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4 21:18:57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保险业务,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保险业务是邮政业务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转存款政策调整后,保险业务在调整邮政金融结构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保险业务发展上,局领导给予了高度重视,多次在全体管理人员会议上,站在全局的高度谈保险,指出保险业务是全局业务发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使广大干部职工正确认识到保险业务与储蓄业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互为发展的关系,消除了部分职工认为发展保险业务会影响其它业务发展的模糊认识,坚定了广大职工与专柜人员发展保险业务的信心。
二、专职营销是手段
尽快实现全员营销向专职营销的转变,是促进保险业务快速发展的重要手段。因此,按照国家局《关于20****年加快发展保险业务的指导意见》,我局把专职营销队伍建设放在业务发展的首位,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招聘广告,广招社会能人,加盟保险队伍,局内成立了由人事、经营部等部门组成的考评小组,对报名考试人员进行素质考评,经过面试和笔试,最后有20名人员入选,从中又优中选优,选出一位团队经理,负责对整个团队的协调管理,通过组建营销专柜,促进了保险业务发展。××支局第二季度保费一直为零,从第三季度开始,××支局设立了保险专柜,在县局的帮助下,截止10月底完成业务收入××××元,占计划的××%,一举摆脱了落后局面,这充分体现了设立专职营销的必要性。
三、强化宣传是保障
为让广大客户更好地了解保险,认识保险,我局对保险进行了全方位的宣传。一是在每个网点的显著位置摆放宣传资料和保险奖品,吸引用户主动咨询。二是制作宣传展报放到营业室前,详细介绍各险种的特点。三是利用投递员将宣传单散发到各个乡镇和住宅小区,通过加大业务宣传,提高了邮政保险的知名度,真正使“买保险到邮政”的观念深入人心。
四、创新管理见成效
为加强专柜建设,促进专职营销,我局保险公司在对专柜人员的管理上进行了创新,首先,由以前的每月下达任务计划,改为每月下达个人收入计划,我不说你每月要完成多少保费任务,我只强调你每月要挣到多少钱,让专柜人员更加直观地感受到了实现自我价值的途径,激发了专柜人员发展业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真正实现了由“要”到“我要干”的转变。其次,每周公布专柜人员的收入情况,从个人收益角度来激发专柜人员的积极性。第三,每月都要有一至二名业绩较差的柜员到业绩较好的专柜去学习,促进自己业绩的提高。目前,发展较好的专柜营销员每月收入都在2000元以上。通过专柜人员的营销,也极大地调动了邮储柜员的积极性,他们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开展多说一句话活动,特别是对于定期储户,积极建议他们买成保险,在增加自己收入的同时,也带动了保险业务的发展。
1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
(1)保证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还是一种保证担保。保证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保险人为被保险人的履约承保。①合同的主体不同。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涉及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律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是以收取保险费为前提;而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则无需对价条件。②合同的内容不同。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手段,是以转嫁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所面临的投保人(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为目的的一种保险,保证保险合同以经营信用风险为合同的主要内容。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担保形式。保证合同作为保证担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作为合同的核心内容。③合同的性质不同。保证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便产生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双务有偿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则表现为单务无偿合同。④保证的范围不同。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履行保证保险责任仅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度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对于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等均不属于赔偿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范围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保证保险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还是独立的合同。关于这个问题,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保险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即引起债权债务发生的合同,保证保险合同为该合同提供保证,就应当为该合同的从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保险合同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对该问题的认识涉及到对合同效力的认定等等问题,对案件的审理有重要影响。目前我国法学界通说的观点是第二种观点,即保证保险合同与借款合同之间不具有主从关系,两者处于并存状态。
2审理保证保险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2.1何种情况视为保险事故的发生
一般的财产保险合同是以特定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承保标的的保险合同,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则受益人可以获得保险理赔。保证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财产保险,其承保的不是实际的财物,而是投保人的信用,如果投保人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即视为出险。如在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中,当事人往往约定以借款人连续或者累计几个月未还款为保险事故的发生。
在审理中常见的问题是当事人因基础合同发生纠纷,造成债务人未履行,此时是否构成保险事故。因为保证保险不同于一般保险,形成保险理赔的情形也是千差万别,若不加考虑无条件赔付,势必加大保险人的风险,保护了不正当的利益。
对借款合同的履行的不同情况是否导致保险事故发生逐一进行分析:(1)借款合同有效且正在履行,借款人按期还款或者偶尔有一、两期未还尚不构成保险合同约定的连续几个月未还款的情况,那么就不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自然无需理赔。(2)借款合同有效,在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一般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还款)时引起的诉讼。这种诉讼又分为两种情况:①银行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诉讼过程中,借款人有可能还款,如还款则不发生保险事故。②银行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如果借款人与银行就解除合同达成协议,那么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对于这两种情况,保险公司可以以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处于不稳定状态来进行抗辩。(3)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解除或撤销。如果借款人和银行对借款合同发生诉讼,法院已做出终审裁决,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解除或撤销的,则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消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应当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不是由于借款合同与保险合同的主从关系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而是保险标的消灭导致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终止。2.2法律的适用问题
确定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所适用的法律,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目前对于适用《保险法》还是《担保法》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适用《保险法》,因为保证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保险法》与《担保法》并用。保险法无具体规定的,适用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也是一种保证性质的保险。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保证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的索赔、理赔以及保险责任等方面应当适用《保险法》,按其性质对于保证关系可以适用《担保法》,对于《保险法》和《担保法》都没有规定的涉及保证保险合同的签订、解除、违约责任等应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3关于规范保证保险业务的几点建议
3.1完善立法
《保险法》第92条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可见,《保险法》没有把保证保险明文列入财产保险业务范围,更没有对其进行具体的规定。保监会《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出台,对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进行了一些规范,缓解了之前的很多保证保险合同不够规范造成的问题,但还是存在如下几点有待完善的地方:①该文件是保监会以“通知”的形式下发的,效力位阶较低。②除汽车贷款保证保险外并没有对其他保证保险业务做出规定,适用范围较窄;③该文件大多是一些倡导性的规定,很少有具体的规范性条文。目前,个人消费贷款日趋发展成熟,法律却相对滞后,因此尽快完善《保险法》及对保证保险的相关规定是当务之急。
3.2保证保险合同签订时保险人应当尽告知义务
在审理保证保险案件以及消费借款案件中,很多借款人提出自己交了保险费,而受益人是银行,这是显失公平,但是为了达到贷款的目的,不得不应银行的要求投保。还有的借款人称,交了保险费为什么不保险公司?有的投保人提前还清全部贷款,但却不知道可以退回相应的部分保险费。这些情况表明,借款人即投保人对保证保险合同是很不了解的,为了达到贷款的目的才交了保费,而保险公司对于这类保险合同一般不会有专人进行讲解,很多情况是投保人只向银行交一定的保费,而根本看不到合同条款。保险合同作为最大诚信合同,要求保险人和投保人都应尽到告知义务,保证保险合同也不能例外。
3.3保险公司以及银行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应作详细调查、评估,以减少保险风险
最近一次去国贸大厦是到1座二层的工商银行提取理赔款。那还是我2007年在陌拜(拜访陌生人)的时候遇到的一位摩托罗拉高管,后来成了我的客户。今年7月份我突然接到她的电话:“小揭,你来一下,我生病了。”
我们约在她家楼下见面。因为她的儿子今年刚刚9岁,孩子太小了,她没有让孩子知道自己生病的事情。我记得今年年初我还见过她,非常精神的一个人,和其他高管一样,侃侃而谈,很有身份。但是这次见面,她头发自了一半,没有穿职业装而是懒散的家居服。
她说医院确诊是乳腺癌,正在做化疗。我想这和工作压力太大肯定是有关系的。在北京肿瘤医院做药物敏感测试的时候,她对国产药物没有任何反应,只是对一种进口药有反应,非常贵。但是至少这种药物会抑制癌细胞的扩散。全程下来花了接近四十万。
交上资料之后,我们公司在8个工作日内批下来22万。后来她跟我说想续保,但是现在这种情况肯定是不行了,所以她给老公和孩子又买了保险。毕竟,大家的工作压力都很大。她也不能继续工作了,还在家中调养。
在国贸大厦里面工作的员工偏年轻,而且是人才密集。这里还是一个高消费的好地方,公司大,有钱人多。不过,他们压力太大。而且很多公司内部人员调整也挺快。我有一个客户是团队,他们的前台已经换第5个人了。高管之间也有一些调动。
他们这种朝九晚五、忙忙碌碌的生活方式不是我想要的。我喜欢从事保险行业,工作时间上高度自由,而且我憧憬有钱有闲的生活。他们那种过于规律的生活我不喜欢。
所以从2005年1月我来北京后,这第一份正式工作一直到现在。以前学的是金融管理,也有同学去做银行、证券,但是我选择了保险行业。来到发邦是一个偶然的机会,当时友邦是唯一一家外资独资的保险公司,我觉得他们理赔率高、品牌好、文化好。在这里你所有的付出都可以得到同报,同时,你所得到的和你所付出的有直接关系,不受到其他任何人为因素的影响。
我相信这是一个值得一辈子去做的行业,而且在金融法规、处理人际关系等等方面都可以保持终身在学习。对我来说能够做成总监是第一步,如果再隔六七年我能够拥有自己的一片职场天地就是最好的了。
现在,我每天都要到公司签到。一般情况都是早上六点半起床,做饭吃饭,七点半从家里出发,坐地铁到公司也就是八点半左右。紧接着处理一些行政上的事务,九点半开早会。每一天约见的客户都是提前一周左右安排好的,提前一天再做一次确认。如果有多余的时间,我会去做陌拜。
陌拜的对象可能是在电梯、大厅遇到的人,也可能是迎面走来的人,只要是能说上话的人我就去沟通。因为我们也是有时间成本的,我们选择客户以及陌拜的时候会集中一些,比如今天都是在国贸附近。
保险行业还有一个词叫作“扫楼”。“扫楼”就是乘电梯到某一层,去和每家公司的前台、其他的员工去聊天。这时候能够和对方说上一会儿话、交换一张名片、看看有什么感兴趣的内容就算是成功了。然后在非工作时间和他们联系,再到下一层继续做这样的工作。
有一次在国贸大厦“扫楼”的经历很尴尬,就是我正在一层一层陌拜的时候,被保安发现了,两个保安架着我就从楼里出来了。当然,我也会和他们解释,但是会有一种受挫感。人与人在财富积累上的差距让你在做一些事情的时候缺乏启动资金。也缺乏一些机会。
不过,最近这样的经历基本上不会发现了,有类似的情况也不会像那次那么直接。之前一说保险,大家不了解容易有排斥心理,现在大家都有保险的意识了。
最开始“扫楼”的时候来国贸的次数很多,遇到的人有的素质高、有的素质低一整体来看,这边的人们素质比其他写字楼要高很多。保险与个人相关度非常高,所以人们在这件事情上的观念还是很认真的。也有一些不关心或者不想了解的员工,他们都自己忙自己的事情。
在和人沟通的时候,态度是冷漠还是热情,这些都不会因写字楼而异,主要还是因人而异,和个人性格关联度是最大的。
就我的经验来说,一般的职员不如高管容易说活,高管人都很好,他们非常礼貌,思想更开放,在你传递信息的过程中他们理解更快,接受更快。
我以前是个腼腆的人,但是保险行业让我有机会和这些不同的人们打交道。有的人非常热情,可能是自来熟;有的是公事公办,不苟言笑;还有的是内向;不可一世的也有。刚刚入行的时候,国贸里的人,平均收入比其他地方都要高,当时的自己能感受到心理落差,但是后来经历多了,交往多了,和人打交道也不发憷了。
有一次,看见一个人坐在大沙发上,双手交叉,往后一躺。我一看,也学他那么坐着,他看了看我,反倒觉得不好意思,就坐好了。所以我想,与人为善和一个人的性格是有关系的,和经济收入没有什么直接关系。
财产保险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在之后的发展过程中又一直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垄断,这种垄断局面直到1986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成立之后才打破。保险行业经过长期的发展,陆续成立许多保险公司,其中较为出名的就是中国太保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随着保险公司的逐渐增多,保险市场的格局也逐渐从完全垄断型模式转向寡头垄断性模式,因此,保险市场的竞争也日益激烈。
(二)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竞争压力大
我国的保险市场在初期形成过程中就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以人保为首的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拥有异常明显的优势,太保和平安也同样如此,这三家保险公司所占的市场份额远远超过了其他财产保险公司。通过相关的调查,衡量比较下来,大型保险公司虽然在竞争优势上朝着逐渐下降的趋势发展,但是其拥有的优势仍然十分明显,这种明显的竞争优势将会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这种现状是由于大型保险公司起步较早,发展历史比较久,长期的发展也逐渐提高了其知名度,对社会各界的影响都比较大,加上他们所拥有的产品在种类上十分齐全,同时,不管是销售人员还是服务人员数量都非常之多,并且网点布局十分广泛,接近客户的住所,为客户带来很多的便利条件。另外,大型的保险公司所包含的业务领域更为广泛,能够为客户提供较为全面的保险业务,客户可以在同一家保险公司购买各种不同需求的保险产品,不需要再跑到其他家保险公司进行咨询。加上大型保险公司这些优势所花费的成本也比较低廉,是刚进入保险市场的一些中小型保险公司难以模仿复制的。因此,对中小型保险公司来说,不仅难以开拓市场,而且需要承受较高的营运成本,导致他们面临较大市场竞争压力。
二、财产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策略
(一)密切关注国家宏观经济环境,选择合适的时机开展财产保险业务
从本质上来说,财产保险业务不仅是一项保险业务,而且更是一项投资理财业务。大部分的客户在购买财产保险时,主要是想利用闲置的金钱去获得更多额外的投资收益。归根究底,保险公司开展财产保险业务其实就是从客户手中筹集一部分资金,用来投资到相关国家项目中,等到项目结束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时,支付给客户更高的投资收益,相当于一项成本较高的负债。保险公司通过这种途径能够增加自身的盈利能力,同时又能提高公司的实力。然而,保险公司的投资与国家的宏观经济环境和资本市场的成熟情况息息相关,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时刻关注我国的宏观经济状况,抓住好机遇进行投资,提高自身的投资收益。
(二)合理选择市场发展策略,因地制宜选择发展模式
根据经济不同的发达程度选择不同的保险发展模式,对于财产保险来说,至关重要的是选取好适合的发展策略,对于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的不同因地制宜选择发展模式。比如,在经济相对来说发达的地区,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也比较高,人们拥有的闲置金钱也随着增多,因此,这些地区的居民对财产投资的需求也较强,所以,保险公司在该地区应该积极加大对理财型产品销售的力度。另外,对于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保险公司应该考虑到当地居民的人均收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当地居民经济能力接受范围内的保险产品,满足客户的相关需求,推动该地区的经济发展。
(三)根据公司的战略,选择合适的财产保险产品
在我国目前的保险市场上,财产型保险主要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固定利率型,二是浮动利率型,这两种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也存在不同的差别。固定利率型产品是指同时兼具高风险和高收益的产品,很大程度上与市场经济的好坏直接挂钩,当处于良好的资本市场时,在收益确定的情况下,能够获取超额的利润;一旦资本市场较差,而利息承诺是固定的,导致保险公司陷入严重的债务危机。而浮动利率型产品的收入来源主要是靠收取管理费,客户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和收益,保险公司仅是收取稳定的管理费用,对于市场的变动所带来的随机风险是不需要保险公司来承担的。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打造一流的银行保险业务网点”。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拥有50多年发展历史的专业化商业寿险公司。在20****年公司的保费收入高达1287.19亿元。占中国寿险市场份额的56.59%。同年成为中国内地唯一一家进入全球500强的保险企业。20****年12月,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国内首家在香港、纽约同时上市的金融企业。这些都充分显示了中国人寿的辉煌。
我在今年5月初加入公司中介业务部,虽然参加工作时间较短,但是经过省公司的一系列培训与学习,对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奉行“成已为人,成人达已”的核心理念,以及“诚信为本,稳健经营”的企业的宗旨,有了深刻的理解,同时也加深了我对银行保险业务的了解。所谓的银保业务就是: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开展的一系列业务交叉和合作。客户进入银行就可通过银保业务获得家庭的综合理财建议,办理保单迁移等手续。这样客户可以享受到各种优质的金融服务;保险公司则可以扩大产品销售,同时减低经营成本;而银行则提高了客户忠诚度,增加了利润来源。这就是所说的“三赢”,也是银行保险产生的最主要原因。
我经营的银行保险业务网点是××县农行城关分理处,该分理处位于城关镇解放街十字路口,位与商业区与居民区之间,东邻县委大院,北靠商业步行街,地理位置较好。该网点设有6个储蓄窗口,共有员工21名,年青人占大部分,思维方式灵活,接受新鲜事物较快。
由于去年××农行城关分理处与保险公司有过银保业务,有较好的合作基础,那么如何充分发挥它已有的优势,将国寿的产品很快的推销出去,创造一流的银行保险业绩,打造一流的银行保险业务网点呢?在工作实践中,我深深认识到做好以下二个方面工作至关重要:
1.建立双向服务理念。虽然银行已经与保险公司合作多年,但是一些客观方面的原因使一部分银行员工对保险业务所能产生的预期效应仍缺乏足够的认识,对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造成了双方业务融洽度不高,相互促动性不强的状况。有些银行员工甚至错误的认为:“保险公司求银行卖保险”。为此我采取各种不同的方式与银行员工进行沟通,比如:打电话聊聊天、出来喝喝茶、一起逛逛街、一起吃饭等等,以此加深了解,建立信任,让银行员工充分认识到自身在业务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使银行员工明白银行保险业务不仅是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一个来源,而且也是银行业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现代银行多样化经营的必由之路,关系到每一个员工的切实利益。这样就使银行员工更好的了解银行保险业务,支持银行保险工作,从而与银行员工建立牢固的双向服务理念。
一、商业银行保险业务概述
(一)银行保险业务的含义商业银行的银行保险业务是指银行与保险公司采取相互融合渗透的战略,充分利用双方的优势资源,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为共同的客户群体提供兼备银行和保险特征的金融产品,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需求的一种综合化的金融服务。银行保险业务是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以及金融服务融合创新的产物。
(二)银行保险业务的模式国外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主要历经了三种模式:一是银行保险模式;二是合资联盟模式;三是银行与保险公司的金融集团化模式。
银保业务模式本质上是一种保险产品分销模式,即保险公司开发银保产品并提供给银行,银行销售后按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该模式主要参照以下程序运作:银行作为兼业机构,通过柜面、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在授权范围内为保险公司推销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产品,并为银行法人客户和个人客户提供保险业务咨询、投保支持等服务的业务,简称销售业务。这种业务模式目前仍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采用的银保业务模式。
合资联盟模式是指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协议契约下,为达到共同占有目标市场、扩大自身规模等目标,通过入股、参股等方式在资本层面融合合作。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相互提供金融服务、相互融通资金。
金融集团化模式是指银行与保险公司通过交叉持股、互相兼并、收购,或通过银行直接成立旗下保险公司等方式,实现银行和保险公司更高程度的混业经营方式,这一模式是银保合作的高级模式。
二、我国商业银行保险业务创新的必要性
(一)银保业务创新是解决目前商业银行银保业务发展存在问题的重要措施近年来,伴随银保产品合作规模的不断扩大,许多潜在的问题逐步暴露出来,引起了金融监管部门的关注。总体来看,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银保业务存在以下三方面主要问题:
第一,现有银保产品结构单一,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保险公司的产品主要是五年期、十年期趸交或期交分红产品,各公司为抢夺客户提高市场占用率,在销售时常将客户的注意力吸引在产品的收益率上,这使得银行保险产品与债券、基金等投资理财产品在相同的领域竞争,银行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被弱化。
第二,销售行为不规范,误导销售导致的客户投诉时有发生。银保销售人员有时为了片面追求销售业绩,常出现一些误导现象。例如将保险与定期储蓄产品相比,甚至将保险直接说成“高利率的储蓄产品”,套用定期存款的本金、利息概念介绍保险产品。如果客户中途兑付或者满期赎回时发现收益比银行存款低,就会产生上当受骗的感觉,极易诱发纠纷和投诉。
第三,银保产品缺乏有效的监管。在我国现行金融体制中,银行、保险实行分业经营,并分别由银监会、保监会监管,银行与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也相对独立,这使得金融一体化产物的银保产品缺乏有效的监管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持。与此同时,银保产品的发展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环境也难免遇到瓶颈和障碍。
以上问题暴露出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还处于发展不成熟阶段,对于产品和客户的经营能力不强,需要在创新中不断谋求发展,只有很好的解决了银行保险业务的创新问题,才能推动商业银行银保产品较快的发展到具有成熟的产品体系、强大的经营能力的较高级阶段。
(二)银保业务创新是进一步拓宽商业银行收入渠道,增强综合盈利能力的有效途径据中国农业银行年报批露,2010年末,农行共与44家保险公司签订了全面合作协议,全年共实现新单保费收入1024亿元,实现保险业务收入43亿元;2011年,上线农行银保通系统的保险公司达32家,农行实现新单保费928.62亿元,实现保险业务收入42.16亿元;2012年,中国农业银行与银保通系统上线的38家保险公司合作,全年共实现新单保费900.3亿元,实现保险业务收入38.32亿元。
从以上数据分析可知,2012年与2013年农行保费收入均有所减少,分别比上年下降9.31%和3.04%,2012年保险收入与2012年相比下降10.88%.三年来,中国农业银行利润一直保持快速增长的态势,而保险业务收入却呈现持续下降,这充分反映了传统银保业务对农行利润的贡献度在显着下降。
来自银行业协会公布的数据,2012年至2014年,中国农业银行保险业务收入市场份额一直稳居四大行第一。这说明但受资本市场持续低迷、以及银监会90号文严格监管银保业务等因素影响,商业银行的传统银保业务产品——保险业务同时受到了冲击,此项业务收入在不断减少,因此商业银行亟需通过创新发展新的银保产品来拓宽银保合作渠道,以实现提高银保业务收入的终极目的。
(三)银保业务创新是我国商业银行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金融集团竞争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对金融创新的需求是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外在动力。在经济全球化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世界经济格局中,我国金融市场已逐步加快对外开放,越来越多的全球性金融机构陆续进入国内金融市场,同时我国商业银行也加快了进军国际金融市场的步伐。为了应对开放的金融市场,确保我国商业银行的基础性优势地位,必须加强我国银保业务创新力度,增强银保业务的技术含量,从而增强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
三、商业银行银保业务创新模式设想
(一)借鉴国外银行先进经验,建设新型银保合作模式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目前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是金融界的共识,银行保险业务的管理者也同样清醒地认识到我国银行保险业务还很年轻,从它诞生以来还没经历过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尤其是在现阶段银行保险业务开始出现萎缩的情况下,必须考虑主动调整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策略。
从世界主要国家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经验来看,合资联盟模式与金融集团化模式能更好的推动银行业与保险业深入发展,实现共赢。
也正是因为经营模式的不断创新,才带来了法国等国家银行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而我国银行保险受监管政策和历史等因素的影响经营模式还处于初级阶段,现阶段的银保合作模式暴露出的合作不够深入、银保产品售后服务得不到有效保障等弊端迫使我国商业银行将建立银保合作新模式提上了议事日程。实现我国商业银行银行保险的创新发展,必须转变现有的银行保险经营模式,逐步采取合资联盟模式和金融集团化经营模式。
(二)细分市场开发创新,研究设计多元化的银保产品银行保险业务的创新,首先就是产品的创新。目前结构单一、同质性高的银保产品已经不能满足客户的综合保险需求,更不能满足客户多元化的理财需求,因此需要根据不同客户群体的需求细分银保市场,开发创新出多元化、满足各个客户阶层的银保产品。
银保产品的创新应由商业银行基于产品设计所契合的精算和风险承受能力,结合投资管理能力开发适合银行渠道销售的保险产品,提高银保产品的吸引力。特别要加大银保混合产品和综合性金融产品的开发力度,以满足客户的多层次理财需求。商业银行要将存款计划、投资产品等因素融合于产品开发中,丰富产品类型,提升银保产品的技术含量。结合银行的信贷业务为贷款客户开发出配套的保险产品,从而实现银行传统主流业务与保险的充分融合,丰富银保产品的种类和适用性。如2011年10月,上海银行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以及太平洋保险公司联合开发推出的科技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短期贷款业务,就是银行业务与保险产品的积极创新成果。
(三)利用IT网络技术,提高银保产品运营效率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建立深层次合作模式的基础上,要积极加大对信息技术的投入力度,充分利用现代IT网络技术的最新成果,在保证保密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规划实现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数据联网,加快业务信息的处理速度,提高作业效率,为银保产品的发展提供高效快捷的技术支持。
借助信息技术成果,建设网上业务平台。开发在线投保、在线赔付等快捷服务,让客户借助电脑或IPAD、手机等移动终端就能实现银保产品交易。通过网上业务平台的建立,确保不同的客户群体便捷的实现各自的产品需求,完成个性化的保险产品定制,充分提高银保产品的营运效率。
四、商业银行银保业务创新中风险防范
1.各方对银保缺乏正确的认识目前银行保险的合作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分销协议模式、战略联盟模式、合资新设模式以及金融服务集团模式。基于对我国的政策、经济、文化、发展战略和监管等因素的多方面考虑,在我国的银保新规颁布之前,我国主要采用以分销协议模式为主,其它模式辅助的形式。此种销售方式,隐藏了银保业务,使其没有成为银行业务的一部分,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也只是销售渠道。并且,银行的销售人员对银保产品的了解不专业,销售也不存在激励机制。我国的银保合作没有发挥其巨大优势和潜力,没有形成利益共赢,制约其发展。2.产品单一,缺乏创新我国目前在银保市场上的产品种类繁多,但是区别甚小,同质化突出,在产品设计上也缺乏创新。分红险作为我国的主要银保产品,没有自己的特点,收益不高,对消费者的吸引力不够,并且与银行的理财产品有一定重合,与银行利益存在冲突。至于其创新,也只是将原有银保产品做简单修改,无实质改变,也没有根据客户的需要设计出个性银保产品,所以没有达到增加银保产品竞争力的目的。此外,开发设计的创新也需要高额成本。上述原因导致创新力度缺乏,银保产品又陷入同质化。3.业务操作上存在误导我国银行保险销售模式主要采取的是驻点销售模式。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极易被销售人员误导,在产生纠纷后,消费者维权很难成功。而有的银行为赚取中间业务手续费,会向储户推荐可能并不适合该储户的产品。不仅如此,一些保险业务人员素质不高也是主要原因之一。业内人士指出,业务员单方面承诺保证本金同时夸大收益,而在风险方面却提示不够,尤其是退保风险。误导销售长期存在,制约着银保业务的发展,这也是我国出台“银保新规”的原因之一。4.监管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各种法律法规是银保业发展的依托。只有在监管部门做出明确规定之后,银保业务才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国出台的政策文件明显不完善:部门规章的权威性与约束力较低,无制度体系,比较零散,最重要的是无比较权威的法律来规范和引导银保业务。“银保新规”前的驻点销售主要在银行网点,由保险人销售,但其履行销售义务,却并不承担相应责任,使得责任义务模糊不清。
(二)“银保新规”出台后存在的问题
为了整治销售误导,重塑行业形象,2010年11月8日,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2011年3月7日,银监会和保监会《商业银行保险业务监管指引》;2014年1月8日,银监会和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4〕3号)。这些银保新规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银保业务的发展。2010年的文件中取消了驻点销售,分清权责,强化责任追究,避免了消费者利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2014年出台的《通知》继续坚持取消驻点销售的政策,并且强化了对低收入人群和老年人的保护,还对银行保险产品的销售全过程都进行了详细的规范。然而,这些规定也为银保产品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政策出台降低了银保产品的销售增量。在2010年底,我国颁布新规,致使我国银保业走入低谷。新规的出现,使得保险人不能在进入银行营业点销售保险产品,而由银行工作人员代为销售。但银行工作人员在保险方面专业知识匮乏并且又无激励机制,这样使得他们在销售该产品时积极性很低,销售成果不佳。就此,新规的颁布就负面影响了我国银保业。我国新颁布的政策条款,有利于在长期规范银保渠道,保持银保市场秩序的稳定、积极推动银保业务的创新,但它的消极作用在短期对银行保险的影响仍在持续。
1.2对外宣传容易误导客户。有的银行和保险公司故意模糊保险的概念和性质,打银行的品牌,容易引起客户的误解,给银行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
1.3保险业务培训不到位。根据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规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业务合作中的主要培训职能,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0个小时”。但部分行存在:一是培训时间不足;二是没有建立规范、系统的保险业务培训记录。
1.4保险业务处理操作不规范。如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业务交接手续简单、要素不齐全,保险公司接交人员仅在保险业务台帐上直接签名,没有其他相关记录,无法识别接交人的身份,没有填写监交人签字;办理保险业务后留底备查凭证标准不一,部分行只留底自制凭证,未附“风险提示”和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1.5技术手段落后。各银行机构保险全是手工操作,银行网点受理客户业务后,给客户出具临时单据,在保险公司签署保单后,再转交客户。保单流转缓慢,最短也需要l天的时间。营业网点办理完业务,有的机构登记保险台账,有的机构自己没有任何记录,缺少完善的操作程序和账务系统,不利于保险业务的发展和风险防范。
2.规范合作关系,加强资格管理
2.1商业银行各网点应按照有关监管规定申请取得保险兼业资格方可销售保险产品,并应在网点内显著位置悬挂《保险兼业业务许可证》。商业银行应对合作的保险公司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和定期合规评估,加强对合作方及自身销售人员的管理。
2.2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保监会、银监会有关规定签署协议或合同,应在协议内明确规定手续费率、支付方式、培训方式及费用标准、投诉处理机制等。
2.3保险公司应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手续费。保险公司不得以其他费用贴补手续费,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机构、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业务推动费以及以业务竞赛或激励名义给予的其他利益。
2.4商业银行保险业务应当进行单独核算,代收保费要专户管理,手续费、保费采用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手续费。手续费收入要全额入账,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索取或接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其他利益。
2.5商业银行不得以招标方式盲目抬高手续费率,不得签订或变相签订手续费的保底条款。手续费按已实际发生的业务进行结算,不得要求保险公司预支手续费。
2.6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优化银保渠道业务结构,加大期缴型、保障型保险产品的销售力度,控制趸缴型、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销售种类和规模。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在业务考核和绩效评估中应将期缴型、保障型保险产品列入重点范畴,给予倾斜政策。
3.加强销售人员的培训及管理
3.1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确保销售人员熟悉所销售产品的特性,全面客观介绍产品的保险责任、投资风险、费用扣除、犹豫期等权利义务。银行销售人员应定期接受保险公司组织的产品培训和销售技术培训。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制定标准合规的产品销售话术,在销售过程中主动告知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投资风险,不得片面强调保险产品的投资收益。
3.2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和银行销售人员应取得《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工作。从事投资连结保险业务的银保专管员和银行销售人员应参加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的投资连结与万能保险销售资格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同时,银行从事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的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个小时的专项培训,至少拥有1年寿险销售经验,并且无不良记录。不具备合格销售人员的商业银行网点不得销售保险产品。
4.加强保险产品宣传资料管理
4.1保险产品应使用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印制或授权省级分公司印制的宣传资料,任何销售人员或银行销售网点不得私自印制或擅自变更。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建立对网点的定期巡查机制,对违规宣传资料予以没收、删除,并对相关负责人予以严肃查处。宣传资料包括销售过程中向投保人出示的任何与保险产品内容相关的有形载体。
4.2各类保险单证的宣传材料上不得出现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银行的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等字样。宣传资料不得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证券基金等其他理财产品进行简单比较,宣传资料上必须在明显位置以显著字体对保险产品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标示规范的保险产品全称。
5.加强销售行为合规管理
5.1银保专管员和银行销售人员应将载有姓名、照片、资格证书编号、所属公司等内容的工作名牌佩戴于胸前显著位置,并应主动明确告知投保人其所购买的产品为保险产品。
5.2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禁止销售人员、销售网点以书面或口头任何形式私自承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收益。
5.3保险公司应根据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的产品特征、市场现状等方面因素,制定相应的客户风险适合度评估。客户风险适合度评估标准应体现对投保年龄、经济状况、风险偏好、件均最低保费要求等方面的限制。保险公司应建立投资连结保险的风险测评制度。银行销售人员需与客户共同完成对客户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保目的、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的分析,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并将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确认。如果客户评估报告认为该客户不适宜购买,但客户仍然要求购买的,应以专门文件列明保险公司意见、客户意愿和其他需要说明的必要事项,双方签字认可。银行销售人员应在充分培训的基础上,根据客户风险适合度评估标准对客户进行当面评估,并妥善保存客户评估的相关资料。
目前,欧洲是世界上银行保险发展最快的地区,而法国尤为突出。经过30多年的发展,法国无论在经验、管理、技术还是银行保险的市场成熟度上都处于领先地位。有统计数字表明,1997年银行保险占欧洲寿险市场的22%;在欧洲银行保险寿险市场中,法国占46%.在美国,由于受《1916年国家银行法》和《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案》的影响,银行保险业务开展得比较缓慢,直至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通过,清除了银行保险业务开展的法律障碍,才使得银行保险业务迅速发展。
与国外银行保险相比,我国的银行保险业务仍处于国外80年代以前的初级阶段。除少部分业务外,银行仅仅是简单的兼业人,其所代售的产品也是保险公司的人可以销售的;还未达到保险公司根据不同的单位所面对的不同顾客,设计有针对性的产品,也就是那种在国外被称为“因人而异”的产品的阶段。另外,由于我国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宏观政策,更没有形成银行下设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下设银行,同时提供保险和银行的产品的模式。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和十几家银行签订了保险协议,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从各国银行保险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法国银行保险的成功开展,最主要得益于一些特定保险产品的税收优惠和国家的大力支持。如美国受本国立法的限制,银行保险业务发展比较有限,而法国1988年“资本化契约”的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其银行保险的增长率便迅速下降了。由此可见,银行保险与各国的立法、历史或税收因素有很大关系,其发展水平并不平衡,也没有统一的模式可以遵循。对于我国来讲,由于金融市场的秩序还没有完全建立,金融监管的力量和技术也有待加强和提高,暂时不能取消分业经营的限制,从而决定了银行保险的发展不具备足够的灵活性。
银行保险业务效用分析
银行保险业务之所以经过短短30年就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是因为这种服务机制在最大限度上满足了银行、保险和客户三方面的利益,实现了三赢原则。
(一)银行方面:作为经营特殊商品——货币的企业,银行也必然遵循这样一条经济法则: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最佳途径就是在收入逐渐增加的同时,成本可以不断降低,银行保险正是为实现这一目标而产生的金融业务工具之一。一方面,银行业具有其他行业无法比拟的分布广泛的营业网点和高科技设备,而银行保险业务是利用银行已有的营业网点及员工开展业务,银行不仅可以大量回收网点成本,提高高科技设备的利用率和员工的工作效率,而且可以获得大量的收入。另一方面,通过保险业务的开展,可以扩大并稳固银行自身的客户群,增强客户忠诚度,从而增加同业存款,增强银行资金实力,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二)保险方面:保险业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传统的营销手段已经不能给保险公司带来业务上的突飞猛进,必须开拓新的营销渠道,而银行庞大的客户网络无疑成为最好的业务资源。一方面保险公司利用银行网点作为保险销售渠道,较高效率地覆盖市场与客户,可以解决目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足的问题,使保险公司有机会接触数量巨大的潜在客户,因而有可能大幅度地扩大营业规模。另一方面借助银行与客户之间已有的信任关系,保险公司将有效缩短其产品和广大客户之间的距离。银行代收保费或销售保险产品也可以避免普通人的欺诈行为,提升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银行网点可把银行储户作为准客户进行主动联系进行保险展业,不需要在社会上随机去找潜在的客户和准客户。这样,保险公司利用银行的柜台和职员,不仅可以使保险公司降低大量的产品营销成本,还可以减少设立分支机构,避免新机构所需的房屋设备、办公用品支出;同时减少投入于销售人员管理的人力和财力,从而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三)客户方面:客户是保险创新的动力和源泉,更是保险创新的最大赢家。因为在银保合作中,随着银行和保险公司双赢局面的实现,客户也必将得到越来越多的服务。一方面银行和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降低、赢利水平的提高,客户获得价格更加低廉的服务。另一方面,银行保险业务这种“一站式”服务模式,可以更好地满足客户对不同金融产品的需要以及对投资增殖的关注。保险产品可以帮助客户解决退休金储蓄、住房投资、子女教育投资等多种问题,使客户享受便利快捷的服务。显然,银行保险业务在最大限度上可以达到银行、保险和客户三者的三赢原则,但随着银行与保险业务融合的进一步深入,有可能产生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有三个:
第一,金融风险蔓延,是指一笔业务或一家成员公司的损失可能会影响到整个金融服务集团。例如,一家银行拥有一家财产责任保险公司,如果该保险公司损失严重,银行则很可能将大量资本转向保险进行财务救援,从而使整个集团面临金融风险。
第二,搭配出售,是另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一家提供多种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在提供一种产品时,很有可能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强制搭售别的产品,而这往往不符合客户的最佳利益。例如,一家有权销售保险的银行,在向客户提供一笔资金贷款时有可能会附加条件,如必须购买某种保险,也就是将购买保险作为提供其他产品的条件。这实际上是一种对消费者不公平的行为。
第三,监管规避,也是银行保险可能带来的一个潜在问题。这里的监管规避指的是实现银行保险之后的金融集团有可能通过内部的业务转换,全部或部分地规避金融管制。例如,如果一个集团认为政府的保险管制要比银行管制宽松一些,就可能把一种储蓄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转移到其保险子公司去,这样,这方面的业务就可以避开严格的银行管制了。因而,银行保险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
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方向及对策
从世界金融服务市场的发展看,银行保险和金融服务一体化的趋势会进一步加强。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和市场开放进程的加快,银行保险在中国也将是大势所趋。但从我国的具体情况看,目前要求银行、保险、证券三块严格分业经营,加之我国的保险人体系已比较发达,人们已经接受了从人处买保险的概念,所以银行的介入需要一定的时间。但在实践中,银行保险、金融服务一体化已经初现端倪。寿险公司与银行合作,通过银行网络销售保单已是普遍之举,有的企业集团麾下更是银行、保险、证券门类齐全,如光大集团,不仅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还有与外资保险公司合资组建的寿险公司;中信集团也是如此。这些有可能成为中国今后银行保险和金融服务一体化的雏形。可以预见,中国今后在银行保险及金融服务一体化方面也会有较大发展。为了保证银行保险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银保合作的监管。国内银行保险的发展主要以推销保险和代收代付保险金为主,为此,保险监管部门一方面要扶持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另一方面要制订相关的管理规则,加强对银行保险业务的监管。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团体保险已成为现代员工福利计划的最重要的保障方式之一。团体保险以团体为投保人,用同一张保单承保多个成员的风险,具有投保成本低、管理简便,能够部分消除逆向选择等特点,从而在成本上具有规模经济效益,因此在高速发展的我国极具前景。
1我国团险业务的历史演进
在上世纪80年代初恢复商业保险业务以来,我国商业保险业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中国恢复商业保险业务至上世纪90年代初,保险产品主要以简易人身保险为主,产品结构比较单一。而产品的销售只能通过单位推销人身保险,保费低保额小。从市场需求角度考虑,改革开放初期居民收入少且社会保障较充分,对保险产品的需求少而缺乏弹性。这一时期的团体保险多表现为团体,仅指团体投保,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团体保险。
第二阶段:上世纪90年代前期,由于中国经济持续多年的飞速发展,保险业也呈现井喷之势。从保险的需求方分析,此阶段居民虽已有一定积蓄,但鉴于社保和国企改革尚未启动,对社保和养老方面的保险需求仍然不足。再加上专职人的引入使个保基本转为人销售为主,团险业务受到明显挤压。而保险公司为了迎合“双高”时的市场而推出的各类储蓄型产品和团体年金产品,因随后的连续降息而蒙受巨大的利差损。在此阶段,虽然团体保险的保费收入有了一定增长,但从其在行业的地位来看,处于下降阶段。
第三阶段: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至今,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国企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对团体保险的需求激增,原因如下:一从企业角度,原来由国营企业承担的养老和医疗等福利制度取消,福利制度成为吸引人才的重要因素之一,团体保险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工具;二从国家角度,中国特殊的人口结构,造成了“未富先老”的局面,巨大的社会保障压力使政府大力推进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其中企业年金正是重要支柱之一;三从消费者角度,由于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医疗、养老体系都不健全。出于对未来的不确定性,消费者自我保障的欲望强烈,大大激发了对此方面的保险需求。国内的保险主体也不断增加,各种新型团体保险产品不断涌现,寿险业进入产品转型期。企事业单位对团体保险的认识日益加深,中国的团体保险业务开始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2我国团体保险业务发展的外部政策环境
(1)国家政策鼓励发展商业保险。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提出,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该文件的出台体现了政府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力度,鼓励商业保险发展的决心,同时给团体保险业务的发展带来了利好信息。
(2)团体养老保险税收政策不到位。根据《通则》及财政部2003年下发的《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规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享受4%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若严格按定义归类,以重大疾病为保险责任的险种是不属于享受补充医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另外团体补充养老保险与信托型的企业年金从大的范围来讲,同属于补充养老保险。但《通则》下发后各省并没有出台给予补充养老保险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从现有税收政策看,团体养老保险无论是企业交费还是个人交费均缺乏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困难。政策上的制约压缩了团体保险业务发展的空间。
(3)管理式医疗保险不计保费收入。《保险行业新会计准则实施指南》中明确:“如果仅具有保险的法律形式,但并无保险风险,或保险风险没有发生转移的合同不属于保险合同。”由此可见,管理式医疗不定义为保险合同,不计算保费收入。意味着对于要做大寿险保费收入的公司来说,单纯的管理式医疗产品需要做相应的修改,增加一定的保障因素,或者放弃该类业务的推动。3团险业务销售方式的分析
团体保险的销售渠道主要有以下三类,直销、中介和交叉销售。除了这三种渠道外,还存在其他的销售模式.例如通过互联网络、国际共保组织进行销售以及职团等。下表是对三种主要销售渠道的对比分析
4销售渠道组合策略
目前团体保险销售最先进的模式是公司综合运用各种渠道,采取多层次的分销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保险人采用各种不同的渠道销售产品。同时,可以通过不同渠道的组合,达到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收益的目的。因此,选择团体保险分销渠道组合的策略就显得尤为重要,组合中的渠道,必须是那些能够为公司带来某个目标市场的许多交易的渠道。
选择分销渠道组合的模式,需要根据市场的情况、产品生命周期的情况来进行,主要的策略有:
第一,密度策略。这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特定的目标市场上所采用的分销渠道的多少。保险公司可以同时采用尽可能多的分销渠道来销售团体保险产品,这种方式虽然能够迅速占领市场份额.但由于团体保险客户的有限性,渠道间的竞争导致成本增加。保险公司还可以挑选最为合适的渠道来销售针对特定的团险产品,这种方式能够充分挖掘细分市场潜力,提供更专业的客户服务,但保险公司容易进入过度操纵的管理误区。另外还可以采用独家分销策略,这里的独家分销策略不是指保险公司只选择一种分销渠道,而是指某些特定的团体保险产品只能采取一种分销渠道。这种策略能够保证各种渠道之间避免竞争性,但容易受到渠道制约。
第二.团体保险产品生命周期分销渠道策略。团体保险分销渠道的组合策略必须与所销售的产品的生命周期相匹配。对于投入期的产品,如果保险公司的产品不易模仿,可以选择可控性较强的渠道组合,以避免大规模的资金风险。如果产品易模仿,就要选择广泛的分销渠道,以迅速占领市场。对于处于成长期的产品,保险公司应该选择广泛的分销渠道,以维持和扩大市场份额。对于处于成熟期的产品,在达到销售目标的时候.保险公司可以考虑放弃某些分销渠道,以减少成本。对于处于衰退期的产品,保险公司可以取消部分分销渠道,只保留效益好的少数渠道。
第三.市场细分策略。在激烈竞争的保险市场中,任何保险公司都不可能占领全部市场,这就需要根据自身优势对市场进行细分并且确定目标市场。市场细分就是依据保险购买者对保险商品需求的偏好以及购买行为的差异性,把整个市场划分为若干个需求与愿望各个相同的消费群。在市场细分的基础上,保险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营销优劣选择合适的目标市场。
总体而言,团体保险分销渠道的选择,需要考虑一些原则,主要有经济性原则,即渠道的选择能够为保险公司带来利润最大化;有效性原则,即分销渠道能够为保险公司带来优质业务并且能够增加现有客户忠诚度,吸引潜在客户;控制性原则,即保险公司能够控制分销渠道,以使其能够符合公司的发展策略;适应性原则,即选择的分销渠道必须能够适应变化的营销环境;匹配性原则,即分销渠道的选择能够和团体保险产品的复杂性相匹配。