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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律师思想汇报,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对照《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每一条每一款,认真查找问题主要有几点:
⑴工作作风不扎实,业务上不钻研
对于已教过的初三知识,从不深挖有哪些问题和不足,授课过程中对于一些解决不太好的问题就放过去了,也不主动与老教师讨论交流,不能把工作做实、细.经常图个省事.照搬照抄,只是想只要完成应付了就算了.在工作中遇到繁琐、复杂的事情,有时会采取逃避的态度.缺乏一种刻苦钻研的精神.
⑵满足于现状,学习不够积极主动
对于一个党员来说,我对自己的要求不够严格,未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对于取得的一点成绩,沾沾自喜,且不知自己乃井底之蛙,更是不知深浅的觉得自己现有知识和业务能力足以应付学生.对于业务学习,政治学习不够而且经常拖沓,不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对于一些理论知识,政策法规也是一知半解,在新型形式下新的教育理论知识学习不够,钻研不深.尤其是学习笔记上字迹潦草,质量和数量都不能保证.
⑶工作上缺乏耐心和技巧,方法单一
学习不够加之性格急噪常常在处理学生问题、整顿班风纪律、鼓动激励学生,与家长沟通上缺乏耐心和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导致教育效果不好,经常事倍功半。
⑷创新意识不够,固步自封
工作上满足现状,热情不很浓,创造性的思路不宽、不多,不能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常是"穿新鞋走老路"尤其体现在备课和教法上,常是老一套对待新学生。
二、分析原因
(1)思想态度上
思想上松懈导致态度上不端正,上进心不是很强,得过且过.
(2)行为习惯上
我平时工作习惯和纪律上较为散漫,不能及时完成作业和任务是我常年形成的一个坏习惯,爱拖拖拉拉,丢三落四.
三、整改措施
(1)加强学习
无论是业务还是政治方面都要认真学习,用理论来指导实践.更应在学识方面提高素养,作为一名语文老师需要广博的知识和深厚的文化底蕴,不能满足现状,不断充电,与时俱进以求适应新形势下新教育发展的需要.
(2)改变习惯
多年形成的坏习惯意识到就要下决心改正以后对工作绝不拖拉,绝不应付,认真及时,保质保量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07. 010
[中图分类号] F276.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07- 0020- 02
1 引 言
2010年,我国A股证券市场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根据2011年1月26日证监会公布的统计数据,A股2010年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开募股)融资总额达到4 882.63亿元,相比2009年的1 879亿元,同比增长幅度达到159.9%。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同时将融资规模推至历史新高,新股估值也水涨船高,使得空前繁荣的一级市场一举刷新了9项纪录。
2010年IPO共计349宗,平均几乎每天有一只新股发行,这种频率是前所未有的。巨额的IPO融资规模体现出一级市场扩容的迅猛,创业板、中小板股票的增多有利于加速市场结构的完善,不过随之而来的IPO盈余管理也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有不少公司上市后业绩忽然出现180度大转弯,甚至个别公司主营业务还出现亏损。截至2010年8月30日,在298家已披露半年报次新公司中,有59家公司上半年净利润下降或亏损,占比达19.79%,其中中小板公司34家,创业板公司22家。
而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10月才开板的创业板俨然成为新股业绩“变脸”的集中营。截至2010年上半年创业板上市公司共有109家,却有22家出现了“变脸”。IPO公司这种“变脸”现象已经对广大投资者和资本市场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对其追根溯源,盈余管理在这一现象当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由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条件中,对成长性要求较为严格。例如企业想在创业板上市,必须满足“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两年累计净利润不少于1 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 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一些公司为了圈钱,在招股说明书中对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盈余管理,并且在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阐述时,强调优势,弱化不利条件。公司上市之后,盈余管理的反向效应开始显现出来。
要实现对IPO盈余管理行为进行有效监管,除必要的法律约束之外,社会资本的作用也不容忽视。
2 社会资本的内涵及假设的提出
社会资本是个社会学概念,本文主要探讨其经济学含义。LLSV(1990)在总结了Coleman,Putnam和Fukuyama等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社会资本是指“在一个社会当中人们的合作倾向,也就是说,在社会资本较高的社会里,人们倾向于通过信任与合作来获得社会效率的最大化,而不是相互猜疑、相互算计导致囚徒困境式无效率的结果”。Knack和Keefer(1995)则进一步强调社会诚信、道德规范和团队精神都属于社会资本的经济学范畴。
Putnam(1993)提出诚信、道德规范都属于社会资本的概念范畴。戴亦一 等认为社会资本作为法律制度、经济制度这些正式制度之外的一种非正式制度,利用其所包含的信任、社会规范和社会网络等因素,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企业经营者的行为。Guiso, Sapienza和Zingales(2004)认为对于经济法律制度不太健全、执法效率不太高的发展中国家而言,社会资本能通过自律和规范,达到更好的约束效果。
LLSV认为,由于受儒家传统文化的熏陶和影响,中国的社会资本水平在国际上名列前茅。虽然中国的整体社会资本水平比较高,但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区间社会资本水平存在很大差异。
这种独特的社会文化环境,为本文直接研究社会资本在微观层面如何发挥作用提供了极为理想的样本。本文研究:中国各省区市的社会资本水平差异是否会影响以及如何影响该地区IPO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
首先,社会资本作为一种诚信、社会规范,会内在地影响行为人的道德品质,制约行为人的行为规则。在社会资本水平比较高的地区,人们的社会诚信意识比较强,更愿意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更容易接受社会道德规范的制约,因此当地上市公司的管理者进行IPO盈余管理的可能性比较小。
其次,Guiso,Sapienza和Zingales(2004)认为,在社会资本水平比较高的地区,企业守信用的程度也普遍比较高,当上市公司来自较为诚信地区时,投资者比较容易认可和接受这些上市公司,会更倾向于认购社会资本较高地区的公司股票,并且愿意付出较高的价格。因此,该类地区IPO公司通过盈余管理提高发行价格的动机也就不那么强烈。
最后,Allen和Faulhaber(1989)认为,由于IPO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IPO公司的管理层就有可能进行盈余管理,以达到增加报告盈余,从而增加发行收益的目的。Putnam认为,在社会资本水平较高的省份,社团组织和社会网络较为发达,人际间的交流比较广泛,信息沟通相对通畅,投资者和IPO公司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程度相对较轻,因此管理层利用信息不对称操纵利润的可能性也就会大大降低。
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C1:在社会资本水平比较高的省区市,当地IPO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程度较低。
更进一步,Knack和Keefer(1995),Guiso,Sapienza和Zingales(2004)认为,社会资本在法律制度不健全的地区作用比较大。Allen,Qian和Qian(2005)提出“中国之谜”――中国社会的法律保护薄弱,但其经济增长却相当强劲,这似乎与LLSV的法律与经济发展理论相悖。Allen,Qian和Qian(2005)对此的解释是,中国社会存在着相应的法律保护替代机制,其中,信任、声誉和关系是最重要的替代机制。Ang,Cheng和Wu(2009);潘越 等(2009)指出,在中国这样一个法律保护较差的国家,社会资本是一种能够替代法律保护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机制。然而,也有一些学者对Allen,Qian和Qian(2005)的结论提出反对意见,如Ayyagari,Demirguc-Kunt(2008)和Fan,Morck,Xu和Yeung(2007)。基于这一分歧,本文进而研究:在我国法律保护比较薄弱的地区,社会资本对IPO盈余管理的作用是否更加显著。本文尝试从IPO盈余管理这一微观视角,以一国之内各地区的法律环境差异为背景,探讨社会资本与法律保护之间的替代关系,进一步探索“中国之谜”的答案,为这场国际学术界争论提供新的证据支持。
已有研究表明,社会资本在投资者法律保护制度不健全的社会中的作用更加显著。这是因为在法律实施机制较弱的社会中,法律对上市公司的约束力比较小,法律对投资者的保护力较弱,达成交易以及执行商业合同将更多地依赖双方的信任与合作,这时社会资本所起的作用会更加明显。Knack和Keefer 发现,信任对于贫穷国家而言更为重要,原因在于这些国家的法律和金融部门更为脆弱。Guiso,Sapienza和Zingales(2004)对意大利各省的研究表明:在司法效率很低的省份,社会资本在金融发展中所起的作用要比司法效率比较高的省份大。Allen,Qian和Qian(2005)对中国在不完善的法律体系下取得骄人经济增长业绩的现象做出的解释是:私营企业可以从丰富的非正式融资渠道中获得大量的资金来支持其经济增长,而非正式融资渠道包括向亲戚、朋友、民间非正式金融机构进行短期借贷,只能凭信任、关系、声誉来维系这种融资关系,因为这种融资渠道难以获得法律体系的有效保护。Ang,Cheng和Wu(2009)通过考察社会资本在吸引外资高科技企业在华投资方面的重要作用发现,在中国,社会资本是一种法律保护的重要替代机制。潘越 等(2009)则通过考察中国各省社会资本水平对上市公司各种投资决策的影响,得到类似的结论。
与之相对应的两个假设:
假设C2:在政府介入经济程度比较高的省区市,当地IPO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程度较高。
假设C3:在法制化水平比较高的省区市,当地IPO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程度较低。
3 社会资本与法律保护相关性实证研究
本文以2002-2006年间沪深股市312家IPO公司为研究样本,研究不同省区市社会资本水平的差异对我国IPO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并考察社会资本与法律保护在影响公司盈余管理决策方面的相互替代作用。
虽然已有学者从不同角度论证IPO公司盈余管理的制约因素,但本文选择一个独特的视角――从社会资本与法律保护的替代关系出发,来探讨这两种盈余管理外部环境约束机制的替代作用,这是一个新的研究思路。
为检验本部分提出的理论假设,构造了如下检验模型:
DAC=δ0+δ1 MARKET_INDEX +δ2 GOVERN_INDEX+
δ3 LEGAL_INDEX
其中,DAC延续采用本文第3部分计算得出的2002-2006年间在我国A股市场上市的312家公司操作性应计利润数据。而MARKET_INDEX是指各省区市市场化指数,GOVERN_INDEX是指各省区市政府干预指数,LEGAL_INDEX指各省区市法制化指数。
本文中地区法律保护水平和金融发展水平数据来源于樊纲、王小鲁和朱恒鹏编制的《中国市场化指数(2005年)》。其余财务数据和市场数据来自CCER首次公开发行数据库。发行前的相关数据如果数据库中缺失,则依据IPO招股说明书整理而得。
研究结果见表1。
从表1中可以看出,市场化指数与法制化指数的系数分别为-0.257 768、-0.225 74,与预期的符号相符,表明社会资本水平及法制化水平较高的省区市,IPO盈余管理的程度较低,相比之下,市场化在制约盈余管理方面的作用更好。而政府干预指数的系数为0.066 17,表明在政府过多介入经济生活的省区市,IPO盈余管理程度较高。
主要参考文献
[1]R La Porta,F Lopez-de-Silanes, A Shleifer, and R Vishny. Investor Protection and Corporate Valuation[J]. Journal of Finance,2002,57(3): 1147-1170.
[2]S Knack. and P Keefer. Institutions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Cross-Country Tests Using Alternative Measures[J]. Economics and Politics, 1995,7(3):207-227.
[3]Putnam R,Leonardi R,Nanetti R. Making Democracy Work: Civic Traditions in Modern Italy [M]. Princeton,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3.
[4]Guiso Luigi, Paola Sapienza, Luigi Zingales.Does Local Financial Development Matter?[J]. 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2004,119(3): 929-969.
[5]Franklin Allen and Gerald R Faulhaber. Signaling by Underpricing in the IPO Market[J].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89,23(2):303-323.
一、楼兰古城兴起与消失的大体过程;
二、楼兰消失过程是渐变还是突变?
三、论证楼兰迅速消失是极端特异突害气候--沙尘暴所致的依据。
(一)
楼兰古城的兴起与消失,大体可分为4个阶段,即起始期,兴起期,鼎盛期,消失期。
第一阶段起始期:1997年在楼兰地区发现距今3800年古墓沟六座古墓,陪葬品极简陋,仅有一包黄麻,一个草编小篓,篓中有10多粒小麦。墓主人都是男性,以麻布裹身,头戴尖顶毡帽,帽上插有羽毛,没有陶器金属等陪葬品和工具。考古学家王炳华认为:"当时生活相当原始、贫困、生产力不高"。(1)1980年春孔雀河尾闾铁板闸,出土一具距今3380年保存完好的女尸,也未发现其它陪葬品,说明时间推进了约500年,楼兰社会生产力,社会文明没有提高。2001年1月考古工作者重新找到了得而复失达60年的小河口墓地,内涵极为丰富,墓葬跨度由距今1600年左右到4000年。不论古墓沟墓群,还是小河口墓群都反映出楼兰地区居民起始于距今4000年上下,发展非常缓慢。
第二阶段兴起期:历史上最早出现"楼兰"这个地名是西汉文帝四年(公元前176年)。匈奴王冒顿单于在给文帝信中说,匈奴军队"定楼兰、乌孙、呼揭及旁二十六国……"。(2)这里虽然说明楼兰已是一个国度,但不明确它是大国还是小国,是"居国"还是"行国"以及它的军事、政治地位。过了半个世纪汉武帝建元二年(公元前139年)汉使张骞出使西域,于元朔三年(公元前126年)回到长安在向武帝会报中说到"楼兰、姑师邑有城郭,临盐泽"。(3)回答了楼兰是一个绿洲城郭居国、临近水边,虽然"兵弱易击",但位置非常重要,影响王朝对西域的开发,"楼兰、姑师当道,苦之"。(4)要开发西域首先要打通通往西域的要道口楼兰。武帝元封三年(公元前108年)"虏楼兰王,遂破姑师"。其时楼兰是一个小国,介于汉王朝与匈奴王之间,到昭帝元风四年(公元前77年)汉王朝势力控制了楼兰,"更其国为鄯善国"。(5)应鄯善国国王尉屠耆之请,派遣伊循都尉镇守离城不远的伊循,驻军屯田保护鄯善国政权。从屯田起楼兰进入了兴起时期,然发展并不快,到元帝时(公元前48-33年)楼兰在西域几十个国家中仍是一个小国:户口1570,人口14100,胜兵2912人,职官有辅国候、谷阝胡候、鄯善都尉,击车师都尉,左右且渠、击车师君各1人,译长2人。(6)在昆仑山前7国中,户口、人口均排在第4位,胜兵人数排在第3位。把楼兰兴起时间定在公元前一世纪中叶,也许不会离谱。
第三阶段鼎盛期:随着东汉魏晋与西域、中亚交流,丝绸之路畅通无阻,中西文化、贸易往来频繁,楼兰古城亦由兴起逐渐达到鼎盛。1999年12月在离楼兰48公里地方,发现一座魏晋时代古墓彩棺。彩棺集合着东西方文化特征,既绘有代表东方文化象征日、月的"朱雀"、"玄武",又覆盖着代表西方文化罗马风格的丝纹栽绒毛毯,死者为男性老年,着棉、绢质地的长袍。小河古墓群中亦发现彩棺,图案以黄、橘红、绿等色,绘有铜钱花卉纹,并以斜线分格。楼兰遗址出土的汉简,亻去卢文简,建筑遗存和《汉书》、《晋书》、《资治通鉴》等文献记录,都证明古城文化、经济在公元一世纪中叶至4世纪30年代,逐步达到鼎盛,跨度300余年。第四阶段消失期:破译楼兰消失的确切时间,目前依据只有三条:①楼兰遗址发现的用亻去卢文写的有年代的简片卖:上书"兹伟大国王上天之子都伽·伐色摩那陛下在位十一年七月,诸民远离国境"。(7)伐色摩那国王于公元321-334年在位,按此推算11年应在公元332年,即东晋咸和七年。亻去卢文公元二世纪中叶至四世纪后半叶流行于于阗、鄯善一带,明显接受楼兰语与伊兰系诸语的影响,现在偶见于古佛经中。②楼兰遗址中,所发现的亻去卢文简、汉简,其年代记载都止于4世纪30年代,没有发现明确署有四世纪中叶及其以后的遗存。③公元399年即东晋安帝隆安三年高僧法显去印度求法,路径楼兰,这里已经是"上无飞鸟,下无走兽,遍望极目,欲求度处则莫如所拟,唯以死人枯目为标耳"。(8)以上三点完全可以认为楼兰消失在公元332-339年之间,时间跨度很短很短,具突变特征。
(二)
楼兰古城的消失是突变不是渐变。西汉初年张骞通西域时所见到楼兰经济,是"少田,寄田仰谷旁国","民随畜牧逐水草"。(9)当时农业经济很不发达,粮食依赖邻国。公元前77年驻军屯田,开始种植粟(即黍)、大麦、小麦耐旱作物。经过两个多世纪开发经营到晋初,这里已是"立屯田于膏腴之野,列邮置于要害之地,驰节走驿不绝于时月,商胡贩客日款于塞下"。(10)这些记载虽然是古人写的,也许会有谥美之嫌。现代人经过考证对古城面貌描绘为:森林茂盛水草丰,七里十万家,驼铃悠悠,商贾不绝,一派繁荣景象。(11)楼兰农业开发经济繁荣,交通繁忙,当政者已看到了保护生态保护森林的重要性,楼兰废墟中发现一份"森林保护法",规定:树活着时如将树连根砍断,罚马一匹;若砍断树枝,则罚母牛一头。(12)以上表明三点:①当代人研究两汉在楼兰常驻有屯军一万多人,最多时达一万五千人。(13)据此推算出垦耕面积达15万平方公里,比罗布泊总面积10万平方公里大三分之一,是不可能的,罗布泊地区也没有被垦遍。②楼兰总气候没有过大的向对人类生存生产严重不利的方向发展,或出现制约经济繁荣的不利的自然因素。③楼兰国当政者,包括汉晋派驻的使臣,已经注意到树木对保护生态的作用,有意识地保护树木,从这个侧面反映出楼兰地区没有因过度开发农业,而砍光伐光植被。
就沙漠化扩大成因一般理论而言,如果因人类活动,农业过度开发,植被遭严重破坏,水土流失等成因,势必有一个相对较长的渐变过程,或呈阶段性。小河口墓地时间跨度2000多年,既有距今4000年的木乃伊,也有魏晋时代的彩桧棺,说明它们周边沙漠基本稳定,最起码在最后一批亡灵进入这座墓地时,沙漠没有较大或很大变化。如果沙漠向墓地推进,楼兰王国贵族成员绝不会仍埋到这里,也不会彩绘巨大木柱,建精美的木栅栏,醒目的享堂。假若是特殊极端异常自然灾害所致,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可能在较短时间内,毁灭掉一切文明。世界地球史上,古生物曾遭过五次大灭绝,每次起因都是突变的自然灾害引起的。
楼兰古城在4世纪30年代,并没有反映出因过度垦耕,生态非常恶化臣民难以生存,弃城他迁的迹象,或已分批他迁的记述。相反,这一时期有不少出土遗存和历史文献,记述了中原和西域少数民族,对控制楼兰的斗争实录。如沙漠兵临城下即将弃之,争之有何意义?余太山《西域通史》根据亻去卢文简片卖论述:大约在公元270年以后,晋势力似乎撤离了楼兰,鄯善国王安归迦(在位时间3世纪50-90年代)和重要官员到楼兰视察活动,并在楼兰地区设立州、县、百户、十户等行政机构,各署长官审理案件、收税,管理官方籍账,且从鄯善腹地向楼兰移民,土地都沙漠化了移民干什么?安归迦还接受晋王朝授予的"待中"、"大都尉"之职。
楼兰遗址发现西晋咸和三年(公元328年)西域长史李柏为了抗击高昌与焉耆国搞统一战线,于五月七日致焉耆国王的文书,"善言问候,甚表关心和尊重,以示绝无敌意"。(14)此时略早于楼兰国王伐色摩那十一年。楼兰的消失就在于"突然"这个症结上,我们要弄清楚的也就是这个"突然"的原因。
仅仅过了半个世纪90年代高僧法显依然走楼兰这条路线去印度,所看到的楼兰已经是一片荒凉了。但鄯善等国在内的广大楼兰地区并没有被沙漠吞食而消失,丝绸之路没有完全关闭。到公元8世纪唐代军旅诗人岑参仍留下一首过楼兰的诗句:"官车西去过楼兰,营幕傍临月窟寒。蒲海晓霜凝马尾,葱山夜雪扑旌竿"。当代考古也证明,罗布泊不是在4世纪因沙漠浸蚀而干涸的,而是经过10多个世纪的渐变才消失。1931年有人实测罗布泊南北长170公里,东西宽40-90公里,仍有较丰富的水生动、植物。1942年《申报地图》描述罗布泊面积为3006平方公里。(15)罗布泊的消失与楼兰古城的消失,是两个不同成因的结果,也就不能简单化,用一种理论来解释"突变"与"渐变"两个不同的现象。
(三)
我们认为楼兰消失的直接原因,是异常特大频发的沙尘暴。楼兰所在地干旱生态、风沙、高温高寒,从本质上说是地壳运动形成的自然现象,无人为痕迹,并非始于两汉对这个地区的农业开发。因此说楼兰迅速消失,实质应归咎于自然,但绝不否定人类不科学的开发活动推波助澜作用。2002年3月21日中科院叶笃正院士向媒体说:"我们要重新认识沙尘暴",沙尘暴"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自然现象,人类虽然可在减轻其危害方面有所作为,但不能彻底根治"。2002年4月24日媒体报导:我国首次发现西汉时期敦煌地区发生沙尘暴的汉简。我国史书也有沙尘暴气候的记载:《诗经·邶风·终风》有"终风且霾"句,《后汉书·郎岂页传》有"时气错逆,霾雾蔽日"。"霾",《辞海》解释为:"大气混浊态的一种天气现象"。即夹着沙尘飞扬的沙尘暴。古籍中把沙尘暴写成"黄雾"、"飞沙走石"、"黑气"、"黑雾"等认为是一种不祥之兆。《晋书·天文志》说:"凡天地四方昏氵蒙若下尘,十日、五日已上,或一日或一时,雨不沾衣而身有土,名霾,故曰天地霾,君臣乖"。《晋书》记载:从公元249年,即三国魏齐王曹芳嘉平元年;到公元402年即东晋安帝元兴元年,153年中记录了15次严重灾害性沙尘暴,其中有一年两次的。录之如下:
魏齐王嘉平元年(公元249年)正月壬辰,西北大风,发屋拆树木,昏尘蔽天。
孙休永安元年(公元258年)十一月甲午,风四转五复,蒙雾连日。十二月丁卯夜有大风发木扬沙。
西晋怀帝永嘉五年(公元311年)十二月,黑气四塞。
西晋愍帝建兴二年(公元315年)正月己已朔黑雾,着人如墨,连夜五日乃止。
东晋元帝大兴四年(公元321年)八月,雾埃氛蔽日。
东晋元帝永昌元年(公元322年)十月,京师大雾,黑气蔽天,日月无光。
东晋明帝太宁元年(公元323年)正月癸已,黄雾四塞。二月又黄雾四塞。
东晋穆帝永和七年(公元351年)三月,凉州大风拔木,黄雾下尘。东晋孝武帝宁康三年(公元376年)三月,朔,暴风迅起,飞沙扬砾。
东晋孝武帝太元四年(公元379年)八月乙未,暴风扬沙石。
东晋孝武帝太元八年(公元383年)癸未,黄雾四塞。
东晋安帝元兴元年(公元402年)十月酉申,朔黄雾混浊不雨。
就以上不完全资料统计:3世纪3次;4世纪9次,其中311-315年2次,321-323年3次,351-383年4次;5世纪1次;总计13个年度15次。非常清楚表明:4世纪属于"沙尘暴百年多发期",一个世纪中有两个多发高峰,第一峰期出现在20-30年代,第二峰期出现在50-80年代。这与文字记载的"诸民远离国境","上无飞鸟,下无走兽"完全吻合。由此认为毁灭楼兰绿洲古城直接原因,是4世纪多次出现的特大沙尘暴,祸首在蒙古国和我国西部大沙漠。对这个观点我们不妨用2000年、2001年、2002年,我国出现的沙尘暴天气作历史反证:
20世纪50-60年代,我国沙尘暴出现的次数呈下降减少趋势,90年代逆转,21世纪上升,2001年1-5月频繁,规模和频度都超过以往,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所罕见,共出现18次沙尘天气,扬沙日数达24天。专家说"近年我国强沙尘暴陡增,是因为处于厄尔尼诺事件的高峰期所致"。提出"我国已进入沙尘百年多发期"的警告。2002年3月19、20两天新疆、甘肃、北京、天津直至长江以南18个省市区,出现近10年以来最大的一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一般在500米以下,有些城市路灯自动开启,甘肃东部还出现特强沙尘暴--黑风暴,伸手不见五指,绘昌县能见度为零。近年来我国已出现因沙尘天气,沙丘逼近迁村、迁乡、甚至要迁县城的事。
本文讨论的内容,不是沙漠化和沙漠化扩大化的成因问题,而是楼兰绿洲在不到半个世纪中迅速消失的直接原因问题,探讨它有助于认识自然灾尊重自然法规。
2002年3月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报导:俄罗斯远东濒海水文中心主任鲍·库巴说:"濒海地区出现的特大沙尘暴天气,是俄罗斯远东地带百余年来从未有过的"。俄罗斯远东地区的雨量和蒸发量与我国西部地区相比,悬殊太大,同样出现了沙尘暴。我国科学家刘纪远说:2002年"3月20日这样强度和规模的沙尘暴是百万年尺度全球变化的结果"。所以探讨楼兰绿州迅速消失的原因不能停留在总结列祖列宗"过度"开发农业的"错误"方面,而要扩大视野。 转贴于
人类社会总是要前进发展的,不可能永远停留在原始森林,狩猎充饥,不食粮食的原始水平。开发农业是永恒的主题,今后还得开发,问题是开发规划全面不全面实际不实际,违不违反自然法则,牺牲不牺牲长远利益等科学含量。我们希望积极加强对自然灾害预测、防范、减少灾害损失的研究。
注释:
(1)转引自1999年12月24日《南方周末》南香红文章。
(2)(3)(4)(5)(9)(10)见《汉书·西域传》。
(6)见余太山《西域通史》P59。
(7)(8)转引自1990年10期《读者》王伟群文章。
(11)(12)引1997年12月24日新华社乌鲁木齐电讯:新疆考古研究所研究人员语。
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检察干警求教,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在实习过程中,也发现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有一些不足。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有一个案件就是这样的,被告人原是某村会计,后来在改选中落选,这样一些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需要移交,但是他一直认为《会计法》是规定的要等帐目清算后再移交,所以就坚持不交出,结果被以隐匿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罪逮捕。这一个案例就说明我们的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实习中所接触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罪的被告人是八七年的。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
一、法制宣传工作
一是制定各类普法文件。
先后印发关于调整区普法讲师团及下发《区普法讲师团制度》的通知、关于开展全区“法制宣传村村行暨第八个外出务工返乡人员普法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关于开展区普法讲师团“送法下乡”活动的通知、关于召开“六五”普法中期考核验收动员会议的通知、关于开展“深化‘法律六进’推进依法治国”法制宣传主题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和制度。
二是广泛开展各类普法活动。
先后开展农民工返乡现场法律咨询会、3.15维权周、学习雷锋好榜样志愿者现场法律咨询会、送法到郑楼、送法制图书到洋北小学等一系列法制宣传会。
三是全面做好中期验收工作。
今年是“六五”普法中期验收之年,在年初就制定迎接验收的工作计划,并召开全区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会议和“六五”普法中期验收工作动员会,布置任务,做好台账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制作“六五”普法宣传材料,同时精心选取龙河的乔庄、幸福街道的幸福社区、区实验小学、精科集团、工商分局等单位作为示范点,5月22日、6月6日区人大和市检查组先后到我区检查“六五”普法工作,我局从台账准备、示范点的选择、汇报材料的准备等几个方面进行积极准备,获得了区人大和市检查组的一致好评。
四是积极做好新闻信息工作。
3月底我局成立新闻信息写作小组,并积极与市局、区委区政府新闻中心对接,了解写作动态和写作要求,同时联系江南日报、法制报、法制网频道,争取更多采用我局新闻信息。
二、人民调解工作
一是深入社会矛盾纠纷排查预防。
依托划分的排查网格,积极开展村居(社区)和基层单位每周、乡镇(街道)每半月、区每月的集中排查,加强重点地区矛盾纠纷的排查,及时上报排查发现的纠纷隐患,实现矛盾纠纷排查全覆盖。同时要求各乡镇(街道)按照“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的要求,实行矛盾纠纷信息直报、快报及“零报
告”制度。遇到重大矛盾纠纷要直接、迅速上报至区司法局。若无纠纷信息情况,实行矛盾纠纷信息“零报告”每天下午4:30前通过矛盾纠纷调处工作QQ群上报。
二是提高专职人民调解能力。
组织乡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及部分优秀村居调解员参加业务知识培训,由司法局领导班子主讲人民调解的相关业务知识、调解技能及相关案例,并邀请了区人民法院同志讲解以《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等为主的民事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增强人民调解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是加强专业调解队伍建设。
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局、经信局、总工会联合出台了《关于在全区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的实施意见》,()要求在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企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年初调整了区级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进一步完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
上半年,全区排查和受理社会矛盾纠纷共991起,调处成功989起,成功率达99.8%。各类纠纷主要集中在劳资、拆迁、交通事故及婚姻家庭纠纷等方面。其中婚姻家庭纠纷共发生171件,占比17.3%;劳资纠纷共发生116件,占比11.7%;拆迁纠纷共发生107件,占比10.8%;交通事故纠纷共发生94件,占比9.5%。
三、社区矫正工作
一是密切协作,规范社区矫正衔接工作。
上半年以来,我们进一步加强了同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沟通,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衔接工作。做好审前调查、假释评估工作。通过审前调查、假释评估把好社区矫正“入口关”,上半年以来,共为法院、公安、检察院、监狱出具各类调查评估意见函133件,采信率达100%。
二是加强举措,规范社区矫正执行工作。
今年以来,我们以“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巩固年”活动为抓手,进一步规范日常管理,认真做好监管,要求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将电话汇报记录、思想汇报收集、集体劳动和学习的组织及走访等监管工作真刀实枪的落到实处,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同时实施平台监管,监控到点。推进监控现代化,以定位管理系统为依托,实现移动管控网络全覆盖,对重点人员和外出务工人员进行全员定位管理,严格矫正对象外出请假审批制度和双担保制度,加强重点人员的严密监控,目前全区共有167人被定位监管。
三是强化培训,提高矫正工作队伍素质。
首先是对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开展月培训,以会代训社区矫正业务知识,不定期组织业务考试,并将考核成绩纳入季度考核。其次是对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绩效考评。对专职考工作者的工作实绩进行绩效考核,一月一考核,实行
积分制,工作实绩和薪酬直接挂钩,工作干的好积分就会高,积分越高工资越高,奖优惩劣。
目前,我区在矫社区服刑人员470人,其中缓刑366人,假释95人,督予监外执行8人,管制1人;上半年期满解矫110人,因疾病死亡2人,无脱漏管,无重新犯罪。
四、法律服务工作
一是以创建省级优秀司法所为动力,提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
为巩固司法所软、硬件建设,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2月26日在罗圩乡召开了全区规范化司法所现场会,会上介绍和观看了罗圩乡、陈集镇司法所建设。
二是以构建和谐村居为契机,深入开展法律进村居活动。
建立“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制度,截止5月底,乡镇(街道)、村(居)签订法律顾问合同率达100%;积极开展送法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全区共印发宣传材料12000份,为做好法律服务宣传,区局印发了法律服务便民联系卡发给司法所,在社区、村(居)发放;围绕区中心工作,积极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城市更新和旧房改造,提供法律服务。
三是以年检注册工作为契机,推动全区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再上台阶。
按年检注册工作要求,使全区15个法律服务所61名法律工作者顺利通过年检注册;举办法律工作者培训班,请区法院法官上法律知识讲座,受到了与会参训者的一致好评;同时按照省、市文件要求,在全区开展基层法律服务法治惠民活动,切实解决基层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法律问题,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四是以“深化法治惠民活动”为抓手,以年检注册和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为契机,加强诚信教育,严格财务、业务。
今年以来,全区基层法律工作者共担任法律顾问一家,诉讼事务434件,非诉讼事务513件,解答法律咨询2088人次,办理法律援助473件。
五、法律援助工作
一是法律援助进农村。
印制法律援助知识宣传手册,把法律援助知识宣传到农村千家万户,家喻户晓,并开展“三个一”活动,即:向农民赠送一本法律援助书籍、赠送一张法律援助程序卡和开展一次法律咨询活动,让广大农民了解法律援助的性质、对象、条件和程序,重点围绕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婚姻家庭等领域解答群众咨询。
二是法律援助进社区。
在社区建立法律援助联络点,向社区的低保和特困户发放法律援助联系卡,为社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将
社区内所有低保户、特困户、老年人、残疾人等受援对象分类建立档案,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对象发放《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卡》,打造社区的“快速通道”。
三是法律援助进企业。
深入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工地、企业,通过发放《法律援助便民卡》、《农民工维权手册》、《法律援助指南》等资料,张贴《劳动合同法》和法律援助宣传挂图,宣传法律援助知识,引导他们通过法律途径表达合理诉求和保护自身权益。
四是法律援助进学校。
积极与学校协作,建立“中小学法律援助工作站”,充分发挥“青少年维权岗”的职能作用,向学生及家长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开展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等活动,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20XX年上半年,我中心共受理各类案件267件,其中刑事辩护51件,民事216件,全部录入法律援助管理系统。接待解答法律咨询600人次,代书5件。
六、队伍建设
一是深化政治理论建设。
党“十”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新时期指导司法行政工作、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我局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按照党的“十“精神的要求,深入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实践教育活动,全面提高司法行政队伍的综合素质,通过学习教育,我局全体工作人员能够做到思想上始终保持清醒,政治上始终保持坚定,牢固树立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二是强化队伍能力建设。
一是制定各类普法文件。先后印发关于调整区普法讲师团及下发《区普法讲师团制度》的通知、关于开展全区“法制宣传村村行暨第八个外出务工返乡人员普法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关于开展区普法讲师团“送法下乡”活动的通知、关于召开“六五”普法中期考核验收动员会议的通知、关于开展“深化‘法律六进’推进依法治国”法制宣传主题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和制度。
二是广泛开展各类普法活动。先后开展农民工返乡现场法律咨询会、3.15维权周、学习雷锋好榜样志愿者现场法律咨询会、送法到郑楼、送法制图书到洋北小学等一系列法制宣传会。
三是全面做好中期验收工作。今年是“六五”普法中期验收之年,在年初就制定迎接验收的工作计划,并召开全区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会议和“六五”普法中期验收工作动员会,布置任务,做好台账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制作“六五”普法宣传材料,同时精心选取龙河的乔庄、幸福街道的幸福社区、区实验小学、精科集团、工商分局等单位作为示范点,5月22日、6月6日区人大和市检查组先后到我区检查“六五”普法工作,我局从台账准备、示范点的选择、汇报材料的准备等几个方面进行积极准备,获得了区人大和市检查组的一致好评。
四是积极做好新闻信息工作。3月底我局成立新闻信息写作小组,并积极与市局、区委区政府新闻中心对接,了解写作动态和写作要求,同时联系江南日报、法制报、法制网频道,争取更多采用我局新闻信息。
二、人民调解工作
一是深入社会矛盾纠纷排查预防。依托划分的排查网格,积极开展村居(社区)和基层单位每周、乡镇(街道)每半月、区每月的集中排查,加强重点地区矛盾纠纷的排查,及时上报排查发现的纠纷隐患,实现矛盾纠纷排查全覆盖。同时要求各乡镇(街道)按照“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的要求,实行矛盾纠纷信息直报、快报及“零报告”制度。遇到重大矛盾纠纷要直接、迅速上报至区司法局。若无纠纷信息情况,实行矛盾纠纷信息“零报告”每天下午4:30前通过矛盾纠纷调处工作QQ群上报。
二是提高专职人民调解能力。组织乡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及部分优秀村居调解员参加业务知识培训,由司法局领导班子主讲人民调解的相关业务知识、调解技能及相关案例,并邀请了区人民法院同志讲解以《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等为主的民事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增强人民调解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是加强专业调解队伍建设。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局、经信局、总工会联合出台了《关于在全区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的实施意见》,要求在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企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年初调整了区级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进一步完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
上半年,全区排查和受理社会矛盾纠纷共991起,调处成功989起,成功率达99.8%。各类纠纷主要集中在劳资、拆迁、交通事故及婚姻家庭纠纷等方面。其中婚姻家庭纠纷共发生171件,占比17.3%;劳资纠纷共发生116件,占比11.7%;拆迁纠纷共发生107件,占比10.8%;交通事故纠纷共发生94件,占比9.5%。
三、社区矫正工作
一是密切协作,规范社区矫正衔接工作。上半年以来,我们进一步加强了同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沟通,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衔接工作。做好审前调查、假释评估工作。通过审前调查、假释评估把好社区矫正“入口关”,上半年以来,共为法院、公安、检察院、监狱出具各类调查评估意见函133件,采信率达100%。
二是加强举措,规范社区矫正执行工作。今年以来,我们以“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巩固年”活动为抓手,进一步规范日常管理,认真做好监管,要求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将电话汇报记录、思想汇报收集、集体劳动和学习的组织及走访等监管工作真刀实枪的落到实处,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同时实施平台监管,监控到点。推进监控现代化,以定位管理系统为依托,实现移动管控网络全覆盖,对重点人员和外出务工人员进行全员定位管理,严格矫正对象外出请假审批制度和双担保制度,加强重点人员的严密监控,目前全区共有167人被定位监管。
三是强化培训,提高矫正工作队伍素质。首先是对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开展月培训,以会代训社区矫正业务知识,不定期组织业务考试,并将考核成绩纳入季度考核。其次是对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绩效考评。对专职考工作者的工作实绩进行绩效考核,一月一考核,实行积分制,工作实绩和薪酬直接挂钩,工作干的好积分就会高,积分越高工资越高,奖优惩劣。
目前,我区在矫社区服刑人员470人,其中缓刑366人,假释95人,督予监外执行8人,管制1人;上半年期满解矫110人,因疾病死亡2人,无脱漏管,无重新犯罪。
四、法律服务工作
一是以创建省级优秀司法所为动力,提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为巩固司法所软、硬件建设,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2月26日在罗圩乡召开了全区规范化司法所现场会,会上介绍和观看了罗圩乡、陈集镇司法所建设。
二是以构建和谐村居为契机,深入开展法律进村居活动。建立“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制度,截止5月底,乡镇(街道)、村(居)签订法律顾问合同率达100%;积极开展送法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全区共印发宣传材料12000份,为做好法律服务宣传,区局印发了法律服务便民联系卡发给司法所,在社区、村(居)发放;围绕区中心工作,积极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城市更新和旧房改造,提供法律服务。
三是以年检注册工作为契机,推动全区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再上台阶。按年检注册工作要求,使全区15个法律服务所61名法律工作者顺利通过年检注册;举办法律工作者培训班,请区法院法官上法律知识讲座,受到了与会参训者的一致好评;同时按照省、市文件要求,在全区开展基层法律服务法治惠民活动,切实解决基层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法律问题,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四是以“深化法治惠民活动”为抓手,以年检注册和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为契机,加强诚信教育,严格财务、业务。今年以来,全区基层法律工作者共担任法律顾问一家,诉讼事务434件,非诉讼事务513件,解答法律咨询2088人次,办理法律援助473件。
五、法律援助工作
一是法律援助进农村。印制法律援助知识宣传手册,把法律援助知识宣传到农村千家万户,家喻户晓,并开展“三个一”活动,即:向农民赠送一本法律援助书籍、赠送一张法律援助程序卡和开展一次法律咨询活动,让广大农民了解法律援助的性质、对象、条件和程序,重点围绕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婚姻家庭等领域解答群众咨询。
二是法律援助进社区。在社区建立法律援助联络点,向社区的低保和特困户发放法律援助联系卡,为社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将社区内所有低保户、特困户、老年人、残疾人等受援对象分类建立档案,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对象发放《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卡》,打造社区的“快速通道”。
三是法律援助进企业。深入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工地、企业,通过发放《法律援助便民卡》、《农民工维权手册》、《法律援助指南》等资料,张贴《劳动合同法》和法律援助宣传挂图,宣传法律援助知识,引导他们通过法律途径表达合理诉求和保护自身权益。
四是法律援助进学校。积极与学校协作,建立“中小学法律援助工作站”,充分发挥“青少年维权岗”的职能作用,向学生及家长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开展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等活动,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2014年上半年,我中心共受理各类案件267件,其中刑事辩护51件,民事216件,全部录入法律援助管理系统。接待解答法律咨询600人次,代书5件。
六、队伍建设
一、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及其特征中国
(一)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及内涵
“恢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这一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巴内特(barnett)提出,随后被引入到少年司法制度当中,并且成为其中重要的一部分。恢复性司法是对刑事犯罪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被告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来自荷兰的刑法学教授约翰·布拉德介绍说,对恢复性司法所做的最新诠释是:“恢复性司法是重在修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司法理念,而这一理念只有通过将所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全部吸纳进来的合作性程序才能得到最好的实现。”最著名的恢复性司法项目是“被害人—和解—被告人”项目与“会商”项目。在“会商”项目中,关注被害人和关注被告人的社区成员均受邀参加会议。在会议中,他们共同讨论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并充分商讨如何给予犯罪后果以最好的补救。国际上对恢复性司法较为通行的定义是: 恢复性司法是指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 关涉各方共同解决犯罪问题, 处理犯罪后果的过程及其对未来的意义。
“恢复性司法”的内涵在于:恢复性司法的基本理念在于:犯罪不应当被认为是对公正规则的违反或者对抽象的法道德秩序的侵犯,而应当被认为是对被害人的损害、对社区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及对社会公共秩序的挑战。对犯罪的反应应当致力于减轻这种损害、威胁和挑战。纯粹报应性的犯罪反应不仅不能减轻社会的损失总量,无法有效地满足被害人的赔偿需要和促进社区冲突的解决,而且在促进公共安全方面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因此,恢复性司法运动主张在唤起犯罪人的责任感,包括其赔偿犯罪的损失、恢复社会安宁的义务感的基础上,用预防的、恢复性的刑事政策取代惩罚性的、报应性的刑事政策,认为有效的刑事政策是:恢复犯罪被害人被侵犯的权利、恢复公众的社会和道德意识,加强法律秩序。
(二)恢复性司法的特征
1、恢复性。恢复性司法强调对受侵害的受害者、犯罪人本身以及社会关系的修复。对于受害人,通过犯罪人及其家庭对受害人的赔偿及悔悟以取得其谅解,化解双方的矛盾与冲突;对于犯罪人,要求其参加社区矫正,通过一定得社区志愿服务工作实现对犯罪人自身的改造;社会关系则因矛盾的化解及犯罪人的改造而得到恢复,得以维持和谐稳定的状态。
2、个人参与性。在恢复性司法活动中,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各方面人员,与犯罪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包括被害人、犯罪人以及他们的家庭、社会成员等。都有机会参与司法活动,发表意见。
3、社会性。在恢复性司法过程中,人们不是将犯罪人与社会环境隔离开来, 而是通过将犯罪人重新整合进社区生活中。西欧及美国在适用恢复性司法制度中十分注重社区矫正措施的落实,因为社区矫正一方面避免了犯罪人因监狱改造而造成社会歧视,另一方面通过社区志愿服务的工作达到对犯罪人员的改造。
二、恢复性司法在未成年人司法领域的适用
本调研小组对西安地区以及武汉地区的少年法庭进行了深入调研,通过参与适用恢复性司法案件的庭审、对办案法官的采访、了解被告人及被害人的心理感受等方式,初步探究了我国部分地区少年法庭适用恢复性司法的基本程序,总结如下:
1、西安地区少年法庭恢复性司法适用程序
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为例,恢复性司法的适用是以被害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被告良好的悔罪态度为前提的,同时综合考虑社会效果。在悔罪态度方面,主要是考察未成年被告人在语言上是否表现出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极度后悔,是否表达对被害人及其家庭的极度歉疚。关于社会效果,则需要从犯罪性质、被告的人身危险性以及其家庭环境方面综合考虑。例如某被告人多次实施抢劫行为,并且参加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对于此类未成年被告人就不宜适用恢复性司法制度。
在庭审过程中,由法官主持整个过程,被害人倾诉,被告人倾听被害人在遭遇侵害时的恐惧以及对被害人家庭造成的损害,从而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其次是被告人在倾听后发自内心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而不是盲目地接受审理,主动站起来或者鞠躬,有些甚至会跪倒来表示对被害人的道歉,表达内心的悔过并祈求被害人谅解。第三,被告人的法定人能够真心实意的拿出一笔钱补偿被害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可估的精神损失。因为精神损失这一部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往往是不支持的,这样被害人的心理不能够平衡。而使用恢复性司法能使受害人多得到一些补偿,恢复其情绪,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当然在补偿的数额上也是由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法院严格控制的,以“弥补”为原则,避免被害人漫天要价。最后,被告人的法定人对其当事人的当庭教育。
庭后的矫正工作则由少年法庭、陕西省团省委招募的大学生志愿者共同完成。在缓刑考验期内,原则上,少年犯每两个月到少年法庭汇报自我改造情况并上交思想汇报,但对于部分住所在西安市以外地区的少年犯,则允许其每半年来法院汇报一次。与此同时,碑林区少年法庭与陕西省团省委合作招募西安在校大学生作为志愿者对少年犯进行帮教,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在本小组在调研过程中也确实发现在庭后帮教中的问题。首先,因为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部分缓刑少年犯为能够按照少年法庭的要求按时汇报,致使少年法庭失去对缓刑少年犯的必要控制,也难以掌握其后期社会矫正的进程及效果。其次,大学生帮教工作未实现制度化,帮教工作必要的考核和激励机制的缺乏导致一项双赢的制度最终趋于流产。
2、武汉地区少年法庭恢复性司法适用程序
相较于西安地区,武汉地区少年法庭恢复性司法制度在适用过程中体现出制度化、客观化的特征,并且能够切实调动起各方资源,确实值得借鉴。
以汉阳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为例,恢复性司法的适用对象是由法院依职权进行认定,一般情况下,可能被判处缓刑的案件皆适用恢复性司法,而法院需要从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社会危害性来判断,人身危险性主要从犯罪行为以及犯罪后表现来衡量,社会危害性则需要从加害人平常在学校(对于在校生而言)、家庭和社区的表现以及被告人的悔罪态度来看。
恢复性司法在具体案件中主要表现为三个步骤:a庭前调查,适用非监狱刑审前社会调查,由于法院资源有限,庭前调查一般委托给第三方进行,主要是司法局在街道下设的司法所,庭前调查的内容包括加害人在社区、学校、家庭的表现,调查结果由法院判断是否采信,法院认为可以采信的将在庭上进行质证和认证,这样能起到监督法院的效果;b庭中质证,针对法院调查有关未成年被告在学校、家庭、社区的表现情况是否达到能够适用缓刑的标准,在庭中与公诉机关进行质证,同时这是在邀请公诉机关对法院庭前调查进行监督;c庭后帮教,目前,主要是采取“谁判缓刑谁负责”的方式,由该案法官在整个缓刑期间对犯罪人进行帮教,一般情况下,缓刑少年犯每两个月都需要到法院或者以书信方式进行思想汇报,并且接受国家管理,由于法官精力有限,也会由公安局、司法局下设的司法所、社区来协助帮教工作。一旦发现矫正效果差的缓刑少年犯,法院则会立即介入。转贴于中国
汉阳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在适用恢复性司法制度审判未成年人案件的过程中,充分调动起了司法局、社区、公安局等多方主体,庭前做了大量准备工作调查了解未成年被告的表现,更为客观和真实。第三方的调查为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决定是否适用恢复性司法提供了充分的依据,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未成年人自我改造、回归社会的良好效果。
三、恢复性司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
(一)缺乏必要的衡量青少年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及悔罪情况的标准。中国
目前我国在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主要是以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悔罪情况为依据,并以被害人的意愿为前提来决定是否适用。因此,如何衡量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以及其悔罪情况在恢复性司法的适用过程中就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低龄化、暴力化、帮会化的特点,与此同时,青少年人由于心理发育不成熟,社会经验较贫乏,模仿和受暗示就成了他们一种典型的行为方式,且未成年人的犯罪多为激情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主观因素受到诸多外在和内在成因的影响。鉴于此,少年法庭在考察过程中就应该结合多方面因素,确定适当标准衡量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另一方面,少年法庭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还将其悔罪情况纳入考量范围内,但是,这种考量方式过于单一化。目前大多数少年法庭主要是以未成年人的悔罪书及未成年人在庭审过程中的悔罪态度作为衡量其悔罪情况的主要构成因素,但是这就难以避免未成年人仅是在其辩护律师或家长的指导下逢场作戏、虚假悔罪以换取适用恢复性司法的情况大量出现,因而不能真正遵循恢复性司法制度适用的初衷。所以,如何建立起客观公正的适用前提是恢复性司法制度在实行过程中不得不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恢复性司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否违反了平等原则。
一方面对加害方而言,在恢复性司法制度适用过程中,对被害人的补偿通常以金钱给付为主,这就意味着,如果未成年犯罪人所在家庭因为缺乏经济能力无力履行经济赔偿原则时,未成年犯罪人将可能得不到被害人的谅解,失去适用恢复性司法的机会,享受不到恢复性司法的优越性,只能依法接受应得的处罚。而对于家庭条件好的未成年人来说可能因为较好的赔偿被害人而得到被害人“相当”程度的谅解,从而顺利适用恢复性司法而避免刑事处罚。这有可能成为有钱人逃避法律追究的避风港,为其提供了逃避刑事审判法网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对于被害方而言,因为案件不同,被害方与加害方双方的条件和责任不同,即便加害方全部同意了被害方提出的条件,也不能肯定的认为被害方的条件就是合理的。
(三)社区矫正的效果难以保证,需要类似于前科消灭制度的辅助。
目前部分试点法院对于恢复性司法制度的适用情况看,在恢复性程序的试用上效果显著,但是恢复性结果部分不容乐观。许多未成年犯罪人往往在庭前和庭审过程中表现良好,但是一旦适用恢复性司法制度后,便缺少了主动接受社区矫正的积极性,甚至有些未成年人拒绝接受必要的社区矫正,缺乏必要的后期矫正,最终又重蹈覆辙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种现象的出现使得恢复性司法制度的目的和意义不能充分的实现。鉴于此种情况的发生,我们大胆的设想能否将前科消灭制度纳入到恢复性结果的体系中去。前科消灭制度,属刑事政策,是对有前科的人,经过法定程序,宣告注销犯罪记录,恢复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制度。将其纳入到恢复性司法制度中,一方面可以保证社区矫正的实行效果,即以社区矫正的完成效果作为适用前科消灭制度的前提,促使未成年犯罪人认真接受社区矫正,以前科消灭制度作为社区矫正效果的制约,真正实现恢复性司法的目的;另一方面,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也有利于有犯罪经历的未成年人在实际生活中得到不受歧视的公正对待,引导其走上正规,预防再犯,真正复归社会。但是,我们也不得不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前科消灭制度的适用是否减弱了相关司法机关对于犯罪人群的掌握和控制,可能对未来打击犯罪工作造成一定的障碍。因此,前科制度能否借鉴到恢复性司法的适用过程中也是我国在引入恢复性司法制度过程中应当考虑的问题。
中国
参考文献:
社区法制文化建设以五五普法为抓手,以法律学堂为平台,以社区各类载体为依托,结合社会媒体为传播,根据社区的实际情况,将法制教育融入到社区文化、体育活动中,采取寓教于乐的形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制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1.五五普法是社区法制文化建设的抓手。今年是五五普法的过半之年,社区依托五五普法法制课堂,对社区依法治国的方针大略进行了认同教育,开设了“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解读。今年上半年就举办了这样的讲座六次,直接受益群众有二百多人,提高了社区居民群众的守法意识,强化社区群众依法生活的概念。特别是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学习,使广大的社区群众对党的政策充满信心,推进了党的民主进程。
2.法律学堂是社区法制文化建设的平台。在街道司法所的指导下,社区开办了“法律学堂”,上半年共开课六次,受益群众达二百多人次,组织居民群众学习了《劳动合同法》《监督法》《义务教育法》《婚姻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3.社区法制文化建设依托社区各类载体,在社区交通主干道上悬挂五五普法、等法制宣传条幅上半年计五条。在社区宣传橱窗栏张贴社会治安条例、八荣八耻等法制宣传画,上半年计三十余张。以禁毒日、安全日等法制宣传为主的黑板报六期。以《物权法》、“知荣辱、树新风、促和谐”为主题的特色楼道文化建设,建立健康向上,家庭邻里和睦,守望互相,互相理解的和谐气氛。今年上半年建立了20个文明家庭楼栋户。
4.社区法制文化建设融入到社区文化、体育活动中,寓教于乐。特别是今年的寒假,在遇到百年不遇的雪灾时,因势利导组织了50名青少年们学习《未成人保护法》,和“如何处理、应急突发事件”等专题讲座,引导青少年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使社区法制文化建设从小抓起,形成阶梯教育。
二、人民调解工作
1.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首先是社区领导班子统一认识,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推进社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保证。建立了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组织,由社区书记亲自担任调解委员会的主任,成立了辖区各单位联络员,成立社区第一调解小组和第二调解小组两套班子,完善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组织。
2.组织健全制度完善首先要求严格遵守人民调解的程序,人民调解的程序是(1)受理纠纷(2)调查纠纷(3)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工作(4)促成当事人和解并达成调解协议(5)做好回访工作(6)对调解和好的民间纠纷进行统计并存档保管。使人民调解工作更加规范和严谨。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层次,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民主进程,增强社区群众对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和威望。
3.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其次要求社区调解委员会规范公章、挂牌、制度、台帐、四统一。社区调解委员会有调解委员会的公章,可行使独立的工作程序;调解员一律挂牌上岗,便于社区群众识别、接待;社区人民调解室张贴有人民调解委员会规章制度、人民调解员调解规定、社区矛盾纠纷调解特别告知、法律援助规定、人民调解程序等规定。使社区群众了解人民调解的一站式服务,营造人民调解的亲和氛围,贴近群众的生活,达到缓解社会治安压力,维护社区稳定作用;社区严格按照人民调解的程序建立了人民调解台帐、社区法律学堂台帐、五五普法台帐、法律援助台帐四大类,做好调解工作资料的采集、整理、分析、调研工作。
4、认真做好矛盾纠纷的提前介入调研,做好做实矛盾纠纷的有效排查调处工作社区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维护社区的稳定。做好基础工作,坚持每月一次的矛盾纠纷排查,重大节假日期间的矛盾纠纷排查,和非常时期的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今年通过基础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计20起,占全年调解调处矛盾纠纷的30%。
5、社区定期每半个月召开由社区书记、民警、物管、调解员、楼道小组长、党员积极分子参加的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联席会,社区各部门通力合作,上下联动,对社区的隐患进行集中会诊,确定调解调处方案,加强纠纷苗头的防范处理,做到及时发现纠纷信息,及时深入调处,及时平息隐患,也是探讨部门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模式。上半年社区通过矛盾纠纷排查衔接联席会议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并通过社区调解和解的矛盾纠纷计3起,占上半年调解调处的矛盾纠纷的30%。
6、建立社区矛盾纠纷信息网,第一时间得到信息,第一时间介入调处,扎扎实实做好有效的提前预防工作。如社区在得知有居民家里进行装修,就主动上门提供服务咨询,对装修噪音的分贝给周围居民的影响进行现场测试,再给与合适的建议,以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帮助联系装修垃圾的清运处理问题等可预见的矛盾纠纷进行面对面的对话,真正做到“有效”“排查”“调处”。上半年社区在提前预防矛盾纠纷的排查中发现、调处的矛盾纠纷2起3COME文档频道,占全年社区调解调处矛盾纠纷的20%。:
三、积极引导律师送法进社区,提供法律援助
积极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律师送法进社区是教育广大的群众"讲责任讲权利讲义务"为主题,进一步增强公民宪法意识和法律意识,权利与义务,责任一致意识,引导社区群众依法办事,提高社会法制化管理水平,在全社会掀起学法用法的新.社区在"科学发展观"为重要思想指导下,以主题活动促进学习内容深化,以学习内容来规范和推动宣传教育活动,是律师进社区具有较强的特色性前瞻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1、社区利用法律学堂这一平台,举行法律法规知识讲座二十次,直接听众受教育者一千多人次,在举办《物权法》讲座时,一位听众说:这样的讲座我们爱听,因为学了就可以用了,马上回家我就和邻居讲,让他把放在楼梯口的杂物清理掉,有法可依了!体现了律师进社区的实际效果,不断提升了社区法制教育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2、社区规定了法律咨询接待日,举行集中法律咨询活动,今年上半年开办了法律咨询6场次,发放联络卡,宣传册800多份,24小时接受群众的咨询,提供必要的帮助,实行承诺服务,上半年一共有近一百多人得到了这项服务。
3、社区设立了维权献爱心,法律维权岗,为下岗失业人员,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合法权益的保护,直接受益者达25人。推动了社区法制文化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性发展。
4、在新市民中开展"告别陋习法制先行"的活动,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社区有一百多名外来人口进行了学习,外来人口普法知晓、覆盖率为90%。
四、社区矫正工作
通过扎实开展“基层基础年”活动,进一步做好固本强基、扩大基层工作成果工作,不断提高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使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作用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
1、深化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在去年省示范司法所考评获得“满堂红”的基础上,继续深化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丰富“基层基础年”活动的内涵。上半年开展了示范司法所“回头看,求突破,创新业”活动,活动分自查整改、推磨检查、总结完善三个阶段。各镇(街道)对司法所、调委会建管并重,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上都有新的突破,基础建设、物质保障投入力度加大,促进了各司法所之间的交流和学习,使各司法所之间平衡发展,整体推进,取得了明显效果。
2、抓好人民调解工作。一是创新调解组织形式。以当湖街道调委会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标兵人民调解委员会”称号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各调委会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当湖街道建立了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联动工作机制,基层化解矛盾的能力进一步提高。二是提高调解干部素质。通过组织调解干部到法院旁听、聘请法官下乡指导、以会代训等方式开展调解业务培训。10月下旬在绍兴政法干校举办人民调解业务培训班,全市193名基层调解干部参加了培训。三是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全市共调处民间纠纷1567起,调处率100%,调处成功1555起,调处成功率99.2%。调解纠纷数比20*年增加了9.58%。85%的矛盾纠纷在基层得到了有效化解或妥善处理。
3、加强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健全帮教组织网络,各镇、街道建立了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各村、社区建立工作管理小组。根据归正人员具体情况每月修改、更新数据库,随时掌握重点对象的动态。坚持正面教育和解决就业问题相结合,在全塘电缆厂建立了归正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重点抓好“三无”和青少年归正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新埭在支持青年归正人员创业、钟埭在帮助归正人员就业方面创出了特色。20*年,543名归正人员得到帮教,帮教率97.5%;安置归正人员538名,安置率96.6%。
二、法制宣传教育成效进一步巩固
1、全面启动“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起草*市“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制订*市20*年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要点。根据要求做好20*-20*年浙江省、*市法制宣传教育先进的推荐工作,做好“五五”普法各项准备工作。11月初召开法制宣传教育“四五”总结表彰暨“五五”启动大会,会议表彰了“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市被评为20*-20*年度浙江省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市。李明局长被评为*市法制宣传教育模范。
2、切实抓好基层民主法制工作。对申报的五星级民主法治村进行回头看,把上报的经验材料、制度和档案台帐进行修改完善。按照“全面推开,逐年深化,整体推进”的要求,广泛深入地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的创建达标活动。20*年,我市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面达到100%,三星级以上民主法治村(社区)的达标率达到了92%。黄姑镇渡船桥村被省首批命名为五星级“民主法治村”。
3、认真开展“综治进民企”法律法规巡回宣讲。组织司法、公安、劳动保障、安全监察等部门,巡回到全市10个镇(街道)举办了“综治进企业“培训班,就企业治安防范、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安全生产、做好职工权益保障等法律法规法律知识进行培训。
三、法律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
根据*市局工作部署,组织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各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认真开展“法律服务质量年”活动,加强对法律服务质量的监督。
1、规范法律服务秩序。通过开展“听十庭、查百卷、询千人”活动,规范法律服务秩序,提高法律服务质量。组织61人次旁听10次法院庭审,对13名律师出庭案件进行评议。组织了39人次,对本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近两年的办案卷宗进行了一次抽查,共抽查卷宗2*件。发放了1000份律师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服务征求意见表,普遍反映较好。20*年全市律师办理诉讼案件1876件、担任法律顾问419家。东港律师事务所被评为*市法律服务质量年先进集体。
2、发挥公证职能作用。组织公证处人员宣传《公证法》,印发宣传资料200份,开展公证咨询活动,现场解答咨询400余人次。公证信息平台2月份试用,6月初全面运行,现运作良好。市公证处出庭省高院作证,以公证手段维护了国家利益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的正常秩序。20*年全年办理各类公证5924件。市公证处荣获*市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3、建立诚信档案和加强外部监督。完善了四家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及26名律师、3名公证员的诚信档案,逐步建立起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工作者诚信档案。根据需要,在业务大、人员多的律师事务所试行委派政治指导员制度,对其法律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为确保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在聘请6名人民陪审员作为法律援助特邀监督员的同时,还邀请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部分律师对援助案件进行监督和评议。
四、法律援助影响进一步扩大
以做深做实“民心工程”为出发点,全面推进法律援助工作。20*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件,其中刑事案件56件(同比减少130%),民事案件245件(同比增长80%)。
1、建设农村法律援助体系。法律援助中心出台《*市20*年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从建立健全农村法律援助网络、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和完善便民利民措施三方面入手,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在所有的镇、街道和全市420家规模民营企业中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点,组建村、社区和民营企业法律援助联络员队伍。构建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法律援助组织网络。
2、维护社会稳定作用加大。一是法律援助与涉法相结合。从20*年起,市局组织资深律师每月15日参加市领导接待日,同局建立了涉法工作交办制度。20*年,局领导参加公、检、法、司“四长”联合接待工作。二是抓突发性、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中心受理11件群体性纠纷案,受援人达9*人。中心律师现场受理、收集证据材料,缓和平息事态激化。三是抓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利用非诉讼调解的方式解决农村地区纠纷,20*年共办理非诉讼案件63件,占法律援助案件的21%。
3、探索法律援助经费来源的途径。在法律援助案件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为了实现“应援尽援”的目标,在积极争取增加财政预算的同时,积极拓展筹资渠道,开设了“法律援助资金专户”,启动了社会募捐法律援助经费工程,得到律师、(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工作人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捐款1*400元,接受社会捐款5000元。
4、开展文明窗口创建活动。市“12348”法律服务指挥中心和镇、街道“12348”法律服务工作站开展创建基层“12348”文明窗动,更新服务理念,规范服务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层次。20*年度,*市“12348”法律服务指挥中心及其所属法律服务站共接待群众来电、来访4914人次,平均日接待来电来访23人次,群众满意率99%以上。“12348”法律服务窗口被评为*市“机关效能建设示范岗”。
五、司法行政职能进一步发挥
除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各项职能之外,还积极参与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安排的各项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20*年,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均设在司法局,司法行政职能得到进一步发挥。
1、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进展顺利。作为*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唯一试点县市,市局严格按照计划,建立健全工作组织,确定工作重点,制定方案及实施意见。争取市委高度重视,在人员配备、业务经费、办公设施等给予保障。通过两次调查摸底,摸清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按照10:1的比例招录了20名社区矫正工作者,并进行上岗培训。成立矫正工作者管理委员会,对社区矫正工作者进行监督检查。顺利完成交接工作,矫正对象的个人档案已经建立,报到、思想汇报、请销假等制度执行良好,个别谈话、集中教育、公益劳动等日常管理步入正常化。社区矫正工作大胆实践,勇于创新,成效明显,为*市高标准推进此项工作提供了成功经验和做法。市局被*市司法局授予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奖。
2、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成效显著。根据市委决定,市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市局整合资源,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开展全市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调研,建立健全家庭、社会、学校“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和工作、教育、帮教三支队伍,坚持联席会议制度,在全市各中小学配齐配强法制副校长的同时,又为汽校、技校、职业学校聘请了专职法制副校长,推行法制教育进课堂,加强管理和教育。20*年,全市未成年犯罪人员74人,占判决犯罪人员总数的7.66%,比上年下降了4.41个百分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上升势头得到有效控制。
六、司法行政形象进一步提升
近几年,市局按照“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要求,积极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发展。司法行政机关的形象发生了极大提高,地位逐步得到提升,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肯定和重视,受到了人民群众的认可和赞扬。
1、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围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开展了一系列活动,组织开展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讨论和征文活动。全体干部参加了*市司法局举办的廉政书画展,市局送展作品7件展出。紧密联系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思想实际,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进行自查、互查、面向社会开门查。针对出现的问题,制订了六条整改措施,修改完善了八项制度,落实整改计划。
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必须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识,必须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的依法行政能力,必须提高各级党委的依法执政能力,必须在全社会营造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和崇尚法治的良好环境。因此,要达到上述目标必须深入细致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法制宣传教育是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的基础工程,今年,又是“五五”普法的启动年,司法行政更要抓住这一良好机遇,在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中大显身手,从而,提高自身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五五”普法教育要围绕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去开展。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是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是建设“法治江苏”的具体实践,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创举。只有通过“法治江苏合格县”的评比和命名,才能充分调动全省上下建设“法治江苏”的积极性,才能使“法治江苏”建设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地深入开展。因此,“五五”普法教育要始终围绕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去开展,要把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列入“五五”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列入“五五”普法的工作目标,始终围绕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这个目标,协调加强对“五五”普法的组织领导工作、骨干培训工作、上下级的沟通和指导工作,同时,根据“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在每年制定当年的法制宣传计划时,也要将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列入当年的工作计划之中,使司法行政在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中,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计划,件件抓落实,创建有成效。
第二、围绕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的标准抓好重点对象的法制教育。“坚持学法用法,做到依法办事”是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的标准之一,其中反复强调了加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学法用法,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和企业经营人员、农民及流动人口的法制教育。“五五”普法教育要根据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的要求,始终突出重点对象的普法教育,继续抓好领导干部、政府机关公务人员、青少年及企业经营人员的法制教育,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要以举办法制讲座、组织学法考试、开展学法交流等形式;公务员的法制教育要以组织学法培训、法律考试为主要形式;青少年的法制教育要以开展争创“遵纪守法模范班”和争当“遵纪守法好学生”的活动为主要形式;企业经营人员的法制教育要以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举办法制培训班为主要形式等。通过普法教育,切实提高重点普法对象的法制理论水平,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经营,在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积极营造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的法治舆论氛围。司法行政担任着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能,特别在法制宣传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与新闻媒体部门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司法行政部门在开展法制宣传中,要围绕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的要求和标准,广泛开展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及建设标准。要与新闻部门联系,开辟多种专栏,及时宣传报道各部门在开展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中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在全社会广泛营造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的舆论氛围。
二、加大社会矛盾调处和社会帮教工作,打牢建设的平安工程
“坚持以人为本,做到依法管理”是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标准中的“六个坚持”之一。其中强调了治安防控体系和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更加完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网络健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工作落到实处,治安状况良好,社会政治稳定。司法行政担任着矛盾纠纷大调解、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及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这些都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是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的平安工程,司法行政系统做好这些工作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平安。
第一、加大社会矛盾调处的力度。当前,随着开放开发的不断推进和深化,各种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经营来往等社会矛盾显得尤其突出。要解决好这些矛盾,司法行政系统就必须要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研究和探索解决社会矛盾的新手段和新途径,以建立的大调解中心为阵地,妥善化解各种社会矛盾。要建立社会矛盾调解预警机制、排查机制、处理机制。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调处各种矛盾中,注重维护群众利益的同时,要大量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宣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要对群众进行爱党爱国的政治思想教育,引导群众自觉树立为党为国为政府分忧的思想,自觉地遵纪守法,在遇到矛盾时,自觉地通过法律渠道去解决。司法行政在解决社会矛盾中要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把各种社会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二、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由于社会违法犯罪的数量增加,刑释解教人员的量也在增加。做好他们的社会帮教工作,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司法行政部门要站在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扎实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要深入调查摸底,掌握所有回归人员的基本情况,针对性地做好过细的思想工作,尽最大努力协调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对特别困难的要设法解决生活来源问题,妥善搞好安置工作。对有一技之长的要搞好扶持工作,充分发挥一技之长的作用。同时,要为解决他们的婚姻问题搞好牵线搭桥,使刑释解教人员做到安居乐业。
第三、全面推进社区矫正要工作。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刚启动的工作,也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搞好这项工作也是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的新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在全面了解掌握多种情况的基础上,要建立矫正人员的档案管理制度、法制教育制度、思想汇报制度、谈心沟通制度、帮教志愿者制度等。以制度促进矫正人员的思想改造,使社区矫正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三、加大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力度,打牢建设的民心工程
建立完备的法律服务市场和良好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搞好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中提出的要求,法律服务是引导群众依法办事的一个重要手段,对弱势群体搞好法律援助工作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的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因此,必须加大力度,严格规范,为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开辟绿色通道。
第一、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上搞好法律服务工作。司法行政部门担任着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职能,必须教育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牢固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坚持依法办案,热情服务,不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和礼物,严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遵纪守法,不办违法案件,不办人情案件,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行使自身的职能。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教育,教育他们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和人生观,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法律素质,把每个人都培养成人民满意的法律服务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