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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2-03-11 05:52:4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现代法治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现代法治论文

篇1

法制建设是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我国的法制建设又是在仍具生命力的传统法文化、法思想尤其是儒家治国主张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我国的法制建设必须正视这样的现实,并对传统法文化进行批判吸收,只有这样,我国现实的法治建设才能事半而功倍。

一、儒家的礼治、德治、人治主张

礼治就是指根据礼的原则治理国家。礼包括自西周以来形成的一套礼节仪式、典章制度和行为准则。按其实施的方式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依靠刑罚而实施的各项具体而明确的制度与规范,其中包括法律制度。第二,依靠教化而实施的风俗习惯与伦理道德。其基本内容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制度,它以”亲亲”、”尊尊”和”男女有别”等作为其基本原则。孔子极不满意当时”礼崩乐坏”的状况,竭力维护礼治,主张”为国以礼”,他竭力提倡仁者”爱人”,要求”克己复礼”,从而建立了一个以”仁”为手段,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成为整个儒家思想的理论基础。

在统治方法上,儒家主张道德教化高于法律强制,提倡”为政以德”的德治或”以德服人”的德政,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而相对地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孔子将礼义约束、道德感化和行政命令、法律强制的作用进行了对比,指出:”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在他看来,用政令来治理,用刑法来制约,虽可使人不敢犯罪,但并不能使人不知道犯罪的可耻;用德化来治理,用礼义来约束,百姓就会感到犯罪的可耻而自愿服从统治。这种”德治”表现在经济与政治的关系上,是主张先富后教,即先保证人民的基本生活,然后再进行教化;表现在政治措施上,是先惠后使,即先采取减轻控制和赋税等怀柔措施,然后再驱使;表现在统治方法上,则是德主刑辅,反对专任刑罚。

儒家既主礼治、德治,必重人治。人治是从礼治、德治派生出来的。礼治要求维护等级制,就是要突出统治者个人特别是最高统治者个人的作用。德治内含有要求统治者以身作则,充分发挥其道德感化作用的意蕴,因此,儒家竭力主张人治。人治的思想内容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强调统治者的道德表率作用。认为统治者的表率作用远远超过建立法制的功效,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因此,治国的首务是加强统治者的自律,其次才是建设完备的制度。二是强调用人需用德才兼备之人。主张为政之道在于得人,”相得人,则为百官各得其职,择一户部尚书,则钱谷何患?而刑部得人,则狱事亦清平矣。”[2]只有尊贤使能,贤者在位,能者在职,才能把国家治理好。三是在人与法的关系上,主张”有治人,无治法”。世有能致治之人,无自动致治之法。善法”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但是,儒家的”人治”思想并不排斥”法治”,它与”德主刑辅”思想是相辅相成的,如孟子说过:”徒善不足以为政”。”善”与”法”必须互相配合。可见,儒家主张人治,并非去法,只不过是更侧重人治而已。

二、现代法治与儒家治国主张的区别

现代法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使国家活动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在法治国家里,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公民在法律之下享有自由、民利。法治的核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959年在于印度召开的”国际法学家会议”上通过了《德里宣言》,这个宣言集中了各国法学家对于”法治”的一般看法,权威地总结并阐述了法治的三原则:(1)根据”法治”原则,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以使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2)法治原则不仅要对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能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3)司法独立和律师业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必不可少的条件。[3](P220)那么儒家的治国主张与现代法治有什么区别呢?

(一)治国方略不同

法治与人治,是两种对立的治国方略,其界限不在于是否承认法律运行中人的因素,也不在于是否用”法治”之名,而在于法治是众人之治(民主政治),人治是一人(或几人)之治(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法治依据的是反映人民大众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宪法和法律,人治则依据当权者个人的意志。法治与儒家的德治(礼治)也是对立的,德治(礼治)虽不反对治国时使用法律,但在法(刑)与德(礼)的关系上是倒置的,即主张”德主刑辅”(”礼主法辅”)。现代法治是相对于人治的一种治国方略,即以法律为最主要的、最权威的社会控制方法,也就是依法治国。

法治优于人治主要表现在:第一,法治把理性的规则奉为治国的最高权威,因而能有效地克服人性及人治的弱点。第二,法治通过严格的程序使法律保持其合理性和稳定性,从而使这种法律统治下的国家和社会能够实现长治久安。第三,法治能集中众人的智慧进行科学决策,从而可避免因个人专断而导致的重大决策失误等等。

(二)治国主体不同

儒家主张”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君子者,法之原也”。君主是至高无上的,普天之下,只有君主一人是治国主体,而臣民则均是被其所”治”的客体。儒家虽极力维护封建专制君主的统治,但在民的问题上,提出了民本主义思想。孔子曾对鲁哀公说:”且丘闻之,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4]孔子赞同把君民关系比作舟水关系的观点,具有进步性,但这种思想与民主思想却有天渊之别,其出发点是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的君主统治。这里的”君主”,不是”民主”,而是企求”明君作主”;这里的”民本”也不是”民主”,而是将”民”视作”邦之本”、”君之本”。强调”民本”的要害是维护”君”之”为民作主”,是为了使”本固邦宁”,从而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的君主统治,而臣民永远只能是君主统治下的臣民。

现代法治则与儒家根本不同。它实行的是在民的原则,这可显见于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人民原则是我国宪法和现代法治的根本原则之一。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拥有者,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他们都是人民的公仆,由人民通过其代表机关选举(或任命)产生,并受人民的监督(包括罢免)。同时,人民又是法治的主体,这一点可用一模型清晰地勾勒出来,即:人民——通过其代表机关立法并组织”一府两院”等国家机构——通过”一府两院”进行行政执法和司法——治国。可见,在我国,人民是权力之源泉,是法治之主体。这与”君主民本”思想指导下所形成的治国模式是截然相反的。

(三)法律内容不同

在儒家思想中,权利意识极为贫乏,而义务本位的思想却极为丰富。不论是礼治、德治,还是人治,都充斥着义务的思想。现以其礼治思想的主要内容为例:首先,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在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之间的关系上,尽管强调双方都要尽义务,但位卑者要尽的义务大于位尊者

其次,在”五伦”中,儒家特别强调”孝”与”忠”。即在父子、君臣二伦中,子以孝之义务为本位,臣以忠之义务为本位,而父慈、君仁则是次要的。再次,强调”别贵贱”,即建立”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的等级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少事长、贱事贵、不肖事贤”。概言之,义务本位反映了古代中国社会的人身依附关系,使得每个人(除君主外)都被捆绑在义务的”牢笼”中,并且这些义务都是片面的,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权利。与义务本位相适应的,则是权力本位,表现为一部分人特别是君主享有特权。义务本位的思想在封建法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在中国古代法律中,最为发达的是刑法,次之为行政法,这是因为刑法、行政法都是主要规定臣民义务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而作为规范臣民权利的基本法律的民商法则极不发达,并淹没在刑事法律之中,这固然与统治阶级据以立法的社会生活条件,主要是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经济形式有关,但义务本位的思想则是此种状态得以产生的重要原因。

与封建法律以义务为本位截然相反,现代法制则以权利为本位。这可从宪法的规定看出。我国现行宪法在结构顺序上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为仅次于总纲的第二章排列;在”权利和义务”的排列顺序上,先为权利后为义务;在条文设立的多寡上,宪法用18个条文规定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家庭、社会生活中的广泛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只以5个条文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与宪法的规定相呼应,我国的基本法,如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也对公民权利作了广泛而具体的规定。可见,我国法治的权利本位原则与儒家治国主张中的义务本位思想及其指导下所制定的义务本位的法律也有本质的区别。

(四)法律原则不同

儒家提倡礼治,而礼治的要害就是维护以君权、父权为核心的宗法等级特权制。皇帝权力至高无上,法律的废立大权掌握在皇帝手中,他可以因其喜怒好恶而随意加减对罪犯的处罚。法律对官僚贵族犯罪的处罪有特殊的规定,根据”一准乎礼”的《唐律》规定:皇亲国戚、官吏贵族犯罪的可享有”议”、”请”、”减”、”赎”、”官当”、”免”等特权。”议”、”请”即明文规定贵族犯罪,必须要上奏朝廷,由皇帝酌情裁决;”减”则规定一定级别的官吏及其亲属犯流罪以下可减一等处罚;”赎”规定一定级别的官吏及其亲属犯流罪以下者可纳资顶罪;”官当”则规定一定级别的官吏可以用官品抵罪;”免”规定一般的罪行可以得到合法的减刑,甚至赦免。”礼者为异”,在礼的精神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其本身就存在着等级差异。

现代法治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对合法权利保护和对违法行为惩处援用同一的法律标准,它是基于现代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平等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法意识。我国宪法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载入了根本大法。我国的基本法律不仅从实体上而且从程序上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得以实现。如《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又如《刑法》规定:”对任何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此外,宪法和基本法还在程序法上规定了具体保障”平等原则”实现的制度,如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辩护与制度等等。

三、儒家的治国主张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中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封建专制和”人治”传统的国家,在这样的国度里建设法治国家,除有甄别地吸收西方法治成功的经验外,还必须以传统为依托。因为传统法律体系中不仅凝聚着民族文化的精华,而且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传统是一种不可抗拒的力量,无法任意改动。事实证明,凡是具有传统依托的法律制度变革,在实践中往往能取得较为显著的成果,相反,缺乏传统依托的改革往往比较艰难,有的甚至流于形式。那么,儒家的治国主张给予我们哪些启示呢?

首先,儒家特别强调当权者以身作则,并当然内含有要求当权者守法的意蕴,这对于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依法办事有借鉴意义。各级领导干部都是由人民制定的法律赋予权力来为人民服务的社会公仆,他们必须按照法律和人民的意志办事,廉洁奉公,勤政为民,时时事事处处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否则,违法乱纪,贪污腐化,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和人民的谴责。

其次,儒家特别是其代表人物孔子特别注重道德教化,其”德治”观念内含有重视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道德建设的意蕴。当前,由于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致使一些社会领域中道德失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滋长;谋求不义之财,贪图不法之财,假冒伪劣、欺诈活动已成为社会公害;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蔓延,党风、政风、社会风气受到很大损害,而且这种现象已侵蚀到我们的执法、司法队伍之中等等。长此下去,势必损害国家的健康肌体,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同时也会扰乱法治秩序。为此,我们可以从儒家特别是其代表人物孔子那里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如孔子提出的”富之”、”教之”理论,即在强调要使人民富足的同时,还必须对人民进行道德教育。可以说,中国的现实法治的建设决不能离开道德体系的建设、精神文明的建设。法治不但需要权力的支持,而且更需要道德的支持。

参考文献:

[1]论语·为政[M].

篇2

[关键词]弱者身份保护时代意义

现代社会摒弃出身、地位等身份差别,倡导基本人权,使国家权力借助法律上之抽象人格制度,对人施以平等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成为一国民主法治和人权保障的标杆,极大地推动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但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人类生活的日渐深化,催生了平等表象下处于劣势的弱者,并逐渐泛化成法制社会平等主流中势不可挡的暗潮,日愈呼唤着法律保护天平的倾斜!"进步社会的运动,迄今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①,弱者身份这一具体人格的出现,是动摇了近代以来法律维护平等的基础,还是法律适应现实生活需要的因应之举?对此我们应有理性的认识。

一、弱者身份的含义与特点

强弱的分化是社会发展的结果,而弱者保护则是现代文明以人为本的体现。在法律领域倡导弱者保护,应以界定弱者身份为其逻辑起点和核心。法律以一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强者与弱者相对称,因此针对现实生活中情形各异的弱者,笔者认为可将其含义界定为"特定社会关系中处于劣势的一方",其含义有二:(一)弱者身份并非与生俱来,它是公民参加到某一特定社会关系中才享有的或者某种身份是公民所特有的,但并非该公民参加所有社会活动都受到这种身份的保护,只有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这种身份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二)劣势的考评应是客观且贯彻始终的。这里有两个衡量标准:1、处于劣势的一方不拥有足够与处于优势的一方相抗衡的力量,也可以说在相抗衡中处于劣势的一方相对于处于优势的一方是收益递减、成本递增的,并最终导致零收益甚至负收益;2、处于劣势的一方与处于优势的一方彼此的地位是不可互换的,也可以说这种互换在现实中不具备条件或将导致其所处的社会关系完全改变。

弱者这一具体人格,是法律在以抽象人格对全体社会成员实行一体保护基础上考察现实生活,旨在维护社会实质正义的制度安排。弱者身份的出现,决不是重蹈等级身份的覆辙,它源于现代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具有自身的特点:

1、身份的多重性。现代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使个人可同时拥有多重弱者身份,如个人可同时作为消费者、妇女、老人存在;而等级身份则具有单一性,个人无法逾越等级差别而享有不同等级的身份。

2、身份的法定性。弱者身份的取得源于法律的保护性规定;而等级身份的取得具有原生性,一个人的出身往往决定了其一生的身份。

3、身份的移动性。弱者身份因法律规定要件的满足而享有,因要件的缺失而丧失,具有阶段性,往往不为某一特定人所终身享有;而等级身份则具有固定性,从一出生个人的身份往往就确定下来,并可因继承转移给后代人。

4、身份的例外性。现代社会以抽象人格、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无身份区别保护为一般,弱者身份的提出,是这种一般的例外,其适用有着严格的法定条件;而等级身份则是身份社会的普遍现象,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某种身份,并因身份的不同形成权利义务不一的等级②。

5、身份的独立性。现代社会强调个人独立,弱者身份的获得使特定的个人享有法律规定的特权维护自身权益;而等级身份则具有依附性,个人始终被视为特定团体的成员,"他所应遵守的规则,首先来自他作为其中成员的户主给他的强行命令"①。

6、身份的社会性。弱者身份的界定是为了使法律倾斜对弱者的保护,体现社会实质公平;而等级身份的界定则源于家族伦理关系,是为了维护等级差别和上层等级的特权。

二、弱者保护法律实践的时代意义

(一)对传统民法三原则的时代"冲击"

民法是"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的法律,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②。作为私法领域自由表征的民法在反封建历史进程中确立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三大原则。由于三大原则是在解除人之身份、地位束缚,把人抽象化为平等的存在,从而有利于国家法律一体保护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而三大原则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崇尚自由平等的民众的心理需要,逐渐成为私法领域的三大支柱。但弱者身份的提出,冲击了三大原则建立的基础,使民法价值取向逐渐由形式公平向实质公平演进:

1、对弱者的重视使民法中以身份立法的规范日渐增多,冲击了强调人之抽象人格平等、注重行为立法的民法主流。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现;

2、对弱者的保护使民法拓展弱者的权利,限制财产权的行使,冲击了遵循所有权绝对、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民法传统。如遗产继承中对胎儿应继份额的保留,公司法中累积投票制、股东代表诉讼等一系列旨在维护小股东权益的制度,保障民事实体权利实现的民事诉讼中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当事人财产的裁定先予执行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专章规定;

3、对弱者的保护使国家力量介入经济生活,合同强制性条款增多、冲击了契约自由、国家不干预市民生活的民法传统。如劳动合同中劳保条款的硬性规定,个人劳动合同标准不低于集体合同标准,格式合同中不利于弱者的免责条款的严格限制及在合同解释存在两种以上可能时,选择有利于弱者的一种的规定;

4、对弱者的保护使民法引进了无过错责任作为过错责任的补充,冲击了责任自负的民法传统。如产品侵权中严格责任的确立,特殊侵权中举证责任的倒置。

(二)对刑法理性的情理"补充"

长期以来,刑法以严刑峻罚、铁面无情的理性著称于世。在现代社会它更以限制人之自由、剥夺人之生命的威慑,成为惩治犯罪、保证社会长治久安的最后的坚强盾牌。弱者保护的渗入,使刑法保持威慑的同时揉入了人性的温情,在惩罚罪犯的过程中完成对罪犯的思想改造,也激发了人们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从而为社会长治久安奠定了情理交融的刑事法律基础,这可体现于:

1、法律援助制度的设立使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盲、聋、哑的被告人、未成年人或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及无钱支付律师费用的当事人能获得具有专业知识与经验的律师的协助,在与处于优势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对抗中维护自身权益;

2、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制度的设立及承担责任条件的相应宽泛标准,有效鼓励了处于劣势的公民与罪犯做斗争的积极性

3、保障刑法目的实现的刑事诉讼法中律师提前介入的规定,弥补了被束缚自由的犯罪嫌疑人无从收集利己证据、维护正当权益的缺陷,无罪推定的确立和类推制度的取消避免了处于强者地位的司法机关的不公正处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定罪量刑上法定、酌定情节的考虑和综合地区发展水平确定财产犯罪定罪量刑数额,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守法的范围内有了情的韵味,契合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有利于对他们的惩罚改造;

5、诉讼活动中对附带民事诉讼损害赔偿审判的同时进行和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时,民事赔偿费用的先行支付都体现了在国家制裁违法犯罪过程中对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受害人的照顾与保护。

(三)对行政法国家本位的"挑战"

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自从国家成立以来,探讨如何在有效的范围内合理地运用国家权力,一直是行政法的核心内容。权力不受到制约,必将产生腐败,但个人无法与国家相抗衡。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以行政指令支配全社会的人、财、物,个体利益被国家本位的价值取向所抹杀。市场经济条件下,还国家权力"来自于民,服务于民"的本来面目,协调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在为国家权力制定合理的运行规则过程中调整行政权力高高在上的态势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体现在行政法的变迁上,可归为:

1、国家赔偿法的出现,承认国家作为侵权赔偿的主体,使在国家权力运行过程中受到损害的民众的利益得以恢复;

2、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复议权,复议的范围不仅包括具体的行政行为,也包括抽象的行政行为,更为全面地维护了处于弱者地位的民众的利益;

3、设立行政诉讼程序,强制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使民众不仅有了民告官的途径,也有了打赢官司的保障;

4、强调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权运行的透明度,聘请社会监督员,加大行政监督力度,极大避免了行政权的黑箱操作和滥用,有效保障了处于弱者地位的民众利益。

三、弱者保护的时代要求

弱者的出现根源于现代物质生活条件,包含着因社会生活团体化,经济实力雄厚的垄断组织大量涌现;因科技迅猛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全球统一市场的形成、深化;因国家力量日益增强而制衡相对失调所导致的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拥有的对抗力量相对下降等诸多原因。弱者的劣势可表现为(一)经济劣势,如普通消费者与财力雄厚的大企业集团;(二)专业技术劣势,如消费者与产品制造商对产品技术性能的了解,储户与银行对假币的辨认技术;(三)信息劣势,如普通股民与证券交易专业人员,小股东与担任公司董事的大股东;(四)权力配置、行使劣势,如公民与政府职能部门;(五)组织关系劣势,如受雇佣者与用人单位;(六)智力、体能劣势,如未成年人与成年人,老年人与年轻人,女性与男性;(七)地区劣势,如经济不发达地区公民与经济发达地区公民,不享受优惠的地区的公民与享受优惠的地区的公民。随着新世纪的到来,知识经济日益占据主导地位,社会生活不断深化,除原有的强弱者优劣势继续存在并在表现形式、对比力度等方面发生变化外,必然会出现许多新类型的弱者,如在网络领域,在公害领域。因而如果说新世纪的到来是人类更为进步的时代,那么这其中必然包括着基于社会实质公平对弱者的倾斜性保护。这种保护不仅意味着应尽可能全面地为现实中的弱者提供畅通无阻的法律救济途径,而且也意味着通过法律救济途径,弱者能及时地获得无论在保护广度还是深度方面都足以弥补其劣势的救济。"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①,对于立法者而言,要洞察现实生活中强弱对比的变化,及时界定弱者群体的范围,形成有效的保护措施,付诸立法实践;对于执法者,要全面地执行法律,使弱者保护的法律规定得以实现;对于司法者,要正确把握弱者的含义,未有规定的法律漏洞,应运用公平原则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尽量维护弱者的利益。在我国的法治实现过程中,弱者保护应当也必然成为立法与司法的重大课题。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①(英)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97页;

②梁治平:《身份社会与伦理法律》,载《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9页;

篇3

一、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关系的思路把握

(一)法律传统的内涵

法律传统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存在其客观的历史必然性,它与传统法律既相区别又相联系。法律传统体现了从过去沿袭传承到今天还在发挥作用的某种法律精神与法律文化,作为具有深远影响的精神性因素,它经久不衰,成为现代人们法律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但传统法律却是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所建构的法律制度及所形成的法律规范,是过去特定时间限度内客观存在的法律文化,而在现代条件下它作为一个整体已经不复存在。

(二)法律传统的深远影响

随着社会的不断演进变化,法律传统逐渐形成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深深地扎根于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心理、观念习惯和行为方式之中,成为社会成员信仰和认同的载体。所以,法律传统不仅构成了新社会法律发展的历史起点,影响着当下社会法律发展的各个领域,而且制约着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长期发展进程,有形或无形地左右着该社会法律的未来走向。

(三)对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共通性的探究

从法律的可移植性来看,在法律文明包含着一些一般性和具有普遍意义的要素,从法律文明的共通性来看,法律制度作为人类文化的形式之一,彼此间进行相互交流、融合和移植是可能的。因此,既不应忽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也要关注它们基于人类共性的相通性,并努力在人类文化的差异中寻求各种可能的互补,最终经由理解和化解而达于会通。法制现代化是以现代法治社会为价值取向的过程,反映了现代法治价值不断扩展的趋势。

二、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的融合

(一)和谐价值取向下的纠纷调解机制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上,在传统中国人的世界观中,人的领域和自然界领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古人对自然的总认识便是和谐。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均倾向于调解解决。由于调解机制可以为当事人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减轻当事人以及司法部门的讼累,又可以防止矛盾激化,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际关系的和谐。关系作为一种文化现象,能够产生出对商业交易尤为重要的信任感和减少风险的作用,因而成为在经济发展中起着积极作用的“社会资本”的宝贵部分。当代中国所独创的人民调解制度甚至还在世界上赢得了很高的声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甚至在1980年9月拟定了《调解规则》草案,中国人独创的人民调解方式已被联合国法律组织接受为综合治理的指导原则之一。

(二)通过加强人权的保障。实现现代法治与传统法律文化的融合

篇4

现代服务业是指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发展起来的,信息、知识和技能相对密集的服务业,特别是指服务业中最具活力的,在产前、产中和产后为生产服务的生产者服务业。而现代制造业则是指能够不断吸收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并将先进制造技术、制造模式及管理方式综合应用于研发、设计、制造、检测和服务等全过程的制造业。

目前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之间的边界越来越模糊,二者之间逐步建立了一种相互作用、相互依赖、共同发展的动态内在联系,显现出融合发展的趋势。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融合发展体现了制造业和服务业之间更深层次的专业化分工,既可以提升企业的专业化水平,让企业集中力量于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产出质量,又可以促进企业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实现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之间的相互支撑和协调发展。

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融合发展的形式

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融合发展更多地表现为服务业向制造业的渗透,特别是与生产过程相关的生产业直接作用于制造业的生产流程,其融合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层次:

(一)企业内部的融合发展

随着现代服务业和制造业的快速发展,许多企业的制造和服务功能已逐步融于一体,作业管理也从制造领域延伸到了服务领域,一些企业已经逐步从以制造为中心向以服务为中心转变。在许多著名的公司中,由于其服务业在产值和利润中所占比重越来越高,因此很难判断它是否还是一个制造企业,还是应重新划分为服务企业。

(二)产业链上的融合发展

在现代制造业中,产品真正处于生产制造环节的时间只占很少部分,大部分时间处在研发、采购、储存、运输、销售、售后服务等阶段,而这些阶段正是现代服务业的覆盖范围,服务业的效率对整个产业链条的效率影响越来越大,产业链条的运转更加依靠现代服务业,二者在产业链上逐步融合,既促进了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和壮大,又使现代制造业能够集中可以动用的各种资源发展其核心业务,不断提高运营效率。

(三)区域内的融合发展

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的融合发展也就是其在特定地域内的集群化发展。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产业集群与产业竞争力密切关联的阶段,长三角、珠三角和其他一些地区已出现产业集群现象。在推进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融合发展的过程中,产业集群将是一种有效的生产组织方式,要将金融、保险、物流、培训等生产业与制造业紧密结合,紧密围绕在制造业的周围,构成产业集群的服务支撑体系,推动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的融合发展。

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融合发展的态势

(一)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融合发展成加速趋势

一方面,现代制造业非主营经济活动的外包带动了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如制造业营销网络的形成过程就是聚集营销人才、进行产品研发、产品运输与储存、广告、保险、会计和法律服务等开发市场的过程,在这一过程的每一环节都伴随着新的服务需求。另一方面,现代服务业加速向现代制造业生产前期的研发、设计,中期的管理、融资和后期的物流、销售、售后服务、信息反馈等各个环节渗透,现代制造业内部逐渐由以制造为中心转向以服务为中心。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的关系正在变得越来越密。在现代制造业的中间投入中服务的投入大量增加,制造业的部门功能也日趋服务化。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许多原来的制造企业通过大规模的进入或兼并现代服务业来整合其原有的业务,从而使其能够为客户提供从硬件到软件、从销售到咨询的全套服务。

(二)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的融合主要发生在大城市

在我国,大城市往往是高新技术的密集区、现代制造业的集中区、体制和机制的创新区。同时,大城市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载体,现代服务业也主要集中在大城市。究其原因,因为现代服务业的需求者——现代制造业,主要分布在大城市;现代服务业和制造业发展所需要的关键生产要素,主要是先进科技和专业人才,也正在流向城市;另外,大型城市良好的制度环境也为现代服务业和制造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服务业的规模对当地的市场容量依赖性很强,人口规模和密度是决定城市服务业比重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向大城市集聚是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的融合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趋势。

(三)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融合发展体现出国际化特征

伴随着现代制造业的全球化发展,现代服务业也相应地表现出越来越突出的国际转移趋势。现代服务业的国际化转移主要通过以下形式来实现:项目外包。即把企业的一些辅助型的非核心业务委托给国外其他公司;跨国公司业务离岸化。即跨国公司将一部分服务业务转移到人力资源等成本较低的国家;一些与跨国公司有战略合作关系的服务企业,如物流、咨询、信息服务企业,为了能够为跨国公司在新兴市场国家开展的新业务提供配套服务,而将服务业进行国际转移,或者是服务企业为了开拓东道国的服务市场和开展国际服务贸易而进行服务业国际转移。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的国际化自然导致其融合发展具有着国际化的显著特点。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融合发展所面对的主要问题

(一)生产要素整合和利用能力较弱

一个企业乃至一个产业的竞争力取决于它整合和利用生产要素的能力,整合和利用生产要素的能力强,就会形成竞争优势。从整体上来说,我国的生产要素并不是很丰富,但在一些地区,特别是一些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生产要素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集聚,已经具有很多好的生产要素。但是,我国生产要素的整合和利用能力相对较弱,各种优势未得到充分发挥,资源利用不足,影响了产业集群的发展,不利于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的快速融合。

(二)服务业未形成完善的服务体系

目前,我国服务业发展仍然存在着总量不够大、发展不够快、整体结构不优、总体水平不高、竞争力不强等问题,特别是产前研发、设计,产后物流、销售、售后服务、信息反馈等发展不充分,未形成完善的服务体系,影响了企业的竞争力的提升。例如,根据世界银行的估计,目前我国社会物流成本相当于GDP的18%,而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已低于10%。该比例每降低1个百分点,我国每年就可降低物流成本1000亿元以上。缺少完善的服务体系对现代制造业的发展以及其与现代服务业的融合都存在着很大的不利影响。

(三)产业配套和服务条件欠佳

产业配套和服务条件对于一个产业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如果一个地区产业配套和服务条件优越,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融合的程度高,企业的运营成本就会相应较低,就会吸引外部厂商前来投资设厂。但是,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中产业配套的整体水平还比较低,如很多企业附近缺少配套厂家,导致很多零部件或半成品需要远距离输入,增加了生产成本,既不利于制造业、也不利于服务业的发展。

我国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融合发展的途径

(一)有效推动业务外包的发展

现代服务业的成长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业务外包,企业业务外包造就了各种新的服务业态,乃至占国民经济较大比重的生产者服务业,大力推进了服务业的发展,同时也使得现代制造业能够增加使用服务中间投入,实现产业链重组,改变过去的“大而全”和“小而全”的组织结构,通过外包方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在分工深化的基础上实现规模经济。从而,促进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的协调、互动发展。在我国现阶段,业务外包发展仍然较为缓慢,究其原因,既有发展水平方面的,更有体制政策和经济环境方面的,因此,需要多管齐下,有效推动业务外包的发展。(二)大力完善服务支持体系

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国际竞争,不仅是现代制造业之间的竞争,同时更是现代服务业之间的竞争。如果现代服务业的效率不能尽快提高,会对现代制造业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应从发展产业链的角度来完善服务支撑体系,推动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的融合。

完善服务支撑体系,一方面要设法提升公共服务的水平。公共服务具有公益性和非盈利性的基本特征,通常由政府提供,它是居民生活、产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公共平台。对于包括现代服务业与现代制造业融合在内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来说,完善公共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公共服务不仅将降低融合的成本,而且将有力地推动融合发展的进程。目前的经济环境中仍较缺乏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必须要以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为目标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

另一方面,完善服务支撑体系要大力发展金融保险、商用房地产、教育培训、研究开发、物流、信息服务、工程和程序设计、会展等各种形式的现代服务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的融合。

(三)培育和发展产业集群

要充分认识产业集群在现代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实施集群化发展战略,通过培育创新型企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积极发展园区经济,形成良好的区域发展环境;发展重点产业的上游、下游相关产业,增强配套能力,提高产业链的竞争力;消除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障碍,为企业和产业依据市场规则向某些区域聚集创造条件;积极引导和鼓励同类产业集群化发展,形成规模和特色。产业的集群化发展对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壮大提出了迫切要求,也提供了现实可能,必将对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的融合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四)加速信息技术的应用和发展

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的融合必须建立在信息化这个平台之上,随着信息技术应用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延伸,融合度会越来越高。无论对传统制造业的信息化改造,还是以信息化带动和发展现代制造业,都深刻地体现了信息技术在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融合发展过程中的“粘合剂”作用。信息技术在为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融合发展提供技术平台的同时,也有助于解决产业融合中的制度障碍。

(五)改善创业、投资和发展环境

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的融合发展需要一个良好、宽松的环境。所以,政府要转变职能,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放松经济性管制,减少审批环节,通过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规范自身行政行为;加强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工作,解决侵权行为屡禁不止的难题;加强诚信建设,培育良好的信用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最终为企业的创业、投资和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从政策层面为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的融合发展提供最大力度的支持和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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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承担着培养数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数以千万计的高技能专门人才的任务,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完善教育结构、建立健全教育体系的重要补充。《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推进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信息化,促进职成教育有更新的发展。远程教育以其便捷性、实用性和高效率等特点,成为了各级各类教育机构探讨、尝试和研究的热点:当前我国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在远程职业教育建设中,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从实际应用层面上来看,没有真正融人到职业教育中去,还存在很多问题。

一、我国远程职业教育的现状

1.职业教育界进行的远程职业教育实践和研究

当前职业教育领域对远程职业教育的实践和研究还以探索职业教育界的硬件环境、数字化水平、师生的信息技能等为主,对于如何按照远程教育的规律和原理,切实地组织远程职业教育项目,有序地开展远程职业教学活动,充分发挥远程教育的优势和特长,如学习支持服务体系的建立和教学质量的保障等还没有考虑到。两者只在师资和招生环节上有一些合作,在远程职业教育实践组织、管理和办学上基本没有交叉,并没有深入到教学过程、教学内容和教学管理等内核的合作上。真正体现远程教育本质特色的远程教学管理、学习材料开发、学习支持服务、质量保证体系等都尚有待关注和真正实施。也就是说远程职业教学应该包括“软”和“硬”两个方面。“硬”的方面是指技术、媒体和设备等,“软”的方面是指理念、思路和策略等。“软”和“硬”两方面形成了远程职业教育后续发展的两条腿,只有两腿都健全,路才能走得好走得顺,但现实中更注重的是“硬”的基础设施的建设,其它方面.特别是理念和方法的论证和探讨,教学实践等都没得到全面开展,这是当前职业教育界进行的远程职业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远程教育界进行的远程职业教育实践和研究

一些电大利用已有的教育资源开展职业教育,力图在职业教育中发挥自己远程教育的多年实践经验和教育资源。当前开办了高职学院的电大基本上是以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形式在运作着,即老师和工作人员们既处理电大远程教育这边的工作也兼做着高职学院的工作,但实际上由于电大的教师和管理者对职业教育的认识和理解尚不够深入,对开展职业教育的准备不足,对职业教育所面向的具体行业和企业的人力资源要求没有清楚的把握,当前电大的高职办学基本上以借鉴电大系统已有的办学而开展的。课程的设置仍以学科逻辑关系为主线,与职业的实际需要和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定制化”要求的对应并不明显,技能实践方式和安排与职业实操要求间也还存在距离。职业教育的特色没有被彰显出来。

各试点院校开办的远程教育和培训项目,多是根据院校本身依托的行业和对该行业所需要人才多年培养经验及教学资源积累的基础上开展的,由于脱生于普通高等教育的课程,培训还是以课程教学为主,注重知识的系统性和逻辑性,而面向从业第一线的实际操作还没能被放到第一位上来,因此这些远程职业培训课程的学术性较强,而与行业从业所需要的实践有一定距离,严格意义上更应该是一些在职进修课程,职业技能教育的特点并不突出。

各种教学机构和企业利用自己的资源向社会和企事业等提供远程培训项目和课程:这一类型远程职业培训活动的开展多是各教育机构利用自己的专长和优势,根据人力市场的需要,面向各级各类的职业技术资格考证开设的,目的性和针对性较强:但由于对实践技能环节的培训过程和学生技能掌握情况的评价等尚没能做到以用人市场的需要为导向的定制化,因此对考证外的实际职业技能培养效果尚有待考证。

我们可以了解到,现在职业教育界和远程教育界都根据自己对职业教育和远程教育的理解开展远程职业教育的实践,但由于双方都仅对自己熟悉的领域有深入了解,而分别对远程教育和职业教育都没有深入的研究和理解,因此让远程职业教育出现要不就“不远”,要不就“不职”的现象,没能使职业教育达到如虎添翼的效果。

二、我国远程职业教育实施中须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加强远程职业教育相关理论的研究

远程职业教育是一种新的教育形态,在教学和管理上有一些新的要求和特点。远程职业教育既要借鉴远程教育的理论方法,同时也要遵从职业教育的特点和规律,重视发挥两方面的特点和优势,才能发挥出其本来应有的作用为了能使已经开展了实践和将要开展的实践活动能够科学地、可持续性地良性发展,应该在远程教育和职业教育理论方法的有机结合下,开展对远程职业教育教学和管理的理论研究。否则,在教学和管理中还是“穿新鞋走老路”,不会遵循远程职业教育的实践规律来进行。

(二)制定远程职业教育的相关评价标准

标准对于现代社会的任何系统都是最重要的。当前.我国教育信息化技术标准研制工作正在进行并已经陆续颁布了一些标准,但没有将远程职业教育评价标准研究纳入教育信息化标准体系之内,这无疑将影响远程职业教育的发展,出现了对远程职业教育教学和管理认识不足的情况。远程职业教育的实施目标是其实践最基本的指引。远程职业教育的实施应该是以促进职业教育信息化为目的,还是以提高职业教育的层次和扩大职业教育的规模为目的,还是以满足经济和产业发展的需要为目的,决定了远程职业教育实施的模式、过程和途径,会让远程职业教育走向不同的方向,因此应对远程职业教育的相关标准有个清楚的界定。任何实践在明确目的后才能有正确的实施方案。由于职业技术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并没有开办远程教育的经验,同样远程教育院校也大多没有进行职业教育的经验,双方应该如何结合,如何发挥各自的优势实施远程职业教育将由既定标准来决定,也才能达到有的放矢和相得益彰的效果。

(三)探索有效的远程职业教育教学模式

远程职业教育教学模式与以往远程教学模式有着很大的不同,需要专门的教学设计。现在有的学者在研究远程职业教育教学模式的问题,如首都师范大学的杨卉、马陆等人的认知学徒制教学模式。认知学徒制教学模式为远程职业教育带来新的发展空间和活力,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它要求远程职业教育的教师团队不仅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更应具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因此应由企业专家、学校教师组成教师团队,该团队应成为不仅拥有学术水平,也拥有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团队。远程职业教育中认知学徒制教学模式也处于研究摸索阶段,远程职业教育呼唤更多的有效的新的教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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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角度看,我国市场法律体系尚不够完善。从外因看,市场执法整顿环境也不尽如人意,主要体现在:社会上对工商机关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还缺乏共识,地方保护主义和人情风的干扰颇多,一些部门因小利益驱动造成整个布局失控,损害全局利益,严重影响市场秩序。从内因看,工商执法干部的总体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大市场监管要求。我国“入世”在即,新的经济领域,新的经济主体、客体、交易行为不断出现,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这就对我们工商机关市场整顿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但当前工商干部队伍综合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对大市场的监管要求,有相当一部分人由于自身政治素质、文化知识的制约,缺乏应有的法律法规知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业务生疏、一知半解,工作拖沓、效率低下;对一些新领域中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缺少敏感性、洞察力和判断力,很难适应新形势下市场经济某些领域的监督和管理。同时,由于少数执法人员文化素质低,法律水平差,分析能力弱,监管办法旧,也使得一些新领域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有力查处。有的甚至怕办案(大案、新案),有怕办错案的顾虑,只图得过且过,不求上进开拓。

在此次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我认为基层工商部门在措施和方法上应有所侧重,以保证整顿效果。

(一)大力加强和提高工商干部的综合素质

1.在整顿工作中,要着力提高工商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教育干部要有鲜明的政治立场和敏锐的洞察力、鉴别力;要有高尚的道德情操,热爱工商工作,有忠于职守的主人翁责任感;要有千辛万苦不抱怨、千头万绪不迷乱、千难万险不退却的精神。

2.提高工商干部业务素质,丰富其专业知识。首先是结合工商干部自身实际,通过强化业务培训,进行系统的、全方位的、多样化的辅导、学习,在培训过程中把理论和实际操作有机地结合起来,真正夯实工商干部的业务功底。其次是培养干部广博的专业知识。面对丰富多彩的市场行为,面对各种新问题、新现象不断出现,违法手段不断更新、更加隐蔽等形势,作为新世纪的工商干部除了要通晓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外,还应熟悉一些WTO的基本法律原则、国外市场监管的执法模式、国际经贸规则,更应掌握现代市场经济知识、金融知识、财务知识、计算机知识,从而提高新形势下工商干部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能力。

(二)探索办案新模式,努力提高工商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

此次整顿工作中,要使执法监管在深度和广度上有所突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工商干部的办案模式和技能,因此在执法实践中要不断总结经验。笔者认为,更新办案方式和技能不失为拓展执法新领域、确保整顿效果的一条切实有效的途径。

1.要有决心和细心。工商执法所面对的是那些不法生产经营者。正因为不合法,所以其经营行为就更具隐蔽性、迷惑性;也正因为是不合法,不法分子就会不择手段逃避处罚。这就要求我们干部要有“进行到底”的办案决心和韧性,要有寻根求源,追踪到底,敢于硬碰硬的精神。特别是在找线索、查证据时,要十分细心,学会寻找蛛丝马迹,炼就一双火眼金睛,在现场检查时要注意观察当事人的秋毫表现,以辨其说话之真伪。同时,在办案实践过程中要不断积累执法经验,对涉及的一些新领域案件可以虚心向行家请教,以尽快找到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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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高职教育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国家、各级政府在政策、资金、管理等诸多方面都给予高职教育巨大的支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迅速,培养了大批技术型、应用型人才。与此同时,高职院校的学生社团建设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高职教育中社团发展呈现出了娱乐性强、成员流动快、专业性强、社团发展不均衡的特点,学生社团数量不断增加、质量有了质的提升,社团的规模不断扩大,社团的组织类型、社团的活动内容变得更为丰富多样,成为高职教育的“第二阵地”,在丰富学生校园文化生活、拓宽素质教育途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高职院校社团“百花齐放”的发展态势下,也确实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学生社团功能定位模糊,高职院校学生社团是职业教育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学校实施职业教育、丰富学生学校生活的主要载体之一,然而,从高职院校学生社团的发展情况来看,绝大部分的社团都是由学生自发组织建立的,学术性社团偏少,难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这与国外职业院校科技型、技能型社团占较高比例的情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2)高职院校学生社团管理体质不完善,高职院校学生社团是学生自主活动、积极参与社会实践的典型形式之一,但是,由于部分高职院校尚未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机制,社团管理仍然比较混乱,社团活动、管理更多的是“个人能力”的表现;

(3)实践技能型社团缺乏,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的主要区别是职业教育培养技能型、应用型的人才,而高等教育主要是培养科技型人才,这就决定了高职院校学生社团的建设、发展应该符合技能型、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需求,现实是,高职院校的社团建设、发展更多地是注重学生的兴趣与爱好,忽视了社团建设的“价值取向”;

(3)高职院校学生社团文化建设薄弱,“文化”是社团建设、发展的“软实力”,文化价值取向直接决定社团发展的方向,由于高职院校学生社团建设缺少相应的思想理论的指导,总体上来看,学生社团的文化层次、文化品味不高,娱乐型、消遣型以及商业型社团的比例过高,这不利于高职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形成,以上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地制约了高职教育中社团作用的发挥、社团的发展,必须明确高职教育中社团建设的定位,制定相应的社团发展策略,才能够更好地发挥社团的育人功能,促进高职教育的快速发展。

二、促进高职院校学生社团发展的策略

高职院校学生社团是重要的学生团体组织形式之一,针对当前高职院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相应的策略,以促进高职院校学生社团的健康、稳定的发展。

(一)准确定位社团功能

高职院校学生社团是实施素质教育、文化教育的有效载体,坚持以“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理念作为指导,准确定位社团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社团在促进高职教育快速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发挥学生社团思想教育的功能,高职院校社团是高职学生实现自我成长、自我发展的重要舞台,引导学生在组织、参与社团活动过程中,学会团队协作、共同努力,培养他们的集体主义精神、奉献精神,树立服务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集体荣誉感,帮助高职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发挥学生社团职业素质拓展功能,职业素质教育、培养已经成为高职教育教育模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高职院校学生社团也应该进行相应地变革、创新,充分利用社团、协会所创造的实践机会,对学生进行职业素质教育,让学生在活动过程中实现树立职业意识、掌握基本的职业技能;发挥社团人文修养教育的功能,素质教育是高职教育中的重要内容,必须改变传统的重技能忽视素质教育的教育方式,培养具有一定文化底蕴的技能型人才,将素质教育渗透到学生社团活动中去,在潜移默化中实现素质教育的目标。

(二)创新学生社团内部体制

高职院校要站在培养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合格接班人的高度去建设学生社团、发展学生社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移植到学生社团中,进一步完善学生社团内部体制建设。首先,高职院校要以“团队管理模式”来指导、优化、重构学生社团的基本框架。学生社团是一个团队,仅仅依靠个人的努力难以应对社团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需要团队成员的共同努力,激发学生社团内部成员的潜能,积极讨论、大胆创意,,让每位学生都能够在社团中找到自己的位置,产生成就感、树立责任感,提高自身的工作效率,为社团的高效运作、快速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其次,高职院校要以“项目管理模式”优化资源分配。项目管理模式在学生社团发展中的应用,有助于优化学生社团的组织、计划功能,使他们在社团活动中学会识别需求、建立计划、组织实行计划以及促进计划目标实现的能力。最后,规范社团的审批、考核,改变当前单纯的以兴趣为出发点的建设方式,鼓励社会实践性社团的建设、发展,兼顾学生个体、学校、社会的三方利益,推进高职院校社团的健康、稳定的发展。同时,完善学生社团管理体制、机制,用制度去管理学生、约束学生,让学生明白哪些社团活动是被鼓励的,哪些社团活动是被禁止的,引导学生接受学校社团管理部门的领导、组织,规范学生的个人行为,奖惩分明,充分发挥社团在高职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三)积极发展实践技能型学生社团

社团为学生搭建了一个锻炼自己的平台,高等职业院校要利用自己的“品牌”优势、在企业中的声望,加强与企业、社会团体的联系,为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牵线搭桥,将“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与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结合起来,建立各种各样的实践合作基地,将社团实践活动由校内转向校外,让学生走向社会,充分利用社会的优秀资源,拓宽学生的视野、提高学生的认识,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服务理念,将理论知识学习与实践能力学习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加速高职院校学生向社会人才的转变。另外,高职院校社团的发展还必须要发挥教师的指导作用,探索社团发展中引入“双师型”指导模式的可行性,比如,由校内任教老师来进行理论指导,由校外实践知识丰富的老师来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技能的指导,加大对专业技能型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高职院校实践技能型学生社团的快速发展。

(四)注重社团创业文化建设

高职院校要根据学生社团发展的特点、阶段进行专业的指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社团建设理念,实施社团文化建设,提升高职院校学生社团的文化软实力,特别应该加大对学生社团的创业文化建设的力度。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不断完善,学生毕业总量、质量都不断提高,高职院校学生面临着巨大的就业压力,在学生社团中强化创业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创业气氛,帮助学生制定未来的创业计划,激发他们创业、创新的激情、热情,有助于奠定高职院校毕业生创业的坚实基础。学生社团创业文化的建设是一个系统的、重复的、复杂的、螺旋式上升的过程,需要经过长期的文化沉淀,以各种形式的实践活动、技能比赛为平台,引导高职学生树立正确的创业意识、就业观念,培养他们的创新精神,注重自身专业技能水平的提升,最终引导每个社团形成自己的创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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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社会基础和主要特点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社会基础

1.小农经济

在古代中国,小农经济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小农经济的主要含义就是一种高度依赖自然时令以自给自足为生产目的的一种生产方式,在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制约下,人们世代往往生活在一个地方,很少迁徙,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很容易形成中国的家族制度。小农经济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古代社会长期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因此,中国国内从未形成统一的市场,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各地商业习惯不一,未形成统一的商法规则,反映市场经济运行一般规律的法律文化从未产生。显然,在这样的经济制度下,中国古代不可能形成相对成熟的私有财产关系与个人权利观念,更无法形成发达而且独立的私法体系。

2.宗法社会

原始社会时期,氏族公社作为人类最初的社会组织形式,所维持的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群体生活。后来,当文明开始产生的时候,由于种种特殊的原因,中国并没有出现世界文明的多数地区以血缘氏族组织的瓦解为文明产生的代价的情况。不仅如此,原有的血缘关系非但没有被抛弃或削弱,反而得到保留和强化。虽然西周的宗法分封制在随后的历史变迁中衰落了,但是以血缘家族为基础的宗法家族社会并没有随之消失。中国传统的宗法家族社会性质,说明了中国传统社会作为一个共同体,是建立在亲密的血缘关系基础之上的。宗法制度的本质是家族制度的政治化,导致了“家国同构”的格局。家国同构是指家庭、家族和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的共同性。中国的国家结构一直有着很深的家族结构的印记。

3.专制王权

中国自进入阶级社会直至清朝末期,在政体上都是不同程度的君主专制。君主拥有的世袭的皇权,“口含天宪”。汉代大儒董仲舒有云:“古之造文者三而连其中谓之王。三画者,田、地与人也,而连其中者,通其道也。取天地与人之中以为贯而三通之,非王者孰能当之。”因为在儒家传统伦理文化中,对通天地人于一身的“王”而言,对其进行制约非但不合理,而且有悖于道德伦常。所谓“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对君力的任何限制、毁损,都是对上天的大不敬。

4.伦理道德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儒家伦理为内核,产生并服务于自然经济和宗法社会,是传统伦理统领下的法律文化。伦理道德不仅始终贯穿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进程之中,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相伴相随,而且在传统法律文化中居于支配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在价值取向上,儒家伦理道德精神取得了对法律的支配地位,成为法律的最后根据;而在内容上,伦理道德也与法律浑然一体,伦理道德即是法律,法律即是伦理道德。在这里,法律充其量也只不过是可以被用来全面执行道德准则的工具而已。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特点

1.在法律观念文化上,强调“礼法合一”,“德主刑辅”,而“礼”作为一种差别性的规则体系,被奉为治国之道。其中,古代中国过分地强调刑法与刑罚的作用,而忽视了法的预防功能。而且将法让位于伦理道德,使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以至于道德成为社会的主要调整性手段,法律只是对道德起辅的作用。

2.在法律制度文化上,强调国家权力本位,皇权至上,权大于法,法律受权力的支配与制约。其表现为:首先,在立法上法自君出,君主为最高法权渊源;其次,在司法上行政长官兼有司法职权,司法与行政合一;最后,在法律结构体系上,表现为公法与私法不分,诉讼法与实体法不分,形成了以刑法为核心的单一的、封闭的法律体系。

3.在法律心理文化上,息事宁人,平争止讼的法律心理普遍。一方面,“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造就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秩序和谐,从而带来无讼的法律心理。另一方面,以家庭为本位的中国传统社会,注重人的社会义务,而忽视个人的权利;重视集体、大局的利益,使得个体成员的诉讼必然会受到社会、家族和家庭观念的抑制。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的消极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曾有过辉煌的历史,内容丰富,其中包含着很多优秀的成分。但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由于自然经济的高度发达、高度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和宗法制的社会组织结构,与以商业文明为基础的西方“私法文化”不同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总体上呈现出极端国家主义的公法文化和私法规范极端落后的特征,本土资源中反法治的成分是主要的。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都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中国国内从未形成统一的市场,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各地商业习惯不一,未形成统一的商法规则,反映市场经济运行一般规律的法律文化从未产生。另一方面,在封建极权统治下,人们恪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严格的等级观念,法律仅仅是统治者手中驭民的工具而已,难以形成现代法治所要求的民主、平等、自由、人权、私权神圣、权力制衡等观念。

(一)等级特权观念与“官本位”思想

中国传统文化中一直占主导地位的是儒家文化。“重礼轻法”是儒家法文化的核心,而“礼”是重尊卑贵贱的。儒家认为社会的安定来自于秩序,社会需要划分等级以形成秩序。而这种秩序要以“礼”为规范,以刑为强制手段来达成。等级制度在法律领域的反映是法律规范的宗法等级化、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官僚贵族拥有法律特权。“尊卑上下”的等级特权观念是一种是腐朽落后的伦理观念。这种不平等的等级法是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法治精神截然对立的。等级特权观念经过长期的积淀已形成为一种顽固的传统力量,至今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将会长期影响到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官本位”是与等级思想相伴而生的。当前,中国人的意识里“官本位”思想还是根深蒂固的,法律只是权力统治的工具。在这样的社会里,“权大于法”是一种我们不愿看到但又不得不面对的客观现实。

(二)“重德轻刑”的思想

儒家自孔孟始,就推崇“仁政”,“礼”被视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统治方法,它的地位和作用远在法律之上,甚至常常以“礼治”代替“法治”。在立法模式上,封建社会长期以来实行的是“民刑合一”模式,在礼德和法刑的关系上,礼德为本,法刑为末;礼德为长久之术,而法刑为一时之用,礼、法、德、刑的价值关系即是“德主刑辅”。但重德必重教化。在孺家看来,教化可以“防患于未然”,可以起到严刑峻罚所不能起的作用。但德主刑辅的说教却往往产生轻视法律的副作用。依靠人的善良自觉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是立法者内心深处难以割舍的美好情结,但这是道德型人格,与法律型人格的目标相去甚远。

(三)“重义轻利”和“义务本位”观

孔子曾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柯更反对“革革为利”。其目的都在于防止剥削者内部互相争夺,特别是防止劳动人民为捍卫自己的劳动所得或夺回自己的劳动果实而反抗剥削者。“重义”,就会因受义影响而淡化法的作用,进而形成一种“义务本位”;“轻利”,就会使人们漠视甚至放弃自己的权利”。这种义务本位,强调个人对家庭、社会和国家的义务,在法律条文上多禁止性规范,而少权利性规范,忽略人的独立人格、自由、尊严和利益。义务本位无法激起个体守法和护法的主动意愿。其后果,就是压抑了人们的权利观念,有碍法律思想的发展。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就是要唤起人们的主体意识、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就是要使权利本位在人们的法律观念中占据中心位置。

(四)人性哲学中的“人性善”主张

依中国儒家文化,实现和支配这个世界的基本力量是道德,凭借道德的自律可以达到个体和群体的和谐。儒家人生哲学从人性善的角度,认为“仁义礼智”是人有别于禽兽的天生秉性,只要本心“善”,扩充便可以“人人皆可为尧舜”。因此,通过个体内在的道德修养,就可以达到“仁”的境界。这是一种道德理想主义,即强调人的内心修养,依靠人的善良自觉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而西方的现代法治所建立的基础是西方历史上影响甚深的“性恶论”。是基于对道德在现实生活中常常感觉到无能这一事实的确认,是基于对人性的有限性、不确定性、人性的阴暗面的深刻认识之上的,因此,社会全体成员都应当受法律的约束,这是现代法治的一条基本原则。从这一维度来看,传统文化难以提供一个以法治为主的土壤。

(五)息事宁人、厌诉传统

“无讼”是儒家的理想境界。儒家认为,法律制度不是中国文明的最高成就之一,而是令人遗憾的必需物。因为法律由强权支撑,代表着暴力,因此在儒家眼中是不洁的。而和谐作为儒家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社会秩序,“好讼”无疑是对这种社会秩序的破坏。倘若民风淳厚,人人揖让有序,法律自可以束之高阁。反过来看,争讼成风必然是人心不古的征兆。所以,诉诸司法制度的行为是受到人们普遍鄙视的。在儒家学说和理论的倡导下,厌诉成为中华社会的主流文化价值。厌讼造成后果首先是个体缺乏直面权利的勇气而至人格的对内畏缩和坍塌,崇尚道义贬斥利益的谦让、息事宁人、明哲保身生活方式已然成为传统社会生活的常态,个体在秩序社会中争取权利和利益的人格受到压抑和克制。其次,由于对于权利的压制和忍让导致中国传统社会保护个体权利和尊严的法律价值的停滞不前。最后法律权威对个体的积极影响也由于长期缺乏社会大众的广泛生活实践体验而长期软弱无力。

参考文献:

[1]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M].上海:商务印书馆,2001,(13).

[2]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3]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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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械制造技术的发展

在现代制造系统中,数控技术是关键技术,它集微电子、计算机、信息处理、自动检测、自动控制等高新技术于一体,具有高精度、高效率、柔性自动化等特点,对制造业实现柔性自动化、集成化、智能化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前,数控技术正在发生根本性变革,由专用型封闭式开环控制模式向通用型开放式实时动态全闭环控制模式发展。在集成化基础上,数控系统实现了超薄型、超小型化;在智能化基础上,综合了计算机、多媒体、模糊控制、神经网络等多学科技术,数控系统实现了高速、高精、高效控制,加工过程中可以自动修正、调节与补偿各项参数,实现了在线诊断和智能化故障处理;在网络化基础上,CAD/CAM与数控系统集成为一体。机床联网,实现了中央集中控制的群控加工。

二、智能化技术发展趋势

2.1性能发展方向

(1)高速高精度高效化。

速度、精度和效率是机械制造技术的关键性能指标。由于采用了高速CPU芯片、RISC芯片、多CPU控制系统以及带高分辨率绝对式检测元件的交流数字伺服系统,同时采取了改善机床动态、静态特性等有效措施,机床的高速高精高效化已大大提高。

(2)柔性化。

包含两方面:数控系统本身的柔性,数控系统采用模块化设计,功能覆盖面大。可裁剪性强,便于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群拉系统的柔性,同一群控系统能依据不同生产流程的要求,使物料流和信息流自动进行动态调整,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群控系统的效能。

(3)工艺复合性和多轴化。

以减少工序、辅助时间为主要目的的复合加工。正朝着多轴、多系列控制功能方向发展。数控机床的工艺复合化是指工件在一台机床上一次装夹后,通过自动换刀、旋转主轴头或转台等各种措施,完成多工序、多表面的复合加工。

(4)实时智能化。

早期的实时系统通常针对相对简单的理想环境,其作用是如何调度任务,以确保任务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而人工智能则试图用计算模型实现人类的各种智能行为。科学技术发展到今天,实时系统和人工智能相互结合,人工智能正向着具有实时响应的、更现实的领域发展,而实时系统也朝着具有智能行为的、更加复杂的应用发展。由此产生了实时智能控制这一新的领域。

2.2功能发展方向

(1)用户界面图形化。

用户界面是数控系统与使用者之间的对话接口。由于不同用户对界面的要求不同,因而开发用户界面的工作量极大,用户界面成为计算机软件研制中最困难的部分之一。当前Internet、虚拟现实、科学计算可视化及多媒体等技术,也对用户界面提出了更高要求。图形用户界面极大地方便了非专业用户的使用。人们可以通过窗口和菜单进行操作,便于蓝图编程和快速编程、三维彩色立体动态图形显示、图形模拟、图形动态跟踪和仿真、不同方向的视图和局部显示比例缩放功能的实现。

(2)科学计算可视化。

科学计算可视化可用于高效处理数据和解释数据,使信息交流不再局限于用文字和语育表达,而可以直接使用图形、图像、动画等可视信息。可视化技术与虚拟环境技术相结合,进一步拓宽了应用领域,如无图纸设计、虚拟样机技术等,这对缩短产品设计周期、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具有重要意义。在数控技术领域,可视化技术可用于CAD/CAM,如自动编程设计、参数自动设定、刀具补偿和刀具管理数据的动态处理和显示以及加工过程的可视化仿真演示等。

(3)插补和补偿方式多样化。

多种插补方式如直线插补、圆弧插补、圆柱插补、空间椭圆曲面插补、螺纹插补、极坐标插补、2D+2螺旋插补、NANO插补、NURBS插补(非均匀有理B样条插补)、多项式插补等。多种补偿功能如间隙补偿、垂直度补偿、象限误差补偿、螺距和测量系统误差补偿、与速度相关的前馈补偿、温度补偿、带平滑接近和退出以及相反点计算的刀具半径补偿等。

(4)内装高性能PLC。

数控系统内装高性能PLC控制模块,可直接用梯形圈或高级语言编程,具有直观的在线调试和在线帮助功能,编程工具中包含用于车床铣床的标准PLC用户程序实侧,用户可在标准PLC用户程序基础上进行编辑修改,从而方便地建立自己的应用程序。

(5)多媒体技术应用。

多媒体技术集计算机、声像和通信技术于一体,使计算机具有综合处理声音、文字、图像和视频信息的能力。在数控技术领域。应用多媒体技术可以做到信息处理综合化、智能化,在实时监控系统和生产现场设备的故障诊断、生产过程参数监测等方面有着重大的应用价值。

2.3体系结构的发展

(1)集成化。

采用高度集成化CPU,RISC芯片和大规模可编程集成电路FPGA、EPLD、CPLD以及专用集成电路ASIC芯片,可提高数控系统的集成度和软硬件运行速度,应用LED平板显示技术,可提高显示器性能。平板显示器具有科技含量高、重量轻、体积小、功耗低、便于携带等优点。可实现超大尺寸显示。应用先进封装和互连技术,将半导体和表面安装技术融为一体。通过提高集成电路密度、减少互连长度和数量来降低产品价格,改进性能,减小组件尺寸,掘高系统的可靠性。

(2)模块化

硬件模块化易于实现数控系统的集成化和标准化,根据不同的功能需求,将基本模块,如CPU、存储器、位置伺服,PLC、输入输出接口、通讯等模块,作成标准的系列化产品,通过积木方式进行功能裁剪和模块数量的增减,构成不同档次的数控系统。

(3)网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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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工业企业产生于19世纪80年代的美国,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时,现代工业企业在发达国家的许多领域成为最强大的企业机构。伴随着现代工业企业的发展,产生了“金字塔”式的层级组织结构。在此后近一个世纪的时期里,这种组织结构成为世界各国现代工业企业普遍适用的组织惯例。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企业经营环境的巨大改变,“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显现出了诸多的不适应性,现代工业企业的组织结构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并正在经历着新的发展演变。

一、“金字塔”式组织结构的历史功绩及局限

19世纪50年代以后,铁路、电报、电话的发展,为人类社会提供了迅速、高效、安全和有保障的运输通讯服务,开辟了前所未有的国内、国际市场,机敏的企业家意识到市场扩大带来的商机,结合了大量生产与大量分配的现代工业企业由此而生。新的运输通讯工具保证了进出企业的原材料和成品的稳定性,新的能源提供了不受自然条件限制的动力来源,连续作业的机器设备代替了生产过程中的手工操作,企业成为大批量生产的企业。大批量生产的企业面临着新的销售问题,如高效的、遍布国内甚至国际的销售网络,独特的销售技术,特殊的销售服务——安装、消费信贷、操作示范、维修等。传统的批发商、自营商、人和零售商无法胜任这样的销售任务。大量生产的企业便向前结合进入销售领域,建立起自己的、遍布国内和国际市场的销售分支机构。为了保证生产的稳定性,原材料的供应是关键,大量生产的企业向后结合进入采购领域,建立了自己的采购分支机构。大量生产的企业在19世纪80年代通过纵向结合的战略发展成为多功能、多单位的工业企业。一些由个人或家族控制的规模较小的企业,19世纪90年代在横向合并的基础上,实现了生产、财务、管理上的集中,并进一步通过纵向结合的战略,发展成为现代工业企业。

现代工业企业通过一体化的战略把生产一件产品所需要的采购、运输、生产、销售等活动集中于一个企业内,企业所包含的不同单位完成着空前繁杂的大量工作。欲使现代工业企业高效运转,需要有设计良好的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程序,需要有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对不同单位进行协调和控制。在现代工业企业里,管理的任务落在了职业经理肩上,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他们制定企业的发展战略,为企业未来的发展配置资源,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监督、评估;中层管理人员在现代工业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他们设计了协调流经企业不同单位之间高额物质流量的方法,改进了连续作业的机器设备。中层管理人员主要负责本单位的经营活动,对高层管理人员负责,现代工业企业形成了一体化多层次等级制的“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

二、现代工业企业组织结构的发展趋势

“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虽然被证明与管理实践的发展越来越不相适应,但是不可否认,事物的发展总是有其惯性,企业组织结构的发展同样如此。尽管进入新世纪以来,有关企业组织结构变革的呼声和行为越来越强烈,但是传统组织结构的影响无所不在。现代工业企业寻求对于传统的“金字塔”式的企业组织结构的突破,总是要在后者的基础上,或者是在打破后者的基础上进行的,是一种具有传承关系的继续,而不是彻头彻尾的革命。总体说来,现代工业企业的组织结构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企业组织结构扁平化

企业结构的扁平化就是管理层次的减少和管理幅度的扩大,企业结构形态由标准的金字塔型向圆筒型转化。经过长期的演变过程,传统的“金字塔”式的层级组织之所以僵化失灵,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它的中层过于庞大。中层的膨胀部分是取决于在传统技术条件下企业规模扩大的相应举措,部分是由于企业各层次对增加下属、扩大管理控制权的自身需要。层次繁多、部门林立、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这已成为传统官僚组织普遍的弊病。20世纪90年代初期,出现了业务流程再造的潮流,其核心思想之一就是要把原来的“金字塔型”式的组织结构扁平化,使企业的高层能够更接近生产和销售的现场,减少信息的失真,增加组织的灵活性。

(二)企业组织结构网络化

现代工业企业的组织结构由紧密型转向松散化,企业间网络成为新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组织结构的网络化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以技术和资本为纽带形成的企业集团化,通过组成一种新的利益共同体,使众多企业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二是以契约和资本为纽带形成的经营连锁化。通过发展连锁经营和商务等业务,形成了一个庞大的销售网络体系,使得企业的营销组织网络化;三是以契约和共同利益为纽带形成的企业内部组织网状化,内部网状化是实现企业组织彻底扁平化的根本途径;四是以因特网为纽带形成的信息传递网络化。全球网络技术的蓬勃发展和计算机的广泛应用极大地降低了企业间网络的运作费用,推动了企业间网络的发展。

(三)企业组织结构无边界化

企业组织的无边界化是指在组织结构上不设固定和正式的组织机构,代之以一些临时性的任务为导向的柔性组织,如矩阵制、团队组织等。组织更多的不是表现为一种有形的障碍,其界限越来越趋向于无形。企业再也不会用许多界限将人员、任务、工艺及地点分开,而是将精力集中于如何影响这些界限,以尽快地将信息、人才、奖励及行动落实到最需要的地方。“无边界化”并不是说企业就不需要边界了,而是不需要僵硬的边界,为使企业具有可渗透性和灵活性的边界,以柔性组织结构模式替代刚性模式,以可持续变化的结构代替原先那种相对固定的组织结构。随着经济信息化网络化全球化的日益发展,企业内外部信息共享、人才共用已成为主要特征。其优点是灵活机动、博采众长、集合优势,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成本,而且能够促进企业人力资源的开发,并推动着企业组织结构的扁平化发展。

通用电气公司的韦尔奇较早地提出了“无边界企业”的概念,他认为一个无边界组织“可以使人们专注于发现更好的方法、更好的思想,而无论其源头是某个同事、通用电气的另一个部门、街道那边的另一家公司抑或地球另一端的某个公司,他们都会与我们分享其最好的思想和实践。”韦尔奇在通用电气进行了企业无边界化的改革。

(四)企业组织结构精炼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