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5 18:58:49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法律事务专业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天津长芦汉沽盐场有限责任公司是北方重要盐业基地,以盐、卤水化工、精细化工、进出口贸易等多元化经营生产,公司经营范围的扩大,合资、合作项目的开展,给公司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使公司面临严峻的挑战。公司虽然在市场中有了更多、更充分的经营自,随之而来的是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风险,法律风险就是其中的一种。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法律顾问就是企业运行的“安全员”,他追求的是如何规避、减少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风险,这就要求法律顾问提前介入,事前防范,才能充分体现其管理职能,使企业在法律和政策准许的范围内获得最大的效益和最快的发展。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原则、工作方针
企业法律顾问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一是依法执业原则;二是为本企业服务原则;三是以管理为主原则。依法执业是对企业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最基本的要求,为本企业服务是企业法律顾问的立身之本,是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以管理为主原则则是从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性质决定的。具体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管理,包括承担有关企业管理职责和直接承办有关法律事务;另一类是间接的服务性工作,即通过建议、咨询、宣传等为企业领导和有关管理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第一类工作应当是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重点。但由于企业法律顾问称谓中有“顾问”二字,容易使人误认为企业法律顾问只是一个咨询、服务的角色,忽视了其管理职能。在企业实现依法经营的管理链条中,企业法律顾问所承担的直接管理工作是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除了对企业法律事务所承担的直接管理职责外,企业法律顾问提出的意见、参与研究、进行审核等工作实质上已进入管理环节,是某些事项必须的、不应跨越的程序。
要实现以管理为主,就必须在工作中坚持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工作方针。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基本上分为“事前防范性”、“事中控制型”和“事后补救型”三类。“事前防范型”从宏观上是指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发展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立防范法律风险机制,规范法律工作制度;从微观上是指企业在开展具体经营活动前,依法论证和决策,降低法律风险。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就是协助企业负责人搞好法制建设,依法参与决策,分析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事中控制型”是针对企业具体经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管理,发现问题,采取应对措施,预防纠纷发生。“事后补救型”是在出现法律问题和纠纷后,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处理,化解法律风险,减少经济损失。在三种工作类型中,事前防范、事中控制是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应通过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参与经营决策及经营活动,承办具体法律事务,使企业的经营活动依法进行。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应强化管理职能,实施有效的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以更好的维护企业利益。
二、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范围
企业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服务企业的执业范围有:
1.就企业的重大决策向决策者提出法律论证意见;
2.建立和完善企业的相关规章制度,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和有关法律文书;
3.参与经济合同及有关项目的谈判、签约、资信调查;
4.为企业重大项目对外出具法律意见书;
5.接受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和非诉讼业务;
6.企业办理有关公司投资、公司设立、改制、收购、转让、重组、分立、合并、变更、国有资产剥离、招投标、清算等法律事务;
7.参与企业日常管理法律事务,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行政管理、生产经营管理、人力资源、劳资关系管理、内部承包管理等法律事务;
8.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9.办理企业其他必要的法律事务。
坚持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原则和职业操守,坚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守企业秘密,为法律顾问行为负责,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发展壮大保驾护航的作用。
三、企业法律顾问实现管理职能转换的途径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的规定,聘用企业法律顾问有明确条件和程序,虽然按照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原则、工作方针、自身价值都决定了企业法律顾问应有的管理职能。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法律顾问执业的管理职能并未得到很好的履行,因此,防范法律风险的发生,加强事前防范、事中控制是推进企业法律顾问管理职能的前提,将从过去的以办理诉讼为主,拓展到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转换。从单纯抓法律法规的学习到运用法律知识进行经营管理的转换,真正实现由事务型向管理型转换关键在于:
1.加强企业内在法律需求,领导重视是职能转换的关键
企业负责人将依法治企理念融入企业管理方式的决定性因素是领导重视,直接决定了企业法制建设工作的力度,企业做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其内在的法律需求不仅客观存在而且正在不断增长,一个企业如果法律部门的工作处于由事务型向管理型转换,与法律顾问找事做、等活干的状态,这样两种不同的工作状态,实际上是反映了领导把握企业内在法律需求的力度不同,充分体现了领导的重视程度,引发法律风险也就不可避免。因此,企业领导应加大对法律部门和人员的充分授权,还要给予多方面的支持,保证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的工作措施在企业得到稳固开展。
2.开展由事务型向管理型转换,抓紧制度落实是根本保障
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内部监督制度建设作为企业法制建设工作的核心,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施行,不仅有效规范企业经营管理的各项工作,也为法律风险防范提供了内部制度环境,特别是各项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贯彻执行,不仅要明确企业法律顾问与其他相关部门,在参加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职责权限,与其它监督部门的职权相匹配,而且要落实企业法律顾问开展工作的参与权、知情权、话语权,改变让你知道,就让你知道,不让你知道,也没有办法的尴尬局面,为企业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制度保障,重在形成机制,才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发生。
3.探索法律管理与经营管理的有效融合是重要标志
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试点单位以来,公司总经济师担任总法律顾问,法律机构和队伍建设已提到重要位置,为达到法律管理与经营管理的有效融合,避免法律部门游离管理之外,改变以往只有发生诉讼才安排由法律部门牵头处理的局面,用法律思维审视管理问题,用管理的语言表述法律问题,才能使部门有效的融合企业经营管理中。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既能说“不”,也要善于说“可”,为经营活动提出一条既不违法又可行的途径,会在法律框架内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这对部门及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提高法律顾问的任用标准,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工作条例规定》实行法律顾问聘任制,使法律顾问真正成为用得上、信得过、融得进、且实效的管理人才。
4.实现企业法律顾问专业过硬是企业管理工作的根本保证
1、法律事务专业就业方向主要面向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服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法律事务部门,从事案件登记、文书送达、协助调查取证、法律文书起草、办案记录、案卷整理、登记与保管、司法保卫、基层法律服务、企事业法制化管理等工作。
2、本专业的就业前景不错,学习法律原理与技术、宪法、刑法原理与实务、民法原理与实务、经济法概论、行政法原理与实务、诉讼原理、诉讼实务、证据原理与实务、法律论辩、法律文书、调解原理与实务、案例解析、调解业务训练、法律文书制作、模拟法庭、法律服务综合实训、毕业论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来源:文章屋网 )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5-0215-02
一、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学教学目标定位模糊
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目标较为模糊,通常采用“社会主义法制事业接班人”、“高素质、高层次”之类的模糊概念描述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学术界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方面往往争论不休,有的主张“素质教育”、有的主张“通识教育”、有的主张“职业教育”、有的主张“精英教育”等等众说纷纭。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在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存在断层,切断了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必然联系,使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长期处于分离的状态。一方面法学院校越来越自给自足,自我办学、自我完善和自成一体,中国法学教育学院化成为主流,法学教材上理论性的探讨越来深入。另一方面中国的法律职业难以形成专门分工,法律从业人员难以走上职业化发展道路,也难于适用市场对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社会的发展不仅需要有一大批受过高等法学教育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从事立法、行政执法的职业法律人,更需要大批在一线企事业单位从事与法律相关工作的法律人才,诸如法律顾问,法律秘书,从事内部规范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合同管理、账务管理、劳动管理工作的人员等。法学专业目标定位不适应新时期法律职业对法律人才提出的基本要求,应加以改革。
(二)专业实践性课程教学形式化
法学实践性课程教学活动趋于形式化,如模拟法庭和毕业实习等实践课程问题较为突出,模拟法庭的实训过程,老师导演,学生被动参与,模拟过程就是在背台词,缺乏角色意识,你说你的,我说我的,训练过程没有有机地结合案情本身的需要进行设计。学生很难体会作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审理案件的感受,也不能运用其掌握的知识灵活地处理问题。毕业实习更是有名无实,由于实习往往安排在大四下半学期,而此时多数学生迫于就业压力开始考研的准备、找工作,实习管理不到位,实习对于许多学生来讲只是“找个单位盖章”的代名词。教学安排与实际情况完全分离,导致教学安排形同虚设。
(三)专业教师实践教学能力有待提高
担任实践性法学课程的教师除了要具备一般法学教师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外,还应该具备实践能力,有办案的实际经验,而不能只是纸上谈兵。除传授专业知识外,还要讲授执业技巧、职业道德、关注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目前在我国的法学院校中,兼职从事法律职业的教师比例虽然不低,但实践能力强并能将实务操作能力应用于实践教学的教师却很少。教师虽然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但是教师本人更多注重理论研究,缺乏实践经验,有些甚至缺乏相应的从业资格,难以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
二、国外法学实践教学
(一)美国法学实践教学
美国的法学教育属于职业教育,学生入学后主要进行职业训练,注重法律案例分析,以教授分析问题的技能、口头辩护以及语言表达的技能为主要形式。因为学生将来的培养方向为执业律师,所以美国法学专业对法律实践教学尤为重视。开设诊所课程培如:家庭法、移民法、行政法等培养学生实际办案的能力;开设民事法案例课堂实践训练、争议解决的选择方式、多方协商训练等课程培养学生分析、辩论解决问题能力;开设法律职业规范和伦理课程培养学生未来的执业意识。
(二)德国法学实践教学
德国的法律教育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进行基础教育,学制四年,学习法学基础知识和理论,学生通过各州进行的考试成绩达标以上者即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的资格,结束第一阶段的专业学习。这一阶段通过设置专题讨论课程、练习课程培养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能力。2003年法学教育改革后将谈判理论、辩论、调解纠纷和听证等实践课程加入法学教育中,作为法律专业学生附加的技能。第二阶段是见习期,为期二年,在法院、检察院和政府机构等部门进行,每个学生可以在不同部门实习,通过学习使学生熟悉法律实务工作,培养学生具备法官、检察官等的职业能力。
(三)日本法学实践教学
日本的法学教育侧重理论训练,是一种通才式教育即普及式教育而非职业教育。因为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后不仅仅想成为职业律师,还想成为国家公务员、记者和公司经理人等。同时法律考试通过率极低仅为2%~3%,教师教导学生时是站在法官的角度看待法律。但在上世纪90年代,法学实践教学的理念渗入法学教育中,日本各公立和私立大学均将公司法、会计法等课程纳入课表之中,通过其起到职业培训的作用。
三、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设计与选择
(一)专业认知式的实践教学
1.专业认知实习
通过专业认知实习使学生初步了解国家立法、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等相关机构的性质、设置、任务、职责等,明确法律职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等)的特点、种类、任职资格、工作范围、内容等。使学生在今后的学习中有的放矢、明确目标,为自己未来职业发展方向进行规划奠定基础。
2.课堂案例教学实训
课堂案例教学是老师根据教学进度和需要精选案例。也可以聘请优秀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为客座教师,定期为学生开设案例课,他们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生动的案例分析,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律推理、分析技能和法律实践能力。
(二)理论应用式的实践教学
1.模拟法庭实训
模拟法庭教学是对学生所学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灵活运用的实地检验与训练,推行模拟法庭教学,实现学生之间模拟角色的轮换互动。模拟法庭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专业技能的训练。教学目的是通过审判实务的模拟,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是将法学通识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有效手段。
2.法律辩论实训
法律论辩实训是指法学专业学生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职业语言和思维,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论证、辩驳以说服对方及裁决者的技能,是其语言表达、逻辑思辨等能力在法律业务中的具体运用。掌握严谨的说理技术、雄辩的口才对律师等法律职业者来说无疑是一项相当重要的技能。
3.诊所式法律实训
诊所式法律实训强调职业教育,主要是教授学生如何去做律师工作,树立律师的职业责任心,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主要是把学生所学的专业基础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培养学生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能力,也是对学生所掌握的基础理论的检测,是学生走向社会的前期工作准备。
4.企业法律事务实训
企业法律事务实训是使学生初步了解企业法律顾问事务实体与程序的基本问题、难点问题及操作实务中的有关问题。了解企业基本法律实务的特点、种类和基本内容。了解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立、职责业务范围、工作程序。培养学生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实践动手能力。
5.毕业实习
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实习是法学专业本科生培养与教育中的一个主要教学环节,是法学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综合运用本专业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业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教学过程,也是法学专业学生走出校门、适应社会、顺利就业的排演和前奏。根据毕业实习的性质目的与任务,结合本次实习实行分散实习与集中实习相结合,实习单位有法院、检察院、政府机关、企业单位、高校事业单位等不同性质单位的特点,学生在实习中存在具体的岗位差别,学院对学生的实习内容只作必须与法律事务和行政事务有关的统一要求,对每个学生的具体实习任务不作统一的具体要求,每一个实习生的实习工作内容由实习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具体指派。
(三)理论研究式的实践教学
1.法律问题调查实训
法律问题调查实训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观察和认识社会的能力,提高学生对法律理论与实践的理解力,同时也为学生写作毕业论文提供选题思路。它不仅要求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综合运用,而且使学生通过关键或焦点问题进行社会调查,圆满完成学习计划,实现教学目标。
2.学年论文实训
学年论文综合实训的基本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运用法律逻辑思考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从事科学研究和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为将来毕业论文的写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3.毕业论文实训
对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进行毕业论文实训学习的目的在于使学生在专业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运用知识能力、文献检索能力、外语能力以及文化素质、思想品德素质、业务素质等方面得到综合训练。通过撰写毕业论文,可以使学生了解科学研究的过程,掌握如何收集、整理和利用材料;懂得如何围绕选题进行调查、对掌握的材料进行科学的分析;掌握如何利用图书馆收藏的资料,如何检索文献资料,如何运用文献资料等方法。毕业论文实训是进行科学研究学习的一个极好的机会,因为它不仅有教师的指导与传授,学生本人还直接参与和亲身体验科学研究工作的全过程及其各环节,是一次系统的、全面的实践机会。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是训练学生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过程,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使学生初步掌握进行科学研究的基本程序和方法。法学专业人才既要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基本技能,又能发挥无限的创造力,不断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同时,通过毕业论文综合实训可以有效地检验以往教学质量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法律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关系
企业经营、管理等活动与国家法律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主要体现在:
一、依法治国已经作为国家的基本方针写进了《宪法》。在现代法制社会,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主要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的实施来实现。企业作为国家经济活动的基本主体,必然也在国家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之列,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各经济主体相互平等的基础上的。各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国家的法律法规,所以说所谓市场经济也即法制经济。参与市场经济的企业,如果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之间因违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在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也往往会由于不懂法而错失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机会。而知法守法的企业,则完全可以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之免受任何不法侵害。
三、企业经营、管理的整个过程,从宏观上看,也可以理解为即各种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解决纠纷的过程。企业的经营目标,主要依赖各个经济合同的正常、实际履行来实现。而各个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和纠纷的处理,均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四、企业依法签订的经济合同,是确立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也是企业实现其经济目的、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依据,所以,经济合同也可以理解为是国家法律法规在该企业的具体延伸。签订经济合同,对企业来说如同立法一样重要。所以,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如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或专业的法律工作者的参与,经济合同签订不好,企业的经济目的也往往难以顺利实现。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特点
企业作为国家法律调整的对象,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必然有着不同于国家司法机关的自身的特点:
一、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企业领导重大决策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包括企业的设立,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企业的改制、上市,企业重大问题、突发问题的处理等。主要涉及企业法、投资法、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内容。
2、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劳动人事的管理,经济合同的管理,金融税收的处理等等,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相关的法律问题。
3、解决各种经济、民事纠纷过程中的法律事务。除经济、民事纠纷涉及的有关经济、民事法律问题外,还有关于仲裁、诉讼、执行等程序性法律问题。
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不享有任何的执法的权力,而是着重与知法守法,防止发生法律冲突,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主要以预防为主,以避免发生法律纠纷为目标,其次才是依法解决、处理已发生的法律纠纷。
四、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涉及面广,涉及的部门、人员较多,涉及的工作内容复杂,企业法律事务往往处于配角地位,带有服务性质,所以要求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除必须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外,还必须有高度的服务意识和良好的协作精神、奉献精神。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主要三项:
一、预防功能
通过为企业领导进行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就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协助企业领导和员工的有关工作,起草、审查企业的经济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解答企业职工的法律咨询等,使企业依法进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防止出现违法行为和各种法律漏洞,预防企业发生法律纠纷,避免企业经济损失。
二、挽救功能
在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或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企业进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或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律师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律师工作,取得二级律师资格5年以上。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法律援助条件
任二级律师期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十件以上,并提交律师事务所证明。
六、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级以上法院管辖的六起以上案件的主要律师或辩护人;
(二)主办五起以上涉外案件;
(三)标的额五千万元以上非诉讼案件的主要参与者;
(四)担任二十家以上单位的法律顾问;
(五)担任二家以上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主办二起境外诉讼或非诉讼案件。
七、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刑事辩护律师,出具无罪或死刑改判死缓的辩护意见,有三次以上被采纳的;
(二)担任民事(含经济)案件律师,出具的意见,有八次以上被采纳的;
(三)担任行政案件的律师,出具的意见,有五次以上被采纳的;
(四)担任仲裁案件的律师,出具的意见,有五次被采纳的;
(五)担任各种案件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律师,出具的意见,有八次被采纳的。
八、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2部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正式刊物报刊4篇以上;
九、破格条件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确有突出贡献者,并取得二级律师资格二年以上。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二条,可破格申报:
一、入世后中国对外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体系
中国加入WTO时,对律师服务作出了具体承诺。国务院在2001年12月22日颁布了《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条例》),该条例于2002年1月1日生效。2002年7月25日,司法部通过了《关于执行
(一)GATS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在GATS中就律师服务作出的具体承诺内容。这是中国作为WTO成员承担的国际法义务,是我国对外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
(三)《代表机构条例》和《执行规定》。这两个法律文件是我国现行对外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
(四)在中国加入WTO之前有关对外律师服务贸易管理的文件。
二、我国对律师服务市场开放的具体承诺
我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的法律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附件9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其中就包含了律师服务的相关内容。中国按照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的四种方式,对律师服务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问题作出了具体承诺。
(一)跨境提供
我国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上都没有对跨境提供加以限制。对于某一成员国律师在本国境内通过信件、网络或其他通讯手段向我国公民、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中国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的行为,我国在承诺中没有作出限制。
(二)境外消费
我国对境外消费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也都没有限制。因为境外消费是指律师服务提供者在本国境内,向其他成员国的律师服务需求者提供服务。此种情况下,服务提供者并未转移,而是律师服务需求者前往国外接受服务。
(三)商业存在
对于商业存在的服务方式,中国同众多WTO成员国一样,作出了比较严格的限制。
1、外国律师执业的组织形式
我国只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以代表处的形式在华开展业务。
2、代表处的数量限制和地域限制
在中国加入WYO后的第一年内,即2001年12月至2002年12月,外国律师事务所仅可在北京、上海、广州等19个城市设立代表处,且一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设立一处代表处。该限制自中国加入WTO一年后,即自2002年12月被取消,外国律师事务所可根据需要在中国任何地方设立代表处,代表处数量不再受限。
3、代表处的业务范围
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及其代表可以从事以下五类法律服务:(1)就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允许从事律师业务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及国际公约和惯例向客户提供咨询;(2)应客户或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处理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允许从事律师业务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事务;(3)代表外国客户,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处理中国法律事务;(4)订立合同以保持与中国律师事务所有关法律事务的长期委托关系;(5)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如果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处理在中国的法律事务,只要双方同意,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可以直接对受托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指导。
4、代表处的代表
中国在律师服务的具体承诺中对代表处的代表作出了明确规定。所有的代表必须为执业律师,是某WTO成员国律师协会的会员,且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两年。代表处的首席代表应为某WTO成员国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相当职位的人员,且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三年。所有代表在华居留的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代表处不得雇佣中国执业律师。
(四)自然人流动
以自然人存在方式提供律师服务,是指外国律师在中国以个人律师身份,而不是以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代表的身份提供法律服务。外国律师可以作为服务销售人员,在中国为其委托人服务。这种服务销售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该外国律师是作为其委托人一服务提供者的代表,在中国参与服务销售的谈判,而不是直接提供服务;第二,该外国律.师不得面向公众服务;第三,其报酬来源不在中国境内;第四,该外国律师在中国境内居留的时间不得超过90天。此外,中国在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中,没有将法律服务列入在内。因此,中国对所有WTO成员要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
三、我国涉外律师服务贸易现状
根据司法部《关于177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的公告》,截止到2008年8月,己有177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我国境内设立了代表机构,其中北京67家、上海103家、广州3家、沈阳2家、大连、重庆各1家。可见,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相适应,我国的涉外律师服务贸易也在不断的快速发展。
(一)我国涉外律师贸易的特点
我国的涉外律师贸易呈现出严格限制,加强合作,突出经济领域服务和最终促成投资这四个特点。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外国律师的身份和执业范围加以限制,如无出庭权与直接调查权,不能以外国律师个人身份提供服务等。此外,还包括不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办事处与中国律师事务所建立联合机构,亦不得设立各种形式的公司或机构。其次通过中外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业务协作与联手办案或相互委托,例如相互委托业务、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公司资信调查等,加强国内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合作。外国律师在华提供的律师服务以对外经济贸易领域,如涉外金融、贸易、证券、劳务、投资等领域的非诉讼业务为主,提供服务的方式主要包括向国外客户提供有关中国法律事务的服务,或向中国客户提供有关外国法律事务的服务。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进入中国,对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融资,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化都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二)我国涉外律师贸易存在的问题
1、法律体系上的问题
第一,法规冲突的问题。司法部等部门的《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中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处的"实际需要"做出了4方面的严格规定,如果严格实施该项要求,可能会被认为是对外国律师服务的准入施加了新的限制,或变相的数量限制,有违中国承担的WTO义务。《执行规定》第10条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增设代表处提出要求之一是:在华最近设立的代表处连续执业3年以上。该规定是中国对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的数量限制。从实质上看,该条规定确实可以起到限制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数量的作用。
第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代表机构条例》第3条规定:"代表机构及其代表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恰守中国律师职业首先和执业纪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该条中"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该包括《律师法》在内。《律师法》在外国律师服务管理方面,只是授权国务院就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执业的问题行规定,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此外,《代表机构条例》第3条中"中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代表机构条例》也没有界定。
2、外国律师执业不规范的问题
我国虽然在GATS具体承诺表中承诺开放律师服务市场,但对于外国律师在华开展律师服务业务设置了一定的限制。在追逐高额利益目的的驱使下,仅靠国家颁布一定的禁止措施,很难达到立法者的目的,不少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代表机构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违法执业现象。上海市律师协会在2006年5月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了一份《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严重违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报告》,其中列举了外国律所的8种违规操作形式,足见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违法执业情况之严重及本土律师与国外律师矛盾之激化。
四、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开放的必要性
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发展,我国将在未来几年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特别是在外商投资领域,过去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金融、证券、保险、航空、电信等领域会吸引更多的外国银行、证券机构、基金和保险公司以及大型跨国公司进入我国市场。这些跨国商业交易不可避免地将会涉及多个法域的法律问题,法律服务业因而变得更加复杂、更具跨国性,而国际投资的主体通常期望交易的形式、标准和文件质量能够达到国际上同类交易应有的水平,因此法律服务提供者只有真正做到有能力提供高水平的、解决不同法域法律问题的一揽子方案,才能未来更加激烈的法律服务业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
目前,大多数国家均对开放本国的法律服务业市场持积极态度,或允许州习律师在取得本地资格后职业,或允许外国律师与本国律师合作经营。英、美、日等国,包括我国香港的经验已经证明,开放国内法律服务市场产生的效应通常是双向的,在国内法律服务市场对外开放的同时,本国律师也获得了参与国际法律服务市场、提高自身能力的机会。
目前,我国律师的执业环境仍然较差,律师事务所普遍规模较小,专业分工不细,涉外型优秀律师人才较少,我国律师在提供大型复杂的跨国交易和高新技术产业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服务经验不足,缺乏国际谈判的经验和从事国际业务能力,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竞争力较弱。这些律师业本身存在的问题不仅严重制约了我国律师参与涉外法律服务,而且也成为了我国国内法律服务业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因此,完善我国律师制度,提高律师的整体水平,已成为目前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开放国内法律服务业市场便成为了"破冰"的唯一选择,法律服务市场的对外开放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给中国律师队伍带来的机遇和影响是空前的,更加开放的贸易平台不仅将带来规模更大的案件和参与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的机会,而且还将带来更加合理的理念和更加激烈的竞争。在这种激烈的竞争中,律师队伍必将破除陈腐思想的束缚,接受新的理念,积极参加到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去,谋求通过政治力量改善律师行业的整体生存环境。
一味地将外国律师关在国门之外,或者将外国律师服务限制在过于狭窄的范围之内,不利于改善中国的法律环境,吸引更多的外资和国外的先进技术。毫无疑问,在可行的限度内开放中国的律师服务市场,有利于我国改善投资环境,增强中国法律制度的可信赖度,促进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许多外国投资者与其本国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有着长期的业务联系,与中国发展贸易和投资关系,也希望这些律师事务所直接为其提供持续。
五、进一步扩大中国律师服务市场的措施
(一)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原则
我国应逐步、渐进、稳妥地开放法律服务市场。服务贸易包括许多具体的形态,在这些具体形态中,有的服务贸易形态较容易实现全面开放的目的,有的则受到一国社会经济政策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难以在短期内使之自由化。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服务贸易发展程度不同,应当明确给予发展中国家一定的灵活性,在承担服务贸易义务上享有差别待遇,以促进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的发展。除了存在着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对立.之外,如何协调各国根据其本国的社会经济政策、国家安全保障政策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也是国际社会在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中所面临的重大难题。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加入WTO的过程中,不应承担超越其实际发展水平的额外义务。因此,要把握好这一缓冲机会,在本着积极推进的态度时,应结合国情、顺应国际要求。坚持循序渐进的方法,权衡利弊得失,把握好开放尺度,确定开放顺序,注意在开放中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在内制定国际法律服务开放的中长期规划,按照由东部向西部,先难后易,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逐步扩大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规模和程度。在立法上必须加快步伐,以法律的形式对律师业的逐步自由化加以规范,使之与国际承诺相衔接。
(二) 进一步科学扩大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措施
1、适当外国律师来华执业的条件
对于外国律师能否在我国从事法律服务,可以继续采用许可制度。发展中国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许可证制度管理服务业是正常的。我国有权禁止在外国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在我国执业。而对外国律师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的,要实行实质性审查,相应地考察其服务能力、竞争能力、营业状况,从而再决定是否对其从事法律服务资格进行认可。对其注册资金、业务水平、经营年限、业绩等严格把关,从而对外国律师服务、外国律师数量、雇佣人数等进行限制。
2、实行差别税费和外汇管理。
对外国法律服务机构和个人提供法律服务征收较高的税费。国内税费与关税比,远远缺乏透明度和统一性,加上地区差异大,税率不稳定,可预见度差,故有较大的可行性。我国在这方面对中国律师业保护不足,限制有余。集中体现在律所税费负担过重,影响其再发展。首先,必须尽快解决对合伙制律所双重征税问题。逐步取消司法行政机关征收管理费的做法,规范律师协会会费的收取和使用。其次,对于高层次的律所实行减免税在内的优惠政策,通过经费资助、适当的政府补贴鼓励我国律师参与国际竞争,引导我国律所向规模化方向发展,增加其国际竞争力,增加外国律师业进入我国参与同业竞争的难度。第三,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尽快实行律所和当事人之间协商收费的做法,实现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促进竞争。第四,积极争取上级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逐步取消某些领域的专项资格控额制,切实使《律师法》规定的执业范围得到落实。
3、完善我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制度
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与发展对法律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目前我国的律师事务所在跨国融资活动、公司兼并收购、国际贸易等业务方面没有操作经验,竞争能力差,单独应对市场开放显的力不从心。但这并不意味着外国律师事务所己经在市场上占有绝对优势地位,并且不断蚕食国内律师事务所的份额,外国律所缺乏本土背景,在许多方面存在不足,而丰富的本土化资源正是国内律所不可替代的独特优势。中国律师熟知中国社会经济和历史,熟悉中国的法律环境和司法制度,与政府部门和企业管理层有着丰富的人际关系。还有更重要的,中国律师有着共同的知识文化背景,这一切都是外国律师难以在短期内达到或者取代的。外国事务所自身无法完全满足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要求。因此,中外律师事务所相互合作实现资源互补有存在可能性和必然性。
主要是允许我国律师事务所聘用外国律师,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我国境内的办事处聘用中国律师,国内律师事务所之间联营,以及国内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之间建立业务性联营。
参考文献:
[1]段平刚.WT0框架下国际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7.
随后,在林则奘法学博士递过来的名片上,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特聘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和和美盛(两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以及台湾扬尘综合法律事务所主任的几个头衔。话题亦从这位法学博士对大陆的认知度开始。
林则奘,1959年生于台湾宜兰,先后获台湾政治大学法律学系学士、台湾海洋大学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台湾基隆律师公会前理事长。1983年。林则奘创立了台湾扬尘综合法律事务所并担任主持律师(主任)。多年来,经过林则奘和同事们的共同努力,该所已经成为基隆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知名度。1989年,由于在台湾律师界的声名和业绩,他被公推为台湾律师公会代表,参加了在北京召开的世界法学会议。自此,林则奘作为一名职业律师,开始在思想深处有了质的飞跃。他认为,两岸文化本质相同,法律法规体系也大抵相同,只是由于长期疏于交流,才导致两岸间法律用语、思维习惯等产生些微出入,今后只要进行沟通交流,彼此熟悉和认知就并非难事。从这以后,林则奘就积极为促进两岸法律事务、经贸合作等方面的交流沟通,做着不懈努力。
2008年4月,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为首次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并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37名台湾居民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林则奘以424的高分通过了大陆司法考试。成为了37人中的一人。当从司法考试司司长手中接过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时,林则奘发自肺腑地大加赞赏道,大陆司法考试允许非法律专业的人士参加,报考人数众多,“每年几十万人都在埋头备考,他们不论是否能够通过,都会有一个系统学习法律知识、提升自身法律素质的过程”。而这种“大陆的司法考试本身对于提升整个民族的法律文明意义重大”。可在台湾,由于律师考试模式比较封闭,通过率比较低,每年参加的只有几千人,故“在台湾,没有把握的人是不会去参加考试的”。
正是出于这种考量,这位在台湾有着20多年律师生涯的法学博士,很快在大陆成立了“北京和和美盛(两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扬尘综合法律事务所广州办事处”,开始致力于推动海峡两岸投资经贸合作。
林则奘亲自担任公司董事长。公司拥有强大的团队,其中有7人具有法学博士学位。公司团队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为大陆和台湾著名公司、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及政府部门等众多客户提供综合投资咨询及法律服务,在大陆和台湾法律界、投资界建立了广泛而巩固的合作关系,具备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快捷的投资咨询及法律服务的专业经验、业务能力和广泛的社会联系。其开展的一些业务已经日渐引起了业界的关注,如大陆企业赴台投资的咨询及相关服务、台湾企业大陆股票市场的上市策划与服务、中国驰名商标的申请与认定、两岸投资对象的尽职调查与评估、台资企业及台胞在大陆的权益保障、陆资企业在台湾的权益保障,等等。
林则奘还是个非常注重学习的人,多年来往于两岸,不仅获得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而且成为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的研究员,还被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特聘为教授。在《律师通讯》、《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法制日报》等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目前担任台湾《旺报》法律专栏主笔,发表《台商经典案例解析》10余篇。深入浅出地向台商朋友介绍大陆的法律制度,获得良好回响。
“用良善的心做着两岸交流的事”
“用良善的心做事”,似乎是林则奘博士的一句口头禅。这旬朴实而简单的话语,早已根植进林则奘的心底。这也是他为什么在台湾退休以后仍然出来继续做事的“法律理由”。
两岸同胞同根、同源、同文化,只因长时间的缺乏交流,有了生疏,但只要用“良善的心”加以沟通,兄弟怎能断手足之情?
在与林则奘博士的交流中,记者能够感觉得到,他深爱着那片生他养他的“台北的后花园”――宜兰县,那里有他的童年、有他的快乐,更有一直以来影响着他、鞭策着他的宜兰人的质朴、淳厚,他坚信,今后无论行走到哪里,这种质朴与淳厚都将伴随着他、激励着他,直至永远。后来,他在基隆创办了扬尘综合法律事务所,开启了人生的事业旅程。在这里,他的事业、他的成功在这座山与海对话的港湾城市,再次受到了一种海洋文化的洗礼与熏陶。他对第二故乡这样描述:是基隆宏大的美给了他一个宏伟的胸襟。如今。他有了第三故乡――北京。他得到了大陆法学界前辈、有关部委领导,还有太多的师兄弟姐妹等的很多帮助和支持,他说他感恩的心又一次得到升华,由此,他和他的同仁在这里创办了“北京和和美盛(两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和美盛”取自社会学家先生关于“和和美美”的社会理想,他要通过投资咨询、法律服务等,为两岸双向投资提供法律保障……
而等等这些,皆是因为炎黄子孙身体里流淌的血都是中华民族的血,炎黄子孙身上那种淳朴、无私、勇敢、向上的品质都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美德。而他林则奘则永远是中华民族炎黄子孙中的一员。
用良善的心面对世间一切,就是要让大家人人都要拥有一颗感恩之心,大到对这个民族,这个国家,小到对朋友、兄弟姐妹。
林则奘在《成功赴台投资》一书中的前言部分,写了他在大陆的感受。他说,在大陆学习期间,我们深刻感受到大陆政策对台湾学子的照顾,而社会各界对台湾学子更是呵护备至,这些都让我们心存感激:秉持这份感恩的心。一直期待能够有所回馈……林则奘没有失言,他坚持用良善的心去实现“有所回馈”――
去年4月,就在两岸开启新局面、越来越多的大陆观光客赴台旅游之际,在台北市信义区发生了一起严重的起重机吊臂砸伤人的意外事件。如何处理好大陆游客在台惨遭飞来横祸这一案件,一时成了当时媒体和两岸同胞十分关注的事情。尽管当时大陆海协会和台湾海基会都十分重视此案,但毕竟首次遇到。以及存在诸多法律上的问题,在这种情形下,林则奘和他的扬尘法律综合事务所同仁们,没说二话。主动找到有人被砸伤的广东旅游团负责人。表示愿意免费为受伤游客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服务。在他们的鼎力帮助和支持下,最终这起意外事件获得了圆满解决。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林则奘心里非常清楚,两岸在法律法规等诸多方面还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导致在具体工作中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现象。正因为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现象,那么,在实
际工作中,就更得以法律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更得讲“良善的心”。
林则奘是这么想也是这么做的。
在台湾有这么一个协会。由少部分在大陆投资失败的台商组成。由于在大陆投资失败,造成了他们在思维习惯上出现了偏移,甚至将简单问题复杂化,将法律问题政治化。而且。在这部分人在台湾一定的圈子里面还深有影响。他们的影响就来自他们自己所谓的“失败乃成功之母”。可就是这么一个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问题。却没有人能够辩驳。而事实上,他们只是自己单方面的“理由”。
其实,他们忽略了一个法律问题。法律是讲究双向的,没有反驳的声音,一边发声就是错误逻辑,真理只有越辩越明。这些人谈的都是结果,法律在里面没有作用。因此可以说,他们这个协会只是单方面的,存在错误观点,负面影响很大。对此,只需要解析案例,用法律的形式做些研究,就可以拨云见日了。一段时间,林则奘博士就做了深入研究。后来发现里面有很多案件全是人脉关系所致,不是正常的依法经商活动。这里面也存在误区,台商朋友误以为在大陆“法律以外的因素”才是决定诉讼胜败的关键,所以他们会用较多精力经营“人脉”,而不是用心在法律方面做些研究与准备,这等于放弃了法律上的保障。这样一来,最终导致失败就是必然的事情了。林则奘博士说。解决问题的基础还是法律,只依靠人不依靠法律是不行的,其实大陆在法律方面早已规范起来了。
真正造福两岸同胞福祉,仅仅靠政府或者一部分人,那力量太单薄了,得需要各行各业各界精英齐上阵,“用良善的心做事”。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在林则奘博士的内心深处,还有一个希望和呼吁。林则奘说,就拿法律界而言。据他所知,目前在做两岸法律服务方面的单位和资深人士仅他们一家公司,去年拿到大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37名台湾人,也仅他在做着这方面的事业。
通过大学期间的学习,我掌握较强的有关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而且我参加了中文速录的培训课程,掌握了每分钟150字以上的中文输入技巧。我参加了大学英语三次四级考试,虽然最后未能通过,但我在不断的复习过程中锻炼了我英语的“读、听、写”能力并掌握了一定的口语水平。我相信证书不能证明一切,会运用才是真正的学会英语。同时,我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了法律的自学考试,现在为止已完成了16科的考试,明年完成3科考试和论文,便可以获得中山大学自学考试的独立本科文凭。三年的自考生涯让我学会了积极进取和不断追求更好的自己的生活态度。
一、企业法律风险内涵与类型
探讨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首先需要明确企业法律风险的含义。一般认为,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设立、经营、管理等活动中,因未遵守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未尽法定义务或未用法定权利,而使企业遭受不利法律后果或商业损失的可能,强调企业行为的不合法性。
从风险的内涵来看,这一认识不够准确。管理学上认为,风险指的是未来某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换句话说,就是人们所期望达到的目标与实际出现的结果之间产生的距离。中小企业法律风险指的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法律本身或对法律理解的不确定性或企业能力的局限导致其经营行为与法律规范相抵触,而引起的企业的经营损失,强调的是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对企业利益的损害。从此定义可以看出企业的法律风险与企业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不属于同一个范畴,对于确定的合法行为当然不存在法律风险,对于确定的违法行为,因未来结果的确定性也不属于企业法律风险。
为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有必要对企业的法律风险从不同方面予以分类。按照法律风险因素形成可分为企业外部法律风险和企业内部法律风险。企业外部法律风险是因外部原因而形成于企业外部的法律风险,如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和修订、市场竞争对手的诉讼行为等。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由于企业内部风险因素而形成于企业内部的风险,如企业员工不尽职、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等。从企业可控程度可分为可控风险和不可控风险。可控风险指的是主要或全部基于企业内部因素的风险,企业通过自身努力采取措施可以有效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或降低风险发生造成的损失,如由于合同签订不完善而形成的风险。而不可控风险指主要基于企业外部因素特别是宏观政策变动而形成的风险,企业没有能力改变,而只能采取预防措施。从风险发生的不确定程度可分为概率风险和无概率风险。概率风险指的是虽然未来结果不确定,但其不确定程度可以通过历史统计分析出来,可以予以定量描述,反之则为无概率风险。对于概率风险可以根据其概率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而无概率风险则很难预先采取定量化应对措施。按发生领域可分为交易风险、管理风险。交易风险指企业在对外进行经营活动时可能产生的风险,这一类风险不确定性程度和可控程度相对较高,风险责任人难以明确。管理风险指的是企业在内部管理中产生的风险,这类风险不确定程度和不可控程度相对较低,容易确定风险责任人。
虽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上述类型的法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均存在,但是企业的经营特点各不相同,其经营活动中法律风险的类型和采取的防范与应对措施也各不相同。
二、中小企业经营特点
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体系中有着重要作用,其也曾有过辉煌历史。但是,从20世纪初开始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总体来说可用“艰难”二字形容,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更是如此。从外部来说,中小企业面临融资难、税收负担重、招工难、生产成本高等不利因素,从内部来说存在人才缺乏、管理落后、技术创新能力差、设备技术落后、产品技术含量低等局限。在这一内外不利环境下,中下企业经营具体来说,表现出如下主要特点:
(一)数量多、规模小
我国中小企业数量约有4600 万户(含个体工商户),但其产值只占我国总产值的58%。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计,2011年我国个体工商户约为3756万户,除掉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为1844万户,以2011年我国国民生产总值471564亿元的58%计算,则平均每一中小微企业产值约为148万元。
(二)成本高、利润低
在人均资产方面中小企业远低于大型企业,在生产技术、生产设备方面远落后于大型企业,从业人员的技术知识水平远低于大型企业,实际上中下企业主要的资源为人力资本,而且依赖的主要是低端人力资本。这样一方面因缺乏可抵押资产,中小企业难以获得其发展所需的资金,融资困难;另一方面,我国中小企业的竞争力主要建立在廉价的人力资本上,随着工资水平提高,中小企业的利润逐年走低,经营出现困难。
(三)经营灵活,抗风险能力差
中小企业由于没有过多的固定资产和研发投入,在经济形势趋好时,能够迅速抓住市场机会,赢得竞争制高点,经济形势恶化时也能最先捕捉到市场危险信号,先人一步撤出。但是因为其规模小、资产少、技术水平低,在竞争时缺乏后劲,缺乏实力,经济繁荣时虽然获利较早但难以持久,经济衰退时则首当其冲,最先倒下的、倒下最多的往往是中小企业。
由于上述经营特点,使得中小企业法律风险具有如下特点:风险的发生具有可能性,风险后果具有不利性, 风险成因具有复杂性,风险的发生具有可控性,风险多为内部风险和无概率风险。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一方面应遵循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一般原则和程序,另一方面也必须基于中小企业经营特点和法律风险等特点采取相应对策。
三、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从世界范围看各类企业都在提高自身的法律风险应对水平,但是,不同类型的企业,其法律风险防范的重点不同,防范的具体要求也不同。中小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特点,采取相应策略,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一)强化法律风险意识,将法律风险防范费用当作企业经营的正常开支
美国企业一般将企业总收入的1%的作为平均法律风险费用,我国企业在编制经费预算时将法律风险费用作为经常性开支很少,即便有其比例也很低,资料表明在我国法律风险费用实际上只占企业总收入的0.02%,中小企业情况更加严重。一方面中小企业普遍利润率较低,资金紧张,另一方面企业管理者普遍对法律信心不足,将法律风险的规避寄希望于与政府官员建立私人关系。这导致中小企业管理者不愿意在法律事务上投入资金,甚至连企业业务合规性都不愿做,就更谈不上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费用了。但是,作为企业管理者必须认识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社会法治进程的推进,企业的外部环境正在变化,一旦风险发生,能够发挥作用的只有法律。因此,中小企业应当自觉提高法律意识,将企业的法律事务开支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开支,在做预算时即应将其纳入到成本当中予以考虑。
(二)建立以预防和预警为主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一般分为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方案、风险处理和风险预警五个部分,其中风险识别、评估与应对方案为风险预防阶段,企业内部法务人员或外部法律顾问的活动一般贯穿于企业经营的全过程。毫无疑问,中小企业也应该建立自己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但由于中小企业实力较弱,难以承受法律诉讼带来的损害,因此中小企业应将重点放在预防和预警上。首先,企业内部法务人员或外部法律顾问应当参与到企业经营活动全过程,一是因为如果不了解企业的整个经营活动就不可能真正对企业的法律风险做出正确的评估;二是,企业的法律风险可能来自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GE公司总裁杰克·韦尔奇说:“其实并不是GE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其次在识别和评估企业法律风险时应该按可控程度、发生概率将其分类,设计不同的应对方案。最后,应当跟踪公司业务的进展情况,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发出风险警报,并拟定应对措施。
(三)以兼职法务人员为主防范内部风险
就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法律风险特点而言,处理公司内部法律风险时以公司内部专职法务人员为主对中小企业来说是一个最优选择。企业外部法律顾问均为专职律师,时间精力有限不可能常驻公司,只有公司有重大法律事务才会参与进来。如果聘请一般律师,应对重大法律事务会捉襟见肘,而应对一般法律事务又缺乏时间,对企业也不太熟悉。如果聘请精英律师则要价不菲,中小企业无法承受。这一问题上中小企业可以考虑设立内部专职法务岗位。目前,高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在市场上供过于求,根据麦可思研究院公布的研究报告,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率连续三年排在倒数十位,这为公司设立专职法务人员提供良好机会,公司可以较少的代价招聘到法律专业人士。
您好!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拔冗阅读我的求职信。远航,赖您东风助力!我是江汉大学20xx届法学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3年之久,在简历当中详细的叙述了我的工作经验,希望与贵单位的同事们携手并肩,共扬希望之帆,共创事业辉煌。
“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经过四年多的专业学习和大学生活的磨练,以及3年社会实践工作,为了立足社会,为了自己的事业成功,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
十多年的寒窗苦读,现在的我已豪情满怀、信心十足。事业上的成功需要知识、毅力、汗水、机会的完美结合。同样,一个单位的荣誉需要承载她的载体——人的无私奉献。我希望贵单位给我一个机会,让我有幸成为你们中的一员,我会以百倍的热情勤奋踏实的工作。
期盼能得到您的回音!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暇审批这份材料。
此致
尊礼
自荐人:
xx年5月30日
法务求职信模板【二】尊敬的领导:
您好!真诚地感谢您在繁忙公务中浏览我这份求职材料。
我是XX大学法律系的一名应届毕业生。为了给自己寻找一片施展才能的天地,我谨向您作自我推荐。
大学四年,经过老师的精心培养和我的个人努力,我已经完全具备了当代大学生应有的各方面素质和能力。在校期间,我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好专业知识,通过紧张的学习生活,我已经熟悉并掌握了有关法律基础理论、基本法、部门法的相关知识。四年中,我多次获得奖学金,顺利通过了大学英语四级、大学英语六级和计算机二级考试。
我还是一个正直忠诚、勤奋求实的人。性格乐观自信、温和开朗;人际关系和谐,适应环境能力较强;知识面较广,接受新知识、新事物能力强,有较强的自学能力。除了法学理论及实践知识外,还广泛涉猎人文历史、经济、管理等学科知识。
在学习之余,积极投身法律实践工作中,使自己在丰富理论知识的同时,增加了社会经验。我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团活动,锻炼了组织与协调能力,利用课余时间作兼职家教、营销员。在寒、暑假期间,我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并撰写了实习报告和论文,做到了理论联系实践。扎实的学业和成熟的心理使我有信心融入竞争激烈的社会。大学生活使我逐渐走向成熟,我渴望在新的天地里运用自己所学,尽自己微薄之力从事我所钟爱的法律或管理行业。
希望给我一次选择的机会,我会让单位满意,让您满意。期望在以后的工程实践中得到锻炼和提高。我会脚踏实地的做好每一项工作,一切为公司,为公司一切。祝贵公司事业蒸蒸日上!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