紧急措施,要求A公司出具一份“付款承诺书”,承诺在2009年2月24日前一次性付清所欠赎单款,并按“委托进口协议”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金,即每逾期一天支付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
然而时至2009年2月24日,A公司再次违约,仍借故不支付赎单款,B公司只得向其发出紧急通知,要求限期答复。A公司在2月27日派代表与B公司进行紧急协商,双方签订了“委托进口补充协议”,约定A公司追加30万元保证金、推迟5个月支付赎单款,并承担因违约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逾期B公司将有权处置货物并没收全部保证金。此外,根据B公司的要求,A公司还在补充协议中追加了一家担保公司,为其付款提供担保。
2009年下半年,硅片市场出现回暖迹象。A公司终于在7月28日向B公司支付了全部所欠款项,赎回多线切割机准备投入硅片生产。
二、案例分析
1.金融危机是引发这宗案例的直接原因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前,硅片制造业非常火爆,无论是原材料还是制造设备都十分抢手,而多线切割机作为切割硅片的关键设备更是供不应求。在这种形势下,A公司急于从日本进口设备,并同意100%货款用即期信用证支付。然而,2008年9月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光伏行业也像所有行业一样受到非常大的冲击,国际市场需求大幅下滑,尤其是中国光伏产业主要依赖出口,所受冲击尤为严重。全行业硅片订单锐减、价格暴跌,造成制造设备供应的过剩,所以A公司要求日方延迟发货,以观其变。C公司虽口头同意将交货期延迟至2009年4月底,但硅片市场行情恶化导致多线切割机的价格一路下滑,跌幅达40%,唯恐生变,C公司才擅自于2009年2月发运货物,以期早日取得货款。鉴于无法把握市场走势,A公司以资金不足为由要求B公司先行垫付赎单款,并代其保留货物,意在做两手准备。如硅片市场回暖则赎回设备,否则放弃货物。幸好从2009年6月份开始,在本轮金融海啸中受到沉重打击的太阳能光伏行业出现复苏信号,经历了大幅重挫的硅片价格也终于开始企稳走高,于是A公司在7月底赎回设备。
2.当前经济形势下从事进口的外贸公司所承担的风险增大
进口是指方委托方对外签订进口合同(或三方共同签署)、对外开立信用证、对外付款,并办理货物进口报关、运输、仓储等手续,从而向委托方收取一定比例的费。
进口的外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和授信通过银行向国外出口商开立信用证,从而成为开证申请人,即国际支付关系中的债务人。开证申请书是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的契约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在开证行履行付款责任后,开证申请人应根据申请书的规定,在接到开证行的赎单通知后,及时将货款付给开证行,赎取单据。进口公司与开证行的法律关系独立于“委托进口协议”,即使委托方不支付货款,方也必须向开证行支付赎单款。在本案例中,虽然协议中规定委托方在收到方的催款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汇入方帐户,以便其向银行赎单,但实际上A公司以资金不足为由不愿支付货款,而B公司作为开证申请人只得先行垫付赎单款。
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国际市场需求锐减,许多商品价格产生了巨大的波动,在价格下跌的过程中,进口商品的方就会面临货物贬值的风险。在进口商品价格大幅下跌时,如果跌幅超过收取的保证金比例,委托方就很有可能放弃货物,这时方就会面临变现货物的各种费用和损失。在本案例中,多线切割机跌价40%,超过了30%的保证金,所以A公司极有可能放弃货物。如果没有事后签订的补充协议,而A公司又弃货的话,B公司即使将货物变现,加上保证金还不足以弥补赎单款。此外,B公司还要支付海关关税、增值税、报关费、港杂费、银行费用、商检费、国内运输及保险费等进口环节所发生的费用。
实际操作中,方虽然有追偿权利并赢得官司,最后却有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而无法得到补偿;或者最终得到经济补偿,却因此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
3. B公司在业务操作中未有充分的风险防范意识
由于签约时,光伏行业尚处于,制造设备供不应求,B公司对全球经济形势和市场行情未做全面了解和分析,因此在业务操作中风险防范意识不强。
首先,协议中缺少B公司对货物处置权的约定。协议只规定委托方在收到方的催款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汇入方帐户,否则每逾期一天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未有 “若逾期超过30天方有权处置货物和没收开证保证金”之类的规定。当A公司借故拖延货款,B公司就显得非常被动,且极有可能面临巨额损失,最终不得不多方斡旋,说服A公司签订补充协议。
其次,B公司对支付结构的设计不够合理。签订进口合同时硅片市场行情比较好,A公司急于从日本进口多线切割机,因此同意100%合同金额使用即期信用证支付,但这样的支付结构对B公司不利。一旦A公司拒绝支付货款,B公司作为开证申请人就得垫付全额合同款项。且不论行情波动时30%开证保证金是否足以抵御风险,签约后即开立全额信用证,既占用了资金和银行授信,也失去了灵活变动的机会。一般进口设备大多采用组合式付款,由出口商开出履约保函,进口商先电汇一部分预付款,然后大部分货款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尾款凭验收证明付清。基于预付款和开证保证金的总额达到合同金额的40%-50%,进口委托人拒付信用证项下货款而放弃货物的可能性就大大减少。
此外,B公司对于重要事项的变更没能留有书面文件,仅凭口头确认,为以后的业务操作留下了隐患。当A公司发现硅片市场行情下跌,要求C公司将交货期向后延迟,C公司口头同意推迟到2009年4月底,但并没有书面文件。此时,B公司既没有马上要求三方就更改交货期之事签订补充协议,也没有及时修改信用证以要求延长最迟装运期、甚至于规定最早装运期,从而导致了C公司于2009年2月10日擅自发运货物。如果B公司能够坚持要求签订补充协议,将交货期延迟至2009年4月底,虽然不能从根本上避免这宗案例的发生,但至少可以推迟2个月付款,从而争取更多的时间来考虑对策。
三、几点启示
在金融危机影响下的经济环境中,进口企业如何既能拓展业务,又能减少自身在业务中承担的风险,可以从这宗案例中得到一些启示。
第一,进口公司应熟悉产品市场和委托企业状况。在受理进口业务之前,公司应该充分了解委托人的资信及经营状况,并对产品做深入的市场分析,以确定进口项目的可行性。此外,还需熟悉产品市场、了解行情,以备委托人弃货时可以将产品变现。对于不熟悉的、价格脱离市场行情的商品以及专用设备,不要盲目受理。本案例中,如果B公司能事先了解到我国光伏产业对外依存度高达90%以上,而国际市场的任何风吹草动都可能在国内光伏行业掀起轩然大波,那么在起草协议和进口合同条款时就会更加谨慎。
进口合同签订之后,商也应经常关注产品的市场行情,如有较大波动,要及时与委托人联系,以了解其决策变化。另外,还应不定期到委托企业去拜访,了解其经营及资金状况。一旦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要及时与委托人及出口商沟通,并提出变更合同等建议。这样才能减少风险的发生,或在意外情况出现时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进口公司应合理安排支付结构以减少风险的发生。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之规定,信用证一经开立,即为不可撤销。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开立信用证,即承担了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一旦委托人拒付货款,就只能如本案例中的B公司那样垫付赎单款。业务中如果100%货款使用信用证支付,常常是签约后就得开证,从而增加了进口商和公司的市场风险。实际操作中应尽量采取T/T预付款和L/C相结合的付款方式,因为业已支付的预付款和开证保证金将减小委托人弃货的可能性。而且,当今的经济形势下市场行情经常会发生波动,如能以预付款的形式让出口商先行筹备货物,而大部分货款使用信用证支付,并在交货期前一个月开证,将有助于进口商更好地把握市场行情并从容应对,进而也减少了公司的风险。
第三,进口公司应要求在协议中增加“追加保证金 ”条款。一般企业收取的开证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20%-30%,但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签约后有些商品的市场行情会发生很大波动,一旦产品价格下跌幅度超过保证金比例,委托人就有可能弃货。为了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在协议中应该增加“追加保证金 ”条款。如:当市场价格下跌超过5%时,委托方应在接到方通知后三日内按跌价幅度追加保证金,并付至方账户。
第四,对于大额进口项目,进口公司应要求在协议中增加担保人。由于金融危机对企业的冲击很大,有些企业可能在进口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资金状况恶化,或者融资困难,如果能在协议中增加担保人,将有助于减小人的风险。若发生委托人到期不愿或无力支付付款,人就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付款责任。
第五,进口公司应要求在协议中明确其对货物的处置权。委托进口协议中应包含公司拥有货物处置权的条款,即限定委托方的付款期限,超过该期限,方将有权没收开证保证金并自行处理货物,以弥补其所支付的各种款项和费用。
总之,在金融危机影响下的经济环境中,从事进口的外贸公司既要努力开展业务,又要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来保护自身的安全。不仅要充分了解并密切关注市场行情和委托企业状况,还应谨慎签订进口合同和委托进口协议,并在业务中小心操作,从而减少风险的发生。
中图分类号:F830.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3-174-01
目前我国钢铁市场已进入买方市场,购货方占主导地位,销售方一般情况下只有在货物验收交付后才能得到货款或买方的承兑汇票。如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即使合同订立在先,买方一般也会要求对合同价格或其它方面予以修改,而这可能使销售方遭受一定损失。而笔者所在的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长期以来的营销政策是预付款发货,即只有收到购买方的货款才能发货。这种情况下势必给购买方带来很大的资金压力。而随着国内信用证在我公司的运用,给购货方(客户)带来了资金面的好处,同时也为我公司提供了充分的银行保证。我公司可以按信用证要求组织生产,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严格一致就能够确保资金的安全回笼。
国内信用证Domestic Letter of Credit(简称信用证),是适用于国内贸易的一种支付结算方式,是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的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款结算,不得支取现金。与汇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银行本票等几种结算方式相比,能够兼顾买卖双方的利益,同时兼有融资功能等优点。
办理信用证的基本程序:
一、开证
1.开证申请。开证申请人使用信用证时,应委托其开户银行办理开证业务。开证申请人申请办理开证业务时,应当填具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并提交有关购销合同。
2.受理开证。开证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及购销合同决定是否受理开证业务。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信用证的基本条款包括:开证行名称及地址,开证日期,信用证编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名称及地址,受益人名称及地址(受益人为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人,一般为购销合同的供方),通知行名称(通知行为受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信用证有效期及有效地点(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信用证的有效地点为信用证指定的单据提交地点,即议付行或开证行所在地),交单期(交单期为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所注明的货物装运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日期),信用证金额,付款方式(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议付),运输条款,货物描述(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单据条款(必须注明据以付款或议付的单据,至少包括发票、运输单据或货物收据),其他条款,开证行保证文句。
二、通知
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应认真审核。审核无误的,应填制信用证通知书,连同信用证交付受益人。
三、议付
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受益人可以在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示单据、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通知书,并填制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和议付凭证,请求议付。
四、付款
从2009年开始,我公司同佛山某不锈钢有限公司开展国内信用证业务。该客户是我公司不锈钢产品的重要客户,在广东地区的经营范围很广,影响很大。我公司派专人去佛山考察该客户的相关情况,其资信良好,具有支付信用证款项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近五年来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于是,在2009年10月至12月,同意其使用信用证付款方式,共计开证8700万元,付款迅速及时。
2010年至2011年,我公司逐步扩展了信用证业务,客户包括浙江元通、常州威诺德、无锡宝昌、江苏大明、佛山钢展等多家用户。2011年1月至11月,共计开证109900万元,货款均已按时进账。
通过国内信用证这种付款方式,消除了合作双方的付款顾虑,促进了企业之间的贸易往来。同时,信用证也没有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所设的金额限制,融资成本比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要低很多。不仅如此,客户还可以利用在开证银行的授信额度来开立延期付款信用证,提取货物,用销售收入来支付国内信用证款项,不占用客户的自有资金,优化了资金使用效率。从我公司的角度来看,工作程序也较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简单,而且也减少了我公司因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财务费用,节约了资金成本及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成本,增加了利润,保证了我公司的资金使用和流转。同时,由于以银行信用作保障,可以有效杜绝拖欠、坏账,加快了应收账款周转率。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国内信用证在我公司的运用,解决了融资和支付两大问题,消除异地应收款的烦恼,利用银行信用保障,实现我公司的安全理财。同时也可以帮助我公司拓展销售渠道,锁定市场销售终端,扩大市场份额,从而为我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张振浩(导师:丁正平)北台钢铁集团供应链融资探讨.大连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10.11
一是对基建项目预付款申请,要求建设单位提供项目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文件复印件、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项目施工监理货物采购合同复印件等材料,财政部门根据工程施工合同或货物采购合同规定支付比例进行审核和支付。
二是对工程进度款申请,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书、经项目业主监理施工单位三方签字确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以及工程计量支付统计表等材料原件,并在申请材料中分别列明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数额,财政部门核对相关表格金额是否对应,签章是否齐全,只有金额相对应、签章齐全时方可拨付,确保资金按工程进度支付。
三是对工程结算款申请,建设单位需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或验收报告复印件、项目单位审核认定的工程结算款支付申请表或设备验收材料原件等一系列完整材料,若合同结算条款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还需提供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的审计结算报告复印件,财政部门根据合同结算条款约定并按合同规定比例预留足额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予以支付。
四是对工程质保金申请,需根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条款、缺陷责任期内履约情况进行审核和支付,若施工单位或货物供应商提供由商业银行开具的、不短于质量保证期的、同等金额的无条件支付保函,财政部门可将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施工单位或货物供应商,同时需向财政部门提供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复印件、由商业银行开具的、不短于质量保证期的、同等金额的无条件支付保函复印件以及项目单位审核认定的工程质保金支付申请表原件等材料。
减损处理
中国信保接手此案后,立即与船舶管理公司C公司进行联系。C公司总经理王某称,A公司在改装船舶过程中左污油舱通舷外管未有效盲断,导致船舶在澳大利亚发生进水事件。为此,C公司曾向A公司发索赔函,索赔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累计逾1000万元人民币。与此同时,中国信保通过资产调查,发现船舶管理公司C公司主体虽然存在,但已被其他公司整体收购,原有的船舶在2009年10月刚办妥过户转让手续。该公司目前已是空壳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
随即,中国信保将调点转向香港船东B公司。B公司提供了进水事故发生后船级社的检验报告和一些照片,并进而提出,根据《船舶改装修理合同》的规定,A/公司应单独负责改装期间的质量工作。此次进水事故的发生是A公司施工人员未按相关规程擅自操作直接造成。因此,该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补偿进水事件发生后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中国信保将B公司和C公司的反索赔主张及证据反馈给A公司,A公司表示船舱进水事件的发生是油船管路自身的老化造成的,B公司提供的修理项目中,并不包括此项修理,A公司没有承修此管路的义务。为此A公司提供工程完工验收单作为证明文件,同时提供了船级社出具的承修工程检验合格证件的复印件,证明承修工程不存在任何问题。
中国信保对双方的主张和证据进行了初步判断。首先,香港船东提供的船级社事故原因检验报告和照片只能说明发生过进水事故,并不能说明进水事故本身是承修方造成,香港船东要求A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缺乏依据。同时,中国信保审核了A公司出具的、并得到B公司确认的工程完工验收单,在验收单中并未发现事故报告中提到的左污油舱通舷外管,据此认为,此管道应不在A公司承修的范围之内。船级社是按照此完工单进行验收,完工单中无此项目,船级社也不应负任何责任。
中国信保将相关意见和证据书面反馈给了香港船东B公司。同时,中国信保获悉A公司修理的船舶经过抢修后,已通过船级社的检验,并将在3天后抵达连云港港口,因香港船东一直拖欠修船余款未付,即建议A公司在确定自身履行合同义务无过错前提下,可立即向管辖法院上海海事法院提出扣船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担保,对港口船舶实施扣押。
香港船东收到中国信保的催告函和书面证据后,自觉理亏,也考虑到名下船舶在国内存在被扣留的风险,终于向A公司提供分期付款协议,承诺自2010年2~10月期间分9期将拖欠款项还清。
案件启示
重视搜集和保留书面证据在船舶修理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合同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和修船业务的特殊性,合同双方经常会产生纠纷,作为承修方的被保险人应重视搜集和保留书面证据,为纠纷的责任认定提供必要依据。被保险人应重视搜集和保留的基本书面证据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修船合同依法成立的证据其中包括:委托方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及船舶证书;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的修船合同书;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修船工程单;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和图表;其他合同附件等。
承修方履行修船合同的证据其中包括:船舶进、出厂时的引航签证单;经授权的委托方代表(船方代表或者委托方机务代表)签字、盖章确认的工程完工验收单,必要时应对验收项目逐项签字确认,以防产生异议;船检部门出具的承修工程检验合格证件的复印件等证据。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修理项目变更的证据其中包括:经双方授权的人书面确认的加、减工程项目单;经双方授权的人书面确认的上述工程项目的计价方法、检验标准及工期变更;经委托方书面确认的承修方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工程项目转包协议;有关合同变更的文书、电报、电传和图表等。
验收及完工结算的证据其中包括:委修方付款及双方完工结算的证据,如已按合同履行付款的会计记账凭证和双方最终达成并签字盖章的《船舶修理结算单》等。
在本案中,被保险人提供的工程完工验收单作为确定其承修范围的重要证据文件,证明了进水事故非承修方施工不当所致,推动了此纠纷案件的顺利解决。
利用诉前扣船程序催款在修船业务实践中,如果船务公司或注册船东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付款,被保险人可考虑依法申请扣押船舶,使付款方尽快履行付款义务。
诉前扣船法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提起程序扣船申请人应向海事法院递交扣押船舶书面申请,在递交申请书时,应提供证明船东欠款金额的证据原件。与此同时,应向海事法院提供担保并支付扣船申请费。一般法院会要求申请人先交略高于30天船期租金的现金担保。这里要提请被保险人注意的是,申请扣船时法院要求提交的修船合同的委托方必须是船东或船东的人。否则,法院不会同意其扣船申请,这一点是经常被承修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被忽视的。
法院审查及裁定程序海事法院接到扣船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扣船条件并有合理依据的,在做出准予扣船裁定后,同时扣船命令,对船舶实施扣押。
扣船文书的送达扣押船舶命令及其他法律文书由海事法院执行人员送达被扣船船长。扣押船舶命令应向船长宣读,并将命令张贴在船舶主桅杆下部或其他明显部位。
执行程序海事法院在扣船命令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必要时,可派员登船对船舶实施扣押和监护。
在本案中,在初步判断被保险人履行合同义务无过错的前提下,中国信保建议被保险人提出扣船申请,对即将到港的船舶实施扣押,从而威慑了船东,迫使其最终做出无条件付款安排,为此类案件的顺利解决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在合同中设置留置权条款在前期合同约定中,作为承修方的被保险人如能在合同中对相应条款进行具体、明晰地约定,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切实维护自身利益。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3)04-0020-02
银行同业代付业务,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申请,委托同业机构为该客户的贸易结算提供的短期融资便利和支付服务。其中,接受客户申请,委托同业机构将款项支付给该客户交易对手的银行为“委托行”,为委托行提供资金来源和代付服务的同业机构为“代付行”。委托行与客户是融资关系,即委托行向客户提供短期融资; 代付行与委托行是同业拆借关系,即前者向后者拆借资金。在2012年以前,同业代付业务被作为表外业务,并成为商业银行躲避信贷规模监管的手段被广泛使用。2012年8月20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中,要求将同业代付业务纳入表内核算。同业代付业务包括信用证系列结算方式项下同业代付、汇款结算方式(流动资金贷款)项下同业代付、票据贴现项下同业代付、国内保理项下同业代付等。代付行接受委托行委托,根据委托行的付款指令,委托行为其客户提供融资;委托行在业务到期日无条件向代付行归还代付款项本息及相关费用,并承担向客户的融资风险。
一、同业代付业务中委托行的业务风险
在同业代付业务中委托行的主要风险为相关业务品种风险、客户信用风险及操作风险,需按各业务品种严格进行控制。
1. 客户准入的合规性。重点关注客户准入及授信额度是否符合银行信贷业务政策、限额管理、风险底线的相关要求和代付业务相关业务规定的条件;对照不同业务品种的具体规定,审核买卖双方的信用评级、商业信用记录、金融机构信用记录等是否符合要求。关注申请人有无提供虚假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代付业务期限有无超过代付项下相应产品期限,代付金额有无超过发票等单据的总金额。国内保理项下代付业务需审核产品准入标准是否合规,相关申请资料是否齐备,有无经授权人批准。国内信用证项下代付业务产品需审核信用证开证、议付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收取保证金;申请人提供材料是否符合规定;信用证单证是否符合要求;议付资料是否齐全、合规。票据贴现项下代付业务审核贴现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贴现申请材料是否完整,是否按规定进行信贷审查。汇款结算(流动资金贷款) 项下代付业务审核申请人及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是否按规定进行担保评价;是否对申报审批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2. 贸易背景的真实性。重点关注是否严格审核客户贸易背景情况。有无虚构交易背景、提供虚假合同和发票套取银行资金的情况;有无利用同一张发票、同一批货物重复融资问题;是否存在对已出现支付困难的买方客户或出现经营问题的卖方客户,办理代付业务的情况。国内保理项下代付业务中买卖双方是否互为总分公司或母子公司、或同为控股公司的成员、或为同一总公司下属的分支机构;有无卖方企业频繁回购,账期是否合理;对回购资金来源,检查每次买方付款是否都付至保理收款专户, 是否发生过买方间接付款,发生后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处理;是否发生过卖方在应收账款到期前主动回购的情形,是偶然发生、还是经常发生甚至每次账款到期都发生,如果是后者,经办行是否对此做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措施。 票据贴现项下委托行业务的合规性, 要查看贴现资金是否直接回流出票人或直接前手, 是否流入证券、期货、信托等公司或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是否用于承兑业务保证金;企业是否自开自贴承兑汇票,是否为客户滚动办理承兑汇票贴现,掩盖不良。信用证项下委托行业务合规性,要查看信用证项下所有单据出单日期是否迟于信用证有效期或交单期, 审核发票中的货物名称与信用证规定是否相符,发票通过当地国税网或国税机关查询真伪;查看运输单据,审核运输单据表面是否有承运人及其人的名称和签章,运输单据是否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和目的地,运输单据的类型或名称与信用证规定的运输方式是否一致,运输单据上的货物名称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名称是否一致;查看保险单据是否为正本(另有规定除外),保单投保金额是否低于发票的货物金额,保单的保险类别与信用证规定的保险类别种类是否一致等。
3. 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 审查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主要是审查签订合同、贷款支用前,是否落实贷前条件,如需完善相关手续的, 检查相应的手续是否完善补充到位。重点关注抵、质押品是否真实可靠,保证金来源是否合规;保证金是否存在不足、挪用或提前支取等问题;是否办妥信贷业务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核实担保人资格、担保的合法有效性及担保能力,实地查看抵质押品,核查有关权证是否一致;检查客户有无发生双方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国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环节是否进行了规范登记,是否存在未登记、登记不及时、内容不完整等问题,查看有无影响质押权有效性或应收账款债权真实性的事项。
4. 业务操作的合规性。业务操作的合规性,重点关注是否按规定签订合同,流动资金贷款主合同,保证、抵押、质押合同以及房地产贷款的《封闭管理协议》等从合同、协议是否签订到位,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客户有无虚假签名、无权或越权。国内信用证项下委托行业务需查看申请人提供的贸易合同,并对照国内信用证正本,查看申请书中合同号与买卖合同号是否一致,受益人是否为买卖合同卖方,申请书金额是否小于或等于买卖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交易金额,国内信用证与买卖合同中对货物的名称、数量价格描述是否一致,国内信用证中的条款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向代付行发送代付指示、内部账户开立,代付款支付客户账户等手续是否齐备。
5. 贷后检查的合规性。 对于直接支付给买方客户账户,由客户划给卖方客户账户的, 查阅是否签署了资金监管协议,有无根据贷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贷后管理;查看客户的资金回笼账户,跟踪人民币代付申请人的资金、货物流转情况和财务状况,关注贷款或回款资金是否被挪用;有无存在以信贷资金、新预付款归还老预付款,以虚假的应收款项循环融资的嫌疑;测算客户以贴现资金作为承兑保证金的相关收益与成本, 检查是否存在客户利用贴现业务套利;分析客户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的频率,关注到期票据的还款资金来源,是否通过自己或关联企业贴现,用贴现资金归还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款。调阅业务档案,查看相关业务有无及时归档,归档资料是否齐备,有无根据贷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贷后管理。
6. 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会计核算的准确性,重点关注收入核算是否准确及时,是否存在账外经营、账外收入、垫款操作,以及系统间数据不符等问题;业务部门是否按规定定期与会计部门、代付行进行对账;单笔业务结清日期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为躲避资产规模控制违规办理业务,科目核算不正确或未进行会计核算的问题;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核算方法是否符合文件规定;会计核算是否准确,表外账户登记与销户是否合规。
7. 风险管理的有效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重点关注业务管理机构的风险管理机制是否健全, 资源配置是否合理;能否及时、准确、充分识别内外部风险;风险监控、预警手段是否完备;对已识别或暴露的风险是否采取相应对策,有效化解风险等问题;特别是结合以往发生的垫款情况,分析查找产生风险的内部因素,客观反映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
8. 经营机制的合理性。调查了解银行业务组织管理架构、部门职责及分工、岗位制约、资源配置、人员素质及业务培训等情况;了解岗位设置是否合规,不相容岗位分离是否有效。从而揭示管理机构在制度建设、组织架构、资源配置、信息管理、产品定价等方面影响风险管理的不合理因素。
二、代付行的业务风险
在同业代付业务中,代付行相比委托行需承担的监管风险及资金风险都较小,主要为操作风险。
1. 委托行准入的合规性。关注委托行是否符合代付行业务规定的委托行准入标准,是否与未达底线标准的银行同业客户开展代付业务,委托行是否具有委托代付业务的主体资格。
2. 额度控制的合规性。 审核委托行信用等级评定等资料,查阅总行额度批复文件、额度使用管理台账,审查代付行相关额度占用余额之和有无超过总行核准额度。
3. 合同签订的规范性。查阅与委托行签订的《同业委托付款业务合作协议》,审查相关责权利是否明晰,委托行叙做代付业务项下的客户是否是合法公司,代付项下的交易是否真实,有无明确代付业务逾期罚息标准,对可能存在的风险环节及其损失在协议中是否予以明确约定,准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合作协议的签章、签字签署的是否规范;协议签署前有无经过规定的法律合规部门审查。
从投保“小微企业信保易”的企业出口额变化情况看,这些企业2012年1~5月海关统计出口额户均同比增长达20%,高于小微企业整体出口增长情况。信用保险政策的支持,必将进一步提振他们扩大出口的信心。
江苏省某微型纺织品出口企业,2005年成立以来年出口额一直保持在10万~20万美元。2012年初,该企业在同行的介绍下,投保了“小微企业信保易”。投保前,为了避免收汇风险,该企业不敢轻易接受放账业务,多与老客户进行全额预付款交易,限制了业务规模的增长。投保后,企业有了“小微企业信保易”作后盾,果断突破了保守的交易方式,大胆承接了更多海外订单,目前出口规模已突破40万美元,较上年全年实现了翻番。
据信保专家介绍,“此次推出的‘小微企业信保易’最大的特点是‘保障全面,操作简便’,产品界面非常简明。”作为专属于小微企业的出口收汇风险保障方案,其保障范围覆盖企业出口收汇面临的商业风险及政治风险,商业风险包括买方破产、无力偿付债务、拖欠、拒收等;政治风险包括战争、内乱等,外汇风险包括禁止汇兑、延期付款令等外汇管制,贸易风险包括禁止货物进口或撤销已颁发的进口许可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